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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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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

第1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

 

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

 

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

 

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

 

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

 

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

 

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因此理工类高校在教师的培养政策上同样也需区别对待,法学专业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职称评定都应享受与理工专业攻博人员不同的差别待遇。

 

建设实践型师资队伍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加大实践型人才的引进。第二,教师应亲身参与法律实务,主动获得法律实践经验。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通过案件提高实践能力。还可以参与媒体、政府部门组织的咨询和培训和活动以获得实践经验。第三,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可以建立与政府和企业的双向岗位交流机制,使教师在实务部门的工作中获得实践经验。第四,建立法律实务人员兼职教师的机制。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专职教师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让他们走上讲台,对于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大有裨益。但对聘任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教学管理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第2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非司法系统 地方院校 复合型 应用型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7(2009)》披露:我国高校法学院系 30 年增长了近百倍,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最低。我们不得不反思这一问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较高和国家司法系统人才需求相对饱和等显性原因之外,还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目标结构的单一化等隐性的深层次原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进入一个多元化的转型时期,处在一个新的发展的十字路口,每一所法学院系、每一个法学教育者都有责任、也都有可能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出路。玉林师范学院作为一个广西的地方非政法类的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在学校中属于非师范类的专业培养模式,作为一所年轻的法学院系,与全国的老牌法学院系相比,存在起步晚、基础弱等先天不足,但也有办学目标明确而务实、机制灵活、敢于探索等优势,这几年致力于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才能,帮助学生能够多渠道地就业。

1玉林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概述

玉林师范学院是一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作为桂东南唯一一所地方本科院校,近年来快速发展,已经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完备的教学管理制度。法学专业开设于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于2001年9月开始招收法律全日三年制普通专科生,2003年玉林师范学院就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开始招收全日四年制普通本科生,学院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和民族优势,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充分开展以“民族地区卓越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力求体现法律人才的市场适应性,为满足国家(特别是西部地区)对特殊人才的大量需求做出自己的特色性贡献。2012年6月,法学学科也成为玉林师范学院的首批重点学科;2012年11月,学院与玉林市检察院共建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获得广西教育厅“区级教学实践基地”立项;2012年11月,学院获得校级“特色专业与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立项;2012年12月,学院与玉林市司法局共建的“玉林市法律援助站”正式挂牌成立;2013年3月,学院法律硕士获得自治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项目的立项。

2地方院校设置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非司法系统,是指公、检、法、司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设置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非常必要,原因如下:

2.1地方院校法学与老牌政法院校相比就业缺乏竞争力

老牌的专门政法类院校和其他名校都是一类本科重点院校,培养的学生在专业素养方面普遍比地方院校高,另外学校口碑上也比地方院校好。在同等条件下,司法系统单位可能更倾向于要政法院校和名校的毕业生。

2.2拓宽法学专业人才就业面的需要

当今全国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有 600 多所,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十余万,但能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而直接进入司法系统的比例则相当低,这意味着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必须进入非司法系统,这是客观现状。然而,在过去强调“专业对口”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中,法学院系往往不重视非司法系统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事实上,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之大在于非司法系统,另一方面,目前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率持续走低,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非常有必要探讨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玉林师院这几年到广西及海南等高校进行交流,不断探索面向非司法系统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目前已经在培养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构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积极拓宽法学专业人才就业面做出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开设了法卓班,并不断的努力改革中。

2.3地方院校法学生存的转型之路

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些发展的瓶颈:(1)教育体制上的弊端,政策支持力度欠缺。以我校为例,地方师范院校在学科发展上,师范类学科始终是老学科,学科结构好和办学历史久,因此在重点发展上仍是以师范类主,在学生的培养模式上,政策以及资金支持显然不足。(2)从全国法学发展看,相对其他法学院校办学历史较短、办学声誉尚未彰显。(3)办学定位欠准确、培养目标不明确。(4)生源质量欠佳、人才特色不足。那么,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必须在逆境中求生存和发展。那又该如何在如此逆境中求得生存,如何在与传统的政法院校、名牌法学院系以及其他本科院校的法学院系竞争的过程中谋得一席之地?由于各种因素,目前地方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根本无法与传统的政法院校、名牌法学院系竞争,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高校法学院系必将面临着更激烈的“准市场化竞争”,在将来的“准市场化竞争”中,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面临着能否生存、能否生存得好以及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问题。

2.4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出路――面向非司法系统培养人才

面向非司法系统培养法学人才并不意味着彻底摒弃现有模式,目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仍是我国庞大的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担负着面向司法系统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的任务。只是由于就业瓶颈,因此要寻求新的出路。

2.4.1目标定位准确

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将其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学专业人才。据相关部门调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工作职责正逐步在明晰,并且出现了细分,分化出更为明确的具体职位,对具体工作要求越来越细化,这对法律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中对工作职责的具体要求来分析,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得到印证。我国的法律专业学位的就业岗位非常广阔,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法律科研型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则通过法律社会实务教育来培养。在此情形下,法律专业学科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宽广的人才基础。因而法学教育以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的需求细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社会应用两大方向。其相应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法律理论研究方向,其教学培养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深入学习与研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社会应用方向,其教学培养则以社会实践为主,深入调研和探索法律制度的实务运用,社会根据市场需求,该人才培养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司法部门、企业部门与法律中介服务部门等方向。

2.4.2构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路

(1)以学科、学位点建设为支撑,培养学生思维创新能力。法商学院将充分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引导学生研究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如问题、经济生活中的民商法律问题、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等,力争每年每个学科方向能指导学生1-2个研究项目,培养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和法治精神。学科、学位点的建设和发展带动了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为本科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智力支持。

(2)以实习基地建设为平台,磨练学生专业技术能力。法商学院将以实习基地为平台,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多渠道、全方位地磨练学生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法学专业自创办以来,在不断深化理论教学的同时,十分注重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培养,目前已经形成了近六十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多个系统的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学习实践基地的开设为学生把握诉讼证据相关知识提供了具体的、生动的认知平台,从而训练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另外,学院通过模拟法庭的开设为学生提供法律诉讼技能的锻炼,在教学方法上不仅有教师授课、组织模拟开庭,而且还与本地区法院合作组织真实开庭。学生普遍认为模拟法庭能让他们真实感知诉讼活动中的完整程序,而且能在法院真实的开庭过程中感知不确定因素对案件的影响和判断,从而不断提升其分析问题与实际操作能力。

(3)以法律救助中心为依托,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社会主义法律的精义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培养学生社会责任能力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合适的平台以使学生认知社会、关注民生、领会法学精髓,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能力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法商学院恪守 “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的精神,并把这一理念融入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改革之中。法商学院将逐步指导学生组建学生社团“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普法宣传。并开始为各地的老百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这些具体活动的开展,旨在全面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能力,锻炼学生对知识活学活用的技巧和本领。

2.4.3培养模式需彰显地方特色,服务地方发展

(1)认清形势,树立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作为一个地方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玉林师院法学专业建设以为地方发展服务视为专业存在的基点,为专业壮大的生命线,离开了地方这一方沃土,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是不可能有什么前途的。法学本身是一个实践性和应用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而与其他名校的法学专业相比,无论是所在区域还是专业建设本身都存在巨大的差距,但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也有自己的优势,即我们靠近地方和基层,以服务地方发展为轴线,可以走出一条自己的特色之路。因此,我院集思广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在广西求发展,在全国求声音”的口号,牢固树立“立足地方、依托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从地方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入手,将地方法治发展中的问题视为学校法学研究的主攻方向。这既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职责所在,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这样,我院法学专业才能成为本地法治建设中的领头羊,才能源源不断地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真正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作用,进一步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不断改善外部环境和办学条件,加快专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的办学局面。

(2)立足本土,引导教师积极研究地方性法律问题。我院法学专业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和主攻方向,尤其是侧重于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真正把我院法学研究办成当地法制建设的“智囊团”。现阶段高校法学研究表面上给人一种成果丰富甚至过剩的表象,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虚假的、不合理的、相对的丰富:一方面是高校大量法学研究成果闲置,另一方面是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又急需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建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有的法学研究不少是一种简单的重复研究,是一种闭门造车式的研究,而缺乏实际性和应用性。因此,提高我院法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我院法学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为政府决策和执行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为全面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走出校门,促进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学术交流是传播和交流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人员的学术思维、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扩大学校学术影响的重要途径。缺乏学术交流的法学研究是一种封闭的自我研究,它不利于开阔视野,不利于增长见识,不利于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因此,法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效能,应积极推动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引导教师走出校门,促进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

(4)积极沟通,争取地方资源对我院法学专业发展的支持。法学专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资源的支持。只有在地方资源的大力支持下,才能树立起自己的品牌。要取得地方资源的支持,必须主动积极沟通,主动争取。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资历尚浅,在外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有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在这个提升的过程中,取得地方资源的支持至关重要。因为地方资源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地缘性,即这种资源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是蕴藏在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资源;二是便捷性,即这种资源就在身边,方便利用;三是相容性,即这种资源与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能够有效促进法学专业的发展。

3结语

第3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医事法学;课程体系;法学实践;模拟法庭

doi:10.16083/ki.1671-1580.2016.01.02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1-0095-03

从1996年起,医事法学已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在培养体系、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人才。但在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课程体系还存在精细化的空间。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实践教学形式,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其引入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能够补充、完善现有的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并实现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现状

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大致分为两部分――理论课和实践课。实践课包括医学实践和法学实践两个部分。但各院校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却呈现出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医学实践轻法学实践的特点,尤其是法学实践课形同虚设,并没有实际开展。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如下: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思路不清晰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的架构十分清晰,而实践课程的设置则显得过于粗放。除了一部分院校将学生送入临床医学院进行实习之外,法学方面实践训练基本没有。法学实践课程需要配合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做出整体的安排和设置。但是纵观目前国内所有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对此都没有特别清晰的思路,反映在教学实践中,这部分内容就不会完整,甚至是缺失的。

(二)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缺乏有效参考

在国内,由于对法学部分的实践课程设置并没有清晰的思路,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教学积累。国际上,很多国家该类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思路与我国差别很大。因此,国外的一些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医事法学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置没有太多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

(三)重医轻法

医事法学到底是偏医学性质还是偏法学性质仍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国内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院校性质来看,该专业无疑带有非常浓厚的医学色彩。这样的倾向影响今后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走向和专业设置的倾向。医学意味越浓,在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安排就越薄弱,而在实践课程环节,法学课程就彻底被忽略了,这是重医轻法的结果。

二、模拟法庭融入医事法学实践课程的积极效应

(一)使医事法学课程体系落实得更加彻底

将模拟法庭融入到法学实践课程中,不仅可以弥补医事法学专业实践课程长期存在的落实困难,完善整个课程体系,更重要的是其对学生逻辑思维、专业表达、实务处理能力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

(二)平衡医和法间的关系

我国的医事法学还是医学意味更加浓厚一些,医和法之间的不平衡与该学科设置的初衷相违背。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引入能够将这种长期的失衡状态予以纠正,为学科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三)增加职业体验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设置中增加实践课程环节,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增加对职业的体验和认识模拟法庭特有的角色扮演能够让学生认识并感受到法律职业的不同类型,更有利于帮助学生构建起全面完整的职业观念。

(四)加深对医事法学培养目标的理解

从本质上来看医事法学性质应当与法学性质更为靠近,是一个社会管理方面的学科。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融入,对增强医事法学社会科学的色彩和对正确理解医事法学的培养目标有着深刻的意义。

(五)为全面培养人才提供可能

医事法学的目标是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将之融入到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中,无疑能够为人才的全面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三、医事法学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与实施

医事法学模拟法庭课程的设计与法学模拟法庭课程设计大致相当,只不过需要考虑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增加医疗卫生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色彩并将之融合在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之中。组织者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设计和实施模拟法庭课程。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开展的时间点

模拟法庭的开展涉及两个时间点,一是在学校已经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开设完毕,学生掌握了必备的基础知识。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不能过早开展。同时也不能开设太晚,与学生复习考研、出国、找工作和医学实习等相冲突,建议将该课程设置在整个学制的中间阶段。二是考虑到模拟法庭课程从实施到最后结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不能拖至学期末学生准备考试的繁忙阶段。因此从开学初就应当着手组织,在学期中就应当组织实施完毕,学生精力投入、专注度都比较好,教学效果最佳。

(二)注重案例的选择和设计

模拟法庭案例选择至关重要,他关乎整个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最终效果,作为医事法学模拟法庭的案例应当结合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培养目标进行选择,根据医事法学课程设置和安排的总体规划,笔者建议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应考虑如下几方面:

1.尽量选择与医疗有关的民事纠纷。民法学是基础的法律学科并且生活化,所涉范围非常广,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也较为适中,因此非常适合模拟法庭教学。考虑到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可以将医疗纠纷纳入到考核范围,让学生既掌握专业知识又熟悉专业知识背景,一举两得。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相对复杂,检察机关、被害人都要出庭,这在实际教学中很难实现,所以不建议采用刑事案件。

2.尽量锁定一审程序。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程序相对基础,模拟法庭采取一审程序更有助于学生对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深刻地了解和领悟。一审案件也相对完备,查明事实和运用法律的过程更加完整,给学生的职业体验也更加丰富。而二审程序由于已经有了一份生效判决,甚至有可能书面审理,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因此不太适宜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备选程序。

3.简单清晰的案情。在校大学生没有能力处理非常复杂的案件,因此选择那些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不太复杂的案件符合教学由浅入深的规律。任何学校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最为主要的方面使学生掌握法学实践的相应技能。如果案件过于复杂,学生会在案情上纠缠过多而导致无暇顾及案情分析、证据运用以及诉状写作等实践技能。

4.注意角色分配及其平衡。真实案件容易出现“一边倒”的局面,而模拟法庭是一种教学活动,要注意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证据分配的平衡,从而保证学生在准备案件过程中都能有发挥的余地。

模拟法庭的案件与真实案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模拟法庭的案件来源于真实案件,区别是真实案件的审理注重结果,而模拟法庭的案例注重从过程中透视出法学技能,以教学为目的,因此要进行甄别、调整和设计。

(三)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报名组队。报名组队可以采取限制和非限制型两种。限制型是限制队伍的数量,组成人数,此种方式有利于组织者在赛事、赛制上进行预先安排,缺点在于报名队伍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既定的方案。非限制型是对报名队伍数量、组成人数不加限制,优点在于根据实际报名队伍组织赛事,但是缺点在于过于灵活不易掌控。组队最好采取编号制,不透露队员的组成,这样可以避免信息泄露。

2.组织培训。模拟法庭是一种课程,必须安排相应的教师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包括开展案例分析、证据运用、诉状写作、庭审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3.赛制。一般模拟法庭的比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可以采取小组赛或者大循环赛,决出八强。复赛是淘汰赛,产生决赛的四支队伍。决赛分为半决赛和决赛,决赛在最后的两支队伍中进行,产生冠亚军,三四名之间可以不比赛直接并列。

4.对阵。根据报名队伍的数量和初赛的赛制要制作对阵图。不管何种情况,每支队伍都要出现至少两次,分别代表原告、被告。所有出场分数合计作为该支队伍的总分,最终确定八强。

5.交换诉状。学院设有竞赛筹备组统一接受各队伍的原被告两份诉状。诉状的交换应秘密、单线进行。交换诉状后不允许修改主要观点或改变诉讼思路,防止对其他队伍制造“突袭”。

6.合议庭组成。为了兼顾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教学性双重特征,多年的实践显示组合式的合议庭比较适合模拟法庭。选择一个真实的主审医疗纠纷的法官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选择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教师作为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这样既可以照顾到模拟法庭真实案件审理的需要,又可以照顾到教学的需要。

(四)正确认识开庭审理

模拟法庭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既定的案件考察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因此与真实庭审存在很大的差别。首先,模拟法庭的前提是假定事实已经没有争议。模拟法庭的案件事实是无法求证的,法官需要转换思路,考察学生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和利用情况。其次,模拟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真实案件的庭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庭,时间并不是主要考虑的因素。而模拟庭审一般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因此要着重突出真实庭审的一些环节如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第三,模拟法庭“重视过程不重视结果”。真实案件最终还是需要做出一个法律结论的,但是模拟法庭重视的是学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的发挥、技能掌握和表现,并不要求有一个判决。

(五)重视庭后评价

如果将模拟法庭看作是教学活动,那么模拟开庭就是一场考核,考察学生在整个案件准备阶段的积累、对知识的运用、对技能的掌握以及临场发挥。点评既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的总结,并且开庭之后直接评价还具有即时性,使学生立即了解自己的知识掌握隋况,教学效果极佳。

第4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学;学习;导航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1-0091-02

在我国,大学教育强调德才兼备,大学教育是专业知识教育和德育教育的统一体,法学专业教育更是如此。初入大学的学生就像一叶小舟初入知识的海洋,如果方向不正确就很难到达知识的彼岸,此时导航的作用尤为重要。新生入学初期是对学生进行导航的最好时期,有很强的可塑性,此时进行思想修养和学习方法的探讨和教育,引导他们深入思考在大学里如何学习专业知识如何更快的成长进步,对于学生大学阶段的学业乃至毕业后进入工作岗位学习、成长和进步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专业知识的掌握来看,法学专业的学习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是法律思维和能力的培养;三是法律规范的学习和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民办高校学生入学分数不高,基础普遍比较薄弱,而法学专业相对要求较高,很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畏难情绪,如果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指导,及时导航,能帮助他们少走弯路,早日成才。

一、提高修养、提升素质,养成良好习惯

(一)学法要有好品德,才能造福社会

1.重视道德修养。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一门兼容的学科,学习法学的人多半是希望从事司法领域及其相关工作的,而司法系统用人对专业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修养都有更高标准。要求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技能,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还要有具备法律职业道德,重视品格修养的培养和提高。党的十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英明决定必然要求执法者要有高尚的品格和崇高的信仰,才能平等公正地服务人民造福社会。

2.明确奋斗目标。一个人只有目标坚定才能不断的沿着目标前行。目标包括确定阶段学习目标,制订不同时期的学习计划,掌握制订学习计划的方法等。学习必须要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并在学习过程中始终朝着这个目标前进。在法学学习上要坚定信念,执着追求,胜不骄,败不馁,这种教育要从大一抓起。入学后即要进行学习目标的引导,把大一新生的入学教育与专业学习结合起来,使新生尽快熟悉大学的学习方式。

3.培养学习兴趣。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曾强调学习要达到知行合一的效果才能获得愉悦的情感体验。一个人对某个方面产生兴趣,就会不断地去专研,去学习。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兴趣不容忽视,要充分利用大一新生的新鲜好奇和积极进取的良好状态,展示专业优势,加强培养教育,使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热爱专业学习。

(二)学法要有好习惯,才能服务他人

古人云“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是一个人获得知识的过程,而习,则是巩固知识的实践活动。是人提高技能,举一反三的过程,兼有行的意思。学习是“学、思、习、行”的总称。将几者合理的结合统一长期以往就形成了一种习惯。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一个人一旦养成良好的习惯,即会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根据学生特点和院校特点准确定位,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对于学生的学习是极为有益的。有调查表明,民办高校95%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即会选择就业,有80%的法学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参加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称司法考试)。在大一初期就注重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于将来迎接司法考试有很大帮助。

指导学生养成学习习惯是一个重要而长期的过程,首先,教育他们学习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要从一点一滴开始,从小事做起,重视细节,按时完成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及时完成作业等,要制订学习计划,并按计划去实施,勤于思考,善于动脑。其次,要吸收借鉴有经验者的好做法。第三,要摒弃不良学习习惯,避免“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的做法。持之以恒,扎实掌握每一个知识点,由质到量,不急于求成,形成适合自己的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既要有学生的努力,也离不开教师的关注指导。

(三)学法要有好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学习方法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的学习,在最短的时间内接纳知识的过程。任何一门专业的学习都有一定的学习方法,最佳的学习方法,有利于理清学习思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对法学学生在专业学习上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对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习兴趣和能力,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法学是一个一级学科,下面有二级学科如民法,刑法等,接下来还有三级学科。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法学新生而言,要逐项地去接受、学习、理解和掌握。

在学习方法上,一要坚持自己已成型的学习方法继续努力,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二要不断学习更新并完善现有的学习方法,取他人所长为自己所用。学生要从教师那里学习成型的学习方法,也要不断创新学习,以便形成对自己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

二、 完善方法、勤学苦练、铸就法律精英

(一)夯实法学基础,培养法律思维

新生伊始,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是法学学习的重要任务。大一阶段,要指导学生重视学好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方法论,打好理论基础,熟悉法言法语,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练好法学基本功,认真学习并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夯实基础。目前学校法学教育多属于基本功教学,这是法学学生学习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从司法考试中可以体现,司法考试第一卷法理篇就足以看出法学学习中理论知识的分量。初学者要充分认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打牢基础,逐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

对专业知识而言,大多数学生是零起点,此阶段的学习,首先是课前要做好预习,以便于提高课堂听课效率;然后是注重课堂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听课任务;再次是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重点记忆的知识要牢记。

(二)勤学苦练,全面掌握学科知识

所谓“书读百变,其义自见”,学生只有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才能逐渐活学活用。司法考试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主要包含了以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法为主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大多数都是在大二、大三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此阶段是全面系统进行法学学习的重要时期,也是大学法学学习的关键所在。同时,此阶段形成的学习习惯和能力将对学生未来的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在这一时期勤学苦练,扎实掌握知识,并逐步学会灵活运用融贯贯通。这方面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首先要熟悉法律条文,对学习的新知识要及时复习、巩固,记忆;轻数量,重质量,反复学习,不能贪多。要了解立法者的用意,准确记忆每一个学习到的知识点。

其次要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弄清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熟悉法律条文的常规用法,掌握其特殊用法。针对重点法律条文要熟记,达到背诵的程度,对非重点法律条文,要知道其用法。

再次要认真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清楚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区别和如何使用。如刑法的学习上,不仅要重视刑法典、单行刑法的学习,更要重视相关司法解释和八个刑法修正案的学习,完成知识的全面和更新。

第四,在学习教材、熟悉法条的基础上,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实现教材内容、法典规定、相关法律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完美结合,逐步完善知识体系。

(三)术业专攻,明确专业努力方向

大三、大四阶段,要确定努力方向,全身心地投入已求达成所愿。自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为本科生在大四在校期间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要在司法考试中一举成功,不但要有大学其一阶段的夯实基础,更要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争取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建议如下。

一要完善基础理论学习,掌握法理精髓和考试大纲。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分重点分层次学习。对经常出现错误的问题要逐一解决。合理使用教材、法条和真题,使其逐渐融为一体,抓住相关学科的规律性和司法考试的重点进行再学习、反复学习,把握重点,突出学习难点和分值较高的知识点,对复习备考将有更大的裨益。

二要重视案例分析,增强实践能力。不但要认真吸取教师在课堂上讲到的案例分析,也要对来自于报纸及身边等法律案例感兴趣;仿真学习,利用所学知识处理日常生活中或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案件和问题,这样的做法更利于知识的积累和成绩的提高。

三要重视实习实践,提高实战水平。尽可能多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到校外听取庭审,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实践或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增强实践能力。在校内,积极参加模拟法庭,辩论赛,法学会或其他社团等第二课堂活动,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要关注法制时事,注重法律更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合理化。养成关注时事,注重知识更新对于法学的学习更是极为重要、必要和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学习教材中未出现的最新知识点,这些知识都是社会热点,并会高概率地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内容。

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依法治国方略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国家加快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民办高校更要重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更要树立法治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化建设的社会进程中,不断努力使其早日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吕林海,龚放.大学学习方法研究:缘起、观点及发展趋

势[J].高等教育研究,2012,(2).

[2]范祥.法学学习方法浅论[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6,(3).

第5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经济法是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经管类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学好经济法,对于正确运用所学理论解决今后工作和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经济问题,培养具有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经济法教学中的问题凸显,教学内容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不当、教学评价体系不妥已不适应经管类人才的需求,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探讨。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的专业针对性不强

目前,经管类院校众多,这些院校设置的专业主要有会计、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等,不同的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同,因此,对经济法的教学需要经济法教材应该与专业的需求相适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需重点讲授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等;会计专业需讲授与会计相关的票据法、税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然而事实上,目前各院校所使用的教材都是材,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个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且教师教本文由收集整理学内容也没有考虑专业需求的不同,一个教学大纲往往适用于多个专业。另外,加上经济法学科体系也非常庞杂,内容非常广博,教材不可能将近五十种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包括在内,也只能泛泛而谈。其实,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相比与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更应强调其专业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如下:(1)经济法基本体系和理论尚未定型和成熟。目前,经济法的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使得在内容的选取和体系的编排上,各类经济法教材有较大的不同,由此,在教学中如果是不同专业的学生使用相同的教材,将体现不出专业知识结构的差异。(2)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且更新快。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内容包括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广泛性,教师难以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落实教学计划。另外,经济法知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更新的速度也很快,因此,教师需要结合专业对教学内容做到有及时更新。(3)经管类学生在法律素养上欠缺。与法学专业的学生相比,经管类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一般只通过《法律基础》公共课,对基本法律知识做表面了解,很多学生在学完经济法后仍无法用法律来解释和分析身边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由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对经管类学生更为重要。

(二)教学内容多,课时少,教学方法单一

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经管类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课时有限,经济法概论一般为48学时,相比之下学时明显偏少。同时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法学专业经济法一般都是都在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商法等课程后在高年级才开的课程。而对于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是专业必修的基础课程,之前并没有学习法律基础课程,使得教师不仅需给学生讲授基本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讲授近二十部法律知识。这使得教师完成教学计划的压力很大学生学习也很吃力。另外,教师要在教学中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也出现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矛盾:教师因详尽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间,使学生没有时间在课堂上分析讨论案例,从而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理论讲授欠缺,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不透,进而不能独立分析案例,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对理论教学通过实例进行论证,属于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这种方法虽有利于教师对知识进行系统的讲授,但却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教学效果低下。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组织者和控制者,教师满堂灌讲授理论,很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变成典型的“讲—听—记”模式。由此,教与学脱节,这一方面挫伤了教师的讲课热情,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学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

经济法授课时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具体内容不同,在教学评价时也应根据不同专业进行不同的教学评价。但目前经管类院校教学评价手段基本上都是考试,以统一考试得出的分数实际上无法测试出不同专业学生的真实水平。当前,经济法的课程考试还存在如下问题:(1)考试方式单一。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测评的重点往往是学生的背功,而不是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题目中案例分析等考查学生理解或运用知识能力题型比例很小,多为对知识的再现,只要记住了就可以得分。(2)注重卷面成绩,忽视课堂中讨论表达观点能力的评价。卷面成绩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教与学的状况,只能检查学生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生获得高分很可能是通过期末的突击。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不同专业需求,选取恰当的教材和调整教学内容设置,教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目前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两大类经济法教材在体系编排和法律内容的选取上的有很大差别,其非法学专业教材包括的法律内容则要繁杂些,但难度不大,而法学专业教材在内容上往往要精炼一些,但难度要深一些。因此,教师要根据不同专业对教材的需求,选择恰当的教材。

在授课中,教师应当结合不同专业调整讲授内容,除了重点讲授基础理

论外,还应讲授适合专业要求的经济法内容,做到重点突出。例如,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教授会计法、税法、公司法的等内容;而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就重点教授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内容。这样不仅满足了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也缓解了课时与教学内容的矛盾,也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较好地落实教学计划。

教师还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时刻关注和思考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恰当地介绍本学科的最新动态,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时代性和前沿性,使教学内容跟得上立法进程。应及时将新颁布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商业贿赂、反垄断法等内容融入教学之中。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科学的经济法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常用的方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经济法教学中一种常用的主要教学方法,是提高学生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主要途径。经济法课程讲授中,应注重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同时进行,先讲授理论知识,然后通过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和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对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同时,可以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播放“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案例片段,将抽象的经济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实现法律理论知识与具体案例的有机结合,不仅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内容,而且训练了学生法律能力,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课堂外也可以采取案例讨论、成立经济法学会等实践教学方式,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应注意:(1)师生平等,双方信息互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平等地位的教师和学生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双方互相启发,这样有利于加强双方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2)案例教学要注重学生的推理过程,应与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相配合。案例教学如果只注重案例,而忽视理论知识的讲解,一开始的确可以吸引学生,但时间长了学生就会发现,他们无法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不能用经济法术语去思考案例的过程,因此,案例教学应特别关注学生的推理过程,配合基础知识的讲解,学生才能真正掌握法律思维的方式。

2.换位法。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和老师换过来,由学生讲课,教师听课并提出问题。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这个知识点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个专题,让学生积极主动查阅并分析相关资料,通过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真实案例去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掌握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区别,进而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三)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多年来,“一考定终身”的方式是对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效果评价的主要形式,而这种方式不能科学的反映不同专业考试检验的真正目标。我们应对经济法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等进行创新,建立公平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第6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学生发展,以德为本。有德有才为精品,无德无才为废品;有德无才为成品,无德有才为。法学教育以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为使命,因为法学人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当着判断是非、伸张正义的角色,更加需要树立正确科学的价值观,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水平,因此德育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

 

1.德育渗透的意义

 

从“社会本位”角度分析,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彼此互为补充,法律将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规定为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以保证社会主体对安全稳定的基本要求;道德通过引导社会自我净化,进而为良法之治营造积极的环境,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以人为本”的视角看, 法律使人明法,知道可为和不可为之举,道德使人明理,明白应当做什么, 不应当做什么,二者共同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指引。法学教育过程中德育实践对我国当前经济建设和法学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但传统的道德教育体系已无法与当代快速发展的高校教育相适应,德育体系有待进一步重构与优化。

 

2.以法学人才为培养对象的德育体系

 

教育要因时制宜,因材施教,在构建德育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应从德育目标与原则、德育模式与方法、德育内容以及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研究,建立起符合当代法学教育目标和社会需要的法学理论德育体系。

 

(1)德育目标。作为法学教育,它承担着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的重任,其德育目标必然离不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入,以提高法学人才与社会需要的匹配性,建立发展的法律道德体系。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目标:第一,专业目标。通过寓德育于法学教育,提高法学人才的专业信仰,提高整个法律系统的道德水准。第二,职业目标。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技术性,其道德观念与其他职业存在一定区别,在德育过程中需要提高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对各个主体的责任意识。第三,评价标准。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价值冲突,一个律师或者法官可能面临着对当事人尽职和对社会公开的双重责任,当对私与对公之间存在冲突时,需要公正的价值标准,才能保障人的行为稳定性,因此德育的最重要目标就是建立一套稳定的价值评判标准。

 

(2)德育模式与方法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重点采用的德育方法有三种,即说服教育、角色扮演、合作学习。说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学生提高认识,形成正确观点的方法;角色扮演是指通过角色模拟,亲身体会获得道德感知和认同的方法;合作学习则是教育学生养成合作意识和团队意识,要求学生在道德取舍过程中充分考虑团队价值。这些德育方法与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如法官、律师所需要的辩论说理的基本素质相符合,同时在活动教育模式下,法学教育的德育实践更多是通过模拟、辩论的方式来完成。这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团队进行彼此分工协作,模拟不同的角色,通过剖析事实并运用法律进行价值评价,进而说服对方的过程。

 

(3)德育内容。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下,德育内容非常丰富,有关国家集体、劳动、纪律、民主法制、理想、世界观等都可以成为德育的内容。法学教育过程中,专业知识主要涉及法律,从与专业知识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角度看, 德育内容应当以民主法制观念教育为主。通过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道德教育,促成法学专业学生形成民主价值观。基于民主法制的主体内容,在课程设置方面需要结合实际培养方案,充分考虑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认知水平,通过道德理论基础、德育活动实践、活动评价等进行具体德育课程设计。道德理论基础的建立主要通过课堂教学来实现,即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启发学生主动寻求法律与道德的统一途径;再通过模拟法庭、成案研究、庭审旁听等实践课程,强化学生道德意识,并促使其树立良好的法律价值观,逐步缩小学校德育与社会德育间的差距,提高法学学生价值观水平与社会需求的同步性;最后还需要通过对德育实践活动的评价,对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予以明晰化,最终确立法学专业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信仰。

第7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0-0030-03

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经济法课程对于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有着重大的意义,加之课程本身较强的实践性,这些都决定了经济法课程必须要大力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尽管目前已经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亟须用新的视角和思路来推进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一 经济法教学内容改革的现状和具体方案

1.经济法教学内容改革的现状

与法学专业不同,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远远超过了部门法的范畴,其涵盖了经济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商事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法的内容。但是,目前各专业经济法的学时数均为54学时,明显不够。而在专业总学时数受限的情况下,经济法课程学时确实难以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教学内容。

学院现有的经济管理类专业包括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贸易、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等。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经济法的教学应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本法律知识,能够从容应对本专业工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相关问题。所以,从教学伊始,经济法教学就确立了为专业服务、注重因材施教的指导思想。

在以往的教学中,具体做法是针对不同专业,选择不同的教材、教学内容,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如财会类专业主要讲授支付结算法、票据法、会计法等教学内容,工商管理类专业则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教学内容,金融学、国际贸易等专业则讲授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商事仲裁法等,教学效果也比较明显。

但是,随着社会对法律知识的重视,目前各专业逐步认识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除了经济法外,各专业均在各自新修订的方案中增加了与专业有关的法律课程。如金融学专业与经济学专业开设了金融法,会计学专业与财务管理专业开设了税法,管理学专业开设了社会保障法、广告法等课程,并且均作为专业限选课程。在这种情形下,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就会与这些课程的内容相互冲突。所以,教学内容必须要做重新调整。

2.经济法教学内容改革的具体方案

基于为专业服务、注重因材施教的指导思想,经济法课程应重视系统的学科知识结构,并结合学生的其他专业课,同时也要与工作中的知识结构相吻合。所以,建议统一将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设置成以下六个专题,并合理分配学时数。

第一,公司法专题(12学时)。主要讲授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的过程中的法律规则。要求学生理解不同公司的区别,掌握公司的概念和分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公司的清算制度以及企业财产分配顺序,掌握运用公司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技能。

第二,合伙企业法专题(6学时)。主要讲授合伙企业设立和变更中的法律规则。要求学生理解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区别,掌握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掌握运用合伙企业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技能。

第三,合同法专题(14学时)。主要讲授合同订立、生效、履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要求学生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合同成立以及生效的要件、合同履行中的特殊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掌握运用合同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技能。

第四,担保法专题(6学时)。主要讲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的基本法律规则。要求学生理解不同担保方式的区别,掌握保证责任、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的效力、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法律制度。

第五,劳动合同法专题(10学时)。主要讲授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则。要求学生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掌握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掌握运用劳动合同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能。

第六,票据法专题(6学时)。主要讲授票据的分类、票据行为以及票据权利等基本法律规则。要求学生了解票据的功能,掌握票据的特点、各种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票据追索权、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等。

采取以上教学内容,既可以避免与专业其他法律选修课程的内容相冲突,也可以达到各专业统一课程名称、学内容、学评价等效果,从而更大程度地提高教学效率。

二 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现状和具体方案

1.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现状

在经济法教学中,我们一直强调教学方法的改革,但并没有明显的突破。

第一,教学方法仍较单一。基于法律课程的逻辑传统,传统的教学方法仍以理论传授为主。而在理论教学中,教师们也都特别注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但是,和法学专业不同,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非常缺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无法开设如法理学、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经济法必需的前设背景法律知识。即便是在一年级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涉及法律基础的部分也相当有限。所以,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对法学思维方法很陌生。这就要求教师在有限的学时中,既要补充大量法律常识,又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还要完成既定教学内容和目标。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倍感吃力,部分学生产生畏难情绪,从而失去了学习该课程的信心和兴趣。

第二,虽然目前经济法教学中均采取了案例教学法,但是大部分老师仍将案例教学简单理解为举例教学,案例的作用仅是为了辅助加深对概念和理论的理解。所以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也仅以教师分析为主,学生因为缺乏相关的基础知识而无法或根本不参与,无法形成良性互动,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初衷。另外,案例教学需要系统编写的精选案例,而大部分教师对案例的整理准备不充分,同样的案例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就会显得枯燥无味,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在经济法教学中,学生的参与情况尚需进一步加强。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可以采纳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旁听庭审、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践实训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参与热情和实践能力。但由于学时、条件等各种因素的限制,这些方法不可能在非法学专业学生中简单移植。目前我们主要采取的还是习题训练、课堂提问等简单做法,但效果并不很好,如何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已成为经济法教学中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2.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具体方案

提高理论课的教学方法,最重要的还是提高教师本人的教学能力。教师的教学能力不仅表现为语速适中、教学表情丰富等基本教学技能,还应重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出发,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选择教学内容的顺序,同时,建立起每一章节的知识体系框架,让学生尽快熟悉法律知识体系。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课堂语言的通俗化。法律语言的庄重性、准确性决定了法律文本的枯燥和深奥,面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教师必须要将其通俗化。要用学生听得懂的语言对法律知识进行“翻译”,用学生熟悉的生活场景对法律知识进行说明,以此来拉近学生与法律知识的距离,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亲切感,不再有畏难情绪。这就需要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表达能力。

在案例教学法的改革方面,教师必须摒弃案例教学就是举例教学的错误思想,在收集案例、选择案例、组织案例教学等环节多下工夫。搜集案例是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可以从《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电视媒体节目上搜集,也能够从《法制日报》等报纸杂志上搜集以及从法律图书馆、中国法律信息网等网站上搜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制作十分成功,并有专家点评,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其中有些案例十分典型,也有一定的理论深度,都是很好的案例素材。选择案例时,一般应注意新颖性、典型性、层次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有代表性的案例、有深度和广度的案例,这样既能吸引学生,也便于开展提问和学习。案例选得好,案例教学法就成功了一半。在组织案例教学时,要注意教学设计,可以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事先将案例公布,让学生有充分思考的时间,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由教师总结分析案例,引出需要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点。

在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方面,必须注重参与式教学方法的改革。参与式教学,就是教师按照参与方式的要求和途径,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学生特点,以学生容易接受、便于参与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使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的方法。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有讨论、辩论、换位等。讨论,是指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关心的问题,在上课过程中由学生围绕布置的问题自由讨论发言,鼓励学生争论和辩论。当发言、争论或辩论结束后,由教师进行总结陈述。辩论,是指根据课程要求和社会实践进展,选择若干有争议的观点,在教师和学生的综合选择后定下一个可辩论的题目,将学生分为正、反方和旁观者点评三方。在正反双方辩论后,先由学生旁观者点评,最后由教师评讲。换位,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选择1~2个学时,根据特定教学内容,选取素质较好的学生以教师身份开展教学,教师积极参与提问和总结,以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能力和学生的表达能力。这些教学方法都很容易引起互动。但是,参与式教学也需要充裕的实践教学时间,如何把握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演练磨合。

三 经济法教学手段改革的现状和具体方案

1.经济法教学手段改革的现状

我院经济法课程较早就采用了多媒体教学等手段,在优化教学环境、丰富教学内容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践发现,目前的教学手段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第一,多媒体教学很容易成为“机灌”式教学。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显示速度快、信息量大等优点,但非法学专业学生本身对陌生的法律名词就很困惑,如果信息展示太快,学生的思维往往跟不上授课进度,疲于记笔记,需要学生理解的内容反而没有很好理解。有学生反映,上课时教师讲的内容,很认真地记了,也懂了,但在案例分析或习题演练的时候却不会做。这样就削弱了多媒体教学应达到的教学效果。

第二,没有真正做到“多”媒体教学。目前,经济法教学已全部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但很多教师并没有很好地利用多媒体教学的优势,有些只是单纯地把板书的内容制成课件。而除了课件以外,没有其他媒体,甚至连黑板的板书也没有了,“多媒体”教学实际上还是“单媒体”教学。同时,老师对多媒体课件也逐渐形成了依赖,课件制作也仅仅采用文字一种元素,课件变成了电子黑板,也容易造成学生视觉上的疲劳。

第三,其他辅助教学手段的利用率不够。目前,经济法已经建立了与教学相关的精品课程网站、Moodle教学平台,并且已经结合使用。学生们普遍反映信息量很大,很有用。但同时也反映有些资源特别是视频教学录像打开很慢甚至打不开,Moodle也常常进不去,这说明学院相关的维护人员投入不足。但是,从自身建设来看,学生的访问量并不高,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优质资源建设、交流与共享。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平台的功能尚未完全开发利用,学生的其他课程负担较重,这些都影响了辅助教学平台的使用。

2.经济法教学手段改革的具体方案

多媒体教学设计的完善,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课件制作必须体现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式、现实模拟性优势特征,要注意文字、图案、视频等多种因素的组合,提高课件的美观与简洁。二是要防止走入多媒体教学的误区,避免过分追求现代教学媒体的运用,要把多媒体教学和传统的教学手段结合起来。必要的板书对于引导学生学习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每学期还应根据学生反映和教学要求,对电子教案和多媒体课件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不断更新和升级,提高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8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行动导向法;法学;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04-0019-03

一、行动导向法应用于民办本科院校法学教学的意义

(一)研究意义

1.民办本科院校向职业教育转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生俱来具有二重性:学术研究和职业教育。在我国的现行高等教育体系中,学术研究以“985”、“211”普通高校为代表,职业教育以高职(专科)院校为代表,而作为夹心层,地方普通高校的定位比较尴尬 ,高不成低不就。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数量和结构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为了解决此就业结构性矛盾,目前,国家教育部已明确表明高等教育的改革方向,即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其中高校改革调整的重点是1999年大学扩招后“专升本”的600多所地方本科院校[1]。因此,民办本科院校的转型发展,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已是必然发展趋势。

2.法学教育现状不容乐观。我国是一个属于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严谨,客观上要求学生应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但是传统的讲授法又将学生置于学习的被动地位,法学理论知识枯燥、单调,一些学生上课参与度不高,他们常常是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刷微信,或看其他书籍、做考证课程的相关练习,他们甚至逃课,导致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样的学生毕业后也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专业人才需求,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学而言,如何实现民办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培养高级职业技术人才,实现一专多能,满足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在此,本文借助于高职院校中推行的行动导向法,由此进行迁移,探究该种方法在民办本科院校法科教学中的运用,推动法科教学的改革发展。

(二)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行动导向法最早是由德国提出的一种新型的职业培训教学课程体系。德国创造的Handlung-sorientierung,英译为Action-orientation,翻译成中文为行动导向或行为导向。Meyer认为,行动导向是指由师生共同确定的行动产品来引导教学组织过程,学生通过主动和全面的学习,达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同一[2]。

除了德国之外,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在教育中也特别强调培养人的综合能力。英国在职业教育中认为行动导向教学法是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有效模式;美国在实施教育改革过程中,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主要指实践能力、思考能力和观察能力。日本提出要发展学生在复杂的技术社会里承担领导重任所必需的想象力和批判思维能力。

2.国内研究现状。行动导向教学是近年来我国引进的现代职业教育教W理念,国内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马庆发学者认为,行为导向的教学论通常包括几种具体教学方法,即项目教学法、模拟、表演、案例研究、角色扮演[3]。赵志群教授认为,行动导向学习与行为主义学习理论有本质区别。行动导向学习强调学习的自我控制和自我建构,强调个体在实现既定目标过程中的自我反馈;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则强调外部强化因素,把学习看作是外部控制的条件反射过程,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内因作用[4]。在社会实践中,行动导向法是职业教育在一种新的概念与模式下的运作,它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在中、高职院校中得到广泛推行。

二、行动导向法的基本思想与理论依据

(一)行动导向法的基本思想

行动导向法是当今世界上一种比较先进的职业教学理念,它以培养人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以职业实践活动为导向,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为学生提供体验完整工作过程的学习机会[5]。行动导向法的核心在于统一了行动过程与学习过程,使学生在行动的学习过程中获得今后职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民办本科院校和职业教育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但行动导向法注重在活动中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思路,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这可以看作是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在法学教育中可以吸收的合理内核。

(二)行动导向法的理论依据

1.人本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教师的主要作用不是教学生学习知识,而是如何为学习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其从自己的角度感知世界,达到自我实现的最高境界。现在的大学生都是1990年后出生的,相对于“70后”、“80后”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更加注重自我,个性张扬、乐于表现,传统的灌输教育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他们个性发展的需要。

2.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的建构知识的意义,这种建构是建立在自己的经验背景基础上,无法由他人代替。对于现代社会,信息社会的来临,使得教师和大学生处于同一个信息源的背景之下,教师没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甚至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教师的信息更新比不上大学生,也是常有的事情。此时教师一方面要及时更新信息,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并注意提炼理论;另一方面就得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进行因势利导,和大学生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三、行动导向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行动导向法的核心意图是突出学生个体综合能力的培养,训练他们的职业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下面笔者就这三方面的能力在法学教学中的表现进行具体分析。

(一)提升学生法学专业能力

法学专业能力是和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直接相关的能力,是通过专业教学获得的,是法科学生职业能力中的基础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获取法学专业知识的能力。对于大陆法系的学生而言,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系统的知识、原理和制度,但是法学理论知识枯燥、单调,传统的讲授法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行动导向法有助于改变这一现状。行动导向法主要是通过引导课文教学法的方法实施。即教师首先布置本堂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然后由学生通过阅读教材讲授出答案,并说明答案中哪些是需要加强理解的知识点,其他学生可以进行补充。根据学生回答问题的情况,教师进行适当的调控,直到认为学生已经掌握了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点为止。到后期,可以由学生自己给自己布置学习任务。这样法科学生在获得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大大锻炼了自身的学习能力。

该方法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它对法科学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对理工科学生不能适用。原因在于法律基本理论来源于社会生活实践,学生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能够在教师的指导下,结合社会生活经验理解课本上的专业知识。二是选取一本合适的教材。教材内容既不能过于简单,对专业性名词没有解释,又不能过于复杂,讨论的问题过多,让学生看不明白,类似于研究生教材,教材的选用应适合于本科生学习。

2.培养学生分析与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此种能力的培养主要依靠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

一是案例分析法。法学案例分析法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运

用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性学习,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法科学生需要通过分析案例情境,不断深化理解已经掌握的专业知识,形成一种分析、处理、迁移性的应用能力,学习过程潜移默化于案例分析的过程之中。该方法在使用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案例。相对于学生的学习而言,合适的案例一般具有真实性、代表性、启发性等特征[7],这样才能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提升他们的思考高度,培养他们全面的思维能力。

二是角色扮演法。角色理论是通过分析人在特定情境中的行动逻辑,以阐述社会关系对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这一方法可以运用在社会科学的各个方面,去分析人的动机、策略和现实效果。在法学教学中,角色扮演的特定情境是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任何一个诉讼案件都会包含不同的角色定位,如原告、被告、证人、法官、律师等,不同的角色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需要,每一种角色都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最佳行动策略,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尊重法律原则、规则的前提下多种策略相互博弈的结果。在整个角色扮演过程中,抽象枯燥死板的法律原理、规则被活化在具体的案件纠纷解决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纠纷的职业能力。

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这两种教学法关系密切,案例分析的情境中常常可以穿插角色扮演,但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案例分析一般以“事件”为纽带,关注事件发展的最终结果,角色扮演以“人”为中心,强调角色扮演、角色冲突,充分展现不同角色的利益博弈。

(二)锻炼学生方法能力

方法能力是指具备从事职业活动需要的工作方法。对法科学生而言,关键是要具备独特的批判性法律思维。批判性是一种独立的、多角度的分析视角,一名律师需要从多元角度对同一事实和法律提出不同意见,一名法官需要有兼听各方意见并做出恰当判断的能力[8],不

能出现舆论审判。

在某种程度上,批判性思维能力比法学专业能力更为重要,因为在信息时代和法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学

生在短暂的四年时间内,很难学习完多如牛毛的法律知识,即使学完了全部法律知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法律也会被修改,新的法律会不断产生。所以学生在校学习的不仅仅是现有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需要形成法律思维,这种思维方法取之不尽,有助于学生应对将来法律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解决各种复杂和新鲜的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另外,在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中,学生需要将学习习惯和日常生活习惯区别开,日常生活中应有“和为贵”的精神,如果学生之间发生纠纷,应该注意包容,会不争辩,惹不起躲得起。但在学习中需要争辩,要培养像法官、律师那样的思维,进行全面的思考,而不仅仅是各自站在原告、被告的立场上去分析问题。方法能力的获得可以通过前文的案例分析、角色扮演进行,也可以通过现场讨论法进行,在现场讨论中,要求学生从学习的角度去进行辩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增强学生的社会能力

社会能力是个人所具备的社会交往、沟通,和他人合作的能力。这种能力不单指法律职业,它具有职业普遍性。对于法科学生而言,这种能力体现在,一名合格的法学毕业生应当不仅仅了解法律条文,具备批判性的思维,还应当有与各种相关人员打交道的技能、出庭发表法律意见的技能等。就像一名合格的律师,他除了应当对社会现象有所了解,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把握社会动态外,还要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但相对于法学专业知识和批判性思维能力而言,这种技能和素质的培训往往被学生忽视。

社会能力的训练可以在多种实践场合进行,不必局限于课堂,如学生的社团活动、兼职、创新创业活动等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当然在课堂内也可以进行,如角色扮演中的角色互动就可以充分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另外,现场讨论法和小组分析法也是比较好的训练方法。现场讨论法能够在一定的情境下提高人的沟通能力,这毋庸置疑。小组分析法,可以将班级学生分成小组,6―7个学生一组,通过小组讨论,选派小组代表发言,可以培养学生共同的学习情感,加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协调能力。

四、行动导向法考核机制的构建

第一,将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纳入平时成绩的考核机制。有的学生课堂参与度低,能不参加会尽量不参加,对于此种情形,可以通过抽签的形式逼迫其参与,将他们拉入到课堂的情境中来 ,并将他们在课堂上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记载的重要依据。

第二,选出参与度高、分析能力强、表现积极的学生,用班费给予适当奖励。一方面,鼓舞他们再接再厉;另一面,对其他学生而言,也可以树立榜样,创造良好的氛围,带动其他学生共同进步。

第三,在学生期末考核中,减少卷面中仅靠记忆就能得分的题量,而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增加案例分析的分值和比重。

总之,行动导向法改变了教师上课一言堂的教学格局,它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它以行动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让学生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学习,引导他们学会“思维”和“行动”的统一。行动导向法在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法学教学中的表现是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社会能力,实现一专多能,满足用人单位高级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使他们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庞丽静.600所本科转型职业教育 高等教育酝酿大变

[EB/OL].2016-07-10].http://.cn/2014/

0509/260258.shtml.

[2]刘邦祥,吴全全.德国职业教育行动导向的教学组织研

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5).

[3]马庆发.行为导向:职业教育教学的新取向――职业教

育教学论研究之二[J].外国教育资料,1997,(2).

[4]赵志群.关于行动导向的教学[J].职教论坛,2008,(20).

[5]w莉丹,李建柳.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行动导向教

学法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22).

[6]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海南广

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4).

[7]郝晶.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法探析[J].牡丹江大

学学报,2010,(5).

第9篇: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 非诉法律人才 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5-0041-06

[作者简介]李政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杭州310018)

一、法学教育的困境

我国法学教育无疑处在困境之中,最直观的反映是毕业生就业率的低下。2011年底,教育部出台政策,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要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这被解读为“亮红牌”。随后在由麦可恩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将法学认定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2012年就业“红牌”专业出炉,法学、英语等专业上榜。2013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更是直接表示:“本科中法学、英语等专业就业率低,被评为红牌警告专业。”针对法学教育的此种现状,可以设想的合理辩解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不能依赖于就业率,就如同哲学、天文等纯理论专业的命运不能维系于市场选择一样。这种辩解虽具一定合理性,但也只能减轻法学专业面对低就业率的“罪责感”,却无法解释法学专业本身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已发展至较大的规模,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近700家,并且仍有不少高校欲加入到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队伍之中,有学者不无忧患地称当下的现状为“全民办高等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涉及的绝非是小众的高雅话题。另一方面,法学通常是一门经世济用之学,并非纯粹的理论研究。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之路被定性为依法治国,面对经济的蓬勃发展,扮演治理角色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却如此不争气,形成了鲜明反差。总之,用就业率反映法学教育的问题有不完整、存在偏差之处,但它足以从总体上反映法学教育的困境。事实上,法学专业就业率已成为法学教育从业者及高校不可忽视的衡量指标,压力不仅来自于行政体系与社会评价,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每一位正在接受或将要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

就业率低下只是法学教育困境的一种结果显示,而法学教育的困境实际从其设立之初就已经存在,笔者认为如下几点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这种困境。一是学生就业方向的多元性。相对于美国法学教育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清晰目标,我国法学教育对所培养的学生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界定,这直接涉及到培养的学生到底应具有怎样的知识结构与能力体系问题。法学教育培养的“成品”应为法律人,但理念上的法律人在现实中如何安身立命,则去向繁多、缺乏重点――一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还包括自主创业。这种就业的不确定状态会影响到教学计划的制定,使课程设置在种类与权重上不能有效体现差别。同时,它也深刻影响到学生学习的心态与行为模式,无所适从与逃避会成为部分学生的无奈选择。二是课程设置的大一统。我国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实行全国统一设置办法。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在法学教育培养中统一了必修科目。2007年,经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新增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两门课程,形成了16门核心课程的结构。2007年的修订使核心课程科目增多,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课程总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各校在课程设置上自由裁量空间的缩小。如此,法学专业毕业生所具有的知识结构相当接近,从任何一所学校接受法学教育的毕业生都具有同质化特征。三是教学方法改革困难。在课程设置高度固化的前提下,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了制度改革的出口,案例教学、诊所式教育、习明纳等西方当代采用的教学方法纷纷进入我国高校课堂。但教学方法的改革要嵌入由核心课程所塑造的法学教育整体之中则有相当难度。前述法学核心课程涉及到法学专业的各个方面,具有包容一切的理想化色彩,并且平行展开的各个二级学科教学所侧重的必然是知识传授而不是能力培养,所以在赶进度式的核心课程教学中采用耗时的新教学方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就决定了我们的教学方法改革更多地体现在选修课程及单独开设的课程之中。如此一来,教学方法改革与传统讲授制的授课之间更像是“两张皮”。学者蒋志如对此的判断更为悲观:“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根本上被虚置。”将上述三点与法学毕业生就业难联系在一起,可以较为清晰地展现当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全貌。

二、法学教育困境的成因

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成因可从多方面做出归纳,如法学教育历史基础欠缺、社会整体法治环境不够成熟、用行政管制的思维办教育、法学师资不足等等。对此,本文不再一一展开,而是从一个较容易被忽视的角度,即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进行分析。

与实体法律中两大法系的对峙一样,在法学教育上,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国家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德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一是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为高中毕业生。二是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所有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称为“统一化法律人”培养模式。三是法学教育的课程具有统一性。事实上,德国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德国《法官法》第5条a第2款规定,大学学习的必修课包括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的核心内容,还包括欧洲法、法学方法论、哲学、历史和社会基础知识。四是教学方式的有机组合。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常见课程主要分为三类:讲座课、案例分析课和研讨课。讲座课与我国法学院通行的讲授制接近,而案例分析与研讨课都采用小组形式,对已有的案例进行分析,甚至需要学生完成专业论文,这三种课程方式形成了有机的组合。五是教学与实习的双轨制。所谓制就是进入法律职业群体需要经过大学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实习两个阶段的学习,并经过相应的考试才能完成。法律对实习机关也有明确规定,德国《法官法》第5条b第1款规定了四种强制实习机关:普通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或者检察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德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强烈的国家色彩,突出表现在必修课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但通观德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可以看出其培养目标是力求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之间的兼顾与平衡,如案例分析课程以及极具特色的实习阶段的设置。但即便如此,德国法学教育也一直处在激烈争论的漩涡之中,争议的焦点是德国法学教育过于倾向理论与知识体系的完备性,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早在1996年,德国律师界就曾对‘大而全’的‘通才型’法学教育表示不满――它呼吁,法律教育应当取道‘术业有专攻’的、重在实践训练的改革方向”。不难看出,隐藏在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争议之后的命题是:德国法学教育以法官作为培养对象。虽然德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统一化的法律人”为目标,但这个目标最好的现实载体是法官。这不但体现在《法官法》对法学教育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也不仅仅体现为实习场所与法院直接相连,而在于教学所用的案例、分析的角度都是从法官的立场展开,并以裁判作为依归,“德国法学教育具有针对司法职位的强烈倾向,而对商业中的法律职位却很少鼓励”。从法律人才发展的全面性上看,德国的做法存有缺憾。

与德国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员都已获得学士学位,这使得美国法学院的教学具有更好的知识基础。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计并无全国统一的法律作出规定,但其法学教育模式也有高度统一的地方: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律师、法官、法学院教员构成了法律人的从业共同体,合格的律师成为了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二是培养方式高度一致。正因为以律师为目标,摒弃了过多的理论追求而偏重于实践能力,从哈佛开始的案例教学法才一直统治着美国法学院的教学,至今未衰。三是课程中必修课比例低,选修课比例高。以哈佛大学为例,其必修课集中在第一学年,2006年之前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合同、侵权行为、刑法、所有权及法律推理和辩论等,2006年经哈佛法学院教授会议投票决定增加三门必修课:国际法与比较法、立法和法规、问题与理论。而体现哈佛教育特别之处的则在于其分门别类却数量庞大的选修课程。即便如此,美国法学院仍因教学效果与实践有较大距离而不断受到质疑,“法律实务界对精英法学院象牙塔化的趋势深表不安,这意味着法学院的毕业生只是半成品,到律师事务所后一切都得重新学起。律师界建议法学院开设重要的实务技巧课程”。

我国法律制度移植自大陆法系,教学模式也与德国一脉相承,甚至德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些缺点在我国也有所体现,特别突出的就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理化、重诉讼、实践能力培养不足等。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已为定论,而重诉讼却鲜见提及,笔者在此作专门的论证。

虽然难见如同德国一般的立法表述,但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预设为法官,这是导致我国法学教育重视诉讼的重要原因。这师承自德国法学教育,并糅合了近年来我国法学译介领域对美国法官(主要是最高法院法官)的神化描述,进而塑造出相对坚固的培养体系。下面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来论证我国法学教育重诉讼之特征。培养方案包含了学生在法学本科四年学习中所要完成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各高校法学必修课基本为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本身就偏重诉讼,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应的三部诉讼法都属于必修课程,而与诉讼、非诉讼都相关的文书写作、谈判、调解则不含在内。更能体现我国法学教育诉讼色彩的是各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以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为例。中国政法大学的选修课分为基础理论课程、宪法行政法课程、民商经济法课程、国际课程四大组别,包含了司法口才与司法实践、诉讼逻辑、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仲裁制度、外国民诉、美国法庭技巧和辩论、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空间法模拟法庭等课程。而刑事法课程组则围绕诉讼展开。吉林大学法学专业开设的选修课分为基础法学、刑事法学,民事法学、国家法学四大模块,共有约90门,不可谓不多,其中包含与诉讼有关的课程为司法学、行政诉讼实务、证据学、外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学、民事证据法、仲裁法、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等,明显特征是每一模块的培养目标都以诉讼为目的。

另外一个角度可以体现我国法学教育偏重诉讼特点的是实践类课程的设计,如武汉大学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包括与实践相关的选修课是法律诊所课组、法庭科学实验、模拟法庭、涉外法律实训课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实训课程、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武汉大学的培养方案非常具有代表性,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通常都是以诉讼为假想对象的模拟法庭。

综上,我国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三部分:法学基础知识(如法理、法史)、部门法律知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应对的准备(包括各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是围绕法庭而存在的。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现有法学教育较好地体现了培养法官的理念,但也由此造成了与现实的脱节。

三、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

德、美两国法学教育虽然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但现实中都受到了批判。德国以法官为培养目标的法学教育体系受到律师界的批评,处于竞争中的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压力是原因之一。在欧盟一体化与市场开放的背景下,英美的律师事务所对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构成威胁。仅以德国为例,“在德国,从事公司并购法律业务的20个顶尖律师事务所中,只有5个本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资本市场法律业务的10个顶尖律师事务所中,只有1个是本国律师事务所”。毫不奇怪,德国的问题被归结为“目前的法律教育过于偏向‘法官型’而忽视了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律师型’素质”。而美国法学教育被诟病则缘于对律师实际技能的培训不够,尤其在学理化程度加深的顶级法学院更是如此。哈佛大学2006年对必修课的修改可视为对此呼声的一种反应。

从上述国际背景来看,以诉讼为培训方向、却又缺乏有效培训手段的我国法学教育承受就业率不高的结果并不奇怪。对于如何走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法学教育界的反思与讨论早已开始,为此设计出的改革路径一般表述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专家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法学素质教育,提高法学教育质量。这里的关键词是“职业人才”,法学教育界对此具有共识,如霍宪丹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解决之道在于“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资质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对于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改革,薛刚凌认为“法学职业定位的教育改革,首先要有一个系统性设计,有高端的目标和强力推行的手段”,包括国家评价体系、思想观念、教师等方面的转型,也包括管理体制、课程、考试方式等方面的转型。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在职业化取向改革上达成相对一致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不足之处在于目前对此开出的对策仍较为笼统、不易实施,目前所设计方案的最大不足在于职业人才、实践化仍是以诉讼人才与诉讼能力为基本前提。基于世界与我国法律职业界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包含非诉人才及相应的技能为培养目标。相应的,我国未来法律教育可从传统的以诉讼法律人才培养为中心的体制中分离出一个方向,即以非诉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非诉”是一个否定词,这类词语所概括对象的共同特点是难以准确界定。从字面上来说,非诉可包含所有与诉讼无关的法律事务,“这类业务,可以小到给自然人出具口头法律建议,也可以大到将一家企业运作上市”。但这种定义只不过是循环论证,并无核心内涵。对非诉作出界定更合理的方式是从其产生的语境出发,即法律领域的非诉是指运用法律来规划与协助经济活动,其目的在于保障相应经济活动的合法有效。这类法律运作的鲜明特征是不以通过诉讼(包含仲裁)解决纠纷为目的,其内在的理念恰恰是防范纠纷的发生。如典型的非诉业务――公司法务,“公司律师的工作目标就是,通过合法的行为,协助公司规避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法律风险”。

将非诉法律人才从传统法学教育中独立出来是对于诉讼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改革,其理由则是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首先,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奠基于国家、社会与法律的转型运动。传统国家中,统治者对臣民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法律更多表征的是垂直的上下级关系,中国古代民法的不彰可以为证。在威权法律结构下,诉讼发生之地的官府浓缩了法律要义,从而使百姓畏惧法律、避之不及。近代以来,法治成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合理选择,而法治首先倡导的是主体之间的平等,这意味着对国家、统治者权力的约束,要平衡国家(政府)、市场与民众之间的利益,由此发展出国家、市场、社会三分的总体结构。国家在这种结构中不再具有为所欲为的能力,它的征税权换来的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市场更是平等主体纵横捭阖的领域,无数商业人士与巨型企业就此崛起;社会则是每一个主体生存的场所,理想的场景是结社慈善、人人幸福。在这种粗线条的勾勒之下,法律的功能与地位发生了显著转变:从法条主义眼中的国家意志变成了各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规则;从通过责任与惩罚来显示力量转变为融入现代社会的有机组成;从以刑法为主转变为以民商事法律为主。基于国家、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法律人的舞台从以诉讼为主转变为预防性的法律治理。其次,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源自于法律服务对象的转变。非诉讼业务在整个法律领域所占比例逐渐提高,而且其独立于诉讼的色彩也越来越明显。非诉业务主要由商事律师承担,商事律师当前已成为全球律师界的新宠,在依照律师事务所收入所作的排名中,从事公司并购、金融交易等以非诉业务为主的商事律师事务所牢牢占据榜单的大部分位置,以致于偶有以诉讼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在排名上有所上升都成为新闻。非诉业务的增多缘于法律服务对象的转变,即企业成为法律服务的主要买家。传统法律服务以自然人为对象,故而以诉讼为主。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企业为市场主体,这带来两方面的改变:一是企业购买法律服务的复杂程度非单个自然人可比,相应的法律收费金额就高。这也解释了在律师收入排位榜顶端的为何是从事公司并购业务的律师。二是企业的法律事务兼有诉讼与非诉讼事务,但发展趋势是从侧重处理应急性的诉讼事务向预防性的非诉讼事务转化,规模越大的企业这种趋势越为明显。企业为此在内部设置法律岗位,大型企业更是设置法律部门以满足对内部业务流程的法律保障,并聘请外部律师以加强其对外业务的法律保障。为此,律师事务所要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范围内进行开拓,以满足企业的业务需求。非诉法律事务与企业相伴随产生、成长,并借助金融市场急剧放大,这一模式已在世界不同地区得到证实,我国当前律师行业的分化只是普适经验的再一次具体化。再次,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源自专业化。专业化是工业化以来的社会基本格局。传统社会的知识被不断创新、细化,以人文关怀为基调的知识分子转变为以学科分割为特色的专业人才,且这种细化的趋势在不断递进。‘法学从政治学、宗教中分离出来可视为一次重大胜利,但这种分离在今日看来已远不能满足职业化需求。公法、私法的两分被塞入社会法,用刑法、民法、行政法已难以涵盖所有法律部门,税法、劳动法、金融法等新兴法律部门越来越独立。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庞大、分支众多,这当然是社会复杂化的反应,但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则意味着精通所有的法律已变得不可能,分工、专业化势必在法律职业内部进行。在这些分类中,非诉法律职业的独立趋势相当明显,也势所必然。律师分化出商事律师、税务律师、劳动律师等繁多的专业方向,各公司内部也逐渐开始增设专门的法律岗位。

法律部门与法律知识的细化直接赋予非诉法律人才以独立地位,并进一步对该类型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历程设定了要求。

四、非诉法律人才培养的设想

非诉法律人才以律师作为基本模型,是律师类型之一大类,主要包括三大职业领域。一是非诉法律服务领域。其业务多以专项服务的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融资、企业上市、企业并购、工程建设、涉外投资等,这些事务多与金融有关,持续时间长,环节多。其中有些必要的环节在现行以诉讼为主导的法学教育中基本没有涉及,如尽职调查等。二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承担起草企业所需法律文件、审查企业业务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参与谈判、设计公司的组织架构与劳动用工的各项制度等工作,有相当一部分的技能是现行法律教育所不涉及的,如谈判能力、非诉文书制作等。三是公司法务。公司法务是职业律师内部化的举措,工作职责与企业法律顾问有重合之处,但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公司法务更贴近法律事务的第一线,更需要从业者具有发现与解决问题的主动性。目前我国已有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但并没有引起法学教育界的足够重视。

上述分类与列举只是大概归纳,实际情况是非诉法律活动已经融合入经济活动之中,“因为法律建议和商业建议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不清,律师逐渐被认为是现代经济中既能帮助客户徜徉于法律系统之中,同时又能通过对人、工作环境、问题和挑战的理解来达成目的的不可替代的人”。。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而言,这种不可替代性一定是非常理想的状态。

单看上述对非诉法律业务领域的三种分类就可知非诉业务在律师业务中所占据的地位,可以预测它对法学毕业生的吸纳能力。但非诉法律人才的独立性是建立在其能力体系与诉讼人才的差异性之上的,“非诉业务需要的,不仅仅是,至少不完全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精湛,还有企业管理、财税、人力资源等专业知识的融会贯通,更有智慧谋略与经验经历的相得益彰,还有对国家政策、市场经济规律的准确把握和理解”。除去经验需要积累以及个人天生禀赋外,法学教育可以进行非诉法律人才的培养,笔者对其课程结构进行的设计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法律课程。非诉法律人才亦属于法律人才,应具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这决定了非诉法律人才的培养需夯实法律基础知识。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现行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不能完全适用于非诉法律人才的培养。现实情况是,我国大学中开设有相当数量的一般必修课,使得专业必修课的课时受到挤压。基于非诉法律人才培养所必须的财经类必修课的设置,合理的选择就是压缩法学核心课程。从与非诉法律业务的亲疏关系考量,可考虑将中国法制史、刑事诉讼法、国际法放入选修课之中。即使是保留的法学专业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重点上也应向非诉法律的目标靠拢,如经济法教学应突出税法、金融法,而不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内容,刑法则应侧重经济刑法内容。第二部分是财经类课程。非诉业务主要服务于经济活动,保障其合法性,所以初步的财经知识是非诉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应课程可安排为会计学、金融学、国际贸易等。第三部分是技能类课程。对法律技能培训的忽视几乎是当前所有国家法学教育的通病,本文要触及的根本问题是学术化的大学体制与职业导向的培养需求之间的矛盾。必须明确的是,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化培训,“我们大学法学院的本科教育是基础教育,不是技能教育;而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须熟悉与掌握专业技能”。从发展方向上来说,法学教育应向职业化训练靠拢,而不是渐行渐远。一名称职律师所需要的技能至少有四种:会见、咨询服务、谈判、有说服力的事实分析,法学教育应承担起初步的培养责任。在这方面,非诉法律人才培养更应重视能力的养成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如开设法律事实分析与论证课程以锻炼分析能力,开设语言类课程以训练表达能力,开设礼仪类课程以锻炼基本社交礼仪。在技能培训上,现有法学教育在师资与培训方式上也需开拓,一方面应尽量将实践中的优秀导师引入到教学中,如经验丰富的非诉律师、大型公司的法务经理等;另一方面,应将实习实践的安排确实有效地与非诉人才培养目标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