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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目标定位;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5-0215-03
20世纪90年代,我国法学教育工作正如火如荼展开,基于这样的发展背景,不少理工科院校纷纷开设了法学专业以达到扩大生源的目的,实则这不仅导致教育资源浪费问题的产生,同时也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面临严峻形势。相较于传统综合性大学而言,理工科院校在法学专业教学方面的劣势不仅表现在师资队伍建设及高校教学管理模式方面,同时在法学人文环境资源方面也表现出诸多不足,法学教学遭遇瓶颈。从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法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应当积极构建必要的人才培养目标,从教学软硬件设施完善方面来突出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中的优势,积极促进教学资源的相互整合,体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
一、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
从综合性大学和政法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分析,其内容具体包括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学历教育以及基础教育等,而在理工科院校中,法学教育的目标则大多定位在通识教育方面。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内容的不断融合,各种法律业务像是房地产、能源开发、金融行业以及建筑行业等都需要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法律人才,因此,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中的优势逐渐突出。在以通识教育作为目标定位的基础之上,理工科院校也积极结合了普通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将法学教育与学科优势紧密结合,更好地实现了对法学教学领域的有效拓展。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使得法学教育从现有的困境中解放出来,更好地实现了教育资源的互相渗透与融合。需要注意的是,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方面面临一定困境,这其中除了师资力量不够充足和教学资料缺乏之外,领导对于法学教学不够重视也使得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方面很难在教学实力上与综合性大学相抗衡。基于这样的教学现状,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方面首先需要完善自我目标定位,积极寻找自身在法学教学中的优势和特色。与此同时,做好法学教育与其余学科工作的相互融合也必不可少,这是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背景下,不断细化的专业化分工使得司法与立法活动也显得更为频繁,可见法学与其余相关专业的双重教学背景势必能够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这显然是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方面所特有的优势,是法学教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集中呈现。从特色课程入手,完善法学专业的教材编写,采用多学科相互联合的方式优化教学流程,突出主流教学和特色课程教学之间的互相融合,这对于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实践能力都有极其重要的促进意义,是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定位。相较于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而言,理工科院校无论是师资队伍建设,还是教学管理经验都显得较为匮乏,一贯的法学基础教育模式不仅使得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中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使得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不够突出,只有从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方面才能促进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模式的有效变革。随着法律服务行业在社会背景下的不断革新,各种新行业的出现使得法律服务的内容不断得到拓展,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分工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也创设了更为有利的社会就业契机。各种信息技术、生物能源及知识产权维护中需要相对应的法律服务,这就需要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模式中突出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适应,在充分展现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优势的同时也实现法学专业与其余学科之间的综合渗透,这显然更有利于专业法学人才的培养。不可否认,理工科院校在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方面有着更加显著的优越性,从不同学科的教学契合点与交汇点出发,寻找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学方向,突出自身的办学特色,这对于巩固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学地位至关重要。可见,正确的教学目标定位不仅能够避免教育资源浪费问题的产生,同时对于理工科院校中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也有积极影响。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在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也从原先的专业对口转为对人才能力及素质的需求,这显然更加突出了复合型人才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性。从买方市场及适销对路角度分析,法学教育的体系化发展已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诉讼内容,而是涉及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建筑行业、生物医药以及经济管理等诸多内容,这些新兴的市场经济行业对于法律服务有着迫切需求。基于这一社会需求,理工科院校应当积极从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来构建全新的法学教学实施体系,采用多学科融合的方式来实现不同学科之间的有效互动,突出自身的办学特色,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序展开。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主要应当具备如下两方面的专业素质,即深厚的专业基础和广博的知识内涵。专业素质作为法律人员必要的职业技能,需要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在面临一些综合性较强的法律问题时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思维出现混乱,进而更快更好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为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等,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能够时刻关注最新的时事动态,将法学科研成果及时运用到专业教学过程之中,更好地提升学生的法律应变能力。除此之外,丰富而广博的知识底蕴也是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所不可缺少的素质,这是由于中国法律问题的出现往往与政治问题、历史问题以及社会问题有着必然联系,这就需要法律人员能够切实掌握多方面知识,对于法律之外的内容也能够形成自身独到的见解。做好法律职业人,关键是能够跳出专业界限,获得更加广阔的思考空间。
三、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人才培养模式方面
第一,法学专业在理工科院校开展的时间较短,尽管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然而在法学教育起点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之间仍旧存在一定距离。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往往会受到传统理工类课程的影响和制约,与法学教学相关的实践教学及实验室建设方面还显得较为滞后,这应当引起教育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第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并没有在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得到全面渗透与落实。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背景之下,法学领域与科学技术之间的联系与结合已然成为一种趋势,理工科院校在这一方面有着突出优势,像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对于法律人才有着迫切需求,可见复合型人才培养在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的突出体现也是法学教育所忽视的重要内容。第三,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无论是办学水平还是办学环境都相对滞后。一般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均采用扩招方式设立,甚至一些理工科院校仅仅是将法学专业作为自身向综合性院校扩展的中间区域,这显然不利于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提升。
(二)教育教学方面
第一,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显得较为模糊。在对三十余所理工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这些高校基本都将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这在高等教育逐渐普及的今天显然与社会发展之间格格不入。第二,落后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当前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育教学方面仍旧沿用的是传统的理工科教学模式,在人才培养方面欠缺了针对性与合理性。在理工科思维的指导下开展法学教学工作,固化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评估模式都导致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第三,不合理的法学课程体系。专业课程比例失调是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课程设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课程安排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非法学专业课程,学生同样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这些课程的学习,课程选择缺少了必要的灵活性,这显然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意识的发挥和教学竞争机制的有效构建。第四,教学评价体系不够完善。法学专业对于实践教学有着极高的要求,重视学生对现有知识的灵活运用,因此片面的卷面成绩很难真正了解到学生实际的知识掌握情况。法学专业的择业期相对较长,并且就业机会较为稀缺,因此从就业率角度出发,一般高校均将司法考试作为对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法学教育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这也变相体现出法学教学在评价体系方面仍不够完善。
四、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优化策略分析
(一)学科内涵的有效探索
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而言,重视与其余相关学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是极为重要的,这不仅有利于突出学科资源优势,同时对于法学教学新兴领域的拓展也极为有利,是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关键所在。比如尽管当前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性被社会各界充分认可,然而在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却仍然处于空白状况,像是安全机制立法在新能源利用中的体现。若是从这些领域着手,那么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价值势必能够得到充分展现。因此在法学课程设置过程中可以就能源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课程设计,从基本理论问题、文本解读过渡至与国际能源法的比较。与此同时,教育工作者在这一新型领域的研究也不可缺少,只有积极从学院合作角度加强教学交流才能更好地促进教学资源的互相补给,突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优势。又或是从法学教学与建筑专业之间的联系着手,从建筑领域挖掘相关的法律问题,像是建筑施工中的法律保护、建筑知识产权保护、工程联合承包中的法律因素、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之后的发展责任以及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问题等,这些都应当成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特色,它们也是法学专业教学学科内涵的综合呈现。
(二)双学位建设工作的强化
所谓的双学位主要是指在校本科生在获得本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也同时获得其他专业学位,这一人才培养方式既是学生自我发展需求的呈现,与此同时也使得人才发展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契合度更高,更加有利于学科教学优势的突出。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而言,办学特色的体现还可以通过高校教学资源的整合得以实现,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促进学科资源的合理利用。双学位建设工作的展开可从双学位课程入手,学生可在大学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主修课程学习的同时,再利用课余时间来进行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这样设计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学阶段一年级和二年级往往公共课程学习的负担较重,加之不少主修课程通常是大学三年级才刚刚开始涉及,若是在这一时期进行开展双学位课程的学习势必很难与法学专业课程相联系,这显然不利于法学双学位建设最终目标的实现。
(三)辅修课程的积极开设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学生均对法律表现出浓厚的学习兴趣,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的考虑,在法学双学位方面并没有表现出过多意向。为了使法学教学更具实用价值,理工科院校可就法律知识的讲授开展必要的辅修课程,这不仅能够极大地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与此同时对于突出学生的择业竞争力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理工科院校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也面临着一些困境,集中表现在师资建设和双学位教育质量控制方面。在人才培养路径方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并非是单纯法学知识的传授,而是将工科背景与法学教学相融合。比如在工程监理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授课不仅应当围绕相关的建设监理方面的内容,还应当从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运工程施工以及桥梁建设等方面来合理拓展相关教学内容,这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显然有着更加严苛的要求。若是教师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仅仅局限于某一个范围之内,显然对于建设工程的教学效果是极为不利的。在双学位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建设方面,因为国家本身对于本科教育中的双学位并没有本质要求,因此必要的监管工作显然很难落实到位。不少理工科院校在双学位建设管理方面仅仅是进行原则性规定的成熟,质量监控制度的缺少也使得双学位建设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此外,本科教育本身在双学位指导方面也同样有所欠缺,学生的自主发展在空间选择方面极其有限,各院系在双学位指导方面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教学指导,导致法学教学在双学位建设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特征。就上述内容中提出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改善,从法学教学师资建设方面分析,应当从师资结构完善方面着手,更好地体现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色和优势。在鼓励教师进行专业转向的同时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关注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积极引入高端法学教育人才。与此同时,重视不同学院之间的教学资源整合也是极为关键的,这是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综合素质的有效路径。从双学位教育质量监控制度角度分析,重视双学位制度的建设也是尤为必要的,只有从规范化管理方面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学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从申请条件、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资格审核等多个方面体现双学位建设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像是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制定或是单独授课与合班上课模式的共同实施等都是促进双学位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途径。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工作而言,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与完善,突出双学位建设在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这些都是提高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
综上所述,通常我们会将法学专业归于人文社会教学的范畴,因此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工作的展开不应本着多多益善的原则而肆意扩展,更不应当利用理工专业的教育思维与管理经验来生搬硬套到法学专业教学当中。从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复合型人才培养是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实施的必然趋势,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才是促进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优化对策应当从人才培养目标及法学课程体系出发,完善法学专业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学实践,优化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现法学专业教学的时代性、高效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王智星.新时期高校继续教育工作改革与创新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06,(6).
[2]李燕.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及改革思路[J].中国成人教育,2007,(1).
一、依托“经济法”还是脱离“经济法”
一门课程与它归属的学科具有紧密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其发展创新决定了课程的内容及其更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这一点毫无疑义。问题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否也必须依托于经济法学科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国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历史。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为了服务于当时的经济建设,大学开始在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此时,经济法学科尚未建立。同时,一些大学的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事实上,此时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广义上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几乎涵盖了当时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部分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根据法学家史际春教授的看法,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建立并加强经济法治的客观要求,以及当时社会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论上受到了前苏联和日本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大经济法”的概念,是符合当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法学研究也处于恢复阶段的现实的。随着法学学科的陆续恢复、重建,商法制度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从“经济法”的“领地”相继分离,“经济法”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直到今天,经济法学科将其研究对象限缩为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知识领域,这才有了相对清晰的“边界”。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在经济法学科独立之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按照大经济法的概念来确立其课程内容体系,是符合当时的经济建设实际的,也满足了当时的经济领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但是,随着经济法学科的独立,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知识领域越来越狭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仍然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跟随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而“迭代”,课程内容体系会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盖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一些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的内容,显然已经脱离了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培养懂法律的经济管理人才。换言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着与经济法学科之间严重的名实不副问题。甚至有学者提出将“经济法”这一课程名称改为“经济法律通论”。因此,应该在法学界和教育界尽早达成共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虽然课程名称上取法于“经济法”,但并不归属于经济法学科。笔者建议让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尽早脱离经济法学科。因为,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其实是要向人们普及经济生活中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知识。而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学科的知识领域,并不是现在的经济法学科研究的内容。
二、重知识还是重能力
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是两个主要的课程目标。以传授知识为主和以培养能力为主:这两种不同的教学目标,对课程的内容体系是有直接的影响的。如果是以培养能力为主,则首先要科学界定出一门课程要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然后,根据能力目标来组织课程内容。而若是以知识目标为主,则只需确定一门课程要传授的知识范围则可。同时,培养某种能力是需要通过增加实践环节来推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的,这就从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知识的广度和范围。换言之,能力目标的深度与知识目标的广度是有冲突的。在今天的大学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都特别强调能力养成的背景下,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上,也难免会受到“能力至上”观念的影响。那么,经济法课程,到底是应该重知识还是要重能力呢?笔者认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确立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目标。理由如下:首先,毫无疑问,经济法课程,不管它采用什么课程名称,只要它的主要知识领域是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它就是一门法律课程。而任何一门法律课程,要想让学生获得一定的应用能力,都不能仅仅停留在让学生知道和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层面,而是还必须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理和逻辑,并能够根据一整套法律分析方法来回应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要达到这种法律实际应用能力,绝不是一门单独的课程所能解决的,它所需要的是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这种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正是法科学生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其次,从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实际来说,在有限的课时限制下,在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约束下,一门单独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达成得了养成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这样的培养目标。而从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来说,原本也不是要让学生具备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让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就是未来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广泛地了解和熟悉经济生活中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让他们做到在懂法的基础上依法经营管理。由此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注重学生的经济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应当以传授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为主要的教学目标。
三、体现通用性还是强调专业适应性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各个非法学专业,主要分布在践行市场经济的经济、管理等实际经济领域。专业领域不同,经济生活中适用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也有所区别。比如,金融专业,强调的是各种金融业务的法律要求,也就是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则;而财会专业,强调的则是财税法律规则和各种会计准则的要求。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金融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财会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有所区别、体现各自的专业特点吗?从这个例子,推及到一般,问题就是,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要体现课程的通用性,还是要强调跟各自的专业对接从而具有一定的专业适应性?虽然从现行经济法课程的普遍实践而言,将经济法课程紧密结合各自的专业特色、在内容体系上强调专业适应性的做法不在少数。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做法,而是持相反的观点,即: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体现课程的通用性。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不长,人治的历史与传统却很悠久,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法治,除了在全社会普及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实践之外,更为必要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在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群体中,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实践,最终做到,让每一家企业都能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下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管理。而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能够承担这一任务的,非经济法课程莫属。如果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强调其专业适用性,仅仅传授与各自专业领域有关的法律知识,显然难以从整体和宏观的层面普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也就很难实现在经济领域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规则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淡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适应性。其次,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构成的完整体系。在经济管理领域,下一位阶的法律文件,都要对上一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执行和实施方面的某种细化规定,最后,形成了大量的与实际业务活动密不可分的操作性规则。这些规则,既是法律规范,也是可以直接实施的业务规程。这个法律上的特点带来的结果就是,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内容,除了纯粹的技术规则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根据法律、政策上的规定总结出来的业务规则,也就是说,你很难脱离法律规定去讲业务专业知识。比如,在财会专业的会计专业课中,做会计分录,涉及到税法的规定,你就很难只讲纯粹的会计技术,而不涉及税法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过于强调专业适应性,就必然会发生,同一个法律知识在专业课和经济法课程中重复出现的问题。这种教学内容的重叠,浪费了本就有限的课时资源,教学效果也未见得好。其实,只要将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与各专业的专业课内容进行错位——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这一知识体系,各专业课则解决具体的业务领域的法律规则,这样就能达成课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以上就是本文对三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和回答。虽然这一尝试可能是粗浅的,但却有助于我们正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如果能在教学实践中确立经济法课程的通用课性质和以知识为主的课程目标,摆脱经济法学科的影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有可能迎来统一课程内容体系、加强课程内容建设、共享课程资源的契机,从而推动课程的改革和发展。
作者:徐超华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3]李毅.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之探讨.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5).
【关键词】电大 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 培养目标定位 教学改革 探索
【中图分类号】C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53-02
1999年教育部批准实施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历经8年时间的运作,终于通过了全国范围内的总结性评估。然而就试点本身来说还不能立即画上句号,它应当处于一种常态的发展。法学专业作为一个长线专业,应该重新反思其培养目标定位以利于电大开放教育可持续发展。
1 对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思考
依照“试点项目”的专业规则设计,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1]。我们认为这一培养目标在试点初期和中期基本上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从法学专业生源的背景看,大部分从事公、检、法、司以及律师、公证等与法律相关工作,他们的社会工作阅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充实理解能力较强,所以学习的原动力较强,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也高,集中教学实践环节易于开展,借助于“在岗实习”、“在岗法律实践”的便利,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可以更好地有机结合。
(2)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动机看,他们学习的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是一致的,多数学生参加远程教育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张法学教育的本科文凭,而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理知识层次,真正做到学用结合。
(3)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年龄结构层次看,中年居多,他们能够深切体会到终身教育的理念,学习型社会的价值所在。
(4)由于“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的推动和促进,电大系统全体教职工服务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和践行教学模式,树立了牢固的质量观,其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基本上能够实现的,制度的设计和结果差异较小。
但是随着全国电大“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的结束,开放教育步入正常运行管理阶段,我们认为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充分考虑现有电大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工作阅历。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参加电大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80%以上的并非从事相关法律工作,随着“两院”学历达标的基本完成(实现了司法准入制度的统一接轨),即便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是刚刚步入门槛,加之年龄段的降低,其司法实践的经验也是少之又少。他们对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认识不足,这为原先设计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部分学员的学识水平与学历证书差距较大,“文凭缩水”成份较多,即所谓的“假的真文凭”。
其次,近期《法制日报》专版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路向何方”,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走大众化之路还是精品教育之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2]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及法学院遍地开花,据统计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达620所,在校生30万人。扩张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危险,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离。依北大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学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另有学者以为“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3]这对我们成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值得借鉴和启迪的,正如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2007年全国电大书记校长座谈会指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不仅仅是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任务,同样也是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包括电大的主要任务。”[4]面对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第三,职业人教育理念的提出,需要我们反思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按照国际上对人才观念的重新定位即“可雇佣性”,电大的法学教育应考虑应用性、实用性的法律人才,致力于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各地兴办的所谓的司法职业技术教育我们不敢苟同,尽管法律是一门技术,但不是仅靠学校教育直接培养出来的,因为与现行的就业制度难以接轨,无论如何最终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都要经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人呼吁取消我国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段教育的观点也值得我们电大人反思。
第四,作为法治社会中逐渐成熟和冷静的电大成人教育消费者,其对教育的需求的选择和挑剔,也使得我们要对现行电大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重新定位。但是依照最新的专业规则来看依然未变。
2 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设想
2.1 专业规则设计应当合理
首先我们不主张成人学历教育的专业规则定位于培养有一定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它仅仅属于一种补偿性教育,综合素质的教育只应该针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已经步入社会的成人需要的是学历和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因而通识课和专业拓展课的模块的设置属于“水中花、镜中月”,不太现实。其次成人教育的学历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众所周知的。
2.2 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设想
围绕着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首先各级电大和专业主持教师以及课程责任教师要充分理解加快和深化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性。“教学改革是各级各类教育永恒的主题。”作为中国成人高校的排头兵,“要将中央电大建设成为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和国家远程教育中心,将省级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中心,将地市、县市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5]电大开放教育已经进入正常的管理运行阶段,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和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步伐。其次我们以为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在于:
2.2.1 内容上的革新。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必须完成的14门主干课的要求,鉴于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的非法学专业比例越来越高的现状,应当强化补修课的力度和措施,严防补修课失控最终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的设计目标。同时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特别是在文字教材和媒体教材上要有创新,目前多数课程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毫无差别,没有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开放教育的特色。电大外聘的教师较多[6],多数课程辅导教师的教学理念、方式仍停留在以面授辅导为主,以教师为中心。我们正在尝试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教育校园博客圈,也是一种探求网上教学活动的方式。
2.2.2 模式上的创新。在总结性评估过程中,我校曾经总结和推行了“三个一”的教学模式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中央电大在顺利通过总结性评估之后,应该针对各级电大的教学模式进行归纳和筛选,针对法学专业创制统一的教学模式。模式的设计应当立足于对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培养,对象培养和目标定位,最终培养电大毕业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路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科,其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在学习过程除了要向学生传授相应的基础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操作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法理的探讨,忽略了分析及其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培养。” “我们认为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可以采用“递进式教学模式”和“案例式教学模式”。也是一种对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尝试。”[7]
2.2.3 机制上的健全,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中央电大应当成立法学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机构,各省级电大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既要尽快制定改革方案,又要鼓励积极创新。电大开放教育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强化内涵式建设;树立品牌意识,要有自身的专业和学科建设的特色;进一步丰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行精品课的制作。
2.3 考核方式上的改革
对形成性考核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不同,设计形式多样题型。“开放教育考试的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还考试以真面目。”应当承认成人业余学习与一般的全日制学生的学习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所以“开放教育的考试改革,考试的题型应以开放性试题为主,坚持测验定向和形式的多样性,重点检测学生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8]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的终结性考试应当进行改革,进行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内容上尽可能多考案例分析题和材料分析题,以应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2.4 加强综合实践环节
为落实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程及其质量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最终效果。[9]
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
法律实践按照设计模式有多样,要充分鼓励电大学生在岗进行法律实践,不搞一刀切模式,模式自主选择,既可以全体又可以分小组还可以单个进行,这样充分体现学习自主化、个别化的特点。
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规则,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极为重要和必要的一个“环节”既是我们全面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手段,又是我们向社会集中反映办学成果的重要方面,应当更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这里仅指法学专业本科,详见中央电大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及规格.
[2] 法学教育路向何方,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13-16版.
[3] 赵蕾,黎诚.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A6版.
[4]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
[5]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2007年全国电大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在京召开.
[6] 这曾经一度成为各级电大的优势,即经济又能够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但是由于管理及培训等原因,现在逐渐成为一种劣势和开放教育发展的瓶颈.
[7] 陈永忠.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探析.宁夏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近年来大学生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负面影响问题日渐突出,使民众对于高等教育的意义和价值产生了疑惑和不信任,甚至出现了完全否定的态度和声音,主要的原因可归结为大学毕业生工作能力的缺乏和就业率的持续低迷。
这其中除了社会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提高和近年来全球性经济低迷的影响外,教育体制与人才培养方案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教育界进行自我审视。而在整个大学毕业生群体当中该问题凸显的又是就业率排名显著低下的专业,法学类专业不幸连年上榜。
自2010年始,致力于大学生就业数据挖掘的麦可思研究院根据前3年综合考量的数据,每年一个本科和高职的代表性专业预警榜。该榜单中“红牌”专业为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月收入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的专业。截止到2015年该机构的统计数据,在过去6年的预警榜上,法学年年都属于“红牌”专业。 这与开设法学专业高校对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认识有很大的关联。
一、非学科优势高校开设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
我国大陆地区基于解决经济和就业问题,自1999年开始进行扩招,扩大普通高校本专科院校招生人数。 这一举措通过扩宽入学的渠道短时间内在表面上缓解了中等教育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意在大幅提高社会主要劳动力群体的学历与素质,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人才,但同时却将压力转嫁于同扩招比例相比师资力量与硬件设施远不能满足扩招需要的高校。
在此背景下,各高校纷纷开设硬件投资较少,开设成本较低的法学专业,招收教师教学水平与学历背景参差不齐,甚至有政治学、哲学等专业的教师补充法学的师资力量,教育水平可想而知。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在高校建设综合性大学的整体目标中被边缘化和忽略。而这种现象在理工专业为主的高校尤其严重。
盲目开设法学专业,不重视培养目标,只能随大流跟风的制定目标和方案:早期扩招就开设法学专业的非学科优势高校将法学放在经济系或管理系,开设专业定位经济法专业,目标定位于管理人才,随后跟风改为大类法学招生,定位不明;现阶段法学专业仍然存在隶属于文学院的现象,除了该校实在无法将不具规模的法学专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外,完全看不出专业归属的培养目标定位。法学专业开设的意义成为建设综合性大学的牺牲品。
二、应用型法学教育方式错位
与教育目标不相适应的还有教育方式的错位。在目前着力强调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背景下,各高校的培养方式各有奇招。据了解,理工类、医药类、外语类大学开设法学专业一般会与本校的优势专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捆绑。将主干专业基础课程概论纳入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中,以此方式将可依托的行业知识计划在法学课程中。
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在最终的就业中并未体现出明显的优势,反而因为大量占用课时导致原本课程多、课业压力大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臃肿不堪,但收效甚微。此类高校法学毕业生在就业时多遭行业对于毕业院校性质的质疑,只能通过参加司法考试或者考研来“洗白”学历,重新进行就业目标的定位。
除非学科优势院校存在此类的问题以外,一般院校在培养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选择上难以取舍。一方面,源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研究生招生规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入学率有所提升。在法学就业普遍不景气的压力下鼓励考研成为很多院校的选择;另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期待值不断提升,出现专业岗位空缺却招不到合适的工作人员的现象又让法学专业教育看到了就业前景和希望。
但目前的教育教学方式依然是以基础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性课程的渗入缓慢而不足,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阶段立法节奏也出现了与社会逐渐脱节的趋势,新生事物快速大量的闯入社会生活,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即理论没有很好的指导实践,实践也没有促进理论的发展。
三、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基于社会对于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以法学毕业生就业方向进行划分,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公、检、法等部门为代表的公务员法律队伍建设中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另一类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社会服务型工作领域,如:企业法务、金融、保险、投资、财务、审计、建筑、房地产等等。而细分行业,对于法学人才的要求各有不同。
(一)政法岗位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
政法类岗位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一直被认为是法学毕业生捧上“金饭碗”的重要途径,即便是近年来此类岗位需求有所饱和,但立志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依然不在少数。但政法岗位的招考要求基本都是无弹性的硬性条件,如对学历、专业、通过司法考试等要求,在此基础上,招考单位也更希望即便是应届毕业生也能在短期内迅速接手工作。
目前除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政工作岗位之外,各地法检、公安部分职位也设置了聘用制岗位,应届毕业生可在校实习期间接触此类工作,毕业后有机会签署聘用合同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是社会的司法者和执法者,对现有立法的熟知、应用和掌握要求较高,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进行教学,奠定从业基础。同时此类工作岗位也要求对现有立法有法理层面的理解,以便工作中具体事件处理方式的变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应试水平可通过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储备充分扎实,能够理解政法类工作性质并能够很好的学以致用,将理论与司法、执法实践相结合,理论水平高同时实践能力强的专业化人才。
(二)社会其他类岗位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
相比政法类工作岗位,社会其他类岗位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是多样性的。以律师为例,在通过司法考试的基础上,经过一年的实习并通过律师协会的考核最终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后,仍然需要进行行业方向更为细化的发展,如民商类、经济类、建筑工程类、家庭关系类等等。有行业归属的律师才会在律师行业发展得更加专业,而这种细分和社会其他法律工作的要求又非常的契合,如:不同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财务、金融、审计等等。
此类工作岗位要求知识面广,有相关行业的知识背景并能以其他专业学科作为法律事务工作的依托,实际上要求比政法类岗位更高。此类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于法学基础知识掌握全面、应用能力强、知识结构多样化的复合型人才。
四、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
基于以上分析,现有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式显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着力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施:
(一)现有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进行应用型改革
现有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依然是重理论水平轻实践能力的,包括研究生教育中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社会上的认可程度也不同。高校教育更倚重学术类人才的培养,此类学生求学竞争压力大、分数高、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但基本是与社会脱节的状态。通过高校教育传递给社会用人单位的信息依然是学术类毕业生质量高于专业实践类毕业生,对社会反而是一种误导。故应对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改革,加大实践性课程的力度,并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教学条件做相应的修改。
以往的法学教学主要通过案例讲解实现理论联系实践,现有条件和需求表明纸上谈兵远远不足以进行知识的传授。以支付方式和跨境交易为例,都需要见习金融、进出口贸易领域的工作流程,走出课堂的教学应在改革之列。除此之外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也要向专业实践性方向予以支持和倾斜,体现对专业实践型人才的重视,明确学术与专业实践培养的价值及毕业生的走向问题。
(二)专业方向应社会需求而定
无论人才方案如何改革,满足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同时向社会输送有价值、有能力的人才才是根本目标。理论作用于实践,实践又能够指导理论的发展。法学研究不能够脱离社会需要,因此,对社会需求的把握是法学教育最明确的指向标。
进入21世纪后的世界科技进步迅猛,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立法一方面有其稳定性,一方面需要与时俱进。基本的道德规范作为底线,法学基础理论不变,立法内容随社会发展不断更新,法学专业方向和课程设置应顺应社会的发展,契合社会的需要。以知识产权为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属世界领先水平,但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在各行业的适用性并不高。
如目前较发达的游戏产业,要求法务工作者对游戏行业有一定的了解。而游戏行业本身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对人才需求也较高,但显然传统的学科划分不可能细化到此专业层面,自然是无法满足社会行业需求的。所以,法学专业方向的划分应顺应社会需求。
(三)培养模式逐步向联合培养方式发展
在现有的培养模式下,法学教育能够达到的理想效果是专业知识的传授使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较为牢固,在工作岗位上不因知识储备的问题而不能胜任工作,这同时也是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瓶颈所在。作为通用专业,法学的人才需求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毕业生就业的多元化才能根本性解决就业率低的问题。多元化的就业方向要求学生的知识结构也是多元化的,单一的法学教育解决不了法学知识以外的知识体系扩充。
通过不同行业与高校法学专业联合培养的模式,一方面促进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及时了解行业需求;另一方面将其他行业的专业知识通过见习或实践的方式融入法学教育,可成为法务运用的依托,为就业打好基础。
(四)加大实践型教师的引进
目前高校的师资引进依然片面重视学历背景,一味要求高学历。部分高校教师的教育工作背景单纯存在于校园,毕业放下书本的同时拿起教鞭,除了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以外并未从事过任何应用实践型的工作。在大力倡导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下,无实践经验的教师在实践性教学的过程中其本身的知识结构和社会经历都是缺乏的,难以带给学生有价值的实践性指导。所以加大实践型教师的引进力度,其作用不言而喻。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 ,完善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开放教育作为远程教育的一种模式与传统的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相比,无论是在教学手段还是教学技术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不同。该种教学模式对于较为有效率培养大量能够达到一定目标的大众性专门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留得住、用得上”的法律人才。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特征
(一)高度统一的课程设置。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学大纲、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采用集中辅导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选修课可由地方电大或学生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但专科阶段已选的选修课,本科阶段不得重复选用。地方电大亦可根据培养目标及当地的需要自开选修课。法学专业80%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法学本科阶段基本不涉及法学专业主干课程。
(二)多种形式的教学,面授学时大大缩短。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所开课程,一般面授学时不到普通高校面授学时的一半,其余学时由学员自学,以及网上导学和其他学习活动学时数构成。学员可以通过看电视录像,和教师在网上互动等方式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集中统一考试。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根据课程属性的不同,规定相应的命题权限。中央电大掌握统设课程的命题权限,省级电大掌握省开课程的命题权限。不管统设课成还是省开课程在每个学期期末都按照统一的时间和安排进行考试。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育形势的变化
伴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校学生总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进一步趋紧。当前,绝大多数的法科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十分严峻,学生一次就业签约率创历史最低,许多学生被迫走上了考研之路。法学专业之所以出现学生就业率屡创历史新低,最后被教育部定为招生黄牌专业,原因之一是因为高校扩招。法学专业的设置门槛并不算高。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许多原来没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一时间大量激增,而导致供给大于需求。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其他专业就业率低的另外一个核心原因则是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要求较高,将大多数毕业生拒之门外。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途径相对较少。
普通高校的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对于成人法学毕业生也会产生示范性的冲击效应,会对成人法学学员的职业期待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不能对这种冲击影响给予正确的应对,将直接影响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三、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
(一)面授到课率下滑。虽然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强调学员可以灵活的根据自己实际,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但是还是要求学员参加一定的面授学时。面授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本来面授学时就比较少,到课率还出现下滑,学员通过开放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就不太理想了。更有一些基层教学点,考虑到学员到课率下滑,干脆就更加减少面授学时,于是学员就更加不来,形成恶性循环,使得面授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的重大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网络资源利用率较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作为最早开设的开放教育试点专业之一,各类网络资源是比较丰富的。学员本来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的,但是在实际中学员队这些网络资源的利用却是差强人意的,学员除对有关考试的资料比较关注外,其他资料并不是非常在意。
(三)期末考试压力较大。由于面授到课率较低,网络资源利用也差强人意,即使学员自己自习比较努力,其学习效果还是不理想。这直接使得学员通过期末考试的难度增加。学员留考几个学期都没有通过考试的情形也较多。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目标方面原因分析。普通高等院校扩招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增加,不但填充了原来的缺口,而且产生较大的剩余。法学专业毕业生之间的竞争也是激烈、白热化。法学毕业生如果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精英化是其必然出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大众化的目标“留得住、用得上”与法学毕业生的精英化方向产生较大差距。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其就算认真学习,圆满达成各项目标,但是很难说他们毕业后就可以和普通高校精英化方向的毕业生抗衡。所以其目标上的无力感日益增强,学习的目标对他激励作用逐渐降低。从而到课率,网上学习积极性均降低了。
(二)教学方式方面原因分析。教学方法不适应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是教学方式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些学员感觉学习不到东西导致对上课失去兴趣。较多的教学点因为面授课时较少,教师没有能够在面授学时内对课程作出有效的处理,使得学员能够得到该门课程所能给与的知识、技能上的满足,学员因而到课率有所降低。教学点因而顺势有砍掉相应的面授学时,使得学员就更学不到相应的知识技能,就更不来上课。这些教学点实际上放弃了对学员知识技能的满足,放弃了自己的义务。
五、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完善的探索
(一)重新确定培养目标。当前我们面临的教育形势,要求我们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思路上必须实现以量取胜到以质取胜的转变。思路的转变必然带动培养目标的改变。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应该对毕业生的职业要求有所满足。毕业生的法律职业需求与学历提升的需求应该进一步结合起来。培养能够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具有较高法学素养和相应技能的法学高级人才。毕业生就应该: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毕业生毕业后,可以接轨国家司法考试及相关的资格考试。
(二)教学模式完善
1、以文字教材学习为主,采用灵活方式为学生提供支持服务。在学期开学前,辅导员必须把征订到的教科书及时发到学生手中,保证学生能按时拿到教材进行学习。在要求学生认真学习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学生搞好学习。对城市地区学生,主要采取网上师生交流的形式提供教学服务,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疑,利用电子邮件辅导,周末面授辅导等形式解决学生学习难题。对边远地区学生,为他们提供教学辅导录像,疑难问题解答录音,期末复习资料等多种媒体的学习资料,使学生有充足的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学习。在学习中仍有一些困难和问题时,又通过电话,信函辅导与答疑的方式,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大多数问题。剩余的少部份问题再由学生记下来,留在期末面授课中加以解决。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支持服务,边远地区的学生也能较好地完成课程学习。
2、加强对学员自主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和学生平时自主学习的质量有很大关系。有少数学生平时不主动学习,只等到期末面授再来学习,教科书一片空白无任何学习记录。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督力度。比如可以要求学生的书上要有学习记录、每个学生必须写出简要的读书笔记等。每个学生必须编制学习进度表,并按制定的计划进行学习。除此之外,每位学生都必须按导学上的要求按时按量地完成四次大作业,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教师批改。学习记录和作业完成的情况和形成性考核成绩紧密挂钩,直接影响课程学习的总成绩。此外,教师还应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分别询问个体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学习进度,经常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自主学习。
3、加强对学员移动学习、网上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同时也和其利用媒介学习的质量息息相关。要提高学员的学习质量,必须对网上学习过程进行有力的监控与引导。加强学员和老师的网上交流互动,使得其网上学习获得实效。比如说,一名网上导师长期辅导一个小组的网上学习模式,加大网上学习考核的力度等举措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EB/OL].http:///html/zgfx50rlt/6816.shtml,2012-05-18.
[2]周祖成.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J] .重庆高教,2013(1).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转贴于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5)实战性模拟法庭。实战性模拟法庭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对法律实践的模拟训练,不仅让学生实现思维转换,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促进了课堂学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教育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但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年来众多国内外法学教育家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司法改革等种种制度变迁带来的挑战,各法学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应对方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本文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①分析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结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法学专业实习的改革经验,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实习当前面临的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的更深入的思考。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
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曾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并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时间)为主的实习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实习的持续推行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随着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各法学院校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仅以我院为例,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长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学院系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已远远跟不上法学院系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继续由法学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习已不现实。同时,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更增加了共建实习基地的困难。
其次,为克服上述问题,目前大多数院校(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以学生自行联系取代了由学校同有关单位(如实习基地)联系的组织方式,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我院自允许学生自行联系以来,自行联系实习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9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为49%,这一比例较1998年增加了24%.而2000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则进一步提高到69%.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都会为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提供制度的温床。
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式和“学历高消费”的热潮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的冲击。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毕业实习须在完成对大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的学习后进行,因而较优的时间安排是第6学期结束后,通常安排在第7学期。但这一时间安排正好同毕业生就业、考研时间冲突。在实践中,学生倾向于在有未来工作择业意向的地方实习,同时也倾向于自主、优先地选择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而更多采取自行联系的方式。由于当前存在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人才高消费观念,再加之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所激发的“考研热”,使自行联系实习的方式往往成为考研同学的“安全港”。
第四,终身教育思想和全面素质教育思想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冲击。终身教育(educationforalloutlife)思想的教育观念,改变了原来的“一次教育,终身受益”的传统教育思想,从而在继续教育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协调配合下,大大减轻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压力。从而促使法学教育者反思: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出怎样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人才?专业实习是否不可替代?另外,在全面素质教育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在学生的总学时数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如何科学安排专业实习时间,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
二、影响法学专业实习重要程度的因素
法学专业实习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法学教育界引发了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问题——即法学专业实习必要性的质疑。北大已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取消了法学专业实习的学时安排,只保留了该门课程的名称。而更多的院校则对实习持一种弱化管理、听之任之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院校坚持改革以克服法学实习的形式化倾向。
进一步地,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校有关法学专业实习安排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层次、法学职业教育体制等因素对法学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孙晓楼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学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几十年后,在人类即将从工业经济时代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期,上述要求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是要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不甚合理的地方,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构建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需要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二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还要为各行各业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我国,我们的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大师不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培养应用型、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而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工作就是着重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专业实习正是促进本科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采取的有效措施。
2.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层次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自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以来。已近百年。〔1〕回顾中国法律教育发展之路,虽历经坎坷,却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的从中专、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层次结构。〔2〕但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不成熟和不科学的地方性的缺陷也日益凸现。
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法学教育的起点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本科为基础,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研究生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土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要在尚以“应试教育”为主的高中教育基础上完成的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实践教学仍是重要的教学培养模式。能充分体现学生自主性、社会性、专业性的法学专业实习也必将在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存续。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研究必须以对社会的充分认知为基础。正如世界教育联盟总裁、日本著名学者奥田真丈在“日本大学改革的现状与课题”的演讲中所言,“广阔的视野及社会分析综合能力”是大学生首先须培养的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使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才能培养有价值的学术型人才。因此,无论是培养哪一种人才,都要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强调包括专业实习在内的专业实践的重要性。
3.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专业实习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性。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与此相适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发现,法学教育成功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相配套,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要培养出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一般至少需6年~7年,其中包括注重素质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和职业前培训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必须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高中毕业为基础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专业实习常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
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律职业教育长期作为一种上岗后补充学历培训而存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尽管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应当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对从业者的特殊要求,按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建立起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相互衔接、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但在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前,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仍将担负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功能,以在法律机构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仍将是未来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探索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遭遇的困境并非是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我国变革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其他制度条件的约束。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积极研究相关的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学专业实习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尽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国外法学专业实习在实习的必要性、内容、目标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和我国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国外法学院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在设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时,学校的特点(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学校资源的优势、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地区的特点(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地区偏好、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等)都是影响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1.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教学计划的安排则应更为灵活
比较发现,在是否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以及是否将其定为必修课的问题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美国,由于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点以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以及其法学初级学位立足于本科教育基础之上的特点,使美国的多数法学院并不强调学分管理或其必修课属性。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其J.D教学计划中将实习计划(ClinicProgram)列为选修课;纽约大学法学院则不将实习计划作为独立课程,而只视其为一种教学模式。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尽管存在法律职业准备阶段的实习,但一些著名的法学院仍然强调法学专业实习的重要性,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实习被列为必修课纳入管理。
我们认为由于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环节,是完成从认识——实践——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的关键,因此,不能搞成形式化。在实践中,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专业实习形式化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我院长期坚持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从而强化学生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
在时间的安排上,除了根据专业理论课开设的情况安排法学专业实习在四年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合理时间外,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更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被分成两个阶段,即入门实习(EinfUhrungs)以及深入实习(Vertiefungspraktikum),由学生在假期里完成,分别为期4周和9周。我院的实践表明,第6学期结束时,主要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学习完毕,是安排法学专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专业实习时间调整到第6学期结束后的暑期到第7学期的第5教学周止(通常为7~9月)。
2.学生自主选择与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环节扮演的角色转换
与对部分国外法学院的初步调研结果显示,国外各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专业实习环节不同于理论教学环节,同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学生的自主性显得更为重要。首先,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我院的专业实习经验显示,在院系组织的情形,由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的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其次,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学校更多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就设有了eromeN.FrankLegalServicesOrganization(LSO)和YaleEnvironmentalProtectionClinic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我国国内的著名法学院如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法学院也都有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实习基地以规范化的管理、指导老师丰富的经验等优势仍成为学生的首要选择。此外,由于各地区开放程度的差异也使得实习基地可以为机会不多的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
3.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法学院系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的根本动因。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而大多数美国大学法学院则鼓励跨学科的(interdisciplinary)实习计划,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半年强化实习(intensivesemesterexperiences),可以跨学院进行,学院着重考察实习计划,对实习单位并没有特别规定。
在实习成绩的考核方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是将实习学分区分为不分等级的学分(ungradedcredit)和等级学分(gradedcredit)两部分以及实习导师和院内教授共同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而在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卡瑟分校,对实践技术教学中的实践部分的评测则采用与理论部分相同的分等级计分法(即从不及格到优秀)〔3〕。
我院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各国经验,在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通过加强实习的动态管理实现对专业实习的有效监管。在多年的毕业实习实践中,已初步形成实习前申请审核、实习期间监督以及实习结束考评的动态管理模式。所谓实习申请审核,是指由参加专业实习的同学在开始实习前须拟订详尽的实习计划,并向实习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的正式申请,在实习指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鉴于我院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只是提倡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例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工商企业等也并不属禁止的范围。实习申请是否可获同意主要在于实习计划的详尽与否以及是否可以实现专业实习的目的。新晨
以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模式大大提高了院系监督的成本,且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方法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我院采取了强化实习课老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的合作的方式,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实习地指导老师的意见在对学生在实习地的表现的评价上将是主要的参考依据。实习成绩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实习论文的成绩评定。考虑到专业实习与校内课程学习在性质、评定老师在学生实习表现的信息不完全、实习单位等因素引起的差异,我们计划改革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改百分制为等级制,以提高成绩评定的科学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我们相信,认真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界近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的法学专业实习理论和实践,为法学实践教育寻求新的实现途径,对开创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会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学教育之路〔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关键词: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1-0027-02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大众教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地方院校在寻求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办学上与中央直属高校不同,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办学特色。通常,地方院校会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依托重点专业,推进、强化学校的特色教育,以江苏省南京审计学院为例,办学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特色优校”,重点发展以审计学为品牌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在这样的办学背景下,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环境法教学既有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也有特别的难题。本文旨在此问题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更好推动我国法学专业环境法教育的发展。
一、环境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通常依托于院校的自身办学特色和传统学科优势,法学专业的发展对地方院校的重点专业、重点学科起着一种支撑、协调的作用。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下,法学专业环境法教学过程中既存在与一般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相类似的问题,也有不同于综合性院校或者政法类院校的特别问题。
虽然环境法已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法学学生对其的兴趣远不如对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学习,这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一个通病。少数学生或许对环境法兴趣浓厚,但在地方院校,拘囿于地方院校的学习氛围和条件限制,有关环境法的选修课程如环境伦理学、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等无法开设,学生无法进一步学习这些环境法知识,基本都会改换学习方向。以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为例,偶尔出现考环境法方向研究生的学生,但环境法方向选修课无条件开设,学校环境法的图书资料有限,信息渠道有限,周围学习氛围的反作用,最终学生均放弃了对环境法的深入学习。同样,地方院校的条件限制如师资、信息渠道、学校支持力度等也不利于学生在法院、律所、环保部门、企业等开展与环境法律问题有关的调查研究。这种现状掣肘了环境法课程在地方院校的进一步拓展。
此外,地方院校学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应用型人才,学生的学习目标比较明确,主要是利于就业。学生对于与自身利益不太紧密的课程天然就存在一种疏离的心态。笔者所在院校的法学学生从大一开始就被要求为毕业定方向,学生很早就开始准备司法考试,或者辅修学校热门专业如审计、会计等为就业增加砝码。环境法教学中,教师若不能把握学生这种心理并积极应对,极易使课堂教学陷入僵局。
二、环境法教学问题原因探析
首先,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与其他学科如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对教师讲好这门课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须高屋建瓴地讲授知识点而又不流于政策性的说教,教学内容安排、授课的方式和技巧上都要有一定的特色,才能吸引学生眼球。
其次,确定环境法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迄今不过几年时间,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环境法课程教学的成熟度远远落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许多理论现在仍然在发展、成熟的过程中,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内容远不如其他部门法成熟。环境法学的课程内容通常包括总论和分论,总论侧重理论介绍,分论侧重环境资源法律条文。不少理论问题还未得到法学界的一致认可,甚至不同教材有不同认识,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与学生实际生活存在一定距离,显得较为枯燥[1]。教学中,与民法、刑法等课程充满各种各样生动有趣的案例相比,学生普遍觉得课程内容比较空洞,案例不够典型。以环境法案例来说,按照环境法理论无疑应该获得支持的受害者实践中通常是相反的结果,这种状况使教师讲授犯难,使学生学习困惑,对环境法理论的学习陷入困境,进而丧失了学习兴趣[2]。
再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是环境法在我国实践中的常态,环境法律权威性不足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心态。课堂上,教师讲授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构,这与生活中学生能够感受到的环境资源仍然不断恶化的实际状况反差太大,地方法院对于环境侵权事件由于各种原因不敢有所作为,这些状况促使学生产生环境法无用论的认识。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浮躁、急功近利的心态也对法学学生有着影响。与法学学生联系紧密的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法的内容极少,在学生心中强化了“环境法无用”的印象。既然“环境法无用”,学习了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今后毕业找工作没有实际帮助,学生因此轻视这门课程。
地方院校法学学生的整体特征对环境法教学的良性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地方院校的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往往是最炙手可热的。许多法学学生入学时服从调剂而到法学专业,这在笔者所在院校是一种常态。当代大学生极具个性和自我意识,目的性较强,学生入学时对法学就兴趣不大,入学后仍然想方设法与兴趣专业靠拢,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转专业,其他学生会选择辅修兴趣专业。这种情形下,法学学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学习法学的精力有限,对非传统部门法的环境法更难以上心。
此外,地方院校特别强调的办学特色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法课程的拓展。在地方院校,学术方向是环境法的教学人员一般都归属于经济法方向。法学重点课程的建设一般倾斜于民法、刑法或者与地方院校办学特色联系密切的课程,笔者所在院校倾斜经济法、审计法课程建设。环境法几乎不会进入院校的关注视野,其良性发展态势堪忧。
三、探索环境法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使得只有单一学科背景的教师较难圆满地完成教学任务。讲好环境法课程,教师需要不断学习,了解学科的最新动态,熟悉其他部门法的有关内容,关注相关学科的发展,才能始终保持课堂教学的鲜活性。如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商法中绿色贸易壁垒,甚至环境伦理学中的环境公平,环境经济学中排污权、碳交易等内容应该是环境法教师熟知的内容。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不同部门法、不同学科的角度去认识,去分析,既衔接了其他部门法、其他学科的内容,也凸显了环境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独特作用,使学生真切认识到环境法并不是无所作为的花架子。所以,环境法教师在教育理念、教学经验、学科知识、教学能力上有不断提升的必要。
(二)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
不断给学生创造新鲜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环境法的课程内容总论和分论的教学结构实际上非常利于教师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对于理论部分,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让学生对此部门法的理论有基本的认识。对于分论、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可以采取非常灵活的方式。笔者尝试效果尚可的教学手段有如下几种。一是案例教学法,此方式的优点是使学生由被动听讲转为主动思考。教师选取典型案例,通过设问、鼓励、诱导、悬念等方式,使学生分析其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学生在分析中既能主动思考,又对具体法规有了深刻认识;既不脱离课堂重点,也可训练学生分析能力。案例的选择可以选取与时事联系紧密的以吸引学生注意力。当前环境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教师对这些案例要充分运用,这样的环境时事案例既鲜活也更吸引学生眼球,使学生认识到环境法的重要性和学习必要性。二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授课已成为许多高校教学的常规形式,但多媒体授课不应局限于展示教学PPT,图片、短片都可以用来辅助教学,使学生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有直观的感受,也利于调节课堂气氛。三是让学生成为部分课程内容的讲授人。环境法分论涉及范围广,内容比较枯燥。在此部分选择适当的内容让学生课下准备,课上讲解,有助于活跃气氛,避免学生厌学,更利于学生掌握枯燥的法律条文。合理的引导可以让学生在核心知识点掌握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推演建构,在知识点间建立良好的认知联系。从实践效果看,这种手段颇为学生认可。
(三)适当调整环境法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学生学习的实际需求
笔者尝试引领学生从多方面了解环境法在解决宏观经济调控、商事交易、会计审计等领域中的作用。这样,环境法就能够脱离教学过程中呈现的局限于理论知识传授的干瘪状态。笔者的许多法学学生辅修经济类课程,笔者在环境法教学内容中适当联系有关经济问题,如环境政策法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商事交易中环境信息披露、银行绿色信贷、绿色审计对环境法的推动等,这些内容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起了不小作用。
(四)适当增减内容,适应地方院校的办学特色
为地方院校的办学需求服务,符合环境法课程在地方院校长远发展的需求。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环境法的教学定位不是精英教育,是大众教育。大众教育的定位决定了只有与地方院校的特色紧密联系,环境法课程的发展才不会沦为不受院校重视的小众课程。教师可以对教学内容依据其在教学中的不同地位、与地方院校特色的疏密关系进行合理划分,有所侧重地讲授。对于与地方院校特色有关联的内容,可以合理地扩充讲授的内容,避免脱离地方院校需求,面面俱到、特色不鲜明的讲授。
大学生尤其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环境法知识对我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执行、宣传、教育和监督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地方院校,实现这个目标,法学专业环境法教学必须结合地方院校的特色,把握法学学生的整体特征,了解学生的学习心态,设计出符合学生学习需求、就业需求的教学模式。只有如此,环境法课程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可,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实现环境法教学的长远目的,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人才培养;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实践教学
一、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首先必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才能制定具体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计划。“首先,人才培养目标规定本专业毕业生所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其次,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明确所培养人才的毕业服务方向;再次,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明确所培养人才的类型,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理论型人才还是复合型人才。”一所高校,一个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首先是它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根据199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出台在十年之前,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我国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看,法学教育承担起既要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后备人才,又要为全社会各层面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任。本科毕业之后进入各级国家机关成为高级专门人才的为数并不多,法学学科自身的特性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决定了法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要达到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标准,如前所述,非法学的学历教育能独自完成。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统一司法考试关口前移的现实情况,我们将南京审计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和具有应用能力的人才。学生应系统掌握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知识,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目标,掌握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处理专业实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学生应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富有创新精神。毕业后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总体而言,南京审计学院法学专业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为目的。一个法律人基本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二是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三是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在校期间除了知识的传授外,更加重要的是能力的培养和创新精神的培育,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南京审计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确立多样化理念,从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出发,根据学校的类型、层次、办学传统与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满足社会不同需求主体的不同需要,努力避免“千人一面,千校一面”问题再现。
二、法学专业所在学科和国内外相同及近似专业的发展现状
建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法学学科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日新月异。“从1977年开始恢复招生时的223人,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任教师总数为5万多人,2007年毕业本科生7.39万人,招收研究生1.88万人,在校生4.90万人,毕业生1.45万人。法学类博士点增加到39个,共招收博士生1300人,在校生4278人,毕业生860人。在学科建设方面,2007年教育部批准法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3个,法学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1个。在人才培养方面,实施了一系列质量工程建设,围绕专业、课程、实验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教学评估以及对口西部高校六个关键环节进行建设,为法学教育全方位改革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西方社会的法律教育历史悠久,正规的、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和训练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文字记述了。使法学教育成为真正大学教育的努力首先反应在开创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欧洲最早的以意大利波伦亚大学的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学中。近现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以美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为典型。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的法学院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学法律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氛围,注重将国际学生与本土学生的融合,在同一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这种在“国际性”环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的磨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学习中形成自己对真正法律价值的追求。
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
为了使培养方案的制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培养目标,正确处理好通才教育与专业教育、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关系,该校根据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制定和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一是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二是改变课程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分割、简单拼凑的状况,从人才培养的全局观点出发,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进行整体优化;三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四是坚持先基础后理论,循序渐进;五是课程体系设计应具有前瞻性,体现终身教育的理念。另外,要坚持在教学计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集中表现为反映客观事物的正确、全面、深刻程度和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速度和质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毕业生就业范围和职业变动性加大,因而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育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取而代之的应是传授知识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的教育,教育不仅只是单纯地传授知识和信息的途径,还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此,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考虑如何增强学生应用能力的环节和措施。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主要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分析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这些技能对于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抱怨。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重视学生专业技能培养方面的课程开设;在理论课的教学中,重视司法实践,达到理论与实践统一;保证充足专业实践时间。只有这样,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养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同时,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而司法系统所需的法律专业人才却极其有限。因此法科毕业生不应只局限于去司法部门工作,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其人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内的基本法律,而应该成为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南京审计学院财经类院校有着经济和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其所开办的法学专业在坚持大法学的基础上,应以培养经济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专业特色,以迅速适应市场经济对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四、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及预期效果
综上可知,2009级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并取得如下预期效果:
(一)坚持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
法学教育应当是以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法学教育应当宽口径、厚基础,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使学生的就业面更为广阔,几乎涵盖了各级各类对该专业人才有需求的机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以就业为导向,切实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无疑成为提高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法学院坚持素质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有助于培养复合型、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注重密切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统一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是衡量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尺度。它对我国各类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将起着较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也将产生深层次的影响。2008年起国家决定法科学生在大四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该制度的实行不仅在司法改革领域,而且在法学教育领域都打开了突破口。南京审计学院创造性地针对三年级学生复习司法考试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设若干门专题研究类课程,既是关注就业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也是适当考虑统一司法考试的变化适时调整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合理、科学的配置课程,提高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三)合理进行课程设置,适当压缩学分
该校认真梳理了每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根据课程内容合理进行设置。对于法律专业课,不要盲目地增加或削减,而要根据课程内容本身具体设置,对于主干课程,不仅不能削弱,还予以加强。对于那些实质性内容不多,相关性又较强的课程,则应进行适当合并,扩大课程名称的外延,充实课程内容,减少课程门数。坚持因校制宜,设置合理而稳定的法律专业课。各校的教师结构不同,学术传统不同,具体的培养目标也别,因此课程的具体设置和安排,要求整齐划一、统一行动,既是不实际,也是不科学的。只能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和办学特色设置合理、稳定的法律专业课。另外,开出门类众多的高质量的选修课,以体现强基础,重素质的特点,尽可能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特长,使教学计划更好满足社会对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需要、学生的个人志趣和因材施教的要求。
(四)重点修改实践教学方案
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使学生得到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的真实训练,有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团队精神,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的手段。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就是要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显然,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在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中,该校单独制订了实践教学方案,对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每一种具体实践教学的目的要求、主要步骤、考核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近年来,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加大了实践教学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学生的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具体来说,将原专业模拟实习的内容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案例研究类课程结合,增设实验类课程,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一定程度避免了原专业模拟实习流于形式的弊端。同时增设了法学辩论和法律诊所的新实践教学形式,进一步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晓霞.试论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再定位[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
2、吴爱辉,程卡.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10).
3、张庆昌.社会变迁背景下的中国法学教育[D].西南政法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