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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研究视域中,更多的是强调恩格斯对理论全面而系统的贡献;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在恩格斯对理论体系的贡献中,更为突出的恐怕不是那些具体结论与设想,而是他所坚持的基本原则。这就是,第一,强调离开了历史辩证法的哲学方法论与政治经济学的历史科学基础,科学社会主义便无“科学性”可言。第二,强调哲学不是一种抽象的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哲学(杜林),也不是一种狭义的仅仅关注人生问题的道德哲学、爱的哲学(费尔巴哈),而是一种科学的历史的思维方法。
首先,晚年恩格斯提出并解决了一个重大而基本的理论问题:社会主义为什么能够从“空想走向科学”,社会主义作为“科学”究竟怎样才是可能的?他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科学社会主义之区别于空想社会主义,其科学性在内容上表现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对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改造。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社会主义不是奠基于近代英国和法国的机械论与经验论的唯物主义,而是建立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之上。
在恩格斯看来,近代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及其变种(不可知论)不可能产生出科学社会主义。从表面上看,它们是合乎常识的科学,但实际上是一种孤立僵化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人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知性的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依对象的性质而展开的各个领域中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出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很难赞同这种观点:只有英语国家的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的唯物主义,才是通向科学的康庄大道,起源于英法经验论的唯物主义,社会主义从空想走向科学的历史就是从德国的理想主义走向英国的经验主义的过程。我们认为,的科学生命力恰恰在于它是一种总体的历史科学。我们如果要全面地把握今天复杂多变的全球化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现实,就必须依靠从总体联系出发的辩证与历史的唯物主义方法,而不是那种“从个别经验事实出发”、“从El常生活的常识出发”或“从专业知识出发”的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其次,晚年恩格斯提出的另外一个重大而基本的问题是:与哲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哲学”?答案也很明确而简单,有自己的哲学,但主要不是一种哲学体系,而是一种科学的历史的思维方法。
从历史上来看,关于与哲学的关系问题先后被提出过三次。第一次是由恩格斯在l9世纪七八十年代提出的。当时德国古典哲学已经终结,西方进入一个以“反认识论”和“不可知论”为标志的“后黑格尔”的哲学时代,而则在这个时候蓬勃发展,与哲学之间的关系于是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第二次则出现在2O世纪初第二国际的理论破产之际,以列宁为首的苏联为一方,以卢卡奇等人为首的西方为另一方,重新提出了被第二国际理论家所遗忘的的“哲学向度”问题。第三次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今天,当苏联哲学教科书体系瓦解之后,与哲学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的“哲学”究竟是什么?这又成了一个基本问题。这场争论已经进行了20多年,现在回过头来看,一个重要的工作还需要我们做。转贴于 这就是重新研究恩格斯晚年所提问题的原初意义,这也是我们今天对理论体系进行创新的出发点。恩格斯实际上指出了,理解与哲学之关系的关键,就在于从本质上区别知识论的、本体论的形而上学哲学体系与辩证法的、历史的科学方法这两种哲学形态。哲学的革命意义与当代意义均在于此。在这一点上,恩格斯还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说法:“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科学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与辩证法。”我们不要误以为这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方案,恩格斯的这个说法与黑格尔将哲学表述成为一门科学的观点具有相似性。黑格尔说每一门真正的科学必然是哲学的;而恩格斯则说要把哲学变为科学社会主义的要求,二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他们都是要克服具体科学与凌驾于具体科学之上的哲学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后方法时代” 大学英语课堂教学观 教师角色
一、引言
随着英语的“世界语”地位日益巩固,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已经广泛为人们所认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外语教学规模的迅速扩大,英语课堂教学的实践更趋丰富,理论研究也朝着纵深方向发展,出现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新动向。仅以“方法时代”的观点审视英语课堂已经过时,而仅以信息时代语言学理论认识英语课堂亦具局限性。“后方法时代”的英语教学观既反映了英语教学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又体现了它所吸取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对现阶段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有着切实可行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后方法时代”的英语课堂教学观
回顾一个多世纪以来“方法时代”英语教学观的更迭,外语教学研究者们意识到,现有的方法概念不足以使人认清语言教学的本质、过程与其他关联,没有一种万能的教学方法能包治百病。英语教学作为一项庞大而又系统的工程,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是由很多因素,诸如教师的教育理念与实践、学生的自我意识与能动性等共同作用而产生效果的,教学方法仅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不少学者开始寻找超越方法的出路,“后方法时代”也由此应运而生。
“后方法时代”的英语课堂教学观吸取了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第二语言习得及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是在“方法时代”外语课堂教学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教学观,是对各种教学方法的延伸和超越。从本质上看,“后方法时代”要求我们对语言教学和教师教育进行概念重构,从教育学和思想意识的角度对语言教学的性质与内容加以检视,并对教师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重新思考定位。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层面:(1)“后方法时代”的英语课堂是一个能动发展的过程。教师既是学习机会的创造者,又是学习机会的利用者。在提倡有意义的认知接受理论前提下,教师需平衡这两种角色,正确处理认知目标与情感教育的关系及知识教学与能力培养的矛盾等各种问题,使教师意图和学生对教师意图的理解之间出现的理念错位做到最小。(2)英语教学已经从语言学单一学科的研究转移到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上来。教学法从单一语言知识技能的灌输逐步过渡到注重多种语言技能的培养;交际能力的培养在英语课堂上日益突出,对语言形式的关注逐渐过渡到对语言内容的关注;如何更好地进行语言意义的表达和交流成为英语课堂上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必须关注的问题。(3)教师的关注点应从语言形式和规则转向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不仅注意学生外语水平的提高,而且重视培养其素质与品格,发展其思维能力与创新精神,使其认识到语言获得过程中阻止潜力发挥的种种障碍,以必要的智力和认知工具完善自身,从而做一个思想解放型的自主学习者。(4)教学方法与总体的教学目标和管理理念是有机的统一体。“后方法时代”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尤其重视教师的创造性与学生的主动性相结合。与“方法时代”要求教师严格按教学法理论规定的程序行事不同的是,“后方法时代”以任课教师的个性和特点,学生的水平与需要为依据,更注重方法的选择,并将课堂、学校、家庭等微观环境扩展到社会、文化和教育的宏观环境,把具体的物理环境扩展到语言环境和人际关系等心理环境。
综观我国大学英语教学现状,课堂教学的一般特点与模式仍然是“知识中心”和“讲授中心”。换言之,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这种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抑制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由于缺乏非智力因素(学习的动力系统)的支持,学生难以主动地运用大脑获取、加工和编码教师输入的语言知识。另外,学生长期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习惯跟着教师走,其创新精神、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等方面的能力得不到有效的提高。“后方法时代”教学观要求我们对教学的一整套基本要素进行认真思索,应贯穿于整个大学英语课堂教学之中。
三、“后方法时代”英语课堂中的教师角色
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重视以学习者和“学”为中心的“后方法时代”的教学理念中,教师要更新教学理念,真正实现从“权威者”的身份过渡到学生的“指导者”。具体而言,教师应扮演好以下几个基本角色。
(一)课程设计的反思者。“后方法”视角下的英语教师首先应该是一个反思者,应该重视自身素质的发展,不断钻研科学的教育理念和坚定自身的教师信念。在充分认识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明确自己在教学中的指导作用,这要求教师通过接受知识、培养能力、积累经验、反复实践与不断反思的途径来探究适合自己的教学理论、策略和方法,在授课环节上时刻审视课堂教学效果并适时做出合理的调整,正确认识与处理师生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教师应从因循守旧的“教书匠”转变成研究型与学者型的教师。
(二)教学活动的合作者。以罗杰斯、马斯洛为代表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学生的能动作用,教师应遵循“人本主义”的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教师―学生”的单项模式化教法,以高度合作的态度,真诚地将学生视为主动学习积极参与教学的课堂的主人,以丰富多样的活动组织形式激发学生的合作学习意识,以学生的能动反馈将自己融入学生为主体的语言氛围当中,为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而在共同构建知识和发展能力的过程中进行双向交流活动,通过良性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培养具有合作学习能力的人才。
(三)情感教学的疏导者。第斯多惠曾指出:“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英语课堂心理环境是培育学生心理人文精神的良好开端和最佳切入点,情绪因素直接影响并反映着学生的语言学系状态。教师应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情感,对学生充满信心,以良好的情绪影响学生,为引导和鼓励学生主体性的发展创设宽松、愉悦、平等、合作的语言氛围和条件。此外,教师应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学生从被动地接受中走出来,以积极的情感体验树立正确科学的英语学习观。
四、结语
“后方法时代”的英语课堂教学观重视从理论与教学策略的角度分析和使用外语教学方法,折射出了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所应扮演的不同角色,给予了教师运用教学方法较大的空间,为我们改革当前的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方法提供了参考。“后方法时代”的英语教师应意识到时代在迅速前进,以开放的态度了解、借鉴与审视新的教学理论,拓宽英语教学的视野,从具体的语言环境、课程目标、学生需求与实际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原则为指导,动态地优化课堂教学,不断完善课堂教学模式,推进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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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使用直接影响到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在众多的教学方法中,讨论法是被广泛使用的教学方法。
一、讨论式教学的价值
所谓讨论式教学就是在课堂教学中,立足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核创新意识的培养,以课堂讨论为主要形式,侧重点在于通过讨论来启发学生的思维,形成个人的观点,培养他们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具体说,讨论式教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课堂讨论有助于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
我们的教学对象是学生,他们是获取理论知识,发掘智力潜能,转变思想意识的主体。而现代教育理念证明:教育目的的最终实现只有通过主体的积极过程才能达到。可以说学生自身主观能动性发挥程度的高度是教学质量能否达成的关键。而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有效其中之一就是在课堂教学中灵活运用好讨论式教学方式。
因为在讨论的准备过程中由于教师提供了相关的信息,所以要想独立地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就必须主动、深入地带着讨论的题目研读教材、查阅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讨论进行过程中,通过思想交锋,观点的碰撞,相互启发,对自己所形成的观点不断进行修正,从而更加完善。而且在讨论过程中,由于对论题有相对的了解,在自尊心及好胜心的驱使下,学生也必然会更全身心地投入其中,抓住每一个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对他人观点做出赞成或反对的评价。由于在阐述自己的观点评价他人观点的过程中需要学生自己进行积极、主动、独立、快速的思考,这就达到了在教学中尽最大可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的潜能,增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意识。也就实现了我们常说的教学中要真正体现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材是主线的教育思想。
(二)课堂讨论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与创新精神
课堂讨论这一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必须学会自主地思考问题,明显地激发学生探索、研究问题的热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学生语言表达、思维逻辑、写作能力等都有很好的帮助。素质教育提出我们的学生要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学会创造,学会合作。由于课堂讨论提供了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平等交流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讲授法信息交流单向性、谈话法信息交流双向性的局限,实现了班级全体成员之间信息的多向交流,师生间、生生间的“心理气候”得到了良好的调节。由于各自的生长环境不同,学生之间异质性比较突出,知识、能力、性格等方面差异性很大,这种差异在平时的交集不多,现在通过讨论的形式集结起来,在此过程中就能找到他人思维的闪光点,开启自己的思维宽度和深度,学会真诚赞美,学会善意批评,学会虚心接受,学会思想碰撞,使学生通过讨论的媒介中能充分地展现自我、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最终达到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讨论式教学学生往往需要组成小组,这就使他们的学习是集体探讨而非个体学习,从知识的接受上也实现了从被动接受向主动接受的转变,这时他们获取的知识不再是单一的教师讲授而是由教材、图书资料、电脑网络及同学交流所构成的立体的多渠道、全方位的途径。这样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使学生容易产生创新思维的热情和冲动。
二、讨论式教学的前提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采用讨论式教学在教育实践中被证明比较适合我们的教育对象的。当然,但讨论式教学实施能否成功还需要认真处理这样的问题:
(一)讨论氛围――宽松和谐
讨论式教学不同于我们所熟悉的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在采用这一教学方式是需要重新定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里,教师是课堂讨论的组织者而不是单纯的知识的传播、讲授者,他所要担负的任务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帮助学生深化认识,开拓思维广度。实际上,如果教师用友爱的笑意、睿智的思维、理性的谈吐、周密的组织出现在讨论现场的时候,一个宽松、和谐的讨论环境就已经被营造出来了。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心理的安全和自由是有利于创造活动的条件,从本质上讲,创造性活动必定是异样的,从而必定是异常的行为。如果人从心理上感到没有压迫感,认为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之中时,他就乐于展现出自己的发散性思维和求异思维,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讨论要想成功的第一步就是宽松和谐氛围的形成。
(二)讨论准备――充分周密
充分周密的准备也是讨论成功的关键。要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就要将所进行的讨论和教学内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讨论也要在教学内容所限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而不的离题千里,漫无边际。所以,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学生,都应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关于这一点,下面还要提及,在这里就省略了。
(三)讨论的参与――积极投入
讨论是正常教学的过程,理应做到全员参与而不是几个或部分学生的表演。当然,许多学生不太习惯这样的场合发言,考虑这样的学生可能不是少数,所以在讨论开始时教师不要对论题进行过度的分析,也不要害怕开始时会出现冷场。因为,过度分析会在无形中干扰学生独立进行思考并做出判断而开场时的冷场是学生整理自己观点、梳理语言逻辑的标记。可从比较轻松的话题比如询问准备过程中的甘苦切入,调节好讨论的气氛。重要的是要激发学生讨论的兴奋点,使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始终得以保持。教师所做的是掌控讨论的节奏,认真听取发言,引导学生围绕讨论主题展开讨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理性对待可能出现的争论。当然,在结束时教师对讨论进行点评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讨论式教学法实施的原则
(一)充分信任原则
这是在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20世纪80年代,合作教育的先行者们就指出,对于教师而言,要始终相信每个学生所具有的潜力及其发展前景,要懂得将学生的潜力尽可能的发掘出来,对学生的成功始终要持乐观主义的态度。对于在思想政治课中所要贯彻在讨论也是如此。要对学生对将要讨论的问题的把握有充分的信心。相信学生的能力给学生充分的自由并提供一切可能条件帮助学生自我解决问题。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所提供给学生论题必须是适合学生的知识储备、能激起探究热情的能使之言之有物,言之有获而非不加选择的。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热情,有了学生参与的热情,我们的讨论就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了。
(二)正面性原则
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之一是必须依靠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学生的德育修养。这一原则完全适用于思想政治课的讨论教学。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的关键阶段,各种社会思潮、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加以信息获得的多样性,对于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型时期的学生而言,面对纷繁的信息以及自身切身的感受,难免会感到困惑。这时思想政治课教学坚持正面性原则也就更显重要。
正面性原则就是依托科学的思想、先进的榜样、正面的事实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的态度教育启发学生,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认识觉悟和认识水平,排除各种认识障碍,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接班人。
(三)有效性原则
讨论不是为了讨论而讨论,也不是为了教学形式的“花哨”,而是为了最终实现设定的教学目标。否则只会言而无物,浪费教学资源,对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目标的达成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课堂讨论不但要具有讨论的外在形式,更要谈出成效。
课堂讨论有效性是指学生有得有失。有所得是指通过讨论的媒介,学生能够吸取正能量,身心获得健康发展;有所失则是指通过讨论,学生解除消极因素的影响,抛弃不正确的观点,最终在这一得一失之间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简而言之,课堂讨论的有效性就是做到让学生有所学、有所思、有所得。而学生的所学、所思、所得都应从教学目标出发,做到三维目标协调发展。
四、讨论式教学法实施过程
讨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准备、实施、总结。
(一)讨论准备
讨论的准备是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没有详尽的准备,讨论是无法实现的。既然要讨论,首先必须有供讨论的话题。讨论话题的确立依赖于教师。
一般说来,讨论话题的确立无外乎三个要素:一是紧扣教材;二是贴近生活;三是难易适度。
同时,在讨论进程开始前,制定相应的讨论规则也是很有必要的。讨论的发言时间、讨论时所用措辞等都要事先和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共识从而保证讨论的良好秩序。这是教师的准备。
要使讨论圆满,学生也要进行相应的准备。由于学生是讨论式教学的主体,他们的准备情况影响到讨论的深入程度,因此学生的准备是讨论式教学不可或缺的方面。具体要做的就是根据讨论的话题,熟悉相关的教材内容,整理资料,通过深入阅读教材和相关材料,针对教师给出的案例或问题,经过深入思考形成自己的观点或提出解决方法,对自己不能解答的问题进行梳理留待交流。在确定自己的观点的基础上准备好讨论提纲。
确定了讨论话题之后,还有一项必备的准备工作就是组建讨论小组。要考虑到学生的性别、兴趣、能力、性格、特长等多方面的因素,使讨论组合形成差异性和互补性,尽可能使小组的成员都能发挥自己的特长。
(二)讨论实施
讨论实施是组织讨论的中心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教师和学生全身心地投入,注意力要高度集中。
实施前要确定好游戏规则,教师要随时掌控讨论的节奏,鼓励学生就话题畅所欲言,使学生在讨论中产生思想的火花,出现思想的碰撞,最终取得相对一致的结果。
(三)讨论总结
在一定的时间里完成了讨论的过程后教师要做的就是尽心讨论总结。总结的其目的就是让学生对讨论的问题有一个整体性的把握。因为讨论教学的一种方式与手段,其真正的目的就是让学生通过讨论的过程对学习的内容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从而达到掌握,进而消化的目的。
五、讨论式教学教案实例
教学设计应符合课改的理念,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情境展开为主线,把学生置入课堂教学的主体地位。在课前,教师引导学生预习教材,查找有关法律规定;教师围绕教学的重点内容设置情境,由情境话题展开课堂讨论,在师生、生生合作中明理导行;学生用所学知识剖析社会现象和反思自己的言行,以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言行。
以初二《思想品德》第十七课第二课时《学会尊重他人隐私》为例,本课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哪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有哪些规定,学会如何去尊重他人的隐私,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教学重点在于通过这一课的学习,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如何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本课的教学目标,我充分使用课堂讨论的方法,通过对几个问题的设置和思考,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将所要学习的知识点归纳展示出来。并在确定了讨论题后让学生以5-6人为单位进行准备。
首先,通过视频《陈奕迅买烟视频流出不忿隐私被侵与粉丝对质》,让学生讨论:“为什么这次粉丝的行为会让他如此生气呢?”通过对此事例的分析和讨论,引出本课所要探讨的隐私话题。
其次,设置两个情境让学生进行讨论:(1)在好友家,你看到她的日记翻开放在桌上,你会怎么做?(2)小莲因父母闹离婚很困扰而向你倾诉,同桌问你小莲发生何事,你该怎么说?
在学生对这两个情境进行讨论和发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问:(1)大家能否归纳出尊重他人隐私的要求?(2)不尊重别人的隐私,甚至传播别人的隐私,是什么样的行为?
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总结,使学生明白生活中该怎样尊重他人隐私。
再次,在掌握如何尊重他人隐私的基础上,把话题回到学生自己身上,作为未成年人,生活中如果遇到教师、父母出于各种目的而拆看自己的信件等东西时,该如何更理性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此处同样设置了一个情境让学生进行讨论:“玲玲的烦恼”――最近一段时间,玲玲一回到家就上QQ跟好友聊天,妈妈看到后,她就马上关掉。老师也反映开学两个月来,玲玲学习不够认真,成绩有所下降。妈妈对此很怀疑,坚持要看玲玲的聊天内容,要求玲玲交出QQ密码,玲玲觉得这是自己的隐私,坚决不肯。母女俩因此闹翻了。
组织讨论:(1)对玲玲妈妈索要QQ密码的做法,说说你的看法。(2)玲玲该怎么妥善的处理与妈妈的矛盾?(3)如果遇到父母或老师想翻看你的私人物品会怎么办?引导学生分别站在玲玲和妈妈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在学生对这一情境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发言后,及时归纳,使学生明白,如何既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又正确理解父母、老师对自己的教育和关爱。
最后,在讲解尊重把他人隐私的注意事项时,同样通过案例来展示:(弗吉尼亚枪击案)凶手行凶前曾在接受心理咨询过程中提及自己的计划。心理咨询员没有及时向校方汇报情况。”
组织讨论:(1)心理咨询人员为什么没有将凶手的犯罪倾向和计划向警方反映?(2)心理咨询人员的做法对吗?为什么?(3)通过这一事件,你觉得在尊重他人隐私的问题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探讨,向学生强调隐私的相对性尊重他人隐私,不等于能够隐瞒包庇犯罪;生活中没有绝对的隐私权。
最后,我做了这样的讨论总结: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孔子的“礼”论,也反映出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从心理学角度讲,窥探他人隐私也是一种好奇心的表现,但是如果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那就是违法行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别人知道甚至传播,因此我们都要学会怎样尊重他人的隐私。我国法律对因为宣扬隐私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生活中基于彼此的信任我们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的小秘密。此时,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尊重隐私需要强化我们对他人的责任意识、信用意识。所谓责任是保证隐私的安全;所谓信用是体现对他人的忠诚。只有责任和信用才能为我们的隐私建立安全的平台。结论是:
(1)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是现代社会生活我们应共同遵循的文明准则之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而相互尊重的主要内涵就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得到尊重程度反映了个人所处社会文明的水平的高低。个人隐私越是得到尊重越是表明这个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越高;
(2)尊重他人隐私的表现:理解他人保持自己隐私的权利,不刻意的打听别人的秘密;同时,也要肩负为他人保守秘密的责任,不经当事人本人的允许,不向第三者散布当事人的隐私;
(3)现代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机制的健全,在这样的社会里,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的公民的义务;
(4)现实生活中隐私权的获得不到绝对的,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都必须被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中,也就是说绝对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5)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个人的信息,除非本人允许任何商业机构、个人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便构成了民事侵权,受害者有权依法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在此过程中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6)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隐私: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与人交往中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和适度的情感距离,不向他人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从课后学生的反馈看,通过自己对教材的整理和素材的收集,他们对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的隐私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同时也反映由于自己的参与程度较深所以对教学目标的体会更深,他们一致要求以后这样的教学方式要多使用。
关键词:复式记账原理;本科教学评估;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是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各高等院校都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制定了相应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对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和立卷归档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原始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依然欠缺,同时由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检查门类较多,包括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评估,新专业评审等,在根据不同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资料整理的过程中,容易因档案的交接和流转而发生遗失现象。
一、会计循环与档案管理流程
通常情况下,企业以一年作为一个会计周期,以日常交易为基础,以记帐凭证为依据,对财物的进出进行分类登记,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交易。因此,会计信息处理是一个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这个过程叫做会计循环。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开设帐户:根据企业历史交易情况开设总分类帐户,设置会计科目。
(二)会计分录:根据会计凭证在分录簿中序时记录交易项目,并编制科目汇总表。
(三)过帐:将分录簿记录的内容过到相应的总分类帐户中。
(四)试算平衡:即编制试算平衡表,检验分类帐户中各项借方余额与贷方余额是否相等。
(五)编制财务报表:通过编制财务报表说明本会计年度内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
会计循环的具体图示如下:
与会计循环类似,高校教学挡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工作环节也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管理过程,前后继起,环环相扣。与此同时,对教学档案的交接流转也必须如会计帐簿作帐一样,清楚记录档案的来龙去脉,以避免遗失现象的发生。但和会计循环不同的是,它通常以一个学期为管理周期。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教学常规工作先编制目录索引,建立目录与数字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记录每个目录项下资料的存放,交接和流转情况。然后开设总分类目录,根据总分类目录,设置文件盒。依据内容需要,建立统一的格式。格式一般包括总目录代码、分类目录代码、材料项目名称和盒编号四部分组成,按顺序依次排列。最后根据要求将收集的教学文件分类归档,以实行标准化的集成管理模式。其具体操作图示如下:
二、会计科目与档案目录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标志或项目。会计对象包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为了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就需要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分门别类地确定项目。由于会计要素反映的经济内容有很大不同,在经营管理中当然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不仅要按照各会计要素的不同特点,还应该根据经济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别、分项目的核算。
(一)目录设置必须结合教学主体的特点。即根据教学主体的需要,本着全面反映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及结果的目的来确定应该设置哪些档案目录。
(二)设置档案目录必须满足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一是要符合国家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来划分教学业务档案的类别,设定分类的标识;二是要符合高校自身教学管理的要求,以便于为高校的常规活动、项目决策及信息管理。
(三)设置档案目录要将统一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由于各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活动有一定差别,因此在分类目录的设置上,需要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所谓统一性,就是在设置档案目录时,对指标的设置标准、口径需要统一。所谓灵活性,就是在能够提供统一指标体系的前提下,各个单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设置或者增补反映本高校特色项目的目录。 转贴于
(四)设置档案目录的名称要简单明确,字义相符,通俗易懂
档案目录作为分类标识,要求简单明确,字义相符,这样才能避免误解和混乱。简单明确是指根据教学活动的特点尽可能简洁明确地规定科目名称;字义相符是指按照中文习惯,能够望文生义,不致产生误解;通俗易懂是指要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文字,便于大多数人正确理解,也能够为高校之间的学习交流提供便利。
(五)设置档案目录要保持相对稳定性
为了便于在不同时期分析比较教学评估指标和在一定范围内汇总各项指标,应保持档案目录相对稳定,尽量不要变动目录的名称、内容、数量,使分析指标保持统一性和可比性。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可以建立如下主要档案一级目录名称对照表:
在一级目录下,为方便查找和管理,还可以下设二级目录和三级目录。此外,对于跨连续几个学期的教学档案,如 :专业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创建,实验教学区,产学研基地等项目可以灵活处理,单独开设独立的目录,突出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而不必仍以一个学期作为档案的管理周期。
三、财务报表与文件汇编
会计财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会计报表为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重要信息;为国家经济管理机构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提供必要信息,为投资者和贷款者进行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与之相类似的是,本科教学评估过程中通常要求提供三个部分的材料,即:(一)自评汇报材料,也就是《自评综合报告》。它是在利用原始档案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后重新撰写制作而成的材料,作用是让专家了解本科教学工作的基本情况,使专家看了以后能对学校本科教学的整体水平作出价值判断;(二)佐证材料,它是由高校档案部门、校内各部门所保存的档案经过统计分析等加工处理而来,作用是支撑自评材料中所反映出的对自身教学工作所作出的正面评价,起到增强说服力、提高可信度的佐证目的;(三)备查材料。它是由高校档案部门、校内各部门所保存的原始档案直接转化而来的。其中,备查材料的准备在每学期平时的资料整理过程中已经完成,在迎接本科教学评估的准备过程中,主要是完成资料的清查工作和部分材料内容的查漏补缺工作。佐证材料部分应在学期末聘请专人对各部分材料进行档案汇编,将材料整理成有组织有体系的内容,装订成册,总结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进步和不足。自评汇报材料起到了会计财务报表的作用,它是在备查材料和佐证材料基础上进行归纳后重新撰写制作而成的综合报告,是全面反映本科教学水平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此部分通常于本科教学评估前一个月内完成。
四、结束语
教学档案材料内容丰富、类别繁杂,涉及面广,如何根据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性质并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办法,对于整个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及日常档案管理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借鉴财务会计账目处理的方法对档案管理进行流程再造,为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档案材料的散失提供解决途径。总之,遵从客观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不断摸索,寻找适合教学档案管理的有效方法,是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保证,是每一个档案管理工作者的不懈追求。
参考文献
[1]赵彦昌,刘柳.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与档案管理[J].中国档案学研究,2006,(4).
[2]陈祖芬,张煜明.档案学本科教学评估体系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2,(06).
【论文摘要】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既不同于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作为一般哲学方法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它是在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其核心是具体的社会实践观)为基础,通过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建构而成的。
作为总体上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在19世纪中期已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则至今尚未被系统地建构起来。尽管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看法所存在的严重偏差无疑是主要原因。人们习惯认为,既然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研究社会历史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那么就没有必要研究和建构所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诚然,历史唯物主义是迄今以来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但它只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不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问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笔者认为,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随着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19世纪中期的正式形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系统而全面地展开。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尽管韦伯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作为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但他也试图同时综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作为其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补充。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学定义就体现了他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倾向。他说:“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简言之,社会学或理解社会学就是一门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也就是说,理解社会学除了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之外,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因果性说明,即将对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理解。因为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需要理解,但仅有理解还不够。因为无论理解有多高的明确性,它终究是一种主观形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假设。因此,理解社会学就是要将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相结合。很显然,韦伯将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视为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结合,其中,解释性理解就是一种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而因果性说明则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论。因此,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就是一种由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
温奇对于韦伯的这种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开展社会学研究的尝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在其名著《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中集中探讨了韦伯有关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即“获得对一个行为的意义的‘阐释性理解’,与提供了导致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然而.温奇对韦伯综合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统计学方案”,即“理解是一种在逻辑上不完全的东西,它需要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补充,即统计学的收集方法”f31(P123)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温奇看来,“如果一种给定的阐释是错的,那么统计学——尽管能指出它是错的——也决不像韦伯所说的那样是评判社会学阐释之有效性的决定性的、终极的法庭。这时需要的是一种更好的阐释,而不是在类型上不同的东西。”网(P123)尽管如此,温奇仍然沿着韦伯的思路,尝试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只不过他不像韦伯那样仅仅局限于以方法论来谈方法论,而是上升到哲学高度,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基础探讨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互综合的方案。
首先,他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做了“内”和“外”的区分。认为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是一种外部观察的方法论,而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则是一种内部的方法论,因而理解必须在内部关系中进行。其次,论述了说明和理解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理解是说明的目标和成功的说明的最终产物,但不能认为理解只有在已经存在说明的地方才存在,“除非存在某种不是说明的结果的理解的形式,否则说明之类的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说明之所以被称之为说明,仅当存在着,或至少被认为存在着理解中的缺陷,而这样的标准只能是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进而,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是表达在概念中的,而概念构成了我们所关心的题材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也表达了应用它们的人的某些方面的生活特征。”总之,尽管温奇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即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但是“温奇的此种‘说明’和‘理解’的结合仍然强调因果说明(逻辑)空间与理解(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存在边界,因此,在关于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关系的辨析上仍然晦暗不明。”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他说:“因果关系并非以永恒联系的‘规律’为前提(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肯定是相反的),而是以①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和②因果效力的观念为前提。行动是由能动者对他或她的意图的反思性监控所引发,这种意图不仅与需要有关,而且与对‘外部’世界的需要的评价有关,这为本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行动者自由的充足解释;我并不因此以自由反对因果关系,但更愿以‘能动者因果关系’反对‘事件因果关系’。由此,在社会科学中,‘决定论’涉及任何将人类行动完全还原为‘事件因果关系’的理论方案。”很显然,在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之间关系的看法上,吉登斯不同于温奇,因为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无边界的。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structure)指的是“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这一点当然不妨碍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延伸开去,超出任何个体行为者的控制范围。它也不排除以下可能性,即行为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却正是得益于这些行为者自身的活动。”很显然,吉登斯将“行动者和结构”这一“二元论”化为“二重性”,尝试在具有反思性和连续性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中解决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可以具体化为“个人行为的自主性或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之间的对立。这一具体的对立关系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中得到了统一,其统一基础就是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
韦伯、温奇以及吉登斯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韦伯强调综合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来开展社会学研究,但他认为因果性说明只是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因为他所主张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文科学方法论。温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出发深刻阐释了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但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还是有边界的。温奇的不足之处在于他没有找到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的现实基础。吉登斯从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立场出发来综合或统一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并最终将它们的综合或统一建立在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但他仍然在方法论的漩涡里打转。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或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或哲学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人们对于社会所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哲学,以这一社会哲学指导去观察、研究、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现象就是所谓研究社会的方法论,即社会科学方法论。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社会哲学为基础的。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对相互对立的科学方法论,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它们分别以两对对立的社会哲学为基础。首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社会独特论”和“社会类似论”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独特论”认为社会虽然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从而与自然区别开来。社会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人文或文化现象,是人的主观活动的结果。因此,在“社会独特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独特的人文或文化现象。那么不应照搬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实证的方法),而应运用人文科学方法(理解的方法)来研究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社会类似论”认为社会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自然的~部分,社会是一种“类自然现象”,具有类似于自然的客观特点和规律。因此,在“社会类似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与自然相类似的现象,那么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即实证的方法)对于研究社会现象也应是十分有效的。其次,“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对社会具有先在性,个人是先于社会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离开个人及其行为,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便不复存在,社会或集体仅是“个人的聚集”。因此,从社会唯名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个人主义”,即认为只有从个人行为角度,以个人为分析基点,才能对于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社会唯实论认为尽管个人是社会的主体,个人生活形成社会,但社会不是“个人的聚集”,而是“自成一类”的,它一旦形成便会产生新的特征,这些特征反过来塑造个人意识与个人行为。因而社会并不源于个人选择,相反,个人选择假定了社会的先在。因此,从社会唯实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整体主义”,即认为只有从社会环境角度,以群体、制度和社会为5J-"析基点,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然而,无论是“社会独特论”、“社会类似论”,还是“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实论”,它们都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片面认识,因而都是一种片面的社会哲学。“社会独特论”只看到了社会不同于自然的独特性,即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人文科学方法论而忽视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之相反,“社会类似论”则看到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而忽视了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自然科学方法论而忽视人文科学方法论。“社会唯名论”只看到了社会中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及其客观性、物质性、整体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个人主义”而忽视“方法论整体主义”。“社会唯实论”则看到了社会及其客观性、整体性、物质性,而忽视了社会由以构成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整体主义”而忽视“方法论个人主义”。
【关键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反归纳/逆归纳/自悖/元方法论标准/无合理性原则
【正文】
综观整个20世纪科学哲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方面,许多不断涌现的新观念和新理论,尤其是以波普尔的否证论、库恩的范式理论为代表的一些科学方法论既为科学哲学本身带来勃勃生机,同时又表现出强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成功地应用于数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理学、接受美学、语言学、历史、政治、文化等研究领域,使这些研究展示出全新的分析与境或视野;而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看,自20世纪80年代末,科学哲学却开始走入低谷,成就平平,反响一般,往日的辉煌似乎已不存在。科学哲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萧条的情况?这已成为当今科学哲学家十分关注的论题之一。
在笔者看来,这种境况的原因,在于科学哲学在20世纪后期的发展中陷入了重重困境,一时难以摆脱。然而,正是对这些困境的深入分析,有可能孕育科学哲学理论变革和发展的新契机,就象19世纪末的物理学危机引发了20世纪初的物理学革命一样。因此,目前关键的问题是,困境在哪里?我们应如何认识这些困境?本文即意在对当代科学方法论的五种重要困境加以讨论,(注:鉴于学界对困境1、困境2、困境5的一些内容比较熟悉,在此仅对这三种困境只作简要的补充性说明。)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科学家的信念不是武断的信念,而是尝试性的信念,它不依据权威,不依据直观,而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1]伯特兰·罗素的这一精辟论断道出了标准的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所在。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论构想,标准的科学方法论,一是含有正统的意思,最符合人们思想中科学方法的“本来面目”或经典模型;二是这种构想往往能把其它方法论吸引过来,并成为这些方法论所仿效的对象。该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坚持唯科学方法之用方显科学本色,科学方法是科学活动的标志,是科学合理性的保证。凭借科学方法,科学家的认识活动就可取得成功。这里的科学方法是具有程式性或规范性的实证法,尤其是归纳推理,在科学发展与科学证明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产生于20世纪初)拥有众多的信奉者(包括像罗素在内的逻辑原子主义者、逻辑实证主义者、逻辑经验主义者、一些科学家及社会科学家等),并统治了人们的思想近半个世纪,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才受到挑战。许多的方法论之争都是针对这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而发的。
困境1:对归纳逻辑的反对与辩护
继20世纪初“剑桥发明”(注:“剑桥发明”一词是拉卡托斯用来指在经典的归纳主义之后发展起来的“或然性归纳逻辑”。它始于W.E.Johnson,后来C.D.Broad与J.M.Keynes出席Johnson举办的讲座,并发展了他的思想。)之后,卡尔纳普等逻辑经验主义者进一步阐发归纳原理对科学方法的重要性。赖欣巴赫说:“这个原理决定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从科学中排除这个原理就等于剥夺了科学决定其理论的真伪的能力。显然,没有这个原理,科学就不再有权利将它的理论和诗人的幻想的、任意的创作区别开来了。”[2]自20世纪初至50年代,他们建立的概率主义归纳逻辑成为了众多科学哲学家努力探究的核心。
对逻辑经验主义的归纳逻辑,波普尔首先立足于他的否证哲学进行有力的批评,力图重新解决“休谟问题”(归纳问题)与“康德问题”(划界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按拉卡托斯的看法,“波普尔的名声就在于它对归纳法的批判”,但波普尔竟对什么是归纳都从未明晰地说明过,并且前期与后期哲学在归纳问题上很不一致。拉卡托斯认为,归纳逻辑的原始目的是“从怀疑论中拯救科学知识”,存在着某种归纳原则或拟归纳原理可以把“实在论的形而上学与方法论的评价、逼真性与确认性联系起来”。[3]
自称是反归纳队伍中“一名上尉”的沃特金斯(J.W.Watkins)认为拉卡托斯的归纳进步观站不住脚,因为确认评价只报道过去业绩,而逼真评价仅包含将来业绩,我们无法从确认评价推进到逼真评价。他拒绝所有的非演绎推理,认为一切非演绎推理都具有非转化性。科学知识可分为多个层次——层次0(感觉报告)、层次1(简单陈述)、层次2(经验概括)、层次3(精确的经验规律)、层次4(科学理论),其中不存在任何合法的从低级层次到较高层次的“归纳上升”。但从层次0到层次1将包含一个“跳跃”。艾耶尔曾提出,这种“跳跃”可由某种非归纳性的并能为人们接受的推理来实现。沃特金斯把艾耶尔的这种推理称为“某种拟归纳推理”[4],并认为波普尔令人遗憾地走向“彻底的”或极端的怀疑论[5]。对于归纳问题,沃特金斯试图提供一种实用主义的解决方案,并宣称这种方案要比他在《科学与怀疑论》中提出的论点更为简单和更好。[6]
为摆脱归纳逻辑的困境,(1)赫斯(MaryHesse)、亨迪卡(JaakkoHintikka)等自20世纪80年代对卡尔纳普传统进行修正和完善,赫斯提倡以枚举逻辑作为科学推理最基本的形式,用它来重新阐释其它形式的归纳逻辑(如科恩的消去式归纳逻辑)。她坚持一种比卡尔纳普允许更多随条件变化的并处于有限形式中的归纳逻辑,“归纳的核心在于它是一种对综合性理论系统的研究没有保证获得实用主义知识的最佳途径。”[7](2)科恩(JonathanCohen)提出了非概率主义归纳逻辑。他认为,许多科学哲学家只注意培根归纳的方法论意义,却忽视了它的逻辑方面——证据的性质及命题之间归纳支持的逻辑关系,他力图用一种成熟的现代逻辑形式重建培根的归纳。这种新培根式归纳逻辑包含了两个主要因素:(A)相关变量的方法,该方法表明归纳支持因不同的证据而有不同的等级;(B)一般模态逻辑,“它可以达到对非外延性的多个等级的形式化”,[8]因为二值等级形式捕获不到非外延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这种模态逻辑可把归纳支持的等级表示为通向“近律性”(Legisimilitude)的阶梯。
赫斯、科恩等人还试图为归纳逻辑提供广泛的成功应用,如科恩出色地将自己的新归纳论应用到如医学、心理学等一些领域中去,并得出结论:非标准形式的归纳推理也具有与其它归纳相同的结构([8],P.26)。
对上述争论,牛顿-史密斯(W.H.Newton-Smith)指出:“完全抛弃归纳的波普尔与勉强使用归纳的拉卡托斯都不能建立起他们各自的方法论与科学目的之间的纽带”[9],在波普尔的体系中存在着一种否证法与逼真性之间的二难困境。牛顿-史密斯着重阐述了包含“在最终检验中所需要的其它特殊因素”的“元归纳”(meta-induction)观。([9],pp.224~225)
困境2:反对方法和方法论危机
科学历史主义的兴起促成了这样一种新观念:科学哲学家必须正确对待科学的历史。这种观念挑战了20世纪60年代以前两个最有影响的方法论钢领(即归纳主义和波普尔纲领)。库恩本人虽然提出几种评价标准(精确性、简单性及有效性等),但他把这些标准“比喻为像‘深思熟虑而后行’之类简单而无用的格言”[10],在相互竞争的理论之间的选择取决于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混合,取决于共同标准和个人标准的混合。
费耶阿本德质疑以往的科学方法研究在实际科学中的可行性,认为探求一种指导科学家从事理论选择的规则系统的努力虽然具有悠久的传统,但却是失败的。他展示了一幅比库恩更为激进的图景:(1)“逆归纳”,他认为逻辑经验论的“证明”式归纳与波普的“证伪”式归纳是归纳这一枚硬币的两面,提出了“逆归纳”(counter-induction)的概念,其中counter-意指在与归纳相对立的方向上行进,在此归纳仅是一个参照物而已。“我们可以通过逆归纳法来推进科学”,这就要求我们做两件事:一是提出与公认的并得到高度确证的理论不一致的新理论(注: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坚持,新假说必须与公认的理论相一致。费耶阿本德反对这种一致性条件,譬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与伽利略自由落体定律并不一致:重力加速度对前者来说是一个变量,而对后者则是常数。一个科学家要想使自己的观点包含更多的经验内容,就必须引进其它的理论观点,采取理论多元论的立场。),反驳一个理论的证据往往不是借助于事实,而在于提出新理论。理论的进步并不是一个一致理论的系列,而是一个“日益增长的互不相容的各种可取理论的海洋”。他认为,专家和外行业余爱好者、诚实者与说谎者一起参与争论会促进科学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二是提出与充分确凿的事实不一致的假说。一个理论所以与证据相冲突,不是因为它不正确,而是因为证据被污染。要批判这种证据就应当发明一种新的观念体系。“第一步跨出这一循环,或者创造一种新的概念体系,如一个新理论,它与极小心确立的观察结果相冲突,并挫败了最合情合理的理论原则,或从科学之外,从宗教、从神话、从不胜任者的思想,或从疯子的思想漫游中引入这样一个体系。这一步又是逆归纳的,可见,逆归纳既是一个事实——离开它科学不能生存,又是科学游戏中一种合法的且又非常需要的行动。”[11](2)说服人的技巧。库恩曾以“常规科学”意指知识发展中平稳的和逻辑的间歇。费耶阿本德则干脆否定这种“常规科学”的存在,认为科学决定的作出、理论的接受是一种说服人的事情,包括理论支持者的威望、年龄、及参与争论的技巧等(注:在费耶阿本德看来,伽利略的成功并不在于他的观察和实验(在《恒星的使者》中对月球的描述自相矛盾,用望远镜观察月球的演示是失败的),而在于他宣传自己学说的技巧,他说:“伽利略这个善于耍滑头的人比起我们通常对这位肃然起敬的、执着的‘真理探索者’来说是一个远为有趣的人物”。([11],p.68))。因此,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实际上是反对科学方法的唯一合法性,并不是取消方法。他坚持各种方法平等的多元方法论。
此外,奎因、普特南、罗蒂、哈金(I.Hacking)等人根据各自的理由坚持,人们所能做的只不过是描述自然科学家所使用的方法,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容许我们去发掘具有规范性特征的方法论的余地。在这一系列质疑之下,标准的科学方法沦陷于危机。
困境3:当代科学方法论家的自悖
科学方法论危机“令人沮丧,但要取消方法论还为时早了点”[12],科学方法论者们试图拯救和重建科学方法论,但结果处于自悖的困境中,这里仅以其中三位为例来说明(参见[19],pp.344-351)。
1.拉卡托斯的自悖
拉卡托斯(A)拉卡托斯力劝科学家作出新颖的预见:如果预见正确,就认为你的理论是进步的;如果错误,就进行拯救理论硬核的活动;如果不能作出长时间跨度的任何成功预见,那么你的研究纲领是退化的,应当抛弃。如何知道哪一种方法论是进步的呢?拉卡托斯认为,一种方法论应说明“伟大科学家的价值判断”,而要满足这种说明就必须对方法论作出某种合理的重建。他指出:“在撰写一种历史性案例研究时,一个人应采用下列程序(1)给出一种理性重建,(2)尽力将这种合理性重建与实际历史相比较,并批判缺乏历史性的合理性重建及缺少合理性的实际历史。”[13]人们不必关心特殊反常的价值判断,拉卡托斯更“强调科学研究纲领与方法论研究纲领之间深远的类比,并且强调像‘经验陈述’可被一样,规范的‘基础论断’也可被方法论。”[14]即通过规范的方法论来重建科学史,以便使科学史尽可能合乎理性的目的。这里,拉卡托斯强调的是方法论的规范性、重要性和优先性。
拉卡托斯(B)拉卡托斯曾对波普尔的试错法不屑一顾,但他对研究观领中硬核的解释却是“实际上硬核并不是一出现就是全副武装的……它通过长期的预备性的试错过程而缓慢地发展。”([13],p.26)这样,我们如何通过襁褓中的硬核来确立研究纲领的存在?如何理解硬核的无错的硬性?又如何通过硬核来形成对其它因素或成分的规范力量?对于一个研究纲领比另一个研究纲领更进步的情形,拉卡托斯认为我们无法接受其中一个研究纲领,进步并不意味着接受;相应地,我们无法凭借方法论来得知科学家接受或抛弃哪个理论,因此拉卡托斯的方法论已失去了它的规范能力。
2.劳丹的自悖
劳丹(A)在《进步及其问题》(1977)中,拉里·劳丹提出了与吉尔(A)不同的观点。当在阐明历史与方法论的相互关系时,劳丹采取了一种直觉主义的方式:“(1)到了譬如1800年,接受牛顿力学、拒斥亚里士多德力学是合理的;……(6)在1925年之后接受广义相对论是合理的;……我将要主张的是存在着一组广泛的人们所坚持并相似于上述情形的规范判断,这组判断构成了我将称之为我们偏爱的关于科学合理性的前分析直觉(PI)。我们关于这类情形的直觉可用作评价不同的规范的合理性模型的试金石。”在劳丹那里,这种前分析知觉的标准是固定不变的,它成为方法论的一种根基。
劳丹(B)前分析直觉本身毕竟是变化的,受制于一些历史条件。劳丹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抛弃他的前分析直觉标准,宣称我们必须完全摆脱对直觉的任何依赖;而致力于建构一种联结规范性与描述性的规范自然主义(normativenaturalism)。
3.吉尔的自悖
吉尔(A)自20世纪60年代历史学派兴起以来,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在衰退,但仍有其忠实的斗士。吉尔就是突出的一位。他坚持科学的哲学与科学史之间的关系不是紧密的,而是一种基于利害关系的结合(amarriageofconvenience)。他提出了许多反对科学哲学与科学史密切相连的观点,譬如,他认为循环性问题对理论选择标准的任何历史途径而言都带有尖锐的挑战性。他说:“设想……历史对理论的理性选择提供经验证据。在这一情形中,这一说明本身就是一种经验的结论,或广泛地说是一种理论。但要在历史证据的基础上选择一种关于理论选择的理论,一个人就必须总是具有某些理论选择的标准。”[15]这里,吉尔坚持从历史中获取准则就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论证,结果只能导致一种恶性循环。
吉尔(B)进入20世纪80年代,自然主义激流勇进,吉尔也情不自禁地加入其中。起初作为历史反对者的吉尔现在却是历史的一位知心朋友。吉尔在《走向一种统一的科学理论》(1984)一文中明确指出,方法论与历史之间的关系“就是理论模型与经验证据之间的这种标准关系”[16]。按吉尔的自然主义,科学对经验世界建构理论,哲学则对科学世界进行理论化。这两种理论化遵从相同的方式,都具有历史性的特征。
对上述的自悖,科学哲学家大多采取了批评的态度。拉卡托斯在(A)中对历史的理性重建无疑受到许多科学历史主义者的反对,如霍尔顿(GeraldHolton)认为拉卡托斯的这种观点令人难以接受。库恩则称这种观点“一点也不是历史,而是制作实例的哲学。”而拉卡托斯在(B)中对方法论规范能力的取消无疑是较(A)更加远离科学方法论。
罗伯特·布朗(RobertBrown)认为,劳丹、吉尔提出的自然主义经不起推敲,因为自然不会欺骗,不会犯错误。而科学家却不然,他完全可能这么做。再如,引力理论不允许一个真实的逆实例的存在,但在合理性的正确理论之下却可以存在大量不合理行为,正如在我们正确的道德信念(即谋杀是错的)之下仍存在着谋杀者的谋杀活动一样。吉尔从(A)到(B)的转变表明他从对科学方法论的坚持变为对历史因素的侧重。与吉尔相反,劳丹从(A)到(B)的转变则说明他进一步疏远历史而亲近(方法论的)规范性。
困境4:元方法论层次上的困境与无合理性原则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方法论的重心开始向元方法论转移。
什么有资格构成科学方法的标准?这一问题是促成科学方法论重心转移的核心问题之一。西格尔认为,要为科学方法寻求一种确定的唯一程序是错误的,不存在确保科学合理性的程序,而只有对证据的承诺。[17]多数当代科学方法论者对元方法论研究的必要性确信无疑。但出人意料的是,劳丹否定元方法论存在的价值。他认为,历史主义学派的元方法论是,对一种科学方法的评价要依据它在多大程度上能把过去科学家的选择再现为合理的,而这种元方法论没有正确对待这样的事实:科学家的目的和背景信念都因人而异,尤其在不同于我们的科学时期时就更是如此。如果科学家的目的在某些重大方面随时间发生变化,我们就没有理由希望用我们的方法去衍涵关于具有不同目的的活动者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的任何东西。无论合理性是什么,它都具有特定的活动者与特定与境。劳丹认为,元方法论就是方法论的认识论,它如果存在则不应视为绝对命令,而应看作假言命令,我们在竞争的方法论中进行选择的方式与我们在竞争的经验理论中选择的方式完全相同。因此,我们不需要关于方法论的一种特殊认识论。([12],pp.19-31)劳丹虽然宣称否定元方法论,但事实上仍建立了自己的元方法论(注:对此许多科学哲学家都给予了肯定。西格尔(1990)、沃勒尔(1988)、多普尔特(GeraldDopplet)(1990)、列普林(J.Leplin)(1990)等对劳丹的元方法论作出了各自的评论。)。劳丹建立的网状模型理论本身就是对一种元方法论理论的建构,并引起了元方法论层次上的一系列争论。沃勒尔尖锐地指出,劳丹的网状模型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种二难困境:“或者存在着一个方法论原则的不变的核心M[*],或者一切都是变动的。有这样的一介M[*],网状模型则是旧的塔式模型的一种精致论述或注释性变换;若没有这样一个M[*],该模型陷入相对主义。无论那一种方式,劳丹的‘第三’选择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有竞争性的立场而被排除。”[18]
罗伯特·布朗认为元方法论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公正地对待历史,(2)公正地对待概念性东西。”[19]他认为,劳丹与拉卡托斯的科学哲学都试图对(1)给出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加伯(D.Garber)及其他先验的方法论者集中于(2)。他们都是片面的。基于科学的实际历史,布朗提出了如下的一种规范的元方法论标准(R):“若(其他方面都相等)某方法论使其理论性重建与规范性重建符合最多的科学史片段,同时与相关的独立的社会理论相谐调,那么该方法论是最好的。”([19],p.355)
布朗认为,上述标准作为评价相互竞争的方法论提供了一种元标准。这种标准具有许多值得我们赞赏的优点:首先,这一元标准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即科学史必须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理性的。该标准使科学史中的合理性扩大到最大的程度。其次,布朗宣称该标准(R)克服了劳丹的前直觉观点的所有弱点,如,非比较性、基础主义、对直觉的依赖性、历史在检验中的无地位性。第三,这种元标准在形式上相似于宽容性原则(principleofcharity)。宽容性原则试图最大程度地扩大真理性,而(R)则试图最大程度地扩大合理性。第四,这种元标准被一种无合理性原则所支持。
无合理性原则(arationalityprinciple)是一种类似于宽容性原则的方法论原则,即从人类活动的可能选择性解释中选择一个更好的解释。无合理性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当面临在一项活动的合理解释与其它解释(如心理学与社会学说明)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应选择合理性的解释。好的解释就是一种活动原因,是一种好的理由,譬如,对为何爱因斯坦在1905年抛弃牛顿的理论,我们有两种相互竞争的解释:一是认为爱因斯坦这样做是因为他的狭义相对论更好的符合有效的证据;二是认为爱因斯坦抛弃牛顿理论是因为他要反叛他的前辈,并其最基本的概念,即父子之间、代代之间冲突的情景。对这两种解释,无合理性原则告诉我们应选择理性的那一种,即爱因斯坦依据第一种理由去活动。第二层,无合理性原则并非坚持惟有心理——社会因素在起作用,而是说人们通常对一定活动找不到理性的解释,在这样的情形下就必须诉诸于心理——社会(或其它“外在的”)的原因。
在布朗看来,元标准(R)与无合理性原则都试图最大程度地增大合理性,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因此,元标准(R)可以从无合理性那里得到支持。但两者又不能完全等同;元标准(R)是一种在相互竞争的方法论之间进行选择的标准,无合理性原则却假设了一种特定的合理性。
困境5:质疑“评价规则的恒定性论题”
就像弗雷格等人建立演绎逻辑的有效不变的通则一样,20世纪初卡尔纳普等逻辑经验主义者及迪昂、鼓加勒等法国约定论者都极力寻求归纳逻辑的不变原理或统治科学理论评价的恒定规则。这种规则不包含任何容易引起争论的关于世界本体的形而上学假设,同时又必须是普遍存在的、抽象的、理论性的。无论是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可能有时是无效的,科学评价有时也是错误的,甚至某种不正确的评价可能贯穿于整个历史过程之中。但这些无效的推理过程却不能危及到推理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同样这些不正确的评价过程也不能危及评价规则的正确性。评价理论的方法论规则是先验的,并不因经验的不同、过程的不同、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就是在标准的科学方法论构架之下的理论评价规则的恒定性论题。
针对这一恒定性论题,亨普尔(C.Hempel)提出质疑。他认为,某些方法论规则在时间上是相对的。譬如,正如已摈弃宇称守恒定理一样,我们也应抛弃麦克斯韦关于时空定位缺少因果效用的原理,这些准则及其时间相对性取决于我们的世界观。亨普尔得出结论:“必须抛弃合理性理论选择的一切标准都无时间的观念。”[20]劳丹在《科学与假设》(1981)中通过追溯假说方法的历史演进,批评了科学方法永恒不变性观念,他既坚持科学方法的共时性,又坚持科学方法的历时性(即可变性、历史性)。
综上所述,上述科学方法论的五种困境都在各自不同的层面或在不同的理论进程中与科学合理性的“二难困境”[23]发生着某种关联。譬如,困境1是科学合理性的“二难困境”呈现的必要前奏,困境5则是这种“二难困境”在科学的理论规则与历史之间关系上的一种反映,没有困境1和困境5的出现就没有科学合理性对历史因素的内在要求;而困境2、困境3、困境4都是这种科学合理性的“二难困境”在科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内在逻辑与历史之间关系(不谐调的、矛盾的)上的一种体现。以上概述的五种困境仅仅是对科学哲学困境的初步探讨,有待于更为深入的研究。
论点摘编
科学的“真”与生活的智慧/柳延延/《中国社会科学》/2002.1
以西方现性精神为基础的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尤其是发展到20世纪,这已成为深刻影响人类生活的全球性现象。这表明,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确立的现性主义思想方式,向人类敞开了对人类生存极具意义的一个方面,即科学的“真”是人类能够更好地生活于世的基本保证,体现出可贵的生活智慧。但是,科学的“真”并不等于生活的全部智慧,它虽然给人类带来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却不能为人类提供这种生活何以值得过下去的理由。从这一意义上说,启蒙运动的任务尚未完成。今天人类面临的困境表明,一方面,科学技术已不可抗拒、无可避免地成为人类的生存方式;另一方面,启蒙之光的核心也有一片黑暗,当代文化批判的重要任务就是不懈地揭示这片黑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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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王善博:“科学合理性:在转向与困境之间”,《自然辩证法通讯》,1997年第4期,第19页。
关键词:科学教育;高中物理教学;培养学习方法;体现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4-102-01
科学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本内容,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础,按照现代科学观和科学教育观,科学教育不应该只是科学知识的教育,它应该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高中物理教育的主要内容属于物理课程的核心地位,应包括最基本的物理知识、学科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它们是学生智力开发、能力发展、个性形成及后续学习的基本条件。”我们不能只把掌握科学知识当作教育的唯一目的,作为教育工作者更应该关心的是怎样使传播知识的过程成为掌握发现真理、探索新知识的科学方法、开发学生智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过程。物理科学方法在物理教育有以下重要性:
一、从物理学科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学生不但要学习知识,还要科学方法。
按照现代教育思想,无论大、中、小学的什么学科,首先要学生学习这门学科的基本结构,即就是这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规律,以及研究这门学科的基本方法。
二、按照人类认识和学习知识的规律来看,应该注重科学方法。
依照教育心理学规律:人们认识和学习客观规律过程有三个阶段,即建立实践基础阶段、用科学方法进行思考阶段、归纳总结规律阶段。
三、从现阶段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来看,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有利于尽快培养高素质的创造型人才。
以往的物理教学中,我们过于注重知识本身的系统传授,离开方法和思想的知识是“死”知识,消极接受知识的学生只能成为知识的“传声筒”。创造型人才的创新能力包括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方法。学习科学方法,可以使受教育者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科学素养和科学鉴赏力,有利于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学生在早期学习阶段接受科学方法的指导,为将来成为创造型人才奠定全面的素质基础,避免在以后工作中凭个人经验漫无边际摸索,增强自觉性,克服盲目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
四、从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来看,科学方法论比起任何特殊的科学理论影响大。
科学方法是科学思想的具体体现,方法论与世界观是一致的,自然科学方法论是科学与哲学的结合。学习方法论必定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唯物论和辩证法,促进科学世界观的形成。我们怎样进行物理科学方法教育呢?物理科学方法教育是物理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物理教学应以知识教学为主要内容,方法教育应结合教学、能力训练的过程,长期、分散、多角度地进行。笔者认为从下面几点做起:
1、在平时物理教学中,注重物理科学方法的教育。
物理学与其他学科一样,在整体上是由学科的知识和学科的方法论组成的。物理学的科学方法是伴随物理学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物理学的知识和体系是体现和学习物理方法论的最好载体。从教育心理分析可知,在平时教学中,每一位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自己的认识世界的思想和方法在影响学生,对学生的世界观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论新课、实验课,还是习题课,在传授物理学知识的过程中,教师通过对物理学历史发展过程的介绍和说明,并对物理知识形成过程中物理学家的思想和方法进行点拨,在传授知识时,渗透研究物理问题的方法,让学生理解物理学发生、发展和演化及其相应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革的历史规律,了解物理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和物理学理论应用到科学技术的过程,这样必将有助于学生了解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发展的基本规律及物理学家认识和发现物理定理、定律的基本方法,从而“以史为鉴”,有意、无意识地以科学家认识世界本来面目的方式去认识世界 。如我们都知道伽利略和培根方法论对近代物理学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讲授变速运动和牛顿第一定律时,介绍伽利略的研究过程中,把伽利略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法、演绎方法和数学方法结合研究物理问题的科学方法进行点拨,并把培根的从实验方法的需要出发发展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介绍给学生,并在以后的教学中不断渗透,让学生逐步理解和掌握。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转参考文献:
[1]〔英〕卡尔o皮尔逊.科学的规范[M].李醒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2]张鸿骊.科学方法要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德〕卡尔o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5]林来梵.法学方法论辩说[J].法学,2004,(2).
[6]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J].现代法学,2001,(6).
[7]刘大椿.科学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8]张守文.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A].杨紫.经济法研究:第二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9]张守文.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J].法商研究,2003,(5).
注释:
①各类学者之所以纷纷加入方法论的探讨,是因为方法论实在太重要。诚如皮尔逊所言:"整个科学的统一仅在于它的方法,不在于它的材料"。
②如近些年来出版的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拉伦茨(KarlLarenz)的《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等等。
③如果说比较有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大概学者一般会提出"权利-义务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有点类似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但除此之外,恐怕很难提出真正的法学所独有的研究方法。
④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内涵如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看法不尽一致;同时,就法学方法论本身的含义,学者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对此林来梵等学者已经有了一些探讨。
⑤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方法"一词在西文中源于希腊文,是"遵循某一道路、路径"之义;而在我国,学者则认为"方法"一词最早出自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著作,意指"度量方形之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
⑥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包括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即时空人的三维"二元假设")和特殊性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知行"二元假设")。前者体现了经济法同各个部门法的共通性,而后者则体现了经济法同各个部门法的差异性。
⑦随着人们对于实证研究的重视,许多经验方法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例如,调查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已有了广泛的应用;此外,统计方法的运用也正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因为人们越来越强调要"言之有据",在数字化生存的时代,尤其强调要有"数据"。
⑧如维特根斯坦、福柯、波斯纳等大家,就分别在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等重要方法的发展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⑨整体主义的方法或整体主义方法论,曾经被认为是人类最早选择的思维方法和思维模式。例如,柏拉图就被称为"整体主义鼻祖",而且在东方古代先哲的思想中,也大量地存在着整体主义的印记。此外,近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历程中,也存在着多个整体主义的代表人物,如孟德斯鸠、涂尔干等。尽管有学者对其方法论提出过质疑,但不应全盘否定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积极作用。
(10)个体主义方法或个体主义方法论,是17、18世纪以来的一些思想家所坚持的一种方法或方法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米塞斯等。而"个体主义方法论"一词,则是由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08年最早使用的。目前,有许多学者,特别是主张自由主义的学者较为推崇个体主义方法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
(11)系统分析方法是可用于经济法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其中还包含着若干具体方法,如整体分析方法、动态观察方法、级次分解方法、结构分析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