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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策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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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策划

第1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施工单位 纳税策划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基本现状

我国税制结构中存在着相互排斥而又并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流转税种,其中营业税的征收标准为企业营业所得额,征收税源管理、相关财务会计稽查以及税务查收均比增值税简便。然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创新理念的不断加深,简单粗放型的营业税难以满足国家倾向于企业减负的客观需求,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密切程度逐渐增强,笼统化的营业额计算模式使企业步入“虚盈实亏”的可能性变大。为此,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慢慢出炉,分行业分地区逐渐实施,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完满完成税制改革任务。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一定程度的抵扣效应,建筑施工单位可通过进项税适当性抵扣以达到运营成本缩减的目的,如此一来,企业的纳税负担逐渐减轻,营业利润的增多可以启发其创新活力,税务机关部门也可真实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提升其税务精细化管理的整体水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可以很好地实现企业增值额抵扣链条的延伸完善,进项成本的缩减范围显著,有利于企业提升业务创新和改进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另外,营改增税制改革可以很好地避免两税同征所带来的税率洼地,有利于实现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的税务公平性,有利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完善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二、营改增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所面临的问题

建筑施工行业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围后,与此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增值税增收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建筑施工单位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名义上属于所缴纳税种减少,但纳税税率由原先的3%上升到11%,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并没有出现该行业所缴纳税额减少的境况。为此,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纳税筹划具有客观必然性,有必要分析其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1、建筑施工单位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单位所需要的原材料数量品种繁多,上游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也较多,为此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核算抵扣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多而杂乱的供应商中必然存在一些发票开具不合理的现象,甚至供应商的基本货源质量有待考察,若建筑企业无法获取合法的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那么其进项税可抵扣的数额将大大减少。除此之外,受以往惯例影响,一些供应商并不能很快地建立提供发票的意识,遇到发票数额较大的就有可能在运输或价格出现提价,彼此之间达成的交易有可能就此结束,严重影响建筑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更不利于税制改革浪潮的前进。

2、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不规范引致的纳税筹划问题

建筑施工单位实际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订料合同、建筑施工合同以及一些人员劳务合同,需要对这些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非规范化合同会使建筑企业的相关权益失去法律保护,在税务筹划时处于被动地位。一些需要申报的增值税所涉及到的合同若不规范而不能成为有效合同,与此同时企业相关的税务无法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税务筹划成本负担。有关人员用工劳务合同的规范性,如果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不规范就无法取得税务局开具的相关有效发票,在营改增之前如此操作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然而营改增之后规范化的劳务合同成为必然,否则将影响人员成本费用方面的纳税筹划。

3、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后其它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面临着很多问题,除了上述原材料上游供货商和相关联规范性合同之外还需要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企业资金链条供应不足、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企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资金供应链方面,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首要进行增值税先前的资金垫付,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巧遇资信不良的公司,不能及时足额缴付拖欠建筑企业的各种款项,此时企业的资金链条就会面临断裂引致财务杠杆剧增的不利局面。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表现为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增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会出现一定变化,增加了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企业管理不到位表现为相关管理部门对各种票据的保管回收制度执行不严厉,资金链条的充足警戒性把控不严谨等出现混乱管理局面,种种问题叠加出现必然会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纳税筹划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营改增下增强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策划的政策建议

1、建筑施工单位巩固建立与原材料上游供货商的友好合作往来

相对建筑施工单位而言,购买原材料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筹划使其纳税筹划过程的首要关键环节,切实可行比较有效的纳税策划方式是强化加深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可以选择股东参股投资模式进行,或是签订一些合理有效的合作协议。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建筑企业所缴纳以营业额为标准的征收的营业税,营业税是不能进行合理抵扣的如此就变相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其中劳务成本成为劳务输出型建筑行业成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可选择通过加强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涉及到的财务成本和材料成本依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大大降低公司的税务成本,资金雄厚的企业还可以选择兼并对其发展有利的原材料供应商。实际操作运行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所缴纳的税费金额均比较大,完全有能力有实力去兼并一些中小型供货商,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合规合理的进项税完全可以进行抵扣,而营业税并不能进行相关抵扣,为此,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方向就是尽量朝着能够进行税额抵扣目标开展策划方案。除此之外,建筑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相对弱势条件下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进行购买合作,如此可以保障能够获取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相当于为企业自身购买一份保险。建筑企业也可通过设立建筑材料生产子公司,进一步延伸其在建筑行业产业链的纵深度,争取该产业链上更多利润的同时,亦可达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母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时,向子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子公司可通过提高工程材料价格的方式,为母公司争取到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总之,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方向就是尽量从原材料和劳务成本两个方面设置筹划方案,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规避税率提升所引起的纳税总额的增加,有利于企业纳税负担的减轻。

2、建筑行业统一规范相关合同,为合理税务筹划提供依据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有必要梳理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订料合同、购销合同、施工建筑合同以及相关的劳务合同等,这给合同的签订与登记工作提出严格要求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特别是一些订料合同和劳务合同的规范化可大大减轻建筑企业税赋压力,成为其纳税筹划的合理有效的突破口。建筑施工单位对一些大型工程项目选择外对承揽时也需要签订相关合同,但一些企业为逃税漏税而给与被承揽方一定价格优惠甚至包括不签订合作合同,营改增之前并不会对建筑企业产生什么影响,但营改增之后其影响力就变得显著了。建筑企业不能够在为被承揽方提供建筑材料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就无法对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劳务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也无法降低企业的成本。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需要特别关注相关合同的签订,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被承揽方的原材料供应商已经由其先前认定,供应商向建筑企业提供原材料时就无法签订合同,建筑企业更应该要求被承揽方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合作,共同进行相关的材料增值税筹划,已达到三方共赢的效果。

3、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应对其他方面问题的策略

建筑施工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对其它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给与足够的重视,在每个环节、每位员工心目中树立相关纳税筹划理念。首先,建筑企业的资金链条需要严格把控,一般而言,建筑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均比较大,管理过程中需要严谨细致决不允许出现任何差池,否则其资金运作将置于资金管理风险之中。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需要严格控制资金链条的安全,全面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防止出现资金危机的状态。同时,从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的角度出发,实行多元化的纳税筹划渠道。其次,建筑施工单位选拔或者定期培训以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既包括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水准又包括税务专业的水平,通过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同税务局相关人员一道,学习并掌握相关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特别是有关税务核算方面需要及时更新相关人员的知识库,始终保持与最新的税务政策要求相一致。再次,通过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为详细记录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金额、抵扣等情况,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营改增抵减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以适应增值税要求。通过分别按照建筑企业的不同业务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税率,对各项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分别核算企业的减税、免税项目等。最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在员工与中高层领导之间开展灌输多元化纳税筹划的教育理念,使其养成尽量降低成本的素质。

【参考文献】

[1] 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6).

[2] 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6).

第2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款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动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动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的具体行为方式,按刑法第205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人若是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嫌疑了。

金学成原是一浙江农民,手底下掌握有博盛、特优捷、和泰新永等皮包公司若干,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常业,收取“手续费”;巩志武,北京海淀区国税局某税务所工作人员。2000年的时候,金学成找到巩志武,两人精心策划后,金学成首先利用博盛、特优捷公司在海淀区国税局申请到防伪税控系统,指使他人去领购发票,并打印发票对外虚开;在博盛、特优捷公司停售发票后,金学成又启用和泰新永公司,而巩志武则利用其在税务部门工作的便利,熟悉工作环境,私自进入海淀区国税局防伪税控系统,明知和泰新永公司未申请防伪税控的情况下,在打票岗位上向和泰新永公司发售7000余份发票,并读入已被停售发票的博盛、特优捷公司的税控IC卡中,进行读卡卖票、抄报税、解锁重写等违规操作,供金学成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于是,金学成就利用这三家公司在海淀区国税局领购电脑版发票10000多份,向北京8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0余份,税额达人民币4亿余元,且已抵扣税款3.5亿余元,造成税款流失3亿多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

这样的犯罪行为性质是极其恶劣的,造成的国家损失也是骇人的,总结来看,至少两点教训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的。

第一点,是和案件的利益受损方――税务机关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行了《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内容,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处罚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税务机关遵循的并不是国家的明文规定,而是各行其道,税收体制的漏洞比比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申请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或者根本就略去审查这一重要环节,因此,像博盛、特优捷这样的“壳公司”才有机可趁,在根本不需要“内应”的情况下轻松申请到防伪税控系统。另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也有待完善,目的是防止像巩志武这样的“蛀虫”仅凭自己一个人的违规操作就可以实现犯罪目标。

第二点,这800余家企业的存在为金学成等人的犯罪带来了的市场。这800余家企业之所以会去购买金学成等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动力还是利益的驱动,因为首先金学成等人虚开出来的发票是能够在税务局得到抵扣的,其次,由于金学成的发票并不是真正的购货收款凭证,其价格由金学成来定,因此购买发票的企业肯定能从中渔利。然而,这些企业却忘记了经济交往最重要的一个规则,那就是“诚信”,失却了以诚信为基础的经济秩序,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都会被打乱,国家赖以生存的税收制度也将失却其存在的价值。

第3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税务筹划; 模型; 临界点; 增值率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1-0094-04

一、背景

税收体系的完善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促使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税制改革,国家对其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越来越多。“国五条”的颁布一方面规范了房地产行业的运作,另一方面避免了投机行为的泛滥。当前房地产行业面临的政策环境较为复杂和多变,新的“营改增”方案也在逐步向房地产行业靠拢[ 1 ]。面对不断变化的税收环境,房地产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筹划的关注力度。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土地增值税越来越多地受到财务人员的关注。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水平将有助于企业在面临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状况下作出最理智的决策。

二、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都应当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新鲜,研究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文章也越来越多。然而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税务筹划依然只停留在对个别实例的筹划,在税务筹划实践或是可参阅到的文献中,每一例税务筹划方案仅仅只针对该实例个案有效,这并不能为广大房地产企业直接应用和借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一个通用的税务筹划模型,将个体化的税务筹划方案公式化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划分税率累进级次。正是由于这种超率累进税率才使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此外,纳税人在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纳税。此项优惠政策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减少税负的优惠,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三、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模型

(一)建立模型的意义

在纳税筹划实务或一些研究文献中,所提及的税务筹划都是以实例为依托,根据一个公司或企业的数据来进行税务筹划。这样,一方面,税务筹划的计算量会变得十分复杂,企业为了寻求最佳方案,需要不断地调整项目的各类预期数据,进而计算税务筹划的可行性,要得到最优方案可能需要进行多次策划和计算;另一方面,每一个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他企业要想复制和效仿并不切实,主要体现在数据类别和大小的不一致性上。因此,实例的税务筹划只能起到一种引导方向的作用,而具体如何去做,还要一遍遍地去试探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税务筹划模型的建立,有助于解决上述两方面的局限性,不仅可以简化计算量,还可为更多的企业所借鉴。企业依据模型的前提条件并根据项目特点套入自己的数据,就可选择适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并根据二元一次函数方程的递增递减性得出企业的最佳筹划方案。

(二)模型的建立

假设房地产企业A目前有个待售项目,属于普通标准住宅,这个项目的预期销售收入用字母Y表示,土地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用字母X表示,其他计入损益但不计入扣除项目的支出用Z表示,项目增值率用n表示。模型中涉及的税率为: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契税3%(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并无统一标准,且实际数额很小,在建立模型时暂不考虑这一项税费,房地产企业在实际应用模型的过程中,可自行加入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数,届时推导出的系数将会出现微小的偏差)。

本模型依据项目的增值率整体分为三种情况:项目增值率低于20%、项目增值率等于20%、项目增值率高于20%。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将根据增值率的高低分别推导出两种税务筹划方案:降低增值率和分割收入。

1.利用税收优惠临界点

(1)项目增值率低于20%

在增值率低于20%时,企业虽然享受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此时企业的利润也较低,一般企业很少会为了避税而大幅度降低销售价格,并且在低于20%时,企业并没有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这种情况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简单的增加销售额来实现,在此不作分析。

(2)项目增值率等于20%

土地增值率可用下列方程式表达:

化简可得,=0.2,分子代表土地增值额,分母代表可扣除项目金额。

营业收入:Y;营业税:5%Y;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土地增值额:94.5%Y-X;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1):Y-X-Z-5%Y-5%×(7%+3%)Y。

分析土地增值率化简后的公式会发现:如果收入增加a元,即营业收入变为Y+a时,根据真分数的性质,毫无疑问土地增值率会上升,那么企业就无法享受税收临界点带来的优惠。如果成本增加b元,即土地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变为X+b时,此时增值率的分母增加,分子减少,故而增值率会低于20%。接下来再调增营业收入Y,便有了充分享受税收临界点的优惠空间,那么Y究竟可以增加多少呢?

令=20%,经过化简可得,a≈1.284b(取小不取大)。也就是当Y增加额不超过1.284倍的b时,企业的增值率在20%以下,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保证税收优惠的前提下,显然可以看出Y的增幅比X大,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赚得更多的利润。但收入增加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详见下文。此外,除了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外,还应考虑到营业税的增加以及以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加。

当Y和X同时调增时:

营业收入:Y+a;营业税:5%(Y+a);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a);土地增值额:94.5%(Y+a)-(X+b);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2):(Y+a)-(X+b)-Z-5%(Y+a)-5%×(7%+3%)(Y+a)。

税前利润(2)-税前利润(1)=(Y+a)-(X+b)-Z-5%(Y+a)-5%×(7%+3%)(Y+a)-[Y-X-Z-5%Y-5%×(7%+3%)Y]=94.5%a-b

令:税前利润(2)-税前利润(1)>0,经化简可得,a>1.059b(保留三位小数时取大不取小)。

根据以上推导,得到了a的取值范围,即1.059b

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万科某集团公司计划销售收入即Y=100亿元,开发成本为X=467/6亿元,Z=10亿元,此时的增值率n恰好为20%,通过同时增加收入和成本来进行税务筹划。假设增加成本b=10亿元,那么收入增加额a的取值范围为10.59~12.84。当a=11时,利润增加为0.395亿元;当a=12时,利润增加为1.34亿元。由此可以知道在推算出的取值范围内,a越大则税前利润增加就越大。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需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在对销售额进行调增时,应当注意结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合理制定销售价格,不能一味地盲目增加b和a。

(3)项目增值率超过20%

当增值率超过20%时,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又提高利润,顺着前面的思路,可以采用提高成本的方法。通过销售价格不变来降低增值率,或者成本不变来降低销售价格,都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然而同样是性价比提升,第一种方式可以提升商品房的质量,因此建议选用第一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仍以上文中的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Y=100亿元,X=74.5亿元,Z=10亿元,此时n=25%,采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通过增加b来降低增值率从而增加利润。将上述取值代入公式可得b的取值范围3.34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势必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筹划造成影响,对于未超过临界点时进行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以后,由于成本上升幅度低于收入的上升幅度,很可能导致增值税的上升,进而造成以其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上升,使得利润下降;对于超过临界点以后进行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以后,由于销售价格不变,成本上升,很可能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上升,进而减少增值税税负,从而影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下降,最终使得利润上升。

2.利用B公司分割收入

根据上述推导结果,当增值率n大于27.3%时,无法通过单纯的提高成本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此时可以通过其子公司B将收入分为两部分[ 2 ],即房地产企业A以增值率20%的价格将房产销售给子公司B,从而享受税收优惠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再由B公司以预期收入的销售价格将商品房出售。在这种方案下,因子公司是不属于可享受20%税收优惠的企业,此时,如果A公司在税务筹划前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么A公司要适用30%的增值税率,税务筹划后,B公司也要适用30%的增值税率,并不能为企业增加更多的利润,反而会因为重复征收的营业税以及增加的契税而降低利润,因此,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应当适用于A公司税务筹划前增值率超过50%的情况。假设A公司的增值率介于50%~100%之间,适用40%的增值税率,税务筹划后A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子公司B适用30%的增值税率,由此降低适用的税率来增加利润。

(1)在税务筹划之前

营业收入:Y;营业税:5%Y;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土地增值额:94.5%Y-X;土地增值税:(94.5%Y-X)×40%-[5%Y+5%×(7%+3%)Y+X]×5%=37.525%Y-0.45X;税前利润(3):Y-X-Z-5%Y-5%×(7%+3%)Y-(37.525%Y-0.45X)=56.975%Y-0.55X-Z。

(2)在税务筹划之后

1)A公司

营业收入:(600/467)X

营业收入计算如下:为使A公司的增值率恰好为20%,用M表示营业收入,需满足下列等式:(M×5.5%+X)×1.2=M,解得,M=(600/467)X;营业税:(600/467)X×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0/467)X×5%×(7%+3%);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4):(600/467)X-X-Z-(600/467)X×5%-(600/467)X×5%×(7%+3%)=0.214X-Z(化简后保留三位小数,取小不取大)。

766时,税务筹划前,A企业的增值率约为60.97%(取大不取小)。那么,用此税务筹划方案,应当注意增值率的取值范围,即60.97%

以上文房地产企业为例,Y=100亿元,Z=10亿元。当X=50亿元时,n=80.18%符合上述税务筹划的条件,此时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润增加值为1.075亿元;当X=55亿元时,n=65.29%符合上述税务筹划的条件,此时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润增加值为0.265亿元。显然,在适用范围内,增值率越高,税务筹划后增加的利润就越高。

在上述筹划方案中,由于营业税是以全额计征的,因此在A将商品房销售给B时,B多承担了一部分营业税以及由此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重复征税),且B公司并不能享受20%增值率的优惠临界点政策,另外还加收了一道契税。房地产行业在2016年实施“营改增”后,本方案的税务筹划将更有助于节税,既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又减少了以此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模型推导结果如表1所示。

四、结语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建立模型进行研究,可以为广大房地产企业提供通用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数据在模型推导出的范围内选取适合自己的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此外,上述模型的研究仍有不足之处,由于印花税税率较小,并且如果考虑到印花税的成分会使计算变得繁冗复杂,因此在建立的模型中未考虑印花税的变动在税务筹划中的影响。一般来讲印花税缴纳的数额较小,企业在实际套用模型进行税务筹划时,尽量不要打球,以免因为小的误差造成税务筹划失败,可以在变量浮动范围内选取更稳妥的方案。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有很重要的地位,房地产行业的计税基础通常是以万为金额单位,缴纳税款时涉及的金额也较大,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好税务筹划这把利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这将依赖于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选取是否恰当。此外,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其所处的政策环境时常变化,为了企业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谋求一席之地,扎稳脚跟,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学习税收知识,灵活地运用税务筹划来争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4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 企业 策划

前言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企业通过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分析了解,合理调整经营方式,对出口退税进行税收侧策划,强化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一、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目前我国也对出口退税给予了相当多的优惠政策。企业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都遵循这个原则: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筹划。截止2008年8月31日,我国正在使用的由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相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很多出口退税文件。比如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的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针对此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产品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或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工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二、调整出口贸易方式

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流通企业出口货物,应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不能享受“免抵税”的优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集团为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政策,既成立货物出口公司,又开设生产性公司。如果该企业集团所属的生产性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由货物出口公司收购后再由其对外出口销售,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集团的产品出口销售行为就是收购公司所执行的出口销售。那么根据国家上述政策规定该企业集团则不能享受优惠。但如果该集团公司所属的生产企业变“收购出口”为“出口”模式,即不将产品直接由收购公司收购后再对外出口,而是将产品委托给收购公司出口,这样,该企业集团的出口销售行为就由流通企业出口变为本集团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其本质属于生产企业出口销售,从而符合国家“免抵税”政策,可办理出口退税,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从而直接减少整个集团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退税,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积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家政策规定,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是委托出口还是自营出口,是采购的货物、自己生产的货物,或是将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对企业的税负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需做具体分析:当征税率=退税率时,自营(或委托)出口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企业所负担的增值税负相同。而当征税率>退税率时,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这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企业所负担的增值税负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而委托外贸出口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两者计税依据不同,必然产生了增值税的退税差异。因此,当产品的出口价格大于外贸企业的收购价格时,若生产企业当期投入料件全部来自国内采购,企业可采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方式来减轻企业税负。反之,则采取自营出口方式。

三、与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以调节价格

企业为达到增值税出口退税最大化的目的,可以通过成立一些境外的关联方企业,使出口产成品价格、进口原辅材料与国内原辅采购材料比例、进口原辅材料价格等都能够根据企业增值税预测的需要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对产成品价格进行调节时,发现调节幅度较大,会引起海关或税务部门的怀疑时,可以同时更改报关产成品的名称,这样就成为新的产成品出口,也就不存在价格变化较大一说,海关或税务部门也无从怀疑。同时,注意在成立境外关联方公司时,要成立实质上的关联方公司,而不是成立形式上是关联方公司,但在形式上两公司要相对独立,以避免引起有关部门对关联方交易的检查。进口原辅材料与国内采购原辅材料的比例则可以根据退税率变化等情况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以确定办理转厂和国内采购的原辅材料比例。

第5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关键词]税务筹划 业务流程 经营模式 抵税 退税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所具有的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也使其和偷、逃、抗、骗税截然不同,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重要经济杠杆和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一、税务筹划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向导,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达到减少或延缓税收支付,获得正当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筹划的基本实质是节税,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以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节税和税负转嫁活动。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免税、减税、税率差异、税负分割、扣除、抵免税、延期纳税、退税等。

二、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的税务筹划方案探讨

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税务筹划运用要结合企业特点和行业特点,与企业特定的经济环境相协调。下面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对税务筹划的应用方法进行案例剖析。

1.案例概要

某进出口公司主要出口石化产品,进口设备及原材料,业务类型包括:出口业务、进口及采购业务。其中,进口及采购业务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国外进口设备,需要报关、商检,有的需要开信用证;二是从国内商处购买国外设备,然后再开发票卖出,属于买断经营;三是从国内采购设备,但是不垫付资金,属于采购。

2.需要解决的问题

(1)出口货物包装物的抵税问题

该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免税且退税的税收政策,所以该公司出口商品为免税商品,出口货物的包装物不允许抵扣。

(2)出口货物的运费抵税问题

由于出口商品免税,出口货物的运费不允许抵扣,该公司的出口产品主要通过铁路和公路在国内运输。

(3)采购业务的类型确定

该公司有两种操作方式:买断经营或采购。两种操作方式的区别:买断经营需要该公司垫付资金,而采购则不用;开具发票流程不同,买断经营需要该公司开具发票,而采购则不需要;适用税种不同,买断经营适用增值税,税率17%;采购适用营业税,税率5%。

3.主要理论依据

该进出口公司涉及的主要税收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5]5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出口货物具体退税率的有关文件。该公司出口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比率,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免税且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出口商品已经免税,增值税的增值链条断裂,所以购进的出口商品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包装物和运费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该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如果采取模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营业税,税率5%;如果采取买断模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增值税,税率17%。

4.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所述,涉及增值税抵扣和退税问题和不同经营模式下适用的税种问题,这些问题决定着公司的税收负担。

(1)出口商品包装物及运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与该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相关的包装物及运费不允许抵扣,因此要做费用化处理。经测算,该公司当年包装物及运费共做费用化处理210.2万元,这两项的费用化也减少了公司利润。解决方案是改变原有发票开具流程,以增加进项税抵税额度。发票开具流程见下图。

包装物、运费税务筹划的思路是设法让包装物的供应商和承担出口商品境内运输的运输公司分别将发票开具给产品制造商,制造商将货物价款、包装物和运费价款加总,然后整体开具发票给该进出口公司。对产品制造商来讲,由于把包装费、运费支出加到商品总额中,因此加大了货物发票的开具金额,但不会增加制造商的费用负担。当然,有一点不同的是:当运费和包装费发票开具给产品制造商时,由于运费发票税率是7%,其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的税率是17%,制造商将多负担10%的税负。

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出口额测算,制造商将多负担税款44.35万元。解决办法是将该税款加到货物总金额中,然后再转嫁给进出口公司。假设该进出口公司与制造商经过协商,决定按照44.35×1.17=51.89万元为基准,将多负担的税款转给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出口额测算如下:货物总金额24500万元,包装费总额1065万元,运费总额443.5万元,协商后供货商应转嫁的税费51.89万元,供货商开具销售发票总金额为24500+1065+443.5+51.89=26060.39万元,销项税26060.39×17%=4430.27万元。而在原发票开具流程下,与出口相关的运费、包装费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只能全额费用化,原流程下开具发票金额24500万元,销项税24500×17%=4165万元。在新的发票开具流程下,原不允许抵扣的210.2万元被记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商品)”明细项下,留待做出口退税处理。该公司出口退税率是13%,不允许退税的4%部分被记入成本210.2×4%=8.4万元。因此,该筹划方案为进出口公司减少成本费用210.2-8.4=201.8万元,同时还多退增值税(4430.27-4165)×0.13/0.17=202.85万元。

(2)采购业务的税务筹划

采购业务税务筹划的思路是尽可能多做模式,少做买断模式。因为买断经营模式要交纳增值税,税率17%;而采购模式交纳营业税,税率5%。因此,采取模式可降低流转税负。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采购计划测算,该公司全年采购设备总额14000万元。其中,可以做成模式的金额12000万元。在模式下,收入按采购设备总额的2.5%向设备最终购买方收取,应交营业税及影子税为12000×2.5%×5.55%=16.65万元。如果做成买断模式,则要缴纳增值税,假设加价率2.5%,则应交增值税及影子税为12000×2.5%×17%×1.11=56.61万元。可见,模式比买断模式节税39.96万元。

另外,对于无法直接做成模式的设备采购,可以采取下述办法:即可以采取平价销售或少量加价销售的方式,使增值税额最小化。然后进出口公司与设备最终购买方协商,假设仍按设备总额的2.5%收取费,开具收入发票。这样,就把本应该交纳增值税的业务转化为营业税。当然,这种做法减少了设备购买方的增值税抵扣额度,这可以通过协商费收取比例来解决。该办法的节税效果计算如下:因为增值税很少,这里可以忽略不计;应交营业税及影子税为2000×2.5%×5.55%=2.78万元。如果不采取上面的办法,则要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及影子税为2000×2.5%×17%*1.11=9.44万元。可见,通过税种转换可以节税6.66万元。

这样,通过上述办法实现了税种转换,总共节税46.62万元。

(3)税务筹划效果分析

总之,上述税务筹划是借助业务流程和经营模式的改变来实现的,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该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额的增加,并较少公司费用支出,从而增加利润和现金流量;同时,通过增值税转为营业税的税种转换实现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减少。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业务量测算,上述筹划总共减少费用支出201.8万元,多退增值税出口退税202.85万元,减少流转税及影子税税负46.62万元。

三、结论

税务筹划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税务筹划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具体的筹划方法不胜枚举。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某进出口公司存在的问题,探讨该公司涉税业务的解决方案,从而为进出口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开辟思路。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第6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建筑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发展能力,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这次税制改革而言,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应对“营改增”后给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新税制改革不但不能够减少企业税负,而且会使企业税收负担大幅上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变化

(一)应纳税税种的变化。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表达为: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建筑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抵扣将成为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又一重要工作内容,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二)税率的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前按税率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纳税期限有所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是以实际结算款或索取营业额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应纳税大小核定缴税时限。

(四)会计的核算科目和核算内容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依据营业收入计算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按增值税计税原理,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施工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建筑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根据建筑企业上述内容计算应缴增值税,要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财会人员素质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对建筑业的财会人员是个新的挑战。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应对基层财会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加强培训,准确核算税额,加强纳税策划,以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税收与经营环境的现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既定建筑企业11%税率,从理论上讲,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计算建筑企业税负略有减轻,但实际计算中,绝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超过了90%。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从建筑的人工费成本进行分析,人工费成本占总工程成本35%左右,是主要的成本费用,由于现阶段人工费用高速上涨,人工费又不能抵扣,给建筑企业税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反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直接影响,现举例分析:某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额1100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00万元,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对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分析来看,2010年建筑行业的工程结算成本,原材料成本约占55%,人工成本费用约占35%,其他费用成本比例不超过1O%,按此计算,“营改增”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营改增”后,在没有新购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能够抵扣建筑项目进项税额661.11万元[(5500+1000) *17%/(1+17%)]*70%(按照现行的税收规定人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余费用假设都能参与抵扣;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年销项税额1090.09万元[11000*11%/(1+11%)],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428.98万元(1090.09-661.11),比“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时要高98.98万元。如果当年新购施工设备1000万元,这样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增加145.30万元,即:[1000*17%/(1+17%)],企业税负才比原来交营业税时减少45.32万元,但企业不可能在年产值11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的情况下,每年新购1000万的施工设备,何况按一般十年的折旧来算,进入成本的折旧已占10%,企业也不可能除了人工成本(35%)、材料成本(55%)、机械折旧(10%)之外而没有别的成本发生,在产值一定和生产周期一定的情况下,新购设备的折旧也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挤占利润空间。

依照上例,针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与购进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分析:如建筑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为X,所耗用的全部材料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为55%,该建筑企业的销项税额则为X*11%/(1+11%)=0.099X,当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暂不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该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应为:0.099X -0.03X=0.069X,设取得进项税发票所占的比率为Y,则建筑企业购入材料可抵进项税额为X*55%*17%/(1+17%)*Y=0.069X,Y=86.25%,也就是说,当购进的材料占合同总价的55%时,建筑企业在无固定资产购入的情况下,购进的含税材料取得的发票能抵扣的比率达到86.25%,才能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而经过反推可知,如果抵扣率达到百分之百,购进材料需占合同总价的47.50%,可获得进项发票的占比与材料总额占合同总额比例成负相关,而购进的商品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很难达到86.25%的比例,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但企业测算后发现,其中只有不到50%能在实际中获得,即便购入固定资产可以增加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在合同总价款和施工周期确定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除主材外,其他材料如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多半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售,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无法抵扣,成为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在税款抵扣中无可避免的硬伤,而一些购进商品中抵扣率低的材料和项目,如商品砼、运费等,更是使企业的税负雪上加霜。

根据上述例题,我们明显的看到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后,不但没有减少,相反的还相应增加了。在商品材料采购占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进项税发票的占比直接影响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会高于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而在实际情况中,施工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风、气等动力耗费以及设备租金、贷款费用等都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至少在这些对应的行业(如供电所、银行等)都实行“营改增”后,在普及和完善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行业都需要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阵痛。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后税负影响的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但建筑业面临刚性税制改革是国家政策的大势所趋,无可避免。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引进新进的先进机械设备、流水线,减少施工人员作业,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三)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如在上例中,人工成本占成本总额的35%,具体来看,其中除了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成本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包含着劳务分包成本,我国对劳务公司能否实行营改增税改还没有确切定论,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如何商定无疑是项重要因素。

(四)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在合同谈判中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明确,避免出现企业税款无法抵扣的情况。

(五)建筑企业在内部管理上,要积极转变旧观念,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在比质比价和洽谈合同时,就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减轻企业的税负。

结合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对税负及操作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总而言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要适应经济环境,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认真学习相关税法知识,重视增值税的核算,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策划平台,把“营改增”作为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的契机,加强纳税策划,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第7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摘 要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用EPC总承包、E+P+C或其他合同形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金,均对项目建设总成本产生影响。本文分析了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典型涉税问题,部分描述了商务条款的设置对项目涉税成本的影响,指出了基建项目的涉税风险点和降低建设投资成本的可行路径,并对工程建设税务筹划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工程建设 投资成本 税务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等工作内容,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在执行建设合同时,主要涉及各环节的流转税,包括现代服务业和设备材料采购增值税、建安营业税等税种税目。项目建设中,应纳税额与合同设置密切联系,采取EPC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合同条款设置不妥,可能存在设备部分增值税、营业税重复纳税的风险,导致建设成本增加;如果采用业主自行采购的合同形式,则合同中有关运费条款的设定,对项目投资总额也会产生影响;涉及到进口设备采购时,最大限度的降低完税价格,则有可能减少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除此之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涉及预提所得税,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税负承担主体;如果工程项目中购置了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应当争取所得税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多有差异,项目投资中的各类涉税事项影响投资成本,其影响程度与合同的商务条款设置有直接联系。作为投资者和承包商,应该掌握相关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建设,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清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筹划的管理思路,寻找规避基建项目涉税风险、和降低税务成本的可行路径。

一、设计(Engineering)

设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龙头,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应税劳务。在2013年8月之后,全国范围内适用营改增政策,工程公司、设计院提供设计服务,均按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单纯的设计服务,在合同条款设置中只需明确合同价款中是否包含税金,在结算价款上基本不存在异议。作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则需要强调收取发票的类型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游企业(设计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单位可以在未来生产经营期间直接抵扣销项,建设投入的资金能够很快收回。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单位能够获得一定的税收返还,尤其是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增值税,沿用了原营业税免税政策,上游企业(设计院/专利商)具有开立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观倾向。因此,在商务条款中同时明确合同结算价款和收取发票的类型,可以减少合同执行期间的纠纷,避免合同执行环节的利益冲突。

二、采购(Procurement)

在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中,设备材料采购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很大,往往可以达到总投资额的60%以上。同时,采购属于有形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涉及17%的增值税,税率高于与之相联系的设计、采购服务、建安劳务等涉税事项。在采购业务中合理明晰合同条款,从招投标及合同订立环节就规范不同适用税率的货物价款和劳务价款,并准确处理增值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与兼营,是工程建设合同设置的重中之重。

1.采购与工艺开发

作为设备供应商,在向业主供货前,有些需要做有针对性的工艺开发或设计服务。在营改增之前,设备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工艺开发或设计服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设备销售的同时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应以纳税人(设备供应商)的主业适用增值税混合销售,即工艺开发和设计服务收费应作为增值税的税基缴纳17%的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工艺开发和设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导致同样的结算金额,价税构成可能存在差异,采购合同的报价与对应的发票类型密切相关,在招投标评比和商务合同设置中,应尽量予以明晰。同时应该关注的是,由于营改增政策施行时间短,各地对原属于混合销售的政策把握不一,合同中列明设备采购与工艺开发的价款后,是否一定能够分别按17%和6%缴纳增值税,需要设备供货商与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咨询核实后,选择可行的结算价格和发票类型。

2.采购与运输服务

业主单位采购设备材料,需要从供货单位运送至项目现场所在地,采购价款与运输费用如何结算,如何收取发票,影响建设项目投入资金。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按11%缴纳增值税,低于货物买卖的17%税率。在供货商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业主单位选择供货商现场交货并提供全额17%的增值税发票,与业主单位自行运输或委托供货商组织物流相比,会增加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特别是项目所在地位西部省份时,在部分偏远的西部地区从东部采买设备,运费占货物价值的比重较大(新疆地区从东部地区购买设备的运费,可以达到设备采买价款的5%-8%),分别按采购价款和运输费用收取发票和结算价款,具有一定的价值。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视作价外费用。上述规定应该在货物购销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并有效执行,才能获得节约增值税资金占用的效果。

三、施工(Construction)

施工活动涉及建安营业税,是EPC项下唯一适用项目现场所在地方税收法规的部分。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混合销售的情形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法规导致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时,设备是否为建设方业主单位提供,直接影响其缴纳营业税的税基和税额。尤其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设备投资金额大(可以达到总投资60%以上或更多),如果该部分价款计入营业税基,按3.3%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计算,不利的合同条款可能增加总投资2%的营业税负担。

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采用EPC总承包的合同模式,业主单位通过总承包单位的精细化设计,利用其专业高效的采购平台,能够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的项目建设目标。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采购与施工部分占合同总金额比重大,建安营业税对合同报价影响很大。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建安营业税计税基础的认定,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对纳入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采购价款,不认定为营业税计税基础;有些省区地方税务法规就明确提出,未能同时满足:1.“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或由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承包人和设备供货方三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2.“设备购置款项由建设单位支付,应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凭据”;3.“建设单位应取得设备供货方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4.“设备采购的入库及用于建筑工程时的出库交接手续齐全,核算明晰”等条件,建设工程设备价款应全部纳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

国内的总承包单位,特别是国有性质的设计院和工程公司,对销售收入这一指标非常在意。前述政策中由设备供货方直接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的条款,使得总承包单位只能把设备购置的毛利确认为收入,总承包商主观上非常抵触。实务中,很多采用拆分EPC合同变为EC+P,或者EPC协议嵌入设备材料委托采购合同的方式,形式上体现为建设方采购设备,提供给总承包单位,规避设备价款部分重复纳税。在委托采购的合同设置下,业主单位则可能失去设备购置款中毛利部分的17%进项税(营改增后可以获得6%的进项),同样失去一部分利益。

无论怎样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对总承包合同的认定,是决定施工部分税金的关键因素,无论业主或者承包商,都应在熟悉适用政策的前提下,合理组织合同条款,在遵从法规的前提下共同降低税负。

四、其他环节的税务影响

1.设备进口环节

业主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时,涉及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应有必要的税收筹划,通过降低完税价格的方式节税。有些业主单位在国际设备招标中,要求中标单位承担招投标费用,此时国外设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中,势必包含招投标费的成本,从而提高设备完税价格,增加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税金。

部分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范围,在组织采购进口设备时,未列入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关键设备,有可能争取进口设备免税,但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且在进口合同中明确业主单位和所属项目。类似优惠政策,应该在采购策划中事先掌握和运用。

2.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国税法,涉及境外机构提供非贸易项下的技术引进和劳务服务,承包商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对于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承包商取得中国国内的完税证明后,具有抵减其所得税款的价值,业主单位在合同谈判中可以加以引导,明确预提税的纳税义务,准确计算涉及的税额,争取把国内完税证明作价转让给专利提供商,从而有效降低合同总成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引进合同目前享受流转税的减免,但该政策并非国际税法范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应该考虑流转税减免对预提所得税、付款净额的影响。

3.专用设备抵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0条规定,购进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款。业主单位在采购类似专用设备时,对符合财税[2008]115号、[2008]118号所列《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设备,应考虑所得税税额抵免的价值。尤其作为经营单位再投资时,选择目录内的设备,虽不能减少基本建设投资成本,但直接减免的所得税额,相当于取得了专用设备补贴的现金流支持,又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值得业主单位予以关注。

五、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税务筹划管理

前述事项,基本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涉税环节。作为业主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对涉税问题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筹划,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投资成本。

1.遵从与合规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无论基本建设,或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税务筹划应以遵从与合规为前提,在熟悉税法的基础上,知悉所从事经济活动的涉税事项和税务影响,掌握税务成本的构成和影响因素,进而依法合规的进行必要的筹划。类似货物与劳务混淆、国地税票据混开的行为,即便在形式上能够减少结算资金,其违规成本高、对后期的纳税影响大,无论业主单位或承包商都应予规避。

在税务筹划中,除应理解和掌握涉税法规外,涉及重大税务相关问题的专业判断,应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告、通知和规定,法律效力和时间效力不同,各纳税人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对经济业务的判断也不同,因此在重大涉税事项的筹划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十分必要,尤其前文提到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建安营业税的税基认定方面,各地执行政策偏差很大,在合同条款的设定前,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条款的权威解释,可减少合同执行中的“税务偏离”。

2.正确认识税务成本的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土地相关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不属于纳税人之间交易事项,税务筹划的重点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业主单位是这两种流转税税负的最终承担人,应该起到税务筹划的主导作用。作为构建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业主单位在经营期间能够实现快速回收,其成本应视作资金占用;构建不动产涉及的流转税,则应视作建设成本投入,业主单位在编制合同文件时,可以采用分项报价、规范收取发票类型等方法,选择减少投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的合同形式。

在商务合同订立前,业主单位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对承包商报价的影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如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选择代垫运费的供货方式,可以减少合同结算价格。在合同评标比价阶段,需要考虑合同总价及对应不同发票类型对业主的影响,如全额17%增值税发票或部分6%增值税发票,对业主的实际投资回收存在差别,应在商务评价中予以考虑。

实务中,多数合同条款会约定合同总价中包含承包商应缴纳的成本、税费,这样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业主单位能够锁定投资成本。对于EPC总承包合同,由于各地存在营业税基认定的差异,可能造成承包商对税费考虑不周,实际执行中税务成本增加而导致合同执行困难,从而影响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业主单位在合同订立前,应该给予必要的政策解释,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拟定合同条款,减少税收成本对合同执行的影响,争取业主与承包商的双赢。

3.税收筹划服务于工程建设

第8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出,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调控力度逐渐增强,房地产企业应在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调整来适应“营改增”的要求。营改增税收政策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企业来说,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生产成本以及房地产赋税项目方面,因此房地产企业的改革工作也应围绕这两点出发,做好房地产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对物料实施税收策划等,通过这些措施来实现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生产成本产生的影响

(一)影响房地产建筑材料的采购

建筑材料采购是房地产运行过程中最基本的工作环节,这一环节中需要采购的物料不仅包括水泥、钢筋、混凝土等建筑主体材料,还包括铁钉、螺丝等小型建筑用材。一般来说,建筑主体结构材料通常采购于一些规模较大的正规企业,这些企业能够根据企业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型建筑用材往往采购于一些小型店铺或企业,很少能够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这一问题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该环节无法扣除增值税进项,从而间接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另外,即使房地产企业可以顺利取得发票,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钢筋、混凝土等建筑主体结构材料必须缴纳17%的增值税。这一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房地产企业必须尽快投入改革工作中,以此来适应营改增税收制度的需求。

(二)影响房地产企业的人力成本

从目前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情况来看,建筑企业使用的建筑人力资源基本来源于农村。这些农民工虽然能够较好地完成建筑工程项目,但是与其他类型的劳动人力资源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他们的稳定性通常较低,而且没有专门的劳务中介企业进行管理,导致建筑工人的施工成本被包含在总包成本中的,建筑公司会将此成本转移给开发商。

二、“营改增”对房地税收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务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又两大类构成,分别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营业税。这两种税收的性质同属于价内税,根据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特征,他们在税收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现象。房地产行业本身就包含诸多建设环节,项目进度的情况也会引起行业赋税率的增加,最终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总额增加,运营成本上升。对我国税法进行仔细研读后可以发现,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具有根本的区别。增值税从性质上来看是一种价外税,这一类型的税款在收缴时还应将上层企业已缴纳的税收进行扣除。由此可见,在“营改增”税收制度落实后,税务人员就能够将上层企业缴纳过的增值税进行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三、“营改增”税收政策下房地产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对营改增税收制度进行深入学习

营改增税收制度在国内已经推行了很长一段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房地产企业都相继落实了对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学习工作。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应通过培训措施来提高企业员工对税收知识的了解,使企业中每一位员工都能意识到企业税收的重要性,要求员工在每一笔企业开支项目中都注意开具发票。针对增值税建立内部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的工作责任,积极应对营改增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升企业财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职业素养,组织参加营改增制度的相关培训,预防在房地产企业内部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确保企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二)对房地产开发成本展开税收策划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时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不仅要对建筑用地进行筛选与对比,还需在短时间内采购齐全所有的建筑原料。若房地产企业在这一段时间内能够对后续各个环节的成本展开分摊处理,也就可以实现工程各个环节中的增值税分摊,从而为房地产企业节省不必要的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因此,在营改增改革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应针对税务筹划工作设置专门的岗位,负责对开发成本进行整体的预先策划,针对房地产企业运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税收支出项目进行具体地分析,寻找出有关税收分摊的有效措施。

(三)对房地产建筑物料展开税收策划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应覆盖建筑工程中的物料采购工作。中国国内市场在长期发展下已迈入了崭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中,买房的地位以及功能上升,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建筑原料时为了使指出税款减少,可以使用招标的方式来购买建筑材料。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首先必须要求原材料供应商必须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价格与质量方面的要求,最后对所有原料供应商的资质、能力进行综合比对及筛选后作出最终决定。

(四)对房地产营销模式展开税收策划

此外,房地产企业必须意识到在房地产营销环节中也会涉及到税收问题。房地产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向客户出售,当有客户购买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房产本身的出售情况来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随着房地产售价的升高而增加,因此房地产也应通过调整楼盘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环节缴纳税收金额的降低,从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营业利润。一般来说,针对房地产销售模式的税收规划是将整个销售过程分为房地产销售与房屋建筑装修两个部分。通过这种方式,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范围可以被扩大,因此相应的增值税也可以相对减少,有效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环节中的缴税金额。

(五)对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展税收策划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的劳务支出工作主要按照两个方面展开,首先是房地产企业在工程建筑过程中使用的建筑劳工支出;其次是房地产企业普通员工的劳工支出。通常情况下,劳务支出的税收款必须由劳务企业来缴纳,若在此过程中能够获取增值税发票,那么在后续的经营销售环节中就不需要再次缴纳劳务支出税款,使房地产企业在此方面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房地产企业应从正规的劳务管理机构中挑选合适的人员加入工程建筑工作中。另外,房地产企业在自身经营过程中对于内部员工的选取也应符合法律程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在这种人员招聘模式下,房地产企业在劳务方面的支出可以大大减少,在后续的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不必再为自己使用的劳务人员缴纳相应税款,有效节省房地产企业在劳务支出上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颁布与推行对于我国房地产企业来说具有极大的影响,它给房地产行业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了一次改革的大好时机。房地产企业应充分把握好营改增改革所带来的机遇,加速自身改革进程,努力适应营改增所提出的各类要求。营改增税收制度对房地产企业所产生的影响涉及了很多方面,因此房地产企业的改革工作也必须以房地产事业的所有基本环节为依托,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方案进行合理策划以及调整,尽可能降低房地产事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60-61+21.

[2]陈玉娇.试论“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5,03:265+267.

[3]吴小红.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其对策[J].企业导报,2015,18:32+38

[4]占代娣.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0:103+61.

[5]张伦.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负效应分析[D].浙江大学,2014,06:14-126+20.

第9篇:增值税的税务策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增值税;营业税

一、国内外背景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概念,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到现在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2008-2011年增值税的收入远远超过营业税的收入。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增加企业税负

在概预算按照营改增重新调整之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因为业主付款是按照裸价加上税费支付给承建单位的,裸价是承建单位的收入,业主支付的税费是承建单位的销项税并不进成本,不管销项税额按照多少收取,跟业主结算是不变的。

从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对江苏公司2014年、2015年的增值税税负进行测算,税负分别为5.04%和5.01%,比营业税税负3%分别提高了2.04%和2.01%,增幅比较大,企业税负不降反升。此外,建筑工程项目所用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在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率11%,其中8%的差异势必增加企业税收成本。因此,“营改增”后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原工程造价中包含的营业税不再反映,工程造价中只包含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总额中包含增值税,但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另外,建筑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修改,内部定额也要重新编制。所以营改增会引起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变化,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3.“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资产入账成本是扣除进项税额的金额,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会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2)导致营业收入大幅降低,预计下降9.91%、导致净利润大幅下降。

收入规模降低会影响建筑企业在国际国内的各类竞争力排名。目前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招投标定价标准,大部分省份实行自己的暂行价格标准。

(3)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可能刺激建筑行业的投资冲动从而大规模增加投资,由此产生的融资需求和还本付息压力势必加剧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程度,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时可能危害其持续生产经营。因此会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出现困难。

4.“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观点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原有的税务管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变革,增值税管理应从源头着手,而不应局限于某一个点或面,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案,拟定税收筹划步骤并严格遵照执行,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给企业的税收红利,争取实现涉税零风险。

营业税很简单,基本不需要税收筹划,直接用收入×3%就是要交的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需要全员参与,凡是从外面取得发票的职工都要按照增值税的管理要求来做, 由此可见,营改增带来税务思维的改变,不仅是财务管理,而是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都需要参与到增值税的管理中去。

5.“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影响

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比营业税下核算复杂,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在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核算、征管的要求进行帐务系统处理,时间紧,难度高,工作量大。

6.“营改增”对集团及成员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对于规模较大的铁路项目或业主有要求的项目都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实行营改增后,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增值税是流转税,每个流转环节都要交税,因此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对于之前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物资统一签订合同的做法已不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管理。集团公司应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但由各参建成员企业分别签订合同的做法,这样物资发票开具给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便可以抵扣物资的进项税。

7.“营改增”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入将比之前降低1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企业资产中不含11%的进项税,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会引起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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