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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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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

第1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关键词:就业导向;体育院校;健美操;教学内容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6.06.014

1引言

体育院校健美操专项学生培养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反馈,具体到评价标准上,体育院校健美操专项学生的就业率就成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对体育院校来讲,真正做到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培养方式才能够顺应市场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长期目标。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本研究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在日常教学内容中增设不同层次的教学方法和不同方面的综合,使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幼儿园、小学、中学、少年宫、健身会所,甚至专业队伍的教学工作,使学生在校四年的时间里全面提高各项素质和综合能力,能够拓宽就业方向、提高就业能力,从而更加有效且顺利地进入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遂本项目以提高健美操专项学生就业数量和质量的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研究。

2就业为导向开展健美操专项教学的必要性

针对健美操专项的学生来说,解决就业问题就是要求其在校期间能够尽其所能掌握必要的知识,熟练技能以及具有多项进入职场所必须的能力。包括进入社会时和就业后在其工作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带着这样的思路,区别于传统的培养模式,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重点要探讨和研究的方向:

首先,在考虑针对学生就业问题进行教学和培养时,最核心最重要的无疑就是学生的健美操专业水平。传统的教学中我们同样足够重视这一点,可以说我们过去工作的重心就在于此,这其中蕴含着几代人的心血和智慧,我们从中总结出丰富的经验,高校中的教育工作者在对学生技能水平的培养和提高上可以说是踩在前辈的肩膀上工作,他们留下的财富不可估量。反过来讲,我们不能一味地照办这些经验,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前辈虽已功勋卓著,但我们新一辈教育工作者要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敢于创新的勇气,使我们的事业能够更上一层楼。

3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内容论述

针对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具体的项目实施环节我们主要有语言教学、视频教学、形体教学和技能教学等。

3.1语言教学

其中语言教学是指让学生学会教学的专业术语,是针对学生就业的需要,帮助其熟练掌握教学过程中作为授业者不可或缺的有关术语的准确表述以及具体动作的标准口述方式。

健美操术语的运用:完整动作术语的结构:1.动作部位:指身体各部位的术语;2.动作方向:指身体运动的方向及路线;3.动作性质:指动作类型;4.动作结束:指完成动作之后身体所构成的姿势。

3.2理论教学

1.专项理论:①健美操的起源和发展。②健美操动作练习的特点、分类、锻炼价值。③徒手动作的特点和技术要求。④持轻器械动作的特点和技术要求。⑤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多媒体教学部分:采用视频、课件等多媒体教学方法,主要讲授健美操理论知识和常用基础理论知识。

3.3技能教学

3.3.1基础步法

健美操基本步法是体现健美操练习者下肢动作基本姿态的主要练习手段,根据动作完成的形式不同,可将基本步法分为五大类:交替类、迈步类、点地类、抬腿类和双腿类。

3.3.2上肢动作

1.常用手形(1)掌形:五指伸直并拢。(2)拳形:握拳,拇指在外,压在食指弯曲部位。(3)五指张开形:五指用力伸直张开。

4就业对教学过程的导向机制

4.1以就业为导向教学过程的特点

在遵循传统教学规律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提高学生业务能力。健美操专项学生所学专业可能的就业方向较多,主要可以分类三个大类,分别为教学类,训练类和社会指导类。社会指导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教学类的针对社会健美操指导方向的一个特殊的方向,与传统教学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属于学校健美操的范畴,主要体现在教学对象并非在校学生。另外,学校中的专业教学队,虽然成员大多由教师和学生构成,但其带有明显的系统教学,因此可归为教学类领域。综上所述,提高学生业务能力和水平包括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教学,帮助学生,为其创造关于教学和教学技能培养的条件,并进行深入具体的指导,要让学生学得好,练得好的同时会教学;做学生,做运动员的同时要学会做老师,做教练。首先培养学生具有这个意识,其次在教学具体技能上多做指导。

教学类与社会健美操指导类应较多的以一般类为主要方向进行培养的同时对竞技类要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而教学类以及教学类中以带队为主的则要重点针对竞技类健美操学习和教学领域进行培养。

需要注意的是,教学类领域的就业方向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等,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4.2就业导向对健美操专项学生的要求

4.2.1总体要求

以就业为导向教学过程的特点要求学生必须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素养。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学生对艺术感知的培养。2.培养学生与人交流沟通的能力。3.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4.丰富学生专项理论水平。5.接受应聘过程的专门教学。6.完善个人形象,注重人格魅力的培养。7.多参与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教学水平,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获取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学习能力)以及吃苦耐劳塌实肯干具有奉献精神。

4.2.2实训前期要求

及时请任课教师介绍有关情况,了解实训的相关问题及教学设施,并对自身上课提出要求。在学校健美操组的指导下,研究讨论健美操教材,跟原班听课学习,向老教师“取经”,了解教学进度和班级学生情况,修改整理自己的教案并进一步熟悉教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修改、调整教案和教学方式、方法,确保顺利上好课。同时深入班级了解学生特点,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

4.2.3实训过程的要求

在教学时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寻求一条让他们感到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教学方法。由于刚从学生角色进入教师角色,会有意无意地把体院老师的教学模式带入课堂。要考虑到教学对象及环境的不同,不可有意无意地习惯于体院老师的教学模式,学生练习的少,老师讲的很多,学生的学习效果并不高,很多动作教完,学生还是没有掌握。学习好的教学方法,改进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及时进行教学总结,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渐适应教学方法,提高自身的教学技能。在要求学生完成动作或训练时,有必要降低难度或要求,使身体素质较差的学生也能在运动中体验到成功,这样能使学生尝到成功的滋味。在健美操课上要保证每个学生的安全,还要让每个学生都要有充分的活动,所以要在健美操课上让他们充分的放松,开开心心地上好健美操课,这样有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更好地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4.2.4综合能力要求

对待学生方面,既要注重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自信心,还应多给予鼓励和表扬,坚定他们克服困难的决心,培养他们吃苦耐劳,顽强拼搏的健美操精神。每一个教学过程老师都应该清楚、简洁地示范教学,合理安排练习时间和密度,使学生得到全面的身体锻炼,发展学生各方面的素质。讲解动作要领需突出重点、难点,示范动作正确。此外,学生的接受能力是有很大差异性的,在教学过程中要分层教学,区别对待,否则无法进行有利的教学。学生对太简单或超出学生力所能及的练习,也会使他们反感,从而导致课堂气氛冷淡。要上好一堂健美操课就得抓住学生的心。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课外健美操活动中,学生都不喜欢压抑的氛围,适时发挥教师的幽默,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也可以使学生更能生动形象地接受所教内容,拉近与学生的距离。

5小结

综上所述,鼓励学生要敢于去尝试,这样学生便能自然地面对自己本该期待的一切。要求学生克服自卑,建立自信。通过不断取得成功的经验来洗涤自己的自卑心态。只要获得成功时的满足感,就能进一步获得自信。因此,在一开始的学习和教学中,目标不应设的过高,这样相对更容易获得成就感,同学之间也应多相互鼓励。通过努力,用教学和教学的成绩来证明自己,这才是增加自身人格魅力最有效的方法,而非过度从外表装饰自己。健美操专业的学生在建立自信方面的进步效果明显,成绩显著。

在加强健美操教学和教学的技能水平方面,给予学生丰富的实习与模拟练习的机会,并针对这一环节指定多位一线教师对学生进行深入的指导和帮助。并且开展内容丰富样式多样的针对学生的教学和教学技能比赛,以及通过借助多媒体设备在微格教室及带有多角度拍摄功能的教学场馆中进行模拟,向学生反馈自己的表现,收到学生广泛欢迎且反响不错。

参考文献:

[1] 何荣,孔宁宁. 面向就业的高等健美操院系健美操(专选)教学内容的再构建[J]. 河北健美操学院学报,2010(03):41-45.

[2] 邓翎. 以就业为导向的健美操专业人才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研究[J]. 武汉健美操学院学报,2010(06):96-100.

[3] 李海. 社会需求视域下健美操专选课程优化设计与实践[D].武汉理工大学,2012.

第2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1.明确教育观念。教师的教育观念对教师的教学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有了明确的教育观念,和坚定的教育信念,教师才能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朝既定目标发展,以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反思,在反思中成长。每一位教师都将在改革中发掘自己的力量,努力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以求自身的专业发展与研究性学习的教育目标相契合。一是教师要明确研究性学习立足于一种新的课程价值取向。教师要完成的是课程目标,而不是课本预设的内容。这样教师在完成课程目标过程中,更加关注的是课程内涵的动态性、人本化与个性化;二是明确研究性学习的本质。在研究性学习中,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了变化,学生成为了教学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知识接收者,而成了知识的探究者,带着自己的兴趣、需要与客观世界对话。教师不再作为知识的权威,而是与学生共同经历知识探究的过程;三是明确研究性学习的实施价值。素质教育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研究性学习以其丰富的内涵使之具体化、可行化、科学化,所以研究性学习的价值体现在它回应了社会变革和教育发展的要求,为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了教育形式上的支撑。

2.调整角色定位。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最大变化是角色变化,教师应以新的角色在课堂上展现自我。第一,由知识的传播者转向学习的参与者、促进者和指导者。“传道、授业、解惑”仍是教师的天职,但已不再是高校教师的惟一的或常规的角色。在研究学习中,教师不再是知识的所谓权威,不再把现成的知识传递给学生,而是启发学生主动去求取知识与组织知识。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将不断让位于师生共同学习,彼此将形成一个真正的“学习共同体”。教师不仅要参与到学生的学习活动中,而且要成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其角色行为表现为:给与学生心理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鼓舞,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思维更加活跃,热情更加高涨。教师除了参与、促进学生的学习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对学生的学习给与指导,教师的指导作用是多元化的、全方位的;帮助学生决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并确认和协调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学习策略,发展认知能力;引导学生不断提出问题,使学习过程变成学生不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指导学生收集和利用学习资源;帮助学生对学习过程进行科学评价。第二,重建师生关系,体现人文情怀。教师应重新思考学生,认识到学生的主体地位,把学生作为研究性学习的主体来看待,关注学生的主体意识、主动精神、主动探求知识的愿望。只有这样,学生才能体验到平等、自愿、民主、尊重、信任、理解、宽容,回归到儿童那种本真的生活状态和学习状态。革新师生关系是每一位教师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研究性学习的必然要求,更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3.成为研究型教师。在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活动中,教师拥有大量的研究机会。教师应把课堂当作实验室,对每一堂课上自己的教学行为加以反思,研究与改进。这时的研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科学探究活动,而是教师一种日常学习、工作的生活方式。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如果你想让教师的劳动能够给教师带来乐趣,使天天上课不至于变成一种单调乏味的义务,那你就应当引导每一位教师走上从事研究的这条幸福的道路上来。研究性学习为教师提供了一个开放的课程结构,留给师生比较充分的创造空间,教学真正成为师生富有个性化的创造过程。这实际上是对教师本真生活的重新发掘,其价值取向是由教师自身教学活动的内在需要决定的,而不是某种外部力量强加的。所以教师在不断反思、研究、改进的教学实践中,潜移默化地就达到了自身专业发展的新目标。

4.调整专业知识结构。研究性学习要求教师不仅仅关注如何增加专业知识,而是要更加关注实践性知识的生成,这也正是成为研究型教师的目的。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可分为本体性知识、支持性知识、实践性知识等。在研究性中,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尤为重要,因为教师要根据课程目标,学生的整体素质,个体差异,制定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教学行为。实际上这些都是研究性学习的预设目标,都需要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摸索、反思与研究。所以实践性知识与其他知识不同,它有自己的特性:行动性,经验性、个性化、情景化;它来于实践,要求教师在实践中主动探求;人们很难传递自己的实践经验。那么实践性知识的形成和获得,与本体性知识是截然不同的,本体性知识可以有教授式传递而获得,而实践性知识必须在完成具体任务的过程中,依据具体的问题情境,经由实践与体验来认知,通俗来说就是在游泳中学游泳。在研究性学习中,教授的本体性知识等都要透过实践性知识发挥作用。所以教师要努力调整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重视实践性知识,形成属于自己的个人实践性知识体系。

研究性学习所强调的理念和追求,只有经过教师的亲自体验、亲自探究、亲自总结之后,才生成效益。而教师在这一自上而下的“理论―实践―反思―改进”的教学实践中,自动调整了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促进了自身的专业发展进程。

第3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孙亚年(1991.06-),男,江苏淮安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学。

摘要: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意向主要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通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趋向

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而作为文科的重要专业类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之后主要从事的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务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目标。在通识型教育人才的培养理念下,研究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背景分析

近年来,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根据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相关专业,其中曾一度被认为是铁饭碗的法学专业不幸被亮红牌警告。当前的就业形势本就严峻,而被亮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就业前景仿佛进入了寒冬,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行情更加不被看好。

高等教育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和近几年连续的扩招,使得高校本科生毕业人数一年比一年高。十年前,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公、检、法,即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法律实务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十年后的今天,即使竭尽全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成为不可能。即使想成为一名律师,通过司法考试也成为必须。当前,包括极少数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在内,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前景如何值得我们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趋向大体可以分两类,即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前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从事法律职业,他们有的选择公检法,有的选择做律师,有的选择去公司企业做法务等,而后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转行从事非法律职业,多是因为在其他行业有一技之长,或是其他的能力突出,能够适应非法律职业的需要,比如,英语能力突出时,选择去外企工作;个人公关能力突出时,可以去从事公关等。这类学生的毕业趋向大体和法学专业无关。我们不做深入探讨,下面我们对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的毕业趋向做点探讨。

二、法学专业就业趋向具体分析

(一)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一:律师

律师行业向来是学生选择法学作为专业的驱动力,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律师作为职业,一方面是做律师能在实践中将已之所学加以运用,另一方面,丰厚的收益也吸引着他们纷纷加入律师行业。然后,有关报告显示,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具体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师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从业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二是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经过十多年的学校生活,对直接踏上社会有一定的内心恐惧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不难发现,作为一个刚踏出高校大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证,但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务经验,光有空头理论知识,而被律师事务所拒之门外。

尽管困难存在着,从事律师执业仍然是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重要的求职意向。在目前就业压力明显较大的综合社会背景下,法学准也本科生可以考虑去律师事务所,先从律师助理做起,从简单的法律实务工作做起,跟着业务经验丰富的前辈师傅,虚心学习,在点滴中积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入世后,涉外的的案件越来越多,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对于英语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学好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即使没有扎实的业务经验,但是突出的英语能力也会为律师事务所锁垂青。

(二)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二:公务员

国考热、公考热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聚焦的重要焦点之一。公务员历来是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的热门选择,其不凡的地位、稳定的收入、完善的保障机制、还有定期的培训进修机会,吸引了众多毕业大军投入公考的行列。而每年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放榜的职业需求显示,对于法学专业的需求量依然很大,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是非常理想的选择。而其中公检法机关对于专业要求特别高,不仅要求是法学专业,而且基本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当然对于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来说,也不是一道坎拦死的,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建设,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强化,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保障。特别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建设的需要,法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因此,我们鼓励毕业生通过公考进入司法机关,在业务实践中,强化理论知识,早日通过司法考试,从而迈上更高的台阶。另外,除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也纷纷需要法学专业的人才,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限制要求,也成为了众多公考的毕业的选择。

(三)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

完全专业对口的进入律师行业、或者进行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职位,只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一部分。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也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一项热门的选择,通常,民商法和国际法这样的热门专业社会需求更大,就业也相对较好,但热门的专业意味着应聘人数较多,竞争也更激烈。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帮助单位解决法律纠纷或是处理实务,也是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很好的途径。然后这一类工作和从事律师职业一样,一般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除了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还要求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实务经验。而对于刚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着实是不小的困难。一方面,单位需要具有扎实的实务经验的人才;另一方面,刚出校门的本科生恰恰缺少社会实务经验。此外,现今的单位越来越多的需要复合型人才,除了基本的法律技能外,还需要外语能力和公关能力等。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多通过社会实践、法务实习或是课外充电来全面完善自己的技能,丰富自己的经验。

三、结语

以上简要的讨论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趋向,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其他影响就业的因素,比如地域因素,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往往成为毕业生的首选;比如发挥前景,很多学生喜欢去外企,认为更能锻炼自己的能力等。法学专业尽管被亮了红牌,但我们不难发现,就业前景还是很大的,就业面还是比较广的,面对压力,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做的是扎实地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多参与实践活动积累实务经验,而且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不断提高自己,强化自己,从而在寒冬中,迎风大步前进。(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青年专项重点自筹项目(C-b/2011/01/26);江苏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1JGYB04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第4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近年来,各高校纷纷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为学生真正的参与社会实践,融入现实生活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直接面对社会纠纷的当事人,试图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矛盾,不仅能够锻炼其法律思维,而且能提高其学习法律的兴趣。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在推动和普及法制宣传、援助弱势群体、维护司法正义、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要求

近年来,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培养体系还不够完善,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提高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对于法学生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提出,要求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不仅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更要求他们在大学四年里能够学习法律的分析方式以及作为法律人的基本素养。法律援助正好为学生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让他们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能学习到这种不可多得的能力,适应市场的需求,成为真正的社会法律人,在众多人才中才能脱颖而出。

三、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价值剖析

(一)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援助活动能够锻炼学生法律思维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因此,如何在教学过程中贯穿实践环节,是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援助实践活动中,能够接触到大量的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尤其是恰恰发生在身边的案件。与书本上固有的案例不同的是,这些生活中的案例必须要通过自身的思考,运用所学习的法学专业知识去解决,真正实现学有所用,而不是纸上谈兵,帮助社会上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如成立于1997年的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就一直坚持“以我所学,服务社会”为宗旨,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切实的帮助。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个体通过对法律案件的自我分析,经过老师与同学一起讨论,解决实务问题,这是一种很好地学习法律的方法。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四年能够学到真正有用的东西。高校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能够培养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对于法律案件的分析方法,为今后实务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援助活动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参加法律援助实践活动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的相关知识,更好的熟悉法律专业的学术气氛,更快的投入法律专业的学习。特别是对于高校法学专业的新生,他们对于法学专业在从前并没有太多的了解。他们这样一群刚刚接触法律的新生,对于法律知识仍然处于懵懂阶段,甚至连懵懂都不算,与一般的社会人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刚刚接触法律专业,在课堂学习过程中面对书本有时候学习得很迷茫,对于法律还没有太多的感觉,对于老师上课的内容总觉得把握不住,好像什么都听懂了,但是一遇到现实案例就立马束手无策。这就要求他们在课后投入时间到法律学习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能够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案件,还能够基于解决现实案例需要而接触到大量的法律专著。通过介入实务活动,学生能够提前熟悉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工作运行程序,不禁对他们参加司法考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能够让他们毕业后更好的适应社会的需求,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心。

结 语

第5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试题库

一、试题库建设对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意义

(一)巩固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定位需要试题库建设

一直以来,独立学院生源质量不高,录取学生的高考分数一般集中在本科分数线的低端,缺乏群体性的优秀生源。同时,这部分学生的特点亦很明显,集中表现在这些学生头脑灵活,动手能力强,容易接受新事物。因此,独立学院的定位应区别于普通高校,应通过先进的教学手段来实施应用型、创业型本科教育,以培养既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又有很好的开拓性思维,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或融合型人才。

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学质量成为独立学院的建设根本。而作为教学中最重要的环节——考试,独立学院历来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考试前进行严格教育,加强考风考纪要求,以确保考试公平,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

试题库的建设,会使学生认识到,成绩的好坏取决于平时的努力程度,取决于对所学课程掌握与理解水平的高低,从而促使其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并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内容,经受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试检验,进而形成重教重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试题库的建设,不仅有助于优良教风与学风的形成,也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更能巩固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方式。

(二)改革独立学院教学质量要求试题库建设

“教考分离”是独立学院教学改革的一贯要求。所谓教考分离,就是把教学和考试分开,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教学大纲,制定考核大纲,建立一套包括试题库、自动命题、阅卷、评分、考试分析、成绩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完备的考核管理系统。

考试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其本质是检验学生学习的成效,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教考分离的核心是体现考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在以往由任课教师出题、打分的考试方式中,虽然我们不能怀疑教师的公正,但印象分、人情分等弊端是很难避免的,这些弊端的负面影响是隐性的。而教学与考试的分离,弱化了教师的主观性因素对考试的影响,从根本上杜绝了以上弊端,充分体现了考试的本质。

因此,试题库的建设有利于教学考核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教学评价的科学、有效,有利于适应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使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独立学院师资队伍需要试题库建设

随着各地独立学院的发展,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得到了很大的扩充,许多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都是以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为主。这些教师以理论见长,有冲劲,有想法,很容易融入学生中,与学生形成良好的师生互动关系。但是,很多教师也存在着实践经验不足、动手能力欠缺的问题,有些任课教师出于现实目的,往往在考试之前通过给学生划重点、点方向,甚至暗示性的泄题。长此以往,这些不适当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中形成了不良的学习风气,直接影响了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

因此,试题库的建设可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使教师自觉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注重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对独立学院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业务要求,进一步端正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培养青年教师的敬业精神。

二、试题库建设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科发展的价值

(一)试题库建设有利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我国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定位并不十分明确。与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相比,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首先是本科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文件明文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固然更多的要求实践性教学,但却不能失去对于学生法学理论功底的培养。

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分为普通教育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三大模块。在课程设置上,专业核心课程应强调理论基础教育,而专业方向课程则应偏重于实践教育。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哪种课程,都离不开专业知识的基础教学环节。而通过试题库建设,可以优化当前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加强基本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对于本专业的核心课程,特别是教育部所要求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为日后“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应用”的培养目标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试题库建设有助于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独立学院的设立背景,许多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模式仍然照搬母校或科研型高校的做法,强调传统的传承性教育模式。在课堂教学中,不少教师跳不出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授课,学生被动的接受。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互动的时间和机会少,使得教师不了解学生的需求,学生不清楚教师的授课意图和导向。教师授课很疲惫,但教学效果不明显。

而作为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教学方法上要更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特别是对于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因此,教师不但完成课时量计算完成教学任务,还要在授课过程中有效的帮助学生树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和意识。司法考试是对考生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实践判案能力、临场解题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而这些能力必须不间断的、持之以恒的培养。试题库的建设,可以使法学课堂教学目标更明确,教师在讲授知识时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得学生在不仅仅在课程考试时能提前感受国家司法考试的压力,更能在真正的考前复习时往往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三)试题库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学生就业

独立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将近十个年头了,全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有将近10万人,“但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现在仍然是在夹缝中生存”。社会普遍对独立学院的学生存有偏见,认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远不如普通高校的法学学生,这就造成了“法学专业就业难,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就业更难”的局面。

诚然,独立学院相比本科一、二批录取的学生,学生总体入学成绩较低,自律性和学习基础较差。很多独立学院的学生平时或打工,或玩乐,或忙于各类社团活动,平时花在学习上的时间很少,很少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对付专业课程,期末考试多是考前突击就能通过了。带着这样的素质,独立学院学生在走向社会时自然会毫无优势。

试题库的建设则能可以端正学生的心态,学生将摆脱“投机”、“押宝”等心态,必定会对课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复习时也会更加全面。如此这般,将形成良性循环,为全面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提供了保障,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就业。

三、法学专业试题库建设的质量规范

一般而言,试题库建设工作有两种模式,一是试卷型试题库,二是试题型试题库。所谓试卷型试题库是指编写一定数量的成套试题,考试时由命题教师随机抽取一套进行测试。试题型试题库是指教师针对每种测试题型编写一定量的试题,按章节顺序,并标注题目的难易程度,考试时由命题教师根据任课教师的测试要求从中随机抽取考题组成一份试卷。笔者认为,试题型试题库的要求相对较高,难度较大,并不适合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的现实情况,因此,在试题库建设上,可以先采取试卷型试题库,随着教学水平的提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适当推行试题型试题库建设工作。同时,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学专业试题库的建设质量,必须要对试题库的建设符合以下规范:

1.命题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试题库建设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注重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核;另一方面,试题库要与本专业的教学方式相呼应,不得局限在课堂笔记和教科书的范围,更不能划定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

2.题型、题量: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因此考试的目的不仅是要求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基本的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力图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笔者认为,题型一方面应参照国家司法考试的题型进行设计,另一方面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大纲所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

一份试卷原则上要求应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类,而出于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将案例分析作为主要的考试方式,以达到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符合国家高职类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3.试题难度应适中:每份试卷中一般较易的占20%,中等难度的占40%,较难的占30%,难度较大的占10%。试题的题量要少于国家司法考试题量相当,毕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试卷难度要适当,要有一定比例的较难的题目,使学生的成绩符合或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4.试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要科学,格式要标准,表述要准确,文字通顺,表述清楚,图表绘制规范、标准。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可相互牵连、相互提示、相互矛盾。不出怪题、偏题、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保证试题不出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

四、法学专业试题库建设中还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笔者所在单位和教学

团队多年的经验,笔者认为,法学专业试题库的建设,除了上述的规范以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课程选择应当严格

严格选择建设试题库的课程,是建设的起点与成功的关键。切忌那种全面铺开、越多越好的思想。法学各部门法繁多,可以说每一部法律都有深入学习的必要,但是并不是每一部法律所对应的课程都可以并需要建试题库。一般而言,在试题库建设时应考虑学科基础课优先,因为这些课程中基础性核心课程居多,知识点相对稳定;多名教师共同任课的课程优先,因为不同任课教师自身的研究方向不同、法律喜好不同、授课习惯不同,即使是针对同一专业的学生授课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试题库的建设可以师间的授课内容、重难点和本次考试的考核目的,才不至于劳而无获,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试题库应适时更新

试题库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充实,不断更新。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尤其如此。法是随着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逐渐更新的,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而国家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也会有新的变化。因此,试题库中的试题应该随着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因时施考、因材施考,以适应学科发展和考生水平变化,延长试题库的生命周期。

(三)要加强命题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6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对“社会需求”一词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社会需要什么,这是以社会为核心,强调社会对人类的凝聚力;二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被社会需要或认可,这是以人自身为核心,强调人类只有被社会认可才有价值。但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只有在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才会体现自身的价值,这就决定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社会定位。个人对社会需求最大的满足,就是个人自身选择最恰当的社会角色。[1]21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复杂与分化,各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由以前所谓的三百六十行已经演变为难以数计的各行各业,同时,社会对各类人才,包括法学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性。法律实践也因此呈现出日益细化、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对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及其类型不一样。就目前而言,社会不仅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驰骋疆场,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经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学术类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类和辅助类法律人才;不仅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端精品”,也需要大量“中、低端产品”;不仅法律职业岗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法律人才,其他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2]“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法律组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NGO组织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3]当前,真正的法律人才需要精通法律之外的某一领域的知识,尤其是对一些专门领域的法律知识,如税法、环境、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金融、通商等方面,如果没有某一领域专门的知识,就谈不上解决这些领域的法律问题。而且,即使在公检法机关,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了,例如,随着环境纠纷的增多,我国一些地方如贵阳、无锡、昆明、青岛等地的法院相继设立了环境法庭,但现实中由于缺乏具有专门环境资源法律知识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律师,使得处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术上困难重重;[4]沿海不少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但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却不易获得;船舶运输、海事、海洋环境、船舶保险等纠纷的增多,迫切需要大量的海事法务人才来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说,法律人才“他们的工作领域如此宽广,包括从贫困救济法到国际并购的广泛领域。甚至像税法这样一个单独的领域,也可以划分为个人、公司、合伙、不动产、赠与以及国际税法等专业部门。”[5]而那种万精油式的法律人才在处理某一领域内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时,往往有束手无策之感。可见,社会分工的细化,对人才需求的多元化,几乎每个行业都对法律人才有更多需求。“凡是需要法律治理的地方,就需要法律人,而这种需要又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①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行业,每一行业都需要专门为自己服务的法律人才。而且在法律已经融入我国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部门和领域不断出现,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法律人才将越来越吃香,而万精油式的法律人才将难以打开局面。因此,人才不是一个规格、一种水准的,人才是分层次的,其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只有人才的多类型、多规模、多层次,才能构成人才的“合理结构”。

二、法学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性要求

在教育领域中,关于教育的目的,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强调教育的社会性,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育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应生产什么样的人才;二是强调以人的自我完善发展为核心,主张为社会提供体格健康、心智健全、人格完善的人。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是互为自我价值实现的对象的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价值,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个人发展的价值,在于承担社会任务更好地推进社会发展。”[6]坚持以人为本,如果没有社会的诉求,就会失去社会责任感,成为自由主义的孤魂;坚持社会本位,如果没有个体的诉求,就会异化为国家社会正义的工具,失去自主与权利意识;只有培养充满个性而又适应社会的人,才是教育目标的世俗选择。因此,作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其教育目的在注重人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培养各类所需要的人才是其应有职责。既然社会上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作为培养法学人才的高等学校,必然要适应这种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域,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法学教育的“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7]不断细化的行业与职位向法学教育提出了越来越强的挑战,而多样性人才培养,目的就是要让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对多样化人才需求,适应学生对法学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此外,从学生的就业角度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高校面向市场经济自主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使得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高等教育不再是国家的“订单制造”,而更是面向社会、面向学生的一种服务。[8]高校如同工厂,而学生类似于产品,生产出来必须销售出去,否则,就要关门倒闭,而这个销售就是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评价标准,就业率低往往被认为所设置的专业与社会脱节,不适用社会的需要,就得不到学校的重视,经费、设备等也会相应减少;同时,学生的就业情况也反过来影响专业的招生,因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势必会出现招生滑坡现象,而一旦招生困难,就要减少招生规模,有的甚至被砍掉,进而出现生存危机。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率,是每个高校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是衡量各高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学生“入口”的问题。[9]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是根据社会需要,培养出适合社会多样化要求的法律人才;而试图培养出一个个万能的法律人,那培养出的将是千人一面的失业大军。可见,无论是从法学教育的目的,还是法学院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都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多样性的客观现实,积极调整办学方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

样性从整体上讲,全国专业规范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有一个共同性要求,这有利于保证该专业学生达到一个“基本水平”,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专业。但社会对人才需要的多样性,使得我们不能用唯一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大学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应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突出各自的特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所谓特色化是通过差异化、个体性化的竞争战略形成难以复制和难以替代的比较优势,并进而形成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0]特色化也就是差异化,差别化竞争战略强调要向市场提供与众不同的产品或服务,用以满足顾客特殊的需要,从而形成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11]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是指各高校法学专业根据所在院校的类型、功能、层次、历史传统、地域等方面的差别,充分结合本校其他学科资源,形成有自己特色和优势的人才培养模式。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12]法学教育的成功之路,是改革创新、特色办学之路。[13]而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普遍过于泛化,特色不鲜明,几乎所有的法学教育都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14]从培养目标到课程设置,没有自己的特点,造成同质竞争,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因此,法律人才市场上“过剩”和“短缺”共存的现状,反映出人才培养理念的滞后,折射出人才培养结构的失衡,也凸显出人才浪费的深层次根源,即法律人才培养机构未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特色人才。就像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或没有必要生产出所有的产品一样,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可能更没有必要培养出所有行业都能适用的各类法律人才,正如美国学者布鲁贝克所言,“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满足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的,就是愚蠢的”。[15]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路,根据各自的特点,走特色化的路子,发挥自己的长处,尤其是对于处于地方或理工科行业院校中的法学教育更是如此。各高校必须在某一方面发挥专长,在某一方向上体现出人才特色,由“大法学”向特色化方向发展,即在坚持法学共同性要求的基础上,寻找自己的特色,培养自己的特色性人才,以迅速适应市场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要。实际上,我国法学教育的分布现状为特色化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办学机构上呈现出多样性:有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财经类、医学类、师范类等的法学专业,这些法学教育之间,不但师资差异大,生源悬殊巨大,而且办学条件、对外交流的机会也各有特色。这种格局本来被认为是一种劣势,甚至被认为是法学教育混乱的表现,但如果走特色化的路子,却又会变成一种优势,为特色化办学提供了天然条件。“世界上没有哪一类大学能够全面满足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需求,也没有哪一所大学能够接纳知识基础参差不齐和学习意愿差异甚大的学生。”[16]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不同的大学,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模式,形成了不同的特色。因此,我国各高校要在充分认识自身基础和所依托的高校优势专业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有所侧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弥补自身不利,力争形成自身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以特色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而当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呈现出特色化时,整个法学教育就是多元化了。实际上,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与多元化并无明显界限,特色化本质上就是多元化。特色化形成的同时,多元化也必然形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法学教育今后的生命将会因为有不同的特色而表现为多元。这个趋势目前正在进行中。[17]

第7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法学双语教学是中国教育的一种趋势,国内许多法学专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都已开设了一门或数门法学双语教学类课程。自2007年教育部启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以来,已有22门法学课程入选其中。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怎样获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怎样在课题教学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值得我们不断研究和探索。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内涵

 

什么是法学双语教学?其教学目的何在?要理清法学双语教学的含义,首先要弄清双语教学的概念。通常来说,双语教学指的是在教学中使用母语以外的第二语言或外语(在我国主要指英语)来讲授教学内容的教学。从中不难看出,法学双语教学是在两种语言的背景下完成的法学教学。在双语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一方面可以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与原理,另一方面,作为其副产品,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外语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

 

综上,笔者借鉴教育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中关于双语教学的相关定义,将法学双语教学界定为:将一种外国语言(主要是英语)直接应用于法学类课程教学,并使外语与法学知识和技能同步获取的一种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使用外语从事国际法律事务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体而言,其一,法学双语教学所使用的语言是母语外的另一种语言,并非是必须要同时采用两种语言进行。现阶段同时使用母语和外语进行教学的法学双语实践,并不是法学双语教学的本意,而只是目前受师资水平和学生外语水平所限。其二,法学双语教学的本质是法学学科教学,而非语言类课程教学。在教学模式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我们需将法学双语教学与英语教学区别开来。其三,我国法学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可以划分为两个:专业目标、语言目标。其中,专业目标是指完成法学学科的专业教学;语言目标是指将外语作为专业学习的主要语言,从而提高学生的外语应用水平,使学生能够在境外使用外语作为法律工作语言。

 

二、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相继开设了双语课程,法学院的双语教学确实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对于学生来说,双语教学的开设使法科学生在掌握国内法律体系、熟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系统地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并能提高外语水平,有益于他们找更好的工作,能够飞得更高。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科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更好的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一门外语,特别是英语。只有“法律+外语”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地方高校推动自身教育改革的同时,也在为社会培养着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然而,在法学双语教学相继开设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1、教学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法学双语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学学科内容,还必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目前地方高校能说英语的教师并不少见,但用英语讲授法律专业课的教师则非常稀缺。外语学院教师上法学双语教学往往存在许多问题,如专业知识面狭窄、案例分析不深刻;而法学专业的老师教授法学双语课程,又会出现口语表达不流畅、学生不能听懂等问题。而我国目前地方高校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有四百余所,开展法学双语教学非常困难。

 

2、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学生要上好法学专业双语课程,要求自身有较好的英语基础。而学生在接受法学双语教学的能力方面,一直有以下几大困难:其一,法学英语的晦涩难懂。英美法中存在大量法语和拉丁语词汇,学生在课程中很难理解这些枯燥的拉丁语词汇。其二,“哑巴英语”现象严重。由于我国的外语教育模式还是应试教育,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考分不低,甚至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乃至六级考试,学到的却只是“哑巴英语”,无法使用英语进行有效的日常交流。其三,英语水平相差太大。大多数学生虽然愿意接受双语教学,但由于个体英语水平存在差距,班与班存在差距,学校内部不同年级存在差距,各地方高校的生源存在差距,学生的接受情况参差不齐。

 

3、双语教材较少

 

目前,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大多数地方高校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原版教材相对较难,内容完全按外国人的思维逻辑编写,普遍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系统论述,并且价格高昂。而我国专业人士所编的为数不多的法学双语教材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编排思路上针对性不强,不能系统讲授专业知识;有些内容存在偏差,涉及外国法律内容多而涉及中国法律偏少;有的只是对已出版中文教材的简单翻译,语言使用不地道,不少关键的内容和概念被误译;还有的过于简单,学生学起来觉得非常枯燥。

 

4、法学双语教学工作评价体系缺乏

 

目前我国开展法学双语教学活动的各大地方高校对于双语课程的要求并不尽相同,各地方高校关于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的评价标准也各不一样,因而造成教学质量不统一、教学管理上的混乱,最终也影响了地方高校双语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解决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学问题的对策

 

首先,地方高校应培养法学双语教学优秀师资力量。目前,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师的来源大致有两个:一个是外语教师,另一个是具有外语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外语教师具有语言功底扎实、听说读写能力强的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专业知识较为欠缺。法学双语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文化成为其不可回避的一个部分。这就要求教师自身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这对于外语教师来说存在困难,而且掌握相关的知识也不是短时间内能达成的,还需要法律精神进行长期潜移默化的作用。现阶段,最理想的教师来源是具有外语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他们不仅具有语言的优势而且掌握着法学专业知识。因此,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这一部分人应当成为法学双语教学的主力军。

 

其次,地方高校应组织双语教师团队编写适合中国法学双语课堂使用的教材。目前,国内法学双语教材的编著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系统,各高校对于法学双语课程应采用什么样的教材,意见并不统一。作为教师,在使用原版教材时,还要注意要有取有舍。原版教材讲授与我国传统讲授方式有所不同,分析法律问题以及阐释法学原理的路径也有很大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教材加以处理,实现教学资源的本土化移植。事实上,原版教材中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从经典案例中引出一个具体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认识法学原理,最终拥有运用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等。

 

最后,改变原有的教学方式,实施“人性化”教学。在以往的法学双语教学中,绝大多数教师形成了“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限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显著。我们应改变原有的教学方式,增加课堂上师生之间的互动,实施“人性化”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主要采取纯英文教学方式,这是对专业学生英语能力的强化训练和全面提升,让学生真正感受英文环境,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在经过多阶段的双语教学后,学生的专业英文使用能力已经有了较大提高。

 

综上所述,法学双语教学的实施涉及许多问题。对于法学教育工作者来说,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做出理性的思考,并认真研究对策。只有这样,我们在教学中才能真正发挥双语教学的优势,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达到双语教学的目的,同时推动法学双语教学的顺利发展。

 

【作者简介】

第8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关键词:法学专业;河西学院;公益活动;调查

当前,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需要大量法律实践能力强的综合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培养综合型、应用型人才来满足法治化建设的需求。但是,目前大量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而相关的部门缺乏法律人才却成为一个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缺乏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践的公益活动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国内外许多学者和高校对这一问题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和实际操作模式,笔者提出利用公益活动来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此法是借鉴哈佛大学的一种操作模式,哈佛大学法学院十多年前就要求他们的学生做公益活动。具体的做法是:学院要求每一名学生在毕业之前要花40小时做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援助,但事实上,平均每个学生在毕业前都做了六百多个小时的公益活动,而且学生都很喜欢做这样的公益活动。此项活动不仅提高了法律实际操作能力、提升了法律综合素养,而且培养了法学学生社会责任感。

一、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的必要性

公益实践活动是指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自行组织或者被组织向社会公众进行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免费公益活动,具体包括一定时间的法律宣讲,法律咨询,诉状,诉讼等一系列与其所学知识相关的活动。笔者认为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

(一)适应法学专业本质属性。美国历史上伟大的法官之一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1]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进行实践活动是法学专业中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各法学院都提出了自己的应对之策,主要集中于专业实习。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实习效果已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自身属性的要求。进行公益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弥补实习的缺陷,而且可以满足法学专业实践性的要求。

(二)社会需要的现实性。中国当前社会法治化的建设不仅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也需要大众普法。但是,对于大众普法活动的投入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法学学生进行公益实践活动可以在节约社会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普法活动。因此公益实践活动一方面可以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可以为社会法治化建设做出贡献,具有社会现实需要现实性[2]。

(三)法学学生自身的需要性。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学生自身能力的欠缺是其主要限制因素。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熟悉社会,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为其就业积累实践经验。因此,理论联系实际的公益活动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的调查分析

目前,高校关于上述的公益实践活动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主要集中于专业实习和假期实践,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的固定形式或者长期综合的实践模式。当前这种实践模式从根本上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为了解现状,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于河西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一)当前法学专业学生从事社会公益实践的现状

此次调查对象为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大一至大三学生,总共发出问卷190份,收回问卷181份,有效的问卷178份。调查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目前法学学生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的现状。具体比例如下图所示:

根据调查可以看出,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从大一到大三学生从未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比例逐步降低,但是经常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人数比例仍然不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然而,调查显示,如此大比例的学生没有经常从事公益实践活动习惯,这种现状令人担忧。

(二)问卷调查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之原因

为了进一步的了解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笔者针对这些没有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和仅仅形式上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学生做了进一步的问卷调查和进行个别单独的交谈。对于其原因做了简单汇总,具体如下图:

调查显示,同学们没有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或只是参加过一定形式公益实践活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没有机会,其次则是由于没有时间,根据交谈得知,他们想参加实践活动,但是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或者做什么,以及去什么地方做等,从中反映出大学学生与现实社会相脱节,以及自己具体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欠缺和一些相关组织相关活动机制的缺乏等一系列问题。

三、对法学学生从事公益活动现状反思及其相应解决措施

(一)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较少原因分析

1.从思想方面看,学生思维模式的单一化是目前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弱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于法学学生而言,很多学生只注重获得的理论高分,很多学生缺乏一种将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尽快用于社会实践的思维。他们忽视了法学是一门操作性、应用性极强的专业。

2.从教育方面看,高等法学教学目标定位的错位。法学教育本应该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优秀法律人才,且是具有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高,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的人才。但是,目前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的传授,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据调查得知,我国大学法学专业人数从1978年的几万人到2011年的百万人,各大学注重了数量而忽视了质量。老师与学生比例差距进一步的扩大,导致老师教学负担过重,学生对自己专业信心不足。多数大学对法学教育投入的教学资源不足,国内大学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的教学资源如模拟法庭教室、案例教学课堂以及对口学生实践基地等仅为国外的1/12。[3]

3.从法学教学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关系看,法学教学单位缺乏与相关基层组织的联系,导致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无处从事实践公益实践活动。中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依靠学校教育,而相关司法实务部门基层部门并不愿意协助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属于教育部及各省的教育厅管理,司法实务部门属于各自不同的法院,检察院或司法部管理,而相关基层组织又属于政府部门管理,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渠道,彼此之间没有太多的联系,即使有需要也不能更好的协调。平时,学生想要观摩庭审或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去实践,他们也会因为学生动手能力差、安全等原因不去接受。而在西方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学院一直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等相关部门保持着畅通的联系,学生可以随时到自己感兴趣的单位实践,他们也愿意接受学生,为他们提供帮助。

4.从公益实践活动的经费来源看,公益实践活动所需必要资金无从保障。从事公益实践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这种保障是非营利性的,却是必不可少的。而高等法学院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在这些项目中虽然有一些实习经费,但相当少,在大四实习时都不能得到很大保障,更不用说是假期或平时的公益实践活动了。

(二)激发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积极性的措施

1.学生自身树立正确公益实践观。根据调查显示,9%的学生害怕参加公益实践活动,因为他们没自信。其根源是由于自身理论知识功底不够。我们学生正处于学习阶段,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是不太可能,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不能解决的复杂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端正心态,不仅要运用所学知识去帮助别人,更重要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自身理论知识欠缺的地方,从而回归书本、解决自身欠缺问题,加深理论知识,提高行动能力。

2.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作用。在法律援助中心内学生通过老师的指导,亲身无偿讲授法律知识、法律案件等一系列公益活动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但是,目前这种模式在少数高校艰难的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问题以及社会和不同高校的认识不到位。所以,我们需要在此方面加强宣传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使之良性运行,同时还需要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保持业务联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4]

3.学校大力支持,灵活安排。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实习的过程中,由于单位及高校双方认识不足、相应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目前,各个学院对于学生的实践活动主要安排在大四实习期间,主要原因是经过六个学期的学习,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但是没有考虑到目前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毕业生们承受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层层重压,难免会分散实习时间和精力,影响实习效果。甚至有些学校把专业实习形式化,疏于管理。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式给专业实习造成的冲击,专业实习已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本质属性对于法学学生的要求。[5] 笔者认为,公益实践活动应当可以弥补法学专业实习的缺陷。各个法学院可以明确地将公益实践活动纳入必修课程。在实践安排上,应当避开与学生就业,考研的冲突。也可以借鉴哈佛大学的做法,有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学生分成小组,在每学期十五十六周进行公益活动,一方面可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巩固所学知识。另一方面可以查漏补缺,给学生自我鉴定的机会。

4.多方面筹集资金,使得公益实践活动能顺利开展。我国有大量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援助,律师与援助中心的无私奉献仅仅解决了一部分案件,更有大量案件需要有偿服务,为了追求公平公正,需要大量的经费来充实援助案件所需的各项支出。但是,目前我们高校拥有的实习资金缺乏,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下,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也相对有限。因此,我们必须多渠道的筹措资金,主要是从被援助的地方政府申请专项拨款,接受社会捐赠,争取学校的专项实践资金等,使得我们的公益实践活动得到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对学校而言,公益实践活动在法学本科教学领域是一个双赢的措施。一方面,学校开展公益实践活动,它是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综合性过程,也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对学生而言,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活动的过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能熟悉社会现实,增强其从事法律职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2]黄培清.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11.2.

[3]孟庆瑜.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J].保定学院学报,2011.5.

[4]周世中.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

第9篇: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范文

 

在当代中国法制体系中,行政法学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处于滞后的状态。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法学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理论研究与现行立法的脱节,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真正领会行政法的基本精神。立法的空白及脱节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但还需要运用另一种途径,即运用现有的审判案例,将法律中未明确之处具体化,从而方便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因此,案例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法官的裁判理路并折射出学理的困惑,发现“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等学说在中国的现实运用状况及其不足,逐步发展和修正中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从而反哺我国的行政管理与行政审判实践。 这种研究方法也延续到了行政法学的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相对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而言,行政法学的讲授要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缺乏统一的法典及行政法律规范数量众多等原因,从而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无法在课堂讲授中涉及到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为了达到更系统地学习行政法学,其讲授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部分。但是,枯燥的理论讲授必然导致学生厌倦情绪的滋生,教师不得不探索更多的教学手段,而适用于绝大多数法学专业课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丰富了教学手段和方法。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专业必修课程,教学目标除了强调学生获取知识外,其法学专业性质决定其更应注重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于实践之中。传统的理论教学的确能够为学生灌输知识,但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需要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而案例教学则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传统、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不是社会实践,而是在教师引导下的实践,能够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结合,从而丰富了教学手段,充实了教学内容。

 

第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与执法、司法实践密切相联系,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都是来自于实践,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够运用着去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拓展了学生的思考空间。虽然在案例分析之后,教师都会给学生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同时也会将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及现有的行政法理论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来,留给学生进一步思考。

 

第三,促进理论与实践更有效地结合。行政法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其数量也众多,而其中又包含大量的程序法律规范,课堂中有限的教学时间是无法涉及到所有行政法律规范,但是教师借助于案例教学方法,将行政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内涵分析透彻,往往比单一的课堂讲授的效果更强。换个角度说,案例教学不仅仅便于学生去理解众多法律规范中隐含的法律精神,而且也能够提高学生运用现有行政法律规范去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所反映的问题就是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学生充分地参与到案例分析之中,才能充分地反映出学生的疑难问题所在。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学生的疑难题进行解答或者在后续的课堂上进一步探讨,而这一些都为教师的专业教学工作积累了素材,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

 

总之,案例教学能够与现有的实践教学手段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这与法学本科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教育改革目标相一致。

 

二、《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专业教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随着近年来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增大,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学领域的重视,教育主管部门确立了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教学领域则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份量,采取多种方式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这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手段,也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自身的优势。但是,就目前的行政法学的案例教学方法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案例教学体系不统一。20世纪80年代,教育部才将《行政法学》列入到法学教学计划之中,因此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专业课程的起步相对于其他科目而言要晚。正是因为理论部分的教学滞后,进而影响到实践教学,而已经适应于法学专业之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并无确定的内容。各学校在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大多是教师根据自己的讲课风格和习惯运用案例。二是案例的选择缺乏标准。在行政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往往来自于一些案例教程,而案例教程的案例又大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汇编,其涉及的案情过于复杂,再加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因此各教程中编写案例针对性与所涉及的知识贴切不够。三是案例分析方法单一。传统的案例分析方法为演绎方法,即从法律规定出发,去分析一个个具体的现实案例,这一方法能够很好促进学生对法律制度甚至法律规定的理解,但是难以对执法和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概括,从而归纳总结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和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案例教学这一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创新研究,在教学体系上,将案例教学回归到课堂教学中,以行政法的教学内容为核心,从而辅以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运用与社会现实贴切的案例去分析基本原则及制度,提高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兴趣;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社会热点案例及争议问题分析,以促进对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法理论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三、对案例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

 

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教学手段本身,而应当从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着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

 

“行政法案例教学是行政法教学方法的一种,它本身并不是行政法教学内容和行政法教学的立足点,这一点必须明确。” 因此,案例教学只是一种辅的教学方法,仍然要回归到行政法的教学中。行政法学这门课程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而言,其内容相对零乱许多,若将所有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每个知识点都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教学时间无法满足,而学生也无法系统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将行政法的教学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出学生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中需要把握的要点,从而确定案例教学内容。

 

(二)区分情形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

 

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基本理论众多,既包括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包括数量众多及表现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还包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制度建设及理论基础。案例教学所确定的案例一般选择贴近社会实际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方面能够与行政执法实践密切相联系,另一方面更能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筛选,在知识点讲授部分,选择与所讲授内容最为贴切的案例;而在专题案例分析部分,则选择更能全面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案例;在专题讨论部分,则选择典型案例,既包括现在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例,也包括过去经典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方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与之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以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基本知识部分。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没有争议的案例,通过对其中涉及行政法的知识进行疏理,穿插于行政法的教学体系中,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涵及具体适用。这一教学模式不以追求学生的深入讨论为目的,仅仅是为了辅助教师更清楚讲授知识点,以及学生更明白地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知识,从而为以后的案例讨论及深入分析奠定知识基础。

 

2.以案例引导学生讨论案例解决方法。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案例,一方面分析案例中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重新分析行政决定或诉讼判决,判断其是否为理性选择。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即有限制的选择权,这部分的行政执法实践案例对我国的教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这一教学模式所追求的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能够进一步灵活运用。

 

3.以案例引导学生深入地理解及研究行政法理论知识。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的是教学体系中每一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从而说明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的起源、现状及发展,分析执法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众多的先进理论并未体现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行政执法中,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例分析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外理论上研究的成果,深入分析所选择的案例,从而促进对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在上述的三种案例教学模式中,案例的选择由教师负责,但案例的阅读及分析则由学生在课后完成,通过这种分工,学生在教师的指引形成对案例的自觉分析,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实践能力。

 

(三)加强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不再是简单的案例的讲述者和知识的灌输者,而应当是引导者。引导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引导学生对案例材料的阅读和分析。除去一些贯穿于知识点讲授中的小案例外,其他专题案例分析及专题讨论的案例,案情往往复杂,因此需要布置给学生课后阅读,老师给予事先的指导及问题指引。二是引导学生正确的分析。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熟悉所有的案例材料,在学生分析过程中,能够及时将学生的分析与案例材料结合起来,将错误的分析及时纠正过来。三是引导学生扩散性思维。案例的作用不仅仅与某一方面知识固定联系,而是应当从该知识点出发,延伸至相关联知识。学生的知识面受限,因此需要借助于教师的引导。在这一方面,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分析及理解能力,适当地提出扩展性的问题,引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的联系和思考。

 

(四)提高案例教学的实效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旨在提高学生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要达到这种教学效果,除了提高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积极性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案例分析后的归纳和点评。知识点讲授中对案例分析之后,要回归对知识点的归纳;而以案例作为引导的专题讨论中,也要强调对学生讨论的点评和归纳。二是重视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案例所涉及的内容提出疑问,教师结合行政法基本理论及实践给予讲解和分析,或者在后续的课程教学中组织学生进一步探讨。

 

在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强调创新教学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学手段的创新仍然需要辅助于教学,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到教学受众对象的特点,实际发挥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