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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账务处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7061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35万亿元,年末有余额的发行机构达到426家,理财产品数量60879只,而2015年年末全国社会融资总规模为13814万亿元,由此可见,理财资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成为实际的“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因此管控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防止和降低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合理计量和科学核算是有效管理的基础。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源起、发展和趋势
1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源起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居民财富的增加,对于财富管理和投资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提升,很多居民将原以储蓄存款的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取出寻求其他更高收益的投资,商业银行面临存款的减少和客户流失的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性地以高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发行理财产品。2005年,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范畴、投向、程序、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了界定和明确。该暂行办法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实际“准生证”,以该暂行办法为规范和标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模、种类迅速扩大,极大地满足了客户和市场的需求。
12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顾名思义是由商业银行担任管理人的理财产品,因此在初期,理财资金运作的投向基本为商业银行较为熟悉且有资格开展的业务领域,如信贷类资产、银行间市场债券、银行存单等。另类艺术品、红酒等另类投资虽时有尝试,但规模和数量均占极小的比例,股权、证券类产品也被限制于仅能向机构和高净值客户进行发售。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商业银行利用发行理财产品,变相冲存款的不合规现象。
随着理财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的狭窄问题也日益凸显,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绝大多数都是债项类资产。此时,“信托计划”作为既可进行股权投资又可发放贷款等债项类资金运用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全方位的投资产品,被引入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很多商业银行开始尝试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将信托计划作为投资的通道投向相应标的物。2009年,银监会出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指引》后,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迅速增长。但同时,理财业务也出现了监管套利的现象,很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投向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本身的信贷资产,用于规避贷款额度控制、存贷比以及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虽然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堵塞漏洞,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和规定来限制和规范此类行为,但是经营主体盈利最大化的冲动往往会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交易结构,绕过这些限制和规定达到形式上的合法合规,最终投向非标准债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逐渐成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
目前,监管层已经进一步加大了对商业银行理财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同业业务的规范,特别是2013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4年一行三会一局出台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套利的空间被压缩,理财产品中投向非标债权的比例开始下降。
综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的因素,可以A计,未来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大致上会呈现以下趋势:一是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及融合,部分“影子银行”业务显性化并逐渐移入表内,投向非标准债权的理财产品会进一步下降;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部分作为银行储蓄存款性质和功能的理财产品会被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所替代;三是随着“资产荒”现象以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理财资金投向证券市场类产品的比重将会大幅提高,净值型理财产品将会大幅增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将越来越向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转变和发展。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方式探讨
我国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一直进行着密切监督和管理,不断出台一系列的制度、指引、通知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则是监管要素具体落地的重要环节,相关的监管规定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但对具体的核算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当前,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时,仅仅按照其为“保本”或“非保本”产品的简单区分,确定在表内核算和表外核算:保本类产品,贷方计入“结构性存款”,借方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非保本类产品,贷方计入“委托投资资金”科目,借方计入“委托投资”科目,两个科目实现轧抵,不纳入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此种核算方式过于简单,没有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以及发行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情况进行计量和核算,必然会存在着刻意规避监管指标的做法,使得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存在着失真的可能性,不仅给监管带来了难度,也使商业银行本身蕴含风险隐患,轻则使个别商业银行出现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重则引起金融系统的风险传递,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应避免简单地按照协议标题的“保本”“非保本”的一般分类进行,而是应基于理财协议和实际投资运作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关系实质来进行判断,继而实现合理计量和科学核算。
21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此前,业界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有一定的争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委托关系,其依据为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明确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以及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指令,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操作客户账户进行的投资等服务。二是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由此可以判断,上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是界定为委托关系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上述《暂行办法》又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又分为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型、非保本浮动型。这些产品虽然名义上是委托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理财收益均按发售时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支付,投资者在几乎不承担任何投资理财风险情况下获得固定收益,因而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属于银行负债的一部分,其资金的投资和运用属于自身资产的运用,从整个银行的框架上看,理财业务的资金资产与其他资金来源与运用一样,应计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资产负债表内业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信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只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各种机构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信托行为,其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同金融部门推出的委托理财业务,尽管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其实质均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例外。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其形式来看,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如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券商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等类似,都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也符合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因此,总体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但在具体的理财产品中,要根据具体产品的协议或实际运作过程来确定是否属于真正的信托关系,比如保证收益类产品,明确表达的是发行银行与理财产品购买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某些非保本理财产品,虽名为“非保本”,但其协议中具有发行银行对理财产品购买者的兜底条款,因此实际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
2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账务处理方式探讨
厘清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对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不管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如何的复杂和眼花缭乱,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需要抓住其中的关键点:一是将理财产品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每一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二是根据理财协议中发行人与理财产品购买人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发行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三是根据穿透原则,确定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金融资产的分类。
221总体处理方式
首先,基于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信托关系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每个理财产品均为独立的主体,商业银行应该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独立的账套,记录该理财产品设立、投资运作、资金流向等经济行为,并最终核算该理财产品的净值。理财资金的来源应在该账套内计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如果理财资金投向为项目融资类的资产,该资产应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如果理财资金投向为证券类资产,该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和核算。如理财协议中约定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的,则需根据约定应披露或向理财产品购买者提供该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投资明细及产品净值等信息。
其次,对于具体的理财产品,须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出发,根据具体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所体现的实质法律关系来确定该理财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商业银行本身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对于最终由发行y行承担风险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购买人和发行银行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即使定义为“非保本型”,该理财产品也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发行的理财产品应作为发行银行的金融负债入账,而该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也相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根据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性质,按照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计入相应金融资产科目。
对于应并入发行银行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的理财产品,如果理财资金在运用时,通过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还应根据穿透原则确定计入何种金融资产。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A的理财资金先投向B信托计划,B信托计划再将资金投资C债权类资产,则穿透后的资产性质应为债项。再进一步确定应该分类为何种金融资产,如果该银行对C债权资产承担实质管理,则该资产应计入理财发行银行的贷款及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科目;如该债项是由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进行实质管理,则应根据该信托计划是否可转让及理财资金持有该信托份额的目的和期限,计入发行银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对于根据法律关系不需纳入商业银行表内的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发行银行应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管理的相应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收益情况以及管理费收取情况等。
222针对具体类型的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按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来进行分类。
(1)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正常情况下,该类产品的协议的实际内容应与其标题类型一致,因此该类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与发行银行的关系可以直接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该类理财产品应纳入发行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发行理财产品时,发行银行贷记“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科目, 借记“存放央行备付金”或“货币资金”等科目,在理财资金运用时,根据资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类型,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相应金融资产类科目,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等科目。存续期间,按理财协议上明确的理财收益率按期进行计提“应付理财收益”(或“结构性存款利息”),理财资金运作的收益与理财产品的保证收益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发行银行本身的利息净收入或投资收益处理。
(2)签署为保本浮动理财协议的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在理财协议的条款上承诺:保证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本金安全,但理财收益情况需视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第二种是通过理财资金的结构化运作来基本保证理财投资者的本金回报。
直接在理财协议的条款上承诺保证理财购买者本金安全的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除了应在理财产品本身的账套内进行核算外,发行银行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应作为银行自身的债务,贷记“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科目,在理财资金运用时,根据资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类型,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相应金融资产类科目,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等科目。该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则需要视理财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不同的计量和处理,定期确认时,应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扣除其初始投资本金以及银行的理财管理费后进行计量,计入“应付理财收益”科目,如果以该方式计算的实际收益不足理财管理费甚至为负数时,则先抵扣理财管理费,不足部分抵扣发行银行本身的投资收益。
通过理财资金的结构化运作来保证理财投资者的本金安全的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一般采用如下方式:用大部分的理财资金投向回报稳定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使其到期本息恰好等于理财本金,剩余理财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工具,不保证投资收益。如果在理财协议中,发行银行没有表述刚性兑付的承诺,其本金回收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该类理财产品的实质法律关系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可以视作信托关系,仅在发行银行的表外核算。
(3)签署为非保本浮动型理财协议的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虽然签署为非保本浮动理财协议,但发行银行依然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理财协议的实际条款进行判断是否需要纳入本身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发行银行不承担理财资金运作的最终风险,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按理财资金管理的业绩进行提成(收益为负时,手续费为零),理财购买者的回报根据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确定,相应的风险由理财购买者承担,此类产品应视为真正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理财购买者和发行银行之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则该理财产品不需要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仅在表外进行核算。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应单独考虑:一是如果协议条款中约定了预期收益率,当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率时,根据发行银行的基本政策和惯例,可以预计发行银行将以自身的资产进行补足;二是当理财协议约定发行银行的理财管理费收入等于理财资金运作收益减去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且理财资金投资的金融资产为按本行的授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信贷类资产。
对于上述两类理财产品,应视作发行银行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了实质兜底,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收到理财募集资金时,贷记“其他负债”,借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理财资金运用时,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根据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性质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期计提相应的“应付理财产品收益”,实际运作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应作为利息净收入或理财管理费收入。
⒖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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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当局指明银行理财应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当存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发行保本、高收益产品争揽存款;当贷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理财实现贷款规模表外化,银行理财就是如此被当作了简单的‘高息揽储’、‘变相放贷’的工具。银监会内部会议中明确批评“理财业务仍是其他业务的调节工具”,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对理财业务应有清晰的战略定位。这是继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之后,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再发警示。
银行发行类存款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服务表内业务之目的,表内外业务之间相互转化,可以起到调节财务报表、规避监管的作用,加上资金池、借新还旧、高息揽储等诟病的出现,银行理财本质问题逐步受到了监管层、业界、市场的关注和热议。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后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2 银行理财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理财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理财资金募集前实际上无具体项目融资或资产与之对应。使理财产品之间无法实现风险真实有效隔离。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无实质差异,而这种类银行运作则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掩盖了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即理财资金平均期限明显小于理财资产平均久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在产品到期需要偿付本息时,有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这时商业银行所做的,不是将理财资产在金融市场即时变现,而是通过理财产品滚动发行以补足现金。
其次,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长期留存,无法抵补。理财资金运用将不可避免产生风险,主要是非标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标准化资产的市场风险。在目前的会计及审计原则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也无依据运用理财资产及抵补损失,因而相关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将长期留存。
最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风险落空。商业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经营风险的主体。由于我国法律上尚未对金融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一旦出现投资者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容易导致相关风险责任落空。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自营业务之外经营“类银行”业务,确实需要建立适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为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积累,近日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出台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行风险,但若是要真正回归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预示着银行的“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第一个是“大市场”。中国资产管理的行业是百花齐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募、私募都在同台竞技,且市场存在零散、分割、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问题。为使其长远健康发展,未来市场应该走向统一、标准,各类机构应该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政治框架下,相同的监管标准下,同台竞技,以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开展竞争。
第二个是“大服务”。各家银行机构在做资产管理的时候,还是立足于自身的以前的业务特点,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做产品,而且以产品为中心。长远来看,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来展开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增强银行自身能力建设,不但要做原来擅长的领域,还可以通过与同业的合作,或者通过外包方式,获得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另外一个,银行做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脱离原有业务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比如提供质押融资,使得传统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充分的结合。
第三个是“大客户”。在以往,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是你的客户,但在互联网平台上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面,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也是我的客户,金融机构搞资产管理,应该积极拥抱互联网,尤其是那种营销、管理的方式,唯我所用。
第四个是“大发展”。资产管理发展的速度是突飞猛进的,展望未来有着很大的空间。与过去的市场容量和业务发展的空间相比,未来十年,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钻石的十年。
所以面对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理财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银行理财业务才能适应未来发展趋势,顺应“大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
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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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经》:在金融高度开放的条件下,香港的理财行业是如何发展起来的?与美国以及内地相比,有何特点?
黄志杰:其实理财在香港很早已经发展起来,从前银行的个人银行部门就是担当理财角色,为客户提供保险、股票、基金等投资服务。但在香港经历了97年股灾,网络股破灭后,更加意识到审慎理财对自己的重要。尤其在2003年沙士事件后,香港经济开始反弹,市民对理财更为看重,一方面希望将自己财富增值,另一方面他们亦对投资抱有戒心,所以专业的理财顾问在这几年发展越趋活跃。各金融机构亦乐于扩展本身理财业务。
跟其他地区比较,香港理财行业的发展是非常好的。香港本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资讯发达,市民很容易获取全球最新的经济消息,加上产品多样化,一般人士更能根据自己本身承受风险程度而投资于不同的国外及本地市场上,如股票、外币、基金等。令市场更能全面发展。
《钱经》:由于国际竞争比较激烈,香港目前的金融理财行业的格局怎样?本土金融企业状态如何?
黄志杰:在香港,目前的金融理财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基本上,银行、保险及独立理财公司皆非常看重理财市场,并且投资很多资源抢占市场份额。银行在暂时来说占有优势,他们凭着庞大的网络及客户群,令他们在推销产品上非常有利。而保险公司亦凭着销售保险产品的经验,对一部分人士提供贴身服务,独立理财公司则以其灵活的销售策略,开始吸引市场的关注。
《钱经》:香港本土金融理财企业的发展道路是怎么样的?对于内地本土金融企业,有何借鉴意义?
黄志杰:相对于中国内地,香港的银行,因为多年来能混业经营,他们能够对存户进行多重互销,尤其对一些大型的银行加上系统培训往往在理财市场上能够有明显优势,所以一个储户可能在银行购买保险、基金及债券等金融产品。相信在内地,银行亦随着业务的扩展,在争取市场上也会有一定优势。其他金融机构,需要更加注重理财师的培养及管理,方可加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钱经》:香港与内地在CEPA等政策原因和实际经济结构方面的互补性,促使金融联系非常紧密。在内地金融理财发展的过程中,香港的理财行业与企业将会起到何种作用?举例说明。
黄志杰:其实内地及香港的关系非常紧密,香港的金融及保险公司均积极在中国境内寻求发展机会。通过入股形式或开设分公司,令理财市场在中国内地竞争更加白热化。但其实这亦催化了本土金融机构在理财市场的成长,他可在合作甚至在竞争对手中知道国际上的经营方法及产品特性,这对他们以后的发展更能起着积极作用。
《钱经》:请从香港理财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角度,为内地理财行业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
黄志杰:从香港的理财行业发展看来,由于市场的开拓及与国际间的紧密联系,令香港能够成为金融中心及在理财事业上有着较早的进步。其实是香港经历了数次的金融风暴,令香港意识到传统的投资并未能为自己的财富保值。他们要更专业的投资服务及更多元素的投资产品选择,使其理财目标得以实现。所以其实理财行业在香港真正发展是在2003年沙士事件后,那时候香港经济从谷底反弹,一般市民在经济风暴后对投资股市或房地产仍有戒心,理财顾问随即发展成新兴行业,有系统地为客户推介不同投资产品,让市民能有选择的投资于不同工具。
《钱经》:目前,国内理财行业中“理财师”的角色,和服务内容的提供,您怎么评价?
黄志杰:可能由于产品的缺乏,我觉得国内的理财师并未能全面的为客户等订贴身的理财方案。理财师普遍活跃于银行及保险公司,他们仍偏向于推介一些基金,保险产品或股票,其实有部分理财师由于缺乏经验及专业培训,他们往往只推介一些佣金较高的产品,并未能全面帮客户分析本身需要而建立合适理财方案。但希望随着市场发展,并且理财意识的普及,加上各大金融机构皆对希望提高员工素质,相信情况会很快得以改善。
《钱经》:您目前所在的组织,可以从哪些方面来提供改善的方法、道路以及指引?
黄志杰:我们美国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从2003年开始在中国及香港提供国际认证课程。透过有系统的专业培训已经有1500名行内从业人士成功拿到美国注册财务策划师(RFP)专业资格。事实我们协会可透过丰富的国际经验及先进培训方式,帮助业内人士提升理财策划的信贷。在课程上,除介绍国际上新兴的投资产品,更会在内容上加入中国元素,务求令参加课程人士有效地学习最新的课程。
其实怎样方式提供理财都是可能的,不论银行保险公司及第三方理财公司,皆有其可取之处,最重要是他们能够从客户的角度考虑,为客户设立最合适的理财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策略。
最近几年来,从未有一项金融业务像今天的“个人理财”这样火爆。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百姓的各个层面激起了千层浪。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隆重推广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八十年代的西方商业银行。它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所确定的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和现金收支流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人生不同阶段的(如青年期、中年期、退休期)个人财务安排,并在财务安排过程中相应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综合化的差异性理财产品和服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个人理财业务实质上是综合银行的所有金融资源。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达到客户的收益预期,实现人生的未来规划。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风险小、附加值高、领域广、批量多的优质业务,被各大金融集团视为重中之重。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突破传统模式,率先推出本外币合一、一卡多户的理财工具“一卡通”,搭建了该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的平台;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商业银行成立私人银行部;同年,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向社会推出包含理财咨询设计、存单质押贷款、外汇买卖等10多项内容的理财系列服务;1998年。工商银行在上海、浙江、天津等5家分行进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试点;1999年,建行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分行建立了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中心;2001年,农业银行推出“金钥匙”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2002年,招商银行推出“金葵花”理财,同年,工商银行相继推出“幸福快车”、“理财金账户”。建行推出了“金秘书理财”、“乐当家”。交通银行也推出了“外汇宝”、“圆梦宝”等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产品,中资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旗帜下,不遗余力地展开争夺高端客户之战。2004年起国内商业银行重视并加大了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中国银行从2005年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一的理财中心模式。
自2004年初露锋芒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样式种类、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开始急剧膨胀。至2008年,尽管面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境内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不安的局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2008年各主要商业银行累计发售7799期理财产品,新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23055亿元。同期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新募集资金分别约为6243亿元、5637亿元、1827亿元和226亿元。无疑,银行理财产品已稳居理财市场的第一位,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2009年一季度,各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985款。收益率方面。产品平均期望收益率2.42%,高于基准利率44个基点。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字,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金额约3.87万亿元,是2007年的三倍多。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已经蓬勃地开展起来,但是必须清楚地看到,与国外老牌的商业银行,国内银行的理财业务在服务和产品设计、营销理念、客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理财绩效评估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1 理财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尚不够健全
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银行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没有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另一方面是政策和监管层面的约束还比较多,例如针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约束、金融混业经营方面的约束等。这使很多银行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感觉。其三是早些时候产品的同质性问题也很突出。各家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先机,不遗余力地推出了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但事实上只不过是对货币市场产品的简单组合,把个人业务、国际业务或同业银行业务进行了分类打包,再冠以招眼易记的通俗名字,而真正创新的理财产品并无增加,与其他银行相比也并无太大不同。结果是市场上的产品虽然令人眼花缭乱。但真正可供选择的产品并未增加。银行间往往在同质性产品的竞争中,没有将客户定向,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收益率走低。
2 复合型理财人员依然比较欠缺
我国的银行理财特征。可以用“依靠硬件,而非软件”来概括。不少银行在大城市都建立了很多豪华的理财中心。然而这些优良的硬件设施并没有配备与之相称的优质产品、服务水平和专业的顾问技能,而这些特质在国际化的财富管理市场中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和实践,专业的理财师应该是具备以上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虽然各家银行都花了大力气培养理财师队伍,但大多数从个人金融从业人员中抽调而来,即使经过了银行的专业培训,取得了相关专业的证书,其技能仍只局限于银行类业务,更多的是充当产品促销员的角色,缺乏实践经验。真正的理财师应该是金融、法律、心理方面的专家,大到个人人生目标的规划,小到日常生活衣食住行,无不囊括其中。人才的缺乏必然制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 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客户评估工作欠缺
一些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风险揭示不足,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追求销售业绩。一些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评估,或随意评估。对客户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了解不深,导致客户购买了并不适合的理财产品。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4 创新方式单一、创新机制不完善
一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的方式多为从外资银行引进一个结构,而不是自行设计,或是以模仿为主,创新的原创型很少,品种单一,电子化程度低,易于复制和模仿,缺乏竞争力。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如创新的设计、实施监控和考核机制。目前银行以吸取存款作为主要考核机制,导致产品、服务、营销等的开发与创新朝
着沉淀存款的方向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策略
1 进一步强化监管,完善法律制度。2009年7月8日,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特别强调了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但资本市场金融产品非常复杂,我们要充分认识其风险,完善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补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需要国家要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有必要明确金融理财缺陷品的召回、理赔、完善、损失承担、社会公共危害的责任承担等民事、刑事责任。
2 进一步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提高营销的深度和广度。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应与业务操作平台相连,客户业务变动情况应及时输入系统。同时,对客户的相关数据如客户偏好、需求及家庭关系等,进行采集并输入系统,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和进行等级评定。同时,商业银行要有效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用,并对客户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使客户享受到他所期待的超值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客户问题;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以达到潜力开挖;通过客户的反馈改善自己的产品;最大限度地维系客户忠诚度;客户资源的共享;保密级别的控制等等。
3 进一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制度。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地揭示风险,产品的名称应该恰当地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人员。一些银行已经开始建立产品风险提示制度,例如,交通银行的五级风险提示制度,根据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不同,设置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等级线,让产品的风险揭示更加直观,为客户选择产品提供方便。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关键词 负债 中间业务 策略
存款(即银行负债)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础,努力增加存款,对壮大银行资金来源,平衡信贷收支,实现各项经营目标,对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2012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利差缩小、金融脱媒等问题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巨大的存款逐年下降压力,国内各家银行的对公存款增长乏力已成事实,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拓展中间业务,以进一步拓展存款业务和市场中的竞争力,寻求新的存款增长点已经成为各家银行当前要务。
一、负债业务面临的新形势
1.存款理财化趋势不断加剧。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已经袭来,第三方支付的兴起分流了部分银行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分流了银行部分贷款业务,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放松不仅分流了银行的存款,也分流了银行的部分中间业务。为了保证利润稳定,商业银行必须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尤其是理财业务。从规模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增加的趋势已十分明显。2013年6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9.85亿元,较2010年末扩张3.5倍,年均复合增长率65%。银行存款年均复合增长率15%,比2008-2010年间下降9个百分点。
2.存款利率上限扩大加剧了价格竞争。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由于财务约束意识和资金紧张程度不同,各银行在负债定价策略上出现分化,推动存款由四大行向中小银行和信用社流动趋势加剧。中小银行和信用社违规提高收益率等手段变相高息揽存进一步加剧。2010年至2012年,四大行存款份额在2年间下降3.1个百分点。而2012年至2013年,四大行存款份额在1年中下降3个百分点。
3.今后一段时期,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对银行业负债业务发展将继续产生深远影响。存款定价的差异化要求日益强烈,理财业务将回归代客本质。当前国内理财产品表现出管制利率下变相存款的特征:反映在一是产品风险未由客户自主承担。银行对理财收益存在隐性担保,尽管一些设计为非保本的产品在表外运作,但其发生损失的成本仍完全由银行表内承担。二是产品收益与合同报价几乎完全一致。根据Wind统计,2010年以来我国有收益率信息的37 065个银行理财产品中,实际回报等于预期收益率的为36 817个(占比达99.3%)。同时,当前国内理财产品承担了大量资产负债表附属调整工具的职能:一是存款时点规模的调剂工具;二是表内资产的腾挪工具,通过银信合作将表内贷款腾挪至表外,担负了部分信用中介的角色。这些特征和功能并不是理财业务的真实内涵,为此,人民银行认为当前国内这种投资者几乎不承担风险、银行可以获得投资剩余收益的理财产品,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表内存款。伴随利率市场化进一步加速,类存款性质的理财的生存面临消解,监管层对超短期产品的限制也体现了其对银行理财业务回归实质的期望。随着超短期产品逐渐淡出银行理财市场,投资者在接受理财业务过程中会更加注重长期资产的配置以及理财服务质量的提升,而这也正是中资银行理财业务进入规范和精耕细作的动力。
二、银行负债业务面临的挑战
挑战一:存款发展形成了对理财直接数量支持的依赖。
理财对存款的支持有两种形式:一是间接支持。通过理财维护中高端客户关系,为其存在投资需求的资金提供代客资产管理服务,避免客户资金向其他银行或直接融资渠道流失,从而争取到客户存在储蓄和结算需求的资金在我行留存。二是直接支持。目前三种主要的理财种类:非保本理财、保本理财和结构性存款,均对存款有直接支持。(1)非保本理财安排季末集中到期,实现客户资金在关键时点从表外向表内的转移。(2)保本理财和结构性存款在央行统计口径中,直接计入“各项存款”指标。
挑战二:存款在时点的市场竞争力弱化。
从四大国有银行2013年上半年披露数据显示,上半年,四大国有银行日均存款增量达32 323亿元,较去年同期(23008亿元)增加9 315亿元,增幅达40.49%,而从时点存款看,2013年上半年四大国有银行时点存款增量达29 983亿元,较去年同期(35 200亿元)下降5 217亿元,降幅14.82%,国有银行时点存款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弱化。
挑战三:存款成本控制和存款发展面临平衡压力。
从中期四大国有银行业绩披露看,四大国有银行业行日均存款增量和增速保持了自去年以来较好的位次,存款付息率保持了同业领先优势。但时点披露口径存款和本外币金融资产增量、增幅放缓。且股份制中小银行的付息率水平与四大国有银行的差距在明显缩小。
挑战四:当前负债模式对业绩及监管指标带来的压力值得关注。
一是存款余额季末波动对贷存比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二是超资产运用底线需求的理财发展对利润的压力。三是结构性存款对净息差的压力。四是保本理财快速增长对资本和信息披露吸收存款的压力。五是非保本理财季末贡献存款对非标资产占比达标压力。
三、银行负债策略的选择
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以提升客户金融资产的管理能力为核心,坚持成本领先战略,进一步推进存款定价的差异化,加强产品创新和系统联动,突出核心存款的基础地位,加快理财业务转型和发展,全面提升银行资金组织能力,与银行的经营优势和市场地位相匹配。
1.平衡好存款与理财的关系。一是坚持存款的基础性地位,牢固树立存款立行的思想,在稳固保持存款发展的基础上,协同发展理财业务,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商业银行要通过存款这一基础产品来发展客户、拓展客户基础,同时要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丰富商业银行产品线和提升产品竞争力,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最终实现存款和理财之间的协同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建立客户金融资产管理模式,是银行负债策略的一次重要转型,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存款和理财的统筹发展。商业银行客户存款的理财化趋势明显,理财产品在银行资金组织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且具有与一般存款不同的特点。单纯管理存款或者粗放的将理财纳入存款管理已难以适应当前我行精细化经营管理的整体策略。需要建立包括客户金融资产整体,以及有针对性的面向存款、理财的具体策略在内的统一管理模式。
2.平衡好存款日均与存款时点的关系。一是中期业绩后,国有四大行日均存款增量(32 323亿元)和增速(40.49%)均保持了较好的业绩,整体竞争力稳定。但时点增量(29 983亿元)和增速(6.66%)均由去年同期有所跌落,成为投资者关注的敏感点,对银行在关键时点稳定存款能力的产生质疑,亟须平衡好存款时点和日均关系。
3.平衡好存款与成本的关系。首先,在确保存款增长满足表内资金运用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富余资金组织能力适度发展理财业务,则将通过替代存款减少利息支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方式提升银行的净息差和综合盈利能力。其次,做好理财业务,是稳定高价值客户的重要手段,通过理财业务可以增加交叉销售机会,尽可能地把客户的资金留在银行,增加新增存款的机会。将存款与理财合并为客户金融资产管理,就是明确理财对存款的支撑作用,鼓励各行将理财作为提高存款组织能力的工具。
【关键词】金融危机背景 银行理财 银行风险管理
全球金融危机下,最突出的体现形式就是大范围的金融风暴,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同时也对国内的金融业的发展影响深重,对于我国而言,其发展正于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对于商业银行在理财市场上能否度过次贷危机值得深思,这就需要我们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以及金融风险类的业务中进行资料收集,通过分析找到应对金融危机的风险控制战略,这对于银行的理财管理以及风险管理具有很大的帮助。
一、商业银行理财风险转移分析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为我们研究银行理财风险提供了案例,从中不仅能够吸取经验教训,还能够通过分析找出应对银行理财风险的策略。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一方面,理财市场产生的条件就是应该具有一定的资产组合,这样所具有的资产组合不仅能够消除非系统性的风险,同时对于系统性的风险也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建立一个相对较大的货币池,来满足理财产品的运行。另一方面,研究风险控制的专家对于普通的投资者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具有市场价值的金融从表面上来说只是一种体系,因为相关信息费的限制,专家会对私有信息有一定的风险战略指引,通常来说,很多有效的金融市场理论对于银行理财管理来说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从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些理论性质的金融经验还不足以应对金融危机,相反的还使得理财市场进一步失去了其原有的地位。
当前经济环境下,原有的金融制度与行业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许多国家在银行理财市场上对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的类型具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产品种类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性,然而从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运行机制上看,银行作为受托方,其责任就是使得资产最大化,但对于特殊类型的理财产品的资金的筹集不能够仅仅看作是一种负债行为。实际而言,新兴的理财市场所表现出的负面影响是有原因的,因为银行理财产品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时,其发行机构所涉及的隐藏性的风险模式就会开启,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银行并没有对市场风险足够重视,但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那么参与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国内外的投资者对于这些问题会产生抱怨,这是意料之内的事情。
二、全球金融风暴危机下商业银行理财的风险管理策略
(一)银行理财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与制度性建设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起始于2004年,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以商业银行理财市场为最,而对于这种属于金融创新性范畴的现象的发生的解释则众说纷纭,唯一的共同点就是商业银行的参与者众多,行业规模发展迅速。虽然当前的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零收益”的现象仍层出不穷,但是,这也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人们的理财观念以及学习成本不断发展的结果,规范性的发展是当前金融风暴风险下,商业银行应该遵守的,制度性的建设与金融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则是金融风暴下商业银行做出的应对策略。
(二)做好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金融风暴下,新型的银行理财市场会发生什么样的转变还是未知之数,但是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影响。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下做出的最好的选择就是做好银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以求降低政策性风险。目前,新型理财市场出现的负面影响大多数是由于新的理财产品不能适应复杂的境外市场环境,以至于暴露了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在设计模式上隐藏的风险,但是银行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况做出应对措施。究其原因,我们可以知道,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在风险管理的技术上还存在不足,而国际投资者对此一定会有抱怨,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常胜,众多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都深陷其中,找不到解决办法。所以,做好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已势在必行。
(三)银行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策略
(1)理财产品在设计上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双赢。根据以往的经验,行业竞争是银行灾区的收益过程中首先考虑的因素,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更多的是对预期收益率的考虑,并没有考虑设计中所涉及到的风险。根据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大约有151款理财产品被卷入了“华尔街危机”中,其中涉及了五大银行已经过期的理财产品仍处于运行当中,这都是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中没有实现利益与风险双赢的例子,所以,银行在关注理财产品的收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设计中所遇到的风险。完善理财产品的设计制度,按照客户的要求计算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理财产品的最大收益,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设计投资组合形式以及开发理财产品,另外,使用科学的预算方法计算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设置一定的风险检测系数,以便有效的对金融市场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控制,实现理财产品在应得收益的同时避免风险。
(2)关注涉及理财产品的基础性资产的风险。通过以往的经验可以分析得出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础资产次级贷款主体的违约现象,导致衍生出了高杠杆率的金融工具,产生了风险,最终使得次级贷款出现了证券化延伸的情况。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在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首先应该设计基础资产在信用等级上的高要求,同时,涉及到一定的担保或者是保险费用,另外,设计过程中对于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链条不宜设计过长,避免出现证券化延伸的现象,从而引发类似金融危机的情况。
(3)银行及时关注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金融市场的复杂多变是由于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市场在运行中都存在风险的原因,而理财产品的设计中时刻受到隐藏在这些风险之下的市场波动的影响,所以,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中应该合理的分散市场风险。具体的做法有:第一,利率风险涉及到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两个,即:信贷资产类产品和外币理财中的保证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因此,在产品设计中不仅要满足理财产品的基础性信贷资产的有限期限,同时也应该根据市场利率对预期收益进行适当的调整,时刻关注市场利率风险的变化。第二,汇率风险涉及的理财产品有两类,一种是结构型的理财产品,以美元为核心,另一类是外币性的理财产品,以人民币为核心,后者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但是也产生了一定的汇率风险,他们往往会先把人民币兑换成外币购买的理财产品,随后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兑换成人民币,通过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汇率波动产生了理财产品的汇兑风险。第三,股价风险涉及到两类理财产品,一类是运行情况并不好的QDII型的理财产品,它运行情况往往与海外金融市场的变化有直接关系,另一类是结构型的理财产品与股票、基金等挂钩,同时也与港股和美股的股票走向有一定的关系。第四,商品市场风险主要是结构型的理财产品挂钩黄金、原油等,这些商品主要以美元为计价标准,而商品价格会受到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汇率市场的影响,是当前金融危机下银行应该着重关注的一类风险。以上这四中关注市场风险的方法应该引起银行的重视。
(四)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服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风暴影响下,银行理财产品在营销服务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有以下几方面:
(1)扩大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金融危机下,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是合理避免风险的重要手段,银行既要在理财产品的营销服务说明书上告知理财产品的风险,同时将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费用收取标准说明清楚,相应的随着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关条款的调整,对理财产品在运行期间的重大事项以及产品的净值变化进行充分的披露。
(2)对客户风险的承受力进行评估。金融危机下,银行在做好客户风险偏好的评估的同时也应该建立一定的风险检测指标,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以及技术手段保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外,对以往客户的风险适应度进行记录,并做出风险评估机制。
(3)关注营销团队的执业资格。银行对于结构型这类的特殊理财产品应注入大量的金融工程技术,这对于一般的营销人员来说并不容易,只有具备专业培训的营销人员才能够为客户讲解清晰,所以,关注营销团队的执业资格,对理财产品的营销人员实行准入资格以及执行认证制度。另外,通过建立银行理财师管理机制,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以及跟踪评价、考核等,充分了解从事营销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操守。
三、结束语
金融危机影响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需要建立规范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做好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从银行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以及营销服务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只有充分了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银行才能够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及时制定预防策略。
参考文献:
1.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关于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目前存在最主要的分歧有两种,一是委托关系,二是信托关系。实际中,不同的性质,不仅使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而且将直接影响委托资金的安全和资金管理的效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且受托人必须是经批准的信托机构。而,则以被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人根据需要可以撤回关系。理论界普遍以“资产是否转移”和“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信托型委托理财或者型委托理财。目前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所的规章中都没有对其委托理财的基本属性作出规定。在当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极易造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经营上的混乱。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同,行为适用于《合同法》、信托行为则适用于《信托法》,适用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法律后果也就不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一是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在委托理财法律性质不明、有关委托理财的法律框架和规范缺失的情况下,根据近似法律制度主张权利往往会导致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委托人主张权利时,难以清晰的阐明受托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委托人权利易受侵害。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交付受托人后,对资金和证券往往就处于失控状态,只能被动的接受受托人处置财产的结果,而受托人则享有很大的自由处置权,极容易利用处置委托人资金或证券的便利侵害委托人的权利。
三是委托人举证能力偏弱。由于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而且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较大,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委托人又无监管权利。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证明受托人过错明显不当。
四是救济方式过于单一。委托理财的标的是资金或证券,如果造成亏损,损失是直接的,数额一般较大,只能用资金或证券弥补,缺乏其他可补充替代的救济方式。
3.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不确定
第一,合同本身效力不确定。实际中,委托理财大多发生在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信用基础,是典型的金融产品。目前却有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涉足理财业务。从市场角度看,金融机构具有高度的信用和发达的市场网络,而一般民间机构起点低、风险高,不易于监管;从风险角度看,民间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容易导致公众对理财市场信心的丧失,严重时可危及整个金融信用体系。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委托理财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做出专门的规定,致使非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二,证券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不确定。“保底条款”是委托人通过契约手段预先控制自己投资风险的合同条款。《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违反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因此不能以《证券法》禁止而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约定风险承担方式,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就等于纵容双方的失信行为,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为此,建议:
首先,尽快完善委托理财法律制度,明确委托理财法律性质。
委托理财目前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产品,涉及各种金融领域,市场日趋发达,已经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财产管理制度,不能仅以信托型委托理财或型委托理财做简单的划分。建议尽快制定委托理财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将委托理财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并对委托理财实行特许经营制,以便顺应当前市场发展的趋势,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其次,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委托人在整体委托理财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设计委托理财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委托人应有的知情权、一定的参与权和在必要时的撤回权,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受托人应当明确其基本的报告义务、交付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履行职责等义务。使双方权利义务能够对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禁止“保底条款”的大量使用。
一是“保底条款”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受托人,让受托人承担其后果的行为,虽然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违背了民事法律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二是“保底条款”有损金融信用。投资证券市场是一种高风险活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盈不亏,而“保底条款”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并将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受托方,违背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而且势必会对资本市场本身造成极大的冲击,不利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三是“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签订的最大动力,如果没有“保底条款”的存在,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因此,“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保底条款”一旦被法院认定无效时,委托人的缔约目的丧失,核心内容的变更,就会导致委托理财合同的整体无效。
关键词:市场;金融理财;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也使居民财富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而随着逐渐兴起的国内金融理财市场,人们的投资收益往往希望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来实现。委托机构通过对资金的吸收,进行综合的管理,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国家通过在经济上宏观调控金融理财市场,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多方需求,进一步带动了市场的发展。而随着逐渐开放的中国金融市场,中国市场里也开始逐渐融入海外金融机构,这样使理财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对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完善和有效促进,对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意义重大。
一、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
纵观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萌芽、起步、探索和创新。
1.萌芽阶段
我国在上个世界90年代,通过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使居民增加了对各类金融资产的偏好,进而增加了局面的财富收入。1996年,央行将存款的利息率降低,实现了国际上的经济软着陆,使储蓄资金转移到金融理财市场的步伐加速。而在此阶段,有以下的特点呈现在我国金融理财市场:一是初步建立金融监管格局;二是国有银行逐渐转变为自负盈亏银行。
2.发展阶段
我国金融理财市场随着出现的资金而开始迅速发展。但因为监管的匮缺,使我国的资金市场曾一度处于混乱和失控的状态。后期,国家将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陆续出台,并改革了理财市场的监管,促进了理财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探索阶段
我国自从2001年加入WTO之后,金融市场也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即探索阶段。一方面,将金融理财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随着逐步加入的外资银行,使行业银行的竞争日益加剧。我国开始适时改革我们目前的国有银行。同时,逐步深入的理财工具,促进了资金、保险和汇率的发展。另一方面,金融理财市场的风险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构建,使处于不断探索中的金融理财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未来金融理财市场发展趋势
1.在各类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中,金融理财市场将会进一步发展
在各类金融机构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理财市场将会打开新的局面。未来中国市场上成长最快的业务,将是理财业务。初步预算,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宏观经济将会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随着不断增加的居民金融资产,对理财的需求,居民将会全方位的增加。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较大优势的,将是那些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的金融综合机构。同时,由于其特有的优势,第三方理财将会取得客户独有的青睐。而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发展,会使整个理财行业的质量提升,进而促进理财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各类理财机构在具体的理财市场竞争中,都将其各自的优势发挥出来。商业银行也将拥有良好的客户信誉和庞大的客户资源。资金公司有着较高的投资专业化水平,随着日益完善的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得投资者的认同,所以,在未来几年的时间里,会进一步加剧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
2.进一步创新理财服务和理财产品
随着不断发展的金融理财市场。会相应的创新理财服务和理财产品。首先,从创新理财产品上分析,金融机构在未来理财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会进一步的创新理财产品。以细分客户作为开发理财产品的基础,对理财产品加强市场定位。与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相结合,进行设计和分类。对终端优质客户重点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培养低端客户。同时与不同客户不同阶段的理财特点和不同的生命周期相结合,推出相应的个性理财服务方案,对个人客户理财信息系统进行建立,并对现有的理财市场的空白进行填补。
3.进一步规范金融理财市场的法律监管
在当前的金融理财市场的理财产品,其信托法律关系都是基于信托原理而形成的。而现有的信托法都是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力进行统一。并在同一的竞争条件下,对其公平性做出保证。但对于各类理财产品和信托业务的专属性而讲,没有相应的规范信托法。而金融监管部门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对金融理财市场进行完善。并制定统一的制度,有效规范金融市场。同时,随着交叉性发展的金融机构业务,将进一步转化理财市场的监管形式为功能监管。
4.提高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
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财市场。可以看出,作为一种非盈利性组织,行业协会可迅速推动职业资格的发展,在使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的同时,使职业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三、结语
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可通过对国外金融理财行业制度的引进,来有效监管金融行业,促进金融理财行业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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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曙松.迎接“黄金十年”:金融理财市场发展趋势展望[J].西部论丛,2007(4).
第三方理财机构在面临巨大的市场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竞争时况,不断发掘自身优势,寻找并改进劣势,客观认识优势与劣势从而制定完备的策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一、优势Strength
1、科学的理财方案设计理念和创新的理财服务模式
第三方理财强调以保证个人一生享受高品质生活为目标,长期、个性化的规划,以满足个人不同人生阶段的预期支出,细至教育计划、退休金计划、结婚计划、购房购车计划、遗产计划等的投资计划,而非追求短期的资产增值。
2、坚持第三方中立性、无偏见的立场
保持第三方的公平公正的独立性,诚实守信,一切以客户为中心,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遵守职业道德和依靠职业素质,为客户提供客观的咨询方案,决不会像其他金融机构推销和代销金融理财产品。
3、充分的市场层次细分
针对个人收入的地区差异、行业差异比较明显,收入分配差距悬殊,不同收入层次以及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群,对个人理财的内容、方案设计要求大相径庭,第三方理财进行了充分的市场分析和市场层次细分,提供客户最合适的理财方案,弥补了商业银行流水线式理财服务的不足。
4、无准入门槛的制约
默认的高门槛将成为普通百姓体验金融机构优质理财服务的拦路虎。据了解,国内商业银行都有设置相应理财服务的起点金额,如5万、10万、20万不等,而外资金融机构谋求中高端客户,开户金额低于20万的普通客户,将很难享受到外资理财的优质服务。
二、劣势Weakness
1、在国内起步晚,专业理财人才稀缺
在亚洲,目前已有CFP约7000人,而香港、韩国、印度都是在2000年后开始引进CFP考试,随后个人理财业务才在中国民间蕴酿,理财金融师德培养才刚刚起步,其中上海、北京和深圳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第三方理财机构在当地纷纷建立,但某些地区至今还较少人问津,做到全国理财市场普遍接受第三方理财尚需一段时间。
2、理财人员职业道德问题
金融业是一个容易让人浮躁的行业,从业人员成日面对大量客户资产,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保持平和的心态,抵挡不住某些机构不合理的佣金诱惑,易发生违背职业道德准则的事件,对第三方理财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三、机会Opportunity
1、广阔的市场前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近20年来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存量增长了200倍,年均名义增长率达到30%,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相关的理财服务市场将会空前地繁荣壮大。
2、国内个人理财服务尚未成熟
受制于国内金融机构不能跨业经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服务往往过于偏向某方面。如银行理财引导客户投资大多推荐购买开放式基金,因为代销开放式基金是银行业务。而第三方理财与金融机构无直接关系,选择投资可横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甚至创业投资等,填补了国内金融机构的空白。
3、理财师资格认证逐渐规范
近几年,金融理财资格认证制度的引进,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将不断促进我国理财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理财这个大蛋糕也将吸引更多具有职业敏感性的证券、保险、银行业等专业人士投入第三方理财行业,逐渐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理财规划师。
四、威胁Threat
1、国内投资理财观念仍未转变
在北京、上海等地第三方理财发展迅速,但其他地区方兴未艾,人们的投资理财观念仍较传统,更信任商业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而对第三方理财认识度还不够。如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打造第三方理财的品牌信誉,赢得人们的普遍关注和信任,是第三方理财发展的一个关键。
2、外资理财机构介入
外资理财机构有在国际金融市场上100多年来积累下来的优势,拥有卓越的财富管理能力和硬实的品牌形象,国际市场期权和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成熟的客户关系管理,相比之下,国内理财机构都是明显滞后的,如何向外资理财机构取经,提高国内理财服务质量是迫在眉睫的难题。
3、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尚没有健全的模式条款保证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同时约束从职人员的法律法规也相当有限,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五、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