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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概念管理;虚拟组织;网络组织;概念化
伴随着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管理学科作为一门仅有百年历史的新学科其发展却尤为突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伴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管理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创新。由于企业日益重视人性化管理,企业的管理重点、方式、手段等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管理正在以硬管理为主走向以软管理为主,企业管理出现软化的趋势,而这种人性化的、软化的趋势的出现实质上预示着以实物管理为主的传统管理方式正在向以价值、概念为主的现代管理方式过渡。
企业概念管理的内涵
1、概念管理的定义。概念管理是指在社会经济、企业组织日益虚拟化的条件下,将管理对象、管理形式、管理手段以及管理组织形态本身等从客观实体上升到一种代表各自价值去向的观念,通过对观念的管理来实现组织的各自目标的一种管理方式。概念管理不同于依靠投入强制性的制度和物质手段的传统管理,它主要依靠思想的灌输和在同一组织中价值观的认同以及感情的互动而形成的一种理念来使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概念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虚拟化的管理,但它仍要以传统的组织结构和形态为载体,以某种有形和无形的产品为依托,并要借助于现代化的科学和信息网络技术,不过这种无形或有形的产品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事实上只是一种“概念”产品。
2、企业管理概念化趋势的内涵。
(1)企业组织形态的概念化。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促进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企业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网络组织作为一种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企业组织模式,不仅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企业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而且改变了传统管理的刚性思维,实施开放式的柔性战略,这使得企业在知识经济中的战略视野开拓更加开阔。所谓企业组织的概念化是指企业借助于INTERNET设立虚拟橱窗、虚拟展销会、虚拟经销商等,使企业组织由实体走向概念化,并不断完善其内在功能。企业组织形态的日益虚拟化、网络化,形成虚拟组织、网络组织。虚拟组织(VirtualOrganization)是指为实现对某种市场机会的快速,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拥有相关资源的若干独立企业集结以及时的开发、生产、销售的多样化、用户化的产品或服务而形成的一种网络化的战略联盟经济共同体。至于网络组织(NetworkOrganization),则是一种适应知识社会、信息社会与组织创新要求的新型组织模式,它能使组织更好地适应复杂、不确定的环境变化,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外界环境日趋复杂、变化日趋迅速的要求相适应的。网络化运营的跨国公司、虚拟国家、战略同盟都是网络的形式,小企业网络是中小企业赢得协作竞争、多营优势的模式选择,新兴的虚拟组织、WEB公司都具有网络组织的特征。网络组织作为一种概念公司,将会随着技术发展日趋成熟,人们对企业组织的认识也将从实体化本身向概念化转变。
(2)企业管理对象的概念化。企业传统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实体要素,但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将管理对象只停留在人力、财力、信息等实体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对企业传统管理的对象做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通过对人力资源的研究,发现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其实是对人的能力和潜力的管理与开发,对物的管理其实是对物的效能的管理和开发,对财力的管理其实是对投资行为和资金所蕴含的资本属性的管理,这些上升为概念化的能力、知识、功效、属性等所蕴含的无形资产是巨大的,这将不仅在理论界,而且在实业界越来越成为管理和研究的重点。在实践中,企业经营者日益重视声誉、价值、文化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这些概念化的管理对象对企业发展越来越重要。以企业管理对象的核心要素“人”为例,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已不满足于“经济人”、“社会人”、“复杂人”的人性假说了,出现了“观念人”、“概念人”等更为虚拟化的人性假说。事实上,以自由、开放为特征的现代经济环境,使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人才的合理流动不仅是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创新和注入活力的需要,企业经营者一味的把心思放到如何留住人才上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而应当把重心放到优秀人才给企业所创造的人格化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上。信息资源作为信息社会现代企业重要的管理对象,其概念化的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之,管理对象的概念化必将导致管理科学的发展走向一个新的阶段。
(3)企业管理方式的概念化。由于受传统企业组织和管理对象的观点的束缚,一般企业在管理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方面总是站在传统经济学基础上认识管理方式的变革。笔者认为,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企业内部环境下或许还有用武之地,但对于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到来的今天,对以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主宰全球的时代背景之下,企业组织的外部的管理控制靠传统的经营方式很难取得佳绩。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环境的网络组织的出现,以及企业组织日益对管理对象无形化、价值化、概念化认识的发展必然导致管理方式的转变。首先是其经济学基础从传统的信息经济学向注意力经济学、虚拟经济学发展,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信息社会,信息不是真正稀缺的资源,它能通过INTERNET等各种物质的技术的手段获得,甚至会过剩,但人的注意力和虚拟产品却是真正的稀缺资源,这也正是现代企业和一些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越来越重视顾客管理、服务管理的原因所在。目前,以网络为基础的新经济其实质就是注意力经济,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最重要的资源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资本,而是注意力。注意力正在成为“虚拟经济的硬通货”,与此同时,虚拟产品的市场正在不断扩大。所谓虚拟产品是以传统的产品实体为载体,在此基础上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形成的品味、潮流、时代感、服务等后续产品,虽然它是传统有形或无形产品的衍生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结构层次的变化,这种传统产品的衍生物在消费者和顾客心目中的地位逐渐占据中心地位,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消费者市场的这一变化不能视而不见,这就要求管理、营销方式与之相适应。
企业概念管理展望
概念管理思想虽然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时期,但它的实践却有近十年之久,自九十年代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革命时代的到来就已兴起。进入二十一世纪,市场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产品本身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比以往更加丰富,大多数产品已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同时由于企业间接国际交流加深,技术信息管理方法的传播更加迅速,使得产品差别化越来越少,以传统的产品本身去拓展市场越来越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对传统产品的功效进行延续、衍生将产品上升到“概念”层次来吸引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注意力,扩大企业的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组织再造、组织创新。虚拟组织、网络组织作为适应各种环境的新型组织形态,将成为组织再造、组织创新的必然趋势。其次,需要管理对象和组织目标的再造和再认识,无论是对企业内部的人、财物、信息的管理,还是对企业组织内部的产品、市场、顾客的管理都需要重新定位和组织。真正能给组织带来利润的市场的不是管理对象本身,而是这些对象所蕴含着的一些无形的“概念”,这些概念如知识、有效信息、技术、企业文化、价值观、声誉等,一旦借助于其载体,如企业员工、企业组织、企业营销网络等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给企业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是其他同类企业无法超越的,要比技术领先而占领的市场制高点更加巩固,这一点已被一些新兴的网络公司首先意识到并取得成功。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这一点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另外,还需要营销管理方式的再造和创新。营销方式的概念化趋势将在一些传统组织向现代网络组织转变的过程中表现的更加突出,概念营销方式将成为在未来以知识经济为主的社会中的重要营销方式。当然,“概念”营销的关键在于获得消费者持续的注意力,若企业组织完全脱离其载体,如产品和其提供的服务等,只是搞些文字游戏,或一些虚假的热点新闻来追求其轰动效应,这只会是昙花一现,最终只会导致失败。这些所创造的概念事实上并不是虚拟、虚构出来的,它实质上是企业在探寻组织实体要素的原动力过程中产生的,这些“概念”加深了我们对企业组织实体要素的再认识,从这一点上讲,概念管理的提出将会对未来组织的发展带来一场思想上的革命,将会对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一条新的经营理念和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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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网络虚拟货币在交易中体现了经济价值,结果上引起了权利变动,具备了一定的财产内容。但是,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是虚拟数据,能否将其视为财产值得商榷。因此,有必要从网络虚拟货币的经济价值人手,以主体的行为为视角,借助权利客体的理沦解析网络虚拟货币的实质。网络虚拟货币带来的经济价值赋予了其财产属性,但其性质是由相对权利带来的经济利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亦不过是操作权限的获取与扩大,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货币;操作权限;权利客体;虚拟财产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161-10
近年来,普通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在网络这一新事物面前,似乎已不再稳固,而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兴起向财产概念发起了另一轮挑战。就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言,必然存在特定的范围,换言之,法律对财产的定义关注的应是主体对财产的支配行为,而非结果。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对财产的认定几乎均以占据绝对支配地位的主体所享有的所有权为前提,从这个层面来看,将网络虚拟货币归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没有实质依据,虚拟财产的概念亦不属于法律范畴。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定位
(一)虚拟数据的价值分析
虚拟数据的经济价值是财产权利产生与变动的根源,其所谓的财产属性正是以权利衡量经济价值的直观体现,因而,厘清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需从虚拟数据的价值分析人手。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路径来看,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运营商主导发行、流通的传统网络虚拟货币;一类是基于网络P2P技术与TCP4/TCP6协议,依据密码学原理由系统自主生成的新型网络虚拟货币。后者与传统网络虚拟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去中心化的特点,即摒弃了运营商主导的单一模式,转而由全体网络用户共同管理发行与流通。并且,法定货币(以下简称“法币”)的回笼机制也无法适用于此类网络虚拟货币。无论哪一类网络虚拟货币,实质均是二进制代码(由“0”和“1”组成)构成的虚拟数据,与其说网络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不如说其反应的是虚拟数据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由于虚拟数据的虚拟性特征以及根植于网络的运用途径,分析虚拟数据的经济价值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虚拟数据本身的经济价值,即由其特性带来的使用价值;其二,行为主体在使用网络虚拟货币时,赋予虚拟数据的经济价值,即由有效流通带来的交换价值。
虚拟数据自身价值源于它的效用性,即是价值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其存在必需要以客体的某种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作为前提。而价值客体本身即可以是实体,亦可以是事物的属性,它可以是一切事物。只有通过主体的行为虚拟数据自身的价值才能得以彰显。就效用性来讲,虚拟数据具备了一定的稀缺性、创造性与新颖性,技术上的程序支撑也使其具备了生存空间。换言之,虚拟数据本身就体现了效用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消费欲望与实际需求,带来了精神满足与部分经济利益。如网络用户直接将网络虚拟货币视为财富的象征,能从虚拟数据本身找到归属感,此时这些虚拟数据对网络用户而言达到了愉悦身心的效果,体现的是虚拟数据的使用价值。
虚拟数据的产生于特定的虚拟环境,其应用范围一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也决定了虚拟数据的运用仅存于对其认可的群体中。换言之,虚拟数据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使用群体的认可度,集中体现在认可群体之间的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是实现虚拟数据转移的主要形式,转移的方式有两个,第一是法币购买的转移;第二是购买实物的转移。网络用户用法币购买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满足其交换的需求,因为这种传统类型的网络虚拟货币主要通过法币直接或间接换取,与其持有网络虚拟货币来展示社会地位,不如直接展示其拥有的法币数量。例如,用法币购买的游戏币,能够在游戏中购买高级虚拟装备等特殊虚拟数据,从而更容易的获得等级的提升、游戏中的威望等等,这不属于使用价值的运用,而是交换价值。如果将虚拟数据用于购买实物,更是直接体现了虚拟数据的交换价值。
互联网中凡被网络用户认可效用性的虚拟数据均有价值,或者说网络实际上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财富形态,更为直接地体现出了价值的主观契约性质。离开了网络环境,这些数据便没有价值可言。即,网络虚拟货币所创造的财富与带来的经济利益均来自于主体对网络中虚拟数据的运用,而虚拟数据本身的价值只在运营商降低管理成本与满足网络用户的精神利益时具有效用性,对于虚拟数据价值的直观体现,更多的是交换价值实现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网络虚拟货币财产属性之体现与财产概念的不适用
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经济价值;其二是财产利益;其三是权利变动。前两者伴随主体行为而生,后者是主体行为的结果。具体而言,主体使用网络虚拟货币的行为赋予了其经济价值与财产利益,对数据信息的控制引起了权利的变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非观念意义上的财产,即财产作为权利客体必需实际存在,且能够受到主体的控制。网络虚拟货币流通的结果必然引起权利的转化,但其具有怎样的财产属性,或者说是否归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亦只能从主体的行为出发,结合网络虚拟货币本身的价值属性与技术特点进行分析,否则将会驶入以“财产权利变动结果推出财产归属”的逻辑怪圈。按此逻辑,任何带来经济价值的事物都将被纳入财产之列。
“财产”的概念由来已久,且在不同时期具有符合历史阶段特性的法律内涵与形式。早在古罗马,定义财产采用了较为宽泛的方式:“可以让人觉得幸福的东西”。此种定义将财产作为了物的客体,并受主体支配。至盖尤斯提出了无体物作为拟制物的存在,权利也被纳入到了财产范畴。罗马法中的“财产”概念涵盖了物与权利,乌尔比安在《论萨宾》第49卷指出:“财产”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所有的物品,即所有物体。赫尔莫杰尼安在《法律概论》中认为:“财产”除现金之外还应包括有体物与权利。英美法用“Property”一词不加区分的表示个人所享有的利益,包括个人对任何物进行支配的权利,而各种事物本身是不受有体形态限制的。即“一个人有权排除任何他人而享有和拥有某种事物,这就是普遍意义上的‘Property’的意义”。英美法系并不存在绝对“所有权”与“物”的概念,其财产的内容极其宽泛,对财产的认定主要强调的是一种权利的绝对支配,在此不论支配的方式与是否实际占有权利物。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网络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进入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领域。而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概念,如作出了规定,均有较严格的条件,典型的可参见《法国民法典》第878条(涉及继承中的财产分割)与2092条(可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不作出具体关于财产概念的界定,仅从权利的角度论述财产,如《德国民法典》中就没有统一的财产概念。
我国民法沿袭了日耳曼法系惯有的观念,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往往都与所有权相关联。正如注释法学家马卡德对财产的理解,他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的一切都是物,其中对某人有利益,并处于其所有权之下的物,才属于财产。学界在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认定上观点较为繁杂,多倾向于将其归于财产一类,并纳入财产权范畴加以保护,归纳起来有物、智力成果与债权三种。本文的观点是:网络虚拟货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亦无财产权可言,不能因为其带来的经济价值与权利变动而肯定其自身的财产属性。从主体行为与权力客体的理论来看,无论是将网络虚拟货币归于物、知识产权或是债权都缺乏实质性依据。
首先,我国《物权法》所指的“物”包含了有体物与权利两类,即能够在法律上称为“物”要么是权利的客体,要么是基于该物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卡尔·拉伦茨将权利客体分为了两个顺位,他认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这个物仅指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如精神作品和发明。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一个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而存在于这个物之上的所有权,作为可被处分的对象则是一个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换言之,权利客体有两类,一类是物本身,一类是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对物的权利延伸。就网络虚拟货币而言,其虚拟性与有体物相悖,关键是网络虚拟货币能否成为被处分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即便是作为客体的权利也是建立在实体物所有权之上的权利,权利客体所指向的权利实际内涵仍是物,只是处分的是所有权,而非对物的处分。
鉴于此,如一种权利能成为权利的客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被设定权利的“物”是有体物;其二,主体对该“物”享有所有权。第一个条件的欠缺不言而喻。就第二个条件来讲,通说认为所有权具备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四种权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占有与处分,这是一种绝对权利的根本。而网路虚拟货币的这两种权能均无法实现。这源于其本质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数据,存在的形式必须依托于网络环境,所谓的权利人不可能实现实际占有,只能通过网络进行适当支配,一旦离开网络,虚拟货币本身就不复存在了。除此之外,实体物满足了随时支配的特点,其处分权利可以涉及到所有权的方方面面,甚至是将其消灭(法币除外),而设定好的网络数据一般而言无法被个人销毁,即便销毁也能由服务终端技术性恢复成原状。事实上,虚拟物品不存在折旧与消灭的说法,因此,主体对其不能随意处分。基本权能的丧失无疑使得主体不具备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所有权。这就决定了作为一切客体对立面,称之为主体的“人”无法在网络虚拟货币之上随意实施处分的法律行为,网络虚拟货币自身即不能成为物的客体,亦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其体现的只有主体的操作行为。
其次,前文提及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有两种,将其定性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基于第二种获取方式,即在通过完成运营商与系统通过程序编码设定好的任务获取奖励的过程中,网络用户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并伴随着智力性投入,因而可归于知识产权。此种观点是将网络虚拟货币的创造者(运营商与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开发人员)与使用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混淆。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虚拟货币时绝非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更不享有该项权利。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驳斥:第一,任何精神智力成果均可排他使用,可以理解为对于同一个权利客体一般只能由一个特殊的主体享有权利内容。而网络虚拟货币根本不具有专有性,网络用户不能排斥他人对该类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对同种技术种类不同名称的虚拟货币更是没有抗辩的依据;第二,通过完成任务获取网络虚拟货币从技术上而言是网络用户通过写入既定数据的方式促使原始数据改变成另一个既定数据。从头至尾,代表网络虚拟货币的数据都存在,不以用户的行为而发生转移。就写人数据本身来看,也没有任何独创性,所有网络用户写入的数据无论从方式、内容、对象上都是一样的,这些都被运营商与系统事先设定,实质仅是一种按规则执行的游戏。因而用户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既无创造性亦无新颖性,不满足归属知识产权的特点;第三,知识产权一般均具有法定的期限,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期限取决于运营商的运营情况,也取决于大众对该类网络虚拟货币认可度的持续时间,其使用期限既不具体,也不可控。
再次,将网络虚拟货币归于债权的观点是基于网络虚拟货币在使用过程中所形成债的关系,网络虚拟货币仅是网络用户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特点服务内容的证据。而债的关系源自于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合同。新型网络虚拟货币没有运营商,合同仅存于网络用户之间,基于TC P4/TCP6的网络协议本身就是网络活动所有参与者认可的合同,因此,债权的说法具有可取之处。按此观点网络用户的权利不来自于网络虚拟货币本身,而来自于合同。即主体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权利来自于运营商在知识产权之上设定的相对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就债权本身而言,处分的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本身,即处分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权利,而非权利客体,因而,债权没有客体可言,其客体就是债权本身。据此,债权的实现虽带来财产的变动,但其自身并非财产,仅表现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
综上,网络虚拟货币权利客体的缺失致使其不能成为物,亦非权利范畴。其存在形态与技术特征决定了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货币的核心所在。“货币”只是象征性的词汇,旨在体现兑换功能。虚拟数据信息的流通带来了一定经济价值与利益,结果上伴随权利变动,但其自身不是财产,不具有法律财产概念的属性,网络用户对其亦不享有财产权利。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误区
(一)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虚拟财产”一般用来形容无形的财产价值,例如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电话号码,演员的艺名等等。而在网络技术范式下的“虚拟财产”最早源于对BBS( Bulletin BoardSystem)的运用。其实质体现的是账号积分带来的权限扩张。随着积分制度的成熟,虚拟点数逐渐转换成各种网络虚拟货币,作为典型的虚拟财产类型运用于网络。除此之外,网络游戏的兴起将游戏中的化身角色( Avatar)相关的虚拟物品同样算作是虚拟财产一类。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扩大了虚拟数据带来的经济价值,理所当然也被纳入了虚拟财产的范畴。
对于虚拟财产而言,没有统一的定义,普遍认为存在狭义虚拟财产与广义虚拟财产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金币、虚拟装备等。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归纳起来有几个共同特点,其一是对网络环境的依赖,其二是存在的实质是虚拟数据,其三是具有可利用性。即:对“虚拟财产”的理解建立在了主体对虚拟财产权的支配之上。换言之,由于“虚拟”与“现实”的联系,“虚拟财产”也必然与“财产”相关联。财产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同样适用到了虚拟财产的领域。据此,“虚拟财产”被放人了“物”的领域,既可以被看作是有体物的延伸,亦可以归于基于虚拟物本身而产生的权利。虚拟财产具有民法上的有体物的所有特质,与民法理论上的有体物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因此把虚拟财产认定为有体物,适用法律对物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必然的,可行的,也是最快捷和保护最充分的方式。虚拟财产因本身的独占性、支配性、独立性,并可以用金钱进行估价因而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权”的概念也随之产生。
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以网络虚拟货币为例,在传统网络虚拟货币领域,有权利归属于运营商或网络用户两种对立观点。归于运营商的说法基于两点:其一,网络虚拟货币的取得形式需遵循运营商指定的游戏规则,属于游戏的一部分;其二,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虚拟货币之前需要与运营商签署网络服务的电子协议,协议中往往有关于“电磁记录属于运营公司所有”的约定。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货币仅享有使用权。而归于网络用户的说法在于网络用户在取得网络虚拟货币时已然取得了所有权,该观点成立的前提亦有两个:其一,网络虚拟货币存在所有权概念;其二,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视为所有权的转移。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由于没有运营商,网络用户在获取该类网络虚拟货币后即视为取得了所有权。
(二)虚拟财产与财产的界限
前文说明了“虚拟财产”是如何成为一个广为应用概念出现在法学领域,并被部分学者收录研究的过程,其研究主要包括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性质,归属与保护等问题。这使得虚拟财产倾向于被纳入了财产范围,并类比财产进行定性保护。此观点主要源于英美国家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与法律规制。我国学者在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上,几乎都是从法律属性人手,抱着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分析其特点。实际上,“虚拟财产”并非法律概念,其实质是虚拟数据带来的经济价值,准确来说,应称作“虚拟财产价值”。对虚拟财产的现存认识,以网络虚拟货币为代表,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三个误区:
第一,逻辑误区。对类似网络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普遍逻辑是:首先,产生于网络并在网络社区使用或能够进行实物兑换的有价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一类;其次,该类虚拟财产具备了财产价值与属性,应归属于财产之列;再次,由于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应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畴,遵循法律对财产的相关规定。至此,虚拟财产理所当然的成为了一种法定财产概念,虚拟财产所有人亦随之享有相应权利。殊不知,这样的逻辑思维在某些层面上已经本末倒置,其缺陷在于虚拟财产概念的由来在这种逻辑中已经不复存在了。对于任何一种观念意义上的财产是否能归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进而受到法律保护,其核心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即主体行为的对象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对虚拟财产的认定,正常的逻辑应是:首先,某些在网络上产生的虚拟数据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与可利用性;其次,可以将这些虚拟数据看作是财产一类,适用对财产的相关认定与保护;再次,由于这些数据的虚拟性,可以将其称为是虚拟财产。换言之,虚拟财产的概念并非天然存在,更不能将虚拟财产直接推人财产领域,而是由于其本身具备的部分财产属性使得其成为了虚拟财产。
第二,定性误区。将虚拟财产归于财产,主要源于将“虚拟物”归入了“物”的领域。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客观实在之物,原因在于网络空间虽独立于物理空间,但它是物理空间的延续。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虽与物理空间无关,但与其他人类劳动创造的物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这里所指的网络空间,可以理解为虚拟数据的形成占用了一定的内存量,技术上来讲,一种虚拟数据如要被网络用户使用必定需要占用一定大小的硬盘与内存。除去以权利客体为依据将虚拟财产排除在“物”的范围之外,就虚拟财产本身而言,亦不具有物的属性。首先,客观实在之物不等于客观存在之物。客观存在是哲学上的概念,在此概念上,人的思想,精神同样是客观存在的。而法律上对“物”的定义在于客观实在之物,即必须存在物理空间,或基于占用物理空间产生的权利。虽虚拟财产是一种客观存在,但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其次,占用了硬盘与内存不能推导出虚拟财产具有实体特征。虚拟数据本身是无形的,数字与字符在计算机中仅是信息的表示。如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放在同一地位,那么作为主体的网络用户从事所有基于网络的行为都将被物化,例如,发送的邮件、储存的电子照片、电子文档、聊天记录等等按此逻辑都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这显然有悖于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再次,虚拟数据本身就是一种抽象,并非是对实体物的抽象化。实际上,虚拟财产没有任何的实体依托,这不同于网络银行交易中银行卡上数额的增减,虽然账面上只有数字的变化,看不见实物的转移,但其依托的是法币数额的变动,主体所拥有的法币发生了实质性的增减。而以网络虚拟货币为典型的虚拟财产的转移只能是虚拟数据本身的再编码,伴随的物权变动仅在结果上体现,其本质是抽象数据,而非抽象物。
第三,可控性误区。虚拟财产不能归于财产主要归根于主体对任何形式的虚拟财产均不具备完整的所有权。可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所有权概念是针对于“物”而言,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在此前提下,所有权概念无法适用;第二,前文在对网络虚拟货币财产实质的论述中已说明主体对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实质性的权利,也无法对其独占性与排他性的使用。对虚拟财产的使用,以网络虚拟货币为例需满足四个特定要求:一是特定主体。表现为网络虚拟货币的认可群体;二是特定环境。一般在虚拟社区中使用,受运营商或网络用户监督;三是特定使用手段。只能通过网络与计算机系统进行使用;四是特定的购买力。传统的网络虚拟货币用于兑换服务与虚拟物品,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对实物的购买力仅能存在于认可群体之间。无论是哪一种,其购买力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这说明主体不能随意的使用虚拟财产。事实上,由于虚拟数据的产生与流通遵循的是程序设定而非人的主观意志,因而虚拟财产对网络用户而言不具备性可控性的特点。
总而言之,“虚拟财产”是一种通用说法,而非既定法律概念。其本身不属于法律上的“物”主体对其不享有所有权,虚拟的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与引起的物权变动不是决定其属于财产的必要条件,而是伴随虚拟数据流通产生的效应。即,是否属于财产关键取决于主体是否具有完整的支配权,而非效应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包括网络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三、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实质
网络虚拟货币的运用集中在产生与流通两个领域。无论是传统网络虚拟货币还是新型网络虚拟货币,其产生形式均有法币兑换与既定任务奖励丽种,可将其称为网络虚拟货币的原始取得。例如直接用法币向运营商购买虚拟货币、游戏点数、积分,或者通过完成“挖矿”、“上传数据”、“Boss击杀”等特定任务获得虚拟货币奖励。在流通领域,传统的网络虚拟货币原则上禁止了逆向兑换,流通介于运营商发行网络虚拟货币与网络用户的接收使用之间;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则存在于任何认可该类虚拟货币的网络用户之间,可将其称为网络虚拟货币的继受取得。例如将网络虚拟货币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直接用于购买实物等。
网络虚拟货币产生与流通的结果均带来了经济价值并引起了权利变动,典型的如在法币购买网络虚拟货币时,类似商品的买卖,权利主体丧失了对法币的所有权,转而换取了一定数量的网络虚拟货币。即使是在新型网络虚拟货币领域,直接用其购买实物必然促使现实商品流通。而从权利变动的结果来看,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体现为法币与现实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其结果是物权的变动。但是,网络虚拟货币产生与流通的本质是基于行为主体的使用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体现的仅是主体对某种行为的支配,类似于相对权利的让渡与转移。不同之处在于,这里所谓的支配权并非绝对权利,只可理解为基于相对权利的操作权限。
技术上来讲,网络虚拟货币的实质是一种信息流,体现为由服务终端创造并加密的数据信息。但就“比特币”等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而言,其技术特征发生了改变,基于P2P技术结合去中心化的特质使得该类虚拟货币的可控性被削弱,哈希算法的加入与验证交易真实性的“挖矿”设计使其更具有自主性,可以理解为智能性的提高。即便如此,虚拟性仍是主要特性,在交易时的流转依然只是数据信息的转移。而操作权限则体现为对这些虚拟数据进行处分的权限。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在原始取得领域,运营商或是网络虚拟货币系统基于创造虚拟货币取得的知识产权,赋予用户与网络虚拟货币等值的操作权限,体现的是用户相关操作权限的获取。这里不涉及操作权限的转移,因为转移必须伴随着一方权限的彻底丧失,而运营商与系统本身不可能完全丧失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权限。传统的网络虚拟货币,以Q币为例,用户在获得Q币后(无论何种方式获取)将最终用于兑换腾讯公司旗下的服务,服务的范围仅限于虚拟社区,如QQ空间的装扮、QQ秀的兑换、VIP升级等等,而服务的实质则是用户获取了特定领域中的操作权限。并且,这种操作权限在使用Q币后被扩大或者被解锁以便用户操作。当使用期限届满时,网络用户需要使用更多的Q币来维持这种操作权限。对于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以比特币为例,系统根据设定好的程序生成了比特币并奖励给网络用户,及时赋予其对比特币的操作权限,用户依自己的需求进行使用。
其次,在继受取得领域,网络用户之间的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所体现的是基于相对权利操作权限的让渡。假设两个网络用户,甲与乙分别使用Q币与比特币进行交易,第一类情形,甲通过出售、交换等方式转让Q币给乙,实际上,是甲将该Q币的操作权限让渡给了乙,此时甲丧失了该类操作权限,同时获得了他认为与这种权限等价的物(一般为法币),而乙通过交换取得了该类操作权限,进而可以使用从甲处换取来的Q币向腾讯兑换服务(操作权限扩大或解锁),也可以将Q币出售给第三人。无论乙选择哪种方式处分Q币,同样都是转移自己的操作权限,账面上则表现为乙所拥有Q币数额地减少或者归零,受让人的Q币将相应增加。区别在于,当乙使用Q币兑换服务时,乙的操作权限在进行操作后丧失,而腾讯公司并不需要取得该Q币的操作权限,因为腾讯公司始终享有对Q币的绝对控制权;第二类情形,甲将通过“挖矿”得来的比特币的操作权限让渡给乙。在实践中,由于比特币的特殊性,转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似于Q币,由乙用法币购买;第二种是充当交易媒介直接购买现实商品。第一种形式较易理解,数据信息操作主体的变动正是比特币操作权限的转移。关键在于第二种形式,由于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流通不存在运营商环节,并被一些商家所接受,其职能已高度近似于法币,对实物的购买力直接带来了物权的变动并体现了自身的财产价值,如何还能称作是操作权限的让渡?理由有三:
其一,不同于法币,缺乏纸币依托与国家信用保障的前提下,用比特币购买实物并不能说明比特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而只能认为其是在特定的环境下扮演了一次交易媒介的角色。并且,操作主体对比特币不享有所有权,对数据亦无绝对控制权,比特币的购买力是使用方与接收方达成合意的结果,交易的实质仍是操作权限的让渡。
其二,比特币不仅是观念上的虚拟,亦是实质性的虚拟,这就决定了比特币的流通只能是虚拟数据的变化。事实上,一枚比特币自产生到流通的每一个步骤都被比特币系统记录,该枚比特币所经历的每一次转移都被打上了特定的符号以示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从技术上来讲,比特币的流通是以二进制代码从一个lP(公钥地址)到另一个IP来实现的,流通仅体现为在原有的二进制代码上加了一个新印记。即便比特币转移的过程与结果伴随着实物的交换,但就其本质来讲,依然是操作权限的让渡。
其三,比特币的使用依托于网络环境。即基于网络协议串联起整个网络用户实现P2P的交易模式。换言之,对比特币的操作,无论带来了怎么样的经济价值与权利变动结果,其内涵是对数据的处理,电子钱包中比特币数额的增减仅是虚拟的数据变动。接收方在收到一定数额的比特币后,只能表明其对比特币的操作权限扩大了。
鉴于此,从主体的行为角度出发,网络虚拟货币是主体的行为对象,这里不涉及绝对权利的转让,亦无权利客体可言,只体现了主体基于相对权利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操作的行为。网络虚拟货币流通产生的经济价值与权利更迭并非网络虚拟货币自身的功劳,而来自于运营商的灌输式适用与使用群体的主动性认可。主体基于网络环境的操作权限可以被扩大、解锁、转移,但无法跳出网络环境与对计算机的运用,并且,时刻受到运营商与虚拟系统的牵制,鲜有价值规律可循,其本质只能是对虚拟数据的有限支配,对其进行使用,无论是转让还是兑换,所体现的财产属性,亦只能理解为主体之间因操作权限变换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变动,仅此而已。
一、将虚拟公司经营模式引入经济学教学中的必要性
(一)经济学教学内容枯燥而难于理解
经济学属于是经管类专业的基础科目,所涉及的内容众多。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经济学课程,是从学生职业的角度出发开展教学,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对于经济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但是,面对经济学知识面的广泛、知识内容的庞杂,要在一个学期内容完成教学任务,对于基础知识普遍薄弱的职业技术院校学生而言,是非常困难的。经济学所涉及的专有名词和概念颇多,诸如价格、利润、成本、边际等等,虽然从理论的角度不难理解,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就难以界定。如果经济学教学过于抽象,学生在学习的过程难以对概念具体把握,就会将经济学学习看作是一种负担。
(二)虚拟公司经营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
二十世纪50年代,德国就开启了虚拟公司经营。作为模仿经济运行活动的模拟环境,学生处于环境中可以从事金融、财务、销售的等等业务活动。这种模拟现场可为经济学教学提供了实践舞台。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虚拟公司经营模式使用软件设计,将经济学概念通过虚拟公司环境具体化,可以更为直观地呈现在学生面前。一些教学条件较好的职业技术院校,甚至可以通过校园网络创设虚拟创业课堂板块,学生登录虚拟创业平台后,就可以运用软件启动创业程序。虽然所有的过程都是运用计算机模拟操作的,但是,学生也可以通过网络寻找实际案例运用于虚拟公司经营模式中,有助于学生不断地探索。在经济学教学中,将虚拟公司经营模式加以运用,可以引导学生从公司经营的角度对经济学概念进行理解。学生在此过程中,通过对经济学知识的感性认识过渡到深入行业角度的具体分析,可以总结出适合于自身的学习方法。经济学中涉及到诸多的计算知识,将虚拟公司经营模式加以合理运用,学生可以针对具体公司的问题对成本、价格以及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分析。
二、经济学教学中虚拟公司经营模式的实施
经济学教师将学生按照座位分布划分为若干个小组,平均每个小组七八个人,构成一个小型公司组成人员。
(一)公司的设定
教师要求每一组学生都要以讨论的方式将公司的名称设定下来,也可以根据自己所熟悉的案例设定公司名称、产品和经营范围等等。当公司的基本信息设定完毕,小组可以评选首席执行官,由首席执行官在其他组员的建议下设定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生产等环节的主管人员。这个过程是在经济学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学生可以对公司的一般情况有所感性了解,且学会管理分工,提升团队合作意识。当公司组成设定完毕,经济学教师给予点评的同时,将企业基本知识系统化地传授给学生。
(二)将经济学教学内容融入到虚拟公司经营管理模式中
教师将《虚拟公司经营管理手册》发放给每一组学生,让学生研读、讨论。其中的内容是公司管理制度、员工工作分工、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及绩效考核办法、工作任务等等。手册由小组中的专人负责填写,以作为课程考核依据。随着课堂教学内容等等展开,虚拟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开始运行。经济学教师将相应的教学内容渗入到虚拟公司经营中。比如,学习成本和利润部分的内容,学生则要开启虚拟公司营销环节,对公司产品的产量进行判断。这个阶段如果采用真实的公司情况作为案例效果会更好些,可以激发学生对该公司实际的营销运行情况深入探索,有利于发挥学生的潜能,将公司利润计算出来,且根据行业市场态势制定出公司营销获得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三)课程内容的学习要重点突出
每一次课程学习都有重点内容,学生所构成的虚拟公司就要对内部分工做出调整,将与重点内容相关的部分突出出来。比如,教学内容关乎到财务问题,这部分就主要由财务主管来完成,其他主管人员配合。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根据财务情况重点完成公司决策。整个的学习过程中分为两个环节来完成。虚拟公司运营是实训部分,教师将理论内容适时地渗入到公司运行中。当工作任务完成后,进入到讨论环节。学生可以针对公司运行情况畅所欲言,可以是点评,也可以是探讨,最后由虚拟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做出总结。教师对虚拟公司经营模式的运行情况做出点评,公布考核成绩。(四)成绩纳入到期末考核范畴为了使虚拟公司经营模式在经济学教学中获得更好的效果,教师要将成绩纳入到期末考核范畴。经济学期末考试成绩占有50%,虚拟公司经营模式考核成绩占有50%,其中30%为小组成绩,20%为个人成绩。采用这种教学模式,不仅使学生从市场经济环境的角度对相关知识以了解,还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创业。
三、总结
一个正在成长着的继承了理论精髓的与西方传统理论截然不同的中国式“新资本理论”,现将有关研究的主要方面作一综述,以飧读者。
关键词:虚拟资本;虚拟金融;金融危机;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3―0099―05
一、国外“虚拟资本”研究述评
“虚拟资本”这个概念最早是由英国银行家威・里瑟姆提出的。他在《关于通货问题的通信》(1840年伦敦增订第二版)中提出了“虚拟资本”一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了这一点。而最早对“虚拟资本”进行系统研究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中,马克思将虚拟资本分为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形态是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公共有价证券;另一种形态是由信用制度产生的各种信用票据,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和银行券。马克思所分析的虚拟资本主要限于金融领域。此后,经济学家希法亭对股份公司与虚拟资本的形成和特点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一些西方学者也在潜意识中,从货币金融资本的视角对虚拟资本问题进行过探讨。如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对工业与金融作了区分,他重新定义了一个经济实体,他不再沿用昔日惯用限的货物、劳务、工作作为计算单位,即不以实物作为经济实体。他对经济实体的分析用的是一些虚拟的符号,如货币或信用贷款等。凯恩斯是第一位认为货币与信用贷款拥有纯粹经济性控制能力,可以对经济活动有实质性影响的经济学家。显然,他对虚拟经济时代的来临已经有了理论上的准备,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赖以构筑的因素――不确定性、预期、投机等是虚拟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但他们的探讨仍未超越马克思定义的虚拟资本的范畴,主要局限于金融领域。此后西方学者对“虚拟资本”的研究归于沉寂。
最近国外的一些著名进步经济学家对“虚拟资本”问题的也开始关注。
2008年美国进步学者洛仁・戈尔德纳发表了题为《虚拟资本与资本主义终结》的文章,他将“虚拟资本”的定义归纳为:“虚拟资本不仅是超过全部剩余价值的纸质所有权凭证(股票、债券、土地和不动产租金),而且是超过其自身价值的全部能够产生收入的资产的资本化“现值”由现在重新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洛仁・戈尔德纳认为1973年以来世界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美国虚拟资本爆炸性增长,迫使日本、德国也采取金融化模式,这给世界实体经济造成损害,也给世界劳动人民带来了灾难。他认为,1973年以来的资本主义危机和以前危机最大的不同是:它是一场大规模的全球性的长期隐蔽萧条,资本主义进入慢性死亡阶段。
美国著名进步经济学家赫德森在《虚拟经济论:金融资本与通往奴役之路》一文中,认为美国经济已经虚拟化,即泛金融部门(金融、保险、房地产等)从全世界工人和产业资本那里吸走收入并以日益加重的债务将它们压垮。他认为新自由主义的关键主张即不再区分生产性收益和非生产性收益是为了掩盖金融垄断资本主义的不劳而获,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巨大倒退。他还认为,新自由主义指责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干预是通往奴役之路,而事实上金融垄断资本在全球给工人造成的沉重债务和失业才是真正的通往奴役之路。国外学者的这些论述的确引人深思。
二、国内“虚拟资本”研究述评
我国有关虚拟经济、虚拟资本理论的研究要远远早于国外,早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成思危教授与刘骏民教授就提出了虚拟经济、虚拟资本问题并展开了探讨。成思危教授在1999年第1期《管理科学学报》发表文章《虚拟经济与金融危机》,阐明了虚拟经济的五个发展阶段和虚拟经济系统的五个特点。此后,成思危先生一直在研究和发展这一理论,并将其扩展到研究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通货膨胀及紧缩等各个方面。1998年刘骏民出版了《从虚拟资本到虚拟经济》一书,对资本主义国家“证券化”中的一些突出的现象进行了归纳,揭示了近20年来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金融创新和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些新特点,对当代证券化中出现的“虚拟资本”进行了定性研究和分类。
2000年10月在南开大学建立了虚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并召开了第一届全国虚拟经济研讨会,此后每隔二年召开一次的全国虚拟经济研讨会,吸引了一大批中青年学者加入了虚拟经济、虚拟资本理论的研究行列,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虚拟经济、虚拟资本的研究。不过这些研究只限于在金融范畴探讨“虚拟资本”问题,研究对象主要涉及债券、股票、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还没有深入到企业生产要素等微观层面。所以,迄今为止,有关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实体资本与虚拟资本的探索,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范式。
1.关于虚拟资本内涵号性质的讨论
关于虚拟资本内涵的讨论,成思危先生对马克思《资本论》中“虚拟资本”的概念归纳为两条:一是虚拟资本是在借贷资本(生息资本)和银行信用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包括股票、债券、不动产抵押单等;二是虚拟资本本身没有价值,但是可以通过循环运动产生利润,获取某种形式的剩余价值。可见,成思危先生首先是从金融视角来看“虚拟资本”,但“通过循环运动产生利润”又暗含在金融以外的领域也存在“虚拟资本”之意。成思危先生近年来也认为人力资本、知识资本都属于虚拟资本范畴。他呼吁要关注“实体资本与虚拟资本”、“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关系的探讨。
刘骏民教授认为,虚拟资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是循着“日益摆脱个别生产过程,从而日益与整个社会生产和世界经济状况发生密切关系的趋势”而发展的。同时,随着生产过程的高度社会化,一方面“造成了价值的独立表现形式――货币的虚拟化;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价值增值过程的相对独立化和虚拟化”。他认为“如果将虚拟经济的研究范畴界定在‘市场经济中,以资本化定价为基础,以内在的波动性为特征的价格体系的’话,它不但包括金融,还要包括房地产、无形资产、某些高技术产品和信息产品以及其他叫能长期或短期进入这种特殊运行方式的有形产品和劳务”。
徐鸣把“虚拟资本”的研究从金融领域引向了企业微观领域。在《论人力资本与智力资本的“虚拟资本”性质》、《“道”对实体资本与虚拟资本理论的隐喻》等多篇文章中指出:“人力资本、智力资本 理论的产生,本质上是从微观视角提出了“虚拟资本”问题,人力资本、智力资本理论的核心就是对企业与员工所具有的人力资本与智力资本这些过去被看作是费用或成本的、不具备传统资本实物形态的东西进行“资本化定价,以决定其未来收入流的预期”。“人力资本、智力资本的虚拟资本性质体现了当代社会经济中“资本化定价”的泛化。在当代企业的资本范畴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以实体资本为一方的“硬资本”(物质资本、货币资本等)和以虚拟资本为另一方的“软资本”(人力资本、智力资本、金融资本等)两大部分,物质资本(资本1)、人力资本(资本2)、智力资本(资本3)是构成当代企业总资本的“资本三要素”,从“资本三要素”推解出一系列新的资本概念和形态,从中较清晰地辨别了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的构架与层次,并可直观地厘清它们的边界与关系,有利于我们今后更好地理解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的特性和功能”。徐鸣通过对“资本”与“虚拟资本”的经济学演变与哲学思考阐述了人力资本、智力资本的虚拟资本性质、特性和边界,并认为关于“虚拟资本”理论的研究有可能形成中国经济学流派。
赵海宽认为虚拟资本是一种价值。“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以现实经济为基础,而又独立于现实经济之外,按照自己的规律和活动方式获取利润的价值”。他认为:“虚拟资本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只要控制其消极影响,就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巨大推动作用”。
王建认为对当代国际资本运动的研究,必须分成两类,一类是产业资本,一类就是虚拟资本。在传统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的主体是产业资本,虽然也有股票、债权、基金等虚拟资本,但这类虚拟资本只是产业资本的附属品,因为虚拟资本的利润来源,只能是对产业资本利润的分割。
钟伟认为,不能将金融资本、虚拟资本(virtual capital)、虚幻资本(fictitious capital)混为一谈。所谓金融资本,指的是除基础货币之外的各层次的金融资产,尤其是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所谓虚拟资本,是不具有资本表象但实际上却完全具备资本特性的东西,例如股票就是对产业资本的虚拟。所谓虚幻资本是由马克思在讨论股票和证券交易所时提出来的,以生息资本为基础的、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能给持有者带来收益的资本。
戴明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所谓虚拟资本就是以能够带来收入的有价证券形式而存在的资本。马克思所提出的虚拟资本概念是带有贬义的,在英文中为“fictitious capital”,其实,应该翻译成“虚幻资本”、“虚假资本”似乎更为贴近马克思的本意。戴明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所谓虚拟资本,是指不具备资本的实物形态,而事实上却是具备资本本质特性的物品。在英文中,与这种含义上的虚拟资本相对应的词汇是‘virtual capital’。虚拟资本是一个中性词汇,它所具备的特性,总的来说可概括为:这是一种’似非而是‘的资本”。
赵锦辉认为:马克思是沿着两种思路展开对“虚拟资本”的分析”:
第一种思路是以资本化为思路,能够资本化的收入就是虚拟资本。马克思指出:“虚拟资本的形成叫做资本化”。这里的虚拟资本特点:第一,这里的虚拟资本是相对于实体资本而言的,是幻想的、想象的资本。所谓实体资本是指生产或实现剩余价值的资本。它包括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这三种形式,而虚拟资本本质上不是资本,而是收入,是采用资本化形式定价的收入。第二,这里的虚拟资本是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
第二种思路是派生化的思路,这个思路认为虚拟资本是通过整个金融体系派生或创造出来的。因此,虚拟资本就是金融资本。这里的虚拟资本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以整个金融体系为依托的。通过金融体系的货币创造过程派生或制造出虚拟资本。之所以讲是金融体系,而不仅仅是银行体系,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的货币创造过程既与银行机构有关,也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第二,它是以各种票据的形式存在的。这些票据的多次流转,从而制造出虚拟资本。
2.关于虚拟资本的功能与作用的讨论
关于虚拟资本的功能与作用,我国学者作了多视角的探讨,不像国外学者那样一律持否定态度。
刘东从劳动、物化劳动、资本、现实资本(实体资本)、产权资本、虚拟资本的逻辑顺序,阐述了劳动创造价值,价值积累形成物化劳动,物化劳动转化为资本,资本表现为现实资本(实体资本),现实资本(实体资本)转化为产权资本,产权资本以虚拟资本的方式持有,虚拟资本独立运行。论述了劳动的积累必须转化为资本、储蓄必须转化为投资,从而形成和发展“虚拟资本”的一个不断升级的轨迹,认为这是一条国家富强的必经之路。
王雪苓认为:虚拟资本的运动方式决定了它对经济增长同时具有积极的和破坏的双重作用。有效的虚拟资本积累和运行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和杠杆,它的发展必将推动社会经济的大发展。与此相对的,则是投机和泡沫等风险引起的消极作用。由于经济问题往往同利益问题缠绕在一起,于是虚拟资本因之也就有了投机、泡沫和危机的可能,继而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合理、有效地发展、利用虚拟资本毕竟是大势所趋。她总结了虚拟资本六大功能:(1)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2)联合生产要素的功能。(3)资本的激励和约束功能。(4)激活“储蓄”的功能。(5)补充宏观调控手段的功能。(6)资本外向扩张的功能。
赵海宽认为:虚拟资本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只要控制其消极影响,就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巨大推动作用。我国当前虚拟资本还不算发达,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尚比较低的表现。为了进一步加快经济的发展,今后我国还需要更快发展虚拟资本,不但要增加各种有价证券的上市交易量,而且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发展虚拟资本的提法是不是不好听?应该说这是一个观念问题,由于我们过去认为虚拟资本只有资本主义国家存在,就觉得这是个贬义词。其实虚拟资本是一个相对于实体资本而言的中性词,合理发展虚拟资本的提法是没有问题的。
李恒光认为:虚拟资本市场表现出一种特殊的运行规律,即股市中所谓的“吉芬现象”。在人们的资产增值预期心理作用下,虚拟资本与实物资产的增长往往不同步,甚至相背离,发展演变的结果自然是“泡沫”的膨胀。虚拟资本市场的存在及其特殊的运行规律,正是导致金融资产脱离实物资产而飞涨的重要原因。因此,从逻辑上说,消除“泡沫经济”最根本的措施便是取消虚拟资本市场,这显然是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我们不仅不能取消虚拟资本市场,而且还要大力推进虚拟资本市场的发展,因为我国的虚拟资本在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实在太小。这就出现了一对矛盾:既要发展虚拟资本市场,又不能形成“泡沫经济”。彻底解决这对矛盾尚无良策,我们只能是对虚拟资本市场实行有力度的调控,制订合理而有效的规则来规范和约 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扼制虚拟资本市场的消极作用,消除诱发“泡沫经济”的潜在因素,使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
3.关于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的关系讨论
在关于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的关系的探讨中,有的学者初期将“实体资本”分别称之为“现实资本”(李恒光,1998;赵春学、黄建军,2000)、“实际资本”(唐恒照,2001)、“真实资本”(戴相龙、黄达,1998),目前学术界已经将其统称为“实体资本”。
赵春学、黄建军认为: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实体资本)界定的关键在于它们在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中是否直接发挥职能,直接发挥职能者为现实资本(实体资本),不直接发挥职能者为虚拟资本。因此,现实资本(实体资本)指的是资本经营者拥有的,因在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中能直接发生作用,从而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实体。它是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的基础,是内容意义和现实意义上的资本,是资本的第一重存在。虚拟资本指的是资本所有者拥有的,在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中不直接发生作用,但因按约定依法拥有价值增殖索取权,从而能够分享价值增值的可交易的资本价值凭证。它是依法索取的价值增殖流量的资本化形式,是从现实资本中独立出来的形式意义和观念意义上的资本,是资本的第二重或多重存在。
李恒光,认为,虚拟资本并不是真正的资本。尽管有些虚拟资本能部分地代表现实资本,但它无论在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都与现实资本迥然不同。从量的方面来看,一部分虚拟资本虽然能代表现实资本(如股票),但在量上和现实资本也有显著的差异。其一,虚拟资本有自己价值的独立运动和决定方式。它的价值是由利率推算出来的,受当时利息率的影响,却不受它代表着的实际资本价值的约束。其二,在量的大小上必然不一致。虚拟资本的价值量一般总是大于它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量。其三,量的变化不一致。虚拟资本价值量的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它所代表的现实资本量的变化,而只是一种近似的、歪曲的反映。
唐恒照认为,虚拟资本和实际资本,不论从质还是从量的方面来说都是不同的。从质的方面看,实际资本本身有价值,并且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资本的职能。它处于实物形式――一机器、厂房、原材料、待售的商品,或是处于货币形式,都是职能资本。而虚拟资本本身既无价值,又不在生产过程中发挥资本职能。它只不过是资本所有权的证书,是资本的“纸制复本”。从量的方面来看,一方面,由于资本掺水,股票票面价值大于企业实际投入的资本量。同时,股票价值通常又比它的票面价值高,所以虚拟资本的数量总是大于实际资本。另一方面,虚拟资本数量的变化取决于各种有价证券发行量和它们的价格水平,它的变化不一定反映实际资本数量的变化。
赵海宽认为:“虚拟资本以实体资本为基础”,“虚拟资本又独立于实体资本之外”,“虚拟资本有自己的独特运动规律”。
赵春学、黄建军认为:由于虚拟资本是基于现实资本产生的,是现实资本的派生形式,因此在虚、实资本的定性关系问题上,现实资本是第一性的,虚拟资本是第二性的,其中现实资本对虚拟资本具有基础性和内容性的决定作用,虚拟资本则对现实资本具有的派生性和形式性的反作用。虚、实资本的定性关系问题是调控社会总资本所面临的首要的基本问题。
4.关于资本化定价问题的研究
“资本化定价”是虚拟资本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要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提出了资本化定价问题。南开大学刘骏民教授对这个问题作了拓展性研究,他提出:“我们将虚拟经济定义为:以资本化定价为基础的,由心理和观念支撑的价格系统,它的运行特征是具有内在的波动性。虚拟经济领域被多数人界定为“金融”,有些人还要加上“房地产”。我们没有从行业区分的角度为虚拟经济下定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从行业来界定虚拟经济就会误导虚拟经济研究的特殊性。”
那些听信了所谓的“神医”的话的人,―天一斤绿豆,上吐下泻其犹未悔。偏巧这现象不是中国所独有的――在美国,也有个女“张悟本”,名叫安・威格莫尔,她号称生吃麦草可以治癌症,也有无数的信众。
不管是张悟本还是安・威格莫尔,他们开的药,有一个共同点:明明药不对症,却有人相信,这在经济学上,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叫“虚拟财货”。
虚拟财货是经济学家门格尔提出的一个概念。不过这个“虚拟”,其意思并不同于今天虚拟网络世界所用的“虚拟”。门格尔的虚拟财货的意思是,在物品和人的效用满足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而是由于人们认知错误,误以为存在因果关系,从而把这些物品当成财货,但它们并不是真的财货。虚拟,指的是对因果关系的虚拟。
举例来说,有人看到农药能杀虫,于是他想:既然农药能杀死庄稼的虫,那也就能杀死人身上的虫,杀死人身上的虫,病不就治好了吗?其实,农药根本就没有治病的作用,只是喝农药的人虚拟了农药的这种作用,所以,农药对治病来说,就是尉以财货。农药的确能杀死庄稼的虫,能救庄稼,因此对种田来说,农药就是真实财货。
在传统的中医里,虚拟财货格外多。比如“吃什么补什么 ”的谬误。
别看虚拟财货这个概念很平常,它却关系到经济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论――主观价值论之争。对物品的价值,亚当・斯密、马克思等是一路,信奉客观价值论;门格尔等是另一路,信率主观价值论。在当今世界,主观价值论已经完全占据上风,就是说物品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不同的人的主观判断。如周杰伦的歌,有人愿意花高价去听演唱会,有人则一三都不会掏。
门格尔是较早信奉主观价值论的经济学家。但是,他的一些徒子徒孙却对门格尔提出质疑,认为他在主观价值论上并不彻底,证据就是门格尔的虚拟财货概念。他们说,既然物品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那么,病人认为农药能治病,农药对他来说,就是治病的财货,这才是彻底的主观价值论。
这种说法没有理解门格尔的真实意思。举例说,抽烟可以刺激人的神经,这是香烟所具有的属性,而对这种属性,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同。A男热爱抽烟,为了抽烟甚至可以不娶老婆;但也有很多人讨厌抽烟,B女为了逃避香烟,宁可不嫁人。这些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旁人无法代替。并且,主观价值是随时会变化的,没准A男明天就戒烟省钱娶老婆。
虽然价值判断是完全主观的,但抽烟刺激人的神经这个属性,却是客观的。
人可以在主观上任意给物品赋予价值,但却不能用主观去任意赋予事物客观属性。农药不能治病,任何人主观上认为它能治病,它也不能治。就像永动机,从一开始就注定是失败的。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成趋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经济正在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在制造业领域,互联网正在改变着制造业的盈利模式,销售模式、研发模式和生产模式,最终使制造业的效率更高,将传统制造业改造为现代制造业。
中国特色的互联网经济互联网在中国的空前成功是由中国不完善的商业环境造成的,这种不完善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因此我们不应把思路局限于金融、零售等局部服务型领域,而应有更宽广的视野,而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的改造才刚刚开始。
互联网经济2.0时代互联网经济2.0时代是基于1.0时代的再发展,在2.0时代的主要特点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垄断性入口不仅有软件还有硬件;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将深度融合;2.0时代的互联网经济从低端业态向高端业态发展,中国的商业环境将随之更成熟,在这一进程中消费者会成为最终受益者,即进一步实现以用户为中心。
未来属于制造业随着2.0时代到来,硬件将成为入口争夺战的主角,从而竞争格局和方式将不同于软件入口时代。而制造业者凭借长期积累的技术、管理和品牌等优势,如果能够借鉴和学习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利用好互联网的技术手段,结合中国国情,定能厚积薄发。
制造业触网概念股整体被低估相较于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等互联网概念股,制造业触网概念股整体被低估。这种整体性错估现象源于市场对互联网经济2.0时代的认识还不够。未来总是模糊不清,但是这些企业让我们看到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经典扎根理论;虚拟企业;虚拟度;虚拟度测评
1引言
进入21世纪后,虚拟企业被称为最具竞争力的企业运营模式,从诞生之日起便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1],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采用虚拟企业模式以适应知识化、全球化、信息化的市场环境。既有文献中对虚拟企业的理解基于以下三个维度:第一,职能维度。虚拟企业是核心企业执行关键职能的体现[2,3],虚拟企业仍然具备生产、研发、营销、财务等实体企业的完整职能[4]。主体企业应该保留关键职能将其余职能虚拟经营[5]。上述文献均将虚拟企业的职能分为核心职能和非核心职能。第二,产品维度。虚拟企业围绕产品或服务展开[6],其优势通过建立产品标准来体现,以技术革新推动虚拟企业的发展,会向更高的层次演进。第三,网络维度。Handy[7]强调IT对虚拟企业的决定作用,将虚拟企业的概念与以In-ternet为基础的商业模式相联系起来。或认为虚拟企业是向着满足电子商务需要的组织方式演进[8]。在这类文献中体现了:信息技术对虚拟企业已经产生巨大影响甚至达到可以同等替代的地步[9]。虚拟企业是一种核心能力实体化和非核心环节虚拟化的组织形式[10],如何有效评测企业虚拟化水平是深入解释和认识该新型组织模式的关键理论问题,否则我们将无法回答“怎样准确界定虚拟企业与实体企业?企业虚拟化到怎样的程度才能被称为虚拟企业?”这样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虚拟度(degreeofvirtualization,DV)是定量评测企业虚拟化程度的重要概念,也可用来表征虚拟企业的演化进程[11]。有学者将其作为衡量虚拟企业的关键指标[12],或将其定义为外包的产品和服务占有的比例以及盟主盟员间合作的程度[12]。已有学者运用模糊数学法进行虚拟度评测[13],或通过企业核心能力、生产柔性、虚拟环境优度、企业间信任关系等4个指标来进行测评[14]。但总体而言,学界对虚拟度测评问题的研究仍较为匮乏[15],对虚拟度的构成及测评方法缺乏系统探索,尤其缺乏采用规范的研究方法、深入企业实践的质性研究。因此,本文采用被认为是社会科学领域最科学、也最适于进行理论建构的方法———扎根理论[16],以典型企业的实地访谈记录为一手数据,以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二手数据为补充,基于对20家企业虚拟经营实践的全面研究,构建虚拟度评测模型并借助计量经济学回归技术进行检验,为系统地解释和理解虚拟企业提供了基础性方法和理论支持。
2研究设计
经典扎根理论被认为是扎根理论三大学派中最具代表性和科学性的方法[17],因而本文首先遵循经典扎根理论研究程序得出企业虚拟度的评测指标与方法体系,继而对此体系进行检验。2.1研究过程本文研究分为理论性抽样、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理论构建和理论检验五个步骤[18]。(1)理论性抽样。通过理论性抽样,我们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美特斯?邦威、小猪班纳、杉杉集团等3家企业为主要样本,先科、万泽丰两家企业为辅助样本,将恒源祥、背背佳、东软、红桃K、七匹狼、意丹奴、风神汽车、圣象地板、珠海天年、云南白药、王老吉、沃尔玛、宝洁、森马服饰、耐克等15家企业作为比较案例,以保证理论构建的可重复性、拓展性和饱和性。(2)数据收集。我们对美特斯?邦威、小猪班纳、先科、万泽丰四家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访谈,经受访者同意,以录音和速记方式记录访谈内容,形成11.2万字的录音整理资料;每天访谈结束都撰写备忘录,总计1万余字;通过购买书籍、浏览公司网站、网上搜索企业与企业家音视频及相关资料和信息,及时收集补充相关案例数据,强化三角检验。(3)数据处理。本文依据资料特点,选择逐词、逐句、逐行甚至逐段的编码方式,结合MindjetMindmanager软件使核心概念的形成过程形象化[19]。共计获得开放性编码430个,包含10个与本文问题相关的核心范畴,并得到353个选择性编码支持而饱和。(4)理论构建。在理论性编码阶段,归纳“企业虚拟度的关键影响因素”、“研发虚拟度”、“供应虚拟度”、“生产虚拟度”、“销售虚拟度”、“物流虚拟度”、“服务虚拟度”、“管理虚拟度”、“产品虚拟度”、“信息化水平”等核心范畴,得到核心概念“企业虚拟度测评指标体系”,由4层22个理论性编码支持,对比既有理论结合文本向量空间模型权重公式,构建出企业虚拟度测评模型。(5)理论检验。设计“企业虚拟经营调查问卷”,对位于长三角和珠三角的146家企业进行调查,对上述理论模型进行初步的数据检验。2.2辅助研究方法文档以向量形式定义到实数域中,可提高自然语言文档的计算性和操作性[20-22]。文本向量空间模型包括文本概念构成形式和文本词素权重计算,为研究本文的权重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如图1所示。图1中,C1、C2、C3、C4是底层语素,源于原始数据,其出现的次数即权重分别为Wc1、Wc2、Wc3、Wc4;B1是C1、C2构成的中间层概念,B2是C3、C4组成的中间层概念,A是B1、B2抽象得到的核心概念,中间层是联结上下层概念的关键阶段。B1的权重为Wb1,B2的权重为Wb2,则B1、B2的权重计算公式为:Wb1=Wc1+Wc2;Wb2=Wc3+Wc4;Wb1+Wb2=1(1)在文档检索过程中,tfci(termfrequency)表示底层词素C在文档中出现的频率,N为文档总数目,nc表示出现过该词素的文档数目,则词素权重的计算公式为[20]:Wci=tfcilog(N/nc+0.01)∑[tfcilog(N/nc+0.01)]2(2)
3实证分析
3.1企业虚拟度的关键影响因素本文研究发现,企业虚拟度的关键影响因素来自盟主企业对供应链的控制力。包括:质量控制力、技术控制力、信息控制力、成本控制力、时间控制力和渠道控制力,这6个要素共同决定了供应链控制力的大小。限于篇幅,只列举具有代表性的一手数据和编码图,如表1、2所示:核心范畴“企业虚拟度的关键影响因素”已经涌现,得到7层70个选择性编码支持而饱和。如图2所示(因幅面有限,仅展示其中部分编码):
3.2企业虚拟度测评的三个维度在总结上述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文献,我们发现评价企业虚拟度应该从三个维度展开:职能维度、产品维度和信息化水平维度。分述如下:第一,职能维度。企业职能的虚拟化是通过生产经营中不同职能的分别虚拟化而实现的,因而企业中的不同职能环节可能具有不同的虚拟程度,我们将销售环节的虚拟程度定义为销售虚拟度,生产环节的虚拟程度定义为生产虚拟度,类似的定义有:研发虚拟度、供应虚拟度、物流虚拟度、服务虚拟度和管理虚拟度,因而职能虚拟度由以上子指标构成。同时,已有研究表明,企业职能外包部分占职能工作总量的比例可用于评测不同环节的虚拟度,该评测方法在20个案例中均分别得到映证和支持。综合以上,我们得出以下指标计算方法:研发虚拟度等于企业外包研发的产品、服务或技术数量(YFV)占企业产品、服务或技术研发总量(YF)的比重,即研发虚拟度=YFV/YF;供应虚拟度等于企业外包采购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物料及其他用品)数量(GYV)占物品总采购量(GY)的比重,即供应虚拟度=GYV/GY;生产虚拟度等于企业外包产品产量(SCV)占总产量(SC)的比重,即生产虚拟度=SCV/SC;销售虚拟度等于企业加盟店数量(XSV)占全部销售终端数量(XS)的比重,即销售虚拟度=XSV/XS;物流虚拟度等于企业外包物流合同金额(WLV)占企业物流业务总金额(WL)的比重,即物流虚拟度=WLV/WL;服务虚拟度等于企业外包服务业务所需人员数量(FWV)占企业总体所需服务人员数量(FW)的比重,即服务虚拟度=FWV/FW;管理虚拟度等于企业外包管理职能所需人员数量(GLV)占企业所需管理人员总量(GL)的比重,即管理虚拟度=GLV/GL。第二,产品维度。企业产品虚拟度等于产品部件外购数量(CPV)占产品部件总数(CP)的比重,即产品虚拟度=CPV/CP。在20个案例企业中,职能虚拟与产品虚拟分布如表3所示。第三,信息化维度。企业虚拟经营到一定程度时,会采用信息网络平台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盟主的供应链控制力,信息化水平是企业虚拟经营水平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准。本文采用两个指标来进行企业信息化水平的评测。一方面,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了连接盟主与盟员的信息网络平台,若有则赋值为1,若无则赋值为0,该特性满足狄利克雷函数要求,我们将其简记为D。另一方面,盟主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盟员相应部门人员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沟通的时间(GTV)占双方沟通总时间(GT)的比例。信息化水平=D*GTV/GT。结合职能维度、产品维度和信息化水平三个测评维度及其权重,归纳出“企业虚拟度评价指标”,该指标得到4层22个理论型编码的支持而饱和,如图3所示。
3.3企业虚拟度测评模型构建结合图3,我们按照概念的层次划分,将处于主导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概念定义为主层概念;将起到辅助作用的概念定义为辅助概念。主层概念中,企业职能虚拟度、产品虚拟度和信息化水平三个维度分别乘以不同的权重来衡量企业的虚拟度。企业虚拟度取值范围设定在0到1之间,虚拟度为0表示企业是完全的实体企业,虚拟度为1表示企业是完全理想的虚拟企业。这样,得到了主层概念理论模型:企业虚拟度=企业职能虚拟度*权重+企业产品虚拟度*权重+企业信息化水平*权重(3)细分主层指标,得到研发虚拟度、供应虚拟度、生产虚拟度、销售虚拟度、物流虚拟度、服务虚拟度、管理虚拟度等7个辅层指标,构成的辅层概念理论模型:企业职能虚拟度=研发虚拟度*权重+供应虚拟度*权重+生产虚拟度*权重+销售虚拟度*权重+物流虚拟度*权重+服务虚拟度*权重+管理虚拟度*权重(4)按照图1形式,对虚拟度概念进行归类:“企业虚拟度”是顶层核心概念,“企业职能虚拟度”、“企业产品虚拟度”、“企业信息化水平”是中间层概念,“研发虚拟度”、“供应虚拟度”、“物流虚拟度”、“生产虚拟度”、“销售虚拟度”、“服务虚拟度”、“管理虚拟度”是底层概念。因此,“企业虚拟度”的组成模型如图4所示。本文引入文本向量空间模型中的词素权重计算公式。公式(2)中,N值与nc值需要上千份数据支持。但在定性研究中,每个案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都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而该部分要进行修正。另外,N/nc变化不明显时,可以按常数处理,其数学意义被tfci继承。在多个案例集合中,如果某概念在某案例中出现至少1次,则按1处理,没有出现就按0处理。按照上述思路,∑k表示总案例中所有概念出现的次数总和,tfck表示在总案例中提出c概念的次数,Wck表示概念c在案例集合中的概念权重,得到其公式:Wck=tfck/∑K(5)为便于定量表述,需将主层、辅层理论模型中的定性概念转换成测评指标,每个指标用字母替代,如表4所示。通过上述替代,主层理论模型可转换为主层计算公式(6),辅层理论模型可转换为辅层计算公式(7):V=VF*Wvf+VP*Wvp+VI*Wvi(6)VF=vyf*wvyf+vgy*wvgy+vwl*wvwl+vsc*wvsc+vxs*wvxs+vfw*wvfw+vgl*wvgl(7)在公式(6)中,企业职能虚拟度和企业产品虚拟度能够表征企业在现实空间中的虚拟水平,而信息化水平则表征了企业在网络空间的虚拟程度,综合两个空间的权重分布情况以完整描述虚拟度。将两类权重进行无差异化处理,即现实空间中“职能虚拟度”和“产品虚拟度”两个概念的权重合计0.5;网络空间中“信息化水平”的权重0.5,简记为:wvf+wvp+wvi=1;wvf+wvp=0.5;wvi=0.5。根据数据,结合概念权重公式(5)及上述权重分配细则,可以计算wvyf、wvgy、wvwl、wvsc、wvxs、wvfw、wvgl、wvf、wvp的值,计算过程如表5所示:将表中数据带入公式(6)和公式(7)得到相应的具体表达公式:V=VF*0.4667+VP*0.0333+VI*0.5000(8)VF=vyf*0.0893+vgy*0.0357+vwl*0.0714+vsc*0.3036+vxs*0.2679+vfw*0.1071+vgl*0.1250(9)
4模型检验
我们对分布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服装、医疗、快消、日化、汽车、轻工、家电等行业中具有虚拟经营特征的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由了解企业情况的管理者填写完成,共计发放146份问卷,有效问卷144份。利用定性响应回归模型及EVIEWS软件来分析数据,拟合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函数构成关系,达到检验理论的目的。V=VF*C(9)+VP*C(10)+VI*C(11)(10)结合表4、公式(6)、公式(7)中,字母替代方式及主层、辅层计算公式的形式,构造出主层回归函数和辅层回归函数:VF=vyf*C(2)+vgy*C(3)+vwl*C(4)+vsc*C(5)+vxs*C(6)+vfw*C(7)+vgl*C(8)(11)C(2)、C(3)、C(4)、C(5)、C(6)、C(7)、C(8)、C(9)、C(10)、C(11)表示自变量与因变量在回归拟合过程中的相关系数,C(1)作为常数,不影响因变量和自变量间的逻辑关系,在此忽略。如果主层回归函数中的相关系数为正值且逻辑关系与主层概念模型中权重的逻辑关系一致,说明理论测评模型有效,反之则失效。在公式(6)和(7)中,企业职能虚拟度是中间层概念,中间层概念的作用是将底层词素抽象后传递给核心概念;在回归函数(10)和(11)中,企业职能虚拟度是控制变量,控制变量的作用是调节底层自变量的平稳性,将杂乱无序的底层自变量数据,回归有序化后通过辅层函数传递给顶层因变量,最终确保主层回归结果更趋向其内在规律。对自变量和因变量数据进行自相关性分析,得到因变量与各个自变量的整体相关性结果,如图5所示:从图5中可以看出,与vgl相关的系数多处呈现负值,说明问卷调查得到的关于自变量的数据不理想,检验理论的能力减弱。在面对上述问题时,可以发挥VF控制变量的作用。借助控制变量降低原始数值的波动性,用Eviews软件将辅层各自变量原始数据进行回归,得到辅层回归函数表达形式,回归结果如图6所示。结合图6可以得到具体的辅层回归函数:Y=0.5*vyf+0.103*vgy+0.753*vwl+0.569*vsc+0.363*vxs+0.263*vfw+1.231*vgl(12)对比公式(9)和函数(12),回归函数中相关系数C(2)、C(3)、C(4)、C(5)、C(6)、C(7)、C(8)都为正值,验证了自变量能够解释因变量且底层词素组成中间层概念的逻辑关系。但是,由于底层数据的不平稳性,导致函数(12)中相关系数间的逻辑关系:vgl>vwl>vsc>vyf>vxs>vfw>vgy,与公式(9)中权重值之间的逻辑关系:vsc>vxs>vgl>vfw>vyf>vwl>vgy,不完全一致,因此,我们需要单独回归出职能虚拟度的数值,以缓解底层数据对顶层因变量的冲击。结合规律化处理的VF的具体数据和VP、VI的问卷数据,再次进行回归分析。其中,VF中部分溢出数据未进行归1化处理,以解决田野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的问题。回归结果如图7所示。结合图7结果,可以得到主层回归函数:V=0.573*VF+0.348*VP+0.993*VI(13)比较公式(8)和函数(13)可以发现,VI相关性系数大于VF相关性系数大于VP相关性系数;VI权重大于VF权重大于VP权重,两者的逻辑顺序完全一致,因此,回归函数不但验证了顶层概念由中间层概念组成的逻辑关系,而且检验了各中间层概念之间的权重顺序。在研究过程中,原始数据的不稳定性对辅层回归函数产生了冲击,导致该层回归函数失控,因此,无法有效检验辅层理论模型,但主层理论模型的决定性作用和主导地位,保证了虚拟度评测模型的有效性。
5主要研究结论及启示
5.1研究结论与意义建构了企业虚拟度测评模型,我们就可以对企业组织的虚拟度进行量化测评和比较,从而有效解决“虚拟经营到怎样程度的企业才能算作虚拟企业”这样的理论问题。当虚拟度为0.5时,企业处于实体企业与虚拟企业的临界状态,我们将虚拟度超过0.5的企业称为虚拟企业;而虚拟度低于0.5的企业,我们称其为虚拟经营企业。为具体化这一理论界定,我们运用虚拟度测评模型,结合美特斯?邦威公司的数据进行验证。在创业阶段,美特斯?邦威将生产、销售完全外包,没有信息化平台,此时的虚拟度为:V=0.5715*0.4667=0.2667,只能称为虚拟经营企业;发展阶段,美特斯?邦威建设了信息化平台,同时销售虚拟度降到了0.5,此时的虚拟度V=0.4376*0.4667+1*0.5000=0.7042,显然,它已成为一家真正的虚拟企业。综上,本文通过对3家典型企业的深入研究,结合17家企业作为辅助案例,以经典扎根理论为基本方法论框架,融合计算机领域的文本研究方法、计量经济学领域的模型检验方法,发现了企业虚拟度的主要影响因素,提出了企业虚拟度测评模型并对其进行了检验,实现了对企业虚拟度的量化测评,准确界定了虚拟经营企业和虚拟企业,解决了虚拟企业研究的基础性问题。5.2研究局限与不足鉴于数据来源的有限性,本文只验证了处于主导地位的主层概念理论模型,虽然不影响理论模型的整体有效性,但仍有待大样本数据的进一步补充、检验和修正。尽管如此,本文提出的虚拟度测量方法仍为进行更加深入的虚拟企业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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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
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进行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把大量实体制造业转移到拉美和东南亚,而把美国本土打造成贸易、航运和金融等服务业中心;同时,在里根及其后续继任者的极力推动下,以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为目标的“华盛顿共识”在拉美和西方国家迅速推行。1999年,美国政府正式废除1933年颁布的金融管制法“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取而代之的是“Gramm-Leach-Bliley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虚拟资本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上世纪90年代信息高速公路概念一度迅速转化为Nasdaq网络泡沫的推动力量,网络概念股均被爆炒至上百甚至数百美元的离奇价格。2002年Nasdaq网络泡沫破灭,正式宣告美国虚拟经济进入了危机动荡期。美国原本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实现生产力的飞跃,但由于美国本土缺少实体制造经济,所以信息科学技术并没有与生产劳动紧密结合,而成了虚拟资本投机的工具。
网络泡沫破灭以后,总计将近10万亿美元的资本从Nasdaq股票市场夺路而逃,同时“9・11”后美联储大幅降息至二战以后最低水平1%,并维持这一利率长达1年之久,造成了超级低廉的信贷成本。逃离的网络资本利用廉价信贷,在金融杠杆作用下不断投机,随即制造了厉地产泡沫。由于金融管制的放松,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根据美国财政部对美国次贷担保债务凭证(CDO)市场的统计:2005年CDO市场总值为1510亿美元,2006年为3100亿美元,2007年仅第一季度就达200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华尔街的精英们甚至发明出了CDO的平方、立方、N次方等新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以致面对次级贷引发的金融危机,连小布什总统都自嘲华尔街喝醉了,老是推出一些莫名其妙的金融投资工具。
当前美国的金融危机实际上宣告了上世纪80年代末由“华盛顿共识”所确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破产。美国金融危机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国内投行的证券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和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相互交织、风险交叉传递,一旦第一块骨牌倒下。就会不断出现逐级放大的连锁危机;第二,由于各国金融的不断开放,美国把大量的房地产抵押债券出售给了其他国家,所以此次金融危机对全球的资本市场造成了强烈冲击。这些事实再次证明了放任市场自由发展最终将导致市场危机,金融自由化必须慎之又慎。因此对内我们要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带来的连锁风险,对外更要控制金融开放的业务范围和节奏,设置适当的“防火墙”,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传染。
其次,发展虚拟经济必须和实体经济紧密结合。当前我国沿海地区和其他一些重点城市正在全力以赴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即把大批制造业转移出本地,将腾出的空间作业态转换,重点发展金融、通信和设计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此刻,如何避免美国经济所走的弯路,避免经济过度虚拟化后形成泡沫经济,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课题。我们眼下正在探索发展的生产业,应当是一个很好的方向。生产业也称“2.5产业”,介于第二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之间,包括设计产业、创意产业、科技交流和科技服务等;它既是服务业,又和实体生产性经济紧密结合。大力发展生产业,既可实现产业升级,又可有效防止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变质为泡沫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