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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分析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意义
1.1 “盘点”规划“家底”的需要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已过半,主观上需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就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规模、布局、使用、剩余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土地供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效果,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生态用地保护,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盘点与评价,掌握基本情况。
1.2 规划修改的需要
随着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开启,各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环境保护的也压力进一步加大,客观上需要对规划进行适度调整与修改[1]。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对规划修改有强烈要求的市、县(市、区),必须对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为下一步的规划修改打好基础。
1.3 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文件,其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第三条工作任务第一款指出:在已经形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完善规划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2]。一是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促进区域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等措施对土地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二次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基础工作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成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等来看,从工作方案制定、政策与业务知识学习、规划回顾与分析研究等工作内容与程序着手,依序分步扎实推进,对于理顺工作思路,顺利完成实施评估工作,是大有帮助的。
2.1 制定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
编制规划实施评估的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进行组织准备、工作培训、技术准备,合理安排时间进度,落实工作经费、工作场地、承担单位等。
2.2 政策与业务知识学习
要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必须充分了解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程规范及相关要求等。否则就无法统筹全局、高屋建瓴,最后必然会造成工作被动。
2.3 回顾、研究与分析
2.3.1 对规划修编、调整与修改情况的回顾、研究与分析
包括对规划修编决策过程的回顾,对规划修编成果的分析研究,对历次规划调整/修改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规划数据库图层的分析研究,对规划下达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规划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对挂钩周转类建新指标与规划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分析研究,对历次规划评审、修改与批复情况的分析研究,分析计算至评估时点的主要规划指标/目标等[3]。
2.3.2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及基本农田依法核销情况的梳理与统计汇总
通过这一步,要分指标来源,全盘了解各类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含挂钩周转类指标等)的落实与使用情况,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类型、面积与布局情况,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历年土地供应情况等。
2.3.3 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情况进行梳理与统计汇总
通过这一步,要全盘了解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及建设情况、耕地开垦情况、建设用地复垦情况(含各类挂钩复垦区复垦情况)、生产建设过程中的破坏土地复垦情况等。
2.3.4 对历年地籍变更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通过这一步,要全盘了解各类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等的变化情况,了解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情况,归纳、总结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及其变化特点。
2.3.5 其他
主要是对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变化情况、建设用地投入产出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等的分析研究。
通过以上步骤,工作任务与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制定好了,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程规范等领悟透彻了,对规划编制与实施也进行了回顾、研究与分析,就基本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关键词】土地规划;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绝对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想要使其得到充分利用就必须进行科学管理的规划。
1、土地规划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1存在片面性和盲目性 农村土地规划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存在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同时,乡镇农村土地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陷,使得规划农村土地存在着片面性和盲目性。
1.2缺乏动态性 对于区域内的土地自然属性、生态环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细致的分析,这样导致土地利用过于简单化,从而造成其指标预测精确度下降。加上规划本身的约束性,有些规划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需要做出调整或者更改,之前的规划方案就可能作废,或者是很难做出相应的变化来及时调整。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依据并没有根据客观情况来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规划,在原基础上做表面工作,编造相关数据,使得土地规划成为僵化的形式,从而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与现实脱节,削弱了规划指导控制作用,规划也就越来越脱离实际。
1.3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建设用地的预测和安排也只是根据有关部门现有的规划展开的,创新能力极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规划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观点缺乏新颖性,土地规划方案执行性不强,无法体现土地规划的预测性、先进性。土地规划的问题比较严重,利用土地的目标、实施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别是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规划出现雷同。
2、土地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
2.1规划方法问题
2.1.1部分规划思路、规划方法不合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了保护耕地的理念,强调在规划上实现耕地数量的不减少,这种规划的思路不能全面、综合地贯彻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规划方法和资源配置方法。实践证明,这种层层下达指令性控制指标的规划方法是失败的,耕地保有量,并未保住,建设用地总量也没有控制住。另外,过于强调规划的控制,缺乏弹性,不能很好兼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划指标地区分配的不合理。同时,指标分解过程中任意性较强,为保证部分硬性指标,不得不大幅减少其他指标,以达到总体平衡。规划目标不合理,实际用地必然要突破指标的控制,在土地管理上产生问题,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1.2规划分类体系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级规划都是对土地利用现状的类型进行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规划内容基本一致,重点不突出,模式僵化。②以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作为整个规划体系的基础,仍停留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规划的深度不足。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专题规划没有系统规定,专题规划编制不够规范和全面,导致相关的规划目标的预测依据不充分。④规划划定的土地利用分区的分类较粗,针对性不强,尤其是与各部门规划的内容差异较大,难以衔接。
2.2规划的实施保障制度方面
2.2.1公众参与度不足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而下指标控制的规划方法,规划编制过程没有公众参与机制或公众参与度低,造成了缺乏公众监督以及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了解,从而使规划编制和实施失去群众基础,导致规划实施过程中缺乏群众认同而增加困难。此外,虽然规定了镇级规划的公告制度,但不少地方没有认真执行。
2.2.2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未理顺 由于宣传力度不足,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跟随城市规划走的现象普遍存在。
2.2.3灵活性不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后,规划的调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这虽然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但也造成了规划执行的灵活性不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最低层次机关为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这样涉及规划调整的,没有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设定条件,不管项目类型、用途以及不符合规划的面积大小如何,均应上报审批。其间经过的审批层级较多,程序较为复杂,耗费时间长。
3、解决土地规划中的问题的方法
3.1深入规划体制改革 土地规划要高效有序与编制实施空间规划密切相关,有效解决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规划体制,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力和综合管理力,减少规划数量,严格界定各类规划的范围,建立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以主体功能规划为基础,土地规划等专项规划为补充,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制。
3.2提高专业化水平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以及社会结构都在不停地发生变化,所以对规划编制也要不断地进行相关的调整,在一定时期内无论规划做得多详细总会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所以规划应进行有科学依据的调整,不能为了追求稳定而不进行相关的调整。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对规划进行调整才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土地规划的复杂性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各类关于专业用地及相关法律策的知识,提高自身综合分析能力,确保规划水平,提高规划的现实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在今后的规划工作中,要尽可能多利用科技手段作为分析政策影响、跟踪区域问题、筹划重大决策的重要支撑。
3.3严格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 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计划编报程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包括农用地转用、耕地保有量、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等指标在内的年度用地计划。公路选线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其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亦应遵循节约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3.4改进规划动态性 改变传统的静态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种全新的动态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采用动态的规划方法来制定具有动态特点的规划方案。用动态方法可以把规划划分成几个阶段,并且在每个阶段有明确的任务指标要求,这样对于实施者来说就容易把握了,规划也就容易得到落实。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对我国当前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当前我国土地规划问题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姚存卓.浅析规划管理部门在存量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J].规划师,2009(10).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矛盾协调
概括地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下文简称“两规”)是宏观上安排城市各类土地的使用结构与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部署的两个重要规划。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发展时期,各项建设正加速进行,伴随着近年来耕地面积的急剧减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越加凸显。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一直存在问题,导致两者在实际的应用中矛盾不断,下面对“两规”的矛盾进行简单分析以及就如何协调提出粗浅建议。
一、 认识“两规”
(一)“两规”的关系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不难看出,“两规”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两规”的侧重点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相对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3]。
但是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城市规划区则只是整个行政辖区范围中的一部分,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中心区,其规划范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局部,两者是点和面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4]。
从规划的内容看,两者各成体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更综合的体现了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的安排,和各种资源的综合配置。
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综上所述,两项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脱离了土地利用规划,不了解土地的供给趋势,城市规划难以实施;同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不了解区域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以编制和充分实施。
(二)协调“两规”的意义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两者相衔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编制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依据,而从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脱离城市建设。两项规划在根本目标上的一致,以及两者在规划空间上的统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叠和管理对象上的交叉,客观要求这两个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行衔接和协调[5]。
在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最终要落实到土地开发和利用上,规划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与规划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一致。
因此,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也即协调好城市经济建设与持续发展的关系[5]。
二、 “两规”之间存在的矛盾
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导致土地资源没有依照规划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两项规划存在的最为主要矛盾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两规”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当前,许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
虽然国务院对两个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又存在着职能交叉。两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也存在“两张皮”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5]。
(二)“两规”成熟程度不同,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不高
在中国,城市规划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优秀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编制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划编制较为成熟,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规划在中国实施不久,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贯彻,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开。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而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经颁布的城镇规划蓝图来办理用地手续。即使已经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随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城市甚至“摊大饼”式膨胀扩展。同时,由于规划本身很少与用地计划、用地管理等紧密联系起来,而且还存在着“重编制,轻实施”的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难于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与约束力[6]。
(三)“两规”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信息是应用遥感技术、实地调查、核实、纠正等等过程而形成的;而城市总体规划依实地调查资料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两个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划入城市总体规划区,但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入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城市规划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现状数据来自于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公安局、计生委的调查数据;城镇人口指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城镇人口也包括暂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统计口径不一。
两者在人口统计口径上不一致,所预测的城市规模自然难以衔接。
(四)“两规”编制所依据的用地分类不统一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采用的是1991年开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两者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是《土地分类》。它是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基础上修改、归并而成。但无论是新、老标准的制定都没有考虑与城市规划标准的衔接问题,与城市规划标准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了“两规”协调上的巨大困难,这也是规划指标和用地范围无法统一的重要原因。
三、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建议
为促使两项规划顺利而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二者矛盾的协调,提出如下建议:
(一)“两规”编制部门密切配合、协调
为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对于各自的编制和修订情况,双方不但要互相联系,互通情况,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如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进行协调,争取把问题和矛盾都能在编制过程中处理解决。
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些级别上合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使两个规划出自一个规划管理系统应该不失为一个精兵简政的举措。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进的经验,两市均成立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这样不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摆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置,增强规划的权威性[6]。
(二)技术规范上相互衔接
目前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正在重新修订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分类也正在修编中,这两门规划在用地分类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与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别是建成区周边的非建设用地,应当考虑相互间的衔接与对应。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范围与土总规中相应的用地如何对应,应当加以明确。统一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否则城市规模上无法衔接。
(三)重视城镇体系规划
省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单独编制的,市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则往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从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考虑,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对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城镇群地区、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发展轴的主要地段,应当留有比较充足的城镇发展备用地,在这些地区一般不安排基本农田。在耕地占用指标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倾斜[5]。
(四)完善相关规划与法律体系
与两大规划有关的规划主要有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开发整理规划和农业区划。其中,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建设,包括土地利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的总体部署;国土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的长远性和战略性的筹划。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开展得还不够,应加强行政区域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在区域规划与国土规划统领、指导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一的规划体系,由整体到局部,由原则到具体,由规划到实施,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土规划体系。促进在两种规划编制思路上的协调,从全局和统一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针对其中不适应新时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两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环节,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确定等;另外,建议制定国土规划法,以强化和保障城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从而进一步统领、指导和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3]。
参考文献: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J].国土经济,1997,(06).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J].城市规划通讯,2006,(05).
[3] 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4,(12).
[4] 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汇刊,1998,(01).
本次规划修编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文秘部落围绕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三保“主线,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
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
(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
(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权所有
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8、规划协调、编制规划成果阶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对推荐方案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干部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规划协调和论证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形成最终规划方案,编写规划报告。
Abstract: Land use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nstruction be closely bound up,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land use 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land use in China,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influences. And the land use index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land use plan and setting principles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the environmental effect assessment of land use is important to the study of.
Key words: land use;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land use plan
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1.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却面临着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盐碱化、贫瘠化加剧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上呈恶化趋势是由于我国过去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科学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淡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领,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组织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是实现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区域土地利用进行总体规划、引导、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导向性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评价与规划过程的紧密结合,即两者要同步进行、滚动发展、互为反馈。这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过程中,通过研究规划对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研究环境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土地利用的规模、空间布局等方面的战略关系;并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规划实施后会产生的不良环境后果。可见,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将规划对象看成是一个完整的环境生态系统,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协调的统领能力,保证自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方式的再组织和再优化过程。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实施,必然会打破区域内土地资源的原位状态,对区域内的水资源、土壤、植被、生物等环境要素产生许多直接或间接、有利或有害的影响,从而使得土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产生正向的或负面的环境效应。为了预防有缺陷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出台和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迫切需要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对规划区与土地利用有关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研究,为土地利用方式选择和土地利用分区布局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促进地区土地资源持续、协调的利用。
2我国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2.1土地利用变化对环境效应的研究需要加强。土地利用变化对环境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微观和小流域尺度上,考虑较多的是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变化对气候、土壤、水量和水质等不同尺度生态系统的影响。但这些成果较难应用于大尺度区域。2.2现行的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待完善。现行的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很多问题,亟需改善:(1)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经济学分析研究的内容、范围、程度和体系有待廓清。(2)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机理,环境影响主体、环境影响源、环境影响受体,规划内容及其控制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作用机制等基础性问题需要做深入的研究和阐释,否则,土地利用规划与其他规划、其他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价就会没有区别,因而也就失去独特的涵、失去评价的意义。 (3)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评价主要应评价的环境要素构成及其评价的重点需要科分析。(4)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评价理论和评价方法体系如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识别理论方法、土地规划环境影响预测理论方法、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综合理论方法、土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构成、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体系构成等需要系统研究。(5)各种尺度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内容、评价要求、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程度如何都待解决。(6)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体系等也都需尽快探讨。2.3对有关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研究非常少。“根据预测和评估结果,针对规划的具体情况,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这是环评法规定的开展战略环评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纵观国内外有关战略环评的研究报道,只有在环评结果中要求有此内容,具体通过什么方法来生成要求目标所需的策略,目前缺乏这方面的专门研究。此外,我国土地开发规划资源环境评价的调控机制,评价方法指标体系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面对的问题非常复杂,需要我们针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熟悉土地利用规划理论方法,评价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影响的环境质量变化。基于这样的认识,在研究过程中,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问题,充分吸收环境科学、自然环境保护、可持续理论、土壤科学、森林资源学、旅游资源学、地质环境学、生态学、景观生态学、水资源水环境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综合。
3.土地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
评价过程中除遵循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原则外,针对土地规划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目的性原则。区域环境有其特定的结构和功能,特定的功能要求其有特定环境目标,因此进行任何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并根据其目的性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和内容。②跟踪评价原则。由于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应跟踪评价,及时修正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偏差。③可操作性原则。土地规划涉及众多因素,其评价过程较为复杂,在能说明问题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数据的取得和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力求内容简单明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④区域生态系统的演化始处于可持续性的原则,区域生态经济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须满足正递增、协调和稳定发展的判据。⑤区域环境总效益(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最优性原则。
4.根据科学的评价方法做出科学的土地利用方案
根据评价结果,得出环境可行的土地利用方案,并针对方案,提出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①预防措施 用以消除拟议土地利用的环境缺陷。②最小化措施 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使环境影响最小化。③减量化措施 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等降低不良环境影响。④修复补救措施 对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⑤重建措施 对于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替代原有的环境。
但是到目前为止,土地利用环评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体系还没形成统一、广泛的认识,缺乏系统性,因此,对规划环评展开深入及广泛的研究、构建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显得十分必要且尤为迫切。然而,不同尺度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和所针对的问题不同,在构建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时,我们更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规划,采用不同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及技术方法,这将是今后进行规划环评时,更应注意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光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2006.
[2]汤晓雷.基于RS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
关键词: 土地利用规划;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Abstract: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from the current existing problems (index allocation is not reasonable, the plan layout not science, planning rigid control strong, etc), the thesis analyzes its existing reason and influence, and discus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Key words: the land use planning; Existing problems;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实施一年多时间了,实践证明,通过新一轮规划修编,我们在对规划的认识和编制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就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在编制的时候应用了现代信息技术,为规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编制理念上引入了弹性理念,加强分区管制等,使得规划更加灵活和切合实际。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新一轮规划编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认清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加科学和实用。
1 新一轮规划修编的背景
上轮规划(1997~2010 年规划)解决了有规划的问题,鉴于当时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有限,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不是很强。由于对社会经济发展预测不足,导致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建设用地供给严重不足,很多地方在规划实施中期已经出现无地可用的局面。由于前两轮规划图件基本都是手工绘制,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不便。近年来,随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投入不断增加,这便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了契机。
2 新一轮规划修编存在的问题
2.1 规划指标分配不合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关键的一点是规划指标的分配。本轮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基础数据不准,导致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规划修编工作具有一定的时限性。例如广东省在2005年便着手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期研究,2007年即全面开展了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由于规划编制首要任务就是分配规划指标,而利用2006年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作为基数进行规划指标的分配,未能充分预见规划编制期间土地利用发展对规划指标造成的影响,而在落实规划指标时是用的2009年的二调底图,导致新一轮规划指标被提前“占用”,部分县市甚至出现了建设用地指标负增长现象。二是在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配时,忽视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区域之间自然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发展阶段都有所不同, 土地资源禀赋、 土地利用特点也有很大差异。[1] 在分配规划指标时,地方政府往往对区域经济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及潜力、 区域发展战略等研究不足, 更多的根据领导层决定的发展方向来进行指标分配,主观色彩比较严重,使得指标分配不合理,导致日后土地规划实施过程中频繁调整。
2. 2 空间布局有待优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合理引导土地利用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缓解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虽然,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设有相关章节论述土地利用的布局优化,但大多形同虚设。实际上许多市县的规划布局根本没有进行过专题研究,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布局,企业喜欢哪里就将项目规划到哪里。这样不仅不能优化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而且不利于土地资源,尤其是优质耕地的保护。
2.3 刚性有余,弹性不足
长期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人的感觉就是刚性有余,弹性不足。虽然,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入了扩展区理念,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过强问题,通过扩展边界的划定和严格管理,能有效约束住宅、工业和公共设施类项目的分散选址,以控制城镇无序扩张,保护自然生态资源。[2]但是,扩展区有它的局限性,扩展区更多的是保障城市扩张的灵活性,而建成区以外以及一些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则得不到保障。通过一年多的规划实施可以发现,许多单独选址的项目由于规划编制时未能准确定位,而需要进行规划调整。
3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探讨
3.1 查清现状,合理预测及分配指标
从规划指标下达至规划完成实施,期间有两至三年间隔,仅仅依靠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指标分配会导致指标预测不足。故应在下达规划指标前,结合前期研究切实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在现状数据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合理预测规划基期年的土地利用数据,根据预测的数据来进行指标的分配才能到得较为合理的指标分配方案。由于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为了维护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可对上轮规划期末突破规划指标用地的市县,在分配指标时结合上轮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扣减建设用地指标,将奖惩制度跟规划编制结合起来。
3.2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跟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3]在下一轮规划编制中可尝试在规划中增加一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通过写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得城乡挂钩项目能够更好地实施和管理。综合考虑各地市的情况,对一些位于限制发展区的、土地利用水平不集约的或是上轮规划违法用地较多的市县,规定部分项目只能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规划指标,这样既可兼顾经济发展又可切实提高节约用地水平。
3.3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预测模型
第三轮规划修编相较于第二轮在信息技术的应用上已经充分很多了。但是目前的应用仍处于较低层次,仅仅用到一些信息软件的编辑和制图功能,几乎没有用到空间分析功能。下一轮规划编制时应更多地借助信息技术的空间分析及其他高级功能,建立合理的动态预测模型,计算各种关键因素的相互作用效果,寻找最优的土地利用的发展布局,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地预测城市土地利用的发展。只有建立在科学预测之上的布局优化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3.4 灵活落实规划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毕竟周期较长,在如今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想要准确预测十年间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不可能的。重点项目的用地安排也不可能在规划编制时就能完全准确确定下来,严格将指标落实到地块的结果将导致规划实施期间因项目位置偏移或规模增减而频繁调整规划。实施有扩展区的用途管制可以严格但又灵活地控制城市有序扩张,对于规划近期的重点项目也基本可以通过项目前期研究确定位置和规模,但是远期的规划重点项目大多只有初步意向,有些线状项目甚至连走向都不能完全确定。这种情况下,要将规划指标全部落实到地块,要么在未确定位置和规模的情况下随意切割图斑,要么忽视远期项目用地,先将指标安排到别处,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将导致规划实施时不可避免地进行规划调整。建议在规划编制时,合理保留部分规划指标,不落实到地块,将其分配给不能确定位置和规模的远期重点项目,以增加规划的灵活性。当然,针对这种项目需要在规划实施管理中配以相应的管理办法,既要在项目审查时严于一般符合规划的项目,又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较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简单。
总之,土地利用规划是对未来土地利用的一种宏观的预测安排,规划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影响因素,未来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肯定会引入更多的先进技术和规划理念,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加科学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魏长晶, 王振伟, 李江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新形势下的战略趋向[J].安徽农业科学2006, 34( 9) : 1993- 1994
关键词:建设用地 节约 集约 利用 技术 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8(b)-0140-02
1 在技术层面上
一种良好用地管理办法,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制度和可操作性的规程做保证。研究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应用规划的手段,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用心捕捉能带动城市扩张,又能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基本措施。把土地的开发强度与产出率作为一个因子,扩大研究成果,满足建设用地市场需求,有序实现集约。
1.1 坚持从规划入手,提高规划的功能和作用,力求规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用性,注重规划的前瞻性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完整、长期的系统工程,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是科学利用土地的前提,它是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时序的规划所构成的交互网络系统。要建立健全逐级控制、分工明确、重点突出、衔接统一的规划体系,必须强化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地(市)级以下土地利用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不论大小,但都不能偏离有理、有据、有序、有效的基本原则。有理就是说编制或修编规划必须从长计议、理由充分、观点鲜明,发展方向清晰,理得清、挑得明、有说服力,可操作性强。有理有据就是说土地利用规划在编制期间必须分析过去发展中的利弊,着眼编制后的发展前景,从战略的高度和对未来发展的深度提出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数据、指导规划编制,体现规划的实用性。有序就是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短、中、长规划结合,体现规划的阶段性和实现规划的长效性的有机统一。有效就是说规划不是一纸空文,是付诸实施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编制过程必须把有效性作为发展方向,在编制中注重其土地利用的节约与集约的基本要求,规划在实施过程必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1.2 从产出入手,坚持土地利用的开发强度与产出率挂钩
土地是不能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加以控制,没有一个定量的经济标准,不仅是浪费资源,严重的说是通过毁灭资源。实施土地的综合利用,必须把开发强度与产出率一并加以研究,力求低开发实现高产出。特别是工业项目的开发,不少地方圈地现象严重,几百亩的用地仅见一层的厂房,建筑密度不到25%,年产值也聊聊无几,给国家提供的税收也很少,这样的开发必须限制,考察土地利用是否集约、节约用地产出率是个基本要求,工业用地是这样,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产业用地、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都必须坚持以产出率为基础,鼓励支持高产出的用地项目,以满足飞速发展的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做到用地节约、产出集约。
1.3 要从标准入手,城乡规划要把用地标准作为土地利用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控制
以人口总量、建设用地的规模为基础,制定规划利用土地标准,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加强与土地利用相关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制定出土地利用的标准化文件。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客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宏观方面,城乡总人均用地、城镇人均用地及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分别控制着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对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要求,合理制定各项人均用地控制指标;微观方面,抓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优先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集镇和村庄内部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其中要特别严格把关控制农村宅基地标准,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用地指标、居住区用地指标及其环境生态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1.4 从空间入手,加大土地利用的节约、集约程度
城乡用地空间的整合,不仅仅是城乡两种地域景观的物质空间整合,它还是包括经济空间、社会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整合。因此,城乡空间规划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用地空间规划,应该是土地、经济、社会和生态规划的结合和统一。需要国土、规划、计划、经济、环保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建立横向联系机制,避免各自为政,相互制约。然而要实现土地利用的节约与集约,还必须从建筑物用地的纵向来考虑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即开发土地上下空间布局的利用:一要坚持节地升空,出让土地时就要科学提出容积率的标准,让更多的建筑物升向空中,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二要节空伸地。空中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仅是节地的一个方面,同时要考虑向地下要资源,把建筑物能向地下延伸的部分都往地下延伸,开辟地下建筑空间,更多地满足建筑的配套需求。
1.5 从墙体改革入手,突出节地、节能、限制粘土墙体材料的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在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筑功能改善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必须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奖励。要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要采取措施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对违令使用粘土制品的要给予严惩。禁实工作要从城市逐步向农村拓展。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都能用上新型墙体材料。
2 管理层面上
管理是一种制度与行为的统一体。城乡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严控,各地争相寻求建设用地,以实现城市扩张、项目落地而不顾土地在使用上的节约与集约的前提下,不顾影响环境和无序建设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保障体制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为经济的发展找到双赢的路子,着力做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
2.1 加强规划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加强对土地清查、实施土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以节约和集约用地求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合理、节地挖潜、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合理地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上的龙头作用。
加强各规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正确处理好局部和整体、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城乡规划在用地规模及布局上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修订和实施中保持协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近期各类、各级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互衔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规划期年限内各类、各级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比例和开发时序,确保节约和集约用地目标的实现。
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针对当前城乡规划的薄弱环节,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可以采取下面三个方法:(1)加强城镇体系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加大力度整合土地资源;(2)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村镇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统筹安排乡村工业用地,严禁零散布局。通过村镇规划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而减少农村建设用地;(3)加快城乡规划立法,在已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与规划管理工作间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性联系,从而使城乡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过程能有效地得到保障。
2.2 制定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控制标准
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加快制定建设用地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宏观方面,要根据城乡总人均用地、城镇人均用地及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的要求,确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从而合理制定出各项人均用地控制指标;微观方面,要抓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优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集镇和村庄内部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其中要特别严格把关控制农村宅基地标准、各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居住用地指标及其环境生态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2.3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布局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也应随之进行调整,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工业用需求的加大,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以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如可以用收取级差地价的方式允许企业用地的变更,达到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同时应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增加第三产业用地实行土地置换。
2.4 建立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
全面掌握城镇和开发区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等状况,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开展城市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方案和积极稳妥的政策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2.5 建立和完善规划执法监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规划执法监察制度可以通过建立规划巡回执法检查制度,实行规划执法监察公开制度,建立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制度,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完善规划动态监察制度来实施。
3 结论
土地节约利用是当前土地利用的主要趋势,只有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一起抓,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当前,各级政府正在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研究当前土地利用规划面临的各种问题并实施相应措施,对于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背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以及空间之上来作的总体上的布局与安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基础。
至今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进行了三轮编制,分别是1987~2000年、1997~2010年和2006~2020年。总结已经进行的这三轮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研究其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措施,对今后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当前规划修编中存在的问题
2.1、规划修编规范和技术规程不成熟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还不成熟,全国和各省市多次制定规划修编技术规程,一边规划一边修改,造成了工作中的不便,例如由于最初规划图鉴的格式没有统一规范,较早开展修编的地区为达到后来的统一要求,不得不修改图鉴格式,耗费了人力物力。
2.2、规划的科学性不够
2.2.1、基础数据不准确,信息不全面
(1)变更数据不准确
首先,变更数据的年限较短,数据年度变更调查更新等级跟不上,对规划的科学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修编单位通常只能提供较短年期的土地变更数据,仅凭这些数据,很难精确预测未来各土地类型的面积;其次,还存在变更数据的随意性大、变更数据与现实不吻合等问题。例如很多地方存在对成果数据进行“技术处理”的现象,主要是减少耕地,增加城镇村用地和荒草地圈的统计数。
(2)基础图件不全
修编的成果不仅是文本与数据,还要以图件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完善、准确的基础图件是进行规划图与专题图绘制的基础。有些修编单位不能提供完备的基础图件资料,存在图上反映内容不全面、图上数据与变更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3)国民经济各项数据统计不一致
修编不是国土部门一家能够完成的,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只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分析区域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在不同单位提供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中,统计指标各异,即使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文件、文本中所用的数据也各不相同,数据的准确性无法保障,而且在一些年鉴里面,感性的描述性语言居多,准确的基础经济数据统计较少。对“城镇人口”理解不同,统计口径不统一,导致城市化水平、城镇建设用地的预测存在偏差。
(4)信息互通不充分
即土地供给与用地需求信息对接不好,预留的建设用地无人看好,企业要用的没有预留,如果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就会由规划的主动调控变为频繁的被动调整。
2.2.2、部分规划队伍专业素质较差
土地规划系统性较强,要求规划队伍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素质。但目前我国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精通业务的较少,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人员业务培训不够,对许多基本涵义理解不清。另外,由于规划编制手段落后,并缺乏应有的基本工作设备,使得许多规划队伍实际上并不具备从事规划的能力。
2.3、规划编制缺乏充分的论证
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围绕着耕地保护这一主题展开,土地类别的数量平衡主要是在耕地数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它类型用地数量进行调整。从当前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和结果来看,很多地方存在挤占现存园地或农村居民点用地等非耕地农村用地的做法来获得地类平衡,而且减少的数量非常大。
2.4、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强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不强,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区域的基础性规划之一,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地位得不到体现的根本原因。按照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都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安排使用和分配土地。
2.5、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一直走的是封闭性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规划的路线,对规划的讨论和定案多是“层次进行的”。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结果是社会产品,其消费者是公众,不仅仅是现在的公众也包括未来的公众相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化,原有的土地利用规划形式已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需要。
3、对策分析
3.1、科学预测,合理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以规划理论为基础,以现实情况为依据,科学预测!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以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因此,规划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表面数据上的数字预测,需要对区域各方面进行深人研究,增强与各部门、各行业的交流,增强公众参与程度,深人实际,科学规划,在掌握各行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预测用地需求,为用地提供合理的依据。
3.2、投入力度,摸清家底
在修编之前,首先要立足准确的土地家底,找准问题所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这就要求政府加大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一是扎扎实实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二是切实加强土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是提高数据准确度的关键;三是协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划修编是一项公共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再分配达到利益的再分配。
3.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土地利用规划权威性
制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深入开展规划修编法律法规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的意识。进一步明确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类型、审批权限、阶段、程序和修改调整方案内容要求等等,制订相关实施意见或办法,使规划调整、修改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只有加强规划法制建设,才能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才能严肃查处、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规划的行为。
3.4、积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力度
严格按规划的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这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维护当前良好发展局面当务之计。为此,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必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一是深入开展公众土地国情教育,普及土地知识,强化土地法制教育,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意识。二是疏通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结束语
当前,全国都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此次规划修编是在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国际大背景下展开的,规划修编不仅仅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同时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梅志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问题研究[J].北京农业,2013,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