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防止水污染的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第1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污染源、污染途径、预防措施、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全广西地下水资源的分布和使用状况

广西地下水淡水天然水资源补给量为755亿立方米/年,可开采量为273亿立方米/年。北海市城市供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河池市、百色市等城市也以地下水作为辅助供水水源地,大部分农村人畜饮用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根据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下水水情通报》,分别对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玉林市、河池市、黎塘镇等测区进行地下水开采量调查,地下水总开采量为1.967亿方/年,其中孔隙水0.6583亿方/年,占地下水总开采量的34%,岩溶水1.283亿方/年,占地下水总开采量的65%,裂隙水0.0261亿方/年,占地下水总开采量的1.0%,由此可见,广西地下水开采主要是岩溶水开采,其次是孔隙水,裂隙水极少,年地下水开采量约为可开采量的0.72%。

地下水主要污染源污染途径

向水体排放或释放污染物的来源和场所都称为水体污染源。从行业类型来看,目前我国地下水污染源普遍存在的有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和自然污染。

(一)、工业污染

工业污染源主要是指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建设突飞猛进,建设了一大批工业,工业也成为了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部分工业因废水、废气、废渣没经过严格处理就直接排放,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

(二)、农业污染

农业污农业污染源主要包括剩余农药、化肥以及不合理的污水灌溉。中国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有机氯农药年施用量为862300t,有机磷农药242600t,平均施用强度10.8kg/hm²。灌水与降水等淋溶作用造成地下水大面积农药与化肥污染。另外,中国有污水灌溉农田近1330000hm²,农灌污水大部分未经处理,约有70%~80% 的污水不符合农灌水质要求。每年由于污水灌溉渗漏的大量污水,直接造成污染地下水,使污灌区75%左右的地下水遭受污染 。

(三)、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一方面,目前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的方式,随着日晒雨淋及地表径流的冲刷,其溶出物会慢慢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生活污水不能有效处置后排放,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有的直接排入附近水体,有的通过化粪池直接渗漏,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均产生影响。

(四)、自然污染源

在有些地区,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与地质环境,地下水天然背景不良,有毒有害成分超标。根据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调查统计,中国部分地区分布有高砷水、高氟水、低碘水等。由于地下水部分含水层会起补给作用,甚至有些会流出地表,汇入地表江河,这些都会造成其他水体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带来的危害

地下水污染不仅会导致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公害的发生,还会因其失去水资源的经济和生态价值而加剧水资源的短缺和紧张的局面。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危害人体健康

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影响饮用水源的水质。当饮用水源受到合成有机物的污染时,会导致腹水、腹泻、肠道线虫、肝炎、胃癌等很多疾病的发生。特别是人们饮用受硝酸盐污染过的地下水后会导致癌症,还可能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导致患者死亡。疾病会给广大人民的身心受到很大的损害,同时也增加了巨额医疗费用。地下水污染严重区有可能导致雌激素增加,影响人类的繁殖能力,造成自然流产或先天疾病。

(二)、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很多地区的农民有喜欢用污水浇灌农作物的习惯,以为污水相当于粪池里的水,适合农作物需要的营养成分。其实不然,当农作物吸收污水废水和化肥肥料中过量的氮素时,这些有害的氮素会降低农作物受机械损伤的抵抗力,降低农作物的质量,减少香力和冬季的耐藏力,还能降低某些农作物的养分。

(三)、加速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

地下水受污染造成水质恶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污染物排入水体后,对鱼类和生物生长造成危害,甚至造成某些生物的灭绝。由于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破坏了水的生态平衡,加剧了水生态环境的恶化。

(四)、造成经济损失

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都表现为经济损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曾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地下水的监测资料进行过分析,因水污染给我国水资源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77亿元,其中地下水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二分之一左右。可见,地下水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地下水的污染的防治措施

综所上述,地下水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地下水污染的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只有做好防治措施,我们才能保证地下水源的质和量。地下水防治措施应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系统分析的方法,全面控制水污染。

(一)、预防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信息媒体及培训班等不同宣传手段,提高全社会对地下水污染带来的危害的认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

2、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

加强环境地质的科学研究,尽快摸清各地区水环境容量,并以其指导规划和建设。如工业布局要综合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在水环境容量超负荷地区,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重污染工业的发展,对县属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要严格管理,不能只考虑地方经济利益而弃环保利益于不顾。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新、扩建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使环保与建设同步或超前进行,对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应限期转产或搬迁。

3、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站网,加强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站网体系,对重点污染地区进行重点监测,系统掌握城市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的污染发展变化及动态特征,为保护水环境提供科学依据。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指标有明显变化或不达标时应立即从源头上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或治理措施,使地下水水受污染得到及时控制和治理。

4、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定》、《城市供水条例》等都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作了规定,但是一般重点都放在地下水的水量保护,而对地下水的水质涉及不多,也没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出台地下水水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重点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同时,由于各地区水文情况存在的差异,不可能按同一方法、同一标准来保护地下水水质,所以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本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标准。

(二)、治理措施

首先应查清现状,了解当地的污染源渗漏污染基本情况,分析各种污染物的具体来源(工业、农业、交通、建筑、垃圾掩埋等),要认真、负责地查清和分析污染源,不管涉及到什么企业和什么人都依法办事,淘汰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追究排放不达标污物的个人法律责任,不涉及违法的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停止污染物的排放,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来源的问题。另外,对已造成污染的水域实行分类、分批综合治理。

1、工业体系

在工业体系中对污染源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加强污染物流失总量的管理,以污染物流失总量为管理指标,把环境要求变成指标,对于工业“三废”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采取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应用闭路循环模式把工业“三废”的污染消化在生产过程中。建立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达标后方可排放到自然界中。

2、农业体系

在农业体系中使用高效的灌溉技术和科学的耕种方式,寻求科学合理的施药施肥方法,尽量少施化肥、少施农药,将传统的漫灌模式改为喷灌或滴灌模式。严禁使用渗井、渗坑排污,污水沟、渠要能防渗。对于还使用渗井、渗坑、自然渗漏的化粪池和清污河流制下水道排污的城市尽可能清除和改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浅层地下水受污染。

3、其他措施

对于通过人工补给而被污染的地下水,应采取强排方法使其稀释和净化;对于某些水文地质情况特殊的地区,可通过改变地下水径流条件,加速水的交替循环,以达到改善水质的目的。同时,也可对污染的地下水采用防渗墙或防渗帷幕进行堵塞或截流,通常应穿透含水层直达隔水层。综合利用各种措施和技术进行组合,合理经济的治理地下水。另外,可通过某些非直接治理措施以达到治理的目的。如广西正在开展的城乡清洁工程及“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使城乡及农村环境清洁了,可以大大减少生活污染源及农业污染源对地下水造成的污染。

五、结语

第2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供水 水质 污染 成因 防治 措施

一、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现状

二次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质问题,表现在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铁、锰、氨氮、微生物等指标超标。二次供水系统的污染点主要是蓄水池和水箱,其中的主要污染物质有:

1.1 红虫和细菌等微生物

水箱(池)内的水经过较长时间的累积,积累有各种有机物,提供了红虫和细菌等微生物繁殖的物质基础;池内水体停留一段时间以及对流较小,以致水中含氧不足;池内温度适合红虫和细菌等微生物生长及繁殖的条件;离水厂远端水池水余氯的消降等均为红虫和细菌等微生物生存提供了条件。它们常寄生在水箱的积(污)泥、粗糙的水箱(池)的表面、水管内的水垢以及藻类之中。

1.2 浊度及色度

二次供水中浊度及色度明显高于管网水、出厂水,这是二次供水设施(水池及供水管道)二次污染所致。

1.3 氨氮等有机物

调查表明,管网水和二次供水中氨氮的含量分别为0.02mg/L、0.07mg/L,二次供水中氨氮的含量明显高于市政供水;耗氧量、总氮二次供水也高于管网水。

1.4 加氯消毒副产物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时,使用过量的氯消毒剂容易造成氯消毒副产物氯仿、四氯化碳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发生。

二、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成因分析

2.1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造成的污染

二次供水过程中,一般都采用蓄水池和水箱。蓄水池和水箱的设置是用来满足生活用水量和消防用水量的,而水箱材质不合格、水箱大小与用水量比例不合理会造成水质的污染。低位蓄水池及水箱的容积是根据进水量与用水量的变化曲线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O%~25%确定;直接城市供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日最高用水定额确定。故设计者在设计时,考虑保障用水,将水箱、水池容积设计偏大,这样会造成自来水在蓄水池及水箱中的停留时间增长,自来水中的余氯会很快分解消失,这给水质造成二次污染提供了时间的便利。

2.2 输配水管道造成的污染

水在流经未经涂衬或老化的金属管道、配件、水箱的过程中,由于水源水水质复杂,水处理过程中,药剂投加量及溶解氧,以及管道夜间用户用水量小,管道运行流速偏低等因素,会造成管道内壁产生较厚的环状锈垢。由于管道内壁的锈垢块,部分Fe(0H)3可浮游于水中,锈块中有2%~3%可溶于水中,使水质受到二次污染,当用户早晨打开水龙头时,就会出现“红水”现象,这是由于聚集管道内的锈蚀物在水流速度、水压突然变大或方向突然改变时,被冲走造成短时间的水质恶化,出现“红水”甚至“黑水”,造成的供水水质事故。

2.3 微生物的繁殖对水质的污染

二次供水管网和贮水池(箱)内微生物污染的种类通常有细菌、大肠杆菌、自养型铁细菌和硫的转化菌等。造成上述微生物繁殖的主要原因,一是水中残存的还原性物质(包括微生物本身)或者还原性二次污染物对余氯的过度消耗,二是水的滞留时间过长。微生物的再度繁殖对水质的危害,除了直接造成细菌学指标的下降外,还会加速管道的锈蚀、结垢。因为这些微生物以水中的有机物为能源进行新陈代谢所需要的各项活动,其产物反过来又会促进金属表面的恶化,形成对管道的腐蚀。

2.4 外界造成的二次污染

有时供水系统受到外来的二次污染会造成水质周期性的或间断性的恶化。如:(1)管网系统的渗漏、破漏等造成与外界的渗透污染;(2)蓄水池(箱)的外界污染;(3)用水点处设置不合理造成与外部污(废)水虹吸倒流。

三、水质污染的防治对策

3.1 采用优质新型管材

传统的镀锌钢管及铸铁管锈蚀、结垢严重,应该逐步淘汰和禁止使用,积极推广使用新型给水管材。如塑料管(PE管、PPR管)、复合管(如铝塑复合管、钢塑复合管)、耐蚀金属管(如铜管、不锈钢管)等。

3.2 对贮水池(箱)采取有效的防水质污染对策

3.2.1 贮水池(箱)材料严格采用防污染卫生材质

贮水池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防渗等级高的材料;水箱可采用卫生级玻璃钢、搪瓷钢板、热浸锌钢板或卫生级环氧树脂涂衬处理钢板等具有较好防污染效果的材料。

3.2.2 生活、消防水池(箱)设置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消防贮水水池和生活贮水池容积都很大,如合建会造成水在池内停留时间过长,影响水质,应分开设置以保证生活用水水质。屋顶水箱可采用合建,采取生活用水从水池(箱)底部虹吸出流,或池(箱)内设溢流墙(板)等措施,使消防用水不断更新。如48小时水质得不到更新,应在出水口处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埋地贮水池不要布置在易受污染处,应保证其与化粪池之间不小于10m的净距。

3.2.3 合理设置贮水池(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和检修孔

溢流管上应设存水弯,用水封防止污物进入。水池(箱)底部要有一定的坡度,并装有泄水清洗管。溢流管、泄水管不能与污水管直接连接,均应有空气隔断装置。贮水池(箱)顶部应设两个以上通气管,以使池(箱)内空气流通,且要在管口处设置。这样既能防虫、鼠、尘埃进入,又能使空气流通。检修孔要采用密闭式。

3.3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应建立净化消毒系统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贮水池及水箱的污染,应建立贮水池及水箱的净化消毒系统,确保二次供水管网内不再受到水质再次污染。

3.4 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网的管理工作

建议在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网的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和制度。(1)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持证上岗。(2)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条例中关于二次供水的有关条文,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责任和义务。(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二次供水设施应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供水管道必须采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优质管材;水箱水池须采用不锈钢内衬或内涂食品级涂料。(4)贮水池、水箱及管内(死水区)和管线终端等部位要执行定期放水、冲洗消毒制度。(5)制定管线全面寻查和管道检漏及维护、维修工作制度。

结束语

城市供水中,二次供水是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而二次供水造成的水质污染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将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防治纳入法制化、科学化、有序化的管理轨道。

参考文献:

[1]张祥中,黄振华,陈水俤.二次供水水质变化原因探讨.净水技术.2003,22(3)

第3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 二次污染 防治措施

引言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本身是一项旨在削减废水中COD和NH3-N排放总量的环保工程,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恶臭气体、噪声和固体废物等二次污染问题,在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环评的过程中,必须高度的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次污染物问题,并提出切买可行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一、恶臭气体防治措施分析

1、恶臭气体主要来源及成份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恶臭气体主要来源于污水和污泥处理单元,恶臭的化合物种类较多,相关研完和监测表明:城镇污水厂臭气中含有的污染物中以H2S、NH3最为常见。硫化氢主要来源于硫酸盐的转化和舍硫有机物的脱硫,氨气则是由污水中的固体颗粒物经过厌氧硝化和好氧硝化产生的。

2、主要治理措施

多年来,我国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大多靠设置防护距离来解决臭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土地资源非常紧张,已不能单纯靠设

置防护距离来解决污水处理厂的臭气污染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工程治理措施来消除其污染影响。污水处理厂常用的工程除臭方法包括:

(l)水清洗和化学药剂清洗除臭法

水清洗是利用臭气中某些物质能溶于水的特性,使臭气中的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与水接触、溶解。药剂清洗法即添加化学药剂与臭味物质反应,如采用石灰、苛性钠等去除臭气中的硫化氢等酸性。采用这些处理方法由于大多数物质不能与药剂反应处理效率较低。

(2)活胜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是利用活性炭吸附臭气中的舍臭物质,使臭气与活性炭充分接触后排出吸附塔,具有较高的处理效率,但活性炭使用有一定的容量,一旦饱和必须更换,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所以该处理方法运行费用高,一般只用于低浓度臭气的处理和脱臭后的深度处理。

(3)土壤处理法

土壤处理法是利用土壤中微生物分解臭气中的化学成份,达到脱臭的目的。气体由风机进入,经过一定级配的布气系统再通过扩散层均匀分布,扩散层上部由砂混合物组成,下部由粗、细石子组成,气体由扩散层进入土壤层.土壤生物处理去优点是设备简单,投资、运转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但该工艺需宽阔的场地。

(4)氧化法

目前使用的氧化法主要是低温等离子氧化法等,该方法是利用高压静电的特殊脉冲放电方式,形成非平衡态的低温等离子体――高能活性氧,其迅速与有机分子碰撞,发生氧化反应,将其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氧化法主要适用于处理气量规模较小高浓度的情况,比如污泥处理区臭气的单独处理。

(5) 生物除臭法

主要是利用微生物除臭,通过微生物的生理代谢将具有臭味的物质加以转化,气体流经生物活性滤料,滤料上的微生物就会分解致臭物质,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等无害物质,该处理方法在由于处理效果较好,运行费用低,在国内也得到了规模化应用。

将处理构筑物加盖,布设风管,设离心风机将各构筑物内保持负压状态,风管集中收集的废气先经过预处理去除颗粒物并调温调湿,经气体分布器进入生物废气滤池内。当废气通过2-3m厚的滤床时,介质中的微生物将其吸附、吸收、降解,微生物在填料表面附着生长并形成一定厚度的生物膜把污染物质转化为自身的营养物质,最终将污染物质转化为二氧化碳、水和无机盐等。

二、设备噪声防治措施分析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噪声源为生化处理所需的鼓风机产生的噪声,风机一般安装在专用的机房内。风机噪声的防治首先要从源头控制,选择低噪声的风机,目前较为先进的鼓风

机为气悬浮鼓风机,其源强一般在80dB (A)以下。在机房噪声治理方面厘主要如下几个方面:

(1)在设备按装时进行基础减振:

(2)应对风机进气口、出气口安装的消声器,并对管道采取软连接和减振措施:

(3)对风机房动力设备阀的墙体及门窗进行隔声处理,机房排风口设置消声器:

(4)在管道设计时尽量减少管道截面变化降低由此引起的涡流噪声,管道安装时在管道与钢箍间垫橡胶条或其它柔性材料包扎进行阻尼减振膈声处理.

经采取针对性的降噪措施后,一般厂界'噪声均可这标。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分析

1、固废组成及特点

污水处理厂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格栅拦截渣、沉砂池沉砂和和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格栅渣成分主要为玻璃、塑料等垃圾,沉砂池沉砂主要以无机物固体颗粒物为主,生化处理系统剩余污泥主要成分为有机物。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一般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均可认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主要的处置方法

为了控制水污染和实现污水资源化,我国对城市污水处理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污泥处理与处置的方法很多,一般可采用“浓缩一离心脱水一好氧干化脱水”预处理,可将含水率将至50%以下,脱水干化后的污泥,有填埋、农用、焚烧、综合利用制建成产品等最终处置方法.

(1)卫生填埋

污泥填埋是现今使用最多的处置方法。一般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与生活垃圾一并填埋处置。但由于污泥含水率较高,不易碾压填埋,因含有大量的水分成为渗滤液使配套的废水处理装置规模加大,引起填埋场运行费用过高,一些地方已逐步限制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2)制复合肥农用

一些污水厂将污泥适当浓缩、脱水后,直接运出作为农肥,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成分极为复杂,为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国家规定衣用的污泥必须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要求,井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污泥农用的处理方法因存在二旋污染隐患一直以来未得到大规模的应用。

(3) 焚烧处置

经脱水干化预处理的污泥进行焚烧是污泥减量化最彻底的处理方法,可使污泥中的碳水化合物转变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时在高温下杀灭病毒、细菌,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可以得到利用,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飞灰等二次污染控制方面运行费用高,使其在工程应用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结语

在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评中必须提出切实可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其恶臭气体目前已不能单纯靠设置防护距离来解决,必须建设配套的工程设施来消除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可根据情况选择生物处理装置或等离子氧化装置;噪声防治方面首先应强化设备选型,风机尽量选择低哚音的气悬浮鼓风机,并采取配套的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真正做到化害为利

第4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环保感想

水不仅是人类宝贵之源,而且是生命之泉。人类的生命不能离开空气,也不能离开水。从太空中看,我们居住的地球是一个椭圆形的极为秀丽的蔚蓝球体。水覆盖了地球70%以上的表面,所以地球是名副其实的大水球。

我们地球是宇宙中最为独特的星球。可是,在对水资源需要不断增长的同时,人类的活动对水体的污染也日益严重,使许多可用的淡水资源遭到破坏,就连清澈见地的小河与溪流也被我们污染。因为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缺氧,危机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

为了预防和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好水资源,每一个生活地球上的人都有义务和责任了解水污染形势,防止水污染蔓延。作为地球一员的我提3点建议:

1.政府调节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2.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采取综合防止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5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第6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一、国外规范化水源地建设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为美国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建立了基本框架。《安全饮用水法》科学地制定了饮用水标准,建立了从水源保护、配水系统、水处理,到信息公开等多方面多屏障的水质保护体系。各州也采取建立保护区、开展环境评价和污染防治等多种方式保护水源:控制因生产或泄露而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工厂位置,禁止如新建垃圾填埋场、中转站或大型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在水源保护区选址;要求地下油罐设置防护区;各州环境政策法令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各州制定水源水质标准时,人类健康标准是基础,并据此采取污染物控制措施。目前,加拿大采用生态系统管理(EcosystemManagement)和流域管理(WatershedManagement)两种方式保护地表水源。前者重视水资源系统各组成要素之间及水资源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环境间的联系;后者将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权交给地方政府,联邦和地方政府分别颁布联邦和地方系列的“水政策”(WaterPolicy)。地下水源保护由联邦、省、地方三级政府及相关机构负责:联邦政府负责解决跨界水源纠纷、省级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保护机构负责流域和地下水管理。德国《联邦水法》要求所有饮用水取水口都要建立水源保护区。100多年来,德国已建立近2000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一是水源保护区的面积大,占德国土地总面积的13%;二是水源保护区执行的水质标准较严,地表水源一般要求54项参评的水质指标满足一级标准,只有个别可放宽为二级;三是保护区划分时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过程中,涉及的居民及团体参与审查和评议,水厂作为主要受益者,需补偿居民及团体因建立水源保护区而遭受的损失。日本采用“多龙治水,多龙管水”的综合管理模式。部级层面涉水部门主要有环境省、国土交通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经济产业省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对水质、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进行管理。为追求水质安全、确保水量,以及达到“双安”的饮用水目标,日本采取了工程手段保供水、技术手段保水质、行政手段保协作、法律手段保安全和应急手段保供水“五种手段”。其中,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日本保障水质和水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坚强后盾。国外水源保护的经验启示我们,制定严格的水源保护法律法规、采用科学合理的水质评价方法、实施严格的管理手段、明确水源保护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主体,是做好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如美国用《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奠定了水源保护的法律基础,采用法规强制措施和非强制措施处理水源的潜在威胁;加拿大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保护水源的责任;德国在水源保护区划分、水质标准实施和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日本采取了“五种手段”保障水源和供水安全等。总之,各国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要求,其先进经验为我国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二、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与国外水源保护所强调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管理制度严格程度相比,《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要求和各级保护区内的禁止、限制行为,但并未涉及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没有形成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框架下,达到“水质、水量”双安全的目标和保障措施。因此,规范化建设应遵循“水质水量达标、污染综合整治、风险预警防范、分级分区控制”原则,建设内容应依据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求及水源保护区建设的现状进行统筹考虑和设计。本文认为,当前,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内容至少应涵盖建设目标、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能力、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六个方面。

三、水源地建设目标

《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要求,“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水源地建设目标”也是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即水量、水质安全。水量安全,要求水源地供水能力、供水现状均满足服务区域的需求。因此,水量目标既要考虑供水服务区域近期和远期水量需求、也要考虑供水工程设计和实际供水能力间的关系,保证供水量满足需求并禁止超采。水质安全,要求水源地水质满足规定标准,并要体现不同类型水源、不同级别保护区的差异。因此,地表水源应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一、二级保护区分别满足Ⅱ、Ⅲ类标准要求;地下水源应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满足Ⅲ类标准要求。

四、保护区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建设”应以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本要求为主,应包括保护区设置与划分、保护区标志设置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三项内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水源地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也是保护区建设的关键。保护区划分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88—2007),报经省级政府批复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备案;设置保护区标志,对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有警示作用,可起到保护水源的作用,标志设置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水源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可避免人类活动直接污染取水口;考虑到突发环境事故亦有可能影响取水口安全,仅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不能完全阻断污染物进入水体,因此地表水源还应在穿越一级保护区的道路、输油、输气管道等高风险区域,设置应急池、事故导流槽及防泄漏设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对取水口的影响。

五、保护区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并明确规定了各级保护区的管理要求。“保护区整治”以落实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为主,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整治,整治内容、要求及项目类型均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按照上述要求,一级保护区不应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也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均应清拆或取缔,但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应制定计划,限期搬迁。二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按照上述要求,二级保护区不应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或水体开发行为,均应进行整治。准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实施准保护区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并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按照上述要求,准保护区整治应以水源涵养和总量控制为主,具体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总量控制、水污染物削减控制和水源涵养林、湿地等生态保护工程。

六、监控能力建设

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控,是为了正常情况下反映水源水质变化状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提示水质异常,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因此“监控能力建设”应考虑日常监测和预警监控两个方面的要求。日常监测内容,应包括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频次,具体要求应依据水源地日常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河流型水源的预警监控断面,应设置在取水口上游大于2个小时流程的位置,湖库型水源应设置于支流入口处上游大于2个小时流程的位置,以保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下游取水口有一定的应急响应时间。预警监控指标,应依据国家、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的监测要求,结合水源供水规模、环境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监控采用自动连续监测方式开展。

七、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

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是为了提高水源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的概率。因此“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内容应主要考虑水源风险大小、事故应急等方面要求,包括风险识别与防范、应急水源建设、应急监测及应急物质和技术储备等;建设要求应根据风险源的排放特征、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后果分别确定。建立污染源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是从源头降低风险的关键。点源和流动源是导致水源污染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存在点源和流动源污染风险的水源地,应建立风险源名录并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构建严密的应急体系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手段。其内容应包括:应急水源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修改、应急技术专家库、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具体还应提出应急水源不低于7天供水量的水量、可在2个小时内启动应急水源供水要求,以及制定应急预案、水源地常见污染物处置方案和技术专家库、配备应急监测设备等要求,确保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控制污染扩散并保障正常供水。

八、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目标,是为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因此,“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应明确管理单位的责任及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应加强档案管理、日常巡查和定期评估等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结合水源的重要性和供水规模提出,并应明确管理责任。国外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管理制度的作用。我国水源地管理也应改变“重法律法规建设、轻制度落实”、“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状,通过建立“一源一档”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日常巡查和定期评估制度等规范化管理的内容,推动水源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九、展望

第7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通过对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二道道路工程设计过程的分析,预计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行期可能出现的各种污染特征,提出各种应对措施,确定本工程采用的各种环境保护方法,提出并探讨了本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得到设计中提出的各种措施能够保证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能够达到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的结论。

关键词:

污染特征;措施;环境影响;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道路建设中应给于足够的重视。道路工程的环境问题,一般是指道路建成后产生的大气污染、噪声、震动等所谓公害问题和道路的存在对自然环境和景观的影响,以及道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水等污染。

1项目概况

草海二道道路工程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七星关区地处乌蒙山腹地,位于川、滇、黔三省交通要冲,交通便利,四通八达。本项目起于毕节市南环西路,途经浙江商城、茶亭安置房、毕节市商品综合批发大市场,是组成七星关区城区建设规划路网的重要通道,项目全长2.588km。

2本工程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预估

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同时,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是解决城市区域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城市的道路建设必然影响环境,尤其是大范围的城市路网建设工程,由于其所处地点部分在城市建成区,因此其施工、营运期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严重。城市道路建设将造成如下环境问题:(1)选线不当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2)防护不当会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蚀与泥沙沉淀等;(3)道路施工造成环境污染;(4)道路通车营运期间,车辆对沿线城区造成污染。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疏解交通拥挤的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案、工艺、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在设计过程中,对本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特征的预估见表1。

3保护措施

针对现状及本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的污染特征,工程设计中采取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

3.1施工期的主要环保措施本项目在建设期对沿线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会产生较大影响,在设计、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使环境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由于该地区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工商业活动频繁,道路车辆较多,因此噪声背景值比较高。此外,道路施工时,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推土机、压路机及打桩机及人工凿石等也会引起噪声污染,但这些都是暂时性的。施工期的主要环保措施是应做好施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1)防止水污染:①施工前做好施工的临时排水工作,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排水管网,防止积水四溢。②施工单位选择驻地时应考虑到污水处理问题,生活污水要集中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中。③现场设置专用油料库,储存、使用、保管专人负责。库房地、墙面做好防渗漏处理,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土壤、水体。④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道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2)震动及噪音控制。噪声污染是一种物理污染,具有两种特性:噪声源一旦停止工作,噪声污染立即消失。人们感受噪声的强弱与噪声源阻力的平方成反比。因此采取下述措施,解决噪声污染问题:①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使用震动较大的施工机械,以减少对周围建筑及居民的影响。②备用发电机和锯木机应设隔音棚,尽量降低发电机和锯木机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③因施工点距居民区不足200m,要对生产工作的机械,限制施工时间,晚上休息时间,即22∶00~8∶00的夜间不安排施工。④对道路附近的居住设施和其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如修建高围墙、设置声屏障、临路两侧密集植树绿化、建筑物设置双层窗或封闭外走廊等。⑤加强交通管理,在道路主要出入口设置噪声监控站,禁止噪声过大的车辆上路。(3)大气污染防治:①所有施工机械应做好检修工作,废气的排放必须符合废气排放检测有关标准。②工地内禁止焚烧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质。③对易产生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采取洒水降尘措施。④合理组织施工,扬尘的作业、运输避开敏感点和敏感时段。(4)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①施工完毕,将用剩的填料进行回收。②严禁抛弃泡沫材料如饭盒及泡沫板,防止白色污染。③施工现场设置集体食堂,食堂外统一设垃圾桶,剩饭与垃圾集中装袋,并设排污处理系统。④淤泥运至指定地点堆放。(5)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的施工措施主要是:稳定边坡兴建挡墙,防止坍塌阻止水流侵蚀、建立截排系统,削弱漫坡径流。

3.2运行期的主要环保措施运营期间,利用项目附属设施,加强绿化及噪音防护。具体措施包括采用路面结构、绿化隔音墙、防眩高杆灯、雨污水分流等措施。根据运行期污染特征,本工程采取了如下措施:(1)防止水污染。本工程设计雨、污分流系统,路面雨水就近排入路面雨水口;(2)震动及噪音控制。设计路面采用柔性路面,其等级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减轻震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设置隔声的绿化带、隔音墙减轻噪声污染;(3)防止空气污染。运行期的空气污染主要来自汽车尾气,而交通堵塞使污染明显加重。因此采取的有以下措施:①本工程对交叉口进行空间拓宽;②路边植树绿化;③严格执行车辆排放检验制度,限制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4)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通过制定有关法规,管理泥头车等其它装有以散落物车辆的行驶,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5)安全事故。道路安全事故应尽量避免。除优化技术设计、明确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指示、指令系统,以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6)景观影响。绿化有利于防止污染。绿化能净化空气,调节气温、减弱噪声、美化环境、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因此是保护环境的根本措施之一。本设计根据工程具体条件与景观要求,综合本地区气候条件,选择适宜树种,并考虑绿化植物与建筑物以及地下管网的安全防护要求,根据美学观点,详细进行绿化,这样道路的修建会形成一道优美流畅的风景线,产生新的景观价值将大于引起的损失价值。

4结论

本工程设计在施工期、运行期将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可使气、水、噪等污染降至尽可能低的程度,对大气、水体等的环境影响较小,能够达到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2]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毕节市七星关区西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浙江商城修建性详细规划.

[4]茶亭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8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保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的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等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水务、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按程序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立宣传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必须做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事先申请登记并经管理机构批准,方准进入保护区;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镇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学教学中如何渗透法制教育教学,供化学教育工作者参考。

一、学科内容:第二单元 我们周围的

空气

课题1:空气

(一)适当渗透法制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一条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学要求及方法

要求:1.初步了解空气污染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2.养成关注环境,热爱自然的环保、法制意识。

方法:讲解联系实际拓展思维

充分想象激发兴趣。

(三)教学事例与措施

在学习了“空气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后,进入本课题“保护空气”这一内容的学习,结合空气污染的原因以及身边空气污染的现象,向学生展示课件:

1.大气污染的原因、危害性、防治措施方面的图片

2.受到法律制裁的图片

引导学生思考和交流,讨论下列问题:

1.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没有保护空气的意识,任意烧煤,烧山,乱砍乱伐,使用排废不达标的汽车等等,我们的空气将会怎样?

2.假设你是某个厂的负责人,为了节约成本,能够对厂里的有毒气体、有毒粉尘不经过任何处理就悄悄排放吗?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怎样对待这种行为?

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参考上述问题与自己收集到的一些实例进行探讨教学。

二、学科内容:第三单元 自然界的水

课题2:爱护水资源

(一)适用渗透的法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学要求及方法

要求:初步了解水污染的污染物质及来源,造成水污染的严重行为应负的责任。

方法:创设情景常识介绍指出问题交流讨论激感总结归纳。

(三)教学事例与措施

举例说明: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中石油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体的污染,影响范围广,受到损害的人数众多,责任人受到国务院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教学中也可结合身边的具体事例,让学生了解水资源的状况后,指出水与动植物的生存息息相关,我国水资源紧缺,引导学生思考:我们将如何对待水资源?导入学习“爱护水资源”。

在学习关于“要防止水体污染”内容时注意渗透相关法制的内容。如:

1.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任意向河里排放生活污水行吗?

2.在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或农药后果将怎样?我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吗?

3.在我们身边,哪些行为还会导致水污染?(讨论交流,使学生更有切身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