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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培训等, 负责改善猪场现场生产指标为主要工作目标。 3、乙方提供甲方技术场长以及技术员食宿。 二、生产指标考核 1、按每头基础母鼠年出栏 17 头合格育肥猪考核,达到 17 头(含)到 18 头(不含) ,超出部分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每头 10 元,达到 18 头(含)以上, 超出部分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 20 元。未达到考核标准,达到 16 头(含)以上, 17 头以下(不含) ,少于部分甲方赔偿乙方每头 10 元,低于 16 头(不含) ,少 于部分甲方赔偿乙方每头 20 元。以饲料形式进行补偿。 2、如遇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猪场严重受损,上述考核指 标不予考核。 三、管理层设置与管理方式 1、猪场生产实行场长负责制,各生产阶段(配种妊娠舍、产仔哺乳舍、保 育舍、 育肥舍) 实行技术主管负责制。 猪场设生产场长一人, 由甲方派人员担任, 负责全场的生产管理和日常工作的协调;技术员由甲方或乙方派人员担任,技术 员负责所管辖单元的全面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日常的免疫和协助场长完成日常工 作,所有技术员服从场长的统一管理。 2、会计、统计、保管等人员由乙方派人担任,由甲方场长管理,在猪场管 理制度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完成工作。 四、工资发放办法 1、乙方技术员、饲养员和后勤人员工资根据猪场管理办法由甲方场长制作
工资表,由乙方负责发放。 2、 技术托管 2 个月后乙方猪场用甲方饲料超过 60 吨时, 不需支付猪场服务 费用,若猪场用料在 30-60 吨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驻场服务费用 3000 元/月。 3、员工激励办法,根据《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每月各单元评选出生产成 绩优秀的饲养员实行物质奖励, 召开猪场全体员工会议进行表彰,奖金由乙方发 放。 五、统计办法 1、甲方场长每周要按甲方公司规定的报表格式如实填写生产报表,交由猪 场统计核查无误后上报给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各一份 (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各一 份) 。 2、 甲乙双方每月 24 日共同派人对猪群进行核查, 清点猪群存栏汇总后做月 报,按第一条款规定上报。 3、场长、技术员每周、每月要写出生产总结对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查 找不足,提高生产水平。每周必须开周会,每月开月会。 六、采购与销售办法 1、乙方猪场必须全部用甲方饲料厂提供的饲料,价格根据市场原料的行情 按甲方市场优惠价格执行,现场结算,甲方必须保证饲料质量。 2、 兽药、 疫苗、 低值易耗品、 燃料等由甲方场长定期上报计划和监督质量, 由乙方采购送到猪场,不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甲方可以拒收。 3、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上报销售计划,由乙方负责销售。 4、销售猪磅码单及销售统计表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七、财务管理 由乙方负责,甲方参与监督。 八、设备改造,维修及管理 1、猪场的改造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方案后,由乙方负责改造和维修,甲方 驻场人员协助完成。 2、服务到期双方只清点和移交猪群,不作房舍及其它建筑物的清点移交。 九、母鼠年出栏猪头数的核算
1、年出栏肥猪头数=年出栏肥猪数+(期末-期初)存栏+自留后备 基础母猪平均饲养头数 2、期末存栏=期末存栏仔猪+期末存栏保育猪+期末存栏育肥猪 3、期初存栏=期初存栏仔猪+期初存栏保育猪+期初存栏育肥猪 4、基础母猪平均饲养=52 周饲养基础母猪头数之和 52 周 5、基础母猪以配种分娩一次后为准,没有分娩的后备母猪不能计入基础母 猪,用于制备高免血清和准备淘汰母猪不作为基础母猪计算。 十、委托技术服务年限 1、乙方委托甲方技术服务的时间为 1 年,甲方提供的饲料必须保证质量、 价格按甲方市场优惠价格结算。 2、委托技术服务时间从 20xx 年*月*日起,指标考核时间从 20xx 年*月*日 -20xx 年*月*日委托技术服务终止,20xx 年*月*日清点后结算当年奖励。 3、委托技术服务期间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 情况下可以安排科学试验和人员实习。 十一、猪场管理文件 1、甲方有为乙方猪场建立一套可行的管理文件,并且有逐渐完善并报乙方 同意后执行的义务。 2、 猪场文件包括: 《猪场操作规程》 、 《猪场疫病防控制度》 、 《猪场管理办法》 、 《猪场报表》 、 《猪场生产技术服务合同》为准,猪场文件文件未尽事宜由双方协 商解决。 以上协议条款从 20xx 年*月*日起实行,20xx 年*月*日终止,此协议经双方 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关键词:重金属;土壤重金属污染;生物修复技术
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它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土壤一旦遭受重金属污染,不仅危害大、治理成本高,而且较难以消除。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元素铅(Pb)、汞(Hg)、镉(Cd)、铬(Cr)和砷(As)列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元素。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部联合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约为5000万亩。
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不仅对作物的生长发育、产量及品质有影响,而且会通过食物链放大富集进入人体,极低浓度就能破坏人体正常的生理活动,损害人体健康[1]。土壤污染影响到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质量。重金属污染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1、土壤中重金属的来源及危害
土壤中重金属的来源可分为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天然来源是由于土母质本身含有重金属,不同的母质、成土过程所形成的土壤含有重金属量差异很大。人为来源主要是来自人类的工农业生产活动以及生活垃圾,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矿物制品、金属制品和电力等行业,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存在超标现象。
近年来,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骤增,特别是重金属污染事件。突发的环境事件会导致重金属在短时间内高浓度地进入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2008年,我国相继发生了贵州独山县、湖南辰溪县、广西河池、云南阳宗海等多起砷污染事件。2009年8月以来,又发生了陕西凤翔儿童血铅超标、湖南浏阳镉污染及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2014年,湖南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事件,300多名儿童被查出血铅含量超标。据美国学者统计表明,城市儿童血铅与城市土壤铅含量呈显著的指数关系[2]。据统计,我国约有3万多公倾土地受汞的污染,有1万多公倾土地受镉的污染,每年仅生产“镉米”就达5万t以上,而每年因污染而损失的粮食约1200万t,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粮食生产和食品安全[3]。这些重金属污染事件有些是由于管理不当、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导致的,有些则是环境长期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超过环境容量而突然爆发的结果。“砷毒”“血铅”“镉米”等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让重金属污染成为最受关注的公共事件之一。重金属污染问题已日益严重,土壤重金属的治理和修复已迫在眉睫。
2.重金属土壤污染治理生物修复技术
目前,国内外较成熟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有物理修复法、化学修复法和生物修复法等,本文主要就土壤重金属修复领域的研究热点生物修复技术进行重点介绍。生物修复技术主要有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农业生产修复技术和组合修复技术。
2.1植物修复技术
根据Cunningham等人的定义,植物修复是利用绿色植物来转移、容纳或转化污染物,使其对环境无害[4]。根据机理的不同,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植物修复技术有3中类型:植物固定、植物挥发和植物提取。目前研究最多且最有发展前景的植物修复技术为植物提取。植物提取是指将某种特定的植物种植在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上,该种植物对土壤中的污染元素具有特殊的吸收富集能力,将植物收获并进行妥善处理(如灰化处理)后即可将该重金属从土体中去除,达到治理污染与生态修复的目的,这种特定的植物被称为超积累植物。植物修复法成本低,可有效避免二次污染,对环境扰动小。目前,全球已发现的超积累植物大约500种,大部分是关于镍的超富集植物。在我国已经发现宝山堇菜、龙葵、马蔺、三叶鬼针草对Cd有富集作用,蜈蚣草[5]和大叶井口边草[6]对As有富集作用,圆锥南芥[7]属多重金属富集植物,对Pb、Zn、Cd均有富集作用。植物修复技术可同时修复土壤及周边水体;成本低;能够美化环境,可提高土壤的肥力。植物修复技术的缺点:超富集植物个体矮小,生长缓慢,修复周期很长;超富集植物对重金属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拮抗性;植物收割后,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否则易造成二次污染;异地引种将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构成潜在威胁。适用于大面积农田土壤修复。
2.2微生物修复技术
微生物修复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如藻类、细菌、真菌等)的生物活性对重金属的亲和吸附或转化为低毒产物,从而降低重金属的污染程度。微生物不能降解和破坏重金属,但可通过改变它们的化学或物理特性而影响金属在环境中的迁移与转化。研究证明,土壤中铬可以在微生物还原作用、生物吸附、富集等作用下降低其生物可利用性和毒性,以达到修复铬污染土壤的目的[8]。微生物修复效果好、投资小、费用低、易于管理与操作、不产生二次污染。但是微生物修复的专一性强,很难同时修复多种复合重金属污染土壤;应用难度大。
2.3农业生态修复技术
农业生态修复包括农艺修复和生态修复,前者是改变耕作制度,调节种植作物品种,种植不进入食物链的植物,选择能降低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化肥,或增施能够固定重金属的有机肥等来降低土壤重金属污染;后者调节土壤水分、养分、pH值和土壤氧化还原状况及气温、湿度等生态因素,调控污染物所处环境介质,但该技术修复周期长、效果不明显。农业生态修复技术环境友好,代价小。但需要大量的调研,基础研究,改变种植习惯。适用于大面积低污染农田土壤。
2.4组合修复技术
植物组合修复技术是将植物修复技术与其他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法(比如物理、化学等修复技术)综合利用形成的组合技术,与单一重金属治理技术相比,植物组合修复技术具有独特的优点。有代表的有螯合剂-植物组合修复技术,螯合剂与土壤中的重金属发生螯合作用,形成水溶性的金属―螯合剂络合物,改变重金属在土壤中的赋存形态,提高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强化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另外还有基因工程-植物组合修复技术及微生物-植物组合修复技术等。
3、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越来越重视,如何防控和治理土壤重金属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今后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中,首先应以源头控制,即有效地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这主要有赖于国家环境政策与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工矿企业技术革新的落实。其次就是土壤的修复技术,针对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多样性及复合性,在修复时要综合考虑污染物的性质、土壤条件、投资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从单一的修复技术向多数联合的修复技术、综合集成的工程修复技术发展,选择最适合的修复技术或组合, 达到高效、节约的双重效果。
参考文献
[1] 张许文琦.植物修复技术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研究进展[J].人民长江,2013,44(增刊):144-146.
[2] 蒋海燕,等.城市土壤污染研究现状与趋势[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4,4(5):73-77.
[3] 陈怀满.土壤-植物系统中的重金属污染[M].北京: 科技出版社,1996.
[4] Cunningham SD.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soil with green plants: an overview[J].In Vitro. Cell Dev. Biol,1993,( 29) :207-212.
[5] 陈同斌,韦朝阳,黄泽春,等. 砷超富集植物蜈蚣草及其对砷的富集特征[J].科学通报,2002,47( 3) : 207 - 210.
[6] 韦朝阳, 陈同斌, 黄泽春,等. 大叶井口边草―种新发现的富集砷的植物[J].生态学报,2002,22( 5) :777-778.
1 复合污染指数的构建
1.1 指数构建方法
所谓复合污染是指多种污染物对同一介质(土壤、水、大气、生物)的同时污染。实际中的环境污染多属此类污染。复合污染问题的典型反映是污染物在城市之间相互输送,造成各城市污染相互关联及多种高浓度污染物在时空上的叠加,导致污染物在生成、输送、转化过程中产生耦合作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协同性负面影响。
由于复合污染中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影响机理非常复杂,很难完善地构建出一个复合污染指数,来准确地反映各种污染物相互影响之后的污染程度。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复合污染指数,旨在引入复合污染的思想,使研究中对环境污染的考察更全面、更准确。在复合污染指数的构建过程中,首先确定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然后运用客观赋权法熵值法对各种污染物赋权,最后对不同介质中容易引发复合污染的主要污染物的权重系数进行调整,以体现复合污染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加重。
1.1.1 主要污染物种类
我国大气中主要的污染物有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选取上述主要污染物及工业废气排放量作为对大气污染程度的衡量;在水体的污染中,化学需氧量(COD)是对水体中各种污染的综合反映,选取化学需氧量和工业废水排放量作为对水体污染的衡量;土壤污染中,各地污染物的种类存在差异,本文以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作为对土壤污染程度的衡量。
复合污染综合指数构建的方法是将上述七种主要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按一定的权重加总。复合污染综合指数的公式如下:
上述七种污染物的顺序分别是废水、废物、废气、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和化学需氧量(COD)。
1.1.3 权重系数调整
介质中容易引发复合污染的污染物的存在,会使污染的程度进一步加剧,因此在复合污染指数的构建中,需要对容易发生复合污染的污染物权重进行调整。由于复合污染发生的机理复杂,无法精确地计算出污染物权重调整的系数。为体现考虑复合污染的思想,本文将每种介质中容易发生复合污染的典型污染物的权重系数乘以1.5,其他污染物权重系数不变。现阶段我国大气中的烟尘容易引发复合污染,水体中化学需氧量(COD)是对单一污染及复合污染结果的一个综合体现。土壤污染中,本文只考察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这一指标。所以在权重系数调整过程中,将工业烟尘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三个指标的原有权重系数乘以1.5,以此来反映复合污染对环境污染总体状况的影响。权重系数调整之后,复合污染指数的表达式如下:
1.2 各省复合污染指数计算结果
将各省的污染物数据进行极值标准化处理,然后乘以每种污染的权重计算得出各省复合污染指数。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建模的思想是,减少坏的产出是要付出成本的,换言之,减少坏的产出就要放弃一些好的产出。根据文献[8],生产可能性集和P(x)满足如下条件:
(1)闭集和凸集;
(2)联合弱可处置性:如果(y,b)∈P(x)且0≤θ≤1,那么(θy,θb)∈P(x);
(3)如果(y,b)∈P(x)且b=0,那么y=0;
环境生产函数的一个缺点是它只是要尽量使好的产出最大化,而没有考虑到对坏的产出的减少。为了能使一个函数既能表征污染的减少,也能表征好的产出的扩大,我们引进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方向性环境距离函数值测度了在给定方向、投入和环境技术结构下,“好”产品扩大和“坏”产品缩减的可能性大小。这与传统的产出距离函数的含义不同。
模仿标准距离函数的技术效率的度量方法,方向性距离函数的效率度量也可以定义为一个在0与1之间的指数。环境技术效率为“好”产品的实际产出量与环境技术结构下的前沿产出量的比率。方向性环境技术效率(ETE)定义如下:
我们用它来评价各行业增长与环境协调性,环境技术效率越大,说明离环境生产前沿越近,相应的行业增长与环境就越协调。这与我国当前倡导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理念一致。“快”是指经济增长速度高,“好”指的是污染少。
3 各省环境技术效率的测算
3.1 变量与数据
在运用方向性距离函数进行效率评价时,投入和产出变量的选取是非常关键的。本文旨在研究考虑复合污染情况下的环境技术效率,所以对污染产出指标给予极大重视。本文在上一部分中构建的复合污染指数作为环境效率评价模型中的&ld quo;坏的”产出指标,各地区的GDP综合反映了该地区取得的经济成果,因此将其作为“好的”产出指标。在投入指标的选取上,目前的学者多从资本、劳动力和能源投入三个方面选取。
本文的研究覆盖我国除西藏自治区、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所有地区,为保持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把重庆市的数据归入四川省,总共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全部称为省)。采用年度面板数据,样本区间为2003-2009年。生产过程中需要要素投入,同时会有“好的产出”和“坏的产出”。需要投入的三种要素为资本存量、劳动力和能源。“好的产出”为GDP,“坏的产出”为环境复合污染程度,用复合污染指数来衡量。
3.2 各省环境效率实证结果
利用资源投入、产出和污染排放数据,采用非线性规划技术,计算每年各地区的环境技术效率。利用各地区2003-2009年要素投入、产出和环境污染数据,应用lingo软件对非线性规划模型进行求解,计算得到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值,进而得到方向性环境技术效率(ETE)的结果。表3所示为各省2003年-2009年间的环境技术效率得分。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各省环境技术效率值在0.48至1之间。定义[0.9,1]的区间为高效区,[0.7,0.9)的区间为中效区,0.7以下为低效区。2003年-2009年期间,平均水平位于高效区的有:广东、上海、江苏、山西、广西、天津、内蒙古和辽宁;位于中效区的有:福建、湖南、河南、北京、黑龙江、湖北、山东、浙江、河北、吉林、甘肃和安徽。位于低效区的有:江西、四川、海南、陕西、新疆、云南、贵州、青海和宁夏。七年间始终处于高效区的有广东、上海、江苏、山西、广西和天津六省市;效率有上升趋势的省市有北京和宁夏;大部分省市的效率有下降的趋势。在不同年份上,最佳环境技术效率的省份分布相对比较稳定。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环境问题,特别是复合污染的效应愈加显著的当前状况下,建立合理指标对复合污染程度进行量化测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个省份的环境技术效率是制定相关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依据。本文利用方向性距离函数,对我国29个省区市2003-2009年复合污染状况、区域环境技术效率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果:
(1)从横向上来看,各省市间环境技术效率值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江苏、广州等地的环境技术效率较高,云南、贵州、青海和宁夏等经济欠发达省份的环境技术效率较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环境技术效率表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特征,东部省份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为落后。省份间的环境技术效率差异说明,很多省份的节能潜力巨大。
(2)从时间上来看,绝大多数省份的环境技术效率值成下降趋势,但是下降的幅度不是很大。环境技术效率的恶化很大程度上可能源于我国“十一五”中后期经济发展模式的逆转,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等行业发展过快,重新转向低质量、低效益、低就业、高能耗和污染高排放的增长模式,2005年重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达69%,显现出过度工业化的特征。
(3)从直观上可以看出,环境技术效率的变动与环境污染程度之间存在反向关系,环境技术效率的水平对环境污染程度大小的影响较大。减少环境污染的程度,就要提高环境技术效率。
(4)与其他相似研究相比:很多学者对我国省际间的能源效率进行了研究,代表性的有胡鞍钢等[10],袁晓玲等[11]。他们的研究表明,全要素能源效率经稳步提高后,自2002以来出现了下降趋势。这种总体趋势和本文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在个别省份的效率值及排名上出现了差异,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现有的大部分研究在考察效率时,没有考虑尽量减少“坏的产出”即污染物的排放,而本文采用的方向性距离函数,强调了好的产出的增加和坏的产出的减少;二是本文对环境污染的考察考虑了复合污染的效应,而其他研究多是以二氧化硫等一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表示环境污染的程度。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本文的研究更全面,对效率考察的理念更能体现“又好又快”的思想。
【关键词】城市水生态;修复技术水
一、我国城市水体的水质状况及其污染成因
目前全国80%以上的城市河流受到污染,许多大江大河的城市段已达不到Ⅲ类水质的标准。据全国2 222个检测站的统计,在138个城市河道中,符合Ⅱ、Ⅲ类水质标准的仅占23%,超过Ⅴ类水质的占到38%,能饮用的地面水所剩无几。2003年度全国七大水系407个重点监测断面中,只有34%适于直接饮用(属Ⅰ类水质),24.8%适于渔业生产(属Ⅰ、Ⅱ类水质),38.1%适于游泳(属Ⅰ、Ⅱ、Ⅲ类水质),另有38.1%是没有任何用途的臭水(属Ⅴ类、劣Ⅴ类水质)。
1、点源污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人口涌向城市,城市内的厂矿企业急速增加,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据统计,长江流域劣于Ⅲ类水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22.5%。劣于Ⅲ类的水体主要集中在城市江河段和部分支流。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钾指数、化学需氧量、5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石油类等。长江流域的污废水排放量,2003年达到270×108 t以上(其中不含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和矿坑排水230.9×108 t),其中生活污水81.3×108 t,工业废水192.1×108 t,较5年前增长了35%。2003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为41.46×108 t,其中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为9.46×108t,第二产业为29.33×108 t,第三产业为2.67×108t,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排放量和矿坑排水量为2.18×108t。
大量的污废水排入城市河道,而这些污废水远远超出了河道的自净能力,河道内部生态系统产生"多米诺"效应,水质急剧恶化。
2、面源污染
城市河道的面源污染主要是以降雨引起的雨水径流的形式产生,径流中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于雨水对河道周边道路表面的沉积物、无植被覆盖的地面、垃圾等的冲刷。污染物的含量取决于城市河道的地形、地貌、植被的覆盖度和污染物的分布情况。因此,对面源污染的控制也可理解为对城市河道周边降雨径流污染的控制。
在诸多城市的市政建设中,雨水排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是不分的,而且不具备雨水处理工艺。大量的雨水沿着排水管道未经处理直接进入城市河道,给河道带来了严重地污染。
3、混凝土的"包装"
在城市河道治理工程中,片面追求河岸的硬化覆盖,只考虑河道的防洪功能。为保护城市的安全,河堤年年加高,并大量建设钢筋混凝土、块石等直立式护岸,河道完全被人工化、渠道化。失去自净能力的河道反过来又加剧了河道水体的污染。
二、城市水生态修复技术
1、城市水生态修复技术
(1)污染源处理技术
城市水体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尤其是分散生活污染源的排放,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城市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研究开发小型的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尤为重要。生活污水就地处理净化槽、土地沟渠净化系统等成为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配套设施。固定微生物技术、微生物载体技术、电解技术、厌氧好氧技术、水解技术及磷资源的回收技术成为上述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发展新型磷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技术为恢复有限磷资源奠定了技术基础。
(2)水体生物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是利用特定的生物(包括微生物-土著或外源微生物以及植物等)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消除或富集环境污染物,从而对污染环境进行恢复的生物过程。生物修复技术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项清洁环境的低投资、高效益、便于运用、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兴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可靠的环保技术,并得到各国环保部门的认可。植物的修复技术主要是使生态系统的退化得到遏止,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得到恢复。研究包括河流廊道、河网及岸坡的植物培育及生物群落的构建。
2、城市水体的维护
(1)建立科学的水务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水资源管理涉及到水利、航运、渔业、矿产、城建、农业、林业和海洋,但没有一个真正的权力机构来统一管理水资源。长期以来在防洪减灾、城市供水、防止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等具体工作上都存在许多矛盾,严重妨碍了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和统筹兼顾。新的城市水务管理应具有对城市防洪、除涝、需水、供水、节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等统一管理的职能。通过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城市水体规划、调度和水量水质的统一管理,进一步确保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综合治理暴雨污水
城市雨水一方面是一种可贵的水资源,另一方面会对城市水体造成污染,尤其是初雨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雨洪控制与利用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已开始研究收集利用雨水的技术和方法,上海和北京等城市均在着手研究雨洪水的控制与利用方法,通过对降雨强度、降雨径流和初雨水质变化规律的研究,建立后续雨水收集、传输、调蓄、处理及利用系统。在工程措施上,可以结合生态工程建设,通过管、塘、池配套设施建设,溢流技术的完善,河湖岸边水生植物合理利用,雨水净化回用以及减少侵蚀作用等措施减少污染强度,从而达到保护水体的目的。
(3)加强水生态保护
城市水体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赋有供水、防洪排涝、旅游娱乐及维护环境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城市规划、区域流域规划及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调度中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水体的作用与功能。通过建设调节水库、污水库、引水冲污水道或通过湖泊河道清淤减少水体污染源等,以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水体的目的。
通过引水来增加河道流量,是改善城市水体质量的有效方法。目前国内基本上采用生物处理工艺为主,辅之以曝气氧化的方法。利用天然河道和水工建筑物,按照污水处理要求加以人工曝气、拦污沉渣等措施,达到处理要求;或通过人工投放生物菌种的方法对河道水体和底泥进行生物降解,以恢复水生态环境。此外,研究适合当地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通道,是防止城市环境水体污染的重要方法。
综上所述,我国一定要结合我国水资源分布的特点,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水质环境,采取适宜的水生态环境修复措施,逐步探索适合我国水生态环境修复之路,逐步改善本区域内水生态环境,使受损的水体得以修复。树立遵循自然、利用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使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李艳霞,王颖,张进伟,陈建峰.城市河道水生态修复技术的探讨[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6,(11)
[2]胡静波.城市河道生态修复方法初探[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9,(02)
【关键词】计划生育技术;护理
我国的人口正在不断的增长,为了控制我国的人口数量,保证优生优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必要的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相关方面的知识,我国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项政策。计划生育的实行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效运用上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经是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育龄群众的生育质量、生活质量和心态,甚至是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因此提高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护理这一项工作也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护理质量的高低对整个计划生育的服务质量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护理质量,是使护理工作更趋向完美的必然选择。
1 方法
1.1 心理护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则为我国的这项国策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这项国策所坚持的前提必须是以人为本,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1]。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女性一般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压力,因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特殊性,再加之很多女性对这项技术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导致她们往往会在接受服务的时候产生抵触心理,有的甚至萌生恐惧和害怕。所以需要相关的护理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通,介绍该项技术的安全性,向其解释必要的节育措施,并帮助其选择长效的避孕措施,耐心的做好心理陪护工作。
1.2 针对
在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时候要注意做好针对,针对的原则是尊重个体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地看待接受服务的不同个体[2]。因为很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女性都是生育过二胎的妇女,有些妇女两胎都是女孩儿,其心理自然而然的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所以对于这一类的女性在做好心理护理的同时还必须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针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护理。要对其解释相关政策,并且介绍相关的手术过程和手术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解除其抵触的心理。
1.3 加大宣传力度
对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而言,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在医院、计生服务站内部,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主要宣传主体是站、内的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在做好相关的生理干预的同时,也要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护理人员需要向接受服务的女性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健康的生殖知识。可以针对不同的主体完善上面所提到的针对[3]。要做好新婚夫妇优生指导工作,向孕妇提供必要的保健知识,对于产后妇女要进行科学育儿的讲解工作,可以适当指导必要的避孕节育方法。除此之外,要做好育龄夫妇关于常见病症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必要的时候还要进行更年期保健指导。关于院、站外的宣传,主要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杂志和报纸等宣传媒体来进行宣传,使计划生育更加的深入人心。
2 结果
通过本研究的相关护理干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护理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来,接受服务的女性的满意程度大幅度提高,而相关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态度都有了明显的增长和改善。
3 讨论
为了做好新时期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良好的机遇[4],要想实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功的由强制型转向服务型,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护理过程中以“受术者至上”作为指导理念,关心受术者的自身情况和家庭环境,注重她们的心理变化和需求的不同,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性的真切需要。除此之外,从护理人员自身来说,护理人员要做好护理工作,不仅需要有丰富的专业医学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相关的心理护理知识、人文社会知识等。只有护理人员拥有过硬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并且不断的更新自身知识,这样才能充分的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职业精神。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护理人员才能根据不同受术者的不同心态进行不同的心理指导和疏通[5]。从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情况来看,特别是对农村妇女进行节育手术时,由于她们大多文化素质不高,相对缺乏充分的健康知识,因此在手术过程中不积极的配合医生以及护理人员的治疗,甚至个别妇女还产生了抵触心理。护理人员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要做好受术者的身心护理,这就要求护理人员走进接受服务女性的生活,站在接受服务女性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让她们消除一切负面的心理情绪,切实感受到温暖亲切,从而摒弃接受服务时的紧张焦虑甚至是抵触的心理,提高对医院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有效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华毛.基础护理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中的重要性[J].青海医药杂志,2012,33(06):154-155.
[2]保成华.浅谈基础护理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应用[J].青海医药杂志,2013,25(01):85-86.
[3]余立立.基础护理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应用[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3,33(11):67-68.
一、指导思想
年是我市“优质服务深化年”,我局将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计生技术服务管理和质量保障为重点,开展技术服务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需求。
二、活动举办单位
本次活动由市人口计生局主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承办单位。
三、活动内容
(一)计划生育技术手术(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以及出现人流综合症的抢救程序现场模拟演示。
(二)避孕药具“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内容的“三基”知识竞赛。
(三)避孕药具、计划生育业务知识培训。
四、活动实施方法
(一)计划生育手术现场模拟演示以乡镇计生服务中心为单位参加,各参赛单位现场抽取参赛顺序号,按顺序参加比赛。市人口计生局组织评委团,按照手术操作规范对每个参赛队打分,评委加以点评。
(二)避孕药具“三基”知识竞赛采用笔试的方法进行,各参赛单位必须有三人参加。
五、参加活动单位人员
以乡镇计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组队,中心主任为领队。每个中心选派医生、护士和药具管理员三名人员参加比赛,各中心主任必须作为队员参加。
六、活动时间安排
6月15日下午在管理中心报到,报到时各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在报到处抽取参赛顺序号。
16日上午8:30在市计生服务站三楼会议室参加计划生育手术模拟演示比赛,下午进行“三基”考试。
【关键词】计划生育技术;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4-0357-01
我国的人口正在不断的增长,为了控制我国的人口数量,保证优生优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必要的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相关方面的知识,我国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项政策。计划生育的实行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效运用上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经是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育龄群众的生育质量、生活质量和心态,甚至是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因此提高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护理这一项工作也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护理质量的高低对整个计划生育的服务质量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护理质量,是使护理工作更趋向完美的必然选择。
1 方法
1.1 心理护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则为我国的这项国策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这项国策所坚持的前提必须是以人为本,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1]。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女性一般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压力,因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特殊性,再加之很多女性对这项技术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导致她们往往会在接受服务的时候产生抵触心理,有的甚至萌生恐惧和害怕。所以需要相关的护理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通,介绍该项技术的安全性,向其解释必要的节育措施,并帮助其选择长效的避孕措施,耐心的做好心理陪护工作。
1.2 针对
在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时候要注意做好针对,针对的原则是尊重个体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地看待接受服务的不同个体[2]。因为很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女性都是生育过二胎的妇女,有些妇女两胎都是女孩儿,其心理自然而然的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所以对于这一类的女性在做好心理护理的同时还必须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针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护理。要对其解释相关政策,并且介绍相关的手术过程和手术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解除其抵触的心理。
1.3 加大宣传力度
对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而言,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在医院、计生服务站内部,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主要宣传主体是站、内的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在做好相关的生理干预的同时,也要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护理人员需要向接受服务的女性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健康的生殖知识。可以针对不同的主体完善上面所提到的针对[3]。要做好新婚夫妇优生指导工作,向孕妇提供必要的保健知识,对于产后妇女要进行科学育儿的讲解工作,可以适当指导必要的避孕节育方法。除此之外,要做好育龄夫妇关于常见病症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必要的时候还要进行更年期保健指导。关于院、站外的宣传,主要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杂志和报纸等宣传媒体来进行宣传,使计划生育更加的深入人心。
2 结果
通过本研究的相关护理干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护理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来,接受服务的女性的满意程度大幅度提高,而相关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态度都有了明显的增长和改善。
3 讨论
为了做好新时期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良好的机遇[4],要想实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功的由强制型转向服务型,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护理过程中以“受术者至上”作为指导理念,关心受术者的自身情况和家庭环境,注重她们的心理变化和需求的不同,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性的真切需要。除此之外,从护理人员自身来说,护理人员要做好护理工作,不仅需要有丰富的专业医学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相关的心理护理知识、人文社会知识等。只有护理人员拥有过硬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并且不断的更新自身知识,这样才能充分的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职业精神。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护理人员才能根据不同受术者的不同心态进行不同的心理指导和疏通[5]。从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情况来看,特别是对农村妇女进行节育手术时,由于她们大多文化素质不高,相对缺乏充分的健康知识,因此在手术过程中不积极的配合医生以及护理人员的治疗,甚至个别妇女还产生了抵触心理。护理人员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要做好受术者的身心护理,这就要求护理人员走进接受服务女性的生活,站在接受服务女性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让她们消除一切负面的心理情绪,切实感受到温暖亲切,从而摒弃接受服务时的紧张焦虑甚至是抵触的心理,提高对医院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有效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华毛.基础护理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中的重要性[J].青海医药杂志,2012,33(06):154-155.
[2]保成华.浅谈基础护理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应用[J].青海医药杂志,2013,25(01):85-86.
[3]余立立.基础护理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应用[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3,33(11):67-6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一)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