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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期的政治制度
[核心梳理]
(一)商周时期政治制度
1.分封制:含义:分封制又称封邦建国,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
目的:扩大周朝的统治范围,巩固周王朝的统治。
内容:三种对象;三种权利;三种义务。
作用:前期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扩大了统治区域,巩固了周王室的统治,但是随着诸侯国势力壮大,兼并战争开始了削弱了周王室的地位,分封制遭到了破坏。
2.宗法制: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等方面的矛盾。
含义:用父系血缘的亲疏维系政治等级,分配政治权利,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实质:按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力,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秩序。
最大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影响: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关系:二者互为表里,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内核和纽带,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具体体现,是按照宗法制的等级秩序严格进行的。
3.西周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神权与王权相结合;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最基本的特点)
[思维点拨]
易错点:
1.大宗和小宗不是绝对而言的,而是相对而言的。
2.“封建制度”是奴隶社会解体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封邦建国”指分封制。
(二)春秋时期的政治
东周建立: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分封制崩溃;诸侯争霸,兼并战争。
战国:改革(商鞅变法)、战争、秦灭六国。
阶段特征: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由分裂走向统一,民族融合加速,华夏族逐步形成。
商鞅变法
指导思想:法家理论。
宗旨(目的):富国强兵。
性质:最彻底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封建性质的变法运动。
特点:“农战”和“法治”。
内容:经济: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
政治:废除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什伍连坐制度;制定秦律。
军事: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
文化:焚烧诗书;改革旧俗。
历史作用:推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为秦国的富国强兵和统一奠定了基础;其极端专制的高压政策也对后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启示:改革是促进国家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要与时俱进;改革必须坚持不懈;改革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强化法治。
成功的原因:顺应历史的发展趋势,符合地主阶级的要求;措施全面彻底;秦孝公的鼎力支持。
二、先秦时期经济结构与特点
[核心梳理]
(一)从原始社会至夏商周时期的经济
1.农业:①耕作方式:原始社会:刀耕火种;夏商周时期:耜耕或“石器锄耕”。
②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时期。井田制: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度,受田者对土地有权世代享用,但无权转让与买卖,且需向国王交纳贡赋。
2.手工业: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由官府垄断。
冶铜业:原始社会晚期:掌握了冶铜技术;商周:青铜时代;冶铁:西周晚期:已能制造铁器。
陶瓷业:陶器是新石器时代手工业的最重要成就(彩陶、黑陶、白陶);商代烧制出原始瓷器。
纺织业:距今五六千年前出现。
商业:出现职业商人和货币;西周实行“工商食官”。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
阶段特征:井田制逐渐崩溃,封建生产关系萌生并逐步取代奴隶制生产关系;生产力:铁器和牛耕的使用;战国时期一些统治者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1.农业进步: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出现了许多私田(根本原因);税制改革促使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
耕作方式:铁犁牛耕――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著名水利工程:都江堰和郑国渠。
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主要形式:地主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国家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形成方式:战国各国变法,以法律形式确立。)
主要经济形态:小农经济(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后开始瓦解,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是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明清以后日益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
特点: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中国古代农业政策:“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强调农耕,限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目的:维护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战国商鞅变法首倡“重农抑商”,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并发展。
[思维点拨]
小农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而不是唯一模式;自然经济的基本特征“自给自足”中的“足”并非富足,而指满足自家生活需要和交纳赋税,很少进行商品交换。
2.手工业:
冶金业:以冶铁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产生。
春秋:开始冶铁和使用铁器。(冶炼生铁和钢―块炼钢)
战国时期:铁器大量出土,炼钢出现淬火技术。
3.商业:官府控制商业的局面被打破;私商成为商人主体,各国纷纷铸造货币,大都会出现。
三、先秦时期的思想文化
(一)从原始社会至夏商周时期
商:甲骨文是已知最早的成熟汉字。
(二)春秋战国时期
1.思想:(1)“百家争鸣”局面,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诸子百家共同构造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背景:①经济;②政治;③阶级关系;④思想文化。
主要流派及主张:儒家;墨家;道家;法家。
意义:“百家争鸣”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体系的基础;形成了中国思想文化兼容并包和宽容开放的特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
(2)早期儒学和孔子的评价
春秋时期:孔子: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古代文化典籍的整理者和保护者。(六经)
主要思想:教育:办私学;主张“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仁”和“礼”,主张“为政以德”,包含民本思想;天命观,对鬼神敬而远之。
战国时期:孟子: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亚圣。
主要思想:政治:“仁政”思想(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本: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伦理观:“性本善”。
荀子: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主要思想主张:民本:君舟民水;伦理观:“性恶论”,主张礼法并施。
哲学思想:提出“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的命题。(唯物主义思想家)
2.文学《诗经》: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是中国成熟诗歌形成的重要标志,收集西周至春秋中叶的诗歌。
内容:分为风(精华)、雅、颂三部分。
地位:《诗经》的创作为古典文学现实主义的优良传统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农村消费品市场 营销模式 渠道驱动型
一、农村市场与农村消费品市场的含义
根据市场营销学的定义,“市场”(market)是指产品的现实和潜在的购买者。市场应该包含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要素市场。本文讨论的主要是有形产品的消费品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有了很大变化。在当今阶段,农村市场的概念,除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乡镇之外,也包括了县、县级市和中小城镇。很多营销业界人士喜欢把其称为“大农村市场”,相当于经济学界中经常提到的“县域经济”所涉及的地理范围。在本篇的分析中,我们把城市周围的卫星城镇、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县级市、县以及小城镇规划建设比较好的地区,都划入农村市场的范围。在这里农村已经不是一个地域上的概念,而代表了一种消费能力和层次。
二、影响农村消费品市场的主要因素
1.农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近年来城乡居民收人水平差距逐年拉太,致使农业居民消费需求乏力。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城市居民的收人相比仍呈明显落后趋势。农民收入增长的这种落后趋势,是制约农民消费需求增长的重要因素。
2.农业商品化进程不快,农业商品率过低。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生产高度现代化的产物,没有一定的商品生产能力,市场经济也无从形成和发展,农民也无从增加收入和提高购买力。农村是国家重要的产粮基地,但是,长期以来农业一直是农户经营,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自给、半自给的特点。农民出售的主要是原粮等初级农产品。农业商品率的高低和其增长速度的快慢与农村消费品市场的消费需求状况密切相关。农产品商品化进程越快,农村消费品市场需求越高。
3.农民居住分散,消费结构不同。我国农村分布广、居住散,难以形成像城市那样的人口和需求集中。同时农户既是生活单元,又是生产单元,因此农村居民选购的次序大致为:首先是生产需要;其次是建房需要;然后才考虑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需要。这些因素都造成了单个农村市场消费量不大,且企业的运输成本偏大,从而企业力量不足的企业很难进入农村市场。
4.农民受传统观念束缚,市场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大部分农民由于受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市场意识淡薄,思想保守,观念陈旧,缺乏开拓精神,大部分农民仍然作为劳动力。还没有自觉地以市场为导向,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对市场前景也缺乏预测。在经济增长方式上仍然以传统的粗放经营为主。集约化程度低。科技含量低,精加工程度低,质量不高。
5.农村商品市场不发达,商品服务化功能弱化。随着农民收人的不断增加和农民购买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对生产资料市场和生活消费品市场的依赖性增强农民生产投资、生活消费对市场依赖程度的提高也促进了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和生活消费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而农村商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反过来也促进农民消费支出的增加。然而,目前农村商品市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很不相适应。
三、农村消费品市场营销模式的分析与总结
现代企业的竞争,在营销上更多的体现的是营销策略的竞争。传统营销理论的经典是科特勒的市场营销理论,4P组合构成了其核心内容,对市场营销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它以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为中心形成营销策略框架,并以此作为企业一切活动的中心和出发点。在农村市场上,企业也根据不同消费品与市场也会采取不同的策略组合,在不同策略选举时企业考评的主要指标是不同,其中在农村消费品市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竞争形态。
1.以产品为核心的“1P+3P模式”。产品被放在4P的首位,可见其重要。以产品为核心的“1P+3P模式”就是首先有一个足以在市场致胜的产品策略。在农村市场上销售的农药,化肥,收割机等农用产品它们都是围绕以产品为核心,也就是主要以技术为核心,由于其产品本身的价值决定其必须主要以产品为核心才能提高它的竞争力,只有当产品技术上去了然后在考虑用其它的3P进行辅的销售才能达到一个更好的效果,否则将在农村市场上将没有任何价值。
2.以推广为核心的“1P+3P模式”。对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利润空间较大而消费者对品牌知名度又较看重的产品,以推广为核心的营销模式应当是首选。保健品红桃K在农村市场曾经取得骄人业绩,厂家在农村推出的推广组合是成功的重要因素。以推广为核心展开营销就是综合运用广告、营业推广、人员推销和公共关系对消费者和中间商展开信息传播和促销。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渠道策略都围绕促销而设计。
3.以渠道为核心的“1P+3P模式”。这种模式这一两年谈论比较多,又叫“深度营销”。深度营销主要将渠道作为战略层面来经营,以此来选择与利用渠道、构建企业的营销网络,整合企业价值链,从而使得另外的3P能统一到以渠道为核心构建的营销体系之中,使得企业响应未来竞争要求的可能性增强,建立并强化企业对流通领域的控制力,获得价值链的主导地位。农村市场由于区域广阔,销售网点分散、市场覆盖率低、服务效益低,一直是制约企业开拓农村市场的主要障碍。因此建立完善的乡镇网络销售体系,也成了能否成功开拓农村市场的关键因素。在以渠道为中心的营销体系中,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控制力,可以此为基础深度开发、“精耕细作”,进行产品、价格和促销各种变化与策略组合。
参考文献: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程度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通过新农村建设,广大农民将能够真正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仅经济权益、政治权益能够得到改善,而且在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方面也将获得更多实惠翻。尽管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仍然应当看到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影响了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当给予相应的关注,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我们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研究则会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仍然有着一定的市场,使得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中适应农村社会的积极因素却没有得到适当地引导而影响了农民的权益保护。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律文化”在我国法学界一直被热烈地讨论着,人们发现,将“文化”的概念引入法律领域,赋予了法律更加丰富深邃的内涵。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但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明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之中,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法制运作模式及其发展方向四。法律文化在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中的作用极其重要。
中国社会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受到了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对当前法律文化影响最深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典型的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上的宗法社会组织,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延续了几千年。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存在着有利的积极因素:如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等,同时也存在着阻碍法制建设发展的消极因素:
第一,伦理化特点: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在这种“情理法“的影响下,形成了重道德、轻法律的消极思想,使得法律依附于伦理人际关系,没有独立公正的法律调节模式。现代化的法律是在与封建和宗教专制的长期冲突中形成的,这一背景铸就了它的民主性格
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许多法令是部族首领的军事命令,这使之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伦理化并未改变这种专制性,而是使之更隐蔽。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将专制的君权、族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使仁义/礼教与杀戮/刑罚一镜两面,融为一体。因此,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社会中竭力确认并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民主平等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无法产生的。
第二,集团本位特点:自西周形成宗法制度以来,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中国法的形成过程,也是紧紧地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逐渐形成传统法律文化“集团本位”的特点。从现代法学观念来判断,集团本位法实质上只是一种义务本位法。在这种法律构架下,普通民众的权力是微乎其微的,民众的公、私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轻视,集团本位的结果不只是压制了人的本性,束缚了人的解放,还限制了法律(权利)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无讼的价值取向: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这个理想或者说价值取向称之为“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本位,导致了家庭内部成员身份的不平等,这种家庭关系进一步扩展,形成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缺乏权力制衡、公平裁决的讼争环境,缺乏西方的契约观念和法制机制导致司法黑暗等是无讼价值取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无讼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中国传统法律属“政府型”抑或“义务型”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受其影响,民众始终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是一种外来的强制的力量,法律规范价值没有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人们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不利于中国迈向法治社会。同时为了追求无讼一味地调解,也打压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压抑了人们正当权利观念。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很多,我们只是摘其较为重要的特点作一论述。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以宗法为本位,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的价值体系,这样一个独特的价值体系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存续了几千年,它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直接关系到农民权益保护和新农村的建设。
(二)当前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第一,政治权利方面: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村民自治的普遍实践,农民的经济自和政治民利El益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性空前高涨。但是,综合来看,农民的政治权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部分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对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缺乏积极性,从众心理严重,某些农村基层干部随意剥夺农民的选举权,村务根本不公开,肆意糊弄基层农民群众,而大量的农民对此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缺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主体意识。
第二,经济权利:近些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农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不断扩大,半数以上农村居民的收入在人均纯收入水平以下,山区农民收入差距的绝对额呈扩大趋势。其次,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不力。一些地方存在征地不规范的情况,而且征地补偿费偏低。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而且获得报偿是非常少的,为了生计,更多的农民涌向了城市。而农民工从事的多是城市中最苦、最累的工作。
第三,社会权利:农民社会权利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就业权益的缺失;二是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尽管这几年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保障主体责任不明,保障手段单一,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及法规、政策不完善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农民的权益保障方面亦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因为封建社会的消失而随之消失,尤其在广大农村,长期受到封建传统思想影响较为严重,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当今农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城市相比仍然有着较大的距离,在这样的社会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得以保留并进而影响着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则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首先,宗族主义的影响严重,在民主选举中,任人唯亲,以宗族势力操纵选举的事例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宗族主义的影响表现在农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大量农村女童的受教育权被剥夺。由于在广大农村长期以来缺乏民主、平等的观念,并且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目前在农村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以及受长期封建主义无讼观念的影响,农民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时至今日,大量的农民依然抱有自古民不告官的传统意识,对待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农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农民往往是不敢与地方政府进行维权,或者采取了非法律途径,当前大量存在的上访行为以及围堵政府机关的不理智行为,足以说明大量的农民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不知道或不敢用正确的法律途径同地方政府对话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依然停留在传统的官本位思维,把自己视为特权等级,毫无法治观念,无视农民权利,以行政行为肆意地侵犯农民的经济权利。这都表明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的影响依然强大,而且其自身的一些消极因素没有得到现代化的转化而影响着农民的权益保护。
二、在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但是其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已经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尤其在广大农村,这种影响更不可忽视。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保障农民权益,必须要在农村构建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利的保障。
第一,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为现代化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构建良好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是无从建设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当前的经济落后地区多存在于广大农村,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可以促进农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使其政治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我国农村应当要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切入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继续巩固并扩大对农业直补等惠农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推进农村民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农村一些基层政府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受到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如官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那么,如何遏制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呢?关键在于要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体制改革。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消除官本位思想以及部分干部所抱有的特权等级观念,纠正并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来制约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行使,健全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强化农村政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畅通的渠道来保障农民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肆意膨胀与扩张。
第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旧因素加以改造,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社会转型;市场经济;道德规范;道德失范
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生成和运行,都离不开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导或道德基础,市场经济体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之中,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在道德建设中面临着新的困境,传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提倡的“大公无私”等道德规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道德规范的缺失,使得部分人的道德观走向了极端,礼仪缺失、不讲诚信、损公肥私的情况屡屡发生,封建迷信、黄、赌、毒沉渣泛起。因此,能否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成为了制约我国社会成功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问题的产生
社会转型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进化,它是指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质变状态,是社会结构剧烈的、整体的和根本的变化。我国的社会转型首先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种过渡又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体制或资源配置转变过程。但是仅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是无法全面把握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深刻含义的,实质上,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一个包括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深刻变化的整体性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初模式是和计划经济相联系的,而高度集中的决策体系,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任何人对命令无条件地服从构成了这种制度的基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期曾经发挥过相当巨大的作用,它有效地集中和动员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加速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并在生产力较低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实现了社会分配的高度平等,保证了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发展。
从计划经济这种通过各种指令控制整个经济社会运行的特征来看,它比自然经济有所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然经济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小农意识。但是这种过分强调外部约束的体制框架又较大程度地抑制了创造性主体—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且这种约束是在极少物质激励的条件下进行的,进而制约了整个经济、社会中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结果是助长了惰性,依赖性,中庸主义,平均主义。活力丧失了,效率必然是低下的。特别是当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经济规模变大,利益主体增多,利益目标多元化时,单纯的精神激励已无法超越人们内心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必然产生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抵制效率的行为。经济越发展,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动力不足,结构僵化,效率低下,盛行的弊病,就越发明显,以致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久而久之,经济发展必然陷于停滞。
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一种更为理想和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要求每一个主体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或自主性,而不是较强的依附性,并且承认每个主体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每个主体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将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出来,从而使自己的行为趋于更为理性的选择,并在追求这种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极大地增进社会的福利,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亚当斯密所推崇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因此,引人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成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这样,我国就面临着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功转型的问题。
二、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动力,我国的经济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礼仪缺失、不讲诚信等道德失范现象也成为了我们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道德规范从一部分习俗规范演化而来,以信念、习惯和内心情感等内在因素为基础,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作为评价尺度,在舆论和教育等强制力下发挥作用。人们遵行道德规范往往基于基本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表现出是自觉行为。而所谓道德失范,也叫违规、越轨,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要弄清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必须基于对由社会转型引起的强烈社会变化对置身其中的实践主体—人的主观世界及价值观的冲击的分析。
经济文化的落后,不仅使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历程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而且存在着体制落后与人的发展水平低下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的旧体制下,个人的价值观被极度扭曲,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被极度否定和压抑,人们在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上表现为极强的依赖性,主要是依赖外界标准调节自身行为,缺乏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和独立选择的能力。而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大解放和西方文化的大举进人,使人们的思想空前的活跃,并且面临着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念的强烈冲击,当新的社会关系和文化模式尚未生成、真正具有现代性的实践主体尚未形成时,面对社会的多元状态,个人难免无所适从,容易做出多元选择,甚至与现代化目标相背离。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首先是对独立、自觉、成熟的现代化主体的呼唤和塑造,在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推动下,促使人们摆脱各种人身依附和权力依附,向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独立个人转化。然而转型时期理论准备的不足和制度文化建设的滞后,致使人们在市场经济追求“效率至上”和“自由放任”的原则面前,极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寻求自我价值,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中,从过去个性与需求被极度压抑,转至对个性的追求极度膨胀。个性的过分张扬导致了个人难以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手段与目标的关系,从而迷失了个人发展的方向,出现了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和社会利益之上、为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现象。此时,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个体的主动性变成了随意性,积极性变成了破坏性,“一只看不见的手”失灵了。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目标设定更偏重于经济的合理性而非社会的合理性。如果缺乏对市场机制伦理目标的审视、规范和修正,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可能会使其内在的社会合理性受到削弱,甚至走向道德目标的反面。单纯的市场目标容易导致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丰富的关系简化为单纯的商品交换关系或世俗的功利关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时候,容易使人在摆脱了旧体制下“人的依赖关系”的同时,又陷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之中,从而产生一种人的创造物反过来支配人、奴役人的“异化”现象,使人们丧失对终极理想和目标的追求。
因而,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由于旧体制的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人们还缺乏对自己行为的合理化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新体制对人们潜在的本能的“物欲”的强烈激发已超越了现有体制文化建设对其中消极因素的抑制,而且在转型时期,社会个体的素质和状况在总体水平上不会超越对自身功利的追求,相反,对功利的过分迷恋,反而成为支配个体行为的一种强大异已力量,于是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均不成熟,且欠缺必要理论准备的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严重的道德危机就是有了其历史特殊性。由此导致唯利是图,欺诈、腐败等为了个人利益而违背良知,无情践踏他人、社会利益的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的合理性肯定演变成为部分经济主体对“极端个人主义”、“极端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机会主义”的盲从。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
认为,一定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并要求一定的经济体制,一定的经济体制,必然产生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结构和道德结构,道德不仅是经济体制的反映,而且是经济体制建立、发展和完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和重要因素。中国目前遇到了向成熟市场经济迈进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市场经济时代要求法治、提倡个体创造的同时,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能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完善的道德体系。
社会转型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就中国而言,当前正处在二十世纪以来一次最为深刻的社会转型期,这种社会转型突出表现在经济体制、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这一深刻的社会转型赋予了人们更为广泛的社会道德价值选择空间,给予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以前所未有的意志自由。这样,就必然会更加突出道德自律的地位,大大提高个体道德自律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能成为目前人类社会所出现的虽然并非最好但却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就在于它造就了人的主体性地位,并通过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驱动,促使人们的才能和创造性得以充分的发挥,由此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这种以价值为中心的经济活动,要想有效而且良好地运作,就必须建立自己的道德基础。它要求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在其所从事或参与的经济活动中都应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个体道德修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而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就是每个经济主体应遵循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亚当·斯密早在18世纪中叶,在论述市场机制作用时,就曾经把经济分析与道德分析作为相互补充,而不是用经济分析完全取代道德分析的。亚当·斯密在1759年发表的《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这至少反映出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并不足以完全保障社会利益的增进,还必须是某种程度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而这除了能否建立起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外,还需要有能实现公平竞争的道德环境作支持,两者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机制正常健康运行的重要外部条件。由此亦说明,真正的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趋利动机是无可厚非的,而这也正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效率的动力源。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趋利动机的实现方式是怎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不仅不应当限制人们的趋利动机,相反,应鼓励人们趋利动机的生成,但在其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则应该要求其合乎法制和道德的规范。如果说法律的规范是在特定场合对规范个体行为发挥作用的他律因素的话,道德的规范则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从而保证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与道德理想统一起来的自律因素。两者发挥作用的区别在于:法律作用于有形,而道德则作用于无形之中,道德就象是一只维护市场正常有序健康运行的无形的手。
道德的目的是按照善的法则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自身行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体道德素养,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提供道德基础,并用以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基本的内在道德信念,决定了人们评价行为是非善恶的基本价值尺度,构成了人们基本的道德人格或良知,并成为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基本的行为准则。这样的行为规范可以保证个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时所采用的方式是具有社会合理性的,即它是在不伤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前提下的趋利动机和行为。这有助于减少在外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由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道德风险和不确定性,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确保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交易行为中产生的各种契约关系,其履行与否及其实现程度不仅要依靠外在经济法律制度的保障,还要依靠当事人之间最起码的诚信去维护。当一种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建立起来以后,合同或契约在交易中的有效性就会大大提高,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而带来的损失,对法律的需求也会降低,这样就节约了交易成本,保证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由此可见,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其实并不矛盾,因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修养的人,也必定是一个奉公守法的人,也就自然能做到诚实守信。
就我国目前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而言,最尖锐的矛盾恐怕在于“失信”及缺乏法治精神。充斥我们市场每个角落的大量假冒伪劣、偷漏骗税、骗汇、走私、商业欺诈、逃废债务、财务失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等各种丑恶现象,无不是缺乏诚信、缺乏法治精神,道德良知泯灭的结果,这不仅直接危及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将破坏市场经济得以确立和健康发展的前提,即良好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从而阻碍我们国家社会转型的成功进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也不是纯粹的物质利益关系,只有为社会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经济主体才能达到逐利的目的,而只有这种符合集体、社会利益的逐利行为才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允许的,这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产生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前提。当前我们社会中存在的无论“失信”行为,还是置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钻现行体制漏洞的缺乏法治精神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都与道德建设的某些胭如和失误有关系。对一些已出现的消极现象,仅仅依靠法律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尚且不说有的问题是现行不完善的法律根本触及不到的真空地带。因此,当前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将会受到多元化的挑战,人们的理想、观念、道德、情感和心理,也必然是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针对这样的情况,在进行道德建设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并不是以道抑利。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对利益的合理追求,但是要以道德来促成合理合法的利益实现方式或途径,也即市场经济在鼓励追求独立自主和经济利益的经济人存在的同时,并不排斥道德人的存在。
关键词:区域经济开放;多重开放;市场分割;区际利益
基金项目:甘肃省2007年社科基金项目《甘肃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主持人:朱廷。
作者简介:安占然(1966- ),女,河南嵩县人,兰州商学院经贸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研究;郭界秀(1981- ),男,河南永成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世界经济研究;朱廷(1965- ),男,甘肃镇原人,经济学博士,兰州商学院经贸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世界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6-0061-04
收稿日期:2008-08-03
我国开放经济的发展具有独特的模式和路径,区域开放和国家开放同时起步,但是区际经济开放的水平远滞后于国际开放水平,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也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从理论的视角探究我国区域经济开放和发展中的有关理论问题,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一、区域经济开放的多重性
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号角的吹起,标志着中国大陆经济开始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真正开始了与时俱进的步伐。30年来,大陆经济紧跟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层次,积极融入了世界分工体系当中,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的奇迹,综合经济实力和世界影响力都迅速得到增强,经济发展的实践验证了改革开放战略的正确性。实践证明,对外开放是中国建设经济强国的基本国策,坚持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强国之路。然而,在中国大陆整体经济实力增长的同时,区域经济差距不断拉大的事实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对外开放程度的差异被认为是引起区域经济差距拉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开放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短暂的时期,面临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的转变,本身具有极强的特殊性。我国开放经济的发展天然缺少市场经济的土壤和追求微观利益主体的推动,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由外部强制注入式的制度引进和模仿式的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成功的模式。但是,巨大成就的光环却无法掩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短缺的现实,我国国内市场分割的严峻程度依然不容忽视。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开放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内部区域经济的相互开放和统一市场形成的问题,也即如何打破国家内部省际之间经济垒壁、实现国内市场的完全一体化的问题。因而,有些学者把我国区域经济的开放称作为一个“二重”(赵伟,2005)或“三重”(庞志强,2008)开放问题。无论是“二重”,还是“三重”开放,所强调的主要还是一个国内市场分割、缺乏统一市场的问题。随着我国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不会再有“二重”或“三重”开放问题。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开放是以明晰的私有产权和发达繁荣的地区贸易为基础的。分工导致贸易,分工的扩大超出地区范围,就会产生区际贸易进而国际贸易。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独特性,我国区域经济开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改革开放首先开启了我国经济整体上的对外开放,而国内不同区域间的开放则大大滞后于国际开放的步伐,部分学者的研究甚至认为,我国区域间的贸易壁垒大于北美大陆国家之间的壁垒,国内市场一体化程度很低(Poncet,2003)。随着我国国际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开放促进了国内不同区域间开放程度的加深,但这种促进作用多半缘于强制性外力注入的结果,而不是区域自然分工、市场自发扩展、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结果,区域间自然和人为壁垒依然不容忽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有关。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两条路径:一条是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发展到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另一条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虽然后,改革开放战略决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但是我国原本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封建落后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无论是小农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都相当有限,这就决定了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历史时期内,我国缺乏一个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区内、区际贸易发展的基础,始终没有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国内市场。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市场经济一体化建设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个国内多重开放的问题。
二、区域经济开放的理论基础
大国内部区域经济的开放不同于国家层次的开放,国家层次的开放要面对诸如货币汇率、历史文化制度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区域层次的国际开放虽然同样要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但是对于区际间的相互开放来说,这些因素的影响则相对要小的多。一般开放经济理论研究更多是基于国家层面上的分析,那么这些理论对我国体制转型中的区域经济开放是否具有同样的借鉴意义,也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开放经济理论在其发展进程中,形成了极其丰富的思想成果。解释国家经济开放的理论主要包括分工贸易理论、发展经济学理论、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和经济增长理论。分工贸易理论主要是从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解释了国家的经济开放和贸易利益问题,它主要由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和克鲁格曼等人的新贸易理论等构成,它们不仅代表了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主轴,也构成了国家经济开放的理论基础。发展经济学中的“双缺口”到“多缺口”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和生产折衷理论,则是从资本短缺或资本要素的国际流动角度分析了开放经济发展的原因,从而构成了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理论基础。经济开放的增长理论主要从国际范围的技术溢出、技术进步和中间产品贸易的角度去解释一国经济增长的问题。
这些开放经济理论研究都是以发达、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为基点,是在制度既定的条件下研究一国经济开放的原因和经济开放利益的,理论的政策含义多是从经济开放能够提高一国的整体福利着眼,从而致力于倡导国家间加强经济往来,扩大经济开放。对于我国转型中的区域经济开放来说,发达、完善的市场体制尚不具备,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尚受政府行政职能的很大约束和扭曲,又由于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经济开放过程中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性,一般开放经济理论在实践上打了很大的折扣,或者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一国内产业生产的区域专业化与国际专业化有很多的共同之处,并已成为国际贸易和区域经济学研究的热点(白重恩等,2004),因此国家层次上的开放经济理论对于我
国区域经济开放来说同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开放型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生动、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因为开放型经济能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钟山,2003)。我国改革和开放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和世界主流经济形式――市场经济的全面接轨,在改革和开放的整个过程中,开放是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一体化的过程,改革是国内市场一体化的过程(焦军普,2004)。开放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效应和机理在开放经济理论中已经得到反复阐述。一直以来,从“斯密悖论”到新古典经济学,一个不变的主题就是论证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完善的市场机制可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般均衡。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因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可以修正我国目前经济制度转型中的诸多扭曲因素,使各分工区域在分工中合理分配利益所得,自发促进区域之间的联系与开放(陆铭等,20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的超常规发展是我国政府从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和实践现有开放经济理论的结果。在短暂的历史时期内,我国沿海地区紧紧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机遇,充分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融入到世界分工体系当中,实现了外贸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远大战略构想。外贸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迅速提高,对外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在国际经济形势充满很大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我们不得不从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考虑我国开放经济中的安全高效问题。从整体规模上来看,作为一个经济大国,不断升高的贸易依存度表示我国整体经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性在持续上升,外部经济的冲击导致内部经济发展波动的可能性也在逐渐增大,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风险随之加大。因此,党的十七大适时地提出了开放经济发展应高度重视安全高效的问题。
分工和市场规模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依赖关系。市场规模的大小决定了社会分工的细化程度,社会分工越精细彻底,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就越显著,生产效率就会越高(斯密,1776)。同时,社会经济作为一个不断演化和报酬逐步递增的过程,市场规模也取决于社会分工程度。我国对外部经济依存度的提高归根于内部不同区域间缺乏明确彻底的分工,地区间产业同构十分严重。有学者对我国省域间经济结构的研究发现,我国省域间的产业结构相似率一般在60%以上,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产业结构相似率则达到97,9%(陈秀山,2005)。这很大程度解释了我国整体经济对外依存度过高的原因:分工程度的低下制约了内部经济市场规模,降低了区域经济产品间的相互需求,在整体生产供大于求的形势下,理性厂商只能到外部寻求市场。
中国的对外开放具有政策性激励的基本特征,中央政府优惠的政策使东部地区更快地融入了国际市场。市场规模决定了收益递增的程度和生产效率的高低,这样,东西部地区所生产的产品所面对的市场规模差异构成了地区增长发散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区的地区市场规模和出口开放程度显著地影响了各省区经济增长速度,在地区差距的形成和演进过程中,国外和国内市场出现了相互替代的现象(黄玖立等,2006)。
本文认为,无论是对于国家来说,还是针对一国内部特定区域,开放型经济就是一个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基础,以内外部经济环境为依托,以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为途径,以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市场准入为内容,来实现自身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经济系统。区域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具有自身特定比较优势的国民经济。以开放经济理论为指导,加强地区之间经济交流与合作是实现国际范围内以及地区间经济良性互动的基础条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放国内市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不仅有利于我国产业的成长和整体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且能够使各地区获得分工贸易产生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利益的增进和区域福利水平的提高。
三、区域经济开放中的利益
区域经济开放是相对于区域分割来说的,区域经济开放的目的在于打破地区间的分割,实现国内市场的一体化。研究区域分割形成的原因,探索打破区域分割的方式和手段,是推进区域经济开放深入发展,加快国内市场一体化建设的根本途径。区域市场分割主要是指一国范围内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通过行政管制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限制本地资源流向外地的行为(焦军普,2004)。区域间的分割存在两方面的因素:自然分割和人为分割。自然分割和人为分割都是通过增加地区之间的交易成本,来达到对本地产品和市场的保护,从而阻碍区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阻碍市场一体化的顺利推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国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与加强,自然分割占主导的地位日益被人为分割所取代。人为分割的突出表现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实施与加强,反过来又会强化自然分割的影响。地方利益的驱使,使得自然分割与人为分割相互纠葛在一起,进一步增大了区域间推进开放的难度,延缓了国内市场一体化的进展。因此,我们研究区域经济开放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区域开放中的利益关系的考察。
利益是一切社会经济行为的基础动力(陆铭等,2004)。经济利益的驱使是国家层次经济开放的根本原因,但是区域开放中的利益问题要复杂的多。虽然获取经济利益是区域经济开放的重要目的,但是由于区域经济开放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政府主导下逐步推进的,地方政府不仅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福利方面的利益,而且也会考虑政府本身在区域经济开放中所能得到的利益,这些利益不仅涉及经济利益(包括个人寻租和地方政府寻租),也涉及到政治利益(贺振华,2006;周黎安,2004;白重恩等,2004)。根据Young等(2000)的观点,我国的渐进式改革是在资源高度扭曲的情况下推行的,而中央政府财政权利的下放导致了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既得利益就会制造更多的资源扭曲,从而加重区域间的经济分割,导致地区间的专业化分工受阻,地区间比较优势难以有效发挥。
地方保护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顽疾。根据李善同等人(2004)的问卷调查分析发现,虽然我国地方保护的程度在减弱,但依然很大程度上存在,且方式和手法多种多样。综合分析,各地区地方保护的手段突出地体现两个方面:首先是通过地方性法规、条例、技术标准提高地区间产品和要素流动的成本,限制外来产品和要素准入,保护本地产品和市场。其次,各地不断加强地方性政府投资,出现了一轮又一轮的地方间重复投资和建设,导致过度投资,地方间产业结构趋同。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间专业化分工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也为新一轮地方保护埋下隐患。
地方政府通过地方保护或地方市场分割来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是出于以下因素考虑的:财政分权制度改革导致的对地方政府维护本地税收基础的强烈刺激(白重恩等,2004);存在缺陷的、单一政治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导致的地方政府官员
间零和博弈(周黎安,2004);保护本地国企,从中获得更多利益的驱使(杨灿明,2000;白重恩等,2004);政策激励性质的改革开放政策导致的地区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陆铭等,2004);缺乏禁止地区间贸易壁垒的条例法规,或法规不健全,或得不到有效实施(白重恩等,2004)。
理性的企业、个人或者地方政府,他们的行为都是以实现自身或相关主体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理性的地方政府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由于区域间利益分配是不均衡的,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地方政府间利益存在着激烈的零和博弈,从而个体的理会使国家整体利益陷入囚徒困境的损失陷阱。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国民净福利的流失或潜在国民产出的损失。由于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受到限制,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机制受到抑制,地区之间难以按各自比较优势形成专业化分工,充分获得分工导致的规模经济利益;而分工扭曲的静态损失,又会通过限制竞争,延缓技术的进步,导致阻碍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动态利益损失,一定程度上还削弱了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李善同等,2004),意味着国民利益的更大损失。
我国区域性市场的分割,致使区域及国家整体经济无法获取通过要素价格均等化实现的国内资源配置效率,严重制约着产品市场的扩大、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导致国际资源配置过程缺乏国内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支持,最终也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提升。我国出口贸易的强劲增长,实际上是严重的国内市场分割导致企业无法依托巨大的国内需求、发挥规模经济而被迫出口的扭曲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不是国内市场扩张的自然延伸,而是国内市场严重分割导致国内区际贸易严重滞后这种背景下的产物(钟昌标,2004)。
四、区域开放与区际利益整合的思路
进入新世纪,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形势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对外经济发展战略面临着战略性的调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这不仅为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区域经济的开放和国内市场一体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政策指导。内外联动、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必须立足于国内市场,国内市场一体化的推进和国内市场机制的完善,是实现国内区域间和国内与国外经济系统间良性互动的基本保障,互利共赢的本质,不仅在于追求中国和世界的双赢,而且也要求强化区域间的经济开放与合作。
长期和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区域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面对一个内部多重开放的问题。国内产业生产的区域专业化与国际专业化之间的共同之处,决定了国家层次上的开放经济理论对于区域经济开放同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开放中具有着主导作用,理性的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倾向于地方市场和产品的保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是我国区域经济开放的最大障碍,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势必会增大交易成本,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要采取战略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开放步伐,实现区域间利益的整合以及区域经济和整体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首先,必须要加快政府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地方政府的权责范围,完善地方政府官员的业绩考核机制。对于经济落后、财力不足的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可以给予更多的补贴支持,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可以促使落后地区加入分工体系,财政转移兼有改善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效率两种功能(陆铭等,2004)。转变政府的职能,减少政府直接对生产性投资的参与,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集中投入到市场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当中。综合考察地方政府官员的业绩,除考察经济增长指标外,还应考察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业绩,纠正单纯考核经济指标尤其是单纯考核经济增长指标的倾向。其次,要加强维护全国统一市场法规的建设及相关法律的实施。例如,需要制定《统一市场法》或《区际公平贸易和投资自由法》,严格执法,做到“违者必究”(李善同等,2004)。第三,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明确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加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减少地方政府从当地国企中寻租的可能。第四,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进程,以开发和开放共同促进东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这样,逐步统一的中央区域政策可以缩小地方政府制度内寻租的空间,达到地方间协调和一致,在内需不足的条件下,西部市场的开发可以为东部地区提供更大的产品需求空间,有利于区域市场差异的消除(杨灿明,2000)。
一. 农业工业化内涵分析
(一)工业化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培刚在《农业国工业化问题(发展经济学通论第一卷)》中指出:工业化(Industrialization)可以被定义为一系列基要的“生产函数”(Production Function)连续发生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可能最先发生于某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函数,然后再以一种支配的形态形成一种社会的生产函数而遍及于整个社会。①这个定义,比大多数其他学者所用的解释要广泛得多,可以将工业发展和农业改革都包括在内。同时,张培刚教授在该书中指出:农业经营如同任何其他消费品工业一样,必定要同样受基要的生产函数的影响和控制。只有依照这种解释,工业化才可以将制造业的工业化及农场经营的工业化都包括在内。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工业化定义,这些学者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斯威齐(Paul M.Sweezy)。他将工业化定义为新工业的建立,或新生产方法的创用。斯威齐认为“……在工业化过程中,所有我们通常称为‘基本’工业的,都以新工业的姿态出现。”斯威齐的定义或解释可以归纳为:工业化过程其实是新工业的建立或新生产方法的创用过程。②
(二)农业工业化
根据上述诸多经济学家关于“工业化”的阐述,可把农业工业化定义为:农业生产过程中一些基要生产函数连续发生变化的过程。这种过程包括多种随着企业机械化、建立新工业、开发新市场以及开拓新领域而带来的基本变化。这些变化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农业工业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过程。据张培刚教授以及斯威齐对工业化的解释,我们可以总结出:工业化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创新是农业工业化的灵魂。而这儿所说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管理对象的商品化。随着工业化过程进展,农业经济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农业产后各部门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把农业生产直接推向市场,开始了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二是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化。他们独立自主自负盈亏,面临市场的重重变化进行科学、合理决策。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化要求家庭农场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也要求对农业企业的管理采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加以调控。三是农业技术生物化。工业化是一系列基要的生产函数变化的过程,而在这变化过程中起催化作用的是新技术应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曾预言,21世纪的农业将是知识最密集的产业,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将广泛应用于农业。
2.农业工业化是农业资本利用深化的过程. 张培刚教授在《农业国工业化问题》一书第142页指出:“工业化多少也可说是扩大利用资本和加深利用资本的过程。这种过程可以提高每个人及每单位土地的生产力。”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必然导致农业与相关产业部门相互结合,彼此依存,从而出现了销或农工商等农业经营的一体化。农业生产链通过加工、储存、销售等各部门不断延长深化,农业生产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在农业资本利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农业是核心,但推动一体化发展的却是非农经济部门。可以认为,农业工业化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方向之一。
3.农业工业化是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过程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其实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从宏观上讲,农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地区专业化;二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化、商品化,扩大了农前、农中、农后各产业部门和各类农场的分工,从而促进了部门专业化和农场专业化;三是从微观来看,农业部门和农场专业化的发展,又把一种产品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工艺阶段都分成了专项生产,推动了农业生产工艺专业化。农业生产专业化在这三个层次上的发展,才可能延长农业生产链,使科学的新的组织管理方式、新技术运用成为可能,从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生产效率。
二、加快改革,积极推进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
农业工业化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内生的生产方式的变迁。在变迁过程中受到各种各样的制度因素影响。所以只有加快诸如农户组织制度,农业投资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才会促进农业工业化的迅猛发展。
(一)农户组织制度创新——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前提
人们通常认为,农业的变革主要归结于生产组织的改变。制度和农户实际上处于一种互动的链条中。制度安排决定了农户经济行为的选择,并通过影响经济行为决定经济运行的绩效;经济运行的绩效会反过来反馈给农户,使农户行为做出适度的调整,从而反作用于相关制度安排,甚至引起制度创新。而我国现行农户经营组织,大都超小型规模经营,从而和大市场化的矛盾日益突出,也难以适应农业工业化的内在制度变迁的需要。据农业工业化内涵分析,农业工业化是一种逐渐市场化、规模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要形成规模化的发展,首先农户组织制度要创新,创新的基本方向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所以能够成为实现农业工业化的有效途径,是因为它能够解决我国现行农业经营体制下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带来的种种弊端:一是通过贸工农一体化的社会化生产,有利于分散的小农户联合进入市场,克服以前盲目进入市场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先进技术及时推广到农业生产实践中,并且在一体化经营过程中,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三是农业产业化使农民成了平均利润的分享者,农工商各方面、各环节由此结成牢固的利润共同体,具体地体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农业产业化制度创新方面主要应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第一,龙头企业建设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要允许和坚持龙头企业的多样化,不能强求一律。龙头企业可是以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可以是农民联合自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合作经营组织,可以是具有辐射能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是以为农业提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科研、教育、推广及农资供应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办实体,也可以是中大中型工商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二,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依托和“第一车间”。基地建设要与主导产业的形成和龙头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突出特色、围绕龙头,连片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地建设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统一规划布局,但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基础,不得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处理好产业化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关键是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机制,可以是互利互惠的利益关系,也可以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要注意保持和增进农户的利益。应鼓励产销联合,推动产销合同制,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最低收购保护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适当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应积极探索农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
(二)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核心
在农业工业化进程中,农业知识化革命给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契机。中国是资源禀赋并不充裕的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尤显至关重要。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体制,不仅是实现新阶段发展预期的重大举措,而且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首先把科教兴农融入农业产业化战略之中。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农业,而推进农业工业化的基础是科技,加快科技进步的基础是教育。在农业产业化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农业科研院校、推广部门与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联姻,用经济手段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适用人才,对基本实现农业工业化,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创造企业与农业科技结合的政策环境和运行机制。应积极探索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组织方式与管理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科研、教育、推广单位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应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的机制和渠道。鼓励、支持企业以购买成果、专利,提供资金、基地、人才等各种形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高新技术研究乃至基础研究等方面的科技工作。最后,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我国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在切实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开辟新的投入渠道,建立国家、企业、农民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加强科技与金融对接,继续拓宽金融资金渠道,增加农业科技贷款规模。积极引导农民应用科技、投资科技,加强农业科技投入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城乡管理体制创新——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动力
我们认为,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就是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农业工业化又是农业现代化最基本的内容,农业工业化同时又受到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影响。推进小城镇发展的任何政策、体制与制度安排,都应有利于推进农业工业化进程。首先,加强农村城镇化和农业工业化的协同发展。从表面上看,农村城镇化与农业工业化是两个不同的经济社会范畴的概念。然而,透过概念的表象,从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机制考察,两者的内在动力和发展方向表现出明显的一致性。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使之成为农产品加工、贸易的聚集场所,缓解劳动力剩余和农产品剩余的压力,从而可促进农业工业化发展。而要想加快农业工业化速度,关键是在于农业和非农产业协调发展,通过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优化来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已出现的问题。可见,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运行能够产生多重协同效应,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城乡地域的优势互补。其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基础。拆除城乡藩篱,打破城乡分割,推动农村城镇化,核心问题是要对束缚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旧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取消“农转非”式的户籍迁移方式,实行按属地和职业划分户口类别,允许居民在辖区内自由流动。二是对于不管哪类型的户口,除为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目前由国家政策规定的迁移条件限制以外,对已在建制镇登记落户的进城农民,实行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取消人为原因形成的子女入学、就业以及参加养老、医疗、就业、保险等方面的差异。三是禁止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收取或变相收取各项费用,降低农民进城“门槛”。再次,完善土地制度,促进农民的非农转移,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中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民向非农的转移和农业规模化的实现。而农业规模化又是农业工业化的前提。所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实现农业工业化的关键。提倡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以促证农民稳定的、长期的土地收益;鼓励进城农民有偿转让土地,把土地转让金的部分或全部交与社会保障机构,以“土地保障”换“老年保障”。这样,既有利于农民的非农转移,又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从而为农业工业化创造基础。
(四)人力资源创新——是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源泉
人力资本不仅在工业经济中,而且在农业经济中也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据测定,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业生产的增长只有20%是由物质资本投资所引起的,其余80%主要是教育以及与教育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作用。农业工业化过程需要相当规模投资,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的提高,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推广,而有效地组织农民学习、掌握和运用科技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提高农民素质,是实现农业工业化的基础,势在必行。一是增加农村教育投资,提高农民文化素质。首先,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坚决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劳动在具备起码的文化知识。特别要关注农村贫困地区等社会弱势人群的受教育权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其次,重点发展农村成人教育事业。应把农民初等学校发展放在农民中专、农业中学的同等位置,使得农业劳动者能在短期内视市场需求情况选择学习实用农业科技知识。同时,应进一步改革招生录取和分配制度,面向农村,面向农业,使更多的优秀农村青年有机会进入学校接受中等和高等专业教育或农业专门技术学习。抓好农民的技术培训,采取电视函授、职业教育、科普讲座、技术夜校以及农业中专等多种形式。二是采用多形式选拔培育农业企业家。随着农业工业化过程推进,将会使农业走向规模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体化发展迫切需要高素质的农业企业家来导航。所以,应选拔有一定基础的农民进行针对性的强化培训。这里所说的有一定基础包括:已经是农业企业经营者;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有一定的科技优势;有一定的信息意识和信息渠道;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组织能力。国家也可采取相关政策,鼓励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在农业产业化中大展身手,鼓励农业院校毕业生、经济贸易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是完善分配方式,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有助于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早在80年代的上海的“星期天工程师”向周边乡村地区的流动,催化了周边地区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和繁荣。如今,下乡务农又成为部分城镇居民的一种新选择,“园艺经济”、“养殖经济”、“个人牧场”等成为这些眼光独到的城市创业者的投资新方向。乡村经济可塑性强,投资乡村,知识支农,既可发挥个潜力,又能解决部分就业,还可在大都市郊区创造出农业项目的利润率远高于工业项目的生动范例。
(五)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保障。
目前,我国农业处于转型时期,风险过大,农业工业化水平很低,在产业化经营中农户之间、农户与公司之间,有关的制度、法律和法规不健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快农业工业化的步伐。首先,构建有利于农业工业化的市场体系。中国农村市场机制的功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环境不佳已经成为农业工业化发展的障碍。为此,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一是培育和建设农村各类商品市场,并使之形成结构适宜、功能配套、协调产销的有机体系,使各类市场能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二是培育和建设要素市场,以促进生产要素在农村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农村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水平。三是建立市场宏观预测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对全国及各地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测和传导,以指导农户生产和消费,调节供求,减少市场波动,促进和形成川流不息的农产品市场大流通。其次,强化法制意识,构建完整农业立法体系。农业工业化进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的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因此,加快法制建设,能顺利推进农业工业化进程。一是依法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民的负担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立法的难度较大。虽然1993年中央就提出了立法的要求,而且社会各界要求立法的呼声很高,但过去几年这方面立法的进展并不大。该立法的重点应是深化农村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税轻费重、费大于税的现象。完善农业税收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农业“土地税+产品税”形式;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项目,三提五统外不允许有其他向农民收费的项目,三提五统要严格限制在农民纯收入5%以下。二是依法规范农村经济组织,尽快推进农业工业化。组织建设法制化是发达国家对经济组织实行宏观管理而运用的最重要的调控制度,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农村组织的健康发展。中国还没有关于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这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微观经济组织建设的客观需要,应尽早制定农村经济组织法,为政府对其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茂松等.农业产业发展的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张培刚.农业国工业化问题[M].湖南出版社,1991.
以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指导,在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农民发展评价体系建构的四个维度,并尝试运用AHP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这一评价体系的建构,有助于客观认识和把握我国农民发展的现状,为针对性地促进农民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农民;发展;AHP法;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3)04011207
人的全面发展,是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在当代中国人的发展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发展是首要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的主体意识得到确立并逐步增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如何客观评价农民发展的现状,找到制约农民发展的“短板”,促进农民更好更快地发展,需要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评价体系进行监测和分析。基于此,笔者尝试运用AHP法提出农民发展评价体系的建构思路。
一、农民发展的评价维度
构建农民发展评价体系首先要了解农民发展的内涵。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为考察人的历史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法,也成为构建农民发展评价体系的理论指导。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理论范畴,其主要内容有: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人的实践活动及其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农民发展是人的发展在农民这一群体的具体体现,它既具有一般的共性的人的发展的内涵,又具有农民群体独特的个性特征[1]。
(一)农民的需要的发展
“需要”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有机体所共有的一种特性。人的需要是人的社会性的自觉的需要,是人的全部活动的内在动因,它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得到提升和丰富。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主要表现为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因为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摆脱贫困解决温饱并不断提高物质
生活水平一直是中国多数农民的主要需要。以后,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民的衣食住行等温饱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但他们对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需要在现阶段表现得更加突出。精神需要是人们对认知、道德、审美、情感、信仰等精神生活的需要[2]。当前中国农民的精神生活总体上是健康向上的,主要表现是主体性提高、文明性增强、精神需求增长等。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农民精神生活领域还存在精神支柱缺失、精神生活空虚、精神生活设施缺乏等问题[3]。
人的需要的不断丰富与提升,推动着满足需要的活动范围的扩大、劳动能力的提高和社会关系的丰富以及人的个性的增强,进而推动着人的全面发展。现阶段,中国农民的需要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需要大力培养和引导,使之成为促进农民发展的内在推动力。
(二)农民的实践活动及其能力的发展
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实践活动的全面发展表现为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充分达到丰富性、完整性和可变动性,而不是贫乏化、片面化和固定化[4]。在自主活动条件下,个人能够适应不同的劳动需求并且在交替变换的职能中使自己的各种能力得到自由发展。马克思把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看作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所谓能力,是人的综合素质在现实活动中表现的正确驾驭某种活动的实际本领和能量[5]。中国封建社会农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限制了农民的活动范围,落后的生产力水平限制了农民的活动形式,植根于农业文明深处的传统文化制约了农民的能力培养,造成了农民阶层整体上目光短浅,思想狭隘,行为具有被动性,缺少灵活应变的技巧,对自身能力缺乏自信心。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思维方式和观念也相应发生了转变,但在有些方面仍然不适应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一是许多农民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体制转轨的磨合期,陈旧保守、满足现状、小富即安的思想比较严重,缺乏自强、自立和进取精神;二是大部分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学习能力不强,接受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能力较弱。所以,农民要不断扩展自己的实践活动范围,在实践过程中提升自身的能力。
(三)农民的社会交往的发展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包括人的社会关系的高度丰富和发展。人的社会关系本质的生成离不开人的交往活动,人的交往活动是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前提。交往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的个人、社会集团、民族、国家间的相互来往、相互作用、彼此联系的物质和精神交流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形成的一定关系就是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广义的社会关系[7]。中国农民长期生活在比较封闭狭小的环境中,交往范围十分有限,交往对象主要是同村落的村民和家族亲属,交往形式主要是面对面地直接交往,交往需要不如城市居民那样强烈。随着市场经济和大众传媒在农村的发展,各种新信息、新观念冲击着农民的传统思想,他们感觉到了社会交往的重要性,强烈地想与外界进行交往。但他们的这种需要因户籍制度、生活背景、生活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得到很好满足。马克思强调:“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联系和观念联系的全面性。” [8]“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9] 同样,农民要实现发展,必须不断突破血缘和地缘关系,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交往,同无数其他个人从而也就是同整个世界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进行普遍的交换,摆脱个体的、地域的和民族的狭隘性,在交往中形成丰富而全面的社会关系,实现与他人在心理、情感和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启发,以充实、完善和发展自己。
(四)农民的个性的发展
人学理解的人的个性,是指人的个体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的一种主动作用,其基本特点是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10]。人的个体主体性发展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11]。中国农民无论是从政治层面、文化层面还是教育层面看,其个性发展仍然受到较多传统文化的影响,自主性较弱,基本的生活条件又决定了农民与先进文化无缘而缺乏创造性。农民只有自强自立,充分发挥其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自觉地融入到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大潮中,才能不断提升自身,实现个性独立。
农民的需要是农民进行实践活动的内在动因;农民的实践活动决定着农民能力的发展,也是农民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农民的能力是满足农民需要和扩展农民活动领域的重要条件,也是影响农民个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的社会交往制约着农民实践活动及其能力的发展;农民的个性在自身的实践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形成发展,又反过来对实践活动和社会交往产生影响。这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
二、农民发展评价指标的选取
农民发展问题涉及农民的物质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等诸多方面,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农民发展评价体系的建构必须考虑到多种因素,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农民发展的真实面貌。
(一)农民发展评价体系建构的原则
1.导向性原则
导向性原则是构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导思想,其含义是指充分利用评价目标,对政府及基层的农村工作起导向作用。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落实农民发展的具体目标,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二是确定与农民发展相关的要素指标体系和权重数值,客观反映农民的发展水平,以查找农民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农村工作提供参考。
2.实事求是原则
在对农民发展程度进行评价时,必须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客观实际出发,获取真实信息,抓住本质的东西进行分析。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大,农民个体发展差异也较大,在评价农民发展程度时要尽可能选取具有共性的、可以比较的综合指标具体量化,力求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与代表性。
3.可操作性原则
农民发展评价需要测评的方面很多,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构建农民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时,一是要把庞大、复杂、繁琐的指标体系简易化、明细化,抓主要因素,舍次要因素,突出目标的本质属性;二是各项指标尽可能数字化,避免文字描述,以便进行实际观察、测定,使测评工作更为准确。
4.概况性与全面性原则
农民实现发展的条件是综合性的,既包括个体农民实现发展的条件,又包括群体农民实现发展的条件;既包括农民实现发展的主体条件,又包括外界客观条件。因此,在指标的设计上要坚持概括性和全面性相协调的原则,全面反映农民的发展状况。
(二)农民发展评价指标的筛选
目前国内外衡量人的发展程度的参照指标较多,比如,GDP、贫困发生率、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收入不平等指数、物质生活质量指数 PQLI、社会进步指数 ISP、人类发展指数 HDI,等等。但这些指标只涉及人的发展的某一方面,或以衡量人的类发展程度为目的,不能完全说明中国农民发展的程度。在考虑中国农民发展的实际状况,并借鉴目前学界已有的相关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按照农民发展的四个评价维度尝试提出农民发展的具体指标(表1)。
1.农民需要发展的指标
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与其生活质量密切相关。按需要对象分,人的需要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农民物质生活质量高低用农民人均纯收入、住房成套率、恩格尔系数、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农业总人口比例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等5个指标衡量。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反映农民收入状况的最具总体性、可比性和不可替代性的指标,直接反映农民家庭经济殷实程度和生活水平状况。住房成套率是指居住成套住房的居民户与居民总户数之比。成套住房是指同时拥有安全饮用自来水、电网输送电力、卫生燃气、电话、专用卫生厕所等居住功能齐全的住房。住房成套率可以避免人均住房面积只反映居住大小、人均钢筋结构面积只反映住房结构变化而不能反映方便生活、改善卫生条件等缺陷,应该说是今后农民居住条件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12]。 恩格尔系数不仅能够反映农民的日常消费结构,还可以衡量农民生活的富裕程度,比重越小说明生活越富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中国农业总人口的比例能够反映农民在温饱需要满足后医疗、养老等需要的满足程度。
精神生活质量表示精神生活满足个人精神需要的客观程度以及个人对这种满足状况的主观感受[13] 。德谟克利特强调,幸福的居处是在我们的灵魂之中。人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个人实际收入的多寡,但如果没有相应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进步,单纯的经济发展将可能导向功利主义、惟利趋向,尤其在“小农意识”普遍存在的农村,精神生活质量尤为重要。本文设计农村文化机构设置数量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满意度衡量农民精神生活质量。农村文化机构包括乡镇文化站、农村集镇文化中心、群众业余演出团队等,提供了满足农民精神生活需要的教育文化设施和进行精神生产的基础设施。
2.农民实践活动及其能力发展的指标
实践的多层次、多方面是人的多种多样的规定性形成的根源。就业结构与收入构成是反映农民实践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农民以往的实践活动主要是围绕传统农业生产劳动展开的,实践范围比较窄,实践层次比较低,实践能力比较弱,造成了农民的发展相对缓慢和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民在农闲时间外出打工,实践范围有所扩展,但受到自身文化程度偏低和职业技能缺乏等因素限制,只能干一些脏、累、险工作。所以,这里用农民在非农产业就业比率和非农产业收入占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比例表示农民的就业结构与收入构成。
人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必然会发展自身各方面的能力。恩格斯曾指出,全面发展的人,应是“各方面都有能力的人”[14]。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首先表现为体力和智力相结合的全面发展。有学者研究发现,在促进农业技术效率增长方面,智力要素的贡献比身体要素的贡献高2倍左右[15]。 所以,本文选择高中及以上学历占农民人口总数的比例衡量农民的智力发展水平。但农民的劳动能力不仅仅是文化程度有多高,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将所拥有的文化知识以及掌握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这里选用农民家庭人均主要产品产量进一步说明农民劳动能力的强弱。
生产劳动是实践的根本形式和首要形式。劳动方式是劳动者使用生产工具并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形式。农民的劳动方式直接取决于其技术水平及生产工具。传统技术条件下,犁、镰、锄等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工具,农民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农民节约了劳动时间,减轻了劳动强度,增强了生产能力,提高了收入水平,也改变了社会角色,劳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这里选用主要农业机械使用率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率衡量农民劳动方式的发展程度。
3.农民社会交往发展的指标
马克思认为,交往是人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如何交往,决定了人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越小,社会交往能力越低,人身依附性就越强。人的社会交往的发展表现在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上。中国农民的社会交往相对比较狭窄,在户籍制度限制下乡土社会成了农民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固有的全部人生舞台,互动关系的纽带仅限于血缘与地缘。但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从事其他产业的机会增多,他们的交往越来越突破血缘和地缘关系,从本村、本乡镇扩展到本县市、跨县市再到跨省,基于业缘关系的交往越来越多。而且,随着交往距离的增加,农民进行社会交往的工具也越来越现代化,移动电话、家用计算机等通讯传媒工具越来越广泛地被农民接受和使用,农民社会交往的空间与视野大大拓展。所以,可以从交往关系和交往工具的变化评价农民社会交往的广度。
在农民社会交往的深度方面,本文选择农民社会流动的垂直流动比率进行表示。社会流动指的是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个地位的移动。按照流动的方向,社会流动包括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两种形式。社会流动可以克服人的自身局限、地域局限、职业局限和社会关系局限,为社会位置较低的弱势群体成员处境的改善提供平等的机会,为优胜者的胜出提供有效的途径,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16]。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民因二元化制度安排缺乏改变其身份及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改革开放后,农民的社会流动程度明显提高,社会交往的空间、对象和方式都有了重大变化。据统计,到2011年10月,中国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已达2.4亿[17]。 然而,绝大多数农民流动还停留在水平流动阶段,改变社会地位的垂直向上流动太少。也就是说,农民到城市里打工,收入增加了,生活状况改善了,但自身的社会地位并没有改变,只有极少数人能在城市站稳脚跟,慢慢融入当地的生活,实现自身社会交往的深度发展。
4.农民个性发展的指标
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的根本属性。认为,对于现实的个人来说,人和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并非每个人都是现实的主体。只有当人具有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并现实地作用于客体的时候,他才可能成为活动的主体,具有主体性。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主体就必然要具备主体性的基本特征。实行以后,农民作为农业生产主体
的自主性大大增强,但单家独户的生产模式因信息不灵、势单力薄而缺乏市场竞争力,难以应对市场的千变万化,所以许多地方的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增强了自身的市场谈判能力,改变了在与基层政府、市场组织等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中的不利地位,这反映了农民合作意识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所以,本文用农民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比率说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在现代社会,农民的利益诉求已不再单纯局限于经济领域,他们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要求公平对待、公平竞争、维护合法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民主意识和主体意识日益增强,热切希望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实现自身政治价值。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村民自治,其重要作用就是要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管理,行使和保障自身的民利,自主决定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文选用农民参与基层民主选举率描述农民的政治主体性发展程度。
三、基于AHP 法的农民发展评价体系的建构
(一)运用AHP 法确定各指标权重
农民发展评价体系由众多基本指标组成,各项指标在农民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相对于其它各指标的重要性不同。本文采用AHP 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
首先,依据相关专家的建议,运用9标度法构造判断矩阵(表2), 计算各层次指标的权重系数。
应用层次分析法时,要检验权重系数的逻辑性。一般认为,当CI
其中m为受检验层次的子目标数,为最大特征根, 为该层子目标成对比较判断优选矩阵的特征根。
运用上述公式,对一级指标权重系数检验,可以得出:
为了度量不同阶判断矩阵是否具有满意的一致性,还要引入判断矩阵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值,即RI值(表4)。1,2阶判断矩阵总具有完全一致性。当阶数大于2时,判断矩阵一致性指标与同阶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之比称为随机一致性比率,记为CR,其计算公式为:
CR=CIRI
当CR
所以,可以认为第一层目标各项权重判断无逻辑错误。依此类推,运用此法逐步检测第二层、第三层子目标权重系数也都无逻辑错误。
(二)指数标准化
由于农民发展评价体系涉及大量相互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评价指标,各指标具有不同性质且计量单位不同,为了消除量纲和指标正负向的影响,需要对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设标准化值为X,指标的原始值为Xi,指标的最大值为MaxX,最小值为MinX,则计算公式表示为:
(三)农民发展综合评价结果
设Ci为第i个指标的组合权重,m为评价指标的个数,Pi为第i个评价指标的测量值,则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结果:
综上所述,农民全面发展评价体系计算方法为:
农民发展程度是多因素、多指标的综合反映,只有从多个角度科学筛选农民发展评价指标以构建农民发展评价体系,才能较为准确地反映农民实际发展状况。
四、构建农民发展评价体系的意义
农民发展指标的选取及评价体系的建构,是农民发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对于客观认识中国农民的发展状况,促进中国农民更好更快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具体化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研究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一句笼统抽象的口号,而是要切实推动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实现发展。农民群体的发展是现阶段中国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问题。农民发展评价体系既可作为农民发展的具体目标,又可作为农民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评价标准,是过程和目标的统一。由此,人的全面发展也由理论的抽象走向理论的具体,从普遍意义的类的发展深入到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发展,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其内涵和实质。这是人的全面发展研究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范式的转换, 从定性到定量的研究方法的转变,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对象的转换,进一步推进并深化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研究。
(二)细化农民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通过农民发展评价体系的监控、评价和预测,可以从年份、职业、区域等多个角度对农民发展水平进行横向、纵向比较。这一体系的运用,能够较为具体、清晰地显示出中国农民的发展状况,使我们从整体上了解农民发展的进步、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发现制约农民发展的主要因素,明晰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农民发展的优势与不足,从而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和借鉴,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抓住关键所在,强化薄弱环节,取得突破性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研究在中国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比较系统的研究还很少,关于农民发展的评价体系的研究则更少,缺少相关的权威性资料和文献。本文尝试提出的这一研究框架,总体上仍显粗糙,一是指标选取缺乏相关的权威研究支持,二是对影响农民发展的诸多因素的关系研究也不够深入,指标权重有待商榷。这需要在以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提高其适用性和科学性,逐步达到对农民发展状况做出全面度量与科学评价的目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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