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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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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1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确保首都防洪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条例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水利局(水资源局,下同)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

市水利局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区、县水利局主管本区、县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水利助理员,负责本乡(镇)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建设、管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应占市、区、县、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的适当比例。

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水费收入用于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维护费和征收的排污费,应分别有适当数量和比例用于承担城市排水河道、沟渠的维护、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更新、兴建所需资金,由受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筹。经济困难的,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和建设的劳动积累用工数量,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管理责任制。未经区、县水利局批准不得擅自拆毁、变卖或分给个人。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管理的水利工程和跨越区、县、乡(镇)的水利工程,分别由市、区、县水利局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园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负责建立和健全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组织。乡(镇)设水利管理服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机井、扬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或确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加强工程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第八条  市、区、县管理的水库、引水渠和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属的土地、山场属于各该工程的管理范围;两堤之间的河道及护堤地和无堤河道的设计行洪范围为河道的管理范围;排灌渠道及护渠地为渠道的管理范围。

市、区、县管理的河道、渠道管理范围,由市、区、县水利局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扬水站、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划定。跨乡工程由区、县水利局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公路等其他工程管理范围重叠交叉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管辖权限报人民政府决定。

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标图立界,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2)擅自建筑房屋和在河道内引水、排水渠内筑坝,在库区内填库造地;

(3)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修造坟墓和其他构筑物,堆放物料,围河养殖,挤占河道、沟渠;

(4)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5)在坝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6)非管理人员开关、启闭水利设备;

(7)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植、放牧;

(8)在河道内修建套堤、高渠、高路。

第十条  在重要河道、引水渠、排灌渠道管理范围的周围,市、区、县水利局根据保护水利工程的需要,可以提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沙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按期竣工。不按设计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粱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水利部门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在同一个排灌系统内,未经上下游双方协商和上级水利部门批准,不准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

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的统一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水利局批准或经市、区、县水利局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需要废除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必须妥善保管,可以由市、区、县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偿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由水利部门供水的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由市、区、县水利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五条  河道、水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防。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温榆河按五十年一遇行洪标准清除行洪障碍物,清障范围由市水利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定河卢沟桥以上分洪道和其他中、小河道的行洪清障标准及范围,由市、区、县水利局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凡应当清除的行洪障碍物,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区、县水利局向设障单位发出清障通知书,限期清除。设障单位有异议时,应当在接到清障通知书十日内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决定。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物的,由市、区、县水利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除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粱、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建、扩建。

第十七条  河道内不得种植树木,经市、区、县水利局批准在滩地种植树木除外。现有影响行洪和水文测验的树木,应当限期清除。

第十八条  在河道内开采沙石,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大、中型河道堤顶,除防汛、公安、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兽力车通行。市、区、县水利和交通部门确定的堤路结合地段不在此限。汛期交通应当服从市、区、县防洪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防洪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段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防洪调度命令。

永定河、北运河、温榆河、潮白河、城市河湖及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命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其他河道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命令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区、县水利局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的,除令其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应当限期清除。本《条例》施行后,在河道和引水、排水渠管理范围内进行违章建筑的,除限期清除外,按违章建筑工程总面积每平方米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按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元至本人六个月收入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除恢复原状外,对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的,每倾倒一立方米罚款十元,并在限期内清运干净。逾期未清运干净的,每超过一天每立方米加罚五元。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每倾倒一次罚款五元。

(4)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六、七项和第十九条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植的,还应令其恢复地貌。

(5)偷盗水利工程设施,数额很小、情节显著轻微的,除追回赃物或照价赔偿外,并处赃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毁坏、偷盗或以其他方法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二十二条处以罚款的,罚款通知书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水利、园林、市政工程主管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起五日内向市、区、县水利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阻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北京市水利局解释。

第2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1、城市供水管线(包括引水管道、输水管道、沿线水厂、计量站、调压池、倒虹、管桥、路涵、阀井、标志桩及其供电通讯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畅通是全市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城市供水管线管理维护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在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等部门要大力协助供水企业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3、城市供水管线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维修中若涉及单位和群众的补偿,要按照“先维修,后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供水管线中线两侧各5米(市区为1.0米)范围内为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严禁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审批、规划建设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开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已有建(构)筑物应逐步迁移搬迁至安全保护范围以外。

5、公路、电力、排水、通讯、厂矿、机关、乡村等单位及个人确需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挖掘或横穿供水管线的,事先应探明地下设施,并征得供水企业同意,签定协议和施工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断或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救并赔偿损失,施工结束后,按要求恢复原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严禁擅自开启供水管线上的井盖、井阀。

7、严禁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在管道或管桥顶部行驶。

8、严励打击偷盗、拆毁供水管线附属设施上的井室、钢筋、井盖板、标志桩和通讯、供电等设施以及偷水行为。

9、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保护城市供水管线,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检举揭发破坏行为,抓获犯罪分子,保护和协助抢修城市供水管线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3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宣传发动和依靠全市人民,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工程等综合配套措施,努力把**建设成节水型城市,为**的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各项考核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到“十一五”末基本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1.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五个百分点;

3.城市污水处理率≥80%;

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0%;

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国家140升/人•日标准;

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本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9.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并正常供水的区域必须封停地下水井;

10.加大节水型器具的推广使用力度,不断提高节水型器具普及率。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城市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模式,使节水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建立长效节水宣传机制,倡导全体市民科学合理用水,使节水特别是对再生水的利用认识上得到提高,变成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二)编制完成**市城市节水专业规划及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正确处理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集中与分散(大系统与小系统)的关系。合理规划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处理厂,明确集中处理供应再生水的供水覆盖范围或区域,集中式再生水供水覆盖区域内不再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在覆盖区域外规划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1.编制**市城市(主城)节水专业规划

完成时间:**年3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2.编制**市城市(呈贡)节水专业规划

完成时间:**年3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呈贡新城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3.编制**市城市(空港经济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

完成时间:**年12月

责任单位: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4.编制**市城市(主城)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

完成时间:2009年7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滇管局、市节水办、滇司

(三)进一步加大计划用水管理力度,提高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率,通过严格执行超计划和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促进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切实加强用水节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四)加大城市节水执法稽查力度,对各种违反节水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使用,特别是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达标使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五)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加快推进企业(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六)对已完成一表一户、改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通过水价的杠杆作用,努力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责任单位:**自来水集团公司

(七)调整工业企业产业结构、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努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

(八)加强对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努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滇管局、滇司

(九)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项目,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及污水处理排放的监管力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制度,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查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提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滇管局

(十)建立健全节水统计指标体系,严格节水统计,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的量化考核指标纳入**市经济社会统计体系中,并按年完成各项量化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十一)加强对用水器具生产环节、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的用水器具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禁止销售高耗水、淘汰型用水器具;实行用水器具认证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名录”。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十二)积极开展城市雨水利用工程试点工作,拦蓄收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通过建设雨水利用示范工程,积累和总结经验,推广城市雨水的收集利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十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市级财政对城市节水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确保各项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节水工程和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十四)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节水管理机构,启动和开展节水工作。

责任单位: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政府

三、近期工作重点

“十一五”期间,城市节水工作重点突出抓好“一升、一降、一调、一改、一保”的“五个一”工程和措施。

(一)“一升”,即提升再生水利用率,将再生水的利用率提升到20%以上

1.对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增加深度处理和消毒设施,达到国家再生水利用相应水质标准后主要用于城区河道、公园等的生态环境补充用水和市政绿化用水,并通过铺设供水管网回用于周边临近单位、居住小区的绿化、景观和冲厕用水,到2010年底处理能力达到6.3万立方米/日以上。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滇司

2.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期配套或补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每年新增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日,城市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理能力2010年底达6.51万立方米/日以上。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

(二)“一降”,即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五个百分点

1.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巡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修漏及时率;加大对各种损坏城市供水管网行为的处罚力度,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各项工程施工,应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的保护,避免造成供水管网漏损。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自来水集团公司

2.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对老化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到“十一五”末使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五个百分点。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自来水集团公司

(三)“一调”,即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基数

1.“十一五”末基本完成居民用水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自来水集团公司

2.降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基数,通过阶梯水价的全面实施,促使居民用水户使用更换节水型马桶或水箱配件,重视节约用水,一水多用。

完成时间:**年6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自来水集团公司

(四)“一改”,即改造更换非节水型马桶水箱配件和其它节水型器具

1.加大节水型器具推广力度,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一次性冲洗水量在6升及以下的马桶及其它节水型器具。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2.对机关、学校、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用水单位的非节水型马桶和其它非节水型器具强制进行改造,通过更换节水型马桶、水箱配件、其它节水型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完成时间:2009年7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旅游局、市商贸局、市教育局、市节水办

(五)“一保”,即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

1.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提高主城建成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和供水保障率,为基本封停水温在25℃以下的地下水井打下基础。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

2.主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开凿水温在25℃以下的地下水井,在城市公共供管网到达并正常供水的区域封停地下水井。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四区政府、**自来水集团公司、**通用水务有限公司

3.调整地热水、矿泉水税费标准,促进地热水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

完成时间:**年6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及鼓励政策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全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前,必须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对未通过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进行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水设施未同期设计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市节水办要组织对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证照和相关手续。

(三)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促进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和再生水的利用。由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一是对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单位或住宅小区,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额(不含回用水管网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其中:对单位(含企业)建设的给予单位30%以内补助、对产权分散的无主管部门的住宅小区建设的给予投资主体40%以内补助(经营性投资除外);二是对在住宅小区和单位内建设并正常使用的非经营性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回用水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相应水质标准和计量设施完善的基础上,按实际回用水量给予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0.70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回用补助。

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资金补助和污水处理回用补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加大科研力度。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和鼓励相关大专院校或科研、设计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及再生水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创新和转化。

(五)对规划建设集中式(区域性)再生水厂(站)的项目,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和建设。需征用土地的,按市政用地性质供地,并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予以预留;对市政绿化部门在城市公共绿地管养区内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申报立项审批时不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

(六)具备利用再生水条件的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七)市政府目督办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按计划开展和完成各项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各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工程和措施。

第4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饮用水安全卫生问题,上世纪50年代,国家就开展了以“两管”、“五改”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管水”和“改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在各部门不懈努力下,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国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卫生状况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我国城市已基本实现自来水全人口覆盖,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也达到了61.32%,农村手压机井、雨水收集受益人口分别占到农村总人口的20.79%和1.53%。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饮用水安全卫生形势仍十分严峻。首先,我国人均淡水资源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世界上最贫水的13个国家之一,在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供水不足;第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每年大量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使饮用水源受到污染,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第三,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目前还有55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条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仍有9860万农村人口饮用初级改水,达不到饮水卫生标准。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存在高氟、高砷、苦咸、血吸虫等饮水卫生问题,水质亟待提高;第四,规划不足,管理不善,计划和设施不到位,造成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安全。

1卫生部门在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水利、环保、卫生、城建、农业等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监测,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1.1 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水源性传染病暴发流行。一是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二是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等大型建设项目,进行卫生调查和传染病监测,指导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防控措施;三是对饮用水生产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四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采取临时封闭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

1.2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卫生行政部门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保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管理进行监督,防止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用水污染导致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发生。

1.3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一是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参加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三是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1.4 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分区域对分散式供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对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为卫生防病改水项目提出适宜范围以及水源地卫生防护要求,参与改水过程中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进行改水后水质验收性检测和经常性监测。

1.5 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调查研究,为制定饮用水监管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导和促进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使全社会了解饮用水安全卫生对于减少疾病保护健康的重要意义,促进不良卫生习惯的改变。

2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保障工作重点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各地大力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的基础设施、实验室和技术队伍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2.1 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饮用水安全卫生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技术队伍作用,配备必要仪器设备,改进现场监测手段,保证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

2.2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水点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和供水水质状况,注意发生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城乡饮水卫生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和水性疾病监测网,形成有效监测系统,实现数据网络传输,资源共享,提高饮用水安全卫生综合监管水平。

2.3 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在城市,重点加强对集中式供水,特别是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逐步理顺管理职责,确立运营者为第一责任方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农村,加强水源卫生防护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范饮用水设施和水质卫生评价工作,进一步指导开展改水改厕,保障改水工程水质安全卫生合格率,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严防介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2.4 开展全国饮水卫生质量与水性疾病调查,全面摸清新时期城乡居民饮水卫生和水性疾病状况,积极发挥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饮水卫生与健康影响研究,提出饮用水安全卫生保障的健康干预和疾病防控措施;追踪观察重大水污染事件对健康的影响,为国家制定饮用水安全卫生相关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5 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完善饮用水供应的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饮用水供水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2.6 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定期向社会公布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监督信息,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饮水方式。

2.7积极协调,建立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的长期有效实施。

3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饮用水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从《刑法》到《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及部门规章等,已基本形成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对照当前饮用水安全卫生形势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在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仍需要完善和加强。

3.1 要进一步加强饮水安全的法制建设,明确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执法,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用水点水质安全卫生,是确保居民健康饮水的最终防线,但在这个最终环节的监管职责上法律基础不坚实,影响监管效果,需要进一步充实供水末端水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依据。

3.2 集中式供水安全卫生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监管责任重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针对集中式供水监管,赋予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但该文件只是部门规章,无论在法律地位还是在监管力度上均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要求,需要在法律地位上进一步提升,在监管力度上进一步加强。

第5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二次供水;管理;探讨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cannot do without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facilities, and two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decided the two water quality,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human health. Therefore, how to prevent the two water pollution occurs, specification two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ensure the hygienic standard of two water meet the national drinking water is a problem to be solved urgently.

Key words: two water supply; management; study

中图分类号:TV

所谓二次供水,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出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着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赤峰市一般六层以上民用建筑的供水都使用水箱二次供水,也就是说,约有60%的人在饮用二次供水。根据调查,清洗水箱这一关系到小区业主饮水安全的隐性物业服务,如今却在很大程度上遭遇“捣浆糊”,而水质检测、监督等环节也存在漏洞。如何让老百姓喝上安全的水,防止二次供水污染的发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赤峰市目前二次供水状况分析

(一)二次供水现状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居住条件的改善,新型住宅小区不断增多,与之配套的物业公司不断增多,为了满足供水需求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也随之不断增加。自来水公司供水到住宅区的蓄水池,因此不能保障蓄水池内水质状况。通常情况,高层、小高层二次供水方式主要有变频供水、无负压供水、增压三种形式,赤峰市大多采用变频供水。二次供水水池的材料多为普通钢材料和钢筋混凝土材料,均为方形。研究发现,蓄水池内的平均水力停留时间约为12小时,而个别水池停留时间已经超过24小时,停留时间过长将导致消毒剂衰减同时滋生细菌。方形水池结构底部为平底,各面夹角不是弧形,易积淤泥。我市大多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合建,消防水与饮用水共存一池,水池底保留了一部分不流动的水,给微生物的生长创造了条件,同时余氯消耗殆尽,水质也发生变化。

(二)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主要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存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设备陈旧、居民用水末端水质较差、政府监管不利等问题。根据资料显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存在如下弊端:不少住宅不能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对蓄水池不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大多管理人员提供不出健康证;有的蓄水池没有进行溢流口加网,还存在加盖不加锁问题,为此加大了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存在较大的用水安全问题;有的水池未设溢流管,水池盖未高出水池顶面,浮球阀失灵引起各种灰尘、杂物流入水池,污染水质;有的溢流管与下水管相连,无逆止阀,存在逆流的隐患。

(三)水质现状分析

自来水出厂时水质均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当自来水通过二次供水设施之后,终端用户水质容易变差。经水质检测部门检测,水质合格率较低的几项指标分别为浑浊度、余氯、铁、肉眼可见物和锰。浊度超标主要是铁超标引起的,铁超标主要是二次供水设施老化、防护不善以及未进行固定清洗消毒造成;锰和肉眼可见物超标是管道锈蚀和固定人梯生锈引起;余氯含量未达标则主要因为蓄水池容量设计过大,导致水停留时间过长,氯在水中衰减。水中铁含量的超标引起肉眼可见物和色度的不合格,肉眼可见物表现为铁锈细小颗粒,铁含量最

大时对应的色度最高。因此铁超标是引起其它感官指标不达标的重要原因。这些指标的超标严重影响了供水水质的感官,这也是居民投诉的主要原因。因此,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不当会使供水水质存在潜在的微生物污染风险。

二、对策研究与建议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多元化,部分设施的日常清洗和养护责任处于“真空”状态,其原因归结于二次供水设施工艺结构和日常管理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电单位将实行终端抄表、终端服务制”。规范与接收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既是住户追求更高服务质量的需要,也是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如何设计新建高层、小高层的二次供水设施工艺结构,怎样改造老的高层建筑群内部二次供水设施以及资金的来源等难题将更加凸现。

基于高层、小高层二次供水管理模式及如何解决当前管理存在的一些漏洞,建议政府部门在健全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相关法规前提下,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权交由供水企业管理,以便于供水企业按规定范围履行职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具体操作管理程序建议如下:

1、严格把关,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时政策。凡是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须到供水企业办理报建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项目立项书及平面图,由供水企业组织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在统一委托具有城市给水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图纸设计完成后,经供水企业审核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给水工程建设资质,并向供水企业备案;安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环保要求,供水企业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所有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时,必须由供水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于未通过立项审定、技术审查手段而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一律不予办理接水手续。

3、理顺关系,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二次供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验收接管,供水企业接管后,自行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与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这样做有利于施工质量可以得到保障,管理责任清晰,管理环节少,管理规范统一。

4、完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供水管理部门加强清洗专业队伍的培养,清洗员工及取样人员均需执有有效的健康证,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消毒清洗,防止二次水污染,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第6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各位委员、同志们: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为了让委员更多更如也知情明政,我们组织了这次委员大视察活动.下午我们视察了净水厂和泵站,听取了水务集团关于我市水资源管理和城市居民供水工作情况的介绍,并围绕我市居民供水情况进行了座谈讨论。今天的视察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各位委员在视察和座谈中,对水务集团在居民供水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同时对进一步改善我市居民供水情况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视察中,我们高兴地看到,水务集团在改善城乡水务环境,保证我市居民供水等方面创造了很多新做法,积累了很多新经验、取得了很多新成效,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邢凯副市长对我们这次视察非常重视,不仅亲自陪同,而且还做了重要讲话。

下面,结合这.次视察活动,我谈点体会和想法。

第一、社会各界都要关心关注水资源问题。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要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水资源短缺给我们这座城市生存与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要想实现科学发展,要建设生态城市、创建国家环境建设样板城,必须从战略高度来重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依法保护问题。多年来,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水务集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市政协也给予高度关注,做了大量的视察调研工作,召开过专题常委会进行协商议政。包括我们今天所视察的城市供水情况的活动,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它关系着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吸新鲜空气、吃绿色食品、喝放心水是人们的一种期待,保证人们正常用水、安全用水,就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视察,各位政协委员既要更多地关心、关注水资源的问题,也要在工作、生产和生活中作节约用水的模范,还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千方百计做好宣传,唤起全社会对水资源问题的关心、关注,强化水紧缺和水安全的意识,增强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第二、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大伙房水库东水西调输水工程第一期工程年末前竣工,竣工以后,大伙房水库可以按计划每天为市供水90万吨,比原来供水超过一倍,这样可以解决将近80%的居民用水问题。过去居民用水以地下水为主,现在以地表水为主,这样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利用地表水,减少使用地下水,以更好地涵养、储存地下水资源,这是一个有利于长远发展,并惠及后人的战略.那么,对原有的地下水资源也一定要保护好,它将作为预备水源,以防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时使用。对此,希望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管理好水源地,维护好原有供水设施,牢牢控制水资源的所有权,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侵占水资源和水源地。

第三,要加大保护水资源的执法力度。城市用水是一种特殊产品,一定要坚持依法管水,要认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水法》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用水行为,严厉打击窃水和擅自开采地下水行为。据了解,我市是洗浴中心最多的城市,大约接近1000家,浪费水的现象很严重,窃水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严加管理,依法打击。

第四、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对城市水务基础设施改造的投入。保障城市供水,加强二次供水管理,让百姓喝上“放心水”,是供水企业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建议政府应加大投入,重点改造城市居民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改造老旧管网,减少跑冒滴漏。政府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做到职能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授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工作,细化各个职能部门的责、权、利,彻底改变二次供水分散管理、无人负责、无序操作等状况。

第五、积极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刘总经理有理有据地讲了现在水价不合理的问题.居民用水价格上调是个必然趋势,但要科学论证、科学操作。目前物价上涨指数速度很快。据初步了解,市10月份的cpi平均上涨指数已超过5%,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指数,个别商品高达49%,如蔬菜、大米等,百姓叫苦不迭。我们虽然经营的是水,但也能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所以要科学把握。有的是可以积极操作的,比如对用水量问题,可以利用价格的杠杆作用进行调节,以更好地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目前我市高耗水行业比较多,桑拿、洗浴、洗车等行业用水价格低于其他城市,造成一些用水单位缺乏节水观念,损失浪费现象大量存在。为此,要注意引导,用科学合理的水价限制高耗水行业与用户的无节制发展。

发展水务事业,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必然要求,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政府应管之事,社会共助之事。政协要发挥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团结社会各界,动员全体市民,顾全大局,互相理解,协同配合,

通过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关注这项工作。使居民城市供水工作步入城乡统筹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全市供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最近,政协委员正在积极协助政府编制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

希望大家在讨论“十二五”规划的时候,也能关注一下居民供水这项民生工程。建议我市学习和借鉴外地一些城市

的管理经验,从整个城市中长期供水远景布局入手,将居居民供水的建设、管理和改造工作纳入城市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实现居民供水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市政协在今后的工作中,会继续关心我市居民供水工作,密切关我市水务事业发展,从不同角度、以多样形式献计出力,助推我市水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相信在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水务集团定能够更好地关注民生,服务大局,开创水务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7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方便人民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道路、桥涵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路肩和桥梁、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和平交道口、涵洞、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

(二)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的专用管道、沟、渠、塘、检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等设施;

(三)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等设施;

(四)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

(五)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专用水库、引水道、取水口、水厂、取水井、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公用水站等设施;

(六)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和公共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回车道、站棚、护栏、站牌、城市客运轮渡码头、岸线等设施;

(七)燃气设施,包括气源厂、煤气柜、压送机房、调压站、输配管道系统、液化石油气罐装厂、贮气罐、充气钢瓶库、供应站等设施;

(八)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车辆清洗场(站)等设施;

(九)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小游园、游乐场、纪念地、公共绿地等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察。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和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而增加市政公用设施容量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增加设施容量所需的投资纳入项目计划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建设。

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妨碍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八条机动车辆经过桥梁、涵洞、隧道、地下通道时,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重量超过桥梁负载量的,通过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其装载超高的,履带车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均应当经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许可,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同意,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条铁路与城市道路的平交道口必须接平。铁路管理部门需临时改变轨面高度,应事先与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联系,并按照城市道路的要求及时恢复。

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口必须与路面接平。

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二)擅自摆摊、搭棚、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

(三)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

(四)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五)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定水质水量后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堵塞排水设施;

(二)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

(三)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

(四)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下水道的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勘定核准,方可施工。

第四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在城市防洪堤防管理范围内不准采石、挖砂、取土,特殊情况需要采石、挖砂、取土的,须经城市防洪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矿产资源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修建跨越城市河道的桥梁、管道和渡槽等工程设施,应当确保堤防安全,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泄洪和排渍。

第十七条利用城市专用防洪堤作机动车道,须经城市防洪管理部门许可。

沿江河的通道闸门,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时,应当限制使用、改建或者封闭。

第十八条在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倾倒垃圾、废物和擅自堆放物品;

(二)擅自修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三)擅自砍伐护堤林木;

(四)其他侵害城市防洪设施的活动。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照明设施的,须经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私自迁移、拆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他附属设施;

(二)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

(三)依附路灯杆搭棚、盖房、堆物;

(四)在路灯杆上拉线、涂写和张贴广告。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城市供水设施,须到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自备水源的单位敷设管道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线连通。

第二十二条在供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启闭、改动、占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进行有损、有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活动;

(二)在城市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或者敷设有腐蚀性、有毒害的管道;

(三)擅自截流或者堵塞供水管道;

(四)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排入污水、倾倒废物以及进行采石、捞砂等有损水质的活动;

(五)从事其他污染城市水资源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公共汽车站和公共出租汽车站30米内、客运轮渡码头50米内,其他车辆和船舶不得停靠。

第二十四条在市区内设置汽车停靠站点,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设置。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第八章城市燃气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充气钢瓶库,必须有稳定的气源和安全可靠的设施,经城市建设、公安、劳动等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申请定点和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改、移、拆、接、截燃气设施。严禁在燃气输配管道上面建造建(构)筑物、堆积物品。严禁在调压站、液化气供应站防火安全距离内用火、倾倒垃圾或者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爆炸、起火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必须迅速组织灭火和抢修。

第九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接受当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章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利用绿地、行道树摆摊、搭棚;不得在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输电、通讯等架空线路或者敷设地下管线,确需砍伐树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城市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严禁砍伐、破坏。单位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认真执行本办法,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而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高峰供水;调度方案;变频机组;水量缺口

城镇供水中途泵站(包括增压泵站和水库泵站)是供水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着调节区域供水管网水压和分配供水水量的任务。随着城市人口和经济发展和逐年的气温变化,城镇供水区域水量每年都在不断调整,供水管网也在不断更新,为适应水量增长和区域供水调整,中途泵站供水区域调整势在必行。本文就2012年上海市自来水闵行有限公司吴泾泵站扩大供水范围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并提出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泵站供水区域切换模式。

1.吴泾泵站扩大供水区域回顾总结

1.1主体构想

吴泾泵站长久以来一直担负着吴泾地区和龙吴路沿线工业区的供水任务,但由于供给范围有限,该泵站的额定能力始终没有完全发挥,二增三水库的机组配置,只长年运行一台机组是不太合理的。在近几年的连续高温的冲击下,中春和颛桥泵站始终运行在满负荷的状态下,沪闵路和中春路DN1400管道在高流量、高流速下的危险因素渐渐凸显出来,因此公司调度中心在2010年高峰后适时提出了——“整个区域应当采取两头并进的方式,减缓中路负担”的这一供水调度原则,也就是,扩大新桥泵站和吴泾泵站的供水范围,提升这两个泵站和区域管道的运行压力,进而减轻中春路和沪闵路DN1400负荷,提高七宝地区的保障系数。

1.2工程性措施

整个工程的基础工作包括吴泾泵站增加一台增压机组(年前完成安装调试),在放鹤路、莲花南路铺设一根DN800、DN500管道作为吴泾泵站的第二路出站管(5月22日完成)。完成这两项工作后,吴泾泵站具备增加输配水量,向外扩张的条件。

1.3整体切换方案

在公司内经过多次商议后,制定了包括了调度方案、操作方案和细致的水质保障措施在内的整体方案予以实施。在此次操作过程中吴泾泵站和颛桥泵站的运行不断配合做出调整,至6月28日根据数据的反馈情况,吴泾泵站已经将莘奉金高速以东、银都路以南、黄浦江以西和剑川路以北的区域纳入其供水范围。

调度中心根据目前吴泾和颛桥泵站的运行情况,配合以区域内的流量和压力数据,对此次切换做分析和阐述如下:

(1)为避免在突发应急情况下,由于东西方向阀门的隔绝,造成区域间的水量无法相互弥补,压力短时内无法平衡的窘境,切换过程中采用关闭区域间的部分阀门的方式,而不是全部的阀门。

(2)保持颛桥泵站和吴泾泵站之间的联通,改变调度模式,形成这两个泵站之间的联动,进而使得闵行区域内东西方向上的4个主力泵站之间能相互呼应,相互支援,确保整体供水安全。

(3)考虑到这次大型切换涉及的DN500以上管道较多,并且主要目标区域为住宅小区,水流的变化可能造成水质影响,因此将扩大供水范围的方案定位两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开启莲花路、元江路以北的两处DN300和一处DN500阀门,将新排DN800*500并网,并将S4东侧、向阳路DN1000阀门关闭至10转。减少颛桥泵站通过向阳路DN1000向东的输水量。

第二阶段:分别开启虹梅南路东侧的双柏路DN500、景联路DN500、银都路DN500阀门,使这些管道形成东西贯通,关闭莘奉金高速西侧的贵都路DN600,金都路DN500和DN300阀门。

(4)在每次操作前都部署对涉及管道进行排放水的工作,并对主要小区进行隔离,确保在切换期间的水质安全。

(5)在每次操作前后对主要管道安置现场测压点,分析压力坡降情况,分析水流方向,并结合SCADA监测系统,对整体效果进行汇总分析。

1.4扩大供水范围后,运行数据和往年的对比

为更直观地了解在管网切换、调度模式作出改变后的运行状况,调度中心采集了2011年和2012年在同样天气、水量的条件下的高峰数据来做一下对比。

(1)原先我们需要在最高峰时段,采用增加颛桥泵站的运行来满足七宝地区的服务供应,而在吴泾泵站扩大供水范围后,只需提升吴泾泵站的运能,就能确保七宝地区的供水,颛桥泵站的负荷大大减轻,流量同比减少了约2000立方米,沪闵路的DN1400管道的流速也从原先的1.9m/s以上,下降至1.7m/s。

(2)对比早高峰时段主要区域的压力,看出在扩大吴泾泵站的供水范围后,七宝和龙吴路沿线的压力都有所上升,而原先比较高的莲花路沿线,颛桥东部地区的压力都有所下降,趋向于更合理的区间内,并且松北九亭地区的压力也因这一举措略有得益。

(3)对比夜间进水库时的压力。通过调度运行模式的调整后,深夜泵站进水库时,区域内的压力和泵站流量情况,同等水量下, 2011年时,夜间中春泵站需运行一台增压机组来确保北部区域的供水压力,2012年在吴泾泵站夜间运行一台变频机组时,中春泵站可以适当停运,七宝地区的压力仍在合理区间,吴泾泵站增加的1500立方米的水量,供给新切换的区域,完全满足该地区的需求。另外,东西贯通后,“永联”已不是吴泾泵站供水的末梢,整个区域的压力相对去年更加平衡。往年吴泾泵站夏季高峰时,夜间进水库始终是个棘手问题,进早了,吴泾地区压力明显跌落,有时只有180kPa,会造成部分用户影响,进晚了,第二天的安全系数又会受到消弱,现在,在吴泾运行的情况下,进水库的问题可以说迎刃而解。

(4)对比各泵站日流量。通过各泵站的每日总输水量,分析一下调整后的效果情况,吴泾泵站在扩大供水范围,调度模式调整后,日输配流量较去年要增加约3万立方米左右,而颛桥泵站的输配流量较去年是有所下降的,这证明吴泾泵站通过扩容的方法已经很好地接收了新供水区域中的水量,颛桥和中春的负荷都相应地减轻了。

2.泵站供水区域切换模式探讨和建议

2.1关于吴泾扩大供水范围后的一些后续想法

(1)目前以S4为界,颛桥和吴泾泵站之间的联络管道,只剩下银都路DN500和颛兴路DN500,银都路作为最北面的通道,并且周围多为住宅密集区,为保障安全应该予以畅通。而颛桥泵站的部分水量仍通过颛兴路DN500向东输送,可以考虑在极端高温,水量达到预测80万立方米时,作为临时手段,予以关闭,缓解七宝地区的供水紧张局面。

(2)吴泾泵站在扩大运行后,其比较高的出站压力,使得附近的用户住宅区压力高,为这些街坊管道带了一定的风险,是否能在技术和设备上寻求一些保障。

(3)考虑到夜间的安全性,压力不能太高,吴泾泵站夜间的运行采用一台变频机组,该变频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存在一定风险,建议能列入计划,进行更新,或增设一台变频机组,予以备用。

2.2区域构想形成

泵站供水区域的调整是建立在对往年的整体供水形势的分析,尤其是夏季高峰供水压力情况的分析总结之上。

例如本次吴泾泵站扩大供水区域方案是2010年高峰供水后,在对现有管网供水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解决颛桥泵站进出站管负荷过高和七宝地区压力欠缺两大问题而提出的。

2.3泵站扩容改造

泵站供水区域调整首先要对泵站本身进行改造扩容),改造目标必须基于对 区域用水量的统计和估算,并考虑今后水量的增长。

吴泾泵站新增一台增压机组的工作为2011年的项目,是为吴泾泵站扩大运行提供基础。它的顺利完工,标志着吴泾泵站输配能力的增加,为后续的整个吴泾泵站扩大运行范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4进出站管建设

其次,为配合泵站改造(扩容),必须对泵站原进出站管进行改造(新建),以满足进出水量要求。

此次为配合吴经泵站提升能力的扩充,保证出水通畅,新增DN800配套出站管线。敷设放鹤路DN800(宝秀路~莲花南路)和莲花南路DN500(放鹤路~北吴路)管线,作为吴泾泵站第二路出泵管延伸段,排管总长度约为2.96公里。

2.5水力估算

泵站供水区域调整方案须进行模拟运行和水力估算,以确保投产后供水整体稳定和安全。

2.6总体调度模式

随着某个泵站供水区域调整,通过水力模型的建立和模拟,对水厂和其它泵站的运行模式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对供水管网(尤其是调整供水区域的管网)中的部分阀门进行开关和活水操作。

如有需要,可制定夏季高峰和平时两套调度方案,切换使用,以达到更为高效的供水模式。

2.7水质保障措施

由于水源切换使部分管段的水流方向发生变化,预计会产生管网水质问题。因此需制定相应的管网水质保障方案予以配合实施。包括以下工作:

(1)确定在切换水源后,可能会发生水流水量变化的管道。

(2)设立临时测压点及水质监测点。

(3)安装放水口。

(4)制定阀门操作和放水顺序。

(5)紧急送水和应急措施。

2.8监测系统建立

建立永久和临时的水压水质监测点来监控供水区域调整过程中和调整后区域供水管网水压和水质状况。

本次在吴泾泵站的新建出站管,放鹤路~莲花路DN500管的沿线位置,布置1~2处管网测压点,作为2013年的新增项目来进行实施,使得吴泾泵站的运行更有针对性,结合吴泾泵站的出站压力,以及扩大范围后的区域内原有的“银都”、“永联村”、“龙吴路”、“汇源”、“曹行”、“贵都”和“双柏”等测压点数据,来对吴泾泵站的运行模式进行不断调整,至最佳运行状态。

【参考文献】

[1]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2]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

[3]城市供水条例.

第9篇: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范文

水资源研究,乐此不疲

1984年,怀揣着清华大学水利系毕业证书的蒙古族姑娘张彤,放下书包,穿上工装,走进了首都水务建设的队伍当中,开始了水资源的规划工作。

俗话说,“现实永远是理想的挑战者”。

光阴似箭,一晃就是近30年。张彤回忆她刚刚参加工作时的情景,时任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老主任曾语重心长地对她说:“只有具备全面知识,广泛了解项目,规划才能高瞻远瞩。”这些话她至今仍然记忆犹新,并把从事的每一项工作,甚至每一次校核都看作是锻炼自己的过程,虚心向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学习请教,遇到困难不畏缩,面对压力勇承担。

张彤深知,搞水利规划,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二要坚持与时俱进,三要具备忘我的敬业精神。以此为信念,她在一次次历练中成长,基础越发坚实,技术越发成熟,一个个科技成果因此应运而生。

1989年,设计院承接了亚洲开发银行(ADB)和国家科委合作的“北京-天津水资源研究”技术援助项目中最大的子题“北京市水资源研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地表水、地下水和自来水联合调度模型的研究,其主要成果由中方来完成,任务艰巨,成败关系重大。

开题会上,老院长将最难啃的骨头交给了还不是工程师的张彤,这无疑是对她寄予了最大的信任和鼓励。她深深感到担子重、压力大,一切都要从头做起。那时编程计算机要到外单位租用,单位离家很远,她却要每天第一个走进机房,最晚一个离开单位。

当时张彤的儿子只有两岁,她无暇顾及。她自己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痛难耐时,她怕大家看出她的疼痛,就勒上宽腰带以此支撑起身体,坚持工作。

那个时候,困难如座座大山似的压在了她的头上。但她坚信:天下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克服一个困难就离成功靠近了一步。她严格按照外方专家的工作时间表推进工作,与时间赛跑。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她完成了模型改编等数十个方案计算分析,与水文地质公司和自来水集团数据整合等工作,提出实现地表水、地下水与自来水厂进行联合调度的既科学又经济的技术方案。

成果表明,通过联合调度,可使中心区2000年枯水年2.39亿立方米的缺水得到满足。该项目获得了北京市科委颁发的科技进步一等奖。张彤用她的智慧、勤恳和不断超越的精神,赢得中外专家的一致好评。通过这次国际合作,也使她在水资源研究方面得到了全面的锻炼和提高。

芝麻开花节节高

张彤有了第一次的成功,她的潜能被不断激发,先后多次参加北京市重大的水资源规划与研究。她在市水利局的重大项目《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出了为保北京市城市供水安全,需要密云水库留有11亿立方米备用库容的科学成果,成为目前应对连续干旱的措施之一。

她主持完成了《缺水型大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研究》,该项目是科技部与相关教育机构合作项目,为国家《“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的“能源、资源与环境”重点合作战略。该项目以北京市作为研究对象,针对缺水型大城市水资源供水安全的难点问题,建立供水网络智能型调度仿真模型,研究可持续能力和水管理综合策略。

作为《南水北调北京市市内配套工程总体规划》的总负责人和规划编制人,在规划之初,张彤就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指导思想:要用好千里之外的宝贵水资源,必须抓住两个“机遇”,通过规划实现两个“战略性调整”和三个“提高”。即紧紧抓住南水北调引水入京和城市空间向郊区拓展的难得机遇,实现全市水资源配置和供水系统空间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外调水与本地水、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源与应急水源联合调度能力,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全面提高大型自来水厂双水源的供水能力和供水质量,完善生活生产供水条件;全面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遏制地下水超采,改善生态环境。她带领本单位项目组,与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自来水集团、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等单位团结协作,从宏观层面提出了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26213”的总体布局、投融资方案和各项保障措施。目前该规划已成为配套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她还主持完成了《北京市应急备用水源地管理保护政策研究》《北京市水资源经济社会评价体系研究》《“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水资源保障及建设节水型社会目标、思路及措施研究》等,完成省部级项目50余项。

为此,张彤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次,其他省部级奖项9次。2001年被授予全国水利系统水资源工作先进个人称号,2002年获全国水利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2004年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006年入选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荣获2006-2007年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荣获南水北调北京段工程优秀建设者银质奖章……

政协委员工作尽职尽责

张彤的本职工作是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兼职工作是政协委员并担任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北京市政协常委。

张彤与水结缘,在第十、第十一届政协期间,张彤利用业余时间挑灯夜战撰写的政协提案共计29篇,大部分提案都是结合自己熟悉的专业,例如《尽早建成城市环路供水系统》《建议尽快编制北京市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抓紧建立北京水博物馆》等。

2011年,张彤在参与完成了市政协《关于首都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调研报告》的某一天,对我感慨地说:“目前北京市的水资源状况令人担忧,不仅牺牲了生态环境,还使保障供给的难度越来越大,承载压力巨大。解决资源问题必须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强化水危机意识,严格水管理,提高水效率,实现量水发展。”

我说:“是啊。近期的暴雨,再度暴露出北京城市排涝功能的缺陷,以及排涝措施过于简单的弊端。您作为专家,有什么高见?”

她没有了往日的腼腆,而是胸有成竹地说:“要解决城市排涝问题、合理利用雨水资源、控制雨水径流污染、营造良性的城市水文循环和生态环境。”

我说:“怎样弥补目前城市排涝功能缺陷?”

张彤斩钉截铁地说:“必须牢固树立三个意识:城市排涝系统应统一规划,推广建设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先行规划好地面、地下空间,将雨洪控制利用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公共场所强制推行下渗、滞蓄、集雨设施蓄存雨水……”

在2013年1月21日召开的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她除了提出有关生态环境“雨”“水”“雪”的老提案,还提出了关于“养老”和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提案。

会下,她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关于首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的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