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医疗急救知识培训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

第1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关键词】公民急救行为;急救培训;急救资格;责任豁免权

Current Status of Legal Issues on non-professional first-aid of Chinese Citizens

OU Ce-hua. Department of Anesthesiology, Affiliated Hospital of Luzhou Medical College, Luzhou 646100, China

【Abstract】 Legislation lag on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and lag behind in first-aid science education result in lack of first-aid knowledge of Chinese citizens.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system is mainly relying on the professional first-aid team. In this paper, first-aid training and first-aid qualifications and relevant law responsibility immunity at home and abroad were reviewed, focus on discussing the responsibility immunity on non-professional first-aid.

【Key Words】 Acts of civil emergency; First-aid training; First-aid qualifications; Responsibility immunity

我国院前急救成功率低下,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急救服务体系主要依靠单纯专业急救队伍,二是我国公民急救知识缺乏\急救意愿普遍较低。本文所指公民是指在法律上对急救病人不负有急救义务和责任的事发现场“第一目击者”,

即事发现场没有接受专业急救培训的普通公民。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急救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担心是影响“第一目击者”是否进行施救行为的重要因素。院前急救是指急危患者从发病到进入医院这段时间内所提供的医疗救治,是急诊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1]。

1.国外公民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目前欧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院前急救体系,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公民院前急救培训,包括院前急救培训承担机构、培训时间和内容、急救员资格认证等。

1.1 美国公民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目前在美国,紧急医疗技术人员(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EMT)是指合格完成了各州紧急医疗训练项目,主要担负院前急救,特别是基础生命支持(basic life support,BLS)的人员,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EMS)的基石。中国的“ 医疗救护员”与EMT属同一概念[2]。而美国国家医疗救护员注册处是评估和认证EMT,发放EMT资格证书,制定EMT考试标准,每2年1次重新认证及因故取消EMT资格的国家机构。

1959年美国开始实施急救医疗,1966年美国心脏协会开始提倡在公众中普及心肺复苏初级救生术,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急救医疗服务系统法》,1976年完成了立法程序,形成了全国急救医疗网。美国的EMT考试标准是根据美国国家医疗救护员注册处的标准制定,其考试被美国46个州确立使用认证水平的惟一依据。第一目击者被称为被认证的第一急救目击者;被认证的第一急救目击者需经过40~60 h的急救培训,并能够应对院前救护医疗的紧急情况[3]。

由此可见,在美国,由国家医疗救护员注册处认证的第一目击者具备院前急救资格,其急救行为受急救医疗法的规范。迄今为止,美国已有5 000万人接受过此项培训(平均每4人中有1人接受培训) [4]。

1.2 英国公民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英国对急救培训的授权机构也有明确的规定。英国政府规定凡从事抢救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受过12周的专业培训[3]。 急救学员需要学习12周课程,内容包括解剖学、生理学及紧急护理和突发事件处理技能,核心内容及考核由“健康保健发展协会”(institute of health and care development,IHCD)负责。资格考试后,急救学员将在合格的急救员或急救医助的指导下经过大约一年的实习期之后,经过IHCD的专业评审,取得急救员资格,该资格每三年需重新认证[5]。因此,通过英国健康保健发展协会培训并取得急救员资格的第一目击者具备院前急救资格。

1.3 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民院前急救资格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重视公民的院前急救培训。德联邦政府法律规定每个成年人必须当义务兵或参加7年的急救义务工作,两者必选其一;意大利的外勤警察必须经过初级急救技能培训并学会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瑞士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要接受急救知识培训[6]。香港、新加坡的警察培训体系中,已将是否取得救护员或初级救护员资格作为新警察录用的一个必备条件[7]。

2 国内公民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目前国内在公民急救知识普及、院前急救培训及资格认证方面尚缺乏急救医疗法律、法规的支持,且我国在公民的院前急救培训上没有统一的院前急救教材,没有统一的考试、考核方法,没有统一的救助资格标准。

2.1 国内院前急救培训现状

我国院前急救培训开展较晚,最初开展急救培训的是红十字会。国内主要是红十字会与急救中心承担公民急救培训的职责。2001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教育部、公安部等15个部委办联合《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救护培训基地扩大培训范围,提高普及率的目标[4]。深圳已在2003年正式实施了社区第一目击者急救知识培训工程[6],但目前深圳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率不足2%,广州、天津等地尚不足l%;珠海作为中南五省急救员培训基地自2006年以来,共有2000多人参加了专业、系统训练,其中约1000多人拿到了初级急救员资格证书。

2.2 国内院前急救资格认证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的急救资格认证的法律规范,仅部分法规涉及公众服务资格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指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另外,彭迎春[8]等6位学者在北京市特殊人群的急救知识及能力要求的定性研究中提出国家应制定明确的急救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对提供急救培训的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接受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特殊人群颁发急救员证书,获得证书者即具备急救资格。

2005年10月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式向社会第四批医疗救护员、紧急救助员等11个新职业。医疗救护员指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紧急救助员即红十字急救员,是当发生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承担先期处置、组织和帮助遇险或受灾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活动的人员。紧急救助员的工作任务重点,主要是在发生紧急情况后,作为第一目击人可以及时在第一时间施救,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协助指挥尽快疏散人员,为挽救受伤人员的生命赢得宝贵的时间[9]。因此,医疗救护员、紧急救助员是国家规定具备院前急救资格的人员,是专业急救队伍的重要补充。

3 院前急救行为的法律规范

国内外急救相关法律对院前急救行为有许多不同的规定,但是在“第一目击者”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方面却有相同之处,如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和国内许多省市颁布的见义勇为者奖励和保护条例,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和鼓励“第一目击者”,通过豁免“第一目击者”的急救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以鼓励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

3.1 国外院前急救行为的法律规范

欧美等国对院前急救行为是否为公民的义务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10]加拿大魁北克省和美国罗德岛、威斯康星、明尼苏达、佛蒙特、夏威夷和华盛顿6个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对受害者进行救助是公民的义务;除上述地区外,加拿大和美国的其他州均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只要施救者在紧急情况下作出适当的施救行为,就不必对其所造成的伤残、死亡或毁损负法律责任。在英美法中,并不存在一般的救助义务,纯粹的不作为不会产生民事责任,这是基本原则[11]。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急救行为损害后果的责任豁免权,其中尤以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或译为“善良撒玛利亚人法”(善良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最为经典[12]。它是欧美等国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good Samaritan)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制度[10]。

而德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为免除本人的急迫危险而管理事务的,事务管理人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责任。日本民法典第698条也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管理人为避免对本人身体、名誉或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时,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12]。

3.2 国内院前急救行为的法律规范

我国对参与院前急救的目击者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限定,使一些人因惧怕纠纷而逃避施救,成为目击者参与院前施救率低的原因之一[10]。在中国的法律上,只有《海商法》规定了十分狭隘的救助义务,并不存在一般的救助义务,它只限于道德要求[11]。法律对公众急救行为相关保护措施的缺失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12]。

3.2.1 目前“第一目击者”的急救行为即前文所指见义勇为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国内各地尚未有统一的规定。目前国内各地对见义勇为的定义尚不统一,见义勇为即中国的好撒马利亚人行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国内各省市制定的《见义勇为表彰条例》即是好撒马利亚人法在中国的存在形式。从1991年到2004年的期间,中国有35个省市制定了自己的大致名为《见义勇为表彰条例》之类的地方立法,青岛首开先例,于1991年颁布了《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13]。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由此可见,国家和各地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奖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急救行为,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3.2.2 目前许多学者对公民院前急救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见解,其法律性质属于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的观点,而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12],但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14]。

3.2.3 目前国内院前急救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陌生人”之间是没有救助义务的,除非他人之危难是因其而起,因而,对于急救病人,公民没有采取急救行为的法律义务[15]。对此问题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大多赞同以下观点[8],特殊人群必须在取得急救员证书后才可以实施现场急救,如果因急救效果不好或方法不当出现不良后果时,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特殊人群的现场救护应该属于自愿行为。

3.2.4 见死不救的法律规范

见死不救的民事责任以救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见死不救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责任。因此,见死不救承担侵权责任须以救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上没有一般救助义务的要求[11]。由此可知,即使公民实际有见死不救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但有救助义务的情况除外,如医生对急救患者的救护。

3.2.5 目前国内院前急救行为的责任豁免法律规范

国内公民对院前急救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担心是影响其是否进行施救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公民的非专业急救行为产生的损害或不良后果国内相关法规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好撤玛利亚人法对我国院前急救的启示:公众对因其按社会急救的常规进行的人道主义救助而产生的损害后果,原则上享有责任豁免权,即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10]。好撒玛利亚人法在我国的存在形式多样[1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之责[12]。”

参考文献

1 黎敏,吕传柱.试论院前急救体系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关系[J].中国急救医学,2009,29(5).

2 郑进.美国医疗救护员.中国全科医学,2007,10(2)

3 蒲晓煜,马静,席淑华.国内外公众院前急救培训现状及我国院前急救培训展望.护理杂志,2009,26(8).

4 彭迎春,关丽征,刘兰秋,等.公众急救知识培训的探讨. 中国全科医学,2008,11(18)

5 李航,赵永春,梁万年.欧美国家院前急救模式和组织管理.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2)

6 殷欣,李文涛,安力彬,等.国内外公众急救知识普及现状比较.医学与社会,2009,22(8)

7 张军根,王红妹. 我国公众急救技能普及的现状与趋势. 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7,16(10)

8 彭迎春,梁万年,王亚东,等.北京市特殊人群的急救知识及能力要求的定性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07,10(6):479-481.

9 邢娟娟,姜秀慧,杨力.紧急救助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6)

10 殷 欣,李文涛,安力彬,等.好撤玛利亚人法对我国院前急救的启示.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2)

11 张愉庆.见死不救的法律分析. 研究生法学,2007,22(6)

12 王亚东,关丽征,彭迎春,等.我国院前急救医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的必要性.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23:799-802.

13 徐国栋.见义勇为立法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6,24(7)

14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

15 刘兰秋,彭迎春,关丽征,等.试论公众急救行为的法律保护.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2)

16 李慧.撒玛利亚好人法在中国的存在形式[J].天府新论,2007,(12):238-239.

第2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随着社会对院前紧急医疗救援服务要求的逐步提高,提升院前紧急医疗救援水平已成为增强城市功能的迫切任务。目前,我国还没有急救医疗法规及急救行业的准入制度,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模式多样,因此,建立一套适合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紧急救援质量管理体系,打造一个具有管理现代化、医疗服务规范化,具有全方位医疗救援能力的应急救治队伍,在指挥调度、人员结构、设施装备、知识培训、信息网络等领域全方位加强专业化建设力度的紧急救援质量管理体系已刻不容缓。

1 柳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发展史

柳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柳州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成立于1998年12月2日,由柳州市卫生局直接领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急救中心由成立之初的4个急救站、1个急救点、7辆值班救护车现发展到拥有12个急救站、6个(县)分中心和1个急救点、18辆值班救护车,出诊量由1999年第一季度的983次呼救次数、出车959次,增加到2006年的第一季度的最高呼救次数6 302次、出车6 187次,出车平均反应时间由成立初时的2.83秒缩短到现在的1.64秒,其功能也由以前单纯的院前医疗急救增加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成为柳州市政府的一个文明窗口,市民将之誉为“生命的保护神”。

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管理模式

柳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为单纯指挥调度型急救中心管理模式,以制度管理网络的方式动作。与全国其它城市的管理模式相比,此模式科学地整合了柳州市的卫生资源;降低了急救网络运行成本,缩短了出诊半径,缩小了反应时间,减轻了市政府的财政负担。

3 单纯指挥调度急救中心建设

3.1 设置独立急救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独立的急救机构是紧急医疗救援强有力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地级市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运行。柳州市政府把柳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管理模式定为单纯指挥调度型,隶属于市卫生局,设置独立的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并统一急救号码“120”,建立“120”通讯指挥调度系统,实现急救网络的统一管理,资源统一调度指挥。

3.2 建设紧急医疗救援网络:紧急医疗救援网络是公共卫生救治体系实施紧急救援的基础,也是实现紧急医疗救援“快速”的前提。柳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根据市区人口情况,合理将有限的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新制定急救半径与急救反应时间的新标准,建立三级网络管理体制[1],并以社区为基础,制定区域内网络规划和计划,同时加大农村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的力度,提高农村急救网络的覆盖率。急救体系的网络化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医疗救治能力,减少了灾难造成的损失和降低了社会成本。

3.2.1 急救站的建设:在紧急救援的网络建设中,急救站的设立是根据柳州市区人口分布情况,以网络的形式科学地分配急救资源,城区急救半径在5公里内,接到呼救后13分钟内赶到急救现场。

3.2.2 急救(县)分中心的建设:县分中心的设立原则上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人民医院,其管理模式为当地卫生局直接领导,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医院内医疗救治。郊区或农村可根据地理位置、人口分布情况设定急救半径。业务上接受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接受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统一指挥,分中心建立公路沿线急救网点。

3.2.3 急救点的建设:急救点原则上选择通过国家一级医院评审或公路沿线医疗条件好的乡镇示范卫生院的医疗机构,经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检查确认。

3.3 与城市联动系统联动:紧急医疗救援体系是社会安全体系及公共卫生体系重要的一环,所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都离不开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参与。2005年柳州市政府投入资金改造并升级指挥中心调度系统,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指挥调度系统与柳州城市联动系统联动,实现了联合接警和对共享平台的访问。一旦出现突发事件,中心迅速转化为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协调、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大大提高了城市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3.4 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制订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和提高紧急医疗救援质量的关键。中心根据市急救工作的管理模式和特点、人员素质、资源条件,按照现代急救管理理论和方法制订了一套急救网络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指挥调度中心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急救站、急救分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急救网络成员单位准入制度。同时编写了《柳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工作手册》,规范了院前急救医疗行为,明确了各个岗位、各类各级人员的职责,对我市紧急救援网络的管理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5 人员培训:急救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院前急救质量的水平,因此我们的培训从以下三个层次抓起:

3.5.1 急救医护人员培训:院前急救人员经培训须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心肺复苏、骨折固定、止血包扎、气管插管、清创缝合、防毒和隔离消毒等基本技能。

3.5.2 驾驶员、担架员培训:重点掌握急救基本操作,如:心肺复苏、外伤抢救四大技术(止血、包扎、固定和搬运)。

3.5.3 中心调度接警人员培训:掌握接处警、车辆调度、信息输入、GIS地理信息系统、GPS车辆定位系统、语音记录子系统等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急救医护人员、驾驶员和担架员经培训后参加考试,获得柳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颁布发的《急救知识及急救技能考核合格证》方能上岗。

3.6 制订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预案及演习制度: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争预案》制定各种急救预案,储备紧急救援物质。每年组织1~2次突发公共事件演习。

4 取得的成效

我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经过7年的建设发展,已形成了覆盖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的紧急救援医疗服务体系,在应对突发重大灾害性事件时可紧急调动全市医疗资源,实现急救医疗服务的一体化。取得了以下成效:(1)降低了体系的运行成本,整合了全市医疗资源,减轻了市政府的财政负担。(2)急救站布局合理,有效缩短了急救半径,使市民得到了方便、快捷、有效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3)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院前紧急救援专业队伍。(4)实现了我市急救医学服务人性化、规范化、结构网络化、反应快速化、指挥信息化、管理科学化。(5)2005年4月在全市设定交通事故颅脑外伤救治定点医院,为交通事故颅脑外伤病人建立了快速抢救绿色通道。(6)中心近年在处理的大型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永春.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设想[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4,8:574.

第3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方法 随机抽样和问卷调查相结合。

结果急救知识了解的程度与文化程度密切相关,农村居民对急救知识的了解非常少且获得急救知识的途径单一,但居民获取急救知识的意愿很强。

结论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社区居民进行相关急救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医疗质量。

[关键词] 农村居民;急救;常识

[中图分类号] R195.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4208(2009)15-0019-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显现,各种急症和意外事故的发生率明显提高[1\],公众的急救水平已成为人们生活水准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但急救知识的普及尚未达到全民化。为此,笔者调查了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320名居民对急救常识掌握情况,并对急救知识的普及程度、急救意识、急救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2008年7月12日~17日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居民,被调查者中40~60岁为135人(45.15%),40岁以下61人(20.40%),60岁以上为103人(34.45%)。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和随机抽样法,结合统计学软件完成数据统计分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文化程度、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遇到急症时首先采取的措施、居民是否需要掌握一些常见急症的紧急处理方法等。发放问卷320份,回收问卷309份,有效问卷299份,回收有效率为96.7%。

2 结果

2.1 文化程度 具有大学(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1人(10.37%),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有46人(15.38%),其余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居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2.2 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 电视广播等媒体201人(67.22%),网络1人(0.33%),报刊书籍33人(11.04),子女(父母)20人(6.69%),亲戚朋友15人(5.02),其他29人(9.70%)。

2.3 遇到急症时首先采取的措施 找邻居帮忙18人(6.02%),自行处理128人(42.81%),不知所措14人(4.68%),拨打紧急电话29人(9.70%),紧急赶往医院诊所98人(32.78%),其他人12(4.01%)。

2.4 是否需要掌握急救常识 非常需要287人(95.98%),不需要6人(2.01%),无所谓6人(2.01%)。

2.5 是否希望获得急救常识 非常需要285人(95.32%),不需要3人(1.00%),无所谓11人(3.68%)。

2.6 希望通过什么方式获取急救常识 政府组织医疗队宣传教育90人(30.10%),居民自己通过各种方式获得122人(40.80%),社区卫生服务站演练、培训26人(8.69%),其他(朋友、亲属)55人(18.39%)。

3 讨论

3.1 存在的问题

3.1.1 居民急救意愿很强 调查结果显示:95.98%的人认为非常需要掌握急救常识,95.32%的人非常希望获急救常识,这说明社区居民的急救意愿很强。

3.1.2 居民获取急救知识的意识和知识水平较薄弱 40.80%的居民认为自己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获得常见急症的紧急处理方法,30.10%的居民认为应该由政府组织医疗人员普及常见急症的紧急处理方法。在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中有:67.22%的居民是在日常生活看电视、听广播时无意中得到一些急救常识,提示媒体是群众喜闻乐见、利用率最高的传播方式[2\]。而作为容量大、更新快的网络只有0.30%的居民使用这一途径获取急救常识,说明居民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较单一,而且过分依赖于政府或其他组织,说明居民获取急救知识的意识和水平较薄弱、自主的健康保健意识和水平较低。

3.1.3 居民文化程度低下直接影响急救意识和急救水平 具有大学(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10.37%,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有15.38%,居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居民由于文化程度的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同。文化程度较高者,对疾病的发展及转归,认识比较科学明确,文化程度低的家属,受其自身文化知识的限制,对疾病信息了解较少[3\]。

3.1.4 政府或相关医疗机构对急救常识宣传力度不够 政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急救常识宣传力度不够也是导致居民急救知识匮乏的主要因素。在调查中,有居民反映以前几乎没有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过急救常识等医疗知识的宣传,并表示希望以后多开展一些这样的活动。

3.2 对策

3.2.1 增强居民的急救意识 近年来,洪水、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2008年发生在我国的震撼世界的冰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带给人们的既是灾难又是教训,自然是无情的,但是作为自然的主宰――人类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面对这一切灾难。应该加强居民的自救、互救意识,使得居民在面临急症时,能够理智的做出自救、互救措施。

3.2.2 普及、强化急救常识

3.2.2.1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普及急救常识调查数据显示,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得急救知识的人占67.20%,而我国的电视广播等媒体没有相对固定栏目和时段对急救常识进行宣传,只有在遇到大型灾难时(如2003年的非典,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才在短时间内针对此现象进行一些防范措施的宣传和介绍。因此,居民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是非常单一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传媒介质的普及,信息的传递越来越快,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宽广。因此,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急救知识的基本知识和传授必要的操作技术。

3.2.2.2 争取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组织长期、有效的急救常识和技能宣传、普及活动 有文献报道急危重症患者死于原发病不到10%,多由于抢救时延误、并发症加重而死亡[4\]。挪威从1965年开始,就把心肺复苏初级救生操作术纳入学校课程中,在全国200百万人中,有40万人受训,在15年中已有1000名淹溺者经现场心肺复苏后获救。日本消防厅每年印发急救手册,举办市民急救知识讲座等方式进行教育,听众每年达15万人。德国把能否掌握心肺复苏初级就生术作为驾驶员获得驾驶执照依据之一[5\]。我国人民应积极吸取可取之处。教育是提高人民素质的基础,而教育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需要每一个国民自己的努力,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组织长期、有效的宣传活动是增长居民急救常识,提高居民急救防患意识的重要手段。从2004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开始重视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政府规定10~16岁的青少年要接受1.5 d的课程学习(心肺复苏、外伤的处理),10岁以下的儿童可以参加8 h急救课程学习(主要是心肺复苏知识),培训者采用招标形式,学习方式包括理论和操作练习。在德国北莱茵州每年培训学生17 000名[6\]。所以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借鉴一下,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首先应从自身重视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如将部分常用急救技术编入中小学课本中由老师传达给学生,还可以以多媒体的形式展现给广大群众,并且请相关人员就地指导,进行实地演练。各个地区的医疗机构应明确自己的责任不仅仅是救死扶伤,还应根据当地人们的需求特点,选择通俗易懂的健康知识,采取针对性、切合实际的居民参与培训方式,提高居民日常生活以及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急救意识,教会他们采取适当的救护措施,避免急救时机的延误[7\]。

3.2.2.3 提高居民文化程度 被调查居民文化程度偏低是导致居民急救知识匮乏的重要因素。87.63%的人不知道心肺复苏术,由我们详细解释后才明白其一二,其中74.25%属学历偏低或无学历者即文盲。因此在院外急救知识及技能培训中,应首先强化学习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院外急救知识及其技能的认识水平[8\]。尤其对文化程度较低者进行急救知识及措施等安全防范教育大有必要,刻不容缓。

农村居民对急救知识的了解还不是很全面,这种局面的出现无疑与我省经济的迟缓发展,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政府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较小有密切关系。因此,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尤其是急救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教育内容,加强对医疗卫生科普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郑小坚.开展全民急救知识普及与教育 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J\].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杂志,2007,2(9):545-546.

\[2\]徐守旗,史新巍,唐芹,等.城市社区卫生知识科学普及方式研究\[J\].中国健康教育,2007,23(8):573-600.

\[3\]袁艳春,陈阿利,陈红.急救患者家属需求调查与分析\[J\].齐鲁护理杂志 ,2006,12(6):1091.

\[4\]吕传柱,周才旺,张玉霞,等.院前急救在急救医学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J\].中国急救医学,2002,22(6):370-371.

\[5\]李圳英.普及初级心肺复苏术的必要性\[J\].岭南急诊医学杂志,2007,12(5):374.

\[6\]张雁,温新华,林长敏,等.国内外公众基础生命支持技术培训现状及差距\[J\].中国全科医学,2006,9(20):1668-1669.

第4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或者行为。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立体急救门类齐全、硬件配置先进、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群众日常急救需求。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文广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 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捐赠,支持急救事业发展。

第九条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点的数量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院前急救设施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院前急救机构的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喷涂120等标志图案。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第十五条 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一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两名。

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经过院前急救医疗专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急救辅助人员应当由经过急救员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急救呼叫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应当完善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

第二十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院前急救医疗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院前急救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院内急救机构抢救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通知院内急救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进入现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院前急救机构的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急救网络,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现陆上与水面、空中急救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二十八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加强区域内定点救治工作。

第三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内急救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并接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院内急救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就诊。

第三十五条 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的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不得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交接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运至其他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判断,对符合转运指征的,应当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接收的院内急救机构。

第三十七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与相关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协作和双向转诊。

第三十九条 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院内急救医师与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联动培养机制,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院前急救机构或者急诊科室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

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在个人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聘任方面予以倾斜,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二条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第四十三条 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组织学生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第五十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

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五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及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病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即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或者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及时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二)未依法履行对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职责;

(三)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急救医疗中心急救中心(重症医学中心) 是向100万人口以上区域提供高水平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是省内或全国急救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

21世纪现代急救医学中心已发展为集治疗抢救、医疗转诊、技术指导融合急诊、急救与重症监护等功能于一身的大型的急救医疗技术中心和急救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可以对急、危、重病人实行一站式无中转急救医疗服务,被喻为现代医学的标志和人类生命健康的守护神。

重症医学科是卫生部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新增加的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20xx年1月19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中,对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医师等问题,都作出规定。

第5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一、指导思想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加强三级会诊,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使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8%以上。

2.质量管理

很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及规范查体、大病历规范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专项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运行病历的考评,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坚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对环节管理、凝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意见要重点监控,促进基础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要强化对急诊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并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抢救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加强训练规范使用,使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运行,以满足患者急救需求。严格院内感染。加强心肺复苏技能的训练,使心肺复苏技能达到高级水平。

4.服务态度

要抓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培训计划

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加大在岗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加大对各级医师培训效果的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的培训,强化全员职业责任意识。年在院部的支持下希望能派出医生护士去上级医院进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ICU或CCU等相关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树立一批医、德双馨的先进典型,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6.中医特色建设

要贯彻以“中医为体,西医为用”的方针,突出优势目标,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药理论、技术培训计划,加大中医基础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二甲中医院急诊科建设要求,要有本科常见病、特色病种的诊疗规范与特色技术的操作规程,使本科规范性文件不少三种。提高中医药在急症救治中的使用率,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急危重症的中医药使用率,使中医药参与率在30%以上。

7.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要搞好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细化。同时针对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双赢局面。

8.重点研究课题

今年要着重学习和研究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急诊、感染及合理应用抗生素、无创和有创性正压通气治疗、严重创伤与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课题的研究,使我院急诊科急救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9.院前急救

第6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关键词:院内急救复苏技能;模拟训练;心肺复苏;构建

研究发现,经过系统专业的急救复苏技能培训的医护人员还不到所有人员的一半,其中绝大部分人员有主动学习急救复苏技能的意愿,而过去旧有的医学教育往往是以灌输为主的方式进行教学,忽视了对急救技能的培训,这样通常会导致理论与实践的相分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完善相关制度

1、建立目标

医院的相关部门应该严格制定培训计划,尤其加大对培训目标的重视,一般来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促进诊断和治疗水平的提升;2)加强对医疗安全的保证;3)将医患纠纷减少到最少;4)配合并且协助人事管理。

2、完善制度

在目标的引导下,培训应该及时制度化,就培训主体而言,应该选择常年奋战在最前线的主治医生、住院医生、护理人员等;就培训时间而言,应该保持每年最少两次,每次培训7天左右的频率;就成绩考核而言,应该将上岗资格认定的内容包含培训成绩这一项,并将此作为个人年终考核、评定职称、人事关系调动等的部分依据。这些措施不仅可以规范培训考核的严肃性,而且还能监督并保证相关人员对急救复苏技能的掌握。

二、建立合理原则

1、建立原则的依据

急救复苏技能培训必须按照医学教育的客观规律进行,即必须先明确从理论知识积累到临床实践各细节的目标,其次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根据培训中心的培训条件来设计具体的架构。由于培训考核的本质是在于促进相关医护人员的急救复苏技能,因此其考核的原则是增强培训效率及效果。另外,根据医护人员临床工作的特征,必须首先要保证不能影响其正常工作,其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和考核,一般包括开放式与集中式相结合、计算机考试与模拟操作相结合等方式。

2、合理设计培训课程

总体而言,培训课程主要包括三大模块:1)依靠理论授课来积累急救复苏技能的基本常识;2)依靠单项技能练习来增强急救技能;3)依靠虚拟训练系统和模拟人病例的培训开展综合急救演练。在这三大模块的具体实施中,应该根据医护人员的自身特征、工作特征、工作需求、医院水平等不同情况开展,做到因材施教,因此对于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需求,在授课内容、模拟培训项目等方面应该及时调整,并在充分考虑培训可操作性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开展方法。

对于住院医生而言,其培训课程的设计应该考虑以下方面:由于其经常在最前线直接接触患者,可以最为直观迅速地判断出或者的病情,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因此对于这一类人员的培训应该以诊断病情、单项急救技能操作、简单病例模拟演练等为重点,加大对临床基本技能的培训。在授课方式上,理论课一般借助于多媒体进行,持续4课时;在授课内容上,应该强调技能操作中的新知识和新进展掌握,不能忽视实践的重要性。

对于住院总医生而言,其培训课程的设计应该考虑以下方面:作为促进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人员,住院总医生对于加快每一位医师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相应的,对其急救复苏技能的要求就必须比最前线的医生更严格。由于急救复苏技能有其自身的通科性质,所以为了患者的最根本利益,并且通过医生的综合素质,所有的住院总医生应该全面掌握急救复苏技能。在培训主体方面,所有的住院总医师为此次培训的对象,在培训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两大内容,一是SimMam模拟人、复苏安妮模拟人、单项急救支能,这些内容一般通过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考核方式为小组考核与个人必考相结合进行;二是我院Microsin软件系统与各种学习资源,主要通过自主学习进行,考核方式为个人必考。

三、模拟训练体系的选择与预期后果

1、心肺复苏模拟练习

通常急救复苏技能训练会采用配备电子显示器和电脑报告仪的全身心肺复苏-D复苏安妮,这样才可以全面提高心肺复苏培训考核的客观性和规范性,以有效保障医院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促进模拟训练效率的提高。

2、Microsin自学系统

我院与某公司和协会联合出品的Microsin自学系统是通过一定的学习目标来培训相关人员的急救医学知识,在此系统内可以提供最接近临床实际的诊治环境、功能模块、众多病例、检查治疗方法、药物等选择,可以很好的满足不同水平的知识需求。这一系统有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即每个模拟病例演练完后,有一份评估报告会自动生成,该报告不仅会评价相关人员的知识掌握水平和评估分数,而且还会给出欠缺之处、提出建议等,这样除了会增强客观性外,还会督促相关人员的自我学习,增强自律性。

3、模拟人病例练习

复苏安妮模拟人通常应用于简单的病例练习,一般会选用临床常见的病例来考核,其除了会发声、有独立自主的呼吸外,还具有真实的呼吸声音、心音、动脉脉搏等,指导教师可以通过遥控器远程控制模拟人的生理反应,增强了演练的逼真性。SimMan模拟人是为模拟病例情境教学时麻醉而设计的,其比复苏安妮模拟人有更多的生命参数可编辑,而且能够模拟正常的生命体征和各种异常生命体征,甚至是较为复杂的临床案例。这些模拟人训练不仅可以促进相关人员综合急救技能的提高,发散其思维,而且还能激发其学习兴趣,规范其职业行为。

四、结语

由于模拟培训也有一系列局限性,所以在临床技能教育中,只能将其作为一个环节进行,医护人员更多的是在临床工作的一线积极主动的汲取各种实践经验,以充实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急救复苏技能水平。

参考文献

[1]石少梅.浅谈正确指导和组织进行急救复苏时临床麻醉中的重大技术问题[J].中国医学创新,2012(27).

第7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关键词 院前急救 医疗纠纷 防范

及时有效的院前急救,为进一步诊治创造条件,提高抢救成功率,减少致残率,具有重要意义[1]。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从事急救医学事业的医护人员每天要面对的问题。自平罗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系统开通以来,接诊患者数万人次。现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浅谈一下院前急救中存在的医疗隐患及值得推广的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患方因素:由于患方缺乏一定的医疗知识,对疾病的治疗、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发展缺乏认识。尤其对起病急,病情发展迅速,治疗效果不好的疾病,抢救治疗的结果与患者家属期望相差甚远,因此容易导致医患之间产生纠纷。

医方因素:①救护车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由于院前急救的患者起病急,病情危重,患者及家属十分期望一拨打“120”,医务人员就能够立即赶到现场急救。由于年轻护士多,经验不足,有时接听120急救电话时,未记或记错出诊地点或联系方式,或记录不详细,导致空诊或延误出诊。②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急救药品、器材准备不齐。院前急救过程中没有体现出急字,或对患者的痛苦漠不关心,说话不讲究方式方法,态度粗暴,口气生硬。或出诊时急救药品、抢救器材带不全而延误抢救时机。③医护人员的急救技能不够熟练主要是参加院前急救的医护人员技术参差不齐,刚毕业的医生护士多,经验和应急能力差,抢救时一旦出现失误,容易给患者、家属抓住把柄引起纠纷。④医疗护理文书书写不重视:部分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不重视院前危急重患者的告知及签字。抢救结束后未能及时、全面记录院前急救过程及患者病情变化,不写出诊病历或出诊病历书写不详细,不记录到达时间及返回时间。⑤转运途中安全隐患:如患者转送医院途中有时有的医生坐在副驾驶位置,未与护士一同守护在患者身边,患者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救治;有时医护人员在救护车上在患者及家属面前谈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事等,一旦患者转运途中病情恶化,便会引起纠纷。

防范措施

加强急救人员法制教育及急救能力:每周定期组织科室人员业务学习,除学习相关急救知识、急救技能外,还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急救演练,以提高急救能力及出诊速度,并请法律专业人士给我们教授一些法律法规知识,使我们懂得了如何防范医疗纠纷、提升了急救服务能力,提高了急救水平。

及时出诊,确保在规定时间内(5分钟)出诊,科室除要求出诊的医务24小时在科室待命,抢救药品、抢救设备、车辆处于应急备用状态外,还要求平时接求救电话时尽量要问清楚地址,问清病史,这样就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带急救药品、仪器,保证到达现场后抢救工作能顺利进行。并要求司机及医护人员出车后再次拨打家属及路人打来的求救电话,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并电话指导他们自救。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我们医院是全县最大一家医院,而我们急诊科又是我院最大的一个科室,它承担着全县30万群众院前院内急救任务。救死扶伤,防病救灾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急救人员,首先要有敬业精神,树立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要熟练掌握各种急救技能和急救技术,要有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精神,同时还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现场要沉着冷静,抢救技术准确到位,使家属和患者满意。

强化服务理念,规范出诊人员医疗行为,重视人性化服务,要加强医患沟通积极配合抢救。在现场要善于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以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强化风险意识:由于院前急救行业的特殊性,它具有紧急抢救性、高技术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2]。而院前急救面对的是病情错综复杂,年龄大小不一,病情急、重不同,所受教育及社会背景不同的各种患病人群,其病情变化中隐藏着一些不可知因素,稍有疏忽,可能铸成大错[3]。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应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和预判能力,对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要有预见性。履行告知义务,对病情危重不宜转运者,告知家属,征得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转运,转运过程中要仔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做好抢救准备并及时记好抢救记录。

加强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院前急救病例的书写。在做好院前急救任务的同时,要及时准确地书写院前出诊病例,除记录病情变化及抢救措施外,一定要记录好出车时时间。到达现场时间、上车时间、到医院时间及抢救用药的时间,使记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4]。

确保救护车车位固定,急救通道畅通,改善停车环境,避免暴晒和严冬对车辆影响。车辆行驶到一定公里数或达到使用年限一定进行报废,更换新车。并对现使用中的救护车要定期消毒,保养维修,出车前检查确保无故障行车。增添完善车载急救设备,如除颤仪、车载呼吸机等。确保医疗设备完好,专人负责、定时充电、定期检查、保养、消毒、维修或更换。保证氧气充足、药品、物品品种齐全、无过期。

加强急救知识的宣传:“院前急救”在大多老百姓心中是个非常陌生的词语,他们只知道出车祸了,生病了打120然后焦急的等待,不懂得急救知识,还有部分对急救知识的缺乏,错误的处理患者导致二次损伤或加重损伤等等都会成为纠纷中一些常见的因素。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能让人们能了解急救并学会一些关键的自救的方法,能尽量争取宝贵的时间,更好的抢救患者的同时也能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我科已经在县城多家中小学校进行了宣传培训工作,以后还要继续加大宣传培训范围和增加活动次数。

参考文献

1 周秀华.急救护理学[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 李患礼,陈瑶.急诊与医疗纠纷[J].世界急危重病医学杂志,2006,3(3):1323-1324.

第8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三基三严”培训要求全员参与,人人达标。要把“三严”的作风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按照“三基”训练与专科训练相结合,一般训练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业务学习、操作训练、派出进修、专科培养、自学函授等途径,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从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确保我院医疗质量的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医务科和护理部负责制定全院“三基三严”培训计划,组织落实考核工作。

各科室要充分利用科室会议、晨会交班时间对全科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意义、目的、重要性的宣讲教育,提高对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三基”训练。

三、培训考核目标

全院“三基”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考核合格率≥90%。

四、培训及考核内容

1、基础理论:包括与疾病诊断、治疗及护理有关的医学基础理论。如: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学、医院感染、基础护理、输血、水电解质平衡、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临床药学、临床营养、核医学、超声诊断学等部分的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包括为疾病诊断、治疗、护理直接提供科学依据的临床医疗知识。如:医疗诊疗规范、临床常用护理技术规范、各种疾病的阳性体征、各种检验检查的标本采取方法及临床意义。

3、基本技能:包括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诊断、治疗的基本操作技能和急救技术,以及中医适宜技术。

基本操作技能:如各种注射法、各种穿刺技术,鼻饲及胃肠减压;清创缝合的基本操作方法,中医适宜技术等。

急救技术:心肺复苏技术、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技术、电除颤仪器的使用技术、简易呼吸气囊的使用。

临床思维能力:能根据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病人的病情,拟定出诊断治疗计划与护理计划等的思维判断能力(如病历、医嘱、处方、护理文件的书写能力、体格检查能力、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门急诊处理能力、阅读辅助检查报告能力等)。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医疗文件书写的有关管理规定等。

以上内容均为考试和考核内容。

五、培训方式与安排

采用医务人员自学与科室讲座、医院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基础医学理论、专业和急救知识及技术。医务科、护理部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做好记录。

(1)开展自学自练:医务人员按照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要求进行自主学习和训练,进一步强化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2)集中培训演练:以院、科为单位,采取专题讲座、集体讨论、集中训练等方式,抓好重点内容和重点科目的学习训练。各科室在科主任、护士长的主持下,每月组织业务学习一次、充分利用晨间交班时间提问;医务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观摩技能操作录像,并组织院内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专家授课,护理部每月负责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理论与技能培训。

六、考核的人员范围及要求

1、培训考核对象:全体卫技人员

2、每名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术及本专业常规诊疗操作技术,医务科、护理部将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3、医务科每半年组织一次理论知识考核,每年组织两次技能考核;理论考试内容为“三基”理论知识;基本技能考核为:医疗文件书写、体格检查、各种穿刺、给药技术、中医适宜技术等;护理部每年组织两次护理“三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考核;

4、各科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专科基本技能操作,由科主任、护士长每月组织一次考核,医务科、护理部每季度组织抽查,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建立“三基”培训考核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培训、考核的内容,并保存考核的原始资料。

七、奖惩措施

1、每项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医院统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考核结果纳入医务人员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执业周期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及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2、医院将“三基三严”训练工作纳入基础医疗质量管理,与科室质控挂钩;对“三基三严”培训工作做得好的科室给予表彰,对成效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三基三严”训练工作,教育培训管理混乱,缺乏规范的原始记录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凡经补考“三基”考试考核仍不合格者,当事人予以下岗处理。

三基三严培训计划(二)

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三严: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

“三基”“三严”培训及考核是提高医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提高医院医疗水平的重要保证,反映了为医之道的根本,也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内涵。根据《医务人员分级培训计划》,以医学临床“三基三严”培训为中心内容,认真抓好医务人员分级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住院医师的在职培训,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全院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制定2012年产科三基三严培训及考核计划。

一、加强对急诊医护人员三基三严强化培训的认识。

我科成立由科主任梁晓红副主任医师担任科室培训、考核小组长,由刘玉嵚主治医师具体负责科室培训考核工作。经常利用科室会议,晨会交班时间对全科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意义、目的、重要性的宣讲教育,提高对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培训及考核内容:

(1)基础理论:包括与疾病诊断、治疗有关的医学基础理论。如: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学、输液、输血、水电解平衡的基本理论,休克、感染、

发热等病因及发病机理,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危重病人营养、热量供应以及护理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包括为疾病诊断、治疗直接提供科学依据的临床医疗知识。如:医疗护理诊疗规范、各种疾病的阳性体征、各种检验检查的标本采取方法及

临床意义。各种药物的基本成分、禁忌、作用方法、使用及适应症等。

(3)基本技能:包括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诊断、治疗的基本操作技能(如各种穿刺技术、心肺复苏技术。手术的基本操作方法:包括洗手、穿脱手术衣、手术器械的正确使用、打结、基本缝合方法等)和能根据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病人的病情,拟定出诊断治疗计划等的思维判断能力(如病历、医嘱、处方的书写能力、体格检查能力、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门急诊处理能力、阅读

辅助检查报告能力等)。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输血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母婴保健法》等。

(5)技能培训与考核内容:徒手心肺复苏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胎心监护仪使用技术、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技术;骨盆测量、产科四步检查法、正常分娩产程观察及处理;电除颤仪器使用技术;

三、培训方式方法:

采用职工自学与科室集中学习、训练两结合的方式方法。要求医护人员利用空闲时间学习医学及急诊急救基础知识及新技术、新理论知识。并定期进行考核

记录在案。科室利用科主任查房晨会交班及每月业务学习时进行新理论知识讲解讲座,并对急救常用技术采用现场操作演练考核,定期举行急救模拟演练。利用手术培训考核无菌术、消毒、铺巾、穿脱手术衣、切皮、结扎、缝合等技术。

安排全科医护人员积极参加医院医疗文书规范书写专题讲座。同时结合本科特点及医院要求,对各种申请单、知情同意书、急危重症患者抢救记录等医疗文书规范书写进行强化学习。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举办讲座一次,并定期由科室质控小组对本季度医疗文书进行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

四、具体培训考核计划:

1、科室每月对本专业知识组织考试1次。参加全院三基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人体解剖、生理、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免疫、病理生理、药理、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除参加全院考试外,科室还要对住院医师进行定期培训、考试。

2以下产科常见病及急危重症循环学习:正常产程观察及处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膜早破、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妊娠时限异常、正常产褥、异常产褥、异常分娩。

3、重点加强产科相关技能培训:骨盆测量、产科四步检查法、会阴侧切及缝合技术、手术基本操作、心肺复苏术、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胎心监护仪使用技术等。

4、利用晨会对十五种核心制度学习、提问,人人过关,每月抽考。

三基三严培训计划(三)

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基础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操作程序,加大临床、医技、护理人员“三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理论和操作考核力度,把“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特制定**年三级医院“三基三严”培训计划及考核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三基三严”培训要求全员参与,人人达标。要把“三严”的作风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按照“三基”训练与专科训练相结合,一般训练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业务学习、操作训练、派出进修、专科培养、自学函授等途径,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从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确保我院医疗质量的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严格执行《三级医院“三基三严”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宝医发【**】54号)的有关规定,医院“三基三严”培训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院“三基三严”培训计划,组织落实考核工作,科技教育处、护理部负责安排“三基”知识培训讲座,确定参加考试的各级人员等。

各学科“三基三严”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科室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利用科室会议、晨会交班时间对全科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意义、目的、重要性的宣讲教育,提高对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三基”训练。

三、培训考核目标

全院“三基”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考核合格率≥90%。

四、培训及考核内容

1、基础理论:包括与疾病诊断、治疗及护理有关的医学基础理论。如: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学、医院感染、基础护理、输血、水电解质平衡、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临床药学、临床营养、核医学、超声诊断学等部分的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包括为疾病诊断、治疗、护理直接提供科学依据的临床医疗知识。如:医疗诊疗规范、临床常用护理技术规范、各种疾病的阳性体征、各种检验检查的标本采取方法及临床意义。

3、基本技能:包括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诊断、治疗的基本操作技能和急救技术。

基本操作技能:如各种注射法、各种穿刺技术,穿脱隔离衣、鼻饲及胃肠减压;手术的基本操作方法:包括洗手、穿脱手术衣、手术器械的正确使用、打结、基本缝合方法等。

急救技术:心肺复苏技术、气管插管、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技术、电除颤仪器的使用技术、呼吸机的使用与维护技术。

临床思维能力:能根据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病人的病情,拟定出诊断治疗计划与护理计划等的思维判断能力(如病历、医嘱、处方、护理文件的书写能力、体格检查能力、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门急诊处理能力、阅读辅助检查报告能力等)。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医疗文件书写的有关管理规定等。

以上内容均为考试和考核内容。培训教材主要参考《天津市卫生技术人员三基培训教材临床分册》、《天津市卫生技术人员三基培训教材医技分册》、《天津市卫生技术人员三基培训教材护理分册》等。

五、培训方式与安排

采用医务人员自学与科室讲座、医院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基础医学理论、专业和急救知识及技术。科技教育处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做好记录。

1、学习训练阶段(1月1日至10月31日)

安排10个月的时间采取自主学习、岗位训练、专题讲座、示范教学的方法,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医务人员的学习训练,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

(1)开展自学自练:医务人员按照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要求进行自主学习和训练,进一步强化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2)集中培训演练:以院、科为单位,采取专题讲座、集体讨论、集中训练等方式,抓好重点内容和重点科目的学习训练。各学科在科主任、护士长的主持下,每周业务学习一次、充分利用晨间交班时间提问;科技教育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观摩技能操作录像,并组织院内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专家授课,护理部每月负责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理论与技能培训。

采取闭卷考试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形式,深化训练效果。

六、考核的人员范围及要求

1、培训考核对象:全体卫技人员

2、每名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术及本专业常规诊疗操作技术,科技教育处、护理部将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3、科技教育处每季度组织一次规范化培训医师理论知识考核,每年组织两次技能考核;理论考试内容为“三基”理论知识;基本技能考核为:医疗文件书写、体格检查、各种穿刺、给药技术等;护理部每年组织两次护理“三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考核;

4、各科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专科基本技能操作,由科主任、护士长每月组织一次考核,科技教育处、护理部每季度组织抽查,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建立“三基”培训考核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培训、考核的内容,并保存考核的原始资料。

七、奖惩措施

第9篇: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山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方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配备的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私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