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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
引言
城市是人类发展到文明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城市也是人类从穴居时代走出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城市是随着人口聚集和生产力的发展而形成的,城市是人类财富和智慧的结晶,城市建设反映了时代的经济特征和文化特征,城市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知识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城市的文化价值是它延续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们看古今中外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名城为什么能够成为世人关注和向往的圣地呢?这里的奥秘就在于其这些城市保持了本民族和特定历史时期的积淀,我们要把最具价值的文化遗存完整保留下来,并且把这些文化宝库留传给我们的后代。这里所说的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着丰富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征,并且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或者革命价值的城市。文物古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古代文化和民族文化沉淀积累的承载体,也是历史和文化发展的见证。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点,第一,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建筑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要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作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相呼应。历史文化名城中格局的构成是综合的,就其字面的意义讲是平面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等,但格局和风貌是不可分的,现在一些古城拓宽了历史上的道路,两边盖起了高楼,格局似乎还存在,风貌却全然失去了,这种作法是不合适的;第二,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三,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设计策略
名城保护规划应体现出对物质要素的保护,也应运用景观设计的方法,即将城市设计的概念引入名城保护规划之中,规划将城市风貌景观和特征景观,物质景观和人文景观加以归纳,划分为两大类,即眺望型景观和游览性景观,并以此为基础,考虑景观的价值和开发条件进行分级,这样就明确了保护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作为下一阶段的详细规划整治规划和城市设计的依据,景观设计在名城保护规划中的运用,强调的是对一切景质要素的控制规划,这样就体现了名城保护规划的控制性,城市景观分布的空间性,要求名城保护规划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空间结构,即不同的城市风貌区和景观区之间的过渡和衔接,规划从满足观赏和游览的要求出发。对不同景观风貌区内的人文景观和建筑景观集密地区确定为切点,再以街道轴线作为连接和过渡空间。以空间性的点、线、面结构。把城市风貌区,节点有序的组合在一起,构成相互协调、有机联系。新旧组合的城市景观序列,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方便游览。有利于促进名城保护工作、新区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景观设计的运用。应避免以往名城保护规划仅就文物点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作出规划安排。这样将规划控制范围扩大到全部城市区域及其周围地区。对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和塑造新的城市形象适应现代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都是有益的。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的规划保护应由点及面,名城保护规划中不但要明确对文物主体的本身进行有效保护。保存其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同时更重要的是以点带面。即以文物点保护带动以地方文化和历史文化内涵为内容的历史文化环境的保护,让优秀的历史文化遣存在它本来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氛围中。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使生活在现在的人们能感觉到历史性的生活气息,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加以利用。一方面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资源条件,不同类型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一方面可以为人们提供学术研究提供实物价值。可以提供丰富的游览和观光体验,应注重历史信息保留的原真性,在为旅游开发需要对各类文物保护点和历史文化遗存徊以修复和恢复时。应做到整旧如旧。局部更新的保护方法,不要把现代人工修饰和现代建筑手法的痕迹。破坏了历史遗存的原有格局和意境。从而达到恢复和保护的目的。使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环境和主体得以完善停留,对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存的开发利用。即各类景点和游览点的开辟应从长远保护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加以考虑。以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保护的目的出发。
3 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
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应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解决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应遵循以下三种发展模式:
1)城市的集聚发展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发展不快的古城。
2)郊区化,表现在城市区域内母城、子城的发展相互关联以及空间结构、建设郊区的空间与古城空间相协调,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发展比较快的古城。
3)分散化城市发展。表现在城市的城乡关系、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协调的网络关系用于发展快的古城。
4)传统建筑面貌的继承与发展。城市的风貌总是受到政治经济因素、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地理气候等的影响,而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建筑物的风格。城市风貌也包含城市结构、布局、标志、天际轮廓线、街道广场等。因此各个城市具有其独特的个性。我们在继承文化遗产的同时又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创造时代的新气息,还要处理好新老建筑的关系,使它们在高度、尺度、线条、色彩等方面与邻近老建筑相协调。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更新,原则,内容,协调发展
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历史最集中的体现,有着极其丰富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艺术、社会和历史等价值。继承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环境已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历史文化名城大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成为目前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基本理论
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十分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是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不仅包括可见的物质形态,同时又包含与这些物质形态有关的自然和人工的背景,以及与历史地段环境在时空上有直接联系或经过社会、经济、文化纽带相联系的背景。不但有单体的文物保护,还要有整体的街区或风貌的保护;不但要保护有形的建筑、街区等实体内容,还要保护无形的民间艺术、民俗精华等文化内容,把历代的精神财富流传下去。其内容分为两个层次:1)保护城市历史环境以及对其积极因素的更新和利用;2)制定历史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开展公众参与、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1.2 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是以保护与复原历史文化名城面貌为目的,对构成街区的建筑、环境及一切相关因素进行整理、修缮与调整,使得古老街区的历史环境的保存与现代居住生活的调整达到最佳综合的行为与过程。自城市诞生之日起,城市更新就作为城市的自我调节机制存在于城市发展之中,但正式提出城市更新概念却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恢复城市生机,欧美各国率先展开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城市更新的方式可分为重建或再开发(redevelopment)、整建(rehabitation)以及保留维护(conservation)三种。更新改造不仅仅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为目标,而且充分发挥改造地段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现改造旧区和城市现代化的多重目的。
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系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历史文化名城在实物上比较典型地保存了历史上丰富的文物古迹,城市建筑和空间格局等优秀文化遗产,在文化符号上集中体现了城市历史发展脉络特征或者一定典型的历史时期的特征,是一个城市的记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保护历史的延续性,延续人类文明发展的脉络。保护旧城,开发新城;保护传统,发展现代文明,这两者并不矛盾。
城市更新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针对的都是已建成的城市地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在需要保护的地区还是在需要更新的地区,都同时面临保护与更新两方面的问题。差别只是,在保护地区中,需要受到保护的东西所占的比重较大,而在更新地区,需要更新的东西占了绝大多数。但是,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通过塑造一个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通过改善城市的生活品质,去实现适应并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是同一目的的两种表现形式。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面临的基本矛盾
保护与更新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比如,城市要体现历史的延续性,需要择取重要历史阶段的优秀片段加以保护,但城市为满足现代功能的需要而进行改造,又可能冲击着这些优秀片段的保存,特别是新旧之间处理不当也会损害城市的艺术形象。历史古迹要保持一定的历史“文物环境”,才能向人们传递某些文化信息,而人们对现代生活的需要又常常破坏着这个历史范围所体现的氛围;城市企图通过传统建筑的保护而体现出自己的特色,而现代建筑、现代技术常常对此有很大的冲击力。渴望观赏体验异族文化的旅游者希望看到城市古老风貌更多一些,而居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却希望改变他们千百年来熟悉的环境,进入新的空间、新的生活方式。
我国历史悠久,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然而在最近50年中,历史文化名城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工业化过程中的毁坏;也有城市化进程中的毁坏,在大都市和主要名胜古迹表现为保护性毁坏和在中小城市则主要表现为建设性毁坏”,从中也表现出了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更新中的种种矛盾。
2.1 文化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2.1.1与居民群体利益的矛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就是要保护构成城市特色的基本肌理,这些包含历史记忆的环境,其功能性衰退和物质性老化现象严重,与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同时居民数的增长,也使原有历史性设施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2.1.2 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矛盾。由于经济体制的转换和房地产开发业的兴起,旧城改造成为有利可图的投资热点。这种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了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急功近利的价值观,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旧城改造中,一些长期沉积下来的历史文化痕迹被无情抹去,“模式化生产”代替了精心设计,所传达的历史文化信息也已经很少。
2.1.3 与城市政府片面的“城市发展观”以及追求短期利益的矛盾。那种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中所表现出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做法同时也表现在各级政府的决策管理中。于是,充满传统情致的民居以建设所谓“标志性”建筑被毁掉;尺度宜人的历史街道被无情的拓宽。此外,这种在短期内急于为自己立丰碑、不愿步他人后尘的决策思想,导致即使某一届政府有较好的保护发展规划也很难实现或继续深入研究。然而,实现一个好的保护发展计划历时很长,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是要多届政府去共同努力创造的,是集体团队合作的结晶。
2.2 规划与开发的矛盾
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是注重内部环境、建筑自身的功能和经济效益,而政府规划职能部门则侧重于整个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保护,整个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综合平衡,用种种手段进行限制、调控。因此,开发者的意图与保护规划控制的要求必然存在着距离。城市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受经济利益驱使而放弃对规划原则的坚持,规划所确定的旧城建筑高度、风貌控制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失去了法律权威性,代价是历史文化名城整体的社会、环境、文化效益的降低。
2.3 保护发展所需的建设费用与资金短缺的矛盾
目前,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管理影响最大的问题是资金问题。名城保护、发展中会涉及相当数量的居民外迁安置费用、市政设施改造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维护费用等大量资金,数额巨大,这些资金如果仅靠政府财政支出则难以为继。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值得人们珍存的历史文化和观赏等多方面价值,由于时间的推移,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对它应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整治,使它的价值得以更完美的体现。因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针总的说是保护与整治。
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的原则
3.1.1 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有机体,一个系统。它的保护重点不完全在建筑物本身,而在其整体环境的格局。历史文化名城要有所发展,要在发展中保护其格局的完整性,这就需要整体保护。
3.1.2 充分尊重历史环境,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1.3 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
3.1.4 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旧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强化文化职能,推动旧城的可持续发展。1)保护更新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结合;2)保护更新与城市规划设计相结合;3)保护更新与利用结合。
3.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机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运行机制是指名城在保护、更新、建设实践中的内在运行机理和过程。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机制,就是借鉴其他城市更新的机制,从保护决策、规划设计、管理实施等各方面去研究保护的内在运行程序,从而实现名城历史文化资源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提高城市综合效益。
3.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对策
3.3.1 保护决策层面
对于经营理念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说,目标的确立是名城保护、建设的前提和开发的内部驱动力。1)探索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历史文化名城通过实施区域规划,可以缓解在城市性质、规模、布局方面过于集中的压力,通过整合资源、提升质量,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切实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2)贯彻旧城“有机更新”方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规划管理中,应废除“旧城改造”的错误方针和口号,旧城应实施整体保护。旧城内的传统建筑重在加强日常修缮和采取“有机更新”方式加以改善,保护传统特色和原有社区结构。
3.3.2 规划设计层面
注重保持和发扬城市特色。城市化的发展必然带来文化的趋同。要避免“千城一面”,就要重视城市文化的历史渊源,重视区域文化差异,重视文化多元的保护。保护与城市血脉相连的传统历史文化,保留先人们留给我们街道、房子、礼仪、风土人情、生活习俗、乃至饮食起居,保留一个城市独一无二的特色,只有这样才能保留住这个城市的精神世界。
3.3.3 管理实施层面
现代历史文化名城要寻求城市环境,尤其是历史环境持续、稳定发展,必须依靠管理的维护和支持。它包括:1)保护资金的支持。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支持。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也是一项公众参与的社会活动。具体措施有:1)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法制,遵守文化遗产保护原则。2)提高保护管理人员素质。3)探索出一套适宜渗透“公众参与”机制的历史文化保护措施。
4 结语
在当代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冲击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更新的融合是极为艰难的。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努力实现二者的结合,使之相互协调,做到既保护好古城又繁荣城市,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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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志明,陈年好.旧城改造的误区厦出路[J].城市开发,1999(4):78-79.
关键词:城市更新 历史文化名城改造
如何处理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很多专家学者进行了分析探讨,说法不一。这里我们根据自己所了解到的城市规划和商业地产策划的经验,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站在经营城市的角度来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问题上,树立正确的保护和开发观念一直存在两种极端观点;一是认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会阻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把那些“老古董”视为城市的“肠梗阻”,必欲除之而后快:二是认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须是全方位的保护,不能动其一草一木、一砖一瓦,否则就是破坏。这两种观点的一个共同错误,就是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开发截然对立起来。如果用其中任何一种观点来指导实践,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城市的更新发展都将无从谈起。那么,如何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开发之间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应该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遗存是城市的宝贵财富,必须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历史文化环境不仅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彰显城市个性的载体。在人们对提高文化生活水平具有较高需求的今天,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承载的历史文化已经成为十分宝贵的城市资源,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充分的挖掘,有利于塑造城市的形象和品牌,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社会价值.还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最终有助于推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巴黎、伦敦、巴塞罗那等世界历史名城以及国内的大理、丽江、苏州、杭州等地的实践经验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说,从短期看,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的更新、开发之间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但从长期发展看,二者完全是可以统一和谐调发展的。
第二,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与之相关的历史文化环境、历史文化遗存仅仅施以保护是不够的,还必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开发。当然,这里的开发不是简单的房地产开发,而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等文化资源进行深入的发掘和利用,根据时代需要对其功能进行适当的更新和改变,以充分发挥这些宝贵资源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就郑州而言,像城隍庙和商城遗址这样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其基础设施非常落后,建筑物的功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之住居的人口数量巨大,成为脏、乱、差的典型,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整治和改造,使其能够符合现代生活的需要。此外,历史文化名城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是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体现,作为一项文化资源,如果让它始终处于沉睡状态,不进行开发利用,它最终只能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静静地消失。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适度开发和利用也是历史文化进行保护、延续和发扬的必要手段之一,也就是说,对历史文化名城应该在利用中保护,在保护中利用。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应实行综合规划城市是由各个子系统构成的一个巨大的复合生态系统。判断一个城市是否良性运行,关键是要看这个城市的各个子系统之间是否持续协调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开发一定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环境、资源、交通市政、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等各种因素,协调好长期与短期、整体与局部、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开发需要各方面专家的参与.需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需要进行合规划和周密策划,需要将宏观发展战略和微观的经营策略结合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开发一般是由政府或开发商主导.很少注重和遵守规划.或大多侧重市政规划和建筑规划.往往忽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详细的商业规划。其结果往往导致城市发展与产业发展、城市空间体形态与商业经营内容、经济与文化之间不相协调,甚至是相互冲突:城市缺乏精神和个性。这显然不利于总体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强调,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和开发时,一定要站在城市经营的高度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然后以此为基础进行历史文化名城的综合规划,比如苏州,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把古城当做纯粹的旅游区,而新区则着重发展工商业,这样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发展了经济。只有如此,才能使综合规划具有战略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持续发展。
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应该实行统一规期.统一开发,分步实囊在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开发过程中,对于成片的、有内在联系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该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又能发挥文化资源的规模效应,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对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改造和开发最好交由一家投资开发公司承担.这样容易保证开发公司能够始终从该地区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角度出发.对整个地区进行统筹安排,营造历史文化环境、提升区域文化形象、经营区域品牌.既有利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又有利于获得长远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将成片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交由不同的公司开发,由于每个公司的实力、思路、各不相同,在加上经济利益的竞争关系,很可能将一个历史文化街区搞得面目全非,支离破碎。当然.选择一家公司开发时.对于面积较大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开发中可以实行分批分片开发.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关系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和开发往往是一项综合工程。它既可能是历史风貌保护工程,又是危旧房改造工程、商业区改造工程或旅游资源开发工程:既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又要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社会目标和文化目标;既要对历史文化进行有效保护,又要进行持续经营。如此高标准的要求,需要采用一种最有效的开发模式。实践来看,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和经营上,有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两种倾向。但是无论是采取完全政府主导的开发模式还是完全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都不利于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
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由于政府自身职能和自身资源所限,既无法在短期内组织足够财力、人力和物力,又不具备经营和管理能力:而如果由企业主导,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则容易偏离城市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偏离保护历史文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社会目标。所以说,只有将政府的行政力量和企业的市场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才会最大限度的有利于预期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定位上,政府主要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负责制定城市及街区的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搭建发展平台,在城市及街区的改造开发过程中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企业则应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之下,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改造.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品牌经营。只有政府和企业各尽所长,分工合作,才会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开发。
关键词:名城;保护;开发
中国历史文化悠久,在五年多年历史长河中古人为我们留下一座座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名城是重要的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是当代城市建设管理者的重要职责。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当前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已经成为今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问题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实际保护产生了深刻影响。为了满足实际发展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就要求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具体来看当前实际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保护与开发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开发已经成为一组非常尖锐的矛盾。近些年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一度兴起一些违章建筑,虽然已经被,但是这种风气仍然没有得到遏制。有些地方甚至还产生了拆老城、建新房的违规做法。这种做法会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严重破坏。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个别地方过度强调历史文化名城的商业经济价值,淡化历史遗产的文化价值。这样长此发展下去最终会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保护资金不足。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需要一定资金做支撑的,可是当前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资金是严重不足的。资金短缺、投入不足是当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的最为典型的问题。当前不少地方还没有设置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资金。保护需求同资金实际现状还有很大差距。保护资金不足有很多原因,其中有两个原因最为典型。一个原因是没有专项保护资金,有些地方即便是设置了保护资金也很难做到专款专用。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资金来源太过单一,往往是依赖有限的政府拨款。这显然是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需要的。在今后应该逐步改善这种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资金投入。
(三)政府运作不透明,公众参与度不够。历史文化名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在实际保护过程中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可是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不少地方政府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运作是不透明的。从公众参与程度来看,当前城市规划从论证、到制定、再到实施公众还没有实现全方位的参与。近些年来我国法律虽然明确了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的权利,可是在实际执行阶段公众是很难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决策当中的。这样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就会遇到诸多问题,群众不理解就很正常了。
(四)政府管理职能交叉。当前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之所以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前没有专门机构来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开发,当前采用的多部门共同管理的体制往往容易产生管理真空。在以往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扯皮的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在实际保护过程中是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这样在实际管理中既是管理的实施者,同时还是管理的监督者和评价者。这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二、今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战略
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予以应对,要真正有效提升保护力度。具体而言在实际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今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应该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两者的关系,要遵循保护历史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以及永续利用的原则。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关键是要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则是要着重挖掘其历史文化内涵。对于需要重点保护的街区必须要严格禁止一切商业活动.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针对当前资金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今后必须要设置专项保护资金。这笔资金应该列入到当年财政预算当中,与此同时还应该进一步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当中。为了保证资金充足,今后应该从旅游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实现对文物资源的长久保护。采用这样一种方式一方面是能够进一步增加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另外一方面还将能够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这对于满足实际需要是非常有好处的。
(三)政务公开,提升公民参与度。首先,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让市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完善听证会制度,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其次,要搭建民众与决策层之间公平、畅通的交流渠道,如通过问卷调查或访谈,收集公众的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通热线和网上交流平台,解答市民的疑问,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基于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投票复决等。第三,由于我国民众的参与意识并不十分强烈,因此宣传工作是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前提。为了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宣传部门,并制定宣传工作的考核办法,确立多样化的宣传形式在人流量大的广场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并组织干部、专家、志愿者等接受群众咨询。
(四)完善问责制,明确责任。当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或因历史文化名城大规模幵发而造成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除直接责任人需要绳之以法,市长也有必要受到责任追究。今后对于各部门的职责也必须要划分清楚,要建立专门的保护部门来负责这项工作,这样才有助于避免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今后必须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措施来加强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满足实际需要。本文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可以采取的措施。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今后发展的必然选择,今后要遵循发展规律,从多个方面入手来采取措施。
作者:高复杰 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建设
昆明是全国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文化丰厚。然而历经近百年的拆建,昆明古城已经风貌不再,引来社会市民的一致批评和持久反思。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志,是一座城市的“根”和“魂”。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建设也是昆明内生性发展和建设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的必然选择。按照国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必须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面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不足地严峻形势。
一、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现状
昆明已纳入保护建设的历史文化街区有3个:文明街(省级)、南强街(市级)、晋城古镇上下西街(市级);历史文化地段有7个(全部为市级保护):官渡古镇、祥云街、云南大学、震庄、翠湖周边、大观公园、龙泉宝云。全市575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当一部分集中在上述各街区、地段。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建设方面,昆明市做了不少工作,但也面临一系列尴尬和困境:
(一)继承了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但保护意识不强,古城风貌难寻。昆明作为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历史文化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但传统街区在上世纪90年代大量拆迁,房价上涨更是压缩了历史建筑和古城空间,昆明无可避免地走向千城一面,城区已很难感受到历史文化名城的气息。
(二)出台了相关法规,但时间滞后,执行不严。2004年后省、市才出台相关法规,包括:《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此时,昆明老城区已基本被拆完,保护对象已非常有限。2008年《昆明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深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2010年编制了专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遗憾的是出台时间过晚。另一方面,名城保护软、经济指标硬的问题一直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普遍存在。
(三)开展了保护与恢复重建工作,但政策支持不力,利益诉求多元。2000年以来,昆明完成了三大文物保护工程;2003年至今,开展了文明街、南强街两个街区的保护与更新。但是面临如下棘手问题:首先是政府对街区建设的政策不稳定给建设带来困难。以文明街区最为典型,2004年行政区划调整、土地政策变化使得原来区政府承诺的经费补助和划拨搬迁安置土地等都没有兑现。其次是缺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的标准和政策。有关部门依据的城市规划建设审批标准和政策不适用于传统街区。如开发商通过购买居民二手房的方式进行恢复重建,但是土地从住宅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却久拖不决。第三是历史文化街区在居民(或单位)搬迁、管理运营、盈利实现方式等各方面与地产项目截然不同,政府、企业、居民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复杂多元,都影响着街区建设进程,急需高位统筹。
二、推进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着重从一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高位统筹,协调各方。强化政府在街区建设中的调控力,加强组织建设,建立政府牵头、人事相符的组织构架。成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直接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领导小组,加强高位统筹和组织协调。一是加强市级部门间的协调。做好审批协调,针对法规不对接、政策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明确权限,协调审批,减少阻滞。二是加强与开发商的协调。做好服务和监督,确保街区建设按规划实施;对建设进行方向性指导和保护性监督,最大程度减小建设活动对历史遗存的损害。三是加强居民与企业的利益协调,动员居民配合城市改造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搬迁,并按照实际情况,达成多方共赢的补偿方案。四是协调产权单位搬迁。对各级级行政事业产权单位和街区现代建筑拆迁、历史建筑更新以及开展活动等进行有效协调。
(二)规划引领,突出历史文化保护。推进“多规合一”和“多规对接”。依照《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积极推动市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与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规划的对接,从规划层面做好设计。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与周边规划的协调。
(三)创新管理,完善审批监管。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应认真研究,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用现行城市建设标准规范要求传统街区建设,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形成阻碍的问题。分析现行城市建设规范的标准与传统街区的差异,寻找在传统街区恢复建设中实施现行建设标准的路径,及时解决街区建设中标准扯皮、要求矛盾、审批困难等问题,推进审批进程。
(四)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应承担起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以经济项目置换历史街区和重申报、轻管理,把管理当负担,甚至把保护工作和责任转移给开发商的不当行为。二是凝聚发展合力。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形成上下通畅对接、左右协调互动,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文化、文产等部门要从提升旅游文化内涵角度出发,支持一批代表性非遗和文化创意项目进街区并形成政府牵头、企业参与、社团协同的机制。三是加大投入。要把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作为公共文化和产业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专项补助。同时整合现有各类涉及文物保护的资金,并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列支项目。通过建立多重经费保障机制,逐步解决兑现文明街区等建设经费补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空缺。四是纳入问责机制和目标考核。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对维护历史文化街区不力或不作为的,纳入市、区(县)两级问责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及专项考核中,设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纳入考核指标。
1.1大数据对大量数据信息的处理
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涉及到的内容很多,包括历史学、地理学、建筑学、社会学、景观生态学等,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先进的数据采集、建筑测绘等软硬件设施已经大量应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当中,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数量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大数据能够对这些庞大的数据信息进行快速准确的处理.所谓“大数据”就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例如,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是一种通过激光反射的原理,将被测量对象通过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的处理,构建成一整套的点云数据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的三维软件技术对于被测对象进行逆向的数字化构建,从而能够进行后续的数字化的研究与利用.在此过程中,点云数据会大量涌现,尤其是对于展示与利用真实性要求更高的项目而言,所产生的数据将会无限接近于真实的被测对象,数据会呈现出几何数量级增长.数据量大,能够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在探索方法和研究理念的层面上产生根本性的变革.对于早期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来说,由于受到认知性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影响,人们就某一处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的形式、内容以及方法上,仅仅是能够通过数量有限的样本案例和数据资料,利用较为传统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分析、评估和管理.大数据的应用,能够将大量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信息进行有目的性的筛选和处理,为展示利用的方式、方法在名城中的应用,提供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对策措施,提高展示利用实施的精确性.
1.2大数据对多样数据类型的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在展示利用时涉及到的数据繁多复杂.单就其中的某一处历史建筑来讲,《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建筑本身的历史档案包括了5项内容:1)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2)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3)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4)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5)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上述几项内容,基本涵盖了一处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这些详细资料,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时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的过程中,数据的类型非常多,有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图纸资料、点云数据等.在以往展示利用处理数据信息的时候,利用传统的数据处理技术,事先定义好结构化的数据.结构化数据是将对象数据向便于查询、处理的方向抽象的结果.结构化数据即行数据,存储在数据库里,可以用二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实现的数据.结合到典型场景中更容易理解,比如企业ERP、财务系统;医疗HIS数据库;教育一卡通;政府行政审批;其他核心数据库等.在结构化数据过程中,通常会忽略一些特定条件之下所不必考虑的细节,筛选出有用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展示利用技术以及测绘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演进,非结构化的数据大量的出现,难以用结构化来进行表示,在存储记录数据的同时还要储存数据的结构,增大数据存储和处理的难度.相对于结构化数据而言,不方便用数据库二维逻辑表来表现的数据即称为非结构化数据,包括视频、音频、图片、图像、文档文本等形式.具体到典型的案例中,如医疗影像系统、教育视频点播、视频监控、国土GIS、设计院、文件服务器PDM/FTP)、媒体管理等具体应用资源,这些行业对于存储需求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备份以及数据共享等.目前在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当中,所利用的数据大部分都是非结构化的数据,而这些非结构化的数据将会逐渐成为主流化的数据.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与展示利用相关的影响因子指标数量上必定会更加的丰富和细化.为了满足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的目的,在相关数据激增的同时,新的数据类型还会不断出现,很难用一种或是几种规定的模式来描述趋于复杂、多样性的数据形式.而大数据与传统的数据处理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它在非结构化数据和信息的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大量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的相关影响因子指标的细节信息进行数据非结构化,可以减少在数据处理过程当中的数据流失现象,为展示与利用提供更加充分的情报信息与技术支撑.
1.3大数据对数据信息的快速处理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和普及,数据越来越庞大,必须有相应的数据处理能力才能够将大量的数据进行充分而有效的利用.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发展到今天,展示利用的相关数据除了具有传统属性以外,还具有时效性,通常某些数据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迅速降低,能否快速准确地处理这些数据,则是充分体现它们的价值所在,而大数据的特点就在于能够快速、持续、实时的处理数据,从而能够满足相关的需求.在经济发展和大规模建设工程中,经常会忽略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脉的科学展示与利用.有时会单纯地将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和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及其居民生活割裂对待,这样会恶化居民的生活环境,不利于拉动居民的消费,不利于延续传统的历史文脉,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创造品牌效应,降低城市的知名度,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对传统风貌会造成严重破坏.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为了保护这些稀缺的展示利用资源,使得名城保护能够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就需要对名城的相关数据进行快速处理,及时快速的提出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2大数据在历史文化名城展示利用中数据处理的应用
2.1在历史文化名城空间数据上的应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提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从条例以上的内容描述可以看出,与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的相关信息具有非常典型的空间性.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中空间数据的采集,基于移动设备、互联网络、测绘系统、自动记录系统、数据档案系统等,以及通过这些系统综合分析所产生的再生数据.大数据通过整合和深入提取这些空间数据,将这些信息进行重新利用,实现海量展示与利用的数据信息的实时处理,智能判断以及快速决断,为某一项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提供决策依据.随着三维激光扫描技术的逐渐成熟,在历史文化名城的街区展示利用中,通常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将历史街区现有的建筑特征和风貌进行数据的采集和整理,之后通过计算机相关软件的处理,恢复历史街区传统的风貌特征,并通过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将其进行一定的场景重现.
2.2在历史文化名城数据分析上的应用
由于大数据在信息处理上具有透彻感知、广泛互联互通、深入智能等特点,能够借助互联网络进行传递、协同以及共享操作,在通过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深入分析收集到的展示利用的数据后,进而获取到更加具有创新性的、系统性的、全面性的数据信息来满足某一项历史文化名城在这方面的信息需求.大数据在数据分析方面的应用,从过去单维度的项目计划、项目管理和项目执行,转变为多维度的新兴的项目协作关系.在这种新的组织关系下,每一处历史文化名城个体,在进行展示与利用项目的筹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都可以精确地、自由地、即时地共享和获得相关信息,发掘同一类型数据的共性和不同,对彼此各自的特点进行正面、真实、合理的归纳与总结,找到若干种恰当的展示与利用的方式与方法,然后进行比较和选择,以达到最佳的展示利用的效果.大数据的应用,促进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数字化基础构建和物理设备的相互融合,通过数据对于名城的数据采集和汇总,经过网络实现人与物的统一与整合,之后再通过云计算技术,使其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的管理更加动态化、系统化.
3大数据对历史文化名城展示利用的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组成是由历史文脉和城市形态两大重要要素构成.现在愈来愈多的人们开始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脉络和注重塑造城市形态,传承历史记忆,展现人文气息.在社会经济处于重大历史变革的今天,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传承的思考更加具有意义.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脉和城市形态通常表现为包括城市空间形态、结构形态、聚集形态等一些具有可读性强的、城市意向明显的、静止性的、永久性的客观物体.城市形态作为物质属性,其展示利用通常是展现城市的空间轮廓、城市肌理、街道格局、风貌特征、建筑物和构筑物本体等;而历史文脉作为非物质属性,其展示利用通常是展现与历史文化形态有直接联系的演变规律、历史事件、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哲学思想、伦理观念、语言文字、文学艺术、礼仪风俗以及地域文化等.历史文脉的展示通常是结合历史文化名城的物质空间和相关史实文献资料的整理,采用声、光、电等现代的技术手段将抽象的历史文脉以一种相对具体的形式进行展示.大数据的功能和作用就是能够把城市形态和历史文脉等这些具有物质属性和非物质属性的资料信息进行数据化、数字化的统计、整理和归纳,以一种清晰的思路与方式展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创造的成就,以生动、形象、完整的方式来诠释历史文化的脉络.通过大数据在历史文化名城形态特征的展示与利用,探索古代与现代文明相互融合的有效方式与途径,在保持相关历史记忆的同时,加入新的科学、技术的活力,从而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从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的角度来说,加强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探索展示利用的有效解决途径和方式,是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提供策划方案、拟定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只有在保持古城的形态和历史文脉传承的前提下,选择大数据的方式进行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遗产价值才能以更有成效、最佳的方式体现.
4结语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软实力;多元投入体系
Abstract:Protecti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enhancing Beijing’s culture soft power. The key problem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in Beijing is capital deficient. It’s very urgent to establish a diversified capital input system of government leading and driving social capital into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Combined with Beijing’s practical fac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four typical patterns of social capital investment, and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different pattern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culture soft power;diversified input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3-26(5)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提升名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务非常艰巨,风貌保护、房屋修缮、人口疏解、环境整治等资金需求量巨大,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投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迫切需要建立社会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改造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还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税收减免、资金补助、贷款优惠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中来[1]。这些国内外典型模式可以为北京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融资模式提供有益借鉴。
1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动力机制分析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的体现,也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一种兼具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多重价值的资源。这种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带动了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社会资本也因此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三大动力:
1.1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产生经济价值的市场动力
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物质类文化遗产往往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这既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高要求,同时也使得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吸引了各类社会资本的投资。社会资本对历史文化遗产投资主要产生三个方面的经济回报:一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带来的直接经济回报。社会资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修缮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开发为旅游景点或者引入文化休闲、创意设计、特色商业、商务会所等多种业态来获取经济收益,而且在这种经济收益中附加了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往往要高于一般性建筑物载体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二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促进社会资本品牌价值的提升。利用文化遗产的品牌效应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重要途径之一,虽然有些文化遗产的直接保护性利用的投入与经济回报难以实现平衡,但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可以拓展到社会投资主体的其他业务领域,促进企业其他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力提升和社会品牌价值提高。三是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可以获得一定的直接收益。
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历史文化名城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各类型慈善基金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法国有大约350多家基金会服务于文化遗产领域,仅文化遗产基金会一家投入就相当于政府投入的一半[2]。
1.3政府政策引导的激励机制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税收政策是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推动力。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规定公司或个人向文化遗产保护慈善基金会捐赠可以获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可以进行税收减免,等等。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社会资本投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我国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来,但与国外相比,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引入社会资本的主要瓶颈
近年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北京市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上看,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
2.1改造成本与投资回报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旧城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受人口密度大、居民搬迁补偿期望值较高等因素影响,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成本相对较高,人口疏解、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等资金需求量巨大。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对旧城提出整体保护的要求,建筑高度、容积率都有严格限制,尤其是历史文化街区内严禁大拆大建,只能实行保护性更新,其保护更新所得收益很难弥补前期的巨额投入,同时政府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利益补偿机制,导致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2.2房屋产权复杂,改造协调难度大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北京旧城范围内房屋产权复杂,涉及到系统产(军产、宗教产、教育产等)、直管公房、代管产、代经产、售后公房、私产、混合产权等多种产权,甚至同一院落房屋由众多产权单位、众多使用单位构成,整体腾退改造难度大。据统计,北京现有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只有40%左右对外开放,大部分被机关团体和居民占用;大部分四合院落都属于多元产权主体。地方政府协调各种产权主体利益都面临很大难度,对于社会投资主体则更为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
2.3社会资本参与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
一方面,社会资本参与文保单位保护的途径比较有限,现有政策法规大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文保单位的保护,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也影响了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虽然北京市已经尝试通过转让市区级文保单位使用权筹措保护资金,但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可依。另一方面,四合院产权关系复杂,但四合院产权交易制度尚不完善,使得产权交易困难,导致社会资本介入院落保护利用的通道不畅。
3国内外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典型模式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在城市文化发展乃至城市发展中地位与作用的日益提升,国内外各类型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都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产权售让、文化单位自治、契约模式等一些较好的模式与路径[3]。本研究结合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问题,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探索若干适宜社会资本进入的发展模式,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参考借鉴。
3.1企业主导的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有机更新的积极性,国内外许多地区通过建立容积率转移、容积率奖励等制度,对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开发企业在其他区域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企业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同时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4]。如上海太平桥旧区改造过程中,为保护“新天地”传统风貌,采取容积率外推方式,将“新天地”地段的容积率损失转移到周边写字楼和住宅地块,“新天地”成功转型成为集传统风貌与文化休闲、现代商务于一体的高品质区域,并带动了周边写字楼、住宅价格的全面上涨,弥补了“新天地”地块的亏损,实现了项目的整体盈利[5]。
在该模式下,通过容积率转移,在容积率移入区实现较高经济回报弥补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低经济回报甚至是亏损,从而激发了企业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使得企业有机会获得某些具有较高价值地块的优先开发权,从而实现企业更大收益。该模式实施应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严格的转移容积率核定标准和转让规则。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土地的地价均不同,容积率在移出区和移入区的价值衡量标准不同,需要设定好兑换标准与规则后方能进行顺利转移。美国使用“开发信用”进行兑换,根据保护区的重要性、稀缺度和难易度,确定开发单位的开发信用,越是控制难度小的地区,每个开发信用单位所包含的面积就越多。如严格限制开发的保护区域每16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湿地每32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农用地每81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台湾则以每年地方城市的土地公告现值为基准,设定价值转化公式的方式进行。二是根据移入区综合承载力设定转让上限。过量容积率转移容易造成移入区环境恶化、城市管理失控。台湾1999年颁布的《古迹土地容积率转移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区位的移入区所应承受移转的容积率上限,一般不超过该土地基准容积的30%,在城市更新区和特殊地段,可放宽至50%[6]。三是建立移出区与移入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由于涉及中心区与郊区、中心区内部不同地块之间的利益调整,容易出现相互掣肘。通常对于移出区的补偿利益应大于所有权人就地直接开发的所得利润,对于移入区的开发利益应大于正常开发所得利润,即实现开发企业、容积率移出区、移入区三方共赢。
3.2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
国内外一些地区通过采取产权入股、产权托管、产权租赁等方式,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遇到的权属复杂及其带来的收益分配问题[7]。如苏州市西山镇明月湾村为保护10多处明清古宅,采取政府成立股份公司,政府以修缮费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入股,私人古宅按完好率、文物价值等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作价入股。入股后户主搬出古宅,古宅产权不变,交由股份公司将古宅整治修复后以通票形式开放经营。为确保私人户主利益,公司前期采用固定租赁金的方式实行保底分红,赢利后实行按股分红的经营机制。广东深圳客家文化珍贵遗产大万世居的保护、开平碉楼修缮整治也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模式实现了较好的发展。
产权合作模式在国内仍处于探索阶段,一般来说,该模式适用于古建筑群的开发,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投资者可以实现古建筑群的整体性开发,从而获得规模开发效益以及整体品牌打造带来的更高附加价值;居民则可以依托资源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改善生活质量。其实施过程中需关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要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及盈利模式。历史街区或古建经过准确定位、特色化运营以及宣传营销能够实现持续盈利,为产权所有者带来稳定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起产权所有者参与的积极性。二是项目实施必须有一家牵头单位。该牵头单位可以是政府性质的国有开发公司,或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大型社会企业,政府应在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扶持。三是建立规范的利益协调与分配机制。在房产评估、修缮费用分担、收益分红、退出等环节都需要建立利益引导和约束机制,保障参与方的投资收益。
3.3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
组建基金会是国际上筹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一种重要途径。许多西方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吸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资金,用于遗产保护和文化振兴。如日本1990年创立了艺术文化振兴基金,由政府出资500亿日元,民间捐款120亿日元,为包括博物馆在内的许多文化和艺术团体提供了资金支持。英国国家信托组织是英国最大的遗产保护慈善组织,拥有43万名志愿者,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遗产经营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遗产保护[8]。国内一些城市也正在积极探索非赢利性基金会保护模式,如无锡市于2007年4月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实行政府引导、民间运作,首期募集资金超过2 480万元,通过委托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运作,主要用于资助保护文化遗产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及相关专著出版、编制公布地方保护法规、资助吴文化节系列活动等。
该模式成功运作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需要有最初的资金注入来启动该项目。国外主要通过政府资金、捐赠、集资或借贷。北京市可以利用旧城保护专项资金、部分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二是通过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跟进。政府财政投入只是启动资金,而社会资本才是基金资金的主要供给方。发达国家多采取个人捐助减免所得税、注资资金会的私人机构所得税减税、资金会运作项目所得税减税等优惠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三是组建专业化团队负责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运营。四是基金运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基金的资金筹措、项目评估、投资、预决算、退出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3.4政府或国有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模式
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信托、项目融资等手段直接融资的方式是国内外大型文化遗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方法。如郑州市以信托方式吸引民间资金用于商代遗址保护,于2005年4月公开发行“商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居民可在农行网点购买该信托产品,委托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将募集的资金向项目开发公司放贷,统一用于商代遗址保护等政府投资项目。
运用该模式进行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需要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债券或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才能调动机构或居民个人投资的积极性。二是债券发行主体一般为政府投资的国有投资开发公司。企业拥有的国企背景、在城市基建领域的主导地位以及政府的财政担保,将保障项目投资的安全性,降低外来投资者的风险顾虑。三是投资项目要确保有一定的收益,能够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4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对策建议
4.1建立政府资金引导机制,出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扶持政策
一是参照无锡市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成功经验,尽快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由市政府拨付启动资金,专业化机构运营管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跟进,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支持。二是进一步拓展“微循环”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企业、个人和原居民多方共同出资参与修缮。三是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参与遗产保护的财税政策。对直接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所得税前抵扣;对捐助现金或房产到遗产保护基金会或公益组织的公司或个人,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免或抵扣;对参与保护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提供优惠贷款等方面扶持。
4.2针对不同类型保护项目采取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
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有不同的使用条件,借鉴上述研究的四种典型模式,结合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同项目,进行分类引导。
对于成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性改造,应该积极吸引具有较强实力的开发企业以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参与保护。在该模式下,可以通过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企业优先提供市域内其他价值较高的开发地块、或者提高企业开发其他地块的容积率等方式,保障企业在其他地块的较高收益来提高对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近期,可考虑在区县内部开展历史街区与非历史文化街区地块捆绑开发试点,远期应从市级层面统筹新城建设与旧城保护,进行跨区县异地补偿。
对于产权复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可以采取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其中,对于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相对规模较大的四合院群落等可以在积极引入大型开发企业的同时,采取产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吸引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个人参与。对于预期收益不太明朗,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的项目,可以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方式由政府或开发公司统一修缮利用,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
对于公益类保护项目或旧城景观维护类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该模式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具有较高保护价值,同时又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文物修缮工程,包括文物古建的一次性大修、长年持续性修缮等;二是博物馆、文化馆等大型公建的日常运营和其他社会文化公益活动。三是历史文化名城景观环境的改造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环境卫生维护、园林绿地建设等。
4.3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
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健全实施配套细则,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准入标准、旧城人口疏解、四合院房屋产权交易等相关政策创新。
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城建、规划、文物和房管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专家顾问、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形成制度化的保护决策程序。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结合北京市正在推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现有的旧城改造项目审批机制以及重大项目区县属地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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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中国城市规划正处在多规合一的发展时期,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保护区论保护的措施,忽略了保护区与城市空间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阻碍了二者之间历史文化脉络格局的交融,使得保护与发展出现失衡现象;由于城市历史文化的多样性,导致工作中各部门间频频发生纠纷,管理不善、过度开发、商业化严重等问题也随之产生;名城保护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往往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相互脱节,不能很好的发挥指导作用。本文以历史文化名城济宁为例,探讨多重视角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路径与方法。
2济宁市城市文化特点与现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