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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保障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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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保障措施

第1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一、建设背景

电子健康卡是国家卫生健康委顶层规划的全国通用就诊服务卡,旨在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多卡并存、互不通用”堵点问题,方便群众就医和健康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意见》标志着电子健康卡(码)由试点转为全面普及应用。电子健康卡采用国家标准二维码技术和国密算法,为每位居民生成个人唯一、全国通用的“电子健康二维码”,可实现对各地目前在用的医院就诊卡、母子健康手册(妇幼保健卡)、预防接种证、医保卡等各类健康服务介质的兼容使用和统一管理。居民通过电子健康卡将能顺畅连接预约挂号分时就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电子健康档案授权调阅、互联网诊疗等各类医疗健康服务,对推进健康建设,推动医改政策落地,助力健康精准扶贫,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目标

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县统一规划,以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逐步完成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健康卡应用环境改造,不断丰富电子健康卡应用场景,实现全县健康医疗服务“一卡通用”。按照“标准统一、安全可靠、开放兼容、保障应用”的原则,建设稳定高效、安全可靠的电子健康卡应用及管理系统,确保各级电子健康卡管理系统无缝对接、身份认证体系统一、数据安全可靠。利用电子健康卡的身份识别功能,基于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整合、共享、调阅和管理。

三、建设内容

根据市电子健康卡建设实施方案,改造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电子健康卡的应用支撑,为居民在预约就诊、健康档案共享、家庭医生签约、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便捷结算等方面提供惠民服务。

1、制订电子健康卡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内容涵盖电子健康卡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实施计划、任务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2、推进用卡环境改造工作。积极推进辖区内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电子健康卡用卡环境建设改造,购置扫码设备,完成相关业务系统升级、识读终端和自助设备改造等工作。

3、县级医院建设内容

(1)制订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内容涵盖电子健康卡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实施计划、任务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方案报县卫生健康委备案,完成建设后须实现与市、县级电子健康卡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互联互通测试后方可正式上线发卡使用。

(2)院内业务系统改造。各医院搭建前置服务器,按照《省电子健康卡应用接口文档》通过专网或电子政务网实现与市级电子健康卡系统的互联互通,通过调用前置服务器的接口服务,实现对电子健康卡二维码的加密和解密服务。同时要积极协调院内信息系统开发商,逐步完成院内涉及电子健康卡应用的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如医院自有APP需集成电子健康卡的,需使用市电子健康卡系统提供的统一SDK。

(3)部署或升级终端设备。部署、升级自助服务机、报到机、窗口扫码设备等所有用于支撑电子健康卡应用的终端设备,以支持电子健康卡的应用,所有相关设备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健康卡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四、实施步骤

(一)筹划准备阶段(2020年4月-2020年5月)顶层设计,编制方案。

1、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2、确定我县居民电子健康卡试点运行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县中医院、白塔畈镇和燕子河镇中心卫生院为试点医院。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6月-2020年7月)夯实基础,逐步实施

1.在试点基层上,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卡环境建设,并实现与市级电子健康卡系统的互联互通。

2.各县级医院完成电子健康卡用卡环境建设,可支撑电子健康卡的发卡和应用,并实现与市级电子健康卡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全面推广阶段(2020年8月底前)全面推广,扩大应用。

1.全面完成县、乡、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电子健康卡应用环境建设,逐步扩大电子健康卡应用范围。

2.加强对电子健康卡的应用监管和宣传推广工作,各医疗单位探索深化电子健康卡应用,逐步实现“一卡多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卫健委成立县电子健康卡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面推进电子健康卡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成立组织,明确专人,制定方案,报县卫健委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卫健委负责全县电子健康卡项目建设和工作推进、电子健康推广使用的统筹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负责组织协调本院包括医共体成员单位的电子健康卡软硬件建设和各系统用卡环境改造、使用终端的优化改造等,以及与电子健康卡信息系统的对接开发实施工作,优化医疗机构就医服务流程,开展单位内电子健康卡的用卡宣传和引导工作等。

基层医疗机构在卫健委、医共体牵头医院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用卡环境改造,配备电子健康卡扫描终端,将电子健康卡进行宣传推广使用。

科大讯飞负责完成基层医疗HIS、区域LIS、区域PACS、区域心电、区域公卫与电子健康卡管理系统、电子健康卡应用密码机接入、虚拟化SDK程序包、虚拟化应用接口等开发工作及国家平台密钥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卫生系统与市等上级系统的有效对接,保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集成度和成熟度。

(三)强化保障措施。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医共体牵头医院承担本单位的全部软硬件改造、安装、运维服务等费用;卫健委、医共体牵头医院承担基层卫生医疗单位的全部软硬件改造、安裝、运维服务等费用。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切实保障电子健康卡建设、应用、宣传推广等经费。

(四)加强实名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实名制管理,重点将医院自建的就诊卡及基层卫生、妇幼保健等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放兼容”原则,统一接入电子健康卡注册管理体系,全面实现实名制就医和“一卡通用”。

第2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目前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常出现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几点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 城镇医疗保险 制度 改革 弊端 对策

一、目前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

1.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地域差异性大

目前,我国实施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农村合作医疗等仍然未能实现全面覆盖,如在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大部分时间都在参保地以外区域,而不同区域的个人缴费比例与待遇享受存在较大差异,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其权益就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2.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城市的医疗卫生资源主要配置在大、中型医院,而社区、郊区等地方所占的医疗卫生资源还不足1/5,这加剧了人民群众接受医疗服务的难度。比如,在城市的中心区域,配置了大量医疗资源和高素质人才;而在边缘地区的许多病房床位和设备却长期处于闲置的状态。

3.个人负担重,政府财政投入较少

虽然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得到深化,总医疗费用却仍在上升,个人卫生支出比例也随之上涨,而政府预算卫生投资却在减少。对于各大公立医院而言,其经济收入主要是依靠自己提供的医疗服务,此外,各大公立医院还承担着开展社会医疗公援活动的义务,这更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

二、针对改革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措施

1.运用经济管理手段实现医疗资源合理有效配置

(1)建立节约、控制浪费的医疗制度。我国可以学习新加坡的现行医疗制度,给城镇全部劳动职工增设公积金,作为“健康储蓄”。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由国家统一管理,但配置处理权可以继承,即可以支付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其次,为了防止“健康储蓄”的过度使用,避免资金浪费,应设置每日最大医疗费用的上限,如若超过上限,则由个体自己承担支付责任。政府应逐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基金,并配置相应的保障措施,各保障金额应根据病种来设定。大病医疗保障要设定高的住院医疗费用,每个保险年度分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对于每个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者,需要经过医院、医疗救助基金委员会的资格审查,从而使有限的资源配置给救助对象。

(2)加强企业管理手段在公立医院的应用。政府可成立控制绝大部分产权、以私营方式运作的保健公司。政府是具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但管理权属于有限公司,政府仅起到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医院要受到政府、市场的双重调节。同时,政府要按照一定的限额给医院拨款,并采用商业审计法对各医疗行为实施监督。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初级保健可由各私立部门提供,而住院服务则应由公立医院承担。此外,政府还需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医院的规模、资源、医师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

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1)统一政策,依法筹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来筹资,除城市基本职工外,城市非工人和农村居民,也要被划到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提供配额付款,财政也应给予相应补贴,并根据居民综合收入状况酌情缴费,或通过对收入、年龄、生活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来确定居民缴费点数。进城务工人员也应可以就近参加医疗保险,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2)扩展筹资渠道。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筹资方法,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减轻政府的负担,顺应发展趋势。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

(3)建立管理机制。应注重提高医疗保险的管理能力,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并控制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竞争和价格谈判机制,指导参保人科学合理地就医。

3.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1)医疗机构改革——医药分离。该项改革的关键在于分离医疗管理系统,切断医疗和医药之间的经济关系。首先,提倡医生对症下药,合理使用药物。其次,对公立医院或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增加补贴,医院补偿机制要进行转型,采取“药物支持医疗”的管理模式。最后,应适当提高医疗服务费用,此举意在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首先,药品的定价必须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的主管部门来制定。其中,对已经制定价格的医药,要对制药企业和医院进行跟踪管理,监管实际实施情况。发现企业实际交货价格、批发价格低于指定的价格很长时间时,应及时降低政府定价。除此之外,对药品价格要进行定期审查。其次,要提出合理的药品流通解决方案。可以采取招标采购的模式,并建立医药采购中心,加强统一管理和监督,使药品采购程序保持透明;同时,还应建立药物“分销”的模式,最大限度减少交易成本,使药物保持更加合理的流通价格。

参考文献

第3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在全县开展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行为的整治活动。

工作目标

使全县范围内非法行医活动得到遏制,医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质量和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县、乡两级齐抓共管,认真履行医疗机构监管职能,人民群众对医疗市场的秩序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工作重点和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出租、外包科室等违法活动,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要以群众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把城乡结合等案发集中地区和日常监管相对薄弱地区作为重点,坚决取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开展诊疗活动和超出核准范围行医的行为,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坚持集中整顿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制定长效监管方案。

方法步骤

自2012年6月9日起至10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整顿和规范。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9日至6月20日):各地要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整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宣传学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同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有关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做好准备迎接检查。

(三)清理整顿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辖区的医疗服务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要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从堂医”、租赁承包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线索,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把城乡结合部等案发集中地区和日常监管相对薄弱地区作为重点,抓住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进行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改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做出进一步处理,同时,要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五)检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卫生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同时,迎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抽查。

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研究部署,督促有关工作计划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充实完善执法监督队伍,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监督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同时,要依法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管理,对执法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4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从年开始,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保健药品等特需药品除外)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使用,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政府实行财政性补偿。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药物加成西药不得超过购进价的15%,蒙中药不得超过20%。

年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都要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使用、统一“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保障、规范使用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体现公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实行药品供应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全部使用和有效供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和有效供给,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全过程的高效、公平、规范、安全。

合理补偿,总额控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偿,通过科学核算,确定补偿方式和额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有效运行。

严格考核,加强监管。通过指标制约和绩效考核,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制度,实现全过程有效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药品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年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药品采购配送中心,与自治区药品招标工作相衔接,负责区域内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统一采购、捆绑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药品采购、配送以市级调控为主,区配合做好区域内的统一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市药品采购配送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协调药品生产中标企业选定具有现代物流仓储条件的流通企业,承担药品统一捆绑配送任务。要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科学整合。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药品价格政策,确保城乡居民用药价廉质优。

(二)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凡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10%。严格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特殊药品需经市卫生局审定。

(三)合理确定药品零差率补偿额度及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年度补偿西药按上年零差率销售药品总额的15%、蒙中药按上年零差率销售药品总额的20%列入财政预算。由各区卫生局负责,结合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专项管理,并以绩效工资方式结算和补偿。

(四)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的政府补偿机制。为了保证基层药物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稳定的政府补偿机制。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学定编,人员工资纳入政府全额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定岗定薪、差额管理。离退休人员工资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区级医疗机构及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基本建设经费及供暖、水电等事业发展费由地方财政预算支付;村卫生室按“一村一室一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

(五)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级药检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药品生产、流通、配送、使用质量规范,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用药安全。

(六)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对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5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破”和“立”的双重任务:扩大医疗卫生保障覆盖面,侧重于“立”,而“立”的前提是“破”,即破除那些违背医院运作规律的体制机制,解决医疗服务体系资源配置不合理带来的成本整体偏高、公平性不足等问题,使医院的公益性回归。如果不在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的同时改革扭曲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将会导致更多资源的无效使用和浪费。我国医疗卫生机构以公立医院为主体。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既是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本身的需要,也是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原因

公益性淡化是目前我国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公立医院是国家为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目标而设立的机构,但是在不合理的机制下,大部分并未承担起公益性职能。原因在于:

第一,虽然国家历来都把医疗卫生事业定位为“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还是套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规律来指导具有特殊性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导致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和体制机制的扭曲。

第二,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对公立医院的财务收支、剩余留取、人事制度、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不到位,甚至处于空白状态,致使公立医院的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都不完全符合公益性的要求。

第三,让医院自己在市场上生存的政策,刺激了医院的营利动机,扭曲了医疗服务的价格机制,导致了供给诱导需求和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向购买力强的地区集中,向获利多的高端技术和设备集中,加剧了医疗服务的不公平性。

第四,医院竞争方式不合理。有观点认为公立医院垄断、缺乏竞争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看法。虽然我国以公立医院为主,但公立医院之间并非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它们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问题在于竞争的方式不规范、不合理。医院为了吸引患者,竞相配备高新技术和设备,导致了过度医疗等不规范行为及医疗费用不断上升。

第五,医疗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各部门的工作重心、政策目标不一致,各项改革措施不配套,致使改革效果不理想。

公立医院是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主力军

有观点认为,公立医院缺乏公益性的主要原因在于产权不清,因此,改革的关键是产权改革,或者是公立医院的民营化,甚至建议不再保留公立医院。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种观点照搬一些企业改革的理论,但即使对企业来说,产权也并非根本问题。通过明晰产权能够提高企业绩效,根本原因是产权改革实现了企业经营目标和激励机制的一

致。对医院来说同样如此。

其次,医院和企业有本质的不同,对“效率”的定义也完全不同。医院生产过程体现在检查、开药、手术等医疗服务方面,生产的最终成果是健康。如果套用企业的规律,那么医院给病人开药越多、检查越多、手术越多,效率就越高,这显然是荒谬的。正如和平是军人最大的勋章一样,人民健康才是医院的最终目的。

第三,真正决定医院绩效的,不是医院的所有制,而是医院外部的监管体制、激励机制和内部的治理结构。在许多国家,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绩效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即使是对私立医院,也可以通过补贴和监管等手段,保障其非营利性;而对于公立医院,往往也通过鼓励竞争、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办法促使其提高绩效。

公立医院在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是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主力军。

首先,公立医院不仅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同时还承担着医学教学、科研、医疗救助和医疗应急等任务。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掌握这样一支队伍,作为守护人民健康的“安全网”。

第二,公立医院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可及性。国际经验表明,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区域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举办公立机构提供服务是低成本而有效的医疗保障方式。即使在发达国家,如实行全民医疗服务系统的英国,其成本也明显小于美国,其公平可及性和健康成果显著好于美国。

第三,公立医院有利于有效利用资源,创立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统一完整的公立医疗体系,不仅拥有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能够有效控制成本,而且为利用现代信息和管理手段提供基础。

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的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的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不改革无法维护其公益性。国际上许多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泰国、俄罗斯、巴西和墨西哥等国都建立了较好的公立医疗体系。近年来美国退伍军人医疗系统的成功实践证明,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和现代信息技术,公立医疗体系完全可以在公益性原则下高效运行。该系统是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医疗系统,政府通过财政收入对其拨款,医疗机构设施国家所有,人员为政府雇员。目前,它已经成为美国公立医院的成功典范。

现代信息技术是美国退伍军人医疗系统改革成功的基础。全系统共享的信息网络,将病人信息、医生信息、财务信息、医院所有物流信息等都整合为一个大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在总部可以实施对系统内所有医院运营状况、医生医疗行为、财务流程、患者信息及群体疾病特征的实时监管,从而提高了监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还实现了人机对话,比如记录中患者有某类疾病,电脑就会相应地针对该类疾病显示出治疗、保健建议,这不仅可以帮助医生做出合理的医疗决定,也有利于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身利益。在信息网络里,信息的充分披露克服了传统市场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了计划手段和市场机制在信息空间有机融合,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在信息空间和谐共存。

美国退伍军人医疗系统对我国公立医院的改革有参考意义。我们要利用我国制度的优越性、公立医院的规模优势、现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口规模优势,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加强监管和体制机制的创新来建立低成本、集约化、以公益性为主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一,为公立医院准确定位。在指导思想上,真正把公立医院看作是国家为实现其维护人民健康的公益性目标设立的机构,并围绕这个定位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转变医疗模式。改变以治疗和营利为中心的医疗模式,建立以保障和促进健康为基本目标的健康管理模式,从根本上降低医疗费用。

第三,建立综合的全民健康信息系统。建立包含居民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利用、医疗机构财务、保险基金财务、医疗服务质量等信息的全国联网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

第四,重构公立医院治理结构,实现管理和监督分离。成立隶属卫生部门的医院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公立医院的出资人和所有者职能,统筹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督导医院实现其社会效益。

第五,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建立低成本、集约化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纵向整合和横向竞争,组建医疗集群。鼓励医院之间建立纵向、横向以及医院和社区之间的网络,使病人享受到全程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

第6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诊医疗机构)为急救中心(站)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社会公众在突发急症或意外受伤现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医疗服务,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现场自救互救是急救医疗的重要补充。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急救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 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

第十四条 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 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 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资料记录保存

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立体救援

本市积极发展水上、陆地、空中多方位救护,形成水、陆、空立体救护网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制定急诊科室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加强对急诊科室的监督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急诊医疗机构开展急诊、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急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停急诊科室。

第二十三条 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院内急救服务规范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急救中心(站)应当与急诊医疗机构建立衔接机制,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急诊医疗机构后,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急诊分级救治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处置的优先次序。

第二十七条 转诊分流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优先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第二十八条 政策引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仍无故滞留急诊医疗机构急诊的患者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诊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向急诊科室予以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条 政府及红十字会急救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急救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社会急救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参加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第三十二条 社会急救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

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设施配备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公民紧急现场救护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急救医疗服务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受捐赠单位对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为急救中心(站)预留建设用地,并作为一类卫生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的稳定和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急救车辆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法处理。

对依法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等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伤情评估后,分送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治安保障

患者应当遵从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

本市将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急救医疗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突发事件的急救医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7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整医疗纠纷是否增加相关报到还不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院建设发展客观上起了负面作用。医疗纠纷是客观现象不容回避。对医疗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发现和遵循其规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妥善处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现就这些问题我们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体会做一个总结,以资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浅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

对于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三个途径处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为通过鉴定和/或诉讼能够很好地让患方解除许多误会,对于内部医务人员的处理也更有说服力。当然不管哪种处理都要注意总结避免犯同样的的错误。

第8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在高速发展中构建福利社会

随着佩尔•阿尔宾•汉松领导的社民党政府在1932年上台执政,瑞典正式开始了创建福利国家的进程。随后长达44年的连续执政,为社民党政府实施其建立福利国家蓝图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条件。抓住瑞典经济高速发展的机会,社民党政府在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人人都能受益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历史学家把1945~1951年和1960年代形容为瑞典社会福利的两个“丰收季节”。社民党政府许多建立福利国家的重大改革方案,都是在这两个时期出台并得到实施的。如失业保险、全民养老金、全民疾病保险、儿童补贴、住房补贴、劳动保护、九年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都是在1945~1950年建立的。1960年代,瑞典又出台了儿童福利、老人福利和医疗保险等一系列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而这两个时期正是瑞典经济发展最快的阶段。

■以高税收保障高福利

瑞典建立起来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最大特点就是强制性的社会化,人人都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由国家统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

这些保障主要有六大类:一是儿童保障,每个孩子出生前后,父母可以累计享受450天补贴产假,而且每个1岁至16岁的儿童,每个月都可领取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儿童补贴;二是教育保障,除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外,一到九年级学生可以在学校享受免费午餐,高中生每个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助学金,大学生每个月可获得助学金和低息学习贷款;三是医疗与病休保障,人们在生病期间不仅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治疗,而且还能从病休的第二天起领取到工资额80%的病休补贴;四是失业保障,失业者从失业的第6天起从国家得到原来基本工资80%的失业救济;五是住房保障,这主要是一种向低收入有子女家庭和低收入退休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六是养老保障,全国所有人无论有没有工作过,都可以在年满65岁后领取到最低限额的养老金。

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需要巨额资金来支撑。根据瑞典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瑞典大约72%的税收都用于社会保障,其中用于社会福利、教育和医疗卫生的开支分别占到税收总额的44%、15%和13%,而用于政府部门、基础设施、国防、社会与文化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所占比例不到30%。

■健全体系“使每个人生活得踏实”

芬兰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依据。例如,根据芬兰的基本卫生保健法,城市政府有如下责任:一是对城市居民进行卫生保健事宜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孕妇和儿童的医疗保健及家庭医疗保健计划的指导;二是为市民提供体检和医学观察设施;三是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处置、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家庭护理服务;四是为学校学生和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五是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精神医疗保健服务;六是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救护车辆。如此详尽的法律条文保证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使每个人生活得踏实”是芬兰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防止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

长期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芬兰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资金在社会保障资金中的比例占到40%以上。

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居第二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专家预计,到2025年,芬兰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将超过30%。

第9篇:医疗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中国医院院长》:浙江省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路径是怎样的?

杨敬:2011年8月起,浙江省启动了以药品零差率为切入点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直至2012年12月底,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均已启动试点改革。2012年下半年,绍兴和嘉兴共14个市级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实施了药品零差率改革。2013年12月底,除杭州市市属医院和在杭省级医院外,全省所有市级和部分省级公立医院全部启动了改革。在2014年3月底前,浙江省计划在杭州和在杭省级医院中全面启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在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后,浙江省又在顶层设计方面进行了完善。通过采取“五环联动”的模式,分别对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医疗保险结算和支付政策、财政投入政策、医疗服务行为和医院内部管理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综合改革。

《中国医院院长》:浙江省的零差率改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哪些筹备工作?

杨敬:在推行零差率改革之前,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政策调研。不过,“以药补医”政策已经实施了几十年,改革也非朝夕之事,因此在出台政策和统一思想方面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在筹备了半年多的时间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率先在绍兴、舟山和嘉兴三座城市开始改革试点。除了卫生部门以外,此项工作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比如物价、财政和医保等部门。

《中国医院院长》: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后,浙江省采了哪些保障措施?

杨敬:在改革启动后,政府采用多种渠道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偿。方法之一是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以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此方法补偿的数量占总补偿的90%。另外10%则通过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如减少成本开支予以弥补。通过改革,医院的药占比明显下降;次均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也被遏制;平均住院日有所下降;大处方也有所减少。在城市公立医院的补偿方案中,由于城市医院手术和检查项目比县级医院要多,则适当调低了物价调整补偿比例,将此控制在 85%左右,医院可通过更多的技术劳务予以补偿。

《中国医院院长》:浙江省2014年将全力推进分级诊疗体系试点。此项改革首要工作是什么?

杨敬:开展此项改革,首先应转变人们的观念。如今的患者已经养成自由就诊的习惯。一卡通的推行,更是为此创造了便利条件。而在医保报销方面,也没有拉开应有差距。在此条件下,患者更愿前往大医院或外省就诊治疗。因此,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的首要工作,是使县市省三级医院均可按照各自的功能定位,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