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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区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三、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四、对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考核工作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五、考核的内容
1.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法行为。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进行采购情况等。
3.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4.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区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5.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情况,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情况,质疑答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
6.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
7.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8.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廉洁自律制度规定,是否有接受礼品、礼金、宴请、旅游、报销费用等各种不廉洁行为。
六、考核要求和方法
1.区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2.区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另行制定),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文件的整理工作,以备查考。
3.对采购机构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4.对采购机构考核时,区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的依据。
5.区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采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
七、考核结果
1.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后5日内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区财政部门。
2.区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上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同时抄送被考评采购机构。
3.经考核,采购机构工作业绩优良,将给予通报表彰。
4.在考核中,如发现采购机构及其采购人员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27、28、29、3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资格。
一、围绕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全过程监管
1、严格预算采购和方式管理,公开采购
信息,做好采购项目实施的事前监管。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费来源、实施步骤等全面进行审核,对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实施全过程监控,从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对于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特殊需求进行论证,依法从严审批。规范采购信息披露,建立了××市政府采购网,将所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以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标结果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提高采购透明度。2、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重大项目现场监管,对采购执行过程实时监控。政府采购评审对整个采购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此市财政局建立和使用评审专家库,实施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间接监管。通过自主开发专家管理软件实现了专家资源共享和随机抽取。通过扩充专家数量、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政府采购现场监管,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分工,各自负责对口单位采购项目的政策咨询、采购指导和项目现场监督,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3、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完善采购项目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支付环节。加强资金审核,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发生的支出拒绝支付。通过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的分析,对年度内政府采购支出发生极少或违规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合同签订环节可能出现的擅自变更合同等行为,市财政局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合同内容、价格进行鉴证,并在合同签订后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努力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绩效
1.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特点是按照采购项目的流程和步骤,围绕资金全过程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并着力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网上报送计划、委托,财政部门网上审批,采购中心网上分解计划,采购实施后及时将采购结构录入系统。此系统的实施,不仅省去了采购人过去纸质传输的程序,而且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的采购信息和采购执行情况,使采购过程更加高效、透明。2.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化操作系统。在采购的操作环节,××市政府采购中心积极尝试网上采购,一是网上询价系统。将规格型号标准、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如汽车、计算机等,通过网站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计算机自动确认最低价供应商成交。二是网上公开招标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在线招标、供应商网上远程投标、评标专家网上评标。该系统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建立履约验收制度,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质量监管
1.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履约验收。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质量监管作为一项专项工作,建立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制定了《××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采购人验收、付款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建立财政和质监部门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联动制度,共同构筑政府采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网络。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抽查验收措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接受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反映,对违规违约供应商进行处理。2.通过投诉处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监管。我们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供应的投诉处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做到讲程序、重事实、依法律。几年来共协调处理各类纠纷三十多起、投诉7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同时,通过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对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发挥以点促面的作用。
关键词:二次供水;管理;考核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城市高层楼房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高层楼房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高层办公楼(6层以上),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应给高层用水设施的供水方式。
近几年来,随着高层楼房的增多,二次供水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伴随二次供水的发展及用户对用水水质要求的提高,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用户用到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和城市供水安全,已是供水企业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二、供水基本情况
民权县有两座水厂(二级供水)和一座供水加压站(直供),总供水能力3万吨/日,实际供水量约2万吨/日,出厂水压力0.3MPa,能保证五层以下楼房用户正常用水。
三、二次供水存在问题
2011年以前,民权县城超过五层的高层建筑很少,当时对仅有的几座高层楼房的二次供水没有进行集中管理,任开发商自行选购安装。开发商由于缺乏对二次供水负面影响的认识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对设备的采购存在一味追求价格低廉,性能上只满足前期少部分入住用户用水需求的短视行为,结果出现了二次供水对城市供水管网产生负压,在约30%的用户入住后,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求,设备功能丧失的问题。
2011年以后,民权县城老城区改造和东区建设步伐加快,多层、次高层、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为确保城市供水运行安全和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民权县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对二次供水实施集中规范管理。
四、加强二次供水管理的对策
针对二次供水对城市供水产生负压的问题,民权县结合城市供水系统的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实施了对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了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城市供水安全。
(一)出台政策文件
2011年,民权县住建局印发了《民权县城市高层楼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民建[201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四条:由于高层楼房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连接并纳入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实施高层楼房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备的选用:为确保二次供水设备(主要指无负压供水设备)性能稳定、合格,成立由水务公司牵头,高层楼房建设单位及用户代表参加的二次供水设备供应厂家招标领导组,通过招标形式选定2-3家设备供应厂家,准入我县二次供水设备经营市场,并定期对设备供应厂家的设备性能、售后服务进行鉴定,不能满足招标承诺条件的,清除我县二次供水设备经营市场。定期通过招标形式补充我县二次供水设备经营市场供应厂家,实行动态管理。
(二)公开招标
根据《办法》规定,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领导组及相关技术专家对投标企业逐一考察,充分了解设备的性能优势,并实地考察工程案例,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全程在检察、监察、发改、政府采购等部门的跟踪监督下进行,最后选定3家二次供水设备厂家准入民权市场,并向中标企业颁发《二次供水设备民权城区准入证》,有效期为两年。发证单位: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监督单位:民权县监察局、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民权县水务公司组织开发商、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中标二次供水设备厂家,增强对二次供水设备性能的了解和感性认识,并定期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二次供水管理政策文件,分析讨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开发商、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支持。
(四)严格二次供水设备申请使用程序
为进一步对城市二次供水设备的管理,根据《民权县城市高层楼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民权县水务公司制定了《二次供水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1、凡在民权县城区内需用二次供水设备与城市供水连接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水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二次供水设备使用申请书(包括用水户数、工程建设地点及二次供水设备安装地点等);
(2)完整的工程给水系统施工图纸、相关变更资料及经过二次供水设备后供水主干管预留的旁通支管(口径不小于100mm,含闸板阀、阀门井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位置;
(3)购置二次供水设备的资金到位证明。
2、水务公司专门成立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用户申请及时到现场勘察,准确提供公共供水现状,主要包括:接水地点、管径、水压等。
3、水务公司根据办公室提供的供水现状及用户提供的相关图纸、资料,和申请人根据厂家提供的设计方案,确定二次供水设备厂家。
4、二次供水设备厂家确定后,供应商、申请人、物业公司、水务公司具体协商设备价格、供货及安装时间、安装方案、付款办法、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并签订四方协议。
5、申请人应按照办公室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提前留足设备及供水管道安装空间,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供应商、申请人、办公室、物业公司共同协商设备进场及安装的相关事宜。公共供水管道安装至距离设备2.0米处,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报价应含接碰头工料费。
7、二次供水设备调试前,供应商应对现场管理人员、办公室指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达到受训人员熟练掌握二次供水运行工艺、设备所有功能使用、应急处理、常规维修等。
8、工程竣工后,由供应商向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一周内组织申请人、供应商、物业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并通过旁通支管闸阀启闭检查其功能发挥和供水保障情况。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在10天内必须整改到位。竣工验收及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付款的主要依据。
(五)严格二次供水设备巡检、考核、评定
对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备实行供应商、申请人、办公室、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联合巡检、考核制度,每季度巡检一次,半年考核一次,年终综合评定一次。巡检情况纳入考核,考核情况计入综合评定结果,巡检、考核、评定情况均计入设备管理档案,作为对供应商奖惩的主要依据。
1、巡检办法
(1)巡检的主要内容:设备外观情况、设备运行对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的影响情况、出水压力是否满足用户要求、水泵启停对管网、水表的影响情况、设备各功能运行情况、运行噪声、泵房内卫生保洁及设备日常维护情况、售后服务承诺兑现落实情况、全自动启停保护功能、控制柜接地保护及防雷击措施、在流量变化时,设备运行和供水保障情况等。
(2)积分分配
巡检实行积分制度,基准分为100分。其中设备外观情况10分;设备运行对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的影响情况15分;出水压力是否满足用户要求10分;水泵启停对管网、水表的影响情况10分;设备各功能运行情况10分;运行噪声5分;泵房内卫生保洁及设备日常维护情况10分;售后服务承诺落实情况10分;全自动启停保护功能、控制柜接地保护及防雷击措施5分;在流量变化时,设备运行和供水保障情况15分。
(3)积分核算
①设备外观情况(10分)
设备表面平整、匀称,无磕碰、无划伤、无局部变形,喷塑和喷漆部位无脱落、无剥离、无起泡、无流痕,焊缝及螺栓无锈蚀等缺陷的,不扣分;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有多处的,累计扣分。
②设备运行对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的影响情况(15分)
设备运行时,对供水管网压力影响在±0.01MPa内,不扣分;超过该范围的,不计分。
③出水压力是否满足用户要求(10分)
设备运行时,二次供水压力波动在±0.01MPa内,不扣分;超过该范围的,不计分。。
④水泵启停对管网、水表的影响情况(10分)
水泵启停对管网压力影响在±0.01MPa内,不影响用户水表正常运转的,不扣分;水泵启停频繁、压力不稳、用户水表不能正常运转的,每项扣5分,有多项的,累计扣分。
⑤设备各功能运行情况(10分)
设备各功能与招投标文件和设计方案一致,切均能正常运行的,不扣分;有一项不符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扣5分,有多项的,累计扣分。
⑥运行噪声(5分)
设备正常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不大于配套水泵机组的噪声。单泵噪声符合JB/T 8098要求的,不扣分;不符合的不计分。
⑦泵房内保洁及设备日常维护情况(10分)
供应商在泵房内设有规范的卫生保洁制度、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记录并上墙,且平时保持地面、墙面、设备无灰尘、无污染;设备维护及时、正常,记录齐全、真实、有效,不扣分。缺少一项扣5分,缺少多项的,累计扣分。供应商不履行日常保洁及维护义务或未按照要求进行,不计分。
⑧售后服务承诺兑现落实情况(10分)
能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承诺兑现落实的,不扣分,有一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有多项的,累计扣分。
⑨全自动启停保护功能、控制柜接地保护及防雷击措施(5分)
具有全自动启停保护功能、控制柜的金属构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和防雷措施,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不扣分。缺少一项扣3分,缺少多项的,累计扣分。发生雷击事故,引起设备故障或损坏的,本项不计分。
⑩在流量变化时,设备运行和供水保障情况(15分)
利用旁通管道及设施进行流量调节,设备反应迅速,进出水压力稳定,对供水管网压力影响在±0.01MPa内,且出水压力能满足供水要求的,不扣分。否则,不计分。
根据现场情况,参加巡检人员有2/3以上同意加分或扣分的,计入巡检分数,具体分值现场制定。
参加巡检人员,每人均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现场打分,办公室根据巡检人员的打分核算平均分,对巡检情况进行通报。
(4)巡检处罚
根据巡检情况,得分在90分以上的,对扣分项限期整改,不进行经济处罚;得分在80-90分(含90分)之间的,对设备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处理,并对扣分项限期进行整改。得分在80分以下的(含80分),对设备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处理,并对扣分项限期进行整改。罚款由供应商交至办公室或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款的,10日内由供应商补齐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民权准入权,准入证声明作废。
2、考核办法
①根据巡检情况,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将前两季度巡检得分和扣分项整改情况作为主要依据评出优、良、差格次。记入供应商在准入民权时间内的行为记录。考核格次为差的,每次记开发商不良行为一次,并予以经济处罚。
②考核处罚
考核格次为差的,每次对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处理。连续两次考核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处理。罚款由供应商交至办公室或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款的,10日内由供应商补齐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民权准入权,准入证声明作废。
3、评定办法
根据考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将半年考核情况作为综合评定的主要依据。综合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格次。评定合格的设备,在准入民权的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评定为不合格的设备,不合格设备供应商要在评定为不合格之日起退出民权市场,准入证声明作废。办公室再从公开招标评定的后续名次制造商中进行择优补充。
4、因供应商设备质量或服务原因,造成管道爆裂、用户大面积停水或其它损失的,对供应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6万元/厂家)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后,供应商在10日内,重新按原额度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民权准入权,准入证声明作废。
5、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具有无负压功能、对公共供水管网影响较大或具有危及公共供水管网安全因素的二次供水设备,将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结束语
在城市供水中,二次供水是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而二次供水管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做好对二次供水的规范管理,才能满足用户对水质水压的需求。民权县结合自身实际,创新了二次供水的管理模式,杜绝了二次供水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人情设备、关系设备,成功解决了二次供水设备采购和管理上的混乱无序问题,完善了二次供水考核管理机制,特别适合县级水司对二次供水的规范管理,确保了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城市供水安全。
参考文献: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二次供水设计卫生规范》(GB17051-1997)
[4]《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范》(CECS221:2007)
关键词:中国;政府采购 ;专家评审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218-02
一、当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体系
(一)中国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法律政策体系
目前,中国基本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的法律和政策体系,能够基本保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2003]74号)。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l8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中出现纠纷的,适用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另外,评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还有《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 财库【2003】1 20号,2003年11月l7日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刑法和相关的地方规章。
这些法律和规章从不同的角度规范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被评审对象的权利、责任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等,以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了评审工作中专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与相关的法律责任
1.评审专家的资格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分别从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资格、本人意愿、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等。
2.权利义务。明确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的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具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进行评审,并通过表决推荐中标的候选供应商,按劳取酬的权利;同样应尽的义务包括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对违规行为向相关组织和部门报告和制止的义务,接受咨询和质疑。还规定了对专家评审中的违规处理。政府采购专家尽管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但其专业性的意见和其推荐的候选供应商,是主管部门决定企业是否中标的重要依据。
(三)实践中摸索出了适用的评审方法和流程
1.目前中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常用的有三种评审方法:(1)最低评标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此方法适用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另外,评审过程中如果专家发现如果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会要求提供书面解释和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2)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评审委员会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审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可操作性的评审流程。针对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分别具有评审流程。例如,招标方式中,首先要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其主持评标工作,如宣布纪律,并主持成员签署承诺书;其次,了解项目和招标文件;再次,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和内容进行审查,过程中,可能要求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文件中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澄清和解释;最后,评标。通过比较评价,推荐中标候选的名单,编写评标报告,签字确认。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尽管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体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政府采购中有很多案件纠纷,其中部分是涉及专家评审环节的,如2009年的“格力案”中,就对专家评审环节提出了疑义,尽管不能就此否定我们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体系,但也足以为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去正视目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完善方面的问题。在中国专家评审的制度中,只规定了专家评审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家的一般管理办法,但对于评审专家的评审程序没做相关的规定,导致具体评审中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尽管在实践中有三种评标办法可供选择,但对于每种方法的使用没有以制度的形式确定;对于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和一般化,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弹性空间过大,不利于一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例如,评审专家是否负责鉴别资质文件的真伪,对于技术上雷同的方案是否可以依据经验来甄别,如何避免部分专家在进行评审过程中的倾向性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明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进行规范。
2.操作方面的问题。专家的评审意见在政府采购的评标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依据还是参考?是否还有其他的因素作为评标的依据,公开化程度怎么样?是否对评审专家进行了专业化的政府采购相关知识和程序的培训?技术型的专家是否在企业经营能力等方面也能做出“专业性的判断”?一般案件都是事后处理,已经造成企业损失不能很好地弥补?等等。这些在近些年来的政府采购的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重视。
(二)对策建议
针对前面提到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机制。
1.尽快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为《管理办法》的补充,《实施细则》应该更加注重操作性。《实施细则中》应该首先申明专家评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地位,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空间,对于“非专家性的义务”要从中剥离;明确不同情况的政府采购中所适用的评审方法,以便于进行科学的选择;针对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以制度的形势规定其专家评审的程序。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地区性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该考虑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购置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并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申报程序:
(一)采购单位填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公共物品采购申请表”。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单位将采购预算资金缴入县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预算科直接划入专户),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交县政府采购中心,付款凭证原件送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退回。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的申报表归类汇总,初审采购资金到位等情况,提出采购方式,报县财政局、监察局审批。
第五条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咨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价格最低者,此方式适应于特殊情况下的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于收到采购申报表之后3日内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小组及有关人员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四)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质证明到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五)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缴入县政府采购中心专户。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其投标金额的1%,不高于5%,低于1%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
(六)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日后3天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县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评标小组成员、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七)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除规定参加的成员外,邀请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士参加。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八)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者中标。最低投标者为两个以上的,抽签决定或其它评标办法确定中标者。评标过程要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性,并由记录人、评标小组成员签名。
(九)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十)评标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评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的和落标的供应商并退回落标供应商缴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现场竞争)方式进行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竞投招标公告,确定竞标日期;
(二)对报名竞投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以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现场竞投要制作况投笔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采购单位代表和中标的供应商签名。
第九条因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过错导致竞标失败或无效的,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竞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采购,采购单位或受委托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凭竞价后的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需合同。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3天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参加竞投标的供应商不论是否中标,其参加竞投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按供需合同验收所购物品并填制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物品验收单”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县政府采购中心、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各一份。
第十三条县政府采购中心凭“验收单”和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采购合同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凭县政府采购中心加盖“验讫”章的原始税务发票和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县政府采购办凭原始税务发票复印件和采购单位填制的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公共物品每月办理两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县内外的供应商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竞投标。县政府采购中心每月终了将本月受委托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将应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项目送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属财政拨款更新车辆的,其旧车必须交给县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处理,旧车属强制报废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报废证明及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聘请部门、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负责抓好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物品采购及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同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审计人员组建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招投标活动的运行进行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使用公共物品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物品的,按《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为此,西宁市财政局成立了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对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2008年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行了管采分离,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监督管理职能。2010年又成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政府采购的有序开展。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管理,越来越多的项目纳入采购范围,政府采购范围由最初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拓展到目前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7个项目40多个品种,采购资金总量持续增加。2011年全市累计实现采购资金75940.83万元,比上年增长58.46%。但是,随着政府采购数量的加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需要逐步完善。
管理创新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家、省里陆续出台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西宁市围绕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监督等环节做了相关管理的整合。
首先成立“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议事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集体研究(决议)制度。结束了“拍脑袋”决策的状态。并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适应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库内共有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专家近千人,同时也给各区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了便利。
其次对定点纸张和耗材、定点印刷及公务用车维修、汽车装潢的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依据《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供应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西宁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定点采购服务进行考核。
另外,西宁市财政局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聘12名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推进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制度保障
有了管理上的严密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保障。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为依法采购提供制度保障。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便是在计算机网络系统时代,最终还是要在人的操作下运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则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政府采购很难收到预期效果。因此,政府采购建设所急需的不是专业和技术保障,而是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于是,西宁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预算单位,制定了十多个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采购各方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有了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和解释,举办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2011年6月和11月对西宁市各预算单位举办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两次,主要是通过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熟悉政府采购操作业务,进一步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并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及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流程及各方职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采购计划的管理,政府采购计划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与履约验收,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报表等进行讲解。
方法探索
管理的加强与制度的保障,使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日后的工作中,为寻求工作方法的探索,打下了坚实基础。
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时,首次采取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异地抽取的方法。比如,西宁市卫生局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共需30名评审专家,那么,就从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13名评审专家,从本地专家库抽取17名评审专家,这样,就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首次对拟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公示。比如,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采购的“西宁市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软件”项目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对此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又如,对市教育局心理实验室拟单一来源采购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及西宁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首次将银行账户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且首次将西宁市交警支队、服务业促进发展局、医疗机构药事监管中心等单位的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及专户等纳入政府采购。
行为规范
近年来,西宁市财政部门在依法管理、依法采购的意识上不断增强,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在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实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上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和完善了财政部门、审计、监察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操作执行环节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基本实现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标书编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管理,有效地推进了操作执行规范管理。
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偏小,缺乏采购专业人员,采购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采购预算执行效率不高等等问题。
开创新局面
针对种种政府采购的问题,西宁市政府采购工作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健全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形象,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
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范围,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坚持效率优先,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要相互衔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采购机构要进一步优化采购环节,制定采购活动标准化工作规程,缩短内部运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要提高标书编制质量,确保招标质量,实现政府采购价格和质量最优。
并且,西宁政府采购中心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依法采购的执行力。一是强化对采购人规范性操作的监管。针对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编制技术指标要求等容易提出倾向性意见的环节加强约束。通过强化招标文件范本及编制指引的约束作用、扩大最低价评标法的适用范围等手段。二是对采购中心进行业务考核。对集中采购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不断改进服务,提高集中采购效益。三是完善对评审专家的责任处罚机制,强化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加强监督力度
西宁市采购中心准备以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为契机,梳理现行政策制度与法律法规不协调、规定不具体等方面的问题,在法律法规明确的框架内,对现行的政策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处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处罚规定不完备、不细化,造成违法难究的问题,在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细化标准,强化对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管理;探析
中图分类号: F530 文献标识码: A
一、加强工程物资管理的意义
建设新项目,调整产品结构,更换产能效益低的项目,是企业得以新生的必经之路。因此我们必须抓好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管理,严格控制,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工程成本,进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为企业创造效益,进而达到我们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事业获得了一定发展,近年来这项事业更是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在铁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中,工程材料的费用约占总投资数额的6~7成,物资的质量、市场价格以及具体利用情况,都将直接影响到铁路企业的盈亏。与此同时,铁路工程项目的物资质量和工程最终的质量具有极为紧密的关联性,所以,强化铁路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是提升工程实际质量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因此,铁路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重要性必须要在铁路企业当中引起高度重视。
二、铁路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基本现状
铁路工程项目施工通常都是由传统“铁老大”企业进行,虽然目前已经逐渐意识到采购活动的重要地位,然而,一直以来铁路部门都是将采购视为例行公事,而未将其作为企业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来对待,严重忽视了采购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突出作用,也正是铁路企业在观念、流程以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了自身采购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企业内部的整体效益,往往会出现物资积压、资金占用量大、存货周转率低以及截留挪用货款等问题,很难对个人行为实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不利于遏制采购环节腐败问题等不正之风。此外,传统采购对于产品的质量以及交货期等诸多问题,经常进行事后把关控制,这样企业将难以真正参与到供应商的生产组织当中,所以事后把关的可靠性严重不足。铁路工程项目主要领导干部对于物资管理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他们虽然抓好了主要方面的订货供应,然而却忽视了物资的管理工作,尤其是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消耗定额的管理。在施工中,虽然有现场的管理制度,但现存的制度却不够完备,再加之实际工作中基本不根据规范来办事,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也严重缺少长期坚持执行制度的毅力。同时,材料人员普遍存在着业务素质低的现状,缺少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材料消耗定额、物资管理制度以及施工材料发放不能严格根据规章制度来执行,仍旧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他们对于物资计划的管理工作缺少合理性,储备也不够科学,尤其是轨料、水泥、钢材等重要物资的计划安排不够周密,或者要多少发多少,亦或是停工待料。他们对于工程的基本情况也缺少了解,甚至在工程项目竣工后还有人不了解工程全貌。技术部门对于物资管理也缺少认识,与物资部门不能保持密切的配合,缺乏积极性,不能提供工程物质所需的准确数量,在计算材料核算表过程中,也总是存在内容不全和漏项的情况。工程现场有关人员对于物资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尤其是技术人员,他们单纯注重技术的操作,经常忽视材料的损耗,在对待超额用料的问题上,也不能进行有效制止。
三、铁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方法
(一)计划管理
一是在首次物资设备招标前,根据施组安排上报全部建管物资招标计划,经铁路总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分批实施;二是工程承包单位按建设单位要求及时编报建管物资清单、需求计划、技术要求及说明,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建设单位物资设备部;三是建设单位物资设备部根据施组安排和工程承包单位按照施工进度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的需求计划,按照批复的建管物资招标计划,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四是工程承包单位上报最后一次需求计划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建管物资数量与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管物资数量进行比较核实,超出规定用量时,除符合设计变更增加数量外,建设单位将不负责超出部分的物资设备费用,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承担;五是建设单位在最后一次建管物资招标前,把历次招标实际数量同原批复的招标计划进行详细对比,使实际招标数量同招标计划批复数量一致。
(二)采购管理
1)建管物资。①建管物资按照原铁道部的批复,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心进行招标。②建设单位物资设备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按国家、原铁道部关于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招标采购工作。③招标交易手续(包括招标公告、交易表格、评标结果公示等)由建设单位物资设备部负责办理。④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8部委第12号令),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⑤评标报告经建设单位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建设单位对招标结果公示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10日内发出中(未)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接受、保管和退还履约保证金。⑥对于有举报或有异议的,暂不发中标通知书,应组织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
2)自购物资设备。①自购物资设备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设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自购物资设备,须经建设单位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②工程承包单位作为自购物资设备的招标人和责任主体,自购物资的招标计划报建设单位履行相关手续后,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依法招标公告。③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编制大宗和重要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文件,报建设单位审查并同意后,方可组织采购。④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制定大宗和重要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后,依法组织招标采购,并将招标结果报建设单位核备。⑤对于宜统一规格型号或制式的物资设备,须由各工程承包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招标牵头单位,经建设单位批复后,进行联合招标采购。⑥在自购物资设备采购供应过程中,对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物资设备供应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将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或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三)合同管理
(1)甲供物资设备合同
建设单位作为甲供物资设备的合同主体,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运杂费;办理甲供物资设备的索赔事宜。建设单位物资设备部作为甲供物资设备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供货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经办)人是否具有权及其权限内容,查验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存有关资料。
(2)自购物资设备合同
工程承包单位作为自购物资设备的合同主体,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运杂费;办理自购物资设备的索赔事宜。采购活动结束后,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大宗和重要自购物资合同和其他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合同台账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对合同的执行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
物资公司作为合同的主体,全面履行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协助建设单位管理部管物资采购合同,全程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供需矛盾;督促生产商履行部管物资生产供应合同,确保部管物资供应和质量监控;具体办理部管物资索赔事宜。
(4)合同台账
甲供物资在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物资设备部负责建立合同档案及合同台账。自购物资在合同签订后,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建立合同档案及合同台账,接受建设单位和上级单位的检查。
(五)供应商管理
一是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只有符合合格供应商基本条件的,才能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二是部管物资合格供应商执行原铁道部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三是建管物资合格供应商由建设单位根据原铁道部合格供应商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报铁路总公司工管中心审核;四是自购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由工程承包单位根据国家、原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管理的要求确定,其中大宗和重要自购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审查资料报建设单位核备;五是建设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对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物资设备供应商信誉评价执行《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91号)文件规定;六是严格执行原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物资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原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和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简称许可认证物资设备),必须采用经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严禁使用未经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七是铁路建设项目需采用新型物资设备时,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文件的规定和程序。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铁路工程项目的物资加强管理,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同时也优化了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促进企业积极采取全新的物资管理办法,并通过较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物资管理理念。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管理效益以及经营状况得到切实改善,市场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
参考文献
[1]卢凌.铁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尚处在摸索阶段,政府采购的规模偏小、采购质量和效率不高、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显现。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管理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法规 监管机制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是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5900亿元左右,六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2000多亿元;二是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由单纯的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和服务采购。《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政府采购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采购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规模偏小,范围偏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范围,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每一领域涉及的项目十分有限。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达到5900亿元,但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以上口径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25000亿元左右。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而对工程及服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等的方面上有很大差异;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规范不全,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经常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造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随意性很大;三是缺乏可操作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机构一般是将经财政批准的资金计划作为采购的依据,财政何时批准就何时采购,缺乏计划性,致使零星采购多、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影响了采购效率。
(四)政府采购队伍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基本建立起了一支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队伍,但从规模和专业能力上,都还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管理、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五)政府采购信息不规范、渠道不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政府采购信息的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公开应该的信息;信息的媒体选择不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增加了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难度。难以有效地做到资源共享。
(六)政府采购职责不清,监督不力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缺位,也容易诱发新的腐败。即便有些地区实现了管办分离,但监督与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如开标方面,对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单位受个别供应商的委托,把标书内容推到供应商设定的套里;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开标的全程监督。在审批方面,目前基本上都是采购单位拟定好采购清单,造好预算价,然后由采购部门审批;但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按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如电脑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路灯、垃圾桶是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考核工作只能走形式。
二、改进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应按照“稳步发展,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首先,要抓好工程、服务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服务采购的范围,将培训、会议、接待以及政府购买劳务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实现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采购资源的共享,积极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第三,在大力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采购方式。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仅仅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尚不能解决政府采购操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财政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解决具体执行中无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应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的修订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个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做到预算、计划和执行有效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其次,应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对采购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减少随意性。另外,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专题研讨,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道德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五)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信息机制
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的合理性。第一,合理选择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取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合法的指定媒体,同时瞄准目标受众的阅读取向,合理选择其他信息媒体。另外还要注重网络、杂志和报纸的合理搭配。第二,实行定岗定责。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措施。第三,?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进程。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目标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实行分网站维护业绩考核和公告制度,全面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互联互通。
(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和制度化,逐步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方面实行全面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和加快电子化建设为支撑,以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谋划工作新举措,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35号)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3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驻马店市开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
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采用协议供货形式采购。
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时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级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确定本级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三)核准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实施方案;
(四)受理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备案;
(五)审核拨付采购资金;
(六)受理投诉事项;
(七)监督检查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协议供货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五)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要求;
(六)统计、收集和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第二章协议供货的招标
第六条协议供货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评标标准、中标比例、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履约保证金、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商作为全权参加投标。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协议供货公开招标的评标方式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但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当有一定的淘汰比例。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淘汰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驻马店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媒体(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在公告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并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协议供货协议书应当载明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履约保证金、违约条款、协议有效期等事项。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联系名单、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置、售后服务、供应商承诺书、财政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第三章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协议供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的,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
如果协议供货范围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
招标时只定优惠率,优惠率在协议供货期内保持不变。在具体采购时,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谈判,确定一个供购双方平等协商价格,这个价格不能高于当时的市场平均价,协议供货价格=供购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
协议供货价格已经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在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外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应当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采购人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先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采购合同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中标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采购合同,按双方平等协商基本价格、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服务承诺等向采购人提供中标品牌产品和服务。
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规格型号较为明确的项目,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对技术要求较高或非标准产品,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供货物之日起7日内验收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并在7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章价格调整及信息
第十八条中标供应商应在店面醒目处张贴中标项目目录及官方网站的统一媒体价格或市场销售价,并在每月5号之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所上报的官方网站的统一媒体价格,必须与生产厂家统一对外的统一媒体价格相同。所报市场销售价,不得高于店面柜台销售价。
集中采购机构审核整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中标供应商应在每月5号之前将上月政府采购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集中采购机构整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出现价格波动、价格调整或增加新型号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予以书面通报。集中采购机构整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但价格波动、价格调整或新型号等情形不影响本协议规定的折让办法。
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商品的,应保证协议采购项目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标供应商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中标供应商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采购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优惠率执行;
(四)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协议供货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按照中标供应商承诺的价格、服务享受优惠;
(二)对中标供应商不按其投标文件及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协议供货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认真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四)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虚开发票;
(五)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中标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六)未经批准不得与非中标供应商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投标活动及协议供货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人、中标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不符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行为的,均可向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举报。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法和现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属实,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三次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一)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的;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三)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
(四)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其市场最低销售价格的;
(五)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的;
(六)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采购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七)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被投诉属实的;
(八)妨碍合同公正履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属实,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人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向中标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其他要求的;
(三)擅自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的;
(四)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的;
(六)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