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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还款协议书
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人:xxx)
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人:xxx)
鉴于:
xx年xx月xx日,甲方与乙方就xxx(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建设工程总价款为:xxxxxx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xx年xx月xx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xx方验收,并于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xxx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xxxxxx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
月xx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二、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拖欠建设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建设工程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凡政府投资和按程序应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除应提供原定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该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等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报建和批准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供原定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有关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凡未达到法定施工条件和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及抽逃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就价款和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认真履行。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它协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日后变更合同内容也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其它原因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并明确由此增加费用的承担方。
四、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已经实行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视为不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公正、科学的咨询报告。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据实出具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报告和虚假资信证明文件。
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记入建设部企业信用档案和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在其工程款支付前,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五、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承包履约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兑现承诺的,也应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的损失予以支付赔偿。
六、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以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欠薪保障金,用于垫付发生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分包价款。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小,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综上,工程款可以受托支付,但是必须符合受托支付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三)鉴于清欠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将我省的清欠工作目标调整为:*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同时,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范拖欠机制。
(四)清欠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要带头偿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拖欠的时间,分门别类,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清欠计划。
(五)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行清欠工作职责。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省重点工程的清欠工作;省交通厅、水利厅等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级部门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省监察厅、工商局、审计厅、法院、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
三、把握标准,分类治理,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六)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为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清欠,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中央、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各级政府要率先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制订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各地的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清欠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的措施,以市为单位于10月20日前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
(八)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工程款;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九)继续抓紧清欠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在*年春节前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十)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拖欠工程款。各地要将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订清欠计划、履行清欠义务、逃避清欠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并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不予审批、核准新建项目的立项,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和用地手续;对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予批准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不准参加国有土地的投标及拍卖,停止其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投标,不批准其资质的升、定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其投资的企业登记。
(十一)认真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多方筹措清欠资金。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安排一部分用于清欠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对偿付拖欠工程款确有困难的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有财产或项目保证的,银行可设立专项贷款,用于清欠拖欠工程款。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十二)各级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要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积极培育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
(十三)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要完善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建立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为主要内容的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发现,无论其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及时处理,责令其及时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工程已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要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
(十六)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对开发商、建筑企业等单位贷款审批和资金流向的监控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保函等资信证明。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工作,督促贷款企业和单位严格按贷款实际用途使用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十七)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要强化合同信用监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八)请各级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被拖欠人的合法权益,有协助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
五、完善制度,加强督查,保障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十九)进一步健全清欠工作月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每月月初,由各县(市、区)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各市汇总后上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交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经验。
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顽症之一。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两个紧密关联的问题,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上有一定联系,许多施工企业均将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但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这两者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更不能构成后者的免责缘由。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务。这两个关系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
拖欠工程款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资金链中,施工企业只是其中的一环。工程款不到位,施工企业只有三个途径维持施工的进行:一是通过银行的流动资金借贷,二是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及劳务报酬,三是用自有资金垫付。由于施工企业的资本积累水平低,因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工程资金流主要是通过前两种途径实现的。巨额的工程款拖欠,推动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进一步膨胀。据初步统计,20xx年底全国建设工程累计拖欠工程款约4000亿元,从业主支付的角度,这个数额意味着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中业主的资金缺口,相当于当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25%。拖欠工程款是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20xx年与20xx年相比,金融机构对建筑业的短期贷款净增31%,银行流动资金的借贷,使银行短期信贷资金凝滞在建设工程上,扩大了信贷规模,增加了金融风险。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产生相关产业效率低下的连锁反应。
工程款的拖欠,使施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能力减弱,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但最根本的是,市场信用机制退化。尽管由于建筑市场施工能力远大于建设量的需求,而使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市场关系上处于劣势,但相对于劳务企业和农民工,施工企业处于市场强势地位,以债务来抵消债权对经营活动的压力,或者尽量扩大债务,成了施工企业惯常的做法。即便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工程款并未严重到入不敷出、无法支付劳务报酬,拖欠工资仍然大量发生。当市场以“尽可能欠钱”为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时,市场秩序就被完全破坏了。而在权益受损的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中,在建设工程资金流程中处于末梢的农民工,已经不可能转嫁损害了。从这个角度上讲,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仅是一个债权问题,而且是一个人权问题,它侵害了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力。
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在制度建设。
建立工程支付保证制度
拖欠工程款与垫资施工是一对孪生物。尽管几年来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垫资施工,但情况并无好转。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施工单位以自己的资金作承包工程的优势条件,在国外也是常见的现象。这一行政措施的失效,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建立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重要性。
工程担保是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关系中,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竣工的建筑物,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反向制约,对业主的约束是通过工程款支付保证来实现的。如果业主不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保证人则承担代为支付的责任。第三方在做出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时,必然地要审查被保证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且是在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做出决定。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是以市场的方法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合适途径。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支付,而且能有效地制约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仓促上马。据有关资料反映,拖欠的工程款有相当大的比重是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根源是政府既是业主又是市场管理者的错误定位。实施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作为业主的政府就置身于市场规范的制约机制之中,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履行合同,行政权力不能再对政府的直接经济利益产生影响。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依赖于专门化的保证担保机构的发育,另一方面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拓展。我国当前专门化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甚少,在积极培育的同时,应着力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建立建筑物留置制度
在施工的建筑物的财产权是业主的,即使业主未支付一分工程款,物化的资金全由承包商承担,财产权仍然是业主的,承包商无权处置。物权与债权的矛盾 陷入了难以调和的境况。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试行近两年来,尚无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案例。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司法程序复杂的原因,根本的原因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法律准则。
留置权的设定是解决物权与债权的矛盾、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要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将留置权适当地扩大适用于不动产,是有必要的。在一些发达国家,留置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规范。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据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正在施工,尚未形成物权最终保有形式的建筑物,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承包商对涉及工程款债权纠纷的建筑物的留置权,不失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个办法。
规范劳动合同关系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产生,除了道德上的原因,劳动关系不规范是重要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并不直接与农民工发生雇佣关系,而是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发生雇佣关系。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关系极不规范,未按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产生与分包商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劳务分包企业的运行方式有关。劳务分包企业往往处于经营不稳定的状态,视工程量确定雇佣劳动力,相当多的雇工采取临时招募的方式,劳动管理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
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的雇工行为。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走出来,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制度,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劳务分包企业的作业地点往往是移动的,完全依靠政府的管理有时候鞭长莫及,建立工程总承包商的责任制度也十分重要。承包商应当有责任对分包企业的实际能力进行考核,不确定的劳动力数量表现了分包企业不确定的分包能力;承包商应当将分包企业合法的雇工关系作为选择分包企业的基本条件,从而形成对分包商用工规范化的直接制约。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另一因素是劳务费用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缺陷。现行的通常做法是承包商先向分包商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费用,然后按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向分包商支付劳务费用。在劳务费用支付制度缺陷下,分包商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方式,也是先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费用,然后视劳务费用到位情况支付一部分工资,留一部分在工程结算后或实际的雇佣关系解除时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经常发生。
但是,承包商债权未得到偿还并不能构成对他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事实上,工程的劳务费用一般不到工程款的10%,即使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承包商也应当有能力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支付应当去除依据工程款支付进度这一前置条件,而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以保证劳动力报酬的获得与劳动力的付出是相适应的。同时,分包商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工人按月支付工资。这种劳务费用和工资的支付方式,尽管不能根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故意不支付仍然可能发生,但可以避免拖欠额的累积,减少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并使农民工可以在尚未遭受严重损害前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其行为实质均是违反合同的约定。即使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其雇佣关系实际上也以口头合同的形式而成立。
在建设工程的合同关系上,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都是事实的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传统的合同责任都是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以利益受损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目标是平复受损人的直接利益,并不考虑违约方加害他人的主动性和过错程度,更不考虑受损人由此导致的连带利益损失。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也只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需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额的利息。这在客观上也培养了债务人的“赌徒”心理,充其量也不过是补足应该支付的金额外加少量利息。
我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乱象由来已久,绝不能掉以轻心。它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推进,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由于工程款拖欠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延误,进而引发各类讨薪诱发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一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中央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通过对当前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相关表现、种种危害,以及体制、机制、市场和管理等诸多成因的分析,从制度设计与流程规避角度提出破解的多元策略。
一、建设工程款拖欠的种种表现
建设工程款拖欠并非发生于一朝一夕,而是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投资决策、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每一环节频频失序、人为造假、监管不到位的结果,具体表现为:
(一)盲目开发的投机行为
1、投资决策阶段
投资决策阶段存在工程投资超概算,主要表现为:有的项目业主对可行性研究缺乏科学的论证,有的把可行性研究变为可批性研究,还有的甚至通过走上层路线虚报工程造价、编造项目功能,更有的为了能使项目尽快通过批准,有意压缩工程投资概算,预留资金缺口,造成最后工程投资超概算。
2、项目设计阶段
项目设计阶段存在诸多做法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建设单位领导为追求业绩,不顾资金状况,过高地追求高标准,盲目提出超标准设计要求,擅自扩大已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范围;二是有的设计单位存在缺项、漏项以及前后设计不衔接等问题,待到施工阶段以后,又出现设计变更多,无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三是有的设计单位资质不够,设计质量低下,不得不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修改、变更设计,从而使建设项目成为事实上的“三边工程”,造成实际投资超概算,资金不能落实。
3、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阶段存在许多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由于招投标和承发包不规范,建设单位意向招标,或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承包单位;高资质施工企业中标,低资质队伍挂靠承建;有些企业急于承揽工程,不认真研究拟定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条款的不平等、不公平;有的建设单位为达到各方利益平衡,肢解发包,从而影响工程造价,引发业主与承包商的纠纷;有的建设单位为扩大再生产,在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依然让项目仓促上马,有时建设单位在财务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故意挪用工程款解决资金危机。
(二)缺乏监督的投资失控
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因为缺乏有效监督,大量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随意的临时变更签证,造成工程预算大量上升,大大突破原有建设资金限额。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监理机构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监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不健全,不能有效控制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的有效分配及利用;二是有些承包商通过各种手段取得大量的设计变更和签证资料,无中生有,量实不符,任意扩大工程量,弥补一些在中标中被压低了的造价,加大了造价控制的难度;三是少数承包商利用设计和施工合同的空子,在材料、设备的选择上做文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套取工程款,从而埋下拖欠款的隐患。
(三)监管缺位的造价失真
建设工程后期的工程竣工验收、结(决)算审查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关卡。由于全过程投资控制及造价监理制度不健全,结算审查人员对一些隐蔽和已经无法取证的工程情况并不清楚,加上少数审查人员或中介机构技术水平与职业素养不高,相应的约束、监管制度缺位,此前各个阶段造成的造价问题全部暴露出来。当资金缺口确实无法弥补时,一些建设单位则以超概算后没有资金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以各种理由对结算久拖不决,让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回收遥遥无期。
二、建设工程款拖欠的多重危害
建设工程款拖欠对建筑业及建筑企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客观上削弱了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影响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生存与发展。
(一)给建设单位带来的危害
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单位为转嫁风险,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结果造成施工偷工减料、工期拖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而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二)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危害
工程款的拖欠,造成施工企业大量垫资,导致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许多企业只能依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了沉重的贷款利息,并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影响生产设备的更新与技术进步,使企业骨干技术人才大量流失,阻碍了施工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给社会安定带来的危害
由于建设资金的不到位,导致工人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生活得不到保障,造成施工生产不能正常进行,更引发了大量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进而诱发群聚上访等的恶性事件。
三、建设工程款拖欠的诸多因素
(一)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因素
一般来说,整个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三个方面。如果建设单位采取不正当的竞争策略;施工单位内部工作职责不清,且缺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意识,甚至放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查或监管又不到位,那么,这三方面因素交织汇集就会出现工程款拖欠问题。在一些重点路桥建设项目中,常常是业主、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质量监理同为一家,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一旦缺乏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进而埋下拖欠款的隐患。
(二)缺少权力制衡的机制因素
建设单位一权独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往由于利益所致而任由其摆布,即使在必要时履行职责也不过是走过场,摆摆样子而已。这种缺少权力制衡的机制存在着诸多弊端,由此而导致建设工程款拖欠就在所难免了。同时,由于我国有关法规相对滞后,也使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很难约束。如《建筑法》中虽规定了发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但缺少对工程款支付细则、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决算款支付方式等的规定和业主违约责任条款,大多数合同只简单附上争议裁决的方式,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竞争环境畸形的市场因素
建筑市场存在畸形竞争方式是导致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生存,企业饥不择食,即使是垫资、压价,明知陷阱也往里跳,非法转发包现象应运而生。转分包制导致的不对等关系可以使处于分包链上方的分包商承担较小风险,同时将风险向下转移。一旦发生发包方或总包方到期不付款或无能力付款情况时,处在分包链末端的企业以及农民工必然是最大的受害者。
(四)政府行为失灵的管理因素
建筑行业激烈甚至恶性的竞争,同我国建筑业的管理不善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单位所申请的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审查不严,为日后的拖欠款留下了隐患。同时,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尤其是信用法规不健全,致使建设单位不按基建程序办事,隐瞒实际问题,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超投资申报项目、无资金先上项目、减少资金上大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给工程项目留下很大的资金缺口。有的建设项目投资者受利益驱动,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手段、生财之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就是有钱也理直气壮地拖欠工程款,把其看成理所应当。从施工队伍情况看,建筑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普遍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四、建设工程款拖欠的破解策略
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国内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制度设计和流程规避入手去破解这一难题。
(一)从制度设计入手
为了能够达到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领域的职能管理部门必须改变以往的传统思维,重新进行制度设计。现代政治理论认为,和人一样,任何企业都是有趋利性的,必须假定其是一个“坏企业”,然后用制度来扼制和约束它,防止企业使“坏”。况且,我国目前建设领域的体制、机制、市场和管理都存在诸多弊端,客观上也要求我们从制度设计入手,去破解各种难题。
防止工程款拖欠的制度设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包括:对建设单位支付保证与担保制度、用人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的优化。例如,可以对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建立起由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企业直接对工人负责的用人制度,以防止企业通过层层转包屏蔽对工人的应尽责任,从而进行正常的监管。在这方面,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取得了成功的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从流程规避入手
如果说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话,那么,在实践中还要把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引入建设领域的监管,即对建设领域的全过程中的每一环节进行规避性监管。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应抓紧修改、完善建设类相关法律,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增加法律对规避招标、肢解工程、任意压价、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制约,为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要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在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和企业工资支付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中良好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各有关方面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对工程款拖欠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能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其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自觉性。
3、加快建立协商机制
产业三方协商机制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用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思考,通过协商的方式,全方位参与行业管理的重要形式。建立产业三方协商机制,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关系这根敏感的神经,及时发现建设市场出现的问题。政府、企业、职工要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协商一致,通过采取共同的措施,有效地加大宏观调控建设市场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把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4、形成权力制衡机制
应按照政府有关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开,政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工程按正常审批程序报批后,接受专业第三方进行审查和监督,由财政部门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中标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的政府投资管理运行机制。
5、完善合同管理机制
对项目投资方与施工单位双方合同签订和履行,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合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在审批开工项目时,把所签合同是否公平、合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审查内容;工程建设进程中,在依法对有关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实行监督的同时,还应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决不姑息。
6、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除了通过、举报等形式接受投诉外,还应通过监察机构与各大媒体联网的形式接受群众投诉和建议,将建设市场管理和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对有恶意拖欠行为的业主和建设施工企业、监督执法不力的政府主管机构或人员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声势,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和拖欠款问题的及时解决。
开发企业如对开发项目不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在招标前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交工程款支付承诺书。昨天,市建委招标办下发了《关于实行开发企业招标前提交工程款支付承诺书的通知 》,违背承诺书造成拖欠的开发企业将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工程款支付承诺书内容包括:开发公司在招标前和招标过程中,决不以摸底、了解情况或其他原因为由,与施工企业商谈是否具备垫资能力、垫资工程部位、期限、额度等;在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之前,开发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款;开发公司将按照中标价格和中标工期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决不在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合同之外再与中标企业签订涉及降低造价、垫资施工等条款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如违背上述承诺,开发公司将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去年建设单位拖欠全市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占全市拖欠总额的60%。
关键词:拖欠 工程款 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商自身资金实力不强, 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充分发育, 导致了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渠道单一, 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这就先天性地造成了房地产开发资金的短缺。由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策研究房地产开发商在建筑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 必然导致房地产开发商向建筑企业转嫁资金短缺的风险, 这就造成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因此, 拓宽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渠道, 从源头上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 是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长远之策。
一、工程款拖欠的成因分析
1 、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企业自我保护能力弱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过于求的现状, 出现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业主利用这个特点,违规进行标后谈判, 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 甚至签订“阴阳合同”备查, 致使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 甚至陷入难以回避的合同“陷阱”, 不少企业迫于生存压力, 明知有“陷阱”, 也要签合同。
2 、建筑市场法制不健全, 司法维权艰难虽然相关法律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司法保护,《建筑法》和《合同法》对工程款拖欠的法律责任都有相应的条款规定,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6月也做出了司法解释。但目前企业寄予的这一最后防线的外部环境和催收手段在现实中并不令人乐观。据调查, 建筑业企业不愿意打官司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许多企业担心打官司, 不但会得罪当事人, 还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映, 影响今后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业务; 二是要面对较大的经济代价和官司时间冗长的问题, 也因为其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使企业顾虑重重。
3 、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市场经济的本质应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 由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力, 导致“拖欠有理”之风盛行, 相关投资人竞相拖欠, 发包人违约无拘无束, 其后果往往是守信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或回报, 失信者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处治, 相反还得到了不该得到的利益。
4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相关制度缺乏刚性建设领域的行为不规范, 以及所涉及的五花八门相关“行规”, 不少已得到治理整顿, 但为什么恶意拖欠治而不止, 违规操作杜而不绝, 当中存在政府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结合不够的原因, 相关制度还缺乏刚性、强制性, 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 没有让失信者、违规者, 特别是一些无良业主付出高昂的代价, 这也是为什么“前清后欠”的问题还在持续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及其应对措施
1、施工企业应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就当前来说,规模大、资质高的企业拖欠工程款率低于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原因在于大公司往往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事先在合同方面做得比较细致,同时,对发包方的信誉调查也比较重视;其次,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及时、正确反映并解决拖欠款问题,而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往往这方面做的较差。因此,要做好拖欠款的防范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是在承接工程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资信有一定的了解,必须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风险。要配备专门人员,多渠道地对业主(或发展商)之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土地取得方式、地价支付进度和来源以及建设资金渠道、银行贷款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实际之判断。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条件的,更要慎之又慎。
(2)是在欠付工程款时,应取得书面的债权凭证(欠条上应有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三是签订好书面承包合同,保证其合法权益。四是在催讨拖欠款时,必须做到有凭有据,最好的办法是欠款时让对方在账单上签字或以电报方式催讨。五是当诉讼时效快到时,应及时,不要因为时效问题丧失诉讼权。
2、加强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首先必须提高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业务素质,使企业的法定代表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核算是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树立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提供债权债务信息,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才能杜绝“偷工减料”的事项发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不会在拖欠工程款时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对于发包人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区别对待: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到足以抗辩的程度时,例如工程不合格而必须拆除重建时,或者出现结构性而无法居住时,仅仅由于建设方没有提出反诉或者在履行合同阶段没有提出抗辩而支持施工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建设方的反驳理由成立。反之,如果工程质量轻微,不足以对抗施工方时,可以不支持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
3、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研究
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抛弃守旧的观念,以开放、创新、发展的精神,继续摸索新路子、新方法,以期能更及时、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制裁违背诚信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之规定,依法加大催讨工程款拖欠的力度,严惩拖欠之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封锁主义,减少催讨成本。
4、建立信用体系
加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信用网”、“个人信用网”的力度,使企业、个人的信用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5、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使之更符合现实、更具操作性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脱离实际: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就违反了国际惯例,这是与国际建筑市场发展潮流相悖的。2004 年5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条款,对其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折价补偿的,应予支持。”虽然这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但是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把这一规定应用到实际中,做法应该是: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事人已经结算,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法院予以确认,这种做法有力地保护了施工企业的权益,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工程款现象,值得制定政策的各部门借鉴。
三、结束语
拖欠工程款不仅侵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危害社会。为此,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然而,施工企业作为资金需求量很大的行业,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拖欠工程款问题依然是建设领域的“第一顽症”,清欠工作仍然艰巨,几乎所有的施工企业仍面临着共同的难题:大量的拖欠工程款不仅制约了经营者的进一步发展,破灭了一些初次创业者的创业梦想,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企业与企业间、经营者与经营者间的债务链,债务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瑶窈,吴晓敏. 浅谈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对策[J]. 当代经济. 2009(21)
[2] 郝生跃,刘玉明.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策研究[J]. 中国软科学. 2005(05)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预付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上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此程序,做好开工预付款的支付管理。具体程序为:(1)在已具备施工条件且施工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时,建设单位除应要求其写明申请预付的金额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上程帅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2)工程部门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负责人签署意见。(3)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即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金额,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列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4)财会人员付款、入账。以上程序可用图1表示: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丁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必不能要求承包商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过程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要进行几十次进度款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不仅是日常控制的需要,也是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价款支付控制程序,由工程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并应提交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要完整、详细,应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给建设单位工程部门。
第二,建设单位工程部门的现场技术人员应针对进度报表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相关约定、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核实,造价工程师根据工程概预算、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最后由工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三,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交由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严格控制“超付”,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第四,对申请支付金额较大(金额上限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总造价等自行确定),或者双方存在争议时,应报送单侠主管领导,由其审批。
最后,由出纳根据审批额度付款,同时,会计人员及时入账,并将审批单存档。
以上程序可用图2表示:
除了进度款以外,建设单位还要向施工单位支付一些其他的款项,对这些款项的支付控制也可参照以上方法。
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