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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仰叨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四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扶持手段;税收方法
一、引言
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而中小企业也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进而逐渐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在此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促进就业,还对市场环境进行合理优化。同大型企业进行对比,中小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相对较为简单,且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较为多样化,具有良好的灵活性,但是这部分优势的存在,也导致中小企业稳定性相对较差,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并不利于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对于此种情况的出现,我国政府逐渐重视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税收政策缺乏紧密性
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对较多的税收政策,由于政策制定的经济环境具有一定的不足,所以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对较为零散,并不具备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与此同时,对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而言,税收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差别,从而使得税收执法力度也相对具有差异性,从而导致各地区的中小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我国虽然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优惠内容以及政策却相对较为散乱,且政策变化的时间也相对较快,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进而促进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的提高。
(二)具有较大的税收压力
当我国营改增之后,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从而按照较低的税率进行交税,但是中小企业部分的纳税环节,仍然具有较高的纳税成本。在现阶段的纳税政策中,中小企业能够进行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并没有充分的了解可税额抵扣含义,同时由于企业自身能够进行可税额抵扣的部分相对较少,从而使得企业需要承受一定的纳税压力。与此同时,我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管控相对较为严格,因此,导致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也相对较高,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
(三)税收扶持力度有限
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言,我国对其提供的税收政策,主要就是为了降低以及免去税收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税收扶持手段相对较为简单,同时扶持的力度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客观角度来讲,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都是站在形式的角度上开展,税收方法的应用相对而言较少,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方法。并且相关的税收政策所服务的对象,也主要就是针对具有一定经济收益的中小企业,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相对较少的间接优惠,而当中小企业开展投资规模较大,且周期长的经济项目中,可能就会对中小企业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另外,对于经济特区以及经济技术发展区而言,我国对其区域的中小企业制定的税收政策力度相对较大,而同其他区域的税收政策力度进行对比,一定程度上对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平衡发展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通常情况下来讲,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下感受到20%的优惠政策,而部分小微企业的性质为我国非限制以及禁止的行业,并且符合我国相应规定标准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小于等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等于1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的从业人数小于等于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完善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我国实行的税收政策以及法律,能够有效的促进其运营以及发展,同时也是我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工作。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需要对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统一,并且结合现有的经济发展背景,构建新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促使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且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相关政策,也需要充分注重体现出相关政策的公平性,遵循税负从轻的原则,促使税收政策能够充分体现出良好的透明度,并且通过相关法律条款的利用,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另外,税收政策的实行,还需要遵循相关的适度原则以及经济原则,对税收优惠的总量进行严格的控制,根据中小企业现有的发展特点,对现行政策优惠的重点进行合理突出。与此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还需要进行适当的转变,由原来过去的地区优惠政策转变为产业优惠政策,促使税收优惠的方式能够得到合理的丰富,并且有效降低减免税,使得中小企业经济运行质量能够得到合理提升,最大程度上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咨询与税收服务的优化
从我国现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的企业对于我国实行的税收政策了解不深,且不能有效结合企业的特点以及行业发展方向,不利于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税收政策咨询以及税收服务工作,能够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我国相关的税务部门就需要适当的转变政策优惠倾向,由原有的重视大企业忽略中小企业的倾向,转变为定期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并且为中小企业提供纳税筹划辅导工作,从而使得中小企业能够高效及时的开展税务相关的工作。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提高对纳税机构的重视,促使机构能够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并且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的纳税制度,对于部分中小企业不了解的纳税事项,帮助其更加合理的进行纳税申报,并且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的税负支出。另外,中小企业还需要注重加强同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促使二者更深层次的开展合作,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贷款提供更加便利的支持,不仅便于中小企业能够有效减轻资金负担,还能够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实施提供更加稳定的平台。
(四)纳税管理工作的加强
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征税类型种类相对较多,而中小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项目也相对较多,基于此,中小企业中就难免存在乱收费以及乱罚款情况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产生了影响,并且还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相关的税务机关就需要注重自身税务管理服务的完善,将税收核定征收的范围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缩小,进而促使中小企业能够有效提升税务管理能力,使得中小企业纳税流程得到合理简化,充分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对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我国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利用,促进中小企业税后收益的有效提高,从而使得中小企业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得到合理明确,并且合理增加可抵扣项目,通过中小企业纳税人所就具有的特点,合理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税率。其次,还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合理延迟固定资产中纳税实践。并且,我国政府还应该积极鼓励社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合作,通过资本所得扣除以及风险资本公司扣除等多种方式的应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自身的纳税支出。
关键词:蔗糖产业;循环经济;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
一、 引言
广西是我国糖业第一大省,最有优势也最具潜力。蔗糖生产是区内大多数市、县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甘蔗从农业生产到工业加工,资源利用还不够充分,环境污染还比较严重。这已成为蔗糖产业发展的瓶颈。
循环经济恰好可以同时解决制糖产业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但,制糖产业不会自动的实现循环发展。政府的财政税收干预必不可少。以往的研究中,从总体上描述循环经济发展的文献居多,专门讨论某个产业,如蔗糖产业循环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文献还比较鲜见。
本文尝试探讨如何通过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支持广西的蔗糖产业循环发展。首先分析广西蔗糖产业循环发展的模式,理清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方向,最后尝试提出支持广西蔗糖产业循环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二、 广西蔗糖产业循环发展模式及现状
近年来,广西蔗糖产业发展较快,涌现出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大型企业。产糖量超过10万吨的企业达到18家。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产糖量甚至达到了50多万吨。这些大型制糖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又是污染大户,它们既受青睐又遭诟病,为摆脱困境,这些企业先后发展了循环经济,如今其循环经济建设已达到了一定水准。有了前车之鉴,东糖、永鑫、永凯、湘桂、丰浩等后来兴起的制糖企业也在积极探索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新型产业发展模式。
贵糖(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广西最早实行循环经济的制糖企业,也是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2001年,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建设示范园区获得批准并开工建设,这是我国第一个以大企业为龙头的生态工业园区。贵糖就是贵港生态工业园区的核心企业。经过多年发展,贵糖已建成制糖、造纸、酒精(乙醇)、轻质碳酸钙循环经济体系(见图1),蔗渣、废糖蜜、滤泥等制糖工业曾经的废弃物全部实现循环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产值已达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这个数值远高于主业制糖所占的比例,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很显著。
与此同时,其它制糖企业也通过拓展产业链的方式,走上了循环发展之路。如,南宁糖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实施“稳糖进纸”等工程项目,逐步优化了制糖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结构,打造了“甘蔗、制糖、蔗渣、制浆、造纸”、“甘蔗、制糖、废糖蜜、酒精、酒精废液、复合肥(或酒精废液浓缩燃烧、钾灰制复合肥)”两条主要的产业链,成功实现了从农产品“甘蔗”到工业产品“化肥”再到“甘蔗”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促进。而蔗渣造纸、废酒精生产化肥本身就是废物再利用。2010年,企业的销售收入超过了40亿元。
来宾东糖集团是广西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秀。来宾东糖集团2003年由东糖集团入资,在原迁江糖厂、来宾一糖、石龙糖厂、凤凰糖厂、来宾市造纸厂等5家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拥有涵盖40多万人口的原料蔗生产区,日榨原料蔗2.85万吨,年产45万吨机制糖。目前东糖集团已形成“甘蔗、制糖、糖蜜、酒精、酒精废液、复合肥”和“原料蔗、制糖、蔗渣、造纸”两条生产链。实现了多种副产品多途径、多层次循环利用,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同时也对区域环境整治做出了贡献。东糖集团已基本建立“原料蔗、制糖、造纸、酒精、生物肥-原料蔗”循环发展的产业链。据测算产业链延伸将会使东糖集团总产值增加到17亿元,远远大于现在机制糖12亿元的产值。
广西南华糖业集团和南宁东亚糖业集团是我国最大的两个糖业集团,它们的核心企业均在素有“中国糖都”之称的广西崇左。这些企业也已经通过一系列技术改造项目逐步形成了以甘蔗为原料的精制糖、蔗渣造纸、糖蜜做酵母、滤泥产复合肥等多条循环经济产业链。以打造农业生产全产业链出名的央企中粮集团也正在崇左市推进甘蔗制糖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相信广西蔗糖产业循环发展将因此而进入一个新阶段。
从这些大型企业的情况来看,广西蔗糖产业循环发展模式的雏形已经出现,基本形成了“甘蔗、制糖、糖蜜、酒精、酒精废液、复合肥”和“甘蔗、制糖、蔗渣、发电、制浆造纸”两条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拓展制糖工业内部循环发展的同时,实现了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循环促进。
但,大多数规模较小的制糖企业仍旧依靠生产机制糖和制造生活用纸维持经营,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还在加剧。全区蔗糖产业循环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
三、 广西蔗糖产业循环发展的财政支出政策构想
1. 原料蔗种植方面的财政支出政策。首先,农原料蔗种植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2010年西南5省遭受了百年一遇的干旱,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作物的收成,农业水利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凸显。建议加大蔗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财政支出力度,降低气候因素的不良影响。
其次,目前原料蔗种植分散,没有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生产,作为生产原料的甘蔗的种植效率并不高,制糖企业原材料采购成本比较高。甘蔗种植主要采用一家一户式的方式,规模有限、种植技术欠缺科学性,单位产值不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薄弱。建议推行生产基地建设,走集约化生产道路,提高原料蔗生产效率,增加单位产值。可以考虑选择采用以下模式中的一种予以解决:
第一种模式,制糖企业从农民手中租赁或承包土地集中生产,实现原料蔗生产机械化、科学化,提高原料蔗单位产值。
第二种模式,在不改变现有的家庭承包土地的模式下,以制糖企业为主,以财政补贴为辅,尝试建立农业(原料蔗)生产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应对自然风险,如干旱、霜冻等对原料蔗生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在适当的时机对原料蔗种植进行财政补贴,尽量避免不可预测的因素挫伤农户或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一方面保证了原料蔗生产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带动了与制糖产业密切相关的生物复合肥产业的发展。
2. 企业生产方面的财政支出政策。蔗糖产业链涉及制糖、造纸、酒精、生物复合肥等多个行业。蔗糖产业循环发展不仅要求企业充分利用原材料,而且要求企业生产环保型产品,要求企业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环境污染的最小化。这对蔗糖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提升生产技术,改造现有设备或者购买先进设备,这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每一个具体的企业,其资金实力总是比较有限的。没有财政支出政策的大力支持,制糖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也不会很高。
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是蔗糖企业实现技术升级的两个途径。技术开发方面,建议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补贴。在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先由财政拨付前期研发费用(具体形式可以是各类科研项目)开发技术,再由企业购买研发成功的新技术,这是第一种形式。另一种形式是由企业直接支付技术研发费用,购买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同时由财政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补贴。技术引进方面,若企业购买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并用于循环经济建设,财政也应该考虑给以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财政支出政策上的这三种做法都可以鼓励企业大力采用高新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实际操作中的财政支出政策可以选择使用其中的某一种,也可以组合使用某几种。
生产设备方面,财政支出政策也可以有所作为。由于购买先进生产设备需要大量资金,这个时候有关企业可能都会或多或少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地方财政可以考虑在建设初期给予一定额度的直接补贴,或者在企业向银行贷款时,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或者由财政直接授权专门银行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采购设备时给予一定的优惠贷款利率,这些政策安排也都有利于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设备和工艺,有利于制糖企业延伸产业链,实现相关资源的循环利用。
3. 产品销售方面的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在产品销售环节的作用主要通过政府采购体现出来。
从产品的最终去向看,各级政府机关的消费也会在产品的总销量中占有一定份额,这就为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支持某些使用循环经济技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可能。原因是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一般高于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单纯依靠价格竞争这些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这些产品投放市场的最初的那几年,产品的销售形势可能非常不乐观。
为此,建议采用立法的形式,要求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产品,应优先采购用循环经济方式生产的产品,而这些企业的名录财政部门一般可以查询到,操作具有可行性。或者也可以考虑明确规定,每年的政府采购预算当中循环经济产品的采购率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审核通过。必要时,可以考虑对某些产品进行补贴,帮助其打开销路、迅速占领市场。
政府优先购买符合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的绿色产品,其实也是向市场发出了一种积极信号,这也将对于那些高污染、高消耗的企业造成压力,客观上也在敦促其改进生产技术。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时,其采购量比较大,货款支付也比较及时,企业资金容易回笼并能较快用于扩大再生产;政府采购为循环经济产品开拓市场提供了重要平台,这必将使蔗糖产业链中的各个生产者加快循环生产的步伐。
企业因产品销售遇到资金困难需要贷款时,也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必要的财政担保,以解企业的燃眉之急。由此看来,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支出政策对企业减小库存压力也大有裨益,它可以加快相关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加快生产节奏,局部来看,其作用于企业生产销售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生产和产品销售,全局来看,其将促进整个蔗糖产业循环发展。
四、 广西蔗糖产业循环发展的税收政策构想
由于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本文只从企业生产和产品销售环节讨论相关税收政策。
1. 企业生产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对投资蔗糖产业循环发展的企业,在一段时期以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建议采用税前扣除、延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税基式优惠手段,鼓励蔗糖产业循环经济投资。
构建新型的所得税体系。充分利用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为法律依据构建适合广西蔗糖产业特点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结合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资源税综合利用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结合广西本地实际明确税收优惠方向并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给予蔗糖产业的相关企业切实的税收优惠。建议考虑给予循环经济园区内的以糖蜜、酵母提取物、酒精(乙醇)等制糖副产品为原料的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有效推动蔗糖产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实现循环发展。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综合运用上述间接税收优惠手段,同时,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行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我国的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性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当期的商品和劳务总额中进行一次性扣除。这实际上减轻了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改进生产设备,也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建议加快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蔗糖产业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2. 产品销售有关的税收政策。建议国家调整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将符合循环发展要求的企业生产的高技术产品与非循环发展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出口退税方面有效地区分开来,可以考虑提高循环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蔗糖产业中非循环经济产品退税率。
建议国家完善消费税。从扩大征税范围来完善消费税,将非循环发展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可以将原浆纸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小、循环利用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或者少征收消费税。抵消非循环方式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优势,为循环经济产品的推广创造有利条件。可以尝试在蔗糖产业中试行这一做法。
另外,还可以考虑对于在广西就业的高级专门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退税等优惠政策等,以形成良好的人才储备机制,为蔗糖产业后继发展积累人力资源。还可以考虑开辟绿色通道,缩短相关企业各类减税、免税、退税业务的办理时限。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尽量减轻中小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能免税就免税,能退税就退税。
五、 结论
近年来,广西蔗糖产业走上了循环发展之路,但,相关副产品综合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本文简要分析了广西制糖产业循环发展的模式,结合主要的生态产业链,从原料采购、企业生产、产品销售三个方面初步提出了支持广西蔗糖产业循环发展的财政支出政策构想,从企业生产和产品销售两个方面初步提出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构想,力争将甘蔗“吃干榨尽”,尽量不污染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政策构想,具体的优惠幅度和补贴额度,还有待实际工作部门深入调研后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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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和市场上的各大企业相比,体制不同,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思想上认为本单位财务工作十分简单,进而降低了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导致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较贫乏。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只是掌握了大量理论知识而不具备娴熟的实际操作技能,严重缺乏对会计业务流程处理的经验,更是缺乏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把握,其税收筹划能力弱。并且随着近年来税收体制的改革,与事业单位相关的税收种类越来越少,很多会计人员的升迁速度慢,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少数高级的会计工作人员选择调动工作岗位。其三,通过税收体制改革以后,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变成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等相关税项的纳税人,但依旧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缺乏对税收制度的了解,一味地注重财政拨款,甚至一点也不了解事业单位要纳税的事实,导致其不纳税。很多事业单位不了解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单位的优惠期过了之后,依旧按照优惠政策申请纳税,导致事业但是的税收出现了各种问题。
二、改善税收筹划的对策
其一,事业单位自身要积极地转变纳税观念,进一步提高自身依法纳税的意识。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税收征管体制不断深入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的征管,提高相关单位的依法纳税意识,并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宣传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要求事业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有效方法转变事业单位不必进行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工作加强教育管理,以提高其依法纳税的筹划能力。其二,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实用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要求纳税人对税收、法律、财务及其相关领域的工作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故要求事业单位培养一定数量的高级会计人员,在聘用会计人员时必须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能够胜任会计工作。事业单位可以定期邀请国家税务机关的优秀工作者培训本单位财务工作者的税收政策法规知识,进而丰富其业务知识,提高财务人员对财政、税收等各项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认识,进而在理论的指导下熟悉会计事务各项工作流程。其三,事业单位构建科学合理的育才、用才制度,建立一支适合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的纳税筹划团队,全方位提高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的纳税筹划能力。构建规范有序的会计用人制度,依据专业胜任能力聘用相关会计工作人员,促使薪酬安排和每位员工的实际贡献相协调,与业绩、岗位职责相衔接的薪酬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激发员工工作潜能,促使每位会计工作者可胜任本职工作。事业单位要完善会计工作者的上岗培训制度,加强对其的考核,为本单位会计人才的发展提供一个平台。然后通过定期考核检查培训效果,考核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考核成绩较差的予以惩罚。事业单位不断加强对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的管理,注重储备大量优秀的会计人才,确保不同时期的优秀人才在职务、薪酬方面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保证优秀人才不流失。其四,国家的税务机关可组织力量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纳税指导,加大力度宣传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促使事业单位的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明确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要求事业单位牢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税务机关可以为需实施税收筹划的少数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其科学实施纳税筹划工作。
三、结束语
关键词:税收优惠;就业;建议
保障就业是保障民生的基础。每天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沿海开放地区农民工回乡以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增加等因素,使当前的就业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现状
目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促进就业、保证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满足当前各类市场主体的需求。
1.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管理缺乏科学性,覆盖面不大。目前,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服务、零售等第三产业,而对农业生产、装备制造等一、二产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无法获得而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优惠税种不多。同时,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在营业税、增值税等其它税种方面的税收减免力度不是很大,并且一些新办的中小微企业很难符合税收减免的要求,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不高。程序复杂。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很多从业者难以掌握有关政策。
2.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对支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制订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政策的系统性、整体不强,执行效果与制定政策时的初衷存在差距并且不易管理,难以全面发挥作用;二是公平性和效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大型企业比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受到重视,广大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地调动起来;三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还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税收优惠的政策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
3.税收政策在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一是目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行文的口径、范围、时间以及执行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宣传的力度和范围还不够大,相关政策的解读也不够彻底,不仅使纳税人对税收优惠的有关政策不了解、不明白,而且一些税务主管部门也不清楚,劳动保障部门更是一头雾水,使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二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现在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相应配套的政策、条文以及法律法规没有及时的到位,没有充分地发挥出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二、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1.合理扩展就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逐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更多类型的事业人员和企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为企业减轻经营负担。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服务能力,切实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开立绿色通道为企业办理涉税事务,为促进企业发展、增加税源打下基础。
3.减轻中小企业经营负担。目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规范政府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确保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减少各种行政性收费,深化税费改革,规范税务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加强税务机关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和运用工作权限,确保做到“首问负责制”、一处办结、一站式服务等服务内涵的延伸。一是丰富公开内容。凡是税务机关办理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把影响税收工作的“难点”,涉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影响执法公正的“关键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二是完善公开形式。要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公开,提高公开效果。三是规范公开程序。要严格按照公开步骤实施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变更、撤消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四是健全公开机制。要健全组织、强化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纳税人和干部职工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要积极从政务公开中发现问题,加强检查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考核挂钩,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5.加快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税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网络信息平台,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同步监控,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同时,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对涉税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公开,便于纳税人掌握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提高纳税意识,增加税源。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及如何对其征税等问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已出台了部分专门的法规。而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而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国内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已试图或正在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而部分国外电子商务企业也已进入国内市场。如何正确、合理地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国际化是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欧美发达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早已有所行动,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做出了尝试。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格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印度则于1999年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针对当前各国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这一现象,已经参与全球经济运作的中国也应考虑制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电子商务法规能跟上其它国家的发展步伐。国家也已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势在必行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联合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也指出,相关部门需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文试图对中国当前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
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个简单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引起了全社会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收法规的关注及思考。虽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但如果参照传统的税法,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种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来考察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
(一)电子商务企业卖家
根据电子媒介是作为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媒介,还是仅用来处理订单、广告和提供辅助的媒介,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种。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交易的商品需要通过传统的渠道,如邮政业的服务和商业快递服务来完成货物运输。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因为间接电子商务只是相当于利用了网络手段来联络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有时甚至包括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交易手段来完成。因此,一般认为,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进行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卖家仍需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的税收。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审判结果也表明,这类电子商务企业卖家须按传统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卖家是否需和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我国税法还未有明确规定。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电子软件、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时,到底是把它归为销售货物还是归为提供服务也存在着争议。
(二)电子商务个人卖家
特别地把c2c的个人卖家单列出来,是因为对于c2c是否应征税及如果要征税的话如何征税等问题是目前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话题之一。按照现有法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缴税。现行传统个体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不等。具体参照各个省市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为4%。如果参照这一标准,网上个体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000~5000元的也应缴纳增值税。2007年3月6日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记法规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既然从事网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则电子商务个人卖家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网上个体商户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监管成本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观,所以一般网上个体商户都不会缴纳税收。
(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可分为平台服务提供企业和辅助服务提供企业。后者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企业。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综上可见,虽然中国当前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但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传统企业是一样需缴纳相关税收的,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卖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应缴纳相关税收。至于为何大家都认为国家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优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监管较松,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利用电子商务无纸交易的特点进行偷漏税,而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优惠”。也即,中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并非来自于相关税收政策,而是来自于监管的放松。税务部门监管的放松减少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的纳税。
二、中国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法规本质上不存在任何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优惠,法规仍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与传统企业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当前我国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这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税务部门的放松管制。但毕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税收的优惠。另外,对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前文的分析,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也应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其公司运营和管理都比较规范,一般也会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税收。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国家对网上交易税收管制较松,再加上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他们很可能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的逃避税。而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就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在这个逃税案中牵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并不是在税务部门查税时发现的,而是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如果没有这起诈骗案的话,黎依公司可能还在通过网上交易偷漏税。这种对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较松的税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说是变相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鼓励中小型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变相地鼓励企业进行偷漏税,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诚信体系,长期看不利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法规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与国际接轨
2007年8月28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香港宣布进军海外市场。据介绍,支付宝将与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合作,代替卖家人民币购得外币,再结算给海外卖家,解决用户在国外网站购物时货币不同的问题。此项业务将支持包括英镑、港币、美元等在内的十二种海外货币。无独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开的阿里巴巴第四届网商大会上,也宣布了该公司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其国际化路线图为先中国香港、接着是中国台湾、然后是日本。这一系列我国企业欲开拓国外市场的举措,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开始走上国际化的道路。巨大的国外市场将给我国部分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企业更大的机遇。而我国国内不完善的管理体制及税收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化。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接轨也要求国内管理体制与税收体制的国际接轨。另外,众多国外电子商务巨头也正计划或已进人中国巨大的市场,如何对跨国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也是我国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三、中国的对策
虽然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对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较难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存在诸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对电子商务浮现出来的一些问题加以规范。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法和其它法规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贸易问题也被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如wto所关注。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问题也被纳入了wto的多哈贸易谈判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在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具体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规,有助于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助于我国在将来的电子商务多边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然,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不成熟的时候制定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我国可以就某些方面如电子商务企业卖家、跨国电子交易出台部门法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
(二)加大对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要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业务、物流、电子商务平台等得到了快速发展。这部分归功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受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实际发展的限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身份认证问题等,这反过来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要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必须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如金融行业、物流行业、认证行业等的发展。此外,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带动整个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从而带动整体经济结构的有利变化。
据初步统计,现行税制共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1类特殊区域实行了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梯度开发与促进区域经济振兴的需要,如:对包括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统一对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行企业技改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免征相关税收、内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免税、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实行减免税、对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减免税等。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就达250亿元,2004年科技税收减免合计达到700多亿元。现行涉税法规及具体税收政策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充分发挥了高科技园区等特定区域的辐射和平台作用。
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将抓紧研究动漫产业、信息服务以及服务外包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扶持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但C2C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以淘宝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其2012年的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若以5%的额度征税,淘宝上的网店一年下来将因此增加近1500亿元的税收成本。下文笔者将具体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观念存在误区
受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的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纳税观念中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1.实施电子商务免税可保持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增强也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结合则可进一步加大对全球贸易的扩张。
2.电子商务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商务概念,免税政策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可为网络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机遇。
3.免税政策可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而可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
小额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普遍存在,如果对其也征税的话极有可能会出现征税成本过高的现象,与税收的效率性原则不符。
(二)税收立法滞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法律中仍然属于空白,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就会抓住法律漏洞逃避纳税,进而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大大降低,而这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不公平的。除此以外,我国电子商务在税收立法中还涉及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与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
(三)税收制度不明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明确主要与征税要素、税收管辖权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1.征税要素难以确定。较之实体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主体更为多样化、模糊化与边缘化,因为购买者与生产者均可隐藏身份或会住所,电子消费监管难度较大;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将以数字化的形式实现传递,传统交易中的纸质单据和凭证将被省略,进而将导致瞌睡对象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税率等也较难确定。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商业交易在地理上的界限,但这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以及地域管辖权的实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纷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些商户或企业甚至会出现避税现象。
(四)税收征管难度大
传统税源管理手段失效和技术平台、相关机构及专业人才的缺乏均是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大的原因。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方法对电子商务企业是不适用的,其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也难以认定。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这对税制要素的确定及交易信息的获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税收信息系统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信息系统覆盖不全面、信息收集与共享技术不完善、管理与技术结合不紧密等,因而无法在此技术水平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此外,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通晓税收政策的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影响着电子商务征税的实施。
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
行业人士以及社会大众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认识错误对我国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对此,税务部门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工作,改正电子商务征税的错误观念,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宣传时,税务部门需将税收流失的危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原则等内容逐一讲解给纳税人,并尽最大可能保证通俗易懂与深入人心。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制度方可为实施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法律依据,方可避免税收流失现象的出现。对此,我国相关部门需从我国实际经济情况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出发,在严格遵循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成长阶段,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还不适合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因此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最佳选择为修订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
(三)明确税收制度
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均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营业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网上经营网址、电子邮件、网上银行账号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只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方可通过纳税登记申请,并被赋予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电子发票有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征管。此外,为了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高效征管,我国可采用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四)构建征税技术平台
智能软件在支付宝、财付通这类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中的应用可在交易金额支付完成时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可将其发送至税务机。征税技术平台的构建则可帮助纳税义务人在网上就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收宣传等相关税收征管功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因此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需加强自身网络建设工作,尽早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源的有效网络监控与稽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需聚焦物流和资金流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通过与物流部门、支付系统建立相关信息网络体系共享找到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税收信息的突破口。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力度与税务人员的税收专业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税务机关需定期组织税务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理论知识、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税收管理业务的学习与研究,并积极引进技术先进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结束语
无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改变,但其在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空白与漏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技术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技术与制度上作出反应,从各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方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由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是产业性优惠,有些企业可能就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企业只要持有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就给某些企业留下了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因而,示范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既要标准明确,又要公开透明,需要向社会定期公布标准和条件。另外,现有的税收政策只是对新技术新成果优惠,而对企业高新技术的研发等活动还没有给予优惠[3],这对那些刚成立、还没有获得技术成果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税收机制与“两型”社会相互渗透不深入
承接产业转移时不能以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应该注重提升绿色竞争力,而在示范区产业承接过程中,极有可能转入了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税收政策,但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不明显。各地方政府应加大力度,制定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惩罚性税收条款,从根本上遏制这类“三高一低”产业继续经营,迫使企业进行产业转型。由于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具有隐蔽性,再加上“两型”社会情况下的税收机制不够健全,人们普遍对“两型”社会与税收之间关系还没有足够的认识[4],从而使得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的执法力度不够,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严重损害了社会利益。
三、制约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税收因素分析
(一)税收政策对皖江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影响
税收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选择何种税目、确定计税的依据、设定相应的税率、税式支出政策的实施等相关措施,使得不同的企业和产业在从事不同的经济行为时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会改变着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税收政策是促进产业转移的重要因素,它的作用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往往会从税负较重的地区向税负较轻的地区转移;二是企业从没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向享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转移,或者享有优惠时间期满再向其他享有优惠的地区转移[5]。影响皖江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税收因素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税率水平以及财政返还。一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以地区为导向,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往往成为投资人选址办企业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企业也会从办事拖拉、税收优惠审批时间长的地区,向法治程度高、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办事效率高的地区转移迁址。另外,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也是重要因素。
(二)税收竞争客观存在与税收政策环境的制约
产业转移主要是以示范区内企业为主,但示范区内的各地区、各县(市、区)为承接产业转移,需要主动争取企业。他们通过各种招商引资活动,把优惠政策作为招商的法宝,各地政策相互比“优”,招商门槛一降再降,形成一种“拼政策、拼资源、拼门槛”等现象。这容易使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形成无序竞争,不利于示范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在现行分税制财税体制下,由于受税收体制和优惠政策等影响,企业跨区经营,产生了税收与税源的背离问题,企业往往通过税负转嫁、利润转移等不同方式,实现税收在地方之间的转移。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所产生的制约
分税制财政体制既按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分享税收。这种财税分配制度,即税收收入政策高度统一,而在财政支出上约束软化这一现实,使得地方在财政支出方面寻找税收奖励、财政补贴或采取提供优质、数量充裕的公共产品吸引资源的流入等税收竞争手段,这种情况又会诱发企业寻租行为,不可避免造成示范区内产业布局不尽合理。同时,产业转移往往以投资形式出现,一般是从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业开始,到技术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实现产业链集成,导致企业并购,影响市场主体,引起税源频繁流动[6]。这就需要解决好一体化发展中税收分配问题,否则影响到处于劣势地位的城市或地区区域分工协作的积极性。
(四)传统税收工作绩效观念的制约
评价税收工作绩效的好坏,最关键的是依法治税。各地方政府为示范区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必然投入资金,由于收入任务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造成了近几年税收任务总额年年刚性递增,税收增长速度超过了当地经济增长速度。而这样的税收工作绩效观念势必影响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力度,出现提前征收税款、有税不退或推迟退税,进而影响示范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皖江示范区在构筑区域经济中心的功能上,与以往国家的产业转移实验区有着类似的任务和目标,但目前的优惠政策大部分仅限于市级层面。税收与经济有着兴衰与共的特殊关系,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借鉴以往试验区税收政策和做法的基础上,并结合现行皖江示范区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通过理性的、科学的产业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进行投资,以推进企业的合理布局和融合发展。
(一)改进税收体制,实施“两税”机构合并
当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分税制”已经暴露出明显的弊端。实行“分税制”后,两套税收机关给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改进税收体制应该要提上日程。分税机制不变,将原来两套税收征收模式整理合并成一套征管模式,中央和地方税收进行统一划转,实施“征、管、查”一体化模式。这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打击偷、漏、逃税现象都有一定效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减少财政支出;减轻纳税人的隐形税负,改进征纳关系。
(二)加强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税收协调与合作
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工作较多,主要包括园区招商引资、产业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7]。就税收领域的协作而言,一要梳理承接长三角地区不适宜的税收管理政策,避免由于税收政策影响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防止阻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二要建立统一平台,整合资源;实行同区通办,涉税信息要互通互享;三是通过区域协作,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园区内的企业利用不同经济区域税收漏洞偷逃税款;四要加强税务征管、纳税服务工作,建立税收利益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款征收、税收政策落实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优化税收环境,努力改善征纳关系,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
(三)建立互惠的税收分配机制,促进皖江示范区互动发展
税收分配的好坏决定着区域合作与互动发展。各级政府应加强各地产业园区之间的相互合作、互动发展,园区之间要加强在产业链上的产业互补与配套等方面的分工合作。鼓励各地园区之间税收分成办法,促进产业对口转移,建设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税收分配机制能调节区域合作,具体分配思路是:一是确定省级与各市之间的分配比例,适当加大市县税收份额;二是征管办法更加灵活,因承接带来梯度分工、产业调整和资源整合引起的企业兼并或迁移所产生的税源流动,其既得税收利益要得到维护,在保持原有基数的前提下,再进行税收分配。
(四)税收政策要能促进人才引进,加快产业经济的发展
为促进皖江示范区的人才引进,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政策规定,个人所获得的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所给予科技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种免税的条件苛刻,受级别高低和资历深浅影响。所以,对个人所得税优惠对象的确定,不要过高要求,而应该根据人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参与科研项目等给予优惠或激励。另外,外国人员在示范区内所取得各类补贴和费用以及税法中已经规定的补贴或者费用,认为是合理的,可以给予适度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变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放宽税收优惠的范围
各级政府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需要转变,重点转向对研发行为的优惠,而不是对企业的优惠[8]。主要对那些具体的开发项目和环节进行优惠。鼓励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各种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这样可以鼓励企业主动将主营业务投入到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上,加快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可以通过放宽税收优惠的范围加强企业科技创新。本文来自于《华东经济管理》杂志。华东经济管理杂志简介详见
(六)推动“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