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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障措施;林业工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83
1 林业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弊端
1.1 费用不足
很多林业工程项目的资金不够导致拖慢了林业工程的建设进度。严重影响了林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工期,同时还会给林业工程建设带来各种隐患和威胁。如此一来,不仅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用,还会导致基层政府长期的财政紧张,致使林业工程的规模和效益都得不到发展进步。
1.2 林业项目管理方法不到位
林业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使得林业工程建设得不到长期的发展。大部分林业工程发包的主要方式是有行政审批下来的,没有完善的科学规范的招投标制度使得林业工程项目管理一直处在较低的水平。
1.3 林业工程计划的随意更改
有些林业部门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擅自随意更改林业工程的设计,还有一些林业施工单位会由于受固定思维模式的影响就习惯性地把施工计划更换掉;例如:缩小原来的林业工程的施工面积、把本该用来退耕还林还草的经费用来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或用于整理土地、私自降低施工标准等等。
1.4 没有充分落实林业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政策
有些地方的林业部门对于政策的执行力和效率都存在着问题,影响了林业政策和法律的效益性和严肃性。由于经济因素的制约,退耕还林还草的工程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有很多林业工程项目不能按时施工,导致林业工程建设缓慢,没有及时运用相关的林业政策和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林业工程的建设。
2 改善林业工程建设的保障措施
2.1 国家应加大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
调整财政政策,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为林业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是首要任务,首先应该扩展资金来源,如财政预算、社会资金、银行贷款等都是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相关人员应该加大专业知识的学习灵活运用这些潜在资金。其次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减少和避免林业建设资金被挪作他用,防治个别人员借助职务之便中饱私囊。将资金的出纳、使用、监督工作由3个独立的部门来进行,确保相互制约和平衡。
2.2 全面加强对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林业工程建设规划。在落实规划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之前制定好的标准、施工要求来进行。同时相关部分应该做好监督验收工作,确保林业工程的顺利进行。
2.3 加强宣传力度
从正面进行积极引导、协调。林业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的长远意义,但是部分人群受眼前利益的诱惑,没有正确认识到建设林业工程对我国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相关部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用生动有趣的宣传动画或者图片提高民众觉悟,吸引民众参与林业建设和生态保护当中来,实现全民生态建设局面,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为林业工程的建设提高可靠的保障。
2.4 切实落实林业政策,完善林业法律,加快推进林业工程的建设力度
立法部分应该针对我国林业大发展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措施,让林业工程建设有法可依,面对犯罪分子要执法必严;相关政府部分应该针对林业工程建设需求不断的制定政策,加大财政支出支持,如加大工程预算,降低税费标准,促进林业工程建设的发展。加速推进有关退耕还林的施工工作,对于荒山荒地要按照要求进行按期绿化。政府和林业部门要立即回收没有按期造林的区域,并进行重新造林。各地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向林业企业征收不合理费用,林业企业有权拒付。
3 结语
但现阶段的林业工程建设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在实际的林业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费用不足、林业项目管理方法不到位等问题,相关政府组织和部门必须加大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做好对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充分落实有关的林业政策和法律,保证林业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林业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水利建设;保障措施
一、新农村建设对农村水利建设的要求
作为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涉及生产、生活、乡风、村容、管理等5个方面,每个方面都与农村水利密切相关,因而每一项目标的实现,都对农村水利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不断减少,农业用水捉襟见肘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国家,不仅水资源总量明显不足,而且水资源的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区域性缺水和季节性缺水严重。水资源不足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
(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老化,很难满足新农村“生产发展”的要求目前,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仍然十分脆弱,全国还有近2/3的耕地没有灌溉设施。农村水利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的状况还未能得到根本的扭转。
(三)节水灌溉工程和节水措施不多,水资源浪费严重、利用率较低由于受投资不足的制约,渠道建设和维护严重滞后,沟渠渗漏严重,影响了水利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在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制定节水政策措施方面做得也不够多,农村普遍存在节水意识淡薄、浪费水较为严重的现象,水资源的利用率较低。水的利用率低也导致部分地区水费偏高,出现了农民浇不起地的情况。
当前,农村水利建设主要还是由政府决策和组织、农民被动服从和参与;农村水利建设规划及设计、政策制度安排等都是由政府直接完成,缺少农民的参与。因此,从多层面采取措施,加快建立农村水利建设新的保障机制,是适应形势变化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三、新农村建设背景中农村水利建设的保障措施体系
(一)规划保障
水利规划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基础。要在进一步查清区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村水利规划,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规划一旦形成,要严格组织实施,通过落实规划,逐步解决当前地表水利用不足、地下水过度开采、客水流失量大及水污染等问题,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资金保障
农村水利建设朝着新农村建设方向发展,涉及的范围扩大了,囊括的内容增多了,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资金的来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
1.国家财政保障。保持现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渠道,扩大项目资金投资范围,把农村小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也纳入项目预算。农村水利建设项目还要实行严格的项目审查、立项、规划预算和规范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2.当地政府适当投入保障。要充分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确保新农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当地经济能人适当投资(社会资金)保障。随着全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地农村已涌现出无数个致富带头人。富裕的先驱者都愿意把自己的力量投入到家乡的建设中,带动家乡经济整体向前迈进。
(三)组织保障
农村水利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是项目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在农村水利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组织保障:
1.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作用,依法管理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在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的管理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领导与组织保障,并尽能力提供适当配套资金。
2.创新新农村水利建设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快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进入水利领域。
3.项目建设中成立现场指挥领导小组。由当地农村水利建设中心技术精湛、工作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四)科技保障
1.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把推广农田节水技术作为搞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农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通过大力宣传,搞好技术培训和搞好试验示范促进面上推广,使节水技术为广大农民所认识,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受欢迎的一项主要农业技术。
2.大力进行泵站更新改造研究和实践。更新改造泵站主要目的是提高泵站的装置效率力争达到使现有泵站达到部颁标准。全国各地小型泵站数量众多,更新改造任务十分繁重。积极开展泵站更新改造研究和实践为提高农村水利设施利用效率奠定基础。
四、结论
农村水利建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切入点,在分析新农村建设对农村水利建设的要求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只有从规划、资金、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新农村背景下农村水利建设的保障措施着手,建立新农村水利建设的理论新体系,才能切实保障农村水利建设政策的顺利实施,并确保农村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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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正英,张光斗.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关键词: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国内产业;商业存在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10-0061-06 收稿日期:2010-06-25
货物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已较为完备,而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CATS)第10条下进行谈判。保障措施无论发生在货物贸易领域还是服务贸易领域,本质上作为“安全阀”,目的都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他国产品造成的损害。
对于CATS下紧急保障措施(以下简称EMS)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观点: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ESM机制、与具体承诺表相结合的ESM机制、《农业协定》第5条模式的ESM机制、《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保障措施模式的ESM机制和以GATS第10条第2款为基础的核心机制模式。随着谈判的深入,工作组中更多的成员倾向于采用货物贸易中一般保障措施协定的模式。这样,《保障措施协定》为服务贸易中的EMS提供了最好的样板(陈立虎、黄涧秋,2006)。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一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主要有进口激增、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国内产业是确定产业损害条件的基础。以此作为参照,在服务贸易领域,国内产业同样是损害条件中的关键性概念,但又不能简单套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中的“国内产业”定义,而需要作出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界定。
一、定义ESM“国内产业”的难题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 “国内产业”是指“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可见,在货物贸易保障措施之下,国内产业的“国内”是从地域的角度进行界定的,而非从国籍角度定义,从而更具确定性(黄文俊,2004)。这样,货物的进口与跨越国境的进口产品泾渭分明,不会产生歧义。
但在服务贸易之下,定义“国内产业”十分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决定了服务的提供与货物的提供大有不同,换言之,服务的“进口”与货物的“进口”迥然有异。货物的进口是货物跨越国境,进入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而服务的进口则复杂得多。GATS第1条规定了成员提供服务的四种基本模式:(1)“跨境交付”,从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个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建立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4)“自然人移动”,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进入到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对于模式1和模式2之下的服务提供,货物贸易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定义可以完全适用。但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者是通过商业存在或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到了另一成员国境内,对后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样,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就与服务的进口界限模糊了,尤其以模式3为甚。而模式3是服务贸易最主要的提供方式,常常以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出现。
模式3下的商业存在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前商业存在”(pre-establishment phase)和“后商业存在”(post-establishment phase),前者是指外国资本正准备进入到东道国,着手建立商业实体的阶段。后者则是指外同服务提供者已在东道国境内建立了商业实体并籍此开展经营、提供服务的阶段。对于“前商业存在”,因其尚未进入到东道国境内,东道国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似无可厚非。不过,东道国也可能通过保障措施达到阻止新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目的。
“后商业存在”的国内产业问题更为棘手,无论是否将已建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东国道都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一)“后商业存在”划入国内产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会产生进口是否存在的疑惑。一般认为,“进口”是介于地域性之上,涉及到外国产品进入到本国境内。比如货物贸易的进口是指一国产品输入到另一国产品境内,并缴纳关税、办理海关手续。然而,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不但“进口”概念下的地域界限模糊了,也没有了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的区分。因为国内产业包括东道国境内所有的服务提供者, “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当然也属于国内产业,其在东道国境内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等于是“本国”服务者向“本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与其他的东道国国内企业并无不同,这样一来,模式3下将不存在服务的“进口”,也无谓因“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这意味着,保障措施根本不适用于模式3以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
第二,违反了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 “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说,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特殊的优惠待遇,受惠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获得此种待遇。东道国将“后商业存在”划人国内产业,而把“前商业存在”划出国内产业,有人提出这样的保障措施仅针对新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并未建立在国籍歧视的基础上,因此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因为在这种保障措施下,有意义的区别只是外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建立。比如,来自x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Y成员国已建立了商业存在,则其不会受到保障措施的约束,但是新的服务提供者,不管来自x国还是z国,都将受制于保障措施。这样,东道国对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一视同仁,并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但对z国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不论新、老服务提供者,东道国给予的不受保障措施限制的待遇最终是由x国服务提供者享有,而z国服务提供者没有得到。这样,z国服务提供者丧失了与x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公平竞争的同等的机会和条件。
第三,打击了无辜的新的服务市场进入者。东道国保障措施实施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但新的市场进入者对这种损害毫无归咎之处,因此,对新的市场进入者采用保障措施十分不公平。如果东道国某一服务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而狙击市场新进入者,不但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产业获得调整、提升其竞争力,相反会鼓励国内产业游说政府使用保障措施对新进
入者关闭市场。
(二)“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产生的问题 若反其道行之,把“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排除在国内产业的定义之外,则在东道国境内生产及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进口”,也不会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之虞,但另外的问题随之产生,首当其冲的就是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GATS第17.1条的规定, “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只适用于成员列入减让表的部门;第二,要遵守减让表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也就是说,成员只在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各成员可以根据其服务业发展的特殊情况进行市场开放承诺,自主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列举提供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石静霞,2006)。至于“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涵义,GATS第17.2、第17.3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是形式不同的,只要能保证平等的竞争条件(,2005)。
根据GATS第28条, “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在东道国境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提供服务,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将“后商业存在”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其即成为外国服务者,东道国可以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这一保障措施针对的产业属于东道国同意开放的国民待遇部门,也满足该国对国民待遇作出的限制条件,则此保障措施显然改变了“后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者与国内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条件,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置于不利的境地,明显违反了GATS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大多数WTO成员在国内法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会将国民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如果对“后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不但违反国内法及双边投资协定,还可能吓跑外国投资者。
再者,“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境内成立,与其他国内企业一样,为东道国创造经济价值、提供就业机会,东道国对其服务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这对本已受损的东道国经济而言,极可能是雪上加霜,而非缓解及保护,显然与保障措施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多哈回合EMs“国内产业”问题谈判的进展
自1995年规则工作组(WPGR)成立以来,EMS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议程一直在进行,各成员方的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GATS框架下建立ESM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以及ESM的模式和具体规则的构建问题(王超,2008)。 “国内产业”谈判归属后者,属于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在谈判过程中,东盟国家致力于推进EMS机制的建立,其提案相当引入瞩目。
2000年3月,东盟国家提出了一份EMS的“概念文件”(Concept Paper),列出了可能形成的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所含的各种要素,包括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目标和宗旨、关键概念的定义、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保障措施的形式、补偿、临时保障措施等。
概念文件以《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的“国内产业”定义为模板,提出了EMS国内产业的两个定义选项,选项1:国内产业是“指在试图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经营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全体,或指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服务提供者。”选项2:是指“试图采取保障措施成员国的提供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全体,或其总服务提供量占国内同类服务或直接竞争服务全部服务量的主要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
在这里,选项1采取地域标准,强调的是“在成员国领土内”进行经营,这就将所有的后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者划人到国内产业。选项2采取了国籍标准,国内产业首先必须是“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自然人或后商业存在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则显然排除在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外。问题是国籍如何认定,GATS第28条(m)、(n)项已有一个现成的规定:
“(m)‘另一成员的法人’指:
(i)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
2.由(i)项确认的该另一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i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iii)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可见,界定“另一成员法人”存在两个标准,第一,注册地标准。在东道国之外经营的法人,依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属于外国法人;第二,资本控制标准。在东道国设立的商业存在,看其掌握在谁手里,如果是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外国法人。
结合选项2,依照东道国国内法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法人,若由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视为“另一成员的法人”,显然不能归人东道国“国内产业”之列。但相当多的成员国国内立法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一般而言,后商业存在按照东道国国内立法注册成立,都能获得东道国的国籍,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是否合理?此外,后商业存在在东道国的既有利益又该如何保护?
针对其他成员意见,2000年10月,东盟进一步提出了非正式法律文件《草案解决办法》。草案遵循了概念文件的方法,仍然将保障措施建立在外国服务提供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草案建议, “国内产业”应仅包含采用保障措施的成员国本国的服务贸易提供者(包含GATS第28条定义的自然人及法人)。草案解决办法是前述东盟概念性文件选项2加上对既得权的保护,或者说,选项1减去由后商业存在引起的损害。这等于对国内产业下了两个定义:一个较窄,针对的是损害的建立;另一个范围较宽,针对的是保障措施的适用。草案对“国内产业”未再提供选项,这是因为,第一,国内产业与既得权问题紧密相关;第二,界定国内产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害,而成员的争论可以集中到既得权利的宽泛度上。因此,草案将注意力放到既得权问题上,对既得权提出了选项。
东盟草案下,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是外国投资者引起的损害。因此,关键问题是看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既得权。东盟草案提供了三种保护“既
得权利”的选择:第一,在保障措施实施前,东道围根据本国国内法充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既得权;第二,东道国根据本国国内法,仅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对尚未行使的权利不予保护,也就是在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冻结外资规模;第三,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权利限制在成员承诺表所列且已行使的权利范围内。这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既解决了模式3下的损害问题,又未对后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提供者产生影响或者说将影响限制在一定程度内。
在东盟之外,其他国家也对“国内产业”提出了相应的观点。韩国提出, “国内产业”包括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领土内所有服务贸易提供者,但是外国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提供者不能请求采取保障措施,而且在计算损害或威胁时,不得计人。墨西哥建议, “国内产业”的定义应包括后商业存在。智利、哥斯达黎加和瑞士更是提出,模式3不应适用保障措施。
大多数成员倾向于将本国服务贸易提供者和境内的后商业存在统统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本国国内法难以区分二者,而且对后商业存在采取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经济理由。而对东盟草案提出的既得权选项,成员倾向选项1,即对后商业存在以充分的保护(杨光华,2003)。
显然,成员对于模式3下的保障措施疑虑重重,模式3商业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服务提供本身伴随着大量投资的流动,成员担心采用EMS会导致外国服务提供者撤资。将后商业存在包括在“国内产业”定义之内,无疑是对后商业存在服务贸易企业既得权的自动保护。而东盟草案既得权第一选项更受成员欢迎也是出于相同的考虑。
因成员观点分歧过大,服务贸易EMS谈判的最后期限一延再延,2004年3月15日召开的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再次延长服务贸易ESM谈判期限,但不再设定确定的谈判期限,而改以不定时限的方式,规定“ESM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不迟于服务贸易谈判成果的生效日期”。EMs的国内产业问题与其他关键概念一样,限于胶着状态,未再取得更大进展。
三、我国对“国内产业”应持有的立场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发展成果卓著,服务业开放紧追发达国家,涵盖《服务贸易三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目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服务、分销等在内的100个服务贸易部门已陆续开放,占服务贸易部门总数的62.5%。(易小准,2007)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464.5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五位;服务贸易进口额达1580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五位。但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进一步扩大,是自1997年以来逆差最大的一年。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其中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为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香港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为我国服务贸易前五大进口来源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数字是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也就是说,仅仅计算从国外收进的和向国外支付的全部货币资金,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并不包括在内。然而,中国是亚洲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其中服务业的比重逐渐上升,经初步推算,2006年中国境内非金融类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境内销售收入达到91312亿美元,同比增长23.5%;中国非金融领域服务业外国附属机构为44128家。因此,在考察我国服务贸易能力大小时应当特别考虑到我国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简言之,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发展迅速,但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多、出口少,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第二,主要服务贸易伙伴主要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量巨大。
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45条明确规定: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尽管简单但明确了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存在。由第45条的措辞来看,其采取的是类似货物贸易保障措施模式的机制,即服务贸易EMS的启动需要满足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和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实质要件。这样, “国内产业”仍是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中无法绕开的关键概念。
我国未来的EMS立法,相当程度上依赖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果。在谈判中,我国对“国内产业”采取何种立场,应视我国现实的服务贸易水平和特点而定。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但主要的服务贸易伙伴又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因此EMS对中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由外商投资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既得权问题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因此,所采的“国内产业”的定义应既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又不打击外国投资的积极性。
在服务贸易当中,我国与东盟所处地位相似,都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但整体水平不高,东盟的立场对中国具有借鉴作用。在东盟提出的草案中,对于哪一些服务贸易提供者划归国内产业,主要由GATS第28条进行认定,按照该条(m)项的资本控制标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由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拥有或控制,则属于另一国的法人。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显然,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GATS第28条相悖。支持东盟的草案,是否意味着我国打算放弃自己的国内法?事实上,成员国内法与GATS第28条的矛盾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围绕着东盟草案的讨论与争执,谈判方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哪些商业实体划归国内产业,即国籍的判定留待国内法决定,但应保持透明性与可预见性。。因此,对于构建国内产业的定义,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如何将既得权结合到国内产业的定义中去。
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这样,大部分后商业存在划归“国内产业”,在东盟提出的三种既得权选项中,选项2对中国似更有意义,即保护已授予给外国投资者且已行使的权利,通过保障措施,不但可阻止新的贸易提供者进入国内市场,防止“国内产业”的进一步恶化,也可禁止现有外资规模的扩大。
四、结语
“国内产业”是构建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机制的关键性概念,基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对“国内产业”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相当棘手和困难。有一种观点认为, “国内产业”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定义,对“国内产业”采用共同的定义,事实上是对成员“要求过多”,而且不能达到对成员进行救济以适应新的产业竞争的目的,也起不到安抚国内反对贸易自由化的政治力量的作用(Mario Marconini,2005)。该种观点似乎在以后处于胶着状态的“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得到了印证。但不管怎样,经过数年的谈判,“国内产业”问题逐步深入,国内法的定义与既得权的结合很可能是未来界定“国内产业”的发展方向。而我国更是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国内产业”的谈判中,坚持对我国有利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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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抗旱造林;必要性;可行性;保障措施;宁夏彭阳;干旱山区
中图分类号 S72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3-0218-01
彭阳县位于宁夏南部山区,属黄土丘陵沟壑区,年平均气温7.5 ℃,年降雨量250~300 mm,土壤为湘黄土,属典型的干旱区。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恶劣,尤其北部干旱山区突出表现为干旱少雨、立地条件差、水土流失严重、造林难度大,生态条件已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1 彭阳县干旱山区生态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干旱少雨、水资源严重短缺,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低下,造林质量不高,效益不明显;二是造林立地条件越来越差,造林难度越来越大,造林成本加大;三是北部干旱山区农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收入低下,自我建设能力不足,生态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生态建设步伐缓慢[1-2]。
2 彭阳县干旱山区抗旱造林的必要性
2.1 解决生态建设难题,加快区域生态建设的需要
彭阳县北部干旱山区立地条件差,干旱少雨,水土流失严重,造成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建设已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通过干旱造林综合示范项目的实施,可为干旱区生态建设提供和总结成功经验,使造林取得一次性成功,降低造林成本,实现生态建设又好又快发展[3]。
2.2 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北部干旱山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渠道是劳务和传统种植业,增收渠道偏窄,增收步伐缓慢[4]。经济林建设具有高产出、高效益的特点,收入是普通粮食作物的4~6倍,实施抗旱造林经济林建设项目,是调整和优化种植业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人口、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的最有效途径。
2.3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
党的十把“建设生态文明”提到了发展战略的高度。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双重任务。大力开展抗旱造林示范,及时解决生态建设难题,既是提高生态建设质量、加快生态建设步伐、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战略举措,又是实现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绿化美化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客观要求。
3 北部干旱山区抗旱造林的可行性分析
3.1 自然条件适宜
北部干旱山区年平均气温7.4~8.5 ℃,年均日照时数2 518 h,年平均降雨量250~300 mm,无霜期147~168 d,主要土壤为湘黄土,是实施抗旱造林示范项目的适宜区。
3.2 土地资源丰富
北部干旱山区土地总面积1.58万hm2,其中耕地面积7 080 hm2,人均拥有耕地5 600 m2,宜林荒山荒地面积480 m2,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实施抗旱造林示范项目具有广阔的空间。
3.3 技术力量雄厚
林业系统现有职工108人,其中技术人员89人(高级工程师25名,工程师55名),技术力量雄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林业技术推广、新技术引进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多项工作,在生产实践中成功运用了集流节水整地技术、容器苗抗旱造林技术、截干深栽埋土抗旱造林技术、苗木处理抗旱造林技术、地膜或秸秆覆盖保墒抗旱造林技术,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具备了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技术保障。
3.4 有良好的发展环境
彭阳县自建县以来,始终坚持“生态立县”方针,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张蓝图绘到底,生态建设成效显著。并经过多年的生态建设,形成了“勇于探索、团结务实、锲而不舍、艰苦创业”的“彭阳精神”和“领导苦抓、部门苦帮、群众苦干”的“三苦”作风,在该县实施抗旱造林示范项目具有良好的环境和干群基础。
4 保障措施
4.1 组织保障
抗旱造林示范项目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效益突出的系统工程。一是成立抗旱造林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财政、林业、水利、北部干旱山区乡镇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项目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人、财、物的落实。二是成立抗旱造林示范项目实施小组,由林业局副局长为组长,其他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项目实施小组,专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三是聘请区内外资深专家组成技术顾问组,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技术难题,确保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
4.2 政策保障
大力推行抗旱造林是破解生态建设难题、实现生态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主攻方向。在项目建设中,制定和出台了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及农村致富能人,特别是林业技术人员,到田间地头开展抗旱技术研究、技术承包、技术有偿服务,领办和创办抗旱造林示范基地,对在项目建设中自主创新能力强、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3 000~10 000元的现金奖励。
4.3 项目管理保障
一是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质量责任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科学编制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依据。二是加强质量管理。按照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的要求,坚持规划一次到位,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全面推广集流节水整地、容器苗抗旱造林、截杆深栽埋土抗旱造林、苗木处理抗旱造林、覆盖保墒抗旱造林、节水灌溉造林和病虫害防治等先进技术,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4.4 资金投入保障
抗旱造林综合示范项目具有技术性强、一次性投入大的特点。北部干旱山区农民家庭底子薄,自我建设能力非常有限,国家给予重点扶持;金融部门为农民提供小额信贷,积极支持经济林建设;北部干旱山区农民作为抗旱造林综合示范项目的主体和最大受益者,义务投资投劳,积极投身项目建设。
4.5 项目技术保障
一是每年定期不定期邀请区内外知名专家举办1~2次技术培训班,对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北部干旱山区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服务咨询。二是每年组织技术骨干、北部干旱山区农民外出参观学习,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三是落实技术人员科技承包责任制。把抗旱造林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落实到具体的技术人员身上,实行承包经营。
5 参考文献
[1] 余清珠,王进鑫,高文秀,等.集流抗旱造林技术优化模式研究[J].水土保持通报,1993(4):15-19.
[2] 祁生文.干旱、半干旱地区抗旱造林配套技术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08(9):6-8.
论文摘要:本文从高校实施公共艺术教育,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大学生思维能力的全面发展、增强大学生的身心素质及有助于提升校园整体文化品位重要意义入手,通过对当今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新形势下公共艺术教育过程中制定组织保障措施、加大基本设施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适应对策进行探索。
艺术教育是高等教育实践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当代大学生实现自身全面发展、完善人格塑造的重要手段。
一、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
1、高校开展公共艺术教育,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高校实施公共艺术教育,可以使广大同学潜移默化地接受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形成科学进步的人生观、道德观,从而塑造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个性,促使大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以达到提高大学生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和身心健康等全面素质的目的。
2、高校开展公共艺术教育,可以促进大学生思维能力
艺术教育作为培养大学生想象力的最佳途径之一,能促进大学生的创造思维能力的发展。在艺术教育审美过程中,大学生们不断探索与创造,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思考,其发散性的思维就能得到发展和提升。
3、高校开展公共艺术教育,可以增强大学生的身心素质
高校实施公共艺术教育,可以使大学生获得展示和交流的机会,可以丰富学生内心世界的情感表达,可以增强大学生人际交往的能力。此外,高校开展艺术教育,还可以提升大学生的审美观和审美情趣。
4、高校开展公共艺术教育,有助于提升校园整体文化品位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充实、具有艺术性、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可以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艺术知识付诸于实践,在教与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形成学术氛围与娱乐氛围相融洽的和谐校园文化,使公共艺术教育更好地发挥启迪思想、净化灵魂和益智的功能。
二、公共艺术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公共艺术教育地位不高,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畅,缺乏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当今,公共艺术教育在各个高校的地位普遍不高,具体表现在:艺术教育机构不健全,运行体制不顺畅,缺乏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艺术教育处于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状态。目前,大学公共艺术教育机构名称多样,运行模式各异,可机构设置不健全、体制不顺畅却是制约公共艺术教育发展的根本障碍。虽然很多高校成立了公共艺术教育机构,但其职责划分、发展定位、相应政策实施等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2、对公共艺术教育设施缺少投入、资料匮乏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公共艺术教育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在资金方面投入甚少,导致相当多的高校艺术教育设施和艺术教育资料极度匮乏。由于公共艺术教育教材的编写和资料建设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使得高校公共艺术教育领域一直缺少高质量、切合实际的系列教材及参考资料,这使得大部分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开展仍停留在低水平、低层次、松散的状态。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公共艺术教育的正常开展。 "
3、教师自身的综合素质及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公共艺术教育的对象是来自于各个专业、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和需求的普通大学生,艺术教育教师在教育中扮演着引导学生增加自身艺术修养的角色。而现在从事公共艺术教育的教师大多以从各专业院校毕业的年轻教师,存在的问题是其个人文化修养和专业技能一能统一起来。大多数老师有着较高的专业技能,却难以达到一般高校教师的文化素养。在教学过程中不能有针对性的考虑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同时缺少对公共艺术教育本身的教学规律的研究和对非艺术专业学生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探寻。这些都会影响了公共艺术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三、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适应对策
1、制定组织保障措施
要使公共艺术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并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措施。首先,各高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成立艺术教育专门机构。已成立机构的,要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并在机构的运作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及艺术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各高校要根据学校艺术教育的开展情况建立必修和选修相结合的艺术教育课程体系。要结合各校实际,将美育或艺术教育课程纳入公共必修课。同时要将艺术类课程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一个类别,供大学生选修。再次,在艺术课程类别上,要尽量设置覆盖音乐、影视、舞蹈、美术、戏剧、文学等几大艺术门类。在课程层次上,应能兼顾理论、赏析、技巧等多个层次。在课程形式上,则应多样化,体现各艺术课程特色和个性。
2、增加基本设施和资料建设的投入
要使公共艺术教育得以顺利实施,并能有长足性的发展,必须下定决心,花大力气,增加基本设施资金投入。只有资金到位,艺术教育所需的设施、资料等等才能到位,才能确保艺术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各高校应当从整体教育经费中划拨一定的比例,作为公共艺术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基本设施和资料建设和日常的必要开支。这些都需要高校的领导者要从根本上真正认识到艺术教育的重要作用,并对艺术教育所需设施和资料建设进行大力支持。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花大力气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在师资配备上科学地进行统筹安排,在全面提高公共艺术教育教师素质方面抓紧师资的培训。首先要提高公共艺术教育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对公共艺术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其次要提高公共艺术教育教师的业务素质,教师要有深厚的文化功底和专业造诣,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艺术表现力。再次是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最后学校要把全面提高艺术教育教师素质当作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常抓不懈,要在课程教学、教育活动等工作量上给以合理计算,专业方面给以科学、合理认定,并在职称评聘、进修培养方面给以适度倾斜,充分调动艺术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艺术教育教师的重要作用。
一、全面排查贫困户是否存在口粮无保障吃不饱穿不暖的问题
安排乡镇的民政助理员在扶贫专干的协助下开展逐人逐户摸底调查,掌握基础数据,建立工作台账,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二、全面落实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政策
一是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机衔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全面脱贫的贡献率。强化生活保障,组织全县对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保障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是对于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财产、家庭经济状况可不再进行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总体目标
2020-2021年,巩固提升,实现稳定脱贫。一是对2019年脱贫的兜底户继续帮扶巩固提升,二是对2020年返贫的贫困户有针对性的给与政策重点帮扶,全力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达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通过对兜底户的巩固提升,使兜底户人均纯收入增幅达到全州平均水平,实现稳步脱贫并逐步达到富裕。
四、工作任务
(一)瞄准对象、精准发力,全面巩固提升贫困户脱贫成果。对2019年以来脱贫的兜底户进行全面摸排,确保底清数准。
深入实施社会保障扶贫。继续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县内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关爱服务,织牢民生保障“兜底网”。对需要政府兜底的3643户11231人,按照“两线合一”政策,继续实行社会保障兜底,确保长期脱贫;对因残致贫户,落实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突出解决兜底户家庭大病、慢性病问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兜底户,再进行临时救助;对因灾致贫户组织开展生活救助、生产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兜底。
(二)支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
支持统筹整合现有社会救助资金,最终实现“一个部门发放资金、一张社会保障卡领取资金”,使本级财政涉农资金,上级财政涉农资金统一由一个部门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民政局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检查督导脱贫成果巩固提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责任。各股、室是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局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重要任务、协调重点环节、解决重大问题,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三)加快资金发放。按季度发放的资金在原来的发放时间基础上再提前,确保每个季度首月完成该季度资金发放。
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建筑工程来说具备着其自身独特的特点,首先,其工程规模一般来说比起其他的一些工程都大,工程的时间也长,整个工程掌控起来就比较的麻烦,另外,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对于具体的技术操作要求更为严格,容不得一丝的马虎,因此,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就比较的困难,但是因为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特殊性,其后期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必须得到严格的保障,所以,做好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是极为关键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要想做好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却并不容易,基于其规模大、耗时长的特点,能够影响到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我们进行控制的话就极不容易,很容易因为自身的一点疏忽造成整个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失败,所以,我们更应该重视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努力把质量保障工作做好。
二、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做好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因此,我们也必须从各方面入手综合把握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只有如此才能切实做好质量保障工作,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管理到合同,再到经济措施等三方面针对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进行必要的质量管理。
(1)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管理在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施工中都必不可少,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因为其规模大的特点更是应该加强管理工作,为质量保障工作打好基础,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做好管理工作:
1、方案的制定。任何一个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须做好相应的方案制定工作,这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同样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在制定相应的工程方案时,我们需要考虑的内容有很多,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环境因素、技术措施、成本价格等都需要我们事先进行考虑,然后综合各个要素制定出最为合理的建设方案,进而指导后期工程的顺利进行。
2、做好细化管理。当前细化管理在各行各业中都有所涉及,同样的,我们也可以把细化管理运用到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中来,正是因为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规模大,设计内容多,所以我们才难以进行整体的管理,而细化管理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细化管理把整个的工程细分为很多小的项目,然后再针对这些细节进行管理就容易多了,当然在细化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参考建设图纸,严格按照图纸规定的来进行管理和审核。
3、严格施工技术。具体来说和施工质量联系最为密切的还是施工技术,因此,我们就必须确保在施工中施工技术的准确性,再进一步就是说再选择施工团队时要确保该施工团队具备施工的能力,能够准确无误的进行施工,避免素质低下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另外,在具体的施工中我们也应该做好具体的监控工作。
4、保障施工设备。设备也是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施工中我们会用到各种各样的施工设备,这些施工设备的状态也决定了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我们也需要确保这些施工设备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确保施工人员素质。施工人员的素质不仅仅包括其专业素质,其本身的素养对于整个工程来说也是意义重大的,一个高素质的施工人员能够尽职尽责的完成本身的工作,而素质有待提高的施工人员则很可能因为松懈造成不必要的质量问题。
(2)做好相关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合同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是至关重要的,在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施工中我们会和各种各样的施工团队和合作方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多情况下无法解决都是因为没有相关合同作为依据,可见合同对于工程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合同对于工程的质量保障工作也是极为重要的,在施工前签订必要的质量保障合同,一旦发现施工中存在和合同不相符的工程项目,就可以以合同为依据责令施工方进行整改,确保工程的质量,另外,在一些材料的选购和器械的租赁上也应该签订必要的合同来进行管理,这样不仅方便我们对于整个工程的掌控,还能够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器械的正常工作。
(3)经济手段的合理利用。一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对于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这样的大型工程来说更是离不开资金,并且还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支持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比如我们在材料的购买时如果没有资金的话就难以买到合格的材料,甚至可能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最终影响到工程的质量;此外,对于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工人来说更是需要我们确保具备足够的资金来发放工资,一旦没有工资的话也就无法确保施工人员的顺利施工。
三、结语
各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2021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储备指南》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中央预算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前期储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突出种养结合要求,以液体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化技术装备支撑,完善种养主体有效对接机制,加快构建农牧循环种养结合发展新格局。
二、项目内容
(一)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围绕种养结合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建设畜禽粪污密闭贮存发酵池、液体粪污(沼液)田间贮存池、还田管网等设施,购置高效适用输送和施用机具,畅通还田渠道;购置车辆定位装置、流量仪、液面仪等粪污运输和施用量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采集粪污还田量等相关数据,加强畜禽粪污流向监管;购置粪污养分快速测定仪器、凯氏定氮仪、烘箱、分光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高压灭菌锅等,对畜禽粪污特性数据进行检测分析,提高还田规范化水平。
(二)申报条件
一是以法定统计数据为准,在2019年底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县中,选择粮食产量较高、耕地面积较大、土地承载能力较高、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完善、具备机械化还田条件的县。二是以液体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三是县级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四是规划、土地、环评、防洪、水土保持等项目建设前置条件已落实。
(三)支持范围
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定畜牧大县及2020年5个非畜牧大县不能申报;实施2016-2017年种养循环一体化项目的县不得申报;实施2019—2020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的养殖场和2020年实施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的养殖场不纳入支持范围;截止目前,实施省级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县不得申报。其他县以法定数据为准,在2019年底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县可以申报。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上限根据各县生猪存栏量确定,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的项目县,补助上限为2500万元; 20万头(含)以上的项目县,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贫困县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的,补助上限为2800万元;20万头以上的,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分两年安排。
三、申报程序
项目县编制2021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基础、实施内容、保障措施、效益分析等。申报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方案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以市级为单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四、其他要求
请各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一是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抓紧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acpmp.agri.cn)按流程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开展储备的项目,必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tzxm.gov.cn/index.html),未纳入投资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申请2021年投资计划。二是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实施方案电子版于2020年8月18日发送指定邮箱,纸质版于8月2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2021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提纲
联系人:马琳旭
电话:0311-86256763
邮箱:nytxmc2017@163.com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
邮编:050011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提纲)
一、基本情况
包括:县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位优势和财政状况;农用地规模和种植业生产情况,畜牧养殖和畜禽粪污产生规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总体状况等。
二、工作基础
包括:现有畜禽养殖和产业发展情况,规模养殖场布局、设施条件、技术模式等,畜禽粪污主要利用渠道、利用机制和支持政策等。
三、实施方案
包括:总体思路、主要目标、部门分工、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技术路线、资金测算、进度安排等。
四、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领导、政策扶持、机制创新、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
五、效益分析
包括:社会、生态和经济等三个方面。
六、附件
包括:立项、土地、备案、环评、安评、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扫描件提纲。
二、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的所有农户。
三、
资金筹措。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所有资金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通过信贷资金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工作流程。农户自愿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并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柜台办贷、随用随贷。
(二)贷款投向及金额。对农户建房、婚嫁、医疗、上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种植养殖、运输流通、外出务工、小本创业等融资需求,给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15万元。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开通绿色通道,经各行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工作进度。
(一)1月至3月,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办法,培训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二)4月至11月,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三)12月,检查验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