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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93)财农税字第59号〕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3)8号《关于“三资”企业兴建高尔夫球场等旅游服务设施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馆、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关键词] 东盟法律事务人才 应用型 培养模式 思考
作者简介:黄树标(1981—),男,广西宁明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高教研究所,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诉讼法。
项目基金:本文是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紧缺性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B115
2004年以来,每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都在在广西南宁市举办,这从国家战略高度把广西推向全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广西将在CAFTA建立中起到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随着CAFTA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涉及东盟事务相关的法律服务市场将不断扩大,这给广西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抓住机遇,制定有效的方针、政策,加快广西地区东盟法律事务人才的培养,为CAFTA的建立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更为专业化、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一、广西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培养现状
随着CAFTA的不断推进,广西作为中国与东盟各国联系最密切的城市和CAFTA的中心枢纽,急需大量熟悉东盟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然而,由于我国高校及广西地区的法律院校对东盟法律事务人才培养方面缺乏准确的定位,现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
一是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缺陷。目前,广西乃至全国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沿袭了传统的以教科书为主、理论性为主、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模式,偏重法律概念、原则、和原理的讲授,缺乏根据法律实务部门的需要来进行针对性地能力锻炼。尤其是在学生实习培养的重要环节上,学校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教育,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思维。这使大量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无法适应和满足东盟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
二是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缺失。目前,大多数法律院校都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性为理论研究型。我们以为,这种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不太合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将法律教育归为职业教育,就法律教育传统讲,欧美国家比我们起步早,但是这些国家对法律教育实现系统化、规模化、法律职业化培养的思路非常清晰。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目标定位混乱和水平的下滑导致我国真正能够适应CAFTA发展需要的“实践型法律人才”还十分匮乏。[1]可以说,对面广西东盟法律人才的缺失,我们对法律教育必须给予清晰定位,法律职业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唯有如此广西东盟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才有可能开辟出新路子。
三是传统的法律讲授式教育存在明显弊端。中国高校传统的法律讲授式教育,虽然在专业知识传授的条理性和系统性方面有一定优势,但是,讲授式教学大多是灌输式教学,其弊端相当明显,主要表现在:(1) 传统的讲授法“见物不见人”,把学生当作被动接受法律知识的机器,忽视学生动手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2)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整个心神用于听讲和忙于笔记,无暇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广西东盟法律事务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保障CAFTA的有序、健康发展
CAFTA的建立,促使西部地区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能否构建适合经济发展要求的人才培养模式,有效培养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西部地区开放开发的前途。[2]目前,如何保障CAFTA投资、贸易活动健康、平稳、有序的发展,已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共同关心的话题。笔者认为,随着CAFTA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对相关法律服务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日益迫切,尽可能培养出东盟法律事务人才,为CAFTA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机制成为关键。
(二)有利于拓宽法律人才的就业渠道
随着CAFTA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批东盟国家的投资商、企业涌入广西寻找商机,广西的企业亦将“走出去”开拓东盟市场,有关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境外投资、破产兼并、劳动争议等纠纷将大幅上升,各地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将迅速增加,[3]律师业务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广西需要大量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CAFTA合作框架下,以培养并能满足东盟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具备国际化视野法律学生,将会扩展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市场,这不仅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部分缓解了广西区域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拓宽了法律人才的就业渠道。
(三)有利于拓展广西法律人才的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中国与东盟全方位合作的蓬勃发展,需要中国和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进行更广泛对话和交流,充分关注相互的法治进程,需要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近年来,广西主要高校都与周边东盟国家的一些主要大学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合作形式有高层代表团互访、教师交流、互派留学生、共同举办研讨会、合作科研等。2007年开始,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东盟学员研修班每年都在广西民族大学开班。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近年来适应CAFTA建设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开设东盟法律实务课程,成立东盟法律研究所,与越南河内国家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同时选派教师参加各类东盟法律培训,在东盟法律教学和研究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效。 [4]
三、对广西东盟法律事务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人才培养观念需要更新
在CAFTA背景下,我们要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转变观念,加强对学生主体意识、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在法律专业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找到培养和发展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培养法律学生的国际意识和国际理解能力,提高他们对外交往的能力。广西高校应充分利用地缘优势、语言和学科优势和环境优势,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聘请法学专家和外语专家进行授课,确保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为东盟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基础。
(二)人才培养结构需要创新
针对现有法律人才培养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广西在培养东盟法律人才过程中,一要设置好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程,采用全英、东南亚语言或双语教学,培养具有东盟法律视野的学生。因为随着CAFTA的建立,既有专业领域内的精深知识、又有良好的双语表达能力的人才将会受到各方面的青睐;二是设置好人才培养的课程,主要以培养学生自主实践的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主;三是建设东盟法律人才实习实训基地。比如借助官方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东盟国家联合建立实习基地,提高学生的实习能力,构建与东盟国家的政府、司法部门定期交流合作机制。[5]
(三)人才培养质量考核机制需要完善
在21世纪,人才培养质量将成为社会衡量高等教育价值的主要尺度,构成了高等学校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也是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我们培养出的法律人才能否很快融入国际社会,能否被国际社会认可,这也是对广西乃至全国高校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考核标准。因此,广西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有新的质量观,一方面要从国际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人才质量考核标准;另一方面, 在教学活动中,对构成人才培养质量的输入、过程、输出三个基本要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性的监控与评价。只有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考核机制,才能真正培养出高质量高水平,符合东盟法律事务需要的人才。
(四)人才培养方式需要现代化
广西东盟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学习和借鉴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技术、教学手段、教学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及组织形式。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经验,将为我国高等学校教学升级改造提供机遇,网络平台又会给不同门类、领域、学科的知识交叉、融合提供场所,加速我们人才培养方式的现代化的建设。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法学院采用的律师诊所式教学法、启发式、开放式教学方法,进一步锻炼法律学生的思维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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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胜营.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广西法律专业人才的挑战与对策[J].当代经理人.2006,6:195
1、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政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2、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2.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2.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但就法律专业而言,在众多本科院校普遍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式实操训练、模拟法庭演练与观摩、企业实习等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时,本该更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高职院校却忽视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机构不健全,实践形式不完善,形成了理论教学不如本科院校,实践教学也不如本科院校的尴尬局面。同时,即使部分院校设立了法援中心和模拟法庭,使用效率及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如本科院校。因此,笔者认为,当下高职院校应切实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与实操培训,研究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和法律素养,把当下教育教学中以法律理论灌输为主转变到以培养法律实操技能为主上来。只有这样,高职法律教育才能紧密切合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培育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法律综合素质,体现高职的人才培养优势,形成本专业在就业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高职法律专业才能从危局中走出一条特色办学之路,彻底从当下的困境中走向振兴。(本文来自于《华章》杂志。《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董斌 单位: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规范日常管理。在律师所开展规范法律服务建设管理,明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办案流程的各个环节,强化监督检查;按照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示。
二、加强对律师的投诉查处
为维护律师及投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司法局建立律师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进行登记、建档,一案一档。按照《律师法》、《公证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投诉案件的查处,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对群众投诉律师及公证员的问题有专门的投诉处理登记表,有工作制度,建立了违纪违规查处机制。
三、加强律师党建工作
区司法局深入开展律师党员志愿者和谐服务行活动。区司法局党组进一步加强完善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区律师联合党支部二个党支部建设。加强律师党员在“和谐”建设中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党员工作台帐,在组织党员律师填报志愿者登记表,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
四、组织开展“双促双助”活动
按照省厅明确的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三区建设”战略目标,深入细致谋划服务思路、创新服务举措、构建服务体系,充分彰显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服务优势,扎实做好“双促双助”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各阶段的工作。细化落实,努力在“实招”和“实效”上取得进展。一是开展一系列走访摸排活动,3月,走访我区“三重一大”重点项目、企业,为重点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并确保优先办理、优质办理。了解辖区企业发展情况,征求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建议。二是重点搭建“双促双助”平台载体,引领公证员、律师专业服务队伍对企业进行结对服务,引导处所认真办理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法律事务。印发“法律服务联系卡”、“法律服务咨询函”强化与企业的联系,对收集的法律事务科学分工,分类处理,限时解决,并坚持当事人对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满意度回访调查;三是整合法律服务工作资源,提高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绩效。形成一批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经典案例,为企业发展壮大增添力量;四是健全和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积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八是加强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密切协作,防范和化解企业矛盾,促进企业和谐发展。通过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诚信机制。五是法律咨询答疑,利用法律服务专线,及时解决企业的各种法律问题。发挥法制宣传职能优势,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园区行,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工程及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通过“组团服务”、“强强联合”、“重点帮扶”等形式,深化“双促双助”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引导法律服务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为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服务。
五、积极实施法律援助
及时接受指定,向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援助对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树立律师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提高公证服务能力
【关键词】双轨模式;分层递进式;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
随着进入信息时代,对职业教育与职业内涵的深入发展,教育界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识到:无论是“任务导向”“职业能力观”,还是“关键能力-职业能力观”,对职业能力的理解都不全面,于是,美、德、澳、新加坡等职业教育相继以不同形式提出了实践教学的新思维,双轨制的模式成为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产学结合模式。这种应用型学习由学校和行业共同指导完成。通过合作教育计划,建起大学与社会更为密切的联系。学生除了课堂学习以外,还掌握了实产技术或工作本领,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市场上有竞争力。所以,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的教育,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相应的这种教育模式下所实施的实践教学方式,如日前所盛行的“项目教学模式”“行动导向教学模式”“情景认知教学模式”“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等,也逐步为法学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所采用,但众所周知,法律职业相对于其他文科专业是一门专业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专业,如果仅引进一些高职先进理念来解决法学教育当前的困境,显然是不足取的。
一、当前法学高职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出炉,法学教育再一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报告显示,所有专业中法学专业成为就业率最低的,连续三年成为被教育部亮红牌的专业。2014年的司法改革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大量法律服务人才,在大量的社会需求下,法学教育输出的人才依然无法就业,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对实践的关注和回应社会的能力非常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让我们不得不对当前我们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法学教育首先是一种职业性教育。这是由法学这门学科的自身属性决定的。法学不是通识而是一种专门的职业知识。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表明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之于法学专业来讲,又是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理念是开展教学的前提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以学
生为中心组织和开展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探索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实现全方位的法学实践教学,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目前摆脱法学教育诸多困境的突破口之一。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职法学实践教学重视度还不够
由于我国高职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法学实践教学还不够完善,以至于社会对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存在疑虑,从而导致部分高职对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存在各种弊病,如现场实习走马观花、实验实训敷衍了事。毕业报告成为形式。从而导致高职法学教育与社会法治需求严重脱节。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的全会再次重启了“依法治国”方略,全社会对法治的需求呈几何倍数的增长,高职法学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而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在高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中,对法学实践教学概念的正确理解和解读是贯彻落实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现实法学教学中,很多法律教育工作者和专家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解较为偏颇,认为法学是文科类学科,根本无法按照理工科类学科来进行实践教学,或者认为实践教学就仅仅是一种实训、实习等简单的技能培训,对其内涵的认识非常模糊,从而阻碍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顺利开展。
(二)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导致课程设置不合理
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各专业目标定位过泛和过分统一,缺乏针对性,课程体系、课程模块与培养目标不对应,无法实现培养目标。培养的毕业生能力如何社会的认可是最好的证明,所以社会的需求是我们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须进行准确的课程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三)实验室与实训基地管理机制滞后
近年来,随着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少高职政法院校在建设实验室和实训基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许多实验室,各种实训基地也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但是,由于近些年来高校扩招,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训基地数量与众多的高职生人数相比明显不足而且许多实训基地的建设往往只是挂了一个牌,无法正常安排或满足学生现场实习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制度上加强对实验室和实训基地的管理。
(四)缺乏强有力的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高职院校在引进人才方面对教师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引进的青年法学教师普遍缺乏现场实践经验,没有工作经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能全方位地为学生传输实践经验,而那些具有丰富现场工作经历或科研经验的教师往往无暇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实践教学中,导致高职院校缺乏强有力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三、“双轨模式分层递进”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内涵
“双轨模式”即把校内实训场所和校外实践基地有机地紧密结合起来,学生通过“做中学”和“学中做”掌握专业人才培养岗位的职业能力。“分层递进”即岗位的认知性阶段、岗位的模M阶段、岗位的提升阶段,由于这三个层次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和递进关系,故将这种教学模式称为递进式教学模式。
由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隶属司法厅,因此我们法律事务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部门与学院共同组建、共同领导、共同管理。在我们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选拔一些专家与学院派出的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指导,共同参与法律服务。所谓“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模式,即学院与司法局进行合作共同建立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的基层教学服务基地和法律服务教学基地,专业教学过程通过校内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获取专业实践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专业学习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
采取“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模式是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现状,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基层法律职业岗位,以校局合作为中心,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学生认知规律、基层法律职业生涯发展轨迹,按学期逐步实施实践教学、实训教学、实战教学,从引导性的体验,到指导性的训练,再到实际岗位的自我历练,是一个阶梯式成长发展的过程,其具体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四、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的运行机制
学生在三年修业年限的六个学期中,前二学期在校内学习人文素养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开展课程实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为法律事务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四学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教学练战,主要是在基层司法所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赞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体验岗位能力要求,基本实现真案真做:第五学期回到校内在进行专业技能知识的讲授的同时,结合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综合实训,通过案例教学、模拟训练、诊所式教学,解决顶岗实习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法律事务处理的核心能力;第六学期在实践教学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场所毕业实习,通过纠纷调解、诉讼、参与综合治理、企业法务处理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完全实现真案真做。
我们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过程通过校内校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教学基地不仅获取专业实践技能,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服务专业教学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如图2,表1所示)
此外,我们还通过业务进修、行业锻炼、职业培训等方式,强化教师的实践技能,他们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同时,还带领学生为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等基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提出的“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符合我们现代高职教育理念,突出了我们专业的特色,走出了一条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生存和发展的新路子。为了全面了解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现状,我系专门在2014年聘请了麦可思团队对本专业的2011―2013届各100位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麦可思调查报告的结论,我们看出大部分毕业生就业感受较好,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效果较为明显。本专业毕业生的职业期待吻合度、就业现状满意度均高于全国高职院校同专业同项指标,从毕业生自身感受角度反映就业质量较好,实际工作与主观期待契合程度较高;同时该专业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与全国高职院校同专业相比优势较高,说明专业培养目标的达成效果较为明显。另外,本专业超过半数毕业生在四川、重庆就业,主要服务于司法、执法部门(公检法),受雇于警察、文员等职位。可见,专业培养为本地区的政府司法、执法部门输送了较多法律类专业人才。最后,本专业毕业生对母校的推荐度、满意度均较高,与本校平均水平相比均具有优势,说明毕业生在校体验良好,对母校整体认可程度较高,有利于校友关系的维护以及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推进,也为本专业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这一模式的构建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了地方法治建设,已发挥了品牌效益和社会效应,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得到了司法厅、所在地的行业部门的高度赞许,同时也在省内高职法律类专业的建设中发挥了引领作用。随着我们学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这一培养模式的内涵将不断得到充实,运行机制将不断加以完善,也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们下一步后示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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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20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外经济市场逐步融合,市场竞争越来越规范和透明,企业之间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所以,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任何一个企业总是处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当然也就离不开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事实上,法律风险并不是单一的,它与其他所有企业风险具有交叉性,许多其他企业风险(如财务分析、市场风险等)在发生时其表现形式均为涉法的风险,并且最终都涉及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不同程度损失的产生。因此,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尽管引起风险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所有企业风险都有可能最终表现为法律风险,因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那么,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效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多年的工作探索和实践,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依法治企
11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组织体系
为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在内部设立法律事务部并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门法律事务人员,并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逐步建立起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体系。同时加强和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12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
以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为重点,系统分析和识别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划分法律风险领域,确定不同的风险点,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防和风险处理的不同规范,着眼于全员参与和全过程控制,将法律风险防控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控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逐步建立一个动态优化、无缝覆盖的法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达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13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建立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将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法律纠纷的处理情况等列入对各部门考核范畴。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该评价作为各部门管理水平的考核依据之一。对于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事务人员予以奖励。对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法律事务人员,追究其责任。
2加强法律风险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是规范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行为的准则,也是运用制度积极防控法律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企业应在投标、销售、采购、大额资金支付、投资、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会融债权、对外投资、担保、知识产权、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等重大经营管理领域制定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这些制度、流程的有机衔接,在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商务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在加强法律风险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时,企业应注意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21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有效适用
企业应抓住安全生产和依法经营这两条主线,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审核和监控体系,将法律审核和监控有效地嵌入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流程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的审核、监控、协调、统筹作用,保障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法合规、科学高效。
22确保重大和重要事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企业要建立起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在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前,一定要进行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的论证,以保证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避免和防范决策的法律风险。企业还应不断完善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公司总法律顾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及时进行法律把关,努力在决策层面筑起法律的防火墙。
23企业还要建立与自身整体战略思想和发展目标相吻合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并与其保持一致
要分析企业法律风险环境,使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既包括各项预防性措施,也包括针对突发性事件的管理预案;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要注重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与保护,而销售型企业则要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保密和销售渠道的维护等;还要根据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对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进行适时的调整,使风险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3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突出防控成效
31严防投资等新模式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可能蕴含着法律风险。近年来,随着项目模式日益多样化,新的业务形式不断出现,针对这一发展趋势,企业应将投资、BOT、担保、合资合作、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确定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领域。企业法律事务部应参与项目领导小组或者工作组,跟踪参与相关重大项目,履行法律风险防范职责,及时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32优化合同管理机制,防控合同法律风险
优化合同管理机制,对防范控制交易法律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应重点突出合同管理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32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根据合同管理实际需要,强化合同选商、谈判、审查、订立、履行等交易管理主要环节的制度建设,制定《合同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权限、流程等内容,实现合同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覆盖。合同评审制度是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核心,其主要目的是发挥不同专业的知识优势,全方位、多角度识别项目和合同风险;对市场竞争中不可回避的风险,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提出防范措施,实现了事前防范,使合同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22推进合同文本标准化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编制不同类型的合同示范文本,例如编制设计、供货、采购、运输、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建安施工、项目总包等合同示范文本,不仅有效规避商务法律风险,还可大幅提高工作效率。
323打造合同管理信息化
合同信息化管理,可实现合同立项、审查、审批、履行、归档和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的网上运行,有效地落实合同管理各项制度,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业务的完整性、可追溯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挥信息化工具在法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33优化纠纷案件管理机制
企业应把处理案件与改进管理有机结合,建立起纠纷案件过错分析制度,从过错中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案件教育制度,以案说法,把案例教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办理一起案件,提出一项法律建议,完善一项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法制教育,避免同一性质和类型案件再次发生。同时,加强对案件发生趋势和规律的动态研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提高纠纷案件管理规范化。
34加强动态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可通过定期召开法律工作会议、编辑《法律事务内参》等多种方式对法律风险开展分析、评估、预警等工作。法律人员应随时了解重要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以便提早发现法律风险源;遇有发生项目暂停、纠纷、单方违约等情况,及时跟踪介入防止风险扩大。对于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等客观无法规避的问题,企业还可采取建立连续供方、价格联动、远期结汇等切实有效措施。
4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认识
41必须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思想基础,也是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前提,因此要不断加强全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通过学法、用法及典型案例分析,使企业领导层逐步形成自觉的法律风险防范决策意识,树立起企业依法防范风险要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经营理念;使企业中层管理干部具备强烈的法律风险防范执行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目的;使企业全体员工普遍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风险的警觉性,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42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流程
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流程使得分工明确、运行高效。企业应逐步建立起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牵头,法律事务部具体实施,业务部门配合的重大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流程,从而在发现风险、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等各方面组织协调配合有度。
43必须制定完善适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的管理制度
由于企业性质不同,所处环境迥异,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种类和应对之策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设计时,需要对企业所处的各种经营环境及经营流程、现有管理规定进行缜密梳理,将梳理出的问题融入到防范机制的各个要素中,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运行与企业的整体运营系统保持协调一致。防范机制建立后,仍要定期整理、分析企业所处环境的变化规律,以便对防范机制作出必要的调整。
44必须强化执行文化建设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关键在于事先预防、事中控制,而要做到这点,其核心在于制度的执行。只有真正做到“知行合一”,形成一种执行文化,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企业可设立制度执行监督机构对执行情况定期评价、实施奖惩等措施,推进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有力执行。
伴随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时代,企业如何有效地防控法律风险的发生尤为重要。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采取积极措施,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赵宏波石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探析[J].管理观察,2011(14)
[2]范华艳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管理探析[J].中国市场,2015(9)
近日,上海律师人数第三名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始吃螃蟹,推出律云科技,酝酿推出在线标准化法律服务模式。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易会上,法律在线服务平台盈科“律云”正式在公众视野亮相。律云是利用IT技术、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语音及通信技术提供标准化法律服务的功能性平台。根据客户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精准的匹配法律服务资源,应对未来不断增长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家庭的细碎化、长尾化、个性化的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便捷、丰富、标准化、高性价比的综合法律服务。
中国的律师行业,作为既传统又现代的服务行业,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数量庞大的律师队伍,这使得法律服务网站的兴起发展成为可能。在不少法律业人士看来,尽管法律服务网站出现已有十余年,但对中国律师业的商业化影响并不深刻,营销渠道依旧狭窄和传统。在电子商务时代,知识管理、团队协作、服务标准化、定价不透明等诸多行业问题,不但不适应传统业务领域的专业化要求,亦更不适应法律电商对于行业整合的要求。
关键词:律师服务市场,GATS, 区域贸易合作,WTO
一、入世后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加入WTO时,对律师服务作出了具体承诺。国务院在2001年12月22日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生效。2002年7月25日,司法部通过了《关于执行
(一)GATS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在GATS中就律师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内容。这是中国作为WTO成员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是我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三)《代表机构条例》和《执行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是我国现行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在中国加入WTO之前有关对外律师服务贸易管理的文件。
二、我国对律师服务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
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其中就包含了律师服务的相关内容。中国按照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四种方式,对律师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作出了具体承诺。
(一)跨境提供
我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都没有对跨境提供加以限制。对于某一成员国律师在本国境内通过信件、网络或其他通讯手段向我国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中国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行为,我国在承诺中没有作出限制。
(二)境外消费
我国对境外消费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也都没有限制。因为境外消费是指律师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其他成员国的律师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此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并未转移,而是律师服务需求者前往国外接受服务。
(三)商业存在
对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中国同众多WTO成员国一样,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1、外国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只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处的形式在华开展业务。
2、代表处的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
在中国加入WYO后的第一年内,即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外国律师事务所仅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城市设立代表处,且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处代表处。该限制自中国加入WTO一年后,即自2002年12月被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在中国任何地方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数量不再受限。
3、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从事以下五类法律服务:(1)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2)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3)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4)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如果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在中国的法律事务,只要双方同意,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可以直接对受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指导。
4、代表处的代表
中国在律师服务的具体承诺中对代表处的代表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的代表必须为执业律师,是某WTO成员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两年。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为某WTO成员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当职位的人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三年。所有代表在华居留的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执业律师。
(四)自然人流动
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律师服务,是指外国律师在中国以个人律师身份,而不是以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外国律师可以作为服务销售人员,在中国为其委托人服务。这种服务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外国律师是作为其委托人一服务提供者的代表,在中国参与服务销售的谈判,而不是直接提供服务;第二,该外国律.师不得面向公众服务;第三,其报酬来源不在中国境内;第四,该外国律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此外,中国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没有将法律服务列入在内。因此,中国对所有WTO成员要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三、我国涉外律师服务贸易现状
根据司法部《关于17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截止到2008年8月,己有17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其中北京67家、上海103家、广州3家、沈阳2家、大连、重庆各1家。可见,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涉外律师服务贸易也在不断的快速发展。
(一)我国涉外律师贸易的特点
我国的涉外律师贸易呈现出严格限制,加强合作,突出经济领域服务和最终促成投资这四个特点。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国律师的身份和执业范围加以限制,如无出庭权与直接调查权,不能以外国律师个人身份提供服务等。此外,还包括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处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机构,亦不得设立各种形式的公司或机构。其次通过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协作与联手办案或相互委托,例如相互委托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公司资信调查等,加强国内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外国律师在华提供的律师服务以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如涉外金融、贸易、证券、劳务、投资等领域的非诉讼业务为主,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向国外客户提供有关中国法律事务的服务,或向中国客户提供有关外国法律事务的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进入中国,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融资,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涉外律师贸易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上的问题
第一,法规冲突的问题。司法部等部门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实际需要"做出了4方面的严格规定,如果严格实施该项要求,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外国律师服务的准入施加了新的限制,或变相的数量限制,有违中国承担的WTO义务。《执行规定》第10条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增设代表处提出要求之一是: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3年以上。该规定是中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的数量限制。从实质上看,该条规定确实可以起到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数量的作用。
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代表机构条例》第3条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恰守中国律师职业首先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中"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该包括《律师法》在内。《律师法》在外国律师服务管理方面,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执业的问题行规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代表机构条例》第3条中"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代表机构条例》也没有界定。
2、外国律师执业不规范的问题
我国虽然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律师服务市场,但对于外国律师在华开展律师服务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在追逐高额利益目的的驱使下,仅靠国家颁布一定的禁止措施,很难达到立法者的目的,不少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机构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执业现象。上海市律师协会在2006年5月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了一份《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其中列举了外国律所的8种违规操作形式,足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违法执业情况之严重及本土律师与国外律师矛盾之激化。
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必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将在未来几年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特别是在外商投资领域,过去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金融、证券、保险、航空、电信等领域会吸引更多的外国银行、证券机构、基金和保险公司以及大型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这些跨国商业交易不可避免地将会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业因而变得更加复杂、更具跨国性,而国际投资的主体通常期望交易的形式、标准和文件质量能够达到国际上同类交易应有的水平,因此法律服务提供者只有真正做到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解决不同法域法律问题的一揽子方案,才能未来更加激烈的法律服务业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对开放本国的法律服务业市场持积极态度,或允许州习律师在取得本地资格后职业,或允许外国律师与本国律师合作经营。英、美、日等国,包括我国香港的经验已经证明,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产生的效应通常是双向的,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本国律师也获得了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
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较差,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专业分工不细,涉外型优秀律师人才较少,我国律师在提供大型复杂的跨国交易和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缺乏国际谈判的经验和从事国际业务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力较弱。这些律师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律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而且也成为了我国国内法律服务业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提高律师的整体水平,已成为目前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开放国内法律服务业市场便成为了"破冰"的唯一选择,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中国律师队伍带来的机遇和影响是空前的,更加开放的贸易平台不仅将带来规模更大的案件和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机会,而且还将带来更加合理的理念和更加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律师队伍必将破除陈腐思想的束缚,接受新的理念,积极参加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去,谋求通过政治力量改善律师行业的整体生存环境。
一味地将外国律师关在国门之外,或者将外国律师服务限制在过于狭窄的范围之内,不利于改善中国的法律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毫无疑问,在可行的限度内开放中国的律师服务市场,有利于我国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中国法律制度的可信赖度,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许多外国投资者与其本国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与中国发展贸易和投资关系,也希望这些律师事务所直接为其提供持续。
五、进一步扩大中国律师服务市场的措施
(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原则
我国应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服务贸易包括许多具体的形态,在这些具体形态中,有的服务贸易形态较容易实现全面开放的目的,有的则受到一国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难以在短期内使之自由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发展程度不同,应当明确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灵活性,在承担服务贸易义务上享有差别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除了存在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立.之外,如何协调各国根据其本国的社会经济政策、国家安全保障政策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社会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难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的过程中,不应承担超越其实际发展水平的额外义务。因此,要把握好这一缓冲机会,在本着积极推进的态度时,应结合国情、顺应国际要求。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权衡利弊得失,把握好开放尺度,确定开放顺序,注意在开放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在内制定国际法律服务开放的中长期规划,按照由东部向西部,先难后易,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规模和程度。在立法上必须加快步伐,以法律的形式对律师业的逐步自由化加以规范,使之与国际承诺相衔接。
(二) 进一步科学扩大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措施
1、适当外国律师来华执业的条件
对于外国律师能否在我国从事法律服务,可以继续采用许可制度。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许可证制度管理服务业是正常的。我国有权禁止在外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在我国执业。而对外国律师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要实行实质性审查,相应地考察其服务能力、竞争能力、营业状况,从而再决定是否对其从事法律服务资格进行认可。对其注册资金、业务水平、经营年限、业绩等严格把关,从而对外国律师服务、外国律师数量、雇佣人数等进行限制。
2、实行差别税费和外汇管理。
对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征收较高的税费。国内税费与关税比,远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加上地区差异大,税率不稳定,可预见度差,故有较大的可行性。我国在这方面对中国律师业保护不足,限制有余。集中体现在律所税费负担过重,影响其再发展。首先,必须尽快解决对合伙制律所双重征税问题。逐步取消司法行政机关征收管理费的做法,规范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其次,对于高层次的律所实行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通过经费资助、适当的政府补贴鼓励我国律师参与国际竞争,引导我国律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增加其国际竞争力,增加外国律师业进入我国参与同业竞争的难度。第三,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尽快实行律所和当事人之间协商收费的做法,实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促进竞争。第四,积极争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取消某些领域的专项资格控额制,切实使《律师法》规定的执业范围得到落实。
3、完善我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制度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在跨国融资活动、公司兼并收购、国际贸易等业务方面没有操作经验,竞争能力差,单独应对市场开放显的力不从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国律师事务所己经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并且不断蚕食国内律师事务所的份额,外国律所缺乏本土背景,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而丰富的本土化资源正是国内律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中国律师熟知中国社会经济和历史,熟悉中国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制度,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有着丰富的人际关系。还有更重要的,中国律师有着共同的知识文化背景,这一切都是外国律师难以在短期内达到或者取代的。外国事务所自身无法完全满足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因此,中外律师事务所相互合作实现资源互补有存在可能性和必然性。
主要是允许我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外国律师,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的办事处聘用中国律师,国内律师事务所之间联营,以及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业务性联营。
参考文献:
[1]段平刚.WT0框架下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7.
[2]韩骁.论GATS框架下中国律师服务新秩序之建立[D].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
关键词: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区发展软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杭州等地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招商引资,或由政府牵头设立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熟悉法律政策和运作方式的中介优势为融资引资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为客户预防了投资风险,化解了投资疑虑,也为一些重大项目融资开辟了崭新的思路,为地区招商引资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招商引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现状
九龙坡区是重庆市的工业大区,拥有良好的工业基础和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具有多方面的招商引资优势。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工作,为改善投资法律环境做出了大量努力。2009年开展了“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推出的十二项改善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在吸引外来资金和项目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现有的法律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缺乏有效管理
目前,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是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服务具有被动性和分散性。从现实情况看,政府法制办各类法律事务繁杂,不可能设置专职专人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对报送的招商引资规定和总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招商引资其他进程,除非在政府授意下,一般不主动参与;而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仅能通过介入个案为本部门提供服务,在工作机制上相互之间独立、分散,一般不能跨部门共享资源,政府也不能依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需要统一调配和有效管理,难以系统全面地应对招商引资面临的各种不同性质、种类的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服务参与招商引资不深
因为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部分政府部门和人员认为法律服务介入是在找麻烦、挑刺,从而听不进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法律资源介入少,不能广泛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在招商引资谈判中,缺乏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项目谈判,跟随洽谈活动,往往造成谈判效率不高,招商引资的风险不能从谈判环节即予以较好控制;
2、在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合法性的论证方面,缺乏专业律师对投资者真实身份、资金实力及现状的深入调查,难以预防投资诈骗和保证引进项目的质量,甚而导致项目引进后不能按约履行;
3、在合同审查方面,虽有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但仅针对的是通用条款,由于不同的项目所属行业不同,合同的种类、内容也千差万别,缺乏专业律师对个性化的项目合同进行深入审查,合同文本个案审查的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4、在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方面,九龙坡区对引进的外来项目设置了项目经理进行跟进,对重点工业企业创建了“保姆式”指导帮扶系列机制,各经济园区均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服务人员中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不足,服务的主动性不够,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中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服务主体、形式单一,服务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为招商引资当事各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除政府法律工作人员外,仅有投资方聘请的律师。
服务主体的单一势必造成服务形式的单一。目前,政府对引入企业提供的后续法律服务,主要是被动的法律咨询和针对特定时期社会热点法律问题举行讲座。例如,《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进行集中的宣讲,这样的服务形式具有及时性、热点性。但仅采取此种形式却有的局限性:一是对企业来说是被动的,不一定吻合其法律需求;二是不具有系统性,不能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服务主体的单一也势必造成服务范围的局限性。引资方和投资方的法律工作人员因专业限制,不可能熟悉所有法律,更不可能熟悉政府政策,导致其在提供服务时力不从心。且主要服务于各方具体的法律事务,主要是特定时段特定法律纠纷的解决。法律主体的自身地位和立场决定其不可能为招商引资提供更广泛的、各方都信赖的法律服务。
二、在招商引资中引入、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是指由政府牵头组建以律师为主力,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环保、劳动管理部门等跨行业、跨部门的人员组成的,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项目合法性论证、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涉及各环节的整体性、综合性、专业团队化的法律服务的组织和服务方式。
(一)招商引资中建立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重要作用和优势
招商引资流程中,涉及的法律不仅是法律法规,还包括大量的地方政策,涉及的部门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国土、规划、工商等大量的行政部门。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是涉诉的案件,更多的是大量的、不需要或不能用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构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对于确保招商项目质量,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整合并有效提供法律资源为招商引资服务
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建立专业性强的专门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法律团队,有利于整合政府现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并在数量和质量上加以扩充,解决目前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的现状;有利于统一调配和管理法律资源,打破现有模式中各部门法律资源分散、被动服务的局面。
2、有利于法律服务人员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系统全面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建立,因由政府牵头设立,可以整合原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和部分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人员因与政府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关系,且熟悉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内部工作流程,因此,有利于政府部门 和人员在主观意识上接受服务,也有利于服务人员主动参与服务。从而有利于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
3、有利于系统地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前为企业预防风险
政府提供的整体法律服务,有利于组合团队中的人力资源优势,从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部门、各级员工风险控制意识等方面入手,特别是可以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团队的主要成员组成
为招商引资提供整体法律服务的团队成员主要包括:
1、律师
律师作为整体法律服务团队的主力军,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防范招商风险。人选可以由区内律师事务所推荐,并由政府司法部门考核。确定后签订聘用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淘汰机制。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公、检、法为招商引资服务,可以开展诉前引导、指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法律需求;为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等。通过司法系统服务渠道的拓展,对引入企业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服务与指导,使引入企业在有力的司法保障下更快发展。该项服务可以和司法系统政治宣传工作联系,由政府确定政治宣传部门的人员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3、相关行政部门人员
招商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企业从投资立项、设立登记及经营管理中涉及大量的行政部门,如国土、规划、工商、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目前,九龙坡区各经济园区管委会的企业组织部成员中,已包含了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人员,整体法律服务团队可以涵盖上述已有人员,并增加企业日常经营中易发生纠纷的劳动、环保等部门的人员。政府可以在这些部门和单位中指定与企业行政管理事项接触最多的部门中的人员作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三)全方位、各环节的法律服务范围
1、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为谈判策略提供全面的法律论证,其执业经验和专业技巧又能为谈判双方带来双赢的结果。
2、诚信状况的调查。对引入方的法人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能有效避免。
3、项目可行性的法律论证。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项目可行性从法律上给予论证,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根据谈判结果拟订出权利义务对等、责任义务明确的合同,严防投资目标大但没有约束力和保障机制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
5、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加强引进项目的后期法律服务。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协调、跟踪、督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法律服务团队可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指导企业提前预防风险。服务方式可以采用:
被动,指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当企业出现了法律事务并提出请求时,法律服务介入并开展工作。
主动式服务,即主动征询、调查引入企业的法律需求,根据其需求安排服务。
系统,即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某一类法律产品进行系列讲座。如,知识产权类、企业用工类、合同订立类等,对企业进行提示与指引。
此外,还可编印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手册,开设法律服务专线,召开专家现场分析会等方式为引入企业提供服务。各种方式互相结合,互为补充,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系统地、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五)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运作管理和保障
该专业团队可由政府法制办牵头组建,其成员由法制办和部门共同选拔,接受法制办和部门双重管理,便于政府和各部门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服务团队作为兼职、非常设性的组织,政府可按照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成效给予奖励或费用补贴。
为确保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更好地为招商引资服务,政府必须规定两方面的制度:(1)对招商活动的法律服务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要作硬性规定,确立工作制度,以制度确立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重要地位。(2)法律服务团队构建的制度。由政府对牵头组建的部门、成员选拔、职责、章程、奖励办法、退出和淘汰机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关文件,确保法律服务团队主体地位的合化性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良好的制度环境为良好的招商引资法律环境的形成提供基本保障。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引入并贯穿于招商引资全过程,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高风险性所决定的。其服务模式的确立,对于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建优质的投资软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政府及招商部门只有不断强化依法招商理念,整合政府法律资源,为引进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并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规范,使招商引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力求招商引资的数量和质量、效益的统一,才能不断促进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