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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医疗保障是在社会成员面临疾病灾难、生存权利等威胁时对其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同时逐步发展了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并针对弱势群体建立了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和社会慈善互助体系。这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于保障基础薄弱、保障基金不足和保障需求日益增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只能维持对日常门诊及普通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面对重大疾病所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报销额度和保障水平上就捉襟见肘,社会成员只能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因而,低收人的弱势群体在摧患重大疾病后往往会陷人“无钱医治”的生活灾难之中。为了有效缓解重大疾病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巨大经济负担,我国逐步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根本目的是希望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但大病保险运行机制不完善,现实补充效果不明显。在实践运作中,大病保险虽承保范围较广,但审核标准严格,加之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符合条件的患者数量有限,无法普遍惠及急需救助的广大重病患者。同时,由于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筹资来源,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受到很大限制,报销比例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居民“二次报销”之后仍需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压力。对于贫困家庭而言,个人承担的自付费用也难以筹措。
为有效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健康卫生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还应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救助、个人商业保险和慈善互助等方面着手,互补联动,建立覆盖范围广、保障水平高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大病治疗问题。现实情况是,社会成员的大病医疗需求主要是依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予以满足,个人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医疗保障特别是大病医疗保障的功能。在此背景下,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大病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互助模式,在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补充作用。
在现代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信息交流高效便捷的时代,伴随着分享经济的兴起壮大,为筹措大额治病费用求助他人而出现的大病众筹应运而生,成为一种全新的社会互助模式。它显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受到广泛关注,并被普遍使用。针对大病众筹在实践运作中不断涌现的问题和纠纷,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了研究。有关大病众筹的研究主要涉及两种研究路径:网络募捐模式研究和公益众筹模式研究。前者主要探析我国网络募捐的发展状况、模式特征和实现机制问题,焦点在于网络募捐的现实困境以及法律监管等关键问题。后一研究路径则围绕分享经济展开,将公益众筹看作是分享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研究公益众筹的概念、类型、发展应用及商业价值,关注公益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网络融资手段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传统慈善公益事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以及发展中的法律监管和制度完善问题。
学术界专题研究大病众筹并不多,往往将大病众筹问题分别融于对网络募捐和公益众筹的整体性研究之中。有关大病众筹的一些重要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和解答,例如如何界定大病众筹中个人求助和网络募捐两者之间的关系,大病众筹除具有网络募捐和公益众筹的一般性特征外,产生于分享经济时代的大病众筹模式是否还能被看作是一种分享经济,其内在的伦理价值和外在的融资形式又是如何相互影响作用的,它的兴起和发展对我国现有医疗保障制度有何意义,等等。可以说,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解答不仅能凸显其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互助功能,更能为大病众筹的良性发展提供必要的经验阐释和理论指导。
一、实施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分析
我国提出,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目前,我们建立起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而大病保障也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患者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再给予报销50%以上。这对于解决群众切实困难,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利于加快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而言,其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辅之以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补充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大病保险主要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进一步保障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能够有效衡量国家的医疗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实施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障功能加以延伸与拓展,是国家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保障的创新性举措。从而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在制度层面健全社会安全网。
二是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持续深化改革。要想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质量,从医疗、医药和医保等方面进行重点改革,实现全民医保,促进医疗和医药的改革。大病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引入商业健康保险专业的优势(大病保险是采取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对支付方式的变革加以强化,促进为医疗和医保的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提高保障水平,有效解决病患的困难,增强医改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持续深化改革。
三是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必要要求。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改革政策,尤其是医保政策,都是坚持以人为本,可以说,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医改的深化,尤其是大病保险,是其实践的重要体现。目前医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大部分群众因病返贫和致贫的问题较为突出。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发展好、实现好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解决群众最直接和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大病保险的实施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体现党的宗旨,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返贫和致贫问题,是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二、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坚持机制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大病保险的过程中需要对其工作方法加以明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坚持因地制宜和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的情况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认真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案,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例如,有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大病二次报销的比例甚至超过了50%。
二是坚持持续发展、责任共担的原则。对于大病保险而言,其保障水平需与财政承受能力、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而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作用与意识,形成保险机构、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保证收支的平衡,合理预测,规范运作,从而加强大病群体的保障力度,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平。
三是坚持专业运作、政府主导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是对大病保险的实现方式加以强调,只有强化政府主导,才能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在监督管理、基金筹集、组织协调和基本政策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相较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言,大病保险是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和丰富,是政府履行职责和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体现。此外,政府对大病保险加以购买,由商业保险机构加以承办,将机构的专业优势加以充分发挥,促进保障水平和运行效率的提高。
四是坚持统筹安排、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大病保险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需要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以此解决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分担,保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需要做好大病救助、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促进保障效益的提高。
三、实施大病保险的主要措施
一是采取由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进行承办。
建立大病保险需要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购买,即大病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加以承办。首先需要对政府的责任加以明确,将政府的主导作用加以充分发挥,由政府制定大病保险的结算管理、报销比例和范围、筹资标准以及核算方法等基本政策,并且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对商业保险机构加以选定。其次需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加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提高大病保险服务与管理的水平及能力,积极与医疗机构合作解决不合规的医疗费用,以此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最后需要对大病保险的定位加以明确。与商业保险相比,大病保险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特殊保险业务,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与拓展。因此在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加以控制时,需要具备明确的方法与要求,将保本微利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加以真正体现。
二是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大病保险实施所需资金的额度与比例和从新农合基金与城镇居民医保中加以划出,如果有基金结余则利用结余基金,若没有或不足则可在城镇居民医保等统筹时加以解决,不需再向居民个人收取费用,从而减轻居民的就医负担。一般而言,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费用水平与居民收入也不同,导致大病保障的筹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我国不需统一规定具体的筹资标准,只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合理测算后则可确定。当然在实际确定过程中,需要结合筹资能力、大病保险目标水平、基本医疗报销情况、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认真比较多种方案,从而合理确定。
三是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只有严格监管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才能使其持续稳定运行。当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需要将商业保险机构的优势加以充分发挥,有效防控医疗费用和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保证患者的利益,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此外,需要积极监督商业保险机构,建立承办大病保险的奖惩与考核机制,加强处罚与监管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结算效率、支付流程、报销水平、筹资标准以及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协议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想法和建议。
二.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六盘水市委、市政府也对我市的医疗保障状况引起了高度重视,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这几年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广大职工最为突出的“看病难”问题,整合公共卫生资源,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企业,逐步扩大职工参保面,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由此可见,从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改革过程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改善人民健康状况方面的努力。但是,效果如何呢?从我们的实际调查中却发现困难企业的职工对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抱怨的多,满意的少,
可见,目前我市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着现实的困难,尤其是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困难企业方面更是问题难上加难。
㈠城市困难职工的医疗保险不到位。如今农村农民医疗保险,在各级政府的关心下得到了解决。但是城市困难企业的职工的医疗保险,成为老大难问题。比如六盘水市民贸公司因仅靠少有门面租金免强维持,自**年7月起到至今已经脱保养老,失业两大保险;由于企业特别困难,职工的医疗保险一直没办理。这种种原因说明,对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政策措施没有考虑城市困难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是关系城市广大职工的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职工对参加医疗保险有着强烈的愿望和期盼。首先是部分企业领导同志对医保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基金的缴纳上延缓滞后;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做到应保尽保,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职工利益。二是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因为长期没参加医疗保险,便对医保产生很多不满和抱怨情绪。三是医保没有真正覆盖到困难企业职工,这一不到位给困难企业职工个别出现生病无法无处治疗的现象。
㈡困难企业中的40-50人员对医疗需求的愿望强烈,而现实却让他们无法享受应得的医疗保障。调查发现,由于企业困难,职工生活受到影响,几乎所有40-50人都强烈希望政府能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这样他们就医的生存才有保障。且40-50人员多患有各种疾病,他们更希望就医有政府的关心等,但事实却与他们的愿望相差甚远,一旦生病,出现“小病扛,大病挺”的现况,特大病,
只有得死。
㈢“扩面”难度大。大部分困难企业效益较差,无力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加之对医疗保险认识不足,认为缴纳医保费给企业增加负担,不愿缴纳医保费,导致了医保工作进展不平衡。要“逐步扩大参保面,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现,这是我们此次调查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仅以市属国有困难商贸企业的市进出口公司原有的另三家企业为例,该公司属于国企,仅限少有租金收入维持,从1995年以来已有51人未办养老保险,然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一直未办理,这些职工大部分现在都属于“4050”人员,1997年以来没有一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险,这些人员重新就业相当困难,而且也没有任何医疗保障,于是生活变得艰辛,对很多政策、措施都充满了抵触情绪。当然,其中也不乏认为“社会整
体上还是在不断进步的”有识之士。
(四)攀比心态
劳保、公费医疗与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共存,导致困难企业职工与其它人员之间的攀比和不平衡心理,影响医疗保障的公平性。与一个效益相对好企业的职工相比,其各方面都要强上很多倍,本以为这个企业的矛盾会相对少一点,殊不知也有不易缓和的矛盾。主要是劳保、公费医疗和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并存的现状造成的。该企业的医疗保障水平普遍较高,按理来说应该比较满意,可令人意外的是,当问到他们医疗保障方面的问题时,他们就变得很敏感,因为那些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人可以报销的比例很大,有的甚至可以全额报销,相比之下,那些按现行医疗保险的标准报销的人就感到不公平,于是不满情绪更甚。
三.对策
医疗保障进困难企业,实质上忽略了与更多群体切身利益关系紧密的医疗保障,的确让人看到了六盘水市在建设和谐社区方面的突出成果,但不可否认,在“基本医疗进困难企业”方面的投入和努力明显不足,在其他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的同时,困难企业医疗保障建设却相对逊色很多,然而,困难企业医疗保障确是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为此,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对发展我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障事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㈠提高思想认识。
有些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意识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困难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心存疑虑,认为参加医疗保险是“国家甩包袱”“劫富济贫”等的。对此,医疗保险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改革的宗旨、政策内容、管理办法等家喻户晓,城市困难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护的是广大困难职工的根本利益,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福利补贴,关键是要建立国家为困难职工合理负担的机制和约束机制,依法实施,全部参加,让每个困难参保职工遇大病
以后都能有可靠的保障。
(二)国家应出台特殊政策
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商贸企业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是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的,国企职工是负出过巨大贡献的。由此,在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对这些困难企业应当出台对《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无偿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实行对全部困
难职工免费参加医疗保险,让他们老有所养。
(三)高度关注特殊人员
鼓励和发展以困难职工为中心的40-50人员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将困难企业40-50人员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畴,保证40-50人员得到就近、及时、便捷、价廉质优的医疗保障服务。还应建立困难企业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40-50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由此建立起一个围绕40-50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针对慢性病,大病的补充医疗保险所组成的
40-50人员医疗保障体系。
(四)发挥社区医保的作用
要解决医疗保险“扩面难”问题,首先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失岗人员医疗保险方面的作用,因为多数失岗人员与原单位关系已经不太紧密,且居住分散,不太便于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管理,而居住地区则是他们生活和活动的地方,因此,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不仅方便,快捷、成本低,而且还不容易造成遗漏现象。而且,社区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等多种便利条件而更容易深入失岗人员的日常生活,与失岗人员关系相对密切一些,他们也愿意向是失岗人员反映一些问题和实际的困难,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交流沟通氛围,这种氛围一旦形
成,必将有助于更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五)推行全民医保
取消现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并为统一的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管是国家干部,企业职工,农村农民还是普通民众,还是外地的农民工,只要按规定交费了的,都同等看待,真正让参保人员放心、舒心。医疗保险应该是一种带有风险性的社会保障模式,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完全太过忽略其风险性。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医疗保障的风险性,结果导致诸多诸如滥用医疗资源,忽视日常健康等不良现象,要杜绝这些现象,保证医疗资源的公平性和高效性,
必须取消尚存的公费、劳保医疗,建立统一的全民的新的医疗保障制度。
必须取消尚存的公费、劳保医疗,建立统一的全民的新的医疗保障制度。
(六)构建完善的社区服务网络
一、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实施衔接的必要性
《全面救助意见》和《全面保险意见》的,意味着中国包括基本医疗制度、大病保险、大病救助、慈善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大病医疗保险体系的逐步确立。其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是主要是政府承担保障义务的医疗保障制度(注:大病保险虽然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但是其资金是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划拨出来的,因此它也看作是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而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保的补充医疗保障,他们在实施衔接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关于“大病”的界定上,目前有三种界定方式:一是按费用;二是按病种;三是费用结合病种。目前,大病救助是按病种界定的,而大病保险是按费用界定的,两者之间存在概念衔接上的不一致问题。再例如,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在保障对象上也有很大不同,大病救助的适用对象主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等,而大病保险则适用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此两者的覆盖面呈现了部分交叉的局面。此外,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在保障水平、结算时限等等方面都存在着衔接上的问题。
二、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中的困难
1.在“大病”概念界定上的衔接。《全面救助意见》在关于“大病”的界定上,没有就之前的试点指导意见的内容作出改变,即仍然沿袭了“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这种笼统的说法,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大病救助在实施中是以具体病种为标准进行救助的。而在《全面保险意见》明确提出了“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病保险是以高额医疗费用为标准的。这两者关于“大病”概念界定的区别直接导致了保障对象上的不一致。因此,在未来如何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用费用结合病种的方法来界定大病救助中的重特大疾病,实现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的科学有效衔接,仍然是一个重大难题。
2.在保障对象上的衔接。大病救助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新农合参保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总人数超过13亿,参保率均在95%以上。其中,全国新农合参保人数7.4亿,参合率达到99%,这意味着几乎所有人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达到了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即可享受到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的政策。但是大病救助的保障范围较窄,许多因病致贫的重症患者因为审核条件不过关被挡在了大病救助政策的大门外。但是如果同意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范围,那么地方政府由于支付大病救助资金带来的财政压力也会因此而大幅度提高。
3.在补偿顺序上的衔接。一般而言,大病救助是在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的程序实施之后进行的。但医疗保险的起付线、共付比和封顶线会影响低收入人群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 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可以由医疗救助资金来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城乡人均可支配(纯)收入(各省在 5000-20000 元不等),如若达到大病保险的支付标准,则医疗救助应在大病保险报销之后再救助。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个人自付费用没有达到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那么大病保险的报销条件就不成立了,由此又导致了大病救助的政策无法进行。因此,建立灵活的保障程序十分必要。这样就不会出现两种保障制度同时失效的局面。
4.在结算方法上的衔接。在门诊这一块,只涉及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而这两种医疗保障方式都是即时结算的,因此较为简单。但在住院这一块,引入了大病保险,而大病保险是以个人累计自付费用为计算依据的,因此,结算方法变得复杂起来。对于大病救助政策适用群体来说,如果一个患者在一年内多次住院,每次在基本医疗保险后给予大病救助,那么,就会降低他的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这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使实际的个人累计自付费用降低到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下,使大病保险的条件变得不可行;另一种情况是降低了个人累计自付费用后,即使仍然超过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也降低了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这是因为,大病保险是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病保险支付方应该本着实现投保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衡量哪种结算方式的实际报销比率最大,再予以报销。
5.在“一站式”服务上的衔接。目前,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然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主要是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全面救助意见》指出,“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统筹单位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全面保险意见》指出,“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这意味着,鼓励两者的统筹单位都上升到省级,实现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信息共享,从而高效快速及时地为大病患者提供医疗补偿,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大病救助与大病医保关于“大病”的概念界定存在显著差异,大病救助按病种,大病医保则是按费用标准来衡量;第二,两者的保障对象不同,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患者几乎都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也几乎都是大病保险的参保人,但不是所有大病保险参保人都符合大病救助的条件;第三,两者的补偿顺序不一定必须遵循“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机动;第四,两者的结算方式上存在差异,关于是否同步和怎样同步问题需遵循参保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五,两者的衔接在实现信息共享上存在阻碍,一同上升到省级统筹范围有利于实现“一站式”服务。
三、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上的建议
1.尽快实施对“大病”概念的统一界定。从目前各地医疗工作和不同医疗保障环节工作的试点经验来看,关于“大病”的概念界定存在显著差异,影响了医疗保障工作的进展,从而使大病救助资金的量化分析难度加大,不利于政府的预算工作,也不利于对患者实施跨地区救助。从各地工作积累的经验来看,采取费用为主、病种为辅的方法最为科学,能够实现医疗保障工作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又称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对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职工医保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有效减轻参保职工经济负担。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风险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强化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基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大病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参保人员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和社会捐助资金收入等,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缴费标准。建立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缴费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确定。由医疗保障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职工医保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
2021年度缴费标准为人均190元/年。
第六条 统筹层次。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级统筹。
第七条 缴费办法。大病保险保费由单位或个人负担, 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大病保险保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集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单位的退休(退职) 人员等可自行缴纳。
第八条 缴费时限。大病保险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自7月1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与职工医保基金同步征收。
第三章 保障待遇
第九条 保障时间。全市参加职工医保人员都应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年度与职工医保年度一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 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出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予以报销,不设起付线,具体比例为:
(一)住院待遇。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5%,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2%。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为85%。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县级医疗机构85%,市级医疗机构75%和省级医疗机构70%。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5%,终末期肾病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2%。
(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政策与职工医保一致。
(五)职工医保按病种付费等相关配套政策规定适用于职工大病保险。
第十一条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与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致, 合规医疗费用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特殊疾病门诊,下同)医疗费用,不包含起付线以下费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 (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部分。
第十二条 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就医、转诊、异地安置等政策参照我市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出院时只承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应支付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非直接结算。无法实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含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商业保险公司在经办机构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大病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拨付医疗待遇资金。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是大病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做好属地大病保险业务协调。
第十八条 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做好费用审核、病例协查、智能监控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中心是职工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大病保险基金拨付计划的制定,委托经办机构履约情况监督,落实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待遇,大病保险基金风险预警和监督以及违约行为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均适用于大病保险。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税务局可根据我市医疗水平及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缴费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待遇予以适时适度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大病保险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
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
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
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作者:邵东 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许海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评价[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7).
[2]潘杰、雷晓燕、刘国恩:医疗保险促进健康吗?──基于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13,4(12).
[3]毛阿燕:近二十年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对患者的实际影响:患者就诊实际报销比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10(24).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 ,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民众关注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 ,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民众关注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城乡二元体制下大病医疗保险所面临的问题
(一)城乡医疗卫生资源二元失衡现象仍未改善
1.城乡医疗机构及病床数分布比较。从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及病床数的分布来看,城乡医疗卫生设施的配置仍然失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的《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年农村医院数为10337个,城市医院数为11642个;2011年农村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为2.80张,城市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为6.24张,这表明我国医疗机构和病床数在城乡之间仍存在差距。
2.城乡卫生技术人员比较。农村医疗机构从诊疗设备到医生资质上都与城镇医疗机构有较大差距。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面临着工作用房破旧狭小、设备简陋老化、专业医务人员匮乏的问题。根据《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年农村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3.19人,城市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7.90人;2011年农村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为1.33人,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00人。这表明在农村,对于重大疾病的初诊、分流起到关键作用的执业(助理)医师非常缺乏,农村群众人均能够享受的卫生服务远远低于城市人均水平。
(二)农村大病患者保险报销后仍无钱继续治疗
城乡二元体制所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距,使得农村困难群众一旦身患大病,要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其缴费水平较低,2011年新农合的人均缴费金额为246.2元,其报销比例在全国范围为40%~50%,若是进入大病医保范围,报销范围在70%~90%,但大病治疗费用高昂,并且政策对报销金额规定有10万~15万的最高封顶线,所以自付费用对农村大病患者家庭来说,仍然是压力很大。
(三)城市大病医保难以跨地区保障
我国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医保水平也与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发达地区财政补助较多,中西部地区财政补助较少。而且,异地报销如果全进入当地报销,即使是发达地区也难以承受超支的风险。在这种体制下,区域限制难以避免。此外,大病患者异地报销手续烦琐。由于我国医疗保险按照医保目录上的病种给予报销,但各个地区的医保目录并不相同,且对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的门槛也不相同,导致普通百姓报销周期长,异地报销难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大病医疗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环境
解决城乡医疗资源分布失衡的问题,首先是要推进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缩小城乡间的收入差距,真正做到“藏富于农”。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既能提高农村居民对大病的承受能力,又能够吸引更高级的医疗机构和更多的医疗从业人员到基层去,以改善农村的医疗条件。同时,政府加大对大病保险的投入和补贴。并联合公益基金会从更大程度上扩展大病报销病种,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政府还需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二)引入商业保险,发挥市场机制
在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中,设立社会大病统筹基金,有序地引入商业保险,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配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即政府对基金进行组织监管,可以保障制度的可行性,而市场运作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他们的专业化和市场运营特点,以扩大大病医疗保险的病种范围,提高大病患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三)统筹城乡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大病医保的“转移”和“续接”
政府需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立全国医疗统筹机制,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不同地区间制度的统一,尤其是筹资标准、参保补助、报销比例等方面的统一。实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两网合一”,统一筹资标准,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