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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
(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
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
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利益是一种既独立又特殊的利益,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说,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中。由此可见,追求社会利益,实际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集体利益之间冲突的相互协调,在经济法中,将这种利益关系都纳入其中,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至高无上的利益,处于最高地位。如反垄断法,就是通过控制在市场中占绝对优势的企业以实现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稳定物价、协调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等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倚靠的是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就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观体现。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比较
民法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人格上的平等作为基础,赋予每个独立的主体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体现
转贴于
出每个人机会的均等。在民法中,假定每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结果的差异是源自过程中个人能力及努力程度的不同,仅能保证起点是公平的。但是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体现,它适应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力求主体平等这一需求,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不断进取,有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天性、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都不一样。
关键词科学方法 教学方法 科学教学方法
1 研究意义
在科学教学中,将科学方法融入科学教学中,能够使学生获得科学知识及科学方法。但科学方法都有其特定的对象及适用范围,这也就决定了其本身的局限性,比如归纳方法,由于人们一般是根据对事物现象的归纳来获得结论,所以它缺乏内在的必然性,同时不能保证一定获得真理;比如演绎方法,首先它只适合于已有理论的证明和推演,而不能导致新的科学发现,其次因为演绎方法的正确性取决于前提的正确性,所以它不能保证其结论的正确性;比如观察,观察只能直接发现对象的现象,而不能直接发现对象的本质,不能直接观察到所研究的对象,某些现象能直接观察到,某些现象不能直接观察到而只能间接观察到,观察只能直接观察到具体特殊事物的性质和特点,而不能直接观察到事物普遍的共性;再如实验,诚然重要,但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进行,实验不能代替理论研究,它总是特殊的,特殊的实验结果与普遍的结论之间总是有距离。
小学科学课堂中,恰恰存在许多此类问题:一些科学教师不了解科学方法的局限性,某种程度上夸大或者淡化了科学方法的作用。①一方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于自身对科学方法的内涵认识模糊,所以在使用科学方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无法向学生清晰介定科学方法使用的领域和对象,存在将科学方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僵化地刻意遵守等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一些在教学过程中淡化科学方法的问题,过度求新、过分注重细节而忽略了课程内容里所隐含的科学方法。
所以,厘清科学方法和科学教学方法的区别和联系,正确理解两者的关系,从而在科学课堂里融入科学方法进行教学,对于学生获得科学知识和学习科学方法,形成正确的科学观,感受科学的价值和精神,都具有较大的指导及促进意义。
2 科学方法与科学教学方法
2.1 科学方法及分类
人们通常把达到目的的途径(手段)称为方法。科学认识活动的目的是要探索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和因果性,对被观察到的事实即形形的事物现象作出理论解释,以此对客观世界的复杂图景做出精确地深刻的描绘。科学方法就是人们为实现达到认识客观世界这一基本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和途径。科学研究的方法包括基本逻辑方法和一般技术方法。②
所谓基本逻辑方法,就是基本的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在科学技术研究中,人们会运用到各种各样的思维方法,其中有些方法是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都要用到的,而另一些则只是在某些特殊的场合和时间才用到,前者就是基本逻辑方法,包括比较与分类、演绎和归纳、分析和综合等。
比较与分类是认识和研究事物的两种最基本的逻辑方法。比较就是在不同事物之间或在同类事物之间找出它们的差一点和共同点的逻辑方法。分类是在比较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种事物进行类别划分的逻辑方法,即根据对象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将对象区分为不同种类的逻辑方法。归纳和演绎是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最常用的一对逻辑思维方法。归纳方法是指从个别事物的现象的研究中概括出一般原理或结论的逻辑思维。这种方法主要由推理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演绎方法是从一半到个别的推理方法,即用已知的一般原理考察某一特殊的对象,推演出有关对这个对象的结论的方法。分析是把一个完整的对象分解为不同的方面和部分,把负责的对象分解为各个简单的要素,并把这些部分或要素分别进行研究和认识的一种思维方法。综合方法就是寻求研究对象的各个部分、侧面、因素的内在联系,把对象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此外,还有数学方法、控制论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等,有的学者认为想象、直觉、灵感也是理论思维方法的较特殊的形式。③
科学技术与其他学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不仅要运用各种逻辑思维方法进行研究,而且它还常常使用各种技术方法进行研究。技术方法就是运用某种技术和设备手段进行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和实验两种。
观察就是通过感官接受外界各种刺激,再经过大脑处理,形成对外界的感受,科学观察一般是指人们在科学研究中有目的、有意识地对事物和现象进行感知、描述和记载的方法。广义的观察包括自然观察和实验观察,狭义的观察仅指自然观察。自然观察是在现象自然发生的条件下进行的,是人类运用的最早的一种观察,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观察分类:(1)根据所用观察工具不同将观察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两种类型。直接观察是通过感官直接观察对象,间接观察则是借助于一定的一起对对象所进行的观察;(2)根据观察结果性质将观察分为定性观察和定量观察两种。定性观察即确认研究对象是什么或什么性质的观察,定量观察则是确定该事物或现象的大小、速度、强度、时间长度等数量性质的观察,又叫测量或观测;(3)根据观察的条件将观察分为非受控观察和受控观察,非受控观察是在不影响观察对象的条件下所进行的观察,受控观察是在对观察对象施加某种影响的条件下所进行的观察。科学实验师在某种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所进行的运用技术手段来展现某个对象,或推进研究对象的进程,或改变、控制其某些因素而使对象展现某些过程的活动。实验的目的有二,其一是探索和发现新现象或新规律;其二是检验已有知识或理论的正确性。实验由实验者、实验对象、实验仪器三者组成。
2.2 科学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包括科学方法,这里首先对教学方法进行论述。
2.2.1 教学方法
在当今教育理论界以及各种教育学和教学论著作中,人们对教学方法的认识不尽统一,给教学方法所下定义也各不相同。我们认为,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指导学生学习以达到教学目的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作用的活动方式的总称。④
2.2.2 教学方法的分类
教学方法根据分类依据的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有的学者将教学方法分为: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巴班斯基将教学作为一个活动过程来认识,⑤他们将活动区分出三个最重要成分:组织作用的,激发的和检查评定的。由此,从整体和组织性的观点看活动,就要求有三大组的教学方法:实施学习认识活动的方法(由此而保证通过个性的中介而进行的教学信息的过程);激发学习认识活动和形成学习动机的方法(由此而保证调整学习活动的最重要职能。促进其认识的、意志的和情绪的积极化);检查和自我检查学习认识活动的效果的方法(由此,师生得以在教学进程中实现检查和自我检查的职能),其下还有相应的亚组:
第一组方法:组织和实施学习认识活动的方法。
第一亚组:按传递和接受教学信息来源分类(感知的方法):口叙法(叙述、谈话、演讲);直观法(图示、演示);实际操作法(试验、练习);教学生产劳动。
第二亚组:按传递和接受教学信息的逻辑分(逻辑的方法分):归纳法、演绎法、分析综合等方法。
第三亚组:按学生在掌握知识时思维的独立性程度(求知的方法):再现法、探索法(局部探索法、研究法)。
第四亚组:按控制学习活动的程度分(控制学习的方法):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活动,包括试验教学机器在内;学生的独立工作(读书作业、书面作业、实验室作业、完成劳动作业)。
第二组方法:激发学习和形成学习动机的方法。
第一亚组:激发学习兴趣的方法:认识性游戏、教学讨论、创设道德情绪体验的情境、创设引人入胜的情境、创设统觉的情境(依靠生活经验)、创设认识新奇的情境。
第二亚组:激发学习义务和责任感的方法:说明学习的意义、提出要求、完成要求的联系、学习上的奖励、对学习缺陷的责备。
第三组方法:教学中的检查和自我检查的方法。
第一亚组:口头检查的方法:个别提问、面向全班提问的口头考试、学习上的奖励、程序性提问。
第二亚组:书面检查的方法:书面测验、测试作业、书面考察、书面考试、程序性的书面作业。
第三亚组:实验室-实际操作检查的方法、实验室测验作业、机器测验。
2.2.3 科学教学方法与科学方法的比较
科学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科学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科学教学任务,在科学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⑥以上所介绍的教学方法在科学教学中均可使用,由于科学课的特殊性,活动部分使用较多,所以在课堂教学中主要用到第一组方法,我们通过表1将科学教学方法与科学方法进行比较。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科学教学方法包括科学方法,虽然有同样的方法,不过两者略有区别。在使用归纳方法方面,科学研究中,将归纳法分为完全归纳和不完全归纳法,穆勒将归纳法分为求同法、求异法、同异联合法、共变法和剩余法,在科学教学中,主要用到的归纳方法类型是不完全归纳法中的简单枚举法,以及穆勒五法之中的求同法、求异法、同异联合法、共变法;在使用观察方法方面,科学教学使用的观察工具较科学研究所使用的要少和简单,观察的对象也有不同;在实验法的使用上,实验者、使用的仪器、对象都有不同,在使用目的上,科学教学上使用实验法主要有第二种目的:检验已有知识或理论的正确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科学教学方法定义为师生为了实现科学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科学教学任务,引用科学方法并与普遍的教学方法相结合,形成合理的科学教学策略,在科学教学过程中的程序化但不失灵活的方式或手段。
3 科学方法与科学教学方法的比较及启示
3.1 科学方法与科学教学方法的比较
(1)从与科学教育的关系来看。科学教育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价值,科学方法是科学教育的重要内容,⑦科学教学方法是达成科学教育的途径。(2)从两者的具体分类来看,科学教学方法包括科学方法。从科学方法和科学教学方法的具体分类来看,科学教学方法包括科学方法(如图1)。几乎所有科学方法都可以被引用到科学课堂中作为科学教学方法。
3.2 启示
科学方法在科学课堂中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引用科学方法进行教学,获得科学知识;二是对科学方法本身进行学习,可以促进学生进行迁移,作为更新科学知识的途径,同时也可以为未来的科学研究打基础,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严谨的思维方式,更好地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
教师有必要对科学方法有清晰的了解,清楚各种教学所用的科学方法的内涵及外延,如“穆勒五法”:求同法、求异法、同异联合法、共变法和剩余法,如果教师详细了解这五种方法,就会发现在科学课上,这“五法”中用的较多地主要有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而剩余法则用的较少。如此,就能在科学教学过程中把握好教学的度,既不会盲目强化也不会无意中淡化科学方法,使学生能在科学探索的过程中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
注释
①吴俊明.对科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教育的再认识—祝贺《化学教育》30 周年刊庆[J].化学教育,2010(2).
②杨玉辉.现代科学技术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5).
③张巨青.科学研究的艺术—科学方法导论[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
④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写.教学方法概论[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
⑤巴班斯基著.中学教学方法的选择[M].张定璋,高文,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司法会计;独立审计;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很多新事物都不断涌现,司法会计即是一例。很多初涉会计领域的人,对于这一术语一般都很陌生,即使是很多专业会计人员也不一定了解。实际上,司法会计的出现也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最初也是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如何认识司法会计这一新事物,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之间有什么区别?本文将两者拟作一比较,权作抛砖引玉,以期能对司法会计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关于概念
理论上,关于司法会计概念的观点有很多,但与实务比较接近的成型观点认为,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点:第一,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该活动存在于法律诉讼中(就目前而言现实情况亦如此);第二,司法会计活动的范围在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第三,司法会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第四,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与该活动的性质有关,除司法鉴定外一般对其身份资格没有作具体限制,实践中一般都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五,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查明案情的需要,这是司法会计活动最初产生与发展的本质原因。
独立审计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民间审计,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及资本市场的形成应运而生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定义是:“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独立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专有的法定承办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第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该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第三,独立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作为提供这些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
二、司法会计和独立审计的相似点
从专业技术角度考察,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有着相同的专业基础知识。所谓审计是指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从行为主体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都是由会计资料制作者之外的第三者进行的社会活动。因此,从这一点上看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客观性。
从行为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都涉及到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以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都会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或研究和评估以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从手段方法和技巧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都可以运用检查、查询、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从结果方面,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评定作出结论后,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都面临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相关的需要者的情况,并对出具的正式文件报告负责。
从风险责任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虽然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开展工作,具有客观独立性。但依然是对客观事物进行主观检查和评定,因而都具有一定经验判断的风险比。在对外出具的报告书上都要签署发表意见的个人姓名,以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虽然司法会计和独立审计在审计特征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依然明显。
1.社会属性和地位不同。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三驾马车”,属于经济范畴。司法会计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为查明案情提供专业服务,如今依然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属于法律范畴,而且,根据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具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2.目的不同。财政部印发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意见四种类型。司法会计的目的则在于满足查明案情的需要,解决诉讼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或收集、提供相关的技术性证据。
3.工作方式不同。独立审计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产生而实现,委托关系一旦消灭,审计也就终止。司法会计活动中,就目前而言,除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根据委托合同进行外,其它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完成的。
4.服务对象不同。独立审计由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承接,面向社会上所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司法会计则主要为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目前,还主要局限于刑事领域。
5.职责与作用不同。独立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券人和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司法会计的工作结果只对法庭审判负责,出具的鉴定书将可能成为诉讼裁判采信与否的法定证据,不起经济鉴证作用。
6.工作内容与范围不同。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独立审计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参考文献:
[1]黄百灵.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探析.法制与经济,2011(5).
关键词:比较优势理论 制约因素 经济开放度
一、引言
中部六省之一的河南省位于我国内陆腹地,具有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区位优势。省会城市郑州地处国家“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格局中,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此外,作为人口过亿的人口大省,河南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具备上述丰富的比较优势,河南省在近几年始终保持全国第五的GDP排名。然而,在河南经济长期平稳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时刻警惕“比较优势陷阱”,转变产业结构,以谋求长足的发展。
二、比较优势理论概述
作为国际贸易学科的基础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在指导各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传统狭义的“比较优势理论”仅指大卫・李嘉图的理论,广义的“比较优势理论”则是指由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以及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所构成的完整的理论体系[1]。
亚当・斯密最早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提出“绝对优势”的概念,是指发生贸易的两个国家在两种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各自在一种产品生产上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各自进行专业化生产并交换的过程。大卫・李嘉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后,在其《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比较优势理论”,即在发生贸易的两个国家中,即使一国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均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也不可能在所有产品上具备高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故任何一个国家都具备比较优势,贸易的过程依然有利可图。此后,赫克歇尔和俄林又提出“要素禀赋理论”,即资本丰富的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劳动丰富的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
三、河南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
(一)劳动力充足
河南省劳动力数量丰富,长期以来都是劳动力输出大省。据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2015年末,河南省常住人口9480万,仅次于广东、山|两省,且相比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河南平均工资较低,劳动力成本低廉,具有相当大的用工优势,适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
(二)交通便利
河南地处中原,区位优势显著。以郑州为核心的“两环多放射”高速公路网、“三横八纵”国省干线公路网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基本形成。米字形高铁路网基本形成、二十余条地铁正在积极筹划建设中。此外,2013年批复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建成投入,使河南成为集航空、高铁、城际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于一体、可实现“铁、公、机”无缝衔接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三)能源丰富
河南省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旅游资源大省,石油、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发电量、煤产量、主要农产品粮棉油产量和地上地下旅游资源均位居中部六省之首。目前全省已发现矿产资源157种,探明储量的有81种。在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中,居全国首位的有钥矿、蓝晶石矿等8种,居前5位的有26种,居前10位的有48种[2]。
四、河南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经济开放度低
经济开放度是指市场经济下,经济开放的程度。它不仅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源特点、经济发展阶段、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关系格局的影响。河南由于受外贸依存度底、投资依存度低、引进外资项目层次不高、地区分布不均衡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开放程度依然处于较低水平,这些因素已然成为影响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竞争力位次的制约因素[3]。
(二)比较优势陷阱
所谓“比较优势陷阱”是指一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完全按照比较优势,生产并出口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则在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中,虽然能获得利益,但贸易结构不稳定,总是处于不利地位①。河南省因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在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也因此限制了高端服务业的发展,经济结构不协调,人均消费始终处于较低水平。
(三)劳动力素质较低
河南无论是人口还是地区生产总值GDP均居中部六省之首。但在“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这三个指标的对比中却处于劣势,高等教育极其薄弱。此外,虽然河南总人口过亿,但农业人口比重较大,落后农村地区基础教育也有很大缺失,相当一部分乡村依然属于国家重点贫困县,劳动力素质水平整体较低
五、对策与建议
1.扩大对外开放水平
面对日益紧迫的竞争局势,必须把自身的优势和外部的力量结合起来,坚持“走出去”的战略,加快形成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格局。要利用郑州航空港的辐射带动效应以及完善的交通运输设施,与省外、境外联系起来。此外,还应充分利用河南区位、资源和劳动力优势,抓住沿海地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沿海地区的辐射,全面推动经济与沿海地区经济的对接,进而提升全省的经济发展水平。
2.优化产业结构
河南作为粮食大省,农业比重高,工业以及第三产业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因此,必须改变普通加工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工业产业中的弱势地位。大力营造适合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积极承接来自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接纳和接受市场经济规则,为河南经济的顺利转型奠定良好的基础。
3.大力发展教育
二十一世纪人才是最重要的,而人才的出现是与教育事业密不可分的。国家建设正高速发展着,这便需要教育提供强劲的人才动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是依赖人才建设的。经济的落后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缺失,因此大力发展教育对河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政府应该正确全面开展基础教育,大力扶持高等教育,将高素质人才真正转化为生产要素,以人才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丹. 突破比较优势理论的束缚 推进竞争优势战略的实施――河南经济贸易发展战略选择研究[J].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6):98-101.
[2]张宏军. 河南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及对策研究[J].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02):97-100.
[3]张惠玲. 制约河南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J]. 经济师,2003,(08):232-234.
研究与开发活动是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创造性活动。任何产品生产、工艺设计、业务流程的形成,都是建立在企业研究与开发基础之上的。研究与开发的会计处理在纯技术上具有复杂性,而且受经济等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相关规范在变化中发展,各国在制定相关准则或制度时也存在较大分歧。
一、新旧准则比较
(一)涵义界定不同
新会计准则将旧准则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改称为研究开发支出。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的确认应遵循以下两条基本标准:一是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此原则限定了费用确认的时间界限;二是权责发生制,此原则限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同一期间予以确认。所以说,费用是针对一定的期间而言的,而支出是指企业的一切开支及耗费,其范畴比费用更广。一般而言,有了支出才会有费用,但支出并不都会形成费用,因为支出既可以费用化也可以资本化;而对费用而言,则无费用化与资本化之说。由于新准则研究与开发的支出存在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区分问题,故将“研究开发费用”改为“研究开发支出”更符合新准则的会计逻辑和认识。
(二)确认计量不同
新会计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分别处理。对研究阶段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即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资本化,即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如不符合条件的仍进行费用化处理。旧准则不区分研究开发阶段,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资本化范围大大拓宽,采取了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方法,能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信息披露不同
新准则要求对企业正在研究开发中的、有可能形成无形资产的作相关的反映和说明,同时还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旧准则仅要求披露的只是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价值,而对企业正在研究开发中的、有可能形成的无形资产及当期费用化的研究开发支出未作披露要求。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更能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二、中外准则比较
(一)会计确认差异
国际上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大致有三种方式:(1)全部费用化,即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作为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这种做法的主要有美国、德国、荷兰等国;(2)全部资本化,即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在发生时全部资本化,并在未来可取得收益的期限内摊销,采用这种做法的有意大利、法国、日本、巴西、瑞士、瑞典等国;(3)有选择的资本化,这种方法是事先确定一个用以资本化的标准,当研究与开发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达不到资本化条件则予以费用化。目前英国、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的新准则都是采用有选择的资本化。
(二)摊销和损耗差异
由于美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将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故准则中不涉及其摊销和损耗部分。而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及我国的准则中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故对其摊销和损耗进行了规定,但各规定又存在差异。(1)英国将无形资产分为有限使用寿命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类,以确定是否应进行摊销,并规定当开发费用被递延到未来时期,必须在一开始商业运用就立即开始摊销,而且对于开发成功的项目如存在以前已经确认为费用的支出可增加该无形资产的成本。(2)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之分,只是规定摊销应在其有用寿命的最佳估计期限内摊销。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果导致开发费用冲销或冲减的事项不再存在,同时有令人信服的证据可以表明新的情况和事项将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下去,应将冲销或冲减的金额转回,但已经确认为费用的支出不得在确认无形资产时予以转回。(3)我国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应当在使用寿命内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为其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但减值准备计提后不允许转回。
(三)信息披露差异
美国要求揭示冲减收入的研究和开发费用总额,这种反映可在收益表的正文中,也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由于政府经营的公司可以递延研究和开发费用,对其应有补充揭示。英国则要求揭示对研究和开发费用采取的会计政策、递延的开发费用账户的详细情况,并将其在资产负债表的“无形固定资产”项目中反映,只对公营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大的私营公司才要求分别对当期摊销的和当期发生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和开发费用进行揭示。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揭示的内容最为全面,规定财务报表应揭示:(1)企业对研究和开发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2)在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和开发费用的金额;(3)所采用的摊销方法;(4)所用的摊销期限和摊销率;(5)期初和期末未摊的开发费用余额的对照。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本质基本相同,只是表述不同,不过我国另外还要求对作为抵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须披露其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三、对执行新准则的几点思考
(一)新准则更符合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研究与开发支出是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其支出情况是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保持与增加竞争力的直接证据。研究与开发支出的费用化将会减少当期利润与期末资产,低估了资产的价值,造成大量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的扭曲,并难以为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信息披露提供基础数据,会计信息失真情况表现突出。新准则实行部分资本化,使会计处理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得到加强,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新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研究与开发支出具有后效性,在投入后其效果可能要经过数年才能体现出来。新准则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区别对待,允许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拓宽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范围。由于资本化的投入是在以后的期间内分期摊销,这无疑会提升当期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技术的先进程度、更替速度及其运用将决定企业发展的潜力。新准则能够刺激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以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新准则增大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
新准则将研究与开发活动明确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如何界定两种阶段直接影响到当期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研究开发支出的大小。企业有可能利用划分的模糊性来进行利润操纵:将研究活动的支出计入开发活动的支出,减少当期的费用,虚增利润;将开发活动的支出计入研究活动,增加当期的费用,虚减利润。此外,新准则规定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资本化,但这五个条件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企业可以依照自己意愿“合理”地把开发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从而达到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四)新准则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
关键词: 政治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 比较教学法
一、引言
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我国高等财经类院校所开设的两门经济学基础理论主干课程。一方面,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运动产生了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现象,这些现象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因此要了解各种经济现象及其规律,必须从生产关系入手。生产关系归根到底是利益关系,对于这种理论的接受与否,是有强烈阶级性的。另一方面,西方经济学是研究以市场经济进行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经济学科。它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发展的经济理论体系,侧重于研究资源配置、研究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它是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规律的理论总结。
这两门课程可以说是两套不同的理论体系,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逻辑体系、思想主张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讲授这两门课的教师如何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这两门课之间的关系呢?笔者尝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一些核心概念和问题进行讲授,向学生展现出不同的经济理论对同一经济现象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解释。通过分析比较,学生有机会去研究不同的经济理论体系,并且对一些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或问题能有更深刻的体会。
二、马克思与凯恩斯利息理论的比较分析
(一)马克思的利息理论
马克思通过对利息来源的分析向我们揭示了利息的本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货币资本暂时闲置,使货币资本的持有者可以将货币资本借给职能资本,职能资本通过实际使用货币资本实现价值增值,然后把价值增值的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给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利息从现象上看,其直接来源是职能资本家获得的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平均利润是利润的转化形式,利润又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所以利息最终的源泉和本质还是生产领域中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马克思对利息的本质进行了深刻分析,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自己的利率决定理论。马克思认为,由于利息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因此平均利润是利息的最高上限;平均利润又不能小于零,因此利息也要大于零,不然就没有人愿意将持有的货币资本借出去。在此界限内,利息率高则取决于金融市场借贷资本的供求状况。如果资本的供给大于需求,利息率就下降;如果资本的需求大于供给,利息率就上升。
马克思通过对借贷资本的实际运动的分析揭示了利息的来源,他把利息的来源放在了生产的基础上,认为利息的本质是生产当中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与之相反,在西方经济学里,对利息的解释各种各样,比如采用心理因素、时间因素和单纯的数量关系解释利息。此类利息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这类理论并没说明利息从哪儿来。
(二)凯恩斯的利息理论
凯恩斯认为利息是放弃流动性偏好的报酬。所谓流动性偏好就是人们对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形式的偏好。“流动性”一词在西方经济学指某种资产转换为其他资产形式的难易程度,难度大说明流动性小,难度小说明流动性大。从这层意思上讲,货币具有最大的流动性,所以流动性偏好就是以货币形式保存资产的偏好,放弃流动性偏好就是以非货币形式保存资产,这将为资产所有者带来许多不便,因此放弃流动性偏好就必须有利息作为报酬,把利息看做是放弃流动性偏好的报酬,就意味着凯恩斯把利息看做一种货币现象,从而他提出货币供求决定利率的理论,即货币利率理论。
凯恩斯认为,利率的功能是一种使货币供求相等的价格,利率价格的决定取决于流动性偏好和货币数量。其中流动性偏好反映了货币的需求,货币数量则反映了货币的供给。凯恩斯认为流动性偏好取决于三种心理动机: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其中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所引起的货币需求与收入水平有关。投机动机所引起的货币需求与利率有关。根据对三种心理偏好的分析,我们可以把率,进而影响投资需求,从而影响国民收入。
(三)比较与评论
马克思从生产领域中寻求利息的来源,对利息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从根本上讲,利息或者利率问题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没有借贷关系也就不会出现利息,但人们借贷的不是单纯的货币,而是可以投入生产以获取利润的资本。利率主要取决于借贷资本的供求,利率主要受借贷双方力量对比的影响,货币量变化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故马克思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借贷资本的供求”。
凯恩斯把利息看成单纯的货币现象,没有认识到货币是资本的货币。这使得他的利息脱离了其产生的物质基础。但是他的货币供求决定利率这一观点也存在合理的方面,它否定了古典学派的货币面纱观点。凯恩斯认为货币对经济是有影响的,这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打下了理论基础。他也认为由于存在由利率引起的流动性陷阱,货币无法全部作用于价格水平,从而降低了货币的推动作用。因此,以货币政策作为恢复经济的主要手段并不管用。相反,他主张采用更直接的财政政策,增加财政支出,刺激需求,扩大就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位经济学家在研究方法上的差异导致他们看问题的深入程度不同。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法从物质生产中分析本质核心的东西。凯恩斯则把利息归结为心理因素,仅从现象层面的分析变量之间的逻辑联系。
三、马克思与凯恩斯经济危机理论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 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 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 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 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 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 ),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如保险负债)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直接成本法标准成本法比较
标准成本制,即标准成本控制制度,它起源于美国,形成于19世纪30年代,它是为产品成本规定各种标准,并适用于企业管理工作中对产品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它将成本会计的计算与控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泰勒科学管理原理在成本领域的具体运用。作业成本制是一种全新的成本计算方法,它起源于美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它认为企业是为满足顾客需求而建立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由于作业消耗了资源,产出消耗了作业,因此资源应通过资源动因分配给作业形成作业成本,而作业成本应通过作业动因分配给产出。 直接成本法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的机械制造企业。1908年在美国个别企业已有直接成本法的实施。直接成本法,是指只将直接成本作为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对间接成本不予分摊的成本计算方法。基于价值流的直接成本法把整个价值流中的所有耗费、所有成本都作为直接成本,没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之分。
一、 基本原理的比较
传统成本计算方法的基本原理可以概括为:根据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分为三部分,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再根据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的原则,对所发生的制造费用按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到相应的成本对象中去。常用的分配制造费用的标准有:生产工时、机器工时、定额工时、直接人工等;最后分别汇总计算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其基本程序如下:(l)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和应计入各项期间费用的数额。(2)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区分为应计入本月产品成本的费用和应当由其他月份产品负担的费用。(3)将每个月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生产费用,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和归集,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4)将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的产品成本,在完工产品和期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和归集,并计算出完工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作业成本计算法的基本原理可以概括为:依据不同的成本动因分别设置成本库,再分别以各种产品所耗的作业量分摊其在该成本库中的作业成本。然后,分别汇总各种产品的作业总成本,计算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其具体的步骤如下:(l)确认主要作业和作业中心;(2)将归集起来的投入成本或资
源分配到每个作业中心的成本库中,每个成本库所代表的是它所在的那个中心所执行的作业;(3)将各个作业中心的成本分配到最终产品或产出或劳务或顾客上。
基于价值流的直接成本法的原理是:在价值流成本法中,成本核算对象为价值流,即提品和服务的整个物流过程和信息流过程中的所有增加价值活动和不增加价值活动;核算内容是整个价值流中的所有耗费,而且所有成本都是直接成本,没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之分,而价值流之外的成本则不包含在其中。其具体步骤是:(1)以客户为导向精确定义价值;(2)根据订单处理流程或绘制生产流程矩阵识别价值流;(3)以价值流为基础,收集成本信息;(4)把成本分配到各价值流,并开列价值流成本单。
二、标准成本法的优点
标准成本法是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中较为完善和成熟的一种,形成了完整的信息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标准成本信息适用于企业的短期计划与控制应用标准成本的时间范围一般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它很少用来被规划超过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传统的标准成本法在成本预算控制方面更具有优势,尤其是进行内部控制的优势,具体表现为:
(1)用科学方法制定的成本标准作为员工工作努力的目标,有利于增强员工的成本意识。
(2)通过事先制定标准、事中控制支出、事后比较分析,使成本在全过程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3)消除了经营管理中由于低效或偶然性因素对成本的影响,从而避免了由于实际成本波动而造成价格波动的后果,有利于进行价格决策。
(4)标准成本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制造产品应有的成本额,用本期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相比较,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工作业绩。
(5)存货及其销售成本均用标准成本计价,减少了成本计算的工作量,从而简化了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
(6)标准成本法按责任单位归集成本差异的做法,对于配合责任成本的核算、考核和分析很有好处。
三、标准成本法的局限性
传统标准成本法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生产对成本信息精确性的要求,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对成本信息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成本法在制造费用,特别是固定制造费用的核算方面仍具有局限性,难免造成成本信息失真,并且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变得日益严重。在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下,企业广泛采用先进设备进行生产,提高了生产的自动化程度。一方面由于技术更新进步的速度不断加快,高技术含量的固定资产价值普遍较高,并且设备的技术寿命缩短,企业更多地面对设备加速陈旧过时的压力,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对设备进行折旧,经营风险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员工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单位产品生产所消耗的直接人工工时相应减少。这些变化反映到成本费用上,表现为固定资产折旧增大,制造费用大幅增加,单位人工费用加大,更多的与直接人工工时不具有相关性的费用增加。由于固定制造费用快速增加,固定成本比重增大,其构成内容也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标准成本法仍将间接成本按直接人工工时进行分配的方法就缺乏合理性和相关性。结果使得成本核算中制造费用分配率很大,导致消耗直接人工工时较多,技术含量低的产品却分担较多的制造费用,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却因较少的直接人工耗费而承担较少的制造费用。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产品成本信息的失真。
四、作业成本法的优点
作业成本法主要有以下优点:
(1)将作业作为成本归集的对象是作业成本法的本质特点。
在传统的成本理论下,成本计算对象仅仅是企业所生产的各类产品,而且一般为最终产品。即使采用分步成本计算法,也仅仅是将最终产品的成本划分为若干个组成部分分别计算后汇总而己,其成本计算对象仍然是每一组成“步骤”(由生产步骤决定)的最终产出,若将每一部分独立地对待,其实就是以其最终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这样就使得成本库过于浓缩,再加上分配标准单一,就容易导致计算出的产品成本的准确性下降,同时也不利于成本分析与考核。而作业成本观认为,企业的经营生产过程是为满足顾客需要而设计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这些作业分别以各自不同的形式吸纳资源价值,又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为最终产出提供服务。产品成本表现为各类资源流出的价值经由作业流入产品这个物资聚合体的价值和。因此,要计算产品成本,并同时满足成本控制和生产过程分析的要求,资源、作业、最终产品都有必要作为成本计算对象。作为成本归集和分配价值耗费的独立环节,作业无疑是作业成本计算法下最基本的成本计算对象,不仅有利于相对准确地计算产品成本,还有利于成本分析和考核。既然作业吸纳了资源,搞清了作业状况,就弄清了资源的耗费状况,减少不增值作业,也就堵塞了资源浪费的渠道,从而为降低产品成本提供了基本依据。
(2)作业成本法下,间接费用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产品成本的准确性大大提高。
作为传统制造成本法下的一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分步成本计算法以单一的数量标准如机器工时、人工工时等为基础分配间接费用,这无疑就形成了这样一个假设:企业间接费用的形成与单一的分配标准量之间存在一种比例关系,各种产品因其消耗了分配标准而承担企业的间接费用。事实上,在当今生产高度自动化的制造环境下,形成企业间接费用的原因多种多样,决不仅仅只与传统的数量标准有关,如机器安装成本与安装小时有关、质量控制成本与质检次数有关等,以传统的机器工时或人工工时指标等对这类费用进行分配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是在间接费用比重不大时误差并不突出而已。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现代成本计算系统,是适应现代制造环境而产生的。通过作业的设置,间接费用的分配趋于科学、合理,提高了产品成本的准确性。它使得许多与产量等传统分配基础无关的费用,如生产准备费用,生产规划费用等,得到了合理分配,解决了传统成本法下成本库过于浓缩、分配标准单一的问题,从而能更加准确地计算产品成本。
(3)为企业提供更详细、更准确、更具有相关性和相对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成本管理。
传统的分步成本计算法虽然将企业最终产品的成本计算分为几个计算步骤,以每一“步骤”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细化了最终产品的成本信息,使得相关决策管理可以深入到“步骤”水平。但是,每一计算步骤的产品成本信息仍然高度浓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制造成本法的一系列不足。在作业成本法下,由于作业观念的引入,使得系统提供的信息也深入到了作业层次,同样地,企业的管理对象也细化到了经营内部。作业消耗资源,只要对作业进行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就能有效的控制企业的费用支出,从而促进企业的成本管理。同时,作业成本法采用了与产量无关的成本动因,使得许多不随产量变化的间接成本可以方便地分摊到各产品中,成本的可归属性增强,成本信息的相关性也随之提高,计算结果更接近产品的实际耗费情况,各产品的单位成本和存货成本的确定也更加准确,从而为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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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 注册制 核准制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1.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缺点分析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核准制
1.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前提下依法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且必须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将被否决。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质上一直采用核准(审批)制,但其具体形式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审批分配指标;第二阶段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通道制,系核准制的最初实现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第三阶段是2004年起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人还要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核准制的内涵可以看出,保荐人制度仅是对核准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册制的一种过渡和靠拢,但并未改变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原则,因此,保荐人制度仍属核准制范畴。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的法理基础是:坚持实质管理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监管的干预,由特定机构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并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和事后查处,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荐人进行上市辅导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设立后,由保荐人负责对日常经营的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账务等问题进行辅导,以完善改制遗留问题,并消除影响公司通过发行审核的潜在隐患;(2)保荐人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并报批,保荐人负责对招股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公开披露的材料信息进行把关,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保荐书。(3)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审核,主要通过见面会、书面沟通、对外联系、专项复核、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再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核准发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1)核准制是行政权力的“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准制强调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证券监管机构既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3)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实质审查是证券监管机构事前审查的重要内容,但核准制同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审查权和撤销权。(4)核准制也强调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虚假披露进行处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缺点分析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2)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信用。(3)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预判断,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4)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2)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风险增加。(3)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投资人群的成熟。(4)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事业的发展壮大。
二、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取“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一是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二是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三是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相应却减轻了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审核职责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将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证券市场的根本,也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建立长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该披露的必须披露;二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同时披露,确保投资人能自由获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以事后威慑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