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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保护区概况
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境内阿拉套山中东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界中方一侧。地理位置为E81°43′09″~82°33′18″,N45°07′43″~45°23′15″。东西长66km,南北宽25km,面积为31400hm2。2000-0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了自治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寒温带原始状态的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及特有、珍稀物种。保护区基本上无人类活动,生态系统仍处于自然原始状态。是中国为数极少的边界保护区之一,具有极高的研究和保护价值。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处在亚欧大陆腹地,是西伯利亚、地中海、中亚、亚洲中部几大植物区系的交汇地带。地貌特征主要表现为阶梯状隆起,海拔高度为310m~3670m之间,具有大陆性寒温带寒冷气候特征,野生动植物分布具有明显的垂直梯度格局。年平均气温8•2℃~1•1℃,气温随海拔的升高而降低,冬季有明显逆温层存在。保护区水资源补给来源主要是降水、地下水和季节性融雪。保护区有2个湖泊,主要河流为保尔德河,降水量100mm~600mm。海拔3500m以上的山区终年积雪。土壤类型山地灰褐色森林土为主。植被可以划分为6个植被型、13个植被亚型和34个主要群系。共有野生维管束植物81科513属1676种,大型真菌143种,野生近缘植物188种。
野生动物按动物地理区划应属古北界中亚亚界中的天山亚区北天山山地省和蒙新区的准噶尔盆地省。动物组成以北方型为主,中亚型次之。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种类应属中亚北鲵(Ranodonsibiricus)、赛加羚羊(Saigatatarica)、北山羊(Capraibex)、雪豹(Pan-therauncia)和棕熊(Ursusarctos),这些物种均具有重要价值。分布有陆栖脊椎动物64科221种,昆虫420种,分属14目96科。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6种,二级保护动物30种。被列入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物附录Ⅰ的3种,列入附录Ⅱ的有19种,列入附录Ⅲ的有1种。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二级保护的脊椎动物14种,其中一级保护动物7种;二级保护动物7种。夏尔希里地区整个环境质量保存着天然的“本底”性。据测定,其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的一类区所要求的一级标准。
2研究方法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评价是通过对多个指标来进行的。应用层次分析法和综合评价法,对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
2.1指标的选择根据自然保护区生态质量评价的原则和指标体系确立的原则要求,结合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确立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评价指标体系。选取自然性、多样性、稀有性、代表性、面积适宜性、人类干扰、稳定性7项指标体系,并将每个指标分为4个等级,分别赋以相应分值(见表1)。
2.2构造判断矩阵
2.3权重计重与排序各结构层中的相对权重,采用方根法求解C的旧一化特征向量和特征值,直到满足一致性检验,所求的特征向量就是各因子的权重排序。Mi=∑ni=1Cij(i,j=1,2,……n)(3)-Wi=nMi,Wi=Wi/∑ni=1-Wi(4)
2•4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判断矩阵是建立在每2个要素比较评分的基础上,如果2个评分具有客观上的一致性,那么判断矩阵必具有完全的一致性。这里一致性检验的实质就是对经过专家判断思考给出标度的矩阵进行满意程度的验证。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
3生态质量评价结果
3.1单项指标评价结果
根据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研究及表1中所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各指标的赋分标准得出单项指标评价结果。1)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地处中哈边界,基本上没有人为经济活动,核心区未受人类影响,基本处于原始状态,植被种类繁多,自然生境完好,具有典型的原始性。自然性赋分7分。2)保护区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物种较丰富,有维管素植物1676种(高等植物约1800种),是我国重要的物种天然基因库。多样性赋分5分。3)保护区内有列入IUCN红色目录、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和中国物种红色目录的极为濒危物1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6种,二级保护动物30种。稀有性赋分7分。4)保护区植被在我国北方寒温带森林生态系统的一个代表地段,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貌特征,构成了类型多样、层次分明、协调有序的生态系统,这在干旱区各类生态系统中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赋分7分。5)保护区面积31400hm2,核心区面积13510hm2,占43%,保护区面积能够满足有效维持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以及保护区特有、珍惜物种的繁殖、栖息、觅食、迁徙的需求。面积适宜性赋分7分。6)保护区内无居民,无人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几乎不构成威胁。人类干扰赋分7分。7)保护区主要或关键性物种不需特殊生境,生活与繁殖能力一般。稳定性赋分5分。
3.2综合评价结果
将指标层各元素对目标层做出相对重要性判断(见表2)。按公式(5)~(8)计算出,CR=0•0917<0•1。所以Wi中的权重可以应用。各指标的权重分别为自然性0•1905;多样性0•1680;稀有性0•2021;代表性0•0457;面积适宜性0•0672;人类干扰0•1243;稳定性0•2018。综合评价指数S为89•39分。一般地讲自然保护区的评价值分布在20~100分之间,可以分为5个等级(见表3)。评价对象的评价值越大,其保护的优先程度就越高。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动物主体论;动物权利;动物保护
目前国内虐待动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与之相对的,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借助法律工具保护动物已刻不容缓。但是动物究竟应该得到法律的何种对待,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议,这涉及到动物的法律地位的辨析。
一、动物法律地位的各种观点
(一)动物法律主体论
该观点主要的理论渊源是环境伦理学,其不仅要求人际平等,更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与人类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动物不再只处于法律客体地位,其应该享有法律主体的一些权利。
(二)动物非法律主体论
这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只需要把动物作为特殊物来对待。因为理性是人格人才具有的特征,动物显然缺乏之,所以动物无法意思自治,没有能力去独立地创设有利于自己的权利义务。
所以,笔者认为,立法最重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动物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会导致很多现实问题缺乏可实践性。比如动物一旦享有诉讼资格,其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是设立监护人制度吗?那监护人和诉讼另一方主体仍属于人与人之间的诉讼,又何必再大费周章的设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人和动物对簿公堂,那此时双方如何交流,案件审理又如何顺利进行呢?一旦判决判处动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又如何承担呢?是叫动物的监护人承担吗?还是对动物本身进行处罚?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老妇人死后,其尸体被她生前喂养的猫吃掉了,法官将该猫判处死刑。那么此时动物保护者可能辩解猫没有意志,它无法意识到自己吃掉的是人,因为它如果只是吃掉老鼠,那么它就不需要被判处死刑了。兜了一圈还是回到了原点,即是动物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所以它们不具备身为法律主体理应具备的本质属性。因此,要保护动物,无须特地给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这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
二、对动物法律主体论的法理驳斥
1、动物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只能是法律上的物
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是人有自觉能动性。人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实践活动。但动物的活动是出于本能的下意识行为,无法理性地认识人类的行为规范,更不可能遵守之。人类有人类的道德规范,动物有动物的道德标准,把人类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动物是不可行的:狼为了生存会咬死同伴,在人类的道德看来这是故意杀人,是不能容忍的,那狼会因为这样就不咬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正是这种本质差异决定了人和动物不可能建立道德共同体,也就决定了动物不能享有主体地位。
2、民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动物只能是法律上的物
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但动物缺乏理性,它们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达意志,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呢?高利红博士举出法人作为“主体对于生命的溢出”的例子来论证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我们都知道,法人虽然是拟制的法人,但其具有人合性,揭开法人背后的面纱,仍然是人的意志和活动。也有学者质疑,民法上的权利主体存在着自由意志欠缺的行为能力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幼儿等,一些动物的行为甚至优于这些主体,所以自由意志不应成为动物成为主体的障碍。但是这样的比较并不科学。因为精神病人可能治愈,幼儿总会长大,迟早都会有自由意志。在这之前,监护人制度足以弥补他们的欠缺。但是人人类无法理解动物的真正利益,只会从人的喜好来决定如何维护动物的利益,明显具有不确定性:比如野生动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对生态的积极作用,一旦繁殖过量影响生态平衡,就不会再受到保护了。另一方面,法律是人制定的,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即使法律赋予动物主体地位,这些权利真的是它们想要的吗?那即使是动物想要的权利,那么它们又如何行使呢?是仿照人类的监护制度吗?那谁来当监护人呢?按照什么标准确定呢?人类通过血缘、亲缘关系确定监护人,动物的血缘关系还是动物,即便现在不少人把动物当作家中的一份子,那宠物可以找到监护人,更多的野生动物又找谁呢?国家呢还是动物保护协会呢?是为每一个野生动物设立监护人,还是为每一种设立呢?不论哪一种,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困境。综上所述,动物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如何实现自由意志,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很那论证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过去人类沉浸在自身的优越性中对动物无限制的掠夺,威胁了生态平衡。动物主体主义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让人类认识到人与动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关爱动物,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导致了这个观点只是空中阁楼,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三、对动物的法律保护
虽然否定了法律主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动物。相反在现今环境恶化、动物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人类的动物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各国也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可行性措施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如韩国将于近期正式执行对虐待动物者判处有期徒刑的《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并加强对动物的福利保护。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我国尚未出台民法典,对动物的地位还缺乏一个确定性的定位。虽然有几部特别法保护动物,但对动物的保护范围还很窄,很多动物种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现行的立法对人类肆意捕杀动物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了法律威慑力不强,人们虐杀动物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更加肆无忌惮,这就陷入了恶性循环中,动物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建议制定民法典时,把动物从一般的物中分离出来,因为其是特殊的物,是有生命的。这个学术界已经有了类似的声音,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把物分为普通的物和动物,并明确规定,对于动物,则应适用关于保护动物的特别法”。另一方面,修改现行的法律,一是扩大动物的保护范围,不仅保护濒危的珍稀动物,还有保护在自然界中对维护生态平衡有作用、对人类有意义的动物;不仅保护野生动物,还要保护饲养动物。二是加大对动物虐待者的处罚力度,加大金钱惩罚的数额,对严重虐待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动物饲养者进行“动物登记制度”,防止动物的遗弃;对饲养动物的生活条件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提高饲养动物的福利;对规模化的饲养农场,应进行认证,并时时视察监督;对虐待家养动物时,有关的政府和组织可以处罚饲养者,并妥善安排动物的归属,以使其得到人道主义关怀;在屠宰食用动物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其痛苦最小化等;四是对实验动物作出特别规定,实验必须有项目目的并记录,记录由试验者和项目负责人联合签字;实验必须由有资质的研究者进行,不能随意浪费动物的生命,必须谨慎,设立专门的实验监督小组进行监督等。五是针对现在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任何人都可以予以关爱,不得残害之,另外可以设立专门的动物保护协会或是基金会来收留、照顾。六是应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驯养人不承担责任。七是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来充分保护动物,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入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比如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和《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盟约草案》等。
这些立法建议不用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就能对动物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而且也满足了人类的各方面需求,缓解人与动物之间的生存矛盾。
(二)建立物格制度
法律物格制度是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根据物的物理属性和特征,他把物格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命物格,细分为人体组织和器官,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第二类是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第三类是一般物格,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物。
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亦不相同。野生动物和宠物的法律物格最高,其受到除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生存、健康和生命,不得任意剥夺。一般的物处于最低法律物格,权利主体可以任意支配。”
这样,民事主体制度可以划分为人格权制度和物格权制度,即将动物与人相分离,又给予不同的动物特别的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依据支撑。当然物格概念还初出茅庐,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以实现对动物权利的充分保护。
结 语
对动物的保护终究不是因为动物的身份,而是因为人的利益。我们不该仅仅争执于动物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而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关爱动物,因为动物的保护不是给予其法律地位就能一劳永逸的。动物无法自足,它们需要人类的关注和关爱。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人类与动物在自然界这个舞台上共生共荣。因此,我们应该多热爱些动物,因为那就是热爱人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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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毛皮动物;动物福利;取皮方式;法律保护
毛皮动物饲养有着悠久的历史,而有着“软黄金”之称的裘皮一直是人们向往的高档消费品。近年来,毛皮服装越来越趋于时尚化、个性化,摆脱了季节性和地域性的束缚,毛皮饰品也应用于各种时尚服装、家庭装饰、汽车装饰等领域,应用范畴越来越广泛,我国已经成为公认的毛皮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近来,媒体不断曝出的“活剥皮”事件,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进一步保障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一、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与它的环境相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主要包括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5个基本要素。涉及到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是生理福利和心理福利,即免受苦痛及恐惧的自由,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生产手段和方式。
取皮是毛皮动物生产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只毛绒很好的动物,如果剥皮方法不当,就会严重影响毛皮的使用价值和品质。目前,我国毛皮动物的养殖与取皮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集体作业,也缺乏统一的生产标准,多是私人作坊生产。因此取皮时多以方便快捷为原则,常用的有打昏法、药物处死法、CO处死法和电击法等。可以说,实际操作中很少会考虑到动物福利问题。这恰恰说明,国内不少公众以及商家动物福利保护意识仍然匮乏,而善待生命,尊重与人类一样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的动物们的权利,更未能成为生活方式和文明生产的程序设定。
二、研究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公众对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
(一)与我国的大国形象极为不符
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剥皮”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毛皮行业形象和声誉。
(二)皮毛产品面临贸易壁垒问题
据称,“活剥皮”的报道后,被多家国外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来势汹汹的“动物福利壁垒”给我国整个毛皮产业笼上了阴影。这不仅给我国的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成为抵制毛皮服装运动的新起点,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我国的毛皮加工及其上游养殖业。因此,我国动物制品出口面临着动物福利壁垒的问题,即在动物产品出口上,许多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其出口,然而因为暂时没有动物保护方面相关立法,我国的动物产业频频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打击,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选择
动物取皮方式的文明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选择。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同国际的接轨,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更好地保护动物的福利,同时树立我国皮毛产业的良好形象,我国的动物制品才会渐渐被欧美国家所接受,进而为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带来新的契机,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现行法律对毛皮动物保护的不足
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 但从总体上来看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一)我国缺少专门的动物福利法
欧美大部分国家有关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可见我国动物福利法规体系有待完善,有许多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全面的关于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而在保护对象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并不是所有野生动物都受保护,只有珍贵、濒危、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才受保护。近年来,国内屡屡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但最终只上升到道德谴责,我国唯有出台一部动物保护立法,才能够使伤害动物的行为得到最终遏制。
(三)我国对动物的保护不是以保护动物个体利益为目的
长久以来,动物都是作为法律上的物而存在,它们的境遇同其他无生命的财产一样,在人们的意识中,动物只是纯粹的资源,而忽视了动物个体的利益,现有的保护动物的法律也仅仅将动物作为资源对待,涉及动物保护的立法宗旨更多的是出于生态、物种、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的考虑,动物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并没有得到重视与承认。
四、完善我国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法律思考
当今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不论它们的名称是动物福利法还是动物保护法,中国的动物保护法都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而动物福利法的缺失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虐待动物事件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文明形象。
(一)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爱护动物的法律意识
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动物意识。同时,大力宣传中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断提高全民的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意识,逐步地、有重点地开展动物福利工作,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动物福利差距。
(二)制定有关“动物福利”条文,逐步完善动物保护法规
推动中国动物福利法的立法工作,现阶段可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动物福利”条文,如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提出对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和防止虐待动物等问题,在《动物福利通则》中规定动物福利的保障问题,逐步完善动物保护法规。同时,中国作为WT0正式成员,应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积极参与制定体现公平、公正的贸易规则,反对某些西方国家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立新的贸易壁垒,从事贸易保护主义活动,为中国农产品出口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严格贯彻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目前,针对动物的不规范饲养和存在的野蛮宰杀等侵害动物福利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在取皮环节,《暂行规定》要求:毛皮动物的取皮工作需经毛皮成熟鉴定后进行,严禁对毛皮尚未成熟的动物进行提前取皮。剥皮操作应在毛皮动物死亡30分钟后进行,严禁在毛皮动物尚未彻底死亡的情况下剥皮。取皮时必须采用人道、安全的处死方法,禁止使用击打、敲击等不规范的处死方式,禁止各种虐待毛皮动物和侵害毛皮动物福利的行为。剥皮后的毛皮动物胴体应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严禁随意处置。毛皮动物剥皮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认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问题。”
3.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认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认为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其次,如果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那么又将如何解决人类饮食和日常品的需求呢?如果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将会改变民法的性质,也会改变市民社会的性质。
笔者认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一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护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护法,《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护法,即使民法不明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一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问题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
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1.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许多学者一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一般物格。
2.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
第一,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
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
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
1.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2.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背
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那么动物的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一定的冲击,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的混乱。
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从法理上来分析,赋予动物民事关系主体地位都是不妥当的,有其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其实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说到底法律根源于社会现实,只要人类与动物本质差异存在一天,赋予动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五、对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应将动物看做是特殊物来看待
我国尚未制定出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还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9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问题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
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法律上动物仍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德国立法者的最主要意图只是要表达:“动物是特殊的权利客体”以及动物的所有人不能像对普通物一样随意处分动物的意思而已,其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对物权的必要限制,说明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依然是一类可以适用规则的司法客体;在财产法上,动物依然是一类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客体。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立法保护动物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不等于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这样完全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我们对动物的保护的范围还过于狭窄。只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做出立法,其实对一些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有益的动物的保护都应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
2.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是有生命的,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应该对此领域加以规范。比如如果宠物出现咬伤他人或者其他人的宠物的时候,究竟如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和做出怎样的赔偿,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动物的主人应该对他人负担义务,这实际上也就是物权人如何妥当行使物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3.加大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
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禁止交易物、限止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的范畴,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医学利用动物进行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实验———比如用小白鼠来研究攻克癌症的实验,就无需纠正医疗单位的行为。所要做的是应当加强现行立法对动物保护的力度,对动物的滥捕滥杀的罪行进行严惩。曾经在网上看见这样一幅真实的画面:在青藏高原上,躺着数以万计的藏羚羊,肚皮被残忍地剖开,内脏统统挖走作为可以变卖的药品,羚羊角也被割下,血几乎染遍了整个山坡。对为了牟取暴利采用如此残暴的手段野蛮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深切关注。针对不同的“物”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做无谓的争论就可以对动物实施最有效最现实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
4.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有学者指出:“动物的管理是操作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亚系统是:种群、生物环境和人。这三个系统相互影响,互为运动,野生动物管理就是维护三者的平衡。”动物保护的法律应是一个系统。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相应地应该建立《反对虐待动物法》。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本质都是相同的,他们也有生命,也有感觉,善待动物也是一个人健康人格和美好心灵的折射。人对动物的关爱,也能够体现出人对人的关爱。目前已经建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其实其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物种,因为如果不把范围扩大,等到物种濒临灭绝再亡羊补牢恐怕为时已晚,未雨绸缪的有所规范岂不更好。再比如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民法在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毕竟任何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公正等基本理念。对动物的保护,更深层次的意义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德国人提出的“动物不是物”的理念也并非没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问题的存在才引发了这些相关的思考和初期的探索。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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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陆生生态保护;环境监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TV2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532021
水利水电工程是为适应人类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需要而修建的工程,在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自然环境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等环境影响。同时水利水电工程又是生态环境破坏与影响比较复杂的行业,其中水利水电工程的陆生生态保护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环境监理重点工作。
1 陆生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目标与原则
陆生生态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分成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和城市生态系统。由于不同的气候土壤等条件,陆生生态系统又进一步分为各种亚类型约600种。包括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等。
工程项目施工期陆生生态环境监理目标是,全面保护区域的生态系统整体性结构和生态过程,重点保护工程建设所涉及或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目标与其主要生态功能,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保护工程影响区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滩地和沼泽等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区域和流域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得到保护、补偿、改善、提高。
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预防、恢复、减缓、补偿过程实施,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相结合,一般性常规措施与特殊性重点措施相结合,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的可持续维持。
2 陆生植被与植物保护环境监理要点
植被与植物对维系陆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生态濒危物种是指生活在特殊生境中、对外界环境极为敏感、极易受到自然因素或人类干扰等原因,导致其生境消失而形成的濒危物种。
2.1 珍稀、濒危和特有植物保护
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措施。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植物,地方特有植物,名树木,都要实施有效的就地保护。在无法实行就地保护时,应进行异地移植。在植物迁地保护时,要根据工程区受保护植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植物生长现状、地点以及受工程影响的面积、数量等,制定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保证移植成活和可以长久地生存、生长。
根据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水库蓄水前要进行清库,以保证库区水质。同时,在清库过程中关注对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
水利水电工程影响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不易迁移栽培的,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主要有避绕、围栏保护、挂牌保护等措施。
建立专门的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或树木园。这类具有特定保护目标的自然保护区,一般是残存的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加强对残存的珍稀和特有植物的保护,也是一种补偿措施。
对因特殊的工程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保护的管理措施,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制定本工程陆生植物管理实施细则。
严格工程施工环保监理和移民安置区环保管理,如严禁砍伐、损坏植被和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等。
2.2 森林、草原植被保护
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保护的关键是保护植被。根据森林、草原主要种类、群落、覆盖率现状,明确影响因素、面积、数量和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工程区现有的森林、草原植被保护。任何工程建设都要侵占和破坏一定范围内的植被,造成生态功能的的损失,因而需要改善其余植被的质量以补偿这类损失。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幼林抚育规划及草原保护规划,合理调整评价区的植被结构,提高植被盖度和改生态功能。
库区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坡度在25°以上的地段要种草、植树,实现全覆盖。坝址附近的山坡要作为重点,恢复和重建植被,不仅实现高覆盖盖率,而且要注意景观美化,四季有花有绿。
在工程施工期间,采用巡山和O卡方式进行森林管护。严格管理管护禁伐区内的森林、灌木林和限伐区的森林、部分灌木林和商品林区的部分林地和禁牧区草原。根据森林草原资源的分布、林草布分结构、生态地理位置等因素,划分管护片、责任区(或地块),使资源保护落到实处。
对可能恢复为耕地的施工迹地,必须恢复为耕地,大力造耕地以发展种植业,对工程建设施工中形成的次生裸地要及时覆土,还林还草。
2.3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
在工程建设施工期,进行生态影响全过程环境监理和监测,环境监理区包括主体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等及施工有关的区域和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的地区。施工期主要监测水环境河流水质变化及噪声和空气污染影响。监测野生动植物生境的变化,区域植被动态变化以及生态系统整体变化,敏感环境区情况和重要敏感保护对象的生存发展状态,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工程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等。
3 陆生动物及其生境保护措施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特有陆生野生动物,都是环境监理重点保护对象。
3.1 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
施工期间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就地保护,是根据拟保护动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重要性,按分布现状分析确定保护动物与工程相距位置及影响程度,按其生态习性,尤其是繁殖的习行环境要求和食物来源情况,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无法实施就地保护而受影响野生动物又具有异地生存能力的,可采取迁地保护措施。迁地保护措施方案还要在试点或科学试验基础上确定。应选择在动物迁徙时期进行个体捕获、运输、栖息地安置,在新的栖息地要配备饮用水供给,修建防护栏,进行食物供给、疾病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
建立“生物通道”, 陆生动物采用就地保护措施确定其保护范围,建造专门通道、护栏、警示牌等工程。野生动物种群普遍衰退和物种濒危甚至灭绝的重要影响因素是生境“岛屿化”。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就必须打破阻隔,使野生动物“岛屿”式生境相互联系起来,建立“生物通道”。
3.2 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区严禁捕猎野生动物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施工期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国家保护动物。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地势比较平坦、水流缓库汉进行有效的管护,严禁捕杀水生经济动物。严禁任何人对鸟类进行猎捕。严禁施工人员和当地居民捕杀两栖和爬行类动物。
3.3 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安全
水库蓄水期,库区的野生动物和自然疫源疾病的传播者(部分鼠形兽),将向非淹投区转移,在库周其密度将有所增加。此时,既要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关系,又要重视对非淹没区的人、畜和工程施工人员的自然疫源疾病防治和防疫工作。
3.4 减少施工爆破对动物的惊扰
要减少工程施工爆破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做好爆破方式、数量、时间的优化。在鸟类繁殖期,尤其须防止爆破惊扰,对爆破施工应规定避开动物繁殖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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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动物伦理的缺失
1.无意的动物歧视。随着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媒体人的动物伦理水平也在提升,故意为之的歧视动物行为较为罕见。然而,在新闻实践中确实有不少媒体人以负面态度描述动物,或流露出对动物的歧视。在城市里的狗患议题上,一些媒体人用“恶狗”、“疯狗”等不耐烦的口吻进行报道。甚至在人的利益与动物的生命相冲突的议题上,一些媒体人建议“绝对确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直接大量剥夺动物的生命权”,而不是采取更为文明、更妥当的解决方式,流露出媒体人对动物生命轻视的人类中心主义心态。
2.视觉残忍。媒体人在报道动物新闻时,常使用恐怖的报道手法,直白地表现残忍的动物身体画面,如血腥的动物肢体、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媒体的这种“嗜血”报道忽视了受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对动物身体太过直白的展示,即使是普通人看了也可能恶心、难受和恐惧,会对受众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实质上是对受众间接或隐性的伤害与侵权。
3.虐杀动物的帮凶。每当发生虐杀动物事件时,大众媒体纷纷口诛笔伐,但媒体的努力有时成为虐杀动物的帮凶。大众媒体过度描述渲染虐杀动物的细节,或用耸人听闻的标题来报道动物新闻,反而把受众的注意力吸引到事件本身。虐杀动物的新闻报道的目的,除了告诉人们虐杀动物的事实,还要告知人们如何防范虐杀动物事件再次发生,避免悲剧重演。如果媒体仅仅盯着虐杀动物的“震撼”细节,无节制地展示被害动物的痛苦等,必然导致虐杀动物报道背离初衷。
4.煽情化、娱乐化报道。动物新闻报道伦理尴尬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动物新闻的煽情化、娱乐化报道。一些媒体为吸引眼球,很多时候会采取炒作和泛娱乐化等手段来提高关注度,这样的报道无异于把新闻表面化、肤浅化和丧失动物伦理。如2012年2月发生的“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的报道中,一些媒体不是理性探讨动物虐杀事件背后的原因与防范措施,而是煽动公众对归真堂的仇恨心理,致使报道向情绪化、娱乐化方面蔓延,这很可能误导受众,与保护动物的初衷背道而驰。
媒体人动物伦理缺失的原因
事实上,媒体人的动物伦理缺失并非故意,而是一系列因素综合造成的。
1.媒体人的无知。长久以来,社会上出现了忽视、歧视、物化动物等对待动物的刻板印象,进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一些媒体人。
2.媒体人的动物伦理水平低下。一些记者的动物保护意识淡薄,甚至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利用视觉恐怖、煽情等手法吸引受众,今天报道保护动物的新闻,明天就有可能报道美食文化“烤全骆驼”。
如何避免动物伦理缺失
1.敬畏生命。现代伦理学认为,人类对动物负有初始义务,即不危及动物的生命及其利益。伦理的基本原则就是敬畏生命。动物与人一样具有感觉能力, 能感受到死之恐惧和生之喜乐。媒体人在报道动物议题时,不要忘记动物是有丰富感觉的生命实体,不要越过这道底线。媒体人理应以生命为重,按照新闻伦理和动物伦理的要求,通过传播来引导人们关注和关心动物的生存状态。
2.树立动物福利理念。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加之动物不断减少等生态问题日益严重,动物伦理要求逐渐提高,对大众媒体的动物新闻报道也提出了更高的伦理要求。动物福利论者认为,动物应该处于一种康乐状态, 在此状态下, 动物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 而痛苦被减至最小。
3.强化媒体人的环境伦理教育,提高动物伦理素养。媒体的报道中流露出错误的生命意涵、无意的动物歧视,或者不当的描述,都会误导民众漠视生命的痛苦,进而引发模仿。媒体人的动物理论素养高低,是衡量整个社会的动物伦理素养高低的重要标尺。因此,动物伦理教育应该成为新闻职业道德与素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媒体人对生命的尊重意识,提高媒体人的动物伦理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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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生物的多样性”是在学生原有的学习基础上,理性地认识生物多样性的内涵,包括生物种类的多样性,基因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初中生物重要概念之一,它的概念又比较复杂,超出初中生的理解水平,在教学中教师如何利用乡土特色教学资源帮助学生构建“生物的多样性”这一重要概念呢?笔者以在尤溪县开设的一节市级公开课为例,谈以下几方面的做法。
1 开展调查活动,加强小组合作能力
合作学习是新课改倡导的一种学习方式,合作学来主要在课堂教学中广泛应用,而在课外应用相对比较少。调查法是学生学习生物的方法之一,需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完成。上课前两周,教师根据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分组原则进行分组,指导学生们走访尤溪县受保护的特色乡土资源并布置调查任务:有的小组侧重于收集景区全景图,有的小组侧重收集本地具有代表性植物种类的、动物种类的资料,还有的小组收集尤溪杂交水稻方面的资料。
调查活动前,各小组需要制定比较详细计划:调查路线以及如何收集本组需要的资料;活动中如何根据成员优劣势进行分工,还必须与调查相关人士交流协调,当然还可能遭遇许多意想不到的事情,这都需要小组成员共同面对去克服,小组协作比在课堂上的合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通过这项调查活动,学生的团体意识得到更大的加强,较大程度提升了学生的合作能力。
2 精编调查成果,提高信息处理能力
新课标明确指出学生应初步具有收集、鉴别和利用课内外的图文资料及其他信息的能力。在走访与调查过程中,学生了解到:尤溪收集鉴定的野生动物有15个纲、286个科、648种。九阜山就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蟒蛇、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金钱豹、云豹和黑麂等6种;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有虎纹蛙、花田鸡、褐翅鸦鹃、猕猴、穿山甲、白鹇、苏门羚等56种。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156种,中国与日本两国政府协定保护候鸟9种,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政府协定保护候鸟5种。福建省重点保护动物有19种等。全县维管束植物达205科878属2116种(包括变种或变型),其中蕨类植物35科68属153种、裸子植物10科24属49种、被子植物160科786个属728种。 其中国家Ⅰ级保护植物6种:银杏、水松、南方红豆杉;伯乐树。国家Ⅱ级保护植物15种:金毛狗、粗齿桫椤、秃(台湾)杉、福建柏、凹叶厚朴、香樟、闽楠、浙江楠、红豆树、花榈木、喜树等,还有国家Ⅲ级保护植物7种。尤溪县良种生化研究所选育的杂交水稻有D奇宝优5号;D奇宝优528;D优6号;D奇宝优1号等;Ⅱ优6;Ⅱ优28品种;Ⅱ优29等多种品种; 其中刘文炳选育的Ⅱ优6又被称为瀑布稻。
这么多的生物种类及科研成果在课堂中一一展示是不可能的,也没必要。由此,调查之后,教师布置新的任务:各小组将活动过程和收集的资料分组制作成2 min的PPT,分为尤溪美景、尤溪常见或特色动、植物、尤溪改良杂交水稻品种等四个主题进行成果汇报。每个主题只能由一个小组介绍。怎样才能争取到小组展示的机会并将最精彩的部分呈现给其他同学们?小组成员通过激烈的讨论,从收集的大量信息中筛选出小组成员认为是最好的材料,然后制作成精美的PPT上交接受教师的审阅。学生在收集信息与处理信息的实践活动中,确实提升了信息处理能力、团队协作精神、沟通等多种能力。
3 汇报调查成果,优化学习效果
课堂是学生学习的主战场,初中生有很强的表现欲,教师如何合理整合教学资源,既能满足学生的表现欲又落实了本节课的知识目标呢?课前,教师先聆听各小组汇报员的汇报,并给出建议:要求展示内容少而精;对上台汇报的学生给予一定展示方面的指导:语言以能引起学生兴趣为妙。
3.1 美景图片欣赏,认识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上课伊始,笔者用一张张学生既熟悉又陌生的尤溪的美景图激发兴趣:幽静的水与红艳的枫叶下的九阜山、社会实践曾经登过的双峡溪山、美妙的银杏林相应而出;破云而出的太阳光束照射下的闽湖与养鱼、放养鱼苗图片等。某学生正放映一张旭日东升下被金色包围的联合梯田,与秋收时的美景相结合,很有范地问:“这个图片大家很熟悉吧!”“对,是联合梯田,那这是什么生态系统?”其他同学在欣赏家乡美景图时,时而发出“哇!这么美”时,而兴致盎然的回答“同学小老师”的问题,“森林生态系统”“淡水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等生态系统类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的概念也轻松地解决了。
3.2 本地特色物种介绍,构建生物种类的多样性
提高生物科学素养是新课程的另一基本理念,生物学素养包括了理解科学、技术、社会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具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为,又是九年义务教育重要培养目标之一。教师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通过了解本地域的生物与环境的大致情况才谈的上保护环境。
课堂上,笔者聆听学生介绍:龙门场银杏林,有300多株银杏,树龄约800多年,是我们祖先栽种的,银杏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它的种子又称“白果”,秋天是观赏银杏的好季节。红豆杉因果皮红而得名的(裸子植物),是Ⅰ级保护植物,尤溪九阜山、梅仙倒排岩、中仙等地均有;在朱熹公园沈郎樟别苑内有朱熹当年亲手栽种的,树龄800多年两棵老樟树。另一组学生介绍尤溪动物,用图片介绍了黑麂,还有云豹与金钱豹主要因花斑的形状、颜色不同而区别,还有易危的国家I级保护动物,体态优美的长尾雉等特色动物。通过学生的调查与展示,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
这时,教师顺势提问:我们县的物种就如此丰富,那么我国又是什么情况?再让学生自主阅读教材,完成资料分析和教师设置基础扫雷的填空题,了解我国的生物种类特点,自主构建出生物种类的多样性概念。学生在理解我县建立了九阜山省级保护区等的必要性和意义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了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情感升华水到渠成。
3.3 科研成果设疑讨论,突破“基因多样性”难点
收集杂交水稻品种改良的小组代表用幽默诙谐的口语介绍八闽之子刘文炳的事迹,介绍有“瀑布稻”美称的Ⅱ优6号杂交水稻具有产量高,抗倒力强,适应性强等优点。学生一边被介绍的学生深深吸引,一边惊奇:原来我们县居然还有刘文炳这么牛的人,他是怎么办到的……这时教师抓住时机:请同学们比较“瀑布稻”与“普通水稻”的图片,讨论刘文炳改良的杂交水稻品种,穗大粒多,抗倒力强等特性主要由体内什么物质决定的?刘文炳能改良水稻品种成功的内在原因是什么?请说明你的理由。
学生们通过激烈的讨论得出:穗大粒多主要是由体内的遗传物质(基因)控制的,水稻的不同特性主要是由不同基因控制,杂交水稻培育成功说明了生物的基因是多样的。这样呆以突破本节的教学难点,将学生关心事物表面现象的好奇心推向深层次的思考。之后笔者再让生阅读教材了解美国从中国引进野生大豆事例以及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理解基因多样性为动植物的遗传提供了宝贵的遗传资源,利用基因多样性能够改良作物品种;这样就完成基因多样性概念的学习。
通过地方资源与教材内容有机结合,学生从宏观到微观认识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自主构建知识与调查展示相结合,让学生在感性与理性的结合中学习生物多样性,自主构建出生物多样性三个层次概念。
事实证明通过学生收集的资料并在课堂中展示,点燃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发展了学生的多种能力,满足了初中生好表现被认可的心理,在此过程中师生更多地了解本县生物多样性,体会家乡的可爱,并由此升华至爱祖国的情感,产生民族自豪感,不仅如此,此活动能培养学生的综合探究能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优化学习效果,更好地实现课程目标。
参考文献:
[1] 胡继飞.生物学课程与教学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93-300.
关键词:永定仙岽;森林公园;建设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龙岩市紧紧围绕发展闽西现代林业、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的目标,大力弘扬生态文化,通过建设森林公园等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当地森林旅游事业的发展。截至2011年底,仅龙岩市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人家等旅游场所接待的游客就达200多万人次,直接收入达2.5亿多元。2012年初,福建省林业厅批复同意龙岩市设立永定仙岽森林公园,这对促进当地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升地区知名度,解决地方劳动就业问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永定仙岽森林公园发展条件
仙岽森林公园地处永定县东南部的仙岽国有林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5'~116°56',北纬24°22'~24°37′,面积2054.7hm2,分为仙岽和漳溪2个片区,森林覆盖率达80.3%。其中,公园具有十分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发展条件优越:
1.1 气候条件优越,自然景观独特
公园地处博平岭支脉,为汀江一级支流,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湿润温和。这里群峦叠翠、郁郁葱葱、苍穹古树、纵横交错、蝶舞花间、鸟鸣枝头,是世界文化遗产初溪土楼群的后花园。公园内山高木秀,怪石嶙峋,现有自然人文景观30余处,有海拔1150~1530m的高山草甸、高山植物园、永定“杉木王”、“偷天蛤蟆”、“仙人指路”、“杨漳飞瀑”等天然景观;有藏传佛教般的仙洞神庙、神似革命圣地——旧址的大湖洞古寺等人文历史景观。此外,世界文化遗产初溪土楼就在主景区仙洞山脚下,观赏自然美景之余,又可体验土楼民俗文化,是建设游览、休闲、观赏、健身疗养、科普教育等多功能风景区理想场所,是客家土楼旅游格局的必要补充。
1.2 具备良好的森林植被、动物资源
公园内森林资源丰富,保存着成片的中亚热带原始阔叶林,植物种类繁多,有206科、1886种,野生动物有67个科、240种。国家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有天然红豆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有福建柏、闽楠、香樟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7种,二级重点保护25种,如云豹、黑麂、穿山甲、蟒、锦鸡等。
1.3 交通便利,发展条件优越
公园与永定县城相距40km,距双永高速公路15km,土楼旅游公路直通公园山下,交通极为便利。公园区域界线明确,山林权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发条件,符合《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要求。
2 促进仙岽森林公园发展对策
2.1 百年大计,规划先行
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是森林公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森林公园要与时俱进,实现科学永续发展,应当根据公园的自然人文优势,通过旅游市场SWOT分析,设计出符合当前旅游市场发展的,又具有进一步发展提升空间的总体规划。因此,如何促进仙岽森林公园的发展最基本和最系统的工作应当是根据公园的资源禀赋,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以“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秉承“天人合一、和谐天成”的理念,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2 挖掘森林生态文化内涵,突出森林公园发展差异性
森林公园具备大面积的森林面积,富集丰富的生物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能够为人们提供形式多样的休闲旅游服务。而森林文化又与森林公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森林文化通过森林公园的各种设施、景观表达出来,并为森林公园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因此,森林公园的健康永续发展,应当积极挖掘森林公园生态文化内涵,找准目标市场,创立独具特色的“品牌”,保证森林公园的不断发展。首先,应当在仙岽森林公园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时,创新思路,结合仙岽森林公园自然特点和人文情趣,挖掘其文化内涵,创立一种市场认可的,大众偏爱的特色森林公园品牌,并对该品牌进行包装、推广。如可以利用仙岽森林公园内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国家珍稀濒危保护植物资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资源以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资源优势,建设森林博物馆、标本馆、生态文化教育基地、景点解说点或者科普长廊等基础设施,打造成仙岽森林公园独特的森林科普教育品牌,在为人们提供了解森林、认识森林、探索森林、保护森林良好场所条件的同时,也促进了森林公园的自身发展。
其次,结合仙岽森林公园内丰富的自然人文景观和高山草甸、高山植物园、永定“杉木王”、“偷天蛤蟆”、“仙人指路”、“杨漳飞瀑”等天然景观。藏传佛教般的仙洞神庙、神似革命圣地——旧址的大湖洞古寺等人文历史景观,及世界文化遗产初溪土楼等独特的景观优势,应当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态品牌文化推广宣传手段,积极集中举办相应的宣传推广活动,并结合不同的季节气候特点及当地的民俗风俗习惯,开展踏青、休闲垂钓、探险登山、红色旅游、追忆先祖、重走先辈足迹等活动,不断扩大森林公园的知名度,培育起森林公园独特的旅游品牌,进一步拓展森林旅游市场,促进森林公园的快速发展。
第三,研发整合健康养生产业,促进森林公园生态旅游转型发展。仙岽森林公园森林资源丰富,保存着成片的中亚热带原始阔叶林,这里群峦叠翠、郁郁葱葱、苍穹古树、纵横交错,是世界文化遗产初溪土楼群的后花园,因此,仙岽森林公园应当利用公园内丰富的植被覆盖优势,学习吸收国内外最新的休闲养生相关理论与成功典型,研发整合休闲养生等健康促进技术,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园的旅游品位和内涵。仙岽森林公园森林覆盖率达80.3%,可见公园的空气质量是非常优越的,空气的负离子对人体健康具有很大的保健作用,因而,在仙岽森林公园建设中,应当积极开发相应的旅游产品,如森林氧吧景点,结合森林中的林木、清泉、山石、溪涧、瀑布等景观,开发出以空气负离子为核心的自然生态旅游包,培育出一套健康、养生、休闲的自然生态品牌。
2.3 保持和维护好森林公园自然野趣
仙岽森林公园丰富的自然地貌、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等多种优势,应当在建设过程中注重保持其森林景观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在景区内建设的观光辅助设施应当考虑到景观的承载能力,尽量不建或者少建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尽量保护景观的自然氛围和野趣,营造和谐的生态文化品牌。
参考文献
1 吴文玉,李喜喜,郭燕妮.森林公园规划设计中的几点思考[J].林产工业,2011(38)
2 李江.浅谈森林公园的规划发展——以七贤岭森林公园为例[J].黑河学刊,2010(4)
今年2月16日,随着一场新闻会的召开,围绕活熊取胆的激辩进一步升级。中国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在会上向一百多家媒体表示:此前有关活熊取胆的报道,夸大了熊的痛苦。3月13日,三十余位医卫政协委员联名递交了一份“正确对待‘养熊取胆’,保护中医药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提案,要求支持养熊业可持续发展。至此,关于“活熊取胆”的争论进一步升级。
行业内外意见迥异
联名签署人之一、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曹洪欣称,麝香、牛黄、熊胆、羚羊角等动物类中药往往是治大病、急病,而草本类中药入药通常是治疗慢性病和其他病,如果不进行人工养殖,很难解决动物性药物极缺这一难题。“主流中医界的观点认为,目前,熊胆不可替代。”全国政协委员、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说,“关于黑熊患有炎症甚至癌症的说法也不可信,因为国家有制药产业准入制度,如果熊胆有炎症,制成熊胆粉不合格,胆汁自然就淘汰掉了”。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副所长杨金生则称,熊胆不可贸然取缔,一旦中药成分更改,需按新药审批重新再来,至少需要3~5年。
杨金生同时表示,被媒体普遍使用的“活熊取胆”这一表述有误导公众的嫌疑,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人工养殖,取用胆汁”。同时,他还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用第三代技术(“无管引流”),而媒体在报道中普遍使用的图像资料主要是已淘汰的第二代技术,媒体在相关报道中却大都未给予说明。
与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可相反,今年“两会”中提出反对“活熊取胆”的代表委员则多为行业外人士。政协委员作家冯骥才、画家韩美林联合提出了“关于建议国家立法取缔‘活熊取胆’”的提案。政协委员、《读书》杂志执行主编贾宝兰则已连续两年提出“关于禁止活熊取胆”的提案。人大代表、央视主持人敬一丹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其中指出“应淘汰活熊取胆”。这份议案提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部分条款,禁止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营利性开发利用,禁止虐待野生动物及其子二代。
利益之辩vs伦理之辩
经过长达一年的争论,争论的主题渐渐由中药原料企业上市的利益争论扩大到了伦理层面。
环保人士丁力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文章《熊胆与人胆》,称“无论是熊还是人,都愿意按照本性生活;无论是熊胆还是人胆,还是留在腔子里最合适。”“熊和人都是动物,佛家认为众生平等。如果熊的权利都可以重视了,普通人的权利的改善大概也不远了吧?”
而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陈嘉映则早在2010年就曾撰文,反驳人们对于“为什么花那么大力气去拯救黑熊?为什么不去救助失学儿童、艾滋病患者”的质疑,称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来自他们对于自身生活本身的触动。理性与伦理上的先后秩序对行为的影响不大。“生活深处,世界不是分成你和你要选择的东西。你跟你周边的人与事融合为难解难分的命运。”
但“取缔与不取缔”的选择似乎没有“拯救与不拯救”的差别来的容易分辨。一位网友则在微博中评论丁力文章称:“你们在拯救动物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需要这些药物的患者的看法。既然研究证明现在还没有可以完全替代熊胆的药物,在没有取得医疗专家的认可和患者的同意前,强制取缔以熊胆为原料的药物,是不是某种程度上侵犯了患者的权利?”
两会期间,当卫生部部长陈竺在被问及如何看待这段时间以来关于“活熊取胆”的争论时,他用“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我回答这个问题,未必专业,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应该遵循可持续原则,也要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但是,当人的生命权和保护动物发生利益冲突时,界定合理与否的标准,应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牺牲动物换取的药物,是否非此不可?是否不可替代?也就是说,通过‘活熊取胆’制成的药物,是否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果通过其他材质、其他方法,也能研发出治病药物,那么不应该以牺牲动物作为代价,至于‘活熊取胆’是否是不可替代的,这方面还是中医有发言权和判断权”。
但卫生部官员的言论却未能得到环保人士的认可。提出“取缔活熊取胆”提案的贾宝兰认为,从疗效方面,即便含活体动物成分的药物治疗效果会好一些,但不能因为这一点点不同就以牺牲动物(福利)为代价。“动物是命,人类作为动物的一种要尊重生命,人类作为高级动物更应该能够以己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