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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逻辑教学逻辑教学改革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
近些年来,高校的逻辑教学工作者被两种现象困扰着:一种是校园内逻辑教学的景气指数每况愈下、风雨飘摇;另一种是校园外各种升学、招聘、入职的逻辑辅导班比比皆是,红红火火。这一冷一热,折射出什么?热,说明社会对逻辑是迫切需要的;冷,说明逻辑教学难如人意,亟需改革。本文拟就高校逻辑教学面临的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及出路做一些探讨,以期引起重视并企盼有所改观。
一、高校逻辑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逻辑教学的整体状况令人堪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教学点甚少。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逻辑学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并列为七大基础学科,然而在我国学科目录分类中,逻辑学却为哲学类中的二级学科。由于没有独立的学科地位,在本科阶段,全国高校仅有北京大学、南京大学设有逻辑学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也廖寥无几,逻辑专业的毕业生远远不能满足其教学与研究的需要。
2.课程地位处境尴尬,遭遇不同程度的边缘化。在高校,除哲学专业外,逻辑自然不是专业课,但也不是和语文、英语一样的基础课,(虽然其形式上也被归为基础课)专业课受专业培养的制约地位牢固;基础课受社会作用及普遍共识也不能随意变动,而逻辑课呢?两头不沾,属于夹层地带可有可无、可多可少被随意处置的课程。进人90年代后,普通高等学校在课程体系改革中有一批原来逻辑学作为必修课开设的院、系、专业或者取消课程,或者将其改为选修课,并且普遍压缩了课时,就连有些全国重点大学的哲学系,也将逻辑列为选修课。高校尚且如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逻辑专业偃旗息鼓、几近消失也就不难理解。种种不争的事实说明我国逻辑学教学处境堪忧,大有被逐出高校课堂之势。
3.教学研究的阵地不断萎缩。原来全国唯一的一份逻辑刊物《逻辑与语言学习》于1995年停刊。没有专门的刊物,逻辑研究在夹缝中生存。1996年,复印报刊资料《逻辑》由月刊改为双月刊,页数整整减少50%。2009年,又改为季刊,进一步的萎缩。那么,再往后呢,又将如何?
4.教学队伍逐渐缩小。由于课程不受重视及论文难以发表,在目前高校普遍以量化标准为主的学术评价体系中,课时不够影响收人,不够影响晋升,这些都势必挫伤逻辑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也难以吸引青年才俊加入其中,人才流失及新鲜血液的匮乏,逻辑教学队伍的萎缩也就在所难免。
二、高校逻辑教学困境的深层原因
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了这种困境呢?前辈和时贤的分析往往将其归结为:或是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或是社会对逻辑科学的轻视等等,在我看来,这种试图从外部寻找突破口的努力无疑是倒果为因,不得要领的。惟有从逻辑课自身出发对其所见与所蔽进行深刻的反思才有出路。在逻辑课涉及的内容、方法、手段、师资等诸多因素中,课程体系、内容设置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门学科的兴衰主要取决于其学科体系及内容设置能否满足社会对它的某种需要,而逻辑教学的困境恰恰是因为现行逻辑教材的体系、内容设置无法满足人的日常思维及素质教育的需要造成的,我们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回顾我国的逻辑教学,上世纪80年代,一度曾非常的繁荣。1978年以来,在“逻辑现代化”的旗帜下,开始了对普通逻辑教学改革的多元化探索,形成了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及改革模式: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取代论);吸收现代逻辑成果改造传统逻辑(融合论);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并驾齐驱(并举论);用辩证逻辑统一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统一论)。几十年来,这些声音此消彼长,此沉彼浮,从来没有真正的统一过,但是,就全国范围内的教材出版与逻辑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取代论”、“统一论”、“并存论“的观点都不占优,而传统逻辑和数理逻辑相“融合”的教科书成为普遍实行的范式形态,以推理为中心,“蕴涵”、“真值函项”和“有效性”为核心概念的形式逻辑教学内容体系基本确立。然而,现在看来,这样的教材体系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缺憾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问题是形式的角度的局限性、有效性的适用范围有限及语用因素的缺失,而这些问题都触及了这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及核心概念。下面,我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1.“形式”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好处,也有问题。“形式”“形式化”是现行逻辑教材基本特征,传统逻辑摒弃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内容而对它们的形式做孤立的、平行的研究,以期达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和推理具有逻辑性的理论目标。数理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代化,它采用人工语言和形式化的方法来刻画、研究命题和推理,使我们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它们的性质与特征,它所具有的严格性、精密型、系统性以及形式系统所具有的强大的表达能力和精美的研究方法都是无与伦比的,它在人工智能和计算机研究方面所展现出来强大威力也是举世瞩目。然而,有所得必有所失,逻辑摆脱内容有其所得,使其成为一门具有工具性质的形式科学,但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使它饱受诟病:其一,数理逻辑所采用的人工语言限制了它的使用范围。普通高校开设逻辑课主要是服务于日常思维和交际,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日常分析与表达能力。而日常思维采用的是自然语言,它在丰富性、灵活性及实用性等方面的优势都是人工语言无法企及的。显然,用人工语言分析日常思维是勉为其难的。其二,数理逻辑采用形式化、系统化的方法,莱布尼茨的理想是把思维转化为计算,可是实际的情况是,当我们在计算的时候,是以机械的方式向前推进的,是不思考的;而当我们思考的时候,却往往是不计算的。所以,它对日常思维的指导作用有限。其三,由于思维形式和内容相分离所产生的“蕴含怪论”使形式逻辑的根基与合理性备受质疑。“真命题被任何命题所蕴涵,假命题蕴涵任何命题”,这与我们的日常直觉相去甚远,举例来说,“雪是白的”是真命题,它可以被任何命题所蕴含,也就可以被“2+2=4”所蕴含,就是说,“如果2+2=4,那么雪是白的”是一个形式意义的真命题,但从内容上看却是莫名其妙的。如果说这个例子只是废话,那么从假命题“2+2=5”,即可以推出“雪是白的”,又可以推出“雪不是白的”这两个互不相容的命题都为真,就不仅是废话,而是难逃自相矛盾的嫌疑,形式正确性与内容的正确性不兼容、逻辑真与事实真不同步是一直困扰逻辑学科内在的主要矛盾。
2.“有效性”的概念太强,适用的范围有限。与形式的角度相对应,现行逻辑教材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推理和论证的有效性,传统逻辑主要是提供有效推理与无效推理的形式与规则,数理逻辑的主要任务是构造具有保真性的形式系统从事证明、推导等活动,这些都是围绕着有效性这个轴心展开的,所谓有效就是推理形式100%正确,也就是具有此推理形式的任一实例都不会出现真前提和假结论,换言之,它从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而无效推理呢,则是推理形式100%的错误,即从真前提不必然推出真结论。在这里,我们看到,有效性概念刻画的是一种极端的、理想的状态,在日常推理和论证中,它可能发生的条件及适用性都是有限的。因为它预设了推理要满足的两个条件:一是前提是完全的、充分的、无一遗漏的;二是前提和结论的连接是必然的、唯一的、无歧义的。可是在日常思维中,这两点都不易做到,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进行日常推理的前提经常是不完全、不充分、不到位的;由于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和多样性,使得现有知识、现象的关联常常呈现出多种的可能性,实际上,前提的不充分性及关联的或然性是日常推理的常态。我们常常是有“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1](p11)由此看出,日常推理常常是一种学习、抉择、反馈、调整、纠偏、补漏、完善的过程,一蹴而就的有效推理在有限的条件下才会发生,尤其是开拓创新,探索未知领域更是如此。另外,有效性这个概念太强,要么全部正确,要么全部错误,没有伸缩、回旋的余地,它只能刻画一部分日常推理和论证的特征,而不能刻画全部日常思维的特征。因为在很多的情形下,日常思维无所谓有效,也无所谓无效,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状态,例如,要论证“网瘾不好”,我们会列举证据:“网瘾会占用大量的时间”,“网瘾不利身体健康”,“网瘾可能诱发青少年犯罪”,“网瘾可能导致人格障碍”等等。“我们很难说这个论证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显然,这既不是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甚至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归纳或类比推理。……但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个论证的结论是获得了其前提的某种程度的支持的。”
从上边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效性是有条件限制并且也不是万能的,因此,对于日常思维来说,运用多种逻辑工具来分析也许是必要的,因为“任何逻辑理论都难以避免它对思维和语言表达实际的片面性的割裂,它只能从某一个方面某一个角度总结出思维和语言表达的某些特征或规律,而不可能概括思维和语言表达的所有特征或规律,更不可能一览无余地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所有思维和语言表达”。[3]“支持度”、“合理性”、“充分性”这些非形式逻辑的概念显然能够弥补有效性之外的真空,它们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才能提供对日常思维的完整分析。
3.语用因素的缺失使得形式逻辑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逻辑学家莫里斯认为,逻辑是通过语言来研究推理及论证的,而语言具有语形、语义、语用三个层面,语形涉及的是语言表达式之间的关系;语义涉及的是语言表达式及其所指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对语言表达式的解释;而语用则涉及的是语言表达式及其使用者的关系,也就是处在一定语境中的人对语言符号的解释。很显然,这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的过程,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对推理及论证的研究都停留在语形及语义的层面上,是抽象的、一般的,“有效性”、“形式化”都是如此。从时间纬度来看,语形和语义学历史悠久,理论成熟。而语用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不很充分,重视程度也不够,但是它对逻辑学,尤其是逻辑的效用,恰恰尤为重要,语用学的重要性在于它引进了语言的使用者这个因素,也就是引进了人的因素。更多地关注人和人的体验。与此同时,语用学关注包括语言使用者在内的所有的语境因素。而这些因素,恰恰是我们对语言作逻辑分析、运用语言进行交际时必不可少的,离开这些因素,任何语句的意义都不可能是完全的,无论是对语句的理解还是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如此,就拿“我是中国人”这句话最简单的话来说,脱离了“我”这个人的具体情况及说这句话的时间,其真值如何确定?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的最大问题是语用因素的缺失,即它把语言的使用者及使用环境都撇开,对推理和论证做抽象的、一般的、理想状态的研究,就像实验室里的理想气体,T台上的时装一样很难用于实际生活,在实践上就成为实效性甚差的一门纯理论学科。对此,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现代逻辑不仅不研究推理的内容或题材方面,而且几乎从不考虑推理的主体方面。它把推理和论证从实际所处的种种认知、心理和社会历史的具体情境中抽象出来而给予一种理想化的研究,从而对理性作了非个体的、无时间性的和非情景化的理解”[4](p514)因此,对日常思维的分析与指导远不像它声称的那样大。这也是它遭受冷落的主要原因。
纵观中国逻辑学界几十年关于逻辑课改革的论战与纷争,大多是围绕着要传统还是要现代,传统多一些还是现代多一些,都是在语形与语义的圈子驻足打转,语用的因素鲜有提及,而这正是逻辑走出困境的关键所在!
三、高校逻辑教学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鉴于以上的分析,普通高校的逻辑教学应如何改革?内容应如何设置?学者们各抒己见,都有一定的道理,根据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思考,我认为,目前教材体系与人的日常思维有一定的距离,但不至摒弃,加以改造仍可重振雄风;上世纪60—70年端于北美,并风靡全球的非形式逻辑以不同于形式逻辑的角度贴近生活,贴近日常思维,可与形式逻辑形成互补,也应在大学课堂有一席之地。概言之,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各有千秋,且不可归约,应同时开设为好。下面,说一下具体理由和主张。
1.开设非形式逻辑。这基于以下的理由:
(1)它的内容上看,非形式逻辑是基于对现代逻辑工作方式的反思及和对西方国家改革高等教育,提升国民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回应的结果。非形式逻辑主要是以论证为中心,“试图分析:日常语言的特征、论证与语言的关系;预设、假定以及隐含前提等对论证的影响;如何识别一个论证的好坏;评估论证的强度,以及怎样建构有说服力的论证;非形式谬误产生的原因,它的表现形式等等”[5](p35)。可以看出,与形式逻辑以形式化和有效性为中心不同,非形式逻辑以证明力和说服力为理论目标,注重逻辑的应用性,贴近现实生活,与现实生活用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视角的结合了起来,两者形成互补,拓展了逻辑学的新领域。
(2)从国外逻辑课程的设置来看,上世纪初,国外逻辑教学基本以形式化逻辑为主。进入60年代以后,非形式逻辑崭露头角并逐渐形成一股强劲潮流。目前,欧美国家开设的逻辑课程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形式化方法解决推理问题的符号逻辑,如苏佩斯的《逻辑导论》;二是“融合型”的带有导论性质基础逻辑,仅有部分的形式分析方法,如柯比的《逻辑导论》;三是着眼于日常生活,偏重谬误与论辩分析的非形式逻辑,如奥尔特的《非形式逻辑:可能世界与想象》等。可以看出,多元化与应用性是当代世界逻辑发展的潮流,我们也应该顺应。
(3)从我国近年逻辑教学的实践来看,2003年末,中国逻辑学会形式逻辑委员会将学术年会的主题确定为“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此后“引发了逻辑学教学改革的批判性思维转向”。[6](p116)目前,国内许多高校都在这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延安大学等高校先后开设了各具特色的“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课程或专题研究。而有关这方面研究的论文、论著也纷纷涌现,已形成一个新的热点,这些星星之火,必成燎原之势。
(4)从我国近年社会实践的需要来看,近些年来,国内升学、招聘、入职考核纷纷借鉴国外GRE、LSAT、MBA、GMAT等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的先进经验,先是MBA考试中尝试进行“批判性思维”和“非形式逻辑”内容的考核,紧接着MPA、公务员考试也相继引人这种考核。社会的需要给这门课的发展提供了内在的原动力,高校的教育应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迎来转机。
2.改造现有的逻辑教材体系,融入语用逻辑的内容,建立一个语形、语义、语用相统一的新逻辑教材体系,使之真正为日常思维,日常交际提供分析工具。前已述及,影响形式逻辑效用的最大问题是语用因素的缺失,国内现有的逻辑教程,无论是传统型的,现代型的还是融合型的共同问题,就是在其体系中,鲜有语用因素介入,缺少人,交际语境与交际规则,因而使这些理论在进入日常分析和日常交际时就缺少必要的环节而陷入困顿。因而,当务之急就是要改革现有的形式逻辑体系,把语形、语义、语用三者统一起来。在这方面,有一个先行者,就是我国已故著名的逻辑学家周礼全先生,有一个很好的范例,就是他在1994年出版的《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一书,“提出了一个以意义、语境、隐涵、预设等范畴为骨干的自然语言逻辑体系,描述了一种成功交际的理论”,[7]并力图把这一理论组成一个科学概念的范畴体系,他的这一思想不仅在中国独树一帜,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富有创见。这本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改以语形、语义为中心构建逻辑体系的惯例,而是以语形、语义、语用三者的统一为基础,以语用、交际为中心构造体系。全书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绪论,他提出了创新理论四层次意义理论。他将语言形式分为抽象语句、语句、话语和交际语境中的话语四个层次,从而也区分出对应的四个意义层次:命题、命题态度、意谓和意思。周先生认为,在四层次的意义中,“只有意思才是语言交际中具体的、完全的和真实的意义。其他的意义,都只是语言交际中抽象的和部分的意义,都只是意思的构成因素”。[8](p22)而我们现在逻辑教材所涉及的语言意义,大都是周先生所说的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意义,都只是语言表达式的部分意义,是不完全的。这本书的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的各种逻辑理论,先生认为,命题罗辑和谓词逻辑属于形式语形学和形式语义学,而其中的道义逻辑、认知逻辑、命令句逻辑和疑问句逻辑则已经涉及了言语行为和交际活动,属于形式语用学的范围。这本书的第三部分是语境、言语行为、隐涵、预设和修辞等一般交际活动的理论,属于描述语用学的范围。这本书第四部分是谈话、讲演和辩论几种特殊形态的交际活动理论,属于应用语用学的范围。综上所述,这本书的大部分内容或主要内容是属于语用学的范围。按周先生的话说,“本书的重点是成功交际的理论”,[9](p27)它对我们日常思维、交流的指导意义是现行的逻辑教材无法比拟的,因而,国内的逻辑教材应该效法这个范例来校准我们的方向,毕竟,我们已经走了这么长时间的弯路。
作者:薛梦霞
参考文献:
[1]陈波.从人工智能看当代逻辑学的发展[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0,(2).
[2]阮松.西方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与我国逻辑学的走向[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3]王健平.不能缺少人文逻辑[N].浙江日报, 2004-10-18 (9).
[4]晋荣东.30年来中国逻辑的成就、问题与出路[A].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当代中国:道路经验前瞻: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江滨.从逻辑学的工具性看逻辑学的走向与发展[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2).
关键词 化学论题教学 高中化学命题 论题教学对高中化学教学的启示
一、论题
论题术,从哲学的角度上讲是研究论题与命题关系的学问,论题术最早见于由古希腊著名教育家亚里士多德所撰写的著作《论题术》中是亚里士多德所撰写的六部最著名逻辑学著作之一,主要使用了三段论方法及它的正确性和归纳推理以及讨论了论辩的艺术、推理的方法其主旨在于“辩证推理、去伪存真”并提出反驳谬误的方法。
在诸多的逻辑学著作中形式逻辑针对使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实用限制,它仅能用于哲学分析但却不实用,人们极少在生活和争论中使用形式推理来解决问题。而《论题术》所包含的则正是用于解决这一缺陷的方法。关于论题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中给出了这样一段解释:人们应该尝试掌握其他论证中通常趋于归属的标题,正如几何学习中,学生进行原理上的练习是非常有效的,在算数的学习中对最多到10的乘法表格了如指掌就能很好的对于其他数目的倍数进行辨别一样。针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话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一个定义:所谓论题就是论证双方(回答者和提问者)针对某一个命题进行论证所寻找论点的方式方法以及在知识结构中的存储位置。
二、命题
现代的传统逻辑教科书中有关命题的定义及理论都是源自亚里士多德的命题学说,他认为命题是通过语句来反映事物情况的思维形式“或”判断是对事物或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命题的基本形式是S是(能)P,其中S称为主项,指反映被断定对象的概念;P 是谓项,指反映被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的性质的概念;是(能)称为联项,是表明主项与谓项联系情况的概念如:物质的量是一个物理量,物质的量主项,是为联项,一个物理量是谓项。
亚里士多德的命题学说是从命题的结构开始,在介绍命题定义之前他首先介绍了命题构成所需要的两个重要概念名词和动词。名词、动词本身不能形成或真实或虚假的命题,只有把名词和动词联结起来,加以肯定或否定如“滴管取液”、“天平称量”等才能够构成语句并表达思想,而表达真正连接作用的是可以确定或不能确定的肯定或否定词及疑问词也就“是”是或“不是”;“能”或“不能”这些连接词。但只是作为表达而不是作为肯定或否定命题以及疑问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以及表示疑问的句子才能称为命题。 任何命题都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可以断定的;而是由真假的区别。在这个基础之上,形式逻辑和命题也就逐渐完善了。
三、论题和命题的关系
通过实验研究发现,学生对于“醇可以发生取代反应吗”,“醇属于有机化合物分类吗”以及“醇类物质是在化学中研究的吗”三个命题的反应时间是明显不同的。通过这一研究,可以发现其结果可以支持论题网络是分层次组织的假设。
四、论题式教学对化学教学的启示
搭建知识基础构架,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论题术理论,任何知识的发展都是无法离开他的基础的,即下位知识和主干知识(论题型知识)应该清晰,仔细的教学,反复强调。同时针对结点知识(关系型的知识)应予以突出和重视。
在论题教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还同时应该注意建立实践的教学模式。笔者所建立的教学模式,作为理论的模式引导,仅供参考。笔者将基于论题式教学的化学教学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设立情境指明主线突出结点方法的组合。如在高中化学选修四盐类水解一节中,教学可以进行这样的设计,但是更主要的是要帮主学生沟通整个知识点,发展知识链条。无论学生知识点再牢固,如果不注意去沟通它们之间的联系,这些知识仍然是死知识,容易遗忘。如, 溶解、 电离、 电解这些概念学完之后,就要抓住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即电解质溶解于水后,才能电离;只有溶液中存在离子,才能进行电解。
另外除了解决通过论题知识和关系知识解决命题问题,创建一个更高层次的问题情境同样重要,更深化论题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我加深从而进一步问题解决。当然教师也可以设置有关习题,进一步帮助学生清晰地了解知识论题之间的关系。
五、结语
利用论题、命题的方式知道优化化学教学虽然还正处于一个较为“新鲜”的阶段,但在化学教学中也可以起到调控化学教学条件,帮助学生调节学习体验、问题解决体验。这样使学生的课堂更加高效高品质的方向进行,有效减少学生的学习负担、提高教学效益。
作者简介:
关键词:复句;三分法;二分法;对外汉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H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4-0077-01
一、复句二分系统
汉语复句两分法的概念最早源自于黎锦熙先生的《新著国语文法》,书中根据复句间意义关系将汉语复句分为三类,一是包孕复句,二是等立复句,三是主从复句。但何容认为应把“包孕复句和单句归到一类”,故在《汉语复句新体系的理论》一文中,黎锦熙先生和刘世儒先生又以“语法和逻辑范畴”为复句分类依据,最终将汉语复句确立为“等立复句”和“主从复句”两大类(即联合与偏正)。此后,汉语复句的分类基本承袭了这种二分传统,即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较为通行的“联合—偏正”二分系统。另外,现行的本体研究教材中,也仍多采用此分类方法进行教学。这一分类法确有所长,但问题也仍是存在的,这主要是分类的原则和标准不够统一。由于许多语言事实无法从结构形式上区分是联合复句还是偏正复句,而且对复句各分句的语义关系孰重孰轻的判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近年来对这种分类方法多有批评之声。细探由褒转贬缘由,实则不难言明。“二分法”是把复句分为联合和偏正两种一级类型系统。
二、复句三分系统
所谓“三分法”,指的是在复句的一级分类上将其一分为三,再在二级分类上划分小类。邢福义的《汉语复句研究》对现代汉语复句系统作出了深入研究,在复句的分类问题上,他认为以往的二分系统存在不少问题,如解释不清事实、跟标志相冲突、缺乏形式依据等。在此基础上,邢福义先生提出了复句三分系统理沦,即“从关系出发,用标志控制”。邢先生首先考虑到因果类与没有因果联系的并列类有对立,接着又考虑到转折类和没有逆转性的因果类、并列类也存在着对立,从而将汉语的复句三分为因果、并列、转折三大类。并指出因果类和并列类的各种关系是事物间最基本、最原始的关系,转折类各种关系则是在基本的原始的联系和基础上产生的异变关系。早在1985年出版《复句与关系词语》一书中,邢福义就根据分句与分句之间的关系,初步将汉语复句重新归为三大类,后来在2001年出版的《汉语复句研究》一书中,邢先生进一步将三大类复句类型细分,把并列类复句分为并列句、连贯句、递进句和选择句四小类,把因果类复句分为因果句、推断句、假设句、条件句、目的句五小类,把转折类复句分为转折句、让步句、假转句三小类。邢先生对复句的研究,可以说是从逻辑学的高度,把语法、语义、语用三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区别性,因而复句“三分法”越来越受欢迎。我们可以看到,已经有一些现代汉语教材采用“三分法”这一体系,如我校一直沿用的邢向东和兰宾汉主编的经典高教教材《现代汉语》,深受师生喜爱,教学效果甚佳。邢先生辩证地看待逻辑基础和语言事实之间的关系,其汉语复句三分系统始终贯彻分类的同一律,既抓住了关系词语和逻辑语义在复句分类中的作用,又辩证地看待语言事实和逻辑基础之间的关系,使得分类的结果不但符合语言事实,而且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三分法的出现为我们认识汉语复句的基本特征,提供了一个全新而清晰的思路。其具体要求是“分类原则必须具有同一性和彻底性,分类结果必须具有切实性和全面性”。这是一种将思维逻辑和语法形式并重的原则,而这里所说的语法形式主要指的就是关联词。从逻辑思维上对复句进行大的划分,避免了从结构形式上划分所带来的含混不清的弊端。可以看到,三分法在归类方法、原则及结果等方面均比两分法更加严谨、清晰、直观。有了明确而统一的分类原则与要求,使得分类的结果层次明确,类别齐全,具有全面性。
三、复句三分法与对外汉语教学
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学界对复句研究的本体教材仍大多沿用二分系统,如:黄伯荣、廖序东版的《现代汉语》及胡裕树先生的《现代汉语》等。但兰宾汉、邢向东的《现代汉语》已进步性地采用了邢先生的复句三分系统。而在对外汉语教材中,教学内容也是多以“二分法”为主编写,而讲到复句时都是依据关联词语将其直接归入小类而不提及联合和主从这两大概念,故模糊了复句的一级分类,划分的依据也因此混乱不明起来。如果用“二分法”进行对外汉语教学,将会给学生带来误解,更甚者可能导致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偏差,这显然是不利于教学的。“三分法”分类体系清晰,划分的三大块之间,既有区别性又有相关性,分类结果也比较明确。“三分法”重视关联词语的作用,留学生在学习复句的过程中,比起通过上下文语境让学生学习不同的复句,关联词语更容易引起他们的注意,可以帮助他们更快的掌握复句。复句作为进行对外汉语教学的重点,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选择一种更有优势的分类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进行教学,而且有助于发扬汉语的魅力。尝试推行汉语复句“三分法”,将会是不错的选择,对于这一系统,在今后的研究中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才能更好地切合语言事实,进而促进复句的研究与教学。
参考文献:
[1]邢福义.汉语复句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3.
[2]邢福义.语法问题探讨集[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86
[3]黄伯荣.现代汉语[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胡裕树.现代汉语[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1.
[5]邵敬敏.建立以语义特征为标志的汉语复句教学新系统刍议[J].世界汉语教学,2007(4):95-104.
[6]丁力.复句三分系统分类的心理依据[J].汉语学报,2006
[7]兰宾汉,邢向东.现代汉语[M].中华书局,2007.
一、中西方传统思维艺术的基本特征
1.西方传统思维艺术的基本特征和发展
西方以古希腊为代表的思维艺术,其整体有机思维是相当发达的,以致“古希腊的哲学家都是天生的自发的辩证论者。”[2][1]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除了运用整体有机思维艺术外,更发展了形式逻辑思维艺术,形成为西方传统思维艺术的基本特征。这种思维艺术的特点,按发生认识论创始人皮亚杰的解释:“主要特征是它们有能力处理假说而不只是单纯的处理客体,”[3][1]从仅仅可能的真实性中“抓住各种可能的变换,并且只凭想象或演绎的事件去同化现实,”[4]③并引出必要的结论,从而构成假说——演绎推理程序。西方第一个哲学家,米利都学派的创始人泰勒斯,在几何学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同时,揭开了这种思维艺术的序幕。英国著名希腊数学史家希思在总结泰勒斯在几何学上的发展的贡献时指出:“几何学开始成为建立在一般性命题之上的一门演绎科学。”[5][1]毕泰戈拉及其学派推进了这种思维艺术,而亚里士多德在制定形式逻辑这门学科的同时,制定了以形式、分析、演绎为特征的思维艺术。后来欧几里德又进一步把这种思维艺术贯彻和运用到几何学中,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这种思维艺术。
这种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工具的思维艺术,对西方、特别是对西方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科学的发展基础之一,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的伟大成就。正由于这种思维艺术的强有力的影响,即使进入中世纪哲学成为神学的奴婢;占主导地位的经院哲学,也并末能从根本上否认理性和形式思维的作用,它主要是运用形式逻辑的艺术,从外在的权威,即教会所肯定和解释的圣经出发,演绎、推论出事实。这种思维艺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继续发挥着其特有的重要作用。
总之,西方思维传统中既有整体有机思维艺术,也有形式思维艺术,但后者长期以来占着主导地位,并对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实践,特别是对数学和自然科学等等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当这种思维艺术发展成为一种形而上学的世界观时,就成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以及提高人的认识能力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向更高一级的整体有机思维艺术,即辩证逻辑发展。即便这样,这种形式分析思维仍未丧失其价值。它在相当广泛的,各依对象的性质而大小不同的领域中是正当的,甚至是必要的。以往古希腊和15、16世纪以来,西方数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中取得的辉煌成绩就是明证,因此今后还可以继续作出贡献。就西方来讲,当前更为需要的是运用辩证思维,因为无论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都已进入需要进行广泛综合的时代。正像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学会辩证地思维的自然科学家到现在还屈指可数,因此“不仅哲学,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6][1]只有运用唯物主义的辩证逻辑,才能做到这一点。
2.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基本特征和发展
与西方传统思维艺术一样,中国传统思维艺术在人类思维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比较西方传统思维艺术特征,正确概括和科学评价我国传统思维艺术的长处和短处,探索它在现时代的转换趋向,使其更适应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实践,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传统思维艺术,是指自古代延续下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思维结构模式或思维定势。其基本特征,在于经验整合型的主体意向性。就基本模式及其方法而言,它是经验综合型的整体辩证思维;就基本程序和定势而言,则是意向性的直觉、意象思维和主体内向思维;两者的相结合,体现了我国传统思维艺术的基本面貌。中国传统思维的经验综合性同西方的理性分析思维相对立,它倾向于对感性经验作抽象的整体把握,而不是对经验事实作具体的概念析;它重视对感性经验的直接超越,却又同经验保持着直接联系;它主张在主客体的统一中把握整体系统及其动态平衡,却忽视了主客体的对立以及概念系统的逻辑性和形式化,因而缺乏概念的确定性和明晰性。中国传统思维的意向性从“天人合一”的整体模式出发,导向自我反思而不是对象性认识。它突出了思维的主体因素,而不是对象因素;突出了主体的意向活动及其价值判断,而不是认识主体对客观实体的定向把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似乎有点像西方的现象学,但却没有现象学那样的意识“还原”和“悬搁”;它不仅承认对象客体和本质、本体是存在的,而且把自我和自然本体合而为一,构成了一个整体系统。
经验综合的最终结果,把人和自然界(包括社会)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因而表现为整体辩证思维。李约瑟认为:“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到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7][1]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最显著优点在于辩证思维。这种辩证特性,主要包含两点:一是整体思维。中国传统思维艺术强调整体观点,认为世界(天地)是一个整体,人和物也都是一个整体,整体包含许多部分,各部分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因而构成一个整体,想了解各部分,必须了解整体。“天人合一”是这种整体思维的根本特点。人和自然界不是处在主客体的对立中,而是处在完全统一的整体结构中,两者可以互相转换,是一个双向调节的系统,即人依靠自然界而生存,自然界亦有待于人的调整安排。这表现在思维艺术上,虽然有形上与形下、体和用之分,但形上不离开下,本体不离作用,浑然一体,不能区分。二是相反相成思维。它认为任何事物都包含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研究问题,就要注意所研究的对象的两个方面。同时认为所有对立的两方面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相互包含的。老子的“反者道之动”,被看作是重要的思维原则。在以后的发展中,又提出了“无独必有对”、“物极必反”和“一”与“两”的命题。
显然,传统思维艺术并不都是保守、落后和消极的,它不仅反映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思维特点和风格,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而且对整个世界历史都具有价值和意义。除上述辩证思维对我国古代科学和民族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外,经验整合型的整体思维同当代的系统论整体思维也有某种相似,它不仅在人体生命科学如中医学中具有生命力,而且对于其它综合性科学也有启发意义。再如直觉思维、意象思维不仅在伦理学、美学和艺术领域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蕴藏着极大的创造力和丰富的想象力,并且同当代符号学有某种联系。它是科学思维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至于主体意向思维,对于确立认识的主体性和实现人的自我价值,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中国传统思维毕竟是前科学的直观性思维,而不是建立在近代工业社会及其科学基础上的科学思维。因此,必须大量吸收西方文化中的科学理论及其思维成果,彻底改变传统思维的模式。
首先,必须补上形式思维这一环节。正如在经济的发展上,我们不能跳过“商品经济”这一环节一样,在思维的发展上,我们也不能超越“形式思维”这一阶段。而且,历史的辩证法还在于,经济上的“商品化”与思维上的“形式化”,在西方几乎是同步产生的,两者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
形式思维把人类思维从笼统的整体性推向细节性、定量化,体现出思维的精确性。黑格尔把思维的形式化过程称为“知性思维”或“理智”。辩证法一方面是对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反映;另一方面,它又是对知性有限性的否定。可以说,没有发达的知性思维过程,就不会产生作为对知性思维的扬弃的辩证法。现代的辩证思维之所以不是古代的直观的朴素的辩证法,原因就在于它是在知性思维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
用思维发展的一般过程来对照我国传统思维艺术,不难发现它的要害之处在于缺乏知性思维的充分发展这一环节。它的优点是整体性、系统性、辩证性,但却是立足于直观性、类比性的基础上,因而只能是朴素的辩证思维。而“扬弃”这种朴素的辩证思维,只能是它的否定方面——知性思维。明朝徐光启意识到了中国思维艺术的这一弱点,认为西方科学的长处在于严密的逻辑体系,并把这一思维方式比喻为绣鸳鸯的“金针”,而中国人没有掌握住这一“金针”。因此,加强我们思维中的形式化、定量化、确定性和程序化、模式化的因素,是提高中华民族思维艺术水平,把朴素的辩证思维提高到科学的辩证思维的必经环节和阶段。
其次,必须注重科学技术知识。严复在比较中国传统思维艺术与西方思维艺术的差异时,认为就思维对象或内容而言,中西方思维艺术的差异就在于以“古纸堆”为对象与以“自然界”为对象的区别。西方科学技术在明代以前并无超越中国人之处,后来中国科学技术落后了,其原因是西方科学叫人面向自然界、宇宙,而中国人则皓首穷经。中国人普遍认为,科学技术无论多么高明总不过属于“艺”和“器”的部分,这部分本属学问的“粗迹”,懂得不算稀奇,不懂不为可耻;只有“真心诚意”的大道理,“治国平天下”的大经纶,才是最有价值的大学问。于是造成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畸形状态:科学研究、创造发明不被鼓励,它只能自生自灭,循环迭现;知识分子很少有人以全副精力致力于此,结果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始终是感性的,缺乏理论和逻辑,往往不能形成科学公理。尽管四大发明源于中国,但却没能引起科技变革,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关系、思维艺术的巨大变革。约克多?雨果说:“在欧洲,一有一种发现,马上就生气勃勃地发展为一种奇妙的东西,而在中国却依然停滞在胚胎状态,无声无息。中国真是保存胎儿的酒精瓶”。中国人要改革自己的思维传统,提高思维艺术水平,必须要从“古纸堆”中跳出来,改变轻视、打击和冷遇科学技术的恶习,要象西方人那样,面向自然界、宇宙、努力钻研和认真学习科学技术。
我们要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取西方思维的成果,以发展、改造中国传统思维艺术,使之更为科学化、现代化。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在改造传统思维过程中还必须做出以下努力:
第一,要站在现代思维的水平上对思维传统进行反思。一方面,我们对思维艺术的调整改造,无需简单重复西方曾经走过的路。我们必须运用的观点,站在现代思维和现代实践的高度上,对西方已经走过的思维道路以及现在的思维趋向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站在现代实践和现代思维水平上,自主地展开与世界其他民族的思维艺术的交流。在现代的信息条件下,人类思维正不断趋于同步化;但这种同步性、统一性是以多样性、差异性为基础的。我们要形成的是以哲学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样化的现代思维,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具有世界意义的作用。
第二,要把思维艺术的变革与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活动方式的变革结合起来。思维艺术的变革决不是单项的,而是社会整个变革中的一项。现代思维的特点之一,便是它与行为、生活和活动的紧密结合,并具有较快的转化节奏和周期。马克思指出:“甚至人们头脑中模糊的东西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定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8][1]思维艺术的变革本身,就是人们要求变革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的体现;思维艺术只有与活动方式结合起来,才展现出变革的意义。
中华民族传统思维的形成,已有五、六千年的光辉历史。挖掘埋藏于这一历史进程中的宝藏,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开放性的现代化思维,不仅需要同世界上其它民族的思维进行交流,也需要吸取传统思维中的精华。可以确信,从中华民族的传统思维中,完全能挖掘出可供借鉴的珍品,并使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放异彩。
二、中西方思维艺术的差异及文化背景
1.西方思维艺术的差异
中西方思维艺术的比较研究,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任何一种思维艺术,都是一定时代的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因而都具有某种合理性,同时也都具有某种局限性。从纵向来看,后起的思维艺术,并不能全盘否定、先前的思维艺术,正如高级的社会运动的出现并不能否定低级的机械运动的作用一样。从横向来看,不同地域的思维艺术,在整个人类思维的发展中,都只是一个方面或一个侧面,不宜硬去比较孰优孰劣。在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各种思维艺术都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之间的结合和互补,开辟了人类科学思维的道路。因此,在中西方思维艺术的比较研究中,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各种思维艺术的特点、历史作用及发展趋势。
为了从总体上了解和把握中西方思维艺术的差异,有必要将中国与西欧两种学术思潮及思维艺术变迁的基本路线作个粗略的划分:
在中国,公元前2000-221年,即由殷周的巫史文化到春秋战国诸子文化的兴起,为中国学术思潮与思维艺术开源的第一阶段,这是由原始宗教到理性觉醒的时期;大约公元前206-公无1644年,即由两汉儒学经术的发展经魏晋隋唐时期儒、释、道的斗争,直至宋明思辨“儒学——理学”,为中国思维发展的第二阶段,这是以带神学色彩的儒学与理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从公元1644-1919年,即由清代古文与今文经学至对儒学的批判,是中国思维发展的第三阶段,这是西方近代民主思潮与科学技术开始在中国传播的时期。
在西欧,从大约公元前3000-100年,即由古希腊英雄神话时代到古典希腊哲学、科学、艺术的启蒙兴盛,为西方思维发展的第一阶段,这是由原始宗教到理性的觉醒的时期;从大约公元前100-公元1000年,即由古希腊、罗马哲学与基督教的融合,到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形成,为西方思维发展的第二阶段,这是僧侣主义占统治地位的神学的时期;从大约公元1100-1600年,即由对宗教神学的批判导致的文艺复兴到近代实验科学的诞生,为西方思维发展的第三阶段,这是理性复活和科学兴起的时期。
上述中西方学术思潮与思维艺术变迁的脉络基本上是相似或相同的。只是在中国,带宗教色彩的儒学——理学统治时期比西欧中世纪神学统治时期更长(约长800年)。不过,就中西方思维艺术的具体内容来看,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第一,中国传统思维艺术以人伦为中心,呈现出以天道与人道相结合的主客体互溶的致思倾向;而西方传统思维艺术崇尚自然,呈现出以自然为主要对象的致思倾向。
中国古代的灾难性气候,象梦魇一样压抑着一代又一代的先民们。人们无力战胜自然,于是在幻想中寄希望于人间的英雄。随着原始英雄的崇拜。中国传统思维中重视人伦、轻视自然的倾向也由此而萌发。这种轻自然、重伦常,反天道、重人道的社会思潮,在春秋时展为一种普遍的时代精神。在古代思维中,这种以人道、伦常为视觉焦点的特征,经过长期历史的积淀,以逻辑的格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致思倾向,成为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显著特点。愈到后来,这种思维艺术就愈成熟,愈具有丰富的内涵。从广义上说,思维艺术作为民族文化的深层结构,它与中国人文文化是互为表里的;从狭义上说,由这种思维艺术所建构的哲学,是伦理哲学和政治哲学,是致意于做人的“明智之学”。
中国文化具有人文主义特点。但这种人文主义不同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中国文化的人文精神,主要表现在注重社会的人格,而不是注重个体的人格。人们习惯于从关系中去体验一切,把人看成群体的分子、群体的角色,而不是单个的个体,得出人是具有群体生存需要、有伦理道德的自觉的互动个体的结论,并把仁爱、正义、宽容、和谐、义务、贡献之类纳入这种认识中,认为每个人都是所属关系的派生物,他的命运同群体息息相关。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练就的思维艺术,必然深深地打上此种文化的印记。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致思倾向,多侧重于向内探求,认为价值之源内在于一己之心,因此十分注重“修身”,即认识自身、完善自我,由此出发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在此,伦理原则是第一位的,“善”与“不善”是一切社会行为和科学活动的准绳,“内圣外王”是修身、内省的最高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有“反求诸己”、“反求自识”、“反身而诚”的功夫。
但是这种内倾性,并不突出独立个体的地位,相反,群体是包括个体的;个体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完善,其价值标准是伦常秩序。“崇善”的极境,一方面是内心、本心的完善;另一方面是外在行为(视、听、言、动)必须符于“礼”,即符合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礼”成了修身、内省的标准。这两者的关系是,伦常秩序(“礼”)不是由外面强加给个人的,而是个人通过修身、内省自然地推出来的,因而个人也就自觉地、诚心地服从它。人们既然以伦理道德为纲常,自然界、功利等等就都在视野之外了。思维的中心内容,便只是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别、长幼之序、朋友之信。这是农业——宗法社会里思维艺术的典型特点。
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内倾性,也不是完全排斥自然,除了少数唯物主义哲学家将自然作为自身之外的对象来研究,一般来说,主导方面是将自然包容于心,“万物皆备于我”,以人为天,天人合一,还原为心。西方人把自我意识与意识对象(自然界)的界线划得很清,因此他们有系统的本体论、认识论。中国人则基本上不在内心世界与外部自然界之间划出鸿沟,在传统的思维艺术中,这两个世界是互相交错、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当然,在中国思维发展史上,也有将两者分离的。
中国传统的思维艺术,从反天道、重人道,发展到将客体自然(天道)化为主体人心(人道),使主客体互溶,这样,自然也就失去了感性的形式,而被人化为具有伦理本质的东西。这是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一个基本倾向。
在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古希腊,由于受到自然的恩赐,人们对于自然界的态度,却不象中国原始民众那样始终受到灾难性气候的威胁而产生对立情绪。因此,从古希腊开始,就形成了探索自然知识的学术传统。古希腊的文献记载和哲人们的著作残篇都说明自然界是这些思想家研究的对象。恩格斯说:“最早的希腊哲学家同时也是自然科学家。”[9][1]古希腊文明衰落以后,其崇尚自然,以自然为研究对象的思维传统却一直在西方延续下来。特别是进入近代以后,作为自然科学的哲学家比比皆是。到了现代、当代,这个特点更加突出。爱因斯坦说过,现代著名的物理学家,几乎都是哲学家。爱因斯坦本人就是一个例子。这种情况在中国是极少有的。自孔子以降,到近现代以至当代,思想家兼自然科学家的廖若晨星。中国古代的人们当然也研究自然,但大都把自然与社会的政治伦理相联系、相附会,从现实的利益需要来看待自然。而西方的人们大都是为了纯粹的追求知识而探索自然的奥秘,把自然界视为比较独立的研究对象。显然,中国传统思维艺术与西方传统思维艺术的视觉焦点是不一样的。中国近代以后在科学方面的长期落伍,固然与中国长期的封建制度和小农经济有密切关系,但也不能忽视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视觉焦点不在自然界这一重要原因。
崇尚自然,研究自然,极大地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而自然科学的发展又发反过来促进了思维艺术的发展。在古希腊,自然界还被当作一个整体而从总的方面来观察,自然现象的总联系还没有在细节方面得到证明,世界被看成是从某种浑沌中产生出来的东西,在思维艺术上,就表现为天然的纯朴的形式,表现为整体上的朴素的辩证法与唯物主义。到15世纪下半叶,近代自然科学诞生,一直到18世纪中叶,自然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是力学和数学,各门自然科学正处在材料的搜集阶段。这种状况影响到思维艺术,就形成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思维传统。18世纪下半叶以后,欧洲近代自然科学由搜集材料阶段发展到整理材料、各学科互相综合和渗透的阶段,自然科学系统地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在这种背景下,“新的自然观的基本点是完备了:一切僵硬的东西溶化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作永久存在的特殊的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的和循环中运动着。”[10][1]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艺术,就是在这样的自然科学基础上产生的。
西方思维艺术中的崇尚自然,以自然为视觉焦点的致思倾向,是十分重要的特点,它不仅加速了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方式,形成了科学与民主的传统。
第二,中国传统思维艺术具有直觉性、整体性和模糊性特点;而西方思维艺术则具有实证性、局部性和精确性特点。
人类思维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一般说来,思维的直觉性、整体性和模糊性,源于原始的生产方式。原始人类的生产实践水平和科学认识水平都极低,原始人对自然未有精细的认识。在原始人类面前,自然界是一个神秘的、不可战胜的整体力量。同时,原始人分化主客体的水平非常有限。因而这一时期的思维就具有意会体悟的直觉性、笼统素朴的整体性和朦胧猜测的模糊性。
这种特点,在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的思维艺术中都存在。西方以古希腊为代表的“天然纯朴”的“天才直觉”的思维艺术,随着西方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在15世纪以后逐渐被一种追求局部性、精确性、实证性的思维艺术所代替。在中国,自然科学在古代取得辉煌成就之后,到近代却没有获得长足的进展,即没有象西方那样进步到对自然界的解剖、分析。自然科学的停滞不前,以及农业型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大一统”宗法社会的不断加强,使中国传统思维的直觉性、整体性和模糊性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相反却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思维艺术有代表性的特点。
意会体悟的直觉性。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思维具有内倾性;而直觉性则与内倾性有密切的关系。内倾性强调向内寻找,如“反求诸己”、“反求自识”、“反身而诚”等,这种内省的方式往往不能用明确的言语表达,即所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人们也就只能靠感觉、体验、意会、领悟来把握它,而毋需理性逻辑思维的成分,因而往往带有神秘色彩。直觉虽然直到现代仍然是人类多种思维艺术的一种,在认识世界中不可缺少,但如果片面加以夸大,把它作为认识的唯一源泉,否定推理思维和实践活动在认识的作用,这样就歪曲了直觉思维的本质,不可避免地会陷入主观唯心主义。
笼统素朴的整体性。在中国,自然科学没有发展成为近代形态,没有一个分门别类作精确研究的阶段。进入近代以后,也就一直保持了整体性思维特点。整体性思维对世界的把握是笼统的而不是精确的。整体性思维把世界看成是某种从浑沌中产生出来的一个整体,一个不断变化、不断流转的过程。它注重自然和谐,习惯于融会贯通地把握事物,而不主张从局部、细节上把握事物。它把人同自然界结合为一体,主张人参与自然界;自然界渗透于人“心”,所谓“万物一体”、“天人合一”。现代思维虽然也强调整体性、综合性、系统性,但它是在认识各个细节的基础上对整体的科学把握。而中国传统思维的整体观并没有经过对整体的剖析,其思维水平依然停留在早期朴素的认识阶段,因而有待向现代思维靠拢。
朦胧猜测的模糊性。以整体性为特点的中国传统思维往往固执于对事物的质的判断,而忽视对事物作量的分析;描述事物不求准确清晰而往往带有朦胧的猜测成份;其思维范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多义性;在方法上,则讲究“设象喻理”、“刻意神似”,而疏于推理、鄙薄形肖。这种思维艺术只能给人们提供关于事物的模糊整体图景,缺乏令人信服的逻辑力量。
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直觉性、整体性和模糊性,由于历史的局限而存在着很多缺陷,但综观人类思维发展的全景,这种思维艺术是人们认识世界必不可少的手段,它也可以向更高水平发展。思维的直觉性、整体性和模糊性,在某些相应的场合有它独特的作用,这种作用往往是其它思维艺术所不能代替的。在中国哲学史上,多数哲学家注重对事物的总体把握,注重事物的运动和联系,与这种思维艺术有着密切联系。
在中国,思维艺术的发展历程,没有明显的阶段性差异,基本上是一以贯之地渐进发展;而西方思维艺术的发展历程却不一样,古希腊思维传统和西方近代思维传统有明显差别。近代以后,由于经验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西方思维艺术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古希腊时期形成的直觉性、整体性和模糊性思维传统,在近代科学冲击下几乎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与近代自然科学相适应的,以实证性、局部性和精确性为特点的思维艺术。
以古代科学以经验为主不同,近代科学以理性为主,十分重视实验的或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对科学发展的作用。这个方法的创始人是英国近代实验科学的始祖培根。在他看来,感觉是完全可靠的,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因此实验科学具有重要意义,科学本身就是实验的科学;任何可靠的真理都必须用大量事实作依据,然后用理性方法去整理材料,把单一的、个别的东西上升到一般,上升到理论。培根开创的重视观察和实验、重视例证和归纳的科学方法论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直到现代,它依然是西方思维艺术的主流。
近代以后,西方思维艺术除了突出实证性以外,由于受到自然科学发展状况的影响,还形成了局部性、机械性、形而上学性等特点。从15世纪下半叶到18世纪末,是西方自然科学分门别类地搜集材料的阶段。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天文学、化学、生物学等在这一时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发展得最快、最成熟的是力学,它是近代自然科学诞生后的第一门独立科学。所有这些学科,都是孤立地、静止地进行研究的,每个学科都只看到自己领域里的局部材料,而没有把自然界的事物看作是运动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牛顿力学的巨大成功又使得机械力学规律被片面夸大并用来说明一切自然现象。自然科学发展的这种状况,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思维艺术。培根和洛克最先把这种孤立的、静止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研究方法带到哲学领域,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运用和发挥,积淀在人们的深层心理结构中,成为西方思维艺术中一个重要方面。
自然科学的分门别类和量化发展,也带来了思维艺术上的精确性特点。近代数学的巨大发展,正是由近代自然科学对精确性的要求所致。天文学、力学、生物学、化学等科学领域,都需要精确的计算。近代的力学家几乎都在数学上有很深的造诣。同时,由于实证思潮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某一理论的建立,必须有精确的经验事实支持。这种对于精确性的追求,在西方思维艺术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以至于直到今天,对于无论什么结论,西方人几乎都会问:有没有数字根据?统计是否精确?
西方思维艺术的实证性、局部性和精确性,是近代自然科学发展的产物,它在人类思维发展史上起过重大作用,但随着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特点却难免暴露出局限性,如实证性和精确性原则在许多科学领域里(特别是在微观物质领域里)就得不到支持;对局部性的片面夸大,必然导致机械论和形而上学,从而阻碍对世界全貌和事物间总体联系的把握。
第三,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疏于逻辑推理,忽视理论体系;而西方思维则强调逻辑推理,重视理论体系。
中国传统思维中意会体悟的直觉性、笼统素朴的整体性和朦胧猜测的模糊性,蕴含着系统思想的萌芽。“大化流行”、“万物化生”,天地万物浑然一体,这些都是对对象世界的比较正确的描述。中国传统思维虽然能系统地整体地思考对象,但却不注重逻辑推理。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思维对事物的把握,往往通过体验、意会和领悟,讲究“设象喻理”、“刻意神似”,而不注意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
诚然,在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发展进程中,逻辑思想曾有过一段辉煌历史,如先秦时期的辩者派和正名派,特别是辩者派中的墨辩逻辑,就曾兴盛一时。在先秦逻辑思想中,不仅有形式逻辑的内容,而且有较发达的辩证逻辑思想,同时还有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的萌芽。墨辩逻辑的“三物”(故、理、类)理论,可与西方的三段论和古印度的因明相媲美。但中国传统的逻辑思维,终究是不发达的、低水平的。其一,中国的逻辑思维不象西方那样有关于思维形式和论证方法的系统完整的理论。《墨辩》虽然是一部逻辑的著作,其中有非常丰富的逻辑思想,但在公理化形式方面是薄弱的,未形成完整的逻辑推理演绎系统和方法论体系。其二,中国传统的逻辑思维艺术,往往与伦理的规范和政治上的刑名法术思想紧密相连,并屈从于伦理和政治,这样就削弱了对逻辑思维艺术的探索。其三,先秦的逻辑理论,大都偏于对某些概念、命题的论争,如名实之争,关于“白马非马”、“离坚白”的争论等。同时,在说明一些逻辑观点和方法时,仍然采取“设象喻理”的办法,用生活故事和文艺形式等形象思维方式阐释甚至代替逻辑规则。其四,“设象喻理”的思维方法妨碍了逻辑向符号化、形式化发展。在中国先秦之后,逻辑思想基本陷于停顿,纯逻辑研究几乎没有了,更谈不上如西方那样发展到近现代逻辑,如概率逻辑、模态逻辑、模糊逻辑、语言逻辑等。
由于疏于逻辑推理,中国自先秦以来一直强调“实用精神”,而缺乏“理性精神”。这可以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加以分析说明。从内容上看,中国传统思维艺术十分重视“经世致用”,重现实,重人伦,强调理论必须维护伦理纲纪,必须有益于政治,认为探究理论的目的是为了眼前的实用。而西方学者往往并不注重学术理论与人们实际利益的直接关联,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希腊人“探索哲理只是为想脱出愚蠢,显然,他们为求知而从事学术,并无任何实用的目的。”[11]西方很多学者都是为了纯粹的求知去探求客观世界的奥秘。这种学术传统使很多著名的理论体系得以诞生。而中国学术史上,这方面却是个弱点。从形式上看,中国传统思维不重视宏观、系统的理论表达方式,而是采用“设象喻理”、“微言大义”、“语录体”等表达方式。“语录”需作详细注释、发挥,“微言大义”之义蕴何处也不很明确。因此,中国有一门独特的学问,称之为经学,即训解或阐述儒家经典之学。形式是由内容所决定的,理论体系的贫乏导致表现形式上的这种状况。
西方的逻辑思维传统发端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作为传统形式逻辑的奠基人,提出了完整的逻辑理论体系。现代形式逻辑的许多重要内容,在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有了基本面貌。由亚里士多德开创的逻辑学,在西方思维艺术的发展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到近代以后,英国培根对逻辑学又作出了重大发展,他针对亚里士多德逻辑重演绎、轻归纳的特点,第一个系统地制定了经验的归纳法。他的归纳逻辑运用了“三表(本质和存在表、差异表、比较表)法”,并以此丰富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简单枚举归纳法。到19世纪,英国哲学家穆勒把“三表法”推广为契合法、差异法和共变法,同时还创立剩余法,发展了归纳逻辑。逻辑思维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在于是否达到公理化、形式化水平。在西方,早在17世纪末,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就曾试图建立形式的演绎逻辑,并在逻辑的符号化方面作了一些努力,成为数理逻辑的先驱。19世纪中叶,英国数学家布尔创建了以他命名的逻辑代数系统,使逻辑形式化有了重要发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德国逻辑学家弗雷格第一次表述了具有现代化形式的数理逻辑命题演算体系,即构成了最早的命题逻辑的公理系统。到2O世纪30年代,现代逻辑又取得了几项辉煌的成就。
西方现代逻辑向公理化、形式化的迅速发展,充分说明了重视逻辑思维的传统在西方思维艺术中所占的主导地位和所起的重要作用。拿这种思维传统与中国思维传统相比较,就会看到,在中国,逻辑学的发展是极其缓慢的,现代逻辑的所有成果,几乎全是从西方引进的。从中也可清楚地看出中国思维传统和西方思维传统的明显差别。
西方思维除强调逻辑思维外,还非常重视理论的体系化。西方人在探索自然界奥秘的过程中以“求知”、“爱智”为目标,追求理性的享受,着重发展知识论。各种理论体系象一个个螺旋上升的圆圈,绵延在西方思想史的长河中。亚里士多德以博学著称,他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其著作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认识论和心理学等各个方面。他不仅把各个领域的知识汇合成一个庞大的体系,而且每一领域的知识也自成体系。在他之前,柏拉图的唯心主义理论体系是人们所熟知的。到中世纪,正统经院哲学系统化,形成了托马斯的神学唯心主义体系。再往后,近代西方则是理论体系层出不穷的时代。法国笛卡尔不仅建立了物理学和数学的体系,而且还论证了他的“形而上学”世界观体系,以及以几何学为标本的理性演绎方法体系。英国洛克在巨著《人类理智论》中建立了庞大的唯物主义经验论的理论体系。德国人更不愧是构造理论体系的好手。康德的“三大批判”构成了著名的先验论。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又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理论体系也是人们所熟知的。现代西方思想家也非常重视知识论理论体系,理论自然科学的发达和哲学派流派的蜂起说明了这一点。
2.西方思维艺术差异的文化背景
中西方思维传统的差异为何如此之大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其中经济文化背景尤为突出。任何一种类型的思维艺术,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人们思想活动的逐步演变和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就是说,思维艺术的起源和演变是时代精神变迁的产物,其最深厚的基础固然如马克思所说是“尘世间的粗糙的物质生产”,而生产关系、政治法律制度、思想意识等,则是这种精神同经济基础之间的不同层次的中间环节。分析中西方思维艺术差异的背景,我们既要从经济基础出发,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探究思维艺术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又要从思维艺术所依附的社会子系统着眼,透视社会文明状态对思维艺术的影响。
中国传统思维艺术,产生于这样的条件:第一,半封闭的大陆型社会地理环境。这种地理环境,与欧洲一些国家的开放性的海洋环境不同,其特点是交通阻隔,信息封闭。自然的隔离带来与外部社会的隔离。第二,既不同于游牧经济,也不同于工商业经济的农业型自然经济。这种农业经济使中国社会文化心理(包括思维)具有很强的农业社会特征。第三,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这种社会结构使人们注重血缘,膜拜祖先,推崇传统。另外,中国古代自然科学的发展状况,对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形成也有重要影响。正是在上述诸条件下形成了与西方思维艺术迥异的中国传统思维艺术。
在几千年的西方文明史上,思维艺术的发展进程呈现出多样化,即使在同一时期内,西方各民族、各国的思维艺术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我们分析西方思维艺术的产生条件,只能根据有比较代表性的社会环境对思维艺术的影响,论其大略。第一,西方文明就地域而言,主要是地中海沿岸地区,这里气候温暖湿润,海上交通发达,从而大大促进了农业、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自然的开放带来向外部社会的开放。第二,在欧洲,从古希腊开始,就以工商经济为主。农业经济虽然存在,但对社会历史和文明的发展影响不大。这种经济类型,特别是商业活动,以其纯粹的谋利性质和流动的生活方式,构成了足以摧毁家族社会的血亲温情和世系组织的强大冲击。第三,在整个欧洲没有形成象古代中国那样的统一的社会群体;而是小国林立,各个城邦国家可以结成同盟,但它们从来没有取消自己的国界而混为一体,整个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松散的个体的组合。相应地,整个欧洲世界观的核心就是个体性。对欧洲人来说,凡是不能支配自己和由人摆布的人都是奴隶。所以,不依附于他人才被当作人的最高品格提到首位。广而言之,西方民族,是以个体为本位。第四,西方自然科学的发展成就,也是西方思维艺术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所有这些,都是与中国历史相异的。正是在此背景下形成了与中国传统不同的思维艺术。
三、中西方思维艺术发展的互补融汇趋势
1.中西方思维艺术融汇发展的条件
古代,居住在地球上各个不同地域的人们在思维艺术上有着奇妙的巧合:古代中国人和古代希腊人都产生过整体的、模糊的、直观的思维艺术,都把世界看成一个混沌的整体,把某种具体的物(或现象)看成世界的始基;都有朴素的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思想。在此之后,中西方思维艺术逐渐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出现了明显的差异。人类进入到现代社会,思维艺术发展的轨迹似乎又开始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阶段,中西方思维艺术互相吸引,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形成了一种融汇合流、协同发展的趋势。
中西方思维艺术的融汇发展,是以现代科学革命和现代技术革命为背景的,是在当今世界开放与发展的形势下形成的。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电子传播媒介使空间距离的缩短,以及广泛的世界文化交流,促进了各民族的相互了解,中西方思维艺术的迅速接近和共同发展有了现实的可能。换言之,现代科学技术及其成果为中西方思维艺术的沟通和共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而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中,世界性的广泛、频繁的文化交流,使中西方在发展自身文化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参照系,因而有可能更自觉地反省自身,博采对方之长,吸收、消化外来文化。
如果说,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开放、文化交流是当代人类思维艺术融汇发展的外部条件的话,那么,思维艺术本身的发展规律、它对自身不断完善的要求,则是当代人类思维艺术融汇发展的内在机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中国和西方形成了两种迥然不同的思维艺术,分别沿着两个方向发展,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各执一端。在认识和把握世界过程中,这两种思维艺术都有其独特的长处,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在很多时候是不可取代的。但是,它们各自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如果不克服这些缺陷,思维就不能充分地、科学地把握外部世界,思维自身也就停止了发展。可是我们知道,正如人类的实践发展是不会停止一样,人类思维的发展也是不会停止的。思维具有至上性,至上性的本质是综合思维的空间跨度和时间跨度,使人类思维在无限的历史长河中不断接近绝对真理。这是一个思维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不同思维艺术的互相取长补短、融汇发展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代科学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则加速了这一进程。
2.西方思维艺术融汇发展的内容
中西方思维发展的互补融汇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人文与科学并重。中国思维传统重人文,以人道、伦常为视觉焦点;西方思维传统重科学,以自然规律为视觉焦点;这是人类认识外部世界的两个侧面、缺一不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文和科学互相渗透,关系越来越密切,以致不可分离。即:人文领域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自然因素和运用科学分析方法,科学领域中则摆脱不了情感因素和价值评判。现代西方哲学的两大思潮,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思潮,是并驾齐驱的,同时也互相对话,互相吸收和互相补充,愈来愈显示出汇融的趋势。注重科学传统的西方哲学家和科学家,对社会与人的问题也愈益表现出强烈的关注,如关心人类的和平与发展问题,研究人和人的价值,人的本质和自由等。在中国,对民族坎坷历程的深刻反思强化了“落后就要挨打”的观念,大胆的开放政策使现代先进科学技术跨进国门,科学主义盛行起来。中国传统思维艺术一向重视人伦纲常,但在科学主义的影响下,开始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在思考某种理论时,不仅要问:它的社会意义和伦理价值如何?而且还要问:它是不是科学的?它有没有严格精确的论据?
正如中国思维艺术中不能说完全没有科学主义传统一样,西方思维艺术中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人文主义传统。但是,欧洲的人文主义注重个体的人格,从个体去看社会,认为社会应以个体为单元和基础;而中国的人文主义注重社会的人格,把个体看作是社会和群体的分子,从关系中去体验一切。前者强调人的自然属性,最后把人归于自然性;后者强调人的社会本性,进而把自然也人化为具有伦理本质的东西。这两种人文主义,在当代也有融汇的趋势:西方人逐渐重视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而中国人则开始强调个体人格。
其二,模糊与精确并重。一般认为,模糊性是古代思维的特征,精确性是近代思维的特征。实际上,模糊性和精确性都是思维的固有特性,无论在古代、近代、现代思维中都是存在的。在古代,思维的模糊性是朴素的、粗浅的,抑或说是不得已的,当时的人们囿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智力水平,不可能对世界总画面的细节作出精确的说明,因而把世界看成是混沌的整体。不仅思维的对象是模糊的,思维本身也是模糊的。这个时代可以说是想精确而不成的时代。现代思维的模糊性则不同,它建立在对外部世界的精确的基础上,同时客观地反映了外部世界发展的某些模糊过程和环节。这个时代可以说是为精确而模糊的时代。中国传统思维艺术的模糊性特征,是思维本性的一种表现,它经过长期的延续而得到丰富和发展。但它不象西方思维艺术那样在近代受到过精确的扬弃,因而直到今天,中国思维艺术中的模糊性仍带有古代朴素的色彩。
人类思维的本性要求精确地准确地把握外部世界,以便于在实践中改造外部世界。人类世世代代都在追求精确性,试图使认识尽可能真实地接近客观事物本身。没有精确性也就没有科学的认识,因此精确性是现代思维艺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在客观世界中真实地存在许多模糊性,如在程度、真值、关系等方面,很多时候不可能有精确的结论。这种模糊性表现了事物两极对立的不充分性,或差异的中介过渡性。反映在思维中,就必然会产生思维的模糊性。模糊数学和模糊逻辑就是现代模糊思维的两种形式。传统数学竭力追求精确性,排除模糊性,结果遇到很多不可解决的难题。2O世纪60年代模糊数学诞生,使数学获得重大发展。模糊数学精确地描述了事物本身的模糊性,为人们提供了重要的思维手段,而这一点是传统的精确数学所做不到的。模糊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扬弃,它也为我们提供了现代思维手段。传统逻辑是二值逻辑,它的基本规律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它要求对任何命题都作非真即假的判断,不考虑第三值或更多值。而在现实世界中,有很多问题的界限是不清晰的甚至是很模糊的,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也存在着多值的模糊的判断。因此模糊逻辑便应运而生。
总之,西方人有精确思维的传统,同时又创立了模糊数学和模糊逻辑,开创了现代模糊思维的新阶段;中国人擅长于模糊思维,同时又刻意吸收消化西方人的精确思维艺术。这说明,模糊性和精确性作为人类思维的两种特性,在现代社会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互相靠拢。
其三,归纳与演绎并重。在西方哲学史上,归纳的传统和演绎的传统都是存在的。近代欧洲发生的经验论和唯理论之争其焦点之一就是思维方法的问题。以培根、洛克为代表的经验主义把归纳法作为根本方法,反对演绎法;而以笛卡尔、莱布尼茨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则把演绎法作为根本方法,认为归纳法得出的知识是偶然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尖锐对立的两派哲学家由于各自方法的片面性而陷入窘境。但即使在当时,归纳法与演绎法也有互相接近、互相吸收的倾向。洛克把理性演绎隶属于经验归纳之下,对演绎法作出了经验主义的解释。莱布尼茨多少看出演绎法的一些局限性,因而抛弃了“理性直观”的绝对性,容纳了经验归纳法的某些内容。这段历史事实证明,归纳和演绎是辩证统一的,它们既不可相互替代,也不可彼此分离。归纳法的缺陷在于,从个别的单称陈述推出一般的全称陈述并无逻辑必然性。演绎法的缺陷在于,它得出的结论的普遍性程度总是超不过演绎前的普遍性程度,而且演绎的前提从何而来是演绎法本身无法证明的。因此归纳法和演绎法必须互相补充,同时并重,才能获得科学的认识。
中国传统思维艺术是重演绎轻归纳的。中国哲学史上的“天”、“道”、“气”、“神”、“有无”、“道器”、“阴阳”、“和同”、“动静”、“常变”、“体用”、“本未”、“一两”、“理气”、“心物”、“所能”、“知行”等,都是进行理性演绎的概念范畴。当然,中国传统演绎法与西方有所不同,意会、领悟的成分比较多,不象西方那样重逻辑、形式和公理。因此,中国传统思维艺术在归纳和演绎问题上有两点不足:一是轻归纳法的作用;二是在演绎方面缺乏形式化公理化系统。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思维领域中,片面地偏重归纳或演绎都违背思维规律,现代思维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使两者共同深化和互相融汇。
其四,横向和纵向并重。思维本身具有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从时间跨度来说,它的视野向过去和未来两个方向无限延伸,宇宙和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思维的对象,这是思维的纵向性;从空间跨度来说,它的视野遍布宇宙,宏观和微观,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每个领域,都可能成为思维客体,这是思维的横向性。
对于任何思维对象,纵向把握和横向把握都是不可缺少的。事物有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前因后果,人们必须从过程中即从时间跨度上把握它;一事物与他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各种参照系列,人们又必须从横向对比中即从空间跨度上把握它。纵向思维把思维者提升到历史的高度,能鸟瞰事物运动的全过程,有利于把握事物的历史性特点;横向思维则使思维者具有宽阔的视野,能洞察事物之间的异同,有利于把握事物的历史性特点;横向思维则使思维者具有宽阔的视野,能洞察事物之间的异同,有利于把握事物的共时性差异。
在西方,社会开放和文化交流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传统,因此很少有思维的地域性屏障。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西方人思维的横向性特征比较明显。在中国,由于半封闭的大陆型地理环境和长期闭关锁国的社会环境,人们的思维视野局限在本土之内,因此偏向纵向思维。横向思维和纵向思维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现代思维正将两者结合,成为综合的、全面的、科学的思维。
其五,直觉与逻辑并重。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艺术。直觉思维是人通过知觉对事物进行瞬时的、直接的选择和判断,从而认识事物的性质、联系和关系。逻辑思维则是借助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以及各种逻辑思维方法,在理论推演中认识事物的性质、联系和关系。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都是人类思维艺术的必要环节。就直觉而言,有古代直觉和现代直觉之分。古代直觉是一种朴素的、原始的直觉,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而现代直觉则建立在敏锐的知觉能力、明确的思维定势和丰富的经验知识基础之上,现代心理学的成果也说明了直觉的科学性。
在现代思维艺术的发展中,直觉与逻辑的作用彼此不可代替,又具有互相补充的趋势。直觉思维可以在瞬间“恍然大悟”而体验到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它的缺陷是偶然性太强,效果难以保证。逻辑思维可以对事物进行严格科学的推理,能有把握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结论可靠,其缺陷是中间环节太多,不可能得到瞬时效果。直觉思维的长处正好是逻辑思维的短处,直觉思维的短处正好是逻辑思维的长处,两者结合起来,则成为比较完整的思维。
在现代思维中,直觉和逻辑互相渗透、互相促进。逻辑思维的发展,使直觉思维有了更多的直观形式和渠道,更为完善化。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逻辑推理过程高度简化、形式化、自动化,经过反复练习,人们凭直觉就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同时,直觉思维进一步完善,不再具有神秘的色彩,它的规律也逐渐被人们所揭示,并被人们作为一种逻辑方法运用到科学发现和生产实践中去。
其六,形式化趋势。在人类思维发展史上,形式化是晚期出现的成果,它是现代思维艺术的重要标准。所谓形式化,就是用人工语言(表意符号)代替自然语言,描述事物的结构及其规律,并暂时撇开符号代表的意义而仅着眼于形式,把对事物的研究转换为对符号的研究。形式化是思维艺术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形式化必须有几个基本前提:首先,人们对于思维规律有比较透彻的把握,能用简洁的符号表达它的复杂的本质联系;其次,有高度完善的公理系统,使形式化及形式系统有运演的逻辑基础;再次,有严整的演绎理论体系,以适应推理方法与符号公式之间的转换,最后,有高水平的语言学研究成果。
思维的形式化过程,是思维的抽象、概括、一般化的过程,也是思维的分解和深化的过程。现代科学要求语言无歧义地表达概念,用最简明的方式表达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联系,而形式化则满足了这一要求,它用符号准确无误地表达某个概念,用符号化的公理系统清晰地揭示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的联系,越过了自然语言的障碍,使思维更加精确化、客观化。现代形式化思维的一个重大成果是数理逻辑的诞生,它为人类思维艺术的发展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
形式化思维艺术由于舍弃了符号所代表的意义,而只着眼于形式,又由于它概括了思维的一般形式,因此能被全世界所接受,从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同时,形式化思维艺术在科学理论的研究甚至科学理论的发现中有重大作用,因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现代思维艺术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
形式化思维还有力地推动了人工智能的发展。思维元素用符号表示,思维过程用形式化的公理系统代替,这样便能输入电子计算机,使电子计算机成为能够“思维”的智能机。人工智能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思维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人类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自觉地改造和完善自身的思维艺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思维的社会机制和生理、心理机制被日益清晰地揭示出来,以至于能通过脑电图破译思维语言,能通过射线摄影透视人脑思维的活动过程。人类思维艺术正处于大变革的前夜。我们相信,思维艺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然会展现出新的前景
注释:
[1]《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74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页。
[3][4]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2页。
[5]《希腊数学史》第1卷,牛津1921年版,第12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页。
[7]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3卷,科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337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31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26页。
提 要:事件结构理论是将事件和事件结构用于句法-词汇语义接口研究,探讨从事件到句法的映射理论。该理论起源于词汇语义学的动词体结构研究、逻辑语义学的事件语义研究和生成语义学的谓词解构分析。语法学使用谓词解构,将事件分解为基本动词组成的结构并表征到句法中,这种表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事件结构从词库映射到句法;二是事件结构直接映射到句法。
关键词:事件;事件结构;句法;词汇语义;接口
中图分类号:H0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100(2011)06-0082-4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Event Structure
Zhu Huai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China)
The theory of event structure researches the syntaxlexical semanticinterface with event and event structure, and explores the mapping from event to syntax. The theory originates from the research of the aspect structure of lexical semantics, the event semantic research of logical semantics and predicate decomposition of generative semantics. The event is then analyzed and broken down ― decomposed into primitive verbs, and represented into syntax with predicate decomposition on grammar. This representation has two kinds: firstly, event structure is mapped from lexicon to syntax; Secondly, event structure is mapped to syntax directly.
Key words:event; event structure; syntax; lexical semantic; interface
1 引言
我们谈论的事件有两种,一种是现实世界的事件,另一种是语言事件,现实世界的事件是现实中发生的事件,而语言事件是对现实事件的表征。(Rosen 2003:323)也可以说,语言事件是对现实事件的词汇化。(Levin and Rappaport Hovav 2005:19)由于事件具有内部时间结构,如事件的起始、持续、终结等,所以称为事件结构。
事件结构理论起源于动词体结构研究,人们按照动词的内部时间结构将动词分为不同的事件类型;逻辑语义学将事件作为动词的一个论元引入到形式语义学的研究中;生成语义学采用谓词解构将动词分解为若干基本动词组成的事件结构,将其表征到深层句法树中。从此,动词体结构研究和事件语义研究开始与句法研究结合起来。
如今事件结构理论被广泛用于句法-词汇语义接口研究,该方法是基于从事件结构到句法的映射研究。由于研究方法和理论背景不同,所使用的名称也不同,如词汇概念结构(Jackendoff1972,1983, 1990)、事件结构(Voorst 1988, Grimshaw 1990, Levin and Rappaport Hovav 1995,2005)、语义结构(Pinker 1989)、词汇关系结构(Hale and Keyser 1993)、逻辑结构(Van Valin and LaPolla 1997, Van Valin 2005)、词汇句法(Travis 2000)等。
2 事件结构理论的起源
词汇语义学很早就开始了动词事件类型研究,Davison将事件引入到逻辑语义学研究中,这些研究应用于句法研究形成了事件结构理论。
2.1 动词意义的体结构研究
事件研究产生于词汇语义学对动词体结构的研究。事件同动词内部时间结构密切相关,早期事件通常指非状态动词,如Vendler(1967)认为事件指活动、完成和实现动词。Parsons(1990)的事件专门指有终结点的动词。Bach(1986:6)用“事件性”(eventuality)指包括状态和事件的所有体类型。现在一般用“事件”代替“事件性”指所有的动词体类型。
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动词具有内部时间结构,亚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据此区分了动词的事件类型。Ryle(1949)将动词分为事件、过程和状态;Kenny (1963)根据语义蕴含将动词分为状态、活动和完成动词;Vendler(1967)根据动词的时态、逻辑蕴含、所带副词等限制,将动词分为状态、活动、完成、实现4种类型;Dowty(1979)将动词体结构和生成语义学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应用到蒙太古语法;Smith(1991)在Vendler四分法基础上加上了单动作(semelfactive),即瞬间完成事件。
在事件类型研究中,研究者发现事件类型不仅与动词本身的性质有关,动词外的因素也可以影响事件类型,如宾语的隐现、有定性、是否可数及格的变化,时间副词、结果补语和某些介词短语的隐现等,也就是说,事件类型具有组合性。(Verkuyl 1972,Dowty 1979,Krifka 1989)事件类型不同主要是事件语义特征不同,但不同的人依据的特征并不相同,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是事件的“持续性”和“终结性”。
人们区分事件类型是希望用尽可能少的事件类型去识别所有事件,这些研究并不能解释事件是如何表征到句法中的,但在客观上描述了事件的基本特征及事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研究事件结构到句法的映射提供了理论准备(Rosen 2003)。
2.2逻辑语义中的事件研究
事件结构理论的产生离不开逻辑语义学对事件的研究,Donald Davison在《行为句的逻辑式》中根据逻辑蕴含的必要性提出了语言逻辑式中应增加一个事件论元,他在动词的常规论元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事件论元,其他副词性修饰成分不再是动词的必有论元,而是通过合取关系出现在句子的表达式中,从而体现事件之间的蕴含关系,这种方法被称为戴维森分析法。它使得动词的论元数目固定下来,保持在不同句子中的一致性,从而能表达句子之间的逻辑语义蕴含关系。
Parsons(1990)对Davison的理论进行了改进,认为谓词的常规论元独立于谓词,只有事件论元是谓词的论元,事件论元不仅分派到谓词及其修饰语中,而且应分派到次谓词描述的题元角色中。Parsons将题元角色看成是事件和事件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并将它引入到语义表达式中,认为所有动词都只带一个事件论元,常规论元和动词的修饰语都可以带上事件论元并通过合取形式在语义式中表达出来。至此,事件被引入到论元结构中。
2.3谓词解构与事件的具体化
事件结构理论的产生在句法方面主要来源于生成语义学的谓词解构分析。谓词解构将动词意义分解为若干基本动词,并将它们表征到句法树中。上世纪60年代生成语义学家提出,表层的一个词汇可以通过深层的多个抽象动词来表征。McCawley(1968)的分析影响较大,他将动词kill分解成“CAUSE BECOME NOT ALIVE”四个成分。Jackendoff(1972)和Dowty(1979)在生成语义框架内进一步进行了词汇语义的解构研究,试图将语义表征和句法树连接起来。Dowty看到了不同事件类型之间的关系,将状态动词作为基本成分,加上CAUSE,DO和BECOME三个基本算子来表征其他事件类型,如John broke the window的逻辑表达式为:[[DO(α1,[πn(α1,…,αn)])]CAUSE[BECOME[ρm(β1,…,βm)]]]。
人们逐渐认识到动词意义可以分析成由动词构成的事件的结构表征,复杂事件具有可分解的内部结构,他们将完成体动词构成的复杂事件分解成由基本动词构成的次事件组合而成。如x closes the door的逻辑表达式为(Parsons 1990:120):
(e) (Cul (e)& Agent (e, x) &(e')[Cul(e')& Theme(e',door) & CAUSE(e, e')&(s)[Beingclosed(s) & Theme(s,door) & Hold(s) & BECOME(e',s)]]]
Pustejovsky(1991,1995)表征了事件与次事件之间的关系,认为完成体动词代表的事件是一个复杂事件,由过程和状态组成,过程是动作本身,而状态则是动作结果。
体结构研究个体动词的意义,事件语义研究命题解释的组合性质,前者由动词出发到句子以找到动词的事件结构的特征,后者由句子出发到动词以表征语义事实,两种方法互相补充,它们与句法研究结合最终形成事件结构理论。
3 事件结构理论的发展
事件结构理论吸收了词汇语义和逻辑语义的研究成果,将其用于语法研究中。上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从事件结构到句法的映射受到关注,这些研究分为事件从词库映射到句法和事件直接映射到句法两类。
3.1从词库映射到句法的事件
认识到了词汇语义能决定句法实现之后,事件结构理论被广泛用于决定论元实现的词汇语义表征,但是对于事件的什么语义性质影响论元实现,语言使用者如何概念化现实世界的事件仍存在不同理解。有三种影响较大的方法:处所分析法、体分析法和致使分析法。这些方法采用谓词解构将动词分解为基本动词,基本动词有携带论元的功能,动词论元被表征到相关动词的论元位置。
处所分析法认为包含空间移动和处所的事件是构建所有事件的中心,所有动词都可以识解为移动或处所动词。Gruber(1965,1976)开始将处所分析法应用到事件表征,Jackendoff (1972,1983,1990)进一步将处所分析法的事件结构表征形式化,认为事件可以通过解构的基本动词如GO,BE,STAY,CAUSE,FROM,TO,AT等来表达,如Harry gave Sam a book的表征形式为:
CS+([HARRY],[GOposs([BOOK],FROM[HARRY]
TO[SAM])])
AFF+([HARRY],[SAM])
这种说话者对世界的识解进行的编码为“概念结构”,它是概念语义的心理表征。
体分析法把谓词描述事件的内部时间性质作为论元表征的重要依据,认为主语与事件的起始和使因对应,而宾语的形态句法表现与终结性、度量和渐生客体对应。Tenny(1994)论述了由动词体到句法映射的理论,构建了有界事件的终点与直接宾语的关系,提出了影响极大的“体接口假设”。Voorst(1988)也将直接宾语与事件终结点对应,同时提出事件的起始与句子主语相连。Van Valin and LaPolla(1997)和Van Valin(2005)的角色参照语法将词形体表征为“逻辑结构”,如活动完成动词的逻辑结构为:do'(x,[predicate1'(x,(y))]&INGR predicate2'(z,x)or(y),“逻辑结构”与“宏角色”(macrorole)共同决定词汇语义到句法的表征。Grimshaw(1990)也认为论元实现与语义角色有关,事件结构和题元角色共同决定论元实现。
致使分析法(Croft 1991,1994)认为事件是决定论元实现的中心概念,事件是一系列致使环节组成的“致使链”,“致使链”每一个环节联系两个事件参与者。该方法描绘了事件结构的模式,组建了事件个体之间的关系。
此外,Pinker(1989)认为儿童习得论元结构需要掌握语义和句法的连接规则,连接规则之一就是“语义结构”的习得,“语义结构”使用了事件、状态、事物、路径、位置等概念成分,这些概念由一些基本动词来表达,它们和语法密切相关,能影响论元转换。
3.2直接映射到句法的事件
随着事件概念进入到形式语义学领域,句法学家也开始注意到词汇语义和纯句法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的现象。60年代的生成语义学开始引入事件理论,此后,在管辖约束理论和最简方案框架下,语法学继续探讨事件结构如何直接表征到句法中。
VP内主语假说和Larson(1988)的“单补语假设”操作使得动词具有了更多组构性,句法结构与结构化的事件的对应关系更清楚。Hale and Keyser(1993)的“词汇关系结构”理论认为,动词论元结构是由词汇核心投射到句法结构的,所以本质上是属于句法范畴,即所谓的词汇句法。他们根据Larson的轻动词理论和Baker(1988)的合并理论,提出名词派生动词和形容词派生动词在论元结构中经历了核心移位过程。Hale和Keyser将事件结构和句法结构联系起来,使组构性的轻动词具有了事件语义内容,进而使论元位置可以从结构中预测。Huang(1997)将轻动词扩展到所有动词类型,认为所有的动词类型都可以嵌入相应的轻动词,使得事件结构的基本动词与轻动词全面结合起来。
动词短语结构具有内部结构的组构性,为表征结构化的事件提供了理论基础,更多的语法学家将目光集中到句子的功能投射与事件结构的关系上,人们发现句法操作对事件结构敏感,事件的起点、终结点能与格和一致性关系连接。Borer(1998)认为句子的功能投射决定事件结构,事件结构参与者包括起始者和事件度量两种类型。van Hout(2000)主张事件的终结性特征通过AgrO位置的指定语与中心语的一致关系核查,动词的事件类型特征必须与终结性特征相匹配。Travis(2000)将事件纳入功能范畴,认为事件具有约束动词的事件题旨角色的功能,事件短语约束事件论元并提供事件信息,体短语编码事件的终结性。Ritter and Rosen (2000)提出语言语法化事件是通过格和一致性关系完成的,事件的起始点和终结点被语法化到语言中,持续部分被排除在外。
4 结束语
事件结构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经半个多世纪,至今仍然是语言学界关注的热点。对词汇语义和逻辑语义研究成果的吸收,使得事件结构应用到句法研究时具有了认知语义和逻辑语义的基础,让句法操作有了更多的理据性,这也是事件结构理论用于句法-语义接口研究时具有强大解释力的原因。现实事件与语言编码事件之间的关系仍然备受关注,现实世界必然影响人们对语言事件的编码,时间、空间、变化和致使都是现实世界中的事情,但是这些概念是如何编码到语言中的?哪些意义能对句法产生影响?意义是如何决定论元实现的?这是事件结构理论正在也是将来要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语言学、逻辑学和认知科学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Bach, E. The Algebra of Events[J]. 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 1986(9).
Baker, M. Incorporation: A Theory of Grammatical Functional Changing[M].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Borer, H. Passive without Theta Grids[A]. In Farell, P. andLapoint, S.(eds.). Morphological Interfaces[C]. Stanford: CSLI Publications, 1998.
Croft, W. Syntactic Categories and Grammatical Relations [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Croft, W. The Semantics of Subjecthood[A]. InYaguello, M. (ed.). Subjecthood and Subjectivity: the Status of theSubject in Linguistic Theory[C]. Paris: Ophrys, 1994.
Davidson, D. The Logical Form of Action Sentences[A]. In N. Rescher(ed.). The Logic of Decision and Action[C]. 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1967.
Dowty, D. Word Meaning and Montague Grammar: the Semantics of Verbs and Times in Generative Semantics and Montague PTQ[M]. Dordrecht: Reidel, 1979.
Grimshaw, J. Argument Structure[M]. Cambridge, MA:MIT Press, 1990.
Gruber, J. S. Studies in Lexical Relations[D]. MIT, 1965.
Gruber, J. S. Lexical Structure in Syntax and Semantics[M]. Amsterdam: NorthHolland, 1976.
Hale, Kenneth& S. J. Keyser. On Argument Structure and the Lexical Expression of Syntactic Relations[A]. In K. Hale and J. Keyser(eds.). The View from Building 20: a Festschrift for Sylvain Bromberger[C].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3.
Huang, C., T. James. On Lexical Structure and Syntactic Projection[J]. Chinese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 1997(3).
Jackendoff, R. Semantic Interpretation in Generative Grammar[M].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72.
Jackendoff, R. Semantics and Cognition[M].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3.
Jackendoff, R. Semantic Structures[M].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0.
Kenny, A. Action, Emotion and Will[M].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3.
Krifka, M. Nominal Reference, Temporal Constitution and Quantification in Event Semantics[A]. In R. Bartsch, J. van Benthem and P. van Emde Boas(eds.). Semantics and Contextual Expression[C]. Dordrecht: Foris Publications, 1989.
Larson, R. On the 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J]. Linguistic Inquiry, 1988(19).
Levin, B., M. Rappaport Hovav. Unaccusativity: At the SyntaxLexical Semantics Interface[M].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5.
Levin, B.,M. Rappaport Hovav. Argument Realization[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McCawley, J. Lexical Insertion in a Transformational Grammar without Deep Structure[P]. Proceedings of the Chicago Linguistics Society, 1968(4).
Parsons, T. Events in the Semantics of English: A Study in Subatomic Semantics[M].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0.
Pinker, S. Learnability and Cognition: The Acquisition of Argument Structure[M].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9.
Pustejovsky, J. The Syntax of Event Structure[J]. Cognition, 1991(41).
Pustejovsky, J. The Generative Lexicon[M].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5.
Ritter, E.,S. T. Rosen. Event Structure and Ergativity[A]. In Tenny,C. &Pustejovsky, J.(eds.). Events as Grammatical Objects[C]. Stanford: CSLI Publications, 2000.
Rosen, S. T. The Syntactic Representation of Linguistic Events[A]. In Cheng, L. & Sybesma, R.(eds.). The 2nd State of the Article Book[C].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 2003.
Ryle, G. The Concept of Mind[M]. London: Barnes and Noble, 1949.
Smith, C. The Parameter of Aspect[M]. Dordrecht: Kluwer, 1991.
Tenny, C. Aspectual Roles and the SyntaxSemantics Interface[M]. Dordrecht: Kluwer, 1994.
Travis, L. The Lsyntax/Ssyntax Boundary. Evidence from Austronesian[A]. In Paul, I. Phillips, V. &Travis, L.(eds.). Formal Issues in Austronesian Linguistics[C]. Dordrecht: Kluwer, 2000.
van Hout, A. Event Semantics in the LexiconSyntax Interface[A]. In C. Tenny and J. Pustejovsky(eds.). Events as Grammatical Objects[C]. Stanford: CSLI Publications, 2000.
Van Valin, R. D., Jr. Exploring the SyntaxSemantics Interface[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Van Valin, R. D.,Jr. & R. J. LaPolla. Syntax: Structure, Meaning and Function[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Vendler, Z. Linguistics in Philosophy[M].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67.
Verkuyl, H. On the Compositional Nature of the Aspects[M]. Dordrecht: Reidel, 1972.
Voorst, J. van. Event Structure[M].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Company, 1988.
2011年第6期
总第163期外语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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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要】作者针对初中数学中的框架式教学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内容主要包括框架式教学的特征,并对框架式教学的操作策略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初中数学框架式教学 21世纪之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浪潮席卷整个世界,我们这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古老国度也遭遇了这一巨大浪潮。如何成为这一浪潮的弄潮儿,如何振兴中华民族是教育必须要认真思考和努力实践的。"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靠人才,基础在教育",而教育的基础在于基础教育,于是基础教育改革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走在世界的前列,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文件,并实施了大规模的课程改革实验。新课改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实践证明,课改的深入发展需要每所学校、每个教师发挥自身的创造性,需要研究人员积极的实践参与和理论创造。只有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才能真正促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才能实现课程改革的目标。为此,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学校教育的改革实践[1]。1框架式教学的特征1.1整体性
整体性是框架式教学的根本特征,无论是框架的建构,还是教学目标的设立,教学过程的进行都是以整体性作为根本原则。框架式教学批判传统教学"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法,主张由整体理解部分,在把握整体的基础上理解部分,同时每个部分又是对整体的映射,"不仅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而且整体也存在与部分之中,意味着部分和整体互为基础、相互决定。"? "框架"是从广泛的知识和问题情境中提炼出来的基本结构,反映出普遍的知识整体;教学过程是框架的整体循环推进的教学过程;教学的结果是学生整体知识结构的丰富和生长,使学生具有普遍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都体现了框架式教学的整体性特征。整体性更深刻的体现的是教学的系统论特征,表现为层次性、非线性、自组织性、开放性等,这些特征使框架式教学能够成为有效的、灵活的、变通的、创造性教学[2]。1.2反思性
反思是框架式教学的核心,杜威认为,反思是"对某个问题进行反复的、严肃的、持续不断的深思"气反思性集中体现在框架式教学提倡的"多反复"的教学原则上。"多反复"是指对同一主题框架的多次学习,它有两种含义,一是就同一内容多次的单一重复,这是为了提高知识、技能的熟练程度,达到知识技能的自动化;二是就同一内容多次的多样化学习,这是为了深化知识理解程度,建立知识的普遍联系,培养多样化的思维能力。其中,第一个含义可以包含在第二个含义之中,因而第二个含义才是"多反复"的本质含义。人类特有的获取知识的方式是通过重述表征,或更确切地说,是通过以不同的表征形式重复地表征内在表征所表征的信息,在内部利用己经存储的信息(先天的和习得的)。2框架式教学的操作策略2.1教学目标设定策略
教学目标是指教学中师生预期达到的学习结果和标准。?框架式教学在设定教学目标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因为它所建构的"框架"本身为教学目标的理解和建立提供了框架。这里需要进一歩说明的是框架式教学的"框架"既是根据教师个体和集体的经验预先建构的(相对于学生而言),同时也是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生成和构建的,即"框架"是预成性与生成性的统一。已建立的框架为教学目标的设立提供了框架,反过来,框架又必须要围绕教学目标去建构,所以框架与教学目标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2.2教学目标的表征形式
大多数关于教育目标、教学目标的理论,在整体表征形式上都是以泰勒所提出的"内容"与"行为"组成的二维矩阵来呈现的,只是不同的理论在内容和行为的分类与解释上不同。安德森等人认为,目标的陈述包括一个动词和一个名词。动词一般描述预期的认知过程。名词一般描述期望学生掌握的或建构的知识。当前对教育目标研究最系统,也是应用最广泛的就是布卢姆的教育目标分类学,而这种教育分类学就是基于教育目标的二维分析。
但是,由内容与行为组成的二维矩阵目标模式是分析性的,而教学活动是一个整体,因此在分析的基础上还有综合的、整体的结果,要有一个综合的具体教学目标,比如能解决某种类型的问题。分析性目标是作为独立的教学单位要去实现的,同时它们最终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综合目标的实现。综合目标是指能体现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和教学的各个具体目标的综合性任务完成或问题解决的能力或整体模式。框架式教学的优势就在于其整体性和系统性,"框架"体系是按照整体性原则建构的,这为综合性目标的设立提供了有利条件,弥补了分析性目标的不足,使教学目标既有清晰的分析性,又有和谐的综合性,这使教师和学生能从整体的较高的层次上去理解各部分教学目标的性质、意义、地位与作用,从而做出更为明智的教学决策。2.3框架式教学的课型划分策略
由于框架式教学的三个阶段是围绕一个主题框架进行循环整体教学,所以,框架式教学主要是以一个主题框架作为一个教学单元,采用单元式教学,这就需要划分和创设不同课型。不同的教学阶段使用不同的课型,不同课型有不同的教学目标,不同的学习单元,不同的活动方式,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等。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法律方法论
Abstract : traditional legal methodology represented by judicial syllogism has been challenged from variousaspects and is becoming less acceptable. On the basis of discussing major theoretical trends in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the author argues that a deep transformation is going on in contemporary ethodology , thatis , judicial syllogism is gradually replaced by legal methodology characterized by such dimensions as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argumentation.
Key words :judicial syllogism legal interpretation legal argumentation legal methodology
一、趋向衰落的方法论
三段论演绎系统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近代以来在科学领域获得极大成功的逻辑三段论就一直主宰着法律推理的思维。可以说, 近代法治理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严格逻辑。[1]依照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 (1) 只有,而且只能有,一种实在,即感官可以把握的个体对象。(2)因而只有感官经验为人类认识的源泉。(3) 必存在着本质上互有区别的认识方法。(4) 将非描述性陈述———在它们不是逻辑—陈述的范围内———从知识和科学领域中清除出去。这种做法引人注目的结果是价值判断被驱逐出知识的范围。[2] 司法三段论即立足于这种哲学认识论。经典的司法推理(即涵摄subsumtion) 就是在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事实要件的大前提下,寻找具体的事实要件这个小前提,最后依三段论得出判决结论的过程。从学理上,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被分为“要件事实”和“后果”二部分。只要一个具体事实满足这个规范所规定的所有事实要件,则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因而其突出优势在于,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二分格局下,法律适用之操作过程极为清楚。并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规则出发,无须触及那些具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判断如正义等。[3]故如此似乎足以消除法官的恣意裁判,从而保障了判决的客观性和确定性。
实际上,这种推理模式早在二十世纪初就遭到美国霍姆斯、弗兰克等人的挑战。不过,这种批判乃出于对传统法律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本能的反叛,缺乏论证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论往往只“破”不“立”的一般立场往往易威胁乃至颠覆近代法治的根基。只是到了当代,西方法才不仅从理论上全面省思了司法三段论的利弊得失,而且提出若干解救其弊的理论策略,从而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完善了法律适用理论。当然,这跟1970年代以来西方法学界开始普遍关注法律推理问题的背景有关。在阿尔尼奥、阿列克西和佩策尼克那篇著名的《法律推理的基础》文中,他们认为,法律推理问题成为近年来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界探讨的中心课题的原因有三:第一个涉及到当今法律理论的状况;第二个原因涉及到一般的科学哲学、哲学和社会学的状况;第三个原因他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做了具体分析。尤其是第二个原因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实践理性的复归;分析哲学和诠释学传统差异和对立的式微;科学哲学中社会和因素的纳入以及分析哲学和批判理论的接触。哲学思想的新发展使得法律理论易于独立地采取不同哲学背景的思想观点。[4]
针对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如德国法学家普维庭认为,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认为“, 这种逻辑推理模式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如有人认为,那种推理模式无法正确地描绘法律适用的过程,掩盖了真正的观察问题的角度。这个观察问题的角度实际上就是对大前提和生活事实进行处理和比较。甚至有些学者(如Esser) 则完全放弃了推理的过程。这种观点认为,要进行判决,首先要进行不受规范制约的纯粹的认知活动;然后进行第二步———依据法律规范和方法论对第一步的认知进行检验。[5] 考夫曼从解释学的视角认为,[6] “法律发现实质上表现为一种互动的复杂结构。这种结构包括着创造性的、辩证的、或许还有动议性的因素,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仅仅只有形式逻辑的因素,法官从来都不是‘仅仅依据法律’引出其裁判,而是始终以一种确定的先入之见,即由传统和情境确定的成见来形成其判断。”然而传统的形式主义却对此视而不见。针对三段论,考夫曼指出:“我们绝非能够分别独立地探求所谓法律推论的‘大前提’或‘小前提’,法律发现绝非单纯只是一种逻辑的三段论??。”拉伦茨[7]则对三段论涵摄模型的适用范围提出质疑,认为“某些案件事实不能划属特定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尚未必导致该法效果的否定,因为同一法效果可以另一构件为根据。” 从语言学的立场,拉伦茨认为:“如果精确的审视就会发现不是事实本身被涵摄(又如何能够呢?),被涵摄的毋宁是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过尽管如此,拉伦茨仍然坚持认为,在法条的适用上,涵摄推论模式仍然扮演重要角色。相比之下,凯尔森的法律适用理论颇为独特。在他看来,司法判决既是法律的创造又是法律的适用,“法院的判决永远不能由一个既存的实体法一般规范决定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法院所适用这一一般规范,仿佛只是由判决的个别规范加以仿造而已。”因此,在判决内容永远不能由既存实体法规范所完全决定意义上,法官也始终是一个立法者。不过凯尔森是以一种奇特的方式即认为上述“授权”是经过一个虚构的方式———法律秩序有一个间隙(gaps Lacunae) ———给法院,结果:一方面,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太多,另一方面,凯尔森认为这一虚构也限制了对法官的授权,尤其是这种间隙虚构公式“只具有心理学上的而不是法学上的性质”。[8]而晚年的凯尔森侧重于对规范理论的,更是提出了令人惊异的结论:逻辑三段论(Syllogismus) 并不适用于规范。[9]荷兰法学家Hage 则认为即使在简单案件上,规则适用三段论模式也不正确。[10]其实,二十世纪的实证主义法学均承认法律的未完成性(Unfertigkeit des gesetzes) 或如哈特所言规则的“空缺结构”。在此情形下,法律实证主义以为法官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因如此,这遭到德沃金的批判并提出法律推论中规则和原则的区分问题。他认为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规则表达越明确,其效力也越分明;而原则则带有较大的弹性与不确定性。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分量和重要性的程度,因而带有“权衡”的性质。并且当规则和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的效力高于规则。更重要的是,当德沃金确认了原则等准则同样具有法的性质时,法官在裁判中就无须行使如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德沃金还对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法律的语义学理论”,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对其法律推理理论进行了反驳。[11]在世界,波斯纳法官主张区分三段论的有效性和它的可靠性。“其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个别三段论的有效性,而且取决于前提的真实性。”三段论的功能只是表明某个推理过程是正确的而不是确定这一过程的结果的真理性。此外,不仅小前提的确定即发现事实不是一个逻辑过程,而且法官将规则适用于事实的过程事实上也是一种不断地对规则的重新制定。波斯纳更注重实践理性诸如轶事、内省、想象、常识、移情等的作用。总之在他看来“, 在法律推理上,科学方法几乎没什么用,故与科学相比,法学与神学和形而上学更为接近。”[12]
不过,在批判的热潮中,也应当看到某些法学家依然对涵摄三段论的肯定立场。除了上文提到的拉伦茨以外,德国法学家Koch 和Russmann 就回头转向———已经被一些人宣告死刑的———“古典的”方法论。Pawlowski也认为,在说明裁判理由时,不能弃置涵摄模式。但是对正确地做出裁判一事,其帮助不大。[13]Hage 自以为提出的“基于理性的逻辑”(RBL) 是“初级断言式逻辑”( FOPL) 的一种延伸,所有演绎性论辩皆可同样适用于基于理性的逻辑。[14]美国法学家Branting 也提出一个综合了“基于规则的推理”(Rule -based reasoning)和“个案推理”(Case - based reasoning) 的法律分析模型。[15]
从总体上可以说,传统的科学方法论正日益失去解释力和说服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代西方法学家对传统的三段论又提出若干替代性和修补性的主张。其实,早在拉德布鲁赫就曾提出借助“事物的本质”在法的发现中架起从应然通向实然的桥梁。还有人提出一种由演绎和归纳组合而成的推理形式:类比和设证。考夫曼认为法律发现是一种使生活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一种调适,一种同化的过程。这种过程从二方面进行:一方面,生活事实必须具有规范的资格,必须与规范产生关联,必须符合规范。并且在此,“涵摄”的类推性格完全表露无遗。“涵摄”在此不能被理解为逻辑的三段论方法,而应理解为规范观点下对特定生活事实的筛选。另一方面,规范必须与生活事实进入一种关系,它必须符合事物。这就是我们所称的“解释”: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在此基础上考夫曼提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普通的概念思维的思想形式:从“事物的本质”产生的类型式思维。[16]Hage 提出的法律推理理论也颇具启发。[17]针对传统的将规则于论辩(arguments) 所产生的诸多缺陷,hage主张最好将法律规则理解为产生于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目的。然后他拓展出一种根据原则和目的推论的模式。最后将这一模式整合进一种较传统“初级断言式逻辑”更为完善更具说服力的“基于理性的逻辑”。
二、哲学上的反思:迈向法律论证理论
上述科学三段论的重大转变必须置于更深的哲学层次上予以解释和阐明。正如朱庆育博士所论:[18]不与科学分享其本体论的法学,如何能够在方法论上有效的援引科学推论方式?倘不从包括本体论在内的整个法学理论来重新检讨法律推理问题,而一味的希望科学方法论能够支撑起法学的学术品格,那么,法学家们无论表现得如何殚精竭虑,或许都不过是在追求海市蜃楼式的幻觉。实际上,当今西方哲学与社会科学思想的巨大进步已经为法学领域将科学方法论重新置于牢固的本体论框架提供了可能。在西方哲学向现代哲学迈进中,哲学家们对于“社会科学的哲学”问题(或理解和说明的关系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19]一种是以卡尔纳普、纽拉特、亨普尔等逻辑经验主义者和分析哲学家为代表的“统一科学派”(或科学一元论)观点,大多强调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统一性,他们主张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对人的行为等社会现象作出因果说明。另一种是以德雷、P·温奇、泰勒、冯·赖特等为代表的“精神科学派”(方法二元论)的观点强调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后者所采用的说明方法不适用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需要采用理解的方法。所以他们主张把理解和说明区别开来。他们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观点出发,把这二种概念形成的语言游戏区别开来,一种语言游戏讨论那些严格的可以观察的事件及其原因和性。另一种语言游戏说明人的行为和那些人的行为相关联的意义、意向、理由和目的、以及与此相关的规则和规范等等,[20]他们致力于后一种语言游戏。而这种精神科学派的主要观点“与韦伯的看法很接近:社会行为具有一种”意义性“(Meaningfulness) ,它不是由观察者设想或设计的,而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行为本身;正是这种意义性使得其他人能够理解该行为。意义性与受法则支配有关;但是,理解支配某现象的法则并不等于是赋予该现象一个原因。”[21]而P·温奇竟然极端到主张社会科学不是科学学科而是哲学学科。“这种‘理解性的社会学’(这是在德语中得到广泛使用的名称)。最近,它往往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名目之下得到倡导??。”[22]相对于这两种立场,美国哲学家罗蒂的观点也值得注意, [23]在基础认识论撤除后,罗蒂并非提出解释学来作为认识论的一个“继承主题”,作为一种活动来填充曾经由以认识论为中心的哲学填充过的那种文化真空。不过他同时也区别了哲学家发挥作用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博学的爱好者、广泛涉猎者和各种话语间的苏格拉底式调解者所起的作用;一种是起文化监督者的作用,他知晓人人共同依据的基础。前者适于解释学,后者适于认识论。解释学立场上,谈话不以统一诸说话者的约束性模式为前提,但在谈话中彼此达成一致的希望绝不消失,只要谈话继续下去。而认识论则把达成一致的希望看作共同基础存在的征象,这一共同基础也许不为说话者所知,却把他们统一在共同的合理性之中。不过罗蒂同时也反对那种认为解释学特别适用于精神或“人的科学”,而客观化的实证的科学方法则适合于自然。罗蒂从其实用主义立场认为“情况仅仅只是,解释学只在不可公度的话语中才为人需要,以及,人需要话语,事物则不需要。”于是,解释学就不是“另一种认知方式”———作为与“说明”对立的“理解”。最好把它看成是另一种对付世界的方式。总之,西方哲学上的对科学认识论的反思和讨论其实印证了哲学家鲍曼的看法,即“立法者”角色这一隐喻是对典型的现代型知识分子策略的最佳描述;而“阐释者”的角色的隐喻则最适于典型的后现代型知识分子。[24]相应地,在法学领域,皮尔斯(Pierce)迈出了这一大步,即“从仅仅认识特征评价的亚理士多德和康德逻辑学,发展到了关联评价必须在法哲学和法律理论中才可以理解。”[25]上述哲学争论及转向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哲学诠释学之为人文科学对抗传统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合法性地位日益牢固,同时也为法学尤其是法律推理理论摆脱传统科学认识论走向作为自身学科的存在论提供了重大契机。
另一方面,基于近代科学认识论上的法律实证主义在伦理学上通常坚持一种不可知论立场。法律和道德相分离的根本立场使之放逐对价值(善恶)的探求,而在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三段论思维模式下,法官只需做是非、真假的形式判断而绝不能做价值判断。否则即超出这一科学方法论的认识框架和理论初衷。可以说,本体论与方法论上的严重背离乃是基于主客体二分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到后来趋于衰落的重要原因。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在于法律和道德是否分离,而在于人的理性如何来判断伦理价值问题的对错。其实,实证主义分离命题无非是希望正本清源,维护法律本身的体系自足,防止法官专断。达到这样的目的未必非得采取这种思维进路。肯定认知者在价值问题上能够有所作为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研究路径。在西方法学史上这就涉及“实践理性”的问题:[26]有实践理性吗?实践理性如何作用? 通过实践理性能够得到实质性的价值命题吗?亦或只能解析价值命题之逻辑关联?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法哲学的发展呈现出所谓“实践哲学的复归”。法哲学家们通过对康德“实践理性”的再审思,为法与道德哲学寻找到新的理论生长点。[27]在英国,实践理性的再发现,推动了法学家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推理、法律和道德等问题的探讨。在德国、奥地利等国,一种新的理论趋向———法律论证理论也逐渐兴起。这种理论很大程度上受到哈贝马斯和阿佩尔等人的商谈理论或实践商谈理论(practical discourse theory)的。该理论旨在确证、道德和法律论辩。从这种意义上,它取代了古老的自然法理论。所不同的是,自然法关于道德和法律理论的实质内容在这里等而下之,而程序成了最基本的正当性根据。亦即,这些实质性命题或规范只有经过理性的商谈过程达致合意始为有效。[28]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推理”的含义已经不同于科学方法论上的用法,而是“成了一种说服或反驳对手,并根据一个决定的正当性与对手达成一致的讨论技术。”因此“,实践推理使人的动机、意图具有一种规范或一种价值的特征。”[29]
不过,如哈贝马斯指出,实践理性是一个带有强烈现代意义,以主体哲学为基础的概念。它在理论上取代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传统,具有一定负面作用,所以建议以“沟通理性”来取代实践理性的地位。在其交往行动理论中,法律和道德就可以通过言说原则(diskursprinzip)加以联结。[30]哈贝马斯认为“真理”不是超验存在,而是内在于人类经验中的并且是由理性的、自由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成员经过讨论和对话获得的知识。“其理论的目的仅仅是要保证理性探讨的前提,而不是要预知这一探讨的结果。”[31]所以,哈贝马斯批判德沃金理论乃一种出于独白的观点“,由于Hercules是一个孤胆之英雄,缺乏对话的层面的考量,因此其整体性最终仍将落入法官具有特权地位之认识。” [32]为摆脱这种理论困境,应将其理论导向一种商谈式程序性的法概念,探讨一个理性判决是如何作出的。这就需要一种法论证理论。[33]因此,从知识论上,法律论证理论已然摆脱了仅局限于逻辑和语义的层次,而延伸到语用学(pragmatics)的领域。[34]另外,法律论证理论更凸显出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因此,它不仅依赖于法律论据的品质,而且依赖于论证过程的结构。在解释规则时,在各种可能解释当中选取一种之后,法官尚需对其解释作出充分的说明即对其判决进行确证。而法律论证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近年来人们对法律论证可接受的标准研究的兴趣日益高涨。阿列克西认为,法律论证必须成为法学理论之根基。“论证理论并不仅限于法律领域,论证理论研究者试图拓展一种对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般模式,并且这也适于特殊领域。”[35]总之,法律论证理论是在西方法学“解释学转向”以后,学者们在实践理性、商谈理论等知识基础上拓展出的法学新的领域。同时,这一研究触角兼及当今西方逻辑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学等知识领域。
三、解释学转向背景下的法律论证初探
在法律方法伦上,无论是近代自然科学还是实证主义法学都不脱离司法三段论的思维模式。“二者对法律发展或适用的过程的理解在方法上是一致的。二者均致力于客观的认识概念、实体本体论的法概念、概括的意识形态和封闭的法体系的理念。”[36]随着近年来本体论转向后的诠释学理论和语言哲学大规模的进入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和话语被深刻地改变了。其中最重要者,恐怕是解释由最初作为一种简单的方法或技艺,至此上升到法概念的本体地位, 即“诠释学的法律本体论”( hermerneutische rechts- ontologie) .在此背景下,学者主张“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阿列克西) .此时,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开始普遍被区分为法律发现的脉络(context of discovery) 与确证的脉络(context of justification) .[37]前者关涉到发现并作出判决的过程,后者涉及对判决及其评价标准的确证。一如科学哲学上区分所谓科学发现和科学证明。发现的逻辑和证明的逻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罗素所说的熟而知之者和述而知之者。英国哲学家赖尔在《心的概念》一书中,提出了区别两类知识范畴的一种有用分法:知道如何 (Knowing how) 和知道是何( Knowing that)。很好地说明了发现和辩护的关系。[38]这一区分同样对于理解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论证的作用十分关键。因为它提出了评价法律论证规格的标准。判决作出的过程固然是一个精神的心理过程,但也正因如此,在现代社会它也成为另一种研究的对象。无论判决是如何作出的,为使其判决能被人接受,法官必得对其法律解释予以充分阐明,由此确证其裁判的正当性。而法律论证即关系到这种确证的标准。至此传统司法三段论模型从整体上被具体化为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推论模式。这在西方法律解释思想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近代西方法哲学传统固有的关于民主和法治、合法和正当等叙事的对立和紧张,由此至少从理论上得以缓解乃至克服。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结合能够有效地克服科学与人文、理性与经验、逻辑与修辞、[39]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此类的二元对立。解释和论证的关系可以套用考夫曼关于“诠释学”与“分析学”的公式:[40]没有解释的论证是空洞的,没有论证的解释是盲目的。
相较于传统的三段论,诠释学和法律论证在新的基础上运用更为广泛的和手段,如论题学、修辞学、逻辑哲学、符号学等。法律推理过程也摆脱了那种严格、呆板、机械的决定论的思维模式而呈现为全方位、立体式和动态化的结构图式。法律诠释与法律论证对上述知识的运用也不尽一致。如关于修辞学方法,在法律论证理论产生中,修辞学是其重要思想来源。法律论证理论所注重的可接受性即取决于论辩本身对受众(Audience)所产生的效果。而修辞术是就每一事物觅出所有可能的说服方式的技能。“他既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知识Episteme ,也不是Techne ,而是技能Dynamis.”[41]而修辞学与解释学关系也颇为密切。加达默尔即力倡“解释学与修辞学同出一源说”。[42]哲学解释学在形成之际就十分关注语言,因为语言同时关系到解释学的存在论维度和实践哲学维度,而修辞学则是一种说服技能。加达默尔强调解释学与修辞学同出一源,目的就是为了将语言中这些禀赋再度结合起来。不管这一观点能否成立,解释学和修辞学确实在不少方面有共同之处。相比之下,解释学与逻辑方法就较为悬殊。魏因贝格尔批判解释学依然是个没有完全的科学分支。它虽然已经拓展出一种类型学的推理模式(typology of models of reasoning),但没有分析不同推理过程的相关性。虽然已经确定了不少规则,但对规则在逻辑和认识上的多元性未予注意。[43]为此,他提出一些矫正意见。从解释学看,所有解释都是主张某规范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言说行为,而后者又是一种规则导向的行动。实际上,在法学知识共同体经过长期论述已经逐步形成一套基本的、共同的概念和规则体系,此即法学中法教义学(Rechts dogmatik)的作用。若无法教义学的指引,那么法制度运作之论述将极易陷入浪漫的修辞,而无法产生合理的说服力和共识。从这种意义上,法律解释学和修辞学虽然共同有利于致力语言之自然禀赋,但法律裁判毕竟旨在达成合理和有说服力的结果。法律解释必须遵循某种逻辑的制约。在批驳三段论形式逻辑时,切不可矫枉过正。所以解释学与逻辑学还应当携手并进。当然,法学又不能仅限于法教义学的操作,“因为规范性概念之联结主要不是透过逻辑而是透过提出理由(论据)之论证来加以支持。”[44]而在法律论证理论中是否应包含逻辑,一种看法是将法律论证跟逻辑或逻辑分析区分,因为他们担心,逻辑的严格将伤及法律的适应性,妨碍法官在个案中发现公正的解决办法。不过许多论者还是肯定逻辑在论证理论中的地位。“论证理论主要源于分析学,这仍为今天几乎所有的论证理论家们所确认。”[45]如魏因贝格尔认为,作为现代法学理论的两个标志,其一是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的法律结构理论,其二是法律理性论证理论。二者都涉及将逻辑于法律的问题。逻辑论辩部分是逻辑演绎,部分是佩雷尔曼意义上的修辞论辩。[46]季卫东认为:“虽然有一些学者站在反对决定论的立场上否认法律议论(即法律论证———引注) 也具有三段论的结构,但是一般认为,既然合乎逻辑是合理性的最低标准,合理性的法律议论很难也没有必要拒绝法律三段论的帮助。实际上,在有关法律议论的新近中,人们所看到的却是三段论的复兴。当然那是按照法律议论的要求改头换面了的三段论。”[47]
不过,论证理论和解释学并不尽一致。如考夫曼曾经谈到二者的差异,“论证理论是反诠释学的??论证理论是反本体论的??论证理论并不赞同诠释学对主体-客体图式的摒弃,而是坚持客观性”。[48]当然,考夫曼也对这种看法提出了某些不同意见。
按照荷兰学者Feteris对当今西方法律论证研究所做的一个概览式的综括:主要涉及托尔敏的论证理论、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论、麦考密克的裁判确证论、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确证论以及佩策尼克的法律转化理论(ory of t ransformation in the law) .[49]当然,其中有些学者也涉及其他领域,如托尔敏就涉及伦。七十年代,法律论证被视为法律逻辑即一种法学方法论或法律判决的制作,而不是法律论证本来的意义。自产生后,法律论证理论获得很大发展。学者研究的具体领域涉及如立法过程、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等。法律论证一词有不同说法,Neumann 认为当今日本、德国法学界使用“法律论证”这个用语时,其含义尚未确定,但可以归为三大类:逻辑证明的理论、理性言说的理论和类观点-修辞学的构想。 [50]法律论证理论研究适用于对作出理性裁判予以确证的条件问题,而对法律论证合理性之研究具体涉及对法律判决进行理确证的方法、用于法律判决进行重构或评价的方法及其适用的合理性的标准等。法律论证理论乃法学中一门独特的学问。跟其他法教义学、法学和法哲学等研究路向不同。[51]总之,法律论证理论是一种以论证为基础的法律解释理论,其主张以事实和逻辑为论据,在主张-反驳-再反驳的“主体间”的论证过程中,通过说服和共识的达成来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因此“,法学之理性在于它的论证之理性,或具体说,在于依据理性论证的标准去考察法律论证的可能性。于是,法学的科学理论遂汇入法律论证理论之河。”[52]
[1] 当代英国哲学家Hare 对实践三段论(practical syllogism) 的界定是:由一个规范性前提与非规范性前提推出的一个规范性结论之推理。芬兰哲学家冯·赖特(G. H. von Wright) 则认为实践三段论跟意图(intentions) 和行动(actions)相关。见Robert Alexy , A Theoryof Legal A rgumen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88. 荷兰法学家Hage将传统司法三段论依据的逻辑称为“初级断言式逻辑”(first order predicate logic) ,以与其主张之“基于理性的逻辑”( reason - based logic) 相区别。见Jaap C. Hage , Reasoni ng with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130。
[2] 参见[奥]鲁道夫·哈勒:《新实证主义》,韩林合译,商务印书馆1998 年版,第18-19 页。
[3]参见[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 页。
[4] Aulis Aarnio ,Robert Alexy and Aleksander Peczenik , The f oundation of Legal Reasoni ng ,该文发表于德国的《法律理论》(Rechtstheorie) 12 (1981)。
[5]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71页。
[6] [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 - 22 页;[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5 页。
[7] [德]Larenz :《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68 - 174 页。
[8]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 - 168 页。
[9]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台湾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版,第280页。颜厥安进而评价说:“Kelson的这种规范反逻辑主义并非其独创,也并非毫无问题。但是晚年Kelson规范论的作品则为法理学研究开创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规范存有论及规范逻辑,其与法学方法论及法论证论的结合更成为当前法理论界最为重要的课题。”同书,第281页。
[10] 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2。
[11]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章; [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一章。
[12]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55-90 页。
[13]参见[德]Larenz :《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7-46 页。
[14]前引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158。
[15] L. Karl Branting , Reasoni ng with Rules and Precedent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0。
[16]参见[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五、六章。
[17] 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130。
[18]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 年。
[19]参见涂纪亮:《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3 页;另见王巍:《 科学说明与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02 年第5期。
[20]在法学上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论”即是一典范。“必须用解释学或内在的观点来理解的东西就是与规范有关的行动的概念。”见[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 页。
[21] [法]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李幼春、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08 - 209页。郑戈博士也曾作过这方面的理论努力。见郑戈:《法律解释的社会构造》,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2] [美]欧内斯特·内格尔:《科学的结构》,徐向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649 页。
[23] [美]理查·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李幼蒸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七章:从认识论到解释学。
[24]参见[英]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5 - 6页。
[25] [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 页。
[26]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台湾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版,第227 页。
[27] 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载《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有那么一段时期,许多哲学家似乎忽略了实践理性的统一性,然而只是到了现代逻辑和逻辑哲学兴起以后,哲学家们开始认真对待道德推理和道德以外的实践推理的关系。人们对实践推理的兴趣还因人们日益意识到它在解释人类行为的特殊性。另外,许多数学和心理学在“决策”问题的研究也是其一重要原因。参见Raz, Practical Reasoni 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1。
[28] 跟传统自然法不同,通过程序达致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重大贡献。其思想在德国也颇有。1993年出版的《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已经明显意识到并重视社会多元化的事实,正义原则被限缩到只适用于康德式的个人理想社会。而越来越强调政治正义是多种合理的广泛的议论的“交叠共识”。参见何怀宏: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载《读书》1996年第6 期。
[29] [法]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李幼春、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20 - 421 页。
[30]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 卷第1 期。
[31][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 页。
[32]见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 卷第1 期。
[33]在大陆法系法学谱系中,传统的科学方法论由于涵摄模式对法律解释学的支配,从而视论证理论“没必要”;另一方面,决断论则强调法律决定的非理性主义,从而视论证理论为“不可能”。关于决断论,见颜厥安:《规则、理性与法治》,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2 期。
[34]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即立足于人文主义立场,力图修正科学主义的传统,消解形式语义分析和实践语用分析之间的隔阂并构架由此达彼的桥梁,从而为意义和真理问题提供了一种语用学的解决路径。见郭贵春:《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 哲学研究》2001年第五期。
[35] Eveline T. Feteris , 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p. 6.
[36]郑永流:《法哲学是什么》,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37] 这一区分最早由Reichenbach 于1938 年提出,后来被普遍接受。见Eveline T. Feteris 上引书, p. 10 ;Alexy 前引书,p. 229 ;Maccormick and Summers , Interpreti ng Stat ute : A Comparative Study ,Dartmouth ,1991 ,pp. 16 - 17 ;另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4 页。
[38]刘大椿:《科学活动论互补方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64 - 365页;关于科学发现和科学证明的区别,另参见沈铭贤、王淼洋:《科学哲学导论》,上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 - 108 页。
[39] 在波斯纳看来,“我看起来可能像是在说,只存在两种形式的说服方法:一方面是逻辑,它不能用于决定困难和重要的案子;而在另一方面是修辞的伎俩。并非如此。在逻辑说服同感情说服这两个极端之间还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取得合理真实的信念??这就是实践理性的领地。”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 页。这种实践理性相当于宽泛的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修辞”。
[40]参见[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 页。
[41] [德]尼采:《古修辞学描述》,屠友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8 页。
[42]张鼎国:《经典诠释与修辞》,“中国经典与诠释研讨会”(威海·2002)论文。当然,加达默尔的观点也受到哈贝马斯等人的反驳。
[43] Ota Weinberger , L aw , Instit ution and Legal Politic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p. 89. 而在西方哲学史上,“诠释学一直曾被隶属于逻辑学,成为逻辑学的一个部分。”见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9 页。
[44]见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 卷第1 期。
[45]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 页。
[46] 见Weinberger , L aw , Instit ution and Legal Politic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p. 70 - 71。另外有学者以为,“法律推理逻辑的性格为实践话语领域中形式化限度的讨论,提供了极好的检验标准。”而“法理逻辑是义务逻辑支持者(卡里诺斯基,冯·赖特)和‘新修辞学’支持者(佩雷尔曼) 之间相互争夺的一块地盘。”见[法]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李幼春、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19 、423 页。
[4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05 - 106 页。
[48][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 页。
[49]见Eveline T. Feteris , Fundamentals of Legal A rgumentation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50]张钰光:《“法律论证”构造与程序之研究》,http :/ / datas. ncl. edu. tw。
关键词:存在论;形上学;本体论哲学;马克思哲学
Abstract:ThisessaybeginswiththediscussiononChinesetranslationsoftheterm"ontology"ofthewesternphilosophy.Itarguesthatthetwodifferentconcepts,i.e."ontology"asabranchofphilosophyand"bentilun"(本体论)asaspecialmorphologyofphilosophicaltheory,mustbedefinitelydistinguished.Focusingonthetraditionalwesternphilosophicalcoreidea,itrevealsthemaincharacteristicsandhistoricaldestinyofancientandmodernwesternphilosophy.Furthermore,itillustratestheessenceandsignificanceofKarlMarx’sphilosophyfromtheperspectiveofnegativerelationsbetweenKarlMarx’sphilosophyandancientandmodernwesternphilosophy.ItconcludesthatthemostprofoundsignificanceofrevolutionarytransformationthatKarlMarx’sphilosophybroughttothehistoryofwesternphilosophyistocreateaneworientationofphilosophicaldevelopmentandlayafoundationofanewmorphologyofphilosophy.
Keywords:ontology;metaphysics;"bentilun"asmorphologyofphilosophy;KarlMarx’sphilosophy
近年来,存在论问题正在成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和亮点。不过,与此前学界围绕哲学体系改革研究而发生的“本体论”之争(主要是“物质本体论”和“实践本体论”的争论)有所不同,新的研究是从厘定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术语开始的,从而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也是研究深化的表现。
与把马克思哲学归结为一种本体论哲学的看法相反,本文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哲学正是通过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批判,而实现其在哲学史上棗确切地说,西方哲学从近代向现代的转折点上棗的革命性变革的。
一、Ontology:译名之争
人们不会忘记,在20世纪80-90年代中国哲学界关于哲学体系改革的讨论中,“本体论”成为一个各派都不能绕开的“结”。论争中学者们对马克思哲学实质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作为争论核心的“本体论”概念上,人们似乎意见一致。一些学者坚持“哲学就是本体论”;大多数学者虽然觉得这种说法太绝对了,但也仍然肯定“哲学必有本体论”。在这样的语境下,本文的观点一定显得既突兀又费解。因此,为了使本文的论点和论证的展开有一个较为合适的思想环境,我们不得不从“本体论”这个基本概念谈起。
至今仍在汉语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本体论”这一术语,不是中国传统哲学中本来固有的概念,而是从西语(ontology)转译过来的。这一“转译”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再创造”的过程。即是说,它是根据人们对西方思想的理解,结合汉语的相关文化背景,运用汉语的构词法而“新造”出来的一个术语。这个术语到底好不好?能否反映出西方思想的本义?是否便于在汉语中表达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是一个早就存在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些争议的学理分析,笔者已在别处作了较详细的阐述[1],这里只能极简略地提一下。
从词源来看,英文的ontology,以及德文的Ontologie,法文的Ontologie,最早均来自拉丁文Ontologia一词,而拉丁文又源自希腊文。就希腊文的字面意思说,它是指关于on的logos。在希腊文中,on和onta(相当于英文的being和beings)是动词兼系词einai&127;(相当于英文的&127;to&127;be)的分词和动名词及其复数形式。einai在汉语中可以译为“有”、“在”、“存”、“是”,等等;相应地,ontology&127;在汉语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译名,如“万有论”、“存有论”、“本体论”、“存在论”,等等,其中以“本体论”流传最广。据有的学者考证,最初把它译为“本体论”的是日本学者。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日本哲学界普遍采用“本体论”这个译名,这影响到我国并延续到今天。但20世纪3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已逐渐放弃“本体论”而采用“存在论”一词,大约从50年代至今便几乎完全用“存在论”代之,“本体论”这一术语已经消失。
在我国,关于ontology的汉译问题,陈康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提出过异议,他主要就是针对把这个词汉译为“本体论”来说的。他认为这个译名不妥当,建议译为“万有论”,还尝试过音译棗“翁陀罗己”。当然他认为这些译名都不理想,甚至认为“eniai”和相关的词,非中文所能译。他还认为,这不只是翻译的问题,进而牵涉到可怕的问题,反映了中西哲学思维方式的差异。陈先生也把on译为是,把onta译为“是者”,还曾使用过“是态”一词。近年来,关于ontology的汉译问题又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性问题之一。
一个词的翻译令那么多智解超人的学者为之劳心伤神,在上面耗费时间和精力,说明这绝对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对待的问题,也不是研究者可以凭己所好随意解释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牵涉到复杂的学理,不可不察。
从近年研究的情况看,有的学者仍然沿用“本体论”的译名;有的学者则主张起用“存在论”的译名;而更多的学者认为ontology只有译为“是论”,才忠实于这个西文词的本义,这是目前一种占主流地位的意见。主张“是论”译名的理由是:在中文里面,“是”能包含“存在”的意思,反之则不能;“是”的意思要比“存在”广得多。但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反对这个译名的人都感到,“是论”这个译名在中文里显得很别扭,很不习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妨暂时选择“存在论”的译名,留待以后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再寻求更好的译名。
虽然ontology的译名现在还不能定于一尊,还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但从相关研究已经取得的成果来看,“本体论”这一术语,作为对西方哲学中形而上学的一门分支学科ontology的汉译,已经导致了“望文生义”、以讹传讹的极端消极后果,所以理应作为错误的译名予以抛弃。理由是:第一,在ontology中,作为词根的on根本没有汉语或中文里“本体”的意思,至少不是它主要的或基本的意思;第二,作为“形而上学”的一个基础性分支,ontology的问题领域是公共的,我们不能把它在历史上的某种特殊的探索和解答方式,误当成整个分支学科的研究范围,否则就会把学科层次的问题,下降到学说水平。
在关于“本体论”译名的讨论中,人们提到了卢卡奇晚年的一部名著棗原名为ZurOntologiedesgesellschaftlichenSeins,以前翻译为“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有的学者以这部著作不能汉译为“社会存在存在论”为由,仍然坚持“本体论”的译名[2]。但实际上,卢卡奇对“Ontologie”的理解,早就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批评。例如,E·约斯就指出,“卢卡奇本人的本体论概念是不明确的。”[3]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卢卡奇对“本体论”一词的使用“是缺乏学术规范的,因而是不能与哲学史衔接的”,他甚至怀疑卢卡奇“是否从学术上对本体论下过功夫”。针对卢卡奇的“社会存在本体论”概念,他批评说:“‘社会存在’是指什么呢?如果是指活生生的社会生活,那么,它就不能属于本体论的范畴;如果是本体论的范畴,那么,它就不是指实际的社会生活,而是一个抽象的逻辑范畴。”他认为,卢卡奇“在探索哲学新意的名义下为它套上了本体论这一旧哲学的框架,这至少是不妥当的。”[4]
这说明,卢卡奇对“Ontologie”的特殊用法,不能作为学术研究中一个公认的证据。卢卡奇说:“如果试图在理论上概括马克思的本体论,那么这将会使我们处于一种多少有点矛盾的境地。一方面,任何一个马克思著作的公正读者都必然会觉察到,如果对马克思所有具体的论述都给予正确的理解,而不带通常那种偏见的话,他的这些论述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是直接关于存在的论述,即它们都纯粹是本体论的。然而,另一方面,在马克思那里又找不到对本体论问题的专门论述。对于规定本体论在思维中的地位,划清它和认识论、逻辑学等的界限,马克思从未着手做出成体系的或者系统的表态。”[5]很明显,卢卡奇在这段话中所说的“本体论”一词的涵义是不同的:前一方面,表达的是他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理解(这种理解的准确性与合理性有待另文讨论);而后一方面,则是把“本体论”(我们的用语是“存在论”)看作区别于认识论和逻辑学的一个哲学分支学科。
简略地说,我们认为,“本体论”是作为一门哲学分支学科的ontology的错误译名,较好的译名应该是“存在论”,或其他更理想的译名。
二、传统本体论与现代存在论的分际
与主张把“本体论”作为ontology的错误译名予以抛弃相联系,如同日本哲学界的做法一样,中国有的学者也主张彻底废除汉语中“本体论”这一术语。
本文不赞成这种做法,而是主张在对“本体论”的一片否定和“拒斥”声中,不失时机地“抢救”这一概念,并通过适当的话语转换,赋予其新的、恰当的含义,用它来指称另外的事情。被保留下来的汉语“本体论”这一术语,不是用来指称作为一门哲学分支学科的ontology(存在论),而是用来指称西方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在探讨on的问题时,历史地形成的一种哲学理论形态棗实体主义或实体中心主义的哲学形态,我们将其命名为“本体论哲学”。
众所周知,作为一门分支学科,从而作为一个通用名词,“存在论”最早是在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即“形而上学”)中得到规定的,而Ontologia作为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是在18世纪才由沃尔夫给出明确定义的。自此以后,人们已经在这个术语的使用上达成如下共识:作为哲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属于“形而上学”最基础或核心的部分,有时与“形而上学”混用。海德格尔通过“解析存在论的历史”,揭示了“存在”(on,Sein,being)与“存在者”(onta,Seiende,beings)的“存在论差别”。根据他的揭示,前苏格拉底哲学中,哲学家们对“存在”(on,Sein,being)问题的思考,包含着内容丰富的思想源头;但是,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直到黑格尔,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用关于“存在者”(Seiende)的讨论代替了对“存在”(Sein)本身的追问。传统形而上学所探讨的“存在者”有较多的含义,但“实体”(Entity)、“实在”(Existence,Reality)概念是其核心含义,可称之为实体论形而上学。从这种意义上看,用汉语中的“本体论”一词来标志这种研究“存在者”的哲学形态是比较恰如其分的。
但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这里汉语的“本体论”并不等同于“存在论”(ontology)。“存在论”是一个学科概念,从而是一个问题领域;“本体论”则是传统西方哲学对待“存在论”问题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以及这种处理方式历史地造成的一种特定的哲学形态。而这种意义上的“本体论”,就是以追求终极实在为依归,以奠定知识基础为任务,以达到终极解释为目标的哲学,本文将其命名为“本体论哲学”,并把它理解为“传统形而上学”的同义语。在这里,意识到“学科”与“学说”的界限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作为一门学科,ontology标志着西方哲学的相关研究形成了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在这个传统中,所讨论的问题是共同的;具体的解答方式和形成的思想观点是不同的。前者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学科”层次,后者相当于我们说的“学说”层次。这两个层次不应该互相混淆和取代:讨论同样的问题,并不妨碍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形成不同的学说、学派和思想观点(在“哲学”这门学科中,尤其如此);同样,所主张的学说、所隶属的学派和所表达的思想观点不同,也不妨碍讨论的可以是同样的问题。
对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论”(ontology)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性质的学说或不同的哲学理论形态。其中,依据“存在者”和“实体”去制订方向的传统形而上学,对这门学科的问题的回答采取了“本体论的方式”。而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分析学派“拒斥形而上学”,但蒯因仍保留了“ontologicalcommitment”(可译为“存在上的承诺”)的提法;欧陆现象学、存在哲学和解释学则通过对传统本体论的批判,开创了探讨存在问题的新方向。这个新方向的突出特点是:不是强调实体,而是强调关系;不是追求存在者,而是注重存在方式。因此,我们必须把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论和对于这门学科所探讨的问题的某些具体的解答方式区分开来。在用“存在论”来标志作为一门哲学分支学科的ontology这一点明确以后,我们可以用“传统本体论”(简称“本体论”)和“现代存在论”两个术语,来表示这门学科的两种不同的历史形态。这将为我们的进一步讨论提供概念基础。
在“存在论”的理论视野中,“传统本体论”和“现代存在论”是它的两个子科目。但是,人们已经认识到,传统西方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在对待和处理ontology的问题上是有根本区别的,或者说传统西方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就其对ontology的研究和回答来说,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两种不仅互有区别,甚至根本相反的方式。这些认识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此前由于采用了“本体论”这个错误的译名,并把它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去看待,为了标示传统西方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人们只好采用“传统本体论”和“现代本体论”的术语来说明。这两个术语曾经广泛流行,现在也还常常在学术著作中出现。但是,这两个术语的不精确乃至错误是很明显的。如果说传统西方哲学的相关研究可以而且实际上应该叫做“本体论”的话,那么现代西方哲学对问题的回答和处理方式,仍然被叫做“本体论”无论如何都不能说不是误会,即使在它的前面加上“现代”的修饰词,这种误会及其所必然产生的误导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因为在这样的术语使用状况的限定下,人们会用如下一种抽象的形式提出问题:现代西方哲学有没有本体论?在这样一种提问方式下,现代西方哲学区别于传统西方哲学的判据被抽掉了,或者说,它们之间的界限被以这样的方式模糊了。而这样的事例,在学术研究中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纠正对ontology的错误译名,并把传统西方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对待问题的不同态度,以“传统本体论”和“现代存在论”的概念区别开来,不失为一个较为妥善的方案。
与上述情况相类似,人们对待“形而上学”这个术语,则采取了另外一种偏颇的态度。例如,有人受实证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并使之走向极端,把任何形而上学问题都当成伪问题而加以“拒斥”、“清除”,把一切问题和对问题的处理,都限定在狭隘经验的范围之内。照此下去,不仅哲学研究方式和科学研究方式的特点无从区分,界限难以把握,而且向来被视为“第一哲学”的这个最基础的(用冯友兰先生的话说棗“最哲学底哲学”)部分[6],恐
怕也再无存在的理由和必要了。我们认为,这种状况的造成,也是因为不能在作为一门哲学分支学科的“形而上学”,与对这门学科的问题的某些特殊解答方式之间,作出适当的区分而引起的。本文建议的处理办法是保留作为一门学科的“形而上学”概念,并以“传统形上学”和“现代形上学”两个术语来区分它们的两种历史形式,进而把这两个术语与前面的“传统本体论”和“现代存在论”对应起来,作为含义相同的概念去使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它可以避免我们把某种对待问题的特殊的解答方式的失效,误当成一门学科完结的标志去看待。
三、传统本体论哲学的历史命运和基本特征
关于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传统西方哲学的本质特征,人们使用了各种不同的名称来标志它,如“理智形而上学”、基础主义、本质主义、逻各斯中心主义,等等。这些名称分别从特定的层面或角度揭示了这种哲学的特点和本质,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我们认为,就其作为一种哲学形态来说,就这种哲学形态所包含的基本哲学理念或支撑性理论假定来看,将其命名为摫咎迓壅苎是恰如其分的。
对一种哲学从形态上作整体的把握,并不需要将这种哲学的一切部分、一切问题尽数罗列出来,而是要把握这种哲学最核心的精神或理念,它能代表和统摄这种哲学的最高方向,并且正是在这一方向上引发出该哲学的各种领域和问题来。那么,什么东西能够代表传统西方哲学的这种精神呢?就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传统哲学而言,能够反映其整体面貌、核心精神并将这种哲学的形态充分表现出来的,就是本体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体论应当被当作西方传统哲学形态的代表者。而要把握这种哲学的本质特征,就要研究这种哲学型态所代表和象征的哲学理想或哲学观。
关于传统哲学的特征及其所怀抱的哲学理想,罗蒂用不同的语言方式作了多方面的概括。诸如:这种哲学“一直在寻求一套统一的观念……这套观念可被用于证明或批评个人行为和生活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还可为人们提供一个进行个人道德思考和社会政治思考的框架”;哲学被看着这样“一门基本学科”,它给予我们的“不只是意见的总和,而且是知识,关于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东西的知识”,认为这种“凌驾一切之上的知识系统可一劳永逸地为道德和政治思考设定条件”;这种哲学自视为“一门超级科学或一门主学科”,“它关心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被认为是独立于历史和社会变化的“永恒哲学问题”;哲学被认为是要发现一切问题都置于其上的“第一原理”,“而哲学家的职责正在于陈述或阐明这些原理”。总之,罗蒂认为,这是一种“将万物万事归结为第一原理或在人类活动中寻求一种自然等级秩序的诱惑”。[7]
纵观传统本体论哲学的历史演变,结合康德和现代哲学对它的批判,从总体上看,我们不难从中总结出它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归本论。本体论哲学以某种超验的终极的实体作为追求目标,用它来解释和说明一切,把一切都归结为本体的变相。由于它把实体设定为某种存在者,就存在者为存在者找根据,必然从一个存在者追问另一个存在者,最终追溯到某一个原初的存在者,把它视为推动一切、派生一切而自身不动的最高存在者。难怪亚里士多德会把以“寻求最初的根源和最高的原因”为目的的形而上学视为对具有神性的事物的研究。这种哲学信念在中世纪与宗教神学合流而以“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这种奇特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就一点不奇怪了。康德对本体论哲学的批判揭示了其中的奥秘,他指出,当理性在知性领域进行逻辑推论的时候,发现知性的判断总是一个受条件限制的判断,或者说,演绎推理总是从某个确定的前提出发。为了使判断的范围扩大,理性就采取倒溯的办法,去寻找最终的前提(原因),或者找出无条件限制的判断。
第二,超科学。本体论哲学本身不是科学也不以科学为基础,但它却力图把自身建成一门为所有科学提供基础的知识学。以笛卡尔和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哲学就一直在为确立真理知识和道德原则的普遍必然性的标准而努力。正如杜威所说:“哲学(这里指传统本体论哲学棗引者注)妄自以为论证超越的、绝对的或更深奥的、实在的存在和启示这个究极的、至上的、实在的性质和特色为己任。所以它主张它有一个比实证的科学和日常实际经验所用的更为高尚的认识的官能独具优异的尊严和特殊的重要性。如果哲学是引导人到日常生活和特殊科学所启示的‘实在’以外的‘实在’(reality)的证明和直觉去的,那么这个主张是无可否认的”。[8]
第三,思辨性。本体论哲学以追求超验、终极的绝对本体为目的,“努力想获致一种关于普遍的、关于支配宇宙的普遍原则的知识”[9],而对这种知识的寻求又是以超科学的方式来进行的,因此,它必然只能以玄想或思辨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适用于一切事物的普遍概念、普遍本质和普遍必然性的知识,由于无法在经验世界中得到确证,只能被判为玄思。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传统本体论哲学又被恰当地称为“玄学”。
第四,封闭性。本体论哲学企图在科学知识之外,去建立一种关于支配宇宙的最普遍原则的知识,这种体系常用纯粹的思辨和简单的类比及想象来构造,而每一体系都宣称自己是关于宇宙的绝对真理,造成传统哲学的封闭性。体系的封闭性并不仅仅是黑格尔等少数哲学家的“毛病”,而是传统本体论哲学的“通病”。企图达到支配宇宙万物的普遍原则的知识,是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所有传统哲学家追求的梦幻。柏拉图认为哲学是对理知事物或永恒之物的认识;亚里士多德将哲学视为对支配万物的始初本原和终极原因的探寻;笛卡尔把哲学看作对清楚明白、确定无疑的真理的把握;黑格尔把哲学看成绝对观念最终完成的自我认识;如此等等。他们都在某种意义上想通过哲学而达到对绝对真理体系的认识,而且往往宣布这一目的在自己的哲学中已经达到。
第五,独断论。本体论哲学以追求终极神圣的本体为职志,以达到对支配万物的本体的完全把握为目标,建立所谓绝对真理的封闭体系,最终必然走向独断论。
上述五个基本特征,并不是彼此外在和互相分离的,而是有机联系和互相制约的。如果说归本论是一个总的根源,那么独断论就是一个总的结果。正因为本体论哲学企图通过对个别事物背后的抽象一般、变易现象背后的不变本体的追寻,以纯粹抽象的超科学的思辨方式去建立一套支配宇宙万物的绝对真理的知识体系,它最终才不能摆脱独断论的必然归宿。
现代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批判,宣告了那种以追求永恒实体和超验本质为基本旨趣,以奠定知识基础为主要任务,以达到绝对真理为终极关切的传统哲学观念的终结,掀开了哲学历史的新的一页。在这一哲学历史新纪元的开端处,矗立着马克思的不朽形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批判传统哲学和开启现代哲学的意义,并未得到充分理解和重视,至今仍然在以空洞宣讲和抽象肯定的形式被忽视,以致按照传统哲学的观念和模式去诠释马克思哲学的做法,反而得以长期通行。这种历史的误会是应该得到彻底纠正的时候了!
四、本体论哲学批判在马克思哲学变革中的枢纽意义
马克思哲学产生于西方近代哲学发展为现代哲学的转折点上,它本身就是开启现代哲学的一支重要力量。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实质,从否定性的方面看,无疑应当从它与传统西方哲学的批判性扬弃关系中去寻求。我们认为,马克思哲学在哲学史上最具深远意义的革命变革,就在于它在批判传统本体论哲学中,开创了哲学发展的新方向,奠定了哲学发展新形态的基础。
当然,从正面肯定地揭示这一变革的具体内容和伟大意义,是一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艰巨的理论任务,这里只能从哲学观视角简略地列举若干要点。马克思哲学在哲学史上所实现的变革,不仅表现在它的具体理论观点与传统哲学迥然有别,而且首先表现在它的哲学观与传统哲学根本不同,它改变了哲学的对象、性质和功能,改变了哲学问题的提法和探讨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首先需要从哲学观上来把握马克思哲学的特点和实质。
首先,马克思哲学的产生宣告了那种超越实证科学的玄思哲学的终结。传统本体论哲学是运用先验逻辑的范畴演绎方法构造的思辨体系,马克思坚决批判这种哲学。马克思写道:“只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10];“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11];“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12]就根本性质而言,马克思哲学不再是提供什么终极真理知识的理论,既不是寻求一切存在背后的所谓隐秘本性或终极本体的理论,也不是妄想为世界建立统一体系、提供世界整体图景的理论。它把传统的本体论哲学作为一种过时的哲学形态远远地抛在了自己身后。其次,马克思哲学打破了“体系哲学”的桎梏,使哲学成为“研究工作的指南”。马克思彻底打破了旧哲学由以出发的前提,他所关注的不再是建立关于整个世界的严密完整的理论体系,而是直面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传统本体论哲学作为先验哲学,它企望提供的,是可以到处套用的刻板公式和现成结论。与之相反,马克思哲学“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并不是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诀窍。”[13]在马克思看来,“哲学没有任何的单独存在的权利,它的材料分布在实证科学的各种不同的部门中间”[14]。哲学家企图绕过实证科学径直把握世界,只能得到思辨哲学,决不会得到科学的哲学。
海德格尔以批判人们对哲学的误解的形式对传统的哲学观进行过批判。他认为传统哲学观的错误在于“对哲学的本质要求过多”,把自己的目标指向“最初的和最后的根据”。“由此,就极容易造成这样一种假象,仿佛哲学能够而且必须为当下以及将来的历史的此在,为一个民族的时代创造出文化足以建筑于其上的基础来。然而,对哲学的能力的本质做这样的期望和要求未免过于奢求。”与传统哲学的这种过分“奢求”不同,海德格尔对哲学的理解是:“哲学按其本质只能是而且必须是一种从思的角度来对赋予尺度和品位的知之渠道和视野的开放。……正是这种知,激发着而且迫使着而且追求着一切追问和评价。”[15]海德格尔还批评了对哲学作用的误解,这种误解认为,“哲学可以用来从概观和体系上整理在者整体,提供一副关于各种各样可能事物以及事物领域的世界图景,世界画面,并由此指明一般的和带有规律性的方向。”
海德格尔的这番话对于我们反思过去坚持的哲学观具有启发意义,因为稍加思考即不难发现,我们过去所坚持的那种哲学观,正是一种企图为整个世界寻求最初根源和最后根据的哲学观,它不仅与传统本体论哲学难以划清界限,甚至与传统的宇宙论问题也划不清界限。
再次,马克思哲学使哲学的致思取向从抽象的概念世界或自在世界,转向人的现实生活世界。从马克思哲学所从出的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哲学来看,黑格尔哲学活动的领域,是一个由纯粹先验的范畴推演所构成的抽象王国,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不过是这个纯逻辑的世界的外化;费尔巴哈批判黑格尔的思辨哲学,要求把自然界和人作为哲学的对象和出发点,但是,由于理论与方法的限制,他最终没有找到一条从他自己所极端憎恶的抽象王国通向活生生的现实世界的道路。马克思哲学视野中的“世界”,既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哲学的“自然世界”,也不同于唯心主义哲学的“精神世界”,当然更不是什么包括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尚未接触到的未知世界在内的无限的“整个世界”,而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纽带联结而成的自然、社会和人相统一的“感性世界”、“现实世界”、“对象世界”。自然、社会和人是这个世界的三大领域,但它们不是彼此分隔和互相外在的三个世界,而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联结而成的一个世界。
海德格尔在批判传统哲学时,坚决地指认马克思哲学的重大变革意义。他说:“纵观整个哲学史,柏拉图的思想以有所变化的形态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形而上学就是柏拉图主义。尼采把他自己的哲学标示为颠倒了的柏拉图主义。随着这一已经由卡尔·马克思完成了的对形而上学的颠倒,哲学达到了最极端的可能性。”[16]海德格尔的看法是有道理的。解读马克思的哲学著述,不难发现,马克思与他之前的哲学家们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他思考的中心已不再是思辨的形上学问题,相反,他完成了“形上学的颠倒”,要求哲学的重心从注目于先验的外在实体,转换到现实的生活世界;从追寻世界的至终究极的解释原则,转换到关注人的具体生存境遇。因此,他的哲学思考自觉地拒斥一切先验的教条和经院的气息,并把现实生活世界作为他从事哲学批判和创造的最重要的“文本”。
最后,马克思哲学把传统本体论哲学的知性概念思维转变为实践论的思维方式。马克思明确提出,与旧哲学不同,新哲学对“对象、现实、感性”,“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7]这里所谓“当作实践去理解”,就是把实践的观点上升为一种思维方式,用它去解决以往哲学中抽象探讨和争论的问题。因为“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8]所以马克思不是从思维和存在的抽象对立的意义上,去总结自己的新哲学与旧哲学的对立,而是从实践的观点来总结这种对立的:“它(指马克思的新哲学棗引者按)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现实历史的基础即实践棗引者),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19]。
以上简略地提及的几个要点,已足以显示马克思哲学与传统本体论哲学的判然之别。正是由于这些(以及其他)巨大差异,马克思甚至提出要“消灭哲学”,恩格斯也说马克思的现代唯物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当然,这都不过是为了把马克思哲学与传统本体论哲学根本区别开来而采取的一种极端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它可以避免我们在和传统哲学都属于“哲学”的前提下,去寻找它们之间的抽象共同性,从而有助于我们以一种革新的思维方式,去探索马克思哲学对传统哲学深刻的变革意义。我们看到,这种变革意义曾以各种方式被遮蔽了,而其中最通常也最普遍的方式,就是以“前马克思”的,也就是传统哲学的方式去理解和诠释马克思的新哲学,从而使它的变革意义被模糊在某种抽象的同一性之中。沿着恩格斯的提问方式,我们可以这样询问:既然不再是“哲学”,那么,它把哲学变成了“什么”?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与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抽象概念化的体系结构的特点相分离,我们可以说,马克思把哲学变成了关注现实世界的活的思想。
注释:
[1]参见拙文《关于Ontology词源和汉译的讨论》,载《场与有棗中外哲学的比较与融通》(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俞吾金:《存在、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棗海德格尔、卢卡奇和马克思本体论思想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3]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中译本序”,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
[4]俞宣孟:《本体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79页。
[5]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637页。
[6]正如海德格尔所说:“形而上学这个名称被用来称谓所有哲学的起规定作用的中心和内核。”(《形而上学导论》,熊伟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页。)
[7]参见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李幼蒸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1-15页。
[8]杜威:《哲学的改造》,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2-13页。
[9]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3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92页。“有”版权所
[14]《列宁全集》第1卷,第396页。
[15]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熊伟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12页。
[16]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3页。
一
文艺美学是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由中国学者胡经之教授提出的。它是一个极富中国特色的新兴学科。正如文艺理论家杜书瀛研究员所说:“文艺美学这一学科的提出和理论建构,是具有原创意义的。虽然它还很不完备,但它毕竟是由中国学者首先提出来的,首先命名的,首先进行理论论述的。”[1]从1980年至今,20多年来,经过几代美学工作者的努力。目前,文艺美学已经成为被广泛认同的我国文艺学、艺术学和美学高层次人才和科学研究方向,正式列入教育部培养研究生学科专业简介。全国重要高校大多开设文艺美学必修课或选修课,专职从事文艺美学教学科研的人员数以千计。文艺美学学科呈现繁荣发展之势。文艺美学学科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而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和世界思想文化与美学、文艺学学科发展的必然结果。首先,它是我国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美学与文艺学领域“拔乱反正”的必然结果。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美学与文艺学领域受极“左”思潮影响日益严重,被极端化了的“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发展到1966年开始的“十年”更是走向践踏一切优秀文化的地步,以其所谓“政治”取代一切,将一切美与艺术统统宣布为“封资修”而予以扫荡。这样的被扭曲的历史,终于在1976年以后,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政治领域的“拔乱反正”,美学与文艺学领域也相应“拔乱反正”。这就是对“十年”极“左”美学与文艺学思想的批判,对美与艺术应有地位的恢复。
“文艺美学”正是这一“拔乱反正”的产物,是对美与文艺这一人类文明表征的应有尊重。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十年”是对美学与艺术应有地位的严重偏离,那么,新时期之初“文艺美学”的提出则是对其应有地位的回归。文艺美学学科的产生也是中国学者长期思考如何总结中国古典美学经验,将其运用于现代并介绍到世界的一个重要成果。宗白华先生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曾指出:“研究中国美学史的人应当打破过去的一些成见,而从中国极为丰富的艺术成就和艺人的艺术思想里,去考察中国美学思想的特点。这不仅是理解我们自己的文学艺术遗产,同时也将对世界的美学探讨做出贡献。现在,有许多人开始从多方面进行探索和整理,运用了集体和个人结合的力量,这一定会使中国的美学大放光彩”。[2]宗白华先生还谈到,在西方美学是大哲学家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属于哲学史的内容,是哲学家的美学,但中国美学思想却是对艺术实践的总结,反过来影响艺术的发展。如谢赫的《六法》、公孙尼子的《乐记》、嵇康的《声无哀乐论》等等。当然,还有宗先生没有谈到的大量的文论、诗论、乐论、画论、园林建筑论等等。因此,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的确极少西方那样的哲学美学,但却有着极为丰富的文艺美学遗产。对于这些遗产的发掘整理与当代运用一直是诸多美学家与文艺学家的强烈愿望。在新时期之初,在冲破各种藩篱的良好学术氛围中,文艺美学学科的提出恰恰反映了宗白华先生等广大中国美学家总结弘扬中国古代特有的美学传统的强烈愿望,因而得到广泛的认同。
文艺美学学科的产生也是我国美学与文艺学领域经历的由外到内转向的反映。20世纪40年代以来,我国美学与文艺学领域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政治的社会的分析、出现政治标准高于艺术标准这样的明显倾向,后来干脆以政治标准取代艺术标准。1978年新时期以来,美学与文艺学领域开始纠正偏颇的美学与文艺学思想。随着“文艺为政治服务”理论的不再提出,学术领域出现了明显地由外向内转向的趋势。这就是美学与文艺学的研究由侧重社会政治的外部研究转向侧重艺术与形式的内部研究。于是,盛行于西方20世纪50年代的新批评理论家韦勒克和沃伦的《文学理论》开始流行,学术界对文学艺术的内在的审美特性及其规律重新重视。这也成为文艺美学得以产生的重要学术背景。而从更宽广的世界思想文化与哲学背景来看,文艺美学的产生则同世界范围内20世纪以来由抽象的思辩哲学——美学到具体的人生美学的转变有关。众所周知,整个西方古典美学从柏拉图开始都侧重于“美本身”(即美的本质)的探讨,发展到德国古典哲学与美学更演化成完全脱离生活实际的有关美的本质[美的理念]的抽象逻辑探讨。
1830年黑格尔逝世后,宣告德国古典哲学与美学的终结,从叔本华开始,直到20世纪初期的克罗齐、尼采,乃至此后的诸多美学家开始了对抽象思辩哲学——美学及与其相关的主客二分思维模式的突破,从抽象的本质主义逐渐走向具体的艺术与人生。因此,整个20世纪的美学与文艺学主潮,抽象的美与艺术之本质主义探讨式微,而对于具体的审美与艺术的探讨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李泽厚先生在概括这一世界美学与文艺学发展趋势时指出:“他们很少研究‘美的本质’这种所谓‘形而上学’的问题,而主要集中在对艺术和审美的研究上,而审美的研究主要通过艺术(艺术品、艺术史)来验证和进行。”[3]文艺美学恰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美学领域局限于本质研究的一种反拨。从50、60年代到70、80年代我国两次大的美学讨论,都存在脱离生活与艺术的严重缺陷,无论是客观派、主观派、主客观统一派、还是社会性派,都将自己的理论支点放到抽象的美与艺术本质的探讨之上,而对鲜活生动的文艺事实与实际生活置之不顾。文艺美学恰是对这种偏向的纠正。正如文艺美学的提出者胡经之教授所说:“从我自己的体验出发,如果美学只停留在争论美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样抽象的水平上,这并不能解决艺术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审美现象,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美学,要研究审美现象,实乃审美之学,必须揭示审美活动的奥妙。人类的审美活动产生于实践活动(生产、交往、生活等实践),这审美活动又生发为艺术活动。”[4]
关于文艺美学的学科定位,目前有文艺美学是美学的分支学科;是美学与文艺学的中介学科;是艺术哲学;是美学、文艺学与艺术学之边缘学科等多种界定,大约有七八种之多。当然也有的学者完全否定文艺美学学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他们认为文艺美学最多只是美学学科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这些意见均应共存,继续进行讨论。但我们却认为,文艺美学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一个正在建构中的新兴学科。它既不是美学与文艺学的分支学科,也不是两者之间的中介学科,更不同于传统的艺术哲学,而是既同文艺学、美学、艺术学密切相关,但又同其有着质的区别的正在建构中的新兴学科
,具有明显的建构性、交叉性、跨学科性和开放性。所谓建构性,是从皮亚杰发生心理学借用的一个概念,是对知识形成过程的一种科学描述。着重强调了主体与对象的相互作用。作为文艺美学,其建构性表现在学科本身是众多美学工作者积极参与,并正在构建过程中的一个学科。所谓交叉性,说明文艺美学学科所特具的对美学、文艺学和艺术学各有关内容的包含和兼容。正由于其交叉性才决定了它的跨学科性。不仅跨越以上学科,而且跨越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充分体现了现代新兴学科的特质。而正因其是建构的所以是开放的,动态的,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已经或将要吸收众多文艺美学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它永远是这一学者群体集体研究的产物。 华勒斯坦认为,任何学科“必须拥有一个有机的知识主体,各种独特的研究方法,一个对本研究领域的基本思想有着共识的学者群体。”[5]按照这样一个标准,文艺美学具有以艺术的审美经验为基本出发点的理论体系和审美经验现象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正在形成的学者群体,基本具备华氏对一个学科所提出的要求。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称为一个正在建构中的新兴的学科。
二
当代文艺美学学科之所以能够成立最重要的是它具有自己特有的有机的知识主体,或者也可以叫作是自己特有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之重要表征就是具有自己特有的理论出发点。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否定文艺美学学科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最重要根据就是认为它没有自己特有的理论出发点,因而构不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前苏联美学家鲍列夫就明确提出不赞成“文艺美学”这一提法,其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文艺美学没有自己特定的独有的对象,因为美学就是研究各种艺术领域的美学问题,如果文艺美学也研究这些问题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种看法颇具代表性。由此可见探索文艺美学特有理论出发点之必要。目前,在文艺美学的理论出发点上可谓众说纷纭,异彩纷呈。有的将其仍然归结为文学艺术审美本质的研究;有的从分析审美活动着手剖析其艺术把握世界的方式;有的着重探索文艺主客体具体关系的存在方式,双重主客体的组合;有的从人类学这个视角考察和揭示文艺的审美性质和审美规律;有的从文艺本质入手着重论证文艺的结构之“再理解——表现——媒介场”三个层次等等。以上只是举其代表者介绍,不可能一一涉及。应该说这些探索均有其道理和价值。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文艺美学这一新兴学科提出的主旨,符合其产生的时代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前已说到文艺美学学科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世界和中国哲学—美学转型的背景下,突破极“左”思潮和主客二分思维模式,充分反映中国传统美学特点的产物
。因此,文艺美学学科的理论出发点就应放到这样的背景与前提下来思考。由此,我们将文艺美学学科的理论出发点确定为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这个审美经验包含这样两个部分,一个是直接经验,就是审美者对文学艺术作品直接的审美体验。包含历史上既有的审美意识资源,如莱辛之读《拉奥孔》,王国维之读《红楼梦》。也包含研究者本人对文艺作品直接的审美经验。这就是英国美学史家鲍桑葵所说的审美意识。另一方面的内容是间接经验,就是对各种文艺美学理论形态的研究,这是属于他人的经验,特别是众多理论家的经验,具有很高的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但以往的美学、文艺学和艺术学都以此为研究内容,而文艺美学学科却不仅局限于此,还将直接的审美经验包括其中,这就使美学研究直接面对审美经验,从中提炼出美学思想与审美意识,而不再完全是隔靴搔痒,从而使文艺美学学科具有了强烈的时代感,当代性与个性,以及可读性。但这样对研究水平的要求也就提高。美学工作者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审美素养,从而使自己的审美经验具有更多的社会历史内涵与时代意义。
我们之所以将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作为文艺美学学科的理论出发点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同当代哲学与美学的转型密切相关。前已说到,从19世纪后期开始,特别是20世纪以来,哲学与美学领域发生巨大的变化,即由思辨哲学到人生哲学,由对美的本质主义探讨到具体的审美经验研究的转型。诚如李斯特威尔在《近代美学史评述》中所说:“整个近代思想界,不管有多少派别,多少分歧,都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这一点也使得近代的思想界鲜明地不同于它在上一个世纪的前驱。这一点就是近代思想界所采用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不是从关于存在的最后本性的那种模糊的臆测出发,不是从形而上学的那种脆弱而又争论不休的某些假设出发,不是从任何种类的先天信仰出发,而是从人类实际的美感经验出发的,而美感经验又是从人类对艺术和自然的普遍欣赏中,从艺术家生动的创作活动中,以及从各种美的艺术和实用艺术长期而又变化多端的历史演变中表现出来。”[6] V.C.奥尔德里奇也认为,审美经验已成为当代“讨论艺术哲学诸基本要领的良好出发点。”[7]托马斯·门罗更明确的指出“美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应该打破单一的哲学美学格局,使之走向实证化、经验化。[8]可以说,西方现当代的主要美学流派都以审美经验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只不过各种流派所说“经验”的内涵不同而已。众所周知,审美经验论之发端是英国的经验主义美学。它们以审美经验作为其美学研究的出发点,以培根、休谟、柏克为其代表,均将审美经验归结为以主体之体验为基础。即使是柏克对审美经验客观性的探求也是立足于人的主体感官的共同性。康德《判断力批判》中的审美判断力作为主观的合目的性,也是一种对于具有共通感的审美(经验)之判断。但黑格尔在这一方面却从康德倒退到本质主义的美学探讨。
黑格尔之后,叔本华的生命意志说,尼采的酒神精神说,尽管其审美内涵中包含着形而上之内容,但仍是以审美经验为其基础。从20世纪开始,几乎所有的西方当代美学流派都立足于审美经验。克罗齐的直觉表现说可以说是开了将经验与情感表现相联系的当代美学之先河。此后,克莱夫.贝尔的审美是“有意味的形式”更同经验密切相关。而真正打出艺术的审美经验旗帜的则是杜威。1934年,杜威出版《艺术即经验》一书,标志着经验派美学逐步走向成熟。但只有法国现象学美学家杜夫海纳使经验论美学真正具有浓郁的哲学色彩与深刻的内涵。他于1953年出版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论着《审美经验现象学》,提出“艺术即审美对象和审美知觉相互关联”的重要美学观点。此后,经验论美学即渗透于存在论、符号论与阐释学美学等各种新兴美学理论形态之中。我们以文艺的审美经验作为理论出发点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理由是,这一点十分切合中国文艺美学遗产。中国古代有着悠久而丰厚的文艺美学遗产和传统,但中国的文艺美学传统同西方传统迥异。中国没有西方那样的有关美与艺术之本质的思辨性思考,大量的美学遗产都是体悟式的艺术审美经验的阐发。着名的意境说就是对作者情景交融、物人一致之审美经验的阐发。正如王昌龄在《诗格》中所说,所谓意境“亦张之于意而思之于心,则得其真矣。”而所谓“妙悟”则是对审美经验的主体艺术想象特性作了深刻描述。陆机在着名的《文赋》中对“妙悟”之艺术想象作了生动的描述:“其始也,皆收视反听,耽思傍讯,精鹜八极,心游万仞。其致也,情朦胧而弥鲜,物昭晰而互进,倾群言之沥液,漱六艺之芳润,浮天渊以安流,濯下泉而潜侵”。对于审美经验中艺术想象之描述可谓生动具体,绘声绘色。我国古代着名的“趣味”说则着重从审美欣赏的独特视角阐述审美经验。司空图在《与李生论诗书》一文中说道:“而文之难,而诗之尤难。古今之喻多矣,而愚以为辨于味而后可以言诗也”。并提出“知其咸酸之外”、“近而不浮,远而不尽,然后可以言韵外之致”的基本观点,都是对审美欣赏中经验的深刻体悟。我们认为要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美学学科应该很好地总结中国传统美学这一丰厚的文艺美学遗产。
关于文学艺术审美经验之具体内涵,正因为其极为复杂,所以我们试图通过
综合的途径,以唯物实践观为指导,以审美经验现象学为方法,吸收各有关资源之有益成分,加以加以综合。由此,我们从一个基本特征和九个关系的角度加以具体阐述。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艺术的审美经验如康德所说是一种关系性、中介性内涵,而不是实体性内涵。这就是艺术的审美经验所特具的不凭借概念的个人的感性体悟与趋向于概念的社会共通性的二律背反。正如黑格尔所说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关于美的第一句合理的字眼。[9]这就是康德有关审美判断特具的“二律背反”特性的对于审美经验的界说。正因为审美经验特有的这种二律背反,才使其具有一种特殊的张力、魅力、模糊性和情感性。对于审美经验阐述的九个方面的关系是: 第一,经验与社会实践。在西方美学理论中,文艺的审美经验完全是主体的产物,因而是唯心主义的。但我们却将文艺的审美经验奠定在唯物实践观的基础之上。我们认为从具体的审美过程来看,不一定能明确看出社会实践之基础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角度看,审美经验的基础肯定是社会实践。当今西方哲学——美学在突破思辩哲学主客之二分思维模式突出主体作用之时,为了避免陷入唯我主义,也曾试图回归“生活世界”。但这种“回归”未免虚弱,而从哲学的彻底性来看,还是的唯物实践论之社会实践观更能从根本上说清经验的来源内涵。但唯物实践观的理论指导与社会实践的基础地位仍是在理论前提的位置之上,而不能代替具体的审美经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去以哲学代美学,以普遍代特殊的弊端。
第二,经验与主体。当代经验论美学之经验当然是以主体为主的,但又不是英国经验主义纯主体之经验。而是包含着消融了主客二分,包含着客体之经验。有的是通过行动(生活)来消解主客二分,如杜威实用主义的艺术经验论。有的是通过主体的接受或阐释来消解主客二分,如阐释学美学。有的则是通过现象学直观的“悬搁”来消融主客二分,如现象学美学。
第三,经验与想象。文艺的审美经验之发生是必须通过艺术想象之途径的。艺术想象犹如一个大熔炉,能将感性、知性、情感等等熔于一炉,最后形成完整的审美经验,并使审美者进入一种特有的审美生存的境界。第四,经验与表现。当代经验论美学的最重要特点是将经验同情感之表现密切相联。例如,克罗齐的“直觉即表现说”,阿恩海姆的“同形同构说”,杜威也强调审美经验之“情感特质”。
第五,经验与。经验论当然肯定感觉、,并以其为基础。但当代经验论美学又不仅仅局限于、感觉。如果仅仅局限于那就会脱离审美的轨道。康德曾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判断先于”的命题,虽然已经过去了200多年,但我们认为这仍是美学的铁的定律,难以和颠覆。许多美学家在承认的同时,也是强调对之超越的。例如,杜威论述审美经验与日常经验之相异性也是试图超越日常经验其之生物性。杜夫海纳运用现象学“悬搁”之方法,更是强调对“此在”的超越走向形而上的审美存在。
第六,经验与接受。当代经验论美学同当代阐释学相结合,强调阐释的本体性。这样,在阐释学美学之中所有的“经验”都是此时此地的,都是当下视域与历史视域、阐释者视域与文本视域的融合。这样,我们就将当代经验论美学与接受美学、新历史主义等结合了起来。第七,经验论与心理学。经验论美学肯定包含许多心理学内容,如感觉、想象、意向、情感等等。但审美的经验论又不等同于心理学,如果等同的话,文艺美学就将走向纯粹的科学主义,从而完全抹移了文艺美学特有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人文主义内涵。这是包括现象学美学在内的许多美学家特别忌讳的事情。所以在承认审美经验所必须包含的心理学内容时,还更应承认其具有拓展到社会的、哲学的与伦理学的深广层面。第八,经验与真理。这是当代经验论美学同存在论美学紧密相联所必具的内容。当代存在论美学将审美活动同认识活动相分离,由此审美经验并不导向认知理性的提升,而是通过艺术想象实现对遮蔽之解蔽,走向真理敞开的澄明之境,从而获得人的“审美地生存”、“诗意地栖居”。所以,审美经验、艺术想象、真理的敞开、诗意地栖居都是同格的。这正是当代文艺美学所追求的目标。第九,经验与对象。传统美学都把审美对象界定为一种客观的实体,自然物与艺术品等等。但我们认为审美对象是意向性过程中的一种意识现象,在主观构成性中显现。也就是说,审美对象只有在审美的过程中,面对具有审美知觉能力的人,并正在进行审美知觉活动时才能成立。它是一种关系中的存在,没有了审美活动就没有审美对象,但并不否认作品作为可能的审美对象而存在。
以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作为文艺美学学科的出发点,实际上是对当代美学与文艺学学科的一种改造。长期以来,我国美学与文艺学学科都在一种传统认识论哲学的指导之下,将美学与文艺学的任务确定为对美与文艺本质的认识。这不仅抹杀了审美与文艺之情感与生命生存的特性,将其同科学相混淆,而且抹杀其作为人的存在的重要方式的基本特点 ,将其降低为浅层次的认识。以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作为理论出发点就既包含了审美与文艺的情感与生命体验特点,同时又包含了它的由“此在”走向“存在”之生命与历史之深意。这是对传统的本质主义与认识论美学的一种反拔。也是对审美与文艺真正本源的一种回归,必将引起美学与文艺学学科的重要变革。而且,以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作为文艺美学学科的出发点也是对当代社会文化转型中正在蓬勃兴起的大众文化的一种理论总结与提升。从20世纪中期以来,以影视文化、大众文化、文化产业为标志的大众文化方兴为艾,表明这一种新的文化转型已经不可避免地来到我们面前。这是一种由纸质文化到电子文化、由精英文化到大众文化、由纯文化到文化产业的巨大转折。在这种大众文化的背景下,审美与文学艺术发生了日常生活审美化的巨大变化。唱片、光盘、广告、模特、网络文学……等等新的文学艺术生产与存在的样式纷至沓来,目不暇接。审美与生活、艺术与商品、文化与文艺、欣赏与之间的界限一下子变得模糊起来。于是从新世纪之初就出现了有关文学艺术的边界、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评价、文学的文化研究的评判等等问题的讨论与争辩。我们认为这种讨论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试图以我们所理解的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这一文艺美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作为认识以上大众文化背景下各种文化现象的一种理论指导,也以此对这次讨论提供一种也许是不成熟的见解。我们认为,当代文艺美学的审美经验理论应对当代大众文化中审美的生活化和生活的审美化两个相关的部分起到指导作用。其实是审美的生活化与生活的审美化是两个紧密相联、统一为一体的部分。都是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以来艺术与生活分裂,走向异化的严重问题的解决。所谓审美的生活化,是解决艺术与生活的脱离,承认并正视审美所必然包含的内容与文艺所必然包含的生活内容。使艺术走向生活与万千大众,成为人们休息娱乐的方式之一。同时也不可否认某些艺术产品具有的商品属性,并给人们带来某种经济效益。早在1934年,杜威出版《艺术即经验》一书。针对艺术脱离生活的现状和大众文化之方兴未艾,充分论证了审美经验与日常经验之间的“延续关系”。但这只是我们所说的审美经验理论所包含的一个方面的内容,也只是当前大众文化背景下文学艺术的一个方面的属性。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生活的审美化。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审美经验不仅包含着原生态的生活,更要包含对这种生活的超越;不仅包含必不可少的感性,更要包含体现人类生存之精髓的意义。如果说审美的生活化是一种回归,那么生活的审美化则是一种提升。没有回归与提升结合,那么真正的审美与文学艺术都将不复存在,而只有两者的统一才是审美与文学艺术要旨之所在。因为没有前者,审美与文艺必将脱离大众与当代文化现实,而没有后者则审美与文艺又不免陷于低俗与平庸。而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审美与文艺发展的坦途,也才能为文艺美学学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杜威在《艺术即经验》一书中着重论述了审美经验不同于日常经验的“完整性”和“理想性”。成为全书的中心界说,值得我们借鉴。以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作为文艺美学学科的理论
出发点也是为中国传统美学的在当代进一步发挥作用开辟广阔的空间。中国美学发展从20世纪初,特别是1919年“五四”运动为界发生了某种程度断裂。此前是传统形态的美学,此后受到“西学东渐”的深刻影响,则是接受西方美学理论话语。这前后两种美学形态尽管不可避免地有所联系,但在理论内涵、话语范畴和精神实质上均有明显区别,是一种明显的理论断裂。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这两者“不可兼容”,而是“宿命的对立”。中国传统美学的现代价值问题被严峻地提到我们面前。而以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作为理论出发点的文艺美学学科则为中国传统美学进一步发挥当代作用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因为,我国传统美学的确没有西方美学那样借以反映审美与艺术本质的概念范畴,而主要以对创作与文本的体悟作为理论的基点。这恰是一种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从先秦时期的“兴观群怨说”,到汉魏时期的“言志说”、“意象说”,到唐宋时期的“意境说”、“妙悟说”、“心物说”,到清代的“情景说”、“性灵说”与“境界说”等等可谓一脉相承,都是对文艺审美经验的独特表现,反映出中国古代美学的特有精神,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与极其重要的价值。这些美学理论不仅给我国文艺家与美学家以滋养,而且也对包括海德格尔在内的诸多西方美学家以理论的滋养。我们相信,文艺美学学科的发展,特别是我们以文艺的审美经验为理论出发点,并自觉地以之总结弘扬中国传统美学理论,中国传统的美学理论必将在新时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在我们论述以文艺的审美经验作为文艺美学的基本理论范畴时遇到了审美是不是文艺的基本特征这样一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坚持审美是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的观点。但我们所说的审美不是狭义的优美,而是广义的美。也就是包含着优美、崇高,以及悲剧、喜剧和丑这些广泛内容之美。只不过在审美心理效应上都是一种肯定性的情感评价,而不是相反的否定性的情感评价,诸如恶心,嫌弃之类。这就要求作者在作品中包含一种审美的价值取向。
三
列宁在《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一文中认为,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⑩由此说明方法论与理论体系及世界观是一致的,从而彰现出方法论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文艺美学以文学艺术的审美经验作为理论出发点就决定了它必然采取以自下而上为主的研究方法。这是一种由具体的审美经验出发的研究方法,迥异于从抽象的本质或定义出发的传统研究方法。从而使研究对象由传统的理论文本扩充到鉴赏文本,进一步扩充到文学艺术的审美体验。这种研究方法更加全面,更加符合文艺美学学科的实际,也会更加彰现出理论家的理论个性。但这种自下而上的方法又不是托马斯.门罗所说的自然科学的实证的方法,而是现象学理论家杜夫海纳所使用的审美经验现象学的方法。这是一种在审美直观中将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之对立加以“悬搁”,并进而直接面对审美经验的方法。诚如胡塞尔所说“现象学直观与纯粹艺术中的直观是相近的”。[10]这种审美经验现象学方法并不完全排除同时包含一定的自上而下的内容。因为任何理论研究都必须借助一定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规范,否则就会完全成为只有个人能够理解的自言自语,从而缺乏应用的理论价值。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文艺美学不只是对单个审美经验的研究,更要研究其中所包含的具有人类共通性的对在场的超越,走向人类“诗意地栖居”和对人类前途命运的终极关怀。这就使审美经验本身包含了深刻的意义与鼓励人类前行的精神的力量。
文艺美学的产生就是一种由外部研究到内部研究的转向,因此文艺美学当然应该以内部的研究为主。也就是以审美经验为核心深入剖析其对象、生成、前见、发展、形态与比较等等,从而构成独特的理论体系。但这种内部研究又不完全是独立自足的,而并不排除外部的研究,包括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和文化的等等视角。从社会的角度,我们向来认为文学艺术不仅是审美的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的现象,具有政治的、经济的、时代的等诸多社会属性。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我们向来认为,文学艺术作为意识形态之一种,从一个特殊的侧面反映了社会政治与经济,乃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诸多特性。而从文化的视角说,当前文化研究的方法已经成为文艺研究的最重要方法之一。诸如,种族的,女权的、后殖民的、生态的、文化身份的等等崭新角度的确能给文学艺术以崭新的阐释。但我们向来认为文化研究只不过是文艺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而不是全部。因此,我们并不同意当前西方某些研究者以文化研究取代或取消文艺研究的做法。我们认为对文艺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还应是最符合审美特性的审美经验现象学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