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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 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 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 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 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 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 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 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 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 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 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 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成本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污水处理率已超过75%,但由于污水处理长在运行上的各种问题,导致污水处理厂未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优势,甚至有些处理厂还出现不能正常运转、停产等情况。而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运行成本高、技术设备陈旧、集污网建设不全面等。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从而降低污水处理的成本,促进污水处理厂的健康发展。
1 污水处理厂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成本管理意识不强
污水处理厂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其资金主要来自地方政府财政。因此在运行过程中,对其运营成本管理的意识不强,错误地认为只要提高对污水的处理率即可。造成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无法实现有效管理,导致污水处理的成本大大提高。
1.2成本控制利益的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我国各大城市的污水厂引进了BOT、TOT 等模式,已成为已建成、新建污水处理厂主流的市场化投资模式,先由个人或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在满合同期后再移交给政府。对于个人或企业而言,其经营污水处理厂就是为了盈利。在运行过程中过分追求利益,导致成本控制利益的分配不合理,从而导致以政府牺牲部分利益为代价,不利于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发展。
1.3污水处理技术落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排放量越来越多。污水处理厂由于不重视对处理技术设备的更新与优化,导致技术设备落后,不会无法满足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的需求,也会大大增多污水处理的成本。
2 提高运营成本管理质量的有效对策
2.1提高对成本管理的重视
首先,要从意识上改变管理者对成本管理重视不足的观念,要求管理者必须要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成本与效益的比重,以求降低处理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只有通过转变传统的成本管理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运行成本的管理,才能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2生产成本核算方式的创新
在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为了能提高成本核算的时效性与科学性,这就要求在成本核算中对要加强对生产成本核算方式的创新与探索。目前,在我国会计成本费用核算中,人员薪酬、管理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等数值基本是固定的,并不会随着污水处理量的变化而变化,而其决定性作用的就是投资额与设计规模等。另外,动力电费、污泥清运费及药剂费等费用则是随着污水处理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即污水处理厂需要处理的污水量越大,其产生的费用就越大。在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管理中,不仅要将具体的成本支出额准确的核算出来,还要加强对产生这些费用的生产、能耗等指标的重视,并在成本核算体系中纳入污泥产量、每月的耗电量、药剂耗用量及污泥运输耗油量等指标,以直观反映出各单项的成本指标,从而为运营成本管理奠定好基础。
2.3污水处理技术的改良
传统的污水处理技术、设备已无法满足现代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的需求,不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会对污水处理的效率造成影响。因此,管理者必须要探索新的运营模式,通过引进与优化污水处理设备及技术,以提高污水的处理效率,且有利于降水污水处理的成本。
2.4建立成本考核激励机制
污水处理在进行成本管理中,必须要建立健全的目标成本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管理及验收管理等工作,并采取科学的制定与方法,以建立起成本目标考核指标。在成本管理过程中,对于电费、维修费、药剂费及运输燃料费等主要变动成本指标必须要重点、细化分析。电费考核必须必须要充分考虑污水处理量,对单位的电耗指标进行考核。对于设备维修费用的考核,应避免因短期行为降低成本而不及时维护设备;且要加强对身边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定期对设备完好率进行考核,以检查维修与保养记录,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强对成本的考核。药剂费的管理则要考虑药剂的单价及出泥量,以对污泥单耗成本进行考核。而运输燃料费则应结合运输距离、泥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对其每公里运输成本进行考核。另外,还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与方法,污水处理厂的成本考核应由生产、设备、财务等部门共同组成考核组,并制定与落实完善的考核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及方法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等,以提高成本管理的水平。
2.5加强成本管理执行力度
在污水处理厂成本管理中,规范成本管理就是提高成本管理机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一方面,要建立明确的成本目标,以保证的费用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只有明确成本目标,才能合理分配各个项目的成本,通过优化配置,以实现最优化的效果。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考核及奖励机制。必须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对于奖励与惩罚也必须公开透明,只有给予完善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才能有效激励污水处理厂对成本管理的合理规划,从而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另外,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还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出入库管理等制度,其要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以落实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并积极参与到成本管理工作中。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作,以使成本管理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从而实现对成本的全过程管理,有利于提高成本管理的水平。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污水处理厂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污水处理厂在运营成本管理过程中必须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与条件,通过提高对成本管理的重视、创新生产成本核算方式、优化技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加强成本管理执行力度等措施,以提高成本管理水平与降低成本,最终提高污水处理厂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王. 浅析污水处理厂责任成本的控制要求[J]. 现代商业,2013,31(29):172-173.
[2]马洪玲. 关于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管理对策模块的分析[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6(7):222.
一、2008年我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目标为28.23%。2008年节能降耗目标为6.36%,预计降低7.3%,“十一五”以来首次完成年度节能指标。
二、市政府完成节能减排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度考核。
(二)提高准入门槛,完善政策措施。
炉2.5万kva);同时对电石铁合金实行限量配额生产,2008年全市电石产量91.84万吨,铁合金产量32.46万吨,分别同比降低19.7%和18.3%;三是新建100万吨焦化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对未建环保设施和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实施,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3、承接一批具有先进产能的非资源型产业的转移。如XX宜化集团、XX黑猫炭黑、苏州华源农物化工公司、沈阳华德机械制造公司、内蒙古富生光伏科技公司、XX中成控股集团等一批区内外非资源型大企业落户乌海,为优化产业结构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节能减排效能。
深入全市在建和拟建煤焦化企业进行指导把关。
(五)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激发了各级组织的内在节能减排积极性。
(六)强化措施,夯实节能减排的基础工作。
2.开展耗能设备的调查。根据节能工作需求,2008年对全市规模以上159户企业耗能设备进行摸底调查,同时建立了我市耗能预测制度。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目前,我市有9户强制审核企业、4户自愿审核企业已通过自治区验收。正在开展强制审核的企业有2户,第三批拟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的企业有8户,拟推行自愿清洁生产的企业有15户。
4.加强重点污染工程建设和监管。重点督促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对现有海勃湾城区、乌达城区污水处理厂加强监管;对9户产生污水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1户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书。
5.集中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整治。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染源二次污
染等违法问题;加大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力度;对重点企业实施环境监察员驻厂制度;对全市49户矿热炉生产企业进行除尘设施改造;健全了重点企业监管网络。
某市节能减排情况 3.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相对滞后。污水处理厂建设是化学需氧量削减的主要途径。目前,海勃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还未实现4万吨/日的设计处理能力,中水没有全部回用,存在外排现象;经济开区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工建设。乌达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滞后,处理能力未达到2万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尚未完工。XX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管网正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设。由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已运行的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能达标,中水不能充分利用,这将直接影响我市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的完成。
3.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的核算不尽合理。目前统计部门在统计年度煤炭消耗量时不能将原煤、洗精煤外运与就地加工转换区别开来,造成煤炭消耗量重复统计,以此计算二氧化硫新增量与以产品产能计算新增量差距太大。
4.二氧化硫削减应用技术滞后。目前,我市在球团冶炼、烧结、白灰等一些行业脱硫改造方面还缺乏一定的技术支持,对这些行业的脱硫技改是否科学、经济、有效还很难认定。
(三)节能减排中的共性问题。
1.在节能减排工作上由于政府压力大、积极性高,而部分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致使企业投入不足、工艺落后、设备老化、措施不力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2.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支持的力度不够。由于环保政策趋严,国家和自治区主要支持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加工工业等耗能少、污染轻、附加值高的产品;而以高耗能、高污染为重点的企业产品受到限制(2007年金融机构没有对企业发放节能减排贷款),加重了高耗能企业融资难度,致使部分企业在扩大规模与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受到内外部资金短缺的影响。
3.自治区
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偏高,完成指标压力大。前三年节能指标完成50%,二氧化硫指标只完成了36.99%,后两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很重。
4.节能减排技术的宣传和推广体系尚不健全。如绿色照明、供暖锅炉系统节能、太阳能利用、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废弃物利用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开展节能减排知识培训、宣传活动不够广泛,这些问题也制约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进程。
5.具体行业的节能减排任务尚需明确。市政府从总量上规定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具体行业的节能减排任务不明确,致使部分企业没有相应的指标约束,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游离于监督之外。
6.从总体上看,全市上下认识还不够到位,政策措施不够配套,协调不够得力,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加以解决。
某市节能减排情况 减排方面,一是加快推进工程减排。继续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尽快发挥减排效益。同时,狠抓已投运的燃煤电厂脱硫机组、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和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和自治区联网工作,对违法违规排污和污染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加快推进结构减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巩固关停小企业成果;三是加快推进管理减排。抓紧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加快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监督、监督性监测、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基本实现全市重点企业持证排污。
(二)切实加大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以节能减排为重要抓手,一是积极申报节能减排项目,申请国家及自治区投资资金。二是大力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前期工作,储备一批产业延伸、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做好粉煤灰、电石渣、煤矸石、焦炉煤气、工业废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三是创造有利于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政策环境,比如税收、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与支持。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控制;探析
中图分类号:U66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城市飞速发展,随之出现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多,在这些众多的问题中对于城市垃圾的处理是最为困难的,它的处理不仅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还需要建设各种专业的处理厂。
1 施工前的质量控制
在污水厂的建设施工前进行具体的设计和预设计对于整个的施工建设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设计得好在施工中才能进行具体的控制。在施工前我们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1)检查施工前期资料,熟悉工程相关文件。工程师必须认真熟悉和掌握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认真审核前期建设手续、审图意见、厂区内原有情况,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提供了室外地下管线施工图,仔细阅读设计图,熟悉有关规范、标准、图集,及时将施工图中的有关问题及业主,承包商提交的图纸会审意见,整理成文,为图纸会审作好充分准备。2)拟定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专业质量检验细则。在项目质量控制规划和施工图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具体耗电,拟定有针对性并确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管理方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切实按此监理细则实施监理。3)审核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质。强调企业资质必须与工种类别一致,强调专业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程的岗位证书及^、员到位情况审查,机械加工设备及特殊工程的特种机械的进场到位情况审查,以此来保证工程的质量。4)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强调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企业施工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项目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应以真审核其施工方法、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设备、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条款,了解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以便有针对陛地完善监理细则,有的放矢,加强事前控制,及时向项目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意见,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依据。5)组织行之有效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是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设计交底我们可以了解设计意图,了解工程的重点和难芪,通过图纸会审解决没计中的缺陷、错误,作出相关专业的位置、尺寸标高协调,解决各专业问题的矛盾冲突,同时也应理解业主的建设意图,如卫生间、厨房给排水支管是否统一安装,设备、材料选用的档次,销售上的要求等,统一各方意见,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必要条件。6)做好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工程师应主动与质监人员联系,请他们来现场指导,规范各方行为,取得主管部门的支持,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落实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责任,明确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现场管理制度,并主动与业主方沟通,取得业主方有力的支持。7)材料质量的事前控制。主动与承包商联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配合业主方、承包商审查供货方、分供方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情况、人员情况、企业信誉、生产和供货能力、财务情况等,通过招标等手段合理选择厂家、品牌、价格。为工程的顺利进行作好准备。
2 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归根结底,所有的工程质量问题都会与具体的施工过程紧密联系起来,也就是施工过程决定了施工的质量,进而决定了污水处理厂的质量。也就是说,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关键阶段。因此,我们应该严洛执行给排水材料报验制度。材料、设备进场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方提供的质保资料、备案证、业主方或施工方确定的样品、检验合格证、清单等进行验收,按规定见证送检,审核试验结果,并报业主方审核认可,重大复杂设备还须进行设备监造工作。待审核合格后,同意该材料或设备使用安装,同时形成专项表格登记备案。并且严格执行隐蔽检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隐蔽验收制度。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设备安装相对较复杂,施工方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通过监理工程师隐蔽验收。为便于监督管理,建议检验批按系统及单体构筑物划分为一检验批,作好隐检记录,形成专项统计表格,以备复查。还应该狠抓重点、难点、落实监督措施,加强测量监理工作,严格控制放线定位;通过工地试验室、质监站的双控、保证混凝土的抗渗要求;管道的连接、回填质量控制;设备的精确安装,通过组织协调,监控工程质量。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督促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水平。注意与业主、施工争位、设计人员、质监人员的交流,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矛盾。合理利用工程款的签认权,使施工单位提高质量意识。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质量控制点、停止点、分清主次,重点控制,重点部位和重要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全数旁站监督各项功能测试,保证使用功能在检测前,监理工程师应制作完善的统计表格,张贴上墙,按单元或楼层划分,以保证复检准确。最后还要随工程进度检查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保证基本齐全,真实可信,具体审核要点如下:各专业分包合同、资质文件、质保体系、开工报审核。工艺、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阶段施工方案审核。各专业技术交底及审核,设计技术变更审核。进场材料报审,含质保书、合格证、备案证、卫生防疫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进场材料或设备见证抽检,有关试验资料审核。工序报验、隐蔽资料、功能测试资料审核。各种通知、会议记录、来往函件、中间验收文件、安全资料。
3 施工后的质量控制
我们不仅仅要的施工前和施工中进行应有的质量控制,还需要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应该的完善工作和控制措施。在工序验收的基础上抓好给排水工程验收工作。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工序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三部份。监理应以工序验收为基础和重点,坚持质量原则,严格把关,坚持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确保工序质量,进而确保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事后作好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施工难免出现质量问题,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严格督促施工方按质量问题处理程序,仔细分析产生原因,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理方案,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监督施工方认真实施,并严格复检直至问题得以解决,保证工程不留隐患。
4 结束语
随着城市中人口的增多和固定居住数量的剧增,目前城市中产生的垃圾数量也逐渐增多,这些垃圾有固态的也有液态的、气态的,这些不同形态的垃圾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针对液态垃圾也就是我们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我们一般是先用管道输送到污水处理厂中,然后在进行具体的净化操作,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因此,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就极为重要,尤其是它的质量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目前我国在污水厂建筑过程中却存在着众多的质量问题,由于管理的力度不够,污水处理厂建设往往存在各种质量缺陷,从而影响到设备安装调试等后续工作,由于在工程施工中土建与安装专业缺乏必要的配合,处理不好容易造成返工等现象,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又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这样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现场工程师必须对污水厂工程施工予以高度重视,与监理、设计、施工方一起,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污水厂工程施工质量。污水处理厂根据国家规范特指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下如何在污水厂的施工建设中进行控制来严把质量关,从而加强污水厂的使用效率,使得污水处理切实可行。主要从三方面对于污水厂的施工建设中质量控制的方面进行控制把握。分别是在施工建设之前、施工建设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应有的质量控制。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工程自2008年8月1日开工后,由于厂址地貌复杂,前期基础处理难度大,加上去年冬季雨水较多,给工程进度造成了很大困难。基础处理用去了3个月的时间,主体工程延至11月底开工。同时管网建设由于各种原因至12月中旬开工,因此至2008年底工程只完成了30%左右。按照市、县要求要确保工程于2013年6月份全面完工,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县委、县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实行县党政主要领导每月现场调度制,主管副县长每周督查制,建设主管部门把该项工作列入局议事日程,实行局长负责制,一名副局长专职抓工程,同时做到施工单位每天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每周向县主要领导报告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工程进度。
二、合理安排,成效明显
污水处理厂在建设中实行轮班作业,全面铺开。管网实行多段同步施工建设,至2013年12月工程完成情况是:污水处理厂全面完工,完成总投资2800万元,并于2013年8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截污管网全面完成,完成长度11公里,完成总投资1622万元,并于2013年10月27日完成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于2013年7月22日完成了厂区联合调试,并进入了试运行阶段,至11月10日已完成了人员招聘上岗工作及测算签约基础工作。污水处理厂收集污水量每天6500吨,经处理后出水COD浓度在34.5mg/L,PH值7-8左右,氨氮在8mg/L,都达到了排放标准。
三、加强监督,严把资金管理关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概算4150.3万元,其中污水处理厂建设概算2632.89万元(土建工程2100万元,设备款500万元),管网建设概算为1517.41万元。目前到位资金3703万元,其中管网奖励资金750万元。至2013年11月1日共计支付资金2983.6万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330万元,设备款373万元,其它资金280.6万元(其中污水处理厂1520万元,管网810万元)
关键词:污水处理;自动化;工艺
1 污水处理概述
随着环保意思的加强,我国对污水处理的关注度逐渐加强,城市污水污泥的排放关系到建设环保、生态社会的相关进程。由此城市污水的处理问题急需更加高效的解决。城市污水就是指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污水中包涵尿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物质,还包含微生物。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在经过处理后,有3中处理方式:排入江河;灌溉土地;回收利用。参照物理形态、化学成分,对其污染物分成胶体物质、溶解性物质、固体悬浮物3类。
2 污水处理成本管理问题及控制措施
2.1 成本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成本管理意识薄弱。污水处理很多时候具有公益性,由当地政府承担主要开支。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成本管理的意思比较薄弱,进而导致成本较高。
(2)成本控制利益的分配不平衡。最近几年,国内许多大、小城市的污水厂采用了BOT、TOT 等模式,体现出市场化投资模式,先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最后交给政府。对于企业或者个人,其主要为了利益最大化,在整个过程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免会忽略其他方面,由此造成不合理的成本控制,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污水处理厂长期发展。
(3)处理核心技术落后。随着污水的排放量越来越多,大部分污水处理厂不及时更新处理技术和提高设备的配置,一直用的旧的技术和设备,这样既达不到对污水处理的要求,反而增加了污水处理的代价。
2.2 提高成本管理质量的有效对策
(1) 提高对成本管理的重视。首先,管理人员要从意识上改变管理者对成本管理重视不足的观念,这必然要求管理者必须要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成本与效益的比重,以求降低处理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只有通过转变传统的成本管理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运行成本的管理,才能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寻求新生产成本核算方式。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追求成本核算的时效性、科学性,现阶段我国会计成本费用核算中,薪酬、管理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不变,起重要作用的就是投资额与设计规模,此外,动力电费、药剂费等却是随实际需求量波动的,由此看出,污水量越高,费用随之越大。针对上述现象,我们必须加强对费用的重视,将各项成本纳入合算,每个阶段列支清单,为成本控制提供必要的依据。
(3)污水处理厂选择及处理技术的更新。摒弃旧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积极引进新的设备和技术,引进专业的高层次人才,科研工作者,把科研技术投入到生产中,并逐步优化,节省人力、物力、达到高效处理,降低污水处理成本。
(4)制定成本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必须制定出一套管理机制,具有合理可行性。首先,必须把费用都控制在相对合理内,确定目标,逐步逐个降本,其次奖励考核机制,激励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全员主动关注,最后制定适合的内部控流程,对采购,质量等进行严格管控,逐月、逐个阶段进行检查,考核到部门,个人,对部门、个人进行进行奖惩分配,严格执行并落实制度,从而实现全过程管理。
3 污水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是采用科学技术和措施,把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从而达到净化水,从污水中分离污染物、回收利用的过程,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物理法、化学法、生物化学法。生物化学处理通过细菌等微生物生长繁殖,形成膜状活性生物污泥,生物膜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的处理方法,一般可以分为生物膜法和活性污泥法两大处理方法。高浓度有机污水选前者,城市污水选择后者。
城市污水的水质变化相对较小,一般分为3个处理阶段:物理处理、生物处理、污泥处理。
第一阶段,物理处理:主要用到粗格栅和沉砂池,此处理过程的目的是,把树叶、较大颗粒物等进行去除,由污水提升泵将污水提升到细格栅,然后流入沉沙池,使得沙和水分开,为后续阶段处理最好准备,清液回收到粗格栅。
第二阶段,生物处理:主要由曝气池和沉淀池,此过程是污水处理的关键部分,污水进入氧化沟,经生化处理后的污水随后进入池沉淀、接触池,经加氯加药间消毒后,在接触池的污水达到出水水质指标,最终才能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工艺过程如下图1。污水处理系统包括: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沉沙池、配水井、曝气池、贮泥池、接触池、污泥回流泵房和加氯间等。
4 结语
通过对污水处理过程的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分析,并且进行工艺处理过程阐述,为污水处理降本增效、控制过程质量,建立科学可行的机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参考文献:
[1]谭跃海.仿人控制在污水处理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D].兰州理工大学,2013.
[关键词]污水 杀菌 过滤 处理 水质
中图分类号:X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7-0350-01
1.杏北某区块污水回注现状
2013年上半年采油四厂污水含油量、固体悬浮物含量、硫酸盐还原菌含量三项考核指标平均合格率分别为75.9 %、64.8 %、83.1%, 其中污水每毫升悬浮物含量、硫酸盐菌类含量的合格率过低, 需要认真分析水质影响的因素, 完善制定可行性的措施方案,从而提高污水水质合格率,从而是油田稳产。
2.影响联合站水质工艺缺陷因素
实践表明, 影响联合站水质的关键因素是站内过滤系统问题, 同时个联合站的一般沉降、加药工艺也对水质产生较大的影响。
2.1 过滤罐滤料流失及附件陈旧老化损坏问题。由于目前开发规模的加大, 污水成分更加复杂, 使滤罐运行极不稳定, 滤罐滤料流失、受污染以及附件损坏等问题比较严重。
2.2 沉降罐、回收水池清淤问题。污水处理站沉降罐、回收水池一般1 年清理一次, 沉降罐内杂质、污油不能及时排出, 造成出水水质污染。
2.3 杀菌工艺问题。污水站杀菌剂投加点设在外输管线上, 忽略对原水的杀菌, 污水在污水站停留期间, 细菌大量繁殖, 使水质恶化, 杀菌后细菌残骸造成二次污染。由于常规方式投加杀菌剂效果不理想, 需要改为连续投加, 但又给成本控制带来一定困难。
2.4 过滤罐反冲洗工艺问题。目前虽然大部分污水站采用变频器来控制水量, 但该方式具有教条性,所以有时仍采用回流调节和出口阀门调节,就容易造成表层滤料不易流化和“致密层”整体移动等问题, 易导致滤罐附件损坏和滤料流失。
2.5 双向过滤工艺问题。原有污水站采用双向过滤罐, 该滤罐滤速比控制存在滞后现象, 导致电动执行机构经常出现故障; 在污水从上、下两个方向进入滤罐时, 中部的出水筛管不断震荡, 造成出水筛管断裂、支撑变形, 导致滤料流失。
2.6 沉降罐收油工艺问题。沉降罐的收油槽由于水平问题及收油槽较窄的问题导致收到的水多油少; 沉降罐顶部加热盘管均匀分散布局导致不能对浮油层集中加热, 部分硬油块无法进入收油槽;沉降罐调节堰板阀运行不稳定, 堰板易脱, 丝杠易腐蚀。上述问题导致收油工作无法连续进行, 给水质控制带来一定影响。收油不及时产生的老化油对油站电脱的平稳运行也造成威胁。
2.7 水罐、管线的二次污染问题。各种水罐、外输水管线脱落的防腐层, 以及水罐、管网中滋生的细菌, 造成水罐、净化水管网的水质二次污染,导致堵塞地层等问题。
3.联合站水质改善措施方法
3.1 积极实施工艺流程改造。2010年杏十九联合站深处理滤罐流程改造,将原来的单向石英砂滤罐改成一次为泵洗式核桃壳滤罐、二次为双向石英砂滤罐的过滤方式;进行了沉降罐和事故罐来水出水收油管线连通改造,这样就可以把事故罐作为备用沉降罐。另外污水站还进行了来水进沉降罐流程改造。
3.2 加大关键设施的维护力度。2011 年杏十九联合站对污水站的6个滤罐实施了填料措施, 结合填料工作对附件损坏的滤罐进行了处理,如对300m3油罐进行了清淤并做防腐。杏五一联合站也对污水站的排泥池、收油罐、5个横向流及深处理的回收水池进行了清淤,尤其加大了污水系统中老化油的清除工作, 此工作对改善第一油矿水质, 稳定油站脱水系统, 起到了关键作用。
3.3 减少注水水质二次污染。为减少污水在进入注水井油层之前的二次污染,自2012年起加大了非金属管道推广应用的力度。近几年老改工程中更换各类水井管道21000余米, 其中应用各种非金属管材28000余米, 占更换管线的60.5%。
3.4 开展物理杀菌试验。在杏十九联污水站安装了紫外线杀菌装置2套、变频杀菌装置3套(污水站2套、油岗沉降罐进出口各3套、来油阀组4套), 在杏杏十九联合站深处理站安装紫外线杀菌装置5套(目前灯管坏停用),开展物理杀菌现场试验。试验表明, 紫外线杀菌率在52.10%~85.09%之间。
3.5 完善工艺技术建议。优化沉降罐收油槽、加热盘管、调节堰结构, 提高收油效果; 改进滤罐内部附件结构, 探索不同类型滤料的反冲洗机制,加大滤罐附件检修力度, 增设观察孔,提高过滤效果, 减少维护费用; 回收水池底部采取大坡度斜面处理, 取消底部散热管, 回收水泵进水口与回收水池的进水口设计在同一侧, 以减少清淤量及清淤难度; 对污水站、注水站来水支线进行计量, 确保系统在设计负荷内平稳运行。
4.结论
4.1 提高水质合格率是保障开发效果的重要基础。回注污水水质不合格, 容易造成堵塞地层、降低油层吸水能力、产液量下降、注水压力升高、套损增多及能耗加大等问题。并且, 污水中细菌含量超标,将会增大含油污水的处理难度, 腐蚀管道和设备, 缩短其使用寿命, 堵塞滤料, 使污水站实际处理能力下降。上述问题不仅增加了后续改造工作量, 而且降低了注水的驱油效果, 因此要认识到改善水质的重要性, 加大水质改善工作的力度。
4.2 不断完善污水新工艺技术是保障水质的重要措施。目前滤罐附件损坏、滤料流失问题较为严重, 为提高水质达标率, 必然要加大滤罐维护力度, 另外常规冲击投加杀菌剂改为连续投加, 进一步加大了污水处理成本。实践表明, 完善工艺技术, 是降低成本、提高水质的重要措施。
4.3 执行好日常管理是保证水质达标的重要过程。近些年, 通过重力流程改压力流程, 反冲洗增加变频控制以及对双向过滤流程改造, 影响污水站正常运行的瓶颈基本消除。及时排出污油、污泥, 使过滤系统良好运行, 加大高效杀菌药剂的研制及使用力度等管理措施, 是水质达标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2010。
[2] 砂岩油藏注水开发动态分析 方凌云、2009。
[3] 胡靖邦主编.石油工程。石油工业出版社.2000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对做好“十二五”减排工作的认识
以来,我市坚定不移地把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完成了减排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承载能力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态势逐步形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加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国家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在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的基础上增加了氮氧化物和氨氮。目前,我市在减排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减排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思想麻痹、松懈,认识、措施、投入不够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今年和“十二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一是减排工作力度有所下降。年初,我们通过了自治区减排目标考核,所以各地对减排工作普遍存在放松心态,在减排工作部署、项目安排等方面抓的不紧。同时,“十二五”新增了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但支撑其减排的技术政策尚未出台,直接影响了减排工作。二是新增量增长过快,削减量明显不足。全市GDP增速较快,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产能快速增长。企业超标排放仍然存在,使用高硫煤问题严重,减排空间缩小。三是减排项目进展缓慢,且污水收集量少。目前,每个旗县都新建了污水处理厂,但是普遍还没有验收。已建成的进水量小,不足设计能力的60%。按照“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不认可减排量。
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十二五”减排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市里的安排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减排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落实年及“十二五”时期减排各项任务和举措,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当前,从自治区政府下达给我市减排的目标看,难度大、任务重。我们必须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精力,咬紧目标不放松,全力以赴把减排这项硬任务落实好、完成好。
一是做好“十二五”减排责任书的落实工作。为了做好“十二五”减排工作,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我们把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减排任务分解到各旗县市区,并将与各旗县市区政府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消减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十二五”减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强化了减排责任及目标考核,提出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减排工程、完善减排经济政策、强化减排监督检查等促进减排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一定要认真研究责任书的内容,做出落实规划。环保的责任书是刚性的责任书,是约束性很强的责任书,完不成任务就要追究责任。“十二五”期间将进行年度考核,一年一考核,所以各地每年的减排都要有计划、有落实,每年的任务都必须完成。
二是加快污水处理厂进度,尽早发挥减排作用。各地要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作为今年及“十二五”期间减排的重要抓手,没有验收的旗县要继续采取工程倒逼机制,全力加快建设进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等,尽早入水调试验收。特别是四子王旗和兴和县要做好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准备工作,务于12月中旬前完成验收。察右前旗、察右后旗、卓资县要在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察右前旗糖厂要尽快安装在线监测,小东滩污水处理厂要马上更换在线监测设备。除商都县污水处理厂明年年底前验收外,其他旗县市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都要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环保验收,发挥减排作用。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涉及COD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必须要达标,这是国家减排的约束性要求,是硬指标。各地区、各有关企业一定要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稳定运行,如果因此影响了全市的减排任务,地方和企业的领导要承担直接责任。
目前,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滞后,污水收集量少,冬季污水温度低,消减COD、氨氮的菌群难以发挥正常作用,为了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行中的技术、成本高等问题,我们引进北京英才世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托管运营,希望各旗县市区积极配合,按照工程验收和环保验收标准,缺什么补什么,确保尽快通过验收,完成减排任务。根据我市冬季气候寒冷和各地污水收集量少的实际,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情况考虑搭建暖棚防寒提温,保护菌群正常的生命活动,发挥正常消减污染物的功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并通过验收起到减排作用。
三是加快项目建设,打好减排基础建设。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是促进减排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要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处理运行负荷,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日前,自治区下发了关于申报2012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治理项目的通知,资金重点投向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有作用的项目,集宁区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察右中旗污水处理厂、察右后旗污水处理厂、卓资县污水处理厂、兴和县污水处理厂、丰镇市污水处理厂要首先申报提标改造项目,切实推进减排工作。
三、强化管理、密切配合,不断开创减排工作新局面
减排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既是一场“持久战”,更是一场“攻坚战”,需要强化管理、统筹兼顾,密切配合。
一是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务求取得实效。要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真正形成抓减排的工作合力。一是市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减排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市统计局在每年5月20日前和月20日前将减排核算所需新增量预测数字上报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将机动车保有量、新增量、淘汰量、报废量等数字分车型、分燃油类型每半年上报一次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每半年将全市机动车报废数量分车型、分燃油类型上报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牧业局每半年上报一次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规模养殖数字;市环保局要加强减排项目的环保验收、核算工作,争取国家认可。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发改委、经信委搞好协作,把减排与节能整治结合起来,加快落后产能和高污染企业的淘汰。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不抓落实,再完善的方案也是一纸空文,再明确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再好的政策也难以发挥作用。要切实把减排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确保减排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我们将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年关于强化年度减排考核工作的要求,通过实行减排综合排序和四项指标分项排序,并在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重点园区和企业进行追责、实行一票否决,从2012年起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或集团限批,问题严重的提交监察部门处理。
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沿河沿岸的居民,这些人群生活在河流附近,对“五水共治”的各项工作及成效有着更为直观的了解,使调查的结果更具说服力。根据各镇街平原村的分布抽取20个村,每个村计划完成15份样本,计划共完成调查问卷300份。调查采用入户调查和简单随机抽样方式,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00份。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对“五水共治”整治情况知晓程度和满意程度仅有40.9%和62.8%。
1、沿河居民生活污水大部分经过化粪池沉淀后排入河流。在对“您家产生的生活污水是怎么处理的?”问题的调查中,有72%的被调查者选择“经过化粪池沉淀后排入河流”,有20.3%的被调查者选择“纳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还有7.3%的被调查者选择“直接排入河流”。选择“纳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都为城区沿河居民。
2、生活垃圾基本实现集中处理。在对“你们当地的生活垃圾是怎么处理的?”问题的调查中,有97%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村统一收集处理”,仅2%的被调查者选择了“随意堆放,自行处理”。
“五水共治”整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发展过程,不会一蹴而就,更不会一劳永逸,要正确对待整治状况。
1、仅半数以上沿河居民知道“五水共治”整治情况。在对“您知道我市各地正在开展的“五水共治”吗?”问题的调查中,有17.5%的被调查者选择“知道,比较清楚”, 有39.3%的被调查者选择“听说过,但具体不太清楚”,有43.3%的被调查者选择“不知道,没听说”, 计算知晓率仅为40.9%。沿河居民主要通过电视新闻、报纸和网络了解“五水共治”整治情况,有57.1%的人通过电视新闻了解,有25.9%的人通过报纸了解,有31.2%的人通过网络、微博、微信了解。
2、近三分之二沿河居民满意“五水共治”整治效果。在对“您对我市前一阶段“五水共治,治污先行工作” 的效果满意吗?”问题的调查中,选择“满意、较满意、一般”的被调查者占66%,选择“不太满意、不满意”的被调查者占16.3%,选择“不知道”的被调查者占17.7%。针对66%的满意居民,当问到“若满意,您认为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有哪些?”的问题时,有77.3%的被调查者认为“河面漂浮物的打捞和保洁”有明显成效,2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河道清障、河岸驳坎”、“沿河垃圾箱配备”、“治理乱倒、乱抛垃圾垃圾”、“清运、填埋工作”等工作有明显成效。针对16.3%的不满意居民,当问到“若不满意,则主要是哪些方面不满意”的问题时,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不满意“还有很多污染的河水没有治理”;超过三成的被调查者不满意“治理力度不大,存在应付或造假”、“边治理边污染,出现反弹和回潮”、“只治理大的河流,小的黑臭河都没有动”;超过一成的被调查者不满意“工作不细,治理成效不明显”、“治理后续工作没有跟上,造成浪费”、“宣传工作没跟上”。
1、“固体垃圾倾倒污染”、“生活污水、粪便直接排放”、“重污染企业未搬迁,企业污水乱排放现象很严重”是沿河居民心目中水污染的主要形式。调查数据显示,42.7%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河道边存在“固体垃圾倾倒污染”现象,42.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河道边存在“生活污水、粪便直接排放”现象,35%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河道边存在“重污染企业未搬迁,企业污水乱排放现象很严重”现象,13.7%的被调查认为在河道边存在“餐饮业污染”现象,10.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河道边存在“农业生产污染严重(农药、化肥等)”现象,7%的被调查认为在河道边存在“畜禽养殖污染较多”现象,6.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河道边存在“船舶油水污染”现象。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污染源查找工作,加强防范。
2、沿河居民认为污水治理工作主要困难为“沿河居民保护意识差,边治理边污染”、“ 管理部门执法薄弱,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整治周期长,难以持久”。调查数据显示,52.3%的被调查者认为污水治理工作主要困难为“沿河居民保护意识差,边治理边污染”,45.7%的被调查者认为污水治理工作主要困难为“管理部门执法薄弱,缺乏有效管理手段”,39%的被调查者认为污水治理工作主要困难为“整治周期长,难以持久”,33.3%的被调查者认为污水治理工作主要困难为“工业、商业和农业主要污染难以根治”。提高居民素质,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3、与上年相比,沿河居民感觉垃圾河清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明显好转。调查数据显示,在访问的7个项目中(表1),只有“垃圾河清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两个项目,达到半数以上的居民同比感觉好转,分别有71.33%和64%。而“重污染行业整治”和“养殖行业整治仅27.33%和18.33%”。
表1:沿河居民对“五水共治”整治情况与上年同比反映情况
单位:%评价方面明显好转略有好转基本不变略有恶化明显恶化说不清1.垃圾河清理23.00 48.33 23.00 1.33 0.67 3.67 2.河边违章建筑9.67 28.33 40.00 2.67 0.00 19.33 3.河道两边的绿化15.00 23.67 51.33 3.00 1.67 5.33 4.污水处理情况8.33 36.67 44.00 4.00 0.00 7.00 5.生活垃圾集中处理17.67 46.33 31.00 1.33 0.67 3.00 6.养殖行业整治7.00 11.33 31.67 3.00 0.33 46.67 7.重污染行业整治8.00 19.33 28.67 3.33 5.00 35.67 五、小结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调查显示,有30%的沿河居民认为污水治理的有效措施为“开设电视专栏,直接曝光污染水环境的现象和行为”,有19.7%的沿河居民认为污水治理的有效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群众配合支持和参与”。要把“五水共治”作为促转型、优生态、惠民生的重中之重。抓紧在全市进行更深、更广、更细地宣传发动,提高居民的素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五水共治”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浩大声势和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