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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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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

第1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1文化规划的内涵

文化规划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它常常与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纠缠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规划,有特定的涵义,它作为城市规划的子系统,虽然与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非相互涵盖的关系。国内研究文化规划问题的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规划”(culture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城市规划界。1971年,美国规划学者哈维•佩尔洛夫(HarveyS.Perloff)从社区层面将文化规划描述为“社区了解并运用其文化资源进行发展的途径”[1]1979年他在《用艺术提升城市生活》(UsingtheArtstoImproveLifeintheCity)一文中又将其作为一种方法推荐给社区建设,以达到社会文化认同和社区文化资源运用的双重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与大批量生产与工业都市扩张相联系的福特主义(Fordism),向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与弹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消费社会的兴起,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澳大利亚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Stevenson)认为,这种社会转变,其结果是导致了城市中物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符号的吸引力日益成为消费焦点,而城市文化的本质与潜力更多体现在其多样性与创造力方面。同时,伴随生活方式的体验与旅游观光业逐渐成为服务经济新的轴心,城市的特色与城市的文化体验日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在尝试创造独特的城市元素,增强城市特色,而这些尝试是构成一个城市在世界众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础。[3]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创意城市(creativecity)与文化经济在欧美兴起,许多城市开始将文化规划作为一种包括城市、街区、社区和中心商业区复兴在内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策略,重视城市和社区软环境的建设,重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将文化作为城市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文化规划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发展文化旗舰项目,兴建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地标性建筑;规划专门的“文化区”;发展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将都市空间改造成为具有可参观性的文化展示空间等等。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毕尔巴鄂市便是运用文化规划重塑城市形象较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一些欧美国家的城市为代表,特别注重社区层面的文化规划,探索将文化元素有效导入城市社区的发展机制,即运用文化资源来解决社区层面的文化发展问题,鼓励从社区参与的角度保护地方特色,促进社区空间布局优化与文化品质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专业人士针对城市美学品质,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与理论的探索也开始涌现,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城市研究院院长格雷姆•埃文(CraemeEvan)所著的《文化规划:一种城市复兴?》(CulturalPlanning:AnUrban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总体上看,虽然世界范围内文化规划的概念并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规划已逐渐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领域一个受到关注的专业分支。如果不限定使用过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围,便试图从“文化”与“规划”两个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规划的文化导向、文化途径的角度来界定文化规划的含义,将会因为“文化”内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导致文化规划概念的混乱。黄鹤在总结了国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文化规划的定义之后,提出文化规划中的“文化”,针对的目标是城市的文化资源,即指那些能够用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共享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4]在此基础上,黄鹤认为:“文化规划一方面是作为针对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区发展中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区的竞争力,以及城市和地区的适宜性,它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规划作为一种规划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规划设计的艺术,代表了以文化的观念来解决城市问题的发展理念。”[5]黄鹤从城市文化资源运用的角度诠释文化规划,有助于为文化规划提供一种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义。

本文将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界定文化规划,即将文化规划视为城市规划中对城市文化资源的整体性运用,或者说基于城市规划的文化途径,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资源有机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城市形态之中。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够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资源,主要是历史文化资源,具体表现为物质形态的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民俗、表演、民间技艺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如何在文化规划中整体性地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中的建筑遗产资源,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形态。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专项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相对单一的文化规划,它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的一个层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种整体性运用文化资源的方法和途径,旨在建构有明确文化导向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体系,并协调处理城市文化发展的所有要素。

2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在我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过程偏重物质空间规划而缺乏对文化层面问题的关注。进入21世纪,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观点,在我国规划界和政府层面得到广泛认同。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显然也包含着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规划。换句话说,当城市规划从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设计转变时,就意味着将文化规划也纳入到城市规划的体系之中,文化规划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文化资源之间的联接。总体上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之中,虽然早就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但主要任务是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鲜有将城市主题文化、城市总体文化风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达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并将文化规划视为各个层次规划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领域的规划密切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同时制定将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经济发展关联的整体规划政策。正如单霁翔所说,在我国“从城市规划的任务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内容可谓详尽,但是却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城市文化规划还是城市文化建设均少有涉及。”因此,针对中国城市,尤其是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应借鉴欧美一些城市文化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涵盖区域、城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文化规划途径,使城市的传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所有物质空间对象,并能够得以强化和表达出来。具体针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核心原则就是坚持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城市更新的关系。作为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最直观和具象的表现,是展现城市风貌独特性的核心元素。现代城市在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日益呈现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建筑遗产日益呈现出“孤岛化”或“盆景化”现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传统街区被拆除,仅靠少数文物建筑或标志性老建筑作为孤立的“岛”或“盆景”支撑,它们虽使城市体现出历史的痕迹,但所谓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建筑元素却萎缩为形象单薄的几个“点”,城市的传统格局几乎不存在,传统风貌整体性丧失。第二种形态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较好地处理老城与新城、保护与更新的关系,营造建筑群的图底关系,保留老城、历史地段、传统街区原有的空间场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脉的基础上有机更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和延续(图1)。

无论是从文化规划的视角,还是从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上述第二种形态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应该努力的方向。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便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实现城市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早在20世纪初叶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师,又是一位城市规划师的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Giovannoni),在其所创立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学说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古代城市‘片断’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土的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代肌理与现在的生活关系。”[8]可见,乔万诺尼主张,应通过城市规划整合建筑遗产与当代城市形态的关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现代城市生活。实际上,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建筑保护理论对建筑遗产本身内涵的扩展性认识,即建筑遗产的范围既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已足以说明对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重视。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协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第六条指出:“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1975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指出:“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因此,“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9]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比建议),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同时,该建议还强调:“除非极个别情况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应批准破坏古迹周围环境而使其处于孤立状态,也不应将其迁移它处。”

上述总体上强调的是通过保护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或者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环境的控制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这是实现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底线要求。从城市发展和文化规划的视角看,对于有着丰富建筑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还要求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与整体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间中传统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线”被切断,通过“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规划策略,将建筑遗产有机整合到城市的空间形态和结构形态之中。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已初步构建了片状保护与线状、带状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模式。若不算旧城外的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北京旧城区域内共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共1967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1%,此外还有风貌协调区183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正是它们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肌理、建筑景观资源与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构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状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一轴”、“一线”和“一带”的保护概念,坚持旧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北京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这其中,“一轴”(传统的中轴线)和“一线”(从朝阳门到阜成门的朝阜路沿线)和“一带”(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带状区域)是旧城的核心景观带(图2),必须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空间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线状、带状开发,有利于突显北京传统城市格局和历史文化建筑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北京文化记忆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强调文化规划必须从空间维度上将建筑遗产单体和周边环境、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处理好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从时间维度上动态保护城市发展各个时期形成的建筑遗产,处理好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物的衰败与消亡,一如其更新与发展。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过程中,即便在旧城风貌区,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许新的开发,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旧城风貌的基本载体,但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层叠关系,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与活力之源。简•雅各布斯(JaneJacobs)认为,好的城市形态是充满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样性。维系城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处理好老建筑与新建筑的关系,使不同年代和状况的建筑能够并存。雅各布斯特别强调,她所谓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馆之类的标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复杂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更新或建造一些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这些新建筑能够尊重周围的环境氛围和空间尺度,不以自我为中心,破坏空间环境的整体审美品质和文化特征,如《内罗比建议》所说:“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

目前在我国,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所制订的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中,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风格和体量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如现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从城市整体风貌保护的视角看是不够的,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新建筑的整体风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新建筑设计导则,从城市规划层面对历史风貌区及建控地带的城市开发形成有力的控制。

3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虽然在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上“开发”这个词如同“文化产业”一词一样,由于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相关,而常常遭致批评。但实际上,在现代城市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能仅仅只对建筑遗产实施保存、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一样,对于何谓“保护”,也有新的拓展性认识。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巴拉》),不仅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还提出“保护”的概念包含保护性利用(conservativeuse)、展示或阐释(interpretation)等更为广义的内涵。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SalvadorMunozVinas)认为,今天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活动,而广义的保护还包括再生、复兴、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同时,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capital)。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再开发(包括重建、改造、扩建、再利用等活动),更好地保护其综合价值,尤其是挖掘和发挥其蕴含的独特公共文化价值功能,也是一种保护。那么,何谓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开发原则?文化规划视角下的适宜性开发原则秉承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强调任何对建筑遗产的开发性保护,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损害遗产的文化价值的话,则是适宜的。其中,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至少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法国文化部建筑和遗产司总监阿兰•马里诺斯(AlainMarrinos)认为,“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21世纪,保护历史遗产不再是孤立地保护古建筑,更多的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是一个与人息息相关的议题。人们需要文化根基来平衡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继续前行,这就是如今我们保护历史遗产最重要的意义。”[14]马里诺斯的观点实际强调,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考虑如何让这种建筑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存续下去。马里诺斯的观点也折射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中的一种价值转向,即真实并不是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从保护“真实”走向保护“意义”。建筑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文化意义,因此如何通过保护性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众对建筑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知和鉴赏水平,使之成为一个城市地方认同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建筑遗产最好的保护。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只有得到公众赏识尤其是年轻一代的赏识才能得以存续。”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只要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建筑遗产的了解、赏识和文化认同感的开发性保护,同样也是适宜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作为文化发展和教育策略的遗产保护途径。英国社会学者贝拉•迪克斯(BellaDicks)曾经从“可参观性”(visitability)的生产这一视角,探讨了当代城市公共空间被展示出的文化价值。她认为,“1980年代以来,可参观性已经成为规划公共空间的一项关键原则”,而可参观性取决于对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将场所变成展览,使场所具有“可读性”(legibility),让文化被铭刻在物质层面上,使某些文化价值被视为某一场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这是促进城市文化消费的重要路径。“可读性”、“可参观性”同样也可作为建筑遗产资源规划与开发的一项原则。基于文化规划的城市有机更新与建筑遗产保护,可以通过对一些建筑遗产和传统都市空间进行改造、再开发,并介入一些阐释性的公共艺术,使之成为具有可体验性、可参观性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展示空间,让建筑遗产更好地传递意义,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仅能“观看”建筑遗产,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阅读”建筑遗产、体验建筑遗产,以此激活建筑遗产的公共文化价值,培育公众的传统文化认同感,发挥建筑遗产有助于展示与体验城市独特性的重要功能。例如,在当代,侧重于与社会文化与艺术需求相结合的普通历史街区、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模式,业已成为保护并活化建筑遗产的重要途径,中外许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开发较为成功的历史文化街区,往往在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基础上,以地域文化脉络为主线,根据建筑遗产的不同特点,将其修复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间,探索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径,有效发挥其公共文化功能。还有一些产业遗产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则结合自身情况对产业遗产进行改造再利用,将其改造或扩建成主题博物馆或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艺术区、景观公园、工业遗产展示游览区等各个层次的文化空间(图3)。基于城市文化规划的历史街区和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不仅可以通过其营造的文化空间展示和传承城市文化,而且还可以给予衰败的街区和废弃的建筑以新的生命。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建筑遗产的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可参观性”,多数情形下只适用于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遗产中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的重要纪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宫、天坛,其建筑遗产本身便具有独一无二的“可读性”与“可参观性”,这类建筑不适合开发性保护。对这类建筑遗产的保护,除了坚持原真性和历史完整性原则之外,面对人潮汹涌的参观者,还有必要采取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丝•萧伊(FrancoiseChoay)所提出的调节游客人流、设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护原则。由此可见,适宜性开发原则并非适合所有建筑遗产的保护,它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中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普通建筑遗产。

第2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文化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整体保护原则;适宜性开发原则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planning, a sub-system of urban planning,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namely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under the basis of organic renewal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under the basis of strengthening the cultural identity of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The former, as the core principle, is not only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but also the basic path of cultural plann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the purpose is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function of architectural culture resources. The latter, as the expansion principle, aiming at promoting close cooperation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gencies and the construction heritage protection department, makes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architectural heritage resources so as to make its integration with the city’s cultural education, cultural tourism,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 and enhance the vitality of traditional urban space and public cultural identity.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 culture planning ;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ies ;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5)-11-10(6)

总体上看,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已有的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注重文物建筑或某一类型建筑遗产的保护,却未能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城市整体风貌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缺乏从文化规划的整体视角探索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本文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主要考察对象,尝试提出基于文化规划的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1 文化规划的内涵

文化规划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它常常与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纠缠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规划,有特定的涵义,它作为城市规划的子系统,虽然与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非相互涵盖的关系。

国内研究文化规划问题的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规划”(culture 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城市规划界。1971 年,美国规划学者哈维・佩尔洛夫(Harvey S. Perloff)从社区层面将文化规划描述为“社区了解并运用其文化资源进行发展的途径”[1]1979年他在《用艺术提升城市生活》(Using the Arts to Improve Life in the City)一文中又将其作为一种方法推荐给社区建设,以达到社会文化认同和社区文化资源运用的双重目标。[2]

从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与大批量生产与工业都市扩张相联系的福特主义(Fordism),向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与弹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消费社会的兴起,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澳大利亚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 Stevenson)认为,这种社会转变,其结果是导致了城市中物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符号的吸引力日益成为消费焦点,而城市文化的本质与潜力更多体现在其多样性与创造力方面。同时,伴随生活方式的体验与旅游观光业逐渐成为服务经济新的轴心,城市的特色与城市的文化体验日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在尝试创造独特的城市元素,增强城市特色,而这些尝试是构成一个城市在世界众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础。[3]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创意城市(creative city)与文化经济在欧美兴起,许多城市开始将文化规划作为一种包括城市、街区、社区和中心商业区复兴在内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策略,重视城市和社区软环境的建设,重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将文化作为城市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文化规划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发展文化旗舰项目,兴建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地标性建筑;规划专门的“文化区”;发展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将都市空间改造成为具有可参观性的文化展示空间等等。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毕尔巴鄂市便是运用文化规划重塑城市形象较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一些欧美国家的城市为代表,特别注重社区层面的文化规划,探索将文化元素有效导入城市社区的发展机制,即运用文化资源来解决社区层面的文化发展问题,鼓励从社区参与的角度保护地方特色,促进社区空间布局优化与文化品质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专业人士针对城市美学品质,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与理论的探索也开始涌现,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城市研究院院长格雷姆・埃文(Craeme Evan)所著的《文化规划:一种城市复兴?》(Cultural Planning: An Urban 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总体上看,虽然世界范围内文化规划的概念并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规划已逐渐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领域一个受到关注的专业分支。

如果不限定使用过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围,便试图从“文化”与“规划”两个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规划的文化导向、文化途径的角度来界定文化规划的含义,将会因为“文化”内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导致文化规划概念的混乱。黄鹤在总结了国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文化规划的定义之后,提出文化规划中的“文化”,针对的目标是城市的文化资源,即指那些能够用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共享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4]在此基础上,黄鹤认为:“文化规划一方面是作为针对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区发展中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区的竞争力,以及城市和地区的适宜性,它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规划作为一种规划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规划设计的艺术,代表了以文化的观念来解决城市问题的发展理念。”[5]黄鹤从城市文化资源运用的角度诠释文化规划,有助于为文化规划提供一种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义。

本文将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界定文化规划,即将文化规划视为城市规划中对城市文化资源的整体性运用,或者说基于城市规划的文化途径,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资源有机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城市形态之中。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够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资源,主要是历史文化资源,具体表现为物质形态的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民俗、表演、民间技艺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如何在文化规划中整体性地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中的建筑遗产资源,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形态。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专项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相对单一的文化规划,它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的一个层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种整体性运用文化资源的方法和途径,旨在建构有明确文化导向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体系,并协调处理城市文化发展的所有要素。

2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在我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过程偏重物质空间规划而缺乏对文化层面问题的关注。进入21世纪,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观点,在我国规划界和政府层面得到广泛认同。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显然也包含着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规划。换句话说,当城市规划从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设计转变时,就意味着将文化规划也纳入到城市规划的体系之中,文化规划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文化资源之间的联接。

总体上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之中,虽然早就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但主要任务是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鲜有将城市主题文化、城市总体文化风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达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并将文化规划视为各个层次规划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领域的规划密切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同时制定将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经济发展关联的整体规划政策。正如单霁翔所说,在我国“从城市规划的任务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内容可谓详尽,但是却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城市文化规划还是城市文化建设均少有涉及。”[6]

因此,针对中国城市,尤其是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7]――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应借鉴欧美一些城市文化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涵盖区域、城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文化规划途径,使城市的传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所有物质空间对象,并能够得以强化和表达出来。具体针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核心原则就是坚持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城市更新的关系。作为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最直观和具象的表现,是展现城市风貌独特性的核心元素。现代城市在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日益呈现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建筑遗产日益呈现出“孤岛化”或“盆景化”现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传统街区被拆除,仅靠少数文物建筑或标志性老建筑作为孤立的“岛”或“盆景”支撑,它们虽使城市体现出历史的痕迹,但所谓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建筑元素却萎缩为形象单薄的几个“点”,城市的传统格局几乎不存在,传统风貌整体性丧失。第二种形态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较好地处理老城与新城、保护与更新的关系,营造建筑群的图底关系,保留老城、历史地段、传统街区原有的空间场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脉的基础上有机更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和延续(图1)。

无论是从文化规划的视角,还是从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上述第二种形态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应该努力的方向。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便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实现城市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早在20世纪初叶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师,又是一位城市规划师的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 Giovannoni),在其所创立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学说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古代城市‘片断’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土的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代肌理与现在的生活关系。”[8]可见,乔万诺尼主张,应通过城市规划整合建筑遗产与当代城市形态的关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实际上,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建筑保护理论对建筑遗产本身内涵的扩展性认识,即建筑遗产的范围既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已足以说明对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重视。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协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第六条指出:“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1975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指出:“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因此,“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9]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比建议),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同时,该建议还强调:“除非极个别情况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应批准破坏古迹周围环境而使其处于孤立状态,也不应将其迁移它处。”[10]

上述总体上强调的是通过保护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或者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环境的控制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这是实现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底线要求。从城市发展和文化规划的视角看,对于有着丰富建筑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还要求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与整体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间中传统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线”被切断,通过“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规划策略,将建筑遗产有机整合到城市的空间形态和结构形态之中。

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已初步构建了片状保护与线状、带状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模式。若不算旧城外的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北京旧城区域内共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共1967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1%,此外还有风貌协调区183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正是它们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肌理、建筑景观资源与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构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状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一轴”、“一线”和“一带”的保护概念,坚持旧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北京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这其中,“一轴”(传统的中轴线)和“一线”(从朝阳门到阜成门的朝阜路沿线)和“一带”(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带状区域)是旧城的核心景观带(图2),必须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空间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线状、带状开发,有利于突显北京传统城市格局和历史文化建筑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北京文化记忆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强调文化规划必须从空间维度上将建筑遗产单体和周边环境、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处理好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从时间维度上动态保护城市发展各个时期形成的建筑遗产,处理好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

物的衰败与消亡,一如其更新与发展。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过程中,即便在旧城风貌区,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许新的开发,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旧城风貌的基本载体,但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层叠关系,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与活力之源。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认为,好的城市形态是充满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样性。维系城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处理好老建筑与新建筑的关系,使不同年代和状况的建筑能够并存。雅各布斯特别强调,她所谓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馆之类的标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复杂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更新或建造一些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这些新建筑能够尊重周围的环境氛围和空间尺度,不以自我为中心,破坏空间环境的整体审美品质和文化特征,如《内罗比建议》所说:“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12]目前在我国,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所制订的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中,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风格和体量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如现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从城市整体风貌保护的视角看是不够的,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新建筑的整体风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新建筑设计导则,从城市规划层面对历史风貌区及建控地带的城市开发形成有力的控制。

3 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虽然在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上“开发”这个词如同“文化产业”一词一样,由于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相关,而常常遭致批评。但实际上,在现代城市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能仅仅只对建筑遗产实施保存、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一样,对于何谓“保护”,也有新的拓展性认识。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巴拉》),不仅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还提出“保护”的概念包含保护性利用(conservative use)、展示或阐释(interpretation)等更为广义的内涵。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Salvador Munoz Vinas)认为,今天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活动,而广义的保护还包括再生、复兴、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13]同时,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再开发(包括重建、改造、扩建、再利用等活动),更好地保护其综合价值,尤其是挖掘和发挥其蕴含的独特公共文化价值功能,也是一种保护。那么,何谓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文化规划视角下的适宜性开发原则秉承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强调任何对建筑遗产的开发性保护,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损害遗产的文化价值的话,则是适宜的。其中,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至少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

法国文化部建筑和遗产司总监阿兰・马里诺斯(Alain Marrinos)认为,“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21世纪,保护历史遗产不再是孤立地保护古建筑,更多的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是一个与人息息相关的议题。人们需要文化根基来平衡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继续前行,这就是如今我们保护历史遗产最重要的意义。”[14]马里诺斯的观点实际强调,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考虑如何让这种建筑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存续下去。马里诺斯的观点也折射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中的一种价值转向,即真实并不是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从保护“真实”走向保护“意义”。[15]建筑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文化意义,因此如何通过保护性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众对建筑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知和鉴赏水平,使之成为一个城市地方认同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建筑遗产最好的保护。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只有得到公众赏识尤其是年轻一代的赏识才能得以存续。”[16]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只要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建筑遗产的了解、赏识和文化认同感的开发性保护,同样也是适宜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作为文化发展和教育策略的遗产保护途径。

英国社会学者贝拉・迪克斯(Bella Dicks)曾经从“可参观性”(visitability)的生产这一视角,探讨了当代城市公共空间被展示出的文化价值。她认为,“1980年代以来,可参观性已经成为规划公共空间的一项关键原则”[17],而可参观性取决于对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将场所变成展览,使场所具有“可读性”(legibility),让文化被铭刻在物质层面上,使某些文化价值被视为某一场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这是促进城市文化消费的重要路径。“可读性”、“可参观性”同样也可作为建筑遗产资源规划与开发的一项原则。基于文化规划的城市有机更新与建筑遗产保护,可以通过对一些建筑遗产和传统都市空间进行改造、再开发,并介入一些阐释性的公共艺术,使之成为具有可体验性、可参观性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展示空间,让建筑遗产更好地传递意义,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仅能“观看”建筑遗产,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阅读”建筑遗产、体验建筑遗产,以此激活建筑遗产的公共文化价值,培育公众的传统文化认同感,发挥建筑遗产有助于展示与体验城市独特性的重要功能。

例如,在当代,侧重于与社会文化与艺术需求相结合的普通历史街区、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模式,业已成为保护并活化建筑遗产的重要途径,中外许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开发较为成功的历史文化街区,往往在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基础上,以地域文化脉络为主线,根据建筑遗产的不同特点,将其修复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间,探索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径,有效发挥其公共文化功能。还有一些产业遗产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则结合自身情况对产业遗产进行改造再利用,将其改造或扩建成主题博物馆或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艺术区、景观公园、工业遗产展示游览区等各个层次的文化空间(图3)。基于城市文化规划的历史街区和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不仅可以通过其营造的文化空间展示和传承城市文化,而且还可以给予衰败的街区和废弃的建筑以新的生命。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建筑遗产的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可参观性”,多数情形下只适用于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遗产中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的重要纪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宫、天坛,其建筑遗产本身便具有独一无二的“可读性”与“可参观性”,这类建筑不适合开发性保护。对这类建筑遗产的保护,除了坚持原真性和历史完整性原则之外,面对人潮汹涌的参观者,还有必要采取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丝・萧伊(Francoise Choay)所提出的调节游客人流、设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护原则。[18]由此可见,适宜性开发原则并非适合所有建筑遗产的保护,它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中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普通建筑遗产。

总之,本文从文化规划视角,探讨并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与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前者作为核心原则,既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化规划作用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路径,旨在推动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建筑文化资源的作用;后者作为扩展性原则,旨在促进城市开发机构与建筑遗产保护部门紧密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遗产资源,使其与城市的文化教育、文化旅游、娱乐休闲等功能有机结合,成为富有活力的公共文化空间,强化城市空间的文化特色与公众的文化认同感。

参考文献:

[1]郑憩,吕斌,谭肖红.国际旧城再生的文化模式及其启示[J].国际城市规划,2013,(1).原文参见:Besner, Barbara: Art, Culture, and Urban Revitalization: A Case Study of The Edge Artist Village. University of Manitoba: Department of City Planning. 2010:172.

[2]黄鹤.文化规划:基于文化资源的城市整体发展策略[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5.原文参见:Harvey S. Perloff:Using the Arts to Improve Life in the City,Journal of Cultural Economics, December 1979,Volume 3, Issue 2, pp1-21.

[3][澳]德波拉・史蒂文森.城市与城市文化(英文影印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3-94.

[4] 黄鹤.文化规划:基于文化资源的城市整体发展策略[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6.

[5] 黄鹤.文化规划:基于文化资源的城市整体发展策略[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7.

[6] 单霁翔.从“功能城市”走向“文化城市”[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3.1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订版)第14条.

[8][法]弗朗索瓦丝・萧伊.建筑遗产的寓意[M].寇庆民,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120-121.

[9]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6.

[10] 张松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9;72.

[11] [加拿大]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纪念版)[M].金衡山,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6:170-181.

[12]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72.

[13][西]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当代保护理论[M].张鹏,张怡欣,吴霄婧,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7-13.

[14][法]阿兰・马里诺斯.白川村的故事:保护古建筑必须与人、与文化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14-12-04:23.

[15][西]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当代保护理论[M].张鹏,张怡欣,吴霄婧,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153.

[16]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1.

第3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旧城改造;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化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的有偿使用,房地产业的发展,大量外资的引进,更进一步推动了旧城改造的发展。如此事实的发生尽管可以给出各种理由做出解释,如“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经营城市、以地生财”,但究其实质却是以牺牲城市的传统文化换取城市经济一时繁荣的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城市的现代化固然需要除旧更新,但搞现代化不能一味的“拆”字当先,而是要有选择的“留”,留住城市原有的容貌和基调,留住城市的“根”与“魂――文化内涵。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如何以科学的规划做指导,正确处理城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特色,实现历史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旧城更新改造过程中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旧城改造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其实质包括硬件结构和软件结构两大系统的更替和提升。城市化不仅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市(镇)集中的聚集过程,而且是城市(镇)在空间数量上的增多、区域规模上的扩大、职能和设施上的完善和城市(镇)的经济关系、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社会文明广泛向农村渗透的过程。因此,面对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是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缓解城市人口压力的两大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原有的城市无法满足未来的发展需要,于是城市为了寻求发展,开始扩展城市空间、进行新区开发。然而由于受交通成本递增现象的制约及城镇集聚效应的影响,新区开发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且新区开发又受到城市边缘地区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制约,利用新区开发寻求城市发展空间到一定程度后不再经济可行。另一方面,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真正可供利用的土地有限,新区开发过程中势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甚至耕地,开发规模越大,占用土地就越多,不利于土地的保护和集约利用。因此,新区开发并非解决城市化问题的最佳途径,寻求新的城市发展空间成为城市化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旧城改造,不仅可以通过重新规划整理挖掘已开发区域内的新的发展空间,满足城市化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此外,由于旧城开发时间早,建筑基础设施使用时间长,不少地区环境质量差、房屋年久残旧、基础设施很不完善、道路系统不通畅,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发展,旧城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结构上都不再适于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

因此,无论是为了满足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扩大的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或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需要,还是为了改善旧城功能结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旧城改造中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冲击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创造与留下自己的痕迹,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古迹是遗赠后人的文明精髓。对城市而言,历史文化遗产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是财富,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

旧城区是大量的传统文化及建筑遗产的聚集地,但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集中地段,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一些城市为了追求提高宝贵的城市用地的使用率,使土地升值,不惜在历史文化遗产密集的区域进行开发;有些地方为了满足现代城市中高速、便捷的机动交通的需要,改变历史城市的格局和风貌,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文物古迹;许多地方在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时,不按程序要求先期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取得科学资料,导致了永久性的损失。某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仍沿用单一中心的规划布局和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致城市中心区功能过分聚集,“单一中心”模式造成的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保护状况日益恶化。城市设计手法趋同,模仿严重,片面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大体量的建筑物,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大量吞噬以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遗产多被淹没于新建筑群中或成为孤立的陈列品,其历史文化内涵无法得到突出体现。北京名人故居中已被拆除的比例高达1/3,其中包括部分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项目,与此相伴随的现象则是各地对李白、曹雪芹、老子等人故地的激烈“交战”……以上种种,给我们留下颇多遗憾的同时,更给当地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旧城改造中如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

(一)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要制定一个系统科学的旧城改造和建设规划,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旧城改造进行规划控制,形成明确的评价体系、目标体系及控制体系,同时要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使旧城改造在展示现代文明崭新风貌的同时,又突出城市特色。

(二)以详细地籍调查资料为基础

旧城改造是对城市中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沉淀、房屋年久破旧、市政设施缺乏、环境质量差的地区进行的改造。根据对象情况的不同,旧城改造一般采用再开发或改建、整治、保护等方式。规划专家和政府决策者在作出决策前,须确认是否收集到了足够的资料,是否完全清楚认识到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整个地区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此,才能确定正确的保护范围,正确选择合理的保护或改造方案。

(三)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旧城改造的目标和内容决定了旧城改造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首先,旧城改造的根本目标是解决城市老化问题,改善城市物质、结构与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环境保护的共同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旧城改造所追求的正是社会――经济――环境整体效益的最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就城市中心区的旧城改造而言,一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配套的改善、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城市中心区扩张和总体布局的调整。由于旧城改造内容的复杂性,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综合考虑,力求综合效益实现的最大化,片面强调其中之一,势必会对改造效果造成危害。

在旧城改造规划中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要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正确认识本区域的现状与潜力,区分保护与发展对象,通盘考虑各片区建设开发力度与保护措施,明确与保护点相协调的改造面的建设要求,依据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统筹安排时间、资金与资源,避免超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吸纳能力的大拆大建现象,力争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二是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力量三者的良性互动整合。而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住户安置、更新计划的执行、日后的维护管理等诸多方面,均与市民的产权和生活居住权密切相关。且随着市民维权意识的加强,市民亦迫切需要参与到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更新改造之中,因而强调推动公众参与对城市建设尤其是旧城改造和历史街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市场化运作,鼓励居民参与,不仅可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而且政府在达到改造目标的同时,事实上也是顺应了保护古建筑的需要,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压力。

(四)以新旧协调发展为手段

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遗产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不可能复得,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以保护为前提,寻求发展,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城改造的规模与幅度。而为了保护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无节制的新区开发也不可行。旧城改造规划应充分考虑新区开发的影响,把握好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之间的联系,适时调整两者的组合配置关系,新旧结合,协调发展,实现新区与旧城资源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4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根据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众多工业遗产面临保护或开发利用的选择,一些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在遭到破坏和损毁,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与城市发展相互协调等问题,成为政府工作中既紧迫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切莫错过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时期

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演进过程。近代早期工业有外资工业、民族工业和洋务工业等。新

2.由于起步晚,相关研究与保护比较滞后,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尚处于“家底不清,现状不明”状况,急需实施前期调研,分级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制相关规划。摸清家底可分几步走,分几个层次进行,采取从地方到中央,即从基层、从局部着手的做法,以县为最基层单位,层层建立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库。采取收集信息、实地调查、记录基础信息、分析确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工业遗产的具体名录、进行分级分类统计等步骤,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开展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在国家层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战略和宏观部署;在地方层面,在城市改造、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缺乏整体保护方案和措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文化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公布,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 实得到保护。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文化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文化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文化遗产,以建博物馆的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也可使公众以及子孙后代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业发展的历史。

4.工业文化遗产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难以归入文化或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

建议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移交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护和管理。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但商业开发利用价值比较低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尽快移交文物部门,由政府给予保护资金补贴。

5.史学专家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缺席,导致一些工业文化遗产在复原、展示上不能正确反映历史风貌和完整的生产过程,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特别需要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请专家参与,听取专家意见。要像重视古代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深入开展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指导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6.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专业的评估队伍与人才,哪些该留哪些可拆,没有依据,有些工业文化遗产虽被部分地保留下来,但在改造过程中,整体环境已遭破坏,大大降低了遗产的价值。

第5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各方面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层次等进行分析,提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 施,从而更好的解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第6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布局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背景

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出台了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并对新时期城镇化快速推进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新时期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就要重视规划布局,发展和谐旅游经济型生态街区文化,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城镇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二、现代快速城镇化下历史文化及古建筑等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1、旧有街区规划建设及布局不合理,调整和改造难度大,缺乏发展空间。

比如黄姚古镇原有的城镇布局较为封闭,交通规划及住宅街区规划不合理,不具备可拓展空间,既影响原有建筑的保存,也不易于新建历史文化遗产迁移区,这样既新城镇布局调整增加了难度,也严重制约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限的划定不规范,新区规划建设严重影响历史保护区风貌。

在邕宁部分古镇村落城镇化建设时,由于历史文化节诶去保护界限的划定不规范,文物古迹或者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不明晰。不重视街道、广场、合理等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和外观界面的影响,兴建了部分大型现代化建筑,严重破坏了历史文化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风貌。

3、交通瓶颈问题突出,缺少规模化旅游效益。

部分城镇在进行城市道路规划时,大面积拆除原有古建筑,对旧有道路格局大肆破坏。在城镇内缺乏应有的交通管制和交通规划,使得城镇车流完全不经规划混乱穿越历史城区,汽车尾气及载重车辆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建筑造成了较大破坏影响。

4、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居民生活配套设施不足,旅游资源配套不充分。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区域中,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设计相应的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站等与原有的城镇风格不统一,部分枢纽变电站、配电站、高压线路等随意拉设,影响景观效果。

5、,部分木质建筑容易发生火灾等事故。

部分城镇及历史保护区域内,,比如凤凰古镇就经常发生火灾焚毁事件,此外还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有害危险品,且附近的工业设施也会对历史遗产保护区域内造成大气、水体和噪音污染。

三、对历史保护比较成功的小城镇规划案例

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较为成功的小城镇规划有山西平遥、云南丽江、周庄、同里、南浔、乌镇和西塘等古城古镇的保护规划。而由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负责编制的《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与发展规划》近期也得到了评审专家组的原则通过,该规划将为扬美古镇的近期建设和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在最新的扬美古镇保护和发展规划中,提出了构造荷塘月色景致的想法。扬美古镇将打造为以古镇街市、金滩碧水、奇石怪洞以及优美的田园风光和悠然的乡村生活体验为特色,以生活居住、旅游观光为主要职能,集中体现古镇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的历史文化名村。通过保护扬美古镇山水滩镇相融的历史格局,打造沿江景观岸线,建设扬美老街传统商业街区,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形成四大文化景观主题。

四、新形势下的新城镇规划建议及措施

1、明晰建设层次,落实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古镇建设区域内的详细规划方案审批。

比如美古镇的规划及建设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扬美古镇保护规划,主要包括扬美古镇本身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及村落周边的部分农田、水域等用地范围,规划面积为69.41公顷。第二层次是扬美古镇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是在扬美古镇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基于古镇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扬美古镇本身及将来的城镇发展建设区进行具体的规划控制,规划面积104.2公顷;第三层次是扬美古镇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是在第一、二层次规划基础上,对扬美古镇中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及周边重点区域进行的详细设计,规划范围主要包括扬美古镇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及共和街、永安街、和平街、新民南街周边,包括村落周边的部分农田、水域等,规划面积21.85公顷。

2、严格按照规划方针,严格保护原有历史建筑,并对危房旧房进行及时修缮,并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灾设施。

美古镇含客家文化之奇丽、集明清民居之佳构、显明清商埠之繁荣、具岭南家园之风韵、古镇保护规划的主题特色。因此在规划中主要保护扬美古镇山水滩镇相融的历史格局,打造沿江景观岸线,营造美老街传统商业街区,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古镇现存明清古建筑共700多栋,包括明代民居、进士屋、举人屋、黄氏庄园等规模较大、保存较好、特色浓郁的民居宅第多处。

因此,应对本区内保留的传统民居建筑加强建设维修,在审批规划及建设方案时,建筑色彩应取黑、白、灰、红褐色及其他传统民居的色彩加以同一控制。建筑功能主要为居住建筑或开发为民居展览馆和民居旅馆。针对寺庙、祠堂、私家园林这几类建构筑物的周围,应控制为民居形式的平房或绿化带防火隔离带。

3、治理当地水域环境,严格控制建设边界的生态自然保护。

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协调区内的水系建设保持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周围作为绿化景观区域,严格控制新建设的发生与蔓延。严格禁止侵占水源地,保护美镇田园之间的视线通率,突出古镇的外部环境特色。

4、加强古镇周边道路网络建设,水陆多渠道畅达,发挥旅游资源的最大优势。

美座落在左江下游,三面环江。自南宁分别陆路、水路、铁路到达扬美,其中公路两条,一条是沿西乡塘路经五里亭、西乡塘、石埠、老口,摆渡后,经智信村到扬美,另一条是自南宁市区经沙井,江西乡、智信到达扬美。水路是自南宁市区乘船溯江而上,经三江口拐至左江,再溯流而上即达扬美。

为了加强古镇交通畅达程度,需要加强古镇周边交通网络建设。例如美古镇就应当加快南宁至扶绥二级公路建设,同时启动从南宁至扶绥二级公路接江西镇至扬美古镇景区现状的四级路提级改造项目前期工作。为打造邕江水上旅游,发挥扬美古镇临江水上旅游优势,市交通局根据国家交通部批复的《南宁港总体规划》,正在启动规划内的扬美旅游码头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目将进一步完善扬美古镇景区水上旅游交通,丰富景区旅游内容

五、结束语

对原有的历史文化结局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并且规划新型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新时期城镇化快速推进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重点研究方向。只有依托城市化发展以及远景规划的蓝图,充分考虑当地旅游经济发展的潜力,以循环型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历史文化古镇的规划,才能实现历史文化古镇实现环保、生态、和谐发展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J].城市规划.2004年第10期

[2] 张祖群.汉长安城的文化、经济价值分析与遗产保护[D].西北大学.2005年

第7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南越国宫署遗址;城隍庙;万木草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广州市老城区中山三路至中山四路,也就是古时候广州城的东城门位置附近, 浓厚的历史文化遗迹气氛与城市商业气氛从北京路步行街一直延伸至此。近年,中山四路上的城隍庙、南越国宫、万木草堂相继修复完成并对外开放,默默地感受着时代的变迁。

南越国宫署遗址位于广州老城区中心中山四路。公元前203年,秦将赵陀割据岭南,建立南越国,在都城番禺(今广州)兴建王宫御苑。南越国宫署遗址内不仅有南越宫苑,还有从秦、汉、晋、南朝、隋、唐、南汉、宋、元、明、清到民国共12朝的遗迹遗物。这些遗迹层层相叠,构成了一部记载广州两千多年发展的无字史书。南越国宫署遗址面积共15万平方米,被专家们称为东方的“庞贝”古城。在御花苑遗址共有7个时代的重叠文化层,发现秦、南越国、东汉、晋、南朝、唐、宋时期的遗迹遗物。还发现83口各个时期的水井,年代由南越国至民国时期,有土井、砖井、瓦井、木井、篾圈井和陶圈井,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建筑文化特色。南越国的御花苑有一个大型约4000平方米的地下石构蓄水池,水池距地面约8米,为冰裂纹密缝石板铺砌,这里的95 X 95厘米的铺地大方砖,堪称全国之最。这样大型、平整、古老的方砖,烧制时没有变形。说明当时的烧砖技术已经很高。还有石刻字,是岭南地区发现年代最早的石刻文字。遗址中的石构建筑,在我国秦汉时期的遗址中是独一无二的,造园风格是典型的东方园林风格。估计在西面还有更大的宫殿遗址。

城隍庙,1993年被列为广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存的城隍庙为中心城区中少有的大型厅堂式岭南传统建筑,大殿和拜亭体量宏大,造型轩昂而稳定。柱子高9米,柱子上有木雕,木雕上还刻有年代久远的警句。前廊步梁做工精细,梁坊雕有福寿、卷草纹饰和鳌鱼等图案纹饰,梁坊出头的木雕狮子斗拱承托檐檩,手法别具一格,堪称岭南建筑艺术中的瑰宝。今年初,广州市和越秀区两级政府把广州城隍庙修复建设列入迎亚运重点建设项目,由越秀区负责推进修复建设工程。今后,市道教协会将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城隍庙进行修复,重现城隍庙的历史风貌,并对外开放。新修复的广州城隍庙将成为传承广州道教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彰显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万木草堂,一个曾经被人遗忘的院落,在这片交通方便,人流密集的商业旺地的一条后巷中,如今却出人头地,倍受注目。为何?是因为它保留原来前厅后院、中堂天井的结构,青砖、祠堂、硬山顶的建筑风格?是因为政府将以此为中心重新协调和规划周围的建筑物和绿化路,在寸土尺金的热闹城区为它开辟一个纪念广场,引带出有不凡气度文化底蕴的新景致来?是因为人们意识到它的历史价值,它的精神意象、人文底蕴?其实原因并不重要,对于草堂建筑本身而言,这不过是一个冷落多年的古旧书院,它当年有过的人气鼎盛言语犀利朗朗书声早已烟消云散,遭到刀光剑影之灾之后更是萎靡不振,大家早已忘记这里曾有过什么人、教过和读过什么书,从这里出去后居然做出了中国近代史上惊天动地、令世界刮目相看的大事业。其实,这间当年不值一提而现在闻名天下的旧式书院,就是100多年前公车上书光绪皇帝要求变法维新,而使天下为之振聋发聩的康“圣人”康有为及其弟子梁启超等人讲学和听课的学堂——万木草堂。

虽然这几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景点相对集中,但政府对其针对其自身特点,采取了不同的保护、修复、宣传手段。

南越国宫署,我国到2000年才发现的南越国宫殿遗址。这个发现看似简单,但是影响却是非常深远的,因为它的重见天日会致使广州的南越国史和全国的秦汉史都要改写,甚至每块砖都可改写中国的建筑史和园林史。因此,这里以“南越国”项目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原汁原味”地向市民展现一个仅存活了55年的王朝的宫殿群。

城隍庙,曾被评为清代“羊城八景”之一。1993年被列为广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不对市民开放。耗资近2000万元修复城隍庙,这次大修可以说汇聚了岭南建筑最精华的元素,三雕、两塑、一彩的精致工艺随处可见,城隍庙外还用福建花岗岩和东南亚菠萝格,建起明清风格的如意斗拱牌楼更显气派威武。 2010年10月31起正式免费对市民开放。现被打造成为重点旅游景点,免费向市民开放,而且恢复了烧香、庙会等传统民俗活动庙会节目,吸引着大量人流前往。庙前的文化广场为各类文化表演及人流聚散提供了充足的场地。

万木草堂,用“镶嵌”的手法,使其与新建建筑“玉鸣轩”合为一体。它的设计难度与重点有二。一是在平面设计要平衡与草堂的衔接和过渡,平面关系既要和“睦相处”,又要“充分沟通”。在这点上,“玉鸣轩”首层架空了大量面积,甚至做出一个“市内广场”的灰空间,让市民从中山路可以通进草堂(草堂在另侧有大门出入口)。业主于商业旺地如此牺牲首层商铺面积,体现了他与设计人的充分沟通和对历史文化的认知涵养。不可忽略的一点是,万木草堂完成装修后,将作为越秀区博物馆向广大市民开放,“玉鸣轩”被定性为一个富有文化气息的,经营古董、字画的商场。所以这个广场将承启着带引人流集散的功能,对于商业而言,比商铺有更关键的作用。

另外,越秀区对于打造北京路商圈又有新提法,未来将把步行街向步行区方向发展,计划将北京路以东的文德路、文明路以及德政路等纳入商业步行区范围,推动整个区域商业发展。广州的商业步行街都以岭南特色的骑楼为主流风格,中山四路还保留着不少骑楼商铺;路沿街商铺和建筑物经过装饰后,使文德路透露出浓郁的文化气息,文德路北段显得风格明朗、色彩和谐。

第8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丝绸之路;一带一路;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交流;大连

2013年主席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大全面性的经济合作开放战略,这是一条经济发展之路,也是一条文化交流之路。作为世界多元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不应缺席交流,用交流促进发展,用发展强化保护。我们必须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创造性转化。

一、“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与世界交流和对话的机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文化艺术,是一个民族共同信仰的代表,是一个民族情感、智慧、思维方式的体现,具有民族性、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象征性、标志性、广泛性、传播性等基本特征。“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的提出为加强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又路的愿景与行动》指出:“2000多年前,亚欧大陆上勤劳勇敢的人民,探索出多条连接亚欧非几大文明的贸易和人文交流通路,后人将其统称为“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是一条互尊互信之路,一条合作共赢之路,一条文明互鉴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基因的重要载体,是一个民族独有的精神特质、审美意识和价值观念的体现,如剪纸、音乐、舞蹈等项目,各国各地区的外在物质形态或表现方式有所差异,但内在的精神却可以超越国界、超越民族、超越一切空间进行交流。

二、“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加强交流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在对外文化交流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彼此传递朋友情谊、展示和传播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重要手段。在“一带一路”的历史机遇面前,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将目光放远、眼界放宽、胸怀放广,通过城际间与国际间的交流,展示实力、释放潜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也是一座城市的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国家“一带一路”经济战略的提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的文化交流中走得更深远、更坚实提供了新的契机。一是国家的“一带一路”的发展思路,既是一条经济发展之路,也是一条文化交流之路,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要在其中有所作为。二是国家在“一带一路”的认识上既有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有时念的创新,从文化交流角度深度思考,历史经验可以为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而时念的创新说明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策略要有时代精神,盲从历史、循规蹈矩、固步自封、夜郎自大是不可取的,要古今融通,全面的、深刻的领会历史与现实的“一带一路”的精神实质。三是“一带一路”的沿途国家和地区加强文化交流将成为一种趋势,将变得更加频繁,既是互相学习,也是融会交流,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迎来难得的求教四方、博采众长的机会。

三、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以大连为例。

大连的发展是放眼世界的开放式发展,是海纳百川的包容式发展,是吐故纳新的交互式发展。大连与世界的交流不仅有经济交流,也有文化上的交流。文化上的交流自然就包含了物质文化交流和非物质文化交流。大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可以通过加强与“一带一路”上的国家和地区的交流,而变得更加坚实。大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前已有100多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项:复州皮影和庄河剪纸;国家级四项:复州东北大鼓、长海号子、复州双管乐、金州龙舞。另有金州皮影戏、大连新金民歌、复州鼓乐、普兰店鼓乐、大连吹咔乐、金州古琴音乐、复州高跷秧歌、辽南古诗词吟咏等省级项目二十多项;辽南二人转、大连新金大鼓等市级项目七十余项。从级别、数量、种类上分析,大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有实力,借助天时地利人和走向国际舞台,为宣传大连、展示大连、发展大连做出贡献。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重要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传播在中外文化交流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主席指出:“国之交在于民相亲”。历史上的丝绸之路是沿线人民互通有无、进行文化交流的友谊之路。“一带一路”构建过程中,不仅要加大不同国家间文化的交流,还要尊重和包容不同国家的文化、宗教和习俗,真正做到“亲、诚、惠、容”。一座城市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步伐紧随国际趋势,在文化软实力的发展理念上也要与国际同步。大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要与世界同步,在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任何一种文化都不能“作茧自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传播的途径可以概括为五种:一是由政府组织的非盈利性文化交流活动和对外宣传活动,例如,我国在世界许多国家成功举办的“中国文化周”“中国文化月”“中国文化年”等活动;二是演出团体组织的非物质文化对外商业演出活动;三是外籍游客来华旅游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四是以对外出版的书报、电影等为媒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五是以电子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传播都要借助政府的支持,利用对外交往的渠道和平台。1因此,大连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领域的合作,使大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国际水平。

结 语

总之,大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了沿着“一带一路”走得更远的条件,我们要用实力去争取和实现与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流与对话。

参考文献:

1徐艳秋. 浅议国家角色理论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传播创新[J].潍坊高等职业教育,2015年6月,第47-48页.

第9篇: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数字化网络视频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4-0000-01

被各个群体、团体或者个人所认为的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各种技能等有关联的工具、实物、工艺产品以及文化产所等被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1]。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创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我国有着上下午千年的历史和56个民族文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有戏曲、古琴艺术、长调民歌、脸谱、云锦、陶瓷、宣纸等,目前已经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引产名录的有昆曲、古琴艺术、中医针灸、中国书法、中国剪纸、端午节等,还有羌年、黎族的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活字印刷术等这些急需保护的已经被录入世界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及问题

但是由于受到信息化技术和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的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兴起了各式各样的文娱活动,这些生活方式的改变严重破坏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到了濒临灭绝的境地。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亟不可待。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

(一)数字化多媒体技术

数字化多媒体是将视觉、听觉等各种感觉媒体进行组合,把声音、图像、文字、数据、视频等有机的结合起来的一种多媒体。多媒体技术具有多样化、集成化和交互性等特点,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具有数字化、全动态、全视频的播放、创作以及编辑等的信息功能和控制、传输等视频传输功能,把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充分的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中,能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多媒体技术中的数字化信息处理功能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多媒体技术中的虚拟信息处理功能能够复活已经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媒体技术中的图像、声音、文字和数字等的信息转化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平台和条件。

(二)录像拍摄

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囊括了声音、图像、文字、数据等各要素。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只限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拍照、采访、记录和收藏等层面上,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方面信息相互独立,照片和文字记录等经过时间的洗礼之后容易丢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完整和系统的保存下来。通过多媒体技术中的录像拍摄技术,能够把物品的形态、结构、制作工艺步骤、文字信息等全程录入下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信息更具体生动的展现出来。

(三)网络视频技术

数字化多媒体网络视频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就是铜鼓先进的扫描和数字摄影录像等在网络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维模拟图,该项技术还可以对这些图像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网络视频技术除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品、制作工艺流程等通过视频技术的方式将其展现出来之外,网络视频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方面,还包括了数字化的虚拟博物馆技术、虚拟文物的修复技术、复原演变技术、物品的图案技术和工艺品技术的设计流程系统技术、数字化的故事编排技术以及讲述技术,以戏曲和民族舞等为代表的舞蹈编排技术和声音驱动技术。比如,某大学对楚文化编钟舞蹈的保护,该校以多媒体技术为基础,在网络视频技术的支撑下,通过舞蹈的编排和声音的驱动技术将编钟音频与日本的狮子舞中的动作视频相结合起来[3]。

青阳腔融合青阳县的民歌、九华山的佛俗说唱等民间艺术,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但是现已受到严重的破坏急需保护。某校为了保护青阳腔,在学校建立了以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等集为一体的青阳腔吸取艺术实践教学基地。在这个基地中,他们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对青阳腔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录制,并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将青阳腔的发源、青阳腔的资料、青阳腔的唱法以及青阳腔的开发利用联系起来,构建了一个以网络视频技术为基础的青阳腔戏曲艺术陈列馆。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将青阳腔这一戏曲艺术重现展现在陈列馆中,一方面,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将青阳腔的所有有关资料记录了下来,另一方面,利用网络视频技术也能够推动青阳腔的传承与发展,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将青阳腔保护起来。

网络视频技术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的一种重要方法,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沟通、交流和传承的重要平台和载体,网络视频技术是创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和文化发展与演变的积淀,中国又是一直发展至今的著名文明古国,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数据信息记录下来,并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推广和宣传,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刘坚.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2,04:2-3.

[2]王培喜.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传承问题探究——以湖北地方戏曲、曲艺等为例[J].湖北社会科学,2010,0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