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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平台快速发展的背景
2015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报告中的新数据展现了中国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截止2014年底,中国现有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49亿,互联网络的普及率已经达到47.9%,中国手机网民已经达到5.57亿,网名年龄结构方面,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名占比最高,达到31.5%,在网民职业结构中,学生群体占比最高,达到23.8%。微平台方面,中国社科院《2014年新媒体蓝皮书》指出,中国的新媒体已进入“微”时代、6亿微信用户、13亿微博注册账号,新媒体的使用用户呈现明显的年轻化趋势,使用人群多为24岁以下,占比33.7%。
2微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安全面临的问题
2.1虚假信息容易扩散
微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物质构架,这种网络人际关系不同于现实的人际关系,微平台突破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资质限制,任何人可以随时随地传播信息。微平台的开放性使得信息传播呈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形态,在微平台上,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发表任何信息。现代网络技术进步使得微平台上的信息内容也异常丰富和多样化,但是大学生辨别能力较弱,不能及时判断信息的真伪,也造成了虚假信息容易网络扩散。
2.2个人信息泄露
在网络世界,大学生主要基于微博和微信等微平台进行信息分享和社会交往。微博凭借平台的开放性、技术的低门槛等显著的特点,短时间内成为大学生使用的重要网络平台,但是也是这些特性,大学生很容易将个人隐私曝露出来,被不法份子利用,产生危险。
2.3微平台背景下产生新的安全问题
1)网络诈骗
微平台使用人群逐渐扩大,利用微平台进行网络诈骗的恶性事情也日益增多。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大学生财物丢失已经不再完全是入室或者人群密集处被盗,而是越来越多的网络诈骗事件发生。网络诈骗花样繁多,陷阱不断,大学生使用网络频繁,容易遭受诈骗信息的侵扰,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容易被骗。尤其是交友诈骗,假冒亲友诈骗,网银诈骗等诈骗方式都是利用微平台展开的。
2)组织传播
快速发展的微平台也会被组织利用,有些组织利用微平台的开放性和传播非法的、迷信的信息。他们冒用各种名义在微平台上迷信邪说、蒙骗他人,发展成员。大学生离开父母独自求学,在外读书求职的阶段,往往会感到很多的迷茫和困惑,容易受到组织的欺骗和迷惑。
3)传销
传销通过诱惑,拉人入会,收取会费,盈利途径的行为。现在传销公司也运用“微信营销模式”和“微博营销模式”等新型的网络传播媒介进行传销,他们采用“90后大学生月赚百万”等夸张的标题吸引大学生,诱导大学生进行关注,抓住学生急于求成的心理特点,拉大学生入会,让其继续发展他人,骗取钱财。
3目前大学生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3.1目前的大学生安全教育缺少制度保障
高校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普遍缺少制度的保障。学校领导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缺少重视,存在重管理轻教育的氛围,安全教育并没有纳入课程教育。安全教育组织经常是临时的,不定期的,教授安全教育的老师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往往是照本宣科,没有精心设计安全教育的教学,使得安全教育也不为学生重视,安全教育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3.2传统的大学生安全教育模式失去吸引力
以往高校的安全教育通常组织对安全教育工作文件的学习,利用班会、团队活动、人防课,学校网站、海报等进行渗透教育,对学生开展预防教育,使得学生了解安全知识和技能,但是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慢慢失去吸引力,班会、团队活动,人防课等都具有局限性,持续时间短、内容缺少时效性、信息更新慢,学校网站和海报内容也不够丰富、没有互动环节、缺少双向沟通的功能,传统的模式使得学生对安全教育活动逐渐失去兴趣。
3.3传统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严重落伍
目前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大多侧重于法制安全,运动安全,饮食安全,出行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基础的安全教育内容,但对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内容却涉及很少。随着现代社会日益增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也没有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提出多样化的解决办法和策略,使得大学生在面临各种突况时候,不知道如何解决。
4利用微平台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
4.1注重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者的信息技术技能的培养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安全教育模式开辟了新的道路,也对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需要相关工作者与时俱进,注重信息技能方面能力的培养。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者需要通过相关内容的系统学习,全面了解微平台的技术特征,掌握微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提升传播的效果和效率,构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平台,将微平台的安全教育功能发挥到最大。
4.2符合学生的需求进行安全教育内容的发送
现有的微博、微信等微平台上都可以发送文字、语音、视频和图片,学校可以开通微博、微信等平台,考虑到到年轻人的接收心理和接收信息习惯,主题新颖、内容丰富的安全教育信息。综合运用各种传播手段,使用年轻人易于接收的表达方式,安全教育内容。针对大家的使用手机的习惯,可以将内容加以简化,考虑到学生感兴趣的内容,进行板块化推送。
4.3及时更新内容,注重内容的时效性
因为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信息的特殊性,要做到经常更新内容。不能编辑过时的安全事件新闻,这样会流失读者,减少安全教育的效果。不管是安全教育的信息还是安全事件的新闻,都要注重内容的时效性。在开学报到,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可以有财产安全等安全教育内容。也可以针对近期校园内频发的安全案件,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更新内容,这样才能不流失用户。
4.4利用微平台的双向沟通功能加强互动
传统的安全教育,教师因为采用理论学习,往往变成“照本宣科”式的教学,学生与老师之间缺少互动,学生学习参与度低。现在,可以充分发挥微平台的双向沟通功能,与大学生积极互动,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需求。通过与学生的互动,解答学生的问题或者给出建议,也可以针对学生的反馈,及时调整发送内容,形成及时有效的“微交流”模式。运用好微平台,可以增加学生参与安全的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5结语
关键词:金融机构;新型诈骗;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总体运行平稳,但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特别是随着科技与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针对金融机构的欺诈和犯罪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科技化的特点,给金融机构及客户造成了非常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不断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和改进银行业反欺诈防范措施,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和防控各类金融诈骗行为的发生,构筑防范金融犯罪的坚强壁垒。
一、银行业新型诈骗的几种类型
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欺诈、电话银行欺诈、网络欺诈、电信欺诈、盗刷银行卡、POS套现、贷款欺诈、重要空白凭证欺诈(存折、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欺诈风险。
二、欺诈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一)不法分子常用的欺诈手段有:
1.利用假网站和手机短信,冒充银行名义向客户发送诈骗短信,声称客户中奖或账户被他人盗用等,要求客户尽快登录到短信中指定的网站进行身份验证,从而获取客户的卡号、密码、身份证件等信息后盗取客户资金。
2.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或是以银行账号被冻结、银行系统升级等各种理由,要求收件人点击邮件上的链接地址,登录一个酷似银行网页的界面,而用户一旦在这个指定的登录界面输入了自己的卡(账)号、密码等,这些信息就会被窃取。
3.假冒银行网站诈骗。在网络上设置与真银行网站域名相似或外观相似的站点,诱骗客户输入用户名及口令,盗取信息后进行网银转账。
4.利用银行自助设备诱骗客户。 一是冒用银行、卡组织等金融部门名义粘贴虚假信息,诱骗客户进行转账操作,诈骗客户资金;二是在客户取款时,犯罪团伙通过故意与取款人搭话来分散取款人注意力,并设法盗取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密码或调换客户银行卡。
5.通过木马程序等网络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远程操纵客户电脑获取客户密码等认证信息,从而盗用客户资金。
6.信用卡诈骗。一是盗用他人身份办卡,并迅速透支套现;二是伪造卡或伪造信息办卡后盗刷;三是冒领、盗窃他人卡,不法分子套取密码盗用。
7.注册虚假商户利用POS机盗刷信用卡套现或以消费名义刷卡套现等。
8.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9.伪造票据骗取银行资金。
(二)新型诈骗案件的特点
1.地域跨度大,被骗人不止局限于当地,犯罪分子利用新的通讯方式能轻松在全国各地行骗。
2.行骗速度快,犯罪分子谎称是熟人有事、或者自己为公安人员。编造虚假电话、短信,甚至是飞信、微信等等,地毯式的给群众虚假信息,作案时间短,范围广,侵害面大,在受害者想清楚之前就完成了作案。
3.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开始只是单一的虚假短信,发展到现在各种网上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
4.受骗人群多为中老年人,信息渠道窄,辨别能力差,容易被骗子以小利诱惑。加之,子女多在外工作,当接到子女发生意外的电话时,多惊慌失措,如果碰巧再联系不上子女,多半会受到不法分子蒙骗。
5.诈骗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细,所采用的诈骗方式多为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这就使得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破困难。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肖某,23岁,2013年11月12日来某金融机构办理网银开户业务,柜员通过询问发现,肖某之所以办理网银是因为其QQ上某好友(事后发现此号被盗,被人用来恶意行骗,并非本人)向其谎称有急事急需用钱,并提供账户。肖某急忙办理网银向其汇款,银行工作人员怀疑这是新型网络诈骗,对肖某进行劝阻,让肖某通过手机和朋友和其亲属联系,终于发现自己被骗的现实,成功阻止了一例网络诈骗。
案例二:2014年初,一企业法人代表来某金融机构咨询,称有人向其提议租用其pos机并想用本地企业账户申请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给予好处费。该企业负责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此法是否可行?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说明了pos套现的危害性与违法性,成功阻止了犯罪分子将某银行pos机作为违法工具的计划。
案例三:2013年6月,有客户接到手机短信称其信用卡涉嫌参与洗钱活动,并被冻结。客户打通电话,对方称其为某某市公安局,通过电话号码查询确为当地公安局电话号码。对方称其涉嫌洗钱,需将其财产移至指定账户,证明是无罪后归还,否则将一并作为赃款扣除。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情况后,发现极有可能是一起利用新技术的电信诈骗案件,劝说客户报警,最终客户没有造成损失。
四、反欺诈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业竞争呈不断加剧之势。为了应对竞争,各家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加快业务发展来争夺客户市场。但同时,银行也必须面对与之相伴的不断增长的各种风险的威胁。风险管理成为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议题。
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欺诈风险作为操作风险中的一种,近年来,虽然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相继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各种类型的操作风险中,对银行业影响最为重大、破坏力最为深远的还是欺诈风险,首先是内部欺诈,其次是外部欺诈。
目前,少数金融机构对欺诈风险的认识不足,在管理理念、管理框架、以及管理技术、系统、人才等方面都略显不足,这与当前严峻的欺诈风险形势形成较大反差,在欺诈风险管理的战略管理、业务操作、系统平台以及反欺诈技术等各方面都面临诸多挑战。
五、对策及建议
为了更好的识别欺诈和控制欺诈,维护企业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树立反欺诈理念,健全反欺诈实施方案。对各业务和管理条线欺诈交易进行监测分析、调查报告,建立银行内部通畅的风险报告制度,建立欺诈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从各类业务产品为切入点,逐步实现从客户整体层面对欺诈事件的预警,注重对安全和欺诈预防情况的整体评估。
2.加强对员工的反欺诈培训。(1)对所有员工进行金融业务基础培训;(2)对管理岗位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如银行反欺诈、反洗钱的法律和政策;(3)对业务人员进行针对培训,如根据工作岗位进行信用卡、票据、贷款欺诈的识别和预防等;(4)开展重点培训,如季度、年度反欺诈教育,对不同时期突发的欺诈进行信贷、网银、票据、账户盗用等反欺诈培训。
3.扩大宣传,层层强化防诈骗意识。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柜面前台、宣传栏、LED屏等宣传电信诈骗风险,也可以定期在集市、要道等位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全方位提醒客户此类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与潜在风险,也可以通过发放防诈骗小手册,帮助客户增强识别各种诈骗的能力和意识。
4.强化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对客户讲解如何保护本人资料、银行卡、密码等资料和不要轻易相信中奖短信等欺诈资讯,从源头上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5.加强对各类欺诈风险的防控。
(1)对贷款欺诈行为:①把好客户准入关,完善不良客户征信调查,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拒之门外;②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认真执行“三查”,合理确定客户授信;③强化信贷审批,坚持贷、审分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道德风险防范机制;④加强与合作机构的管理,选择实力强、信用好、主营业务合法稳健的担保机构合作,并进行动态监控;⑤放贷后发现欺诈风险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停止发放未提取的贷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司法手段冻结存款等。
(2)对票据欺诈行为防控要“了解你的客户”、注意核实票据真实性、重点审核可疑交易。
(3)对银行卡欺诈行为,要了解欺诈类型,如假卡、遗失卡、未送达卡,查明欺诈发生原因,加强防范:①核实并收集保留齐全开户所需的证明资料;②对主要信息进行电话了解,必要时面谈;③发现欺诈嫌疑,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如停止支付款项,联系公安机关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交易手段的多样化,银行票据已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交易中最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但近些年来,社会不法分子将犯罪矛头指向了银行,金融诈骗的案件已时常成为新闻版的热点话题。银行票据的诈骗案件更是屡见不鲜,犯罪不断,不仅给银行与客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利益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与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了解银行票据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的惯常运用与形成因素,对加大对银行票据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银行的业务风险防范能力,整肃金融行业秩序,稳定金融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票据诈骗的类型与常用犯罪手段分析
1.伪造票据。它的表现形式是无权限的人假冒他人或者以虚构的人的名义进行不正当的票据行为,一般分为伪造票据与伪造票据上的印签两种情况。而犯罪份子惯常使用的是伪造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达到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或他人财物的目的
2.变造票据。表现为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或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犯罪分子往往会采取高科技手段进行票据的变造,令人不易察觉。防不胜防
3.犯罪分子在非法取得他人票据后,对根据正常商品交易签发出的合法有效票据,办理非正常止付手续,骗取销货方的货物或银行资金。犯罪分子一惯常用的做法是向银行申请签发一份银行汇票。随后以“该汇票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通过后就会向出票行出具止付通知。如果止付成功,受损失的是销货方;如果止付失败,则有相当大的因素是付款收不到止付通知。如此一来责任就得银行来负
4.冒充身份非法提款。有调查发现,某些票据诈骗分子在非法取得他人票据后。利用事先伪造或者盗窃等非法途径得来的票据合法持有人的身份证件、印章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冒充持票人到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进行非法提款。
二、票据诈骗的形成因素
1.金融业对票据的相关法制体系尚未完善。目前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制体系主要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笼统,并没有明晰的防治规范,漏洞甚多,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尤其是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法规根本不到位,不仅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不易,难以把握
2.社会对银行票据诈骗的防范意识较差。由于对银行票据防伪、防诈骗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相关诈骗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风险意识的淡薄。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对票据的风险管理存在侥幸心理,平时不主动学习票据反假知识,识假能力差;管理松懈。甚至存在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这样的恶性管理事故。这些都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宽松的犯罪环境
3.银行机构账户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且相关部门在某些证件办理的环节中存在漏洞。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轻视规章制度,只凭经验办理业务的问题,往往容易让不法分子有犯罪空子可钻。我们讲,业务的灵活处理并不是指无视规章制度,而是要在工作过程中在遵章守制的情况下灵活谨慎地运用相关的业务手段。同样的,相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需要个人或单位提供有效证件时,也应严格按规章制度与合法程序来进行。比如,相关部门在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前也需要对公民所持证件——进行多部门的仔细审核,不让相关法规程序流于形式,断绝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4.银行的相关技术手段落后,票据辨别防伪水平不高,且票据查询程序不规范。银行对信息化技术的运用虽然日臻成熟。但从许多的票据犯罪案例来看,银行对票据的辨别技术手段仍处于低水平阶段。而且票据的相关处理过程中由于查询等方面电子化程度的低下,不仅易导致银行与客户业务上的纠纷,也更轻易让犯罪分子惯常使用高科技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三、票据犯罪的相关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的票据管理法制法规。法律制度是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强后盾,完善的法制法规可减小不法犯罪的机率。一方面要根据目前票据的实际发展特点与票据犯罪的主要特点、手段及成因进行法制法规的建立健全,坚持实际适用性与可操作性双向并重的原则,对现有的与票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关于票据管理方面先进制度的优点,对如何更好更全而地防范票据风险有一个全局的把握,构筑坚固的法律平台
2.在全社会进行银行票据诈骗的防范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骗防范意识与认知水平。比如,可利用报纸、电视与网络等大众传媒结合实际的相关案例对与票据相关的知识进行广泛全面地宣传教育。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形式多样的通报会、培训班等。向员工与客户通报宣布典型的票据诈骗案件,并介绍诈骗风险易发环节。传授如何鉴别真假票据的技巧等,长期坚持不松懈地进行全民式的教育宣传与提醒,营造良好的防范氛围
3.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强化银行内部管理:严格管理程序与操作流程。建立相关票据审核责任制,同时在银行内部加强对业务人员业务与服务思想上的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提升其业务水平。杜绝规章制度之外的办事现象的出现。可建立一套奖惩监督机制。对不按规章制度来的进行惩罚,反之则进行鼓励。同时必须防治内外人员的勾结犯罪与协同作案
一、工作目标
以5A级平安校园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科学管理,做到“四个到位,四个力争不发生”的工作目标。即:责任落实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硬件设施到位、各项制度到位;力争不发生刑事案件、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不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校舍坍塌、踩踏、教学、交通等责任事故,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发生造成一定影响的外部侵入案件和其他事件,并杜绝黑恶势力进校园。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保卫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探讨新时期高校保卫工作的新特点,采用“送出去,请进来”和集中培训,精学细研,加强学习保卫工作相关文件、制度,深入学习等级平安校园创建标准等资料,从而提高保卫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2、加强校卫队建设。紧密与新日月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对保安队伍进行正规化、常态化的教育和训练,切实提高保安队伍的业务能力、外在形象和责任心、执行力。建设成业务素质过硬,遇到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处置。
3、进一步加强安全信息员队伍的建设,抓好安全信息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预见和发现问题隐患、信息报告的能力,使信息员队伍逐步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信息、预警和责任机制建设,掌握校园安全稳定主动权
1、在上级教育、公安、综治等部门指导下,积极参加教育、公安、综治部门举行安全稳定工作分析会,互通情况,及时了解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动态综治预警和应对能力。
2、我部门将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综合治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配合,强化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严格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人人有事管,事事有人管,强化责任追究。
3、健全落实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各类安全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并继续推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集体外出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应急救援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做到管理无疏漏、无盲区,使安全工作规范有序。
4、完善内部责任书的修订。对校内25个单位(部门)2019年度安全稳定责任书进行修订,增强工作责任性、可操作性。
5、抓好考核评定。根据《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稳定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12月初做好对各单位(部门)的考核评定,评选结果报分管领导和学校党委审定。
(三)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及应急预案演练
1、积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维护好校园及周边安全秩序。结合普法教育,“防灾减灾日”、 “119宣传日”、“禁毒”宣传日、“12.4”国家宪法宣传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邀请公安部门来校园宣讲防火、防盗,防毒及交通安全知识。重视新生入学安全法制教育和每周一班干部讲评会议,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防骗、饮食卫生等宣传教育工作。
2、积极与团委、学工部、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寻找身边安全隐患”等主题活动,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教育,“案例分析教育”等,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知识、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抓好“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防灾减灾日”、“安全教育月”、“ 119消防宣传日”、“夏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3、以强有力措施做好防范学生受骗。认真落实市浙江省教育厅、宁波市教育局、公安局、共青团宁波市委下发文件精神要求,利用校园网,QQ群、微信、微博等平台及时定期推送安全知识;组建学校安全协管宣传员队伍,深入到各寝室内进行防范诈骗,以及各类安全宣传;在校园内放置喷绘、学生宿舍的宣传橱窗、重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防盗防诈骗等安全温馨提示;邀请校外专家做好防诈骗等各类安全教育宣传。
4、组织开展消防、疏散逃生,及反恐防暴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每学年不少于2次,提高全体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和交通管理
1、利用校园网络、宣传栏、展板、喷绘等宣传载体,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倡导师生知法、懂法、守法,9月份结合军训开展新生消防演练活动,11月对开展消防主题月活动。
2、抓好消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人员每月对消防设施、应急灯和应急指示装置、灭火器材数质量情况、学生寝室消防用电安全等进行常规检查,督促消防维保单位做好维保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消防器材设备安全性能及数质量台帐,建立并完善管理维护制度,并督促落实,使消防设施器材达到管理规范化、维护经常化、检查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的目标。
4、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坚持校园内车辆定点停放,加强对校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专项治理校内骑车带人、车速快,维护好校园的交通秩序。
(五)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1、抓好门卫管理。实行校门封闭式管理,学生凭卡刷卡入校,外来人员经联系后刷身份证进校,并办理登记手续。晚上8点以后严格控制外出,22点以后入校须登记。学生进入校门都能主动刷卡。
2、抓好技防监控建设。全面完成校园安防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数字化升级改造工作,并加强对技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技防设施的作用。达到人防、物防和技防三者相互联通的效果,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
3、做好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工作。对重点部位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具体人员做好值班,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一部一档,对重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平时做到每月一次深入到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做到专项检查专项建档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发现及时,落实及时,确保安全。
(六)做好学生征兵、军训工作
在鄞州区武装部和上级兵役机关的指导下,通过会议通知、张贴公告、校园宣讲等方式,积极做好征兵宣传和征集工作,以及做好2019年在校学生服义务兵役的信息收集、学费补偿和优待金发放。积极与军训承训单位对接,与各单位(部门)沟通,制定2019级学生军训实施方案并实施。
本学期,我校安全工作将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以学校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火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级各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工作计划,根据新的形势,防抗h1n1甲型流感,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完善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校园安全的整体网络,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实施方案
求新务实严管理,追求规范显安全。注重平时安全教育,致力防范,狠抓安全管理质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始终把全校师生的安危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上学期制定并实施《诚明小学创建“平安校园”预案集》和《诚明小学防抗h1n1甲型流感预案》,本学期继续贯彻落实。防患于未然,保障学生在校安全、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保证学校财务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等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工作
1、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1)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工作文件、会议精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2)在严峻的h1n1甲型流感防控中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每天晨检制度”,在防控h1n1工作中做到“零记录”和“零报告”。落实“每个午别最后5分钟安全教育制度”及“每周五最后一节课(安全教育班队课)安全教育制度”,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强化保安管理机制、每天协管学校安全并在放学后护送学生有序过公路。
(3)上学期末及新学期初校长带队排查安全隐患,并形成记录。
(4)开展每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每周一升旗后、周三早操后的安全教育时段、每周最后一节课的班队会举行安全教育活动并形成常规。
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务真、务实,并有记录,力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2、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安全工作重中之重,责任重于泰山。校园安全无小事,对安全工作千万不能马马虎虎,更不能抱侥幸心理、玩忽职守。学校继续坚持以学生安全为本的思想,想学生所想,急家长所急,集中主要精力、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好重点、难点安全问题,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要严格督促、管理。快速应对和处理来自学生的一切偶发性、突发性安全伤害事故,以有效的工作和科学的处置,赢得问题解决的最佳时机。
(1)安全工作警钟长鸣,防患未然。把安全放在学校各项工作之首,对学生负责,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2)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努力把安全防范工作做细做实,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4)严格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做到谁失职,谁负责,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3、突出重点,落实措施。
对校园安全有预防,并突出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运用多种生动活泼、切实有效,学生喜闻乐见,便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懂得居家安全、校园安全、出行安全、社会安全和一些基本常识,包括防诈骗、防勒索、防抢劫、防拐卖、防火灾、防赌博、防等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不良现象的辨识能力。安全管理突出重点。确保重点安全工作的落实,电脑室定期进行清除互联网的有害信息;注意检查更换陈旧电器线路及电闸开关箱、体育器械等安全教育事故的防范。
(1)加强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安全教育,利用好晨会、班会、国旗下讲话、上下午放学前(力求教案上有体现)等渠道,帮助学生确立安全意识,严格课间、午间活动,尽可能地杜绝追逐、打闹现象,规范自主行为,增强安保能力。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严肃路队纪律,确保学生到校、离校一路平安。加强对学生校外行为的安全教育与引导,做到不玩火、不玩水、不玩电、不玩车。组织学生看一本安全教育录像;出安全教育黑板报;上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全面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自查。有安全教育的专门记录簿,组织作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巡回展览或展播活动,进一步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与法制意识。
(3)细化安全管理,注重安全防范,切切实实做好教师的护导值日工作,做好对学生的活动监护工作,保证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工作。严格对学生的课间午间活动、上下楼梯、集会集队、体育课、活动课等安全的指导与管理,尽可能地杜绝追逐、打闹等现象的发生;细化安全监护,切实做好护导值日工作,监护学生活动行为。
一、社区警务的一些常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社区警务的中心工作。在此我认为有必要说一说社区及社区警务的一些常识。社区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解释为“指在一定地理区域上活动的具有同质性的社会群体”。其含义是指以地区为范围,人们在地缘的基础上结成的相互合作的群体,用以区别在血缘的基础上结成的相互合作的群体。要保持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对稳定性,社区安全防范工作是维持这一群体存在和稳定的重要工作。由此延伸出社区警务的概念,我本人的理解,社区警务是指:警方与社区能动地互相作用,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所关注的治安问题,是警方工作将原有的反映型、被动型变为超前的预防型、主动型的思想模式和方法体系。其实质就是要求警察立足于社区,积极开展各项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社区群众,实行警民合作,不断增强社区民众参与社区各项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这种理论认为抑制犯罪的关键在社区,有效的抑制犯罪必须依靠社区,警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为社区服务,发现和了解社区的犯罪和社会问题,鼓励公众参加预防犯罪工作。主张以公众为打击犯罪的主体,以社会为根治犯罪的主战场,以宣传、教育公众为警务工作的中心。社区警务是存在于警方和社区之间的一种互相作用的过程,通过警察工作与社区治安自治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控制和减少社区犯罪,搞好社区的安全防范。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和民警自然成为社区安全防范的主导力量,是具体社区警务的实施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社区警务的中心工作就是搞好安全防范,则安全防范是我们的主业。
二、社区警务与“博弈”理论的关系
很多社区民警虽然知道安全防范在社区工作的重要性,但是怎么去开展缺乏方法,致使社区防范措施不到位,可防性案件不断发生。社区防范其实与霍金的“博弈”理论非常相似,我们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社区的防范工作。根据社区警务的工作性质,我们社区工作的“博弈”对手是“潜在之敌”,则是那些欲入侵我们所管理社区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所以说,我们与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们就如同与犯罪分子下一盘棋,这就是“博弈”。我们社区中各种群防群治力量及各种先进的物防、技防措施是我们的“棋子”,如果我们充分的调动、整合了社区的各种群防群治力量,部署、落实了各种物防、技防设施,那我们就不会缺“车”少“马”,我们就能充分掌握了我们的社区资源。而违法犯罪分子的“棋子”则是他们的各种作案手段、工具、选择作案的时间等等一切因素。之后双方角力,进行较量,而且是无时不刻都存在的较量。有充足的资源给我们,如果我们不会运用或运用不当,也就是说“下棋”的方法不对,出现防范漏洞,那违法犯罪分子就抓住我们的漏洞而轻易的将我们击败,那就是说我们的社区发生了可防性的案件,我们败给了对手。我们的失败是小事,但因我们的失误,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区群众蒙受了财产的损失,或受到了人身的伤害。我们作为一个“棋手”,必然要受倒查责任追究。我们如果连续发案,就证明我们是一个非常失败的“棋手”。但如果我们“棋高一着”,方法得当,料敌先机,那我们的社区就形成了张网以待之势,一旦有敌来犯,必敌来即擒;甚至违法犯罪分子看到我们摆下难以破解的“棋局”,感到无法下手,对我们绕道行走,在“博弈”中我们就赢了。
三、防范与入侵的“博弈”较量
因此,在社区“博弈”中涉及了上述一系列的方式方法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在治安控防中所做的一切工作及如何有效的进行防范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做到各种资源能为我所用。各种资源总的来说就是我们社区中人防、物防、技防所有物质及技术的总和。现在我先谈谈资源的整合。一个成功的社区民警应该是善于整合各种社区资源,甚至是善于挖掘各种社区资源的人,从而使之形成合力。有的社区民警说我也在做这项工作呀,但是从纵深的角度来看,这些社区民警是做表面的功夫而已,如其组建的社区义务巡逻队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只是用来应付上级检查;他的门前治安三包只有形式,没有内容,形同虚设;他的治安耳目一年到头一条有价值的线索都没有提供过,只是人有我也有而已;小区存在的防范漏洞入眼后麻木不仁,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根本不去想办法解决,只是发发整改通知书,至于物业单位落不落实漠不关心,致使社区形成发案居高不下、防不胜防的局面,犯罪分子来到他管理的社区如入无人之境,他也深得犯罪分子的“喜爱”,因而对他的社区频频光顾。此类民警在社区中不在少数。但也奇怪,考核时,这些民警所整理的资料洋洋大观,形式合格而且规范,还能受到表扬,所得分数也很高。可以说这些现象在我们社区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怪圈,很值得我们基层领导认真并审慎的进行检讨。问题的焦点是我们太在乎形式,对实质的社区工作虽然也想重视,但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应的调研,因而形式脱离了实际工作。说到这里,我想谈谈西方警察的科学研究工作。西方警察部门一般不擅长作理论推导(而往往理论推导则是我国警察部门采取的主要方法),而是采取通过调查证明的方法,确认一个论点的成立,形成对实际工作的指导。这种方法比较机械,但是很科学。其理论源于实践,治学态度严谨,同时也比较务实。如果我们适当使用他人的科学方法,可能对实质的社区工作有所帮助。话说回来,有的社区民警确实有高度的责任心,想尽办法利用并挖掘社区的各种资源,为其所用,所以在社区控防与违法犯罪分子的“博弈”战中占尽了先机,能够水来土掩,兵来将挡,轻而易举的击退来犯之敌,甚至违法犯罪分子来到社区,见到其严整的社区防范阵容后“弃局而逃”。
“手中有兵,粮草充足”,是社区防范工作的重要前提。缺少上述的条件,社区民警要做好社区防范工作,要与违法犯罪分子“博弈”过招,那是纸上
谈兵。这就有社区防范资源“行兵布阵”的方法问题,很多民警最缺乏的就是这个方法。我见到不少这样的民警,他也经常到物业公司检查工作,周围走一圈以后,一个问题都发现不了,临走时说“你们给我搞掂”,之后扬长而去。说话轻松之极,他不会知道“搞掂”二字之中包含着多少内容,也不知在这两个字里他要负担多大的责任。在我们派出所每次召开的社区工作会议中,我说得最多的也是工作的方法问题,我最不喜欢听的话是“要发案我也没有办法”。如果你作为一个社区民警,作为社区防范的第一责任人都“没有办法”了,那谁才有办法?办法不是天生就有,办法是由我们“放下包袱,开动机器”想出来的。由此我想说说逆位思考的问题,说得不好听也叫“贼位思考”。话虽不好听,但我认为非常实用。也就是说,我们社区民警要带着问题去检查物业小区,与物业小区共同探讨防范的措施。我们假定自己是欲入侵小区之“贼”,由此而找寻小区控防的薄弱环节,之后确定作案的方法及选择作案的时间及时机,从薄弱环节侵入小区,将之摆出来让小区进行防范。这样假设后我们由此不难发现小区的控防问题,有针对性的堵塞漏洞,同时还可以大大促进物业小区的控防能力。为了不断提高物业小区的防范水平,作为一个社区民警自然也要相应提高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从何而来?那就需要社区民警每天分析派出所和分局乃至全市的主发警情,从中归纳犯罪分子的规律性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时间,以警情通报的形式,知会各物业小区,有针对性的加强防范工作,同时发宣传单张让社区群众做好自我防范措施。每月的物业小区控防工作会议就应由这些内容组成。我们有治安耳目广辟情报信息来源,敌动我知,未动先知,料敌先机;同时社区严密布防,构筑“点、线、面”全方位、立体化、全民化的防范网络,一旦有违法犯罪分子进入控防网络之中,必被群众无数双雪亮的眼睛紧紧盯住。只要我们的措施得力,方法得当,我们一定能在社区控防的“博弈”战中取胜。
四、社区警务与社区秩序的关系
构筑运作良好的点、线、面防范网络,其目的,从理论的角度来讲,那就是通过构筑严密的治安防范网络来实现良好的社区治安运作秩序。违法犯罪的产生与社区社会秩序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社区环境的混乱和社区的无序状态是诱发、纵容、扩大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比如一个社区民警在你管理的社区中不能向小偷小摸的轻微违法分子发出明确的信息:这里不适合你。那么扒手、盗窃犯、诈骗犯、抢劫犯由此得到的信息可能就是:这里我有机会!这些人就会蜂涌而至。
谁在骚扰移动社交工具的使用者
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利用年轻人喜欢尝试新事物、相信邂逅和缘分的心理,骗取信任然后邀请见面,伺机实施介绍或者偷窃、诈骗、抢劫、等犯罪行为。君不见,每一段从天而降的“貌似”艳遇背后,常常隐藏着多少人财尽失的斑斑血泪啊!
别有用心的无聊分子
亲爱的妹纸,别以为只有你自己才无聊得要命,这个世上无聊的男人千千万万,绝大多数对于女人这个物种充满了狗对消防水龙头的热情。别以为自己随随便便上传一张清凉玉照上去就能吸引众多追求者,有没有想过,这些追求者里面有多少狂蜂浪蝶你根本招惹不起。
见缝插针的广告商人
垃圾广告在信息社会里简直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再你如何过滤、防范还是防不胜防,尤其是对于移动社交工具的使用者来说。须知,是你自己出卖了自己,主动给出了自己的联系方式苍蝇难叮无缝的蛋不是?
达人支招
如何避免骚扰
受访达人:端端
喜欢新事物的90后女青年,微信、陌陌、摇一摇等移动社交工具老用户
1 平时一定要关闭“查看附近的人”“搜索附近的人”等类似的功能。非要玩和陌生人“勾搭”的话,使用之后即时清除自己的信息。
2 自己注意分寸,不要用自己的性感照片做头像,也不要在个人签名栏写一些让人觉得有机可乘的文字。
3 添加好友时设置认证,初步甄别一下,不要是个人就加。
4 但凡有一点骚扰的苗头,比如看头像很恶心的,跟你打招呼语带轻慢的,直接举报没商量,然后删除。
5 说到底,自己不要抱着“找艳遇”的心情去耍,很容易遇到居心叵测的人,所以最好还是只把这些移动社交工具当成和熟人的联系方式。
面对隐骚扰,我有防火墙
IT人士说
安全隐患一直在,自己做好区分
受访人:Stormenvoy
资深IT人士,从事云计算的DAAS解决方案研究,业余曾参与开发“美丽说”等互联网应用
是个工具都有隐患,只是大小问题,连银行的电子支付一样有信息安全隐患,比如各种“钓鱼”。在网络安全机制中,除非你知道你的网络通讯被泄露了,不然无法从源头上预防个人信息外泄。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移动社交工具的信息安全隐患是始终存在的,基本上可以说只要你用,就没有办法规避。
所以,最好用正确的心态来看待移动社交工具,平时就把它当成和熟人联络的方式,根本就不要开启那些陌生人的功能。实在想玩玩火,申请个额外的交友号码,不要把更多的个人信息存储其上,不要透露真实的姓名、照片、住址、联系方式,想尝试和陌生人交往的时候才开启搜索陌生人消息的功能。如果遇到骚扰,拉进黑名单,或者直接关掉这个应用。
律师说
保留证据,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受访人:胡海玲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执行主任
摘 要 油田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保证油田安全稳定,事关企业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 油田企业 维稳 对策
油田企业的治安保卫及维稳工作,即是油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油田安全利益的重要屏障,油田企业的治安状况历来被称为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它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及社会稳定和谐。由于油田安全保卫工作具有发案频率高、手段多样化、复杂化、突发性强等特点,要做好安全保卫和维稳工作,就必须见微知著,从系统的角度来进行防范。
一、构建稳定和谐油区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是确保国家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对企业来说,和谐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石油企业中,构建和谐稳定的发展机制,是稳定人心的基础,只有人心稳定才能保证石油企业持续的发展。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形势下,要应对来自外部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就必须把油田内部的事情办好,就必须认真分析影响石油企业矛盾存在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加强维稳工作来保持油区和谐稳定的局面。
二、油田企业维稳治安存在问题
目前,油田综合治安保卫体系逐步完善,油区治安形势总体趋好。但是,影响油区和谐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总体呈现出阶段性和偶发性并存,可控性与复杂织的基本规律。主要表现于:油田要害部位点多、线长、面广,油气管网纵横交错,油气田安全保护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治安防恐压力巨大,近期新疆等地不断出现的恐怖事件以及全国各地的泛滥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三禁一反工作的日趋艰巨,向治安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涉毒、赌博、酗酒、盗窃是引发两类案件,破坏企业形象,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根源。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呈现出团伙化、智能化、暴力化的倾向,油气田及输油气管网点多、面广、战线长、站点分散,巡逻守护的难度较大;犯罪方式与手段趋于多样化、复杂化,民众防范意识薄弱与诈骗花样翻新并存,这些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员工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给治安稳定工作带来新考验,政企矛盾、劳资纠纷、刑事案件相互纠缠,使得油田企业内部的不安定因素呈现错综复杂的局面,给油田企业的治安保卫和维稳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油田企业维稳治安管理对策
(一)强化执法监督职能
在打击犯罪,整治油田治安秩序活动中,要转变过去以人管人的落后思想观念和方式,要形成以制度管人的新思想。
1.要制定油田保卫工作目标责任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要的制度是工作好坏的前提。要按照各辖区内油田保卫的工作量,让安保人员签定责任状,完成安防指标的量化,责任到人。要制定完善油田保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按照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及主管领导责任制度,以便进一步强化油田保卫工作的力度和效率。
2.要破除旧观念探索新路子,就必须增强全局意识、尽职意识、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工作中,既要依法监督又要加强服务,寓监督于服务中,在服务中行使好监督职能。要不断创新以人为本的防范方法,强化专职巡护队伍职责,积极加强案件多发井区和重点时段的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对油区周边外来人员和三无人员的管理,把防治重点牢牢控制在监管范围内,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涉油犯罪活动。
(二)加强防范提高效率
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损失,才能使保卫工作处于较主动的地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防范工作。油田生产单位点多、面广、油井分散,无论是作业、洗井、倒流程都不可避免地会有落地原油现象的发生,倘若回收不及时必将诱发犯罪。另外在现场施工中,油田各种闲置设备看护不当,也会诱发犯罪,这就要求我们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树立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只有发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才能增强防范的力度,扩大防范的范围。要牢固树立把所有的物资都严密看管,没有让人可偷的东西,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油田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坊间流传,“一切向前看”不如“一切向钱看”,“为人民服务”不如“为人民币服务”,这种俚语展示出财富成为衡量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准,也揭示出一些人追求财富的途径和手段开始超越法律。但法律对于这些超越并不是无视的。
38元一只虾:是违约还是欺诈
2015年10月4日,一名网友在青岛市乐凌路“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 ,该网友称点菜时已向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是38元一份,结果结账时变成是38元一只,一盘虾要价1500余元。游客报警之后,经过警察协调,买单1300多。事后,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向店面经营者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告知书中,市北区物价局拟以涉嫌欺诈为由,对经营者处以9万元罚款。
我们遇到类似青岛38元大虾的宰客事件,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处理?大致可以从民事和行政两个角度来处理。
从民事的角度来看,在餐馆吃饭是一种服务合同行为。菜单可以认为是要约邀请;点菜(包括价格确认)和就餐的其他细节的确认是合同订立的过程,餐馆开始为顾客准备食物、做菜可以视为合同开始履行。本案中,结账时,老板拿出了一份远超预期的账单。消费者朱先生称: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38元一只。而且,老板还拿出价目表,上面的菜价后面没有计价单位,只在一个容易忽略的位置上注明:以上海鲜按个计价!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店家是违约了,但店家根本不承认朱先生所说的大虾38元一份的合同内容,那么这就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了。餐饮合同,像朱先生这样的散桌是不会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消费者很难举证来证明自己认为的合同内容,而店家往往是有备而来,就算有“点菜单”,也一定会以有利于店家的方式进行记录,这也是黑心店主能够宰客的重要原因。
民事解决的方式,首先当然是双方协商,但在当时情势下,店家明显处于强势,有时甚至有暴力威胁消费者的言行。双方协商,消费者也许能够适当减少点损失,但肯定是一个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其次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出面参与调解、调查,或者支持诉讼。最后是可以选择诉讼。消费者可以不付款,等待店家,不过几乎不可能有如此善良的宰客店家,所以这条是行不通的。另一种方式是消费者先付款,再。如果你愿意花时间诉讼,又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是可以选择这一条的。在本案中,如果选择对合同内容有争议进行诉讼是没有前途的,理由前面已经说了。唯一可以选择的是要求法院撤销双方订立的餐饮服务合同,理由是店家提供的菜单(价目表)上的菜价标注方式,系店家采用欺诈的方式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合同撤销后,因消费者没有过错,则可以要求店家返回支付的餐费,而且,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判令加倍赔偿消费者。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讲,餐饮是一种经营行为,其主管部门涉及市场监督、物价、卫生、环保、农林等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店家的标价方式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同时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关于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可以直接向物价部门举报,如果店家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还可以治安违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对来讲,行政的手段更快捷,更有效,不过这有赖于行政机关的效率和积极作为。
索赔1000亿,从维权到敲诈的一步之遥
2015年年初,60多岁的高女士行走在北京某快餐店楼下时,被从楼上掉落的一盏灯砸到。高女士自称当时她看到一辆驶过的外地车牌白色面包车标有蓝色“公安”二字,于是认为某省公安干警也系罪魁祸首。2015年5月,高女士将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省公安厅至法院,要求索赔1000亿元。但该案经过两审裁定,该案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过期的今麦郎方便面,发现其中有“异物”,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的天价。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今麦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7月警方立案并将李海峰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各种天价物品,诸如“天价葡萄”、“天价店铺”或者“天价钻石”。但是现在,“天价索赔”也开始成为一种热词。
面对“天价索赔”,我们可能会习惯性地认为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维权的限度,甚至构成了敲诈。其实并非如此,尽管天价索赔引人注目,但是并非事情的关键点。诸如北京高女士的天价索赔,在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更多地认为老太太是不是脑子糊涂了,而不会认为她在敲诈勒索。就算当事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然提出天价赔偿,诸如在李海峰索赔今麦郎案件中,但是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有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因为赔偿数额可以协商,还可以仲裁或者诉讼。
问题的关键点在天价索赔背后的目的和手段。从目的上来看,维权的出发点在于存在被侵害的事实,而且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权利,而敲诈勒索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根本就没有合法的依据。从维权走向敲诈勒索的判断标准之一就是看当事人的目的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现实生活中,不仅有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奋起维权的人,也有很多人是知假买假的打假者,对于前者,我们并无异议地认为是在维权;而对于后者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们不能将这些打假者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他们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支持,只要购买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依法索赔,这对于净化市场也具有重要助益。而对于故意制造问题来索赔的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来为自己的目的证成,自然应该被归入敲诈勒索的行列。
除了目的之外,手段也是判断维权与敲诈之间界限的重要依据。在类似的天价索赔案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以向媒体公开的方式,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积极进行赔偿。只要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向媒体披露相关情况并不能被认为是敲诈勒索,这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策略。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利用恐吓的手段胁迫对方,强行索要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诸如在一些案例中,当事人在买到假烟后,堵住门口,禁止商家经营,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必须拿出天价的赔偿,这种情形已经超越了维权的限度。
耶林说过,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维权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如同社会中的人不是孤立的一样,维权也有限度,可能在维权过程中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违法。
靠扮演瘸子,乞讨男赚下北京两套房
北京地铁5号线乞讨者李某,只不过是视力残疾,却靠扮演瘸腿这一招数,已经在北京买下两套住房。据他交代,沿5号线每干一圈能赚300块钱,一天干三圈就可以回家了。为了确保收入,李某把5号线划归为自己的地盘,其他乞讨者都会被李某用各种下三滥的手段赶走。2015年2月,该男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
职业乞丐的危害不仅是骗取他人的钱财以满足个人的私欲,更重要的是消费着人类同情弱小的人性,消费着人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美德。当善良被一次次地欺骗和利用,受伤害的不仅是人们的同情心,更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然而,面对这些职业乞丐,执法者似乎没有什么好的应对办法,如果李某不那么贪心,不用各种下三滥的手段来抢占地盘,是不是就对他束手无策了?
从现有的刑事法律来看,李某扮演瘸腿行乞,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然而办案人员必然面临一个没法举证的尴尬境地,因为很少有人会为了被骗几元几十元钱来作证,更没有人为此报案,即使有,公安机关也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满足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几年前,醉酒驾驶也是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危害严重却无可奈何。后来,通过修改刑法,设立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的法律困境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业乞丐,是不是也可以借用这个思路?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条第2款规定,“假装残疾或有病而行乞者,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法国刑法典》第276条规定,“装作苦病,病弱状”而行乞者,处6个月至2年监禁。
抢劫犯16年变身人生赢家?
1999年的郑州,5名劫匪持枪闯进某银行储蓄所,打伤两名工作人员后抢走存款208万余元。2015年该案告破,令人称奇的是,当年这群劫匪中为首的石某,利用抢银行获取“罪恶第一桶金”后,通过房地产开发、商贸、休闲农庄发家致富,摇身变成坐拥亿万资产的“人生赢家”。
一百多年前的美国,有个叫帕尔默的纽约人杀害了自己的祖父,而帕尔默的另一身份是其祖父在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按照当时纽约州《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最后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后来这一判决得到广泛接受,立法得以修改,我国《继承法》就明文规定,继承人杀害或者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更令人称奇的是,在对赃款追缴问题上公众舆论居然出现了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利用赃款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应当合法化。尤其令人称奇的是,个别法学界专家也赞同这种观点,他们提出,非法所得该如何计算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投资经营活动,如果该经营活动本身是合法的并且是有风险的,获取的利润就不算非法所得。
在笔者看来,这原本是个不算问题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够没收,没收的对象既包括犯罪所得,也包括由犯罪所得所转变或转化而来的其他财产。
追缴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一切财物及收益,让“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不仅符合社会公众普遍奉行的道德律,也有利于给少数奉行“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不安定分子”树立正确的预期,消减财产型违法犯罪的动力源,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没受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上述修订正是体现了“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的原则。
从打假到售假拢共分几步
2015年10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警方通报,南海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涉嫌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的犯罪团伙,从中查获假冒品牌衣物10万余件,涉案价值超5000万元。令人惊讶的是,该团伙的头目张某原来在一家打假公司工作,在工作中看到别人制假售假来钱很快,于是开始从打假变身为售假,主要从外地厂商进假冒品牌服装,然后通过实体店和网络平台在国内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目前,以张某为首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
为什么会有打假者?通常看到打假者,我们总是觉得它有一种道德意味,似乎天然有一种好的或者正确的判断。但是社会中的很多打假者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一种打假者是真品牌的公司成立的打假公司或者组织,专门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自己品牌的公司与个人;也有一种打假者是为了通过打假来获取法律规定的利益赔偿,诸如王海式的打假公司或者个人。从本质上来讲,这些打假者源自于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也具有自己的理性和自利性。
为什么会有制假贩假者似乎是一个不用回答的问题,当然是为了钱,为了更多的钱,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那样,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尽管现实没有马克思说的那么残忍,但是却道出最真实的本质。因为制假售假也是源自于市场竞争,那些制假售假者也同样有自己的理性和自利性。
市场经济本身是认可或者尊重主体的理性和自利性,并且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也在实现着优胜劣汰,但是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也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通过法律来加以维护。如果在市场竞争中,制假售假者日渐兴盛,而打假者也转行做了售假者,那么这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失效,那么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市场中的真正品牌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的失效主要在于未能在打假者与售假者之间树立起一个高门槛,或者说未能通过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者来阻止可能会转行的打假者。这种衡量最为典型的就是成本收益分析,而且制假售假的成本不能只是仅限于物质成本上的衡量,比如说只是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和高额处罚进行遏制制假售假。一方面,这其中有一个违法被查的概率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可以通过继续进行制假售假的暴利来弥补以前的损失。所以这个成本还要包括人身性质上的,比如现在正推行的行业驱除制度和社会诚信制度,让制假售假者难以再在此行业生存,并且在社会诚信记录不良的情况下,从事其他行业也会困难重重。这种制度上的约束和调控才能真正地阻止打假者因为售假者可以获得暴利而转行加入其中。
承认个人的理性和自利性,才能在制度上真实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法律制度才能确保财富的创造和获取在合理的框架内良性运行,让不法行为望而却步。
替人炒股亏本要赔偿
浙江省建德市的小谢和小赖是大学同学,亲如兄弟。小赖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上过班。小谢母亲赵阿姨于2010年下半年将股票账户交给小赖打理。但是2013年1月,赵阿姨偶然去查了下账户,原来的30万竟然只剩下3万元。她觉得是小赖没有尽到合理管理的义务,要求小赖承担一半的损失。经“谈判”,最后小赖向赵阿姨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某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小赖支付。但时间到后,账户仅有2.2万元,于是双方闹到了法院。最终,经法官调解,小赖同意赔偿赵某7万元。
2015年股民的心情可谓跌宕起伏。新年伊始就延续去年的疯牛模式,一路上涨六月初到达5000点,重现了八年前的辉煌。而就在大家打了鸡血般的庆祝中,又火速下跌,在短短的半个月内跌破4000点,并持续下滑。
在这股全民炒股的热潮中,笔者又要老话重提: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炒股大军中,有人一夜暴富,但也有更多的人血本无归,自己炒股尚且是摸着石头过河,风险难料,替人炒股,反而会因为亏损而被告上法庭。上一年,全国各地就出现了若干起因为替人炒股亏损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例,而法院几乎都支持了本金的赔偿。
面对这些赔偿本金的判决,笔者不禁有些困惑,自己炒股尚且会出现投资失败,资金缩水,请人炒股反而可以保住本金吗?把资金交给别人炒股,通常都是抱着只赚不赔的目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哪有只赚不赔的呢,更何况是股票市场。
托人炒股的行为本身是一种委托的法律关系。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这个委托合同的主体?承诺收益或保底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呢?首先,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从意思自治出发,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在委托他人炒股的合同中,一方如果承诺绝不亏损,那么这个保本的条款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如此。
那么,在委托炒股的法律关系中,涉及哪些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呢?首先就是被委托方的身份问题。《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因此,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仅不能自己炒股,更不能替人炒股。但是对于违规交易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此外,《证券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而对于公民个人接受股票买卖委托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认可当事人双方基于平等合意而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都会支持亏本的委托方请求赔偿本金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请求支付承诺的收益则不予支持。
不支持承诺收益的原因也是基于民法中公平平等的原则,从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出发,若亏损时,由操作者承担所有的风险,投资者稳赚不赔,这样的条款无疑是有失公平的,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反过来,如果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也会滋长投资市场的不良之风,拿别人的钱去冒风险。
在笔者看来,保底条款的合理性或许还值得商榷,毕竟股票市场起伏不定,本金缩水亦属正常。进入股票市场需要谨慎,将自己的资金交给他人更需三思。
雇人演戏骗公款
2014年初,江苏省南京市一家企业为提高知名度,聘请了一名企划总监。这位总监小李很有办法,拉来了腾讯公司“副总”合作。不过,短短一年内,企业没赚什么钱,倒是被小李折腾掉了20万。秦淮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那个“腾讯副总”是个冒牌货,他是小李请来的演员,联手对企业实施诈骗。经初步统计,小李从公司骗走了20万元。2015年1月28日,小李及其同伙因涉嫌诈骗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