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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刑事案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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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刑事案件

第1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担心“钱被骗得太少,警察就不重视”的心态,有其现实基础,也引发诈骗案件被害人的共鸣,成为民生痛点。

原来,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案值“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刑事立案的标准)是3000元以上;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立案标准进一步提高,导致很多小额诈骗,尤其是日益突出的小额网络、电信诈骗难以立案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公安机关热衷于办“大案要案”,对于侦办小案的热情并不高。所以,即使是盗窃、诈骗案的数额达到三五千元的立案标准,很多时候也得不到全力侦破。甚至有时被害人已掌握了小偷盗窃的清晰监控视频、诈骗电话是一部固定电话、被盗的苹果手机有清晰的定位,但个别公安机关仍消极办案、虚与委蛇。在这种背景下,诸如外国友人自行车被盗“火速破案”的新闻,才会引发嘘声一片。

其实,公安机关也表达过“苦衷”:电信、网络诈骗往往是跨地域作案,甚至涉及境外,侦破难度大、办案费用高、需要协调的层级高,难免对一些案值不高的案件进行取舍。但古话说得好:“怨不在大,可畏惟人。”绝大多数的人一生都遇不上什么“大案要案”,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公权救济的往往只是些“小案子”。这些案子同样是公民感受这个国家司法公正的窗口,警方不能忽略。相反,警方应该积极整合内部的办案力量,及时登记、串并诈骗案件信息,打出铁拳,坚决不能让“钱被骗得太少,警察就不重视”成为一种社会默认。

(《新京报》徐明轩)

第2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早在1999年的美国统计资料就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1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为370美元。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测算,一起刑事案件的平均损失仅为2000美元,而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平均损失高达50万美元。据计算机安全专家估算,近年因计算机犯罪给总部在美国的公司带来的损失为2500亿美元。

 

全球范围内,每秒就有18位网民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平均每位受害者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197美元。据估计,全球遭受过网络犯罪侵害的网民已超过了欧盟的人口总额。

第3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案件特点及法律风险

1.侵财类案件数量较大,存在企业财产遭受侵犯的风险

嘉定区院近三年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有227件,占所有案件数量的33.5%。其中抢劫罪案件1件、盗窃罪案件124件、诈骗罪案件7件、抢夺罪案件1件、职务侵占罪案件85件、敲诈勒索罪案件8件和故意损坏财物罪案件1件。

2.财税发票及生产销售类案件多发,存在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风险

近三年嘉定区院办理的679件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税收缴纳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呈高发态势,分别为196件和71件,两类案件占据了嘉定区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数量的39.3%。其中仅在2013年,嘉定区院就受理审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件77件、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1件、销售假药罪43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1件。

3.侵占贿赂类案件时有发生,存在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风险

2013-2015年,嘉定区院办理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涉及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117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16.6%。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9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件,挪用资金罪12件,职务侵占罪案件85件,单位行贿、行贿罪案件9件,反映了非公经济领域廉洁问题突出。

4.治安类案件屡有发生,存在妨害公共秩序的风险

近三年嘉定区院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妨害公共秩序类犯罪案件有97件,占所有案件数量的14.4%。其中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4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1件,寻衅滋事罪案件5件,开设赌场罪案件44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28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1件,污染环境罪案件2件,协助组织罪案件6件和容留、介绍罪案件6件。

5.劳动纠纷诱发的案件偶有发生,存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除了上述犯罪类型外,其余涉及人身、财物类伤害犯罪中,不少案件的起因都与企业劳务纠纷相关。例如,在刘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为向某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老板俞某讨要工资未果,而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造成俞某右眼挫伤、鼻骨骨折。

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反映的变化趋势

1.专项打击工作对犯罪数量影响显著

从近三年嘉定区院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数量的趋势来看,案发态势总体呈递减趋势,其中个别罪名受专项执法工作影响,起伏较大。这说明了加大一类犯罪的打击和执法力度,有利于遏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势,也提高社会公众对此类违法犯罪的警惕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

2.犯罪手法新颖,防范难度较大

伴S着非公经济的飞速发展,违法犯罪手段也不断“创新”,非公经济企业对有些违法犯罪手段往往防不胜防,难以主动发现,进而积极应对。例如,在贾某诈骗案中,被告人贾某将其本人的QQ号伪装成某知名网络电商旗下合作站某站长的QQ号,通过在站长QQ群中借口向其他站长借用账号的方法,骗取到该网络电商在某一地区的合作站后台账号,后贾某在该电商的商城购买可以返抵用券的商品,并使用后台账号在未经货物配送和付款的情况下直接确认交易,从而非法获取了大量抵用券,并使用这些抵用券在该商城购买了价值14万余元的黄金等物品。

3.新兴产业领域遭受犯罪侵害问题突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电商、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在非公经济领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犯罪的技术含量高、成本较低,新兴产业领域面临的犯罪问题也较为突出,仅2013年共审查电子商务领域犯罪案件21件42人。从具体办理的案件看,有的案件只需一台电脑、一根网线,或者注册一个网站,成本仅几千元,而作案获利可能多则几万或几百万。受制于技术的滞后和人力的不足,实践中对于如何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新兴产业经济安全略显不足。例如,在曹某、黄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曹某、黄某未经授权或许可,针对网络游戏开发外挂程序出卖给游戏玩家,破坏游戏的平衡性,销售上述外挂软件收入人民币210余万元,不到两年时间,获利人民币170余万元。

4.内部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内部人员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不少非公经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缺位也是导致非公经济企业遭受犯罪侵害的一大原因。在嘉定区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中,存在不少案件是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实施违法犯罪。

非公经济领域犯罪的惩防对策

1.加强打击力度,依法保障非公经济领域合法权益

一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对盗窃、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等侵犯非公经济企业权益和非公经济人士人身、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二是继续在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领域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和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惩治破坏非公经济企业创新发展的犯罪,保护科技创新和非公企业知识产权利益,为非公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制保障;三是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利用职务便利侵害非公经济领域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净化企业诚信廉洁的工作环境。

2.强化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自身犯罪防范机制建设

一是建议加强技术安保防范,在重要区域加装探头或配以人员巡视,对于企业“内盗”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二是建议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规模实际和企业人员状况,加强企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设置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岗位,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和尽职调查,加强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企业往来款项等情况的风险防范;三是建议加强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结合典型案例,对员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劳动保密合同管理等教育警示活动,提高员工尊重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3.完善守法准入,加大非法经营、制假售假、行贿等犯罪惩处力度

一是加大打击税证、非法经营犯罪力度。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发现涉嫌诈骗、非法集资、涉税等其他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二是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行贿犯罪危害性和打击重要性的认识,适时调整办案重心,坚持反行贿与反受贿并举,继续保持两打并重的高压态势,规范行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提高行贿成本,增强法律对行贿行为的威慑力;三是借鉴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逐步将企I准入制度由廉洁准入拓展到守法准入的范围,促进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4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半截身子已入土,如今背了一身债。”河南省西平县农民王羽,用自家征地的补偿款,和亲戚朋友、村民们的存款共200余万元,存入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大部分钱款有去无回。

近年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跨省案件、大案要案增多,2015年形势更为严峻,从泛亚事件到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每个案例都有成千上万个家庭被卷入这张大网。 2015年12月15日,e租宝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办公地,玻璃大门紧锁,警方在门上张贴公告,请投资人登记备案。e

租宝是安徽钰诚集团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12月8日该公司涉嫌违规经营,开始接受相关调查。从其发源地安徽蚌埠南站的广

告被撤,到各大卫视的广告全部下线,再到曝出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被抓的消息,在短短的72小时里“ e租宝事件”极速

发酵。

非法集资正不断变换名目繁多的外衣,以项目投资、理财产品、高息分红等形式活跃于线上线下,行骗中国大江南北。

目前,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发案区域从东部向中西部扩散。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14年,涉嫌非法集资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增加,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

这暴露出,中国民间投融资的局部坍塌、经济下行压力下的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困难、监管不匹配、民间投资者缺乏风险防控意识等诸多因素。

根据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彭冰的观察,自1993年起,非法集资现象在中国每隔四五年爆发一次危机,虽然打击更严,但形势越来越严峻,花样也随之翻新、升级,目前正处于新一轮爆发周期。

对于普通投资者,高额回报远没有看上去那么诱人,一旦卷入非法集资,待船沉网破,面临的现实是资金清偿率普遍较低,同时维权还将遭遇维稳。

彭冰认为,对民间集资行为,政府部门纵容与无奈并存。纵容缘于急于发展地方经济,没有明确划定界限,不及时处理;无奈则因界限无法精确划定,又担心戴上阻碍创新的“帽子”,“因此监管者面临的困境,是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和便利企业融资的冲突间寻找平衡”。

民间集资遍地开花

投资了e租宝的张力,元旦假期在忐忑中度过,总担心自己血本无归。

一年前,张力在社交网络上接触到e租宝的广告,没有理财经验的她起初并不放心,即便做了e租宝业务员的老同学前来推销都未动心,“去年8月看到权威媒体大肆播放有关广告后,我就把七年来上班攒下的钱投进去了”。但三个月的期限未满,e租宝出事了。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自2014年7月上线后,e租宝交易规模迅速挤入行业前列。

《财经》记者获悉,随着e租宝的急剧扩张,其也逐渐进入有关部门的重点监控范围。

2015年年初正式上线的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由北京金信网银公司研发并服务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该平台全方位排查北京市各地区和各行业分布的企业,及时发现并跟踪线索,提前预警存在风险的企业,并把信息共享给有关部门。

知情人士表示,2015年4月,e租宝开始登陆央视及各大地方卫视大力宣传,随后e租宝交易量迎来指数型增长,后经分析发现出现大量虚假标的,因此被纳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云平台重点监测对象。

2015年10月23日,e租宝平台显示的标的累计成交额突破492亿元。10月28日后,平台交易扩张速度极快,并涉嫌存在严重的借款标的期限错配现象等。

随后,监测平台的数据分析团队通过对其标的项目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标的租赁借款企业普遍存在成立时间较晚、注册资本较低、且标的信息披露不透明,涉嫌虚构借款标的、自融自担保等问题。

2015年12月8日,官方公开证实,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违法经营正接受调查。

P2P网络借贷平台因跨越地域限制,投资人来自全国各地,报案存在一定不便。

该案案发后,由深圳律师张兴彬创设的东方法信网,开始接受e租宝投资者在线申报,提供法律帮助,并将信息汇总提交警方。张兴彬称,截至12月28日下午5时,东方法信平台已有2万余名投资者在线申报。如以申报人数排名,分布最多的依次是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北京市等。该数据目前未经警方证实。

e租宝事件凸显了长期缺失监管的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并促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出炉,于2015年12月28日向社会公开。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曾主持“中国家庭金融调查项目”的研究。他认为,民间融资的风险控制过去主要通过熟人间的了解和信任实现,而通过P2P、担保公司等中介进行的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借贷成本高、融资平台门槛低、风控能力弱的特征,存在较大风险。

近30年来,非法集资在中国兴起并日益活跃,呈现数量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花样繁多的特点。“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国家垄断,飞速发展的民营经济资金饥渴,直接融资市场门槛过高,民间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 彭冰称。

非法集资在中国共涉及7个罪名,常见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法院的公开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年均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66件,集资诈骗案件229件。但2012年的数据分别是此前年均数据的2.9倍和2.3倍。近几年保持高增长势头。

《财经》记者在相关案例搜索工具中筛选关键词“非法集资”,并限定案由和裁判年份分别为“刑事”和“2015年”,共搜索出裁判文书928份。从案件数量看,排在首位的是中部大省河南,其次是浙江、江苏、山东、湖南、福建等地。

高收益之惑

从收益看,让投资者张力和王羽心动的分别是13.6%和12%的年化收益率,与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贷相比,收益并不算很高,但这足以吸引手有余钱又缺乏投资渠道的普通人群。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有四大基本特征,即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各种形式的投资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财经》记者从检索出的2015年已审结非法集资案928例中,随机选取200例涉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分析,这些案件呈现出的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购物、注册会员返利或高价回购;股权投资、获得股票,按融资额分红;发展下线的佣金和层级差额提取;资金高息回报。

资金返本付息是普通投资者最易接受的回报方式。其中的129件案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了不同期限的利息回报率,如统一换算成月息,这些非法集资案的高息分布区集中在月息3%-4%(年收益36%-48%)。

每个集资案都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这200例案件,仅统计司法机关认定的人数,受害者在30人以上的案例有107起(其中22例案件涉及人数不详)。而其中数量不少的受害者是弱势群体,比如农户和中老年人。

司法文书显示,山东聊城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受害者是2284个农民;重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者690人大多是中老年人。

甘犁的团队在2014年了《中国农村金融家庭发展报告》,研究显示农村有民间借款的家庭比例为43.8%,远高于全国34.7%的平均水平。农村家庭借贷的主要用途为生产性经营和房屋购建。该团队同年的《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银行贷款的仅占到三分之一左右,贷款金额小于12%,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地位匹配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蓬勃发展下,资本魔力带来涌动暗流。投资者看重的是投出去的钱能拿到高收益,集资者则希望通过融资解决企业经营困难、进行资本运作,甚至铤而走险涉嫌犯罪。

伸出诱惑之手的集资者分布在不同行业。在200件案例中,除19个案例不显示任何身份信息外,96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是企业负责人,所属行业以投资、担保、理财、咨询公司居多,其次高发行业是房产、建材、矿业类公司;农业合作社、养殖等农业公司;科技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

这些案例还显示,30起案件的被告人是集资人(下线),20起案例的被告人信息仅显示为个体户或农民。

被告人为政府及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占样本数的5%,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从业者占6%。王羽说,“我敢拿征地的钱和筹集亲戚朋友及乡亲的钱投资,就是看到信用社的人、政府工作人员都参与投资,还能不相信他们?公司门口的LED灯还滚动显示远离非法集资。”

这些集资案虽然名目繁多,但事后看来,模式其实很简单。大部分声称企业经营、投资项目急需的集资者,只是将少部分真正用于经营,部分资金去向不明,部分资金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大部分案发的投资担保、理财中介、P2P平台,多是放高利赚取利差或者成为非法的“资金池”向第三方融资,这其实都是俗称的“空手套白狼”或者“庞氏骗局”。

多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最近几年身陷非法集资之嫌的漩涡。有12年银行从业资历的贾童杰,现在是汇投(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首席运营官。从事网贷行业一年多后,他发现这个行业“鱼龙混杂太严重”,多数已偏离P2P只是信息中介的属性。为了深入了解行业,他曾在多个P2P平台上注册并小额投标,发现有的平台将所有人的投资款打入一个私人账户,有的公司设在普通民宅,并没有办公场所的痕迹。行业之间竞争严重,“营销推广费用水涨船高,不少平台都缺少风险控制的人才,而为吸引投资者给出高收益挤掉竞争对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说,“行业竞争太激烈,小P2P平台很难生存。有些企业想把平台做大获取投资人信任,就盲目经营,向公众募集资金,资本量成倍增长。而只是借、贷利润率并不高,为获取更大收益,就采取混业经营的手段,不少P2P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而一旦风险控制上出问题、实体企业受经济环境影响等因素,会加剧P2P‘跑路’风险。”

清偿路漫漫

一旦老板“跑路”或者案发,投出去的钱还能追回多少?这是卷入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张力时刻刷新e租宝的信息,并和其他投资者不时交换信息,但官方对外公开的进展很少。

2016年元旦,王羽并不安心,“亲戚朋友和村民们每天上门要债,我只能频繁往政府部门跑,但都推三阻四,没人能给个消息。”此前不能兑付利息后,王羽曾和业务员、投资人代表四处去找公司董事长张栋惠要钱,当时警方尚未介入,“见到张栋惠后,她放话,你们就是报案,把我抓进去我住几年再出来,也没有钱还你们”。

过早报案可能更难拿回钱,这让投资者纠结。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罪与非罪间甄别,有时也担心,介入时机过早致企业经营中断,会造成投资人更多损失。对于一些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还需要由中央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案件管辖地。

律师苏轶峰曾过多起非法集资案受害者的维权工作。他对《财经》记者称,非法集资案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投资者事后救济较难。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4年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正在侦查、、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驳回或中止执行。

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但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苏轶峰过的案件中,“投资者最终拿回的比例多是30%左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更弱,投资者的法律定位是集资参与人而不是受害人,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被害人的规定,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能等待查扣涉案财物后按比例清偿,“而等刑事案件结案后,从集资人处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经所剩不多”。

2015年7月,北京26亿元非法集资案主犯朱梓君终审获刑十年,该案2013年案发。苏轶峰该案705个投资人维权,目前案件还在执行阶段,正等待有关机构评估该案追缴的资产,方能确定发还比例。

等待资金清偿还需投资者具有耐心。2008年爆发的万里大造林骗局案,有关责任人员早已获刑。但《财经》记者从一名受害人处获悉,该案还在资产评估中。亿霖木业案2007年案发,2014年投资人陈雪菲拿到了60%的投资款,“当时就是两种选择,赔付60%或者等树长大。但如果说林权证都是假的,那我到哪里去找树呢?”

“东方创投案”是中国首例P2P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该平台2013年6月在深圳上线,4个月后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有关负责人自首。该案的司法进展还算快速,次年7月该案一审宣判,2014年10月法院执行确定投资人的资金返还比例为48.7%。

投资人代表龙威主要牵头该案的维权事宜。“那时P2P出事的少,投资人都没有风险意识。平台停止提现后最初也想通过协商解决,找负责人商谈给了一个月的期限。但后来负责人自首,我们赶紧报案。”

现在P2P平台“跑路”、案发现象增多,有一些人找到龙威请教维权经验。他建议,投资者一定要合理合法维权,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受害者人数众多,一旦有过激行为很难控制,“一是影响社会和谐,二是你有理变成无理,还影响大家维权”。

但案发后因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投资者容易陷入焦虑。“我们提供涉案公司的一些资产信息给有关部门,但警方以案件侦查中为由拒绝透露查扣进展。我们只能四处找政府部门、上访,但后来有关人员通报称,其实在我们提供线索前警方已经查封了有关资产。”龙威说,该案进入法院后,司法信息较为公开透明,投资人稍微心安。

民间借贷的优势在于手段直接,但并不安全,与非法集资概念界限模糊。“一方面要放开民间借贷,但另一方面从裁判的层面怎么去规范,如何实现出借人的救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姚辉说,非法集资刑民交叉,审判规则是先刑后民,而刑法和民法的理念差别很大,“我的理念就是民刑并立。你审你的,我审我的。”但从程序上讲,刑事的追缴程序完成后按比例清偿债务,如果不够,投资人再提起民事,法院称一事不再理。刑法的认定对民法的合同效力产生什么影响;投资人的权益怎么保护?诸多问题待解。

地方维稳压力

非法集资是相对复杂、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材料称,“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更趋复杂,深化改革中的矛盾不断显现,金融改革创新和服务的发展、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都需要过程,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易引发,政府的维稳压力必然增大。从2012年开始,中国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正式纳入各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如何落实维稳也是一大问题。在有些地方,投资人情绪激烈,政府不得不出钱补贴投资人一部分损失。

彭冰对《财经》记者称,对民间集资行为,地方政府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太多动力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希望活跃本地经济,但又不能在金融政策上向民间企业倾斜,不管、默许、纵容民间集资,一旦融资网络崩塌后,政府就展开运动式治理。

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也往往质疑政府部门在其中的推波助澜,为什么这些骗局能在官方媒体大量投放广告,企业工商、税务年检年年正常,甚至还有政府机构和人员在其中“站台”背书?

这也是案发后,一些受害人愿意找政府部门、上访的因素之一。正是一些政府部门纵容或默许民间融资,投资人维权困难,也导致政府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维稳压力。由此,在非法集资的怪圈里,融资者、投资人和一些地方政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在非法集资案的善后处置中,部分大案要案,政府为了维稳还得全程跟进并负责资产处置,甚至司法部门与之配合处置善后。

比如,2013年江苏省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指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由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对被告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接管、处理、清算和分配。

董新义认为,对民间融资中出现的问题,事后应多发挥法律途径、民间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刑法的适用不宜扩大化,更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政府的治理存在一些问题”。

P2P在“野蛮”生长几年后,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问世。但在治理和监管思路上,董新义认为,细则拟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为P2P备案登记和实际监管部门,并不能实现有效监督。由于互联网的广域性,其活动呈现出跨地域性,由其工商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显然不现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手和措施不够,效率不高,更重要的是监管动力不足,许多地方政府都对问题平台的经营活动漠视不管。建议将网络借贷活动的备案登记和监管部门收至省级银监部门。”

对包括P2P在内的非法集资,中国的治理路径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试图构建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但多头监管又会出现监管乏力、部门之间互相博弈的情况。

2015年10月23日,国务院召开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当前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财经》获得的一份贯彻中央精神的地方材料显示,当前的部署主要是突出各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地位和组织协调职能,搞好顶层设计,强化统一调度和跟踪指导,坚持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明确各区市县属地管理责任等。

多个地方已明确提出探索一体化的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因研发出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不少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找到北京金信网银公司表达合作意向。

该公司的知情人士表示,传统金融活动主要在线下完成,其监管通过下级向上级报告指标数据来实现,而在互联网时代显得捉襟见肘。“互联网提供了海量的网络公开数据,尤其是公司的负面信息,是评判公司风险的重要指标。结合线上的公开信息和线下的报备信息,大数据监管可以实现主动、精准、动态、日常监管。”

该平台被形象地称为“冒烟指数”,即通过机构合规程度、网络投诉率、收益率、特征词命中率、传播力等五个维度的多项数据,综合分析计算监控对象非法集资风险相关度。冒烟指数测评分数越高,则非法集资风险就越高。截至三季度末,平台共监测到北京市692家公司疑似存在问题,113家公司问题较为明显。

第5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一、从个案中发现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补充完善了一些罪名,其中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证券犯罪等多个罪名,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例如,针对实践中POS机非法套现行为严重,《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完善了非法经营罪的罪状。信用卡支付手段逐渐替代现金交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而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套现,侵蚀信用卡信用安全网络,增大了银行金融经营风险。二审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等新型犯罪上诉、抗诉案件时,要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善于通过具体个案揭示社会经济活动的热点问题,形成具有政策性、时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供相关金融行业主管单位决策参考。

[案例一]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等四人经预谋,由叶某某等人招揽客户,黄某某提供POS机与叶某某等人共同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四名被告人先后向某工商银行、某农村商业银行申领多台POS机,非法套现金额上亿元。

二审检察机关在办理上述黄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上诉案件时,敏锐地发现了该案暴露出的金融机构资金信贷监管安全问题。黄某某等4人在长达半年的非法套现期间一直未被相关银行发现和查处,反映出有关银行对POS机特约商户审查不严,对POS机日常使用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对信用卡套现支付环节监管不力等问题。二审检察机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三点可操作性较强的建议:一是加强对POS机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并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核查POS机使用范围、装机地址是否与已签订的协议一致,并实地了解商户日常交易情况。二是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种类、营业状况等,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应及时调查处理。三是对POS机特约商户进行法制宣传,使其认识到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违法犯罪性质。

二审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不但直接发送给涉案的两家银行的上海分行,还将检察建议书抄送给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希望能够及时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注意和重视,配合好检察机关共同督促相关涉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形成监督合力。从建议反馈情况来看,两家涉案银行均认识到其下属支行业务经验不足,对POS机套现风险预警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对签购单和送货单等单证审查不严,并且均能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逐条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监管漏洞。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抄送函后,该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约谈两家涉案银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深入了解情况。两家涉案银行均复函及时,且复函内容较为具体详细,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均能接受,并对照问题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较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审检察机关诉讼层级相对较高,根据个案情况向相关金融、证券、医药、卫生、贸易等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可考虑借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与其沟通协调,帮助查找分析问题,将检察工作与其他社会管理工作有机融合,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的社会效应。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某为归还因赌博而欠下的高利贷,向某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申领了该银行商旅白金信用卡一张,然后直接将该信用卡交由放贷者消费、透支,用于归还其所欠赌债。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近10万元。

由于近年来各发卡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一些银行的信用卡部门为了追求业务数量,增加效益,对申领信用卡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审查不严,流于形式,有的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等,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无序发卡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诱因,规范信用卡的发放工作,谨防无序发卡,是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举措之一。中国银监会曾于2009年6月底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从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的营销考核机制角度强调,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但实践中片面追求发卡数量而忽视发卡质量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本案即为一例。虽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比较常见,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完全虚假的材料成功申请到较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且被告人申请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透支款项,案件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均较大,足以引起发案银行的高度重视。基于此,二审检察机关就该案反映出的银行发放信用卡审核不严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发案银行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申领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查核实信用卡申领人的年龄、职业、收入、住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要求发案银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覆盖申领、审核、发放等信用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机制,在程序上强调后道环节对前道环节的监督制约,明确各环节工作人员的职责,及时发现和剔除不符合信用卡发放条件的申领人。要求发案银行树立正确的信用卡业务经营理念,转变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信用卡业绩观,改进信用卡业务的后续服务工作,开发优质可靠客户,设置合理的透支额度,提升信用卡业务的内在竞争力。发案银行分行高度重视该检察建议,组织相关业务部门逐条分析整改,强化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并表示将建立信用卡交易监控制度,针对持卡人大额交易或非日常消费型交易保持持续关注,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止付、调低信用额度、锁卡等措施,确保信用卡交易安全。

二、从个案中查找社会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

刑事案件发案原因复杂,既有行为人自身法制观念淡漠,自我行为约束失控等主观原因,也有社会治安防控松懈等客观原因。二审检察机关处理大量刑事上诉、抗诉案件,不少案件既存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规范视角下的问题,二审检察机关需要向二审法院依法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也暴露出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二审检察机关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单位改进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均为某市郊区农妇,因错误认为罂粟可以预防畜禽疫病,遂在田头、屋旁非法种植,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原植物罪。该案因一审法院适用罚金刑错误而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抗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进行了改判。

二审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并不局限于纠正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而是注意到此案种植原植物犯罪案由的特殊性,积极与区检察院取得联系,了解掌握类似案件的案况。通过调研发现,近一段时期城市郊区非法种植罂粟的农民有所增加,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少数村民法律意识单薄,尤其是有的农村老人甚至不知道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二是受当地医疗卫生条件限制,村民种植罂粟大多是为了治病或防治家禽瘟疫。三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和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种植罂粟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上述问题的现象和根源,二审检察机关向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在郊区全面开展禁止种植原植物的法制宣传活动,对某些高发、易发地段进行专项清查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同步整治收购罂粟壳、籽市场,同时要重视和抓好农村牲畜防疫工作,向村民传授日常农用医学知识。该检察建议发出后得到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等牵头协调机构的高度重视,专门会同市禁毒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农村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遏制、杜绝郊区种植罂粟等原植物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关注案件程序细节促进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

二审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能够较为全面地掌握案件的立案、侦查、、一审判决以及上诉或者抗诉情况,发现案件经历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相应的提醒、纠正、改进等内容的检察建议。

[案例四]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租住房搜查时,查获疑似枪支四把,疑似枪支散件若干,子弹一发。经检验,两把枪支为以火药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枪支配件八件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配件;一发子弹为制式手枪子弹,系有效子弹。因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该案时未按照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妥为保管涉案枪支,且对涉案枪支的特征描述与鉴定机构所述不一致,导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开庭时对该枪支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因该涉案枪支已被侦查机关销毁,无法重新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为此辩解只非法持有一把枪支,认定两把枪支的证据不充分,并在一审有罪判决后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二审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调取相关物证照片,采取技术措施补强了该鉴定意见,并经二审开庭质证后获得二审法院的确认,该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发生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实施期间,刑事诉讼程序对物证的审查以及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提出了较高的证明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适应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转变办案观念,树立程序正当的追诉理念,杜绝各种形式的程序违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强调,要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与原物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如果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如果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照上述规定,不难发现侦查机关在办理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时,对物证的保管、移送、鉴定等环节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案件质量,虽经二审检察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完善指控证据,使案件终审得以维持一审判决,但办案中存在的证据上和程序上的瑕疵应当引起办案单位的足够重视。二审检察机关在案件重审裁定后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依法处置涉案物证,对作为定案证据的违禁物品,应当在诉讼终结后销毁处置;对查封、扣押的赃证物品,在填写清单时应规范描述,客观全面详尽地标明物品的内外特征;送交专门机构鉴定的物品,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仔细核对物品特征描述的一致性;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注重细节。侦查机关将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在全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进行案例讲评,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办案民警的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剖析相似案件共性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

实践中,针对个案问题的检察建议较多,而针对类案问题的检察建议相对较少。从效果上看,类案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更容易引起被建议对象的重视。二审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发散思维,找准类似案件中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一揽子”方案。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201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甲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并于2011年8月5日经甲区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期间,李某还因涉嫌盗窃罪被乙区公安分局于2011年4月8日取保候审,直至2012年2月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2月23日被逮捕;乙区检察院于2012年5月22日向乙区法院提起公诉,乙区法院于2012年6月4日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在此之前,甲区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3日向甲区法院提起对被告人李某的公诉。被告人舒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2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丙区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5日向丙区法院提起公诉,丙区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此之前,舒某还因同样的罪行于己2012年9月18日被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丁区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李某某在上诉时称,其在一审和审判阶段曾交代过在乙区犯有盗窃罪行。经二审检察机关查询,李某某供述的所涉盗窃犯罪的同案犯已被乙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李有漏罪嫌疑。

二审检察机关在办理、指导该三起案件时,发现有关区侦查机关存在管辖引起的诉讼重叠、追诉期限交叉等问题,根源在于个别侦查人员和办案单位片面追求案件数量而忽视办案质量,对案件流程管理不够严谨,审查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不严,未能严格依法审核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二审检察机关考虑到三起案件涉及多个区的侦查机关,因此向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适当措施,增强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执法意识,完善全市侦查办案数据库,及时上网更新受案信息,杜绝重复追诉现象,严格适用取保候审,履行好对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等职责,对确有差错的案件,要加强监督并予以纠正。市公安局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对反映的跨区刑事管辖案件中存在的重复追诉等问题进行了核实,并认真查找了具体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市公安局将重点落实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执法理念教育和执法能力培训,着重提升基层民警执法的规范意识、程序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和突出问题整改,跟踪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就跨区犯罪刑事案件的管辖、移送、并案等问题,商本市检法等部门,明确操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该检察建议的效果比较明显,除了查找问题准确、对策建议具体外,关键还是二审检察机关选择以出现问题的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作为建议对象,如果分别向各个区侦查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虽也能达到改正问题的目的,但效果不如向上级机关制发,且对涉及多个管辖区域的共性问题,通过上级机关统一协调也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6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关于涉农犯罪的特点,目前我国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统计,1980年以后出生的农民工人数接近1亿,他们在2010年犯罪案件占整体案件的三分之一。中国社科院的报告说,犯罪主体年龄一般在25岁以下,经常出现群体犯罪。犯罪类型包括性犯罪,而且往往是暴力犯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运用座谈、案例研究、统计数据分析等方法,发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女性罪犯中,无业人员、农民犯罪率较高,占70%。

广大一线司法实务的一些同志,正在着手研究涉农犯罪问题。河南省封丘法院正盛同志把农村犯罪概括为如下特点:(1)犯罪类型集中,盗窃仍居首位。(2)团伙犯罪增多,流氓恶势力逞凶。(3)案件突发性强,暴力型、疯狂型犯罪时有发生。(4)流动作案突出,从农村蔓延城市。(5)青少年犯罪居多,犯罪主体低龄化。(6)交通肇事案件猛增,社会危害加大。(7)同室操戈,家族家庭问犯罪增多,社会矛盾加剧。(8)城市化犯罪类型辐射农村。黑龙江省林甸县检察院的张辉、隋广安同志认为,当前农村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各类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案件形成“一高两突出”态势——盗窃案件居高不下,案件、民事纠纷和矛盾激化引起的杀人、伤害案件突出。(2)犯罪特点表现激情、贪娈、残暴、滋扰和进化型等五类。(3)犯罪时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地域性。(4)犯罪成员以四种人居多。农民多——2002年在林甸县农村作案成员97名,其中农民73名,占75%;文化层次低的多——2002年的97名农村犯罪成员中,初中以下文化和文盲有78名,占83%。青少年犯罪日趋增多——2002年的97名犯罪成员中,26岁以下的有49名,占51%。四是流窜犯多。广西法制网发表的文琳同志的文章认为,当前农村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从犯罪主体来说,犯罪主体呈现“一高两突”的态势,农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犯罪成员年龄呈现两头突出的特点。农村青少年辍学后,以及农村老年人生活状况不佳,导致农村犯罪呈现出不同于城市犯罪的一面。(2)从犯罪类型来说,侵财财产型犯罪较多,且类型呈多样化发展趋势。(3)从犯罪手段来说,农村犯罪的手段更加凶狠残暴。(4)从犯罪组织上来说,农村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明显。

【案例一】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建立公诉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增强对当前农村地区发展形势的敏感性,严厉打击严重危害涉农刑事犯罪,切实有效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我省富裕县检察院坚持常年深入开展打击涉及民生、坑农害农领域的制假售假犯罪,既严格诉讼标准,又从严从快支持公诉。2012年开展专项活动以来,共提起公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案件4件6人,帮助被骗农民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

该院今年审查的苏晓雨失火案件,被告人苏晓雨在富裕县龙安桥镇大克钦湿地作业施工时,因地面杂草阻碍施工,便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致被害人崔长海、孙忠军、李少甫三人的芦苇及被害人姚伟的鸭舍被烧毁,损失价值513,716.50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几名被害人情绪激动,双方矛盾尖锐,当事人多次向县委有关机关及上级司法机关递交上访信。针对此案存在的上访隐患,公诉科及时提出了风险预警措施,分析问题所在,加强与上级的沟通汇报,及时诉讼,将矛盾化解。同时跟踪案件的处理结果,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在被告人没有进行经济赔偿法院判处缓刑的情况下,坚决启动抗诉监督手段,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市院的支持和被害人的认可,最终该案被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案例二】

对于赋闲农村人口利用互联网手段,组织实施的跨省有组织形式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必须实施卓有成效的打击。以福建省厦门市农民李念志、李文同为头目的两个诈骗团伙,自2010年以来,与台湾籍等境外诈骗犯罪分子相勾结,纠集梁秋平、林秋志、钟兵枝、钟炳全、钟文达、钟志辉、钟可串、董小停、许美秀等三十余人,有分有合,先后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惠安县、云南省昆明市等地,租住小区房屋专门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把本来用于服务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变成了他们实施犯罪的手段。他们利用笔记本电脑、能够显示香港号码的手机卡、大量银行卡,以及聊天模板等作案工具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们通过征婚网站寻找犯罪对象,与各种身份的女网友进行网络聊天,直到把感情谈到互相称呼“老公、老婆”的程度。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进一步实施以为她们办理香港移民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向其交纳大额的费用和保证金。组织者与成员按照80%和20%进行分赃,其中李念志诈骗团伙共计诈骗人民币39.4万元,李文同团伙能够查明的犯罪所得为18万余元。其中我省某县妇女名列被骗名单,被骗金额高达十余万元。

这两起有组织、被害人多数为女性的互联网诈骗案件,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被骗人员多、遍及全国多个省市,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该团伙组织性强、人员众多、技术先进、作案地点频繁更换,具有很强的科技含量和隐蔽性。案件中被骗者多为年轻女性,在被骗的16人中15人为女性,平均年龄33岁:被骗女性学历高,有的是研究生学历;事业比较成功,在公司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主管、经济基础比较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10名福建厦门籍被告人出现在法庭上时,进入旁听人群眼里的竟然是一群身高仅1.5米至1.6米左右的矮小身材、其貌不扬的半文肓农民。这是我省审理的首批该类型犯罪,如何既打击跨省涉农人口犯罪,又切实保护犯罪分子的家庭继续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富裕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可谓绞尽了脑汁。他们通过严格审查、依法公诉,不仅使犯罪分子罚当其刑,而且对于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次生违法问题予以查办,从而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在打击涉农犯罪方面的效能。

【案例二】

农村人口在从农耕向非农化职业转变的过程中,容易诱发治安犯罪。呼兰区农民詹某,小学二年级没读完。在一个初冬的傍晚,工余酒后的詹某,在肋骨骨折的情况下,来到了他自认为可能和他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农村妇女王某家。王某不在,家中只有王某的儿媳宋某领着四岁的孩子。詹某酒后无德,对宋某言语,表露意,并进而与宋某发生厮打。次日,詹某啷当入狱,在市公安医院就医18天,继续治疗肋骨骨折,之后被迫究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1)我国当前涉农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即不同地区的临城情况、文化差异、风俗习惯,导致各地涉农犯罪具有相对明显的差别。(2)犯罪类型和情节严重程度,与行为人的生产、个人生活关系更大一些,在生产方式发生明显改变的情况下,身心适应能力较差的个体采取神会主流观念所不容许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现实需要。(3)发案具有明显的遭遇性特征,即涉农犯罪人员的犯罪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心理上已经具备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一旦遇到外部的刺激、成就条件,即刻实施犯罪。

关于涉农犯罪的原因,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同样是各执一词,尚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潮和他们在城市里经常遇到的歧视有关,而之前普遍持有的一种观点则认为缺乏教育、家庭环境恶劣和家庭贫困才是农民工高犯罪率的原因。中国社科院的法治蓝皮书称,“城市对农民入城心理歧视和排斥、就业与受教育的闲境、经济政治待遇上的不平等、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欠缺、文化冲突等社会心理和社会现实。”是导致这一群体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有的学者从人口与地缘经济联系的角度,把涉农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四个,(1)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缺乏;(2)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心理不平衡;(3)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侵害行为时有发生;(4)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的学者总结概括山区农村农民犯罪的原因为六个,(1)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2)农村农民对读书教育重视不够;(3)对农村“两劳”释放人员重视不够;(4)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力量不够;(5)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力量不够;(6)农村农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够。来自铁路运输法院的同志认为,刑事犯罪案件的产生与各被告人所处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而现阶段,铁路沿线农村涉路刑事案件产生的原因与下列几个方面密不可分:(1)农村经济发展较慢与人们物质文化需求快速发展的冲突,农村人口消费的超前性与生产力相对较为落后性之间的矛盾是诱发农村犯罪的二个最直接原因;(2)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商品经济欠发达,经济相对落后,土地减少,就业困难,也是造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3)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刺激了农村犯罪发展;(4)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是导致犯罪增加不可忽视的原因;(5)农村司法、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路地联防机制形同虚设,是导致农村犯罪有增无减的重要因素;(6)法制环境较为宽松,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为农民犯罪提供了助长剂;(7)整体社会风气较差、没有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是导致农民不分是非、参与犯罪的环境因素。桦南县检察院调查分析后发现,农民因土地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主要原因有三个,(1)农民土地纠纷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是在解决中处理不当是引发此类犯罪的根源;(2)少数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识是导致此类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3)农村的“家族意识”给此类犯罪案件推波助澜。

第7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微商”是近两年新兴起的名词,是微信商人的意思。据统计,2014年第二季度末,微信活跃用户达4.38亿,而同时期中国智能手机用户在5亿左右。微信软件的普及直接带动了“微商”热,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通过商或者代购等方式牟取差价,成为各行业人员兼职挣外快新潮流,“微商月销售百万、造就创富神话不是梦”等网络新闻此起彼伏,促使公众趋之若鹜。但“微商”里不是法外乐园,“微商”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新闻屡见不鲜。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微商”的蓬勃发展本质是移动社交电商兴起的市场机会,是多重因素下的市场变革,传统销售平台已经走向成熟,市场准入、内部管理机制及信誉评价机制完备,新晋品牌的突破难度大,而微信等移动社交电商无需成本且不受行业限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微商”成为市场的不二选择。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微商”社交软件类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规范性还没有明确规定,微信平台经营商对于软件社交功能外附属经营行为的管理制度也相对滞后,因法律缺失、监管缺位引发的朋友圈售假、无法退货、维权难等最终成为了危害网络经济秩序的现实问题。此外,一些“微商”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暴利驱使、知假售假,认为大家都在卖都没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以为是民事关系,未意识到触犯刑法。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网络犯罪进行单独立法,但网络经济秩序也是法治之地,社交软件里的生意同样应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网络售假等行为已经成为危害网络经济秩序的顽疾且隐蔽性更强,微信本是用来聊天、交友的软件,近来却发展为“生财之道”,从公布的众多司法案件中发现,其本身具有双重社会危险性:作为即时社交软件,微信本身已经成为犯罪重地,网络招、网络诈骗、网络传播物品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法律地位还未明确的“微商”,非法经营、代购逃税、网络售假等P2P模式下违法犯罪网络异化引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此外,从违法性质和犯罪规律来看,网络经济犯罪越发体现刑事民事交叉、由民事转刑事的特点,因此,注重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能够预知刑事案件的发案及做好防控对策。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2014年网络零售投诉增长50%,网络合同纠纷新类型案件增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今年3月15日新实施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方法》新增网购已拆封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虽然“微商”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商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消费者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引起重视,由于缺少第三方平台监管及支付系统的保障,货未到款已付、商品质量瑕疵、个人信息泄露、交易对方身份不明、售后服务及退货难等风险已成为大概率事件。

第8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一、农村赌博犯罪的特点

从我院查处农村赌博犯罪案件来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赌博花样繁多。赌博形式不仅局限于"麻将"、“斗地主”、“推牌九”等,为获取高额利润还以开设“斗狗场”、“支锅”、“四挂四”、“”网络等形式进行赌博。

(二)赌资数额大。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参加赌博的赌资数额不断增大。以往赌博赌资以五十、一百为起点,现在赌资数额划分档次,特别是“支锅”有800元、1000元、1600元、2000元、3000元不等。

(三)参赌人数增多。单个赌博案件中参赌人员数量呈明显增多趋势,近年来办理的赌博案件中,参赌人员均为十人以上, 其中,办理的新乡县合河乡赵某等人赌博犯罪案件,参赌人数多达60余人。

(四)小赌公开化,大赌隐蔽化。近几年,随着赌资不断加大,赌博场所也随之发生变化。小赌多在白天,地点多在家中或是村商店里,场所相对固定,隐蔽性不强;大赌则恰好相反,他们常常利用黑夜作掩护,地点不固定,今天在某个人家里,明天找一处较为偏僻的房屋里进行赌博活动,赌无定所。为了避免被发现,参赌者有专车接送,规定进赌者一律不准携带手机,联系均用对讲机,甚至有专人放哨。

二、赌博犯罪的成因

(一)法律意识淡漠,对赌博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从办理的案件来看,特别是一些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和看场的人,均认为自己并没有去赌,只是送送人,帮忙看看场,收取一些报酬而已不是犯罪。法律意识淡漠,以致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严重的误区,导致犯罪。

(二)赌博人员利益驱动巨大。在聚众赌博案件中,庄家一般按10%的比例抽取费用,具有稳赚不赔、获利极高的特点,在不劳而获和高回报的心理驱使下,聚众赌博组织者往往会心怀侥幸、铤而走险。如张建国、张胜、张亚军、张峰等人赌博犯罪案件,一场赌博下来,组织者张建国等人获利在千元以上,并多次开设“斗狗场”、“四挂四”进行聚众赌博,从中赢利20余万元;今年查获的赵来亮等人赌博案,组织者一个月就盈利10多万元。

(三)对农村赌博的宣传、打击力度不够。当今农村社会中,几乎男女老少都会打牌,“小玩几把不算赌博”的思想非常盛行,但是风气一旦形成、赌资和规模往往会水涨船高,即便参赌人员也很难把握好娱乐和赌博的界限;政府机关在平日的宣传教育活动中严重缺位,即使组织一些宣传也往往是敷衍了事、走走过场,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也参与赌博,更是严重助长了这类歪风;乡镇派出所对聚众赌博活动的打击,往往局限于“小赌小罚,大赌大罚”,若有熟人打招呼,甚至不了了之,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赌博的盛行。

(四)乡村文化娱乐项目单调。伴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日益富裕的农民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文化生活却显得十分匮乏,除了春节期间部分村会组织一些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外,业余时间基本上无所事事,除了看电视外,便是打麻将,玩扑克,使赌博之风有了可乘之机;加上少数参赌者暂时性的从赌博中获利,刺激了更多的人对赌博的幻想。

三、赌博犯罪的预防对策

赌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陋习,表面上是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实质上是不劳而获的体现,强烈的金钱欲望,使参赌人员日夜沉溺赌场、欲罢不能,进而铤而走险,引发各类刑事案件,给社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近年来,我院共办理因赌博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13件17人,其中新乡县朗公庙镇张湾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挪用公款案,就是因其深陷赌博泥潭,伙同原新乡市信用社主任戚某挪用土地补偿款用于赌博,最终获刑15年;新乡县某电磁线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等人为还赌债先后挪用资金85万,诈骗35万元。

大量案例表明,赌博有百害无一益,赌博歪风不仅扰乱生活秩序、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为预防和减少农村赌博犯罪,必须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打击赌博斗争宣传,通过展示打击赌博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小赌”,不少人认为“小赌”,只是一种开心消遣的娱乐方式,可以调节单调枯燥的精神生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大赌都是从小赌开始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旦上瘾很难自拔。我们可以通过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等多种渠道、多角度地进行法制宣传和禁赌教育,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赌博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明辨是非、拒赌防赌的免疫力,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远离赌博。

(二)坚持打防结合,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农村赌博盛行问题由来以久,要遏制住此类风气,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一是抓好警民联防,建立赌博防治责任制。严厉打击赌博活动,对应当治安拘留的一律治安拘留,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缴钱就放人的现象发生;二是要不断探索打击赌博的有效途径,积极做好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赌博现象的发生。

第9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一、当前司法机关在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认定缺乏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以下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金额,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属于第一种,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忽视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证据的收集,而只对客观行为进行取证。检察机关审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多数犯罪嫌疑人在透支使用信用卡时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只是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还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有些年龄较大的使用者认为,迟点归还只需多支付还款利息,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对主观证据没有及时固定,导致口供反复、推脱,给检察机关的审查带来认定上的困难。

2、恶意透支数额认定困难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由此可见,恶意透支的数额包括利息。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银行提供的数据只统一概括利息为多少,把正常利息和复利等计算在一起,并且银行的流水账单也并不能提供具体区分利息和复利的方式,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只能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为本金数额,利息部分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3、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催收证据采信不严格导致审查过程中定罪困难

根据《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银行提供的“催收”证据,往往只有银行单方面的催收信函、催收记录,并不能说明对方确实收到银行的催收依据。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对此类证据采信不严格。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发现“有效催收”存在问题,需要银行补充证据时,银行未能积极配合或者根本无法提供,直接影响案件是否定罪。

4、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罪入刑门槛低,司法资源浪费问题严重

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恶意透支为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追诉。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银行催收的方式一般为打电话或寄送挂号信,电话打通、挂号信寄出视为催收完成,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实际接收到催收信息。立案后,多数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动退回银行恶意透支的本息。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小,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欠款人便处于了弱势地位,迫于司法压力主动还款。司法机关成了单方面保护银行利益的后盾,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

5、信用卡诈骗犯罪银行利息高,法院罚金高,罪刑责不协调

虞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其透支额为34848.04,本息共计44779.35。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虞某积极配合,主动归还本息。但提起公诉后,法院传唤虞某未及时到庭,原因是其原本拮据的经济条件无法支付法院高达4万余元的罚金,因此选择了逃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而对其处罚却不仅在刑事上留下了不良记录,经济上也需要付出沉重代价,不利于刑罚执行,也不利于保障公民权益。

6、恶意透支实际使用人性质认定问题

实践中存在由丈夫办理信用卡供妻子使用的情形。妻子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拒不归还,是否可以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即恶意透支是否可以包括实际使用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登记办卡人满足银行催收条件而予以定罪,而实际使用人因无法被银行实际催收而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登记办卡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登记办卡人借卡给他人使用,仅仅违反了银行关于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却不受刑事制裁,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违背了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立法目的。 第二种观点肯定了实际使用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但将登记办卡人和实际使用人严格分割开来,只追究实际使用人的刑事责任,而银行催收仅针对登记办卡人而不包括实际使用人,因此该观点也无法解决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不还的要件。由于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导致案件定性困难。

二、对策

1、完善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立法。对司法实践中已充分暴露出来的缺陷,应根据形势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在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中对利息的计算进行明确区分,确保司法解释的全面运用;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其他形式加以区分辨别,以使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时依据更加充分;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刑和处罚力度作合理调整等。

2、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证据收集的把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本着严格谨慎的态度把握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改变以往的考核机制,摒弃片面追求案件数量,而忽视了质量,把不必要入刑的轻微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监督,准确把握案件的证据认定。

3、深入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多方位、多形式进行宣传,及时让广大群众了解犯罪分子行骗伎俩,提高群众防范意识。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办理、使用信用卡的风险、责任的宣传、告知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信用卡的转帐结算、存取现金、购货消费方式,懂得正确区分正常善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自觉遵守信用卡章程,恪守信用,并且提高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空隙。

4、要加强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发卡行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在鉴别持卡人身份反面,如使用激光签名、个人身份识别代码等技术,准确认定审查出持卡人是否是发卡行登记的真正用户,条件成熟时全面推广带有微电脑芯片智能卡的使用,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程度。

5、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借信息化建设的东风,建立发卡行和警方之间共享的网络系统,定期交换情报资料。银行方要及时通报不良持卡人情况及交易活动,提出相关的建议对之加强防范,并将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欺诈事件通报警方以便防范和及时打击犯罪。同时,警方也要通过双方建立的在线网络及时通报违法犯罪信息,尽量避免银行遭受损失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6、加强持卡人规范用卡意识。对持卡人而言,在持卡消费或是在ATM机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而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后烧卡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另外,持卡人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两者同时丢失时会给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创造冒用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