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医学伦理学的范畴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医学伦理学的范畴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医学伦理学的范畴

第1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医学伦理学;教育;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07-0284-02

1医学伦理学教学现状1.1我们不能不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医学伦理教育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目前,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进行了多年系统稳定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各年级医学生中均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并进行跨学科教学。教学基本上围绕当前医学领域的重点热点伦理问题进行,如医学实践中知情同意、人体实验、脑死亡、稀有资源分配等。哈佛大学医学院对医学伦理学采取以问题为基础进行跨学科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对医学伦理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邀请不同学科的专家参加,例如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基础医学专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等。

我国则多以开设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为主,进行其他教学模式的学校还很少,教学模式还有待完善。仅在少数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采取了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课题调研的形式。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其在上世纪末已经开始采取这种课题调研讨论的教学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些模式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很好的推广。

1.2对医学伦理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医学伦理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才导致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时严重偏少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医学院校在第五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或在政治课中开设医德课,总课时约为30学时,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指望学生对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有较为系统的了解,更谈不上为他们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了。

1.3授课形式单调是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中亟待改革的又一弊端:目前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通行的是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方法。限于学时,教师较少考虑,也无从考虑实际效果。这种“布道式”的教学方式,很难引起学生对医学伦理学的兴趣,更不用说掌握指导他们终身职业生涯的伦理准则与规范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医学院该门课程的教学形式显得生动活泼。其中最常见的是各种形式的讨论和以病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日本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则主要由相关临床教研室的教授主讲及让学生参加病区实习的形式来予以实施,注重培养学生判断医疗实践中发生伦理问题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拿大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大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和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1.4如何让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内容更系统、更稳定、更具时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同样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道德理论或伦理学说,都是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城乡相继取得巨大成功,人们开始对医疗卫生保健行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而且要求他们能自觉尊重生命价值,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还要深谙伦理学、心理学等人文科学知识。所以原有的教学内容自然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即使是已经更新的教材内容,也会因为目前新的伦理学问题的层出不穷而同样有了时代的局限性。

2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对策

2.1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水平。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一种新的医学科技的发展,必然引起相应的伦理学的方法论等多种角度,深入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方法,使我们的教学在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以及培养学生表达思想、交流观点的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2.2新教学内容:自1982年以来,我国高等和中等医学院校和医疗部门陆续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先后编写了许多版本的医学伦理学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现,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1世纪是生命与健康科学发展的世纪,因此医学伦理学具体内容应突出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2.3改革教学方式:教师讲授不应该是医学伦理课唯一的教学方式。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好的教学方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目前医德医风的现状,摸索出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在方法上,我们应改单调乏味的说教为多种形式并举。可以尝试用师生对话、小组讨论、专题讨论的形式。

第2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1医学伦理学教学现状

1.1我们不能不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医学伦理教育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目前,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进行了多年系统稳定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各年级医学生中均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并进行跨学科教学。教学基本上围绕当前医学领域的重点热点伦理问题进行,如医学实践中知情同意、人体实验、脑死亡、稀有资源分配等。哈佛大学医学院对医学伦理学采取以问题为基础进行跨学科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对医学伦理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邀请不同学科的专家参加,例如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基础医学专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等[1]。

我国则多以开设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为主,进行其他教学模式的学校还很少,教学模式还有待完善。仅在少数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采取了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课题调研的形式。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其在上世纪末已经开始采取这种课题调研讨论的教学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2]。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些模式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很好的推广。

1.2对医学伦理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医学伦理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才导致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时严重偏少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医学院校在第五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或在政治课中开设医德课,总课时约为30学时,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指望学生对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有较为系统的了解,更谈不上为他们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了。

2002年2月,国际医学教育学会公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包括医学教育的7个基本方面: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沟通技能,群体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批判性思维和研究。[3]这一标准阐述了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基础核心能力,从中可以看到,医学伦理学和医德教育在医学生综合素质中占有重要地位。

1.3授课形式单调是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中亟待改革的又一弊端。

目前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通行的是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方法。限于学时,教师较少考虑,也无从考虑实际效果。这种“布道式”的教学方式,很难引起学生对医学伦理学的兴趣,更不用说掌握指导他们终身职业生涯的伦理准则与规范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医学院该门课程的教学形式显得生动活泼。其中最常见的是各种形式的讨论和以病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日本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则主要由相关临床教研室的教授主讲及让学生参加病区实习的形式来予以实施,注重培养学生判断医疗实践中发生伦理问题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拿大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大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和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1.4如何让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内容更系统、更稳定、更具时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同样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道德理论或伦理学说,都是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城乡相继取得巨大成功,人们开始对医疗卫生保健行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而且要求他们能自觉尊重生命价值,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还要深谙伦理学、心理学等人文科学知识。所以原有的教学内容自然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即使是已经更新的教材内容,也会因为目前新的伦理学问题的层出不穷而同样有了时代的局限性。传统的医学伦理学考核形式,主要以考场笔试(闭卷或开卷)以及论文撰写常见。前者强调的是书本理论知识的检测,特别是闭卷形式。开卷形式虽然有一定的开放,但总之都是以理论知识考核为主,与传统课堂授课形式相适合。这种考核方式容易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查到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课程后的思想观念以及伦理决策能力上的变化,也不能真正鼓励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的主动性。后者虽强调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助于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相比较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仍然还有不足之处:没有贴近临床和实践,学生的任务仅仅是在完成论文,所以相关材料可以不必从实践中获得,减少了伦理学的实践机会;论文撰写相对简单,教师的指导成分相对较少,实用性不足。因为以上这些因素,所以目前的医学伦理学考核方式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迫切感,那么进行医学伦理学考核制度的改革就更加势在必行。

2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对策

2.1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水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一种新的医学科技的发展,必然引起相应的伦理学的方法论等多种角度,深入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方法,使我们的教学在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以及培养学生表达思想、交流观点的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4]。此外,对学生的成绩考核,要考虑改变以理论考试为主的形式,积极尝试多种考核方式,使考试内容注重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些具体问题。

2.2创新教学内容。

自1982年以来,我国高等和中等医学院校和医疗部门陆续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先后编写了许多版本的医学伦理学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现,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1世纪是生命与健康科学发展的世纪,因此医学伦理学内容体系“应以义务论为主线,将价值论、公益论贯穿其中,既反映传统医德精华,又突出生命与健康主要内容,并包括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等相关学科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论证。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能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解决在学习和医疗实践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其具体内容应突出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5]

2.3改革教学方式。

教师讲授不应该是医学伦理课唯一的教学方式。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好的教学方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目前医德医风的现状,摸索出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在方法上,我们应改单调乏味的说教为多种形式并举。可以尝试用师生对话、小组讨论、专题讨论的形式。在医学伦理学教学过程中,“应特别重视选择与应用正反典型事例进行伦理分析,这对于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加深对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纷争的理解,提高医学行为分析判断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效果好,深受大家欢迎”。[6]同时还“应重视对启发式、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考评法等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医学伦理学教育教学质量”。

2.4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学水平。

为解决师资队伍发展滞后的现状,首先,应尽快成立医学伦理学教研室,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专兼结合的教学队伍。其办法:一是建立专门教学研究机构,配备专门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的人员,尤其重视选拔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生、博士生。二是以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教育委员会名义举办全国性医学伦理学师资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2004年8月在广州举办的全国医学伦理学教育培训班,受到有关部门和与会者的好评。同时,各省市医学伦理学会也应定期召开医学伦理学教育会,不断培养医学伦理学队伍,还应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出国作访问学者进修学习,从而达到提高医学伦理学师资队伍素质的目的。超级秘书网

2.5完善并规范人文教育体制。目前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同时还尚无相应的规范。

全国仅有医学伦理学会及教育等专业委员会,而各省市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也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要求。虽然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在课程建设上把医学伦理学列入教育计划,但全国医药院校缺乏统一的安排。有的院校成立了医学伦理学教研室,但大多数院校是在社科部或德育教研室中成立一个小组,教材不够统一,教育与研究相脱节等。我们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计划和提出明确的要求,“把医学伦理学作为整个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列入教育计划,作为必修课程开设,作为精品课程和重点学科来建设”。[7]同时要大力开展医学伦理学的教育研究,定期召开地区和全国性医学伦理学教育研究会,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依靠全体医学伦理学教育工作者和理论界、医学界的同仁,共同为建设符合国情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及教育体系而努力。

参考文献

1伍天章.以教学内容改革为突破口,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加强医学伦理学教材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2001,(1)34~35

2曾钊新、李建华.道德心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34

3伍天章.以教学内容改革为突破口,加强医学伦理学教材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2001,(1)34~35

4李传俊、李本富.医学伦理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评价.医学教育[J]1995,(2)9~11

5张金忠.关于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效果的讨论.中国医学伦理学[J]1999,(3)27~28

第3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医学伦理学;教育;现状;对策

 

随着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医学模式的演变,医疗矛盾逐步由“技术型”向“服务型”转化,许多新的医学伦理问题应运而生,医学伦理学越来越受到各国医学教育界的关注。 

 

1 医学伦理学教学现状 

 

1.1 我们不能不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医学伦理教育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目前,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进行了多年系统稳定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各年级医学生中均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并进行跨学科教学。教学基本上围绕当前医学领域的重点热点伦理问题进行,如医学实践中知情同意、人体实验、脑死亡、稀有资源分配等。哈佛大学医学院对医学伦理学采取以问题为基础进行跨学科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对医学伦理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邀请不同学科的专家参加,例如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基础医学专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等[1]。 

我国则多以开设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为主,进行其他教学模式的学校还很少,教学模式还有待完善。仅在少数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采取了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课题调研的形式。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其在上世纪末已经开始采取这种课题调研讨论的教学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2]。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些模式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很好的推广。 

 

1.2 对医学伦理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医学伦理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才导致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时严重偏少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医学院校在第五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或在政治课中开设医德课,总课时约为30学时,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指望学生对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有较为系统的了解,更谈不上为他们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了。 

2002年2月,国际医学教育学会公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包括医学教育的7个基本方面: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沟通技能,群体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批判性思维和研究。[3]这一标准阐述了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基础核心能力,从中可以看到,医学伦理学和医德教育在医学生综合素质中占有重要地位。 

 

1.3 授课形式单调是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中亟待改革的又一弊端。 

目前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通行的是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方法。限于学时,教师较少考虑,也无从考虑实际效果。这种“布道式”的教学方式,很难引起学生对医学伦理学的兴趣,更不用说掌握指导他们终身职业生涯的伦理准则与规范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医学院该门课程的教学形式显得生动活泼。其中最常见的是各种形式的讨论和以病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日本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则主要由相关临床教研室的教授主讲及让学生参加病区实习的形式来予以实施,注重培养学生判断医疗实践中发生伦理问题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拿大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大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和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1.4 如何让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内容更系统、更稳定、更具时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同样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道德理论或伦理学说,都是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城乡相继取得巨大成功,人们开始对医疗卫生保健行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而且要求他们能自觉尊重生命价值,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还要深谙伦理学、心理学等人文科学知识。所以原有的教学内容自然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即使是已经更

新的教材内容,也会因为目前新的伦理学问题的层出不穷而同样有了时代的局限性。传统的医学伦理学考核形式,主要以考场笔试(闭卷或开卷)以及论文撰写常见。前者强调的是书本理论知识的检测,特别是闭卷形式。开卷形式虽然有一定的开放,但总之都是以理论知识考核为主,与传统课堂授课形式相适合。这种考核方式容易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查到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课程后的思想观念以及伦理决策能力上的变化,也不能真正鼓励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的主动性。后者虽强调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助于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相比较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仍然还有不足之处:没有贴近临床和实践,学生的任务仅仅是在完成论文,所以相关材料可以不必从实践中获得,减少了伦理学的实践机会;论文撰写相对简单,教师的指导成分相对较少,实用性不足。因为以上这些因素,所以目前的医学伦理学考核方式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迫切感,那么进行医学伦理学考核制度的改革就更加势在必行。 

 

2 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对策 

 

2.1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水平。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一种新的医学科技的发展,必然引起相应的伦理学的方法论等多种角度,深入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方法,使我们的教学在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以及培养学生表达思想、交流观点的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4]。此外,对学生的成绩考核,要考虑改变以理论考试为主的形式,积极尝试多种考核方式,使考试内容注重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些具体问题。

2.2 创新教学内容。 

自1982年以来,我国高等和中等医学院校和医疗部门陆续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先后编写了许多版本的医学伦理学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现,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1世纪是生命与健康科学发展的世纪,因此医学伦理学内容体系“应以义务论为主线,将价值论、公益论贯穿其中,既反映传统医德精华,又突出生命与健康主要内容,并包括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等相关学科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论证。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能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解决在学习和医疗实践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其具体内容应突出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5] 

第4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法伦理学;道德;法律;范式

中图分类号:B82-051;D90-0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1)05-0043-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07JJD820167);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010YBA098)

作者简介:杨盛军(1978-),男,湖南怀化人,哲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自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范式这一概念以后,自然科学领域数千年来的理论发现与科学革命因此有了自我证成的理由。库恩说,“范式一改变,这世界本身也随之改变了。”[1](P101)实质上,就理论本身而言,范式并没有为科学本身注入新东西,它只是提出了常规科学视阈下各种理论都仅具有部分的真理,一种理论只要脱离了自身赖以存在的体系就会被新的理论取代。在这样的语境下,范式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类的科学活动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意义,而社会科学将范式这一概念引入其间也正是出于如此的考虑。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有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理论都建立在特定的研究基础之上,有着自身的研究视角,由此得出相应的结论。如果说范式在自然科学领域主要指公理、定律以及具有共同信仰的科学共同体,那么范式在社会科学领域就表现出理论预设与学术流派的差异性。每一个社会科学的结论都有着自身的理论体系与问题意识,但不同社会科学范式之间并不像库恩所说的“不可通约”,即使是建立在不同前提上的相互冲突的理论之间,也可以找到共同的东西,我们可称之为“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在其自治哲学领域提出的一个观点。他认为人类的文化、价值、观念都是多元的,彼此之间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但即使相互冲突、相互敌对的观点中,也具有彼此都能接受的内容,只要不同文化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就能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我们借用这个观点,就是力图表达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之间可以互补,因为各学科之间具有内容的交叉性与重叠性。(参见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版152-159页)。而库恩认为,科学传统前后之间并不相容,他认为“从科学革命中突现出来的常规科学传统,与先前的传统不仅逻辑上互不相容,而且两者经常在实际上是不可通约的”。(转引自金吾伦的:《托马斯•库恩》,三联书店香港公司1994版第113页)。因此,社会科学不仅需要建立自身的研究范式,并且要进行范式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从法伦理学来说,它具有法学范式与伦理学范式双重维度,二者具有各自的理论背景、研究视阈与学科目标。所以,要实现法伦理学的整合,就需要寻找二者的共通点,通过对话与交流实现彼此的统一。如此,我们在讨论法伦理学这一学科范式时,需要思考如下几点:法伦理学的问题阈,即法伦理学研究的问题范式;耶里内克(Jellinek)在19世纪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就提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参见罗斯科•庞德的《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47页)。法伦理学的目的阈,即法伦理学的理想范式;诸如,在我国宪法中,财产权是维护公民生存的权利,它对应于自利;父母抚养儿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对应利他;保卫祖国、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就是利社会,尽管宪法只在文字上进行了简要表述,但它具有最高的权威,因此,宪法对法律理想的表达是全面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国宪法》)。法伦理学的实践阈,即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除此之外,还需要探讨三种范式之间的关系,完成范式之间的统一。

一、法伦理学研究的问题范式

作为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法伦理学探寻道德与法的同构与关联,其侧重点是伦理学。[2](P4-5)可以说,将法伦理学视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已得到目前学界的普遍认可。[3]尽管如此,明确了法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性质并不表示伦理学能独立地完成法伦理的所有问题,两种具有同源性但调控方式各异的规范的相互结合并没有简化或解决各自领域的问题,反而由于这种结合冲撞出更多的矛盾与悖论,包括一直争论不休但又不得不讨论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能否证成自身的合理性――或者法律合理性的证成是否需要道德的介入,以及道德在法律人的塑造中价值何在。这些问题是法伦理学必须面对并予以探讨的,并且共同构成了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正是在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下突显出来的。

首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没有逃避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法律与道德并不只是关涉着法律的应用层面,更主要是可以在形而上的维度找到人类两种规范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离不开道德,法律必须合乎正义,“法律规范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检验,并从后者那里汲取自身全部的力量和权威。”[4](P2)“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正义’这一词等价于遵守该国的法律”。[5](P271)自然法学派一直努力为法律的合理性寻找最后的依据,认为只有道德才能担当法律的评价标准。尽管如此,实证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学派的工作并没有对法律的实践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与此相对,实证法学派认为现有的法律无论其道德水准如何,都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认为只要是通过合理的程序创制出来的法律就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是另一回事。”[6](P85)即使认可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也觉得这种影响微不足道。哈特说,“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7](P182)不难发现,分析法学派所秉持的理念是力图维持法律的纯洁性,以减少道德的相对性对法律的影响,但这一工作同样难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恶法”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难以通过恶法自身得到解决。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仍需要予以厘清并明确彼此之间的界限。从法伦理学来说,不应当也不可能避开这一问题的思考,从理论资源来说,自然法学派无疑更有助于法伦理学对这一难题的讨论,但并不能无视实证法学派的合理建议,正如哈特所说,对法律的道德思考更应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立法显然是法律生命的组成部分。所以,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就需要贯穿在法律的各个环节中,在法律的创制、法律的运行、司法以及守法过程中进行道德层面的思考。

其次,明确了法伦理学必须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法伦理学的研究视阈。从道德维度审视法律问题,或者对法律进行道德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供了方法上、甚至是宏观上的视角,还需要进行更细致的工作,至少还需要从以下三个维度探讨法伦理学的问题阈。(1)法律本身的道德追问,包括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理由及限度,评判法律的标准,法律的道德证明。这一问题的思考必须突破实证法学派的道德缺席理论,实证法学派对法律的纯工具性定位不足以证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而自然法学派,尤其是庞德、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2)法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尽管学界对法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意见不一,但至少在认为法伦理学需要自身的核心概念上达成了共识,无论是权利、正义,还是其他,都体现了这些范畴在法伦理学上的重要性。[8]当然,正因为这些范畴意义本身的复杂性与历史性,使得法伦理学核心范畴的提炼显得更加困难,但却因此突显出了法伦理学迫切需要自己的核心概念,这也正是法伦理学的问题阈所在。(3)法伦理学的现实阈。既然是应用伦理学的从属学科,那么就有使命关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难题,这些难题影响着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思考。诚如有学者所说,“这些问题的产生给人类存在的各种关系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会问题,它就不只是一个道德要解决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要解决的问题。”[9]除却这些关涉重大社会利益的问题之外,一些细小的法律问题同样需要进行道德视角的思考,诸如法律在私人领域发挥作用的界线,情与法的冲突、自由裁量的限度等。

再次,既然我们明确了法伦理学的研究视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法律与人的关系。无论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人永远是其中的目的,法伦理学的主题就是“人”。诚如黑格尔所说,“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并且这“一个人”不是抽象的人,更不是单纯感性的人,而是现实的个人。[10]由此,法伦理学在目的论框架上突显了人的重要性,人不是为法而存在,而是法依赖于人才能存在。即使如此,法伦理学对人的终极性关注并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一方面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人的遵守才得以维持其稳定性。因此,现实的人对法律的遵守与法律对人的依赖同等重要。从现实个人来说,认识法律与自觉守法极为重要。除此之外,法律与人的关联还表现在人对法律的运用之中。恶法是不义的,对法律的错误运用同样不义,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情感的丰富性,使得司法工作者在法治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难题的干扰,包括司法经验、自由裁量、情理冲突,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工作者的法治实践。因此,法官即使掌握熟练的专业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各种法律难题,必须依靠其他领域的知识来补充法学知识的片面性,而法官道德人格的提升无疑极为重要。

二、法伦理学研究的理想范式

我国学者邓正来在梳理中国法学近30年的发展时说,当我国还处在大规模的立法阶段,并将法律规范只是视为工具或技术的时候,西方国家已早在寻求建立一种法律的理想图景了。他说:“然而,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一个主要经由某些‘技术’或‘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冲突或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亦即一个更多关注特定功效而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更多关注法律规则之面面俱到和数量而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更多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而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11]邓正来教授坦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但对于一个学者来说,不能因为问题的困难并打消前进的勇气,因此,他试图唤起国内学者为中国的法学建设寻求一种理想化的图景。在这里,邓正来先生的理论进路是纯法学的,但却为法伦理学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意义。显然,任何学科都需要这样的理想范式,它为这一学科的建设进行宏观上的引导。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在考察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认为最终的结果是超越法律与宗教,完成二者的综合。他说:“在一定意义上,综合意味着一个法律的新纪元。”[12](P105)博登海默也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13]对于法伦理学来说,它的理想图景就是法学的理想图景与道德理想图景的统一。即使这一理想范式只是问题式的,但都有进行思考的必要。

在法伦理学领域,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全方位的,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既具有宏观视角又具有微观维度。宏观视角实质上就是道德理想对法律的介入,这种介入通过道德的层次性体现出来。按照中国传理伦理学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已欲达而达人、已欲立而人”就是两种不同的道德层次,前者是伦理底线,后者是伦理的提升,而更高境界的道德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世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些道德层次实质上体现了道德现实与道德理想的划分。在西方伦理学说中,对上帝的服从与对国王的服从,同样是道德层次的不同要求。但是,在法伦理学范式里,法律与伦理的差异往往只体现在二者的低层次阶段,甚至把法律仅仅视为伦理的底线,而将人的品格的塑造全部交给道德。这样,法律仅仅具有纯粹的工具价值,法律的理想价值因此被遮蔽了。实际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随着各种危机的出现,包括生态危机、生存危机、能源危机以及人口危机,人类不断创制新的法律或者完善已有的法律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如创制环境法、完善保障法、增加贸易法的内容,这些新法律的出现或已有法律的完善一方面源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却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了人类的价值取向,并且这种价值取向通过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出来。

首先,宪法是一个总领性的理想范式。它奠定了人类权利与义务的总纲领,关涉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同时也规定了最基本的义务。如果从人性的视角看,宪法包容了道德的各个层次,自利、利他以及利社会。其次,民法是私法的代表,它在道德层次上表现为自利。每个人在民法中都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对财产权的维护、还是贸易的自由进行,民法并不要求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关怀弱势群体,而是尊重合法的利益分配。因此,民法更多地表出道德层次的较低阶段,然而这一阶段却是最为重要的。再次,社会保障法主要表达对社会弱者的关心,在道德层次上表现为利他。由于智力、家庭背景、学识的差异,人类不可能构筑完全平均的社会系统,必然有一部分人处于社会的有利位置,一部分处于社会的边缘,这部分人需要他人与政府的帮助,这种帮助显然不是以要求回报为目的的,只是一种有限的、甚至是无条件的利他行为。因此,从道德层面来说,这一部门法就体现出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最后,环境法的法律理想范式。它甚至超越了前面所有法律的道德水平,而表现出利万物的道德境界。尽管从环境法角度来说,人类对环境的保护也许只是为了人类自身,在主观上是自利,或者利他的,但在客观上却保护了所有人类以外的生物,尊重它们,爱护它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法实质上就表现出了法律最高的道德境界。

可见,无论是宪法、民法、社会保障法,还是环境法,它们都融入了道德的元素。因此,仅仅将法律视为道德的底线并不充分,道德的层次性通过伦理与法律的结合在法律科学中清晰地表现了出来。诚如有学者所说,“道德与法律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这种追求首先是秩序,然后是自由。”[2](P46)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主要偏向于秩序的营造,但它同样在为了实现人类的自由与正义而不遗余力,美国学者富勒在考察法律所具有的道德意味时,认为法律的道德性就暗含在对人性理解的基础之上,并认为法律同时具备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个层次,“虽然愿望的道德与法律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但它的间接影响却无处不在。”[14](P11)在富勒的理论中,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这与中国传统伦理所追求的境界相一致,而这正是法律与伦理共同追求的目标。所以,法伦理学的理想范式就在最高阶段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如果用伯尔曼的话来说,法伦理学的理想就是超越伦理、超越法律,最终实现二者的综合。

三、法伦理学研究的实践范式

法伦理学的应用性维度确定了法伦理学必须面向实践,这是应用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差异所在。当然,元伦理学对道德原理的分析与描述并不表示元伦理学永远脱离于现实之外。实际上,元伦理学对伦理概念与道德语言思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清晰地解决现实社会的道德难题,只是认为对道德原理的思考更为基本,而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只有道德规范在现实中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了实际的指导才有意义。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必须是一种实践伦理,即使开创元伦理学的英国学者摩尔也说,“我已经对人们极其普遍地加以混淆的两类伦理学问题(即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笔者注)做了清晰的区分。通常所理解的伦理学必须回答‘什么应当实存’和‘我们应当怎么办’这两个问题,而对于后一问题,只有根据我们对‘我们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效果’所做的考虑来加以回答。而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答案将构成伦理学的一个部门,可以称之为关于手段的学说或者实践的伦理学”。[15](P124)尽管摩尔关于道德行为的理论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他突出了道德原理、道德规范在实践生活中的重要性,尤其随着人类实践生活的拓展,道德也必须介入到纷繁复杂的人类生活对人的道德行为进行指导与约束,无论是生态伦理、生命伦理、经济伦理还是法律伦理,都直接表现出伦理的实践性走向。

在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中,对立法与司法的伦理学思考显然是必需、并且不可分开的。尽管立法在指导法治实践的时候距离较远,但它直接影响着司法的运行,并且立法并不是书斋里的产物,它是人类实际生活的抽象与提炼。马克思指出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源于实践,说道“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16](P66)因此,立法过程必须建立在洞穿人类实践的基础之上,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断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3](P160)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冲突,诸如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冲突、传统道德与现代道德的矛盾,这些冲突必将影响到法律的重新创制。要完成法律的更新,必须对新生的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进行深度的思考与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的创制。即使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背后有一个终极性的理想蓝图,它仍然来自人类生活的抽象,无论是权利、自由还是平等、博爱,都具有实践论的根源。当然,单纯依靠人类的生活经验来完成全部的立法是不可能的,还需要逻辑归纳与理性的想像,对生活经验进行类型学上的分析,联想类似的经验并进行法理上的归纳。在这一点上,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传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所以,不论是立法的法律渊源,还是各种生活经验对法律的影响,都表明了立法过程在根本上是建立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之上。

从司法领域来说,法伦理学体现出更直接的实践性。司法是法之运用、法之实现的过程,司法公开、司法辩护就是重要的司法实践,它实现了法律与公民关系的融合。除此之外,司法工作者有义务将司法行为正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并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正如古老的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突显了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与艰巨性。当然,司法工作者在司法行为中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是更高层次的司法实践。人类理性的有限与语言的贫乏决定了即使再高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创造完美的法律。因此,司法工作者除了掌握高超的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跨领域知识,比如伦理、历史、政治知识等。他必须了解特定社会不同价值之间的差异,并掌握各种价值在不同情况下的高低取舍。唯有这样,司法工作者才能尽可能地领悟具体的司法案例,作出司法选择,有效、合理地完成司法实践。

再则,法伦理的实践范式除了立法过程与司法实践之外,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的道德挑战也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必然维度。诸如安乐死、堕胎与动物权利以及克隆人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显然是法律无法单独解决的,它需要进行道德的考察与辩护。只有将道德直接介入到这些问题之中,对其间涉及的道德、价值以及技术进行审慎认真的分析,才能有助于法律的创制与完善。如安乐死这一难题而言,道德、宗教以及医学技术都是影响对安乐死立法的因素,在宗教色彩较淡、医学水平高的国家,对安乐死更容易接受,但在宗教气氛较浓、医学水平低的社会,情况或许就会恰好相反,若再受到政治、文化的影响,情况就会更加复杂。再如死刑的存废问题,虽然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完成了这一难题的解决,但这个结果是立足于这些国家自身的道德环境、并经过激烈的伦理选择才完成的。对于其他仍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说,仍会由于道德环境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面临道德与法律的争论与辩护。

可见,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直接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它直接体现了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实践性品格。尽管如此,要完成法伦理学对社会现实与法治实践的指导,还需要将法律与道德更好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除了法律本身的变革与完善,即创造良法之外,还需要国家公民做一个守法的与道德的人。只有良法与良民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对于法律而言,公民守法就是一种法律的实践过程,守法正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题中之义,但从道德层面来说,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仅仅只是达到了富勒所说的“义务的道德”层次,要达到更高的层次,需要在守法的基础上继续提升自身的道德境界。

四、法伦理学范式之间的辩证关系及现实意义

库恩认为范式的每一次转换都会带来知识的更新,产生新的学术共同体,共同体在科学研究中遵循相同的范式,不同范式之间不可通约。显然,库恩对范式的定位严格建立在科学求真的基础之上。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求真不是目的,而是通过交流与对话,发现不同范式之间的差异、寻找同一、达成共识。因此,在法伦理学的三个范式间,我们要探析“问题范式”、“理想范式”与“实践范式”之间的关系,以完成法伦理学的整体建构。法伦理学“问题范式”是对法伦理学研究对象与研究视阈的揭示,它体现法伦理学的问题意识,这是现实社会对法伦理学的直接要求。法伦理学“理想范式”是法伦理学研究的宏观目标,它以法律与道德的最终融合为使命,并最终突出“人文关怀”的终极性。法伦理学“实践范式”是法伦理学的实践维度,它是发现问题、实现理想的必要途径。在三种范式中,“问题范式”是法伦理学存在的起点,没有“问题范式”,“理想范式”和“实践范式”就不再必要。“理想范式”是法伦理学的方向,没有“理想范式”,“问题范式”与“规律范式”就会丧失对人的关怀。而“实践范式”是法伦理学的生成过程,没有“实践范式”,“问题范式”将得不到解决,“理想范式”也将走向抽象与乌托邦。所以,在法伦理学研究中,任何一种范式的缺位都会影响法伦理学的整体建构。唯有三种范式的统一,才能促进法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对我国法伦理学的发展来说,研究法伦理学的范式意义是多重的。其一,有助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研究的进一步展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只是两种规范方式的比较与拼接,它关涉到人类理想的价值追求,也关系着社会现实的道德难题与法律困境。只有从问题入手、用实践的方式才能透视二者之间的关系。其二,有助于法律本身的完善与革新。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法治精神相当缺乏以及司法程序落后,仅仅依靠法制本身的变革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其他知识的催动与考察,而进行道德维度的审视与辩护极为必要。其三,有助于社会公民法律素质与道德品质的提升。守法的能力与守法的道德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题中之义,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是法制社会的最低要求,而要获得更多的幸福,必须在守法的基础上提升自己的道德品格,培养正义感、是非观念与仁爱心。

参考文献:

[1] 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 [M].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李建华,等.法律伦理学 [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3] 王玮.当代中国法伦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第三次“北京应用伦理学论坛”综述 [J].道德与文明,2004(6).

[4]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 [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 T.Hobbes,Levithan: Parts I and II,ch.30,H.W.Schnieder ed.1958.

[6]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 王 玮.当代中国法伦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第三次“北京应用伦理学论坛”综述[J].道德与文明,2004(6).

[9] 曹刚.法伦理学如何可能―――法伦理学的属性、使命和方法[J].求索,2004(5).

[10] 曹刚,徐新.法伦理学研究论纲[J].伦理学研究,2008(3).

[1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J].政法论坛,2005(5).

[12]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中文版序言).

[14]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5] [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责任编辑:彭介忠)

On the Paradigm Ethics of Law

YANG Sheng-jun

(School of Law,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gtan,Hunan 411201,China)

第5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一、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Global MinimumEssential Requirements in Medical Education,简称GMER),从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沟通技能,临床技能,群众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批判思维和研究等七大领域界定了医学生培养必须达到的最基本要求[1]。“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教育成为医学生培养最低基本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GMER还指出“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可见,加强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对于培养合格医生至关重要。

医学职业伦理能力调节着医学职业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医生有着特殊的约束力,它是医学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之一[2]。职业伦理素质是医生职业精神的灵魂,具备良好医学职业伦理素质是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前提。医学职业伦理教育是长期的过程,同时具有多种形式,不仅要面向广大的医务工作者,更要面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趋向成熟的医学生。如果说医学职业伦理教育是“终生教育”的话,那么医学生在校所受的医学职业伦理教育则可称之为“源头教育”。对于医学院校而言,就要从学生入学开始,重视和加强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

当前“看病难”、“看病贵”、“服务差”已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调查 统 计,自 实 施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以 来,2002—2006年我国各级各类机构医疗纠纷发生率平均上升了22.9%[3]。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医疗体制不完善、政府投入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理机制不到位等因素外,医方因素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对全国326所医院的问卷调查显示:服务态度不好、医院管理不足占31.1%,可以看出,服务态度生、冷、硬 是 引 发 医 疗 纠 纷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因素[4]。在当前医疗实践过程中,一些医务人员对病人缺乏同情心、说话简单生硬、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部分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存在职业伦理素质不足或缺失,不仅严重侵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是引发医患关系冲突的导火索。

对于目前医患关系中出现的某些不和谐现象,要求医方正视并克服自身的不足,在构建良好医患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5]。而作为未来医生培养摇篮的高等医学院校,承担培养祖国卫生医疗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新时期医患矛盾的加剧进一步凸显了医学院校加强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存在问题

我国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教学起步较晚,由开始的单纯医学职业道德教育发展到现在的医学职业道德教育和生物医学伦理学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现阶段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医学伦理学教育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职业伦理学教育起步较晚,该学科应用也较为滞后,且医学作为一门不断发展变化的科学,医学教育过程纷繁复杂。这些都对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教育产生一定影响,当前医学伦理学教育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医学职业伦理教育模式。

(二)医学伦理教育重视不够

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医学教育多偏重医学专业技能培训,对医学生职业伦理能力培养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虽然当前医学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但在实际医学教育中仍处在边缘地位,师资队伍尤为欠缺。其次,学校教育往往仅从沟通技巧和道德范畴的角度来培养学生,把医学职业伦理能力仅仅作为使用手段或者工具来训练医学生,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再次,医学伦理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将医学伦理学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混为一谈,甚至以思想品德课替代医学伦理课,使得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缺乏吸引力,培养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

(三)学校教育与临床实践教育相脱节

溯古追今,医者良好职业伦理素质多在医疗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然而,当前医学生却面临学校教育与临床实践相脱节的情况。首先,医学生在学校中接受的“救死扶伤”崇高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同现实医疗过程中功利主义思想,特别是一些医者不良职业道德现象之间的反差,使医学生伦理思维陷入迷惘和困惑之中。其次,当前的医疗实践环境,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还要考虑医患双方利益。于是,为了减少或避免医患矛盾,许多医院对医学生的临床实践只好停留在理论层面,限制了医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严重影响了医学生职业伦理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三、加强和改进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几点思考

医学职业伦理教育伴随医生成长的全过程,而医学生处于职业伦理能力的形成阶段,高校应高度重视这一关键时期,进一步抓紧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构建医学职业伦理教育模块化课程体系

通过分析当前医学院校医学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体系(以五年制为例),大多仅关注了医学生在校四年期间的显性课程设置,常常忽视了医学生第五年临床实习阶段的课程教育,并且前四年课程设置较为笼统,核心课程不够突出。基于此,笔者提出构建模块化医学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三个模块,使得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五年一贯不断线。

1.基础模块。1-2年级设置“基础”模块,该模块以“两课”为核心,辅以医学发展史、医学导论、医学哲学、医学美学等内容。主要是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了解医学科学发展的历史,领略医学名家风采,奠定医生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理论模块。3-4年级设置“理论”模块,该模块以“伦理法律”课程为核心,开设医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卫生法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巧等课程。重点使学生树立“敬畏生命”伦理思想,储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医患沟通的基本理论等。

3.应用模块。临床实习阶段设置“应用”模块,将其作为规定内容列入实习安排,该模块以医学伦理专题实习为主,包含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案例、医学伦理难题研讨等内容。旨在通过临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高医学生职业伦理认知水平和实际能力。

同时,高校还应从自身实际出发,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医学特色课外实践等活动,积极构建显性和隐性课程相结合的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体系。

(二)改革医学职业伦理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1.挖掘新时期伦理学教育内容。深入调研我国新时期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状况,摸清医学职业伦理教育中热点和难点问题,紧贴时代脉搏,开展科学研究,促进职业伦理学科新发展、新突破,带动教育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完善。稳步推进医学职业伦理学教材建设,“医学专业伦理教育首先要把医学伦理学作为重要内容来传授,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医学伦理学教材体系”[6]。只有这样,医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有所进步。

2.实行多元化教学方式。虽然有许多医学高等院校都已开设了专门的医学伦理学课程,但仍沿袭传统的医学伦理教育模式,将学生看作被动的受教育者,大多采用理论灌输的方式授课,与实际相脱节,不利于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热情,难以取得好的教育效果。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如广泛开展案例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通过对具体医疗案例中职业伦理规范的剖析,有意识地让学生扮演不同的医患角色,演绎可能的矛盾冲突,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在教师的引导下自觉地把握正确的职业伦理规范。

3.运用“标准化病人”开展医学职业伦理教育。实习生专业水平有较大差异,临床操作经验不足,成功率低,且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不强,易导致医患矛盾的产生。通过建立临床技能教学中心,特别是建立标准化病人教学、评价及考核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地训练学生临床实践技能和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医学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技巧,提升医学生职业伦理能力都将发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构建“三位一体”医学职业伦理学教师队伍

针对当前医学院校医学职业伦理学教师队伍现状,首先要摒弃那种只重视医学专业教育而忽略医学职业伦理教育的做法,加大医学职业伦理教育师资培养和引进力度,着力解决教师队伍人数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其次基于医学职业伦理教育相关课程多属交叉学科,且实践性强,对教师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笔者认为应积极构建“三位一体”医学职业伦理学教师队伍,即该师资队伍应由三类人员构成:一是专任教师,二是临床兼职教师,三是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处理等相关行业人士组成的外聘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打破传统的任课教师安排模式,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要求,统一部署,细化管理,从而克服因专任教师不懂医学、医院兼职教师理论欠缺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授课质量不高、效果不佳问题,为不断推进医学职业伦理教学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四)强化医学生实习期职业伦理教育

实习时期是医学生成为医生的过渡阶段,是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知与行”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学生进入临床实践阶段应着力抓好以下环节。

1.职业伦理能力培养渗透临床实践全过程。要充分利用临床实践的各个时期,如实习前动员教育、入院时岗前培训、科室轮转实习、出科考核鉴定等,让医学生理解和掌握医学职业伦理的原则和规范,树立“敬畏生命”伦理意识,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医者奠定良好的基础。

2.认真开展伦理学专题实习。将伦理学专题实习列入实习计划,规定每个实习生必须完成一定的学时学分。为解决专题实习“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病,一是要结合当前医疗卫生服务实际,遴选医患双方共同关注的医学伦理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为切实提高教学效果,可以尝试突破传统的教学方式,实行“三位一体”教师综合授课,即在一次专题中同时安排多名不同专业背景教师,协作完成。三是要进行伦理素质评估考核,拟定评估指标和要求,每个实习轮转都应进行自评和互评,测评结果列入学生伦理学专题实习考核成绩。

第6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颅相学的产生有着深远的文化心理基础,认为头颅形状和精神气质密切相关的想法,在很多早期文化中都有反映。1809年,德国医生弗朗兹•约瑟夫•加尔(FranzJosephGall)在其纲领性著作《神经系统尤其是大脑的解剖和生理学,以及根据人和动物的头颅的形状,测定其智力和道德品性之学说》中,阐明了自己的理解:精神特征,即官能,与大脑器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加尔自称自己的学说是建立在对几百个体的调查证据之上。由于当时没有大脑测量技术,加尔将大脑的可测量差别转移到颅骨上面。这样就可以根据一个人的颅骨的形状去推测该人的心理特点。这一转移使得他的理论极富操作性。不久之后,颅相学开始向外传播并吸引许多知识分子注意。英国律师康布(GeorgeCombe)成为英语世界里颅相学的主要倡导者。他书写的介绍颅相学的书,竟然售出20多万本,作为一本“科学”理论书籍,这个销量是惊人的。各种颅相学组织遍布欧美大陆。很多著名的政界人物、哲学家和艺术家都对颅相学倍加推崇。但就在颅相学如日中天的时候,各种反驳也汹涌而来。科学家先是发现心理官能数目始终含糊不清;后来通过对鸽子和鸡的解剖实验表明,大脑具有整体性。最终,1843年法国医学家马戎第(FranoisMa-gendie)指出:“颅相学,是当前的一个伪科学(pseudo-science);……但其结果仅仅是臆想的、经不住任何检验的断言。”[4]从此颅相学在业界被冠为“伪科学”的恶名。不过后来在布鲁卡等人的努力下,脑功能定位的思想再次被认可,一直到今天神经科学仍然延续这一思想,加尔再次成为著名的思想前驱,虽然他的所有知识细节都是错误的。但这项不成熟的科学一旦同某些社会思潮相结合,便立刻成为罪恶的帮凶。20世纪初,一些聪明的人,将颅相学、犯罪学和进化论结合起来,用来验证预设的人种和社会偏见。纳粹当局曾用其来论证种族主义,提出了雅利安人与非雅利安人的人体分类标准,这些标准建立在对头骨的“科学的”量化测量的基础上。1930年,比利时殖民当局用“颅相学”方法对卢旺达的居民进行“科学测量”,断定图西族对胡图族的优越性。颅相学再次充当政治歧视的工具,为种族歧视在20世纪的血腥暴力推波助澜。颅相学的历史充满着曲折与惊异,正如波普尔所说:“科学史也像人类思想史一样,只不过是一些靠不住的梦幻史、顽固不化史、错误史。”[5]但这样的科学梦幻一旦与社会势力结合,就可能成为可怕的帮凶。因此,关注神经科学技术的并不能只是科技人员,社会学者和伦理学家理应成为这些技术社会应用的审查者,以维护社会和人们不受伤害。

二、神经伦理学的兴起

(一)神经科学技术的挑战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己的精神状态日益关注。又由于精神类药物的普及化,似乎一夜之间便冒出成千上万的精神疾病患者,寻求精神治疗成为一种时尚。比如,1987年上市的百忧解,1994年已成为世界第二位最畅销药物。丰富的利润又反过来刺激神经类科技的迅猛发展。当前,神经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人们对这些科技成果的追捧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状态。这也引起当局的注意,从1989年美国率先提出“脑的十年”(DecadeoftheBrain)计划开始,发达国家纷纷颁布政策推动神经科学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新发展起来的神经科学技术包括一个领域广泛的学科系统,从基础的神经生理学,到工具性的神经成像技术、神经工程学,再到实践性的神经药物学、神经外科学,等等。不过,功能性研究比治疗性研究更有前景,尤其是关于个性、社会行为和关于大脑决策的神经生物学根据的研究。神经科学新的研究成果为人类带来了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困惑与思考。神经科学研究的对象涉及心灵的神经基础,一个人的身份,自主的经验和自我的意义都以精神状态的共同体为基础。“一方面我们尚未清楚地说明自我、人性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意识的技术’正在塑造着新的自我和人性。很难说清楚我们获得的还是失去的才是真正的自我,也不知道神经技术对人类自身的进化来说,是终结还是飞跃?神经科学让我们的意识成为一条不规则流动的河,面对自身的时候我们更加纠结。”[6]与生命科学一样,新的神经科学,尤其是当代神经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伦理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反过来,社会稳定的价值观和伦理规范也给神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困惑。这样的讨论本身是技术以外的,为了解决这种双向的挑战,在理论和实践上说明这些问题的实质和意义,我们需要参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模式。

(二)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意义

神经伦理学是面对神经科学高速发展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而做出的紧急应答,具有紧迫性、实效性。这种紧迫性首先表现在对当代神经科学技术所带来的社会挑战的应答上。一方面,神经科学不断提供着社会效果没有经过详细评估的产品,隐藏着不可预测的风险;另一方面,多元的价值观和保守的伦理要求给高速发展的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设置了障碍,神经科学必须在满足社会心理需要的方向上才能获得长足发展。这需要神经伦理学分析神经产品的风险和效益,分析社会的伦理倾向和心理需要,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合理的规范,来扫清疑虑,为神经科学的开路。神经伦理学无疑将改变许多学科认识、处理问题的手段。在实践层面加强对特殊医学的伦理学问题(神经学、精神病学和神经外科学)和提高对病人关怀相关领域研究的伦理学问题的关注与融合,这不仅是为了应对来自医学日益突出的挑战,也是体现全社会精神水平和人文关怀的手段。神经伦理学不但拓宽了哲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思路,增加了哲学研究的现实性和社会效益,而且最关键的是,深化甚至澄清了许多悬而未解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神经伦理学在神经科学的基础上对自由意志的重新讨论,将为法律惩恶扬善原则提出重新诠释;另一方面神经伦理学对精神“正常”标准勘定的思考,将为刑罚标准的设定提供参考依据,保持法律的公正、公平。还有神经伦理学对测谎仪伦理地位的判断,将影响其作为法庭证据的资格和条件。当前的神经科学已经通过技术手段(神经产品)来提高个人的认知水平,从而在教育、培训等认知培养方面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传统的价值观显然已经不适应这些新情况,神经伦理学必须深刻地分析这种价值观的嬗变,应对挑战,建立价值规范体系,保持有序的社会环境,为社会政策和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决策依据,有助于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方针政策来指导相关工作。神经伦理学对宗教现象做出更加现实性、更科学的解释,有助于说明的认识论基础、宗教道德的根源等问题,对宗教传播和宗教的社会影响力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另外,神经伦理学不仅加强了人文学者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也加强了科学家关注甚至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从观念上确立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交叉与融合。总之,对神经科学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从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为伦理学提供基础背景和活动空间。这种拓展的活动空间不但包括不得不调整的法律、社会政策和社会文化,而且还包括相关的自然科学(如神经科学、医学、生物学等)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正是从这个角度说,神经科学的伦理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有着广阔前景、正处在蓬勃发展中的研究领域。

三、神经伦理学的进展

对神经伦理学的关注一直伴随着神经科学技术的发展,只不过一开始仅仅通过个人的直觉来反思,通过个人的呼吁来释放影响力。神经伦理学的建制化发展与神经科学技术近代的腾飞密切相连。2004年,美国总统生命伦理顾问委员会就神经科学的众多伦理问题,在美国国会进行了报告和辩论,并在2004年9月报告《对来自神经科学方面的证据对刑法的影响的概要》(AnOverviewoftheImpactofNeuroscienceEvi-denceinCriminalLaw)。这标志着神经伦理学争论已经进入政策和法律领域,意味着神经伦理学开始展示实质性的社会影响。

(一)基本研究内容

国外学术界通常把神经伦理学问题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伦理学的神经科学”(neuroscienceofeth-ics),是指神经科学对伦理学的潜在意义,其目标是考察伦理行为的神经基础,即把神经科学的知识和伦理学以及相关思想结合在一起,以期对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做更好的理解。这部分被认为是“真正新颖的并且也许是最成熟的进步”。这方面目前比较活跃的有三个主要议题:(1)人性。神经伦理学不像传统伦理学那样把基础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上,而是从人性的生物学图景出发对伦理学进行研究,认为人性中的善与恶有其神经生物学基础。(2)道德判断。神经伦理学利用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或相关的方法,通过对脑损伤病人、精神病患者和正常个体进行研究,指出道德判断有其神经基础。(3)自由意志。认知科学的发展使我们能够对自由意志进行科学的研究。为了开始更新我们关于自由意志的思想,我们首先要把我们的争论从令人费解的因果真空的形而上学转向自我控制的神经生物学。其二,指在神经科学的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伦理学问题,即“神经科学的伦理学”(ethicsofneuroscience),是传统生物伦理学在神经科学中的应用,像临床试验设计伦理规范、干细胞或克隆技术使用的指导方针、对神经疾病诊断结果的隐私权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前者比较接近于科学,后者才是真正的伦理研究,也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的当前研究,基本上沿着旧金山会议制定的脑科学—相关政策—社会影响这种从科学自身不断向科学外部扩展的逻辑线索,也就是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中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ELSI———ethical,legalandsocialissues),重点探究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神经科学应用的ELSI以及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对应的内容分别是:关于自我、主体和责任的神经科学,社会政策,临床实践。其中主要问题有:(1)在神经科学的框架下来解释或理解伦理学的理论,比如“自我”的本质及其神经表征是什么?自由意志、责任、道德推理等的神经生物学根据是什么?(2)神经类产品的伦理规范。这方面最突出的有三个议题:测谎仪和脑成像的伦理规范问题;认知增强是否允许及伦理规范问题;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脑产品和脑服务市场的伦理问题。(3)培养和促进公众理解神经科学也是神经伦理学学者的基本任务,因此也应考虑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有研究表明,媒体对有关神经科学的报道,存在着很大程度的歪曲,再加上科幻小说的影响和神经产品市场的营销,公众对神经科学的了解与现实有一定的错位,有时这种误解还十分严重,从而影响了神经科学家的社会形象和政策制定。

(二)基本原则

有待解决的神经伦理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但原则主义者喜欢提出一些固定的而且具有核心特征的原则,为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方向和指针。生命伦理学通行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有利原则、尊重/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其中不伤害/有利原则,指向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目的:为人类或技术对象提供更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同时它也是一个否定性的规则,对于那些意图伤害人们的手段是普遍禁止的。尊重/自主原则指向拥有技术的人和技术操作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技术专家处于知识等阶的优势地位上,应当尊重那些知识不完整的人的决定和人格。公正原则指向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方向,各人群和种族都有平等获得或利用生命科技成果的权利,禁止一切不合理的歧视性做法。以上三原则可称为经典三原则,因比彻姆和查尔德瑞斯(Beauchamp&Childress)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的总结而闻名于世。它们最大的作用是为生命伦理问题的探讨提供了一个框架或基本思路,从而可以更方便地评价行为的合理性,并规定主体的权利。神经科学技术是生命科技的一个部分,经典三原则几乎可以毫不修改地应用到神经伦理学的讨论中,给予神经科技的社会应用以同样重要的指导。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更多的是方向性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情况下如何行事的具体主张。所以这些原则在理论上是一致赞许的,可执行性却遭遇很大的争论。学术界在相关讨论中也不断地进行反思和质疑,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补充性原则以适应于某些特殊情况。基于当前世界的多元化特征,作为寻求统一道德基础的启蒙运动目标已经难以为继,理性人在多个层面追逐利益时产生严重的无法愈合的冲突。经典三原则并没有明确提出针对这种形势的主张。因此恩格尔哈特提出了挽救道德权威的原则———允许原则。在此基础上道德世界被划分为道德共同体和道德异乡人的二重世界;面对道德异乡人必须放弃行善原则,而以允许原则为交往的指针;这一指针指导人们构造一个充满俗世权威的道德乌托邦。恩格尔哈特提供了一个结构化伦理原则的方案,用来处理多元化道德观的冲突,是伦理原则上的一大创新,但是因为消解了实质性的道德内容,使道德观面临着虚无主义的危险。在涉及增强技术的时候,通常提出区分原则。即将认知治疗的情形与认知增强的情形分开。神经科学技术的应用中,如果一种干涉是针对某种认知子系统的缺陷,或者是矫正(correcting)一种特殊的病理,则被称为治疗(therapeutic);相反,如果不是为了修复某些损伤或矫正功能障碍的目的而改善一个认知子系统,那就是增强。对认知能力的增强性的外部干涉,主要就是针对这些核心机能的某一部分。伦理争议往往产生于增强类干涉,因为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或提高部分特定人群的意识状态或智力水平,造成大量社会规范的失衡。因此,对增强类应用总是态度审慎,并设置许多必要性限制。

四、结语

第7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1·1定位恰当,培养目标明确

西方有着悠久的人文教育传统,自20世纪60年代起,新的医学人文教育在西方兴起,进入80年代以后,加强人文教育已成为医学教育改革的强劲趋势。1982年美国医学会医学教育委员会(CME)在“医学教育未来方向”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医学生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1984年美国医学院协会(AAMC)在《为21世纪培养医生》的报告中指出:“缺乏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的医生,在医学生涯中往往会丧失智力挑战的能力和应答这种挑战的能力”[2];1993年英国总医学委员会(GMC)在“明天的医生”(TomorrowsDoctors)报告中提出医学教育和实践中要加入更多的“人文学科特殊学习模块”(humanitiesspecialstudiesmodules,SSMs),以达到医学人文与医学自然科学的相互渗透以至包容[3];法国也提出把人文教育与医学各科专业结合起来,培养“不受任何学科界线限制的人”。

1999年成立的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MedicalEducation,IIME),制定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该要求强调指出“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应把“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同“医学知识”、“临床技能”一样作为保证其毕业生具备“基本要求”所规定的核心能力和基本素质之一[]4。这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卫生发展和医学教育的需要,也为医学人文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综合上述要求,我们认为国外医学教育中的人文教育目标主要在于:树立新的医学观念和批判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全面认识医学与社会;培植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professionalvalues,attitudes,behaviorandeth-ics);依靠人文的知识和方法,发展医学生的沟通技能(com-municationskills)和协作精神;培养信息管理和社区管理能力。

1·2课程设置合理

为增强医学的人文特征,改变医学的“纯科学技术性”,20世纪60年代美国率先对医学课程进行了改革,强化了医学预科的人文教育。同时,为了进一步克服因忽视人文教育所造成的“医预综合征”要求医学生进入医学院后,仍要学习医学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许多医学院校开始增设人文学课程,到1995年几乎所有的医学院都开设了人文学课程,并得到联邦基金,特别是国家人文科学基金的支持。

美国大学实行选修制或半选修制和学分制教育体制,如哈佛大学医学院医患关系教育贯穿前两年半课程,以后的必修课有:医学人权和医生、生物科学技术的社会学研究、医学实践中困境的伦理方面、健康和疾病的伦理根源、医学社会史、社区卫生中心的医学人类学等;选修课有:医学伦理学、社会医学、医疗管理、生物科学的社会问题等[5]。英国高等教育委员会1978年已建议把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医学、行为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等学科列入医学院必修课计划[6]。总的来看,国外的医学院校医学课程基本上由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医学三大类组成,其中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伦理、医学法学、行为医学以及医学社会学是医学人文教育的核心课程。如在北美的医学人文学21个研究生教育点中,也是以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伦理和医学法学以及医学社会学为主干课程[7],欧洲国家也是如此。这些国家中,医学人文课程占总学时的比例以美国、德国为多,达20—25%,英国、法国、日本约为10%-15%[8]。

相比之下反观我国的医学院校,课程设置仍然停留在生物医学模式基础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偏少,课程学时大约只占总学时的8%左右,其中以意识形态教育类课程为主,约占人文社科课程课时总数的86·21%[9]。如作为中国高等医学教育先河的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对其80年的课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时指出该校人文社会课程由原来的无增加到目前的9门,但仍不到总课时的5%,且中国革命史、哲学等政治类课程就达5门,并占人文社会课程的73%[10]。

1·3教学内容的关联性、序惯性和实用性

1·3·1国外医学人文教育在课程内容方面表现出横向的“关联性”,即人文课程与自然科学、医学、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呈现出交叉性。如医学伦理学、医学哲学、医学法学、医学与文学等学科课程被大量开设,这些课程不是孤立地讲授而是彼此融汇一体,并与医学内容紧密结合,这也是推进医学教育中人文教育与科技教育融合的有力举措,值得借鉴。

1·3·2人文课程体现出纵向的循序发展的“序贯性”,即人文课程在临床前期开设,但并没有在临床前期就结束,而是延续到教学的全过程中。如日本的医学院前2年主要用于学习基础科学与人文科学课程,以医学概论涵盖医学人文课程,并在第五学年开设续医学概论,了解医疗与法律、伦理、社会经济的关系[11]。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医患课程也从第2学年开设,贯穿4学年时间。

1987年英国的报告建议:医学伦理学应该贯穿在医学教育整个阶段、有一定间隔和反复进行,应该在临床教育中,按一定的间隔插入一定时间的、由医学以外很多专家进行的、跨学科的伦理教育。因此从总体上看,西方的人文教育以贯穿于专业教育的全过程为特征。此外,医学人文教学并没有在本科教育划上句号,而是成为医学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

1·3·3人文课程突出实用性。国外认为,医学教育的核心是病人,医学院是一个专业学院,人文教育应当整合到医疗实践中去,实现医学与人文课程的一体化,其突出特点表现为“轻理论,重行为”,并始终贯穿两个基本思想:一是以病人为中心,二是密切联系实际,很注重当前医学领域的社会问题以及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和提出解决办法。

例如,“当代法律与医学问题”主要讨论影响医患关系的法律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法律基础问题,其教材从法律杂志、法庭判决、医学伦理学杂志和医学卫生政策期刊中挑选资料编写而成;再如在基础课中有一门必修课为《行为科学》(《behavioralscience》;内容包括行为现象学、社会心理学、心理病理学、性心理学以及社会医学、医学发展理论等,并紧密联系地域实际,讨论各种由社会、心理因素导致的行为问题,例如上瘾、车祸、青少年自杀等等,同时也为进入临床阶段《精神病学》学习打下基础[12]。国外大学医学院的人文社会科学的教学内容都是针对现实问题,针对现实问题是国外医学人文课程教学的特点。

1·4教学和考核的方法灵活多样

国外的医学院校为了达到课程的教学目的,采用各种教学方式和手段,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学术研讨、课外阅读、写论文甚至参与教学等,以案例为先导,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形式已被广泛采用,小组讨论作为重要的教学方法也倍受青睐,教师通过阅读材料来指导学生,鼓励并创造机会使学生说出自己的感受、信息和观点,给学生以最充分的自由度;也有的采取指定学生阅读、实际写作训练、直接的角色示范活动;还有的特别注重教学情境与场所的设置,如在医学哲学、医学伦理学的教学中,采取直接的讨论方式,如邀请医生———诗人、医生———作家、危重病人、自愿参加临床实验的病人及其主管医生一同讨论,甚至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戏剧表演,以便学生真正投入到情景中去。如日本在大学一年级安排学生“体验实习”,每4-5名学生为一组,通过体验唤起心中的感受,达到西方所强调的“移情作用”[13]。此外,国外评价学生成绩的方法有考试、写论文、讲座及参加教学、研究项目等。

2国外医学人文教育课程计划对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的启示

2·1增进对人文教育的认识,明确合理的培养目标20世纪50年代学苏联,我国大学院系开始调整,实行了人文与科技教育分离的错误政策,高等教育推行比较狭窄的专业教育(professionaleducation)和职业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重理轻文、智育至上、能力主义等观念已由学校渗入社会,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价值观念,致使学科背景原本就单一的医学院校又严重削弱了人文学科教育,除“两课”外,医学生与更多的人文社会科学难以接触,医学教育中也越来越追求纯粹的技术知识的攀升,存在着泾渭分明的界限和迎合社会一时之需的侧重,加之医学院校普遍对校园文化建设不够重视,这样,医学院校大学生既在早期社会化机构中缺乏文化素养,又在大学校园内缺乏文化熏陶,真可谓人文教育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这一状况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改善,反而随着市场经济下功利行为的泛滥,唯科学主义与工具理性的盛行,医学教育对于技术的强调进一步加强,“学”渐被“术”所取代,必然导致了大学的人文资源和人文精神严重流失。

近些年来,这一现状和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一些不良事实,引发了国人的深刻反思,因而在报纸杂志的文章中,强调医学人文教育重要性的观点已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的水平离它应当承担的责任还相距甚远,医学人文教育的发展依然是困难重重,一方面,在理念上,人文教育的重要性被不断地肯定,另一方面,在实行中,人文教育的重要性又不断地被淡化,甚至忽视。我们认为人文教育在当代大学教育中之所以出现上述的矛盾与困境,最主要的是人文教育的定性与定位问题,更恰当地说,则是大学教育的定性与定位问题。人文教育应该是高等医学教育的一个组成,并且是一个重要的组成。

最值得反思的是,常常热心赞教育的人,对什么是人文教育,什么是人文教育的组成,却往往人言人殊,并无共识,因而我们认为人文课程本身没有“受尊重性”(respectability)可能是问题的核心,所以如何使人文教育赢得“受尊重性”,是使学生向人文教育归心、向心的根本之道。因此,增进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学院校的院校长等决策层对人文教育的认识,克服把目光只集中在技术和设备、忽视人文精神教育的倾向,制订明确合理的人文课程培养目标是当务之急。

2·2明确规划医学人文教育核心课程与体系,增强教学内容的效用性首先,我们应认识到我国医学人文教育课程设置有很大的随意性。实际上,由国家硬性规定的医学人文学科课程仅有医学伦理学一门,医学史、医学社会学等课程大多为选修,而且大多课程是依据学校或教师的兴趣开设的,缺乏学科整体性规划,课程的变动性大,盲目开课、为开课而开课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因此许多课程的教学和师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应确定医学人文教育的核心课程,如医学哲学、医学伦理学、医学史、医学法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与社会、医学概论等,同时可以考虑设置医学人文学辅修专业(本科生),目前国内已经开设的医学人文学辅修专业有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法学、医学创新等。

其次,我国医学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的教学内容比较注重理论的探讨,普遍侧重于范畴、体系的教授,让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学科的基本内容,力求知识的完备,试图让学生学会利用所学知识去观察、分析问题,而对实用性、实效性关注不够。但由于教材更新速度慢,近几年我国社会发展很快,学生学的与现实差距比较大,面对现实问题许多学生往往一筹莫展,有时甚至被错误的言行所同化。实践表明,医学人文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实用性为主,把人文课程整合到医疗实践中去,达到医学与人文课程一体化,体现出以“病人为中心”、“密切联系实际”的基本思想。

这样,才可以避免人文科学与医学实践的脱节,才能提高人文教育的实效性及体现医学人文教育的基本宗旨,即:将人文知识整合到医学实践中,不是为医学增加“文化外衣”,而是使之加强对人类生命、死亡及生存意义等方面的理解;学习的不是文学、伦理、法律、宗教等学科知识的理论体系,而是他们在医学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对医疗实践的引导和制约作用,使学生学会从医学、道德、科学、政治等不同角度去思考问题。

第8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福柯;生存美学;主体性;关注自我

在西方思想史的图谱中,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作为“后大师”的代表,在沿寻尼采疯人般“上帝已死”的呼号,以“人之死”的主题丰富了这一主体性渐渐消弭的脉络。在福柯早期的作品中,主体性在放置在权力的网络之中――正如其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借用的全景敞式监狱(panopticon)的概念――无论知识、身体,抑或人类性经验,都在权力的规制和监视之下。在几十年独特的权力分析的知识背景下,晚年福柯的思想从这种对权力的分析步入伦理学/美学向度上的“生存美学”(l’esthétique de l’existance)研究,并于1982年作为明确的理念在其法兰西学院“立体解释学”课程中被提及。这一转向按照福柯自身的解释,即是“道德是对准则的服从,这种道德观念正在消失,或已经消失了。这种道德观念的消失,必然伴随着,对生存美学的追求”i。生存美学被当作个体抵抗权力、实现自由的一种有效实践和理论学说。需要被指出的是,尽管现有的西方福柯研究成果大部分将其生存美学划分至伦理学范畴,但仍有一些学者敏锐地指出生存美学的美学实质:“作为伦理学的美学”ii。

这种划分上的尴尬源首先区别于生存美学与现代哲学的一般差异:一是福柯的生存美学所研究的个体与自我关系中的“自我”并非现代哲学中的理性自我,而是个人化的、不可取代的、处于社会实践中,并且能够自我创造、姿态万千的“自我”;二是生存美学其实为世界提供了一条不同于“绝对命令”的道德准绳,对康德而言,寻求一条普世的伦理原则十分重要,而对福柯来说,重要的是个体通过自我创造与关注创造属于个人的生存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并不存在。iii

其次,生存美学亦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伦理学、美学的一般特征,概括起来,可以被看作:首先,传统伦理学关注“道德”,讨论个人与社会关系,生存美学关注“自我构成为主体”,注重“风格”、“精神气质”、“态度”;其次,传统美学注重对“美”本身的研究或艺术哲学研究,生存美学将人的生命当作艺术品本身,探讨如何通过审美经验改变自身;再次,在“人的生存”这一向度上,哲学、美学、伦理学自然相通,很多界限都是模糊的,福柯的生存美学恰是这三者浑然一体的产物。iv

一、生存美学的核心:关注自我

关注自我(heautou epimeleisthai,cura sui)的概念在哲学学说中反复出现,苏格拉底曾站在其法官面前成为关注自我的导师,受神委托提醒人们关注自我和灵魂。福柯高度赞赏斯多葛学派的生存美学,并认为人生便是漫长的苦难与欢愉交织的过程,艺术创造和生存哲学并行不悖,在这种磨难的过程中,锻炼出一套实践性的审美生存原则,才能抵达艺术化的人生。在福柯的视域内,他以关注自身的历史本体论作为对知识、权力、伦理三个维度的考察成果时,其暗示的已不仅仅是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和视域,其晚年所致力的生存美学的核心概念――关注自我亦呼之欲出。上帝之死标志的终极真理之死使人只能相信“人”,而“人”被知识建构出200年后,作为一个迷思性的存在再度死亡,人只能相信自我。在福柯个人的研究脉络里,权力之手对于人从精神到肉体再到日常生活进行规训使其变得扭曲,如何使人的主体性重回历史地表,福柯对这一问题的思考结果便是生存美学的提出,此时福柯所面对主体并不是权力结构中的主体,而是存在论意义上鲜活的、个人化的主体,他用这种主体创造与实现作为对权力和规范化的抵抗。

生存美学将个人风格的确立作为抵抗规范化的有效途径而得到强调,个体生存对风格的思考、追求与确立十分重要。“福柯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使生存成为一种风格,使道德风格化。”v在这个层面上,生存美学所指向的主体,并不是要将其解放,而是创造自身的审美关系与生存原则,这是一次由外在感知转向本体内省的过程,包括智慧与修养的沉思与关注。福柯的生存美学所确立起的个体与自身的关系是审美关系,而非认识关系,通过关注自我的转向,追求具有审美化倾向的伦理主体。福柯试图以审美来复兴和回归主体性,强调对美的追求和崇尚,以审美代替了道德作为其伦理学思想的核心,道德主体转化为审美主体。当个体本身被作为艺术品来关照时,关注自我的意涵变延展至将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统一化,一方面,人们作为主体怀揣审美的眼光与修养进行审美活动;另一方面,这一审美活动的对象/客体又是自己本身,考察和评判的正是这一专注自我的成果。这一本质,即使作为实践美学而言,也是颇为特殊的。

与福柯前半生的研究对象不同,在生存美学时期,福柯将研究事业投向古希腊罗马世界。福柯认为,在公元前五世纪到公元五世纪一千多年的西方历史中,关注自我都是审美化生存的生活重心。在讨论“自我的教化”时,福柯提出这一时期,自我关系的强度在加强,呼唤“人们以自我作为认识的对象和行为的范围,从而自我改变、自我改正、自我净化、拯救自己的灵魂”vi,个人行为价值与人对自我的兴致被愈加看重,但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个人被整合到城邦中的可能性日益降低,个体间愈发疏离,而非由于公共权力与其严格的道德教化在加强。性在这一时期活跃、自然、并无僭越和所谓堕落的风险,但是人们并没有滥用这一自由,是因为人们从自身自愿创造出一套自我的技术进行管理。这一背景下,“生存的技艺”(techne tou biou)作为专注自我的重要特征和实现手段,是十分重要的。

二、关注自我的实现方式:生存的技艺

在福柯看来,希腊人的自我技术主要体现在性领域,希腊人的的生存美学与道德关注和性的密切相关,美学化的生存亦是在这一领域中得以完成和实践。vii生存技艺便是节制的艺术。在古希腊的世界中,因为节制带来的洁净、纯粹的生活代替了肮脏的欲望,因而人生升华至至善至美的境界。这不仅仅是一种生活技巧,而是人生哲学。福柯通过对古希腊性经验史的分析要做的事情并不是归纳或窥视其间的种种制度和压抑,各种作为伦理道德的判例,而是探寻一种自我节制和自我规范下主体性的解放。正如对古希腊男童问题的分析中指出的,虽然这是人本身的欲望之一,但人们并不被这种欲望所累,而是驾驭欲望,不以沉溺欲望为荣,使其为人所爱,却不玷污其荣誉,体现风雅的格调和审美的艺术。在古希腊的性观念中,身体并不被当作龌龊肮脏的欲望而加以限制和贬低,相反是被看作生存智慧得以推崇。但和不加节制是被看作不道德的。

被哲学家们当作一条重要律令的关注自我,其针对的不仅仅是自觉选择与哲学家式相同生活的人,而是针对所有人、在任何时间,以及全部人生实现理性指导下的灵魂完善。并且,这种自我控制并不意味与世隔绝,而是通过对欲望的掌控,不再将个人生活与痛苦的人类生活等同,从而实现关注自我。这一关注并不是零散泛泛的态度,而是一套完整的事务,是一项真正的社会实践,而非居于深宅的闭门修炼,它充满了各种完善性的训练与活动。需要指出的是,这套自我节制的技艺并非苦行式的封闭、禁欲与控制,相反的,这是一套开放、充满活力和变化的社会实践活动。

关注自我利用了一套医学隐喻来阐释这一概念,借以指称治愈灵魂的伤口。这一隐喻的使用还在于医学与道德上的一种接近性:人们在必要时需要认识到自己是病人,需要治疗;正如在社会实践中认识自体的不完善、欠缺、无知。因此,这个认识自我的完善过程包括对欲望的节制训练、接受良心的考验以及必要时的自我反思。在个体漫长的一生中,生存的技艺其实与个体的修养、反思、锻炼和节制紧密相关,这种反反复复的自我的实践包含了种种来自生存的体察与智慧,这一技巧的实践,是为实现关怀自我这个生存美学的基本宗旨。

福柯指出,“自我实践尽管表现不同,但是有着共同的目标,其特征可以用转向自我(epistrophe eis heauton)的最一般原则来规定”viii。在人类活动中,人们要谨记目的是在与自我的关系中探寻,而与自我的关系这一终极目标同时亦是伦理意义上的自制。“只有接近自我才易于用一种人在自我之中获得宁静而永恒的形式来这种冲动的、不定的和暂存的。” ix

三、生存美学的意义:审美化生存

与尼采不同,福柯并没有追求纯粹的审美理论,他的生存美学从日常生活出发,成为实践的美学,他要进行审美活动的对象正是自我本身,当这种改造工作完成,自我便成为艺术品,自我的生活变成艺术。福柯的生存美学从一开始确立起的便是审美化的目标,将生活改造成为具有美学意味的艺术品。福柯困惑于为何在当代世界,审美和艺术变为专业化的活动,为何客观物体可以成为审美对象,而我们的生活本身却不是。因此,生存美学试图解释和回答的正是这一迷思。生存美学要处理的个体与自身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美学关系而非认识关系,这与其过往对于权力分析建立谱系不同,福柯的最终目标是关注自我的古典经验中汲取一种可以投射现实、改造个体生存的可能性,摒弃西方哲学中被反反复复言说的“真理”、“理性”,建立一种实践性的、日常生活的美学。

在生存美学的建构中,福柯剔除掉了古希腊生活经验中不平等的要素,并将审美内化为伦理行为。因为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福柯的生存美学存在被误解为肤浅、沉迷感官、低俗不堪的人生体验,但其实福柯的工作是为审美和伦理范畴提供一条将自由与自律诗意结合的路径,一个如何能够实现审美化生存的可能性。当代世界另福柯困惑不解的是艺术的职业化和专门化,为何客观物体可称之为艺术品,而人类生活本身就不能。人们辛苦劳作后的享乐被支离破碎的商业主义和消费主义所填补,关注当下的艺术化生存不见踪影。值得指出的是,福柯并非要复兴古希腊式的生活方式,而是借助这一古典灵感,面对当下的审美生存,探索个体创造的出路。

福柯的生存美学自提出起,便受到种种质疑与批判,被哈贝马斯称为“实验的胡闹”,将艺术与生活提升至同一平面;被罗蒂称为浪漫主义的、仅适于知识分子个体化并有害于社会的模式;被罗奇称为精英主义的“贵族文化”。但是我们将生存美学放到福柯自身的研究脉络里面进行考察,他的主体性回归是可以被理解和解释的。在其晚年,福柯将日常生活作为连接点发现伦理学与美学的共通,这种诗意的回归是福柯一直以来的将学术思考与个人境遇结合而产生的自然结果。福柯努力将把对身体经验的强调与更超越的东西相连接,将琐碎的日常生活与审美体验连接。“对于人而言,只有在审美超越中,才能达到人所追求的最高自由;也只有在审美自由中,才同时地实现创造、逾越、满足个人审美愉悦以及更新自身生命的过程。” x他试图超越尼采的酒神精神,破解伦理道德与审美的界限与不相融合,将自我节制的生存技艺作为关键的一环,使得审美便是伦理,伦理亦是审美。

福柯将审美化生存当作生活的动力和指导原则,其实标志他前半生叛逆者和颠覆者身份的终结。他叛逆地解构一切人类文明中的主体性,窥视这个世界残忍而疯狂的面目后,以美、宁静与和谐作为人生最后的理论追求和生活宗旨。我们很难说,对于福柯而言,这是再一次的叛逆抵达还是迷途而返。可能对于理论者本身,自己才是理论最好的践行者和牺牲品。

在福柯自己勾画的理论图谱中,曾在知识与话语上被判死刑的主体性,在伦理与生存美学中得以复活。琐碎的人类日常生活被福柯赋予诗意的美学意味,人类的生存体验变为直接与美学相关的活动,人类居所变为“诗意的栖息地”。这是福柯的生存美学在伦理学和美学领域的最大贡献。在福柯离世前的一次访谈中,他无不落寞地提到:“人必须留意主要艺术品,必须运用美学价值的主要领域是人本身,是人的生活,人的生存,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所剩无几了。” xi后现代的世界至今仍然没有改变,它空虚、零碎,面目暧昧模糊,人们生存的意义仍在财富名利的漩涡中无法脱身,审美、审美化生存似乎变得更加遥远。具有美学意味地存在在这个世界上实在具有哲学倾向上困难,毋宁说人们甚至无法鉴别和欣赏客观事物之美。当人们都成为“单向度的人”,失去独特的使之成为独立个体的审美眼光,世界恐怕会因此变得更加面目可憎。因此,将这一将审美应用至人本身的观念,在当下世界是有十足现实意义的。

注释:

i 米歇尔・福柯.生存的美学[J].秦喜清,译.国外社会科学,1994(6).

ii 参见路易斯・麦克尼.福柯[M].贾,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148.

iii 参见李小琳.福柯的“生存美学”[J].文史哲,2003(5).

iv 参见孟凌.个体的审美化生存――论福柯的生存美学[D].湖南师范大学,2009.

v 赵彦芳.主体的死亡与复活――福柯生存美学的审美主体及其当下启示[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9).

vi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29.

vii 参见黄华.试论福柯的“生存美学”思想[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viii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46.

ix 同上书,347页。

x 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的基本意义[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xi 德赖弗斯 P. 拉比诺.超越结构主义与解释学[M].张建超,张静,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316.

【参考文献】

[1]米歇尔・福柯.生存的美学[J].秦喜清,译.国外社会科学,1994(6).

[2]路易斯・麦克尼.福柯[M].贾,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3]李小琳.福柯的“生存美学”[J].文史哲,2003(5).

[4]孟凌.个体的审美化生存――论福柯的生存美学[D].湖南师范大学,2009.

[5]赵彦芳.主体的死亡与复活――福柯生存美学的审美主体及其当下启示[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9).

[6]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7]黄华.试论福柯的“生存美学”思想[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第9篇:医学伦理学的范畴范文

人类法律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期后,最重要的发展就是法律的社会化运动,社会法正是这场运动最为直接的产物。而这也是受人类伦理观嬗变影响所致,因为其中蕴涵了“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时代精神变革。人类社会在其产生之初并没有环境法。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冲击还比较小,这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侵权问题,即因污染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这时并不需要有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对此仅需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规定即可,即环境法主要是以私法的形式存在的。此时也有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环境公法,但调整环境关系的法律仍以私法为主,而这也存在着任意性和消极性等不足。为弥补这些不足环境法也开始社会化,并在其中逐渐成为了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在这时也被归入到社会法范畴,“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而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社会化运动,都与强调社会公正的社会伦理有关系。“‘社会伦理’以社会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人的自由为目的,是关于社会和谐秩序及其实现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理论。”社会法正是以其为理论基础而构建的,社会公正可谓是其中最为核心的价值。社会法“主张法律规则应被认为是达到社会公正结果的指针。”我们认为环境法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自于维护社会公正的现实需要——社会上污染破坏环境的毕竟是少数人,若不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那么这对大多数人而言就是不公正的,而环境法要维护的就是这种社会公正。“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责任有一个公正分配的问题。在特定的环境之中,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污染和破坏环境。恰恰相反的是,任何人都有维护环境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担就有何以公正的问题。”而这种责任主要是通过环境法实现的,在这方面政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通过制度保障社会的公正运行,就环境问题而言,就是制定环境法规、环境决策,通过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命令等环节使各行各业遵守环境法规,执行环境决策。”而环境法自身具有的强烈社会性特征,也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与社会伦理相关——社会性就是社会伦理据以建立的基础。环境问题是具有着重要社会性的问题,它的产生具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根源。环境法作为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之一,自然而然地也就具有了明显的社会性。环境法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一致,就此而言环境法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然而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与其说环境问题具有社会性特征,还不如说环境问题具有全人类共同性;因此社会伦理在环境问题上也有缺陷,它也难以全面支撑环境法的伦理基础。随着环境问题“类”主体概念的出现,人类在环境问题上进入生态伦理时代,生态伦理也成为环境法新的伦理基础,环境法也因此过渡到了生态法的时代。

二、生态伦理与环境法

在环境法发展史上有件标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尔摩世界环发大会的召开。该会议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也使环境法进入了生态伦理的新时代。“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的主要特点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我们认为在环境法的发展演进历程中,生态伦理时代的到来必然是大势所趋,而这也恰是由环境法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法的特点意味着“它的历史发展最显著的趋势是生态哲学的引入。”生态伦理是伦理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它的出现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伦理学,其也对环境法的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逐渐意识到,造成当今世界环境危机严重的总根源,乃是人们对自然在认识上的错误所致。“环境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和价值问题……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是目标和意义的选择问题。”换言之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伦理的危机。这也意味着环境法作为人们环保手段,如果不能从伦理观上进行彻底的革新,其作用将很难以完全充分地发挥出来。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发的。生态伦理对环境法发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在颠覆传统的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现代环境法新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法产生和存在都需要伦理基础,且最初都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形式出现。传统人类法律大多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类中心主义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忽视了人类的存在必须以自然的持续存在为前提。”这也使其愈加无法支撑环境法的演进,于是生态中心主义倾向逐渐开始产生。这时“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概括地讲,就是哲学伦理学界开始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探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基于现代科学提出了应当扩大伦理学主体,将‘自然物’也作为与人类平等的伦理学主体的主张。”环境法在生态伦理的支撑下迅速发展,同时也成为生态伦理重要的实现形式,两者呈现出良好的相互促进发展态势。“现代环境道德的发展过程证明,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也并非不无诟病,学术界同样也对其提出了许多的质疑,而这些质疑甚至还延伸到环境法领域。有学者将这种质疑归结为了九个方面,即理论前提虚无、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维与大归结众化意识、核心理论正当性不足、颠倒伦理与法的关系、道德性过高、缺乏法律思维、忽视程序价值、实践论证不足等弊端。这使其更无法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甚至在环境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面前,它不仅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自圆其说。因此生态伦理并非环境法的伦理终结,我们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伦理起点,即下文中所要论及到的生命伦理理论。另一方面,它促进了现代法律生态化的巨大变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环境法的生态化变革。生态化是当代法律发展最重要的趋势,而它的出现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起的。“法律生态化趋势是生态伦理观在法律上的反映,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革命是法律生态化的伦理基础,正是这种变化了的价值观引发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环境法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环境法的生态化是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对环境法进行的创新和改造……它的生态化将引导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实际上就是种伦理要求,它实现了社会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演进。“可持续发展伦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人际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思维转向。”因此环境法伴随着这种伦理观的演进,也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法,向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的生态法的转变,从而也就完成了环境法的生态化进程。

三、生命伦理与环境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源于旧事物,前者是对后者的发展、更新以及扬弃。“新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东西,吸取、继承并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并且还添加了一些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丰富的新内容,因而它就比旧事物优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环境法演进中伦理观的嬗变也是如此。生命伦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态伦理中,史怀泽最早开始对此进行了伦理思考。“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对他来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这就将生态伦理深入到生命的层次。而美国学者艾伦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地球是我们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够维持人类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类活动却逐渐使得地球很难适于人类继续生活下去。”生命伦理常被等同于医学伦理,“生命伦理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却又与古老的医学伦理学有着难解的渊源,直到目前,一些学者仍习惯性地称其为‘医学伦理’或是‘生物医学伦理’。”但本文中所要探讨的却是其语源层面。现代生命伦理学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国,虽然其也表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但它却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的,并且非常“强调对生命价值的动态性和开放性研究。”如前所述,法学始终受到哲学伦理学的强烈影响,生命伦理孕育催生了新兴的生命法学。“法理上来说,生命法是生命伦理的法律化,是从生命伦理中分流出来的一种具有刚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所维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伦理;生命法学作为以生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以生命伦理学作为其理论来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现象中的很多现象都必须从生命伦理学中寻找理论支撑。”甚至有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生命伦理学是生命法学的基础。”哲学伦理学总在不断寻求着终极思考,将对环保伦理深入到生命伦理的层面,也可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是终极思考。生命的存在是这个世界上的头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环境状况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如果世界上的环境极度恶化,最终使得所有的生命都无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讨论任何的问题都将毫无意义。“生存问题总是只能通过生存活动本身来澄清。”我们认为,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生命法,“当代生命法学研究与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对环境法的认识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们对环境法认识继续深化的结果,而这显然是受到生命伦理影响的结果。立法可谓人类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活动,换言之只有人类才能充当立法的主体。但人类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须顾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人类应当承认生物的权利,并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认识到这点才能既摆脱人类中心主义,而又不至陷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虚无,从而为环境法找到其终极价值之所在。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