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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6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障性住房常态化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联动机制,实行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公示、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二、进度要求
(一)配备人员设备。月28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齐“窗口”人员,完成办公设备配备,印制《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其他所需表格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培训。月5日前,各级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骨干和办事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规定时间运行。月9日前,各“窗口”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一次试运行,确保月10日能够顺利启动。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咨询指导;
2.对各城市区定期上报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和登记备案,将登记结果告知各区廉租办;
4.建立和管理已申报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5.对各区保障性住房受理常态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6.其他应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接待和解答辖区内办事人员的业务咨询;
2.综合审查本辖区内低收入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3.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成员产权档案查档和住房情况调查核实;
4.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窗口”上报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
5.建立和管理本辖区内已登记备案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三)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1.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3.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复核工作。
(四)各区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1.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低收入家庭确认书》;
2.将收入核定结果和申报材料及时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受理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
2.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资格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对配租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的复核联审工作;
4.负责将相关材料和电子表格报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财政和编制部门在人员和经费上要予以支持和保障。人社、公安、建设、国税、地税、工商、人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情况、收入情况(工薪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经营收入)等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办理流程
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受理、初审、复核、核定、公示和登记备案等程序办理。具体流程是:
(一)受理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领取和填报《市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和《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收入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低保、残疾、孤老、烈属、特殊慢性病、死亡等证明)。
对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受理手续并做好记录。
(二)初审
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进行验证并查看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走访和入户调查(可委托居委会进行),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10日。初审合格的送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收入核定和复核,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三)复核
1.收入情况复核。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收入复核,并将签署意见后的《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申请材料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入认定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窗口”进行住房情况复核,收入认定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在注明原因后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含在其居住地公示10天)。
2.综合复核。综合复核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窗口”依据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复核,对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查档。复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复核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后,退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四)核定
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比对产权登记资料和住房保障档案,确定公示人员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办结。
(五)公示
公示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名单确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六)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类录入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常态化受理、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机构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高办事人员的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按时完成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确保上岗人员政策精通、业务熟练,程序设置合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落实承诺时间,确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有满5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4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并索取相关证明。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2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并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负责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4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1销售公告。住建局应将全部房源信息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公示期为7天。2入围排序。住建局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3公开选房。经审核、公示通过。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4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视同放弃购房资格。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上下可浮动5%
二、廉租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实际在本县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无房户或虽然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二廉租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住房证明材料。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2各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4住建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配租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为第一批轮候家庭,1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双市民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部分为农业人口,2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为第三批轮候家庭;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
部分为农业人口,4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四批轮候家庭;
5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四廉租住房分配顺序
申请货币补贴的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1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
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轮候顺序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确定分房对象进行分配。尚未轮候到位的轮候期间按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2申请实物配租的按住房申请顺序和困难程度。
五承租廉租住房原则
办理租赁手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所收回其承租权,1申请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应当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配租住房协议。继续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标准租金计租。2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3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4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核定。
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5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应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社区管委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6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租赁户应限期退回承租的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轮候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A4复印件;
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公示程序
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1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2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3住建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分配程序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家庭,经审核、公示通过。按照轮候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六退出
由管委会(乡镇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向管委会(乡镇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其租赁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罚则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骗租廉租、公租住房的家庭,一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一经发现,责令立即退出承租住房,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和收入情况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信息不对称 委托
一、引言
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的一种住宅类型,是社会住房供应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近几年来,各地对建设保障房的力度越来越大,使其成为关注的焦点。2011年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宪平提出,要提高住房保障的水平,未来5年,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如此大规模地建设保障房,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这些保障房公平、合理地分配到中低收入家庭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的准入现状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只适合出租或出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严格的申请条件。尽管保障性住房确实解决了一大批生活非常困难的家庭,但仍有一些保障房被高收入家庭或已有一套或多套房屋的家庭所占有。众所周知,按照我国目前的就业用工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税收制度及家庭理财体系(包括家庭储蓄、投资、继承等等),就依据单位的一纸收入证明很难核定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或财产价值。而对于审核家庭财产收入的问题,工资外的隐性收入很难确定。因此,在财产收入审核上,普遍存在少报、瞒报或者不报的现象,弄虚作假随处可见。例如2010年10月北京市某区公布的保障房申请结果公示中,73名申请人中有13名填报家庭年收入为“零”,有19名填报家庭总资产净值为“零”,其中有4名两项均填报“零”,这样的数据也太离谱。2011年在广东某市的保障房申请时,也查出拥有豪华住宅、富二代、开豪华车的申请者,合格率不足七成。因此,在我国目前财产、收入不透明的状态下要求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问题,关键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的制度设计问题。
三、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分析
委托理论建立在非对称信息的博弈论基础上。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参与者的主观意图,交易或合作掌握的与其相关的信息在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连贯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即行为参与者拥有不对等的特定信息。委托关系泛指任何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人具有信息优势,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显然在保障房的申请准入问题上,政府部门是委托人,申请家庭是人,双方的活动就构成了一个博弈。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问题,损害某些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或“高质量”人必须通过信息决策,改善博弈环境中的信息结构,减少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信息甄别(筛选),即委托人事前制定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使每一个人如实地披露他的类型所得到的效用大于他欺骗委托人所得到的效用),根据人的不同选择来间接获取人的信息;二是信号传递,即具有信息优势的人主动向委托人发出信号传播私人信息,便于委托人进行识别。
在保障房申请的筛选过程中,政府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申请人设计不同的合同。中低收入家庭不需要隐瞒自己的私人信息,因此重点是甄别出不符合条件的高收入申请者。假设申请人的效用函数为U(E)=A-p·s。其中,A表示人收益,等于房屋的市场价格B1与保障房价格B2的差额;p表示发现弄虚作假事件的概率;s表示发现弄虚作假的惩罚因子。
①当p<A/s时,申请人的违约成本小于其收益,其肯定不会全部披露自己的信息;
②当p=A/s时,申请人的违约成本等于其收益,由于人类存有侥幸心理,申请人可能也不会全部披露自己的信息;
③当p>A/s时,申请人的违约成本大于其收益,则申请人会主动地披露自己的全部信息。
显然,委托人要得到人的真实信息,必须使人的效用函数值为负,即p>A/s。政府部门在制定策略或设计合同时,必须考虑如何确定惩罚因子s及房屋的市场价格B1对人的收益影响,当然,房屋的市场价格需要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引导。
四、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障性住房准入问题的措施
出现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真实、审核制度存在漏洞及缺少严格的监督体制。因此,本文结合信息不对称的委托博弈理论,针对目前的现状,提出能够改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障房准入的措施。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材料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
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月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武汉公租房申请材料住房困难家庭资料:
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
7、所在单位签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新就业职工资料:
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
2、公租房资格申请汇总表(由单位填);
3、身份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
6、劳动(聘用)合同;
7、学历和毕业证书;
8、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9、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租房或借住等证明材料);
10、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用工单位,由单位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公租房申请书文本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男,__年6月毕业于大学(“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阿克苏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导致公租房被冷遇的原因虽不一而足,但就其中较具共性的几条来看,如租金优惠并不明显、申请条件过于严苛、房型地段并不适用,等等,无不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指出的那样,行政力量介入市场以图矫正市场失灵,实际情况并非得偿所愿,因为政府活动同样具有造成市场失灵的信息不完全等问题,也许这些问题在政府活动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政府还有缺乏激励等行政部门特有的问题。
知过即改,善莫大焉。“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思路业已成为未来时期大势所趋,因此,对于这一高度相关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工程,必须及时针对业已暴露的问题与现象,尽可能扭转政府活动信息不全、激励不足等固有倾向,其中首要的一条就是要老老实实地补上“按需定产”这一课。
不问需求大干快上的粗放式供应模式既没有效率,又难以持久,反之,如果从速亡羊补牢,引鉴境外成熟经验与做法,如建立完善保障房预申请及轮候等制度,完全可以在基本无需额外成本支出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预先掌握保障性住房真实需求,并且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规划与把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值得指出的是,比之目前一厢情愿式的“喂饲”做法,按需定产除了直观可见的避免闲置浪费等好处,起码还有如下几项潜在效应可资推进公租房建设,其中包括:
首先,按需定产有利于公租房建设、分配、管理激励兼容,具体来说就是,公租房建设需要调动开发商、房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等各方积极性,而通过按需定产,实则已经把极为庞杂的公租申请、审核程序提前至项目规划的建设之初,如此,既可以避免房管部门事后频繁“削足适履”,也可以加速开发商资金回笼,社会监督力量也可以在较为充裕的时间限度内,充分发挥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公平性的独特作用。
其次,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常态管理机制的探索建立,具体来说就是,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保障最需要的人群,与之对照,目前适应于此目标的动态管理机制刚刚起步,包括“退出”等环节甚至可以说相当薄弱,而通过按需定产,可以从源头上(如申请标准、优惠幅度、选址、房型等设计环节)贴近目标人群,降低后续管理难度。
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
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
1.家庭认定
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⑵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⑶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住子女住房的;
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
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民政局进行核定。
三、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建设局进行核定。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民政低保专干和公安局包片民警共同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2、复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3、核准(二次公示)。县建设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在网站、社区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抽签、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2、抽签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准购证的保障对象,由县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县建设局核发《廉租住房选购通知书》。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按拥有份额一次性缴纳房款并与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按份共有廉租住房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
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拟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本次廉租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建设局组织会同县纪检、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财政、发改、*镇政府、民政、物价、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这个民意调查既反映在保障房问题的严重性,又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民意。
同志曾严肃指出,必须“把确保质量和公平分配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建设质量优良、分配阳光的工程,使之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可以说,如何守住分配公平这条生命线,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乱象一:
有些地方保障房“保障”了特定人群
众所周知,保障房应该保障的是收入低下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由于收入有限,往往无力购买价格高昂的商品住宅。另一方面,作为政府,也有义务提供属于公共品的保障性住房,真正让全体国民“居者有其屋”。
然而,在一些地方,却在保障房的分配中出现了令人不安的怪状,保障房居然只“保障”特定的人群,自然,这样的特定人群是那些工作在权力机关或国家垄断行业、大型企业的“优越群体”,他们利用权力“抢占”了原本不应该属于他们的房子,而且有些人还以此出租、出售牟利。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有个华庭小区,是这个市的大型保障房项目,小区内共有15幢住宅楼、500多套住房,且水电气和绿化等物业配套完备。然而,媒体记者前不久探访发现,小区里只有很少人家入住,多数住房的窗户和阳台空空荡荡,有的还积满了灰尘。记者从物业管理处了解到,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已有3年多,目前入住率不足20%。在华庭小区4号楼二层的一家窗户内侧,记者看到玻璃上贴着“本房出租”的红纸条,上面留有联系电话。类似这样的租房、售房信息在宁德房产网上也有不少。
这样的现象,不独一地。
记者打开武汉几家房地产网站的租赁频道,看到了许多经济适用房的出租信息,“丽华苑85平方米,1800元/月;红旗公寓90平方米,1500元/月;黄浦人家80平方米,1500元/月……”原本,这些房源是严禁出租的。
重庆渝中区大坪镇新城大厦小区,其中322套经适房交房才8个月,竟然有一半左右已被出租。
北京大兴区有一个漂亮的小区叫兴康家园,属限价商品房,是政府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一种调剂型的商品房。然而,记者在一家房地产网站上搜索到了这个小区有30多个供出租的房源,中介人员告诉说,很多房主的获取资格都值得怀疑,他们中的一些人购买保障房是投资,他们并不缺房,当然也不需要自住。
保障房只“保障”特定群体,可说是保障房分配的一大怪状。
而且,在有些地方,居然还十分裸。
2010年12月,陕西山阳县被曝出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九成是公职人员,在900多名经适房申请人公示名单中带职务者多达100多人,其中不乏“乡长、镇长、执法队长、所长”,还有的直接标注了“科员、副科、科长”等字样。同样在陕西,眉县的首个大规模经适房“城市美景”有1548套住房,几乎八成以上的房源全部内定到全县87个单位(系统),其中县委、政府各组成部门(系统)的233户,副科以上者占到103户。
不单单是陕西。2011年1月13日,福建上杭县的经适房申请名单一经,引发了强烈关注,因为其申购者中87%为来自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以至有网友戏称“经适房是干部的福利房”。
山东济南、广东深圳等地都曾曝出经适房面向特定群体的消息。
此外,一些大企业、大单位利用自身特权和财力,纷纷建设低价保障房,并且“内部消化”的新闻也屡屡出现。而且,所谓的“保障房”居然都是建筑面积超大的豪华住宅,这些住宅有的户型为四室两厅,甚至还有别墅的。
2011年5月,国家电网安徽分公司被曝出在合肥市翠薇路698号院建设了888套豪华集资房,内部平均售价仅为每平方米1000多元,最高的也不过2000多元。而该小区附近的普通公寓房价格,目前大都在每平方米五六千元。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与前几年小规模的、靠钻政策或系统漏洞,将保障房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有所不同的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曝光的违规分配事件,已逐渐演变为公开的甚至有政策支持的行为。违规分配的对象,越来越向党政机关、大型国有垄断或国有企业等权力部门、单位倾斜。被违规分配的保障房类型,也由过去的经适房、限价房等可以通过上市交易获利的房源,扩大到公租房、廉租房等出租房源。
乱象二:
宝马奥迪与小三轮车紧靠一起
保障房虽然已经大规模开建,但是,从整个社会需求来说,它还属“稀缺资源”,僧多粥少,因此,必须将每一套保障房分配到低收入的困难群体身上,而不能让那些有权有势、有钱有路的人“浑水摸鱼”。
然而,确实有“浑水摸鱼”的,这就出现了宝马、讴歌、雷诺、奥迪,甚至还有英菲尼迪等豪华轿车大摇大摆地出入保障房小区,与小三轮车、小面包车停在一起的怪状。
红狮家园是北京的一处保障房小区,住在那里的董先生说,小区里确实有些住户条件不好。然而,“怪的是好车也不少。”他说,“这些人在申请住房时肯定转移了名下的资产。开大越野什么的,门口还有停着英菲尼迪的,有一家开奥迪的,男方申请房子,女方有车。”
深圳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中还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某人父亲是一名上市公司的原工会主席,家有资产上千万,有房有车,却取得了该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终审合格的资格。
共有产权房是什么?和传统保障房有啥区别?低收入家庭买得起吗?会不会有人“搭便车”靠此赚钱?记者进行了调查。
和传统经济适用房有啥不同?
从2007年开始,淮安推行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
淮安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处长吴延宏介绍,按照共有产权模式,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是老百姓花了经济适用房的钱买到的商品房。”
根据淮安市的规定,个人产权占七成,政府占三成。倪洪志家所购买的这套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总价在16.5606万元,他只需要支付70%的购房款即11.59万元,就可以住进这套房子里。
如果要购买全部产权,5年内购买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供应价格加当年的利息结算;8年以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居住期间,购买人不需为政府其余三成产权支付房租。如果选择出售自己的七成产权,政府则与下一个持有人共享产权及收益。
去年12月19日,通过几年的积累,倪洪志手头宽松了一点,又向亲戚借了点钱,总共花费了49680元,从政府手里回购了30%的产权,“我现在算是完全拥有这个房子了”。
吴延宏说,共有产权住房本身就是商品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一样,整个住房的个人出资额等同于相同面积传统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房人不仅不会多出钱,而且个人产权部分的出资额还略低于购买同面积商品房,并享受商品房的保值、增值,不会像传统经济适用房那样失去了购买商品房的机会成本。
至今,淮安市区共向936户中低收入家庭供应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其中,717户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219户为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向995户家庭提供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证,可在两年内选房购房;共有153户购买了政府产权,占接近5年到期者中的90%左右,回收资金838.24万元。
会不会有人“搭便车”?
经济适用房政策,最惹争议的往往是分配问题,该保障的落了空,不该保障的“搭便车”。
吴延宏介绍,淮安市建立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成立了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经济状况实行联动审核。
记者从淮安市民政局了解到,2013年淮安市新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共654户1626人,申请户的所有信息数据已通过民政、房产、公安(车辆管理)、社会保障(养老)、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公司等9个部门联动审核。“这些部门涵盖了一个家庭所有的经济活动,比如可以查你的存款,了解你的经济收入,知道你有无汽车房子,是不是炒股。”吴延宏说,经过严格的审核,共认定91户家庭不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占申请家庭的13.9%。这些家庭已退出本次申请,并无一例投诉。
对于申请者,淮安的界定为,家庭月收入900元以下、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达5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无房家庭优先购买)。
一些地方曾出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弄虚作假购买经适房,若干年上市后获得巨大收益,吴延宏说:“传统经济适用房其实也是‘有限’产权,退出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各种优惠,但是事先没有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共有产权房恰恰是把这个含糊的‘有限’变为了明晰的‘比例’,把若干年后缺乏依据的‘补缴’,变成提前告知的按产权‘分成’,这样就简单明了,有据可依了。”
他说,在淮安模式中,使用权全部归购房者。政府作为共有产权方,保留相应的处置权,这就能对购房者倒卖牟利起到约束的作用。因为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明确的比例和权属关系,如果私下倒卖,购房人会因为没有合法的产权凭证而存在极大风险,并且买卖双方都已构成对共有产权人利益的侵占,会受到相应的追究。
低收入家庭买得起吗?
最初,淮安曾尝试个人和政府的产权5∶5,但后来统一改为7∶3,即个人首付需要交70%的购房款,比普通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要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卢中原认为,第一笔购房款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笔巨款。
2012年,一次摇号选房引来500多人申购,但是仅有170多人成功认购,而实际成交则为140多户,另有30多户选择了退订。“退订的原因在于首付款的金额还是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淮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刘远胜主任说。
目前住在低矮房子里的吴霞一家,人均收入才600元,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小区康居花园的共有产权房。周边的商品房房价为每平方米4600元,按照便宜5%~10%计算,吴霞的心理价位在每平方米4200元。“按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算,得要30万元左右,先交七成房款,大概20万元。”对于她来说,20万元也很难拿出来。
记者采访的其他几个申购者也认为,中低收入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房时,最大的问题是“手中无粮”,为买一套房,不得不向亲朋们“东拼西凑”。
吴延宏说,由于低收入群体往往没有稳定的工作,银行不愿意给他们贷款,一是担心他们还款能力弱,二是贷款数额比不上常规房贷。经过多方沟通研究,淮安市房管局与保障房中心、银行、担保公司设计了一个针对经济适用房用户的贷款解决方案。
一、年龄的问题
1、申请租金补贴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35周岁。
2、申请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40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35周岁。
二、原有住房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或已货币拆迁满三年的、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或货币拆迁满五年的,原有住房不再认定为个人住房面积。认定起始时间,属于产权转移的,以房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属于离异分割住房的,以离婚判决(或协议)时间为准,且申请前还应办理完过户手续;属于货币拆迁的以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继承父母拆迁补偿费或原有住房属于公有住房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居住直系亲属住房的问题
1、申请家庭单独居住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的,视为有房。
2、原属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按差额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已在外租房满一年且不再居住直系亲属住房的,可按无房家庭复审,符合条件的领取全额补贴。
四、继承房产的问题
继承住房未析产前申请人暂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待析产公证后,按照公证或确权的份额计算准入面积。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实物配租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实物配租时,必须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监护人家庭出具与其共同居住的承诺后方可配租。
六、享受实物配租和拆迁安置43平方米保障的家庭领取租金贴的问题
已享受实物配租和拆迁安置43平方米保障的家庭不能再享受租金补贴。
已领取本年度租金补贴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将办理入住手续次月后的租金补贴退回。选择期房的实物配租家庭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可以继续申请租金补贴。
七、确定申请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若只有部分家庭成员享受低保待遇,应由民政部门重新认定该家庭的收入,租金补贴的标准以民政部门最后认定的收入线确定。
八、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员变动的问题
享受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人员增加的,再次申请时按初审程序受理;有人员减少的,再次申请时按复审程序受理。
九、租赁住房确认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向区房管局递交租赁住房合同前,应持租赁合同先到租赁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确认。
十、租赁住房变更的问题
享受租金补贴家庭在领取租金补贴一年内需要变更其租赁住房的,应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并将新租赁合同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登记、存档。
十一、虚假租赁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