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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罚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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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罚条例

第1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总结各地多年来的实践,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不能进行责任认定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罚,不能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否则,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第2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交通事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事故处理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受害者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须开具暂扣证,期限不得超过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对暂时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扣留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七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押金、手术费、治疗费和药费)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及当事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能力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因交通事故受伤者,应立即先行抢救治疗,后办理收费手续。凡延误诊治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有责任协助医疗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

    第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由机动车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条  交通事故的尸体经公安机关检验或鉴定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的殡葬规定处理,丧葬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公安机关有责任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不报案而私下协议,协议不成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  在损害赔偿调整中,当事人(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

    第十四条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向驾驶员追偿垫付费用的事宜,不属调解范围。

    第十五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调解期满后3天内制作调解终结书。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受伤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应按公费医疗标准。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到外地医疗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使用自费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承担。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治疗,医院确认需家属护理的,护理费用按每天不超过3人计算。

    第十九条  除抢救期间及确有必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和经市(不含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以外,交通事故伤者在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负责。

    第二十条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Ⅰ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残疾者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在本省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不包括高级豪华型的电子器具)。配制残疾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除属于有辅助劳作(手部)和代步(脚)功能器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计算费用。需要安装上、下假肢的残者,自定残之年起,分别按18岁以下的,每两年更换一次;18岁以上的,每4年更换一次(计至70岁止)的标准计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确定扶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被扶养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女性应是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应是年满60周岁以上。因身体残疾或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书。年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或高等学校就读的,扶养至毕业止。

    第二十三条  非法占用道路堆放的物资、摆卖的商品以及搭棚被撞损坏的,家禽、猪、狗、羊在道路上被碰、压受伤或死亡的,不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交通事故造成现役军人、警察中属义务兵役制人员伤残或死亡的,其伤残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补偿费,按照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用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按照公安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因伤残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时,须提交有关医疗证明,公安机关有权向医疗单位借阅伤残者的医疗档案,医疗单位须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均须听从处理机关处理,不得借故提出无理要求。对于干扰现场勘查,进驻肇事单位寻衅闹事、故意刁难、无理取闹,非法扣留有关人员作人质,或扣车、物,哄抢、破坏公私财物,打骂、围攻肇事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及扰乱办公秩序、堵塞道路交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的有关标准,由省公安厅根据省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或省政府批准的标准发文公布。

第3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交通事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

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事故处理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受害者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须开具暂扣证,期限不得超过

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对暂时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扣

留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七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押金、手术费、治

疗费和药费)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及当事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能力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因交通事故受伤者,应立即先行抢救治疗,后办理收费手续。凡延误诊治抢救时机,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有责任协助医疗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

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由机动车一方预付,结案后

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条交通事故的尸体经公安机关检验或鉴定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的

殡葬规定处理,丧葬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追偿

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公安机关有责任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不报案而私下协议,协议不成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按照《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在损害赔偿调整中,当事人(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

第十四条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向驾驶员追偿垫付费用的事宜,不属调解范围。

第十五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调解期满后3天内制作调解终结书。

第十六条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受伤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应按公费医疗标准。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到外地医疗的

,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使用自费药品或者超过医院

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承担。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治疗,医院确认需家属护理的,护理费用按每天不超过3人计算。

第十九条除抢救期间及确有必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和经市(不含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以外,交通事故伤者在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负责。

第二十条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Ⅰ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

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残疾者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在本省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不包括

高级豪华型的电子器具)。配制残疾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除属于有辅助劳作(手部)和代步(脚)功能器

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计算费用。需要安装上、下假肢的残者,自定残之年起,分别按18岁以下的

,每两年更换一次;18岁以上的,每4年更换一次(计至70岁止)的标准计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确定扶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

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被扶养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女性应是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应是年满60周岁以上。因身体残疾或患病

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书。年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或高等学校就读的

,扶养至毕业止。

第二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堆放的物资、摆卖的商品以及搭棚被撞损坏的,家禽、猪、狗、羊在道路上被碰

、压受伤或死亡的,不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造成现役军人、警察中属义务兵役制人员伤残或死亡的,其伤残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补

偿费,按照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用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按照公安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

—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因伤残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时,须提交有关医疗证明,公安机关有权向医疗单位借阅伤残者的医疗

档案,医疗单位须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均须听从处理机关处理,不得借故提出无理要求。对于干扰现

场勘查,进驻肇事单位寻衅闹事、故意刁难、无理取闹,非法扣留有关人员作人质,或扣车、物,哄抢、破坏

公私财物,打骂、围攻肇事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及扰乱办公秩序、堵塞道路交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第4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比利时

“抢黄灯”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比利时的《交通处罚条例》规定,“抢黄灯”一次罚款100欧元。如果因“抢黄灯”造成交通事故,司机还要接受司法处理。在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汽车保险协议自动作废。“自行车王国”荷兰的情况和比利时相似,在阿姆斯特丹、海牙等地的马路上,往往是电车、自行车与机动车道交叉并行。路口的黄灯时间在4秒左右,笔者也看到过有出租车在黄灯时“钻空子”加速通过,但几率极小。而且,不管是绿灯还是黄灯,只要有行人从机动车前通过,绝对是行人优先。

一位比利时朋友说:“不抢灯、要限速,这是每个成年人都应有的基本素质,是要自觉照做的。”当笔者问“抢黄灯”要如何处理时,他反问笔者:“为什么要抢,就差那1秒?怎么能如此轻视生命?”位于布鲁塞尔市中心附近的邦探普思驾校资深教练多米尼克告诉记者:“保证司机和行人的安全,靠的不是交通灯,而是人人严格遵守并绝对执行交规的良好习惯。”

泰国

“抢黄灯”等同“闯红灯”,罚款300泰铢。

在泰国曼谷素坤逸路一个十字路口执勤的交警叻塔蓬告诉笔者,泰国在4年前对交规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抢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罚款300泰铢(约合62元人民币)。叻塔蓬说,以前泰国司机也把黄灯视为警示信号,“抢黄灯”并不违规,所以不少司机看到黄灯亮时就加速通过。叻塔蓬指着十字路口上的交通标志线向记者解释说,十字路口上每个方向都有一条粗的实心白线,在司机看到黄灯亮时,应该逐渐减速,停在线后。如果车辆在黄灯亮起后越过该线故意“抢黄灯”,那么等同于“闯红灯”。如果黄灯亮起时,车辆已经越过实心白线,则可继续通行。

泰国国家警察总署发言人比亚少将对笔者表示,出台严禁“抢黄灯”的交规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防止车辆加速通过造成交通事故;二是防止车辆堵在十字路口,影响其他方向车辆的通行。比亚说:“制定合理的交规细则、设置齐备的交通设施都是为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俄罗斯

“抢黄灯”,罚款1000卢布。

俄罗斯交规规定,黄灯与红灯一样均属禁行标志,汽车在黄灯亮时必须停车,否则将被罚款1000卢布(约合200元人民币)。汽车在路口等黄灯时,车身越过停止线也要被罚款。但是,遇到在必须急刹车才能停车的情况下,汽车可以在黄灯亮时通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首都莫斯科很多路口都未安装监控摄像头,同时交警也无法做到实时监控,所以莫斯科的“抢黄灯”现象比较普遍,很多人在“抢黄灯”后并未被罚款或扣分,这也让一些司机存有侥幸心理。民众呼吁交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行人安全。

莫斯科一家驾校的教练阿利耶夫认为,黄灯禁行很有必要,因为很多司机在黄灯亮时突然加速,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韩国

“抢黄灯”,司机被扣15分。

韩国交规规定,车辆通过停止线后黄灯才亮的,将不被罚款和扣分;但如果司机在通过停止线前黄灯已经亮起,则必须刹车。司机在黄灯亮时强行通过的,小轿车将被处以6万韩元(约合350元人民币)的罚款,中巴车将被处以7万韩元(约合410元人民币)的罚款,司机被扣15分。司机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将被吊销驾照40天。

据韩国首尔地方警察厅工作人员介绍,在十字路口违反信号灯导致的交通事故较为严重,韩国民众对处罚“抢黄灯”行为表示认同。自从韩国在主要十字路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后,违反信号灯的行为大幅减少。笔者在韩国出行时发现,韩国大部分司机和行人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司机在驾车时注意互相礼让。尽管在道路上很少看到有专门的警察执勤,但道路交通井然有序。

德国

50米之外看到黄灯,要刹车。

在德国,黄灯亮时,司机应根据到路口的距离以及车速进行判断,是刹车还是加速通过。德国的交通法规专家恩斯特・鲍尔担心,司机在黄灯亮时急刹车会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关于黄灯亮时车辆是否应该继续通过,德国早在1959年就进行过讨论。

鲍尔认为,黄灯亮时是否要通过还是一个数学问题。德国城区内的限速为50公里/小时,因此,如果汽车以时速50公里行驶,看到黄灯的反应时间加上制动时间,汽车停下来需要50米的距离。所以,如果汽车在路口50米之外看到黄灯,则要刹车;如果在50米之内,则需加速通过。这也是德国驾校通行的教法。德国两家地方法院对因黄灯造成交通事故的判决表明,只有在刹车不影响后车的情况下黄灯才意味着“停车”,如果可能对后车造成事故,则要“加速通过”。

日本

形成交通自觉,杜绝“抢黄灯”。

第5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及接线公路的管理,保障**大桥及接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汉宜高速公路高家店互通立交起至长江右岸渔洋溪桥西端止,**大桥、两岸接线公路及其征地界桩范围内的陆地,为**大桥管理范围。**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地和桥轴线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为**大桥控制区域。

第三条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和在**大桥管理范围、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征用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从事危及**大桥及接线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活动。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负责**大桥管理范围及控制区域内的路政、养护和经营管理。**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机构,负责**大桥管理范围及控制区域内的社会治

安、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管理。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六条在**大桥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二)设置交叉道口;

(三)毁坏树木、花草;

(四)在桥面、桥墩、主缆、吊索、灯柱及护栏上涂写、刻划、张贴;

(五)倾倒、焚烧废弃物;

(六)设置与路政管理无关的设施;

(七)其他有碍**大桥及接线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在**大桥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事项,必须事前经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机构批准:

(一)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通行;

(二)临时利用**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和土地;

(三)敷设穿(跨)越**大桥及接线公路的管线或设置其他设施;

(四)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大桥及接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活动。

第八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以外50米范围内的控制区域,禁止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在**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以外200米范围内的控制区域,禁止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抛、洒、滴、漏,运载的货物不得着地。

第十条凡损坏**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缴纳赔(补)偿费。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致使**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受损的,**大桥管理机构必须及时组织抢修。清障救援机构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保持清障救援设备齐全完好,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紧急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雾、雪天气作业时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三)作业车辆、机械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第十四条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大桥监控中心的交通信息或设置的标志运行,避让作业人员和因养护、维修、检测作业而逆行、停驶的车辆。

第四章交通、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六条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履带车、铁轮车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通行。超过限载标准或装载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及接线公路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行人过桥应走检修通道,不得滞留和翻越防护栏。

第十七条机动车通过**大桥及接线公路,不得停车、调头、倒车、逆行、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八条因雨、雾、雪、大风、施工、严重自然灾害或处置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等致使**大桥不能正常通行时,由**大桥管理机构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由**大桥监控中心交通信息。

第十九条通过**大桥水域的船舶必须满足**大桥设计净空高度要求,谨慎驾驶,确保安全通过。在**大桥桥轴线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的控制区域,禁止捕鱼、锚泊船只,禁止从事挖砂、采石、水下爆破等危及**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范围内,禁止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桥经营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开发、利用、经营**大桥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设施。**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的经营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给国内外的合法经营者养护和经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通过**大桥及接线公路,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悬挂军队、武警专用牌号的车辆,司法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国家安全机关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正在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持有“**省重要公务用车通行证”的车辆,必须经收费站查验免费车辆凭证后通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妨碍或危及**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畅通活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按本办法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桥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6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处罚同时,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处理。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存在着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带来困惑。笔者想结合审判实践,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认定、法院受理条件和责任认定三个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一、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认定问题。

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上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称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另一种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本身而言笔者没有异议,但是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应如何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期间,正是笔者要提出来探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涉及赔偿部分常常久调不结,也不宣告调解终结,或者没有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又向人民法院起诉。造成法院难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助议,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这就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起算时间,既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但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终止时间的规定,就相当含糊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是第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之后,从该规定上看,无法确定调处达不成协议具体时间。因而,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给法院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带来因难。实践中,不易于操作。由于《治安处罚条例》对公安机关调处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必然造成了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无从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起始时间问题。从适应审判需要出发,有关部门对此应早日作为规定,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对治安赔偿案件进行调处。即公安机关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在规定结案期内做出裁决或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期限。这样可以解决诉讼时效中断期间计算和确认问题,不影响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关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条件问题。

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部分依照程度上进行处罚,尚能容易做到。但对损失或伤害赔偿部分常有久调不结现象,表现在人为地将案子长时间搁浅一边,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虽有告知,也不规范,而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又不愿向法院起诉,这就造成了给当事人认为,案件已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只有找公安机关解决的假象。实践中,受害人欲寻求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即使受理了,也较难打赢官司。所以,当事人只好长时间找公安机关要求解决问题,直至最后向法院起诉为止,才获新的认识。同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也存在困难,这就造成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出现了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产生该弊端其实质原因在于:

1、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不规范,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不完备。公安机关对治安、赔偿双重性质案件的调处与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存在着程序上差别,前者程序上不规范,没有统一规定,执法随意性较强,其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也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久调不结,不受期限限制,没有宣告调解终结或者宣告调解终结不规范,不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等。后者在执法程序上已经形成规范,履行法律手续也较完备,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

2、立案管辖界限不明确,导致法院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公安机关在尽了调处努力后,一般都将该类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又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又将之推回给公安机关,造成相互推诿现象。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在案件发案后,受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处理,而公安机关则要求受害人先作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对于构成轻微伤或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难予调处时,便将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便借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做法不规范弊端,又推回公安。双方就立案管辖界限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失去有利的取证条件,使本来可以顺利解决的案件变得复杂化起来。

3、该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事发民间纠纷,处理不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和致害人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很大,在司法机关处理时,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找关系,托人情,甚至出伪证,为处理案件设置障碍,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大多不愿受理此类案件,更不愿意承担错案的责任。

因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进行调处。首先对打架斗殴或即损害他人财物现场进行处理,然后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治安处罚,最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在立案之后45日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限。只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调处比照交警调处程序做法,才能给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事实依据,避免错案发生。因此,当事人就该类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提供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无法认定该纠纷为哪一方过错责任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法院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从一定程序上,可以避免了错案发生。因此,法院限制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是必要的、确实的、可行的。

三、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认定问题。

在解决和规范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伤害案件调处程序做法时,法院就不难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责任进行认定,其主要依据是以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为前提,通过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原因。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它可以不受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的限制。

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我们可以把责任认定,划分为四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的因果关系,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其他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负赔偿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造成对方损失或伤害,给损害结果造成严重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另一方则负次要责任。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结果相同,作用相当,两方负同等责任。

在遵守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同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或伤害作用大小、损害结果,来划分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打架斗殴造成损失或伤害现场,毁灭证据,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损害责任无法认定的,视情况承担责任。

第7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法律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制约着我们的言谈,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定,避免了许多危险,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生法律教育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

高中生法律教育心得范文1当今社会,作为一个劳动者,法律素质高低越来越被重视。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应试教育的阴影仍然存在,不少学生成了应试教育条件下的失败者。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降低犯罪率。

学校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劳动者的光荣任务。宪法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对未来劳动者的法律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年龄还小,心理压力大,心理发展很不稳定。在他们身上,容易养成不良习惯,发生违法行为,加上一些学校应试当先,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极易导致上述学生造成或轻或重的法律后果,使得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因此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那么导致青少年犯罪率如此之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他们正处于青春期年龄不成熟,他们的生理和心理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心理上充满着独立性、依赖性、自觉性、反抗性的矛盾,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而且他们的人生阅历浅,社会环境却又非常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得法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总之,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与之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许多青少年身陷网络,难以自拔,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

高中生法律教育心得范文2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仅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已无法解决,而是大量需要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学技术的不懂法律,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人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已把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要求自己。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法规﹑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相信学校有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而我们当代的大学生在学习了这些法制知识后,更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充满人文教育和关怀的校园里,是多的幸福和畅快啊!

衷心希望我们学校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进行下去,让我们学校的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高中生法律教育心得范文3近几年来,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不断增多,法制教育心得体会[智库|专题]。据有关方面统计,交通事故给学生、家庭乃之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极其惨重的。目前,我国仍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绝对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交通事故死亡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当高,交通事故仍呈上升趋势。

孩子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育人不仅要进行智力教育,还要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学生抓起,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1、学校工作,安全为天。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维系学校的平安、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2、明确抓“交通安全教育”、争创交通安全示范校工作的现实意义。三年来,在教育局领导的关怀指导下,我校现已有学生700余人,近500百名通生跑校,学校在近年内无法安排这些学生住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校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3、放在深化素质教育、德育工作的大背景下来考虑交通安全教育。我们目前应当搞的教育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德育,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素质教育和德育工作不是口号,而是行动。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学生学到了交通安全的常识,形成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技能,规范了自己,影响了他人,提高了素质,从而促进了学校的其他工作。4、与平安校园建设、文明校园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5、注重学生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在学校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达到“小手拉大手”,“多一分防范,少一分危险,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村庄”的目的。

高中生法律教育心得范文4拂晓的初阳蒸融着大地,我们在校园里听了一场法制教育讲座。

一个17岁的失足少年,低着头,镇定而严肃向我们诉说了一段真实的人生经历。他10岁父母就离异了,我无法想象这对一颗涉世未深的童心的打击有多么大。幼小的他就带着一个妹妹,跟着近乎崩溃的母亲过上了相依为命的艰苦生活。14岁就去工地打工,辛苦而劳累,薪水十分微薄,但他感到快乐,那是一比温馨的财富。可是后来,他开始沾染了不良的恶习:抽烟,饮酒,还在社会上结交了不三不四的混混。就这样,很轻易,很自然地他走上了一条黑暗的不归路。

他将在监狱里度过漫长的八年。八年的监狱生活永远都是不堪回首的一页。烙下的疤痕将终身隐隐作痛。沉重的记忆燃烧着沸腾的血液,永远泛滥在他愈发成熟的心灵。他美好而灿烂的豆蔻年华就此葬送。有道是:“男儿到死心如铁,但高城望断,回首乡关归路难。”如今,他在忏悔,他想起了他母亲凄凉的泪,是那么让人寒心入骨。

在人生最重要的十字路口走错了一步,就是因为这一步而造成了今天的这种局面。我为他的行为感到羞耻、可悲,为他的忏悔感到同情。可法网无情,也许真的太残酷了。我似乎越来越感觉到冷,胜似凛冽风霜的侵袭。但就是这份无私,也给了我一份安全的温暖,冷酷丝毫掩盖不了正义。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多用心去感受,遵法守法,让法活到我们心中。

从他的现身说教中我感受到了:大千世界,形形的不良诱惑无奇不有:美食娱乐,博采游艺,麻将扑克,功名利禄,金钱财物,江湖义气,……都可能成为诱惑的陷阱。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下场是可想而知的。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但如果我们能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地把握和控制自己,就不会被这些诱惑牵着鼻子走,也就不会像他那样跌入这种深渊而不能自拔。

花开了又谢,风吹了有歇,但我坚信,阳光总在风雨后。

高中生法律教育心得范文5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报告会。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畏谓意义重大。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做这个报告会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仅如此,他们都是拥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轻青年。他们为我们讲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们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震撼着我们的心灵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第8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陕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内运营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

(一)高速公路客运;

(二)跨省和跨市(地区)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线路配载专营;

(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经营。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变更经营类别、范围、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经营许可手续。

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证件,方可上岗。

汽车驾驶人员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报考驾驶证。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是指运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运载旅客的活动。

特定线路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标、拍卖、实行有偿使用。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固定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非固定班线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旅客需求,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运行。

第十六条 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营运标志牌,公布票价,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旅游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旅游运输标志牌。

第十七条 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站经营,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客运车辆途经城区需要设立路边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城建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载货车辆及其他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车辆不得经营旅客运输。

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员、超载;

(二)兜圈绕行,招揽旅客;

(三)以欺骗、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四)无故终止运输或者中途更换车辆,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二十条 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因行车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行包灭失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并采取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货物的种类,提供符合技术规定的适用车辆。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必须签写货物运单并随车携带。

承运人运输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承运人不得承运国家明令禁运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运行,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五条 从事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运危险品,承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安装危险品运输标志。

第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期间,因承运人的责任而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车辆维修及检测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术类别挂牌经营,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实行维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质量保证期制度和竣工质量检测制度。维修的车辆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故障的,承修人应当无偿返修;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营业性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营运。

第三十一条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和检测技术标准,对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第六章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十二条 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搬运装卸人员作业不当造成货差、货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搬运装卸必须使用专用工和防护设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专用设备操作证。

第三十四条 客运、货运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网络建设规划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立。

客运、货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文明经营,不得拒绝经核准的营业性车辆进站经营。

第三十五条 客运、货运站(场),未经投资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 运输信息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及辅助工具。

第三十九条 客货运输、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在发生运输商务事故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承运人追偿。

第四十条 汽车清洗、装饰的经营者,应当有专用场地和专用设施。

第四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执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并按核定的教学范围培训驾驶员。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

监督检查人员在道路运输作业、经营场所和稽查站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着统一标志服装。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车辆应当设置执法专用标志。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四条 对经营者侵犯旅客、托运人及托修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行为,受害人及其他公民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在十五日内答复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未随车携带的;

(二)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的时间、班次、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承运人不签写货物运单或者不随车携带的;

(四)客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放置营运线路标志牌、张贴票价表和未标明经营单位、举报监督电话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维修经营者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不按规定与托修人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车辆的;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者持无效上岗证上岗的;

(三)营业性车辆超员、超载,兜圈绕行或者以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未经审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五)营业性车辆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或者技术等级评定的;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终止运输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的;

(七)不如实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一)变更经营或者停业而不办理变更、停业手续的;

(二)经营者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线路、班次、类别的;

(三)无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货运输的;

(四)擅自改变客运、货运站(场)使用性质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货物运单的;

(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的;

(八)危险品运输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车辆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不符合技术等级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

(三)承修报废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决定的,可以中止其车辆运行。

中止车辆运行不得超过十天。违法行为人在限期内不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的,被中止运行的车辆及车载货物自然损毁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

违法行为已作处罚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对责令停业、吊销道德运输经营许可证、罚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关联法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擅自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运输的;

(三)违法设站、设卡、拦截车辆滥施处罚和处罚明显失当的;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收费、罚款或者罚款不上缴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如何管理交通安全是一门5E科学。所谓5E是指: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及能源。

⑴法规

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理车辆在街道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和信号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1];社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想、职业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环境

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第9篇: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

各级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

(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

(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

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

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

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

公路标志、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

第二十三条利用贷款、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

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

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四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的控制用地范围: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三级公路不少于十五米,四级公路不少于十米。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界桩。已建成和正在建设、批准建设的各个技术等级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不得再沿公路发展。新建村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不少于八十米,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四级公路一般不少于三十米。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工程项目,规划、土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侧开设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设施的,其地基标高应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与公路交接处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第三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管理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在建筑控制区划定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并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暂时保持原状,不得翻建、扩建和改建,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因公路建设需拆除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拆除。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自公路规划批复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支持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拆除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责令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放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