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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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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第1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金融业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金融业在对国民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的同时,仍然存在众多问题。

“稳健推进改革”是十确定金融发展的基调。其中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体系变革的核心步骤,如今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步入深水区。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上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加快经营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步伐,但是相对较高程度的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导致大批商业银行倒闭,造成银行危机,这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建立合理的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价体系对于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乃至整个国家的金融危机防范都有着重要意义。

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成果风险和财务状况风险[1],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是指在其经营过程中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受一些不可预料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出现偏差,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资产质量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

如今,我国利率市场化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期——人民币存款与贷款利率市场化开始走向全面放开阶段。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将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利润下降,传统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不能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将是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较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环境,利率的变动将会导致商业银行发生严重的财务风险。

二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财务

风险评价体系

在现阶段,我国有关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的研究,大多借鉴国外先进的评价体系,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其中,关于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价体系的研究有:1)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价指标体系(CAMEL Rating System)”是银行风险分析的典型代表;2)财务比率综合分析法中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方法;3)平衡计分卡和 EVA 分析法也是目前比较有效的分析方法之一;目前,对于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价体系的研究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2]

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面临着巨大挑战。有关利率风险的测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利率敏感性分析,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在一定时期内的差额,即利率敏感性缺口;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利率敏感性比率,即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值;前者是绝对值,后者是相对值;2)持续期分析,资产持续期与负债持续期缺口越小,利率风险越小;3)风险价值(VaR),从统计意义上讲,VaR本身是个数字,是指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一定持有期内,预期资产组合的最大损失量。[3]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商业银行实际经营环境,构建了基于利率市场化条件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价体系。

(一)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由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经营商品的特殊性和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众多因素的变化都可能会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财务风险。

首先,由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和选择经营方式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银行资本数量充足可吸收意外损失,使银行在遭遇风险损失时不致破产。上市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激烈竞争,会导致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故而拥有充足的资本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效益性是指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安全性是指保证收益的安全与稳定,使其健康安全的发展,流动性是指银行在不遭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存款客户提存或贷款、投资、内部管理等对现金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三性要求有统一性又有矛盾[4],安全性和流动性是盈利的保证,反之,盈利性又可以促进安全性和流动性水平的提升。但一般而言,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资产其盈利性则较低,而盈利性较强的资产,则流动性较弱,风险较大,安全性较差。由于三性要求的内在矛盾,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统筹考虑三者关系,综合权衡利弊。

再次,利率市场化将引起银行存贷利差的减小,利率风险的扩大,不管利率上升还是下降,利率敏感性缺口必然伴随着利率风险,与利率管制下相比,市场利率的波动对于银行经营的影响更大。

此外,商业银行的发展还应注重未来的增长潜力,实现商业银行当前与未来经济利益的统一,达到持续、有效、稳定、协调的发展。

(二)评价指标体系

鉴于上述分析,本文选取六类指标: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安全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利率风险指标和发展能力指标。

三 实证分析

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数量已达到一定规模,但受资料来源的限制且鉴于样本的代表性,本文收集了2011~2013年我国所有上市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利用报告中的数据整理计算出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测度指标。

在分析方法的选取上,首先,本文选取了较客观的因子分析法,运用特征方程和正交变换的数学处理方法对选取的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价指标提取主因子。其次,为明确各上市商业银行在不同时期的财务风险状况,利用所提取的主因子进行聚类分析,将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客观地划分为四类。最后,通过比较四类研究样本的财务特征的显著性差异,找出影响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的主要因素,建立一个多分类的Logistic回归模型。

(一)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法是一种用少数几个因子去描述多个指标或变量间联系的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从而达到以较少的因子反映原始变量的大部分信息的目的,同时也起到消除变量间共线性的作用。[5]

本文选用KMO检验和Bartlett检验,验证因子分析法适用与否。

对样本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同时为得到每个公因子的意义,以便于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故采用最大方差法对主因子矩阵进行正交旋转,得到主因子的解释方差见表3,旋转成分 矩阵见表4。由表3和表4可知,提取出的五个因子有较高的解释力度,累计达到79.775%。旋转后的因子载荷较清晰,其中因子1主要解释了X1、X2和X3这三个变量,反映了银行资本充足性,可以命名为资本充足性因子。因子2在X13和X14上有较大的载荷,反映了银行发展能力情况,可命名为成长因子。因子3在X11和X12上有较大载荷,反映了利率风险情况,可命名为利率因子。因子4主要解释了X8和X9两个变量,可命名为盈利因子。因子5在X4和X5上有较大载荷,主要反映了银行的资产安全情况。

(二)聚类分析

将因子分析法计算得出的5个公因子得分作为新变量进行保存,并且将这5个公因子作为划分企业财务状况类别的自变量,通过SPSS中的K-均值聚类命令来完成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后得到的因子均值如表5所示。结合之前的因子分析,上述五个指标的因子贡献率分别为23.002%、15.76%、15.6%、12.875.%、12.538%,对因子均值进行加权汇总,四个组别的得分分别为0.2468,0.2403,0.0343,-0.3834,可知:第四组别的财务状况为四组里最为严重,第三组别的财务状况优于第四组别,第二组优于第三组,第一组是四个组中财务状况最好的。

综上所述,依此将16家上市商业银行近3年的财务状况分为四类:财务充盈(第一组别),财务稳健(第二组别),财务危机(第三组别)和财务困境(第四组别)。总分类数量占比和具体聚类结果分别见表6和表7。

(三)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

一般在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出现之前,与财务风险相关的财务指标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异常变化,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可以通过这些出现差异的指标值的变化来加以预警。

在构建模型前,需要对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针对上市商业银行出现的不同程度财务风险,检验具有显著性差异的指标,从而找出建立模型所需要的自变量。本文首先采用 K-S 检验来检验变量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其次对满足正态分布的变量进行方差齐性检验,最后根据正态分布和方差齐性检验的结果,分别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K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进行均值差异性检验。具体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

结果显示,X3、X4、X9、X10、X13五个指标在5%的显著水平下,既符合正态性分布,又满足满足方差齐性,用单变量方差分析来检验这五个变量,用K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来检验剩余变量。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5%显著性水平上,有4个变量接受原假设,其余10个变量(X2、X4、X5、X7、X8、X10、X11、X12、X13、X14)均拒绝原假设,即在各组变量间存在显著性差异。

Logistic回归模型对共线性较敏感,若不同财务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关性,将会影响财务风险预测模型的准确度[6,7]。因此,必须消除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确保模型稳健性。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在不遗漏原始指标所蕴含的内在信息条件下,提取所选择自变量的主因子。结果表明,在显著水平为5%的情况下,KMO测试值为0.626,Bartlett检验卡方值139.268,即10个财务指标变量之间存在较强相关性,适合进行因子分析。按照方差累计贡献率,对所选的10个具有显著性差异的变量,提取信息涵盖率达到76.795%的4个主因子。

一般Logistic回归的因变量Y只有两种取值(0和1),但本文因变量Y的取值有四种,所以需要采用多项Logistic模型(Multinomial-Logistic Regression),根据因变量取值是否有序可以将多项Logistic回归分为有序多分类和无序多分类。但是当存在下列两种情况时,即便因变量是有序分类的,也需要采用无序多分类的Logistic回归进行分析[8]:

1)平行线检验的P值小于0.05;

2)从专业角度评定自变量在各回归方程中具有不同的效应。

按上述理论,进行平行线检验(结果如表9),结果显示P值小于0.05,所以,应选择无序多分类的Logistic回归。

利用2011~2013年数据构建的的四分类logistic模型的预测准确率为91.7%,该模型的预测准确率较为令人满意,但对财务稳健类(第二组)的误判率稍高,说明对这类财务状况的分类有待完善。

四 结 论

本文主要围绕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进行了评价,从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流动性、盈利性和发展能力五个方面选取了14个财务指标,通过对财务指标进行因子分析提取主因子,进而引入聚类分析的方法将样本银行2011~2013年的财务状况分成四类,既克服了我国缺乏破产银行样本的困难,又避免了以往人为评估银行财务风险状况的主观随意性。鉴于二分类logistic模型仅将银行的财务风险状况分为有风险和无风险两类,而在现实中,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远不止这两种情况。本文根据分析,建立了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以期对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评测更加客观,更贴近实际。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

(1)通过将样本上市商业银行2011~2013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因子分析提取主因子,然后利用提取的主因子进行聚类分析,将样本银行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分成四类。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近三年中财务充盈和财务稳健银行的样本比例远远小于财务危机银行和财务困境银行的样本比例,尤其在2013年,除南京银行外的15家上市商业银行都处于财务危机及困境的水平,说明近年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存在较大风险。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利率市场化,银行间竞争加剧,多融资渠道的异军突起,银行存贷利差缩小等。

(2)通过对出现不同财务风险状况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进行单样本方差分析和K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比较均值差异,得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存比、总资产回报率、利率敏感比率偏离率、缺口风险价值净利润比等10个指标存在显著性差异,因此,应将这10个指标作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的重点监测指标。其中利率风险的两个指标都包括在其中,说明利率风险对上市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不容忽视。

(3) 基于Logistic回归法构建了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测模型,由于Logistic模型对自变量共线性较敏感,故利用提取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等10个指标的主因子作为自变量构建Logistic模型,通过对模型预测精度的检验,说明该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测效果,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经营者可以利用该模型对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判断。

对于上市商业银行 财务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本文也存在着不足,由于数据来源的局限性,仅选取了上市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未能构建一个适用所有商业银行的评测系统;此外,本文选取的预警指标几乎都是财务指标,后续研究可添加一些定性指标进行完善。

[参 考 文 献]

[1] 牟成.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4):159-160.

[2] 王晓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评价及实证分析[J].金融视线,2013,(25):138-139.

[3] 高蓉蓉.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度量方法选择[J].改革与开放,2009,(10):10-12.

[4] 付同青.商业银行财务风险控制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3(12):44-48.

[5] 马计斌,高春雷.基于PCA商业银行经济效益评价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2011,(4):34-36.

[6] 罗晓光,刘飞虎.基于Logistic回归法的商业银行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1,(11):55-59.

第2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3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涵。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定义,个人理财指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生目标从而制定出的一套能够充分利用自身财务资源的程序。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1997年,“理财”这一最早于6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名词,终于在中国有了一个雏形。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的上海﹑浙江﹑天津等5家分行,根据总行的部署,分别在辖区内选择一些软硬件条件符合要求的营业网点进行“个人理财”的试点。短短的十几年时间,理财这个名词已经被广泛推介和认知。近年来,理财业务的发展呈现了如下特点:产品资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产品收益率幅度不断扩大;产品国际化趋势加强;结构型产品主导了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所谓“风险”在金融学中定义为“不确定性”,即市场变量的实际走势与预期之间的差异。法律风险也被新巴塞尔协议单独列为银行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可以将个人理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如下分类:

市场准入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准入机制分为两类,即审批制和报告制。如果商业银行不注意个人理财产品性质的定位,可能发生该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批准的未申请,或者该报告未能及时地报告。这种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还可能成为与客户发生纠纷时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源之一。

理财产品设计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的设计不仅体现了银行在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创新能力,也是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的一种考验,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中主要会出现下列几种法律风险:理财产品同质化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法律定位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违反财务税收的风险。

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是理财业务开展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法律风险出现比较密集的环节。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具体来说,银行在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时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操作不当引起的风险;理财产品收费违法违规风险;风险提示不当、不充分的违规风险。

理财资金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在理财资金使用中商业银行应该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切实按照理财产品的计划使用理财资金,尤其是那些已经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因为可以将理财资金在全球进行投资,这就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受限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必须熟悉和遵守投资地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投资地的法律制裁或惩罚。

其他法律风险。除以上情况外,商业银行还可能在证据保留和履行职责等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防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防范:

第4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宋先生的情况及意见其实是我国理财业务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客户是否必须填写调查表格才能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商业银行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银行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客户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都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解答:

首先,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2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因此,客户在初次与某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无论其办理哪类理财业务,都必须先填写调查表,以便商业银行了解其基本状况,判断客户是否适合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并制作有关的客户评估报告。尽管调查表的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到客户的隐私,但由于理财业务和客户风险判断息息相关,客户应予以配合。

其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24条规定:“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双方签字认可。”可见,只有填写了调查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并制作了客户评估报告,才能更好地处理客户与银行二者的关系。

第5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关系;法律性质;评析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251―02

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 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 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第6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107-0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利润增长点,也是投资者可供选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资理财渠道。在中国,虽然个人理财产品业务起步较晚,但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理财产品市场迅速膨胀,日益成为专业化、集中化的投资理财力量。个人理财产品发展迅速的同时,在产品设计、营销方式、市场管理方面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因此,探讨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策略,对于促进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不断发展,提高商业银行的设计、营销与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迅速;理财产品种类、规模迅速增加。比如,中国银行开发的中银汇市通理财计划、中银债市通理财计划、“中银成长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中银集富”理财计划、中银进取系列理财产品等;中国农业银行开发的“安心得利贵宾专享”人民币理财产品、“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等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开发的“利得盈”、“汇得盈”、“QDII”、“乾元―日鑫月溢”等;中国工商银行开发的保本型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高资产净值客户专属”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工银财富专属――两权其美”人民币理财产品、“灵通快线”个人无固定期限以及“灵通快线”个人高净值客户专属7天增利人民币理财产品等。相关学者对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陈支农(2008)、黄振达(2010)、孟艳菊(2010)的研究表明,保本型产品占比逐渐下降,而资产型产品日渐占据主导地位,投资渠道更加宽广,产品结构也越来越复杂。赵媛媛(2011)指出,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短期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逐渐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总体来看,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主要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投资方向多样化,理财产品获得广阔的投资渠道和发展前景;产品标的范围广泛,结构型产品在投资渠道选择上实现行业配置多元化;支付条款复杂化,摒弃过去单一的支付条款,采用多种方式的混合,如按日计息、平均绝对表现等;止损条款大众化,在产品设计中加入止损以及保本机制成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方式。

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理财产品迅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理财产品与服务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较弱。个人理财产品虽然种类丰富,但设计缺乏差异性,金融产品在同业之间相差无几,无法展现出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特色,产品竞争完全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激烈比拼。例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汇市通理财计划”第二期产品是一款非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本产品是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美元资金,投资于美元固定收益、货币市场产品和外汇市场。中国建设银行的“QDII”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两者都是投资外汇市场,虽名称有所不同,但实质类似,继续比较的就只是价格战争。另外,产品所涉及的范围不够广泛,无法给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再者,产品多为资金丰裕者设计,忽视了不同层次、不同年龄段客户的需要。

2.营销体系存在不足,缺乏效率。在营销方面,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不能充分披露,特别是产品的风险方面,风险揭示不到位。虽然产品说明中均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做了比较详细的揭示,然而一些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宣传材料时,风险提示只是简单的列示。有些产品在描述时使用非常专业的描述,或者营销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着重强调产品的收益,而对产品的风险提示不够,容易误导客户,无法弄清楚该产品的真正风险。在营销方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往往受合作模式的制约,缺乏效率。

3.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银行理财市场的持续健康的发展不仅需要投资者和商业银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适当的市场监管。虽然银监会出台了相关通知,对理财产品的设计管理、客户评估、信息披露、产品宣传、客户投诉等提出了多项要求,但对于银行在理财产品方面的不规范行为,监管滞后,没有一个很有效的监管体制,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

三、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策略

(一)产品设计与开发方面

1.创新策略:商业银行应当实施创新策略,拓展理财业务品种,避免出现过多的重复性理财品种。银行要充分考虑目标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分析业务发展发展前景以及不同层次、不同年龄段人们的需求,确定市场需求规模和市场定位,设计更多适应大众需求的理财产品,真正实现让客户资产增值。在产品设计和开发时,对于风险爱好者和资金宽裕者可设计进取型产品;对于风险回避态度的大众投资者可设计保本类产品。银行还应当针对客户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需求或收益目标,设计理财产品对其财产进行有计划系统的全方位的管理,从而使其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别开来。

2.保守策略:在产品创新方面,银行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谨慎,重视产品的盈利与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补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

(二)营销与服务方面

在营销与服务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应工作:

1.信息策略:目前,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对目标客户群的动态管理滞后,无法为顾客提供满意、高效的差异化服务。良好的营销应是在准确的市场分析基础之上,充分运用各种营销渠道对理财产品进行销售。银行应该建立客户信息库,包括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收入水平、财务状况、未来计划等,以实现高效的营销,节省客户、营销人员的时间,更是为客户提供的另类服务品质。

2.网络策略: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现代银行服务完全超越了物理网点的概念,促使银行业的业务服务模式由分支机构转向以电子化服务并存的多渠道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对营业网点的布局和功能进行再造,拓展电子化的服务模式,把大量的标准化服务通过各种各样的电子服务手段完成,积极构建传统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同发展的营销方式,形成以城市大型理财中心为主体,以小中型专业网点为补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协同发展的个人金融营销网络,多渠道为客户提品和服务。

3.人才策略:制订人员培训计划,精心挑选具备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优秀员工作为理财的候选人才,让合适的人才到合适岗位上工作,由他们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和需要,进行最有成效的营销。

4.服务策略:理财产品应当以个性化服务为核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顾客不同阶段的理财需求,结合他们对银行的利润贡献度,为不同层次的顾客提供有区别服务。销售人员应当分析客户需求,根据评估意见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并给予充分的风险提示。在服务理念上使客户由“买产品”变为“选产品”,使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从简单的交易关系转变为客户对银行的长久依赖与信任关系,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对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及时有效地解决。银行应当建立“品牌战略”。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服务要求不仅仅是一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品牌和一种心理感受,因此,理财品牌不仅应当进一步体现个性化,人文化的发展趋势,也应当体现银行服务的准确定位和文化内涵。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特殊品牌,保持竞争优势,避免产品同质化的低层次竞争。

(三)监管方面

1.加强市场监管。银监部门应该出台专门的理财业务指导办法以及监管法制,限制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营销上的非理,采取多方面措施规范银行理财市场。比如强制商业银行定期披露理财产品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应当制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防止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会出现误导行为。主要包括:理财产品命名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2.共同维护市场环境。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正处在发展初期,除了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的强制性监管外,要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还需要第三方的力量。作为第三方评价的基础,银行的信息披露必须到位,便于社会力量客观公正地评价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银监会,同业协会更容易直接接触到投资者,同时其在信息获得以及专业精通方面具有优势,为监管部门措施的制定、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有效的协助,也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之间经验的交流借鉴、 信息沟通,帮助各个银行建立符合自身状况的风险内控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支农.银行理财产品问题探析[J].中国信用卡,2008,(12).

[2] 黄振达.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及趋势[J].经济导刊,2010,(12).

第7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关键词:理财 商业银行 风险

一、引言

理财业务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称谓,欧美国家通常叫金融规划服务或资产管理业务,香港和台湾通常叫财富管理服务。之所以称其为理财业务,主要源于2004年中国光大银行向银监会申请在国内第一家开办这项业务。这里的“理”可以当形容词理解,可以理解为理性地管理财务,不但要办理,还要有理性,理性地防范风险。所以我们把它叫“理财业务”。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产生和发展成为必然趋势,理财产品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因此理财产品的发展也更受人们的关注。时至今日,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中高端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外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并在高端客户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国际上成熟的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理财业务的本质特征是个性化、组合化、综合化。现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客户或者客户群的金融服务需求,将客户关系管理、财务规划、资金管理、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形成的综合化、个性化的一种服务方式。它的本质特征是个性化、组合化、综合化,即针对特定客户群体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通过多种金融工具与交易方式的组合与创新,实现银行服务方式与经营模式的综合化。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金融时报年报显示,2008年工行境内销售各类个人理财产品19373亿元,比上年增加8186亿元,增长73.2%。其中,全年个人银行类理财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1342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7.7倍,在同业内的表现遥遥领先。中行发售结构性理财和委托理财产品565款,人民币理财积极创新,外币理财业务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建行发售“利得盈”、“乾图理财”、“建行财富”等各类理财产品共计910期,发行金额4289亿元,较上年增长3636亿元,增幅55.7%;其中全年销售的个人理财产品3838亿元,是上年的5.17倍。

2008年,针对股票市场低迷、客户理财需求变化的趋势,各家银行及时调整银行类理财产品研发策略,收益稳定的避险型理财产品成为主流。工行去年加快了投资于票据、债券、信托贷款等工具的低风险、收益稳定型理财产品推广步伐,适时推出了“灵通快线”超短期理财、票据投资理财等新产品。中行则推出23期183.40亿元的中银货币市场增值理财计划,重构“中银平稳收益理财计划”。

就银行将理财业务的重点转向风险较低、收益稳健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和短期理财产品,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2008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虽然没有延续2007年的火爆,但是针对资本市场低迷、个人客户理财需求变化的趋势,银行调整了理财产品结构,转向收益稳健型产品,使个人理财业务维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009年,避险型理财产品仍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主流。

四、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

(二)分业经营制约业务发展;

(三)其他机构分流理财业务。

1.证券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基金公司;4.保险公司。

五、进一步深化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建议

银行理财业务经营发展过程实质应该是从过去的依靠物理网点资源转变为依靠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实现规模、质量、效益三方面动态协调和优化平衡的过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用创新思维构建银行的核心业务模式,因此,建议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丰富产品设计,转变经营观念;

(二)加大创新力度,拓展理财业务品种;

(三)科学设计理财产品,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四)营造正确的监管引导;

(五)提高服务质量,分层次细化服务。

参考文献:

[1]陈晶萍,韩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探析[J].商业经济,2006.11

第8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5年的4283元增长到2006年的11759元,10年增长了近两倍。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旺盛,这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

我国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收付功能为一体的“一卡通”,这是国内首度出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此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客户只要在私人银行部保持最低10万元的存款,就能享受该行的多种财务咨询。2003年,建设银行以“汇得盈”命名的个人外汇结构型理财产品第1期正式向市场推出,随后,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汇结构型存款,如汇率区间累计增值存款、阶梯跳跃型存款等。各家银行还分别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个人理财中心、个人理财工作室以及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短短几年间,所有银行都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出现了越来越红火的局面。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只是充当中介,并不负担责任,是一项风险小、收益大的优质业务,因此在国际上是一种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务,被银行看作是取之不尽的“金矿”。美国私人银行过去几年里个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随着2006年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我国国内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重点。

当然在理财业繁荣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像华尔街金融巨头麦道夫的“庞氏骗局”,看到理财业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1.理财品种不丰富。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理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宜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各家银行推出产品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营销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也基本一致,仅局限于利率、汇率挂钩与国债、央行票据等投资组合的几种产品,不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产品设计和客户服务,产品同质化严重。

2.人力资源的瓶颈。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财经理多由个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兼职。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还无法开展。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投资人利益保护不完善。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投资人一般在专业知识和信息方面都处于弱势。有些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没有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从而不能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甚至有些商业银行利用投资人对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偷换概念、误导投资人,从而使投资人不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进行投资。在理财期间,很多银行未将理财资金的投向或投资组合、市场运作、交易细节、风险和收益分配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及时向客户披露,客户对自己理财资金的运作、风险和收益等情况一无所知。有些银行在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提示风险较为笼统,没有明确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还有些商业银行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投资人资金,由此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

三、关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

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进程,逐步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促成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严把监管之关,降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第一,要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从事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设计、投资范围、风险内控、宜传营销、后续服务、理财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第二,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审慎审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计划的销售。第三,加强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管理。重点抓理财资格管理,要求各家银行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体制,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方式和完整的考核方法,所有一线理财从业人员都应获得本行给予的资格认证,并在银监会统一登记,建立

理财人员数据库。如果理财业务人员发生了违规行为,在情况查实的情况下,将取消其从业资格。

(二)商业银行自身:作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主体,应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管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有效提升开展业务,防范风险的能力。

1.明确市场定位,不断创新个人理财产品。建立起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系统,针对不同客户的要求,对市场群体进行细分,明确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做到“以市场为向导,以客户为中心”,围绕目标客户提供针对性地服务。加强技术开发投入,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告别因同质化而带来的低层次的竞争。

2.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业务人员素质。首先要努力加强理财师队伍建设,要特别重视金融理财师的培训和认证工作,目前,我国国内实行的是金融理财师(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两级认证制度。要充分认识金融理财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使理财业务发展与专业人员培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其次,要建立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体系,银行业应该优选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针对性地岗位交流,使其尽快熟悉银行的各类业务,能够进行银行业务的独立操作。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并通过更多的高级专业理财师培养和有效发挥其作用,来稳步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

3.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有精密的风险管理能力,因为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针对的是个人,因此该业务的风险管理不同于以往,应当建立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有效防范个人理财业务各项风险的必要基础。首先,银行应该意识到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多种风险,确定在风险管理体系中覆盖所有风险,并在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根据银行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等来确定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且银行应对可承受的风险程度进行指标量化,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不同的风险限额管理。其次,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监督机制,保证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以及各项操作过程的合规性,业务行为与合同的一致性。

第9篇: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1-0075-02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长以及金融市场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非常迅速,金融创新不断。随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理财业务正在成为国内各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

目前,在国内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个人理财市场需求日渐突显的情况下,国内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形式多样的个人理财服务和专有品牌,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等。其中,部分地区的一些国内银行已经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办法、掌握了有效的市场营销宣传手段,并组建起了拥有相关业务技能的个人客户经理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与此同时,伴随着业务的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首先,经营政策层面的限制,导致我国理财产品尚欠丰富。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足保险、证券、基金等,这使得各种金融业务彼此分离,无法拓展新的业务品种,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推出合规的金融产品只有几十种,与世界各大银行两万多种金融产品相比简直是沧海一粟,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个人的理财需求。其次,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保障,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都归于个人银行业务部。而其业务涉及的内容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上述业务当前又是分别由个人银行部、中间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造成前后台业务条块分割,没有进行良好的整合,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最后,银行信息系统不完善。理财业务的开展是建立在充分理财信息的基础上的,但是,目前多数银行对客户个体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客户资料库的建设意识淡薄,更新速度缓慢,客户信息非常有限,导致客户资料针对性差,准确度低,可参考性不强,从而无法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

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风险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从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其带给银行的风险不能小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法规风险

2005年11月1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正式实施,标志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将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规范个人理财业务,依法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然而目前仍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例如,因违反监管规定而受处罚的法律风险;广告宣传及营销时的法律风险;随意承诺及不履行风险提示的法律风险;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收益与风险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等等。

(二)业务操作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的高低。任何新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相关人才的支持,经办人员素质的高低更是理财业务能否拓展的关键。但长期的分业经营使我国的银行人才没有在其他金融业务领域锻炼的机会,他们大多只精通某一个业务领域。由于复合型金融人才的缺乏,导致了在开展理财业务的时候,所提供的理财服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必然大打折扣。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潜在的操作风险。从业人员能力的不足,必然给银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风险。

(三)银行信息系统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也是以客户为主体的。个人信用体系在整个业务的开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急于开拓个人理财市场,但是系统的建设却远远滞后。在这种客户信息缺失的系统环境下工作,客户的有关信用资料无根据、难查找,会使理财计划确定目标群体时发生较大的偏差,理财业务人员在决策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匹配,商业银行开展个人资产业务就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势必严重影响到个人理财业务的顺利发展。

(四)网络技术风险

任何理财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科技力量的支持。目前,国内一些商业银行理财中心还是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电脑软件,更谈不上为客户量身定做理财目标、计划等。而且各家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运用的银行卡就存在着先进的支付形式与落后的实施手段相抵触的问题。由于我国的银行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电脑联机网络还未全面建立,这就造成了一定的潜在风险。服务效率低、信誉控制难、资金结算和支付传递慢等因素给冒用、盗用和恶意透支以可乘之机。使得安全管理成为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网上银行的系统风险不仅会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银行自身的信誉,破坏银行在公众中树立的信用机构形象。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加入WTO之后,由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中外资银行必将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展开激烈的竞争,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有着战略性意义。有利于银行发展高端客户,改善客户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鉴于以上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遇到的经营管理风险,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在经营管理中所出现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系统

首先,各行要建立集中、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档案系统。充分借助银行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信息整合,充实个人客户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同业信息和其他银行客户信息的收集,不断充实现有的客户信息系统,以便对个人客户的发展作出不断的调整。其次,要根据已建立起的个人客户信息档案,建立个人客户资信评估等级制。银行可按不同的标准将客户分为不同的类型,提供分层次差异,形成个人理财业务的金字塔型客户结构。最后,要建立个人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约束个人客户的行为?鸦二是银行要自身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内部管理松懈,出现道德风险。

(二)加强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针对的是个人,因此该业务的风险管理不同于以往,应当建立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银行应该意识到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多种风险,并在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银行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且银行应对可承受的风险程度进行指标量化,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不同的风险限额管理。其次,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监督机制,保证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以及各项操作过程的合规性。最后,银行应对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其他有关报表与报告,完善市场外部的监督机制,从而杜绝法律风险。

(三)培养理财人员,实施个人客户经理制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服务要求高等特点,对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强对个人金融业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对业务营销高级人才的培养,实施个人客户经理制,建立起一支以新鲜血液为主的理财队伍,减少操作风险。

(四)加大科技含量,加强系统性安全管理

在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借助了一系列的网络技术支持。由于我国银行网络系统的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网上银行业务的特殊载体――互联网技术的安全问题,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尤为重要。首先,加强网上银行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建设,确保内部安全系统万无一失,并能抵御计算机病毒侵害和黑客攻击;其次,加强网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如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分工授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及规范制度、网上银行客户操作指引等制度。只有规范了操作制度以后,才能从内部控制人为风险。此外,还应采取一些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如防火墙技术、密钥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以及认证及数字证书等。

参考文献:

[1] 李姝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