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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对象
(1)重点对象。15个乡镇 、3个街道、BB**经济 (2)其他对象。其他市直部门及垂直管理部门不下达具体考核指标,以招商引资500万元为奖励起始指标。
2、考核范围 (2)落户**工业集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万元的项目。
(3)进入两区孵化器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4)落户各乡镇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资产盘活及新建工业项目。
(5)落户各乡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及旅游开发类项目。 (7)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8)已交土地款,尚未摘牌,未开工的项目不考核。
3、计分标准
重点对象计分标准:
(1)基础分:完成市里下达指标数的得基础分100分;完成指标数在60%-100%的按百分比得基础分;完成指标数低于60%的不得基础分。
(2)成果分:符合考核范围要求的项目,固定资产每到位100万元得1分,上不封顶。
(3)各项加分: ②续建大项目加分:续建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另加2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另加10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③外资项目加分:外资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经换算后按同比增加20%计;
④规模以上工业加分: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局认定为准)加5分,上不封顶。
其它对象计分标准:
完成招商引资500万元奖励起始指标的基础分为10分,其余各项计分标准比照重点对象计分标准计算。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现场实际踏查与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对所考核项目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土地出让缴款凭证(租赁协议)。
(2)基本建设完税凭证。
(3)设备购置发票、生产性车辆购置发票及行车证。
(4)考核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联合引进项目双方单位出具的分成比例协议书。
没有上述凭证的固定资产投资,以考核组现场认定或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评估为准。
三、结果运用 2、设立特大项目奖,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项目,每一个项目另奖2.5万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一个项目另奖5万元。
3、重点考核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制,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它各项目工作不得分,不排序,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并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2:
20xx年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我市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计划和实施“小老板”创业工程目标,制定我市20xx年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一、考核范围
全市15个乡镇、3个街道及包保部门。
二、考核内容
1、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任务分配原则:①以户籍人口数为基数;②全市18个乡镇、街道按经济发展水平分三类,按10:8:6的比例确定任务)。
2、向省、市微机统计系统准确上报民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标准(基础分100分)
完成年度任务数得80分,准确上报民营经济7项指标得20分。
1、任务完成低于60%不得分,完成任务得基础分80分,每超1户加5分。
2、准确上报民营经济7项指标得20分,按月、季、年完成情况记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
四、考核条件 2、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见效的企业。
3、安置下岗就业人员8人以上。
4、已纳入牧业小区考核的企业除外。
五、考核办法
由市考核组按照考核内容、考核条件逐户考核验收。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了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各界招商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经济开发区成功引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引进人。引进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进资金包括境外和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的原则,对招商引资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内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的,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其他人员引进的,其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设立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财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事务由招商合作局负责。
第六条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
1、引进的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和项目竣工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
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单位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受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复印件或评估报告。
4、引进国内外资金,需要银行进帐证明和验资报告。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总换率折算。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
第七条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应委托一方或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来确定奖励及金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引进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引进进入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对已落户开发区的企业,招商寻求合作伙伴或追加投资的,按2010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对新到位资金完成80%以上且完成投资60%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0.5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以上各种奖项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各支付一半。已落户企业项目年底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引进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引进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在投资项目正式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引进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到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领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在受理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监察局、产业发展局对招商引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并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由开发区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进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5、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补助时间起始日为: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政策兑现时间均在项目开工后。
20**年1月1日前,已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6]1号)享受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补助、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至期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的政策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照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7、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对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8、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9、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设立大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利税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4、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I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5、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列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7、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18、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19、对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培训各类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2、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
23、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返还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25、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返还。对城区产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各产业园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在城区产业园区内共同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返还各产业园区。
26、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27、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
六、其它
28、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各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3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9、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目标任务
引进县外内资64.5亿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5200万美元,新引进项目60个以上。
二、考核对象
全县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驻休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单位”)。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基础工作情况;
2、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引进项目资金、质量、规模情况;
4、招商服务情况。
四、项目范围
1、县外投资者(包括我县在外创业返乡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2、利用境外资金(外资)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项目和境外各类捐赠款。
3、中直、省直驻休企业(电力、邮政、通讯、石油、银行、储备库等)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4、引进的县外金融机构、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引税注册型项目;
5、对上争取项目;
6、本县金融部门向县内工业企业发放的贷款项目;
7、200万元以下招商引资项目不列入目标管理统计范围。
五、申报材料
1、新签项目:①项目合同书;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③投资者(企业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⑦、验资报告复印件;⑧外来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⑨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2、续建项目:①外来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②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③企业增资验资报告等。
六、引资认定
县招商局对各目标责任单位报送的资料,根据以下规定确认项目引进单位和引资数额,建立明细台账。
(一)新引进项目及其引资额确认
1、新引进项目,引资单位应预先到县招商局进行登记。县招商局根据登记顺序,确认第一家登记单位为该项目引资单位,不得重复确认。经确认的引资单位必须对新引进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否则,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可对引资单位进行确认调整。
2、新引进项目引资额分摊原则上不超过2家,分摊额由引资单位出据书面凭证确定。
(二)续建项目引资额确认
1、乡镇登记,各乡镇范围内的续建项目引资额,归项目所在地乡镇统计。跨区域,按所在地投资额分别统计。
2、县直和驻休单位登记,对续建项目引资额,按报送的先后顺序确定,只确认第一报送单位的进账凭证。同一项目不同进账凭证,可由不同单位报送。
3、同一续建项目引资额,相关单位可按上述规定分别到县招商局登记。
(三)对上争取项目引资额确认
县直单位、驻休单位对上争取的项目和资金,只能由争取单位申报计作招商任务,不作引资项目参加评奖。多个单位共同争取的,分摊计算,分摊额由资金归口管理单位确定,分摊最多不超过3家。
(四)引资额计算
以现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换算为引资额计算招商任务。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按有评估资质机构评估的金额换算为引资额计算招商任务。各项目具体换算比例如下:
1、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按1:2换算引资额;
2、引进工业项目和娱乐业项目到位资金额按1:2换算引资额;
3、引进注册引税型,包括文化创意型和商贸服务型企业,除计算注册资本外,当年创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按1:10计算引资额。
4、新引进项目当年除土地出让金外,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计算引资额。
5、金融部门向县内工业企业新增贷款额按10:1换算引资额;
6、其它项目到位资金按1:1计算引资额。
七、评分办法
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方式,总分100分。其中:1、目标任务70分;2、招商引资基础工作10分;3、组团考核20分;4、加分因素。详见附表四、附表五。
八、考核程序
1、引资申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底前,引资单位及时向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提交规定的引资认定资料。
2、县招商局经初步审核后,统计汇总,对各单位引资额和引资项目进展情况按月通报。
3、年终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县督查组、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引资额完成情况和组团招商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方案后,报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组审定。
九、奖惩措施
(一)奖励办法
1、设立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奖。按照得分高低,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奖励分成:乡镇占30%,牵头单位(表格中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占30%,其他联系乡镇的县直单位占30%,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占10%。
2、设立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10人)。原则上由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乡镇和牵头的县直单位各推荐1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人选,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国内500强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50万元;对引进央企和知名名企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5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开工后一年内约定投资进度兑现比例支付。
4、全县招商引资在省、市获得招商引资工作表彰的,给予县招商局5万元奖励。
5、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时优先使用。
(二)处罚办法
1、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驻休单位,由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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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1-2月份工作开展情况
(一)抓好经济稳增和综合监测。完成全年指标预计完情况分析和指标计划上会;完成2021年经济主要指标监测体系;做好商贸业、服务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入库有关工作。
(二)抓好项目促进和有效投资。印发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起草年度投资考核办法;完成项目前期管理办法意见征求、“标准地+承诺制”容积率调整上会和2020年度征迁费用申报;完成上半年新开工重大项目协调会和省市集中开工项目补充申报;抓好士杰路与海毓路接通工程、梅东疏港二期等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做好吉利项目协调服务。
(三)抓好战略谋划和综合能源管理。按照党工委会议纪要进一步完善“十四五”规划纲要;抓好长江经济带、环保督察整改牵头工作,组织召开长江经济带工作会议,部署落实 “举一反三”相关任务;完成进一步加强与吉利合作相关情况上报;做好综合能源管理。
(四)抓好产业培育和企业服务。完成冷链物流平台项目建设方案初稿,并向主要领导汇报;完成5G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意见征集;配合做好数字化改革摸底和应用场景项目申报;起草灵活用工试点企业UKey托管补贴方案;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办法;抓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企业疫情防控。
(五)抓好金融风控和改革创新。完成金瑶QFLP基金注册落地,并继续推进自贸区梅山区块金融领域工作创新研究;继续开展私募机构专项排查,做好梅山地方金融组织年报工作。
(六)抓好小镇建设和人气集聚。开展小镇申报创建方案编制及红线调整、小镇3A景区创建工作;做好三创基地综合保障并食堂运营服务商采购公告;做好三创基地入驻企业2020年补贴。
(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利用“周二夜学”开展经发局“争先创优”系列课堂活动,完成主题读书活动。
二、3月份重点工作
1、抓好年度指标任务分解、一季度“开门红”部署安排和1—2月份商贸业、服务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入库。
2、完成年度投资任务、服务业指标任务分解和考核办法初稿。
3、做好省市集中开工活动前期工作。
4、“十四五”规划纲要。
5、抓好长江经济带、环保督察整改牵头工作。
6、会同口岸局、商贸集团、梅山开投做好冷链物流平台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开展项目主体组建、建设方案和政策配套研究。
7、推进灵活用工平台试点工作, 做好第一批灵活用工平台试点企业监测与风险防控。
8、推进医用同位素项目可研工作,2021年5G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9、落实上级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
10、推进自贸区金融改革探索,持续排摸区内企业QFLP政策需求,对接人行持续跟进蔷薇保理对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继续推进区内存量未备案私募机构排查摸底。
一、目标任务
对列入中心城区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按照优化产业布局、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利用3-5年时间,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市域其它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二、支持政策
(一)搬迁补偿
1、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实施异地迁建的,给予搬迁成本补偿。搬迁成本包括土地补偿、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设备搬迁损失补偿、搬迁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测算。
2、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搬迁企业土地。企业原址土地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从土地出让金中补偿企业搬迁成本;未及时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用土地收购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购资金无法补足搬迁成本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所在区、开发区补偿。
(二)鼓励新建
企业异地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园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搬迁企业上一年缴纳的排污费,作为搬迁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搬迁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
(三)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2012-2015年,市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企业搬迁项目奖励,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办法。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工作流程
(一)编制计划。各区、开发区要编制“十二五”及年度企业搬迁计划,确定搬迁企业名单,报市中心城区工业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
(二)制定方案。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规定,结合企业重组、招商引资、技术改造等制定搬迁方案。搬迁方案中要明确搬迁地址、用地需求、搬迁期限、原址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
(三)部门会商。企业搬迁方案经所在辖区工业转型组织机构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对企业搬迁方案进行论证,对涉及到的重要事项进行会商,形成论证报告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批准实施。召开市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企业搬迁方案和论证报告,涉及到的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提交市土委会、规委会批准。
四、其它
(一)已启动搬迁且已享受补贴政策的企业,按原定方案实施,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围。
区发改局紧紧围绕年三项重点指标。并从五方面抓好项目建设:一是抓项目建设,即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3亿元、争取国家政策性投资5亿元、新增储备千万元以上重大项目55项进行公开承诺。加快工程进度。全区可开工建设的项目180多个,总投资149亿元,计划当年完成投资33亿元。对40个续建项目,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建设进度;对107个新建项目,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和设计要求,加快前期进度,争取早日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全区项目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53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二是抓项目争取,扩大投资规模。对已上报到国家部委的8个项目和上报到省直厅局的43个项目,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加大争取力度。继续紧盯国家投资政策,积极申报一批大项目,确保争取到位国家政策性投资5亿元以上。三是抓项目前期,增强发展后劲。及时掌握国家投资方向,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支持经济发展等机遇,采取多项措施,突出在产业开发、基础建设、生态环境、扶贫开发、社会事业、民生改善等方面搞好谋划,储备一批重点项目。力争完成审批的投资在千万元以上重大项目达到55项。四是抓项目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争取和监管并重,进一步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预决算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建设终身负责制,切实推进项目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五是抓项目服务,不断优化环境牢固树立“抢抓项目、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理念,按照“一切工作围绕项目转”要求,统筹做好经济体制改革、综合信息、以工代赈、国民经济动员及其它各项工作。力争“十二五”末,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5%达到61.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达到9.5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达到20.5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4%达到31.5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6:33:5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0%达到135亿元;大口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0%达到7.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8%达到4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达到1818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3.5%达到5080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粮食总产量达到31.5万吨。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围绕一个中心、强化三个重点、狠抓四项落实、服务四大产业”思路。加快交通道路建设,以争项目、促建设、抓管理为中心。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加快发展现代运输业,实现公路网络化、客运便捷化、货运高效化、管理智能化、服务最优化的目标任务一是按期完成年续建项目。年8月前完成全长38公里、总投资1839万元的葛西路铺油改造工程;年8月底完成全长9公里、总投资439万元的以工代赈项目内西路硬化工程。二是完成年通畅工程建设。力争在10月底完成省市下达我区的4条、39.2公里、总投资1176万元的通畅工程建设任务。其中高峰乡三条沟至坪湾公路10.7公里,补助资金321万元;乡中山至录丰公路6.8公里,补助资金204万元;镇、定水河至马塬路公路16.2公里,补助资金486万元;镇安家坡至岳家山公路5.5公里,补助资金165万元。三是积极争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内重点争取通畅工程30公里,总投资900万元;将好麦至高内路、上坪至铧尖两条四级公路列入改造项目;争取公路工程养护维修资金200多万元;争取巉柳高速巉口出口至天定高速定西南出口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74063万元。四是加大农村公路养管力度。按照“建养管并重”原则,进一步完善公路分级养护管理体制,日常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和群众义务养护相结合,推进公路绿化、美化工程,确保公路畅通。五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驾驶员为关键、行业监管为核心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春运及“黄金周”等重点时段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力争到十二五”末,再完成县道改建工程10项376.8公里;乡道改建铺油工程33项590.8公里,通畅工程建设249条1505.88公里;新修村社道路403条2220.1公里,改造、新建桥梁109座6586.4米;新建公路运输枢纽及物流园区3个,乡镇客运站建制村停靠站乡镇站1个,村级站230个。使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852.6公里,百平方公里公路密度达到78.4公里,基本实现县际公路二级化、通乡公路三级化、通村公路水泥化。
实现工业突破”为目标。总投资达21.2亿元。其中续建9项,区工信局以“加快经济转型。年实施以工业园巉口片、马铃薯循环经济产业园巉口精深加工区、工业园南川片为重点的工业项目43个。总投资5.1亿元;新建23项,总投资8.4亿元;争取11项,总投资7.7亿元。努力实现全区36户限额以上工业企业计划完成增加值6.2亿元、同比增长43.9%,完成销售收入15.8亿元、同比增长48.8%,实现利润1100万元、同比增长15.1%,上缴税金7906万元、同比增长31.3%的奋斗目标。力争“十二五”末,实现壮大工业经济总量,全区工业总产值达到36.6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11亿元,占全区GDP19.3%上缴税金达到1.46亿元;构筑四大工业体系,绿色食品加工、现代制药、冶金机电、化工建材四大工业体系产值达到31.6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9亿元,上缴税金达到1.22亿元;做大做强骨干企业,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项目建设为支撑,积极组织实施“双十百户”工程,培育10户产值上亿元、10户产值上千万元、100户产值上百万元的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重点实施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工程,重点企业全部完成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培育35个国家级名牌产品、培育57个省级名牌产品,争创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万元GDP能耗降低2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
到今年年底,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即: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年不变价格计算)从年的1.2911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2384吨标煤/万元;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4%。
二、工作任务
㈠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大的项目,要加快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企业及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
㈡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减排。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3、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动交通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办法。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减排示范作用。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㈢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1、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要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鼓励推广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节能减排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3、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作,及时掌握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
㈣推进节能减排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备案、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全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3、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4、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发改、经信、统计、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减排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三、相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干部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问责制。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密切配合,将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及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逐级签订责任状。要进一步落实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能耗指标。
㈡完善规划体系。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制定全市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
㈢深入宣传教育。要广泛动员,组织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型文化。新闻媒体、网站要定期公布能耗指标情况;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工会、共青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营造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建立奖优扶强机制
1.为加速工业体系建设和工业化进程,我市设立促进工业发展基金,由市和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列支20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列支400万元,*高新区财政列支400万元,*开发区、大石桥市财政各列支300万元,盖州市、老边区财政各列支200万元,站前区、西市区财政各列支100万元。该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包括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围绕工业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的企业科技创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建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等服务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等。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重点技术改造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宁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组织申报国债贴息和省技术改造贴息项目,争取贴息资金的支持。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优先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围绕重点改造项目,加强企业自主创新
5.大力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列入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但未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性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对市重点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支持,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推进企业重点技术改造,积极培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十一五”期间,培育市级以上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100个。其中,国家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10个,省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20个,市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70个。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20万元;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5万元;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3万元。本项资金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7.围绕工业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大力实施企业争创名牌工作。将培育品牌作为长期战略来实施,完善自主创新机制,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品牌建设,强化激励机制,从财政税收、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假冒伪劣、侵权等行为,强化品牌的研究和专业服务,为其成长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5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2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补贴)。
8.推动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或转化科研成果,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业水平,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定为重大转化项目的,优先安排企业贷款担保,优先推荐申报省产学研联合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争取省产学研专项资金支持。
9.支持企业技术开发。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10.市政府对获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实施奖励,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11.鼓励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对列入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其流动资金贷款优先申报省贴息资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促进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2.推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境内外社会法人和民间资本以参股、合作、独资等形式在我市兴办担保融资机构。对外埠银行和担保机构等服务业入驻*的给予开办费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同时奖励引进单位,每引进一家奖励10万元人民币。
13.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末担保余额的担保基金1%给予风险补贴(按财政级次分级补贴)。
14.建立市和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构建资金支持平台、法律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平台、创业培训平台和共用技术平台等六大服务平台。每年争取一部分省补助资金,地方两级财政按省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金,用于六大服务平台建设。
五、实施重点技术改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5.在全市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50万元,主要用于对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的审核、培训、方案设计,节能产品的认定、宣传、推广及统计体系的建设等费用的补助,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资金扶持,对评为市级以上循环经济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企业的奖励。同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贷款和贴息补助。
16.对于缴纳排污费的工业企业,在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培训)、实施循环经济方案、治理工业污染源过程中,优先使用排污费。
17.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的所得,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8.积极推进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企业的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和热电联产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综合利用电厂,可批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招商引资活动,推进工业项目建设
19.对完成引进外资任务的奖励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0.对完成年度内联引资任务的*开发区、*高新区、各市(县)区、*港务集团公司和市直有关部门按完成内联引资额(考核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引资额)和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
(1)对完成内联引资任务并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分级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完成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2万元,完成5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对单体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内联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奖励1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奖励2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奖励3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奖励10万元。
(3)内联引资额以有关部门考核的项目正式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项目形象进度为准。
(4)被奖励单位可自主支配奖励资金,用于内联引资等工作经费补贴并可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21.对辽宁(*)沿海产业基地、镁质材料基地和12个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除收取消防配套费外,其他行政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由各收费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优惠收费范围和标准,公示执行。
22.按产业集群建设和园区功能分类的要求,实行产业归类发展。鼓励各行政区跨区域摆放招商项目,按照“谁招商谁受益”和“分灶吃饭”的原则,招商主体享受所招项目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项目的投资统计和运行统计纳入项目引进单位。
23.鼓励域内外企业投资服务于工业园区的仓储物流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享受工业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24.对争取省以上发展工业的政策性资金(贴息、拨款、补助、奖励等)支持的,按实际到位额,由享受政策单位所在地财政按级次给予承办单位0.5%的经费补助。
25.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每上市一家企业,奖励上市企业50万元人民币。
26.品牌宣传费补贴、省优秀新产品和招商引资奖励按企业纳税财政级次兑现。市本级的补贴(奖励)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县级的补贴(奖励),市财政承担30%,相关市(县)区财政承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