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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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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

第1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课题“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湘教通[2012]401 号)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由民商法学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我国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们大多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法学专业基本上是建立在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设模式和规范之下,与原有的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故此,基于对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构法学专业理念和机制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意义

第一,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关于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较为困难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下,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足更加凸显,能否较好地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

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实现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相对于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而言,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区别,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国法学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顽疾和诟病,这显然不符合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为本科专业建设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是突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我国“软实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则虚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缩;文化之不行,实力必疲软。教育是增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血液,它循环于国家的整个躯体。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要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如果法学专业大学生经过数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致使理论难以联系实际,知识难以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这是解决当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实际问题的需要。根据早先的调查,例如,根据《2009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2013 年麦可思研究院对20 多万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出了最难就业和最好就业的10 个专业。一些专业连续多年出现了就业偏难、毕业生薪资偏低的情况。其中,动画、法学等专业连续三年被亮红牌。[1]可见,“就业难”成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心头的一块大石。从实现角度来看,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就业问题。如果高等学校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大学生欠缺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其结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论该报告的数据是否精确或客观,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困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根据有关调查,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在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实践能力更被看重。可见,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于实现就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这是为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 多年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非常迅速,招生和毕业人数翻了数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一方面表现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却招聘不到合适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未能引进法官已经多年,现有法官的案件审判案件数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负。故此,培养和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几点思考

(一)在坚持法学基础教育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

如何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应当不是一个新话题,许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观点和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有的学者提出确立“生本关怀”培养理念,激发大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积极开发并利用高校专业教育教学资源;加大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力度,构建校内外一体化实践教育体系;有的学校通过加强学校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加强实习学生的锻炼来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学院与多个市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机构开展了实习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有的学校通过大学生社会调查来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湖南农业大学曾组织学生在对张家界贫困山区贫困儿童情况的调查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有的学者和学校则主张或践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来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五位”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主要内容,具体应包括交流、查阅、写作、调查和思辨五个方面,“一体”则指实践性教学模式应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体)。[2]

(二)实现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之间的有效互动

“重理论,轻实务”一直是我国大学教育的重要特点。纯粹的理论学习不可能造就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条如何有效地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如何将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以及就业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之间如何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来提升就业能力,反过来又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激发和促进就业能力,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通过理念的转变和机制的改革,发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潜质素质,让法学专业学生从单一的专业知识学习中解脱出来,从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中解脱出来,让学生既掌握了本专业知识,又能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社会知识,并且在法律思维、学习方法、表达技巧、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三)突出法学专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实践

大学生就业能力结构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专业能力、通用技能、个人品质、职业规划能力。[3]可见,专业能力构成了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部分。许多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的重要借鉴。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决定了其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基于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量,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也应当随之与之相适应,提供合适培养路径和方法。譬如,美国的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为其主要教学模式,发展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argument exercises)。为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4]因此,这种通过实践教学方法和路径提升和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成功实践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结语

立足新升本科院校,研究和实践新时期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长期的整体工程,一些深层次的理念和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当然,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仅要解决教育理念、教育教学体制和市场导向等问题,也要加强高校及其教师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方面的引导,丰富实践教学资源,拓展教师的实践教学视野,真正实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所以,加强师生的双趋双动,互趋互动,形成新型的教与学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途径是多样的,这有待于我们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例如有学者提出,我国的传统文化精华也可以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能够更好的促进就业。[5]这是从“厚基础”的角度提出的路径,不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法学专业就业率为何连续三年被“亮红灯”?[EB/OL].[2015-04-16].learning.sohu.com/20130718/n382000802.shtml.

[2]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EB/OL].[2015-04-16].fxy.zwu.edu.cn/shownews.asp?articleid=6860&flag=&BigClassName=&SmallClassName=.

[3]陈勇.大学生就业能力及其开发路径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2012.

第2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建设

(一)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根据市场经济需要定位

法科毕业生传统上主要是面向公、检、法、司以及党、政事业部门,培养法律专业性人才。但司法系统所需专业人才有限,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却是大量的,因此法科毕业生不应只集中于司法部门。财经类院校有着经济学科的资源优势,其所开办的法律专业在坚持大法学的基础上,应以培养经济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专业特色,以迅速适应市场经济对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南京经济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科定位是:依托经济学科的资源优势,适度规模发展,以适应性为主,专业方向侧重于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和民商法,培养既懂法律又了解一般经济规律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知识,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

法学专业构建人才培养摸式的基本思路是:在拓宽专业面的前提下打好适应基础,在柔性的专业方向上培养适应能力,在整体优化(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上提高素质,为社会培养有适应力和竞争力的既通法律、又懂经济的专门人才。这一思路主要通过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设置整体优化的课程体系等环节来实现。

(二)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方向围绕培养目标合理设置

法学知识体系有其内在的逻辑性,不可人为割裂,走向专业狭窄的老路。因此,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在特色建设上应有层次性、方向性,既应坚持法学专业的基本要求,同时在方向上体现财经院校特色。南京经济学院的法学专业方向,就是在“大法学”基础上分为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而且三个方向之间既有区别,又互相依托。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任何商品经济都不能脱离民商法的基本调整,其中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课程又是其他专业方向的基础;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家协调、调整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如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属于典型的国家权力干预的公法,与民商法共同配合规制现代市场经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所形成的对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进行规制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一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国际经济法律人才。三个专业方向的依托表现为国际经济法律人才不能只懂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制仍大量的依靠各国国内法,中国对外贸易法就属于国内经济法范畴。因此,某种意义上,国内法、国际法并没有绝对的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方向设计不应是简单回归1998年学科调整前的专业,而应在“大法学”学科背景下设置专业方向。为避免专业方向设置后课程体系的割裂和选学一个方向后学生对其他两方向专业知识的缺乏,三个方向间课程应打通,要求学生必须选学其他方向一定比例的课程。

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也需全球化,法律服务的信息化、技术化程度加深,市场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提高。具体来说,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应包括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律职业伦理三方面内容。近年来有实践表明,传统的法学本科专业学习并不能向社会输送完全合格的立即胜任所有法务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专业的素质教育应开辟新的思路。法律人才培养要从传统的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转向法律技能的培养;法律人才的知识面不应只局限于法学,还应有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以及良好的外语、计算机技能;法律人才的公正心、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同样应是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重点。因此,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学生综合素质、技能的培养。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特色主要表现为跨学科知识和理论教育的内容更突出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

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一般分为6大块: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方向)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全院性选修课程。

(一)课程设置体现“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

课程设置体现“厚基础”。一方面,开设英语、数学、语文、逻辑学、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另一方面,加大比重开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学、中国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法学类14门核心基础课程,对学生进行厚实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教育,培养学生整体的法律修养。

课程设置体现“宽口径”。专业基础课把法学类14门核心课程内容包括进去,体现拓宽专业面的要求;专业选修课除开设法学类课程,还依托其他学科的资源优势,开设了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经济类、管理类课程,如西方经济学、投资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外贸英语函电、外贸单证实务、证券投资学、国际商务谈判、管理学原理、财政学、审计学、工商行政管理等,既体现专业特色,又进一步丰富学生的知识。

课程设置体现“重应用”。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都围绕培养学生综合的法律人素质、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设置,充分体现了适应性。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财税法、竞争法、律师实务等课程的设置,目的就是使学生掌握具体的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再如司法会计、法律文书等工具性课程的设置,着重培养的是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设置中教学实践性环节的加强

第3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特点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1969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2016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郭声琨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机构设置困难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二)教师资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三)课程设计难以保障“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三、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

突破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利用公安院校现有的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选任诊所教师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三)根据公安特色合理设计

课程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第4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39-02

我国高职法学类专业教育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而法学教育也在过去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不少的人才骨干,培育出了大量优秀合格的法制工作者,为我们国家发展与进步做出了贡献。但是伴随着社会进步,高职的法学类专业的教育模式、培养目标并未改变。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问题,导致法学教育的发展前景越来越不好,招生率每况日下。高职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专业对口)就业难。高职学校对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不合理、与法律职业是脱轨的。因此,正确认识高职法学类专业和改变培养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 高职法学类专业课程范围狭窄、单一

教育事业在发展,而法学类专业的课程并没有更新,专业的界限划分的太清楚,跟不上社会需要,培养模式过于单一,就拿高职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来说吧,他们所学专业课程分得太细,专业知识太死板,每个专业都只学习自身内容,并没有进行延伸。知识面过于狭窄,那么对于实际强、比较复杂的现实问题就没办法解决。专业过细,每天都在重复同一类问题,学生学起来也觉得枯燥乏味,缺乏兴趣,很多学生也就因此放弃选择法学类专业。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缺乏实践

现在,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都只是在课堂上学习,空有理论知识,却很少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俗话说“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经过实践的真理都是空谈。不去运用知识永远不知道哪里需要改善,自己哪里做得不够好。而学习法律无非就是为了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而这些职业都是需要进行实际操作、实际运用法律的工作。学生不增加社会实践只会离自己的梦想越来越遥远。也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高职学校应该认识到这一问题,开设一些社会实践的课程,在保证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的前提下,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推理能力。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教育模式过于传统,学生缺乏创新意识

在过去的年代,高职法学教学模式几乎全部是采用讲授式方法,学生的任务就是死记硬背各种法律的条例、案例方法。只是近几年,一小部分一线城市的高职学校认识到了此问题的弊端,开始改变教学模式,开始开展课堂讨论、辩论,案例式教学的形式。但是大部分的小城市还未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步伐,并未改善教育模式,讲授式教学过于传统,不仅使课堂气氛沉闷,学生上课精力不集中,还会扼杀学生的想象能力、创新能力。局限性太大。久而久之,学生依赖性过大,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死记硬背的知识不足以应付未来参加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以后的工作岗位有很大的不利影响。而且书本上的知识都是有限的,书本的更新也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时事热点问题有脱轨现象。此时,教师传授的理论知识便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只是一种形式、口号。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就应该随社会发展、关注社会出现的时事新闻,以便于在课堂上提出,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能力。

(四) 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教育资源不够优越

高职学校的教育资源不够优越有两个原因,第一点:供小于求。在高职学校越来越多的时候,很显然,教育资源就会有所下降,因为学校越多,所需老师便越多,急于需求,那么对于老师的要求便有所下降。教师的质量就会出现一定的落差了。第二点:地域不同。比如北京的高职学校和贵州的高职学校相比,你们认为哪个学校的教育资源整体会更好呢?我想,答案都是北京吧!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地域环境的影响,北京是中国首都,不论经济条件还是师生源素质都远远领先于小省份、小城市。这就是区别,所谓环境造就人才,也是这个道理。教育资源不够优越,知识面不够广、经验技巧不够,教育出的法学学生眼界也就不够开阔,知识缺陷。而且小城市的经济落后,教学设备也跟不上发达省市。由此可见,地域的不同会让高职法学专业学生的竞争力变弱。

(五)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学历低、竞争优势小

在现代社会,拥有高学历的法学毕业生比比皆是,本科、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那么对于高职法学专业类学生则是重重一击,高职法学专业只是属于一个专科层次,在学历上就已经低人一等,竞争优势上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现在专职岗位的门槛高,学历就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岗位的要求。踏入专职法律工作的目标便远了。因此,很多高职学生在选择专业上,都已经排除了法学类专业,因为未来发展前景暗淡,就业困难。

二、 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现状及认识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满足专职岗位的要求

当今情况,高职学校对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依然不明确,着重强调理论知识,忽略社会实践,一旦从事到工作中,便缺少实践能力,不能完成工作。很难适应专职岗位的需求。并且现在很多高职学生在学习中自觉性不高,积极性不高,就算只是学习理论知识,也不能很好的掌握。自身装的知识也太过于少。这些都是高职学校应该注意到的问题,并且采取措施去应对这一现象,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感兴趣,为国家培养出一批合格、适应专职岗位需求的法律工作者。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未能跟上法律职业的发展步伐

如今大部分法律职业的门槛都有提高,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并没有随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而提高。目前,要想成为一名律师、检察官、法官,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还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而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又较低。所以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招生率越来越低。培养目标不仅知识浅薄、学历低,又过于保守,未有创新进步。这是目前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法律职业方向

1.以培养“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为主。在目前,高等教育院校主要是以培养事实务法律工作为主,事实务法律工作是包括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职业型”在司法机关工作或律师的“通用型人才”。而在高职高专院校则是以培养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大多从事律师助理、法官助理等,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这样的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无法长期坚持留在司法机关,大多数人选择作为辅助法律人的时候,通常是在毕业时找工作的过渡期,都只是短期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不能给社会和基层提供法律援助。

2.以培养“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前面我们有提到,由于地域的经济水平不同,教育资源不同,法学专业的学生水平也就有差异化。正因为地域发达水平不同,有落后地区的高职院校就开始以培养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但是,我们换一个角度想想,社会在发展,教育在发展,未来生活只会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提高,生活质量在提高,那么服务质量是不是也应该提高呢?只有提高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所以,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是不是就该被淘汰呢!当然是,因为它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设想

根据以上所谈到的高职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现状问题,我们就要来设想一下针对此问题所要做怎样的改变,来帮助我们的高职法学专业起死回生。促进我们的法律教育事业的改革创新与进步。以下便是我个人的几点设想: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要满足专职岗位的要求

在高职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该改变教学模式,不要一味的采取讲授式教学,在课堂上多开展辩论活动,让学生积极参与进来,不仅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活跃课堂气氛,还能让学生参与到实践中去,从而让学生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在2003年11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里就有对法律类专业设置的规定,里面说高职法学专业分为“法律实务、法律执行、司法技术”这三大块。而高职法学类专业要以“实用”为核心。因此,高职法学类专业要将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这一部分尤为重要。以后,当学生投入到工作中时,也能更好的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能够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高职院校要随时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做有效的调整,突出核心竞争力。

(二) 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定位为培养职业法律人

要想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就要经过优质的高等教育,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同时经过实践得到一定的历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法律人。这个过程是漫长艰辛的。一方面,高职院校不能为法学类专业的学生提供优质的法学教育;另一方面,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如果高职院校要去培养职业法律人,那么投入的资源量大、时间长,并且效率低,结果是不理想的。这是一个不可行的培养目标,对院校、对学生都是不利的。高职院校应该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

根据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社会出现多元化,具有多种需求,因此,作为法律人也应该具备适应多种需求的能力。高职院校要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着重培养具有多职业资格的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律人才既能担任法官助理、律师助理,从事基层法律职业,也能为经济生活、企业经营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高职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增加优势竞争力。

第5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 在校大学生 法律意识 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b)-0-02

1 意义与方法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和逐步完善,法制建设进入到推进民众法律意识提升的关键阶段。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民众的核心主体,其法律意识的提升与培养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发展。通过对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进行实证调查研究,分析不同类型大学生对法律意识的认知程度,探讨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以潍坊医学院在校本科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分别按年级、专业(医学、非医学)分层,对随机抽取的3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查阅文献资料,结合前期调查资料并经相关专家讨论后,形成调查问卷。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校大学生一般情况(性别、专业、年级、生源地等)。(2)法律意识状况: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心理、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所有的资料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进行问卷调查,采用SPSS 17.0软件对计数资料进行χ2检验。

2 实证调研分析

2.1 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一般情况

调查300名,男生115名,女生185名,男女比例0.62:1;临床医学专业学生160名,英语专业学生140名;2012级和2011级调查学生人数分别为160名和140名,年龄均值为20岁;52名来自城市,59名来自乡镇,189名来自农村。

2.2 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

2.2.1 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调查发现,74%的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大概知道一些,22.3%比较了解,但有3.7%的大学生一点都不了解。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67.3%的大学生大概知道一些,19.0%比较了解,只有0.7%特别了解,并有13.0%一点都不了解。对违法和犯罪的认知,85.0%的大学生对于“违法”和“犯罪”的概念认识是正确的,而有15.0%回答错误或不知道。从法律知识的了解来看,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只是大概知道一些,对于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并不乐观。

2.2.2 大学生法律心理状况

大学生对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认识不容乐观,对“我国目前司法是否公正”的肯定回答率仅为7.0%,多数表现为对司法公正不认同;在法律的心理接受程度上,对“大学是否有必要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回答是积极的,其中,83.3%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开设,而仅有5.7%的大学生认为“不应该”;在法律知识获取途径上,46.3%的大学生主要是通过课堂,39%从电视、电台获得,而对报纸、网络等学习途径却利用不够充分。

2.2.3 大学生的法律态度状况

32.3%的学生对法律有信心,认为法律能保护他们的切实利益;40%的学生认为法律会逐渐完善,并能保护自身权益;但仍有27.7%的学生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同时,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的法律态度明确,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大学生在60%以上,而面对他人权益遭受损害时,法律态度也比较积极,有39.7%的学生去电话报警。但是,也有10.3%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15.7%的学生选择明哲保身、视而不见,甚至1.3%的学生选择去对方单位大闹。

2.2.4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状况

大学生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的态度,给予信任和肯定的仅为8.3%;有36.7%的学生选择回避,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有5.3%的学生表示不信任。对于当前法律的总体认识,多数认为法律应该值得去信任并且会随着时间越来越完善,但有24.7%的学生对当前法制环境不满。

2.3 大学生自身的基本情况对法律意识认知的影响

2.3.1 不同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1),临床医学与英语专业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的分布有统计学差别(χ2=6.539,P=0.038);对“法律与法规区别”了解情况的分布没有统计学差别(χ2=2.459,P=0.292);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2.949,P=0.229)。

表1 不同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2 不同年级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2),2012级和2011级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1.427,P=0.490);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0.863,P=0.650);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4.074,P=0.130)。通过分析,认为不同年级对大学生法律意识高低没有影响,可能是因为年级跨度较小而体现不出不同年级因素的影响。

表2 不同年级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3 不同性别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3),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没有差异(χ2=3.439,P=0.179);不同性别大学生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1.169,P=0.557);说明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无统计学差异(χ2=1.505,P=0.471)。

表3 不同性别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4 不同居住地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确切概率法算得(表4),不同居住地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分布有统计学差异(P(双侧) =0.002);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影响没有统计学差异(P(双侧)=0.520);而经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居住地大学生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分布有统计学差异(χ2= 79.987,P=0.00)。

表4 不同居住地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3 结语

在对潍坊医学院在校大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多数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的主要理论、基本常识和特征掌握的程度不深,概念理解不够透彻,基本理论掌握表面化。可能由于个人原因,亦或是多年的教育体制造成的不良学习习惯,他们的法律心理表现的较为脆弱,内心缺少学习的主动性,法律获知的手段被动而单一,没有主动积极的利用报纸、网络等手段学习,多是通过课堂等传统方式被教授法律知识,容易片面的理解当前的不良现象,有时候容易被错误引导。但随着法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大学生逐渐意识到当今法制社会的要求,越来越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尤其觉得有必要在大学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通过日常的学习直接获得法律知识,这也是大学生自觉适应社会需求的积极表现。然而可能受我国传统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但法律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大学生的法律态度又表现出不够坚定,希望法律能保护自己,却又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质疑,甚至受到特殊法律案件和“厌诉”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消极影响,没有对现代法律意识形成科学的认知和自控,法律信仰也表现的不够稳固,有时候对问题的判断带有较强的功利性,对法律的规范认同程度不高。所学专业和生源地不同,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影响;性别上的不同则对其没有明显的影响。由于所选年级的跨度比较小,未发现年级对法律意识高低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针对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国家有计划的改革“两课”教学,加大对法律的学习程度,并贴近生活实际,合理利用网络等现代资源,有计划开展法制实践,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在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及时引导学生化解心理矛盾与冲突,伴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渐完善以及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的同时,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和熏陶学生,将有利于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尝试在中学时代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效果可能更好。

参考文献

[1] 汤景桢.上海市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8).

[2] 韩世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建议[J].青少年研究,2006,3(12).

[3] 张淑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调查与分析[J].法学杂志,2002,7(1).

[4] 魏志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发展研究,2003(1).

第6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关键词]涉外法务 法律英语 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陈效新(1974- ),男,山东青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英语教学法;冷凌(1979- ),女,山东烟台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诉讼法学。(山东 青岛 26658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层次培养、按方向拓展、循渐进式自主、促可持续提升的大学英语教学新体系”(项目编号:11CWZZ22)、山东省2012年度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大学英语学习需求全方位动态调查与个性化培养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2153)和2013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年教师教学改革项目“行业办学特色下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QN201325)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0-0114-02

自我国加入WTO后,在传统的国内贸易领域增加了很多涉外的因素,这是法律从业者受到国际化挑战最显著的领域。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中出现了涉外因素,这对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即将步入社会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执业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提升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必要性

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及民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执业人员的需求显著增加。在全球化趋势下,涉外法务在法律执业内容中的比重显著增加。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外法律关系的数量显著增加,推动了涉外法务的增多。如随着国际贸易数量显著增加,国际贸易合同的数量随之增加,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产生的纠纷增多,相应的诉讼业务也会明显增多。二是传统的国内法律关系在国际化趋势的推动下,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涉外因素,推动了涉外法务的增多。如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婚姻继承领域、金融、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等都开始出现涉外因素。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涉外法务的处理能力成为衡量法律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在当前涉外法务数量激增,能胜任跨专业法务的法律从业者严重短缺的现实中,以培养、输送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教育理应重视执业需求的变化和发展,注重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涉外法务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适应职场需要,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贡献力量。

二、学生实践能力的缺失现状及原因

(一)实践能力的缺失

王保树教授早在2000年就曾提出,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所谓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不仅仅指法学理论学得好,更应当有突出的实践能力。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受教育者普遍年龄较小,社会经验欠缺,知识结构单一,且偏重理论。从始于20世纪并迅速发展壮大的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来看,法律问题通常都属于社会问题,因而要妥善合理地解决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很难培养出能够适应法律实务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笔者通过对部分综合类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去向的调查发现,在就业的毕业生中,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就职于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在他们所从事的法务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比例达80%以上。部分行业院校的法学双学位毕业生就业后,通过短期的业务培训,直接负责涉外法务工作。在这种急迫的职业需求下,毕业生普遍反映的问题就是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适应职场需要,这成为制约毕业生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实习实践环节流于形式。专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育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有效开展可以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实际,便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理论学习,有助于提升学生利用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纵观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无一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英国和欧陆模式,要求高中毕业直接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从事法律职业前必须接受1年的职业培训课程和1~2年的专业实习,才能执业;北美模式要求学生必须具有一个非法学专业的本科以上学位才能通过考试进行法学本科的学习;澳大利亚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和其他专业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需要进行5~6年的学习才可能获得法学专业的学士学位。这三种培养模式在重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可谓殊途同归。而我国很多高校法学专业的业务实习由于受制于实习时间、管理方式、量化考核等种种问题而流于形式,不能够真正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2.双语教学课程名不符实。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开设了双语教学课程,但实际教学效果是否能够真正促进学生涉外法务的处理能力是有待商榷的。根据笔者对山东省几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调研显示,所开设的双语课程主要是贸易领域的,如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而细究其教学内容不难看出,这些课程教学内容本就有大量的贸易术语需要介绍英语中的表达方式。此外,从教学内容来看,依然无法突破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教学模式。可见,所谓的双语教学能够从实质上促进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效果甚微。

3.法律英语教学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法律英语又称法学英语,是我国教育界所说的专业英语中的一类,是一种特殊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简称ESP)。ESP教学始于20世纪60年代,吸引了很多学者对此进行大量的研究。国外有学者阐述ESP教学应当是为了学习某种学科,或者适应某种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英语学习。可见,法律英语教学的目的也应当是为了帮助学生适应职业需求。而目前多数院校所开设的法律英语仍然沿用传统英语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对词汇、句子进行解释;学生通过教材内容的阅读了解相关知识。教材的内容要么是一些基本的域外法律知识的普及;要么是一些晦涩难懂的国外法学教材中内容的节选。由于法律英语教学严重脱离实际,使得多数院校的法律英语都成为“烫手的山芋”:作为必修课,不得不开;但由于对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提升都鲜有帮助,造成学生不爱学,教师不愿讲。

三、重视法律英语教学,促进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提升

鉴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约学生涉外法务处理能力的因素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提升,本文仅探讨通过改革法律英语教学,注重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实践因素,以综合提升学生涉外法务的实践能力。

(一)针对职业需求,明确教学目标和任务

涉外法务的处理不可能离开法律英语,从ESP教育理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是ESP教学不可或缺的目的和任务。这与传统的基础英语教学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有很大不同。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应当在于使受教对象具有与该专业需求相适应的语言运用技巧和表达能力。也就是说,法律英语的最终教学目标应当服务于学生处理涉外法务这一实践能力。要求学习者能够在法律环境中随意自如地使用英语,这是法律英语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要求法律英语的教学不能仅仅进行术语的简单介绍,而应当注重听、说、读、写、译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升。而现阶段法律英语的学习仅仅注重学生阅读的能力,这是教学与需求严重脱节的重要原因。

(二)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丰富教学手段

目前大部分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学校任课教师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另一类是高校英语教师,在法律英语的任课教师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法律英语,在专业词汇的理解以及法律思维等方面是具有优势的,但在听、说、写、译等方面,此类教师往往语言教育欠缺,很难满足需要;而由英语教师讲授该课程,语言功底较为扎实,但往往容易受制于专业知识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限制,导致教学中偏重理论性,不能兼顾实践性。如普通的大学英语教师很难理解“innocent”和“not guilty”的区别;如果不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恐怕更无法全面理解提单问题中“title”的含义。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尽量由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法学专业教师主讲法律英语外,可以选用复合型人才任教,如具有英语学士―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法律英语博士专业结构的教师,学校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送语言基础好的法学专业教师出国进修、深造,或者是聘请外籍法学教师主讲该课程。

在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上也应当突破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听记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

(三)精选教学材料,注重实践能力培养

教学材料是教学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考察我国目前较为通用的法律英语教材,多数内容都是对国外相关题材或是法律传统的介绍性文章,其教学作用多数局限于知识的普及和专业词汇的介绍,而这些内容通过大量的译著几乎可以实现,这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现有条件下,教师应当不拘泥于现有的法律英语的教科书,紧密结合涉外法务实践,搜集、整理相关材料,作为教学材料,如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判决书等司法审判文书。从教学材料的形式上也应当有所丰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阅读材料,而应当结合涉外法务的实际需要,增加听、译、写的内容,使学生能够了解具体法律环境下的语言运用需要,并以此逐渐提升学生处理涉外法务的综合能力。

(四)结合业务实习、实践环节,增加涉外法务实践内容

实践教学目标的构建是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基础,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基础和关键。针对我国目前法治环境中大量涉外法务需要处理的现实,实践教学目标的制定应加入法律英语实践教学目标这一重要内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注重受教对象的实践能力,而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又以重视、提升学生运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务为重点。可见,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与实践教学目标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应当从涉外法务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实践素材在教学材料中的比重。在法学专业业务实习中,应当重视安排学生进行以涉外法务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便于学生了解涉外法务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了解社会对法律英语专业人才语言能力、专业知识的需求。在业务实习、实践中,有机融入语言训练和专业技能实践的重要内容,以实现学生涉外法务实践能力的综合提升。

[参考文献]

[1]胡焰初.略论法学英语教育[J].法学评论,2002(4).

[2]刘汉霞,孙钰明.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J].高教探索,2007(6).

[3]王保树,王振民.略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1).

[4]张法连.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的系统设计[J].中国成人教育,2009(9).

[5]郑勇.法律英语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0(2).

[6]种夏,李剑波.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3).

第7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学;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亦称实例教学法、个案教学法或案例化教学。有别于传统课堂上教师单方面授课的方式,其体现的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是一种集启发式与参与式于一体的教学方法,即教师与学生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来巩固和加深对基本法条的认识和理解,并以此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逻辑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最初源于美国高校的判例教学法,但又与其有很大的区别。判例教学法由1869年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首创。他于1871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教学用判例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代替了过去的教科书。判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美国的法学院纷纷效仿,到1910年该方法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大陆法系国家,作为法律教育根基的法律体系与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巨大差异。那么,一味照搬外国的判例教学法就显得并不恰当,且效果也不会很好。20世纪80年代末期判例教学法刚被介绍到中国的时候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基于法律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困境,不可能完全复制,更谈不上取代原有的法学教学方法。然而,判例法注重的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思路以及通过分析案例理解法律原则的方式,却被认为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可以吸收的合理内核。

随着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日益成熟,师资队伍质量的逐渐提高,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多的被引用到大学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这里,我想就目前在案例教学法运用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几点分析:

一、案例的选用。

案例的选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上占有先决的作用,案例选取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与积极性的问题。当前,很多高校法学教师实际都已大体上有了在教学中加入案例来丰富讲授内容的基本认识。但如何恰当地选取案例使得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则是每个教师都应思考的问题。个人认为在选取案例上,最好是所选的案例是来源于真实生活,尤其可以选取当下社会上存有争议的热点。

这样的好处是,使得教师与学生对于案情甚至是案件中部分细节问题上的把握更加到位。有的教师为了更好地解说某个知识点而编造出的一些案例,在一方面能够契合所要讲授的条件,但从另一个角度或是深入探寻就会出现重重漏洞甚至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结论。当然,基于学生仍不足的专业基础与社会认知,我们可以考虑对真实案例进行适度改编或加工以适应教学。

二、课堂的讨论。

课堂上对案例的讨论与总结的基本导向应由授课教师主要掌握。

诚然,讨论是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精华与。但这也并非意味着学生的讨论是随意性的,没有基本焦点的。如果是单纯自然状态下的发言讨论,会出现各个同学实际上是对同一个案件中不同的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而大家考虑的并非同样的问题,那么实际上事先各自找出的资料以及自己全面的思考是彼此相互没有关联性的,课堂上的讨论也就不会出现思维的碰撞,讨论也就显得没有意义。一个理想的讨论环境应该是,学生既要发表、解释、论证自己的观点,又要倾听他人对待同一个问题的反驳或者意见并进行反思,加上教师的指导,在彼此的协作交流和碰撞冲突中达到问题的解决或者成果的共享,并对案例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认识达到深刻的理解。所以,教师给予学生对案件的思考以及讨论的方向进行正确的引导是很有必要的。这也就要求教师不仅本身具有更高的教学能力和素质,跟需要课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先于学生将案例进行深度剖析,透彻了解所可能涉及的相关理论。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课堂教学时游刃有余,在理论与案例之间自由穿插,及时化解学生可能陷入的盲区,从而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使得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行并不意味着彻底摒弃传统的教学方式。但是,那种认为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案例分析的观点也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更可能是有害的。施瓦布的“探求学习法”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施瓦布认为,教师应该以探究的方式将科学呈现给学生,学生则应通过科学的探究活动学习科学的知识。具体到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中,首先让学生进入案例的情境中,由对案例的探究与所碰到的问题来找资料从而自己来引发和归纳知识,形成理论,再通过理论指导案例的分析,即变成“实践——理论——再实践”这样的模式。这种从实践中得到再回到实践中去的循环模式,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循环,使学生的知识得以在“获取——巩固——再获取——再巩固”中不断提升。

冯象先生曾在《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一文中提到:“对于法律人来说,研究问题、提问分析和论证的方法正确与否,便是非常实际的一门技能了。”案例教学法尽管较之传统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更耗时、更复杂。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也是不容小觑的。当前情况下,应不断从实践中汲取经验,适当地用正确方式借以此为辅助,逐步将该法引进并结合传统教育方式,使得法学专业的教学更完善。(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宏亮《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其利弊分析》

[2]曾,唐仙丽,张燕,张才琴《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

第8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关键词:高职法学 教学方法 法律实践能力 建议

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非常庞大,主要包括专门的高等法律院校、综合性高等公、民办院校的法学院(系)、高职院校的法学院(系)、成人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形式的法学教育。不同的法学教育体系决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同时法学教学方法的要求也不一致。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法学教学方法本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总结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第一,讲授法。所谓"讲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学生只是作为被教授的对象,课堂上教师负责讲授,学生在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这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最主要的法学教学方法。第二,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法律案例的导入、分析,进而使学生更加理解法律法规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主要是作为一种辅的教学方法存在,以讲授法为基础,结合采用法律案例进行教学。第三,模拟法庭教学法。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就某一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以模拟法庭审理为主,让学生参与其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以感受模拟的法庭氛围。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使其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过于僵化和单一。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本身大多数是在普通大专和成人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受到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和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违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

(一)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

虽然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其教学培养目标较明确,但是其教学方法却与其教学培养目标不配套。其教学方法普教色彩较浓,过分注重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又因课时短、学生层次低、法律实践强化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较深的理论功底又缺乏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从而难以达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培养目标,缺乏职业特色。

(二)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与法学教育内容变化脱节。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律发生变化必然导致法学教学内容发生变化。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法学教育的内容必然不断变化。但是在法学教学内容不断更新的情形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不大,过于僵化和单一,仍沿用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1]这种教学形式使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导致教师无法顾及到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无法一一体察每个学生的理解情况。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佳。虽然也会采取案例教学法,但其只作为一种辅的教学方法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法甚至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存在,这种模拟法庭并不是真实场景的再现,再加之多数教师未实际参与过案件的审理,因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能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情况非常严重,从而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水平较低。

(三)理论脱离实际

在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偏重法学理论的讲解分析,重原理和条文的论述,而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实务操作在整个法学课程安排中少之又少。如此偏重导致法学毕业生可能对法条倒背如流,可在实务操作中却不知运用何条何款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无疑是法学教学的一个悲哀。[2]同时,在高职院校中由于师资水平的有限性,甚至出现教师自己本身就对所讲的内容缺乏实战经验。讲诉讼法的可能不会立案,讲公司法的可能不清楚公司的具体结构、设立和程序。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缺乏生气,也难以让学生接受和信服。师生之间互动性的缺乏,学生自有观点的缺乏,导致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当遇到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违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3]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

教学培养目标的明确性决定教学方法的适宜性。明确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有利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灵活性和适宜性。高职院校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有着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高职院校是专门培养实用性的人才。因此,从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出发,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法律实务工作一线需要的初级专门人才。进一步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对于法学理念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必过分追求,其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但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职院校法学的学生应以"必需、够用"为度来掌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上,使其的法律实践能力比本科生强,理论知识基础的功底比成教生扎实, 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实用型、应用型"。[4]

(二)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

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即以法律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讲授所需要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知识,重在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迅速适应法律岗位的要求。而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讲授法为主的这种教学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标,走出这一困境的方法在于打破讲授法的主导地位,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教学活动中,以一个个典型案例作为出发点和主线索,从而生动形象地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和理解法律内容。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一,形式生动形象和趣味性较强的特性较易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加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其二,理论和实际密切结合的特性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以锻炼和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其三,加强学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实用型"人才。基于此,案例教学法高度切合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应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应做好以下相关工作:第一,建立大量的典型案例题库储备,使之与课堂教学配套使用。案例题库储备能为教学提供大量实用的案例参考;第二,经常组织学生观看、分析《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法治节目,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到进一步锻炼,通过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能使学生的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5]第三,师生之间互动性应高度加强,应就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和辩论,在强化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使学生的口才能够得以锻炼,为从事法律实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只起着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作用,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强化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作用。为了实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应加强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使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发挥其应用作用。首先,可以组织同学们到法学旁听案件的审理或者深入到监狱进行帮教;安排学生到各律师事务所实习或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其次,在具有司法实务能力的教师的指导下,使学生在课堂上或者在其他合适的地点分别扮演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当事人、证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角色,指导学生利用模拟法庭的机会进行相应的咨询、辩论、谈判、调解和审理等相关法律活动。学生通过对法律角色的体验和转换,加强法律的学习和训练,从而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热情和做一个合格法律人的决心。[6]总而言之,通过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观察、表达、运用知识、处理问题和灵活应变能力的锻炼,使学生耳濡目染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直面社会的需要,更好地塑造自己成为"法律实用型人才"。

(四)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

就目前而言,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其中也在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师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法学教师相比,其无论学历层次还是科研水平都存在明显的区别。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学历层次相比较低和科研水平较差,法学专业技能较薄弱。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这些方面的缺失也无形中导致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主要通过几方面的努力:其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应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深化自身的知识层面。高职院校也应该多引进法学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搞高本学院法学的教师师资队伍水平。其二,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不断提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建立大量的"法学双师型人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因此要求高职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只有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使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参与到具体、真实的法律案件中,才能强化法律实务能力和积累法律实务经验,成为有价值的"法学双师型人才"。其三,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相比,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经验较为薄弱,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有利于提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水平。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只有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水平才有望进一步的提高。

总的来说,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其侧重点在于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和理论脱离实际等诸多问题。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和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推动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常洁琨.法学教学改革初探[J]科技教育,2009(01).

[2]揣莉坤.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浅论[J]课改前沿,2012(12).

[3]李腊云,向玉华. 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探讨[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06).

[4]陈晶.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探索,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7(07).

[5]刘雪颖.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初探,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J], 2005(01).

第9篇: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

[论文摘 要]经济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针对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若干建议。

在我国,应用型本科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应运而生。为培养出适合社会与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在专业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为向专业方向发展的专业基础课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 在学生知识能力构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专业基础课已成为制约专业延伸、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专业基础课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改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作为高校的专业基础课, 面向除法学专业以外的大多数专业本科生开设,是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工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由于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各高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在教材编写和教师培养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认的是,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改进,以适应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定位不准确,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很多,比如国际贸易类、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类、金融类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有所侧重,更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经济法的教学名称和内容设置上与一般的法学本科专业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动,也只是法学专业课程的压缩版。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也容易忽略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对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学生的需求,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二)教材选用不合理,缺乏专业适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专业适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罗列,缺少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和应用;有的教材涉及面过广,重点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纯理论分析,缺少相应案例。而教师在选用教材的时候也不够慎重,不同专业往往选用同一种教材,在教学的过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讲义进行授课,导致教材成为摆设,学生缺少课下进行预习和复习的范本。

(三)教学方法欠缺灵活性,考核方式陈旧

目前,高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教师往往只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在教学方法上也不重视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但抽象,理论性强但又需要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为了完成任务或修满学分,很难真正地参与到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来。

另外,经济法的考核方式也较为陈旧,多以试卷为主,题型稳定。而学生往往为了得高分,只是在备考时对所学内容进行强化记忆,不利于思维的开拓,很难达到期待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对象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高年级开始,学生在学习过法理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后才能学习经济法课程。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学期,甚至在第一学期开设。许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都没有学习过基础的法律知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解释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术语,加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而学生在学起来也较为吃力。

二、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根据专业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内容众多,教师在有限的学时内不可能将全部知识一一讲解,因此可以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有选择有侧重地进行介绍。针对不同的专业,结合其专业特色选取不同的章节进行重点讲解。例如,对于财务会计类学生,可以重点讲解《会计法》、《税法》,并可以和会计师等考试相结合;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可以重点讲解《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公司法》等商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与不同专业结合并有所侧重,使基础课融入到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才能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合理选择教材,凸显专业适用性

教材对于大学教学至关重要。教材的选择:一要有利于教师授课;二要可供学生自学。目前,经济法的教材很多,有适用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有专门为财经、管理类学生编写的教材,还有适合各种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多比较,针对不同的专业特点,选择不同的教材。同时,在进行选择时还要关注教材的质量。一是要选择最新的经济法教材,能及时反映我国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二是在选择的内容上,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要选取实际应用型的教材,特别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撑的教材。这样才会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增强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材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课程改革的成功与否。

(三)改良教学方法,改革考试方式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而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尝试将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结合。针对应用型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法,可以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如果只是单纯地分析法理、罗列法条,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且枯燥无味。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学生丧失对本门课程的兴趣。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对现实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也十分关键。教师要选择有针对性、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确保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课堂讨论法

课堂讨论是师生进行沟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课,可以选取一个当前与经济法有关的热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并让每组同学推荐代表将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汇报。在这一环节,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提高其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组织讨论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 启发学生对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概括。最后,还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另外,也可以让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作为大学教师,除了给学生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学习能力,启发他们延伸和加强课堂学习的内容。课堂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

3.多媒体教学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体设备已经普及,教师在教学中应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将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以视频等多种形式直观地传递给学生。这样,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同时,还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实践环节在期末分数中所占的比例,使学生在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在期末成绩中都有所体现。

(四)调整教学计划,适应非法学专业学生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要先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最好在高年级进行开设,如大三的第一学期、第二学期。高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较强,学习目的也较为明确。另外,针对对不同专业、不同的教学对象开设的学时也应有所区别,如对经济管理类的的学生可开设54学时课时,对工学类专业的学生可开设36学时课时。教师针对不同的授课时数和内容,可灵活把握,张弛有度。

[参考文献]

[1]王玉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2).

[2]黄勇,王刻铭.经管类本科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探析[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3] 彭金冶.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09(9).

[4]张新莉.立足于财经类专业职业能力培养的经济法实训教学[j].中国成人教育,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