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策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
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开始在全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我国来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大幅增加,保障标准明显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528.1万户、5228.4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比2009年同期增加468.4万人,增长了9.8%,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17元/人、月,比2009年同期提高了16.16元,增长了16.0%。图1即为中国民政部各年度统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这一制度的不断改进,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对于缓解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所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和财富的不合理配置等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当前农村低保制度还不尽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深入了解农村低保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课题组在陕西省中部的RG乡做了实地调查。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和电话调查的方法,对区(县)、乡、村各级负责农村低保的政府部门和农户进行了调查。结合该乡实际情况,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对农村低保的重视度不足
1、城市优先于农村。不少人认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忽视和轻视农村低保,因而出现了国家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的现象。
2、宣传力度不足。调查发现只有很少的人了解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93.5%的人知道存在农村低保制度,但其中只20.7%的人知道本地低保标准和申请流程。村民不了解低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便无法较好地对低保的实施进行监督,如只有9.6%的村民知道低保户名单需要对外公布,对其他人来说,即使没有公布他们也不会感到不妥。
(二)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过大
2006年中央财政为2233万城市低保对象付费136亿元,在农村低保方面则没有任何投入。2008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6684亿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开支的社会保障费达977亿元,占总支出的88.6%,而用于农村人口的仅有126亿元,占总支出的11.4%。就是说,2.8亿城镇人口人均社会保障费用达413元,而8.2亿多农村人口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29.5倍。2011年第一季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为220.4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为92.61元。该乡所在区今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350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600元,城乡差距较大。
(三)保障资金不足
目前大多省区低保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省级和中央的资金投入是非常少的,仅有少量补助。在该乡,市、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可以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农村低保,低保的覆盖范围较广,低保标准较高,而财政能力相对弱的地区不能完全承担当地需要的低保资金,难以做到应保尽保。
另外,目前农村低保资金基本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来源渠道单一,难以保证资金的充足。该乡所在区的农村低保资金即完全来自政府财政,没有任何社会资金注入。
(四)保障对象不能准确合理界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瞄准主要从三方面展开:一是所纳入的低保户是否都符合低保标准;二是确定的低保户是否都最终获得了低保;三是符合标准的低保户为什么没有获得低保。目前,在按照保障标准进行保障对象界定的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定。第一,在农民的收入中农作物的收入占有很大比重,而这方面的收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农作物生产周期比较长,且产量受非人为的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另外,受市场影响,作物的价格存在不稳定性,这令收入的货币化有很大变动。第二,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难以确定。务工人员的收入难以取证,且务工人员的日常开销因人而异。第三,农民收入构成相对复杂,在核算中难免遗漏,而这种遗漏往往是某些待审议的低保对象所愿意见到的,因此被调查者一般不会主动提出,这给核算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2、低保工作中存在违规现象。部分低保工作的负责人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照顾自己的亲友,甚至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标准的亲友争取低保标准,致使出现应保未保的现象,不但浪费了低保资金,而且令政府失信于民。入户调查中,很多村民均表示和村干部关系好的能“吃上低保”,关系不好的“吃不上”。
3、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率低。农村低保对象的管理频率较城市低很多,这样应当纳入保障的人不能及时享受保障,已经不满足保障标准的人不能及时退出,占用保障资金。按规定,该地政府低保工作人员要每个季度对低保户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但在对低保户的调查中发现该乡远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有低保户表示从未接受过的调查。
(五)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从立法上保障了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但目前还没有形成针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类似条例,这就不难解释现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模糊性、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的现象。这样便不能保证公平公正,保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得不到很好的体现,不能使“制度化”和“法律化”相互统一。
三、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对农村低保的重视
一方面,要提高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对农村低保的认识。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有效地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应在低保方面平等对待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来构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要借鉴城市低保建设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农村低保的认识,让群众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对低保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筹资渠道
往往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低保资金需求大,但财政能力却很弱,常常因为资金不足无法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没有省级和中央足够的资金投入难以保障低保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政府财政不能完全满足农村低保的资金需求,应积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低保。具体操作上可寻求慈善捐赠建立低保基金,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三)规范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1、准确核算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对于农产品的价格,需要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获得详实的信息,作为核算收入的依据。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有关核查和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方法的研究,密切关注学术界相关的研究动态,积极借鉴最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改进核查方法。另外,核查农户收入的工作往往比较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必要适当增加核查经费,以保证核查质量。
2、做好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要做到每个季度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走访或核查,准确掌握他们的收入和生活状况,使收入水平超过标准的人退出保障行列,将突然遭遇重大变故如重病、自然灾害的困难村民纳入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帮助其渡过艰难时期。及时调整保障对象,充分发挥保障资金的作用。
3、做好道德宣传教育工作。使村民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念,配合调查人员工作,真实反映收入水平,不以享受低保为幸。对隐瞒收入骗取低保的人予以公示,进行批评教育。对通过自身努力脱离低保的农户予以公示和表彰,并使村民树立引以为荣的观念。
(四)做好开发式扶贫工作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单纯对贫困人口进行资金上的救助而不去鼓励和帮助他们尽自己努力脱贫致富,会造成“养懒汉”的现象,对扶贫资金的需求将长期位于较高的水平,加剧资金不足与需求旺盛的矛盾。要为贫困群众提供就业信息或岗位,结合他们个人特点为他们提供脱贫致富建议,在劳动、生产和工作上予以帮助,使其早日自力更生。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农村低保制度要做到“有法可依”,现有关于农村低保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个级别,各个地区规定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参差不齐。目前低保制度立法仅停留在国务院通知的层次,真正意义上的低保法律还未建立,需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要实现农村低保从政策向制度转变,明确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则,规范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是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李忠林,崔树义.我国农村低保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东岳论丛,2009(8).
2、2006-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DB/OL].中国民政部网站,2008.
3、李小云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过程及瞄准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6(11).
4、李俊利.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0(9).
5、尹雪茗.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月刊),2010(5).
*本文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校级项目――城乡统筹形势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调查分析。
一、全县农村低保基本情况:
全县8个乡镇,90个村、11个居委会(社区),总人口180977人,其中农业人口134300人。从20__年7月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以来,截止到20__年6月30号,全县共有农村低保对象3198户,6524人,累计发放保障金876.98元,人均补助标准每月50.20元。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困难户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4.6%。
二、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低保保障面过小,实际保障人数与符合保障条件的人数有一定的差距。据调查统计,全县年收入在保障标准800元以下的约8000人左右,占农业人口的5.3%,而省确定我县的保障比例为3.5%,并以此确定救助规模,下拨救助资金。我县实际保障人数为6524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6%,超出了省确定贫困县保障比例的1.1%,但按照本县的贫困情况还有1500人左右应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2、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偏低。我县是按照国家、省政府要求确定保障标准为800元,全县目前月人均补助水平50.20元。由于物价水平较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特别是粮食、食用油及生活用品价格的增长,增加了农村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程度,使现行低保标准很难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3、政策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一是极少数村在村级评议中,评议程序不规范。如有的村实行评人不评户,举手表决,拉帮结派、评议人数不符合要求等,所以不能确保评议对象的公正性,同时还存在以户为单位不全户纳入、保障对象分类不准确等问题。二是个别村仍然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将不符合农村低保政策的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如,照顾村工作多年的退职老干部,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把长期上访对象纳入农村低保,作为解决上访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子女长期外出务工或有一定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赡养老人,而老人又独居且生活相当困难的,将其纳入农村低保。三是乡镇评审把关不够严格,对暴露的问题不认真组织核查,导致上访户屡见不鲜。
4、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工作量大。农村低保面广,涉及千家万户,乡镇民政办具体操作,严重存在着人手力量不足。村级又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人员少,任务重,对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农村低保工作中的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政策、严格程序,抓住入户调查、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集体审核等关键环节,把符合农村低保政策、生活最困难的群众纳入农村低保给予保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加强政策宣传的力度,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广泛参与。我们通过新闻媒体、会议、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加强队伍建设。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保障民生,把实事办好,准确把握政策,严格管理程序,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加乡(镇)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素质,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成党和人民赋予“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民政使命。增强低保管理人员“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意识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的责任意识,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务实、纪律严明的农村低保工作干部队伍。
4、改进申报程序,严格政策、严把村级评议、公示关。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鄂民政规[20__]1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县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__]18号)的文件精神要求,一是改进申报受理程序,实行本人申请,乡(镇)受理、乡(镇)干部入户调查、乡(镇)驻村领导干部参与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议。二是实行票决制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评议小组会议实行票决制评议、村级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村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审核。三是乡(镇)实行城乡低保审核领导小组集体审核报县级审批。四是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按上报保障人数的20%以上进行抽查,实行集体审批,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进行常年公示。五是农村低保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网上公示。六是加强动态管理,对已享受的农村低保户进行年度全面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准确把握政策,严格管理程序,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农村低保对象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七是对来信来访对象及时按政策处理。
4、做好扩面工作。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策;研究综述经济
国外学术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相对成熟,但是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因城乡地域差异而设定,研究对象并不明确将低保划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因此,农村低保制度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现实课题,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从制度安排视角寻求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路径,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经济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农村社会保障缺位的现象几乎达到了静止的均衡状态。受其影响,学者们对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一直处于薄弱的状态,直到199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低保制度的试点,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才逐步重视。随着十几年来农村低保由试点到推广的运行,国内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著述日益增多,这些研究视角多样、方法综合,并且紧密结合我国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和农村低保运行状况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思路对策两个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梳理,以期为相关问题的未来研究提供借鉴。
一、关于农村低保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
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是随着该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建立而逐渐展开的。归纳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低保资金落实难
1、农村低保筹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是导致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救助资金落实难的主要原因。郭海清认为,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之所以能够普遍建立起来,关键在于政府资金上的保证,但是这种主要靠下级财政筹措资金的办法,在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维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维持难度很大,这直接影响到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范利祥指出,县、乡财政紧张,村级财政没有稳定的来源,因此农村低保大面积推广还存在不少难题。
2、为保证农村低保制度的运行具有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政府必须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贺大姣指出,迄今为止中央财政并没有对农村低保资金做出具体的安排,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钟晓敏指出,低保资金应由中央或省一级政府通过一般性税收来筹措,并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补偿。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力度不足
张时飞从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救助额、农村和城市的低保标准差距三个方面对辽宁、河北两省的农村低保制度的救助水平进行了考察和比较,他们认为,如果低保标准绝对水平太低或相对水平(城乡)相差太大,则不能达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从而稳定社会的政策目标。
保障力度不足的根源在于现行低保标准的制定方法存在着重大缺陷。洪凯指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是典型的“生存保障”,一般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现行农村低保并不是包括教育救助、技能培训、医疗救助等改善人力资本、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所需的“发展保障”。
(三)农村低保对象难以识别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困难。吕学静认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王增文进一步指出,由于我国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
(四)农村低保管理体制不完善
规范化的管理是农村低保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保障。李文新认为,在户籍制度放开、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基层民政部门人员较少,由乡村两级逐一调查核实的工作量较大。洪凯经过调查后指出,目前由于地方财力所限,许多地方都没有将低保工作经费打入低保预算,也缺乏有效监督农村基层干部在低保物资和服务分配行为的保障措施,这难以避免基层干部在实际操作中照顾亲朋好友或有意多报低保对象数量及瞒报低保对象收入水平等问题。
二、关于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思路对策的研究
针对农村低保制度设计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对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设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对农村特困群体长效救助机制的关键因素。学者们对完善农村低保的资金筹集渠道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吕学静认为,省以上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尽早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比例,主要投向区域内财政困难的市、县。他参考国内外经验进一步提出,省以上财政投入以不低于资金总量的70%为宜。刘玉森等学者提出将部分个人收入所得税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建议。他们认为,与其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措施来确保低保资金供给,不如直接明确目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用途,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已达上千亿元,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村低保是可行的。他们还提出将部分福利彩票销售收入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设想。
(二)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
学者们对如何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低保对象涵盖面的研究。例如,戴卫东具体地提出,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分为四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家庭劳动力严重残疾生活确有困难者;家庭劳动力因常年疾病确有困难者;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灾死亡而子女均不到劳动年龄生活特别困难者。二是对低保对象识别方法的研究。上文提到,农民收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农村低保对象的识别并非易事。对此,洪凯提出,要建立简便有效的农民实物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赠予性收入申报评估制度和相关评估标准,同时要建立农民财产和农民消费评估制度及评估标准;对财产数量及消费水平超过标准的农民,即使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也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王萍认为,要探索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家庭收入难核定问题,要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她同时提出,要明确年度中因灾致贫的救助与低保工作关系,对于遇到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当年将按照现行的救灾救济制度,通过救灾资金给予临时救助,次年在低保滚动管理中,按既定政策统一评定低保对象。(三)科学确定农村低保线
低保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能否科学地确定低保标准。针对目前低保标准偏低的原因,学者们对如何确定农村低保线进行了不少的探索,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洪凯认为,应变生存保障为发展保障,逐步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子女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住房保障等支出列入农村低保范围。对财力暂时不足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其他条件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阶段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但李文新却认为,低保制度的功能是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不宜包括其他诸如医疗、教育等消费的需要。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上,张平平、尹洁认为,首先以省为单位测算全省的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乘以区县的平衡系数,再考虑适当的调整数,最后所得即为区县的低保标准。在如何具体计算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方面,吕学静提出,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为农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参照系数亦有差异。
(四)规范和细化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机制
良好的制度与有效的管理从来就是有机统一的,要做好农村低保的制度设计,必须与有效的管理有机结合。其中,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问题最受学者重视。吕学静指出,应正确选择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方式,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董丽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认为,低保资金在会计核算时应设置相应的债权债务账户——“应收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应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应该设立用于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基本户”,并专款专用。
三、现有研究成果的局限性与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上述文献对农村低保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些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更充分地认识到政府在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政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拓展了农村低保问题研究的视野,启发了人们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的思路,从而也为笔者系统深入地研究该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现有的研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尤其是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农村现实国情的挖掘仍显不足,这与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具体地说:
第一,农村低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是低保资金落实难的重要原因,已有研究大多限于定性分析。笔者拟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即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得到地方政府在争取上级政府低保资金转移支付时的行为函数,进而从我国的政府体制这个角度剖析其深层原因。
第二,现行农村低保水平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并未很好、系统地分析这个问题:这类文献仅从低保户需求的角度分析低保水平;评价方法偏于主观且属静态分析。笔者从低保户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两个方面对现有低保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运用计量模型对低保标准的动态变化加以客观研究,以突出制度演变的动态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可以为政府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提供方法上的借鉴。
第三,对低保标准应包含的参数,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时应有适合的分析工具和科学的方法体系。笔者拟将ELES模型引入低保户生活保障力度的研究中,并对该模型进行了改进,使其能帮助我们判断低保标准应包含的参数。
县委督查室:
××镇敬老院、××敬老院建设项目及民房保险工作已列入2009年度××县人民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督办建设项目,重要工作主要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稳妥做好农村、城镇特困群众,弱势群体和“五保户”大病救助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镇、××敬老院项目建设情况 ②、××镇敬老院建设情况:××镇敬老院位于××新城区农业银行住宿区背后,占地面积9845.35平方米,建筑面积5836.2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建设规模有:住宿、餐厅、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目前完成了土地的征用、测绘、地勘、用地土方的回填,档墙等,现已进入主体工程招投标程序,预计主体工程明年1月份可以开工,该项工程已完成投资120余万元,占总投资的34。
③两个敬老院的资金使用情况:两个敬老院前期工程投资2814373.74元,资金主要用于前期工作,征地补偿费、工程勘察费、附属工程、土方回填、工程设计图纸费、办证费、通电通水工程。 三、民房保险工作情况,完成了全县民房的统一保险工作,签订了《××县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协议》。目前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共理赔农户533户,其中风雹灾413户,火灾6户,保险公司共向受灾农户支付理赔金180.7万元,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理赔。
四、统一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覆盖面 五、建立健全城乡“分类施保”和临时救助制度
按照州民政局西民保〔2009〕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从我县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县政府7月10日召开了全县10个乡镇、四个农场、四个社区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低保工作人员参加的城乡低保专题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教育,会议要求各乡镇、各农场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不漏保、不错保、不乱保。加大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监督工作,并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进行调研检查工作,纠正了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强化监督,坚决杜绝低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张榜公示的程序,科学操作,规范管理。实行集体审批,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实现了动态管理,有升降,有进出,基本上做到了应保的一户不漏,不该保的一律不保的原则,使城乡低保工作稳步推进,让困难群众真正享受低保政策。 七、农村低保救助情况,农村低保救助覆盖面达到9665户2万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440.72万元。发放农村低保一次性补贴2.02万人,发放金额128.95万元。城乡低保全面落实了应保尽保。 九、五保户供养生活得到保障全县共有五保户435人,其中:集中供养18人,分散供养417人。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发放到五保户手中。加强了勐仑、易武敬老院的内部管理,规范了卫生、饮食、医疗等服务,使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得到较好的服务。
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两个敬老院未按期完成的主要原因:××镇敬老院征用××农场部份橡胶地,××敬老院征用勐哈村委会橡胶地,土地征用手续办理较为困难,补偿费较高,附属工程投资较大,建设资金严重不足。
2、城乡低保居民收入核定难,督促检查抓落实有待加强。
3、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4、部分农户对农村民房保险工作认识不足,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十一、下一步工作安排
1、严格加强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用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2、抓紧工程建设,把好质量关,2012年5月底完成××敬老院的全部工程,并在7月份投入使用。9月底完成××镇敬老院建设,并投入使用。
3、继续抓紧抓好民房保险工作,加大农村民房保险的力度,扩大覆盖面。
4、加大城乡困难群众低保、医疗救助的覆盖面,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履行民政职责,认真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大排查发现问题情况
通过全县“两不愁三保障”大排查工作,发现我县60户非建档立卡户特殊困难户存在以下问题,分别是1、部分人有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需要医疗救助,希望纳入低保户;2、部分人住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3、部分残疾人残疾等级未评定,需残联评定。
二、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部分人有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需要医疗救助,希望纳入低保户问题,在与今年7月低保动态调整后的信息比对,已将8户纳入农村低保,剩余的13户,将与上级部门积极对接,力争纳入农村低保,在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前提下,我们将按照临时救助政策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救助,待明年7月低保动态调整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审核。涉及医疗救助的,现移交县医保局解决;涉及住房安危的,现已移交住建局解决;涉及残疾救助的,现已移交县残疾人联合会解决。
三、目前存在的困难
一是没有很好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致于没有更好的形成合力;二是县民政局作为低保兜底牵头部门,对低保政策的深入农户的宣传做得不够好,导致老百姓对低保政策不清楚;三是部分乡镇低保工作宣传、审核把关不严,乡镇民政助理员业务水平较低,以致于未做到“应保尽保”的问题。
论文摘要:近年来,农村在实施“低保”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显示,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148万人,低收入人群为3558万人。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3个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实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地区实际领取低保人数与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领取“低保”数量有很大偏差,这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2005年某些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对领取低保人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由于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其准确核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低保"-r作的认识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他们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所以。认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认为钱多就多保一点,钱少就可少保一点,没钱就可不保。
(二)“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需规范。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县、乡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难以落实。很多地区虽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财政紧张。据调查,部分县、乡政府的“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从对部分省市的调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区只单纯注重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却不完善。在政策衔接方面,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如,山东省某农村地区将因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这样虽然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但出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断层”的现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特困户的补助由村公益金解决。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贫困对象的补助来源由村公益金扩大到乡镇财政。这样,就出现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二、对策
(一)确定合理的经费筹集办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费筹集应有两种办法。一是地方各级财政与村集体经济按一定比例分担。二是由政府财政全部负担。后一种办法更切合实际。因为除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外,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根本没有能力负担最低生活保障的经费。当然,第二种做法在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做到,在实施过程中两种办法可同时进行。中西部地区可实行第一种做法,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实行第二种做法,这样可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二)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农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关键词]农村生活保障;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保障制度体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对川中某市低保的调查分析
该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个县市区先后建立和实施了该制度。到2005年9月,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达2. 66万户,人数达5. 48万人。从该市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较大。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的40%,月均补差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最高线为年均1992元/人,低线标准为1560元/人,月均补差为59. 25元/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一类为年人均800元,二类为年人均720元,三类为年人均600元,人平补差月最高为20. 33元/人,月最低仅10. 10元/人,全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仅有10. 98元。这点钱只能买少量生活必须品,解决群众困难的作用十分有限,现行低保政策与实行农村低保的初衷距离存在不小差距。(2)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2004年,该市314. 3万农业人口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扶贫办核定的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特困户标准的农户1135户,农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该市农村低保标准,全市70 .58%的低保户,人口享受的低保标准低于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的绝对贫困标准,仅按627元标准,已保户数仅占应保数的83 .38%,而应保数仅占该保人数的79 .41%.(3)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低保尚处于地方试点阶段,中央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据对该市的调查报告得知,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仅700余万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较低。近年来税收体制调整后,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慢于支出增长,严重制约了对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的增长,使农村低保仍然处于低标准的水平。一些丘陵县债务沉重、工商税收不足,农业税免征后,财政更加困难,对低保投入就更难确保长期落实到位。(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虽然该市制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储蓄、有价证券、隐性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核算难;三是农户外出务工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四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不明确。
上述的个案,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还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1)农村低保覆盖的面太小。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1]目前已有581 .3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农业人口0 .6%,与全国实际特贫人口3000万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农村基层负担重。中央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实际采取的都是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乡村经济条件好则分担比例大一些,乡村经济比较差的则由县级财政负担大头,基层的负担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是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和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让人高兴的是2004年农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达228.7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9.4%;[3]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15个省,20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还需要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为标准来界定低保对象。具体来讲:(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或因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生产经营不善而面临困境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确有一定困难,如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较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状况、生活费列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要发挥最低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标准。世界各国大都以恩格尔定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力争低标准、广覆盖,既发挥效益,实现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2)根据地域和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存在层次性和差别性。(3)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10~20%.(4)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解决,而应该参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设计国家补助制度,标准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较为完善的低保资金保障和筹措制度。资金的保障与筹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将低保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做到“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结余流转”。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明确中央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比例,并以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一般中央财政应负担50%,特别困难的地方中央的负担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乡村经济条件差的省与地、县、乡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为2∶4∶4;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县、乡、村三级负担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级政府应建立低保专门帐户,专账要按已定好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中央、省、市、区(县)各多少。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20~30%.另外还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慈善团体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基层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加强建设,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现在基层单位专项负责的人很少或没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管理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不论贫困人员住在何地,都要纳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5、实施相应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2)制定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对已享受低保救济但生活仍较困难的村民,可对其子女教育费用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等优惠政策。(3)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4)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政府应高度重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办法与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会各界要用理解和爱心,积极认同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高尚全 再分配要着力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EB/OL] 人民网,2005-09-20 .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和#人办发[20__]22号通知要求,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县乡人大联动的方式,通过抽样入户核实、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县城乡低保和五保户供养工作及县民政局长##同志履职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从六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乡镇人大组织部分代表组成了25个调研组,抽查了50个村2个居委会中的低保4227户8052人、五保648户663人,涉及资金5822405元;县人大常委会抽调部分常委会成员、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两个调研组,抽查了8个村3个居委会中的低保969户1758人、五保112户112人,涉及资金1220947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低保和五保户供养工作
(一)城乡低保和五保户供养工作开展情况
20__年,我县全面开展了农村低保工作,到20__年底全县累计保障农村困难居民47302户78574人次,发放保障金3007.5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24万元。低保规模从当年的5189户7124人、低保金102.6万元、人均144元上升至20__年的17552户320__人、低保金2026万元、人均633元。1999年,我县在原来城镇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象的基础上,将15个建制镇的困难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__年扩面将更多困难城市居民纳入城市低保对象,共保障998户2626人,全年发放低保金123.9万元;20__年提标,保障人数增加到3700人,共发放低保金、取暖费、双节补助676.2万元。20__年,我县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全面启动,采取包帮并户、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等措施,保障了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从当年供养2714人、发放供养金325.7万元、人均发放1200元发展至20__年供养人数2811人、发放供养金702.8万元,人均发放2500元。三年来,累计供养五保人数8239人次,发放供养金1360.9万元。城乡低保及五保户供养工作的开展,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视察调研的情况看,县政府及主管局在此项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了领导,强化了政策宣传。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基层工作人员,县民政局设立了低保股,各乡镇成立了民政办,配备了工作人员2-3人,保证了城乡低保及五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定了《##县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围绕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标准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采取业务培训、印发资料、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公布咨询电话等有效形式,加强了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
二是规范了程序,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对象。各乡镇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核定家庭收入。在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大多数乡镇坚持了“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基本完成了“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规定程序。由于我县贫困面大,需保障的困难人口多,财政拮据配套资金少,贫困居民一次性全部纳入不现实。通过摸底调查,认真测算,本着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启动,再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低、中、高山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对温饱线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进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差。对痴、呆、傻、残民政救济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对生存环境恶劣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生活暂时难以维系的一般贫困户也纳入保障范围。在低保实施中县乡都健全了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并按照县有档案室、乡有档案柜、村有低保台账的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及时掌握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努力探索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
三是加强了监管,力保资金安全。为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县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县乡两级建立了低保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县城镇低保和部分乡镇农村低保、五保实现了财政一折通发放,对因年老体弱、智障、残疾的对象,乡镇委托村组党员干部及监护人、包帮人监督使用。
四是规范管理,保障“五保”供养。按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分类确定包帮责任人和监护人,加强供养金管理,确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到位。新、改、扩建敬老院(安置点)28处,集中供养五保户370人,集中供养率达到了14
%。每年投资7万元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了五保对象看病难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低保政策学习宣传不到位
低保实施以来,虽然县乡都采取了各种方法,加强了对低保政策学习宣传,但仍有不到位的地方。一是宣传面窄,干部会开的多,群众会不好组织开的少,所以干部知道的多,群众知晓的少;二是学习不够细,乡村干部的学习仅满足于能应付工作,学习不系统、深入,不求甚解,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向群众宣传解释不清。三是宣传内容单一,大多局限在政策层面,对于补助对象、标准、项目等宣传的少。由于宣传不到位,造成了村组干部和群众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片面认识,从而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误认为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福利待遇,低保金是政府白给的,人人有份,只要纳入低保就能永久享受,因此,在有的地方出现了竞争参保的现象;更有少数群众不知道享受低保的条件,戏称“吃低保是国家发工资”;部分村干部在对待低保户退保问题上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思想,该核销的不核销,使“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工作落不实。
2、低保对象确定待规范
部分乡镇村组、居委会没有严格按规定确定低保对象,“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成摆设,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村都是由村两委会的干部说了算,相当一部分村张榜公布没落实,致使“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程序走过场,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使不该保的保了,该保的未保,降低了低保资金使用效率。一是有将不符合条件的亲戚纳入低保对象的。如:洞河居委会张先余、吴时怀两户均是现任居委会主任的亲戚,家里常年做生意,收入固定,家庭情况比较好,不符合低保条件却在享受低保;二是有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的。如:洞河居委会张开初属供销社下岗职工,于08年12月办理养老统筹手续,月享受养老金1200元,同时享受低保金250元;蒿坪居委会王家凤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其子在蒿坪中街开了一个理发店,月享受低保金400元;三是有干部职工遗属在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同时享受低保补助的。如:洞河居委会田先春丈夫过世前为粮食部门职工,现享受遗属生活补助230元,同时享受低保金100元;四是家里有吃财政饭而享受低保的。如:洞河居委会原支书常青海,家里开商店,大儿子在县社保局工作,月享受低保金100元;蒿坪居委会有一教师的家属也在享受低保补助;五是有个别农户存在同时享受低保和五保的补助的。如关庙村二组的余发典在与其兄享受低保补助的同时也在享受五保供养补助,但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表中的名字却是余发检,村干部说余发典与余发检为同一个人,但经过调研组查看余发典的身份证件发现与余发典五保供养证的名字、年龄均不相符;香炉村一组的田宗会在与其兄田宗奎享受低保补助的同时也在享受五保供养补助;六是有不分残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一律把残疾人和老年人纳入低保的。而这些残疾人和老年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却在享受低保补助。七是有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将老人推向社会吃低保的。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享受低保的老年人的子女家庭条件并不差,有开商店、开舞厅、开麻将馆、外出务工等,按照家庭收入是完全可以赡养老人的,但子女并不履行赡养义务,并说“国家政策不拿白不拿”。
3、资金兑现环节有漏洞
按照规定,低保金发放由财政部门将低保资金直接拨到县信用联社低保专户,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当前我县保障金发放有由信用社“财政一折通”发放、定期到乡镇领取和由有关人员现金等几种形式。城镇低保全部实现了“一折通”,而农村低保和五保目前仅有城关、蒿坪、毛坝实行了“一折通”。调查发现没有实行“一折通”的,资金兑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较大。如洞河镇低保金由民政办集中在镇政府兑现,由于兑现时没有公布名单、金额,工作人员给多少,低保户就领多少,在该镇红岩村随机抽查十多户所领资金没有一户和民政办发放表对得准的;该镇民政办在兑现20__年五保户每户900元震灾款时,将其分列为20__年1-9月每月100元补助金发放至全镇的五保户,有挪用、套取的嫌疑。说明这种兑现形式存在明显漏洞。
4、动态管理工作进展慢
调查中发现有的低保户连续几年都在享受国家补助,但家庭经济水平有所提高,按照规定不能再享受国家补助仍然享受;多数乡镇民政办与村组、社区干部反映低保存在着“好进难退”,低保动态管理进展缓慢。因低保家庭收入不固定,民政办与村组、社区干部要定期跟踪随访低保家庭,以随时了解最新情况。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许多低保户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有谩骂、攻击民政、村组、社区干部的现象,阻碍了低保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下岗、失业、疾病等造成的贫困是暂时的,当被保者摆脱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而言,退出机制反应慢是一个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保者的收入包括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但作为主管的民政部门,对被保者经济收入上的动态监控缺乏有效措施,村组、社区干部也很难做到有效监控,使一部分收入高于低保线家庭不能及时推出,因而被保者的救济标准审定和“脱保”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
5、“五保”工作需加强
一是有少数村组的五保户监管责任未落实,有的虽然落实了监管责任但村组干部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疏于检查。二是五保对象多为痴、聋、傻、哑、残,理财能力差,供养金实行银行后,大多不能到信用社亲自领取,由他人代领,在资金使用监管上容易出现漏洞。三是对集中供养的对象,敬老院(安置点)没有专设管理人员,多为临时聘请,存在责任落不实,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低等问题,人员、编制、经费等有待解决。四是现有敬老院(安置点)太少,不能满足目前五保人员的安置需要,要继续加大敬老院(安置点)的建设力度。
(三)建议及意见
1、加大低保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力度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低保工作长期性、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对城乡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有效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镇低保政策,让广大群众知晓城乡低保政策。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改变人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低保是国家的救济,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无能为力的表现等。要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难户对低保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即低保不是施舍与恩赐,进低保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终走出低保,而不是永远躺在政府的怀抱里。
2、严格低保评审程序
在低保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坚持“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程序,实行层层评议,层层把关,“三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务求公正、公平、公开,力求做到“不漏保一户一人,不错保一户一人”。民政部门要查“村评”记录,看有无群众代表参加;要重点监督公布环节,要公布举报电话,要查公布内容全不全、范围广不广、次数够不够。防止村组搞形式,走过场,把好进口关。要坚决纠正部分村在低保评议中以“村两委会”代替应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 表、其他人员”组成的村级评议小组评议低保对象的问题。
3、积极推进动态管理
严格落实低保工作职责,加强入户访视,做到低保类别清、致贫原因清、补差金额清、家庭收入清、家庭住址清。根据低保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低保金,对超过保障标准的家庭及时、坚决停保。工作人员要克服畏难情绪,该退保的退保,该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真正把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针对部分申请低保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有的采取虚报、伪造、隐瞒、骗取低保金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打击骗保的不良行为,以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有限的资金切实用在需要帮助的人群身上。建议在入保时同时签订《脱保协议》,细化低保户的责任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促使低保对象消除依赖思想,坚持自力更生,早日改善处境,走出低保范围。
4、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民政部门要严格坚持审批制度,不因任务重、工作多而减少审批环节。要制定和完善科学的量化标准,使低保对象的界定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要始终坚持申报对象公开、家庭经济收入公开、审批金额公开的原则,把农村低保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强化低保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审批关,坚决杜绝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混吃低保、骗吃低保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二要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建立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规范资金发放形式,加快农村低保“财政一折通”工作进程,在尽快实现社会化发放的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总结研究行之有效的发放形式,确保资金安全。三要严格按政策标准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及补助金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杜绝“一保定终生”、“养懒汉”和保障标准长期不变等现象,提高农村低保的整体效益。四要逐步完善和实施监督的多元化管理,通过民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对乡镇民政办管理的低保和五保资金分批进行审计,以堵塞漏洞,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五要积极探索把城乡低保工作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的脱贫新途径。各乡镇政府及扶贫办、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探索城乡低保与相关配套政策的有机衔接,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特别是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为其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切实增强低保户的“造血功能”。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寻求就业渠道或脱贫项目,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从“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让低保家庭早日脱贫。
二、关于##同志个人履职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同志自20__年8月担任民政局局长以来,能带领局党组一班人,围绕县委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履行“解决民生,维护民利,保障民权”的职责,按照“统筹兼顾,单项突破,点上创新,面上拓展,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全力打造“阳光、安全、法制、和谐”四大民政,着力加强“民生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民政工作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注重了队伍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同志上任后狠抓了班子队伍建设和机关制度建设,围绕学习型机关的创建,在系统内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从而增强了民政干部的学习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政意识,干部作风发生了明显转变。工作中能够接受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决定,认真听取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二是坚持了项目带动,提升服务水平。经过筛选论证,编制上报项目17个,申报中、省投资1.16亿元,已争取到救助站、减灾安居工程、社区建设、乡镇敬老院、灾后恢复重建等项目。止20__年底投资2530万元的县救助站、殡仪馆、部分敬老院已竣工,投资1920万元的安居工程,建成553户,安置2208人,民政项目建设进度加快。20__年底纳入城市低保3700人,累计发放低保金676.2万元;纳入农村低保17552户320__人,累计发放低保金2026万元,城乡低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县城乡低保、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累计投入287万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大病对象实施了有效救助,医疗救助基本实现城乡覆盖。将全部五保户2714人纳入供养范围,新、改、扩建敬老院(安置点)28所,集中供养370人,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高。去年“512”震灾后,及时争取国家赈灾资金,下拨乡镇灾民建房资金2296.42万元、生活补助资金517.52万元;发放救灾粮58万斤、棉被3000床、棉衣1600件、单衣5000件;完成灾民建房1088户2827间,解决了3438人灾后住房问题,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婚姻登记、优抚抚恤、城乡社区建设等社会事务工作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坚持了依法行政,努力打造阳光民政。民政一班人能够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上岗考试,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办事程序。对群众关注的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补助、社会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等“热点”问题,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民政项目建设争取力度不大,进度缓慢。虽然编制上报了17个项目,申报中、省投资额达1.16亿元,但到位资金仅20__多万元,只占申报计划的20%。已争取到的在建项目进展也缓慢,如:县城居民十分关注、迫切需要的殡仪馆修了几年还未正式投入使用;安置点建设也不能满足当前五保集中供养的需要。二是城乡低保工作和五保供养工作急待加强。城乡低保扩面后,民政局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低保对象确定不合理、资金兑现有漏洞、动态管理难开展等问题;五保户供养也存在着监管责任未全面落实和集中安置点少等问题。三是民政款物的发放、管理待规范。民政工作量大面广,工作人员经手的款物较多,工作性质既严肃又敏感。过去由于 交通不便,通讯不畅,金融服务差,款物的发放都是打表格,盖章子领取。现在交通、通讯、金融服务条件大为改善,民政款物的社会化发放时机已成熟,但财政一折通仅在城镇低保发放中实行,而低保、救灾等其他民政资金的发放只在少数乡镇实行,造成了如洞河镇低保金发放难核实、五保震灾补助挪用套取等问题。
关键词 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农村低保是维护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条“生命线”,保障农村贫困人群最低的生活需求,维护其生存权利。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对于解决农村居民贫困,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有所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农村扶贫工作的现实选择是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利,迫切需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赵慧珠、陈景云,2008)。
2、建立农村低保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依然突出,城乡矛盾依然存在。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不仅直接有助于全国农民增强消费能力,拉动经济增长,而且有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有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的流转,从而促进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3、建立农村低保是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需要
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保障要求。建立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农村低保制度,有利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与丰富,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整。
4、建立农村低保是避免两极分化、缓释社会风险的需要
低保制度在维护贫困人群基本生存权利的同时,通过现金补助对农村贫困者进行了收入再分配调节,缩小了贫富差距,缓解了社会矛盾,对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低保对象的识别和瞄准问题
准确识别低保对象是目前农村低保实施的关键。当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村低保对象的界定存在困难(韦璞,2013;王春亮,2014;刘养卉,2014;何植民等,2015),究其原因在于农户的家庭收入难以核算(崔义中、赵可嘉,2010)。与此同时,低保对象的确定程序也存在不规范(张闻达,2013),促使低保对象瞄准过程中存在偏误(易红梅、张林秀,2011;李合伟、蒋玲玲,2012)。而低保对象本身,因自身的权利意识尚未觉醒、诚信意识不强,也影响了低保瞄准的精确性(田北海、李春芳,2012)。
2、低保标准制定问题
低保标准的高低决定了低保制度保障范围的大小和低保制度实施的效果。当前农村低保仍存在保障标准偏低的问题(李淑娟,2012;颜凯,2012),许多地方受制于当地财政状况,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以钱定人,以钱定量”的做法,使得农村低保标准仅停留在食物保障方面。
3、财政支撑能力问题
财政支撑能力是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当前,关于农村低保财政支撑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一是关于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多数学者基本认同这一观点,即低保资金由财政提供。财政只要拿出其总收入的0.33%~0.5%,就足以支撑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二是关于低保资金分摊比例问题。目前普遍做法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基层财政负担为主,中央及省级财政进行及时补贴。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1、准确的界定低保对象
在具体操作上,可从多角度入手,建议开发低保对象识别技术(张伟宾,2010);或建立流动性低保对象确立制度(王静,2014),或提倡农民参与方式来确定低保对象(李合伟、蒋玲玲,2012)。在低保对象的选取原则上,学界大多认为应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
2、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标准线的科学划定至关重要。低保制度是农村贫困人群的维持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低保标准线既要体现能保障贫困者维持基本生存的需求,又能防止因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福利依赖。而学者们也各自提出建议:肖云、孙晓锦(2009)利用问卷调查相关数据,提出“水涨船高”的低保标准对策,即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动;顾文静(2011)从效用均等角度提出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应兼顾低保人群的基本生存需求与公平因素;更有学者通过改进后的ELSE计量模型来探讨全国及各地区的低保标准指标,为低保标准的制定提出新思路(米红、叶岚,2010)。
3、低保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资金的筹集与保障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核心与关键。胡娜(2012)认为,农村低保资金应走多元化道路,拓宽筹资渠道。合理分担低保资金的责任比例,优化渠道分级负担,建立以地方财政资金为主,社会民间资金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将低保执法程序透明化,确保农村低保救助金能真正流向低保对象手中,促使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程序更加科学、规范、民主、透明。
四、结语
关于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上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内容,保证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理论的完整。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实施过程与效果的系统分析框架与评估工具较少,农村低保制度与当前农村其他救助项目间的衔接与整合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城乡二元结构框架内农村低保制度如何运行和演进等问题,都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不足之处都为农村低保制度的扩展研究留下了空间,有待我们更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金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策略研究[J].新经济,2014(3):81.
[2]关信平.论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原则及模式选择[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3]崔道忠.国内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综述[J].时代经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