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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 农民合作组织 政策支持 网络信息平台
一、引言
少数民族地区指以少数民族人民为主聚集的地区,中国的少数民族分布在西部、北部等边疆地区。该类地区大多地处高原、山地,交通闭塞以至于经济发展落后于中西部地区,而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此种差距正逐步扩大,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国家政策开始倾斜,对口支援、扶贫项目等战略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二、农产品发展现状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产品。对于营销来说,初级的农产品得不到大量的销售,也难于走进普通人的家庭中去,而通过对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产品的精细程度,使人们能够普遍的认可。当今社会,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盛行,市场对绿色产品的需求量在进一步加大,而此时,大量发展优良的农业产品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三、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观念意识薄弱
对于大多数农村来说,农产品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生产经营全靠各个家庭独自进行,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甚至有些农户家庭每天都在起早贪黑的贩卖,而产品价格则很容易变动,根本就没有联想到建立一个整体组织进行集中营销。
(二)信息闭塞缺乏战略
对于少数民族经济地区来说,交通、信息本来就是其发展的主要阻力,一旦加上人为缺少对信息战略重要性的认识,那无疑是对该地区宣判了死刑,那对该地区来说就无发展可言。
(三)政府具体扶持力度不够
国家虽然实行西部大开发,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高度的自治制度,大多少数民族地区还是没能实现飞跃式的发展,究其原因在于其发展没有明确的方向,没有形成合理的发展战略或是仅仅局限于当前的经济环境,未对未来的发展做一个规划,当前全球经济在高速运转,国内外经济环境日新月异,但每一时期都有其各自的特点,知道在适当时机抓住其特点,加大的扶持力度才能促进发展。
四、 建议
(一)合理利用现代划技术
面对现代化的今天,科技日益进步,我们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保证不落后,当今,在一个乡镇办理一个网线已经不是一个难事,我们可以以乡为单位,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做好网络营销工作,同时还可以不断地收集、整理信息,通过产销对接,降低中间流通环节,在增加产品流通速度的同时又降低流通成本;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产品知名度,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附加值。
(二)建立农业产品合作组织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要改变一农户家庭生产经营为主的分散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与龙头企业的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以及各类社会化组织创办各类服务于农业产品的组织或合作社,加大对农民合作者的扶持,突出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作者围绕产品的各个环节开展多元化、多形式的合作,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各方面的优势,避免信息不流畅,产销滞留等问题。
(三)增加核心竞争力,健全保障制度
面对农业产品的生产,政府组织应该加大科技投入,努力将先进科学技术运用到传统的农业中去,使其发展为现代化农业,不断地提高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生产营销的各个环节,增加核心竞争力。同时,政府组织也应该建立健全农业产品应急预案,为避免农产品市场出现巨大波动,为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和积极性,应尽快建立机制,使农业产品能够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农民的生产利益不受到侵害。
五、 结语
为使农产品得到较好发展,就必须要高度关注农产品发展的经济环境,提高农产品的经济附加值,全面建成告诉发达的供应链管理模式,运用超现代划的管理技术、管理思想进行管理,才能提高农业产量和农产品质量,才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这才是少数民族地区农产品发展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1]东北农林大学经管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研究[F].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未来数年内,安全、环保、轻量化、多功能化、智能化仍是包装行业的目标。在包装材料市场需求上,呈现出多样性、丰富性的特征:高阻隔、高强度、耐高温、抗紫外线、抗菌等功能性产品,以及可回收、利用、降解塑料等绿色产品将受到青睐。
汇聚世界尖端塑料技术的 CHINAPLAS 2016国际橡塑展,将于2016年4月25日-28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浦东)盛大举行。届时展会将云集世界各地3200多家展商及多个国家展团,展示各种先进技术及橡塑原材料,助力包装生产商迎合塑料包装的快速发展及多、快、好、省的新趋势。
更多功能
据市场报告显示,未来几年,在食品饮料和医疗保健产品强劲的需求推动下,塑料包装仍将继续快速发展。这两类产品要求包装不仅要具有高质量,而且还要多功能性。多功能性主要包括:高阻隔性、耐蒸煮、抗紫外、保鲜性、选择透气性、耐热性、抗菌性以及防锈、除臭、形状记忆、可再封、易开封性等,其中以高阻隔性、耐热性和选择透过性包装材料发展较为迅速。由多种不同材料制成的复合薄膜应用越来越广泛,以满足复杂的市场要求。7层、9层甚至11层膜结构都属于常见品级,将阻隔性、适印性、密封性和耐冲击性等多种性能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耐热性塑料包装,常以蒸煮袋的形式出现,一般由具有遮光性的铝箔为中间层,高阻隔性塑料PA、PET为外层,具有热封性的PE、PP为内层的多层复合蒸煮膜制成。米拉克龙(Milacron)公司推出了一种新型多层共挤技术,可用于生产透明聚丙烯(PP)食品包装罐(Klear Can)。据介绍,其三层结构(PP/EVOH/PP)可以将贮存期延长到5年,并且可以在130℃以下蒸煮。
多层共挤薄膜的巨大需求,推动了生产设备市场的繁荣,目前已发展出11层吹膜生产线。去年国际橡塑展参展的德国 Kuhne Anlagenbau 公司及国内的金明精机亦有提供此技术。杜邦公司和 Kuhne Anlagenbau 共同开发的TripleBubble?1技术,利用杜邦离聚物和杜邦粘合树脂生产的11层功能塑料,其厚度仅为20μm-110μm,每层厚度的可延伸性可以达到60%,并具备高阻隔性、高透明度、高光泽、抗撕裂性强、抗冲击力强等优势。这将显著节省高达50%的原材料和资源,从而大大改善其生命周期。
更强智能
无论是塑料容器还是瓶盖,如今的设备都实现了更高的生产速度。例如,住友德马格的El-Exis SP 200-675注塑机,可在不到2秒钟的生产周期内完成4个125ml的聚丙烯(PP)食物容器的注塑成型,比常规的生产周期减少3%~5%,并借助专业机械手将成品捡拾。国内企业在技术上也有较大飞跃,如广东国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开发的饮料瓶盖高速注塑系统解决方案,采用HDPE材料制造重量为1.95g的产品,产量可达到2.88万pcs/h,每天可生产60万个瓶盖。
“中国制造2025”正在加快推进实施,逐渐迈进智能制造时代。工业4.0理念也逐渐在食品包装业渗透,塑料包装机械生产企业致力发展以光机电一体化、智能化、组合化或模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目前已经有不少厂家将机器人和包装设备整合到一条生产线上,从前期的搬运、分拣到包装制作,再到后期的检测、储存和输送,各类自动化技术贯穿于包装行业的始终。这使企业不仅拥有了更高的包装速度,更精准的包装精度;而且还可以实现低能耗,为企业节省了成本。
博世包装新推出的Paloma D3进料和顶装式机械手,被整合在Module++饼干包装整线中。据介绍,最新的GD(齿轮驱动)系列Delta机械手采用开放式的框架和平台,在提供了标准化和模块化方案的同时又可根据不同的应用配置各种可选项。博世包装技术提升了D3机械手的平台,将负载增加至3公斤,从而确保更快的速度来提升拾取率。
环保节能
可持续包装,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各种政府法律是其主要驱动力。通过以下3个途径可以实现可持续包装:包装小型化或轻量化,更多地使用可再生原材料,利于回收和循环使用。
在满足包装功能的前提下,选材时应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量。以薄膜为例,其趋势是包装薄膜的轻量化,关键技术在于采用具有超韧性、能加工较薄且较易加工的新型原料,如双峰HDPE树脂、茂金属催化剂的聚烯烃以及其他优秀的阻隔性包材等。帝斯曼集团最近推出了改性聚酰胺Akulon XS产品,与传统聚酰胺6相比,Akulon XS在膜泡中的结晶速度要慢得多,从而在加工条件方面为加工商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此外,其在膜泡中具有更好的拉升性,因此吹胀比提高的同时膜泡更加稳定。
更多地采用生物聚合物包装,也是一种环保手段。NatureWorks生产的Ingeo生物聚合物,具有良好的生物可降解特性,并且强化了耐高温程度。NatureWorks建议制造商不要只比较原材料成本,而应该考虑整体生产成本。以Ingeo与PET比较为例子,在制造相同的产品时,Ingeo的耗量更少,并且因为属于低温加工材料,加工过程所消耗的能源更少。
随着包装市场容量持续扩大,未来将产生越来越多的包装废弃物,只有对其进行统一回收,尽可能再生循环或者再生为有用材料,才能将其对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回收利用加工技术的进步,促使回收利用率大幅提升。例如,在分拣方面,采用高技术光学方法,依据颜色、结构和形状来分选聚合物和树脂粒料,通过检测并除去各类缺陷和杂质(如变色、黑斑、染料滴、烧斑、结对和表面起纤等),可提取纯净、高价值的材料,从而改善最终产品的质量。随着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上涨及国家政策对环保要求的提高,塑料回收及再利用科技将会有蓬勃的发展,市场前景广阔。
关键词路线图 碳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尽管有不少机构和学者已经给出了关于碳金融的一些严谨而复杂的定义,但我们觉得其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所谓的碳金融,其实就是用金融手段对冲气候变化风险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在政府已决定发展低碳经济的宏观大背景下,碳金融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渐趋升温。目前,关于碳金融的文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主要是一些国内院校及学术机构发表的介绍、综述和展望类的资料。这一类材料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学术性,但其大多或者过于空泛,或者缺乏对研究目标所在的上位系统、所处环境的实际情况以及运行机理的深入理解,因此实用性可能不够理想;第二类是国际主流机构定期的各种碳金融市场报告和指导书,如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从全面的了解国外市场信息的角度,具有某些参考价值,因为目前碳金融几乎可以说是完全的离岸(OFFSHORE)市场。今后我们将择要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三类也是来自国外,但主要是对国际碳金融交易体系的批判。其观点大多并不是反对低碳经济和其理念本身,而是对国外碳金融市场现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的质疑,比如担心其也走上过度“创新”(特别是衍生品高风险异化)的老路;
立足于实际的角度,同时也在我国并未同意采用绝对减排量作为减碳指标的宏观背景下,我们对国内碳金融路线图进行探究过程的侧重的视角主要在于:有针对性的汲取已有有实际操作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对所在宏观产业环境可能的发展以及演变历程,进行独立的且基于各种现实条件的理解、思考和判断,以供发展碳交易市场时参考。
本着上述宗旨,通过搜集整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一批关于发展碳金融和交易机制的研究成果(以下简称“支”文)等,同时结合一些国外的相关原版著述和文献进行综合研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有某些半官方色彩,而且经过比选,上述成果相对更为务实,具有一定引用价值。而国外文献则相对更新颖和全面,因此作为辅助信息源。这样的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研读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首先,从可选择的交易平台和基础设施来看,值得注意的是,OTC(Over the Counter, 即场外的柜台市场)在国外现有的碳金融交易平台上占了很大的比重,当然这也与国外金融系统相对规范有关。虽然相较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金融资产等场内交易模式而言,OTC场外市场风险相对较高,但交易门槛及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交易合约的适应性较强,比较灵活多样,加上信息披露义务较少,对国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有较强的助力作用。将来也有可能结合IT技术发展成类似NASDAQ 等电子化远程市场。
其次,至少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国采用绝对减排量作为宏观指标的可能较小,而现在欧盟等国际交易市场上采用的限量——交易(即为Cap and Trade)的前提恰恰是基于绝对总量减排,这也可能是我国现在国内各种形式碳排放权、气候产品交易所难以开展实质业务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国和发达国家进行气候谈判时激烈交锋真正焦点所在。考虑到这种宏观背景,一个比较可行的破局模式是借鉴基准——交易(即Baseline and Credit)的模式。这种交易模式目前主要应用于联合国CDM(即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机制下的减排项目,这种机制主要是由发展中国家开发项目,经过有关机构审核低碳减排配额后出售给发达国家。如果能针对不同行业进行相关的方法学研究,确定各自需求方的基准线和配额生成标准,就可以绕开绝对总量的棘手问题,从而达到初步创设和培育碳交易市场的目的;
再次,在碳交融和交易市场初步形成后,还可以研究探索以碳排放权收益作为质押贷款,进而启动碳资产证券化,乃至可能融合保险等业务构造成碳资产CDS(即信用违约互换/掉期)等复合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可行性,为市场进一步注入活力和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虽然因金融危机而引起争议,但场外衍生品仍不失为一个碳金融重要的发展方向。特别是考虑到金融危机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政府监管部门对常规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都是趋向于更严格的监管,从长远看也更有利于包括碳金融资产在内的金融品资产化的健康发展。另外,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目前仅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注意吸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的前提下,考虑在低碳配额等碳资产市场开发中结合适度的衍生品化,从而使之具有后发优势也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思路。另一方面,碳资产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监管当局对其质押贷款乃至证券化和保险业务发展应该也会是比较审慎的,而且关键是碳资产的会计处理等财务问题也有待明确。从另外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未来由央企等机构出面,对节能减排项目或公司进行一些形式的信用增级可能是一个应对方法。
此外,虽然碳金融发展可以像一些文献建议规划并划分成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并不应认为其是孤立和缺乏互相渗透和关联的。贯穿其中的主线其实就是驱动碳市场形成并发展的真正动力源。这个动力源相当复杂,甚至包括一些被动性的因素,我们将另文阐述。简以言之,国内碳金融的进程有可能既不是像这些文献想象的那么顺利,也未必一定就是完全渐进的,而相反很可能是受外力影响发展速率波动起伏的推进过程,因此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一个值得思考的“巧合”是,一些国内对绿色信贷等碳金融创新业务探索最积极的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恰恰也是业界公认的公司治理水平最优秀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一。见微知著,正是这些银行对这些碳金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可以印证这些优秀机构发展低碳金融区的战略远见。与期权相类,这些探索和尝试终会在路线图上合适的时机时点逐渐“行权”,收获更丰硕的成果。参考文献
⑴ 支撑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⑵ 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0.
⑶ J.P. Morgan Chase. Derivatives and Carbon Market Design.
⑷ Goldman Sachs (Asia). China Portfolio Strategy: 12th Five Year Plan Preview.
关键词:服装业;问题;结构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装业的迅猛发展已使我国成为世界最大的服装生产国、出口国和消费国。加入WTO在为我国服装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更重要的是,我国服装业自身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大力加强行业结构调整才能有效应对WTO的挑战。
我国服装业存在的问题
1、比较优势降低,产品结构不合理。据统计,1985年底我国单位纺织服装业劳动力成本为0.2美元/小时,相当于同期瑞士的1.8%,美国的2.3%,巴基斯坦的40.8%,印度尼西亚的86.9%,比较优势明显。进入90年代后,这种劳动工资成本优势已逐渐减弱。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服装出口额的50%以上,但赚取的加工费还不到一般贸易卖价的1/10,即使一般贸易出口,单价也只有意大利的1/10,日本、美国、韩国的1/7,台湾的1/2。1997年到2000年四年,平均出口单价仅为2.95、2.67、2.55、2.51美元,且呈递减态势。同时,国内服装市场低档产品严重过剩,高档产品严重不足,“买衣难”和“卖衣难”现象并存。而热门品种上,也同样呈现低档产品过剩、高档产品不足的格局。因此,进出口产品结构都亟待调整。
2、技术落后,人才匮乏,经营管理水平低。现代服装业的竞争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以高新技术为导向的综合科技、经济实力的较量,科技的作用日益突出。据统计,国际大型工业企业研发费用一般占销售收入的3%~5%,世界500强达5%~10%,而我国服装业这一比例还不到0.12%。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与计算机辅助制造(CAM)是服装业高技术的发展方向,发达国家服装企业的应用普及率已达80%以上。
设计师是服装的灵魂,可我国至今没有一位世界名师,与巨大的服装生产和消费能力极不相称。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营销人才也严重匮乏,业内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只占1%,是全国技术素质最低的行业。民营服装企业家族式、家长制的管理模式十分常见,缺乏战略思维,短期行为普遍;而国营、集体企业又存在产权不明晰、机制不灵活等体制问题,管理难以真正到位。经营管理水平的低下直接影响我国服装业的效益。以总资产贡献率来衡量,1998年我国工业平均水平为7.12%,而服装业还不到4.33%。
3、品牌竞争力差,产业链整合度低。品牌竞争越来越成为现代服装业竞争的关键手段,而我国服装业羸弱的品牌竞争力与庞大的生产加工能力却极不适应。虽然PIERRE CARDIN(皮尔・卡丹)、CROCDILE(鳄鱼)、GOLDEN LION(金利来)等世界名牌都是由中国本土企业加工制作的,中国品牌也逾万种,却没有一个世界名牌。
服装业产业依存度极高,但我国服装相关产业却发展滞后,难以适应作为龙头的服装业发展。纺织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使我国高档面料自给率不及50%;服装设备制造业除普通平缝机外,高档特种缝纫机及粘合、裁剪和整烫设备全部依赖进口;高档服装辅料也基本依赖进口。另外,现代服装业发展越来越需要相关服务业的同步发展,如流行预测、品牌、展览公司、模特公司等,而我国服装服务业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服装业的需要。相关产业发展滞后使服装产业链整合度不高,由此成为我国服装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4、标准体系不健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意识、手段滞后。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纺织品、服装受到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日益增长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占纺织品、服装出口额的10%以上,而我国服装企业从认识到行动都相对滞后。以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推出的O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生态标签为例,截止2000年5月,在颁发给亚洲地区纺织、服装企业的1125张证书中,只有95张给了中国企业。
我国对服装的毒理检测和环境污染保护检测鉴定也起步晚、技术落后,对产品环境标志认证重视不够。目前国内除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有一个对照欧盟标准制定的生态纺织品标准外,还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虽然国家正在推行产品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双绿色认证,对获证企业给予出口免检待遇,但在国内4.7万家服装企业中,只有18家企业获此认证。近年来,发达国家的质量标准也越来越高,我国标准还难以与国际标准接轨,这对“入世”后服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国际竞争极其不利。
我国服装业的结构调整
面对以上问题,政府和行业协会必须对服装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行业指导,帮助中国服装业大力加强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提高核心竞争力,才能使配置于服装业的资源产生更大的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应对WTO的挑战。
1、加强所有制结构调整,让国企退出服装业。我们从2000年服装业有关指标的对比分析中看出,国企占全国服装企业数量的9%,占用了行业41.1%的资产,而利润总额却仅占行业的2.6%。从2000年服装业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三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各项指标均与三资企业有很大差距,总资产贡献率仅为4.10%,而三资企业却高达9.63%。因此,服装业资产配置于国有企业效率不高,应当调整。
全国近年来服装业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截至1999年底,行业内国企数量比1995年减少了50%,民营企业已成为行业的主体。实践证明,对服装业来说,民营企业有较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因此,国家应鼓励民营企业大举进入服装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改革,对技术落后、效益低下的国企,应尽快以各种形式退出市场,盘活存量资产。
2、优化企业结构,形成多种企业模式。许多行业在结构调整中常常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或实行多元化战略,这对服装业来说却未必有效,服装产品结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服装企业结构的多样性,我国服装企业应把结构优化的重心放在提高效益和竞争力上而不宜简单扩大规模。
大型企业可以按照产业链,组建纵向或横向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如从纺织原料、服装面料到服装设计、生产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可以发挥服装业的龙头作用和产业链整合的优势;服装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为一体的企业集团能够加强销售与生产环节的联系。中小企业应当强化专业分工,集中精力做好自己最擅长的事,再通过多种模式实现联合。如由核心企业掌握品牌、营销,与加工企业进行专业分工,在企业与服装设计机构、面料供应商中开展项目股份制合作等。小企业可以实行“错位竞争”,占领大中企业无利又无力可图的市场空白,实现自身的发展。只要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同时又形成针对这种需求的适度规模,小企业就可以“小而精”,“小而强”。另外,企业还可以对原有的生产经营系统进行彻底的转制,形成各种新型业态。
3、加快区域结构调整,构建“大陆、港、台服装业经济区”。近年来,在国内外低成本竞争及沿海发达地区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双重压力下,发达地区的加工型服装企业越来越难以生存,应及时将生产能力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形成东西部不同重点的产业集聚。东部重点发展高附加值、品牌产品出口,加快产业升级并逐渐成为研发设计中心和市场信息中心,带动中西部发展;中西部则大力发展加工业,成为我国服装业加工基地,二者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1999年我国内地、港、台服装出口量合计占世界服装出口额的29.7%。内地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较完整的服装生产、研发和人才培养体系;香港有丰富的服装经营和接单经验,快捷的通讯网络和高效的进出口系统;台湾有高品质的服装面料。的纺织服装业互补性很强,如果紧密协作、优势互补,足以成为世界最大和最有竞争力的服装生产、设计、销售中心。因此,国家应构建“大陆、港、台服装业经济区”,推动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合作,实现我国服装业的持续发展。
4、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加快高新技术普及、产业升级和人才培养。为促进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把依赖低附加值产品竞争带动的数量型增长方式转变为主要以品牌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竞争带动的质量型增长方式上来,国家应对品牌出口、高附加值出口及环保产品出口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保险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实施名牌战略;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加强对服装业高、新、特项目的支持力度,同时对服装产业链相关产业加大扶持力度,使其更好地为服装业服务。行业协会也要帮助企业加快高新技术改造,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快服装业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与企业、学校共同努力,加快培养以设计师为代表的人才队伍,提高行业素质。
结语
我国服装业经过多年发展也已具备了相当实力,加入WTO又将获得许多机遇。因此,我们虽不可盲目乐观,但也不要妄自菲薄,只要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大力加强结构调整,扬长避短,把握机遇,我国服装业就完全能够以“入世”为契机,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⑴《世界经济年鉴》1999、2000版,经济科学出版社。
⑵《中国经济年鉴》1999、2000版,中国经济年鉴社。
⑶《中国统计年鉴》2001版,中国统计出版社。
⑷《中国纺织工业发展报告》2000/2001版,中国纺织出版社。
⑸潘坤柔:《纺织服装业“入世”前的思考》,《市场报》2000年2月16日。
8月,王强从一家休闲食品企业跳槽来到乐万家公司ZZ市做KA(重点零售客户)经理,负责与大卖场进行客户销售工作。王强在前一个企业做的就是重点客户经理的角色,因此对于ZZ市的数十家大中小型零售企业都很熟悉。该市是一个北方的省会城市,城市的人口总数在600万左右。在这个城市里有四个大型连锁综合超市的零售企业,分别是本土零售企业好生活、外来的国内零售企业众乐和家福、外资零售企业爱家超市,其中本土零售企业好生活在ZZ市开设了9家大型综合超市,众乐和家福分别是5家和2家,外资零售企业爱家只有一家。
面对上述企业,王强深知外来的零售企业都比较好合作,毕竟他们的经营管理都比较正规,所有的销售和合作都是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发展,只要按照规定提交了对方需要的各项资料,就可以安心等结果了。而本土零售企业好生活却是一个非常难伺候的主儿。
好生活超市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经销机电设备的企业投资开设的。企业当时看到国内大型综合超市是一个很好的投资项目,于是邀请了北京一个知名的管理咨询公司全权管理该超市的发展。好生活超市开业一年后,销售异常火爆,一下占领了ZZ市的城东市场。于是,投资方干脆来了个卸磨杀驴,辞掉了原来的管理咨询公司,由自己近些年培养的人员进行管理。虽然看着超市和以前没有什么太大变化,但是由于企业发展速度快,人员素质不高,存在很多经营商的问题,只是这些所有的问题如今都被飞速增长的销售额所掩盖。在这些年中,企业3年开了8家过万平米的门店,年销售额超过了12亿元,一举成为ZZ市最大的零售企业。
欲要取之,必先给之
王强此次上任乐万家公司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与好生活超市的合作问题。虽然乐万家企业在当地的粮油市场占有率位列第二,但是由于以前的合作问题,好生活超市与乐万家企业的竞争对手、位列市场第三的锦源粮油达成了伙伴关系。由于锦源粮油近期在终端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在好生活总是会将锦源的食用油放在醒目的位置上。
如何攻下这一关成为衡量王强工作能力的“试金石”。
好生活超市负责粮油商品的采购是孙浩,他在好生活超市已经工作了3个年头了。在与孙浩的首次接触之前,王强先是对好生活超市粮油品类的商品销售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粮油类商品在好生活超市中销售业绩一直不佳。孙浩在采购部的所有15个采购中位列倒数第二,排名仅次于图书。
眼看着中秋国庆将至,孙浩也正在发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让自己在采购部中的位置能有所改变。与合作伙伴锦源商量?好像不合适,这种事情不是要政策就是要费用,这不成了与虎谋皮了吗?正在孙浩发愁之际,乐万家公司的王强来了。孙浩心中暗乐,看来有人给我出招了。
王强的此次拜访绝非匆忙之举。他根据以往在方便面企业的工作经验和对本地粮油行业的市场分析,制定了一个“阻断锦源”的作战计划。一见到孙浩,王强与他客套了一番,毕竟以前做休闲食品销售的时候也经常遇到孙浩。此次会谈王强采取了“开门见山”的方式直接提到目前超市中粮油品类的销售不畅的问题:
首先,超市的商品结构与市场需求脱节:好生活超市作为一家大型综合超市,食用油品类的商品由4个供应商、7个品牌组成,包括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共28个SKU市场,商品价格从9.9元到67元不等,其中2升以下的小包装油品占有16个,占整个品类的57%,5升包装的有12个单品,价格集中在40~67元的档次上。而从目前的市场销售统计来看,食用油市场上小包装油品的销售在该地区的销售占比为28%,5升包装的油品占到了一多半的市场份额。同时由于好生活超市面对的多是一次性购物的家庭主妇,他们更希望购买到便宜而实惠的商品,因此大包装的商品明显要比小包装油品的销售更好。
其次,好生活超市存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超市的商品组合中大部分的商品都是菜籽油和大豆油,因此商品的价格定位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中地端市场,虽然有时看着企业的销售很好,但是普遍存在利润较低的情况。以2005年上半年的销售统计来看,好生活超市的粮油销售在ZZ市KA渠道的市场份额不到10%,而该超市其他品类占据KA渠道的市场份额在16%左右,粮油已经明显成为了好生活超市的一个短板。
第三,当粮油品类销售日益下滑的时候,厂家对于好生活超市的资金投入和费用支持也是越来越少,就连富锦粮油现在也明显没有以前那么出手阔绰了。
第四,由于好生活超市粮油销售不佳,只能通过收取厂商费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不足,导致厂商对好生活超市普遍存在敌对情绪,供应商对待零售商提出的每一次促销策划都只是被动的应付,缺乏厂商与零售商的合作意识。
……
孙浩原本只是想和王强进行10分钟左右的简单会谈,结果随着王强对于超市粮油品类商品的深入分析,不知不觉两个小时过去了。后来还是因为超市下午的紧急会议中断了这次会谈。最后,王强非常诚恳的将乐万家公司购买的当地市场食用油调查报告和销售趋势预测的资料送给了孙浩,建议他可以好好了解一下目前的情况。
三天后,孙浩非常高兴的告诉王强,那个资料是他从事至今看到的最专业、最翔实的市场报告,让他对于终端的零售市场有了更多的理解。结合市场报告的分析,孙浩计划采取引入、退出、重新组合的方式,对现有的商品结构进行调整,希望与王强所在的乐万家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一同完成好生活超市的食用油品类计划的调整工作,由乐万家公司担任该品类的品类舰长,负责对该品类进行市场和门店的销售分析和调整建议。
一周后,孙浩非常高兴的告诉王强,自己根据王强的建议制定了好生活超市食用油品类的商品调整计划,已经得到了公司的批准,下面他们准备用一周的时间集中调整商品库存结构问题,同时还计划引入一批新品来应对国庆的销售高峰。
此时王强借助商品结构调整的机会将乐万家公司的一系列新品介绍给了孙浩,其中包括定位高端的橄榄油、葵花子油、山茶油、玉米油等等。通过此次调整好生活超市的扩大了商品的品种和价格带分布,从中低端的市场竞争中走了出来,当然其中收益较大的也有乐万家公司,他们成功在将新品引入了终端。
王强的同事看着他近期来忙碌的工作终于见到了回报也非常高兴,纷纷讨教如何应对卖场的策略。王强对于自己近期的工作做出如下的总结:
与零售商合作不能总是被动的应对,应当积极主动的去引导零售商。虽然对于零售商来说可能认为自己比较了解终端需求,其实并不是这样。在零售与供给需求上,厂商和供应商相对更加了解市场上的风吹草动,尤其是在整体市场的控制力上,厂商相对更加具有优势。如今很多零售商过分关注上游市场供给的情况下,忽视了终端市场的需求。这是很危险的,好生活超市就是这样,因为他们过分挤压上游的市场,只是知道向厂家获取费用,却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零售商应当更加关注终端的市场变化,此次,我给王强ZZ市食用油市场分析报告就是这个原因,希望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问题。看来我这一步走对了。
“欲要取之,必先予之。”
我们公司的目的是要将商品如何通过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成功取道零售商的方式并非是支付费用,是要与零售商合作。虽然我们在这次合作中相对付出较多,例如:新品进场费(虽然因为战略合作伙伴的原因减免了一半,但是还是一个不小的开支)、资料的收集费用以及人工费用,但是通过此次事件我们树立了在好生活超市中的经营地位,而且打破了好生活超市与富锦的伙伴关系,一箭双雕,既打击了别人又发展自己的。
走在零售商的前面
王强与好生活超市的第一步合作算是圆满结束,下面应当说市触及了厂商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应当如何提高销售了。毕竟对于零售商而言,没有盈利,所有的运作方式都是白搭。
那么,王强应该怎么办呢?像其他的厂商一样,等着孙浩提出营销计划,然后将所有的费用向下分摊?眼看马上就要过节了,年底的销售抓不住,那全年的销售任务都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年底的销售商机不能坐等着失去。
此时,王强的同事说:“我记得有一个美国的厂商经理这样评价零售商近年来的变化,十年前,零售商只是在制造商脚后,跟着一条汪汪叫的狗,虽然有妨碍,但是稍有刺激,你喂食给他,它就走开了;现在它是一头公牛,并且它想撕裂你的手和脚。你很想它踉跄而去,然而,你太忙于防御以至于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厂商和供应商来说,春节是一个让人欢喜让人忧的节日,春节到来,所有的商品销售都会呈现大幅度上升,同时,春节的到来也给商家带来更多索要政策和条件的机会,这个时候的零售商可能比谁都牛,如果你不满足他的条件,他可能马上停止采购你的商品,撤下你的堆头,毕竟这个时候大部分的零售商生意都会好的一塌糊涂,什么东西只要放在盒子里面,贴个喜庆标志,就能有不错的销售……”那名同事接着说道。
“所以啊,我觉得我们对于零售商的策略只能逆来顺受,他们怎么说,我们怎么做就是了,终端为王一点也不假。”
听着上面的话,王强心理其实早就有了打算:与其让零售商主动的想你要费用,苛扣你的货款,不如你主动出击,寻找商家的真正目的。其实收费只是形式,商家希望盈利,希望能够获得市场空间,希望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才是最为关键的。因此供应商和厂商应当从终端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去影响零售商,争取获得促销活动的主动权,之后从自身角度出发,根据商家的实际情况,提交自己的促销合作方案,必要的时候费用是需要的支付的,没有投入怎么会有产出呢?但是投入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产出,每一笔市场费用的投入都应该有所计划,并非所有的投入都会立刻兑现,但是投入和产出需要有所计划,未必非要从“一城一池”的争夺中获得片刻的商机,更多的是需要厂商在与零售商的合作中有所计划和战略发展的眼光。
在与零售商合作中,尽量争取主动,正所谓先下手为强,当你先于其他的竞争对手获得了零售商认可的时候,你可能就最先占领商机。商业机会的提出和响应要迅速,有时供应商主动提出自己愿意支付什么样的费用或者商品来支持零售商,这种情况有些时候也是必要的。供应商要让商家在最关键的时候和制定战略计划的时候最先想到的是你,那你就比你的竞争对手获得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厂商被动接受商家的要求,不如主动提出自己的计划、与零售商共同制定战略规划和营销计划。
经过一系列周密的安排,王强将各方面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收集,试图从中找出适合制定今年营销计划的灵感和数据支持,其中包括:
1、 乐万家的每一个单品过去三年的销售分析报表;
2、 乐万家过去三年中的商品营销计划、费用、人员等等信息;
3、 乐万家商品在好生活超市的历史销售记录;
4、 好生活超市目前的商品结构分析;
5、 好生活超市的顾客人群分析;
6、 乐万家2005年度的全年营销计划和产品上市计划等;
7、 参考了粮油类商品两年来的促销活动和快速消费品的一些经典营销案例;
8、 查询一些营销网站以及相关期刊。
数日后,王强向公司总部提交了一份ZZ城市KA卖场年终促销的计划草案,其中包括活动的目标、活动的经费、活动的周期、执行活动的卖场、参加人员、考评方式等等。分公司对于王强的想法非常惊讶,原来与零售商的合作可以由被动到主动,只是不知道这个完善的报告是否能在零售终端通过。
而此时,孙浩却又在按照往年的操作方式,计划着怎么从下面的供应商手中获取更多的促销支持和特价商品,对于他来说,年年都是厚着脸皮要支持要费用,他也很为难,真不知道如果哪一天从好生活超市出来,我这个只会要费用的采购还能做些什么?
正在孙浩犯难之际,王强拿着年终促销计划书找到了孙浩。看到王强的计划后,孙浩满脸的乌云顿时散去。对于王强来说,他也希望有厂家能为他出谋划策,为什么商家和厂商就必须是针尖对麦芒吗?
孙浩根据王强提交的促销计划书后,开始商议在年底的活动中应当如何展开团购、如何保证过节期间的商品供给、如何制作乐万家的商品广告和商品堆头、如何执行厂家的促销计划、如何进行赠品管理、如何进行价格支持、如何分摊此次营销活动的相关费用等等。
在整个交谈过程中,王强一直本着平等互利的心态和孙浩交流,在他看来,以前厂商和供应商对于采购的态度缺乏诚信和交流。厂商与终端的态度如果一直是对立的状态,那么他们根本是没有办法提升对于顾客的营销和服务水平的。
“往年粮油品类过节期间都是在促销老品种,没有什么新品概念。今年我们公司会有橄榄油、葵花子油的一系列推广活动,这些中高档油品定位绿色、健康的营养概念,相信不仅能够给好生活超市带来人气,也会给你们带来更多的利润。”王强说。
“促销老品种,能够保证我们的销售不会下滑啊,往年过节都是这么促销,促销新品种会有一定的风险吧?”
“老品种的促销活动当然还会有,只要这些商品维持和周边的几个竞争对手同样的价格水平就可以了,而今年通过新品营销才是关键,这是拉高超市的经营定位,吸引更多的目标顾客群体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乐万家会有全面的市场支持力度,支持你们好生活超市的独家销售广告、人员支持、赠品和促销品支持,一个都不会少。”
“可是这些新品能被消费者接收吗?你们有什么广告支持呢?”
“我的新品已经在和ZZ城市消费水平相当的城市打开了市场,我们乐万家在央视《全国电视烹饪擂台赛》、《健康之路》、《超市大赢家》等栏目已经投入了广告,并且在《贝太厨房》、《快乐厨房》杂志、同时我们还会在本地的报纸上连续一个月刊载软文和厨艺比拼活动。”
“那我们你对针对我们卖场有支持什么活动呢?”
“首先,我们会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活动的地址就在你们卖场门前的广场上举行厨艺比赛;其次我们需要一个端架和三个堆头来展示新品,当然我们会支付费用;第三,我们会安排最好的促销人员协助你们进行商品陈列和销售工作;”
“往年你们都会直接支持部分促销商品和费用支持,今年呢?”
“你希望要厂家给你钱呢?还是资源的支持呢?我们今年在企业的营销资源上会重点服务你们好生活超市。”
“往年不也是这样吗?”
“往年我们发现粮油品类的商品在年节期间缺货情况严重,一有团购可是没有货,好多团购都泡汤是吗?我们公司今年对于我们的物流系统进行了重新改造,现在已经签订了两家运输企业作为过节期间的物流支持。今年乐万家公司制定的计划就是“服务客户,拒绝缺货。”
“这一点倒是很正确,往年我们超市过节缺货非常严重,尤其是今年五一节我和富锦公司虽然是战略合作伙伴,可是那个家伙还是惟利是图,我下的订单,可是他却说公司没有货。可是我眼睁睁看着外资超市从他们那边拉出不少货。如果你们能保证重点商品的供应,我这边就可以让团购部门尽量推荐你们的商品。”
“好的,这样年底的销售我们绝对不会亏待你的。最近公司因为新品上市的原因给了我们一些促销商品,同时还制定了很优惠返利政策。你老兄今年可能要打翻身仗了。”
……
历时一个小时的商谈,王强和孙浩终于完成了年终的营销计划。今年年底,王强所在的乐万家不仅仅获得了最希望得到了黄金堆头,费用支持方面也一改以前直接扣款的被动模式。乐万家公司分别采取了以下的方式花费方面也采取了多种方式:(1)三个新品优先独家上市:乐万家决定将三个新品优先在好生活超市上市一个月,享有独家促销活动;(2)联合促销广告:利用厂商在媒体上的广告以及商家的DM展开全面宣传,双方采取交换的方式获得了更多的宣传效应;(3)赠品和促销品支持;(4)促销人员配备等几个方面可以说是全面开花,虽然整体上看好像乐万家花费了更多的费用,其实总费用并没有什么变化,今年只是将原本的投入进行了重新的整合,以前和终端合作不好,在赠品管理和人员管理上比较混乱,市场投入的费用总是没有很好的在终端得到应有的效果。此次,双方在很多上述环节中的细节上进行很好的完善,相信年后就可以看到应有的效果。
零供合作的基础不是费用,还有需要很多……
事后,王强在总结与好生活超市的合作经历认为:
(1)与商家对立,不如与零售商合作,如果说零售商是一头公牛,厂商应当有信心也有能力成为斗牛士,共同演绎一场精彩的斗牛表演,毕竟观看斗牛的观众才是真正的顾客。
(2)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与零售商合作的方式很多,既然有这么方法能够获得零售商的青睐,为什么非要自己出费用呢?
零售商看重供应商或者厂商的什么资源呢?双方合作的基础只有商品的供货和销售吗?双方没有在其他领域有所合作吗?为什么不试验一下联合促销呢?零售商为什么不可能将很好的利用厂商手中的资源和吸取厂商的长处呢?
有时候,费用未必是零售商最希望得到的。其实很多事情并不是原来想象的那样,原来零供关系也可以更美的……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 ;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3-0059-08
2009年11月成立的中国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是我国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央清算机制的有益尝试。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标志着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CRM) 试点业务的正式启动。CRM实现了国内信用风险对冲工具从无到有的突破,但是和国外主流的信用违约掉期(下称CDS)、指数CD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等产品相比,该指引仅推出了盯住单一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及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两个产品,其缓释、对冲信用风险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监管制度缺失、参与主体单一等因素导致CRM未能大范围推进。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措施的深入落实推进,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市场参与者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2016年9月23日,交易商协会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四份产品指引,意味着市场关注已久的CDS正式面世,形成了“两类、四种”的新格局(见表1)。
虽然CDS已经推出,但是当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基本法缺位,中央清算交易、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不完善,金融统一监管体制未确立等因素使得CDS在国内的推出饱受争议。本文将在对信用违约互换运行机制、风险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国内外信用违约互换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和内容、监管对象等宏观层面以及参考主体、市场准入、交易监管、中央清算和信息披露等微观方面对其监管制度进行构建,使CDS回归其风险缓释工具的本质,并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或未来《场外衍生品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一、国内对于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研究的现状
CDS究竟是空头利器还是一种有效的缓释信用风险的工具,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进行剖析。截至目前,国内尚未有CDS具体应用的案例。理论界专门针对CDS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美国次贷危机前后以及我国CRMA和CRMW推出前后;研究问题大致分为两个方面:CDS推出与否及其利弊分析和CDS监管机制的完善。
一方面,CDS推出利大于弊,但是应缓步慢行。范敏娟(2006)认为从产品形态看,应先发展较简单的远期交易,其次是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因需更加严格的交易条件、更完备的市场环境和复杂的技术要求,其推出尚需更长时间。冯谦和杨朝军(2006)分析指出,CDS具有非融资性、结构简单等特点,是构造“合成CDO”等其他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工具,可以促进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推动我国金融结构良性变迁。赵姿昂(2015)认为,发展CDS,一方面可以提供信用增级,降低信用债券的发行难度,促进企业融资;另一方面,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的资产定价,并为监管机构、投研机构提供重要的信用信息。微观角度看,尉克顿和周小夏(2008)认为,CDS有利于我国银行业信贷风险的分散和防止不良贷款的反弹,有助于银行业信用风险的控制。龚斌恩(2009)指出,CDS 早已不再是金融资产持有方为违约风险购买保护的对冲范畴,它实际上已经异化为了信用保护合约买卖双方的对赌行为。当信用违约互换被当作一种投机性的套利工具进行交易时,它反而增加并扩散了风险。
另一方面,国内CDS监管机制不健全,配套制度欠缺,亟须完善。国内学者主要是从整个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角度出发,专门针对CDS的文献研究不是很多。吴建刚(2010)提出,场外衍生品未来走向具有监管场内化的特征,要对复杂的、高杠杆的场外衍生品提高警惕,加强对中介机构和大型机构高管道德风险的监管。巴曙松和孙兴亮(2011)提出,在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趋势从繁复向简单回归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将呈现结构性分化,包括基础性衍生品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衍生品发展的主流;结构简单、标准化程度高的单一卖方CDS 将受欢迎;中央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合约标准化的加强都将成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趋势。还有学者从微观层面ξ夜当前立法现状与信用衍生品运行发展冲突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郑晖(2011)认为,《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称“主协议”)中确立的“单一协议”原则、“终止净额”结算方式以及“转让式履约保障方式”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及《担保法》有关规定相悖。再者,刘玄(2012)以摩根大通巨亏具体事件为例,对中央对手方机制的历史、功能进行了研究,对借助中央对手方机制进行场外衍生品监管进行了分析。王晟(2010)以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案件为例,提出利用现有托管清算机构加强场外衍生品的交易清算、担保品管理、估值和风险评估。杨光和张志勇(2010)对场外衍生品场内清算化的趋势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应当在战略上重视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对国内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和清算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投入资源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清算平台,为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做积极准备。在衍生品监管理念与模式选择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衍生品创新研究小组(2016)认为,我国当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衍生品监管制度的完善应重视衍生品市场发展与实体经济的联动效应,在宏观审慎监管思路下,确立功能监管理念,建立统筹协调的监管机制,并坚持以适度监管为原则,以避免过度抑制创新。
综上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术界主流观点赞成CDS的推出,但是也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示担忧;对CDS监管的大部分研究成果是针对整个场外衍生品,缺乏针对性;对CDS运作机制及风险来源缺乏系统的研究,多数研究停留在CDS概念及一般原理层面,同质化严重,未形成体系化的研究成果。CDS具有缓释银行信贷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以及改善社会征信环境的优势,当前国内经济承压、债券违约率逐步上升的情况下推出CDS有其必然性;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社会信用环境较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泡沫加剧等多重背景下推出CDS,其监管理念、制度和机制等必然对我国经济发展、金融改革产生巨大影响,这是新背景下CDS监管机制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二、信用违约互换运作机制和风险分析
信用违约互换又称信用违约掉期,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被人们熟知。CDS是一种能够将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从信用保护的买方转移给信用保护卖方的金融合约,《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将其界定为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中,CDS购买者定期向CDS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信用违约互换息差),当参照实体出现信用事件(违约、破产等),CDS购买者将有权将债券以面值递送给CDS出售者,从而有效规避信用风险。违约互换的出售者向购买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的这种赔付是一种或有偿付,即当合约到期时,如果参照实体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任何信用事件,则CDS的出售者无需向购买者进行任何资金支付。CDS中的违约事件是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事件,包括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人无法按期支付、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债务重组等。CDS的交割有两种方式: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实物交割是指CDS的购买者将违约资产以面值卖给CDS的卖方;现金交割是指资产不需要转移,CDS的出售者需要向购买者支付基础资产面值与违约后资产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价。
CDS类似于给债权上一个保险,而且还可以进行交易,其极具复杂性,涉及信用评级、资产定价和资产证券化等多个领域。如图1所示:银行B为了转移房贷违约风险找到机构C,和C签订CDS合约,为B对A的房贷做违约保险,每年费用5000万,连续10年,总共5亿。C统计分析数据显示违约率不到1%,100单CDS总计可以拿到500亿的费用;即使是1%的违约率其仍然可以赚450亿,双方签订合约。此时D希望C把100个CDS单子卖给自己,每个合同订单支付C总计2亿,总共200亿。原先C的450亿要经过10年才能到手,现在转手就可获得200亿。如此,原来的信用违约风险被做成了金融a品,CDS在市场上不断被炒作、转手,这样风险就会层层传递下去,最终受让方为X(受让价格为每单3亿)。此时A无力支付房贷的高额利息,违约发生。100个单子中有20个违约,每个违约要支付50亿的保险金,总共支出达1000亿。X减去收到的500亿保险金,加上300亿CDS受让成本,亏损总计达800亿,濒临倒闭。美国次贷危机中,CDS的标的是对次级贷款进行证券化后的CDO,而后将CDO进行拆分打包,分割为一个个CDS合约投入金融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CDS与保险并不相同,保险合同中需要B与A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即B与A之间存在经济上的特殊联系。但是在CDS运作中,B*和A之间不存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拥有标的资产,不是债权人)时,其也可以购买以A 房贷违约风险为标的的CDS,即CDS“裸卖空”,是一种投机行为。王倩和吴承礼(2016)指出,无论是债务危机中欧盟严禁信用违约互换裸卖空,还是我国股灾中对股指期货裸交易的全面禁止,都是“亡羊补牢”式的必要措施。要消除危机中的负反馈效应,应抑制投机,阻断危机自强化机制。实践中CDS的卖方可以将基于CDS合约而从B收取的稳定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将这部分收益权转给SPV进行破产隔离,而后进行证券化,发行债券,G购买债券成为债权人,此时G可以这笔债券创设CDO(CBO)或者再以该笔债券的违约风险为标的向E购买相应的CDS进行风险对冲,而E可能为了尽早变现会将CDS出让,与C类似,如此循环往复。此外,CDS对参考标的也没有限制,任何债权均可作为信用保护的标的,衍生出合成担保债务凭证(CDO)等各种结构复杂的产品,一定程度上与基础资产脱离。
由于实践的需要以及制度的放开,CDS合约的持有双方均可自由转让这种合约,打破合同相对性。结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CDS具有的最重要功能是风险对冲。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可以对冲信用风险,将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出去,但是实践运行中出现了套利和投机。可以这么说,CDS通过合约把信用风险分离出售给CDS的卖方,但也同时形成对CDS卖方的信用风险敞口,即CDS卖方也可能违约,这种风险也随着对合同相对性的打破而更具有不确定性。如同刘燕和楼建波(2012)所说,衍生工具作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与传统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当前订约、未来履行”,从中派生出特殊的履约风险、缔约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CDS合同转让需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债务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合同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基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债权人必然会选择同意那些实力雄厚、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受让方,这就会增加资信调查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一般而言,CDS买方主要是持有大量金融资产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CDS卖方则是保险公司、对冲基金,也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实践中众多主体将CDS视为投资工具,为提高CDS转让的效率、增加对手方的确定性,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ISDA)了合约更新议定书,要求CDS转让方必须在转让日18时前获得原合同对手方的同意;而且相关金融机构也承诺其会在收到通知的两个小时内进行回复。但是这种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处理方式并未解决CDS下的履约风险,短时间内根本没有时间对受让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CDS的投机。
综上可以看出,CDS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本身对冲信用风险的功能是值得肯定的;监管层推出CDS也必然是出于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资本高效配置的动机和目的。问题在于实践中CDS运作极易失控,偏离预设的轨道。CDS合约不断被标准化、拆分、自由转让,具有了权益性、收益性、风险性与流通性等“证券”特征,但是缺乏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CDS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却打破合同相对性;具有保险的功能,却不受“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制;实践中关注CDS发行主体,对具体债务偿付能力关注不足;信用评级结果与基础资产的真实价值有较大偏离;对参考主体和参考资产不加限制等种种因素促使CDS交易目的异化为投机,交易主体不断泛化,投资者倾向于订立更加个性化、复杂化的CDS合约,并乐于向第三人转让而不是到期履约,CDS将信用风险向整个金融市场转移扩散,这也最终使其成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对CDS监管机制的构建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制度引导,解决上述问题。
三、信用违约互换监管机制的比较法分析
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全球主要金融大国关于CDS监管制度的立法日趋完善,且呈现出趋同的特征。
(一)美国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制度
美国对CDS的监管机制主要是由《场外衍生品市场法案》以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称《多德―弗兰克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立,具体的监管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模式。通过立法对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在场外衍生品监管方面的权限做出了明确划分,解决监管重叠与缺位问题,形成了CFTC监管掉期市场,SEC监管个股掉期市场,二者共同监管混合掉期的两元监管模式;同时提出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防范和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认定可能对金融系统构成威胁的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并向美联储建议对该类金融机构执行更严格的资本、杠杆及其他规定。
2. 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严格定义参与CDS的合格投资者,《多德―弗兰克法》将掉期机构划分为掉期交易商和主要参与人,对外国金融机构实施限制措施;实施强制性的注册要求、业务操守准则、保守的资本金要求、交易报告制度以及与对手方信用风险相关的初始保证金要求。
3. 建立中央清算制度。要求主要衍生品交易必须通过第三方清算的方式在交易所内开展,所有“标准化”的CDS都必须进行中央对手方清算,但是对小型金融机构予以豁免,如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资产在 100 亿美元以下的。
4. 建立CDS市场报告制度。所有的互换交易都必在交易结束后由单方、双方或者第三方在第一时间向交易信息库(Trade Repository,TR)汇报。汇报内容涵盖交易的全部细节、条款的任何变动与执行,交易信息库的数据必须保存至合约中止五年之后方可清除。对于中央清算的衍生产品合约信息可以由中央对手方(CCP) 统一提供,而非中央清算的合约则直接向 TR 报备信息。
5. 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衍生产品交易。《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业务,不允许银行将自有实体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但是第619条仍设定了一个“最小数额例外”;同时,通过“林肯规则”将银行的商品掉期、股权相关掉期以及非投资级别信用掉期交易转移到单独结算的、非银行的、资本充足的下属公司。
6. 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掉期机构须向其交易对手披露重大交易风险、重大利益冲突和每日价格波动等信息。此外,《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61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披露》,从定性披露、定量报表披露和信用风险披露等方面对金融衍生品出台了更为严格的披露标准。
7. 非中央清算保证金监管。对于不能参加集中清算的互换交易商和主要互换参与者,要求他们缴纳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
(二)欧盟、英国等CDS监管制度
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对CDS的监管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 明确监管依据和监管主体。欧盟委员会2010年了关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提案,由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ESMA)负责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2. 确立中央清算机制。2009年3月欧洲清算所( ICE)成立CDS中央清算机构。ESMA 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进行中央清算;而对于非金融机构,若持有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头寸没有超过规定的“清算门槛”,则不必进行中央清算,用于套期保值的“与商业活动直接关联”的衍生品合约同样被排除在外。另外,豁免欧洲央行和国际清算银行进行中央清算的义务。2009 年 3 月 18 日,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也报告支持“信用违约掉期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进行集中清算”的信贷衍生品行业计划,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巴曙松、尹煜,2011)。英国不仅将“具有统一清算可能”的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交易通过中央对手方(CCP)纳入集中清算机制,还对CCP进行监管,要求 CCP 必须在监管机构注册,必须有充足的保证金覆盖、实施稳健的准备金要求以及其他必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3. 建立市场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必须在交易达成后一个交易日之内向TR 报告交易合约的全部细节(签约方、合约种类、到期日、合约名义价值);还对TR的设立进行监管,TR必须满足相关资质经 ESMA 同意才可以设立。
4. 设置市场准入标准。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FSMA),该法规定,只有获得 FSA 的授权或者属于豁免主体才可以从事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这些主体需要向 FSA 提出申请且证明自身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层、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内控机制。此外,《批发现金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规则》对参与交易互换的主体资格做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 (1)名义本金在50万英镑以上;(2)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财务结构、良好的商业信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3)在 FSA 进行注册登记等。
5. 实施分类监管模式。英国FSA根据客户在资金实力、投资经验、专业知识、需要保护程度方面的不同将其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投资者,并针对不同类别客户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与交易规则。FSA 对专业客户尤其是合格投资者之间交易的监管很少,仅提供轻触式监管。这些客户一般仅受市场自律组织颁布的自律规则的约束(翟浩、雷晓冰,2012)。
(三)中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制度的解读
虽然CDS已经在国内推出,但是相应的监管规则却不匹配。目前国内对CDS的监管体系主要是由《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引》等文件构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CDS市场参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非法人产品、其他非金融机构,对参与主体实施备案制,将其划分为核心交易商与一般交易商,并对其交易权限与范围进行分类监管。
2. 划定参考实体与标的债务的范围。《业务指引》规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对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债务种类进行限制,目前限定于其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 对信用事件的范围进行界定。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不过,根据参考实体实际信用情况的不同,还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
4. 对CDS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以及经纪撮合等其他方式达成,而根据清算情况的不同,交易双方的结算方式也分为由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清算系统进行集中清算和由交易双方自行进行的清算和结算。此外业务规则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至少包括实物结算、现金结算和拍卖结算三种结算方式。
5. 明确关联交易和资产标准的红线。参与者不得开展以其自身债务为标的债务或以自身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开展以关联方债务为标的债务或关联方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应予以披露,并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存续期按季度向交易商协会报告。任何一家核心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0%。任何一家一般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相关产品规模或净资产的100%。
综上可以看出,经济危机之后,域外CDS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普遍加强对CDS的监管,其监管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立法,构建成熟、完善的监管体系;(2)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划分监管权限;(3)严格市场准入,进行分类监管;(4)加强CDS交易、清算、结算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与报告的监管;(5)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与之相比,我国当前对于CDS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全构建,仅仅原则性的规定了交易结算方式、市场准入主体等,过于模糊、笼统,缺乏现实操作性。
四、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机制的构建
CDS能够有效对冲信用风险,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套利和投机。CDS已经落地,构建完善的CDS监管机制迫在眉睫。CDS监管机制的构建需要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与CDS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借鉴欧美国家对CDS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国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资本市场去杠杆以及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现状,本文认为,我国CDS监管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确立监管依据
随着CDS、CLN的推出,衍生品种类日趋完善,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等衍生品的相继出现,使得传统上“一个产品、一份规定”的监管模式不能适应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对CDS的监管立法可以与我国衍生品立法相结合,途径有二:一是制定单独的《场外衍生品法》,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结算、风控等进行统一规范,将CDS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中;二是制定一部全面{整衍生品市场的法律,将场内与场外衍生品都纳入其调整范围,实现衍生品的综合监管。考虑到目前《期货法》立法正在进行中,制定单独的《场外衍生品法》,对CDS运行基本原则、市场参与主体、主体行为以及监管做出基本安排的方案更具现实操作性。
(二)确立宏观审慎监管原则
金融稳定委员会将宏观审慎政策界定为用审慎工具减少系统性风险。CDS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主要体现在结构性维度,即因为金融机构、市场之间的互联性会使得CDS的信贷风险在金融机构、市场之间传导。目前我国能够采用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有信息披露、杠杆率、资本留存缓冲、前瞻性拨备等十几种。CDS监管制度可以采纳这些政策工具,例如提高那些不能或暂时不能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CDS交易者的资本金要求、降低CDS的杠杆率等,从而更好控制市场风险,这也与当前去杠杆的政策相匹配。
(三)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CDS中涉及的标的债务涵盖银行信贷、企业债、公司债等信贷资产,《业务指引》明确规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参考主体以及CDS业务参与者涵盖证券、银行、保险以及信托等多个领域,考虑到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必然会采取综合性、统一性的监管模式,届时可以设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构建以其为主导、三会以及交易商协会等机构为补充的多头监管体制。主导性监管机构负责政策制定、宏观审慎监管;其他监管机构负责具体政策实施、信息披露监督等。
(四)明确监管对象和内容
CDS监管机制中的监管对象和内容是参与CDS的各种主体(包括但不限于CDS买卖方、信用评级机构、中央清算方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买卖、评级、清算和服务等行为。从CDS运行过程看,主要包括参考主体、参考资产、CDS买卖、清算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1. 限制参考主体和参考资产的范围。首先,明确参考主体范围。CDS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其应倾向于那些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不应该是大型产能落后的企业。其次,对参考资产范围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银行对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风险对冲的额度;提高绿色债等参考资产的风险保护力度;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对绿色、环保和资源高效的产业以及债务范围辅以政策支持,对那些经过多重证券化的债券要持谨慎态度。再次,以结构化程度简单的单一卖方CDS为主。单一卖方CDS因市场竞争充分、报价估值更加透明、流动性比较好,是将来的发展趋势。
2. 禁止投机性买卖,严格市场准入。首先,当前阶段应禁止CDS“裸卖空”,将CDS名义价值与实际债务之间的差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坚决控制投机易。其次,严格市场准入,减少交易对手方风险,具体包括限定交易者资格、依据金融机构实力的不同划分可从事的CDS业务范围、对《业务规则》规定的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的资质进行限制。例如,商业银行是信用违约互换最主要的参与者,可参照美国“沃尔克规则”和 “林肯规则”对银行从事衍生品进行一定程度限制;对于受让CDS的非法人产品(信托、基金等)实施穿透监管,防止信贷风险变现转移到普通投资者身上。再者,禁止参考资产债务人与信用风险承担主体具有重合性以及相关联性。例如,债务人违约,触发CDS合约清算事件,而承受信贷风险的又是债务人的控股企业(金融控股集团),会导致多个风险聚集在一个主体或相关联企业之上。
3. 健全中央清算制度。国内实践中,一直由上海清算所担任中央对手方。CDS的集中清算制度首先要解决CDS清算适格性问题,具体可以参考2010 年FSB建议各国在确定场外衍生品适格清算标准时提出的以下几点要求:(1)产品合约条款及交易流程的标准化程度;(2)该产品市场的性质、深度及流动性水平;(3)是否存在公平、可靠且可接受的报价来源。其次,在CDS集中清算认定程序方面,可以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和上清所分别进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程序认定,并确定集中清算豁免对象的审查标准;中央集中清算方式要从制度、人员、系统等多方面入手,包括集中清算业务参与者信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保证金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集中清算业务参与者违约处理机制等。另外,在对《破产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做出例外性规定、解释的前提下对终止净额结算制度进行立法上的确认,解决其与选择性履行权、破产抵销权等破产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扫清制度障碍。
4. 强化双方自行清算的信用风险控制。《业务规则》规定,根据清算情况的不同,结算方式分为集中清算和由交易双方自行进行的清算和结算,该规定存在制度套利空间。因为作为场外衍生品,总是存在一些难以标准化、无法通过CCP 进行集中统一清算的CDS产品,实践中可能会有市场参与主体主动选择“非标准化”的CDS从而避免中央清算的要求。对于“非标准化”的CDS,通过双边担保机制加强这类交易者的风险管理,要求对方提供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随着参考债务价值下跌或者信用级别降低而不断增加担保品;同时辅以及时的评估、监测机制,对其价值进行逐日评估,实现对每笔衍生品合约交易的追踪,避免频繁转手交易导致信用链条过长。
5. 完善CDS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CDS作为一种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具有契约性和定制性,在这种契约关系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CDS的拆分、打包、自由转让进一步加剧了交易双方、产品、市场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完善CDS信息披露机制,对信息披露主体、对象、程序、监管以及责任认定进行系统规制,待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制定《场外衍生品信息披露法》,要求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者和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例如CDS运用的目的和策略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等。强化相关主体向监管者提供更加详尽的衍生产品报告意识及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联合监管及相关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6. 规范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CDS作为信用衍生品,与信用环境高度相关。一方面,为解决信用衍生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监测判断CDS交易风险需要加快信用u级的专业化进程,完善国内的信用评估体系,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明确其金融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归属,加强责任追究;鼓励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集合信用贷款合理评级,确定CDS价值,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五)革新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国际化
实施功能型监管与机构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且以功能型监管为主;同时加快建立与国际监管机构、组织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将我国的CDS市场发展实际与国际性的指导性文件相结合。例如,在拍卖清算制度的设计方面,采纳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ISDA)的《2009年ISDA信用衍生产品决定委员会、拍卖结算与重组事件补充文件》;在中央对手方制度构建方面,可以借鉴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的《关于实施2004年场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对手建议的指引》,逐步实现监管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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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ECFA;银行;两岸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77-06
自1978年大陆开启对外开放,1987年台湾开放赴大陆探亲,1991年台湾开放台商赴大陆投资以来,两岸直接经贸关系迅速发展。1993年4月30日,台湾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规范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但两岸在金融业务往来一直都是以间接方式开展。直到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了金融监管谅解备忘录(MOU),2010年6月29日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两岸金融业双向直接全面往来才具备了政治和制度基础,两岸金融业(银行业)往来进入正常化阶段。
迄今为止,以及在未来相当时间内,大陆金融业仍然是银行业主导,2007年大陆银行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量的63%。展望未来两岸金融业,本文拟对两岸银行业往来给予特别关注。同时,由于《两岸金融合作协议》、MOU和ECFA都已经签署,尽管具体落地尚待设立具体机构、具体磋商,但这标志两岸银行业往来进入正常化阶段。
ECFA签署前,特别是MOU签署前,学者对两岸金融业往来的研究大多侧重建立两岸金融交往正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并特别侧重对必要性的研究、对妨碍两岸金融业正常往来的制度的分析。后ECFA时期,由于合作的制度框架制定,其趋势性将更加稳定、可预期,对两岸银行业的往来的研究重点将更多转移到市场扩展及具体操作等实务层面。
本文首先简要回顾ECFA签署前两岸金融业合作的历程;其次,描述MOU和ECFA签署后两岸银行业往来的框架及两岸银行业的往来趋势特征。最后,剖析后ECFA时期,两岸银行业往来的驱动力、市场空间及发展趋势,并简要提出政策建议。
一、ECFA前两岸银行业往来
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包括银行业往来,粗略可以归结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年到1993年,两岸银行经过第三地第三方开展非本币业务。
1987年底,台湾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岛内民众给大陆亲友的汇款问题显现。1990年台湾开放金融机构办理大陆的间接汇出、汇入业务。但必须经过香港或者大陆以外的第三地的外商银行作为中介进行办理。1990年到1993年期间,台湾开放两岸金融往来,但限制在第三地,且须经过外商银行作为中介,业务方面限于汇款、出口押汇等低层次金融业务。
第二阶段,1994年到2000年,两岸银行经第三地无需第三方开展非本币业务。大陆开放台资经第三地以第三方名义来大陆投资设立银行。
1993年4月27~29日,汪辜会谈举行,30日台湾“行政院”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依此办法,两岸金融往来限于台湾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及海外的大陆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但业务往来货币只能是非人民币非新台币的货币。
1994年3月,大陆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台资在大陆办银行的审批与监管问题的通知”,正式开放台资在大陆申请开办台资银行。其中规定:凡来大陆办银行的台资机构,须在第三地成立机构,然后以该机构法人名义来大陆申请,不受理以自然人名义开设银行的申请。1995年,台湾商人汪世忠以其总部在香港的协和集团出资在宁波成立协和银行,成为第一家具有台资背景并在大陆设立的银行。1997年华一银行在上海设立,投资方分别为在香港注册的莲花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注册的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浦东发展银行。其中莲花国家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主要是在大陆有大规模长期投资的台商,永亨银行则有美国资本。
1994年9月开始,台湾进一步放开政策。两岸金融交流进入只需经第三地,不须经过第三方的往来阶段。1994年8、9月间台湾核准了华南银行香港分行及彰化银行香港分行与大陆银行海外分行往来,此举取消了外商银行作为两岸金融机构接触的中介。但尚不准台湾金融业赴大陆间接投资,即不许以间接方式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分行等,且两岸金融业务限于人民币和新台币以外的货币。
第三阶段,2001年-2009年,单向设立银行分支机构、两岸银行直接通汇、业务层次升级。
因应人世承诺。台湾于2001年6月26日公布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7家台资银行获批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办事处只能从事特定信息收集和联络业务。
2001年底,大陆根据人世承诺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此规定,到2005年底,台湾最大的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总资产不过4000亿新台币。未能达到在大陆设立分行的规模门槛。
2006年12月11日,大陆根据人世承诺全面开放金融业,新的《外资银行监管条例》生效。新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的最低资本额为人民币10亿元,子行、合资银行下每间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比照外资,2007年符合上述设立子行、合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台湾地区银行达到15家。
2002年,大陆主要商业银行与台湾的主要商业银行基本建立了通汇关系,开展直接通汇和信用证业务。2003年底,大陆银行与台湾银行在APEC框架下建立联贷业务。2003年10月,台湾放宽民众携带小额人民币进出台湾,此举标志着台湾当局正式规划开放人民币入境。2005年10月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被允许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2008年7月初,人民币兑换业务在岛内开放。大陆方面,目前中国银行承担了新台币兑换业务。
第四阶段,2010年后,启动双向直接往来。
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签署,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金融监管谅解备忘录(NOU),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奠定了两岸金融业直接往来的政治、法律基础,确定银行业市场准人条件。目前情形,ECFA在台湾立法院通过已经
不成问题。
ECFA前,两岸金融业往来的开放受到两岸政治关系的约束,并随着政治关系的改善、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修改、放宽而逐步扩大。
二、两岸银行业往来的制度化
(一)两岸金融业(银行业)往来制度化
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是两岸第一个金融合作的制度性文本,确定双方合作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标志两岸金融、银行业往来的制度化时期开始。
金融监管方面,双方同意由金融监管机构就两岸银行业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货币管理方面,双方同意先行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市场准入方面: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双方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交换资讯:双方同意为维护金融稳定,互相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
互设机构:双方同意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虑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了金融监管谅解备忘录(MOU)进一步夯实了信息交换、信息保密、金融检查、持续联系和危机处置5项具体机制。
2010年3月16日,台湾地区金管会修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银行经过许可后在大陆地区设立分行、支行、子行,参股投资大陆地区银行;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大陆地区银行或陆资银行到台湾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分行,参股投资台湾地区银行。
(二)ECFA设定两岸金融合作(银行业)市场准入
2010年6月29日,ECFA签署直接便利了台资在大陆直接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展业务,为双方市场准入打开了大门,使得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及MOU的内容有可能切实落地。
ECFA及其附件中,银行业方面,大陆作出6项承诺,台湾作出1项承诺。
机构设立方面的低门槛:ECFA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关于大陆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具体承诺:台湾的银行比照大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独资银行或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提出申请前已在大陆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而根据大陆人世承诺,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才能申请设立独资银行。
此外,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大陆相关规定执行。
承诺为台湾的银行申请在大陆中西部、东北部地区开设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设立绿色通道。即大陆对台湾银行在大陆中西部、东北区地区设立分行及营业业务的审批,给予优惠。
业务开展条件宽松: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经营在大陆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而依据WTO承诺制定的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要求所有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须满足“开业3年、连续2年获利”的条件,才能经营人民币业务。而且大陆在ECFA中承诺,主管部门审查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分行的有关盈利性资格时,采取多家分行整体考核的方式。
ECFA中,台湾方面就银行业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具体承诺仅1条:大陆的银行经许可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且满1年。可申请在台湾设立分行。
台资在大陆设立银行机构和开展银行业务方面,拥有比WTO协议下更优惠的条件。
(三)后ECFA时期海峡两岸银行业往来特征
1、制度化。
《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两岸金融监管MOU及ECFA的签订使得两岸银行业往来有政治、法理依据和保障:两岸委员会和其它具体工作小组和机构的建立,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便利双方往来。从机构设立、投资及业务许可、清算机制、监管合作等制度框架将逐步系统地建立。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意义将远远超越具体经济事务领域,可能衍生成为两岸共同治理社会经济等事务的机制、推进两岸和平发展的制度管道。
2、直接性。
后ECFA时期,台湾银行业将可以直接到对方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并升级为分行、子行,可以在大陆申请设立独资银行;符合条件者并可直接开展人民币对私对公业务;直接进行清算。合规的大陆银行可以申请在台湾设立办事处、并升格为分行。这即改变了过去经过最初的第三地第三方第三方货币的业务往来模式,也突破了人世后只有办事处仅仅从事信息收集与联络的业务范围,两岸银行业可以直接相互投资、设立机构,并可经营本币业务和外汇业务。
3、不对称性。
(1)实力不对称。
2008年台湾银行业总资产为新台币400,638亿元,大陆银行业总资产为人民币623,913亿元。2010年《银行家》世界前千强银行中,大陆银行第一类资本占亚洲银行一类资本总额的51.2%;2010年英国《银行家》全球前1000强银行大陆84家上榜银行,占千家银行总数的8.4%,其一类资本占千家银行一类资本总额的8.9%,税前利润占千家银行的25.39%。
大陆地区在全球银行的比重和地位上升快。2007、2008、2009、2010年全球1000强银行排名中大陆有31、45、52、84家进入;台湾2007年有34家、2008年有31家银行进入前千强。
按照目前形势,如若台湾地区银行没有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其相对地位将进一步降低。
(2)市场竞争力不对称。
据《银行家》2010年称,台湾一直是亚洲最为饱和的银行市场。2300万人口有70多家银行。台湾岛内银行竞争激励,银行深度较大陆深,人口容量和经济总量相对有限。两种因素相加,造就了台湾地区银行业的超强竞争力。同时,大陆银行业尚处于成长阶段,银行密度比较低,据统计,大陆每10万人银行分行数为1.33家,美国为30.86家,德国为49.41家,相对于金融机构拥挤的台湾来说,大陆市场大有成长空间。
大陆地区、台湾地区金融市场竞争力存在较大差异。台湾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交大陆银行强,台湾地区银行在外汇业务、消费金融、金融衍生品、财富管理等业务不但比大陆地区银行更有竞争力,在金融创新能力及服务效率上也高于大陆地区银行。
(3)开放不对称。
大陆地区银行或陆资银行在台湾地区的投资方式有三种:设立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分行、参股投资。ECFA中,台湾方面承诺,尚无提及设立子行。此前台
湾地区刚修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也没有开列大陆地区银行或陆资银行在台湾设立子行的条文。目前符合条件。可以赴台湾设立办事处的大陆银行有五家: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但目前尚无一家获得准许。
按ECFA承诺,台湾地区银行或金控公司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代表处、设立分行、设立子行、参股投资四种方式。2002年,台湾地区银行即有7家在大陆设立代表人办事处。目前台湾地区符合设立办事处标准的有14家、分行13家、子行5家,参股投资银行的金控公司13家。
在投资参股方面,治理结构,开展具体业务方面,台湾亦有比大陆更审慎的规定。
三、后EFCA时期两岸银行业交流趋势
(一)银行业市场投资深度
从2003年以来,在华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一直保持在2%左右,截至2007年底,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1.25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38%。中国人民银行的《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指出,截至2009年,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1.35万亿元,同比增长0.3%,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71%。
后ECFA时期,台资银行尽管进入晚,但在大陆将获得比外资银行更为优惠的准入、监管条件,想象空间比较大。
另外,从贸易投资的引导效应来看,大陆银行市场大有空间。贸易的发展、国际直接投资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直接刺激了跨国银行业务的发展。“1991年台湾开放赴大陆投资。1990年上半年,大陆台资项目总数2750个,协议金额才24.7亿美元。截至2009年12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0061个,实际利用台资495.4亿美元。根据大陆商务部统计,2009年大陆与台湾贸易额为1062.3亿美元,同比下降17.8%,是1991年两岸贸易额50亿美元的21倍。根据台湾金管会统计,2002年两岸金融业务往来金额为200.11亿美元,2004年突破1000亿美元,2006年突破2000亿元,2008年1-11月,达到3170亿美元。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大约是两岸贸易和投资总和的两倍。目前,台湾对外投资70%集中在大陆。随着两岸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推进,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将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引导效应将提速。ECFA早期收获名单,大陆对台湾500多项产品实行零关税,大陆200多项产品零关税,大大推动两岸贸易。根据台湾“经济部”2009年6月估计,与大陆签署ECFA、推进与大陆投资与商品进出口的自由化,将可拉动台湾经济成长率1.65%至1.72%、总出口量增加4.87%至4.99%。依照目前两岸金融业务与贸易投资总额的比例推算。后ECFA时期引导效应推动的银行业投资将十分可观。
(二)银行业两岸区域布局趋势
台湾银行进军大陆的初期业务将以台商为主要服务对象,还体现出明显的区域引导效应引导效应。
在2002年申请在大陆设立办事处的台湾8家银行中,长江三角洲占了5家。2001年台商在上海、江苏投资额占了在大陆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51,1%),尤其是上海作为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龙头与未来国际性金融中心。成为台湾银行在大陆的首选之区,因此有3家争取设立在上海,2家选择在上海周边的昆山与苏州。广东是台商投资仅次于江苏(包括上海)的第二大投资地区(2001年,占28%),台湾华南银行选择在深圳设立办事处,以便利争取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台商业务。以北京与天津为中心的华北地区。则是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另一集中地区,累计投资额居第四位。台湾的合作金库与“中国信托银行”选择北京,作为开拓华北市场的据点。
这种引导效应带来的台湾银行在大陆的布局,可能随着台商在大陆的产业迁移而变化。大陆区域发展战略方面,沿着(深圳)珠三角、(浦东)长三角、(滨海)环渤海、(重庆两江开发区)西部顺次开放。台资亦沿着这一路径进行投资和转移。
1981年~1989年,大陆吸引台资10672项,合同金额10.57亿美元,其中福建占38.5%,广东占28%。1990年代后,长三角成为台商集中投资区。1991年一2006年,台商投资大陆累计34452项,金额472.56亿美元,其中,江苏占31.07%,广东26.7%,上海14.73%,福建8.02%,浙江6.95%。
大陆存贷利差大于3%,大大高于台湾低于1.5%的利差,大陆形成利差高地、银行投资洼地。大陆的高利差营业模式,与大陆经济模式与结构有关。短期内这一优势不会改变。大陆2010年5月份推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的新36条,计划在2012年内计划设立2000家村镇银行,发展农村金融,并放宽民营资本参股商业银行方面的限制。并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建立金融服务中介;大陆幅员广阔,区域开发和产业梯度转移腹地纵深,中西部开发大有可为。其中,重庆两江开发刚刚开启,ECFA附件4大陆特备承诺将对台资银行赴中西部、东北地区开设分行开辟绿色通道。因此,台资银行在这些地区将会有不小的发展空间。这几个因素组合起来,台湾银行在大陆布局可以加以充分利用。
台湾地区腾挪空间不大,大陆地区银行将可能主要申请在台北等地设立办事处。
(三)可能设立机构的两岸银行
按照台湾地区规定,能前往台湾开设办事处的必须是世界银行总资产或资本前千强,开展其它投资的必须是前200强。
英国《银行家》全球1000强银行排名,是目前全球最为权威的银行排名。进人世界千强的大陆地区银行84家,进入前200名的13家。以2008年资产计,符合到大陆投资设立子行、合资行的台湾地区银行31家。
同时,台湾要求前来投资设立办事处和分行的大陆地区银行需要在OECD国家开业2年和5年以上的要求。尽管大陆地区银行进入世界银行前千强和前200名的不少,但目前符合设立办事处的银行仅5家。未来5年左右,在大陆银行到台湾设立分行前。台湾银行将出现市场重组的可能性。
截至2008年底,75家外国银行在大陆设有116个分行、196家外国银行在大陆设有237个办事处、28家外国银行在大陆设有子行。同年,台湾在大陆只设有9家办事处。大有空间可挖。
目前尚未有台资银行分行或者子行开立,ECFA后,将可能迎来台资银行在大陆的迅速发展阶段,设立了办事处的13家银行,将纷纷申请设立分行、子行。进入全球银行前1000强的30多家台湾银行中剩下的20家左右,理论上有可能先后获得设立办事处或者分行、子行的可能性。
(二)下一步工作
两岸经贸交流主要受到两岸政治气候的影响和双边合作制度安排的欠缺所约束,因此金融业滞后于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尽管MOU和ECFA已经签署。但确实兑现两岸银行业和金融业往来,还需在《两岸金融合作协议》、ECFA+MOU框架下,尽快推进具体机制和工作小组的建立和运行。
1、两岸实现银行业互利往来、对等开放,需考虑到两岸银行业的不对称性,对等开放注意要建立在不对称的现实基础上,大陆方面需循序渐进:
2、两岸尽快组建两岸委员会,并设立具体工作小组,就MOU和ECFA承诺落地开展工作;
3、大陆抓紧台资投资中西部地区、东北部地区投资绿色通道的具体界定,构建好台资在大陆梯度转移的金融通道,分享大陆区域发展战略的优惠政策:台资银行和台湾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方面的经验和优势,积极开拓大陆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挖掘海峡经济区的政策优势。
4、台湾也务须在ECFA+MOU的框架下,尽快兑现有关承诺,实现对等开放,确实落实相关承诺,推进和平发展,便利两岸人民,续创双赢。
参考文献:
[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1993年4月30日台湾地区金管会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条文》2010年3月16日台湾地区金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