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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障制度的需求分析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称为“单位福利社会主义”不仅保证单位雇员终身就业,而且还提供了包括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和儿童福利等所有的保障。然而,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确立并要求不断完善,因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再继续推行“单位福利社会主义”已力不从心,因而过去的充分就业被一种转型期的失业增长所代替。在这样的背景下,失业现实很自然地提出对失业保障制度的需求。
1.国有企业改革对失业保障制度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搞活国有企业一直被作为改革的核心问题,然而,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的改革仍步履维艰。其中,一个最大的障碍是国有企业内部大量的富余人员无法释放,严重地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因此,一个自然的逻辑是,要想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就必须设法解决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从理论上来讲,解决富余人员一方面可以堰过扩大企业规模,提高劳动边际生产力来内部精化;月一方面就是把窗余人员排斥到市场中去。表面看来,第一种方案似乎最忧,但是,它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使其实现的成本很高,实施比较困难,如此,靠企业自身消化富余劳动力已缺乏现实性。所以,要想减轻国有企业的冗员负担,只有选择释放这条路。然而,它将引发的问题足以为实施者所顾虑。诸如,人们对社会主义主人感的认同,要求在被释放的同时,必须得到某种补偿。因此,建立失业保障制度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条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对失业保障制度的需求。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运行,受到价值规律的调节,自然会在各市场主体之间形成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作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一部分企业或因经营困难裁减工人,或因破产导致全体工人失业。这种情况,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都是政府想极力避免或努力控制的事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确立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后,也不可避免的地存在着竞争,无论是上述的国有企业,还是不断扩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内,都是按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其中包括劳动力资源。在这个过程中,会不断地发生劳动力被游离并引起某些障碍,为了克服这一障碍,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障制度来缓解由失业引起的压力。失业保障能够提供的社会稳定的功能不仅使它成为正在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还可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起到保障这种转型实现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失业保障制度也提出强烈的需求。
3.实现工业化的过程对失业保障制度的需求。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还十分明显。所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工业化。按照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这一方面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使工业得到不断的进步,最终实现以工业为主导的新型的产业结构。然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后发展特征决定了它们并不能很顺利地走发达国家的道路。托达罗模型表明,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时。面对的是城市中也存在大量失业的情形。这一点在我国正在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表现得更加明显。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城乡分割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城市经济在其运行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就业体制,由于我们所熟悉的一个原因,即城市劳动力需求经历了一个先扩张后停滞的过程,所以,在城市的各部门中逐渐积累了大量的富余人员,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软,就会释放为失业人口。尽管如此,为最终实现工业化还必须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有部分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但是,受制于一些制度的约束,这种流动远不能满足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求。有人估计,从2005年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逐步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其原因是,在2005年以前的五、六年内,全球信息化的浪潮可以波及到农村大多数地区,特别是随着农村人均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随着电视机、寻呼机、电话等资讯产品的普及使用,中国农民会越来越深刻地感悟到自己在社会环境中所处的生存位置,他们追求财富,并付诸行动的欲望将日渐强烈。如此,2005年后将会有大规模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显化”成为公开的失业大军。不管这种估计是否准确,但它所反映的趋势是符合我国实际的。面对这种日益紧张的趋势,我们需在扩大城市劳动力需求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不过,可以预期,单靠经济手段来解决这种日益紧迫的就业压力,显然是不充分的。为此而加快建立失业保障制度是我们不能不考虑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我国特殊的工业化过程对失业保障制度也有非常迫切的需求。
总结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对失业保障制度的各种需求,不仅表现在对失业保障制度建立的迫切性上,而且对失业保障的程度也提出非常高的要求。为此,努力提高对失业保障制度的供给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二、失业保障制度的供给分析
虽然中国的失业保障工作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但中国失业保障制度的真正开始应在1986年,其标志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公布。这是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失业保险方面的法规,以此为发端,表明中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开始建立。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发展,国务院于1993年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使得失业保障制度有了雏形。但是,发展到目前:失业保障制度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这明显体现为失业保障制度的供给不足。
1.失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
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之—是具有普遍性,这就是说,所有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失业者都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具体到中国现阶段,农民被排除在失业保障的范围之外,这似乎还可以用中国当前的国情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来解释。不过,仅就城镇而言,个体经营者和学生便不在保障范围内,私营企业的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基本上没有失业保险。到1998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占城镇职工人数的比例为63.7%,这就是说,在城镇职工中尚有36.3%的人未参加失业保险。可见,失业保障仅在城镇还有较大的未
覆盖空间。
2.失业保险资金筹措不足。
在已经实施的失业保险中,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是企业和国家财政,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少数地区由劳动者个人筹措,但总的来说,企业和国家财政在失业保险金筹措当中占有绝对的比例。显然,这种资金负担方式不尽合理,特别是由于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效益不好,拖欠失业保险金情况严重,再加上国家财政也比较困难,因此,仅依靠这两个方面来筹措失业救济金明显力不从心。所以,开辟失业保险资金筹措的新渠道,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3.失业救济水平低下。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一开始规定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60%—75%,后来改为按当地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这本来就十分有限,但许多地方有时还达不到这个标准。据统计,1995年全国城镇发放失业救济金为8.2亿元,领取失业救济人数为261.3万人,平均每人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26元;1996年全国城镇发放失业救济金为13.8亿元,领取失业救济人数为330.8万人,平均每人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35元。如此的失业救济状况根本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要求。
4.失业保障的管理混乱。
这一方面体现在失业保险资金的支出极不合理。1995年全国共支出失业保险资金18.9亿元,其中,用于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的为15.1亿元,这就是说,尚有3.8亿元,占总支出的20%以上的失业保险资金支出并未用于失业救济等费用上。这说明,失业救济资金的使用渗漏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也极不完善。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而是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互交叉、分级式保险与行业性保险各行其事,结果必然是造成各自为政、业务交叉、成本上升。此外,失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也存在问题,诸如机构设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缺乏严格规范。从中国失业保障的基本情况和失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来看,中国失业保障制度还处于初创时期,面对日益严重的失业压力,失业保障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的失衡非常突出。为此,必须加快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
三、实现失业保障制度供求均衡的对策
根据中国失业保障制度供求失衡的现状,健全失业保障制度需作如下几方面的努力:
1.区分失业保险与救济的不同功能。
目前,我国在实施失业保障时,只是通过失业救济来提供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还没有划分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严格界限。其实。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是有区别的。失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要体现不同失业者在失业前对失业保险基金贡献程度的差别,即发放金额与当事人失业前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有关。而失业救济是对那些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者,在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内没有实现再就业仍处于失业状态而发放的救济性资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这意味着对失业者实现了双重的保障,更有利于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功能。
2.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给付水平。
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和维持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和救济水平来看,很难达到上述的目标。
仅以1996年为例,城镇失业人员领取的救济金平均每人每月为35元,这大大低于全国最低生活标准,如果再考虑还有一大批失业人口没有纳入失业保险和救济范围的情况,我国的失业保障水平可谓极其低下。因此,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水平应成为扩大失业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实现这一任务,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改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资金来源。第一,要改变过去失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缴纳这两个渠道对失业保险金筹措的限制,实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金筹措方案。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方案实施的现实性越来越强。第二,把部分国家资产货币化,用以补充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按目前国有净资产的规模,我们只要把1%的国有资产转化为失业保障资金,就会有近200亿元的资金,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目前只有13.87亿元(1996年)的失业救济金造成的失业保障不足的局面。在解决了失业保险与救济的资金来源的基础上,要使我国的失业保险与救济给付水平达到就业收入的60%(国际标准为60%—80%),这意味着失业保险与救济金的发放水平可以达到3080元(1995年)。
3.建立以失业保障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机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财力不可能实行高度保护的失业保障体制。这就使我们的失业保障主要用来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然而,基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很容易使我们步西方高福利政策的后尘。虽然这可能是若干年后的事情,但是有鉴于发达国家在实行高福利政策过程中表现出的诸多弊端,我们应该未雨绸缪,主要是建立一个既能保证失业者基本生活要求,又能激发失业者寻求再就业的积极的失业保障体制。为此,我们不能把对失业者的高度保障作为发展目标,而应该走目前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趋势的再就业培训的道路,即我们要尽早地把失业保障的重点放在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培圳上,努力实现一个以再就业培训为主导,兼顾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失业保障体制。之所以如此,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传统的自发保障功能的作用。在我们的传统中,以家庭、亲友为基础的保障功能比较发达,这也是我们目前虽然在统计数字上有相当规模的失业人口,但是处于生活绝对困境的失业者并不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此作为一个条件,加快失业者再就业培训体制的建设可以有相对宽松的社会承受力为基础。如果我们能以此作为失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那么我们就可以建设一个有效的失业保障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一、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一)覆盖范围不均衡。“低水平、广覆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大连在实际改革过程中一直秉承此原则,不过在覆盖面逐步扩大的同时,出现了覆盖范围不均衡的状况。首先,从地域上看,市内覆盖率较高,而庄河、瓦房店、普兰店、长海县等外县市区覆盖率很低,还不足50%。主要原因在于外县市区企业经营困难,面临改组改制的工作繁重,职工归宿没有着落,社会保障工作暂时搁置或进展缓慢。从单位性质上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三资企业参保率较高,基本能达到100%,但个体私营企业参保率较低,参保率仅为60%~70%。主要原因在于个体私营业主为节省成本不愿为员工参保,而员工为保住饭碗不敢有参保的要求,再加上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变动频繁,统计上又不能灵活跟进,进而出现社保的空白地带。社会保障覆盖不均,一方面不能满足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劳动力的合理、正常流动,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基金支付压力较大。以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大连养老保险资金收支逆差矛盾日益突出。该资金缺口约为6.6亿元,其中的3/8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但余下的5/8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缺口”,进而使养老金的支付面临巨大压力。而且,从未来发展看,大连养老保险基金也将面临支付压力。有关研究预测表明,至2028年大连累计赤字大约在215亿元左右,而且是较为乐观的估计。此外,虽然大连目前失业保险资金年收缴额为3亿元,基本上能够满足当期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但随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高峰期的到来,失业人员会急剧增加,失业保险资金也必将出现一定的缺口。
(三)管理效率较为低下,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大连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改革仍处于改革摸索时期。在管理主体上,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问题;在管理内容上,现行社会保险统筹把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保险金分开管理,纵横划分为小块,无法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保险基金的调节作用;在基金监管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同时,具体的实施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如何解决实施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存在“空账”和已经按规定缴费的个人账户因资金被挪用而无法积累的问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的“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之间的比例关系;如何约束医疗保险费用使用主体(医院)的行为,控制医疗保险费用上涨等。
(四)人口变动对社会保障提出严峻挑战。目前,大连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65%,按照国际上有关人口老龄化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或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则该国或地区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行列。人口老龄化将使家庭和社会用于养老的资源和费用大大增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负担加重,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今后愈加突出。同时,有关测算结果显示,大连15~60岁劳动年龄人口将持续保持在400万人以上,其中25~60岁劳动年龄人口340~380万人,2015年将达到就业高峰,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供给过剩和就业岗位相对不足,导致城镇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劳动就业问题将会从一定程度上困扰大连社会经济发展,成为突出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之一。
二、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策建议
在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大连应以辽宁省的社保改革目标为主要导向,综合分析市情和改革大趋势,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市情,适应大连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范围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水平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以做实个人账户为重点,构筑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能否妥善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大连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就是尽快做实个人账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账结合”。一是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历史欠账。采取以财政补贴和变现国有资产方式直接注入资金,同时适当采取发行福利彩票、实现养老基金增值等方式逐步填补“空账”;二是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防止账户资金外流。在账户核算上,要按会计核算形式管理,做好“实账”运转的基础性工作;在基金管理上,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严格分开,严格控制个人账户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此外,应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发挥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二)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在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目前我国规定社会统筹部分为缴费基数的4.2%,个人账户部分为缴费基数的3.8%,社会统筹部分略高于个人账户。从基金支付需求的角度来看,社会统筹的未来支付压力较大,将难以充分发挥统筹账户互助共济的作用。大连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可以考虑尝试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加大社会统筹的比例,进而增强其“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能力。在基金管理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及支付环节内部审计的同时,还应建立外部监督检查制度。比如,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三方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此外,还应下大力气解决医药生产与流通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种类的审批,把发展重点放到基本医疗保险能够负担的基本药品的生产和使用上来;通过价格机制和基本药品目录、诊疗标准的实施,控制高费用的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高档进口药品、进口医疗器械的重复引进;严厉整顿医药、医疗市场环节的非法行为,以法治药、以法治医,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以促进再就业为目标,加快失业保险体系建设。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发放,实现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一是加强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缴费的自觉性;二是明确征缴指标,分解落实到人;三是加大制约稽查力度,促进收缴,坚持“滞纳金”制度;四是发挥“四级网络”作用,逐步实现对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在再就业工作中,突出“一个前提,一个重点”,即以转变择业观念为前提,以做好再就业培训为重点。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多种媒介,使人们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鼓励下岗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技能条件和市场需要,抓住一切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再就业。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考察,我们发现在他们身上呈现出“三多”的特征,即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素质较低。对于下岗失业者来说,经济上、物质上的帮助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在知识上、技能上的帮助。为此,应逐渐加大再就业培训、技术指导方面的投入,如由失业保险基金出资建立一大批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者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供养一大批职业指导员开展对失业者的指导。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考虑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投资者开办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他们能够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时,给予贷款、担保、资助等方面的帮助,以平抑失业率的上升。
(四)扶助弱势群体,打造新型城市社区。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低线,在进一步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兜好”社会保障的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弱势群体面临的各种问题。首先,应做好享受低保待遇者的资格审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真正用于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和居民,防止“骗保”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其次,在资金筹集上可尝试采取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形式,如发行福利彩票、组织低保户进行低成本的生产经营,以扩充保障资金来源,不断提升保障水平。在保障方式上,应不断创新救助形式和救助内容,实行医疗费、供热费、住房费、水电费、子女学杂费等专项救助,以确保贫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失业保险;求职者支援制度;生活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
章编号:1008-4096(2011)06-0065-06
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失业现象的发生。失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失业保障体系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失业保障体系来保驾护航。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3月24日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报告书中指出,雷曼兄弟破产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发达国家的失业问题特别是失业补助金支付的影响极为严重。美国和加拿大有57%的失业者、英国有40%的失业者、法国有18%的失业者、德国有13%的失业者未获得失业补助金。而日本的情况尤为严重,高达77%的失业者约210万人没有领取到失业补助金。实际上,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日本的雇用体制特别是非正式雇佣体制(非正式雇佣包括临时工、派遣职员和签约职员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例如: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大汽车制造企业纷纷解雇临时工,2008年底马自达和日产等汽车制造公司宣布不再与派遣职员续约。2009年新年东京都中心地段的日比谷公园内还首次出现了所谓的“年末年初派遣村”(正式名称为:东京都年末年初为失业等生活困窘者提供的生活咨询及住宿服务):新年无家可归的失去工作的500多名原各企业的派遣职员,在其他人欢度元旦的时候,只能在日比谷公园的一角靠一些慈善机构送来的衣食,勉强度过新年。金融危机缓解后日本的失业率仍节节攀升,2009年7月达到5.6%,2010年6月为5.3%[1] 。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还显示,现今日本每10人中有8人未获得失业补助金,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近年非正式雇佣职员比率的剧增。
近20年来,伴随着人口高龄少子化的推进及经济的长期衰退,日本社会保障的财源日益枯竭。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日本经济再次步入低谷,金融危机从表面上看似结束了,然而处于后危机时代的日本经济和社会环境却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后危机时代(Post-financial-crisis Era or Post-crisis Era)是指危机缓和后,出现的一种较为平稳的状态。但这一状态是相对而言的,因为造成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彻底消除,而且危机也并没有完全结束,从而使得世界经济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经济危机还会回来,甚至加剧,也有可能引起新一轮的经济衰退。:从日本国外看,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如中国这样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导致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剧烈,经济难以复苏;从日本国内看,人口的高龄少子化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断加大,国民负担率大幅度上升,给经济增长带来了众多负面的影响。长期衰退及人口的高龄少子化已经使得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步履维艰。平成时代以来,有15朝内阁先后与日本的社会保险改革展开了作战平成是日本现在的年号,1989年进入平成时代,2010年为平成22年。二战后,日本先后经历了昭和、平成两个时代。十五朝内阁分别是竹下登、宇野宗佑、海部俊树、宫泽喜一、细川护熙、羽田孜、村山富市、桥本龙太郎、小渊惠三、森喜朗、小泉纯一郎、安倍晋三、福田康夫、麻生太郎、鸠山由纪夫。。2010年6月11日新当选的日本首相菅直人在国会发表的首次施政方针演说中也特别强调,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在内的经济财政改革将作为今后内阁的首要工作任务2010年6月11日,菅直人在施政方针演说中指出今后的三大工作要点是:第一,全面整顿经济、财政和社会保险体系;第二,对日本的战后行政体系进行大扫除,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浪费;第三,制定基于责任感的外交和安保政策。。日本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了社会保险制度立法,现行的日本社会保险主要由年金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雇佣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失业保险)、劳动灾害补偿保险和看护保险等制度构成,失业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危机时代不断攀升的失业率及上述“年末年初派遣村”现象的出现震惊了日本社会,也敦促日本政府不得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日本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了社会保险立法,于1946年开始实施《生活保护制度》对生活特困家庭提供生活保护;1974年又颁布了新《失业保险法》对具备一定资格的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给付;。为了保障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失业者的生活和解决再就业问题,日本政府于2010年3月31日完成了对《失业保险法》的修订。然而,在日本的失业人群中还有一部分人既达不到生活保护的条件,也不能加入到失业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部分人员的保障问题,日本政府计划于2011年10月出台《求职者支援制度》,对这些失业者提供就业支援。这样,日本将形成一个“生活保护制度+失业保险+求职者支援制度”的失业保障安全网。本文通过笔者在日本访学期间的实地考察,并结合收集到的最新资料和数据,分别考察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失业保险和求职者支援制度,重点分析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失业保险改革的内容及采取的对策,并通过对日本失业保障体系的研究为中国政府今后解决失业问题和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
日本政府于1946年开始对生活特困家庭提供生活保护,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相当于中国的低保制度。生活保护指的是根据日本国宪法第25条关于生存权理念的规定,国家必需救助所有生活困窘的国民,并根据他们的贫困程度对其进行生活保护,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帮助其自立发展。生活保护必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者必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家庭所有成员均不拥有存款、土地和住宅等资产。(2)家庭主要劳动力不具备工作能力。(3)不能获得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障资金。(4)不能获得亲属的资金和物质援助。生活保护的实施机构是一级行政机构的都、道、府、县和二级行政机构的市、町、村。生活保护的给付标准由厚生劳动部长根据各地区的生活方式和物价水平进行综合算定。2011年现行的给付标准如表1所示[1]。
生活保护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8种:(1)生活贫困家庭的衣、食和水电煤气费等的支付。(2)生活贫困者接受义务教育的资助。(3)生活贫困家庭住房的租金和住宅修缮费等。(4)生活贫困者就医时国民健康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资金补助。(5)生活贫困且经过认定可以入住看护设施者的看护设施使用费。(6)生活贫困者分娩时的资金援助。(7)生活贫困者为了生计购买生产资料等的资金援助。(8)生活贫困者的殡葬祭祀费用。以上8种扶助原则上都是以现金方式支付。除了提供资金方面的生活保护之外,生活贫困者还可以通过申请入住政府的救护、医疗、分娩和住宿等生活保护设施。
从申请生活保护家庭的类别看,主要有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伤病家庭和单亲家庭。其中老年人家庭约占申请总数的一半。1995年全日本有60万个家庭申请生活保护,近年随着就业环境的恶化长期失业导致生活步入困窘,申请生活保护的家庭逐渐增加。2006年2月27日《读卖新闻》以头版头条报道了“2005年日本申请生活保护家庭超过100万个”,这一报道震惊了日本社会。截止到2010年12月申请生活保护的家庭达1 435 155个、总人数为1 989 577人[2]。
二、日本的失业保险
从世界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国于1905年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失业保险制度,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最早的《失业保险法》。中国政府也于1999年1月22日以正式立法方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至今,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采取立法建立并强制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日本也不例外。从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其立法强制实施的特征更为显著。现行的日本失业保险是根据失业保险法规定的由失业支付和两项事业(雇佣安定事业和能力开发事业)组成的由日本政府负责实施的保险制度。1947年,为了保障失业者有安定的生活,日本国会颁布了第一部《失业保险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失业保险制度。1973年爆发的第一次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失业人数突破了100万人,创下了战后失业的最高纪录,日本经济也因此由高速增长转入了低速增长。翌年,为了保障失业者的生活以及保障三项事业(雇佣改善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和雇佣福祉事业)的开展,日本国会废除了第一部《失业保险法》颁布了新《失业保险法》。1977年日本国会又对《失业保险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决定用雇佣安定代替雇佣改善事业。2007年日本国会再次修订了《失业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废除雇佣福祉事业,将三项事业减缩为两项事业;二是被保险者与领取资格实现了统一;三是重新制定了国库负担的额度。
(一)日本失业保险现状
现行日本失业保险的保险者是国家,保险实施机构是公共职业安定所(1990年起开始赋予爱称:“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是日本政府为了确保国民获得安定的就业机会,按照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厚生劳动省设置法第97号法律第23条的规定,在全国47个都、道、府和县设立的国家行政机构。失业保险的被保险者分为四类:一般被保险者、高龄继续被保险者、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者和日雇佣劳动被保险者。如上所述日本的失业保险分为失业支付和两项事业(雇佣安定事业和能力开发事业)两大系统,因此,失业保险的筹资渠道也分为失业支付和两项事业两条途径。失业支付的资金来源于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以及政府三方。其中,政府即国库负担额度按上述被保险者类型的不同,分别为负担总额的1/3、1/4及1/8不等,其余部分由劳动者及劳动者所在单位缴纳的保险费负担。雇佣安定和能力开发两项事业的资金来源于劳动者所在单位单方面缴纳,缴纳比率按行业不同有所区别。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如表6所示。日本失业保险给付资格认定遵循以下程序:失业者首先取得由原就职单位、企业所管辖安定所(即就职单位劳动雇佣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居住地公共职业安定所三方共同认定并提供的离职证明书及失业保险给付资格证后,前往居住地公共职业安定所办理保险资金申领手续。日本失业保险的被保险者以及失业保险投保单位数量变化情况如表2所示,2009年的投保单位比2008年增加了0.1%约3 000家,被保险者也增加了0.5%约20.3万人。从2009年失业保险实际给付情况看:一般被保险者85.5万人,给付总额为14 786亿日元;高龄继续被保险者16.4万人,给付总额为349亿日元;特例被保险者(包括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者及日雇佣劳动被保险者)为16万人,给付总额为304亿日元。而从单位投保情况看,2009年共有202.34万家单位投保,其中,批发零售业占19.5%、制造业占15.7%、建筑业占14.9%、医疗福利业占10%、其他行业占39.9%[3]。
(二)日本失业保险改革
失业保险制度在日本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该制度起到了稳定就业、安定社会和帮助政府度过经济危机的重要作用。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经济长期低迷、失业状况恶化,特别是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包括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失业率节节攀升。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失业问题导致日本失业保险财源日益枯竭、运行困难重重。步入后危机时代,日本的失业保险法已经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日本国内经济社会形式的要求。为了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和解决再就业问题,2010年3月31日,国会不得不紧急修订了《失业保险法》,并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日本失业保险法改革内容繁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扩面改革,即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二是广筹财源,即广开筹资渠道、强化失业保险的资金保障。
1.扩面改革
第一,扩大了非正式雇佣者加入雇佣保险的范围。进入21世纪以来,曾经被称为“一亿总中流”(20世纪80年代在日本流传一时的说法,指的是当时在日本1.2亿总人口当中,大约有1亿人口为中产阶级。换句话说,它意味着当时的日本社会基本不存在贫富差距)的日本,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日益趋于不平等的情况。其原因之一,就是非正式雇佣者的大量增加,从表3可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非正式雇佣比例不断增加,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非正式雇佣劳动者人数为1 756万人,占雇佣者总人数的34.4%[4]。日本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雇用正式员工,而大量雇用派遣员工等非正式雇佣者。对于企业来说,这些非正式雇佣者平时是使用方便的劳动力,经济不景气时就成了“雇用的调节阀”。步入后危机时代,在就业环境恶化和失业率上升的状况下,完善就业环境,维持稳定的就业队伍,就成为摆在日本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失业保险法修订前,加入失业保险的前提是必须是与用人单位有6个月以上的雇佣合同且每周劳动时间不低于20小时。2010年4月修订后,与用人单位有31日以上的雇佣合同且每周劳动时间不低于20小时的非正式雇佣者就可取得加入失业保险的资格。这项改革赋予了非正式雇佣劳动者加入失业保险的资格,也很好地保障了非正式雇佣劳动者的利益。非正式雇佣者取得失业保险的参保资格可谓本次失业保险改革的重大突破,它解决了近年来特别是后危机时代日本就业市场出现的一个重大难题。它对缩小日本社会的收入差距,特别是解决少子化问题,促进经济发展都将起到推动作用。
第二,改善了对未加入失业保险者的追溯适用期间。对劳动者现在所在单位未加入失业保险,而劳动者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允许劳动者所在单位往上追溯两年补交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缴费完毕后可立即恢复保险法效力。这也就是说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较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2.广筹财源
社会保障支出是OECD评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指标之一。OECD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老年人、遗族、残疾人、医疗、家庭和孩子、劳动雇佣、失业、住宅和其它生活保护方面。近年,日本政府在劳动雇佣和改善失业方面可谓颇下功夫,然而在资金分配和投入上却存在很大的欠缺,如表4所示。日本政府用于劳动雇佣和失业方面的支出占社会总支出的比例仅为0.46%,与法国的2.36%和德国的2.23%相比较,可谓极端低下[5]。因此,日本政府想根本解决雇佣失业问题的措施之一就应该从资金援助入手,以雄厚的资金为改善和促进就业保驾护航。
第一,为了强化雇佣保险两项事业的财政资金保障,2010年4月失业保险法改革后,规定今后可以从失业支付的公积金中借入一部分资金,以充实雇佣保险两项事业的财源。应对后危机时代的失业现象,日本政府实际上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式投入大量的资金保证失业者的生活及促进就业;2009年3月23日,日本政府、经济团体联合会以及日本劳动工会总联合会三方表明将为稳定就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而共同努力;2009年4月17日日本内阁府和经济产业省还制定了包括开发就业在内的《未来开拓战略》等等。上述举措仅能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稳定和保障就业的关键是提高现行日本雇佣能力开发机构的运行能力。然而,日本雇佣能力开发机构开展运营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紧缺。配合失业保险法的修订,日本政府在编制2010年度国家预算时进一步加大了对雇佣失业支出的资金投入,比2009年度多投入了1 331亿日元、提高了0.4个百分点,如表5所示[6]。本次修订还决定今后可有计划地从失业支付的公积金中借入一部分资金作为雇佣安定和能力开发保障两项事业的财源,这将对改善和促进就业在资金方面提供稳定的保障。
第二,重新制定了保险费缴费比率。提高了保险费缴费比率特别是提高建筑业、农林水产及清酒制造等失业率较高行业的保险费负担率,体现了日本失业保险在各行业之间的公平负担原则,将更好地调节及保障失业保险的良好运行。如表6所示,2010年修订后的日本失业保险费率,劳动者个人负担部分普遍提高了0.2%,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提高了0.05%,合计提高了0.25%[3]。
保险法修订前后
三、日本的求职者支援制度
如上所述,在日本失业者获得失业保险给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近60%的失业者可以领到失业保险。近20年来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实际领到失业保险的人数占总失业者的比例在逐渐下降。2002年仅有约30%的失业者能够领到失业保险,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2009年下降到25%[3]。未能获得失业保险给付的失业者多是下岗的非正式雇佣者,比照前述申请生活保护的条件,这些人也很难获得生活保护的支援。为了填埋生活保护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之间存在的缺口,日本政府于2009年着手制定支援有再就业欲望失业人员的求职支援制度。
2009年7月日本政府开始筹备紧急人才培养支援工作,2010年6月18日日本政府在颁布的《新增长战略》中强调“关键的问题不仅仅是降低失业风险,更重要的是培训失业者使之具备新的就业能力和技术”。2011年终于制定了对有再就业欲望的失业人员的《求职者支援制度》,并在国会获得了通过。此制度作为一项永久性的制度从2011年10月在日本全国实施。
求职者支援制度的支援对象为失业但未加入失业保险的人员且具备以下4个条件:(1) 正常情况下找不到工作的。(2)家庭收入达不到一定标准的。(3)家庭财产在一定额度以下的。(4)能够坚持参加再就业培训的。求职者支援制度的实施机构是前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政府要求公共职业安定所帮助受援者制定一套严密的培训计划,并跟踪其在培训前、培训时、培训后的进展和表现,负责为其介绍和推荐工作,最终实现再就业。求职者支援制度的资金来源由政府和失业保险各负担一半。求职者支援制度支援的内容如下:(1)扩充职业培训,特别是在医疗、看护和福祉等今后在日本具有雇用需求的行业开展职业培训。(2)向受援者提供培训期间的生活保障,具体包括每月10万日元(单身者)或12万日元(有家庭者)的生活费及支付参加培训期间的交通费,援助期限最长为2年。
求职者支援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日本的失业保障体系,形成一个“生活保护制度+失业保险+求职者支援制度”的失业安全网。日本的求职者支援制度是在借鉴了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创建的。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日本求职者支援制度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日本公共职业安定所存在着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2010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日本公共职业安定所每一名工作人员需要负责管理114名求职者支援制度的受援者,而德国和英国公共职业安定所每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的求职者支援制度受援者的人数是仅为31人和22人[7]。日本公共职业安定所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约为德国的4倍。因此,日本政府必需加大力度为公共职业安定所配备人才以保障求职者支援制度得以健康运行。
目前包括日本在内全球经济处于复苏阶段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日本政府能及时修订失业保险法和出台求职者支援制度应对复苏中产生的风险、强化失业安全网建设,这对今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给日本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努力,2010年日本经济终于摆脱了金融危机的阴影出现稳步复苏的势头。可在日本政府还未来得及盘点2010年经济增长绩效时,2011年3月11日的东日本大地震以及地震伴随的各种次生灾害又使日本存量经济再受重创,导致重灾区岩手、宫城和福岛3县有近10万人失业。扩面改革后的雇佣保险法将扩大灾区失业者获得失业保险的范围,而这些失业者中未达到失业保险给付资格的也将通过求职者支援制度获得政府的资助以实现再就业,这些都对日本经济复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启 示
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失业现象的发生。失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失业保障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需有一套完整的失业保障体系来保驾护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失业压力逐步显现,中国政府开始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失业保障制度。为了配合劳动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198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待业(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将覆盖范围扩大到7种国有企业职工,并改变了失业救济金的计算办法和增加了救济金的内容,将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结合起来。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以正式立法方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了依法运行的新阶段。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虽然在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尚不成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中国目前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不相适应,存在的许多矛盾和不足逐步暴露起来。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中国多经历了约40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特别是2010年实施的失业保险改革和2011年10月出台的求职者支援制度等都值得中国借鉴。中国政府应结合当前不断变化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失业者的新特征,积极修订失业保险,出台促进再就业和完善低保的新制度,创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障体系。
第一, 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具有失业保障功能外,还承担着失业预防的重大任务,对于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结构与功能上都区别于其他国家具有独到之处,具备失业保障和失业预防即再就业开发的双重功能。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以“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为总则,然而在促进再就业开发方面还比较薄弱。可以借鉴日本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预防制度,政府通过失业预防系统中的雇佣安定和能力开发两项事业,在资金方面提供保障,从雇佣劳动者的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两方面入手来开发就业机会。资助雇佣劳动者的单位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这样既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又为将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第二,如表6所示,日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与其他国家明显不同,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的高低实行差别缴费费率。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纳入了“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失业保险是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共同缴纳保费,缴费比例统一,不分行业,即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雇用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雇用保险费。可以参考日本失业保险差别缴费的做法,根据中国各行业失业率高低制定雇用保险差别缴费费率,如对失业风险较高的建筑和交通等行业可适当提高缴费比率,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体现了社会保险在全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三,尽快开展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扩面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被保险者的覆盖范围是今后中国社会保险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现行中国失业保险规定的覆盖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010年实施的日本失业保险法改革将非正式雇佣者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这也就是说现行的日本失业保险基本上覆盖了所有依靠工资收入的劳动者。随着中国雇佣体制的多样化、非正式雇佣人数的不断增加,现行的中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已不能满足今后雇佣体制多样性的要求。另外,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分为3个档次,这3个档次都存在对累计缴费时间要求过长的问题三个档次是:第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此,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的经验,适当地软化对累计缴费时间的要求,以保障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非正式雇佣员工获得失业保险补助。
综上所述,改革后的失业保险法虽然在日本刚刚起步以及求职者支援制度也将付诸实施,成效如何尚难以预测,但就其改革的要点以及前瞻性看,对中国应对新形势下的失业问题,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改革,创建包括“失业救助、再就业培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不乏可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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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本厚生劳动省. hellowork.go.jp/,2011-07-07.
[3] 日本厚生劳动省.2009年雇佣保险事业年报[R].2010.
[4] 日本总务省.劳动力调查长期系列数据[R].日本统计学会, 2011,(2).
[5] 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网站.ipss.go.jp/,2010-10-15.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当前保障基金的管理现状的剖析,针对社会保障会问题,提出了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途径的相关建议,希望对今后我国社会保障会计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 社会保障会计 内容 核算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事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社会保障会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会计问题的研究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和会计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真实、全面、系统、及时地进行社会保障会计核算,对加强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正确反映社会保障资金的运动情况,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内容
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反映,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其内容可以按照以下两种不同标准划分:
1.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和社会保障福利会计。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并非是一个有形的组织或机构,而是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个货币形态。形态的社会保障金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一是用于社会福利、救济、优抚的资金。
2.按核算对象不同分类 按核算对象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社会救济会计、社会福利会计和社会优抚会计。从核算对象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济会计是以社会救济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是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会计是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离不开会计的核算与监督,所以从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之日起就有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会计活动,来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基金会计研究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专门性法规制度,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开始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2001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金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管的原则,确定了监管机构的监督范围。2001年12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尽管各级部门加强了对基金的管理,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特别是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造成我们在对社会保障会计理论体系、会计模式、会计实务、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国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弊端和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不统一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一后,在过去管理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会计报表不统一。现填报的会计报表品种繁多,既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人事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还有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年终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一套会计报表。这些会计报表是按照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及其需要设置的,表中各项指标的口径与要求不统一,结果造成既不能掌握按企业、机关、事业分类的各项专项指标,又无法全面反映社会保险的综合指标。
2.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会计科目按基金分类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混乱,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到目前为止,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置也不完整,因而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保值增值金分配业务进行核算,也不能对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会计核算的需要。
3.会计核算不完善。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拨付、存储核算中发挥作用不够,个人账户核算系统也未建立起来。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统一,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却相对滞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当务之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远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全国几千万职工的活命钱被吞噬、被挪用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因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是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社会保障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弊端多
社会保障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弊端多。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安全性与完整性有了可靠保证。然而由于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经济机构和市场经济的作用,基金在收缴运营中又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延政办发[20*]85号)下发以后,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责成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地税局、就业管理局、医保办、企业养老经办中心、机关事业养老办、农村养老办等有关部门,对全县20*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20*年以来,我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两个确保”政策,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不断扩大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覆盖面
,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基金征缴与监管,全力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一)养老保险基金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20*年,全县应参保2284人,实际参保2284人,参保率达100%。征缴保险基金765.11万元,收入户利息收入48.95万元,支出户利息收入0.*万元,共支出126.82万元。截止20*年6月30日,基金存储309.*万元,其中支出户存储2.45万元,收入户存储3*.6万元。
2、机关养老保险基金。20*年,全县参保1253人,其中合同制干部223人,合同制工人875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131人,离退休人员24人。应收保险基金266.53万元,实际收缴276.*万元,利息收入7.31万元,异地转移收入1.99万元。共支出40.11万元,其中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39.97万元,异地转移支出0.096万元,退保0.*4万元。经查,20*年底,全县机关养老保险基金结存1445.58万元,其中财政专户1300.31万元,基金收入户91.27万元,购买国债54万元。截止20*年6月30日,基金结存1640.19万元,其中财政专户1516.52万元,基金收入户89.93万元,支出户14.74万元,购买国债19万元。
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全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3346人
,共收缴保险费6.56万元,收缴工作已于2000年停止。截止20*年底,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93.33万元,利息收入0.23万元,共有10人领保,领保金额为451.56元;有12人退保,退保金额4712.54元。经查,现存储基金93.*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92.64万元,支出户存款0.44万元。
(二)医疗保险基金
20*年,全县医疗保障应参保人数为8593人,实际参保人数为78*人
,参保率达91%。共征缴医疗保险基金780.62万元,其中个人帐户缴纳191.89万元,统筹基金缴纳474.52万元,大病互助基金缴纳114.21万元。支出医疗保险基金499.94万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232.76万元,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213.12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支出54.*万元。20*年结余基金280.68万元,利息收入6.73万元,累计结余基金996.9万元。截止20*年6月30日,全县医疗保险基金存储1533.25万元,其中收入户存款116.78万元,支出户存款45.54万元,财政专户存款1370.93万元。
(三)工伤保险基金
我县工伤保险启动于20*年。全县工伤保险应保人数1934人,实际参保人数19*人,参保率达98%。实际缴费基数1711.8万元。20*年,应收缴工伤保险基金10万元,实际收缴1.38万元,利息收入55元,累计结余1.46万元。截止20*年6月30日,共存储工伤保险基金2.9万元。
(四)生育保险基金
我县生育保险启动于20*年。全县生育保险应保人数5*1人,实际缴费基数4849.2万元。20*年,应收缴生育保险基金17万元,实际收缴20万元,利息收入426元,共支出11.09万元,累计结余18.8万元,其中当年结余8.91万元。截止20*年6月30日,共存储生育保险基金13.9万元。
(五)失业保险基金
20*年,全县共有企事业参保单位265个,参保人数60*人,征缴失业保险费25.81万元,支出户利息收入85.1元,全年未支出。20*年,全县共有企事业参保单位265个,参保人数60*人,已征缴失业保险费24.69万元,支出户利息收入139元。今年1—10月份,共发放失业保险金19.4万元,医疗补助8950.5元,购买支票20元。截止20*年6月30日,支出户共存款3.6万元。
(六)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
20*年,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738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688万元,失业保险费50万元,实际征收入库社会保险基金8*万元,占计划任务的1*.5%。20*年,
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970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897万元,失业保险费73万元。今年1—10月份,已完成征收任务539.44万元,占计划任务的55.6%。
二、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一)强化工作措施,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应保尽保,全面保障”的原则,全面落实“两个确保”政策,切实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进一步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面,
在巩固国有、集体企业参保成果的基础上,大胆突破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盲区”,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多种形式就业人员、复杂劳动关系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认真研究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险问题,不断将各类企业和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全面提高了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养老保险重点向个体私营企业、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企业临时用工扩展覆盖;失业保险向机关事业单位扩面;医疗保险重点向灵活就业人员扩展;工伤、生育保险向高危特种行业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覆盖。通过扩面覆盖,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实现了资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险制度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权益,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社会“安全网”和经济“减震器”的作用。同时,积极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为断保职工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
(二)加强基金征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是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的有效举措
。为此,我们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增强各项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积极推进参保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县财政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资金的投入,足额预算党政事业单位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确保基金足额收缴。地税部门和各基金管理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征收工作,确保年度征缴任务的顺利完成。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大缴费基数稽核力度,依法实施征缴,做到了应缴尽缴。同时,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坚持把企业申报与稽查、稽核有机结合起来,制止和杜绝了虚报、漏报、瞒报、少报现象。积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全面推行各项社会保险社会化发放制度,积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建立就医流程和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医、患、保三方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确保了医疗保险的规范化运行。积极推行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制度,把企业离休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标准同步提高,基本实现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目标。建立健全了工伤、生育基金规范运行制度,实行专款专用,规范化操作,有效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监察、审计、财政、地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安监局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安全生产责任同落实、同考核。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网络。为了满足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县上成立了就业管理局、公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机关事业统筹办,配备了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社会保障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了经常检查与突击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企业,严肃查处,限期整改落实。审计部门将机关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基金缴纳列为单位财务审计和单位领导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出现相关费用的,严肃处理。
四、存在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难度大,一些企业借口改制而拖欠保险费。
关键词:我国 社会保障 会计模式
0 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不规范,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体系。因此,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核算模式,对加强社会保障会计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
1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构成
1.1 社会保障会计的概念 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反映,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
1.2 社会保障会计的分类
1.2.1 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 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和社会保障福利会计。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并非是一个有形的组织或机构,而是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个货币形态。形态的社会保障金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一是用于社会福利、救济、优抚的资金。
1.2.2 按核算对象不同分类 按核算对象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社会救济会计、社会福利会计和社会优抚会计。从核算对象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济会计是以社会救济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是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会计是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由民政部门负责。
2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
2.1.1 会计主体多样性 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只有一个会计主体。而在我国,在已颁布的有关制度中,社会保险基金与其经办机构是不同的,基金经办机构是一个经济实体,它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基金经办会计必须分设,从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2.1.2 会计要素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不同于企业会计要素,它应能反映该基金的特点,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收入(主要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五项,这样就划清了资产和负债之间、收入和支出之间、资产和权益之间的界限,体现了社会保障者的合法权益。
2.1.3 核算方式独特性 ①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制度。②分设“收入户”“支出户”,收支分别核算。
2.2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2.2.1 会计科目不一致 会计科目按基金分类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混乱,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会计科目不完整,因而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保值增值金分配业务进行核算,也不能对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2.2.2 会计报表不统一 现在填报的会计报表,既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人事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还有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年终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一套会计报表。
2.2.3 收付实现制不适应经济发展 所谓收付实现制,是指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或支出的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是考虑社会保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
3 改革思路
3.1 建立健全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统一记账方法 根据社会保障会计主体实际的经济活动业务事项,我们可将社会保障会计账户设置为五大类,即资产类、负债类、净资财类、收入类和支出类。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保障会计主体经济业务事项的特点,我们便可对现存的社会保障会计科目体系作出科学的修改和完善。
3.1.1 社会保障基金需要运营,必然会有不同的资产形态,如对外投资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形式,日常管理中必须要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需要折旧、修理、报废,这些都要有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因此,资产类一级科目中应按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各种资产形态增加一些科目,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其他资产等。
3.1.2 负债类一级科目中,主要应增加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本金、应付社会保障调整金、应付社会保障增值金、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等。
3.1.3 净资财类一级科目中可将原有的明细科目,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统一归类为一个实收资金科目,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资金、资本公积、本期利润、增值金、利润分配等科目。
3.1.4 收入类会计科目是按照社会保障金运营过程形成的收益进行设置的,因此,可以增设存款利息收入、运营投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3.1.5 支出类会计科目是按照社会保障金运营过程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设置的,因此,同收入类一样,支出类也应增设管理费用、运营投资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以前年度利润调整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借贷记账法,以加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2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 社会保障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主体内、外部使用者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要系统地、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活动,提供社会保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就必须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因此,与上述会计科目体系相适应,社会保障会计报表的各项指标和口径也应进行统一调整,尽快建立既可供保险部门统一填报,又可供其他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障会计报表,使所有部门需要的社会保障数据都能从这份报表中反映出来,从而使全国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情况变得一目了然。
3.3 变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就是说凡应当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不应当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3.4 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因筹资方式而导致的问题还很突出。为了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法律化、规范化,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强制性的、主要靠税收维持的再分配系统,以税收确保基础保障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实施。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等支出,与一般税相比,它具有累退性、有偿性和内在灵活性的特点。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实践证明该税种具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并且是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一个有效手段。
4 结束语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阶段,会计模式及会计核算方法的适应与否直接影响着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经济发展的会计模式和核算方法的建立健全对整个社会保障会计事业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静.我国社会保障会计模式的构建及会计核算研究.当代经济科学.2001,1:84-88.
【关键词】公租房;融资模式;创新
公租房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一项不可或缺的住房制度,在解决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失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公租房作为中国福利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城乡统筹进程的重要保障和创新举措。因此,促进其发展和发展刻不容缓。而其自身的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更决定了其发展与运营模式与一般商品房的明显不同。融资渠道单一,单靠政府的财政拨款的方式使融资模式僵硬化。发展和完善融资渠道,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缺口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借鉴国外经验与创新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一、我国公租房建设融资的现状与分析
目前,我国公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来自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以及土地净收益中的部分资金。资金从大体上来看是政府在负担。从长期的战略眼光来看,这种融资模式存在着很大的缺点。
(一)财政支出
资金主要由政府各级财政支付,在短期内政府可以承受,但是在长期内随着保障的对象的不断增加,政府定将不堪重负。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截止2008年底,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已解决800多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仅占城镇家庭总数的4.2%。而“十一五”时期中央累计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高达1675亿元,扣除这部分已经提供的住房保障资金,缺口资金高达1030亿元。按照国际廉租房配发标准计算,资金缺口会更大。这意味着仅靠政府财政为主的模式必将导致政府财政的入不敷出,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
公租房建设的另一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其非配的顺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然后上交财政的攻击机中心管理费,最后才是城市建设的补充资金。但由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支付管理费后,剩余资金十分有限。在巨大的缺口面前,这无疑是杯水车薪。
(三)土地净收益金
国家出台土地收益金不低于10%用于廉租房建设,政策虽出,但执行成效却不明显。对于依靠土地收益本身支撑的各级地方政府无偿贡献土地必将导致地方财政的拮据。加之土地资源不可能长期开发利用,依赖土地净收益金也不是个长久之策。
(四)金融工具
目前,我国的公租房融资大都寄于财政篱下,金融工具未曾发挥过其作用。在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过程中,金融工具创新不够,政府并未利用可行的金融工具使公租房建设融资转化为市场化的运作。
二、公租房融资的国际经验
1.日本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面临着严重的住房短缺的问题。基于国庆,日本建立了以国家投资和民间投资为住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基础的两大住房供应体系:公共住宅和私营住宅。公共住房即在国家的资助下由地方政府和公共团体建造的住宅。
公团的资金运作主要采取向政府和民间机构贷款,建房后通过出售可售住宅收回资金来归还贷款。以1993年为例(图3-3),公团向政府贷款139723亿日元,向民警机构贷款39151亿日元,发行住宅都市整备证券36331亿日元,发行特别住宅债券和宅地开发债券1389亿日元。政府的贷款是公团最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占公团贷款总额的64.5%,占公团整个建设资金的64.1%[1]。除此之外,政府对公团的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以及利息补偿政策。
日本的公团住宅的实施主体都是都市振兴机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公共法人机构。公团住宅的融资主体金融公库是政府全额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市振兴机构通过低价郊区地、土地整理规划获得土地,借助金融公库的资金支持建设公团住宅,靠租售并举实现资金平衡。值得一提的是,以大型国有企业为核心进行保障型住房建设,通过国家的优惠政策更能保障国家公租房建设目的的高效实现。
2.瑞典
瑞典政府在1967年的法案中提出了“以合理的加个想全民提供有益于健康的、宽敞的、设计合理和设备齐全的住房”,在长达70面的住房政策的改革后,提出了两套公共住房建设系统。首先,政府投资建房。地方政府所有的公共住房公司组成SABO协会,管理全国的公共住房,所建住房16%归协作团体所有其他归地方基层自治体所有。其次,建立了全国住房合作社联盟,以住房资金融通、储蓄和建设一体化为特征的互相合作组织。
瑞典对住宅开发的政府补贴主要体现在为新房建设过程可以得到享受巨额利息补贴的“基础按揭贷款”和低于市场利率水平很多的优惠利率贷款――“政府贷款”,这两者的贷款额度加起来可以覆盖到新房投资资金需求的90%以上。
不断扩宽融资渠道,在政府直接投资下和优惠政策下,积极进行金融创新,这样既可以保证公租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与公平分配。
3.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曾经承担了美国住房政策几乎全部的责任。公共住房和其他补助项目全部由华盛顿负责,市政府和其他政府通过立法来保证机房的质量。现在联邦政府采取让州和地方政府来开发和自主他们自己的住房项目。
从1986年《税务改革法》设立了低收入住房税收补贴到1974年通过了住房与社区发展法。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的权力来决定如何使用联邦资金,为地方的发展提供了保证。而HOME投资合伙人项目更加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对租金的收取来获取收益。美国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方面很好了利用了各类的金融工具。建立了REITs模式,即以采取公司或者信托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总和后搜易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基金。[2]形成国家级别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加强对民间资本和保险资金等资金的引导具有重大意义。
三、改进我国公租房建设融资的若干设想
如何筹集公租房建设资金成为了各级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利用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的现有国情,进行金融创新将有助于改变这一难题。
(一)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重视公租房建设
公租房的建设会使房价降低,而往往很多地方政府是依靠房地产来获取财政收入,这样必会导致地方政府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因此,中央需建立奖励机制,对公租房建设做的好的城市和地区进行奖励和并将其发展模式作为试点加以推广,不断调动政府的积极性。
(二)创建REITs和组团基金模式
美国的实例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行依赖于整体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支持和运行,适度的金融创新可以为种地收入家庭采用租赁来解决居住问题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专门用于房地产领域,采用专业化管理的一种体制。地方政府与住宅商业会相互合作,地方政府补贴租金的差价而不进行直接的投资,政府的财政压力即会缓和。同时,通过降低开发商的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开发商的积极性也会相应提高。将公租房开发贷款证化,也会降低了银行的风险,融资渠道也会相应拓宽。
而组团基金模式更值得我国借鉴。目前,中央对于地方公租房的建设直接投资较少,监理在国家层面的公租房基金,结果地方公租房建设的考核,发展情况较好者则优先考虑,获得更多的建设资金。
(三)监理公租房资金循环系统
公租房的资金循环系统庞大而复杂,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资本的有机联合和互动。这种融资机制的优越性,一方面让各方参与主体均能获得收益;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社会、市场的互动可以加大社会对公租房的关注,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更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四)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适当比例转化为住房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不容置疑的。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模并进行多元化投资获得更多的增值收益,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补贴资金规模提供了可能。但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缴交率需要时间过程,不可能一缴而就。而且,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也不能保证对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补贴资金比较稳定的现金流供给。为此,建议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账户中直接提取适当比例转化成住房保险基金,其功能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相似。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产生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经超过了4000万人,在“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失地农民约200万,“十二五”期间失地农民的规模还将继续增加。有学者测算,预计到2020年,失地农民将突破一亿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但当前,对于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农民,他们失去了基于土地产生的经济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又不能享受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后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使他们逐渐成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由此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各种冲突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将被失地农民的利益考虑进来,切实使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得以妥善安置,成为一个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使命。
1失地农民概念界定
失地农民这一词汇是现阶段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目前,学术界对失地农民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明晰的认识。一般意义上来讲,失地农民泛指失去土地的农民。白呈明(2003)认为,农民在失地过程中,不仅失去了土地、就业、生活的保障,还失去了政府对他们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的机会,农民那些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的实现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失地农民指的就是这样一类弱势群体,他们因为失去了土地而失去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益和利益。其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业机会、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政治、文化、教育和发展的权利等。
2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对农民来说最为重要的功能正在逐步消失。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同时,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养老资源,这一系列的问题让他们面临着来自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多方面的困境,同时也暴露出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
2.1补偿标准偏低,方式单一且费用分配不当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西部城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平均标准为每人18000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6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3年的生活。虽然近几年各地适当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出现大量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另外,在实践中,其实有多种安置方式可供选择,比如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等,但目前政府采用最多的方式是货币安置,其它安置方式却很少采用。
2.2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
从严格意义上说,目前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未形成一个体系。有些地区实行的保障政策只能称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与社会保障相去甚远,更不具备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这些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而一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但社会保障的内容不够全面。从目前各地的实施情况看,最主要的保障方式是养老保障,而医疗保障等其它保障方式则鲜有涉及,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提供就业指导与技能培训也是在极个别地方实行。另外,目前普遍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重心定位于养老风险的防范与保障上,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险等仅在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没有得到普及推广,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2.3资金筹集困难,就业培训不到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政府转让土地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并以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主。有的地区专门成立了第三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政府要求征地单位一次性将为失地农民补缴的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并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地区则由地方财政、村集体及失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较低,而失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费能力,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所以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另外,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使得针对失地农民所进行的就业培训工作难以开展。失地农民由于受自身知识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局限,缺乏主动寻找出路的意识,在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2.4保险费用缺乏精算且监管缺失
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险部门没有充分考虑诸如资金的时间价值、平均余命、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缺乏对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支付水平精算。目前许多地区的保险费缴纳直接根据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而支付水平则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对保险待遇的调整也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需求,也没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对于保险资金具体的运营、管理以及监督,各地方在试行的过程中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加上监管方面的缺失,都增加了保险资金的风险。
3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3.1坚持分类实施,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在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考虑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循序渐进。首先可以从经济基础雄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着手,建立起具有当地特色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和相对贫困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可以逐步提高保障的标准。另外,在明确并逐步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水平的同时,应该进一步确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提高征地补偿的规范性和公开性,从而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
由于各地的具体条件不同,所以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也不能搞一个标准一刀切。而是应该在考虑到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分类型分层次的扩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和权益保护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使其界于两者之间,既为失地农民失去工作退回农村留有退路,又为其农转非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过度衔接。第二,分层推进,逐步完善保障项目。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再就业保障体系,因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保障;其次是医疗保险;接着是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逐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第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让各种保障项目能够在各地得到普遍实行,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从而提高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3.3畅通资金筹集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安置运行的基础。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必须稳定、畅通、可持续。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失地农民承担保障资金的不现实状况,社会保障资金可采用“存量+增量”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费为保障资金的一次性存量供给。增量部分来源于政府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或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收益。从目前情况看,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收益主要进入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口袋”。这不仅加剧了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愈加诱发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强烈动机。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取之于民(失地农民),用之于民(失地农民)”,因此,应将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支出。总而言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要从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中予以解决,从而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3.4构建就业保障机制,引导失地农民再就业
由于我国农民长期缺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水平低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成为城市中新的弱势群体。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用工信息共享;在发挥市场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同时,逐步建立一种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机制,实现在劳动力市场中统一、公平竞争的就业格局。构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保证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能顺利展开和进行。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的资源,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三是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通过落到实处的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勇于创业,使失地农民能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3.5引入社会保障精算,健全监管机制
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在制度建设、政策评估、财务预算、风险预警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时,通过精算,可以测算在给定的社会保障资源下可能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具备的经济能力,从而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通过长期精算评估报告,反映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可见,引入社会保障精算对于评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评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是否能有效提供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在健全监管机制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体系,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其次,明确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能,增强监督部门对资金监督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再次,要尽可能地将资金的使用渠道及办法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增强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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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效率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适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该考虑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还应分析财政的负担能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将以天津市为例,对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效率进行研究。
一、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困境
财政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组织者和保障资金最主要的提供者,承担着维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财政投入社会保险资金能否高效运用,关系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前途。然而,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使现行的社会保险体制陷入了难以克服的财政困境之中。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理论界对财政资金的社会保险投入理论思考不足
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要的经济活动是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的;作为无数私人资本集中代表的西方政府,其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反映私人资本的愿望。这就直接决定了西方财政收支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财政收支这种社会性的活动是直接以个人为对象和基础进行的。政府收入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等为主,而政府支出中的相当份额则直接用于个人的社会保险。正是因为用于个人社会保险的基金在财政收支中占据了重要份额,所以,西方财政理论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对社会保险理论的研究,并致力于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探索。与西方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的几乎只是资金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国家的国营经济,而且国营企业不具有独立性,仅仅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样,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几乎都集中到政府手中,国家的财政收支活动本身就具有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运用自身权利的性质;其活动的对象也几乎都表现为直接对企业及事业单位,对个人直接发生的分配行为很少。因而,国内学术界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使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收支与分配行为更加合理,而很少对与个人联系密切的社会保险理论进行思考与关注。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支的对象虽然有所变化,并开始注重于对个人的收支活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要求个人直接参与、影响并监督决策的思想,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财政理论界,对社会保险理论的思考以及对其体制改革的探讨,仍然显得相对薄弱,难以满足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需要。
2.现有的财政收入结构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关键因素
要分析中国的财政收入结构,应主要分析税收收入结构。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虽然税负更为公平,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税制存在的一些缺陷仍十分明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西方各国的税收收入主要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组成。大多数国家中的社会保险税在税收总收入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且税种多为税负易于转嫁的间接税;直接税和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税收中,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虽然逐年上升,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特别是,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使得我国财政难以“专款专用”。而且在其他支出项目要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政很难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社会保险,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
3.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不合理与不统一,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
以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可见,我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仍是以“费”而不是以“税”的形式进行;其征缴、管理、使用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而未纳入国家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规划,因而存在费率不统一、缴费率偏高,但实际缴费偏低、负担不公的现象。据统计,我国2004年平均缴费率已达27.8%,有的地方高达30%。如此高昂的费率已超过国际公认的预警线(20%),显然已处在费率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企业的避费行为。用拉弗曲线表示(见图1),在费率区间(0.20%)时,缴费额随费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费率超过限额20%就进入了费率,费率的上升反而导致缴费额下降。
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老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的,而且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也被挪用,新老个人账户普遍成为空账,从而使得社会对已退休者和在职职工的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了社会保险风险。
4.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利于弥补严重的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失衡
由于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尚处于酝酿阶段,而社会保险费又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因而财政部门没有专款用于社会保险。目前,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仅局限于“抚恤与社会救济”。这种支出结构与国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见表2、表3)。
从表2和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和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有巨大差异。英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险、健康和教育的转移性公共支出占到总支出的58.46%;而我国用于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仅占总支出的29.38%。这说明,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履行着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因为政府公共支出中所发生的资金转移主要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再分配,英国政府的这种公共支出结构既有利于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又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则履行着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政府实际上直接以产品或劳务购买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用其所掌握的资金与其他经济主体所提供的物品或劳务相交换。因而,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对于生产、就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总需求有着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虽然也会影响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因此,中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2003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相当明显。同时,因为这种支出结构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相对较弱,所以也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二、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优化设计——以天津市为例
(一)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权益,对企业而言则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过多,将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为例,考察企业承受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能力。
根据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的一般财务状况,在企业产品的出厂价中,约有39.4%左右为新增价值。这意味着,在100元的产品出厂价中,增加值为39.40元。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可以回归出新增加值中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
Y=ALαKβ其中,Y为产量,L为劳动要素投入,K为资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别代表产出相对于劳动投入的弹性和资本投入的弹性。对上式作对数变换,可得:
LnY=LnAαLnLβLnK
运用表4中1991~2003年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劳动工资和资本支出以及工业总产值的数据,可以分别回归出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
LnY=7.42690.7709LnL0.0896LnK
(6.9881)(5.5064)(0.4522)
R2=0.9844F=315.2639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产品新增加值的77%用于支付职工工资,8.96%用于资本报酬。这意味着,在39.40元的新增加值中,有30.30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而资本报酬为3.50元。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成本(如折旧和借贷资本的成本)大约占资本报酬的40%。因此,3.50元的资本报酬中就有1.40元的资本成本,剩下的2.10元为企业利润。国有企业仅有2.10元利润,若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约占工资总额的7%左右,这是企业缴费的上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最高限度为7%。但现实中,企业须缴纳占工资总额20%的养老保险费、8%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生育保险费和1%的工伤保险费。因此,企业总共须承担占工资总额32%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比率比企业所能承受的最高缴费限度高出4倍多,企业难以承受这一负担。
(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时,应该考虑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现期消费,一部分用于远期消费形成储蓄。社会保险强制职工缴费在一定意义上执行了储蓄的功能。
假设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为B,个人现期消费为C,c为个人边际消费倾向,C0为不随收入变化的、稳定的消费,个人工资收入为Y,则远期消费为Y-C。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消费公式为:
C=C0cY
假设职工的全部储蓄都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率为:
B/Y=(Y-C)/Y=(Y-C0-cY)/Y=I-C0/Y-c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确定职工缴费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据表5中1991~2003年天津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对C=C0cY式进行回归分析,可得:
C=295.25170.7353Y
(5.0090)(83.6617)
R2=0.9984F=6999.28P=O.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是变动的,因此个人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将回归方程的结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职工个人1991~2003年间对于社会保险缴费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1991年为11%,2003年达到24%。而据天津市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如果再加上医疗保险中个人2%的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中个人1%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率总计为11%。这一比例与1991年持平,但远远低于2003年的24%,说明职工完全能够承受11%的社会保险缴费率。
(三)天津市财政能力增长趋势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35%~50%,因而在雄厚的财政实力支撑下,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30%与此相比,天津市的财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天津市200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8%。
由于支持社会保险资金财政能力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因此,以下选用GDP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比值作为对时间的函数,预测2005至2010年两者比值的变化趋势。
假设Y为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t为时间序号。根据表6的数据,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8440.0249t
根据上述方程可以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值的变化趋势为:1.68、1.73、1.78、1.83、1.88、1.93。如果2005~2010年天津市GDP保持12%的增长速度(近10年天津市GDP增速的平均值),则可以测算出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进而可以测算出2005~2010年天津市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保持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的增长与GDP增长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财政收入的12%进行社会保险补助,则可最终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助的财力(测算结果见表7)。也就是说,天津市财政用于支持社会保险的财力可以保持18%的年均增长速度。
三、简短的结论
1.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严重偏重
从具体测算结果看,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远远超出了企业最高承受限度。从长期来看,企业是无力承受这一缴费水平的,这也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逃避缴费从而造成收缴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以达到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
2.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相对较低
目前个人缴费率相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来说是一个较低的水平,实际上缴费率再提高几个百分点,个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个人缴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将该增加的缴费全部用于社会统筹。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降低企业缴费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互济性的本质。
3.从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这一模式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所以在采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和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之后,对此产生的社会统筹资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予以弥补。然而,从近年天津市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增长速度来看,用于地方建设、科教文卫、行政事业等费用的增长速度过快,对社会保险的补贴水平较低(见表8)。笔者认为,今后有必要从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同时更重要的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压缩过度投资及减缓事业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