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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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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

第1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当前我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现状

当前我国食品企业缺乏诚信意识,很多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丧失了法律常识以及诚信道德,忘却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昧着良心生产过期食品或在食品上使用对人体具有危害的添加剂以蛊惑消费者购买,导致食品质量差,人体食用后会产生极大的危害。除此之外,某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忽略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只在乎企业的经济收益,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和产量,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得不到控制和有效防护,对于监管部门的审查,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也只是应付了事,并没有作为企业的重点来进行改进。

食品企业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食品原材料引进不符合标准。对于食品企业来说,第一项环节就是购进原材料,换句话说,原材料的质量与最终食品的质量息息相关。然而,很多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由于难以负担高额的生产成本或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选择质量不佳的原材料,加上原材料入厂时,企业检验人员在检查时只注意到了原材料的净含量、包装与感官,而忽视了原材料的安全性。对于以农作物为原材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如果检验人员忽略了检验农药及污染物的残留,就会导致不合格材料混进生产系统中,并最终增加了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是一种食品中常见的添加物,该物质有的由天然形成,有的由化学加工而成,能够满足防腐和加工工艺、改善食品的味、色、香。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可以改善食品味道、提升食品品质,并且可以延长食品的变质时间,但食品添加剂的违规使用会引发重大的安全隐患。与食品添加剂不同,非食用物质顾名思义就是不可投入食用,但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常见的非食用物质已经频繁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当中,如果不加以制止,此类工业用原料必定会在人、畜体内堆积,并最终影响整个生物链,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不完善。由于购置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费用较高,很多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落后,检测结果经常出错,又不愿意在检验设备的购置上投入必要的资金,导致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得不到正规检验。另外,企业的食品安全检验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甚至很多检验人员不具备检验资格,检验人员专业素质的低下必然会导致食品安全检验环节产生疏漏。

解决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点

加强食品原材料的控制。为了解决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原材料的控制应当设为食品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食品原材料的控制应包括原材料入厂控制及存储控制,只有对原材料进行验证并确认安全后,才能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追溯。因此,食品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采购工作制度和采购管理制度,如果企业自身无法对原材料的关键性指标进行检测,应当与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定期委托检测协议,与此同时,企业应当保留部分原材料以备不时之需,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原材料环节的安全无误。

严格把关食品添加成分。严格把关食品添加成分应从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两个方面探讨,前者需要企业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标准,并制定食品添加剂在采购方面的管理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科学地使用。而对于后者而言,食品企业必须要提高整体道德素质,对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加强诚信教育,让其意识到工业原料对人体的危害性。

配齐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在配齐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方面,企业应当做到主动自觉,而国家食品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大对食品企业的审查力度,对于不具备专业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的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此外,落后的检测技术也会影响检测结果,故在配备齐全满足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需要的设备时,企业还应当选用具有专业资格的检测人员,并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2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食品召回概述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相关要求,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回收。不安全食品是指受到污染、过期、变质、含有有害物质或标签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安全食品回收后大多采取直接销毁的方式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已较为成熟,能够快速、准确地启动食品召回,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并不顺利,结合我国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其运行流程、涉及的主体、保障条件,提出一个更系统的分析框架,推进食品召回实施进程。

食品召回体系框架构建

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工作的流程,食品召回运行过程可以归纳为五个步骤:发起、确认、准备、实施、评价,高效完成一项食品召回工作除了需要各主体的配合之外,还要信息技术和法律法规的支撑,由此可从运行过程、参与主体和保障条件三个层面来建构食品召回的体系框架。

食品召回过程。(1)发起。一起食品召回的发生是从发现不安全食品开始。不安全食品的发现主要有三个途径,食品生产者的自查、消费者的e报以及食品监管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我国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不具有自检自查的能力;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非常关心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积极主动举报不安全食品的自觉意识,这就给消费者主动举报不安全食品带来了阻碍,因此,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发现主要通过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2)确认。当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对其进行评估,是否需要召回,如果确实有必要,根据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食品召回等级。(3)准备。食品召回的准备包括食品召回计划的制定、评估以及修改。食品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并交给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还需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如果需要修改,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召回计划进行修改,召回计划需要包含食品生产者的相关信息、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以及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和危害等等。(4)实施。具体的实施步骤包括: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召回信息的、问题食品的回收以及召回后食品的处理。召回信息的主体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或在销售地张贴公告,将信息告知给相关食品企业,共同完成食品召回工作,同时提醒消费者停止购买或食用,当地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在网站上公布召回信息。问题食品的召回主要是根据问题食品的流通信息明确知道问题食品的流向,锁定召回的范围,对召回食品采取补救和销毁等措施。(5)评价。召回问题食品之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为下次能够更有效地进行食品召回工作做准备,尤为重要的是,对于本次存在安全风险的环节,在后续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要进行更严格的检查和控制,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参与者。(1)消费者。消费者在食品召回中是问题食品的发现者以及食品召回最直接的受益者,但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召回还存在误区。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但目前消费者对食品召回还存在误区:认为召回的发生是由于食品企业的不负责任造成的,因此,一旦某企业食品被召回,该企业多年在业界树立的良好形象就会瞬间坍塌,这也是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推行较慢的原因之一;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买到问题食品,很可能不了了之,因此,由消费者举报而发生的召回事件较少。要加快食品召回的进程,纠正消费者对食品召回的错误观念尤为重要。(2)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召回的第一负责人,参与食品召回的整个运行过程。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自检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如有需要则启动召回,而我国许多食品企业规模小,不具备自检自查的能力,即使发现问题,也可能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召回信息透明,食品召回,要做到有“召”有“回”。“召”即公布、告知,目前,我国食品召回力度不断增大,食品召回时有发生,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和食用,但食品召回更重要的是“回”,即回收,食品生产者应该确保问题食品回收效果,应告知消费者召回的结果如何。(3)政府。政府在食品召回中主要承担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召回信息的、以及食品召回监管的责任。2015年,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并且已经开始实施,监管部门对于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责令其召回,另外,还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系统,定期对召回信息进行汇总,阶段性公布统计结果,使召回信息更加透明化。目前,我国对隐藏食品安全问题、无视食品召回的处罚力度较低,食品企业很可能对食品安全问题知而不报,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问题食品不主动召回的惩罚力度,倒逼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主动召回问题食品。

第3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029-02

食品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基本物质,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和营养供给的必需品。然而,我国作为一个饮食大国,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却频频出现,严重危害了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众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度一再降低,更加凸显了我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而食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体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承担起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应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谋求企业自身发展。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1979年,Carroll提出了社会责任分类思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慈善责任之和。

二、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每年被披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凸显了我国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传统的看法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其唯一目标就是赚取利润,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目标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很容易使企业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产生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如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换得短期的超额利润。因此,如何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成为热点。实现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重要地位,遵守商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识,维权成本高

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不高,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薄,往往制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

其次,消费者在自身权利受侵犯时,只有少数会努力争取自身权利,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忍气吞声,不去做有力抗争,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原因是维权成本太高,大部分食品的价格都不高,而投诉成本远远大于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这让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索赔的成本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那么从理性的角度看,很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权与索赔。

(三)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政府部门监管执行力不够

制度建设不完善表现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约束和保障。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竞争体制和市场交易秩序也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和充当正确的社会角色,即要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我国的食品企业逐步承担起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而对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者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一) 企业方面

作为食品企业,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以食品安全为导向严于律己,寻求利润与道德的平衡点,才是其长久发展之计。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

1.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企业的经营理念如同一个人的价值观,是指引企业发展方向和具体行为的明灯。能否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企业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社会是企业的生长环境和利润来源,在企业利用社会提供的经营环境和市场条件谋求利润时,不能忘记自身所肩负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尤其在企业壮大之后更有责任、有义务反哺、回报社会。

2.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意识与企业成功与否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对食品企业更是如此。它在反映企业经营者道德水准的同时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食品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观念,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企业的基本职责。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要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本质上是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素质的综合体现,直接关系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水准的高低。因此,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风气是企业社会责任全面实现与提升的关键环节。

(二) 政府方面

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与服务,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重新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机制,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食品种类多、范围广,各类数据信息繁杂,是一项长期的、难度很大的综合性工作。面对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数据库的建设现状,需要在原有零散的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合理的进行调整并协调各级数据库的层次结构,才能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库,减缓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预警决策服务。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风险分析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为评价我国食品安全性,并为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数据,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点进行主动监测,获得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规律,建立我国主要食品中重要危害物监测基本数据库,对食品供应链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到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溯源。

2.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种旨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主要通过对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的各节点进行有效标识,实现对食品原料、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程质量控制和跟踪溯源,一旦发现有危害健康的问题,可根据生产和销售全过程中各环节所记载的信息追踪流向,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撤销上市等应急措施。

为促进食品企业承担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信心,我国要构建起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是一个长期逐步实现的过程。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加大食品安全惩罚力度

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要以食品质量标准和卫生安全标准为核心,完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提升检测能力,以期建成覆盖全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网。加快建立独立、权威、公正的食品安全实验室,提高食品污染检测水平,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同时,加强快速检验设备的配置,使大范围、短时间的食品安全检测成为可能。

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也使得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三) 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承受者,应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参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工作。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食品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在食品安全中应该发挥基础作用。重点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增强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增强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树立安全至上的观念,让消费者接受 “食品不是绝对安全”的理念,纠正不良购买行为,选购有安全标识的食品。我国消费者群体目前还不太成熟,总是习惯于接受保护而不是主动保护,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要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觉运用法律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参与到监督食品安全的活动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管作用。

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还是应该促进食品企业承担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也要考虑国内环境和其须承担的社会角色,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当然,这需要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努力和参与,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追溯体系,才能够保证人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享受到安全、无公害的食品,才能够保证我国安全食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与评估[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罗晓雷.浅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J].江苏调味副食品,2011,28(1).

[3] 慧希,季任天.我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的完善[J].食品工业科技,2008,(3) .

[4] 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5] 王晓丽,李磊.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浅析[J].价值工程,2009,(11).

第4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1、监管主体要素

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指政府的相关监管机构。近年来,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消费不仅是消费品工业中为国家提供积累最多、吸纳城乡劳动就业人员最多、与农业依存度最大、与其他行业关联度最强的一个工业门类,更是与人们的生存与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中国食品工业一直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食品工业实现产值4.20万亿元,增速为29.7%,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7.0%。2009年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国经济增速普遍放缓,但食品产业仍保持了大幅增长,完成总产值4.97万亿元,同比增长17.8%,预计到2015年,食品工业总产值实现10万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

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则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大则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不是单纯依靠企业自律、道德约束可以完成的,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予以规范。政府的相关机构必须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建立统一的平台,披露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必须打破条块、地域的分割,使资源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自由的分配;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使食品企业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必须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及时解决市场违法行为。政府的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只有开展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中,监管机构是整个监管制度的运行载体,机构的设置影响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发挥和完善。

2、监管法律要素

法律是调节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基本保障。这一因素有着强制性、国家保障性的特征,与其他三个要素互为作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围绕着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监管主体、监管标准和监管环境能够有法可依,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从农田到餐桌的原则都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且贯彻下去,法律能保障其制定、实施,以及规定违法的惩罚性后果,从而起到规范各主体的最终效果。

通过完善的立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范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政府的相关机构能够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政府相关机构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就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形成有着重大的意义。食品企业依法生产、流通、销售食品的前提也是有法可依。食品企业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进入食品市场,按照相关的标准生产符合营养和健康要求的食品,在运输的过程中,食品的包装和储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销售的过程中也必须合理合法。食品法律对食品企业违法的惩罚性规定能起到震慑的作用。食品的消费者在保护自己权益方面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素之一。

3、监管标准要素

食品安全是贯穿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条的概念,具有全过程的预防和控制的特征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其环节包括了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防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到食品加工、运输、储藏、加工、退出。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也是一个涵盖食品链各个环节相关标准的集合性概念。为了防止危害于未然,我们要在各个阶段进行事前的规制,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行认定。

监管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依托,由于食品安全的自然属性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为了对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指导,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符合人们生理健康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标准的设立影响着食品市场的安全性,如果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先进,政府、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就能快速、准确的检测判断出食品问题,那么就能保障食品市场的良性运行;反之,如果技术标准落后,部门之间标准相互矛盾,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的主体很难判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行。可见,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是影响食品安全的要素之一。

4、监管环境要素

监管环境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要件之一。良好的监管环境能够对有效的监管起到促进作用,反之,恶劣的监管环境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能起到非常大的制约作用。监管环境主要包括市场信息对称程度、行业自律水平、社会舆论影响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弱等因素。

信息传递的对称是一个成熟市场的标志。如果信息充分和对称,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就低;如果信息不对称,传递的不充分,那么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相对就高。所以,信息是影响食品生产和消费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行业自律水平的高低和食品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感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食品企业有着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那么食品市场秩序就能处于良性运行状态,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而言就会简单;反之,如果食品企业没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那么食品市场秩序就会混乱,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而言就会复杂。

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新闻媒体一向被称之为无冕之王,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从西方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历程来看,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一向是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社会舆论不仅仅体现在事后规制的推动,社会舆论的导向越来越倾向于事前规制,防患于未然。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是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心程度、鉴别能力以及维权意识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维权意识强权意识直接影响着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如果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强,督促监管主体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约束食品企业提高食品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就会良性运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秦富:欧美食品安全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

[2]王伟: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法律教程[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

[3]张云华: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

第5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然而,食品网络营销在不断扩大之时,也不时曝出网络营销存在的安全问题,如食品存在假冒、伪劣、粗制滥造、违法添加剂等现象,给食品的网络营销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消费者健康带来了隐患.食品网络营销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已经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政府相关决策部门和监管机构的重视[3].食品网络营销监管,它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执法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食品安全保障技术,保护食品网络营销的安全,提高监管与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1食品网络营销带来的商机

正如18世纪末英国发明家瓦特发明蒸汽机引发工业革命、20世纪初弗莱明发明电子管引发微电子技术革命一样,在人类历史上,每一项重大科学技术的进步并服务于全社会、影响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的众多领域时,毫无疑问,该项技术将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促使社会经济启动一轮爆炸性的增长.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使用,将又一次引发一场技术革命,它将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1.1网络营销概述

食品网络营销是指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以及电子支付技术,实现食品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完成交易的方式.网络营销模式可以分为C2C和B2C两种主要模式.

C2C模式是指提供个人对个人的网络购物、宣传、支付交易等电子商务形式的网络营销模式,例如,淘宝网所提供的个人开设的网店销售食品就是典型的C2C模式.

B2C模式是指提供企业对个人的网络购物、营销宣传、支付交易等形式的网络营销模式.例如,中粮集团我买网等一些大中型企业开设的网络商店所提供的针对终端消费者进行食品销售的行为,也包括一些其他B2B电子交易平台(如当当网)所提供的企业对个人的网络营销形式,都属于B2C模式.

此外,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团购也属于B2C模式.

网络营销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普通选择,消费者使用网络搜索信息、购买商品与服务已经深入人心,企业利用网络进行宣传、依靠网络点击分析市场和获得利润已成为常态[4].新营销方式带来的变革与发展受到了众多学者和企业界前所未有的关注,网络营销已开始进入追求精准营销的新阶段,食品行业也纷纷加入其中.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和食品企业在考虑如何利用网络实现有效营销、推动营销业绩增长等核心问题,一个善于运用网络营销的企业,无疑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先机.

1.2网络营销的价值

网络营销之所以受到重视,主要原因是,其一,网络营销具有无可比拟的时效性,信息受众非常广泛;其二,网络营销可以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的双向互动,网络的使用者和终端用户数非常庞大,网络的信息传播与数据采集等已非常成熟;此外,电子支付技术已经普及,为网络营销提供了支持和坚实的基础.

相对传统销售,网络营销更直观、更有效率,不仅企业拥有了一个跨越时空的平台,也使经销商和消费者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思考和选择.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了年度互联网统计信息,截止到2011年,我国网民已达5.13亿,手机网民达3.56亿.其中,中青年占绝大多数,而且商务类应用呈上升趋势.受互联网巨大消费人群和消费潜力吸引,一些有远见卓识的食品企业已经开始尝试利用网址直达功能,注册食品名进行网络营销.网络营销作为一种营销新方法,完全可以作为企业新的赢利手段,一些企业已经很好地运用了这个方法并尝到了甜头.以北京为例,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了“庄园酒”、“庄园葡萄酒”两个通用网址.网民只要在地址栏输入中文关键词,网址栏便会显示该公司的相关信息,而且是唯一出现在网页上的公司.据称,80%的经销商是通过在地址栏输入“庄园酒”或点击搜索页面才找到锦绣大地,该公司开通庄园酒、庄园葡萄酒通用网址之后,其网站访问量急剧上升.

国内著名企业五粮液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集团全资子公司)已经成功地与国内最大的跨平台博客传播网(BOLAA网)进行了战略合作,采用网络营销方式对红酒进行大规模市场推广,这是知名食品企业利用网络进行的一次营销突破,并已经获得丰厚的回报.由此可知,食品网络营销最大的优点是企业能够以较低的营销费用甚至零费用进行信息查询、市场调研、完成交易全过程.

网络营销给食品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最直接好处是商业成本下降[5].在美国,每笔传统交易的平均成本达到1.08美元,而通过网络,每笔交易的成本能减少到0.1美元,节约90%的成本.网络营销对于食品行业已具战略意义,和传统营销一样,网络营销也可以实现精准营销,准确地锁定目标消费者,使营销更具实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式下,营销在经营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无论是食品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敢于革新观念、整合资源、应用新技术的企业往往能更快速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墨守成规,不能接受新事物和应用新技术的企业则容易原地踏步,失去发展良机.现代食品企业要发展和壮大,网络营销是必由之路.而网络营销的开展,需要一个好的平台和一个好的市场环境.

2食品网络营销安全状况

据CNNIC统计,在美国,使用网购的人群已经超过70%,而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选择网络购物的人群分别达到了53.6%和57%,而我国网络购物率仅26%[3].因此,我国在食品网络营销方面存在较大的发展潜力.但由于目前质量监督、工商和卫生监督部门暂时无法有效地对网络所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储存卫生、销售渠道等进行全面监管,因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食品网络营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销售假冒劣质食品

网络营销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少数不良厂家提供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构成了危害,给监管带来了困难.

对于食品网络营销而言,目前的突出问题之一是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这些食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甚至无任何标签,更无从了解所销售食品的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等其他信息.众所周知,食品、尤其是熟食产品的安全与食品加工工人的健康状况有着紧密关系.这些因素表明,食品网络营销对消费安全是一种巨大威胁,因此,网络营销对生产厂家、监管者和消费者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与传统食品销售企业相比,网络营销的特点之一是没有实体商店.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买食品时,既不能直接看到所购买的商品,也无法接触到食品,不能实际查看所购买食品的外包装及其应标注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网络根据商家提供的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了解商品,因而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渠道的束缚,一部分消费者不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因此可能会出现某一食品因为被查出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各大超市、集贸市场等实体店全面下架,而在部分网店依然销售无阻的情况,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2.2违法销售食品

网络营销还存在违法销售进口食品等现象.低成本是网络营销的重要特点之一[3].在网络上销售食品,特别是进口食品比传统实体店更具成本优势,以网络销售进口食品为例,其价格一般比实体店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低10%~25%,因此,造成少数消费者选择网络平台选购进口食品.于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开始进入到这个行业提供进口食品销售或提供代购服务.然而,由于网络营销缩短了流通的中间环节,容易造成监管缺失.一些通过网络销售的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消费者无法获知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甚至一些网络平台对产品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从而造成消费者误购、误食,危害消费者健康.

3食品网络营销安全监管难点

虽然网络营销给食品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庞大的、公平的市场,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喜爱,但作为新兴的营销手段,网络营销的游戏规则与传统销售的规则不尽相同.

3.1法律依据和监管缺位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到工商部门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然后才能进行食品销售.但目前仅对传统的实体店铺进行审核,对于食品网络销售,并没有规定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而且根据已有的法律、法规,食品网络销售没有规定必须强制进行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不一定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此,缺乏对食品网络营销进行有效管理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对于通过网络进行食品销售所产生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任何明确的执法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相关部门对网络食品销售进行监管变得更难、效率更低.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的数量一般不会很大,费用相对较低,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可能会知难而退,不会采取维权措施[1].而且,进行网络营销的商店并非一定存在实体店,监管部门很难根据对传统商店的监管经验对网店进行现场监管和风险监测,甚至一些不法网店在网络上提供的地址和相关信息可能不准确、不全面,使质检、工商和卫生部门的监管和追查的难度很大甚至无法追查.

3.2信息不对称

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为其虚拟性带来了监管困难.在实体店购买食品时,消费者可以直接看到和接触所购买的物品,而网络营销,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食品.食品网络营销的全部信息均来自于在线广告,而一些经营食品的网络平台仅在网页上提供食品的图片和价格,一般没有食品配料、使用方法等详细信息,而且不排除少数不法商家为了让所售食品更具广告效应和诱惑力,对食品的图片进行了某种处理,造成图片信息与实物相差巨大,使消费者产生错觉、甚至引起误导.

目前,网络营销市场规模逐年扩大,而监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网络经营者准确、全面的信息,即便已掌握的信息也没有实现完全共享,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监管和评估,甚至发现了食品安全风险,却难以获得网络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不利于进行网购食品的安全溯源.

此外,食品的网络营销与传统店的食品销售存在一定的差异,日常监控和抽样检查更难,食品安全技术支持部门目前还不能像监管实体店一样,对网络营销开展持续、有效的风险监测,缺乏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管措施和经验.对于网络营销,如何进行抽样检测、如何选择样本才更具科学性与代表性,才便于发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4食品网络营销监管安全对策

虽然网络营销使小型企业与国际型大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但由于食品网络营销与传统的实体店销售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在对食品网络营销安全进行监管时,除了使用常规监管手段外,监管机构还应从监管方式、方法,甚至立法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满足食品网络营销的安全监管需求,保证消费者安全和健康.根据网络营销的特点和食品零售的特殊性,监管机构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监督和部门合作、建立诚信体系等多方面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4.1加强立法和拓宽监管

网络营销作为一项新的商务活动形式,其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加强和完善立法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食品网络营销相关的法律法规.考虑到网络食品销售本身的跨地域性,食品网络销售的立法应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必要时还可以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与网络营销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对食品网络营销的安全监管.

考虑到网络营销的特点,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营销持续健康发展.由于该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通过网络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给监管增加了难度.但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食品网络营销的实践情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积极鼓励和倡导食品销售者积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由经营者常住地或者经营发生地的监管机构对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对其所经营的食品种类进行明确,并对经营者的地址、网络平台以及身份等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和确认,必要时应随时实地抽查和核实.

为了维护和建立网络营销的市场诚信,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将已办理过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网络营销企业的相关信息向网络平台经营者进行通报,加强监管机构与网络平台的合作,给消费者以提示,给经营者以警示.对已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网络经营企业和个人信息进行公示可以使消费者能在网络平台上了解更多的信息,若食品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备案地的工商、卫生和质检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避免出现产品质量、售后、假冒伪劣等问题时不能及时解决,使监管部门的认证标识成为维护网络经营秩序的标志.

此外,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对于已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和个人也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食品流通许可标识的权威和公信力,促使食品网络营销平台经营者自觉到监管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监管.

4.2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

加强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作,加强网络平台对网店经营者的制约机制,监管机构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方的义务在操作层面进行细化,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方在食品网络营销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网络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在交易平台提示和预警信息[1].同时,参照实体商店的常规做法,对正在销售的相同或类似的食品提醒和监督经营者进行下架,并对其他问题进行详细检查,对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网络经营者采取关闭或注销网络商店等制裁措施.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对不安全食品的销售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销售三无食品或违法销售进口食品等情况,应要求网络平台对经营者进行即时纠正和清查.同时,还应杜绝被清理食品又到其他平台再进行销售的可能.

监管机构应与网络平台建立食品网络营销安全“黑名单”,将销售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商家列入黑名单之中,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对其实行规定时限的市场禁入.同时,还应将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列入“食品安全风险名单”,并在各交易平台公布企业黑名单和食品安全风险名单,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消除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危害.

4.3加强技术监管

食品安全技术监管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方法,针对食品的网络营销的新特点,技术部门应借鉴对传统实体店的监管经验,对食品网络营销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监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的技术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在网络平台方的积极配合下,及时整顿或取缔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网店经营者.

进一步探索食品网络营销风险监测形式和抽样方法,加强技术监管的作用.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抽样检测是监管机构宏观掌控食品安全状况的有效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体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食品网络营销与传统销售存在一定的差别,为了使抽检的样品更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更加真实地反映网络营销的安全状况,技术部门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抽样检测.

从统计学讲,监测抽检是一种无偏性的抽检,是指对网络营销的食品进行动态随机抽样,通过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添加剂等信息进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制定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操作指南、评估方法、监管法律等工作.随着食品网络销售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对传统实体店进行食品抽样监测一样,对网络营销的抽检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5结束语

第6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细数食品安全6隐患

上海世博会期间,食品供应品种复杂,食品来源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多种饮食文化精彩纷呈的同时,还存在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因素。归纳起来,存在6种食品安全隐患。

1.食品需求量大、品种多

世博会期间,食品需求量大、品种多。为了保障食品供应,除了世博园区的食品可以采取定向供应形式以外,其市内供应的食品不仅有本市生产加工的食品,还有一些是国内其他省市的食品,甚至还有一些进口食品。监管不力,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甚至有引入新的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2.小作坊、流动摊贩生产、加工食品增加

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隐蔽性强,原料来路不明,生产加工出来的食品质量堪忧,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较多。有些流动摊贩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食品“下脚料”生产加工食品,还有的摊贩滥用食品添加剂、色素和化合物,很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发生。而这些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盲点”。

3.夏秋季节是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高发季节

世博会期间,正值夏秋季节,这一时间段气温和湿度比较高,适合致病菌生长和繁殖。一旦食品受到致病菌污染,致病菌就会在食品中迅速生长、繁殖,特别是一些生食食品,或没有烧熟煮透的食物,致病菌不能很好地被杀灭,人食用后很容易发生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

4.饮食习惯不同,可能增加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风险

世博会期间,有许多外国友人、其他省市的游客到上海参观、游览,这些人的饮食习惯、喜好各不相同。部分人的饮食习惯或喜欢的食物,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例如,有些人喜欢食用生食水产品、凉拌菜等,如果不注意食品卫生,很容易发生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

5.聚餐、聚会增多

世博会是世界的盛会,很多海内外的亲朋好友来到上海,聚会、聚餐增多,这大大增加了饭店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若饭店管理不严,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采购贪图便宜,购买一些价格低廉却没有安全保障的食品,很可能导致群体性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人员来源复杂、流动大

世博会期间,由于场馆的容量有限,多数参观者会选择居住和往返于世博会场馆之外,也会有很多海内外朋友光顾周边的居民社区,特意去品尝具有上海或中国特色的小吃和菜肴,如果不注意食品卫生,很容易发生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此外,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数量激增,也会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加大监管,让市民吃得放心

为确保世博会饮食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了对世博园区和城市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力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世博参展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 在食品或原材料进入世博园区之前,首先原料供应基地已被确认“安全可靠”,并佩戴上电子标签。

* 在世博园区内外,整个食品的物流过程都可以通过射频识别技术鉴别食品来源,例如,蕃茄来自哪块菜地,鸡蛋来自哪个养殖场。

* 世博园区食品企业的厨房里会有远程视频摄像头,监控厨师是否穿戴整齐,是否严格执行卫生消毒,操作程序是否正确。

第7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一、管理权限难以界定

我乡的食品安全监管明确划分了各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较好的解决了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如对流动的小食品加工商贩,既有加工环节,同时又属于食品零售环节,日常监管应归哪个职能部门不好确定,熟食加工环节应归工商部门,但食品加工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在种植上为了防治病虫害、除草、促使农作物增产增收、农药、化肥的使用率较高。

2、小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所生产的产品不能检测,卫生条件比较差。

3、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力量薄弱,效率低下,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足,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4、食品经营点、农贸市场还有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现象,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差,进货制度不健全,没有验收记录及索票证明。

5、幼儿园食堂卫生状况较差、生熟不分,没有必要的消毒设施;集市、路边饮食摊点的卫生状况堪忧。绝大多数的碗筷等用具消毒不够,食用油的购进渠道不正,加之管理涉及各个部门,容易形成监督的盲点,是一个病从口入的隐患。

6、养殖场的条件较差,特别是肉食鸡、鸭养殖,业主为了防止疾病流行和增加产量,违规大量使用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于畜、肉产品中,直接危害人民的饮食安全。

7、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成为假劣食品的主要倾销地,低价位的假劣食品有一定的生存土壤。

三、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在目前监管体制下,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未做出新的决策之前,针对我乡食品安全现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1、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统一协调,整合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职责,加大食品综合监管力度。整合现有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使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加强协作,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督察督办力度。

2、加强对食品安全源头监督管理,把监管关卡前移。一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做好农畜产品、水产品生产基地及加工基地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基地农畜产品实行标注产地编码和标签制度。二是严格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登记审批,购进、销售实行登记备查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源头污染治理。三是提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市场准入标准,实施资格强制认证制度。对新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证时必须达标,原有企业限期达到标准。使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把小作坊式、小工厂式食品企业逐步淘汰出局。

四、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和办法

1、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控制。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食品危害的发生。

2、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力度,落实打假责任制。一是加大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力度,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树立执法权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窝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但要从经济上对制假者处以重罚,增加其制假售假成本,而且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察督办工作,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评考核,对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8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一)强化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因地制宜,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特别是要强化食品安全检测手段,完善检测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继续发挥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大工作督查力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重视政策性引导,积极推动食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他们对整个行业的整合带动作用。强化社会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将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经济形势越困难,社会矛盾就越复杂。为此,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把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大力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区政府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工作任务、措施和目标,统筹调配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

(四)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要将《条例》精神向基层和企业传达贯彻,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按照《条例》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生产经营规范,全面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针对本地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及时解决安全隐患;落实好中央和省里已经出台的奶业扶持政策。

(五)继续做好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区政府的要求,继续抓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把整治和规范、监管和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针对重点环节、区域开展督查,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商务部、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购销监管和定点屠宰管理,加大各环节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收购、屠宰、运输、经营和使用病死猪及其肉品等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环节的监管

(七)强化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实施产业提升行动,推进传统产业优化改造。重点是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培育品牌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查,提高监管水平;建立以产地质量追溯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督导“三品”基地、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基地等建立生产记录,开展质量自检,上市销售产品按规定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健全农产品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监测信息等制度。

(八)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抓好新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开展屠宰企业的审核换发证工作。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结合屠宰企业换发证工作,合理压缩现有屠宰场,推进屠宰企业的整合提高。加强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质量追溯制度,加快建立屠宰企业监管档案和信用记录。认真开展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加快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九)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加快建立以准入、追溯、召回、退出制度为核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格食品企业生产许可发证管理,保证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督促食品企业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把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关。严格食品企业的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逐步形成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建立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获证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小作坊规范化管理,完成小作坊整治年度工作任务,推动专业合作、龙头带动、股份联合、协会推动、区域集中“五种模式”整合取证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强化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管。清理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坚持依法许可,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区,确保监管执法到位。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鼓励经营者建立电子台帐,逐步形成流通环节质量追朔体系。进一步落实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机制,加强对退市食品的跟踪监管。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积极引导农村食杂店向放心示范店转化提升,农村小菜场按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完成小食杂店、小菜场整治任务。

(十一)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监管。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餐饮业、食堂等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原料来源有保障、可追溯。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全面落实餐饮业、食堂等的量化分级管理和再评估。加强对农村、学校和重大活动食品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企业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继续组织乡村厨师开展培训。

(十二)强化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加强保健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等的违法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大监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开展以讲座形式聚众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继续深化和完善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十三)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进一步做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扩面、提质和增效工作,大力扶持连锁龙头企业发展和配送中心建设,探索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农村商业网点建设作为政府、村集体公共投资的可行性。继续发展放心店,落实食品统一配送制度,全区农村放心店统一配送面巩固在90%以上,着力提高放心店食品品种统一配送率。积极推进连锁超市向行政村和中小学校延伸,放心店向较大自然村辐射,新增20个行政村建立村级连锁便利店,累计达到220个以上行政村建立村级连锁便利店。

(十四)不断完善监管责任网建设。在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下,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分段监管职责;继续推动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站(中心),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协助区级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农贸)市场举办者、各类学校以及较大伙食单位等重点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签订承诺书等,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十五)进一步夯实群众监督网。完善农村、社区、学校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建设,在“多员合一”基础上,重点落实群众监督员工作报酬和工作职责,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群众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的能力,切实打造一支有组织、常态化的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

五、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

(十六)完善示范创建措施。总结和推广首批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莲花镇)工作经验,实行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示范点“互动联创”,充分发挥示范创建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示范效应。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开展回头看和暗查检查,巩固创建成果。

(十七)加快推进示范创建。督促双桥乡、廿里镇做好第二批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年内确保通过验收。

六、加强重点领域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十八)建立和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督促农产品种植养殖户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并加强质量监控,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除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十九)加快推进校园放心菜定点采购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市*区中小学校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2010年)》,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完成规划的年度工作目标。继续推进中小学校实行粮、油、豆制品、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调味品、饮料等食品的定点采购或统一配送制度。

七、做好食品安全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总结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经验,改进工作方法,选择本地特色优势食品或主导食品产业开展全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推广食品召回和企业红黑榜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报送,探索食品企业、检验检测等基础数据库建设,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十一)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应急措施,加强预案的宣教、培训,并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习,提高实战能力。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回访督查制度,加大重大事故查处的督查督办力度。

(二十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推进检测经费、检测计划和检测信息“三统一”整合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检、委托送检、监督抽验三位一体的食品检测体系建设,督促种植养殖基地、食品企业和市场加强自检能力建设。加强食品监督抽验工作,加大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十三)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综合评价。以暗查暗访形式,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监管环节的重点工作、重要领域开展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八、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9篇:食品企业的安全隐患范文

一、落实“四严”,保障食品安全

(一)严格风险防控

制订区级食品抽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实施产品抽检,加大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置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组织收集相关信息,邀请专家开展风险分析,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研判,组织开展食品企业约谈。突出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查,对发现带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二)严格市场准入

深入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开展质监服务进企业活动,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小作坊申办生产许可证,做好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企业服务指导工作。组织获证企业按时开展年审工作,认真审查企业递交的年审资料,对生产现场审核率达到80%以上。

(三)严格专项整治

继续开展以白酒、肉制品、饮料、食用植物油等为重点产品,以、、等食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或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所在的乡镇为重点区域,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以调味品、大米、酱腌菜等食品,以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等重点环节,加大整治力度。

(四)严打违法生产

严格按照“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看得重、抓得实、管得严、打得狠”的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特别是从重从严从快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和食品生产“黑窝点”,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一律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开展“四抓”,提升质量水平

(一)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落实企业人员培训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督促企业抓好全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企业履责报告制度,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向局食品监管人员、稽查人员进行书面报告其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双落实。对监督抽查屡次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风险监测确认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单独约谈,对肉制品、酒类等重点食品行业企业法人集体约谈、公开约谈,实施警示教育。

(二)抓日常监管

按照局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制订年度巡查回访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全过程依法监管。完善分级监管办法,按照食品风险、企业规模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划分监管等级。细化责任,进一步强化食品监管层级责任的落实。规范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每半年向市局上报年审工作情况。

(三)抓宣传引导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质监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等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按照领导指示曝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邀请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专家、普通消费者参与食品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