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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区景观文化内涵水景绿化设施生态小区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小区景观设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居住者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满足于有一个仅仅能遮风挡雨的栖身之所。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小区的景观设计和附属设施。一个成功的住宅小区也必然有令人赏心悦目的景观。而优秀的小区环境设计,可以全方位地提升整个楼盘的文化品味,渲染扩张其独特个性,强化楼盘的卖点,在令人眼花缭乱的房地产市场上让人眼前一亮、脱颖而出,给楼盘带来无可估量的价值增量和源源不绝的客流,这一点已经是勿庸置疑的。
模仿之风盛行。成百上千年以来,我们的前辈一直用自己的方式在设计,因此有了让后人引以为荣的中国古典园林。但自从我们开始接触到一些外来的设计方式和理念后,便盲目地、不加选择地跟着跑。随着房地产的兴起,中国园林风、欧陆风吹进了居住小区,他们不考虑小区人性化空间和功能性空间,也就是只注形式不注重功能。于是,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全中国的小区到处都是“欧陆风格”“美洲风格”式的设计,连小区的名字都变成了外文版,如“加州阳光”“巴黎春天”等。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不应该去学习别人先进的设计方式和理念。恰恰相反,只有多了解别人的作品,理解他们设计的背景、初衷和过程,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才能创作出更好的作品。“殖民主义”和“洋为中用”毕竟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古至今的世界园林景观基本上分为东方和西方两大类,各有典型的传统风格和特色。
西方园林是以法国古典主义园林为代表的几何形式,景观特点是整齐、规则、对称均衡,常以轴线作引导的几何形图案美为其独特的风格特色,包括树木也都作规则式造型。东方园林以中国古典园林为代表的自然山水形式,景观特色表现为不对称均衡,以曲线作为引导的自然式山水园,成为著称于世界的独特风格。形成东西方园林形式各异的原因,都受各自的历史、文化、哲学、和美学思想传统的影响。西方园林把美学建立在“维理”的基础上,它还左右着雕塑、绘画、音乐和戏剧等艺术。东方园林源出于我国五千年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学艺术、哲学思想和**道德观念,特别是儒、道、佛三家崇尚自然的“天人和一”观,把美学建立在“意境”的基础上,并因借于文学、绘画和建筑诸艺术。
中国园林景观的内涵“意境”,是中国园林传统风格和特色的核心。所谓“意境”,意是寄情,境是遇物。情由景生,景由心造,景情交融而产生意境。古人又说:“情与景遇,则情愈深,景与情会,则景常新。”所以“意境”赋予艺术以灵魂,灌注以生气,化景物为情思,变心态为画面,对景观产生意象含蓄,情致深邃,具有飘然于物外之情,玄外之音,画外之境,味外之致的特殊魅力。在审美活动中,高度发挥了意想思维的能动性,激发心灵创造出比之于实际的景物远为丰富的艺术情趣。在体察感受中,让游者从身入心入情入至神入,心领神会中引人入胜,耐人寻味,提高到深层性崇高的精神世界,这是中国园林艺术传统中的审美心理结构,都是建立在内心境界的基础上的“心物感应”和“兴到神会”的审美价值,而西方园林文化唯独缺乏“意境”这一灵魂的审美内涵。
纵观中西环境艺术的发展历程,水、绿化、雕塑等环境元素自古就是构筑环境,提升意境不可或缺的设计元素。中国传统的园林理水艺术就是研究水在人与自然关系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和水在造景中的作用。《古兰经》中用十字形水渠表现天堂的梦境,这一思想曾对西方造园的理水思想产生过深远影响。
一、水景
水是生态景观中很重要的元素之一,有水才会有生命。人类自古择水而居,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们依赖水、爱水甚至崇拜水。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仁者乐山,智者乐水的说法。现代人也越来越意识到真正高品质的生活在于融入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正如著名建筑设计师陈跃中所言:未来的居住条件,特别是高档居住条件将趋于清新与质朴。水景住宅以其独有的慑人魅力满足了人们追求自然,亲近自然的向往。风水之法、得水为尚,景观设计的最高境界莫过于符合自然规律,水在起到美化作用的同时,其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净化空气、改善住宅区的小气候。通过各种设计手法和不同的组合方式,如静水、动水、落水、喷水等不同的设计,把水的精神做出来,给人以良好的视觉享受,达到丰富变化的效果。
二、绿化
绿化具有调节光、温度、湿度,改善气候,美化环境,消除身心疲惫,有益居者身心健康的功能。尤其是在当前绿色住宅、生态住宅呼声日益高涨,住宅小区的绿化设计,更应兼具观赏性和实用性。在绿化系统中形成开放性格局,布置文化娱乐设施,使休闲运动交流等人性化空间与设施融合在景观中,营造有利于发展人际的公共空间。通过与周围环境的色彩、质感等的对比突出园林小品以及铺装、坐凳处的特定空间,起到点景的作用。同时充分考虑绿化的系统性、生物发展的多样性、以植物造景为主题,达到平面上的系统性、空间上的层次性、时间上的相关性,从而发挥最佳的生态效益。
在植物的选择上应注重配置组合,倡导以乡土植物为主,还可适当选取用一些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的外地植物,尽量选用叶面积系数大,释放有益离子强的植物,构****工生态植物群落。如:有益身心健康的保健植物群落松柏林、银杏林、槐树林等;有益消除疲劳的香花植物群落月季灌丛、松、竹、梅三友林、丁香树丛、合欢丛林等;有益招引鸟类的鸟语林植物群落海棠林、松柏林等。
植物在现代景观设计中要体现出主题化的景观原则:从主题体现出园林景观中系列植物主题及时分、气象系统所显现的“时景美”,从而为整个园区营造幽雅、宜人、舒适的组团景观。做到主次分明和疏朗有序,讲求乔木、灌木、花草的科学搭配,创造“春花、夏荫、秋实、冬青”的四季景观。要尽量避免人工之态的显现,虽由人作,宛若天开。要合理应用植物围合空间,根据不同的地形,不同的组团绿地选用不同的空间围合。如街道,人行道两边,可用封闭性空间,与外界的嘈杂声,灰尘等相隔离,闹中取静,形成一个宁静和谐的休憩场所,要特别强调人性化设计,做到景为人用,富有人情味;要善于运用**变形几何视错觉原理进行植物造景,充分考虑树木的立体感和树形轮廓,通过里外错落的种植,及对曲折起伏的地形的合理应用,使林缘线(树冠垂直投影在平面上的线)、林冠线(树冠与天空交接的线)有高低起伏的变化韵律,形成景观的韵律美。提倡“林荫型”立体化模式,利用墙壁种植攀缘植物,弱化建筑形体生硬的几何线条,使这部分空间增加美化、彩化的效果,从而提高生态效应。
三、环境设施
环境设施设计是环境的进一步细化设计,是一个具有多项功能的综合服务系统,它为满足人的生活需求,方便人的行动,调节人、环境、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这个系统中,包含有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内容。
硬件设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些基础设施,包含五个系统:信息交流系统(如小区示意图、公共标识、留言板、阅报栏、街头钟等)、交通安全系统(照明灯具、交通信号、停车场、消防栓等),休闲娱乐系统(饮水装置、公共厕所、垃圾箱、健身设施、游乐设施、景观小品等),商品服务系统(售货亭、自动售货机、银行自动存取点等),无障碍系统(建筑、交通、通讯系统中供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有关设施或工具)。软件设施主要是指为了使硬件设施能够协调工作,为社区居民更好的服务而与之配套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如安全防范系统(闭路电视监控,可视对讲、出入口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远程抄收与管理、公共设备监控、紧急广播、背景音乐等),信息网络系统(电话与闭路电视、宽带数据网及宽带光纤接入网等)。任何环境设施都是个别和一般、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体,安全、舒适、识别、和谐、文化是住宅环境设施的共性。但由于环境、地域、文化、使用人群、功能、技术、材料等因素的不同,环境设施的设计更应体现多样化的个性,例如,不同地域之间气候的差异性也会影响环境设施的设计。
我国南方地区气候炎热、多雨,环境设施在造型上不宜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可以多用木材以增加亲切感,另外北方常年下雪,考虑到一年中很长时间的灰白背景,设施不宜采用浅色,而应该多采用色彩较鲜艳的玻璃钢材质;我国西北地区,气候干燥少雨,但阳光充足,这为环境设施充分利用太阳能创造了条件。此外,不同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使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利用地方资源,比如竹子一类的传统材料运用到现代环境设施中,而不是一味只追求材料的科技含量。又如,江南、岭南、西南地区充足的水资源,各地不同的风力、地热等自然资源都可以成为设计师合理利用,成为环境设施与众不同的个性化特征。指示系统要统一于视觉识别,每一个规划的小区都有自己的识别标志,尽管指示系统有区别性,但在表现形式上应具有广泛的统一性,载体之间应用材料与造型的统一性、载体颜色与企业VI的一致性;产品尺度上的呼应性。设计中还应考虑景观设计的风格理念,分析设计中自然环境与人文建筑对指示系统的影响,在统一的设计风格中寻求变化,产生独具魅力的文化个性。
未来的小区将会是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朝着生态小区的方向发展。生态小区与传统小区相比有本质的不同,主要有以下特点:和谐性生态小区内自然与人共生,人类回归自然,亲近自然,自然融于小区,小区融于自然;同时,能营造满足人类自身发展需求的环境,富有人情味,充满浓厚的文化气息,拥有强有力的互帮互助的群体,呈现出繁荣、生机和活力。
生态小区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因而它能实现小区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能够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快速高质增长;能把小区自然环境作为小区公共资源得到永续利用。整体性的生态小区不是单单追求环境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了社会、经济、环境三者的整体协调发展,小区生态化也不是某一方面的生态化,而是小区整体上的生态化,实现整体上的生态文明。因此,生态小区的建设将会逐渐改变目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环境污染、缺乏有效环境保护的不合理现状,实现节能、节地、节水、低污染以及物业等的有效管理,为城市和小区自身环境改善带来强大动力。
生态住宅又称“健康住宅”。生态住宅不只是绿化,而且,从规划上看,生态小区的总体布局、单体空间组合、房屋构造、自然能源的利用、节能措施、绿化系统以及生活服务配套的设计,都必须以改善及提高人的生态环境、生命质量为出发点和目标。另外,在具体设计上,注重绿化布局的层次、风格与建筑物要相互辉映;注重不同植物各方面的相互补充融合,例如,除普通草本植物外,注重观赏花木、阔叶乔木、食用果树、药用植物和芳香植物等的种植;同时注重发挥绿化在整个小区生态中其他更深层次的作用,如隔热、防风、防尘、防噪音、消除毒害物质、杀灭细菌病毒等,甚至从视觉感官和心理上消除精神疲劳等作用。而在房屋的建造上,则要考虑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需要,注重节省能源,注重居住者对自然空间和人际交往的需求。
现代住宅区景观设计作为一门综合设计艺术与其它设计一样,要不断创新,切忌在不同的环境中作出相同的设计。提倡多元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格的空间艺术,以自然为主线,开拓人与自然充分亲近的生活环境,不断将自然环境与人工设计巧妙地融合为一体,使身居其中的人们获得重返大自然的美好享受。
参考文献:
1.《的基础——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生态基础评价》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著
2.《中国园林景观》姚永正著
1. 对历史学科知识理解的认识
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是课程标准提出的主要教学目标,也是每个教师实施教学所追求的目标。虽然每个教师对理解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标准,但它们有相通之处,即理解需要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深入思考,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能在全新的情境中应用所学知识技能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对历史知识的理解,是要求在历史学习中,不单单记住所学的历史知识,而且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形成对历史现象、历史规律和考察历史的理论方法的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本质性和特征性的认识,将对历史表象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将已有的结论性的理性认识转化为自己的理性认识,并能掌握历史现象的因果关系、比较关系的联系性,达到能够运用理解的知识观点分析解决历史实际问题的目的。简而言之,理解是指能抓住历史事物的实质,从本质上把握历史知识,其主要表现行为是解释、转换和推论。也就是说,只要学生能够解释、转换和推断有关历史知识,就达到理解的要求了。
(1) 解释,即用自己的语言说明历史知识的含义,包括概述一个历史事件,说明一个历史概念,解释一个历史现象,举出一个历史实例等等。对历史知识的解释要注意内涵的准确和外延的完整。如说明“自然经济”的含义,自然经济就是自给自足的经济,没有商品交换。它指生产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交换的经济形式。又如如何解释后自然经济的解体这一历史现象。因为自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和自给自足。外国的经济侵略冲击了中国传统的家庭手工业,造成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同时由于农产品的大量出口,农民与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自给自足的程度日益减弱。如果学生能抓住自然经济的特征来说明自然经济解体的原因和表现,这就表明学生理解了自然经济解体这一历史现象。
(2) 转换或转化,指学生能将历史知识准确完整地从一种特定术语,或一般叙述的语言文字,或形式,转换成为另一种特定术语,或一般叙述的语言文字,或形式。转换不是双向的,而是多向的,实际上,转换是另一种解释的形式。例如成为中国近代化的开端,对“近代化”这一概念如何理解呢?“近代化”我们可以转换为“资本主义化”,因为近代化指的是16世纪以来主要是在西方世界出现的社会变革浪潮,其核心内容就是资本主义化,也就是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生产方式,用资本主义的新文化代替传统的旧文化,用资本主义的新制度代替落后的旧制度。尽管没有实现近代政治体制,更没有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但是洋务派兴办了一大批近代工业,为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打下了基础。又如以后,中国沦为资本主义的世界市场。如何准确理解这一现象呢?由于受外国的经济侵略,中国自然经济逐渐解体,成为西方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应地,在这个世界市场中,中国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所以,中国沦为世界市场也可表述为中国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附庸。这样分析学生就比较容易把握中国在世界市场中的地位了。
(3) 推论或推断,由已知的前提推出新的结论。如根据给定的有关历史事物的材料,估计或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特定历史事件的条件,对其后果、影响等进行多角度有逻辑性的推断。当然,推论出的发展趋势或后果等,必须与给定材料或条件相一致。同时要准确把握历史事件的本质和所处的时代特征。例如对结果的推论:从的领导力量看,洋务派官僚都是封建势力的维护者,是封建传统思想的卫道士,这些因素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学习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而走上近代化的道路。中积极倡办洋务者,表面上大力引进西方的机器和技术,但本质上他们的骨子里却对西学特别是政治、经济体制相当的抵制,坚决捍卫中国传统秩序和伦理;再从的目的看,他们大办洋务的目的是“自强”、“求富”,洋务派学习西方军事技术和发展军事、民用工业,为的是对付外来威胁和镇压人民革命,并没有意识到要改造中国的传统社会,相反的是为了维护业已腐朽的封建统治。所以洋务派是想用西方的先进生产方式来维护落后腐朽的上层建筑,其结果必然是失败。“自强”、“求富”的梦想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的结局证明了这一推论是正确的。
2. 促进学生对历史知识理解的方法
关键词:国际贸易 成因 等级制度 自由
按照经典理论,商品交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剩余产品出现的产物,而现代意义的、大规模的国际贸易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相伴生的。本文试图结合历史现象以解析现代意义的国际贸易为何发端于西方小国而不是国民产值更高、剩余产品更为丰富的东方大国、其成因究竟为何,并引出这一解析结果对我们当前经济的历史启示。
在封建时代,由于封建壁垒及交通、通讯条件的限制,没有大规模的国际商品市场,而只是存在着一个个被分割的独立的国内市场。而每一个独立的国内市场,它又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生产体。如果单纯地从经典理论出发,大规模国际贸易应当发端于两个大的生产体之间,因为它们有更高的GDP及更多的可供交换的产品,但历史事实并非如此。1500年以来,当、印度帝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等庞大帝国在忙于维护和巩固君主集权统治时,西班牙、葡萄牙、不列颠等地域狭小之国却打开了广阔的国际视野和探索全球的兴趣。他们发现新大陆、找到新航线,进而开展了庞大的大西洋贸易和活跃的全球贸易。这一形势导致的最明显后果是在英国产生了一个不同于地主贵族的、富裕的商人和市民群体。而正是这一群体催生了产业革命、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而,史学界普遍认为,对当今世界格局而言,16世纪是一个决定性、具有时代分水岭意义的世纪。
为什么国际贸易发端于西方小国,而不是东方大国。单纯从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上无法得到答案,因为早在西方发现新大陆和进行大规模远洋航行之前,我们的国民产值已居世界前列,我们的郑和船队已经完成了傲人的跨越太平洋、印度洋之旅。那么,其因究竟为何,或许我们可以从以下的历史分析中找到答案。
一、东方帝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无论在生产资料及劳动力数量上均占有西方无可比拟的优势。经济上呈现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而这种自然经济具有天然的惰性。相较而言,资源匮乏、市场狭小的西方小国却有打开和融入国际大市场的强烈愿望和商业进取动力。东方的封建统治者仅从国内生产中抽取税收即可基本满足需求,而西方小国却需从商业活动中充实财政,这就导致了东西方的重农、重商之别。而在西方诸国中,英国的商业自由及藏富于民的政策,使得产业革命发生于斯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自然经济的惰性同时表现在,封建统治者既有能力以严格的户籍制度将人民牢牢地束缚于土地之上,最大限度地限制人员的流动和自由,又以苛捐及各种专营、特许制度等经济政策限制民间商业活动。而贸易是发生于平等自由主体之间的,东方帝国的制度极大地抑制了商业活动地展开。
三、由于以上经济特征的差异,导致东西方社会思潮向着不同方向发展。当中国的程朱理学开始确立,君臣父子封建等级观念日趋登峰造极之时,西方国家正结束中世纪黑暗的教会统治,萌动着第二次文艺复兴,进而产生提倡平等自由的天赋人权理论。人身的自由、思想的自由、商业活动的自由使得西方社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活力。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催生产业革命和国际贸易大发展的许多科技创新得以出现。
从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自然经济的惰性使得东方帝国得以建立巩固的封建统治,统治者得以对劳动力和社会经济活动实行严格的管控,再加上较大的国内市场容量,使得贸易规模缺乏成长壮大的动力,资本主义萌芽难以在这里生存。恰恰是由于自然资源的不足、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短缺、国内市场容量的狭小,使得西方小国有着冲出小市场、融入大市场、开展国际贸易的强烈冲动。这颗冲动的种子在西方封建统治松动之时茁壮成长,资本主义的萌芽在欧洲破土而出。
国际贸易发端于西方并催生了西方的资本主义,这一现象对世界历史的演变产生极大影响。直至今日,西方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处于世界强国之列,它们仍然是国际贸易大国,在生产的世界分工和国际贸易次序和规则建立上拥有主要的话语权。
由上文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历史启示,无论在东方或西方,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精兵简政、轻徭薄赋和减少政府管控、给予社会充分的自由度,民间活力就会被充分激发出来,社会经济、文化就会呈现一派繁荣。我国目前的大好经济局面并非改革之初就由政府规划、设计好的,而是打破许多禁锢、允许民间探索和创新的政策所带来的。我国目前的外贸体制仍然是政府主导规划,而这些规划的主导思想即出口替代、进口替代政策实际上不就是那种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意识残留吗。大量事实证明,政府规划总是拉于民间创新之后,政府永远无法规划出网络服务、基因改良等新经济、新需求。只要给民间经济松绑、让政治权力与微观经济保持距离,我国经济就可能在运行质量、创新能力各方面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资料:
第一,封闭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和谐与开放的知识经济基础上的和谐之差异。自然经济时代的和谐是一种“天不变,道亦不变”形态下的社会和谐,它形成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特殊关系之上。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由于单个人或家庭无法与自然相抗衡,只能依靠宗族势力,这必然强化了血缘裙带关系。从人与社会的角度看,封建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通过户籍、保甲等制度,把人牢牢地限制于狭小地域和封闭空间,这种人与信息很少流动的和谐,甚至能够维系千百年。知识经济时代的和谐,建立于信息高度发达,人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的基础之上,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结构与民众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即社会由自然经济的一元结构变革为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基础上的多元结构,大众思维由单向趋向多维,由求同趋向求异。这种情况下,社会关系处在快速调整和变革过程,即一个平衡与和谐形成后,新的不平衡与不和谐因素又产生出来。相比较而言,要实现动态和谐更为困难。
第二,封建统治造就的顺民意识基础上的和谐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的和谐之差异。回顾中华民族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中国社会便从意识形态到社会结构皆走向以皇家为核心的社会运行秩序,这种体制机制的突出特征是权力自上而下作单向运行,且表现为刚性,由此造就了“青天”与“草民”意识,形成了逆来顺受的顺民性格。除此之外,由于民众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更没有形成保护私权的观念,“不争”自然而然进入价值观的领域,进入灵魂深处,这时的民众面对再大的困苦都能承受,再难咽的苦果都能吞下,做“顺民”成为一种封建时代的民族意识。
进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特别是在经济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社会形态的情况下,在强调以人为本,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深入到权力运行规则和方式的情况下,要实现社会的和谐,执政党必须平衡好各利益阶层的利益要求,平衡好组织力量与社会力量的消长,显然这都不是容易做到的。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 1 ]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 2 ] 。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 3 ]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 4 ] 。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5 ]“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 6 ]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 6 ]39。[ hi138/Com]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 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 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7 ] 。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8 ]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 1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 法学志[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280.
[ 2 ]孔庆明. 中国民法史[M ].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255.
[ 3 ]苏亦工. 明清律典与条例[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82.
[ 4 ]大清律例[M ]. 田涛,郑秦,点校.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75.
[ 5 ]韩延龙. 法律史论集:第2卷[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1.
[ 6 ]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述[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8.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
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无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英文摘要: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have remained an important issuein the study of commodity economy history.However,the explor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must first depend on a complete descrip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its own rather thanjust a simpl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feudal Chinese landlord system and the Western European suzerain system.The particula-rities of the feudal Chinese commodity economy can be seen inthe fact that it experienced three developmental peaks and thusformed a multi-dimensional pattem.During this 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 strongly interfered by political factors,has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society.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 economy/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Chinese characteristics
【正 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一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一、商品性质:交换带来的可能性和产品本身的现实性
针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假冒伪劣”日益严重的现象,有人提出:假冒伪劣是由市场经济造成的。这一观点不尽全面,其原因在于:在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为主的时代,假冒伪劣的存在同样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把假冒伪劣的产生归咎于市场经济是难以成立的。但这一观点毕竟与客观事实有某些相符之处,说明它具有一定道理,“假冒伪劣的盛行是市场经济发育初期的一种阶段性现象。这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带有一定的规律性。”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从而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劳动交换关系。一方面,交换双方利益的不一致性导致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各类产品本身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总会与理想状态存在差距,从而提供了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现实性。自然经济的本质是自给自足的生产和消费,供求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产品既无假冒的必要,也无伪劣的可能。在这种经济形态中,只存在各类产品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而产生的“真劣”性,即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导致的产品“劣”性。计划经济的本质是国家对于经济的全面计划。在我国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这种经济体制成为一种扩大的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形态中,产品同样既无假冒的必要,也无伪劣的可能,而产品的“真劣”性则广泛存在。
通过以上对比,似可得出“假冒伪劣是由市场经济造成的” 这一结论,但市场经济的劳动交换关系并非凭空出现,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成为一种主要关系。假冒伪劣伴随商品的产生而出现,伴随交换的频繁而盛行,这是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阶段性现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假冒伪劣将伴随商品的消亡而消失,这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因此,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解决假冒伪劣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遵循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暴利性质:价值的假冒性和使用价值的伪劣性
假冒伪劣商品的本质是不等价交换。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假冒伪劣商品的供给方依靠远高于商品价值的价格和远低于消费者期望成本的实际成本,实现不等价交换,体现出这种商品的暴利性质,即价值的假冒性和使用价值的伪劣性。
假冒伪劣商品分为三种:假冒商品、伪劣商品和兼具假冒、伪劣两种特征的商品。假冒商品的危害在于冒充性,它冒充各类名优商品的价值以获得较高价格,而绝不会冒充名优商品的使用价值以承担较高成本。这类商品往往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伪劣商品的危害在于劣质性,它以劣质的使用价值来获得较低成本,而决不会以自身价值的劣化来承担较低价格。这类商品往往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兼具假冒、伪劣两种特征的商品危害性最大,它以冒充的价值获得较高价格,以劣质的使用价值获得较低成本,从而牟取暴利。这类商品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带来其它方面无可挽回的后果。
追求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追逐暴利是市场经济发育初期的客观现实。我国正在经历这样一个暴利时期,而要消除随之而来的假冒伪劣,就市场竞争而言,许多正牌商品的供给方大有可为。这些企业在付出相当大成本打假的同时,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即及时地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通过各种途径努力降低成本以降低价格,吸引更大数量的消费者,从而将假冒伪劣商品挤出自己的市场。
三、信息性质:信息不对称的绝对性和信息对称的相对性
无论从信息经济学还是从博弈论角度,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总体看法是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假冒伪劣商品的交易中存在着表面上信息对称的情况。因此,假冒伪劣商品的信息性质就体现为不对称与对称的相互关系。
完全竞争理论的一个假设条件是完全信息,“这一假设条件的主要含义是指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即买者和卖者)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或经济变量)具有完全的信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认识的种种限制,完全信息不可能成立。商品的供给方通常具有信息优势,消费者通常具有信息劣势。由此,信息不对称与对称的相互关系就体现为:信息对称表象下信息不对称的细化和转移。以消费者受收入约束的情况为例,其出于实用或炫耀目的而购买廉价的假冒伪劣商品,尽管表面上供求双方对于商品的假冒伪劣性信息对称,从而以比较符合实际的价格成交,但实际上双方对于商品的假冒伪劣程度信息并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发生了细化。以委托购买的情况为例,尽管表面上交易双方--供给方和消费方对于商品的假冒伪劣性信息对称,从而以比较符合实际的价格成交,但方提供给委托方的价格往往高于实际价格,以牟取私利。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就发生了转移,即从供给方和消费方之间转移到了方和委托方之间。
任何市场行为都不能脱离信息的各种作用,“假冒伪劣”得以实现就是信息负面作用的结果,而要解决假冒伪劣问题,同样必须依靠信息的作用。正牌商品供给方有责任正确宣传自己的产品,向消费者提供有用信息,从而消除假冒伪劣商品的生存空间。消费者应主动学习与自身相关的商品信息,提高辨别能力,避免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在信息管理、公布等方面大有可为,以避免虚假信息,传达正确信息。通过多方主体的参与,努力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最大程度实现市场信息的完全化,假冒伪劣商品将无容身之处。
四、暴力性质:原始积累的必然性和长期发展的嬗变性
如果把人类体力与智力的综合称为人力,则投入正常劳动用途的人力就是劳动力,而投入制造“假冒伪劣”用途的人力就是一种暴力。暴力的本质特征是施与方和受与方的不平等性,其表现形式为巧取豪夺。“假冒伪劣”具有暴力性质,而这种性质有其原始积累的必然性,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呈现出嬗变性。
那么怎样活跃课堂气氛呢?我在教学的实践中做了以下尝试,收到良好的效果,以供同仁借鉴。
一、小组互动合作探究教学
“小组互动合作探究”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策略,被誉为近十几年来最重要和最成功的教学改革。新课程的实施,为“小组互动合作探究”学习带来了勃勃生机和无限活力。
“小组互动合作探究”学习的基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目标明确”。二是“重视学法指导”。三是“自主探讨、合作交流”。
为保证“小组互动合作探究”学习有效开展,应做好如下前期准备工作:(1)确定小组规模。把全班分成若干个小组。(2)安排活动空间。(3)明确小组长的职责。(4)建立小组学习档案。各班建立分组学习跟踪册,依靠课代表和小组长,采用测验、作业检查等手段加以监管。
比如我对《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一课的设计,可谓别出心裁,寓意深刻。我设计的案例是:古罗马大将凯撒进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丽奥佩特拉一见钟情,俩人还有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凯撒。当凯撒回国执政之后,克丽奥佩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凯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然后提出一系列问题,请学生去讨论、评判、感悟:法官会判克丽奥佩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这种现象合理吗?怎么解决托勒密.凯撒“罗马籍”问题?这个案例另辟蹊径,大胆创新,使课堂教学逐渐变“灌”为“导”。在这样的教学中,“教材”“教师”与“学生”一起,都成为历史学习的“课程资源”。学生逐渐养成自由讨论、自主探究、合作学习的习惯,教师在教学中也真正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一场历史活动课的设计和实践,告诉了我一个正在尝试的真理:历史课堂只有焕发活力,才能成为生命教育的绿洲。
二、教学过程中注意精讲解、多联想
将难以理解的历史知识点借用一定的手段具体化、形象化、感情化、比如:讲影响的时候,讲到战后中国的社会性质由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转变为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中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比较复杂。那么我们就可以用这样的图示来显示其关系:前――(政治――经济)完全行使――封建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后――中国丧失了大量――封建自然经济开始解体。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同学们看这个图示象什么呀?同学们会异口同声地回答:数学的交集。对,交集。政治和经济是相对独立的,但又紧紧交织在一起,所以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理解要抛弃两种错误观点:①中国社会变成一半是半殖民地一半是半封建社会。②中国社会变成政治上是半殖民地经济上是半封建社会。不能把他们截然地分开。同学们一目了然、清清楚楚,情绪活跃。
三、改变课程结构,体会艺术的魅力
《音乐与美术》一课,教材是以时间顺序将音乐与美术两方面的知识糅合在一起来呈现的,这固然有助于对理性概念的体会,但无助与音乐与美术各自线索脉络的把握与艺术特征效果的总体领悟,学生在品悟音乐与美术特征时容易混杂。鉴于此,我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大胆地改变了授课程序,将音乐与美术截成前后两个板块分开叙述。古典音乐、浪漫音乐、印象派音乐以及现代流行音乐,我播放了典型篇章让学生欣赏与品味;古典绘画、印象派绘画和现代派美术的精品,则制成课件让学生鉴赏与品味;台上老师的激情表达,台下学生的心神领会,台上与台下交流互动、随意对话、各抒己见、彼此呼应,质疑与点拨恰如其分,雅俗兼得,无非也想使学生的价值观与审美观也能真正得到提高。师生在如此欢愉轻快的氛围中,深切地体验和感悟人类文化遗产永恒的魅力,正是我设计这堂课的宗旨,事实证明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四、拟人或比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