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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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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报告

第1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摘 要:《9000米海洋钻井包研制》课题总体任务为:紧紧围绕300英尺自升式海洋平台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需要,研制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9 000 m海洋钻机,通过中国船级社认证,钻机样机在示范工程中得到应用。进一步提高我国海洋石油钻井装备研制水平和石油装备的综合配套能力,提升我国石油装备制造业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促进我国石油天然气勘探技术的发展。该课题执行过程中,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鉴以往成功研发9 000 m和12 000 m陆地钻机及相关海洋模块钻机的设计经验,在此基础上立足国内自主研发,分工协作,对重大方案采取专家评审,研究开发形成国内首台300英尺、钻深9 000 m的自升式海洋平台用钻机。该课题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研究公关:(1)钻机系统集成技术研究;(2)超深井海洋钻机井架研制;(3)重型滚动式钻台滑移装置研制;(4)整体正压防爆司钻控制房研制;(5)FFH75×500Z分流器研制。完成上述几项关键技术的研究后,并进行了整套钻井包的试制,与协作单位―― 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联合,在某国外的300FT平台上进行了配套和试验,各项试验结果得到了使用者的好评,目前已经成功获得6套该级别钻井包的订购合同,2套已经交付用户,后续几套正陆续组装和调试阶段。通过该课题的研究,相关技术和成果都得以转化,实现了该海洋钻井包的批量化、国产化生产,为国家创收了大量外汇,为企业赢得的丰厚的经济效益;同时该课题的研究也为国家能源装备保障提供了有利支撑。

关键词:钻井包 集成 井架 滑移装置 司钻房 分流器

Abstract:The main task of the issue of "9000 meters offshore drilling package development" is:closely focus on the demand of 300-feet jack-up offshore platform for oil and natural gas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develop 9000 meters offshore rigs certified b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with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prototype rig can be applied in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Further increase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China's offshore oil drilling equipment and the comprehensive ability of petroleum equipment,enhance our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petroleum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In the meantime,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and technology.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his project,Baoji Oilfield Machinery Co.,Ltd. learned from the former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developing 9,000 meters and 12,000 meters land drilling rigs and relevant marine module rigs.On this basis,it based on independ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division of labor,took expert assessment of major programs,research and developed to form the China's first 300 feet offshore jack-up rig with the drilling depth of 9,000 meters.In this issue,focused research has been done from five aspects:(1)rig system integrated technology;(2)ultra-deep offshore drilling rig derrick;(3)heavy rolling rig sliding device;(4)holistic positive pressure anti-explosion driller control room;(5)FFH75×500Z shunt.Trial-manufacture of a complete set of drilling package has been taken after the above several key technologies finished.United with the cooperation―― China Petroleum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upported and tested in foreign countries 300FT platform and the test results obtained the user's praise.At present six sets of this level drilling package purchase contracts have been successfully obtained.Two of them have been delivered to clients.The following several sets are also been assembling and debugging.Through this research projects,related technologies and achievements have been transformed,realized the quantification and domestic production of offshore drilling rig package,generated a lot of foreign exchange for the country and gained abundant economic benefit for enterprises. Meanwhile,the research projects also provided strong support for the national energy equipment.

Key Words:Drilling package;Integrate;Derrick;Slip device;Driller control room;Dive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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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在中日关于东海油气田争论及《中国海洋报告2010》(以下简称为“《海洋报告》”)的,将国民头脑中平时处于零散状态的海洋新闻归入了一个系统的认识框架。

报告提醒我们,海洋是一个金矿,而中国人挖掘的还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持续占到GDP一成的中国海洋经济,会否乘胜追击,凭借海洋性新兴战略产业可能实现的重大突破,成为未来的国家经济支柱?

海洋经济将几分天下?

随着江苏沿海经济带规划的获批,全国已有多个沿海规划获批并将进入落实投资的阶段,这让下一个十年的海洋经济对GDP的贡献增长更令人期待。

海洋经济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表现”已经给人以足够信心。“进入21世纪的十年,海洋生产总值增幅几乎每年都明显高于GDP增幅,这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海洋产业对国民生产总值起到了重要拉动作用。”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综合研究室主任韩立民说。

伴随这一变化的,是海洋产业的“四”变“十二”――由传统的四大产业(交通运输、养殖业、旅游、盐化工)发展为如今的十二个海洋产业。

据笔者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的消息,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提出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思路,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其中,海洋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重要内容被纳入到规划研究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下经济结构面临重大调整的时期,以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为重点的海洋经济可能会在新一轮海洋经济发展格局中扮演全新角色。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每年的增加值已经超过了400亿元。

这一数字尽管还不足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2%,但从发展速度来看值得期待。2001年至2008年,中国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年均增速在20%以上,2009年产业化程度较高的海水利用业、海洋电力业、海洋生物医药业分别比上年增长18.6%、25.2%和12.6%,远远快于传统海洋产业。

但与此同时,在推广过程中的成本等传统问题,仍然是海洋经济发展前景中的变数。

“海洋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额度大、投资回报期比较长,以海水淡化等产业为代表的海洋产业商业化前景并不乐观,降低成本可能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韩立民说。

以海水淡化为例,中国北部地区都是缺水区,但并未大面积使用海水淡化水。“原因就在于海水淡化成本高,可能会到5块钱一吨,而自来水一般只有3块钱,所以难以通过市场利益驱动机制使企业去热衷于这些项目。”韩立民说。

现阶段,海洋性产业领域期待的是国家更为明显的政策倾斜。天津市大港新泉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有关人士介绍说,该公司主要生产纯净工业用水,这个淡化标准要高于饮用水,现在拥有全中国最大的海水淡化工厂。

“政府并没有对我们企业有什么特殊的扶持政策,好像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对从事海水淡化的企业有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该人士说。

山东“蓝色经济区”信号

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发改委正在对山东蓝色经济区进行调研,“蓝色经济区”的发展规划已经形成,正在争取进入“国家战略”。一个老牌的海洋经济区,将进入其发展的新纪元。

中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但长期以来海洋产业发展粗放,科技转化率偏低,产业派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如何使这些问题获得实质性突破,中国需要一块“试验田”。

“山东半岛海洋资源类型多样,打造蓝色经济区在全国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司司长王殿昌在接受采访时说,“蓝色经济区的加快建设,有利于探索海陆统筹发展新模式,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科学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

山东省政府党组成员、山东省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主任费云良在接受采访时说,“过去我们一说规划,就把它理解成陆上规划;一说规划,各个地方可能会把自己既有的一些产业统统拉进来。这个思维定势要改变。”

山东具有承担蓝色经济区“试验田”的基本条件。山东海洋生产总值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18.5%,居全国第二位;海洋生产总值占全省GDP的17.2%;海岸线长3000多公里,占全国的1/6,海域与其陆域面积基本相当;此外海洋的基础设施也较为完备,沿海港口发展迅速,是中国北方唯一拥有3个亿吨大港的省份。

同时,山东拥有雄厚的海洋科研力量,共有国家驻鲁和市属以上海洋科研、教学机构56所、海洋科技人员1万多人,占全国的一半以上。

广东“三大海洋经济合作圈”

在首届广东海洋经济博览会上,笔者了解到,“十二五”末期,广东将初步建成海洋经济强省,海洋生产总值达1.5万亿元,比2009年翻一番。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建成国际领先水平的蓝色经济区,成为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主力省。

去年12月,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国家海洋局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关于促进广东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框架协议》时就表示,因海而兴是广东改革发展历史的重要特征和突出优势,推进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是广东新时期特别是“十二五”期间发展的重大战略。

据了解,“十一五”时期广东省海洋经济总量年均增长17.8%。2010年海洋生产总值预计达8000亿元,约占全国的五分之一,连续16年居全国首位。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屈家树透露,广东海洋经济综合开发试验区规划已上报国家发改委审议,即将批准实施。

未来五年,广东省海洋综合开发的目标是提升优化珠三角海洋经济区的核心作用,发展壮大粤东海洋经济区、粤西海洋经济区两个增长极。

在三大海洋经济区的基础上,广东省将推动构建粤港澳、粤闽、粤桂琼三大海洋经济合作圈。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宏在广东海洋经济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国务院确定将广东省列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作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和全国海洋经济试点调查的“双试点”地区,广东省有望在壮大并完善现代化海洋产业体系,探索解决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上种好“试验田”。

除了在布局方面寻求创新之外,“十二五”期间,广东省将培育现代海洋产业新体系。大力提升传统优势海洋产业,加快培育壮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约发展高端临海产业集群,形成门类齐全、高端发展、创新引领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广东也将在科技兴海方面实现新突破。“十二五”将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率先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高效转化示范区。实施海洋人才战略,使广东成为海洋高端人才的聚集地。

区域海洋经济格局初成

《海洋报告》中显示,现在以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代表的区域海洋经济发展迅速,三大传统区域的海洋经济在经历了以“直接开发海洋资源”的产业发展阶段以后,跨入了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海陆一体、以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为基本内容的区域整体协调发展阶段。

王宏表示,目前沿海经济区域布局已基本形成,东部率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以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代表的区域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沿海地区“3+N”的经济区发展布局基本形成。

伴随这一格局的,是3个比例数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数据,环渤海海洋生产总值12015亿元,占全国比重为37.6%;长三角海洋生产总值9466亿元,占全国29.6%;珠三角海洋生产总值6614亿元,占全国比重为20.7%。三地海洋经济占比全国达到了约九成。

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介绍,环渤海经济区的海洋盐业和海洋化工业比较优势明显,且两者关联性极强,互相拉动,形成中国海洋盐业和海洋化工业的产业集聚中心;而该经济区的主导海洋产业是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

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各海洋产业之间差异较小,比较优势相近;该区的主导海洋产业是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渔业,其海洋生产总值占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海洋生产总值的35.1%。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海洋油气业、海洋电力业和海水综合利用业依靠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地区强大的科技优势,已经形成以资源为依托、科技为先导的产业集群;该区的主导海洋产业是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海洋渔业。

在三个区域已经有了基本定位之后,韩立民认为,还应该在几个区域间进行横向的统筹,“国家现在仍有必要以青岛、厦门、上海等为中心,形成多中心竞争格局。同时可以建立起科研协作、科技信息共享、人才交流的平台,打破行业配比的限制,实现资源共享。”

■ 编后

发展海洋经济莫让“蓝色”变“黑色”

目前,沿海地区正在兴起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热潮,围海造地、兴建港口码头、沿海部署重工业……一片热火朝天。但伴随着“蓝色”机遇而来的,也有不注重规划、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的“黑色”隐忧。

沿海滩涂是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国家鼓励各地适度围填海造地,以拓展发展空间,但前提是要适度利用海岸线,不能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然而国家环保部数据显示,一些地方围填海速度过快,导致海岸湿地面积逐渐减少。其中近13年间,渤海填海造地面积551平方公里,沿海滩涂湿地面积减少了718平方公里,年均减少1%以上,相当于整个渤海沿海地区减少2%至10%的污染消减能力。

稀缺的港口资源也存在无序开发、同质化竞争的问题。青岛新建的董家口港和发展已具规模的日照港近在咫尺,整个环渤海年吞吐量在亿吨以上的港口就超过10个。

钢铁、石化、造纸等大进大出的重化工业也在加速布局沿海地区,大有向沿海全线扩散之势,与近海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毫无疑问,海洋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是解决陆地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恶化三大难题的新领域。但如果因其资源丰富就一味索取,那么等待我们的将是海洋的报复。已有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才是科学可持续的发展。

权威部门指出,目前我国海洋经济存在的问题是,重近岸开发轻远海利用,重资源开发轻海洋生态效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谋划,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雷同,传统产业多新兴产业少,高耗能产业多低碳产业少。

第3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蓝色经济 职业教育改革 蓝色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说明,每一次社会新经济的大发展,都必然带来职业教育的改革,使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等产生变化。同时,职业教育只有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才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也是职业教育的发展点和落脚点。当前,蓝色经济(即海洋经济)正在兴起,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

在蓝色经济的浪潮中职业教育如何重新定位?如何服务于蓝色经济的需要?这是我国职业教育不可回避的。笔者认为,职业教育应抓住历史发展的机遇,迎接挑战,大胆改革,为蓝色经济服务。具体地说,就是按照蓝色经济的内容和布局,调整职业教育的整体结构和人才培养目标,做好职业教育的大文章。

一、正确认识蓝色经济

职业教育为蓝色经济服务,首先要正确认识蓝色经济,跟上蓝色经济发展的步伐,正确处理和把握好职业教育与蓝色经济的关系。

(一)蓝色经济发展的概述

蓝色经济又称海洋经济。现代蓝色经济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服务性的产业活动,这样一些产业活动而形成的经济集合均被视为现代蓝色经济范畴。

蓝色经济区集陆海于一体,并与国内外创新资源、信息网络对接,缩短了区域经济社会的空间距离,造就了新型的经济形态和集群经济发展空间。同时,通过产业带、创新域和生态链的整合互动,将区域内各个城市或经济实体有机地连接起来,形成蓝色经济区及其产业布局,展现了一种区域协调发展的生态系统模式。

蓝色经济区,不仅是一个涉海经济的空间概念,还是一个系统创新、可持续发展和陆海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它通过制定陆海一体产业发展规划,在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实现海洋产业持续发展的同时,使沿海和腹地经济优势互补,互为依托,实现共同发展。

(二)世界蓝色经济与世界蓝色职业教育

21世纪将是人类挑战海洋的新世纪。2001年,联合国在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21世纪是海洋世纪。”今后10年甚至50年内,国际海洋形势将发生较大变化。海洋将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领域,包括高科技技术引导下的经济竞争。发达国家的目光将从外太空转向海洋,人口趋海移动趋势将加速,蓝色经济正在并将继续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

海洋是人类存在与社会发展的资源宝库和最后空间。人类社会正在以全新的姿态向海洋进军,国际海洋竞争日趋激烈。如美国指出海洋是地球上最后的开辟区域,未来50年要从外层空间转向海洋。日本利用高科技加速海洋开发和提高国际竞争力。英国把发展海洋科学作为迎接跨世纪的一次革命。澳大利亚在今后要加强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开发。

海洋是高技术发展的前沿领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日、英、法、德等海洋大国分别制定了优先发展海洋高科技的战略决策,希望在21世纪世界海洋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各方面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也期望在海洋领域找到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

目前,世界已经进入蓝色经济时代,蓝色经济发展前景广阔。目前,全球现代海洋产业总产值达1万亿美元,占世界GDP总值的4%。世界四大海洋支柱产业(即海洋石油产业、滨海旅游业、现代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已经形成,发展前景看好。总之,世界范围内的海洋产业发展已进入到技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结构升级的时代。

经济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世界蓝色经济的空前发展把世界职业教育推向了蓝色职业教育的时代。各沿海国家,特别是海洋经济大国在发展蓝色经济的同时,也在大力发展蓝色职业教育,蓝色职业教育已经成为蓝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蓝色经济的各部门、各企业源源不断地输送大批高、中级技能型人才,有力地推动了各国由蓝色经济大国向蓝色经济强国迈进。如在澳大利亚,有60%的职业院校是专门为海洋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培养配套技能型人才的,有80%的专业都是围绕海洋开发、海洋利用进行设置。日本的蓝色职业教育是日本教育的主体。日本的海洋农业、海洋工业、海洋服务业是日本国民经济的主体,其海洋经济各部门、各企业所需的技能型人才有80%以上都是由其蓝色职业教育输送的,这使日本成为蓝色经济强国。此外,美国、英国、新加坡、韩国、加拿大等国也大力发展海洋职业教育。海洋职业教育已经成为蓝色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蓝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蓝色职业教育。沿海各国的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差异较大,造成这些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人才的差距。海洋经济发展快的国家,其海洋职业教育发展也快。海洋职业教育发展好的沿海国家,已经从海洋经济大国发展成为海洋经济强国。如日本、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等国。

总之,蓝色经济的发展在改变着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要适应蓝色海洋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教育的新潮流。

二、我国的蓝色经济与职业教育

我国算得上是海洋大国,但还不是蓝色经济强国。我国海岸线总长位居世界第四;海洋资源绝对值位居世界前十位;海洋资源的绝对量在世界范围内排位较前,但是海洋资源的人均量很低。此外,我国的海洋产量正处于成长期,产业结构正向以传统海洋产业为主,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崛起,与传统海洋产业改造相结合的状态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蓝色经济年增长率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活动范围多方向扩展,经济总量迅速增长,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国民经济增长及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的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的增长,海洋产业发展速度快于行业整体产业的发展。我国蓝色经济的发展步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我国已经具备了大力发展蓝色经济的条件和基础。我国已形成了很多经济圈,如渤海经济圈、渤海和黄海经济圈、长三角经济圈、南海经济圈等。我国蓝色经济区域已初具规模。正在编制中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将对我国“十五”及以后10年的蓝色经济发展提出规划安排。我国政府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提高认识、认准方向、扎实推进的基础上,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蓝色经济大国甚至强国。

蓝色经济的时代已经到来,我国职业教育也必然要进入蓝色职业教育时期。目前,我国海洋职业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等沿海城市已经发展起来,但还远落后于海洋经济大国。布局不够合理,专业设置狭窄,人才培养水平不高,制约了我国蓝色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我国蓝色经济的发展,调整职业教育结构势在必行。

三、职业教育要为区域蓝色经济服务

山东省是东南沿海大省也是经济大省,发展蓝色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09年4月,总书记在山东省视察工作时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青岛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决定“制定海洋经济总体发展规则,率先建成蓝色经济区”,青岛市政府编制了《青岛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框架(2009-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构筑了青岛地区“一带、五区、多支撑点”的蓝色经济发展总体格局。

地区海洋经济的大发展,为发展海洋职业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更为传统职业教育的改革和调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蓝色经济区内的各种职业院校更应不失时机地率先调整和改革,贴近蓝色经济人才市场,服务蓝色经济,发展蓝色职业教育。

笔者认为,使现有的传统职业教育向海洋职业教育转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对地区蓝色经济先期投入企业的规模、类别运行期、人才需求等进行市场调研和评估,做出近期调整计划和远期改革方案,有计划地、稳妥地逐渐向海洋职业教育发展。在保留优势专业基础上,压缩或淘汰落后专业,设置海洋产业急需的专业。第二,提高职业教育水平,与蓝色经济需求相适应。海洋职业教育的规模、专业设置等,要适应蓝色经济的产业、行业和工作单位等不同层面的需求。其一,专业设置要与蓝色经济区域需求相协调,如职业学校各专业的比例要与三大产业的比例大体相当。其二,专业的招生规模应与相关海洋行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大体相当,各专业的招生数量要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第三,依托海洋行业发展,提高职业教育的场合度。提高场合度就是职业教育要贴近市场需求,满足市场需求。要贴近海洋经济人才市场,就要贴近市场需求的主体——海洋企业。职业院校需要深入企业,了解海洋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订单培养,与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以提高其场合度。

第4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海岛的意义不仅在于岛屿本身的资源,而且还是中国防务体系中的前哨阵地,因此开发海岛对加强海洋工程建设,促进海洋科技发展和工农业进步以及国防建设等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1988—1995年有关部门进行了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和海岛综合开发试验,完成了《全国海岛综合调查报告》。1988年4月海南岛建省并成立经济特区,这是中国海洋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事件。2003年1月粤(广东)海(海南岛)铁路正式通车,完善了海南岛同雷州半岛的综合运输体系,促进了海南岛的经济发展。作为中国的第二大岛,海南的现代化对保卫和开发中国南海区域具有重大意义。1996年国务委员在第二十四届世界海洋大会上致辞中说:“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共享一片海洋,热爱海洋就是热爱人类自身,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因此“,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大力推进海洋经济的同时,积极探索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发展模式,为解决海洋资源与环境问题进行了不懈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重视对海洋污染的调查和监测,初步建立了由近海到远海、多部门合作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和预报、警报系统。二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是制订海洋环保规划,中国先后制订了《全国海洋环保“九五”(1996—2000年)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和《海洋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四是开展了对海洋污染的整治,国家遵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对不符合标准的沿海的厂矿企业限期达标,否则令其搬迁、停产或关闭。五是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中国目前已建立各种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59个、海洋特别保护区2个,为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作出了贡献。

曾强调:“我们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洋,增强全民族的海洋意识。”联合国将1998年确定为“国际海洋年”,对此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确定了“迎接海洋世纪,共铸蓝色辉煌”的主题,组织了有史以来以海洋为主题的最大规模的公众宣传活动。2005年是郑和下西洋六百周年,中央有关部门下达文件,由交通部牵头成立筹委会,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开展筹备活动。2005年7月11日郑和下西洋六百周年纪念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出会的国务院副总理黄菊指出:中国既是陆上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大力发展海洋事业,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权益、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的7月11日,即郑和下西洋纪念日作为中国的“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中国的实施日期。通过“宣传郑和、学习郑和、弘扬郑和”的一系列活动,对全国人民进行了一次海洋观的普及教育,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的海洋意识,为海洋经济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海洋经济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总的来看中国海洋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底子薄,在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中国在走向海洋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2012年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断提醒我们:在国际海权竞争激烈、海上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近海生态环境频遭污染的背景下,制订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仍需全方位、多视角的审慎思考。因此今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贯彻党的十精神,促进中国海洋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海洋经济管理。一是要加快转换海洋经济发展体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海洋产业的效益。二是要建立健全海洋经济管理法规,依靠政策、法规、金融利税等有效手段加强管理,以便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部署和规划。三是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自觉服从和顾全发展海洋经济的大局,遵循国家统一的海洋政策,并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调节好沿海地区及相关内陆地区的经济活动,促进海洋领域的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要努力发展重点海洋产业,以点带面,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速度和提高效益。一是要扶持海洋高科技产业,并以其为龙头,形成海洋产业的中坚力量,带动海洋经济的全面发展。二是要将提高效益放在首位,走科技兴海之路,重视海洋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三是要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来改造传统海洋产业,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四是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率,并积极探索新的可开发资源,特别是要重视中、远海资源的开发。

第三,要促进海洋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使海洋产业群不断增值扩大。一是要大力加强海洋第一产业(包括海洋渔业和滩涂种植业等)。二是要调整、提高第二产业(包括海盐和盐化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船舶制造业、海水直接利用业和深海采矿业等)。三是要努力发展第三产业(包括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和海洋服务业等)。四是要积极支持新兴海洋产业和未来海洋产业的发展(包括海洋生物开发产业、海洋能利用业等),使之在海洋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明显的提高。在此基础上,要促进海洋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综合协调发展,并形成大的海洋产业群和重要的海洋基地。

第四,要调整海洋经济开发的顺序。鉴于目前世界和中国周边海洋权益的激烈争夺,为了尽力保存国内资源,确保能源持续供应的可靠性,必须改变过去“先沿海,后海上”“、由近及远,梯次推进”的开发顺序,而应调整为:先海上,后陆上;先远海,后近海;先海外,后国内。

第五,要加强海洋服务业的保障作用。海洋经济发展受到海洋自然条件限制很大,因此发展海洋气象业、海洋保险业、海洋救捞业、海洋金融业等海洋服务业非常重要,特别是要加强海洋观测、预报、预警和防灾、减灾工作,以减轻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要大力开展在海洋经济方面的国际合作。海洋经济是与国际经济联系非常紧密的领域,在海洋石油业、海洋采矿业、远洋渔业、远洋运输业、造船业等方面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引进和吸收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以提高竞争力,实现跳跃式发展。

第七,要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一是要防止酷渔乱捕破坏资源,改进捕捞技术和方法,为海洋捕捞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基础。二是要建立各种海洋环境保护区,保护好海洋物种和生态系统,为海洋农牧化的大规模发展创造条件。三是要扩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区域,发现新的油气资源。四是要坚持深水港湾必须深水深用的原则,以便用于不同规模的港口建设。五是一切适宜于旅游娱乐的岸线、海滩、浴场和水域,都要预留下来,以保证海上旅游娱乐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六是要促进沿海岛屿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把沿海岛屿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与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和沿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考虑。

第5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2005年9月22日,由山银首府株式会社所有、东南亚海运株式会社经营的“朱比利光荣(JUBILEE GLORY)”轮在崇明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作业期间,发生油污水泄漏,漏油流入长江口水域,造成崇明-太仓江段水域大面积污染,由此导致长江口渔业资源蒙受重大损失。

“朱比利光荣”轮为总吨位30000吨的韩国籍散装货轮。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系该船舶的保险人,为担保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委托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出具200万美元的担保。

事故发生后,作为管理渔业资源的政府机构,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紧急调动了中国渔政203船,委托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随船至油污现场开展监测,产生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之后,为评估该次溢油对渔业的影响,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了《崇明“9.22”JUBILEE GLORY轮溢油污染事故对长江口渔业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此次事故造成当年渔业资源量的损失为154.177吨,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786.303万元,为减缓污染事故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影响,通过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恢复措施,以有效补充天然渔业资源幼体所需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

涉案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保险人都是境外企业,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与上述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实质性结果。为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786.303万元,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赔偿原告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索赔的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不合理,并指出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油污损害天然渔业资源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身份是政府监管部门,肇事船为外籍轮,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的适用、损失的范围和渔业损失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等问题,均成了案件的争论焦点。

公益诉讼中渔业监管部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原告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因为本案是油污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原告是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工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该裁定驳回原告。

法院认为,领海内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政府负有维护国家资源不受损害的义务。《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渔业法》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渔区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本案原告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权向污染方提讼 。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英美法外国学者专家主张,在此类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与原告是否存在直接的、充分的利益关系为标准。而我国目前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偏重其法律依据。此两种标准各有利弊,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法律适用之争

本案发生在2005年,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主张并适用民法通则作为法律的依据。但是假设本案发生在2010年,涉案船舶不是外轮,而是国轮,也许法律适用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适用国内法还是《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索赔范围、金额和相关的举证内容都是完全不同的。

目前诉讼实务中表现出两种主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适用国际公约。他们认为,《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规定对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发生时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都要对事故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当本国法律与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根据上述假设的案情,涉案船舶无论是外轮还是国轮,“朱比利光荣”轮在修理过程中其泄漏的是从燃料舱漏出的燃油和污水,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范围,同时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因此引起燃油污染损害赔偿属于公约范围。况且我国目前国内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应该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种观点主张使用国内法。他们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针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才参照该章相关规定进行,即只有涉外因素才能适用国际条约。所以,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只能适用海商法和民法相关规定。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该规定有别于民法通则和海商法该条款规定不包括我国参加的油污损害赔偿民事方面的主体责任。总之,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及发生地点讲,本案都是发生在我国领海内,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国内事故发生引起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国内法律。公约是适用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是在国际航线上发生漏油污染损害的纠纷,因此应该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目前,如上假设的案件的法律适用的确存在争议。笔者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只要是符合国际公约规定,今后任何油污损害赔偿都应当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特殊证据应经法院审查

渔业水域污染案件涉及到水产、环保和司法等部门,在实际的渔业污染事故中,现象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情况纷繁复杂,渔业资源损失的评估需要由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认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由农业部授权的专业机构出具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评估报告,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一个主要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被告对本案中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评估报告中依据的漏油数量是错误的,应当根据海事局的询问笔录船舶油舱油量记录簿。2、由于对漏油数量的计算错误,认定的油膜扩散范围错误。3、油膜扩散范围内的鱼虾蟹类全部死亡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4、评估报告以其计算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的3倍作为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额,违反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5、关于恢复天然渔业资源费用索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恢复费用。

对此,法院认真听取双方对评估报告的意见,依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本案漏油数量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评估报告漏油数量来源原告,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予以修正;油膜扩散的范围与漏油数量存在正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漏油数量进行修正;关于油膜扩散范围内鱼、虾、蟹全部死亡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报告明确指出,油膜扩散范围内仔鱼按全部致死估算,鱼、虾、蟹仅考虑幼体死亡,死亡率鱼类为49%,虾类70%,蟹类57%,并没有论定溢游区域内鱼、虾、蟹全部死亡;关于《损失评估报告》的3倍计算方法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主张,损失评估报告没有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进行评估,而是针对该油污事故的实际情况,分别仅评估对仔鱼和幼体的损害数量,成鱼视为没有损害。因此,没有违反《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关于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被告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实际发生的恢复费用没有法律的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第6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新“蓝色”增长引擎

海洋是21世纪人类社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也是世界各国争相角逐的制高点。20世纪末21世纪初,随着海洋新秩序的建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沿海各国纷纷审视自己过去的海洋政策,着手制定新的海洋发展战略。2000年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制定了“全国海洋经济计划:海洋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2001-2003)”,全面深入的分析了近30年来美国海洋经济规模及其构成,为各级政府和产业界涉海经济活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2012年初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制定和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这意味着中国蓝色经济已进入到快速发展时期。

据了解,2011年我国实现海洋生产总值4.56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10%,比上年增长10.4%,海洋经济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十二五”是实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的攻坚期。科技兴海工作要以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海洋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发挥沿海省市和企业在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中的主体作用。目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呈良好势头,海洋经济总量和贡献率不断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正成为发展新引擎。

2011年,国务院相继批准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确立了三大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发展规划。至此,在“十一五”沿海地区布局的基础上,从北到南,11个沿海经济区的发展规划先后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海洋经济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司长王殿昌说,沿海地区已经形成了三个层面的布局,除了省级层面规划,还有我国沿海三角洲地区的规划,在这个基础上,国务院又批准设立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横琴半岛规划区,标志着我国海洋经济正在延伸。

目前,以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代表的区域海洋经济发展迅速,2011年,三大区域海洋生产总值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比重达87.7%,沿海地区“3+N”的经济区发展布局形成,推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

“投资海洋”风靡全国

随着海洋经济的热潮兴起,目前地方投资规模计划已重磅推出,相关数据显示,9个沿海省市已明确海洋经济远期规划,2015年产值总额将高达70472亿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13个省市已经出台的计划投资总额共12.8万亿元。

据了解,进入8月以来,沿海省份政策开始密集出台。8月20日,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滨海旅游等内容的5项实施方案,规划了177个重点建设项目,提出2015年海洋经济规模目标1.5万亿元;两天后,浙江省编制出总投资超过1.2万亿元的海洋经济发展建设重点项目规划;8月24日,福建省发通知称,从财政、税收和金融等三个方面支持海洋经济建设,2015年跻身海洋经济强省。截至目前,除上海市刚于7月获批海洋发展“十二五”规划外,其余9个已明确发展目标的沿海省市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远期规划,2015年海洋经济产值总额将高达70472亿元。

对于一哄而起的投资现象,专家表示海洋经济要“择优”而发,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从产业发展角度看,海洋经济可以认为是在有效保护海洋环境的前提下,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及相关产业所形成的海洋经济体系。其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海岸带经济,主要由海洋渔业、盐业及盐化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船舶工业、滨海旅游业等构成;二是海床带经济,主要由海洋能源开发、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功能生物资源利用、海洋结构工程与技术装备、海洋探测监测与信息服务、海洋娱乐文化等产业构成。开发海洋尤其是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资源应是海洋经济的优先发展目标,而发展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主要涉及需未来重点开发的四大海洋资源产业和两大技术支撑产业。

在海洋探测监测与信息服务业方面,未来海洋航天航空遥感探测、实时在线海底监测系统,集岸站、浮标、潜器、海底长期监测站等于一体的海洋综合观测平台,以及海洋观测信息的业务化服务等将成为发展的重点。截至“十一五”以来,我国相继研制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声相关海流剖面测量仪、合成孔径声呐成像仪、高频地波雷达、浮标、海洋水色卫星等一大批海洋监测技术装备。然而从总体水平看,我国仍远远落后于美英等发达国家,大多数仪器装备主要由美国以及欧盟的一些大公司垄断。在海洋立体监测和信息服务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已基本实现了局部海域综合立体监测与信息服务能力。如美国综合海洋观测系统、日本新型实时海底监测网络计划、欧洲海底观测网计划等。我国海洋环境立体监测和信息服务系统上海示范区等的成功建设,大大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

第7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各地区海洋经济竞争力的演变进行分析,发现山东和江苏是海洋经济竞争力提升最为活跃的地区。然后利用面板数据,将评价值作为因变量,评价指标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得出各指标的模拟权重,并对评价的单调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海洋第三产业值的权重最大,其次是海洋第一产业值,再次是海洋第二产业值和海洋经济比重,两者权重相当,海洋第三产业比重的权重最小,所有指标对评价值而言都是单调递增的;评价的单调性良好。

关键词:海洋经济;竞争力;TOPSIS;面板数据;模拟权重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志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11个省份率先发展,分别是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河北、江苏、辽宁、山东、上海、天津和浙江。这11个省份,占全国大约13%的面积,集聚全国40%的人口,却创造了全国70%的财富,这其中,海洋经济功不可没。沿海省份海洋经济总量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地区差距也十分明显,为了使我国区域海洋经济能够朝着更加平衡、合理的方向发展,对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竞争力进行评价和权重分析,找出薄弱环节,为政府宏观海洋经济决策提供参考。

有关区域竞争力方面的研究,国外的文献已经相当丰富。世界经济论坛(WEF)从1980年就开始研究国际竞争力,到1986年,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竞争力的研究体系。自1990年开始,WEF和瑞士管理开发学院(IMD)合作出版《国际竞争力研究报告》,它们提出的“竞争力=竞争力资产x竞争力过程”的竞争力方程,涉及8个领域的近300个指标。Michael PorterTM是第一位从产业层面研究国家竞争力的学者,他认为国家竞争力取决于产业和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一国的特定产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取决于6个因素,即要素状况、需求状况、相关产业和辅助产业、企业战略、结构与竞争、机遇作用以及政府作用,这六大因素就构成了著名的“钻石模型”。

伴随着21世纪——海洋世纪的到来,不少学者开始对海洋产业的区域竞争力开始了相关研究。王圣等通过对山东海洋产业竞争力评估体系的构建,将影响山东省海洋经济的因素分为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集聚和创新力四大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对上述指标的权重进行排序,得出山东省海洋经济的竞争实力总体上呈上升的趋势。殷克东等通过模糊聚类分析、动态分析和结构分析,对我国区域海洋产业竞争力进行了梯度类型划分及动态评价,探明中国区域海洋产业竞争力发展的动态变迁特征、关键因素及其内在关联效应。刘洋、丰爱平等对山东半岛7个沿海城市1996-2005年的海洋产业竞争力做了聚类分析。殷克东、方胜民从海洋产业人才竞争力、资本竞争力、国际化水平和制度竞争力等四个方面,构建了14个二级指标、56个三级指标的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评价体系。刘大海等从科技水平、经济状况、资本实力等方面,构建了区域海洋产业竞争力评估指标体系,选取主成分分析法作为定量评价方法,对中国沿海省市的区域海洋产业竞争力进行了定量评估及比较。谭晓岚通过对海洋经济竞争力评价理论框架的构建,将影响海洋经济竞争力的因素分为核心驱动因素,包括海洋高级科技人力和专业人力资源、海洋科技组织创新能力等,以及一般影响因素,包括社会需求、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组织等。

根据以上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可见目前对区域竞争力的评价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于区域海洋经济竞争力的评价研究还有待深入。大多数学者在定量分析的方法上主要选择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对区域海洋产业竞争力进行评估和比较,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主成分分析法可能因为降维造成的数据损失而使评估结果不准确,在指标较少以及指标间相关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不宜采用。层次分析法采用专家判断矩阵来进行赋权,问题是不同专家的判断矩阵根本往往并不一致,其均值难以通过一致性检验。从评价数据角度,一些主观指标如产业组织、制度环境等主要靠专家打分取得,总体上随意性较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选用目前使用较为成熟的TOPSIS评价法对区域海洋经济竞争力进行评价,然后采用面板数据进行模拟权重的测量和单调性检验,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影响区域海洋经济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以及造成各地区海洋经济差距的主要原因。

1 研究框架方法

1.1 研究框架

首先进行评价指标的选取,然后采用TOPSIS法进行评价并且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对评价指标进行单调性检验并且计算出模拟权重,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1.2 研究方法

(1)TOPSIS法。TOPSIS是Huang[~ol提出的一种优秀的评价方法,其基本思想是:通过归一化后的数据规范化矩阵,找出多个目标中最优目标和最劣目标(分别用理想解和反理想解表示),分别计算各评价目标与理想解和反理想解的距离,获得各目标与理想解的贴近度,按理想解贴近度的大小排序,以此作为评价目标优劣的依据。贴近度取值在0~1之间,该值愈接近1,表示相应的评价目标越接近最优水平,该值愈接近0,表示评价目标越接近最劣水平。

(2)面板数据。面板数据最早是Mundlak引入到经济计量中,指在时间序列上取多个截面,在这些截面上同时选取若干样本观测值所构成的样本数据。面板数据具有很高的效率,能够有效降低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对遗失重要变量也不敏感,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更多的变化和更多的自由度。在我国海洋经济统计时间较短、数据较少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实证研究。

将TOPSIS对海洋经济的评价结果作为因变量,评价指标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根据回归系数的符号是否为正来判断评价指标的单调性,对回归系数进行归一化处理可以得到模拟权重。

2 数据

基于客观数据对地区海洋经济竞争力进行评价,选取的指标有海洋第一产业值、海洋第二产业值、海洋第三产业值、海洋第三产业比重、海洋经济比重5个指标,其中海洋第三产业比重是其占海洋经济的比重,海洋经济的比重是海洋经济占GDP的比重。前3个是绝对指标,表示海洋经济的总量;后2个是相对指标,表示海洋经济的质量。

选取的地区为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11个沿海省市,所有数据来自于1998-2010年中国海洋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描述统计量,如表1所示。

3 海洋经济竞争力评价

3.1 TOPSIS评价

第8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9篇:海洋经济报告范文

首先感谢你们今天上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听我演说。

非常有幸来到斯塔万格,这座三十年前的养鱼场和造船城现在已经成长为挪威的石油之都。不仅如此,这座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还成功实现了历史与现代的共存。

关键论点

“共存”也是海上石油气生产应该遵守的关键原则。挪威政府强调这些生产仍将与养鱼场及其他海洋使用者们的生产活动 “共存”。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需求。

政府已经制定了一项艰巨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政策:

挪威拥有足够的潜力可以依靠石油生产再生存50年,依靠煤气生产再生存100年。我们长远计划的目标是要达到更高的生产水平。

在展望未来的同时我们应该保护清洁而富饶的海洋,并且我们必须确保将来的人们能够利用海洋资源获得财富。

依据产值计算,石油气贸易已成为挪威的主导产业和主要的出口行业。水产业是第二大出口行业,并且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我们要确保在开发一项重要资源的同时不能危害其它重要的可再生资源。消费者的信心是决定挪威出口量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的海产食品必须保证卫生、健康。我们希望这两个重要产业能够以海上石油气行业实行有效的环境政策为根本实现持续“共存”。

这需要政府当局和相关行业通力合作并坦诚交换意见。公司间的合作对于开展可持续发展业务也是至关重要的。石油气生产(OGP)对维持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提高石油公司环境工作水平很大程度上仰仗于新技术的开发。我热切盼望石油工业积极发展、采用新技术减少排放物。在过去十年中,科学技术的发展表明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勘探、开发已经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了。可能的技术解决方案也先于我们的预期问世了。一个最好的例证就是近年来突飞猛进发展的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我今天的主要论题就是环境报告。

环境报告仅仅是限制工业发展并给你们增加额外负担的吗?依我看事实并非如此。详细而明晰的环境报告也为您提供了向你的顾客、雇员和普通大众还有权威人事展示环境记录的平台。挪威政府期望通过这个报告使人们了解环境的问题与对策,从而达到国内和国际标准。

环境问题

海上石油气生产影响环境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向大气中排气和向海中排污。石油产业是温室气体,特别是CO2(二氧化碳),的主要释放源。挪威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强来自于它,气体主要源于能源产生和燃烧作用。

Ekofisk实验区的发展树立了采取措施降低CO2(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榜样。陈旧的钻井平台逐渐退役,取而代之的是能量利用率更高的新平台,这终于使CO2(二氧化碳)排放量产生实质性的缩减。此外,英国石油公司(BP)正积极筹建来自陆地的电缆,希望通过这些电缆给位于这一地区的该公司的钻井平台输送能量。此举不仅可以进一步降低CO2(二氧化碳)排放量,而且也可降低Nox(氧化氮)排放量。

从二十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海上石油气产业排放的Nox(氧化氮)始终在稳步增加。在挪威,据预计低Nox(氧化氮)技术的应用可将这些排放量缩减约90%。因此,我建议该产业把这项技术应用于燃气涡轮压缩机上。

挪威的VOC(易挥发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石油工业排放的。预计石油生产量将于最近几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但随着更多更好的回收设备陆续投入使用,我们估计实现排放量下降已经指日可待了。根据去年11月通过的挪威关于VOC(易挥发有机化合物)的决议,各公司可能联合起来降低他们的VOC(易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量,从而达到共同的目标。我很欣慰地看到该行业已经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来贯彻这项决议。

由海上石油气产业排放的Nox(氧化氮)和VOC(易挥发有机化合物)主要产生地区性影响。因此,这方面的区域性国际合作就显得颇为重要。1999年,挪威签署了环境控制设备(ECE)协定的“Gothenburg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其它事物的Nox和VOC排放量。

挪威特别注重OSPAR公约的贯彻实施,希望以此保护大西洋东北部地区的海洋环境。OSPAR公约的相应目标就是防治并消除海上石油气生产所带来的污染。

OSPAR公约禁止倾倒被含石油的钻探泥浆污染的钻探碎屑,因此,废水现已成为石油排放的主要水源。废水也自然是有害物质存在之源,比如烷基苯酚和重金属。

我们对于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长期潜在影响知之甚少,挪威海洋研究学院的实验研究表明废水中烷基苯酚的含量足以对鳕鱼的繁殖能力产生严重影响。目前,一项研究海上石油气行业直接向海中排放所造成长期影响的项目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据称,该项目将由专家与石油企业合作完成。

今年三月在卑尔根(Bergen),挪威主持召开了第五届北洋会议,会上,与会者们希望OSPAR委员会能够就废水中的有毒和天然物质造成污染的广度和影响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依我所见,目前OSPAR委员会的当务之急是找出特殊措施以减少这些物质的排放量。虽然对于环境的影响现在并没有显现出来,但我们应尽最大努力争取消灭这些排放物。

挪威的海洋环境计划

挪威的海上石油气生产正向北扩张,向更深水域发展,并逐渐靠近海岸。这必然引起与其他海洋使用者们潜在的竞争,而且也增加了环境方面的压力:生产活动靠近海岸对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准备情况要求更高;向北部发展意味着加大了环境易受污染区--如洛佛顿(Lofoten)西部地区和巴伦支海流域--的压力;向更深水域发展意味着先进的技术支持和更高的环境要求;加快回收速度意味着水量及化学药品用量的增加。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该如何应对?为达到共存,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又该何去何从?这些问题在我国的“海洋环境计划”--今年三月以白皮书的形式提交议会--中都有涉及。该白皮书构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这是一项跨部门综合管理政策,其总体目标是在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建立起可以平衡各方经济利益的体制。

该计划的核心是建立起关于海域管理的完整计划。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巴伦支海(Barents Sea)管理计划”。目的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水产业、海洋运输和石油生产共存创造条件。

在这一海域扩大石油生产还需要更多资料进行论证。政府因此发起一次“影响效应评估”,该评估将覆盖从洛佛顿(Lofoten)到巴伦支海(Barents Sea)的所有地区,主要评估在该地区进行全年石油气生产的影响。还将开展更多类似的评估对其他人类活动的影响进行评估,举例来说,水产业和海洋运输。这些评估结果将构成整个管理计划的基础。

如果评估结果显示“共存”是不可能的,那么政府将考虑建立无石油生产渔业区或建立其它约束机制对在易受污染区,比如产卵区,或在生态知识缺乏地区从事生产活动进行限制。根据海洋计划,管理办法应以生态方法为根本,正如约翰内斯堡最高级会谈所号召的那样。生态方法意味着依照生态动力学原则建立完整的人类生产活动管理办法。目的是维持生态系统并实现生态系统的收入与支出的可持续使用。

关键因素是在满足生态系统要求条件的基础上建立具有生态学品质的事物。决策制定应基于科学的知识和全面而专业的评估结果。经过审时度势的分析看出有必要更新评估标准或者进行政策调整。

通往零排放之路

对于绝大部分可能对环境有害的物质,都应禁止其排放,即使我们目前还不能证明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1997年,挪威政府为避免石油等潜在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入海已经提出了国家标准。这一标准马上应用于新建的石油气田,到2005年,它将用于所有现有的装备。

政府证实了“海洋环境白皮书”中提到的标准,并强调了它的重要性。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石油而且适用于废水中有意投放的或自然产生的有害物质。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确保目标实现,督促各公司发展新技术消除或减少排放。

要达到零排放的目标,以后还将遇到巨大的挑战。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现在在工业领域已经开始了寻求新技术的创造过程。

希望在2005年达到目标是否现实?我持乐观态度。来自挪威污染控制机构九月份的现状报告显示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大部分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已经得到充分缩减。

海上作业部门都不再有意使用烷基苯酚。

石油量排放远低于OSPAR制定的执行标准。

现在挪威大陆架地区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怎样才能找到解决废水里石油和有毒物质含量日益增多这个问题的方法。

发展新技术是实现目标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具有两方面的好处:新技术的发展既可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又可提高环境表现。油水分离技术和再注入技术都是生产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技术,并将最终消除废水排放。这样的解决方案在全球市场都具有巨大潜力。

几项颇有潜力的处理新技术正处于完善和实验阶段。

有潜力的处理技术已经在某些领域投入使用,比如钓鱼场。

消除废水排放也是一项极具潜力的技术,例如井下分离和止流。挪威水疗院正根据Troll C试验计划测试油水分离并再注入海底的技术。

环境报告

环境报告是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该报告不应仅仅被看作为限制工业的手段。

根据环境报告各公司均可向公众介绍改进方法和成效。

对于拥有良好环境表现和有效环境管理系统的公司应给予申请许可证的优先权。

良好的环境表现与经济进步是息息相关的。优秀的领导能力、可靠的经济情况和良好的环境表现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来自各公司的环境情况报告对于确定迈向国际国内标准的进展情况至关重要。

在挪威,各公司每年都需要向挪威环境控制机构汇报向海中和大气中排污的情况。另外,各公司还需要汇报为达到零排放目标所计划采取的措施。我提倡采取积极的态度发展统一的报告格式,使在挪威大陆架运营的行业和挪威当局能够协调合作。

提交到第五届北海会议上的报告使我们意识到对统一的报告格式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在评估和比较对有害物质的利用和排放的进展情况时,缺乏统一的报告格式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因此,我呼吁进一步发展并采用统一的报告格式。

环境报告是2000年六月的斯塔万格专家会议的主要议题,本次会议主要讨论海上石油气产业的环境表现,并号召多采用公司一级的报告以及增加透明度。

我也提倡采用公司一级的报告,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公众评估公司环境表现的透明度和可能性。这符合最近提交给挪威议会的新法案--环境信息知情权法案--的宗旨。根据该法案规定,无论是政府当局还是私人企业,一旦他们的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他们就必须提供关于该行为的各方面信息。

结论

我要强调海上石油气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以此作为演说的结论部分。我们要确保后代们也能够从现有的无污染环境下的海洋资源中获得财富。

达到环境、渔业和石油业的共存是我们的理想,我们呼唤新技术解决这些环境问题。为实现理想我们必须将工业与其他风险承担者们联系起来。

因此,让我们齐心合力找出可持续发展的解决办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