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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什么是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制度是什么意思?我国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xx年3月我国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并正式颁布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广州等在内的多个城市的廉租房制度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出台了适合各地情况的廉租房管理试行办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廉租房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中的进展仍然较为缓慢。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保障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即对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构建面向住房弱势群体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供应对象明确。廉租房制度是具有选择性的社会政策,属于社会救济型福利,其保障特点是范围窄、标准低。只有符合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才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2、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再由其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则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办法。3、具有社会保障性特点,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保障对象和范围及享受标准作出规定,并建立合理的资金来源和筹集房源的渠道,同时,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4、廉租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5、廉租住房制度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退出机制。廉租房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从国际经验看,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形成了三种基本保障方式:一是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直接建造公房的住房供应支持方式,即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提供运营资金负责建设和管理;二是以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政府金融支持非营利机构建房的间接参与方法,即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实行贷款利息补贴的办法,支持非营利机构发展低租金、低成本住房;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买房者减税和租房者进行发放房租补贴的支持方式。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发放住房补贴,以帮助住房支付能力有限的低收入家庭能在住房市场上租到合适的住房。国际经验也证明,由于各国在社会历史背景、城市化发展速度和各种政治社会力量具体形态等方面有差异,住房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仅仅从社会因素考虑住房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也是各国决定住房保障方式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对策
一、廉租房制度的涵义
“廉租房”,又名公共住宅(public housing) ,顾名思义就是廉价出租的房屋。它不以赢利性为目的,是由国家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齐全设备,适当规格,拥有一定保障性的租住用房。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体系的保障制度,国家以租金略减、住房租赁、实物廉租住房等方式向无力购买住房的困难家庭和需要其他保障的特殊家庭而提供的一种最低住房保障制度1。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廉租房制度是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一,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在廉租房的开发和运作中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不能很好的发挥的廉租房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来源单一。我国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几个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实际过程中,公房和社会捐赠少之又少,公积金也作用不明显,主要靠财政预算的方式则无疑显得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廉租房建设属于公益性建设,对于政府来讲是基本没有经济收益的,政府只投资无收益的买单方式无疑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压力。总体来说我国每年都面临着廉租房建设资金的缺位,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水平落后的地方政府来说,廉租房建设更是面临资金困难,致使廉租房建设无法正常开工,廉租房发展相当缓慢。
(二)保障范围过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者以及特殊保障群体。而实际中在较高的房价水平下,中低收入者的很大一部分也都面临着住房困难。最低收入者有制度保障,高收入群体有金钱支撑,而中低收入者往往最容易被忽视,他们的权利往往最得不到保障。人数众多的刚毕业工作的大学生群体、城市中的农民工群体,他们虽然是常住在城市中的,但是在现有城市户籍制度下是排除在廉租房保障范围之内的,也无法享受到这项福利。
(三)相关法律滞后。现有廉租房制度主要依据2004 年3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 年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2010的住建部通知。这些办法、通知相对层次较低,执行力也不高。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在没有法律的权威保障的背景下,廉租房制度运行中各个环节部分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督,这方面的法律也应当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城镇中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人数众多,还包括潜在的需求对象。而从廉租房的供给来看,政府是单一的供给主体;从房源上看,原有的公房数量有限,而新建廉租房却受时间、资金、规划的影响,迟迟赶不上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新的城镇居民人数的上升,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
三、发达国家廉租房制度借鉴
国外发达国家廉租房制度相对中国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借鉴并吸收国外优秀的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三种典型的廉租房制度模式,分别是美国、法国与日本。
(一)美国廉租房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廉租房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之一,至今已形成了一套包括廉租房资格审查、清退、补贴、资金管理、融资等方面的制度体系,运转灵活高效。美国《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家庭收入为居住地的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租金补贴,通过资格审查的低收入申请者每月只需拿出其全部收入的30%支付各项费用,即可享受廉租房,其余由政府补贴。美国的住房补贴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比例随着补贴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呈现出差异性,以最大限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资金方面,美国财政支持约占25%,采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鼓励私人机构提供贷款的方式,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作用确保资金充足。
(二)法国廉租房制度。法国采取中央补贴和地方管理双层次住房保障模式。法国“廉租房”在建造过程主要有中央政府提供补贴,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管理。地方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房”出租情况,接受大众的监督。法国购置房屋的贷款难求,利率高、财产税也高,很多人不买房,拿着政府补助住进“廉租房”后,就不再搬出,据统计全国约有1/4 的人住在廉租房里,廉租房分布在全国各地,没有专门的区划。法国完全由政府定价,租金固定。针对低收入群体,政府采取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一方面,政府会出资建造部分房屋供社会最低收入者居住;另一方面,也会直接提供住房补贴以满足低收入者居住需求。
(三)日本廉租房制度。日本采取公营住房保障模式。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则,采取政策性调节措施,它要照顾的对象首先不是低收入者,而是单身母亲、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的需要。对于人口众多房子更加紧张的日本来说,优先保障这些生活肯定艰难的人很有必要。为使老百姓都能住上与自己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各级政府建造并管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宅,由东京都政府管理的叫都营住宅,由县政府管理的叫县营住宅,由区政府管理的叫区营住宅,由市政府管理的就叫市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 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
4.7%。一个很显著的供应特点是,在像东京、大阪、名古屋这样的一二线城市中,集中了全日本50%以上的廉租房。
(四)制度借鉴。可以看出,上述发达国家在廉租房制度方面确实有着独到的方面,廉租房制度发展也更为成熟。我国在廉租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借鉴其中的优点,具体来说美国最大的优点在于廉租房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法律的保证,美国通过《住房法》、《国民住宅法》等对廉租房有清楚的法律规定,我国应该加快廉租房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时美国资金筹措的方式也值得学习,我国在确保财政支持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拓宽资金渠道,保证资金的充足。法国的优点在于高效透明的管理机制,建立专门的廉租房管理部门以提高廉租房的管理效率在我国也是相当必要的。扩大廉租房的供给数量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供给数量,保障廉租房的房屋质量,优先照顾特殊群体是我们应该向日本借鉴的地方。
四、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建议
我国廉租房制度由于发展时间短,机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方法解决廉租房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廉租房制度,使我国的廉租房制度更加科学有效。
(一)强化政府主导职能,体现政府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住房保障问题,不能只看到高房价带来的经济利益,还要看到高房价带来的社会问题。不仅要把住房建设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要把它作为民生政策的重要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政策决策者,应该统筹兼顾、着眼大局,不能以经济建设作为单一的施政标准,也应该考虑到人民生活的苦乐。政府作为廉租房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该科学完善廉租房制度的结构,在将廉租房建设作为考核标准的同时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实际的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廉租房的供给数量,按时完成廉租房的建设任务,促进廉租房制度的建设。
(二)确保财政资金支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廉租房制度实施的动力,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廉租房制度的实施。财政方面,国家规定各地要拿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房建设的筹措资金是资金的基础,也是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实际中却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这部分财政资金必须得到保障。在确保基础资金的基础下,更应该做大廉租房制度资金这块蛋糕。不仅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而且要充分发挥市场金融工具的的功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企业捐赠、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福利彩票收益按比例抽取等方式可以纳入进一步实践的范围,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三)合理控制准入机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廉租房制度的准入机制,在准入资格上要细化明确;范围上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廉租房制度的覆盖范围;审查上要做到严格细致,采取公示接受举报的方式实现公平透明,避免审查中的不良现象,使真正的困难群体优先享受保障;同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用账户,实现管理的网络化。在退出方面,改变只进不出的状况,对于已经不符合条件的廉租户经审查后将其退出廉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实现廉租户的流动,将新的需要保障的对象纳入廉租房制度保障的体系,使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得到最优利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法律权威作用。相比发达国家的廉租房制度法律化运作,我国廉租房制度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没有法律的保障下,廉租房制度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筹措、管理、运用,廉租房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都存在执行力不足,缺乏法律监督。因此呼吁适合我国针对廉租房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出台,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为廉租房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优化房屋配套设施。相比较发达国家完善健全的管理机制,我国在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与单位,因此建议政府设置专门的廉租房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效率。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真正彻底让利于民,使廉租房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居高不下,廉租房不“廉”的现象得到扭转。另一方面,在廉租房规划建设时就及时解决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不配套、不到位的问题,以保证廉租房的“福利连贯性”,使廉租房真正“廉租”与“宜居”起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廉租房政策;执行;对策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住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体现。当前,我国重要的房屋供应体系基本上呈现三个层次: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主要是商品房供应,对于较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政策,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主要是以产权归政府所有廉租房进行供应。可以说,廉租房制度应该说是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当中最核心的组成内容。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适用对象是城市特困人口,只收取象征性房租,廉租房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寻租现象的发生,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缓解住房消费领域矛盾的一种有效措施。尽管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廉租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廉租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廉租房资金来源短缺、廉租房保障设施缺乏、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制约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正是通过对廉租房政策的研究,分析廉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廉租房政策概述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镇廉租房的管理办法》定义:“城镇廉租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宅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长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宅。它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在世界各国都比较普遍,即使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新加坡都有相当一部分人住在由政府提供的住房里。在我国,廉租房绝大部分也是由政府提供或者扶持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将这种由政府以补贴方式扶持特定收入家庭的住房租赁消费,提高其居住水平,从而实现住房保障目的的一系列行为规则称之为廉租房政策。
二、廉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策现状
我国探索廉租房政策始于1998年。这一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正式以文件形式提出了廉租房问题,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家庭收入的不同层次制定不同的住房政策。此后,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可以说,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租金配租(即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即分配给低租金住宅)为辅、多种方式并举的廉租房制度。据国家建设部公布的情况和有关媒体,截至2008年底,全国656个城市中。己有586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到88.3%,2008年,计划安排廉租房资金达到79.4亿元。
(二)存在问题
我国廉租房屋体系自起步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运行中依旧存在有一些问题。总的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1、廉租房资金来源短缺
廉租房是政府解决贫困人口住房间题的重要举措,但资金来源不稳定却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障碍。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有九种渠道。虽然规定的资金筹措渠道不少,但在廉租房实践中,大部分资金仍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支付管理费用后的剩余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此外,政府财政资金未能得以有效落实。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则财力明显不足,导致廉租房建设滞后。在住房商品化的进程中,如何调整政府的支出结构,扩大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间题真正列入政府的支出预算安排,已成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2、廉租房房源相对不足
从《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有四个途径: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旧有的公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其中,在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之下,政府新建、收购住房需要大量的资金,实施进程受到的阻力大。而旧有的公房存量也严重不足。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来,新建商品房价格畸高,存量公房提租步伐缓慢,加之公房一部分已经通过房改的形式出售或者分给了本单位的职工,无法腾退。政府可以用做廉租房的公房数量极少。社会捐赠的住房则寥寥无几,一些人甚至拥有不只一套房。他们宁可闲置也不愿意将其闲置的住房提供给社会。此外,隐形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根据广州的调查,“十五”期间有22万户“双特困户”,需要解决住宅困难问题,但目前广州市每年仅能提供500套左右的廉租房,现实情况与制度设计的情况存在差异,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廉租房供应的一个瓶颈。
3、廉租房覆盖范围较小
廉租房保障体系的对象从狭义上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即低保户、贫困人口;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的流动人口。但目前各城市执行过程中的廉租房政策多限定在城市中低保户与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对于城市中的农民工、失业或待业的大学生等人群,则不覆盖。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规定只局限于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基本生活保障线,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这样的标准过于严格,会将城市中一些低保户排除在外,更不用说外来务工的农民工了。笔者认为,廉租房是国家向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保障,它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农民工、失业或待业的大学生等作为我国公民,承担纳税等其它基本义务,同样应有权获得廉租房的权利以及保障资格。
四、廉租房政策有效执行的途径
廉租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政策的有效性问题。目前,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笔者认为,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应该应贯穿“助人自助”的理念,即借助社会、政府等外力的支持,同时和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与监督相结合,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一)开拓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廉租房政策的有效实施必然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而目前在我国政府是廉租房建设资金的唯一投资主体。对于廉租房项目而言,大量其持续性的资金是必须的,如果不能保证在比较持久的一个时期之内拥有较为充足的资金则难以保证廉租房政策发挥最大的效能。前文提及目前在我国政府是廉租房资金投入的唯一主体,这种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其也必然对廉租房政策的执行造成巨大的制约。针对此种不足,在制定和执行廉租房政策时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积极地探索多元化的廉租房资金融资模式。
开拓政府引导之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个最为有效方式就是积极探讨民间私人资本的注入,积极寻求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合作,吸引更多私人资本的参与,是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的必然趋势,PPP模式应运而生。PPP,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作”,意译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基于项目而形成的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在国外经常运用到公共实践项目中,在国内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传统以来,我国基础设施一直以来都是由政府财政支持投资建设,由国有企业或单位垄断经营,这种建设管理模式存在浪费严重、效率低下、风险巨大等众多弊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些传统的国有垄断领域充分引入竞争,通过竞争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风险就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而民间资本的进入就是市场竞争的充分体现,民间资本进入到公租房建设领域以后可以极大地拓展公租房的资金来源,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租房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因此这一模式是拓展廉租房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
(二)变通现有政策,扩大租房覆盖面
建立和完善廉租房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是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使居住有困难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公租房政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
首先,应该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逐渐松动和变化,户籍已经不再是人们生存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多的人进行着户籍的迁移,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趋势之下再简单地以户籍作为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之一就显得不合时宜;其次,抛弃现有的家庭“双困难”标准。随着城市单亲家庭的不断增多、未婚工作人员的大量出现和“空巢”老人现象的日益显现,以往的“双困难”标准已经与现实出现一定的脱节,这部分人对住房有着特殊的需求,如果将他们排除在政策之外,势必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考虑。
现实中许多城市通过政策的变更对廉租房政策的覆盖范围不断进行着扩大,一方面月收入的标准降低、另一方面对居住面积限制不再过分苛刻。还有一些城市,例如青岛、贵阳等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大学生也可以申请廉租房,这是在廉租房制度改革之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当然还需要不断的拓展,目前还有一些人群例如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城市打工者、进城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等都被排除在廉租对象之外。
(三)合理设计保障性区位,改善保障设施
目前廉租房建设在区位选择上呈现出许多的不足,例如许多廉租房在位置上比较偏僻、大多数在远离城市主城区的郊区之外,这些廉租房相对独立、远离城市基础设施,周围没有配套的相应保障设施,例如基本的银行、邮局、超市等基础设施缺少,公交车线路等也比较稀少不便于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对廉租房居住者的居住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也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廉租房居住者的就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廉租房在设计和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廉租房的区位选择,改善相应的保障设施。首先,保障性住房在选址上要充分考虑便于廉租房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因此不能过于远离主城区,廉租房在选址时要重视新区、老区和郊区之间的规划配置,一方面要避免廉租房建设的过度集中,另一方面要利于低收入者的生活和工作。其次,在建立廉租房时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其他小区和保障性设施的共享,要选择周围学校、银行、邮局和交通方便的区位,保障廉租房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最后,要形成“若分似合”的建造理念。社会保障房项目不宜过大,低收入人群与高收入人群的居住用地应混合使用,不同收入人群搭配居住是合理的规划分布,混合生活方式能和谐高收入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隔离,促进他们之间的交往,缓解低收入人群的就业问题。
建立和完善廉租房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自从其建立以来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廉租房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我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必将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芜湖市;廉租住房;实施效果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13-02
一、芜湖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现状
1.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芜湖模式。目前,芜湖市已基本形成了“以产业新城为项目主载体,以公租房为主形式,以宜居集团为融资主渠道,以质量安全为根本,以公平分配为生命线”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保障运营模式,被安徽省命名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试点市,廉租房建设与管理走在全国前列[1]。
2.建立了住房保障部门考核机制。芜湖市政府部门加大了对住房保障部门的考核力度,建立了定期考核制度,从目标任务落实、项目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管理四个方面展开,并按照任务的重要程度和困难程度赋以不同的权重,其中,任务完成情况权重最高为50%。考核方式以查阅相关资料(凭证)和抽查为主。
3.发行债券,创新融资方式。2012年开始,芜湖市建司以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募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所筹资金将全部用于正在建设的4个保障房项目,包括廉租房。此外,国有宜居投资公司争取到的共9.6亿元贷款也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
4.廉租房、公租房并轨使用。芜湖市保障性住房,不管是廉租房还是公租房都由宜居公司统一管理,以公平分配为生命线,租补结合。例如,截至2012年底,仅镜湖区就发放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3 305户,实际发放租金补贴550余万元[2],实物配租达8 391户。
5.以产业新城为安居工程新平台。2012年,芜湖规划建设12个产业新城,每一个产业新城中都将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房,并相应规划商业、教育、医疗、娱乐等配套和服务设施的建设,最终实现商品房与保障房同建共享、互通互融的目标。
二、芜湖市廉租住房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起步较迟,宣传仍不到位。芜湖市2003年才出台了第一份《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直到2009年才进入了全面建设阶段,起步远晚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其次,廉租房建设发展速度虽然还是比较快的,但是政府宣传力度仍然不够,仍有许多有需要的居民不知道申请条件或申请方式。从国外公租房建设的成功经验来看,廉租住房建设的关键还在于地方政府。但目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还有待于提高。因此,必须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政府考核范围,而不仅仅是对保障房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此外,过去廉租房建设有专门的住房保障部门管理,而现今住房保障部门已经撤销,廉租房建管由各级住建委成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政府管理主体不明确,也是导致廉租房建设滞后的原因之一。
2.退出和管理机制不完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收入标准和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是对最低收入家庭采取住房保障的前提。目前,芜湖市的准入机制,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但是由于中国尚缺乏有效的统计与审核机制,所以仍不完善。另外,虽然芜湖市规定了各县区廉租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巡查回访,但是定期走访、抽查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在具体实施中因此很难做到,由此也很难掌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从退出机制来看,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廉租户,主要采取收回廉租房资格、罚款、一定期限内丧失申请廉租房资格等惩罚措施,力度有限,违约成本较低,因而缺乏约束力。
3.保障标准仍显单一。芜湖市的廉租房保障在进行租金补贴时实行了分层次补贴保障,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也根据困难情况先后顺序享受,基本能综合考虑不同困难家庭的不同需求。在廉租房功能方面,厨卫齐全、燃气、自来水全通,部分还安装了橱柜和水槽,基本能够满足廉租户居住需要。但是在小区品质、建筑设计、环境配套等方面仍然需要加强。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上文提到的政府重视程度不足;二是缺乏廉租房建设所需的资金:根据芜湖市2012年政府财政报告,当年芜湖市财政总支出为302.21亿元,其中住房保障支出为37.86亿元,占总支出的12.5%,这一比例比2011年增长了74.1%。但由于芜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财政投入(约占80%),因此,这一投入远远不足。再加上,这笔投入并不是完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更是凸显了廉租房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
此外,政府提供廉租房虽然能够改善低收入群体的居住环境,但真正实现生活质量的提高,还需要通过他们自己的努力,因此,帮助他们重塑信心,适应社会发展,获得就业技能则更为关键。
4.补贴方式仍需改善。目前芜湖市补贴方式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形式为辅。原因在于,货币形式补贴的形式比较灵活,不仅能够缓解廉租房需求庞大与建设滞后的矛盾,还能有效避免集中兴建廉租房小区带来的社会问题。但是,采用以货币为主要的补贴方式,有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符合廉租房标准的房源充沛;有较为成熟的租赁市场;租赁价格合理;能够保障补贴者将补贴用以改善住房。而芜湖市目前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件,例如,笔者在租房搜索网站搜索到的租赁房源,大多集中在70~90平方米,整租租金在700元以上,并不符合廉租房房源要求;而如果反过来以符合廉租房承租的条件来搜索房源,要么是将要被改造的棚户区,要么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采用货币为主要的补贴方式并不能实现改善城市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的政策目标。
三、提高芜湖市廉租房政策实施效果的对策
1.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法律法规。住房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满足了居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对维持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政府在强调市场配置机制的同时,有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的义务,通过适当的干预弥补市场运行的缺陷。为了提高政府的重视程度,以及投入的积极性,应当建立起自上而下的责任体系和严格有效的考核机制,落实廉租房建设保障目标。此外,可从法律的层面给予廉租房建设更加强而有力的保障。在健全法律的过程中,首先要通过法律明确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及其权利义务;其次,要加大廉租住房的监督力度,例如芜湖市的“建、管、养”三方要互相监督,还要接受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监督;第三,设立廉租房争议解决法治机制。
2.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惠及范围。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样性的方式积极宣传,比如,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在线进行政策解读;定期在街道或社区设立咨询、服务站;通过有奖问答或者游戏的方式,向市民传递信息。其次,芜湖市流动人口较多,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生存条件较差,所以也应当将他们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这方面,重庆市、长沙、杭州市等地已经进行了探索,建造了民工公寓,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具体来说,各城市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适度、逐步扩大廉租房惠及面。
3.运用信息系统,完善管理机制。为了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的准入、运行机制,首先,应要求租户定期申报个人资产、收入、住房用途、家庭人口数量等变化情况;其次,改进审核手续,建立保障家庭综合信息比对制度,形成多部门信息共享和比对机制;第三,全过程“阳光”操作,真正做到建设计划公开、资格审核公开、房源分配公开、违规查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方便民众、媒体检举、监督;第四,建立“激励—约束”退出机制,一方面以惩罚、法律等机制约束保障对象,另一方面,对条件转好主动退出的家庭给予一定政策性优惠,以调动其主动性。
4.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既然货币补贴的方式并不能有效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居住环境,有违于政策设立的目标,那么必然需要转换思路,大力发展实物配租。而从目前芜湖市的现状来看,实物配租的房源数量并不足于满足低收入群体对廉租房的需求,更不要说扩大政策覆盖面,将更多人纳入住房保障的范围。
为此,一方面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供给力度。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廉租房融资可考虑吸收社会资本,建立PPP、BOT等公私合营型融资模式;或者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福利彩票等方式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加入;还可以开放资本市场运用金融工具对廉租房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可由政府出资分期收购现有存量空置房,并按照廉租房标准进行必要改造。该方法具有成本低、资源利用率高、方便快捷等优势,还可避免“贫民窟”的产生。
5.丰富社区服务,注重人文关怀。政府应有针对性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以提高住户生活质量,倡导社区成员自助互助,为贫困人口解决就业,营造良好社区氛围,建设和谐积极的社区文化。例如在社区中建设社区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检查及紧急医疗救助;设立心理咨询室对廉租住房住户进行心理疏导;设立职业再教育和就业中介机构,加强对贫困人口再就业的培训和指导;增加社区法律援助,引导社区居民从“安居”走向“乐业”。同时也可以尝试让社区居民直接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使廉租住房住户得到多方位的政策支持和扶助。
参考文献:
[1] 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Z].2008.
[2] 民革安徽省委会.专题调研廉租房建设 催生地方特色新模式[EB/OL].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2012-08-31.
[3] 马正超.芜湖住房困难户实现安居梦想[N].大江晚报,2010-01-10(2).
[4] 曾慧敏.中国城镇廉租房制度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展情况
固原市已制定出台《固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固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固原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地方配套政策,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明确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步骤、审核程序、条件,轮候和退出机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廉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资金严重缺乏,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严重不足;
二、廉租房覆盖面小,没有真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实际问题;
三、廉租房制度不完善,监管、审批等程序均存在漏洞,符合条件的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住房保障。
三、廉租房建设的措施和建议
1、廉租房建设不能过于盲目,诸如户型结构、建筑面积控
制以及数量等。廉租房是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其最大特点是价格低廉,体现经济性。然而,不同的经济收入群体对基本的居住保障需求也是不一样的,都有自己不同的保障标准。对于部分最低收入群体来说,一个不算拥挤的容身之所就可算得上是不错的保障,而对于部分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或最低收入群体来说,一套独立产权且相对宽敞的居所恐怕才够得上保障的基准。也正因为不同收入阶层之间住房保障需求差异的客观存在,如果不顾规律、不结合实际盲目地大规模兴建廉租房。由此或可造成廉租房过度建设,不仅会对房地产市场冲击过大,不利于其健康发展,还会带来物质浪费,不利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
2、在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要避免产生“贫民区”和“廉
租房群落”。廉租房建设最关键的还是政府必须让利,除了要出钱出地外,也不能为了取得较低的地价而将廉租房全建在城市边缘地区,要改变过去那种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放到边远郊区集中建设的做法,避免把廉租用房变成贫民区,形成“廉租房群落”, 社会服务、教育、医疗等设施跟不上,会导致新的社会不公问题。不妨将它们分散到各个区域,如果能在规划普通商品住宅区时交叉间隔规划廉租房区,这样既有机会从事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解决就业问题,也可以使公民平等地享受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3、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配建部分廉租住房;政府以在土地拍卖中界定1-3%按划拨予以供应,或者减免部分行政审批费用为条件,鼓励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的过程中预留一定套数的廉租房。
【摘要】经济适用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但因执行政策的偏差和固有的局限性没能完全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并孕育了潜在的风险、滋生了一些社会问题。相比而言,廉租房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住房保障功能,增加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平。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大力发展廉租房是实现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改进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住房保障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为了满足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我国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供应量为主、廉租房供应量为辅的住房保障制度。但分析发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而且暴露出太多问题。同经济适用房相比,廉租房存在种种优势,并且能避免经济适用房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可以达到增加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一、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
就经济适用房的发展现状而言,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制约其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还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滋生出腐败和社会矛盾,主要问题如下。
1、经济适用房户型标准超标
2005《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为了争取更多利润建设一些面积超标的经济适用房,甚至有些地区出现了200平米复式豪宅的经济适用房。低收入者收入有限,即使小面积的住房也常超出其购房能力,何况严重超标的建筑面积,更不是一般低收入者所能承受的。
2、监控缺位导致销售对象失控
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定位于“低收入群体”,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由于统计、审核方法及程序上的不科学、不严谨,很多不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人购走了经济适用房;同时,由于监管缺位和市场经济本身的逐利性,开发商、政府官员、部分富裕群体相互勾结,使得部分经济房落入高收入群体之手,这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设计初衷。监管缺位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从政策上看,虽然对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审核合格后有数天的公示期,但是将这种监管责任转嫁于没有调查权力也没有执法权力的普通群众的做法本身就缺乏可行性,弱势群体无法拥有监管他人的力量。从市场的角度看,争得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稳赚不赔的投资,高额的利益诱惑自然触发各种利益群体去争夺这份蛋糕,低收入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竞争中自然处于劣势,经济适用房落入自然会落入中高收入群体之手。
3、经济适用房干扰正常的房地产市场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具有自调节作用,生产者和消费者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来调整供给量和需求量,最终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目的。政府如果过度干预市场,必然使得一部分资源的利用效益遭受损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同种商品存在着两种价格体系:一种是政府有控制功能的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是纯粹市场化的商品房。基本同质的两种商品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市场上,两种价格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消费者而言,市场套利的存在,必然促使他们去争夺低价的经济适用房,从而使商品房的定价和销量受到影响。对开发商而言,经济适用房在土地价格和开发政策上都存在优惠,争得经济适用房开发权无疑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绝对优势。当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期时,一部分开发商承受经营艰难的景遇,而另一部分开发商则可以享受政策带来的无风险利润,这不但有悖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还损害了资源的使用效益。
4、政府补贴优惠开发商使得低收入者难以直接受益
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上,国家给予开发商土地价格优惠,包括降低批租土地价格、实行税收减免等。这些补贴和优惠直接给了开发商,然而一些低收入者并没有从国家补贴和优惠中得到太多福利,倒是开发商得到了更多好处。政府本来寄望于经济适用房来大力改善民生,但是实施结果是开发商得到稳定利润,中高收入者购走部分低价房子,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不是我们推行这项政策的本来目的,另外,在社会管理上,经适房滋生了部分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引起部分民怨。
5、经济适用房有产生次贷危机的风险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本来收入有限,其有限的收入主要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没有能力节余大量资金。虽然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比商品房低,并且有国家的贷款优惠,但是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仍然是奢侈品消费,其总价格一般超出低收入者的支付能力。从维护金融秩序角度看,低首付的贷款方式将原本没有购房能力的人拉入购房者行列,客观上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孕育了风险,因为这种支付方式是以房屋的持续上涨或微跌为基础的。美国住房市场2007年10月开始出现的次级抵押贷款(简称“次贷”)危机证明了这一点。次贷危机的根源在于,政府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允许低收入者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拥有自己的住房,这些人群原本达不到正常的信用贷款标准。经济高涨时期,一般不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但是在经济低迷期或者出现住房去泡沫化时,会造成大量的失业或者收入减少从而不足以支付贷款,并且抵押住房的市场价值不能够偿付剩余债务,这些次级贷款就会形成商业银行的坏帐,从而造成金融机构资产的损失,金融风险就产生了。
二、取消经济适用房大力发展廉租房的必要性
1、切实实现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
房屋存在二方面的价值,一是居住的价值,二是投资的价值。不同收入群体对经济适用房的价值需求是不同的,高收入群体的需求主要在于投资,购买后多数利用与商品房之间存在套利转手牟利;低收入群体的需求主要在于自己居住。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就是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改善其居住环境,而不必拥有房屋所有权。经济适用房可以改善低收入者的居住环境,但未必改进其生活质量,因为在其低收入仅能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况下,购房会增加生活负担,有时甚至牺牲了其他如教育、医疗、休闲等方面的消费,而且背负多年的偿债压力。廉租房由于租赁的价格远远小于购置住房的价格,不需要压缩低收入群体其他方面的消费,也就不会降低其生活质量,可以实现无损质量情况下的住房保障。
2、提高政府资源配置效益
从政府资源的配置效益看,廉租房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适用房。同廉租房相比,经济适用房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效益损失:一是大量经济适用房落入高收入群体带来的社会保障损失,他们占用了本应保护低收入群体利益的资源,挤压了保障范围;二是财政投入的长期保障效益损失,因为经济适用房一旦购买就可以很快在市场上以商品房的价格流转(我国目前规定5年的期限),从而彻底退出保障领域,就不能在未来对其他低收入群体行使其持续保障功能;三是政府威望在群众中的损失,经济适用房带来大量的负面问题,官员、高收入群体争夺经济适用房滋生了腐败,也加剧了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对立,目前的实施现状体现了这一点。
廉租房可以消除上述问题。廉租房的面积一般较小,只可租赁而无所有权的特点将避免高收入群体的争夺,从而扩大了房源,增加了保障范围;采取退出机制的廉租房可以发挥其持续的社会保障功能,因为一旦低收入群体进入到中高收入群体行列,其退出的房屋可以继续租赁给其它低收入者,消除了经济适用房的一次保障性;廉租房还会带来存量优势,由于所有权的流转限制,不断投入增量资金建设新的廉租房,加上已建成的廉租房资源,廉租房总量将会越来越多,我们就可以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不但实现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而且有可能实现进城农民工的住房保障。
3、促进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化
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同一商品的两种价格体系,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和政府干预定价的经济适用房。在两种价格体系下,消费者首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必然影响商品房的价格。这种现象在经济处于高涨期,对房地产的影响不是那么明显,因为经济适用房的供量有限。但是在房地产去泡沫化时期,价格和销售量双下跌,经济适用房受到的冲击就显现得十分明显,目前冷清的商品房市场和火热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场面反映了这一点。政府的经济功能侧重于宏观调控,商品的定价应当交给市场。经济适用房具有商品的特性,但是其定价权受到政府的制约,而商品房由市场定价,同质商品的两种价格必然相互影响,经济适用房价格将干扰商品房的正常定价。商品房是基于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益,经济适用房的出发点是保障社会公平,追求社会公平不能以损害效益为代价,要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经济适用房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商品房的效益,取消经济适用房发展廉租房则消除了这个问题。市场上存在纯粹的商品房和纯粹的保障房,中高收入者可以购买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正常价格运行,廉租房实现了保障社会公平的需要,这样就在效益与公平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入点。
4、杜绝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源
取消经济适用房发展廉租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房地产市场出现次贷危机,因为廉租房并不需要低收入人群进行大量贷款,客观上铲除了危机的潜在根源。低廉的租金也是低收入人群可以承受的,而且在租赁价格上,政府可以对低收入人群实行租赁补贴。取消经济适用房发展廉租赁房并不有损社会公平,我们无需让每个家庭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只要人人有房住即可。正如轿车市场一样,无须让每个家庭都拥有属于自己的小轿车,通过发展出租车市场和公交车市场一样实现了低收入群体享用便利交通工具的需求。
三、取消经济适用房发展廉租房的对策分析
为了增强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共资源的保障效益,促进社会公平,目前应取消经济适用房将其纳入商品房的范畴,并把发展经济适用房的资金纳入廉租房的范畴,大力发展廉租房,做到穷者有屋住、富者有其房,具体对策如下。
1、加大廉租房的投入力度
加大廉租房的投入力度在关键于增加廉租房的资金投入规模,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建更多的廉租房,二是通过购置二手房进行改造以增加廉租房资源。廉租房的资金规模是制约房源供给量的首要因素,可以把计划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资金转入发展廉租房。廉租房资金的提供对象一般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因为追求政绩和财力限制的关系缺乏提供廉租房的动力。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加强监督、增加业绩考核指标等方式调动地方政府提供廉租房的积极性。资金来源应当追求多元化,地方政府的资金除了既定的财政安排外,还应包括政府出让商品房土地的固定比例资金以及商品房交易税费的比例资金等。
2、扩大廉租房覆盖范围
根据2007年新颁布的《廉租房保障办法》,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已经有所扩大,由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2007年的标准,有资格享受廉租房福利的人口约为城镇人口的4%,这个比例排除了那些彻底脱离农业生产而在城市就业的群体,这部分群体也应当考虑为住房受保障人群。同期国际通行的比例为总人口数的20%,相比而言我国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相对有限。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之中,必然要产生更多的城市无房群体,廉租房覆盖范围应当考虑这个过程。本着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出发,我们应当扩大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在目前的廉租房财力支持力度有限的情况下,住房保障的秩序应当是:城市低保人群、城市低收入人群、农民工以及其他无住房人群。
3、改变补贴对象
取消经济适用房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将补贴对象转变为补贴租房的低收入家庭。补贴办法可以按照家庭人头补贴;补贴标准应当考虑地区差异、地方财力差异和家庭收入差异,一般是发达地区补贴金额大,财力雄厚地方补贴力度大,低保人群补贴力度大。
【关键词】住房保障;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60-01
为了满足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我国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供应量为主、廉租房供应量为辅的住房保障制度。但分析发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而且暴露出太多问题。同经济适用房相比,廉租房存在种种优势,并且能避免经济适用房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可以达到增加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一、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
就经济适用房的发展现状而言,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制约其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还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滋生出腐败和社会矛盾,主要问题如:1.监控缺位导致销售对象失控。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定位于“低收入群体”,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由于统计、审核方法及程序上的不科学、不严谨,很多不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人购走了经济适用房;同时,由于监管缺位和市场经济本身的逐利性,开发商、政府官员、部分富裕群体相互勾结,使得部分经济房落入高收入群体之手,这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设计初衷。2.政府补贴优惠开发商使得低收入者难以直接受益。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上,国家给予开发商土地价格优惠,包括降低批租土地价格、实行税收减免等。这些补贴和优惠直接给了开发商,然而一些低收入者并没有从国家补贴和优惠中得到太多福利,倒是开发商得到了更多好处。政府本来寄望于经济适用房来大力改善民生,但是实施结果是开发商得到稳定利润,中高收入者购走部分低价房子,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不是我们推行这项政策的本来目的,另外,在社会管理上,经适房滋生了部分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引起部分民怨。
二、取消经济适用房大力发展廉租房的必要性
从政府资源的配置效益看,廉租房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适用房。同廉租房相比,经济适用房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效益损失:一是大量经济适用房落入高收入群体带来的社会保障损失,他们占用了本应保护低收入群体利益的资源,挤压了保障范围;二是财政投入的长期保障效益损失,因为经济适用房一旦购买就可以很快在市场上以商品房的价格流转(我国目前规定5年的期限),从而彻底退出保障领域,就不能在未来对其他低收入群体行使其持续保障功能;三是政府威望在群众中的损失,经济适用房带来大量的负面问题,官员、高收入群体争夺经济适用房滋生了腐败,也加剧了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对立,目前的实施现状体现了这一点。
廉租房可以消除上述问题。廉租房的面积一般较小,只可租赁而无所有权的特点将避免高收入群体的争夺,从而扩大了房源,增加了保障范围;采取退出机制的廉租房可以发挥其持续的社会保障功能,因为一旦低收入群体进入到中高收入群体行列,其退出的房屋可以继续租赁给其它低收入者,消除了经济适用房的一次保障性;廉租房还会带来存量优势,由于所有权的流转限制,不断投入增量资金建设新的廉租房,加上已建成的廉租房资源,廉租房总量将会越来越多,我们就可以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不但实现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而且有可能实现进城农民工的住房保障。
三、取消经济适用房发展廉租房的对策分析
为了增强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共资源的保障效益,促进社会公平,目前应取消经济适用房将其纳入商品房的范畴,并把发展经济适用房的资金纳入廉租房的范畴,大力发展廉租房,做到穷者有屋住、富者有其房,具体对策如:1.加大廉租房的投入力度。加大廉租房的投入力度在关键于增加廉租房的资金投入规模,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建更多的廉租房,二是通过购置二手房进行改造以增加廉租房资源。廉租房的资金规模是制约房源供给量的首要因素,可以把计划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资金转入发展廉租房。廉租房资金的提供对象一般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因为追求政绩和财力限制的关系缺乏提供廉租房的动力。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加强监督、增加业绩考核指标等方式调动地方政府提供廉租房的积极性。资金来源应当追求多元化,地方政府的资金除了既定的财政安排外,还应包括政府出让商品房土地的固定比例资金以及商品房交易税费的比例资金等。2.扩大廉租房覆盖范围。根据2007年新颁布的《廉租房保障办法》,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已经有所扩大,由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2007年的标准,有资格享受廉租房福利的人口约为城镇人口的4%,这个比例排除了那些彻底脱离农业生产而在城市就业的群体,这部分群体也应当考虑为住房受保障人群。同期国际通行的比例为总人口数的20%,相比而言我国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相对有限。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之中,必然要产生更多的城市无房群体,廉租房覆盖范围应当考虑这个过程。本着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出发,我们应当扩大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在目前的廉租房财力支持力度有限的情况下,住房保障的秩序应当是:城市低保人群、城市低收入人群、农民工以及其他无住房人群。3.改变补贴对象。取消经济适用房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将补贴对象转变为补贴租房的低收入家庭。补贴办法可以按照家庭人头补贴;补贴标准应当考虑地区差异、地方财力差异和家庭收入差异,一般是发达地区补贴金额大,财力雄厚地方补贴力度大,低保人群补贴力度大。4.实行动态管理。廉租房是一种公共资源,为了发挥这种公共资源的最大保障效益,必须实行动态管理。要监控廉租房居民的动态收入水平,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并定期审核资格,促进廉租房的流动性。当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所改善或步入中高收入行列时,不能继续享受廉租房的政策优势,要么减少或取消住房补贴,要么增加其住房租金甚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或者二者并用,促使他们让出廉租房的使用权,这样可以把退出的廉租房租赁给其他低收入者,提升其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退出机制;价值属性
一、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逻辑分野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内涵框定十分宽泛,就中国住宅市场二元体系而言,保障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概念,普遍认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从现有立法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种类繁杂并存在扩张解释嫌疑,若不明晰其具体类型,既难以对其退出机制进行整体性把握,也无法与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回应。目前,在我国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中,根据其产权性质可分为两类:以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为主的租赁型保障房,和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为主体的购置型保障房。这种分类标准有助于更好地呈现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物权属性,梳理其现有立法及制度缺陷,并根据权利性质、内容范围、运行逻辑设计合理有效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二、现行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检视
(一)租赁型保障房退出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1.退出标准认定模糊
现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细则》规定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市房改办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性住房补贴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际问题是: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会经常呈现波状动态――对于租赁型保障房承租家庭而言,是按照连续几个年度审查收入水平标准,还是只要收入超过标准就须强制退房?
2.保障体系缺乏有效衔接
租赁型保障房退出难问题是受保障对象主动退出的积极性不高。在以往管理过程中,各地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割裂管理,廉租房的受保对象一旦收入变化则面临退房压力,亦或寻租新房源再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对于租赁型保障房,最主要问题则在于从不同时期具体情况出发以食物供应和需求补贴等方式组合满足租赁型保障对象的需求。③从各地实践看,多将廉租房与公租房的退出分立管理,并未认识到二者保障对象的关联性,在租赁型保障房体系内也未建立相互衔接的制度机制,各地法规政策中常常出现“一刀切”做法。这不仅难以保证腾退机制的有效运转,也无法实现租赁型保障房制度的循环累积效应。
(二)购置型保障房退出机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退出交易方式规制不一
目前我国在经济适用房领域,相应确立了较为明确的退出交易规则。④而限价房上市交易领域却始终无法统一立法,各地方规范性混乱无序,具体标准参差不齐。如《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⑤规定权属登记满5年,如果要上市或取得完全产权,要缴纳契税课税价格与原价差价的70%作为土地收益价款给政府;《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⑥规定三年内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须经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批准方可上市交易。如上,我国购置型保障房退出交易的制度缺位以及各地规制不一的局面,造成了保障房系统的内部混乱。
2.政府回购主体惯常性缺失
我国现行购置型保障房上市交易平台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未满五年的购置型保障房,必须由国家回购,5年以上的购置型保障房,政府亦有优先回购权;与此同时,也规定购房人可以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⑦因此在现有法律体制下,“优先回购权”与“可以”二者之间关系应如何理解,现有表述未能厘清二者逻辑,在后期相关法规文件中需进一步明确。并且从各地实践来看,法律虽规定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但由于政府职能滞后与监管缺位,各地的购置型保障房往往绕过政府的回购领域,成为购房者利益寻租的场域。
三、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高位阶立法,避免地方性法规混乱不一
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在许多方面仅规定了基本框架,对于具体操作方法缺乏细则化和程序化规定。尤其在退出机制的标准认定、惩罚方式方面,缺少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考虑在各地方现有保障房政策基础上出台《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条例》,或在未来统一保障性住房基本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二)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明晰政府责任
设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还需明确政府的行政责任,就保障性住房退出而言,从资格审查至准入,无一不属于一种授益型行政行为⑧。就保障性住房退出方式中的强制退出来讲,属于授益型行政行为的撤回。而授益型行政行为的撤回,是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一种潜在破坏,必须有明确的标准与程序。在保障性住房领域的退出环节,政府应强化其在审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在现行保障部门较为分散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不作为往往导致退出审查不到位、违规乱象滋生。如能强化行政主体的行政地位和权力机制,不仅可以使保障性住房政策得到具体贯彻,同时能够有效地确保退出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实现多梯度腾退管控,建立循环型交易机制
建立多梯度的保障性住房腾退机制,具体包括保障性住房同类型间的平滑性退出与不同类型间的腾退式退出。⑨其中,同种类间的平滑性退出是指在租赁型保障房内部的转换。2015年,住建部要求全面实现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并轨运行,已为这一退出模式扫清障碍。同理,可在租赁型保障房系统内通过廉租房租金递增机制实现保障房的平滑性退出。例如,自应退回廉租房起6个月内,廉租房租金交纳可按照6-9个月内提升租金为150%、9-12个月提升为200%…最后达到或接近市场租赁价格⑩。从而实现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管理。
注释:
①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住建部要求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②《南京市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第26条。
③不论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k法》亦或各地方性法规均规定,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可上市交易,但住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④《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
⑤《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第20条。
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
⑦曹飞.我国保障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郑州大学学报,2013,(1)
⑧王笑等.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J].改革与开放.2014(1)
⑨贾春梅.保障房“转换”式退出机制研究―腾退方式的有益补充[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1)
⑩李玲,小议建立廉租房的退出机制[J].中国房地产,2008,(10)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货币补偿实物配租信息管理网络化
0.引言
住房问题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廉租房制度作为我国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政策努力,旨在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帮助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因此,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既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又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关系着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对现有廉租房保障制度进行剖析,找出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更好地实现其保障功能,体现社会公平。
1.选择合理的保障方式
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进一步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租金配租”或“租金减免”中的其中一种或几种形式,来确定廉租房的具体保障方式。因此,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了解各种保障方式的特点,从而更好地实现廉租房制度的保障效果。
(1)租金补贴保障方式的优点
1)实行租金补贴有利于加快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
2)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投入同样的资金解决较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3)有利于政府操作,灵活性强。
4)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建立,促进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完善。
5)有利于推动二手房屋租赁市场发展。
6)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工作协调难度,既节约管理成本又能提高管理效率。
7)保障家庭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地点、子女上学等因素方便地选择居住地点,根据家庭人口情况选择合适的房屋面积和结构,能在较大程度上充分满足低收入家庭各自不同的居住需求。
8)有利于促进阶层融合、社会健康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减少贫困者集中带来的社会问题。
9)针对性较强,既体现政府保障,又体现公平性原则。
(2)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这种保障方式的优点是:
1)对于孤、老、病、残和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肋的家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经济收入提高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可能性不大,通过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对部分特殊群体进行保障,是彻底改善住房状况、体现政府关怀的最有效途径。
2)直接由政府提供面积适当、具备厨、卫等基本设施、通水通电、生活配套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住房,都能较快地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态。
3)住户集中居住、便于管理。
4)体现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使困难家庭安居乐业,减轻困难家庭经济负担和租房困难。
通过实物配租保障方式既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也很好的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成为社会的“稳压器”。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第一,可以减轻困难群体租房的经济压力,还可以为租房消费提供前提;第二,对政府而言,不需要一次性投资,在一定资源条件下,可以为更多的家庭提供帮助;第三,容易形成受益对象变动的弹性机制,提高享有保障对象的公平性。但是,租金补贴的方式需要国家财力的大力支持,同时容易扭曲市场信号,降低微观经济效率。采用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了政府调度资源的优势,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加住房总量,缓解住房短缺,提高低收入居民的住房福利,在住房供应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当然,这种方式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受保障人群集中居住容易形成“贫民窟”问题,从而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总体来看,租金补贴的形式是一种市场行为,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间接刺激市场,增加低价位房屋供给,从而起到调节市场的目的,这种保障方式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干预住房市场的普遍做法。因此,各城市应根据自身发展状态,将廉租房制度逐步过渡为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为主、其他配租方式为补充的保障方式,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为主导,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租赁补贴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2.廉租房信息管理网络化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进行科学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管理网络,能够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电子化、信息化,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能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能够利用管理网络,实现申请审核等管理程序的电子化;能够实现数据汇总网络报送;进行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通过廉租住房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网络化和社会化,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提升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总之,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信息化管理网络,使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更加规范化、成熟化、科学化,实现高效管理,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设、发展、管理的需要。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应立足实际,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紧密结合。今后,在工作中还应继续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贯彻到保障工作中,确保保障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又快又好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