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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物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知名人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知名人物范文

一:话语风趣。“大河向东流啊,天上的星星参北斗啊。哎嗨哎嗨依儿呦,哎嗨哎嗨依儿呦。路见不平一声吼啊,吼完之后接着走哇。风风火火闯九州哎——哎哎哎哎——”唉,这就是赵杰在唱自己改的《好汉歌》呢!是不是着实让你吓一跳?!他一边唱,还一边手舞足蹈,那憨态可掬的模样真叫人捧腹大笑。你瞧,他刚唱完歌,就开始给我们讲笑话了:“就讲两个笑话啊,外加一个脑筋急转弯。”“好,好!”“我讲了:小明的爸爸带着小明出去玩,让小明见见世面。小明看见一个男人,就问:‘爸爸,爸爸。那个是什么呀?’小明的爸爸说:‘噢,那是男人,也叫汉子!’小明又遇到一个女人:‘爸爸,爸爸,这是什么啊?’他爸爸回答:‘这是女人,又叫丫头片子。’小明又遇到一辆摩托车:‘爸爸,爸爸,这又是什么呢?’爸爸回答:‘这是摩托车,又称玉米棒子。’最后遇到一位警察,小明问:‘这又是什么?’爸爸答道:‘这是警察,又叫做警犬!’小明看见一个男人骑着摩托车撞死一个女人,就去找警察,说:‘警犬!警犬!汉子骑着个玉米棒子撞死了个丫头片子!’好笑吧?哈哈哈哈!”说完,赵杰一阵仰天长啸(笑),我们也都笑得肚子疼了。

二:脑袋智慧。说赵杰聪明,那是一点儿没错。有一次,数学老师考考我们,在黑板上写了一大串数字,说:“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算出来?”接着是一串叽里咕噜的声音。赵杰马上“投入战斗”,不到10分钟,就算出来了。“老师,我知道,是……”又是一串叽里咕噜的声音。老师说:“恩,对!完全没错!”课下,赵杰说:“哈哈哈哈,童鞋们,我‘给力’吧?你们是不是觉得‘伤不起’呢?哈哈,我真是灰(非)常‘6+1’啊!”你看他,真得意!

三:性格仗义。课上,刘洪福正在窃窃私语,说的真是兴高采烈啊,唾沫星子直飞。这是,老师的一双“火眼金睛”盯住了刘洪福:“刘洪福!在干什么?你别以为我听不见!这是自欺欺人的行为,知道么?”这时,赵杰“挺身而出”:“老师,您不想知道他说的什么吗?”老师好奇地问:“说的什么?”这下正中赵杰下怀:“刘洪福被您的美貌所倾倒,他再说您很美丽啊!”老师看了看刘洪福:“真的?”“恩,恩!”数学老师严肃(其实内心可高兴了)地说:“那我就饶了你这一次!再有下次,决不轻饶!”说完,还有一丝偷笑。此时,赵杰和刘洪福也在偷笑。唉……真服了他们了!

第2篇:知名人物范文

吴道子,(约公元680~759年),唐代着名画家,画史尊称画圣,又名道玄。汉族,阳翟(今河南禹州)人。约生于公元680(永隆元年),卒于公元758(乾元元年)前后。少孤贫,年轻时即有画名。曾任兖州瑕丘(今山东滋阳)县尉,不久即辞职。后流落洛阳,从事壁画创作。开元年间以善画被召入宫廷,历任供奉、内教博士、宁王友。曾随张旭、贺知章学习书法,通过观赏公孙大娘舞剑,体会用笔之道。擅佛道、神鬼、人物、山水、鸟兽、草木、楼阁等,尤精于佛道、人物,长于壁画创作。

绘画造诣

吴道子在绘画艺术上之所以取得如此卓然超群的成就,是由于他刻意求新,勇于创作。《历代名画记》记载了他这样两句话:“众皆密于盼际,我则离披其点画,众皆谨于象似,我则脱落其凡俗。”由此可见他在绘画艺术上不落俗套,大胆创新的精神。因此他的作品成为画师们所学习的楷模,绘画作品称为“吴家样”。故唐人朱景玄在《唐朝名画录·序》中品评了唐朝诸画家“近代画者,但工一物以擅其名,斯即幸矣,惟吴道子天纵其能,独步当世,可齐踪于陆(探微)、顾(恺之)。”

为人师表

第3篇:知名人物范文

有人能骗你一次,可耻在他;但是他若能骗你两次,可耻在你。

真正的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原谅别人。同时也放过自己。

生活就是是剥洋葱一样,总有一片会让你泪流满面

幸福就像是香水,如果你不打开你就不能把它喷洒在自己身上。

曾以为我是那崖畔的一枝花,后来才知道,不过是人海一粒渣。

有时候,最痛苦的不是失去,而是得到以后并不快乐。

在找到合适的人之前,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让自己足够的优秀。

有价值的人不是你摆平多少人,而是看你能帮助多少人。

一个人能快乐地独自做着有利于社会、他人的事,那是一位伟大的超人。

要想成为一条长寿鱼,哪怕吃泥土,也要能抵制住鱼饵的诱惑。

离开一个地方,风景就不再属于你;错过一个人,那人便与你无关。

生时何必久睡,死后自会长眠

不能做到的,就不要承诺。男人,膝下有黄金,嘴里也有黄金,不要轻易答应什么,因为你可能会食言。

富足人生是忙世人之所闲,闲世人之所忙。

别跟往事过不去,因为已经过去。别跟将来过不去,因为还要现实的过下去。

这世上有两样东西是别人抢不走的:一是藏在心中的梦想,二是读进大脑的书。

说忘记的人,往往还是记得的。

我们每天都像小白鼠一样去验证生活的真理。

一个人起码要在感情上失恋一次,在事业上失败一次,在选择上失误一次,才能真正的长大。所以,别怕输不起,一切来得及!

第4篇:知名人物范文

    下列情形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

    一、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具体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一、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5篇:知名人物范文

关键词:楼盘名称隐喻概念整合网络城市面貌

一、引言

语言是社会文化的镜像,是思维的产物,新词汇的产生、演变及其特征,反映了社会变迁和人们认知方式的改变。新旧楼盘名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现象引起了语言学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已开始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目前语言学领域对于楼盘名称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发商和消费者间的话语行为,楼盘通名和专名的分析,名称的结构方式,以及命名的社会语言学、文化学分析等等。如谭汝为(2004)、麻昌贵(2006)、高虹(2009)、钱玉蓉(2009)等。本文将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对芜湖市的楼盘名做出分析。

二、芜湖市楼盘通名的统计与分析

本文根据芜湖365地产家居网公布的信息(截止到2011年8月10日),搜集到新旧楼盘共计239例,在售楼盘87例,参考谭汝为(2004)、吴艳(2004)和麻昌贵(2006),将芜湖市楼盘名统计如下:

三、楼盘名的认知语言学分析

(一)楼盘命名的隐喻分类

开发商作为楼盘名的创造者,在命名过程中既考虑楼盘设计本身,也兼顾楼盘的地理位置、现代人居文化理念、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城市发展规划等等,最终形成的楼盘名一定运用人类认知的隐喻方法反应以上的一个或几个要素。隐喻是一种话语现象。莱考夫和约翰(1980)将隐喻定义为:隐喻的实质就是通过另一类事物来理解和体验某一类事物。隐喻意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将源领域的经验映射到目标领域,从而达到重新认识目标领域特征的目的。下面我们将芜湖市新楼盘名的隐喻性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与地理位置相关的隐喻命名

一个城市所售地块的位置与城市的市政规划密切相关,而开发商对于某一项目的命名既会考虑整个城市的规划,也要凸显项目本身的地理位置优势,如“世茂滨江花园、中央城、东城豪庭、东部星城、长江之歌、长江长现代城、长江湾1号、赭山春秋、赭山印象、皖江雅居”,这些命名除了突出长江、赭山、城东新区等地域优势以外,也利用地名和其他字词的组合形成隐喻,以楼盘为本体(target),以“长江”“赭山”等为喻体(source),产生丰富的寓意,如“长江之歌”,让人联想到的是奔涌的长江,和基于长江的那些恢弘的旋律。

2.与开发商名相关的隐喻命名

芜湖的大多数楼盘在宣传中都会前缀开发公司名,或直接以开发公司名给楼盘命名,如“华强城美加印象、伟星城、万科城、绿地新都会”,这是一种本体、喻体互惠的隐喻方法。运用塑造品牌的命名方式,一方面以永久存在的楼盘使企业品牌存在于一座城市,另一方面以企业的名气为招牌,来塑造建筑物的形象。

3.与其他地名相关的隐喻命名

开发商以名人名城来隐喻所开发的楼盘,如“美加印象、左岸、圣地雅歌、银湖波尔卡国际花园、伊顿津桥、九里香溪、兆通大观花园”等,这是近年来流行的命名方式,具有异域风情名称的出现,反映了芜湖市城市建筑风格的大都市化和国际化趋向。

4.与古代建筑相关的隐喻命名

以“邸、府、都、宫”等一类象征尊贵身份字眼为专名或通名的楼盘如“柏庄观邸、信德华府、浩成天都”等,这类楼盘名采撷与古代帝王住处有关的词语,凭借这些词原有的意象为喻体,显示了楼宇尊贵的品位。古朴典雅的命名配以现代的设计理念折射的是一座城市的风格。

5.与城市历史文化相关的隐喻命名

以城市历史文化作为楼盘名,是对一座城市历史的沿袭,是城市发展的印迹,如“楚江府第、赭山春秋、春江花园”,以“楚地、赭山、春江花月夜”等意象为喻体,使得这些楼盘本身就是芜湖市深厚文化底蕴的体现。

(二)隐喻理解机制――概念整合网络

1.理论背景

Fauconnier和Turner等认知语言学家提出概念整合理论,该理论利用四个心理空间之间的相互映射和整合,动态性地呈现新创隐喻的构建过程。沈家煊(2006)也指出:“概念整合”的要旨可以概括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由整合产生的整体意义就是“浮现意义”。我们运用概念整合网络的单域型和双域型整合,通过对相关心理空间之间相互映射和整合的分析,对楼盘命名隐喻解读的心理机制进行阐释。

2.“概念整合网络”实例分析

(1)单域型整合

大多数旧楼盘名和以开发商名来命名的楼盘属于这一类。如以植物来命名的“玫瑰园、杏园、桃园”等,“玫瑰、杏、桃”等植物和楼盘两个输入空间有不同的组织框架,输入空间1为楼盘――居民、小区、小区环境、物业等框架元素,输入空间2为植物――绿色、芳香、鲜花,类属空间――景色宜人,赏心悦目,象征热情吉祥,这一结构决定了两个输入空间的跨空间组合,这种新的对应关系是原来输入空间所没有的,完成“组合”。语境决定了只有输入空间1被投射到合成空间中继续运行,同时花园的美好形象在我们脑海中调取相关背景信息,完成概念整合的第二部“完善”。然后合成空间完成对上述内容的认知推理,进而形成小区环境优美、居住舒适的浮现意义,实现概念整合的最后一步“扩展”,完成新意义的建构。以开发公司名称命名的楼盘,如“伟星城”,也只有输入空间1被投射到合成空间继续运作,实现扩展,以伟星公司在芜湖的品牌形象投射该项目的品位和档次。

(2)双域型整合

从上文表中“去通名化”楼盘名所占比例可知,随房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开发商对于楼盘的创意策划,融合了更多生态的、国际的、人文的或商业化的建筑因素,这些反映在楼盘名的隐喻认知理解上,涉及到双域型整合。有楼盘命名为“银湖波尔卡国际花园”,输入空间1为楼盘――小区、物业、环境等组织框架,输入空间2为波尔卡国际花园――轻快活泼、舞蹈、节奏鲜明,类属空间为整个项目的流畅动感,缤纷时尚。两个输入空间的组织框架均被投射到合成空间,实现新的层创结构――充满韵律的花园小径和绿地,优雅的居住环境却也不乏国际化舞曲的节奏。再如“白金湾”,在理解这一隐喻时,我们大脑建立的心理空间是:1――居住小区,2――铺满白金的水湾,这两个空间有着截然不同的组织框架,但二者仍然共有一个类属空间,象征财富。该结构通过跨空间映射形成新组合,同时小区和白金,激活我们大脑中的相关背景信息,白金是商业财富的代言,湾是受现代人欢迎的“湾居”生活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开发商在命名时有意突出了项目优势,掩盖可能存在的劣势,以使消费者在认知理解过程中获得开发商竭力要传达出的信息。

(三)楼盘名的语义对城市面貌的折射

语言传递的信息并不是关于真实世界的,而是真实世界反映在头脑中的“投射世界”,语义也是关于投射世界的信息,具体体现为概念结构。每一个楼盘命名都包含了人脑认知中的一个或多个“概念”,对于一座城市来说,其所有楼盘命名作为一种语言现象,在“投射世界”中生成“浮现意义”,背后所涉及到的概念信息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真实世界中城市的发展面貌。楼盘名在一个城市刚诞生时,夺人眼球,富含隐喻义,随着时间推移,它们将和其他的地名一样,只是普通的代词,具有指称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每一个时期的楼盘名中去认知不同时期楼盘名所代言的城市表情。

根据上文表格,芜湖市旧楼盘通名中“园、苑、小区”所占比例大于近年新建楼盘,可见在芜湖市20世纪的发展中,对城市建筑并没有诸多苛求,楼盘名称也多选用“友、和、福、富、顺、吉、泰、安”等表示避贫就富、避凶就吉的字眼,如“大富新村、财兴小区”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名称,似乎可以想见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还并没有过多追求风格、时尚的芜湖旧貌。87例在售楼盘中,通名比例排在第一、二位的分别是无通名和以“城”为通名的楼盘,无通名的楼盘命名都追新求异,风格各异,纵观近年的新楼盘名,“白、金、银、紫、碧、红”等偏高贵和亮堂色彩的颜色词频现,同时“水、湖、江、湾、春、秋、香、月”等表示生态和自然的词也为开发商所钟爱,“城、国际、广场、大厦”等通名和一些谐音式的欧化命名,隐喻了商业化、都市化和国际化;“邸、第、府、舍、山庄、大观”等,是高贵品位和文化历史雅趣的象征,折射城市新发展中追求的各种流行观念、认知趋向和情感因素。

四、结语

隐喻的运用通常是因为所要认识的事物过于抽象,通过将抽象事物具体化,可以更好地理解和传达所谈论事物的特征;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话语的表达力,取得更好的修辞效果。楼盘名属于后者,将具体的事物名抽象化,丰富其寓意。从注重建筑现代感、整体感和标志性的楼盘名“赭山春秋”,到源于异域英伦都铎王朝的城堡符号“伟星城”;从皖江时代的符号、“第五代艺术建筑”的“长江之歌”,到包含高档shopping mall、湖滨休闲商业、高级写字楼的“城市之光”,新时期的楼盘名无一不在借用语言学中隐喻这一思维工具,引领人们关注芜湖这座拥有楚地之雄浑,吴越之精巧的长江巨埠的日新月异。

参考文献:

[1]刘正光.语言学的哲学观――认知无意识、体验心智与隐喻思维[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2]沈家煊.词义与认知――《从词源学到语用学》评介[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7,(3).

[3]沈家煊.R・WLangaeker的认知语法[J].国外语言学,1994,(1).

[4]沈家煊.概念整合与浮现意义――在复旦大学“望道论坛”报告述要[J].修辞学习,2006,(5).

[5]束定芳.论隐喻的本质及语义特征[J].外国语,1998,(6).

[6]谭汝为.楼盘命名的社会语言学分析[J].修辞学习,2004,(1).

[7]吴艳.楼盘销售中的命名谋略[J].企业经济,2004,(9).

[8]徐志敏,蔡亮.认知语境下的楼盘名称[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4).

[9]袁红梅.从概念整合理论看新奇爱情隐喻[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第6篇:知名人物范文

关键词:侵权;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本规定将“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并列规定上来看,本规定将二者性质混同;从本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看,本规定将建筑物中不明抛掷物品行为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使用“补偿”一词看,本规定适用的是公平责任。但是这些解释均存在一些法理上的障碍。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和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在性质上实有本质不同。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责任为工作物责任。工作物责任是指物在发挥功能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其中的“物”可以是附属于建筑物且密不可分的,也可以是与建筑物可以分离的物件即《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情况;工作物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确定的,或者是建筑物所有人,或者是建筑物管理人;工作物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而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中的“物”一般不是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其范围极为广泛,理论上说,可以是任何物件;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真正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可能是建筑物使用人、访客或者任何进入建筑物的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为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据此,二者性质不同,不应将此两种责任规定在一条之下。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把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的行为视为共同危险行为。但是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的行为不应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能将共同居住一栋楼或者空间上相近称为共同危险行为。居住本身并不构成危险行为,不能将危险的解释无限扩大。危险行为是一种主动的作为,而居住是一些作为和一些不作为行为的结合。另外,危险行为的发生是针对他人的,而居住行为本身不针对他人,是为了在自己的居所生活起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共同危险责任的核心要件是全部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只有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就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而言,实施抛掷物品行为的只有一个人,不是所有业主都实施了抛掷物品的行为,而且仅有行为人一人实施的抛物行为造成了损害。因此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致害责任为一种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似乎是将此责任归为公平责任之下。《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所确定的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抛掷物品致害中,有抛掷行为的一方显然是有过错的。所以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害责任不是公平责任。更进一步说,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致害责任并非侵权责任。众所周知,民事责任是指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在第87条的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所以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不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仅仅是为了救助受害者,才通过立法要求其分担受害人的损失。无义务的违反,则无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解释草案》第131条建议“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确定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看似为实现公平,在受害人与“可能的加害人”之间分担风险,实属“各打二十大板”之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或者不存在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准侵权行为,则无侵权责任之承担可言。在‘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害后果’之情形,因为不成立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所以不产生侵权责任。当事人分担的是损害后果而非侵权责任。“[1]。无论是从“补偿”的用语还是从第87条的性质和目的看,该条规定不应称之为“责任”。

综上,本条规定从法理上并不严谨,而且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首先,会引发法律信仰风险。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预测功能,即人们根据已经制定的法律可以知道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案件可能使大多数无辜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当中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没有从事任何有害行为的情况下,以法律的名义被承担某种损害后果,人们将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评价和后果,法律也就丧失了它最基本的预测功能。损害由加害人承担才能体现法律的分配正义与公平。让居住在某空间上相近的住户分担责任,会使无辜的人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质疑。当今社会的法律不允许株连,我国现在的法律也绝对不能实行“邻里连坐”。当加害人不明时,如果让相邻居民分担责任,欠缺义务基础。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无义务,则无责任。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应该严格遵守侵权法的相关归责原则进行,即使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时,也不能让不相关的第三人为此承担责任。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责任负责,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应负责。为了分担损害而让无辜的人承担责任,牺牲很多人的利益来对个别人进行补偿实不符合法律公平和效益原则。

其次,会诱发道德风险。如果按照第87条规定执行,很可能引发一系列道德风险。比如,可能出现受害人明知加害人是谁,但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加害人为其亲属或者无赔偿能力,抑或难以在诉讼中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等,选择不根据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或者第85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而是根据87条向多个相邻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再如,根据第87条,实际的加害人可能只分担受害人损失的一小部分,有可能会出现加害人故意采取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的方式伤害他人的情况。此时,如果缺乏合理的引导机制,由于受害人可以通过第87条获得补偿,没有寻找实际加害人的动力,甚至基于降低诉讼和执行风险的考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去寻找加害人。而加害人则可能会为逃脱责任而沾沾自喜甚至实施变本加厉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此种种,在实际生活中则更加复杂。

再次,会引发法律执行困难,执法成本上升。以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为例,据后续报道披露,因所有被判负赔偿责任的被告均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向所有被判承担责任的被告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及强制由在职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扣款的裁定书,裁定每月扣工资的一半作为赔偿金,最高的每月500元,最少的每月扣150元(这意味着这些被扣款人工资最高的每月1000元,最少的每月仅300元),这些被执行人中有两位七十多岁的老妇,一个腿脚不便夹着双拐,另一位则身患癌症,其子女或下岗或无业。还有一部分被告人认为判决不公,到处上访申诉。法律执行本应是基于法律权威和公正裁判而由加害者对受害者进行的赔偿。而在此种情况下,不仅执行出现困难,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被告们不服判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挑战,更造成了执法成本上升,久讼不决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条规定本意虽为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进行取舍,提高诉讼效率,但是结果却不能尽如人意。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责任的规定加以修改。建筑物抛掷物品责任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经济、社会问题;它不单纯是民事法律问题,更是综合性法律问题。由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而受到损害可以有以下一些救济方式: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伤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问题,公安部门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有学者认为,公安介入调查,会使法律成本过高。但是正相反。法律的功能不仅仅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预测。从对公共安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不明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中优先保护受害人的观点只关注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救济受害人的背后还隐含着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和利益衡量。某些素质不高的建筑物使用人,常常随手从窗户抛掷废弃物品,必然威胁到楼下行人或财产的合法权益,给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隐患甚至严重损害。如果公安部门积极介入,使加害人无所遁形,必将会使潜在的加害人有所顾忌,大大降低此种行为的发生几率,从而更有力的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制度框架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也为公安部门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伤人进行调查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虽然立法上还有待细则的制定,但可据此将不明抛掷物品致人严重损害的案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范畴内。

对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行为中受害人的损害如何补偿问题,则应是社会救济或社会保障的问题,而不是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可能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够完善,立法者为了避免出现法律真空而将此种情况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这样规定,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障碍,裁判执行困难,个案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正如上文提到,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责任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经济、社会问题,是综合性法律问题。国家必须大力发展相应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品的受害人受到损害而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加害人补偿的情况实行国家救济,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补偿受害者所受损失,实现对受害者的及时救助,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第7篇:知名人物范文

关键词: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原告周某与死者刘某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原告刘某。2011年8月6日早上8时许,刘某华步行至江津区先锋镇永丰街,当时风速快、风力大,刘某华被一扇坠落的木质门板砸伤,经被告某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永丰街是一条南北向道路,事发地点位于永丰街西侧车道,西面是一座三层楼房,该楼由被告某卫生院的永丰门诊部使用;该门诊部北侧有一座二层楼房,该楼房的第一层共有两间临街的房屋,分别由被告马某、被告陈某使用,第二层空置;事发地点东面是一座四层楼房,由被告某银行江津支行的永丰分理处管理使用;事发地点东偏北方向是一座三层楼房,由被告漆某管理使用。审理中,原告刘某、原告周某申请对涉案门板进行痕迹鉴定,由于门板已灭失,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刘某华被坠落的门板砸伤后死亡,但难以确定涉案门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被告某银行江津支行、被告某卫生院、被告漆某所使用的楼房距离事发地点较近,且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可能占有涉案门板或者其所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坠落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上述三被告均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承担补偿责任。被告马某、被告陈某所使用的楼房,位置距离事发地点较远,可排除造成门板坠落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被告马某、被告陈某不承担补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死者自身在极端天气条件下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事发时风速快、风力大等客观因素,遂判决由被告某银行江津支行、被告某卫生院、被告漆某各补偿原告20000元,驳回原告周某、原告刘某对被告马某、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进步及意义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因而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个棘手的难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责任纳入到物件损害责任之中,使之成为最特殊的一种责任类型,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公平承担。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本质上是一般侵权行为,若确定真正侵权人则可依据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正因该侵权行为难以确定真正的侵权人,该责任的存在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在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没有过错却遭受损失,如果法律对受害人不能提供任何救济,显然违反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第二,保护公共安全,有利于预防事故的发生。该侵权行为规定由可能的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给相应关系人增加了潜在成本,一定程度上预防类似风险的再次发生。且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威胁的是一种公共利益或者安全,如果该行为发生后仅因加害人不确定放弃追究民事责任,客观上放纵了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事件中,无论是抛掷物还是坠落物或是搁置物致人损害,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可依照物件管理的过失推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的规定。第87条规定的是加害人不明确的抛掷物或坠落物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致害人的故意,即行为人对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损害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物件管理人责任的主观因素相一致,决定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这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物体被抛掷或者坠落行为;第二,无法查明真正的行为人;第三,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后果。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责任不是公平责任,而是补偿责任。此种补偿责任是一种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加重责任,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第87条规定的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不应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实践困境及解决思路

由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的突发性和隐蔽性,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侵权责任法》第87条实际隐含着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考虑和利益的横平。

但是,实践中该规范的实施仍面临诸多困难:第一,被告难以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确定哪些"可能加害人"作为被告,这些"可能加害人"的身份情况从何得知,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降低诉讼的程序要求,在受害人提供被侵权的时间、地址、周围环境特征等情况的前提下,法院可先行受理受害人的,再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已知条件,依职权对其他"可能加害人"情况进行调查,或者通知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第二,"可能加害人"自证免责的难题。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可能加害人"自证免责确实是为难之举。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如果"可能加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行为或者在不明抛掷物侵权时不在建筑物内等情况,则不必承担补偿责任,但"可能加害人"免责需举证的证明标准目前尚未明确。笔者认为,从"可能加害人"角度而言,自证免责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不明抛掷物侵权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抛掷物所属建筑物内;导致受害人受损的抛掷物、坠落物不属自家所有或者不属自己管理;受害人受损害的位置不在从自己所属或所管理建筑物内抛掷物、坠落物所能及范围内。

综上所述,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责任的确立,使传统侵权法在内涵和功能两个层面上得到扩展。但是,本项责任虽然名为"责任",但本质上实为一种基于损害预防的公共政策而设置的救济途径,承担"责任"的人只须是可能加害人,而未被证实为具体侵权人。这种"责任"以集少成多的方式由多名加害人弥补受害人的损害,既不会给可能的加害人造成太多的物质损失,而且有利于提高所有业主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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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28.

[5]王利明. 论侵权责任法的解释[J]. 民商法学,2011,(5).

第8篇:知名人物范文

1、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就是我们的天和地。

2、信仰的力量,足以把一个国家凝聚起来。

3、我们的眼睛,看外界太多,看心灵太少。

4、宽容一点,给自己留下一片海阔天空。

5、关爱别人,就是仁慈;了解别人,就是智慧。

6、做一个勇敢的人,用自己生命的力量化解生活中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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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勇敢有时候是理性制约下的一种镇定和自信。

9、一个有德有仁的人才能做到真正的勇敢。

10、君子之骄,骄傲的是内心的风骨。

11、人生有限,把有限的感情留在最应该使用的地方。

12、最恰当的距离是:彼此互不伤害,又能保持温暖。

13、距离和独立是对人格的尊重,最亲近的人之间也应该保持。

14、多思、多想、多看;少指责、少抱怨、少后悔。

15、过分的苛责,不如宽容的力量更恒久。

16、结交那些快乐的,能够享受生命的,安贫乐道的朋友。

17、与其与他人斗,不如跟自己的能力斗。

18、三十而立,就是建立心灵的自信。

19、物质的东西越多,人就越容易迷惑。

20、知天命就是内心有一种定力,去对抗外界。

第9篇:知名人物范文

明日之后中,无人机分为很多类型,许多玩家对于采集无人机应该怎么搭配模块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来告诉大家采集无人机的模块应该怎么搭配。

游戏中的采集无人机因为不需要战斗,所以模块选择的时候可以尽量使用基础配件,只要满足组装需求即可;不过由于采集会降低耐久且会受到生物攻击,所以在模块选择的时候应该选择最好的导航仪模块和发动机模块,其他模块全部选择基础配件即可。

使用采集无人机进行每日的悬赏任务,可以大幅减少完成执勤点的时间,并且可以自动采集蔬菜水果等食材,如果幸存者心疼无人机的耐久度,可以将无人机当作寻找材料的工具,跟在无人机后手动采集即可;

采集无人机只能在以幸存者为中心的一定范围中活动,由于采集副产品和稀有物资,消耗的耐久度相同,因此幸存者选择稀有物资的采集,所获得的的收益更高。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