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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污水 初步设计 处理工艺 维护
在建设大型医院的初期阶段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例如拆迁不顺利、市政设施配套不到位、整体规划局限遗漏等等,而污水处理相对于医院整体建设来说,似乎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往往是一个小小的污水处理池,却在工程建设以及后期运行方面制约着医院的正常运转。
根据现如今依然适用的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结合建设过程及后期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下面将探讨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污水处理池的选址
在制定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方案时,污水处理池位置的选定是第一步,同样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它与医院的总体规划、室外排水系统的走向、处理后污水的出路等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在整体规划时,医院往往受占地和绿化面积限制不太会单独考虑污水池的位置,这往往导致在后期发现问题时,只能分割绿化或者车位的面积设置污水池。
因此在设计初期就应当考虑到其重要性,一般来说,一所床位数在1000张的综合性医院,设计的日处理水量以800m3/d计,总占地面积加上设备机房不会超过500m2,而且污水处理池往往又能覆盖绿化,也不影响总的建筑绿化面积,一举两得。
其次,污水池的位置在设计初期需要与医院各单体的市政排水管网位置相连接,由于其所处的位置将影响管网的长度,因此选择适合的距离来安放显得尤为重要。现在很多的医院整体布局比较多样,有些分期建设,一、二期工程相隔时间较长,如把污水处理池放在二期位置,将影响到二期的建筑规划。市政管线在穿越二期区域时,尽量沿着二期道路铺设,这就更需要将污水池靠近一、二期交界,以减少管线长度,并预留一定的处理余量以备发展。
二、污水处理池设计方案的选择
污水处理池位置选定之后,设计师即可根据医院排放废水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组成与含量,确定工艺类型以及消毒剂的种类。
这两个因素将直接影响到池体的大小以及日后维护管理人员例行加药与检查的频率。
(一)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
医院污水处理可采用的工艺类型种类繁多,目前建成及在建医院项目采用的主要工艺类型有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法、膜生物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等。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挑选适合自己医院特色的工艺则是基建工作者与设计师需要共同完成的前期工作。
活性污泥法作为使用时间最早、技术最成熟的工艺处理方法,具有凝聚、吸附水中悬浮物能力强、日处理量大等优点,但是由于同时产生大量活性污泥,需要回流或者集中脱水加药处理,增加了投资的费用,因此该方法在现如今的大型医院设计中也已较少采用,取而代之的是其优化设计方案,如SBR法、AB法、A/O法等,这些工艺法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缩小占地面积、节约投资的效果。
生物接触氧化法由于其污水停留时间短、对进水有机负荷的变动适应性强,且不需要污泥回流,大大减少了设备投入与后期运行成本,因此是目前医院污水处理方法中使用最多的。
但是大型医院因科室齐全,排放的污水包含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甚至还有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质,生物接触氧化对于处理大量富含NH3-N及磷酸盐成分的污水,停留时间短,效果不明显。因此该方法较多用于500床以下的中小规模医院污水处理工程。
膜生物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等膜处理工艺由于其生物膜成本较高,在国内大型医院工程中较少采用,在此就不再赘述。
(二)污水处理消毒剂的应用
市场上消毒剂种类繁多,一般有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商品次氯酸钠消毒片因其方法操作简单,贮存期短(20天左右),价格低廉、节约水电而采用较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暴露出操作不当,加药量不易控制等缺陷。
所以在建设新医院污水处理池询标过程中,施工方常会提出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电解食盐产生的建议,这需投入一定金额的设备费用,但是在后期的运行过程中则是自动化控制管理,使排放污染物达标控制准确等一系列的优势。
三、污水处理池后期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池在建设完工、调试运行完成之后,仍然需要工作人员长期的维护、检测和管理。
首先,从制度方面来讲,应建立院科班三级管理模式,由班组每天记录净化站各项数据指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上报;总务科科长负责组织调度,建立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污水排放处理应急预案;分管院领导则不定期对污水处理排放检查与监督。这样才能将污水净化处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管理有序。
其次,人员的上岗培训是必不可少。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的工作包括添加二氧化氯发生器原料、工艺运行参数调整、记录数据上报以及安排定期污泥外运等。看似简单的工作也需要严谨细致,一个环节的错误可能就会导致污水处理不达标,增大市政管网处理的压力,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等问题的发生。
另外,建立污水处理台账,确保维护资金投入顺畅也是后期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废水运行费用主要包括药剂费、电费、人工费、设备折旧费等,折算到处理量的话,处理1m3污水成本约为0.8元~1元,大型医院日处理量往往在1000m3以上,每日支出达上千元,更加需要科室合理的管理,才能防止经济漏洞的产生。
四、结束语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作为医疗服务后勤保障重要的一部分,贯穿于整个建设周期以及后期运营。工程建设中不仅要按照全过程控制、减量化、就地处理的原则,还应做到源头控制、清污分流、达标排放的要求。随着医疗技术发展、病原体的扩充,医疗污水处理技术也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何不断研究创新,研发新工艺、更替新设备,将是下一个亟待解决与提升的研究课题。 (编辑 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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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光伏产业链中从晶体硅锭制作到光伏应用组件生产等工段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分析,对污染防治应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光伏产业;三废;污染防治
光伏即利用“光伏效应”,使太阳光射到硅材料上产生电流直接发电。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形成的产业链条称之为光伏产业,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包括多晶硅原材料生产、晶体硅铸锭、切片、太阳能电池生产、太阳能电池应用组件生产等工段,一般每个工段独立成厂。由于太阳能具有可再生和环保等优势,近年来光伏产业蓬勃发展,2011年全球太阳能电池产量达到37.2GW,其中我国约13.0GW,占全球34.9%份额,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除上游的多晶硅原料生产已列入国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产业进行“限产”外,一时间各种太阳能晶体硅片、电池和组件加工厂如雨后春笋在中国各地建设。然而,光伏产业生产工序繁多,原辅材料涉及到的有毒有害药品种类多,用量大,生产过程易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近日,浙江某晶体硅片生产公司涉嫌堆放污泥不当,受雨淋流入河道,造成河水氟化物超标而导致大量鱼类死亡,为光伏生产厂家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由此,笔者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及自身工作经验,就产业链中除多晶硅料生产外各工段工艺过程的“三废”产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应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 “三废”产生特点简析
1.1 生产废水
光伏产业一个特点就是清洗工序次数较多,使用到的清洗溶剂多,主要有酸液、碱液、皂液和纯水等,溶液使用到一定程度无法使用后便需外排,并可能带入细碎的硅料及其表面残余的切削液,形成生产废水。各工序废水按性质可分成酸碱、含氟废水、有机废水和含硅微粒废水4大类归类进行处理。此外,晶体硅铸锭切片和电池片加工均有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的排水、纯水制备反渗透浓水等清洁下水排放。各种废水的产生情况详见表1。
1.2 生产废气
光伏产业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清洗过程挥发性酸或有机物挥发形成的酸雾、有机废气,特气(硅烷、磷烷)燃烧残余,以及丝印烘烤工序浆料中的有机物挥发等。废气性质可按酸性废气、特殊废气、有机废气等3大类归类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各种废气的产生情况详见表2。
1.3 生产废渣(液)
光伏产业产生的废物产生量通常较大,按形态可分为固、液两态,按性质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各种废物的产生情况详见表3。
2. 污染防治对策探讨
2.1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
由于光伏产业废水产生量大、类多、污染成分复杂,规划建设废水设施时应遵循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在厂区内分别建设独立的雨水、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其中,雨水可经雨水管道收集后排放;清洁下水无需处理,由独立管道收集进入专门水池贮存后用于厂区冲厕、绿化和道路浇洒等,剩余可接入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应根据工程中来源、水质的不同,由各自工艺设备流出后,划分为含氟、酸碱、有机及含硅微粒废水4类归类收集。由表1得知,含氟和酸碱废水的污染成分有交叉,有机和含微粒废水污染成分有交叉,因此全厂可设置2套废水处理设施:一套针对含氟、酸碱废水,该流程可首先采用化学沉淀法去除含氟废水中的氟,其原理为投加钙盐等化学药品,形成氟化物沉淀或氟化物被吸附于所形成的沉淀物中而共同沉淀,其反应原理如下: Ca2+ + 2F- = CaF2,而后提升进入中和池和其他不含氟的酸碱废水合并进行中和处理。目前国内厂家已广泛应用先进的中和处理系统,其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对pH值十分灵敏,若高于或低于设定的pH值,则系统会自动加酸或加碱,保证出水达标。第二套针对有机、含硅微粒废水,采用混凝+生化法,具体为:两类废水共同汇入系统后先经格栅去除大颗粒杂质,然后进入混凝反应池,通过投加絮凝剂进行混凝反应,出水流入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去除悬浮物,而后进入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最后外排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此外,厂区生活污水宜接入生化处理系统,不但可一并处理,而且可增加生产废水中的碳源,增加其可生化性。
据调查,以上废水处理基本方案在国内著名光伏企业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得到了应用,废水经处理后可以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而后接入城市处理厂进行处理,可保证其对区域环境影响不大。
2.2保证厂房和设备的密闭性,积极发展和使用成熟成套化废气处理设备
光伏工业废气产生量虽小,无需设置大型烟囱进行排放,但种类多、污染物成分复杂,按性质可分为酸性、特殊、有机和含尘废气,且产生点位较为分散,据实地调查,国内多个光伏厂家厂内均设置有十数个甚至数十个的排气筒。
酸性废气现有的治理技术简单、成熟,普遍采用吸收法,其在光伏产业已得到广泛应用。吸收法原理为通过抽风机将废气经管道抽进设置于厂房外的吸收设备,常用NaOH溶液作为吸收剂,根据中和原理对废气进行吸收,去除效率通常可达90~95%。
特殊废气主要来自PECVD(化学气相沉积)工序使用的硅烷、氢气和氨气残余。PECVD工艺设备末端一般配备尾气处理装置,采用天然气作为燃烧氧化剂,进行燃烧处理。机理为:
硅烷燃烧后产生副产物SiO2颗粒,故燃烧器末端通常设集尘机进行收尘,而后进入洗涤塔进一步除尘,避免二次粉尘溢扬污染。该处理工艺也是目前半导体工厂对PECVD工艺废气的普遍采用的方法,在天津、上海等地的芯片厂运用较为普遍。根据《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提供的案例,某已投产的LCD生产企业采用该法对PECVD工艺废气进行处理,尾气中的硅烷、氢气呈现未检出状态,氨气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有机废气通常采取浓缩燃烧法或吸附法进行处理。两种方法在国内市场目前均有成熟的成套设备,包括前者为沸石浓缩转轮,后者为活性炭纤维吸附塔。根据《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提供的案例,某企业采用沸石浓缩转轮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净化效率可达到88.9%~95.3%。
含尘废气采用常用设备布袋除尘器处理即可,其对粉尘的处理效率在98%以上,可将废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二级标准。
此外,光伏工厂的生产车间及化学品仓库一般均为封闭负压式的超洁净室,涉及挥发反应类化学品及气体的工艺设备及流程基本上全封闭式操作,并采用密闭的管道直接输送至工艺设备,气体及药品配送站设置有自动检测、报警和紧急排气系统,可将泄漏的微量废气抽出进行有组织排放。可见只要设计和管理得当,基本可消除了物料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源。
2.3建设合理的生产废物临时贮存场
光伏产业各类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大、种类繁多,可根据废物的性质,建设独立的仓库式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将废物分类临时贮存。
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设置为仓库式,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场所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做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盗处理。各种废物分类进行存放暂存间内部,对于水处理污泥等含水量较大的固态废物宜采用防漏性较好PE编织袋袋装堆存;废酸等液体废物宜采用专用桶桶装存放,并设有放气孔。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暂存场设计和管理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禁止其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2.4做好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事故
光伏产业的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多种化学品,其中部分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和毒性,在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环境风险。在突发性的事故状态下,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势必将危及人群和周围自然环境。因此,应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1)特气室、有毒气体及药品配送站安装有自动检测、报警和紧急排气系统,平时将泄漏的微量废气抽出排放,一旦报警或发现问题立即自动切断气源,并启动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进行处理。
(2)设置事故应急池,预防平时废水的跑、冒、渗、漏或事故情况下废水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一旦发生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将未来得及处理的废水引入事故应急池,同时对废水处理系统池进行维修,修好后将事故应急池中的废水再导回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杜绝废水发生非正常排放。
【关键词】城市给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污水治理。
中图分类号: R1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饮用水的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齐齐哈尔作为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水源也存在污染现象发生。部分市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为城市供水行业的技术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环境保护、对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本文就从城市供给水源的保护及污染现状进行分析,并着重介绍了国内外在这方面的成功做法。
(一)、齐齐哈尔嫩江流域水源现状。
齐齐哈尔地处松嫩平原,饮用水源供给主要为地下水、嫩江水。嫩江地处E119°~E12 7°,N41°~N51°,全长1370km ,流域面积为28.3×104km2。年冰封期约150天,冰厚约 1m。本流域属大陆性气候 ,夏季严热而多雨 ,冬季严寒而干燥。嫩江是松花江主要支流,流经、黑龙江省、吉林省的7个地,年排放工业废水总量2.6亿吨。地表水污染现状。嫩江源头主要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 ,嫩江干流高锰酸盐指数、汞、挥发酚、生化需氧量、非离子氨等污染物均超过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乌裕尔河北安和依安河段水质的综合评价均为IV级。双阳河双阳河段水质综合评价达V级 ,该河段水质很差 ,属于严重污染水。
(二)、污染原因分析。
1、嫩江沿岸分布的污染源排污是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只有部分经处理达标排放 ,大部分直接入江造成水污染。
2、农田水的径流和渗透,雨水或灌溉用水的冲刷及土壤的渗透作用,使残存的肥料及农药通过农田的径流,而进入地面水和地下水。农田径流中含有大量有病原体、悬浮物、化肥、农药及分解产物。
3、废物的堆放、掩埋和倾倒。废弃物人为倾倒进入水体,难于处置的废弃物被掩埋在地下深层,但不加任何处理的填埋,会影响处置地区周围的地质与环境,使被处置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引起水体污染。
(三)、水源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水源污染一方面是通过人类饮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经消化道被人体吸收,直接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是受污染的水通过食物链间接污染即污水灌溉农田土壤,进而对生长的庄稼产生污染。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表现为使人体发生急性、慢性和持续性的蓄积中毒,如重金属镉中毒可在20~30年后才表现出来,有机氯农药虽已禁用多年,但目前仍可在某些胎儿、婴幼儿体内查出。
城市水源污染带来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在使城市水环境恶化的同时,加大了城市水厂的水处理难度。不仅使供水安全受到威胁,还加大了制水成本,使居民用水户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
(四)、政府、环境部门采取预防水源污染的措施。
为保证城市供水安全,齐齐哈尔市对4个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公示了浏园水厂、龙沙水厂、建华水厂和铁锋水厂四个水源地的基础环境状况,集中梳理了各水源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为提高全流域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共完成工业废水限期治理项目180个,投入治理资金19112.87万元,废水排放达标率均为90%以上,削减有机污染物20%以上。实现各地、区工业企业污染源基本达标排放,大中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强化应对水源地风险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组织专家对全市2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评审,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齐齐哈尔市以2012年为基准年,对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为加强对生活污水的治理,流域内部分城镇已开工建设或准备筹建一批集中处理设施。其中,齐齐哈尔市投资7亿元,建设日处理10万吨污水的污水处理厂。为加大了对水土流失的治理,建立了生态保护区和示范区,使嫩江流域从单一的水污染防治朝着综合的生态系统保护迈进,从治标走向治本。大兴安岭地区为保护源头水质,在嫩江源和嫩江两岸封山育林,造林面积达119.86万公顷。
齐齐哈尔市环保部门不断加大对沿江排污企业监督管理,严格限制水源地上游企业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分别在嫩江和碾子山建立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依托自动监测站实时掌握嫩江流域雅鲁河和嫩江入境水质情况,防止出现跨境河流污染事件
(五)、建立具体的水源保护规划,保证市民用水安全。
1、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对辖区饮用水源地进行了基础情况调研,提出初步治理方案,明确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
2、对重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3、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对已在上述区域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4、在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定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报批、验收工作。
5、加强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管理,依法查处向饮用水源地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6、制定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保证市民用水安全。
(六)、国内、外城市水源保护的成功做法。
北京市的做法:密云县在保护密云水库的同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没有污染的高新技术工业,走出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经济之路。农业逐年减少施用化肥,每年减少30%,直致杜绝使用化肥。决定让牛、羊“退山进舍”,发展“舍养”。全县投入资金2亿元建设各类养殖小区120多个,全县的畜牧业年产值不但以两位数发展,更重要的是山区的林木和植被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禁止环水库边使用化肥而推广使用生物肥料。在县政府的扶持下,全县5个生物肥厂年产生物肥3万吨,满足了环水库的30万亩耕地和37万亩果品基地的需要。为确保水库的水体保持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关闭了200多家有污染的工业企业。
新加坡的做法:为了保护集水区的原水水质,环境部严格执行各项反污染法令,实行严格的反污染措施,并与公用事业局联合使用一套抽取水样本的完整网络系统来监测地面流水及蓄水池的水质,有效地控制及减少了蓄水池的污染。1)在蓄水池的周围建立绿化带。
2)禁止在集水区内设立养猪厂及饲养有蹄动物。
3)在新加坡所有的建筑物装置现代化的卫生设备。
4)如果工厂排出的污水不符合所规定的标准,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污水处理厂。
5)在建筑工地实行各项控制污染措施。
结束语
为了改善城市水环境和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城市水源保护势在必行。一方面要严格水污染控制的执法和水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污染排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的成功做法,为环境的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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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良好发挥供水工程效益,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水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卫生、环保、价格、审计、电力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稽查、监管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有关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四)规划部门负责城乡建设规划与农村公共供水规划衔接;
(五)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工作;
(六)环保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手续,负责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八)审计部门负责有关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
(九)电力部门负责供水电力供应及供水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区水务局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村住房及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社区及农村开发建设多层以上住房的公共供水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区水务局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属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循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中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按照规定,须由区水务局组织验收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验,经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区水务局组织验收,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水务局提出初验申请,经区水务局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水务局提出初验申请,经区水务局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合格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应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项目验收,应向区水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
(三)工程项目档案资料;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区水务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街道办事处及时对工程项目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区水务局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本区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区水务局商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二)以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区水务局应协助组建农村公共供水协会。农村公共供水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可设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农村公共供水分会。
农村公共供水协会、分会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维护供、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供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管网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四)供水水压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
(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九)有完善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一个月前,向区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配备维修、制水、化验、变配电等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做好供水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每季度向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报告供水运行、经营情况,并接受水利、卫生、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单位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在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和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一条区水务局应会同区卫生、价格等部门加强对供水单位供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保障农村供、用水安全,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市、区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供水工程折旧费、维修费。折旧费、维修费由供水单位专户立帐,专户储存,用于供水工程的大修、设备更新、扩建和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划定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各镇(街道)也应划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共供水水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商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区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区卫生部门应组织有关监测机构每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质和供水管网水质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化验、检测,并及时公布化验、检测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供水单位应掌握本供水工程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和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管道发生故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改建、恢复供水工程的费用,并对由此给供、用水者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向社会公布农村公共供水维修和监督电话,确保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拨打维修或监督电话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因电力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单位用电时,供电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供水单位。
因供水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供水单位供水水质进行生产性定期检验。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四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改变或部分改变用水性质,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在水源条件允许、确保供水安全、符合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的前提下,供水单位应予以供水,并将相关情况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禁止用水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
(二)绕越用水计量设施用水;
(三)开启、拆除、伪造用水计量设施防盗装置;
(四)改装、损坏用水计量设施;
(五)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的核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区物价局会同区水务局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万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报区价格局、区水务局批准。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水务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十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并收取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政府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架设输电专线,供电单位只收取成本费。供水用电价格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计价。
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区水务局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制定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定期收缴水费。
收缴的水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截留。
第五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量设施出现故障不能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当季水费应按该用水单位和个人上两季度平均用水量缴纳。
人为破坏计量设施出现计量准确性的,当季水费按该用水户或个人上两季度平均水量的三倍缴纳。
第五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水费以及供水单位未按约定供水的,供、用水双方应按其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