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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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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1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本规划称砖瓦用矿产资源指;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煤矸石、废渣等,本规划是对县砖瓦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砖瓦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以年为基准年,年—年为规划期,年—年为规划展望期。

一、县砖瓦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目前我县均利用粘土烧制砖瓦。全县共有大小机制砖厂90个,单窑生产能力为红砖200—300万块/年,全县红砖生产能力2.7亿块/年。

每个砖厂实际占用矿区面积为0.11Km2,全县砖窑共占用矿区面积约为9.9Km2。县城分布有20户、长胜10户、黄陂6户、黄石8户、田头7户、其余乡镇为40余户左右。

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砖瓦用矿产资源开发特征是点多面广、规模小,利用的资源均为砖瓦用粘土,多占用农田,或荒地;多数砖瓦取土深度低于当地农田水平标高;烧制产品均为粘土实心砖,产品档次低、矿产开发整体技术水平低下,浪费资源、无秩开采现象严重。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砖瓦矿产资源需求预测

规划期内,我县全面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略高于全省水平。年全县红砖产量为1.8亿块—2亿块,其中县城对红砖的需求量为0.8亿块—1.0亿块左右。预计全县红砖需求量按12%增长,即规划期:年达成2.0亿块,2007年达2.2亿块,年达2.46亿块。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企业兼并重组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通过整合资源大力开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2、基本原则:遵循确保市场需求平稳的原则日在控制规模、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的同时,积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今后一律停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用粘土资源开采的审批。

3、规划目标:从年起每年减少粘土砖厂企业个数20%,争取在年底以前,全面淘汰粘土实心砖;同时按照市场需求平稳的原则,增加相应规模产量的砖瓦用页岩及其它新型墙体材料的建材企业。总体目标:县城附近砖产量规模控制在8000万块—1亿块/年以内,全县砖产量控制在2.4亿块/年。

四、砖瓦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一)县城附近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县矿产资源分布及外部建设条件和市场条件等因素,将县城附近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为四个规划区。(见附表一)

1、新庄—水东规划区,设置一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规模为5.4万米3/年(即砖产量3000万块/年)。

2、罗家—石上镇流坊规划区,设置二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规模为10.8万米3/年(即砖产量6000万块/年)。

3、高坑—竹笮大富规划区,设置一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规模为5.4万米3/年(即砖产量3000万块/年)。

4、迳口规划区,设置一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规模为5.4万米3/年(即砖产量3000万块/年)。

(二)乡镇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较大的乡镇或中心乡镇设置1—2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米3/年,(即砖产量1000万块/年)、其它有条件的乡

镇最多设置1个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开采企业。

五、新建砖瓦建材企业利用矿产资源准入条件

设立新的砖瓦建材企业利用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年)及本专项规划严禁新设砖瓦建材企业占用耕地生产粘土实心砖,新设砖瓦建材企业必须开发利用砖瓦用页岩,煤矸石及废石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2、矿山建设规模必须与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采矿能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具备经过有审批资质单位审查认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具有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专业技术人员。

4、距国道300米,省道100米范围之外。

5、安全生产、林业、环保、水保及土地复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规划实施和保证措施

一是加强砖瓦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实施管理。本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及矿山企业都应严格执行。要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严把准入关。

第2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六条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八条规划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的规定,参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

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前,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提出规划意见,参与方案审查。

第九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第十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采矿权审批会审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的要求;

(二)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三)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同级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或者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引导布点过密的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3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Abstract: "Once machine opens, wealth will come; cannon sounds, gold piles up," this is a folk of mining. Encouraged by this folk, people have cruelly stripped the mountains' clothes and "belly cut open", which rocked the mountain in the sun relentless in the seventies and eighties of last century. At that time, using these words to describe the disordered environment of exploitation of mines is very appropriate.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mine waste, presents the problems of mine, the effective transformation methods of the mining geology, and future effective strategy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ing geology.

关键词:残忍;无情;无序开采;废旧矿山;有效改造;地质保护;策略

Key words: cruel;ruthlessness;disorderly exploitation;mine waste;effective transformation;geological conservation;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D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3-0297-02

1废旧矿上的现状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矿产资源开采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社会提供必需的资源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也会不同程度地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较严重。矿产资源开发破坏污染土地总面积32万公顷,被破坏土地的恢复率仅为2.84%。主要城市近600个采石场造成主要城市及周边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三峡库区部分小煤矿、建材矿山开采造成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和较多的次生地质灾害。

2废旧矿山地质存在的问题

矿山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薄弱,商业性勘查处于起步阶段,早期的调查成果尚需修测、修编及更新。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工作成果精度低、参数少。三峡库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工作严重滞后,商业性勘查刚起,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矛盾突出,缺乏足够的后备资源基地,地勘资金严重不足,地勘队伍人才难以稳定。矿产资源管理较薄弱,矿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滞后,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矿产资源资产化、信息化管理尚未起步;矿业法规、政策、规划、标准不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执法力度较弱,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监督管理以罚代法现象较为普遍。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利用程度低,矿山开采中,采主弃副、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现象较普遍。特别是众多的乡镇集体和个体矿山,开采方法原始,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生产安全条件差,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

多数矿山未考虑共、伴生矿产的回收,矿产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大多数矿山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许多矿产的采、选、冶生产能力失衡,产业链较短,产品结构单一。矿山主要集中在城乡及其周边地区,东部和边远地区的矿山建设明显滞后。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突出,许多矿山企业重开发、轻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低,由矿山开发活动触发、诱发、扩大的次生地质灾害较为严重,局部地区水源、大气、土地受到严重污染。

3改造矿山地质的有效方法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加强并超前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资源的可供性;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耗竭速度。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含量,促进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建立多元、安全、稳定的矿产品供给体系;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分制运行,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取得一批新的成果;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开发优势矿产,提高矿产利用效率,实现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进一步控制矿山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预防,加大库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矿产资源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执法监察力度。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控资源利用总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严格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矿山闭坑应向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闭坑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后,经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退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以景观生态学思想和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改变单纯的废弃矿山土地复垦的观点,采用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生态农艺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重点闭坑矿山受破坏土地的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对现有生产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机制。对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现有生产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限产或关闭。切实做到强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不欠新帐。鼓励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开发低废、无污染的矿山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各级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在可能诱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建立监测网点,有效地预防次生地质灾害。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矿山“三废”必须达标排放。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类型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重建示范工程,进行矿山土地整治与复垦、“三废”的综合处理与利用。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履约金制度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根据“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矿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对利用先进技术复垦、开发废弃矿坑和塌陷地的,可优先享受复垦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享受开发荒地后一定时期内的免税;执行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减收矿产资源税、优惠贷款、提高矿产资源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利润留成率等优惠政策。

4保护矿山地质的策略

鼓励社会和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勘查;鼓励在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和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完善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加大矿山“三率”监管力度。制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等破坏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采用合理的矿山开采系统、先进采矿方法、回采工艺以及先进的选冶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回收率。

参考文献:

第4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国务院批复要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指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开发方式粗放,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为此,国务院要求: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重要矿产储备,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积极推进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认真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省级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你部负责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你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提出五条贯彻实施的意见:

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审批。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3.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地要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三、《规划》关于我国矿产资源形势的分析判断

《规划》认为,经过五十年的努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截止1999年底,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6种、矿产地2万多处。1999年,全国固体矿产总产量44亿吨,石油1.6亿吨,天然气241亿立方米;全国矿业产值3573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4%,矿业和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0%;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进出口总额约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5%。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建成了大庆、平顶山、攀枝花、金昌、个旧等300多座矿业城市(镇)。目前,我国92%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30%的工农业用水和城乡居民用水来自矿产资源。

但是,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一些大宗支柱性矿产供不应求;二是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技术装备水平和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还不高;三是进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优势矿产的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率低;五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滞后,矿业要素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宏观调控能力和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规划》对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基本判断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口增长对矿产资源的强劲需求与大宗支柱性矿产短缺的矛盾将日益突出。我国正处在迅速推进工业化阶段,人口增长将接近高峰期,尽管矿产品的需求结构和使用强度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能源、原材料矿产的需求总量将持续扩大。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地质找矿难度增大;石油、富铁矿、铬铁矿、铜矿、钾盐等重要矿产将严重短缺,其中多数质量较差;相当一部分大中型矿山进入中晚期,可采储量与产量大幅度衰减,一些矿山和矿业城市(镇)将面临资源枯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地表水短缺对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国际矿业环境为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矿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世界上的石油、铁、铬、锰、铜、钾盐等矿产储量丰富,与国内资源和市场互补性强;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有利于我国扩大利用其他国家的矿产资源和矿产品。另一方面,国际矿产品市场因受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的影响而起伏波动,世界矿业结构将继续进行日益深刻的调整,矿产品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和国际矿业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为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从国际市场进口矿产品和向国际市场出口矿产品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国外低成本的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的进入,我国矿业将面临冲击,那些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的矿山企业将首当其冲。我国矿业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的任务非常迫切,非常艰巨。

四、《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目标

《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四项总体目标: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可供性;二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三调整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四是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规划》确定到*年的主要目标是:

(1)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制运行,加强公益性调查评价,鼓励商业性勘查,重要矿产的储采比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国内矿产资源的可供性有所提高。

(2)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增长与经济总量增长相适应,能源、原材料矿产供应安全得到保障。国内石油产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略有增长,天然气产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煤炭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能源矿产结构得到改善。大宗支柱性矿产的国内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地下水资源的状况与潜力基本查明,并得到适度、合理的开发利用。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对外开放的局面开始形成。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实施战略矿产储备,“十五”启动石油战略储备。

(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调整、优化。大、中、小型开采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严重失调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优质矿产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矿产品比例进一步提高。进出口结构得到改善。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更趋合理。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石油、天然气矿产采收率有所提高,固体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比现状提高3-5%,伴共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6)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不再新建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治理率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矿山土地复垦面积新增100万公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5%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7)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以规划、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矿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有所提高。

《规划》确定到2010年的远景目标是: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新型矿业初步形成。

(2)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国内重要矿产的可供性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安全、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初步建立,实现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基础具有持续、可靠的保障。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改善,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五、《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规划》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加强并超前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使耗减的矿产储量适时得到补充和增加;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加强资源保护,节约使用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提高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

2.加强规划和政策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规划、政策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控资源利用总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在加强国内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外资源,面向国际市场,不断增强我国矿业在国际矿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障安全、稳定、可靠的矿产供应来源。

4.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分工合作,协调发展。加大西部和海域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力度,促进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六、《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的任务

《规划》要求,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关于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规划》作出如下安排:

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重点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物探化探遥感调查等基础地质工作,加强西部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西部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国家紧缺矿产的调查评价工作。

开展西部地区新区、新领域和海域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远景评价。开展山西沁水盆地和河东煤田、安徽两淮、贵州六盘水等主要产煤区的煤层气调查评价。开展对我国优质煤炭资源潜力和分布状况以及西南“三江”、南疆和青藏高原等缺煤地区煤炭资源潜力的评价。加强资源潜力较大的重要城市、经济区及油田区地热资源的调查评价。积极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

加强“一江两河”、青藏高原东缘、西南天山、西昆仑、阿尔金等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矿产资源区域评价;加大对西南“三江”、攀西、东天山、祁连山、秦巴、南岭、云开、武夷山、东昆仑、德尔布干、阿拉善、吉林老岭等成矿区带的调查评价力度;加强对有重要前景的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矿种和新类型矿产资源的评价。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优质、高效、新型非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积极做好西部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加强钾矿资源的基础研究和富钾盐湖资源的调查评价。

开展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以西北干旱地区、西南岩溶石山和红层地区为重点,针对重点工农业经济区、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农牧业重点开发区、产业经济带、重要城镇等,加强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严重缺水山区的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在探索开展重点地区和大型矿区的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国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面调查全国矿山“三废”排放状况、生产矿山及弃坑、闭坑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状况。加强对因地下水不合理开采引起的沙化、盐碱化,大中城市地面沉降、塌陷,以及沿海地区的海水入侵等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评价。

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研究与开发,维护国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作出如下安排:

国家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地热、优质锰、铬、铜、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国内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备资源,减缓产量递减。

清理和制定有关的矿业政策,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经济矿床后依法取得采矿权。积极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和规范中介市场。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勘查。系统收集、整理过去50年分散在各部门、各地方的地质资料,抓紧组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建立全国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依法可以解密的地质资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对国家出资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及时向社会成果信息,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在地质勘查转制的过渡时期,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工作。对以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委托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价款经依法评估、确认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公益性调查评价工作发现有利的资源远景区后,及时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取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尽快开展对新疆东天山中段和云南“三江”中段等有利成矿区带进行探矿权招标的示范工作。

七、《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任务

为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规划》确定了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六大任务: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实施战略矿产储备;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

能源矿产。加强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产能力,把天然气开发放在重要位置,为实施“西气东输”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资源基础;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煤矿生产矿山煤层气的抽取利用。调控煤炭开采总量,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的保护性开采,积极开发与推广洁净煤技术,优先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和煤炭洗选加工利用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金、银、钽、铌等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钼、汞等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鼓励现有铝矿山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非金属矿产。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石棉矿。暂不新建硫铁矿矿山。扩大钾盐开采规模,研究开发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产品,提高装备水平,大力发展深加工。

(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审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的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限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路。

国家鼓励开采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开采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禁止开采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禁止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总体开发方案。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加强主焦煤等稀缺资源的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科技攻关。

监督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多种矿产伴共生的综合性矿床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伴共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单位能源、矿产资源的国民经济产出率。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它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三)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并依法保护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具有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制定积极的外商矿业投资政策,扩大矿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为外商投资和国内矿业企业对外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1)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2)外商投资企业和非法人合作组织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采矿权的条件,国家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

(3)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4)鼓励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明晰、简化、规范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地质、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种信息服务。

(四)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

国家采取国际贸易与勘查开采并举的战略,在适时、适度进口矿产品的同时,鼓励、引导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国内资源不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矿产和国内稀缺矿产。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

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成具有国际矿业投融资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型跨国公司。

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进出口效益。加强对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

(五)实施战略矿产储备

(六)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

探索新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影响大的大型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八、《规划》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区域布局的安排

根据区域矿产资源赋存规律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稳定东部矿产资源开采的同时,积极推进西部和海域优势矿产资源开采,实现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一)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优势突出,具备形成特色支柱产业的资源基础,对缓解国家急缺矿产的供需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45种主要矿产中,西部地区的天然气、铜、磷、钾盐、锰、铬、钛、镍、铂族、锶、锌等20余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占全国50%以上,另有9种矿产也具有比较优势。地下水分布广,调蓄能力强。该区成矿地质条件好,但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较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把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作为重点,进一步调查评价“西气东输”工程沿线各含气盆地、煤田的天然气、煤层气资源潜力,圈定新的找矿靶区,加强重点区带的勘查,保证“西气东输”工程30年稳定运行的资源基础。

2.以优势矿产资源为基础,重点鼓励塔里木(油气)、黄河中游(油气)、柴达木(油气、钾盐)、东天山—北祁连(有色、贵金属)、秦岭中西段(有色、贵金属)、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攀西—黔中(化工、金属和能源矿产)、四川盆地(天然气等)、红水河—右江(有色、贵金属)、“一江两河”(有色、贵金属)等十个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近期重点鼓励加强对塔里木、东天山和西南“三江”中南段三个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

3.把地下水勘查放在突出位置,以西北鄂尔多斯盆地、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和西南岩溶石山地区为重点,加强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查明区域地下水资源潜力,为贫困缺水地区、基础工业建设和农牧业重点开发区提供地下水资源远景区。

(二)中部地区

中部地区能源矿产和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煤、石油、天然气、铁矿、铜、铝土矿、铅、锌、镍、钨、金、银、硫铁矿、磷矿等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在全国矿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鼓励大庆、吉林、中原、江汉等石油企业在老油田周边和深部开展找油工作,开发和完善二次、三次采油技术,研究开发低渗透油藏和稠油藏的经济开采技术,延长原油稳产年限,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转换。鼓励和引导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的重点煤炭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开采,优质优用,发展洁净煤技术,提高洗选、就地转化和深加工水平。鼓励勘查、开发利用山西沁水、河东煤田、安徽两淮地区等地区的煤层气资源,加快实现煤层气产业化。开展老油田区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2.重点鼓励在东北松辽盆地(油气)、兴安(有色)、东北“三江”(煤炭、建材)、黄河中游(煤炭、黑色、有色)、京九铁路中段皖赣北(煤炭、黑色、有色、建材)、湘南赣南(有色)、湘北鄂西(磷、建材)等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勘查和开采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对钨、锡、锑、离子吸附型稀土、钼等在国内外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保护性开采。

(三)东部地区

东部地区石油、铁矿、金矿、金刚石、硼矿、滑石、石膏、菱镁矿、萤石、重晶石、高岭土等矿产资源丰富,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我国领海及管辖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滨海砂矿,天然气水合物也显示出良好的资源前景。东部地区及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在环渤海地区,保持辽河、胜利、大港油田及鞍本、冀东铁矿的稳定生产,鼓励以石油、天然气、地热、铅、金、非金属矿产、地下水等为重点的勘查、开采。在东南沿海地区,鼓励勘查、开采重要成矿区带的锰、铜、金、银等矿产资源,加强资源濒于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矿山和深部的勘查工作,增加后备资源,延长矿山寿命。

2.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适度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保持地下水资源耗减与补充的基本平衡,使沿海地区海水入侵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天津等重要城市、苏锡常地区、杭嘉湖地区的地面沉降、塌陷得到有效遏制。

3.东部沿海地区应当在全国率先普遍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到*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40%以上。

4.进一步推进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加快东海、渤海和南海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和开发。开展海域石油、天然气和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控制开采滨海砂矿。严格控制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九、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规划》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规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设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必须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及其管理,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

国家保障并不断加大对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的投入,各地也要从地方财政预算中逐步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

鼓励矿山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积极开拓利用国外风险资本市场,探索性地开展建立国内风险资本市场的试点,筹集矿产资源勘查资金。

把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高现有矿山的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国际合作的优先领域和鼓励外商投资的目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国家加大对重要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带动和引导地方和矿山企业的配套资金投入。

制定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安排向西部倾斜。加大西部地区矿业对外开放的力度,探索建立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试点示范区。

(四)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

中央和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主要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使用要向规划鼓励的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倾斜。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

制定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地位。

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在加强矿业权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规划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在巩固和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的基础上,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矿业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充分发挥国家、矿山企业和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积极性,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投资支持应用地质研究,地质调查和勘查技术方法研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上可能具有重大突破的采选冶技术、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等的先导性和示范性研究与开发,矿山环境破坏治理与土地复垦示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矿产等非传统矿产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的商业性开发和应用。

第5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思路

1、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节约优先的战略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三个结合”(与转变增长方式相结合,与加快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调整经济结构相结合),构建“四大支撑体系”(法律规范、政策激励、技术创新、机制保障),着力培育节约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今明两年应抓好的重点工作

2、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加大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力度,推广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冶金行业重点发展富氧喷煤、铁水预处理、大型高(转)炉和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连轧等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广高(转)炉煤气回收利用、煤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高炉余压发电等节能技术;建材行业重点发展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预分解回转窑、日熔化量500吨以上的大型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使用洁净燃料的辊道窑、隧道窑等技术装备,推广窑尾余热发电、窑炉全保温、富氧和全氧燃烧、无匣烧成等节能技术;化工行业重点推广烟气余热回收、脱碳脱硫、低压合成、离子膜烧碱等节能工艺和技术。*年,全省大中型钢铁、水泥、合成氨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下降到720、140、1780千克标准煤以下。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煤炭、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用能管理,制定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对超限额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唐钢、华药、西柏坡电厂等100家重点骨干企业用能跟踪管理,对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开展以能耗为主的“对标”活动,制定节能降耗的目标和措施。力争用三年时间,使100家重点骨干企业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扎实推动建筑节能。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推广节能门窗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空调制冷节能技术等;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程》和《公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现节能50%的目标;*年设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标率达100%,县(市)达标率达60%以上。开展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规划;鼓励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送水和送风技术改造中央空调系统,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公用建筑夏季空调最低温度不得低于26℃,在室外温度35℃以上的用电高峰期,除涉及安全用电设施外,关闭其他照明、霓虹灯等设施。加快供热体制改革,凡是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新建建筑,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实现供热货币化、商品化。

着力推进政府机关节能。2005年,对省直机关空调、风机、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根据存在问题,制订相应整改措施。选择5家省直机关进行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省直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年底,省直机关要全部更换高效节电照明器具。

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节能。贯彻落实《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在全省开展报废机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的有效组织,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运输企业开展现代物流的资源整合,建立运输信息平台,降低车辆空驶率。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2005年底,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除外)。

加快电力结构调整。优化发展煤电,今明两年要新增30万千瓦以上高参数、大容量机组360万千瓦以上,关停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35万千瓦;加快全省11个省辖市集中供热建设,重点支持“以大代小”热电项目,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重点加快张家口、承德坝上地区风电项目建设,特别是张家口百万级大型风能电场前期工作;抓好晋州秸秆发电和石家庄灵达垃圾发电示范项目,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建设。*年,电力在能源终端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3%以上。

3、全面开展节约用水。

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组织制定《*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指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2005年,抓好廊坊市国家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和元氏县、成安县、桃城区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年,每个设区市确定1-2个市级节水型社会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完善城市节水设施。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年底前,完成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大部分设区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推行节水器具,应用6升以下抽水马桶、沟槽式厕所自动控制装置和陶瓷片密封水嘴、节水型喷头、洗衣机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必须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改造现有各类房屋建筑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年,城镇人均生活用水控制在200千克/天以内。

发展节水高效农业。因地制宜地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集蓄节灌等高效农业灌溉技术;抓好旱作基本农田和集雨补灌等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推广抗耐旱高效作物品种、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技术、节水精播技术等旱作农业节水综合配套技术。*年,全省旱作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900万亩,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

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按照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制定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造纸、啤酒、酒精7个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取水,实行超额累进、阶梯式水价,促进企业不断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重点抓好电力、冶金两个行业节水工作。推广干输灰、干除渣、冲灰水回用及空冷技术和干熄焦、干除尘技术及串接供水系统,引导企业进行综合节水改造,实现企业废水“零排放”。*年,重点钢铁企业吨钢取新水下降到4.5吨,1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千瓦时取新水下降到2.52千克。

扩大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加快生活用水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再利用。强制缺水地区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修建水池、水窖、坑塘、小水坝等集雨工程,提高集雨补灌工程蓄水能力,今明两年,新增总蓄水容量200万立方米以上。

控制地下水开采。严格限制自备井水的开采使用。2005年底,全部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井。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恢复征收中央直属电厂水资源费,适时开征农业用水资源费。推广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和智能水表等计量设施,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限制洗浴业的盲目发展。禁止新建大型豪华洗浴中心。强制现有洗浴中心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安装节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从严核定各洗浴中心的用水计划,实行限额用水,对超限额用水,实施加价收费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取水及偷水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浪费水资源现象。

4、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与矿产。

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用地。设置采矿权必须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对支柱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有计划开采和严格保护,对优势矿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整顿开发秩序。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和浪费土地行为。严格取土用地审批,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行为,确保如期实现“禁实”目标。以煤炭资源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打击无证、越界开采等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年底,关闭所有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小煤矿。

推进资源整合。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对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及“空心村”的综合整理;搞好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和闲置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整合矿产资源,从保有储量和生产规模等方面入手,加快现有矿山整合重组步伐,采取股份制和联合办矿等多种形式,推动有限矿产资源向国有大型骨干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

5、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扩大工业“三废”利用规模。重点抓好钢铁、煤炭行业“三废”综合利用。钢铁行业要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设污水和废渣等综合处理系统,采用烟气、粉尘、废渣等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年,唐钢、邯钢等重点骨干企业要力争实现废气、废水、废物的“零排放”。煤炭行业要大力推进煤矸石、煤泥、煤层气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发展低热值煤发电、新型建材产品的生产。*年,省属煤炭企业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综合利用农业秸秆资源。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固)化、秸秆养殖、秸秆发电等;实施以农村沼气建设为核心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年,全省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2%以上,户用沼气普及率达10%以上。

高效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切实抓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金属、废橡胶、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和循环利用;探索建立废旧物资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发展唐山废塑料、石家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保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沧州、衡水废橡胶(废轮胎)、邢台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促进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

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快蔚县煤电路一体化项目建设,实现统筹规划、规模开采、综合利用。*年,煤炭生产规模达到500万吨,电厂前期工作取得突破进展,为发挥煤炭资源的最大效益奠定基础。抓好*平原大城、开滦矿区、峰峰邯郸矿区煤层气的综合利用,扩大煤层气发电及生活利用。*年,煤层气抽放利用率达到52%。以大中型矿山和铁、煤、金、水泥灰岩等我省优势矿产为重点,严格“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考核,促进综合回收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和地热资源、共伴生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提高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6、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强化原材料消耗管理。以机械、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大力节约钢材、木材、铁矿石、有色金属、化工原料等重要和紧缺原材料,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设计,推广产品数据管理和物料需求计划等信息技术,严格原材料消耗定额,落实节奖超罚措施,促进原材料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促进木材节约代用。加强木材加工行业规范管理,提高木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限制一次性筷子的生产和使用。落实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人造板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生产规模。*年,实现节约替代木材950万立方米。

大力节约包装材料。产品包装要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和材料;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从使用环节入手,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年,全省11个设区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构建资源节约的政策机制体系

7、加强宏观指导。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作为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使节约优先的方针贯彻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2005年,颁布实施《*省节约能源“十一五”专项规划》、《*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专项规划》、《*省风电专项规划》;*年,颁布实施《*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省节约用水“十一五”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海水综合利用规划》,推动全省资源节约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出台《*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促进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低的落后生产能力。

8、健全法规标准。加快《*省节约能源条例》、《*省节约用水条例》、《*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强化对资源浪费行为的法律约束。组织起草《*省建筑节能条例》、《*省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省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等资源节约专项法规,建立和完善我省资源节约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省资源节约标准》。对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高耗水产品的用水定额、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建设用地集约节约控制指标等进行量化,规范资源消耗行为。组织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建筑节能65%设计规程》、《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规程》,用三年时间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用能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强制能效标准,提高用能效率。9、完善财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清理,逐步取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加快推广节能建筑的激励政策,提高节能建筑普及率。

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资源节约的支持。按照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扩大省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对重大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或贴息,以及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和资源节约试点示范等工作。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范围。2005年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年扩大到设区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在全省全面实行。

10、创新市场机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发挥水价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2005年水利工程供工业及城市自来水厂用水的平均价格提高到0.5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提高到3元/立方米左右;按照洗浴用水与居民生活用水15∶1的差价,大幅度提高洗浴用水价格,遏制大型洗浴中心的盲目发展。*年底前,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工商企业供水价格(扣除污水处理费),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提高到0.8元/立方米。通过调整各类用水比价关系,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建立优化用电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谷用电,对利用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设施的谷期用电,其电价以目录电价为基础下浮60%;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划分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落实煤矸石、高(焦)炉煤气等综合利用电厂上网及电价政策;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风力、秸秆、垃圾发电上网电价,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认购“绿色电力”。

培育和规范矿权市场,建立矿权竞价授予、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11、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以节能、节水为重点的资源评价体系,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能耗、水耗等资源消耗的审核。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化等项目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组织开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和年取新水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的节能监测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能(水)潜力。开展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对未经节能设计审查或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节能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完善行业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对超过定额标准的,实行高地价。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日常巡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和取水定额执行情况。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资源浪费行为。

四、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12、建立健全责任制。设立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为召集人单位,负责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

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全社会及本部门的资源节约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工作。

进一步完善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提供及时、科学的决策依据。

13、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先行一步,形成节约的良好风气,在日常办公、会议及公务活动中,厉行节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研究制定加强省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节电、节水、节油、节约办公用品和建筑节能措施,力争*年省直机关人均能耗、水耗较2004年下降10%。优先采购经认证的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的设备和产品。

14、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制定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机关、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创建标准及实施办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探索符合我省省情的资源节约路子。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力、医药、煤炭、轻工(食品、造纸)等行业及曹妃甸港口和重化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临港化工园、冀衡循环经济工业园等10个园区和3个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探索重点行业、园区和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

15、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提纲》。2005年,要围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主题,继续开展“资源节约行”活动。

第6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我省目前勘查和开发的水热型地热资源以层状热储中低温地热资源(Ⅱ-1型)为主,推测存在以带状热储中低温地热资源(Ⅱ-2型)。

(一)已经证实的地热资源分布区。主要分布有三处:一是松嫩盆地腹地地热区;二是敦密地堑地热区;三是依舒地堑地热区。

(二)前景良好的地热资源分布区。主要有:三江盆地,兴凯湖盆地,孙吴-嘉荫盆地和前述已证实地热区的周边地区。据石油勘探资料,这几个地区均属于地温条件、构造条件、岩性条件有利于地热资源形成的地区。

(三)前景一般的地热资源分布区。主要有:勃利盆地、鸡西盆地、宁安盆地、漠河盆地等地热异常区和五大连池、镜泊湖第四纪火山地区的地温异常区。这些地区的地热异常主要是通过采煤和石油勘探发现的,如果构造条件有利于形成带状热储,往往是地热资源富集成矿地段。

二、我省地热资源勘查工作概况

我省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进行地热资源勘查与研究工作。首先在哈尔滨市-大庆地区开展了地热研究工作,初步认为得出该地区存在地热资源赋存的可能性。

从1998年开始,我省相继开展了大庆、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牡丹江地区以及五大连池、镜泊湖等地区的地热普查工作。

我省地热勘查呈现出地热田在老地热区(松嫩盆地)的地热田不断出现新扩展,新地热区(如敦密地堑、依舒地堑等地)实现突破的特点。在以白垩系孔隙热储为主的松嫩盆地特大型地热区的腹地地热地质条件最好,北西方向东南地区逐渐变差。在以第三系孔隙热储为主的依舒地堑地热区地热地质条件要好于敦密地堑地热区。

通过在基岩山区及近代火山岩浆型地热区的勘查工作,暂未发现可利用中低温地热资源(今后可考虑干热岩理论研究)。

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我省地热资源较为丰富,总体上处于勘查找热和开发的起步阶段,勘查开发利用水平较低。截止2013年底,我省国家出资项目中,已开发的地热井有27口,待开发利用地热井25口。已开发地热井主要集中在松嫩盆地地热区的大庆(林甸、杜蒙)地区、绥化地区,井口水温多在40.5-60℃,矿化度在1000-10000mg/L,水中多富含微量元素硅、锶、氟等,达到医疗矿水标准。而在牡丹江镜泊湖、通河县、萝北县、五常市、哈尔滨市白鱼泡湿地等中小型地热田区,目前还未开始单井开发利用。

我省地热资源的主要用途为居民供暖、大棚种植、洗浴、温泉疗养等。其中达到规模利用主要集中在林甸县,年开采量接近800万m?。其他地区如大庆、杜蒙、齐齐哈尔、绥化等地,仅开发了温泉洗浴。林甸地热田面积3700km2,初步估算其静态储量可达1800亿立方米,是迄今为止国内发现的最大的中低温地热田之一。借此优势,林甸县也是我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先行者。目前在林甸县城采用地热供暖面积达84.5×104m2,每年可节约燃煤3.7×104t,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8×104t,烟尘排放750t。

我省目前利用温泉疗养的地区有10余处,主要分布在大庆市区、林甸县、杜蒙县、齐齐哈尔市区、绥化市区、佳木斯汤原等地,有力地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高纬度、高寒地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尤其是在林甸县,地热水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使得普通百姓足不出户就可洗上温泉浴。

四、存在问题

我省地热资源勘查、研究与开发利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地热资源勘查整体程度低

由于我省沉积盆地、构造地堑等地热地质条件优良的区域面积广阔,地热资源勘查与研究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有限的地热勘查经费过多投放到松嫩盆地的地热开发效益较显著地区(如林甸县、绥化市等),同时在诸如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国家级经济区、重点旅游区等地缺乏开展整体勘查评价工作。

(二)地热资源开发缺乏合理规划

在地热条件好的地区如林甸县地热井开采过于集中,过量开采现象严重,只采不补现象普遍,致使地热水水位持续下降,长此下去会导致地热资源枯竭,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对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能会导致大面积的地面沉降等环境地质问题。

(三)地热资源利用程度低

由于缺少相关研究和试验,我省地热资源利用形式单一,仅居民楼供暖及温室大棚采暖和温泉浴疗,大多采用一次性用热,并未做到“重复利用”和“物尽其用”,使得超过20℃、高矿化度尾水自然排放。

五、地热勘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制定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严格矿政管理。

对于地热资源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地制宜完善制定《黑龙江省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严把矿政许可关。对于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要依法缴纳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从事地热资源开发的企业,确定准入条件,通过资质审查,选择具备地热资源整体开发能力的企业。

(二)完善商业勘查机制

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拓展市场,通过管理职能的调控,将市场需求与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需求带动勘查,勘查服务需求,形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目前,在我省已经基本查清地热资源的有利勘查靶区,应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开展商业性地热资源勘查。建议在全面推进商业勘查开发的初期,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商业勘查开发的有序进行。

(三)编制全省地热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第7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是关于基础管理工作。主要是三个方面:1、大力加强窗口建设。针对办事程序烦杂,群众办事难的问题,成立了办事服务中心,印发了《关于加强窗口建设提高办事水平的通知》,分设了用地审批、地籍、地产、地矿、财务、交易等业务受理窗口,全面推行“一站受理、全程代办”的办事模式,办事效率大幅提高。2、改革内务管理模式。针对往年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今年我局对内务管理进行了彻底改革,改集权制为分权制,对办公费、接待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按分管领导所管的工作为单位,实行彻底包干管理。这一措施,有效控制了行政开支,降低了行政成本。3、健全机构设置。机构设置按照与上对应、便于工作的要求,上半年新设地产股、地环股、室、信息中心,职责划分更加明确。

二是关于耕地保护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层层签订责任状。县与乡、乡与村均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状,明确了各级耕地保护责任;2、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完成了部投枫树、陬市土地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通过了财政部对国家投资项目的专项检查;完成了省投盘塘镇红岩山土地开发项目、市投钟家铺城关土地复垦项目、枫树乡砌口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设计及招投标工作,目前已基本竣工;完成省农土资金项目太平桥乡两汊港村土地开发项目,已通过市局初验;完成市投剪市湖堤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完成县级占补平衡项目4个。

三是关于规划修编工作。上半年,我局对前期外业调查成果进行了进一步确认,特别是对各乡镇工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用地来了一次回头看,以确保此次规划修编的科学性。目前,已完成专题研究工作,并启动了专项规划及大纲编制工作。

四是关于市场建设工作。截止目前,我县办理经营性土地招拍挂手续5宗,面积131620平方米,成交价款3909万元;挂牌出让采矿权2宗,成交价9.4万元。土地储备业务范围较去年有所扩大,对全县范围所有商业用地及各乡镇规划区的住宅用地,以储备方式进行统征统供。

五是关于执法监察工作。上半年,我局充实了执法监察队伍,新调工作人员4人;与公安局签订联合执法协议,长年派驻公安干警协助我局执法,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力量得到了有效加强。上半年重点相处了全华特种铸造厂非法占地案、郑家驿乡洞天竹木擅占耕地案、马宗岭镇马宗岭村前进组买卖土地案等;特别是针对全县占用耕地建养鸡场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治,县政府牵头组织公安、监察、人大内司委、国土资源等部门成立了联合执法组,重点乡镇也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近期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漫延。矿山方面,与水利、工商、港监等部门联合对沅水流域桃源段的采砂船进行专项整治,责成办理了采矿权证;突出抓好牯牛山乡金矿、西安镇钨矿整治,有效防止了治后反弹。截止目前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9宗,其中矿山违法案件2宗,结案17宗,结案率90%。收缴罚款8.2万元,追缴规费1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

六是关于地灾防治工作。按时编制县防灾方案及各重点地灾点的防灾预案,及时调整了县地灾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并召开了专题会议,实行双重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局与各乡镇所均签订了责任状。认真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行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学习班10次,现场宣传活动5次,出动宣传车15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直接参训群众3万多人。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坚持汛期值班,落实值班责任,确保了联络畅通。完成新设采矿权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备案和储量备案,对9家矿山进行了储量检测,督促矿山企业缴存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2.6万元。

七是关于矿产管理工作。完成新设采矿权2宗,延续、变更登记采矿权9宗,征收采矿权登记费0.12万元,采矿权使用费0.55万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5.4万元。同时,大力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完成矿业整合资料的报批,积极督促指导全县矿业整合,确保9月份完成全县矿山整合任务。

八是关于地籍地产工作。今年我局单设地产股后,将全县特别是城区地产工作清理做为全年工作的重头戏。目前,我局正组织人力,对历史地产档案进行清理,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办法,有效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力度。上半年,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100本,集体土地使用证2300本,它项权证47本。积极配合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一步核实用业用地现状。5月18日至19日,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对桃源县农业普查工作进行了核查,结果现场与图斑完全一致,受到了检查组的一致肯定。

九是关于资源保障工作。上半年,我县共盘活存量土地64宗,面积15.3892公顷;办理新征土地出让手续3宗,面积22.5786公顷;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1宗,面积0.1145公顷;拟报批城南道路,三尖饲料扩建等建设用地5宗。继续完成创元大道、创元成品堆场、铁路连接线、创元弃渣场的征地拆迁工作,共拆迁房屋13栋,青苗补偿60多户;基本完成慈岗线、岗德线路铁塔征地补偿工作,共征地7.7亩。半年共收取各类资金4199898.85元,其中土地出让金等财政代收资金3106349元,各种专项资金558754.85元,事业收入534795元。

十是关于工作。实施局长接待日制度,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了查处、回复、反馈、接待等制度。今年上半年共接待来信来访68件,122人次,其中立案办理18件,已办结17件,基本做到了件件有回音,确保了全县国土资源大局稳定。

十一是关于干部作风教育整训工作。为贯彻落实市局“改进作风,提高素质”教育整训大会精神,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3月中旬召开全局系统教育整训动员大会,并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培训班,切实改进了队伍作风,提高了整体素质。

另外,上半年我局实现了新办公楼整体搬迁入住,极大改善了办公条件,提升了整体形象。

第8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关键词:加快;钙产业;转型升级

近年来,我县以石灰石为原料的水泥、钙类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钙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华东地区规模最大的钙类产品生产基地。截至目前,全县钙类企业总计74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9家,2013年实现产值5.98亿元,同比增长13.7%。但是,当前钙产业低水平高能耗、小规模重污染的发展现状,难以符合我县经济转型发展需求。为此,加快钙产业改造提升、推进转型升级,走出一条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子,是今后钙产业发展的方向。

一、常山县钙产业发展主要问题分析

得益于丰富优质的石灰石资源,钙产业是我县传统的工业特色产业,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石灰石资源利用水平不太高,矿石资源供需结构性矛盾不断突出,钙产业仍然处在产业链的中低端,产品附加值不高,资源环境难以支撑,发展不可持续。具体表现在:

(1)缺规划引领。早在2009年、2010年县政府就分别出台了《关于规范提升常山县石灰行业的若干意见》和《常山县钙产业项目准入指导意见》,以推进全县规范利用石灰石资源和促进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然而,我县钙类企业布局分散、石灰窑孔零星分散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种空间布局的不合理,降低了土地使用效率,也不利于矿区环境的综合治理。

(2)缺规模联动。我县钙产品以初级、原料级产品为主,没有向产业链后端延伸,产品附加值低;产业总体规模不大,在行业内缺乏足够影响力,没有市场定价话语权。钙产业现有市级以上钙产品研发中心、高新企业不足5家,科研力量薄弱,对钙产品应用研究缺失,企业的发展方向不明确。同时,产业合作、信息共享意识不强,存在互相压价恶性竞争现象。

(3)缺能耗空间。2013年,全县水泥企业能耗占全县规上工业能耗总量的77.91%,钙类企业占12.53%,这两类企业能耗占全县规上工业总能耗90.44%,而产值仅占29.7%。从产业发展规律和我县产业现状来看,这种格局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受能耗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的影响,不利于我县新项目、好项目的引进和钙产业的转型升级。

(4)缺财政贡献。与湖州长兴县对比来看,在产量等同的情况下,2013年我县与长兴县出让矿产资源的行政性规费分别是1200多万元和2亿余元,税收分别是2亿余元和9亿余元,我县矿产资源及延伸企业的财政贡献率远远落后于长兴县。此外,全县还有90余孔立窑大多属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几乎无入库税收。

二、常山县钙产业发展的前景优势分析

(1)不缺资源。相对全省来说,我县石灰石资源最丰富,现已探明石灰石储量达到49亿吨,位居浙江省首位。同时,我县石灰石资源品位最高,氧化钙含量约在55%。随着优矿优用的推进、钙产业生产工艺及设备的改进,钙类产品的品质将会越来越高,能为下游产业提供充足、优质的原材料。

(2)不缺基础。我县钙产业主要分布在辉埠(宋畈),依托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钙产业块状经济已有雏形,钙产业集聚效应初见端倪。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县钙产业已从普通级、超细级、微细级等系列的传统碳酸钙,向纳米级塑料、橡胶专用钙和造纸专用钙等专用钙方向发展,目前正以粒径微细化、表面功能化为目标提升产品档次,使初始加工的业态向再加工逐步深入,为钙产业附加值提高和产业链延伸提供了可能。

(3)不缺市场。随着钙产品技术的不断成熟,钙产品市场空间的不断拓宽,钙产品在塑料、橡胶、电缆、造纸、油漆、化工等多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国内中高档钙产品供不应求,还需大量进口。同时,钙产品作为许多行业的填充剂、增强剂,性价比高、适用性广,与其他材料相比,不仅能降低成本,而且能提高单位效益,深受市场欢迎。

(4)不缺扶持。今年,利用“双十”整治行动的契机,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矿管办和国有矿业公司,逐步推进石灰石企业实现“厂矿分离、优矿优用”。相继出台了《常山县企业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常山县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和《加快钙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整治措施、扶持政策。这一系列举措,一方面明确了钙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现有钙产业集聚发展和钙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快常山县钙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考

当前,钙产业转型升级,不仅是我县钙产业破解“四缺”问题的战术突围,更是钙产业以“四不缺”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需求。

(1)着力加强钙产业园区建设。一是打造钙产业园。钙产业是我县传统优势产业之一,税收贡献的潜力大。我们应充分利用辉埠新区现有的产业基础,对照化工园区做法,划出专门发展钙产业的功能区块,明确今后引进新项目一律在钙产业园区落户,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促进钙产业集聚化、集群化发展。二是研究制定钙产业发展规划。目前尚未针对钙产业制定专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下一步应以“十二五”工业规划中期评估为基础,制定全县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布局引导和控制,鼓励新建项目按照产业集聚和区域定位选择落户,鼓励钙产业园区以外的钙类企业向园区集中。三是把好项目审批关。我县地处钱塘江源头的生态敏感区,我们必须严把项目准入关,提高钙类企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常山县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和《常山县钙产业鼓励发展重点导向目录》,严格节能评估和亩均税收标准,对该淘汰、限制的项目决不犹豫,该提升、发展的项目全力推进。

(2)着力加大钙产业有效投入。一是加大项目前期谋划。提前谋划钙产业项目,努力提升全县钙产业项目工作。二是加大政策激励。按照钙产业转型升级方案,对于龙头骨干企业,在鼓励有效投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技术创新、扶持龙头企业、提升工艺装备、营造公平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三是加大银企对接。适时召开钙类企业与县域各类银行的对接会,强化银企合作共赢意识,缓解我县钙产业发展的资金要素制约。四是加大服务力度。针对钙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适时开展服务钙产业发展的专项行动,帮助协调破解难题助推发展。

第9篇: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范文

最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复苏,矿产类基础资源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在A股上市公司中,矿产资源相关板块的公司整体业绩一直处于前列,如煤炭行业,2005年上半年,13家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43.8亿元,同比增长70.88%,平均每股收益为0.52元,同比增长38.11%;净资产收益率为11.88%,同比增长为25.75%,其中有七家公司了三季度业绩增长50%以上的预增公告。

作为生产链上游的矿产采掘类企业,有必要利用利好环境谋求进一步发展和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例如不断扩大矿产储备,增大产能和提高相关技术水平。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再融资和投资。融资有多种方式,如利用留存收益进行内部再融资,或者通过发行债券、从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除此之外最主要是募股型再融资方式,以筹措长期资金,比如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债。投资方面,由于矿产资源类企业是资源密集型企业,矿产资源及相关矿业权是该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文主要基于矿产采掘行业的独特性视角,分析该类上市公司募股型再融资和后续投资应注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审批事项。从资产重组、再融资和投资运营三方面,就该类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细述。由于目前市场通行的行业分类中没有专门设置矿产采掘行业,本文主要从证券软件上煤炭采掘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出样本专门组成矿产采掘业,选取标准是样本公司主营业务中有矿产采掘业务。另外,石油、天然气行业没有包括在内。

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法律法规

矿产采掘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牵涉到一系列的审核审批程序及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其他公司没有不同之处,主要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及《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处理,在此不赘。

再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据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可采取公募融资和私募融资两种方式,私募方式可以向国内国外机构投资者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funds,比较代表型的如凯雷、华平)进行融资,该方面限定比较小,蕴藏的空间非常大,此处暂不讨论;公募方式主要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形式实现。公募再融资除需要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一般规定外,增发、配股还需要满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l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等对再融资条件、再融资申请步骤的规定。发行可转债则需要遵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15号)等相关规定。

另外,完成重大重组后再融资的其他条件可参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相关规定。

按《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15号),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达到10%,作为能源子类的矿产采掘类,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该指标只要达到7%即可。不过要求按照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的标准计算净资产利润率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

2、 来自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 用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公司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的,第2、3项所指的指标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

另外矿产采掘类属于再融资前需国家环保总局重点核查的“重点污染行业”,还需要依从环保总局和证监会共同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取得核查通过才可再融资。

投资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

矿产采掘类企业募资后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开采矿产、进行相关企业产业和资产的并购)需要涉及到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由于矿产行业是资源密集型行业,取得矿业权也就是取得了相关的开采资源,而矿业权也即成为该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矿业权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经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获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黄金、煤炭生产还要取得黄金、煤炭生产许可证。现阶段我国已经确立了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后也就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项目。

一、探矿权

探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a,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b,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c,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以及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需要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取得。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故这些项目探矿权也要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取得: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其他情形新设探矿权的取得多采取向国家直接申请的方式取得,采取申请获得时,根据项目的不同要向不同的部门申请,下述五个项目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不包括海域)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发证的项目,需要向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探矿权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勘查单位(或被聘用的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2.聘用勘查单位勘查的还要提供与被聘用的勘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3.按登记机关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登记书;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5.国家勘查工作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勘查项目合同或勘查委托书中的一种;6.如提交勘查项目合同或勘查委托书,还需要提供在中国内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7.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勘查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据资金证明;8.具有勘查单位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工程布置图;9.勘查区的交通位置图;10.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家资源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探矿权也可采取受让的方式取得,详见下文。

取得探矿权后须在六个月内开始施工,需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矿管理部门报告。自首次设立探矿权开始,每一勘查年结束后,还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交纳下一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可以申请变更、延续、保留。

二、采矿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新设和受让。投资新矿时多采用新设方式,而如果并购矿产类相关企业时则需涉及到附着于该企业的采矿权的转让。新设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后审批设立;二是通过提出直接申请方式经审批设立采矿权。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力、理规定手续,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价款方能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根据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区的不同,所提交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级别也不相同。如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对上述矿区以外的矿产,其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其登记管理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在收到申请后40日内,对符合要求者予以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采用参加招标拍卖竞价后审批设立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通过提出直接申请方式经审批设立采矿权

上述应当由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授予采矿权之外情形的采矿权可以通过直接向国家申请的方式经审批获得采矿权。另外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宜采取直接申请或其他方式获得: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三)采矿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获得采矿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权进行采矿营业需要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2号)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此外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的,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上述两项规定说明了探矿权、采矿权通过受让获得的情形,也表明了在并购其他矿山企业时需要涉及到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事宜,尤其是在购入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在受让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保证转让方(在并购矿山企业时,即为被并购矿山企业,下同)的相关矿业权属无争议,而且转让方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之外,探矿权转让方转让探矿权还需要满足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转让方――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需满一年。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主管部门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四。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年第168号),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 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