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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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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制度

第1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商业经济;创新;研讨

一、搭建循环经济下商业经济制度的意义

建立良好的生态商业环境,一方面能推促商业区内的各个生态环节彼此配合,相互之间协调,让企业之间形成持续发展动力,进而带动行业的全方位发展。另外一方面,由于绿色商业发展中,是要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成发展的主线,因而在发展中要秉承经济和环境协调的原则,故此,循环经济开设中要融合生态学理念,这对商业经济的发展而言可谓至关重要。且商业经济生态创新机制的推行要从多方面入手,目的是让循环经济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到今天,坚定不移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正确,通过总结十多年盐湖循环经济建设尤其是金属镁等一体化项目,总结出很多经验和教训,通过创新发展,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改革中要以侧结构为主要抓手,并化解规模与产能过剩的矛盾,不但能解决化工产品高进低出的问题,也能实现十三五规划中镁锂钾项目,使生态特色更好的凸显出来,继而让生态镁锂钾园成为国家柴达木混合经济试验区的升级。

二、分析循环经济下的商业制度

商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要以人们生活物资的循环为基础,为此,要想让商业经济飞速前行,就要分析影响商业经济的各个要素和细节,让商业经济处于可持续发展的态势下,以期让经济能合理的进行资源整合与分配,然后将各个有效环节组合在一起,形成新型的商业经济发展规划模式,这是保障商业经济能够持续运作的必要前提,也是商业经济能获取最高利益的保证。1.构建企业消费系统构建企业消费体系是从微观层面推进商业经济制度发展的关键要素,通过建立清晰明确的消费系统和消费项目,让商业经济制度更为细化,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推助经济发展。与此同时,要细化企业的各项消费细节,并评估消费过程和消费的各个环节,让其形成消费系统,进而开展系统化的评估活动,以期将不同的发展机制纳入到发展范围内,让经济体制在发展中可形成新的合力,且有新鲜血液补充进来,让企业消费系统构建的更具全面性。企业层面的清洁消费体系也需要借助于微观层面的协调发展模式,促进循环经济持续前行,让企业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考虑问题,探究问题的实质,这样解决问题才能真正的契合要点,如建立清洁型消费科技项目的进程中,应推助商业经济在发展中运用积极措施应对问题,企业为发展必然将新的科技应用在商业活动中,满足商业活动更具实效性的同时,使新科学技术方式融入到日常生产中,提高生产效率。然后在评价中综合各方要求,做好清洁消费的细节方面评价,事无巨细这样才能让评价更为全面和高效,进而让发展机制全部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内,满足商业经济的长远发展。2.构建完善的生态发展体系商业经济的正常发展要以生态商业发展为前提,借助于循环经济建立与之相配合的措施,并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依据,设计、构造商业区域环境,让消费者结合自然环境,打造完整和系统化的组合模式,形成系统化运作模式。另外,应不定期的检测商业生态系统的状况,这样才能确保每一个经济运行模式处于合理的运作状况。在分析循环经济环境下商业经济的发展,能进一步发现新的循环模式,开拓新的渠道,在形成合理链条系统后,为网络系统的互利共生寻求最佳方案。目的是让资源建设和动力消耗达到最优,产生最小化的废物,消耗最小化资源,让商业经济处于循环状态,进而可形成完整的经济、社会框架体系,保障生态系统链条化,优化生态经济系统。发展中我们需熟悉的讲话精神,制定正确的战略发展方向,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开发与利用,由于循环经济的利用是转变现有经济发展模式的必要前提,所以全国都应走此道路。青海就要先做好这件事情,发挥其示范作用。青海的资源也是全国的资源,就应有全局思想,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资源利用,受益后代。3.搭建微观商业经济循环模式微观商业模式的构建是基于商业经济创新建设的基础而来的,如德国为让经济呈现出可持续发展态势,就在经济建设的初期开展新型经济循环双元模式进行回收系统的综合利用,这在商业经济发展中将有着直观性作用。该系统对资源或者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意义重大,其涉及到的细节不仅有消费,流通还有资源的可利用等方面,通过上述几个方面整合资源,能从本质上进行商业经济的循环利用模式,这将在本质上实现经济的可循环利用,让商业经济发展更为长远和更具持续性。4.建立商业生态创新制度商业生态创新制度的建立包括:科技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这四个方面,这四项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发展,彼此之间既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有制约关系,通过彼此之间的配合可以让商业生态系统满足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在创新机制开设初期从观念创新角度建立生态创新机制对于商业经济的循环发展意义重大,生态商业园林的建设需要企业之间树立可持续循环经济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并要求企业在建立初期就切实考虑清楚三废的处理反思,这将让企业从根本上解决有关资源浪费的诸多问题,且对转变环境建设意义重大。

三、结束语

循环经济模式下,商业经济需不断创新,是让商业园区的经济水平得到提高的前提,故此就应针对园区的发展情况做好针对措施,特别是真对薄弱环节要重点推行针对措施。与此同时,随时随地关注提高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各个小环节,满足商业经济区域的物质和经济双循环。实现商业经济的多层面利用,建立商业经济新模式,力争提升商业经济园区的竞争潜力。

参考文献

[1]孙玉敏.商业经济生态创新在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建设与发展[J].改革与战略,2015,(8):34-37.

第2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在制度体系变革的过程中,如何去突破原有的制度成为最大的难题。最常见的是打制度的球,从旧制度体系的一条小缝隙开始艰难的变革。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制度变迁是渐进式的模仿和学习西方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也开始了以激励为导向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建设,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以限制型的企业制度为主,以诱导型的社会制度为辅的循环经济的制度体系。

如果以限制为核心,搞一刀切,就会出现以下问题:对民营企业限制很容易,对国有企业很难。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复杂,导致新制度的执行困难,推进就更加困难;对公民个人来说难以执行,例如垃圾分类提倡了很长时间都无法执行。因此,对企业的限制措施要清楚、要严格,政府要提出可执行的指标,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对公民个人要出台诱导性措施,鼓励个人从事相关服务行业,自觉遵从循环经济的新制度。

循环经济是与生态相关的,是在中国逐步发展出来的,静脉产业发展水平决定了垃圾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决定垃圾分类水平。最近在北京发展的静脉产业,诸如餐厨垃圾的处理、污泥的处理、园林废弃物的处理等,这些产业大大加强了北京垃圾处理的能力,提升了垃圾分类的水平。现在有些人认为要做仔细的分类,但我认为这是不对的,仔细分类依赖于垃圾的处理水平,政府应该加强静脉产业即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随着垃圾处理产业的升级再来提升垃圾分类的能力。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社会的事,深入研究循环经济和社交化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用社交化的开放性把循环经济推动起来。社交化就是要把老百姓的热情纳入循环体系中,更重要的是社交化还能把政府原本该开放却不开放的领域开放出来,比如用能大户、用水大户的动态变化,各种污染源的信息公开。循环经济的发展动力就在于开放,开放就能解决北京的雾霾问题。

第3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生态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8-0130-02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recycle 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施循环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的提出启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拓宽了20世纪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循环经济与生态系统联系起来。

基于上述“循环经济”的主要概念,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要着眼于生态效率。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物质的可循环利用性,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循环经济的前提和本质是清洁生产,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效率;第二,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产业发展的集群化和生态化。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工业产业链中的主导链,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相连接,组成生态工业网络系统。

二、循环经济制度的国外立法概况

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快速工业化的道路中,加倍地体验了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纪90年代,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其中《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环经济法律。

美国1965年于第一次将废弃物综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环利用的内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德国1986年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

另外,1992年,韩国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2002年,韩国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

此外,在北欧、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创建

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启动了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步伐,这是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主要有:《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冶金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能源部粉煤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现行的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面的工作:

(一)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在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写入宪法,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经济发展同资源与环境保护是密切关联的,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资源、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与政策中得以体现。

(二)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

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所属的相关部门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出台促进循环经济立法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而从制定《循环经济法》开始,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基本原则。尔后可通过制定一个相关法律群落来连接循环经济法的链条作为过渡,最后逐步建立与完善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对环境污染行为征税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之策。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加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其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起来,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等。确立循环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比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推动措施。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持续发展相关内容下的原则性指导与具体规定,呈现浓厚的污染防治色彩,应予以调整和修订。另外,加紧制定推动循环经济实施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循环经济的引导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规相配套。

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照搬、照抄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在有关层次上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创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健,阎淑萍,苑清敏.论循环经济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J].天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2] 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析[C]//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第4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第5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以其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的特征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模式。循环经济的特点要求必然以制度作为重要保障。目前,建立循环经济制度中企业内部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节约制度成本,而且也可以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企业并购方式是实现外部制度内部化、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制度优势建立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而国家政策引导、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可以促进这种并购行为的进行。

传统发展模式以物质财富和GDP的增长为主要目标,因而人类经济活动一直沿袭着高投人、高消耗、高污染的增长模式,使经济发展出现了不可持续性。当传统发展模式面临巨大挑战时,以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为特征的循环经济就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川然而,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却经常导致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所以制度约束与先进的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技术是循环经济建立的重要保障。

一、企业并购是用企业内部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

利用企业并购方式建立循环经济就是将污染与被污染企业或初级利用资源和次级利用资源的企业通过并购合并成一个企业或集团,从而达到降低污染或降低资源消耗的目的,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建立。现实中,如果污染与被污染企业是相互独立的,在没有外部制度的约束下,污染的发生几乎是一个必然现象,如河北省白洋淀的因污染而导致的死鱼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事例。河北省百洋淀于2006年2, 3月份受到了严重污染,导致大面积死鱼。初步统计,经济损失达900多万元。经监测与调查,白洋淀水体污染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地处白洋淀上游地区的满城县造纸工业污水排放量明显增加所致。然而如果满城县的造纸厂和白洋淀的渔场合并成一个企业这一后果发生的概率则可大大降低甚至避免,从而实现循环经济。我们就以造纸厂与渔场作为例子来说明,两企业是一种典型的污染与被污染造成损失的关系。造纸厂是污染企业,其污染在造成环境破坏的同时,主要对位于其下游的渔场造成了损失。如果两企业为独立关系,则易形成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过多,破坏生态环境,不仅给被污染企业而且也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而如果这些污染与被污染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就可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这是因为使用治污设备的成本虽然高,却远远低于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并购的话,污染企业为了在市场条件下实现合并企业的最大利润必然主动使用排污设备。

假设造纸工业是一个企业,渔场也是一个企业,而且这两个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个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生产经营目标。两企业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造纸厂

渔场Y:

其中Pz为纸的价格,Z为造纸厂的产量,C为造纸厂的成本,X为污染排放量,尸:为鱼的价格,Y为渔场的产量,C:为渔场的成本。

如果两企业独立,河流又是共享资源,为了追求利润最大,造纸厂必然选择将污染量排放至能够使其获得最大利润的水平上,也就是使0的X水平(如图)。对于造纸厂来说只要污染排放量增加会降低污染企业单位成本,即边际排污成本(MCz)大于0时,污染就会继续下去,直到的水平,造纸厂的边际成本最终降到0。也就是说,如果造纸厂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向环境尽可能多地排放污染物是一个必然结果。对渔场而言,污染的存在会增加其成本,直接降低产量并减少利润,但它却无法控制污染。所以,在不存在外部制度约束这种排污行为的情况下,污染量会出现在最大限度上。然而,两企业合并,可使污染水平大大降低。两企业合并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并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动机驱使下,排污量将会减少至理水平。

企业中,造纸厂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成本节约必然

降低至某一不为零的水平,即MCZ和MCY(污染给渔场带来的边际成本)的交点决定的绝对值水平,使污染排放量 合并企业污染量的合理水平。造纸厂的污染物排放量在合并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将主动通过企业内部制度设法降低至合并企业污染量的社会最优水平,不会给其他企业带来损害。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即污染排放量的降低)就得到了实现。这种方式在资源节约利用上也是同样道理。如果初级资源利用企业与次级资源利用企业合并的话,为实现合并企业利润最大化,则企业就有动力去研发或购进这种循环利用资源的设备,以达到资源循环利用及节约资源的目的,实现循环经济。

通过以上的解释可以知道,企业并购方式可以建立循环经济。实际上,这种建立循环经济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企业并购把对排污企业及初级利用资源企业高资源消耗的监督和控制的外部制度转化成了企业内部制度,合并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实现了降低污染和资源节约的目的。

二、利用企业并购建立循环经济的制度优势

要实现循环经济,制度与科技是重要的保障,而在两者中制度的导向决定了技术进步的方向,所以比较而言制度更为重要。用什么样的制度建立循环经济,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与企业有关的制度可以有企业内部制度与企业外部制度。企业外部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用以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一些政策规章等。对于为实现循环经济而设立的外部制度来说有其可行性,但这些制度往往是限制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的,是对企业的约束。这种外部制度对企业而言,没有遵守的主动性,往往被动执行,甚至有时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规避和破坏制度,使制度流于形式。河北省白洋淀的严重污染而导致的死鱼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从上可知,白洋淀水体污染的原因主要是满城县造纸工业污水排放量增加所致。在该县,环保部门也制定了各企业进行污水处理的外部制度,然而,因污水处理设备使用成本高,降低了企业利润,大多企业污水处理设备不正常运行,存在严重的偷排偷放问题。而且据调查,河北省污染企业治理后的反弹率达30 % ;其他省份的污染治理也面临同样的困境。由于目前监测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实现实时监测,这就给企业偷排创造了时机。有些企业其治污设备只是一个摆设,是为了应付检查。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和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宁可冒违反制度的风险而偷排,造成了治污制度形同虚设。然而对于社会来说,损失远远大于污染企业利润的增加。两企业合并后,企业比较污染所带来的较大损失与较小利润,在不存在外部监控制度的条件下,也必然会主动采取治污措施。

企业外部制度也往往导致寻租行为。运用企业外部制度建立循环经济,污染企业极有可能在制度的规定下,寻求制度实施者的保护,使制度难以落实。如白洋淀污染事件中,有关负责人的监管不力占了很大成分,主要是这些官员运用手中权利为自己谋取了利益,而放松或根本对污染企业不再进行监管。这种外部制度所赋予政府的责任与权利越大越多,则寻租行为就会越多,社会的公平性受到的影响越大,市场运行效率就越低。而企业内部制度往往是基于企业成本节约或利润增加来制定的,这使企业本身具有实施这种制度的内在动力与积极性。国家宏观经济制度与政策固然对建立循环经济有诸多好处,但如果能使企业自身具有能动性,即将宏观外部制度转变为企业内部利益驱动,使企业主动制定建立循环经济的内部制度,对实现循环经济大有帮助。实现这一转化的主要途径是把污染与被污染企业或初级资源利用企业与次级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并购。企业并购建立循环经济的方式,不仅节约了大量的政府监测成本(包括人力、物质与科技的投人),而且也减少了寻租行为的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利用企业并购构建循环经济的对策

第一,政策引导。国家可利用发展规划引导企业的并购行为。政府规划一方面指明了地区发展的重点与方向。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了导向性作用。如果规划中有了这种并购的发展方向,则企业势必会向这种方向努力。另外,国家在出售污染或被污染国有企业时,也可优先出售给与该企业有污染与被污染关系及可能进行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

第6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价格机制,循环经济,资源开采,绿色生产

建立循环经济的长效机制,需要政府规制与市场的结合。规制性措施能够保证结果确定性,常为政策制订者所偏爱,是促进循环经济最常用的政策,其缺点在于需采取高成本的监督和执法措施,否则确定性难以实现。基于市场的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同那些目标更为直接的手段相比,看起来比较慢,但他们通常更易实施和管理,而且对政府具有重要的财政效果。当前,我国正处于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时期,需要在继续加强环境监管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重要作用。本文拟从节能减排的利益激励与约束出发,分析构建资源环境价格制度的必要性、实现途径与政策安排。

一.建立资源环境价格是循环经济长效发展的关键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资源(能源)高效运用、节约利用和减少排放为目标,促进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模式。在循环经济体系中,既包括自然资源、产品、消费、废弃物的正向流动过程,也包括废弃物、资源化、回收、生产的逆向流动过程(如图1所示)。

图1:循环经济示意图,

上图中,循环经济发生在两个层面,第一层面表现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交换,即人类从自然生态系统中获取资源,排放废物,又采取各种措施对资源环境系统进行修复,维持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第二层面表现经济系统内部的物质能源交换,即通过企业的清洁生产、废物交换、垃圾回收利用减少废弃物外溢。第一层面以减量化为原则,第二层面以再利用与再循环为原则,如果第一层面实现零开采,就意味着经济增长所需资源完全来自于资源循环,第二层面实现零排放。反之,第二层面大量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去,势必增加开采行为,影响生态环境。用M表示一定时期内整个生态系统的资源量,V代表从环境系统进入经济系统的原生资源,用W表示经过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整个废物流量,D代表漏损而成为污染物(如石油燃烧后成为二氧化碳,塑料袋包装导致白色污染),R代表废物回收所形成的回收资源(如包装物回收,废水再处理后成为再生水),则有W=D+R,M=V+R,经济的循环程度与开采率V/M成反比,与循环率R/W成正比,当开采率V/M=0而循环率RA=100%时,表示循环经济的零排放原则得到实现。

(二)政府调控与资源环境价格。在上图中,经济系统内部交换形成价格,而经济与生态系统交换不能形成充分价格,这是生态破坏不能补偿,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得不到治理的根本原因。建立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就是要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标准、禁令、税收、排污权交易等各种规制性或市场性措施,促进环境资源的使用代价能够在各种要素投入或产出价格中反映出来,以利益诱导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实现循环经济长效发展。建立资源环境价格制度,有基于总量控制或者基于税收两种办法,总量控制是设计严厉规则监测资源获取者及其获取量,环境排放者以及排放量,通过配额交易形成价格,环境税是根据边际治理成本与边际收益设定开采与排放行为税额,促进外部效应内部化。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资源环境价格,除了有关经济主体的参与外,必须要有政府的主动干预,尤其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危机,必须采取跨国际的集体行动,这正是循环经济价格支持必要性所在。

(三)资源环境价格的作用。(1)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清洁生产。在资源自由流动条件下,各部门产品价格标杆是成本,后者又由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平均利润构成,传统价格体系中资源环境价值未得到体现,非循环型企业环境成本偏低,获得超额利润,资源过度流入传统部门,清洁生产得不到推行。通过价格支持,把资源环境价值反映到要素价格中,可以优化资源在循环型与非循环型部门间配置;(2)激励技术创新。减量消耗自然资源、充分利用废旧物、控制污染物排放需要增加环保投资,但是循环利用资源能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带来多少经济效益,不仅取决于资源消耗量的减少,还取决于资源与替代要素的价格对比。提高资源消耗代价,可以增加节约资源的边际效益,企业增加环保研发、技术投资、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的动机将会加强。(3)对宣传教育构成有力配合。在资源高价、环境有价和污染受罚的氛围下,将会促进企业形成清洁生产方式,消费者形成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不仅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而且通过人们习惯改变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资源环境价格的实现

根据资源流动的路径,根据一般均衡模型,可测定开采、回收、制造、消费、废弃物排放等循环经济各环节上的资源环境价格,促进整体社会福利最优。

(一)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包括工业污染物和生活垃圾,有固体、气体、液体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污染物代表着资源从循环系统中的漏损和环境质量的降低。在传统市场经济中,环境使用是近于免费的,制造商不考虑污染排放加诸自身的修复和治理成本。污染物定价核心在于,综合考虑污染物毒性、自然生态系统循环净化能力、外部治理和生态修复成本等因素,通过对污染与垃圾排放加征适当“价格”(如税收),或者设计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形成排放与治污的利益约束激励机制,消除市场均衡排放量与社会最优均衡排放量差别。

具体支持工具可选择排污税、排污费或排污权交易。通过简单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可计算出工业污染的理论定价为:t=-mu/u,垃圾外部性的理论定价为:t=-mu/u;m为常数,u与u分别表示污染物边际负外部性,u为无污染的三产边际效用。发展中国工业化尚未形成,三产边际效用大,其污染物排放定价相对发达国可较低,这也正是“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依据所在。

(二)产品消费和回收

在某些条件下,度量生活废弃物排放成本较高,打击违法丢弃垃圾的技术难度较大,难以直接定价,必须考虑变通方法。基于垃圾由产品消费而产生,由分类回收而减少,为减少垃圾产生与排放,一个可行路径是征收消费处置税t,对回收行为进行补贴t,分别反映增加单位产品消费所导致的外部处置成本和增加单位回收资源所免去的外部处置成本。其计算公式为t=-mu/uq;t=-tq,给定q和q的符号为正,mu的符号为负,t>0表示以税收抑制污染品消费,t表示以补贴鼓励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其价格支持工具有消费者回收押金返还、消费税等。在回收押金返还体系中,对工业产品预收的押金代表着消费处置税,对提供回收返还的押金代表回收补贴,当废物函数采用最简单的形式q=r+g时,返还押金将代表着回收资源数量。当q<1时,返还的押金小于回收资源量,在极端情况下,q=0,说明只有污染排放而无回收资源,此时须对污染品消费征收生态税。

(三)资源消耗

在技术固定的条件下,工业污染间接地由资源投入尤其是能源消耗量决定,避免某些工业污染物直接定价的可行路径是对原生资源投入价格进行调整,比如以能源含碳量为基数对能源征收碳税,代替碳排放的定价。理论计算公式为,t=-mue/u,e为污染函数,表示资源开采消费行为与生态环境破坏间的关系,可选择的政策工具如资源生态税、能源消费税,力度能反映资源消耗对环境污染的大小、生态修复成本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对环境污染所能承受的力度。对于某些稀缺的战略性资源,可采取开采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

(四)绿色制造

产出是垃圾的源头,也是回收资源的源头,大多数产品都是循环程度不等的产品。资源回收成本太高,会增加所需处置生活垃圾与工业污染,为鼓励产品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应根据产品使用导致环境损害大小确定测算其清洁程度和绿色性能。污染型产品应该征税,税额大小视增加单位回收资源对外部性的边际净贡献确定,绿色性能良好,回收性较强的产品应该补贴。政策工具既可采取基于税收方式,如根据工业生产污染程度不同征税(或补贴),也可采用基于投入的方式,如对清洁生产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助,或采取基于交易的方式,如应对气候变化的CDM机制、碳减排自愿交易,或者采取可贸易的固体废物回收配额,如对某一特定产业设置最低回收水平或回收率(如产品总重量的50%必须收回),厂商可自行回收或付费委托专门机构回收,也可以从回收率比自身应尽义务更多的厂商购买配额,通过各方交易形成固体废物价格,减少达到最低回收标准的成本。

资源环境价格在上述各环节的配置是相互联系的,支持政策可以是源头导向或末端导向。末端导向循环经济政策重点在于对废弃物发出价格信号,由物质流动从下至上,依次向消费、制造、流通、开采环节延伸,刺激绿色消费,引导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减少资源开采,促进减量化和再利用;源头导向的循环经济政策是在根据从上至下的物质流动路径,在物质(能源)流动的源头发出价格信号,依次向开采、制造、流通、消费环节延伸,如开征资源税,依次将税负分散于各经济主体,抑制原生资源投入,节约能源;末端导向的循环经济支持其核心是减少污染物排放,源头导向循环经济其核心是节约能源(资源),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两者相互呼应与配合,构成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三.构建资源环境价格制度,促进循环经济长效发展

由于各国资源储量和环境禀赋不同,工业化所处阶段不同,消费者对经济福利和生态福利的偏好不同,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有差异,循环经济的主要支持路径和政策重心就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发达国循环经济由垃圾问题而起,重点是“垃圾经济”(3R)和最终安全处置,并向生产体系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我国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人口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仅面临消费环节大量废物问题,更面临粗放发展所带来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严重所引发的环境挑战。(1)“富煤、少气、缺油”的资源条件,决定了资源开采和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电力中,水电占比只有20%左右,火电占比达77%以上。据计算,每燃烧一吨煤炭会产生4.12吨的二氧化碳气体,比石油和天然气每吨多30%和70%。(2)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能源消费高,污染排放量大。工业约占能源消费总量70%,其中大企业又在40%以上。(3)人均资源缺少,除煤炭外,主要资源人均占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工业企业资源消耗粗放,综合利用效率低,加剧了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

根据上述约束,中国发展循环经济要以资源(能源)消耗减量化为重心,采取源头导向的循环经济政策,合理分配资源(能源)开采利用、绿色制造和工业污染治理等环节治污责任,构建资源环境的价格激励机制,以达到鼓励绿色设计、减量消耗资源、发展生态产业、防控工业污染之目的。

(一)以建立生态修复和补偿为核心推进开采环节的环境定价

我国长期实行资源低价政策,资源价格未充分反映其生态价值。如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为1.18%,国际可比费率一般为2—8%,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补偿费率更低,油气为1%,黄金为2%,远低于美国12.5%,澳大利亚10%的水平。在矿业权取得环节,目前实行行政审批与市场招标“双轨”并存体制,全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2万个通过市场机制取得,企业付费水平低。由于无偿取得,企业并不珍惜到手的资源,造成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掠夺性开采(李国平,2006)。在现行资源产品的比价关系下,一方面资源开发的增值部分过多地流向产业链下游,为工业化提供积累,另一方面,在现行资源价格体制下,生态补偿机制缺失,矿区生态环境恶劣。全国因采矿引起的塌陷180多处,塌陷坑1600多个,塌陷面积1150多平方公里;采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占工业废水的10%,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占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0%,因露天采矿、开挖和各类废渣、废石、尾矿堆置等直接破坏和侵占土地面积约26.3万公倾(郝瑞彬等,2007)。采矿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某省因采煤造成了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万亩水田变成旱地,全省井泉减少达3000多处。

资源价格改革第一步要打破矿产资源开发垄断和市场分割局面,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市场竞争机制,由第三方评估,根据资源储量、开采难易程度给出一个基准价格,通过“招、拍、挂”形成矿业开采权的市场交易价格(王春秀,2007)。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可探索采取总量控制开采量,分配各矿山企业配额,通过各企业对开采配额交易方式促进可持续价格的实现。资源价格改革的第二步要以财税制度的完善,实现外部补偿价值的内在化。我国多数资源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利用资源的工业主体分布于东部的三资企业,在低价政策下,资源开发带来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灾害防治由资源所在地承担,资源开采带来的收益由东部下游工业企业获得。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在于开征资源生态税,建立“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相应的转移支付机制,分项用于重大的生态治理、社会救助、扶持生态产业。

(二)以能源税制改革为核心,促进节能减排

能源价格与能源效率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相对廉价诱导产业间的能源配置从高效部门向低效部门转移,形成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结构。目前我国主要能源品种实行上游市场定价和终端政府管制的价格政策,如煤炭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原油实行与国际接轨,海上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是政府对终端消费的电力、成品油等主要能源品种的定价仍保持决定权。

基于能源行业垄断为主的结构,在不具备完全放开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发展循环经济最为可行的路径在于开征能源税与实施节能补贴,既满足工业发展对能源使用的需求,又充分考虑能源消费外部性,节能鼓励。具体支持可从管制价格校正、环境补偿与节能补助等三方面着手。针对价格管制,要完善权益性能源税收政策,如开征能源补偿基金税,对境内开采和使用能源的生产者、消费者从量定额计征,形成基金,对后代资源持续利用的权益损失进行补偿。针对能源环境补偿,要健全限制性税收政策,调整消费税,开征碳税。以含碳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依据预定的碳减排水平估计最优排放水平下的碳税税率,提高现行汽油、柴油、燃料油等能源的适用税率,把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耗能产品纳入计征范围。同时,配合以节能指标交易,将规划所要求节能总量分配于各区域各用能企业,通过节能指标交易外化能源使用的外部生态成本。针对节能鼓励,要完善激励性能源税收政策,对关键性、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设备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与进口,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减免优惠或即征即退;耗能突出的行业增值税税率按能源消耗量从量累进定率,产品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反之,投资购置节能设备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在一定额度内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利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节能进程(樊丽明郭琪,2007)。

(三)多管齐下,建立清洁生产的价格激励

在工业领域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现新增产值由低消耗第三产业为主,对于减量化意义极为重大。采用清洁生产方式,由于在企业内部增置了相应设备,设施及人员整洁三废,其环保成本相对于传统生产更大,但是社会治理成本小,传统生产方式内部环保成本低,但是社会治理成本大,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和内部成本外部化,使清洁生产成本低于传统生产成本(伍世安,2009)。

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对于传统生产方式的排污行为征收环境税,使调整后传统方式边际环保成本大于清洁方式的边际环保成本,推动企业转型;或推行排污权交易,形成排污权价格。根据区域污染减排要求,企业生产状况和排放标准,确定一个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之分解配额给企业,实现限额排放,超量重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排放,或者向清洁企业购买排放差额。第二种是对清洁生产方式的内部减排给予激励,实现企业环境成本外部化,其措施有:(1)对环保研发给予财政资助,环保设备贴息支持,按照能源审计单位的产品能耗诊断结果,对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设备和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加大税前抵扣节能产品及设备研发费用的比例;(2)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或者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和推广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3)推行绿色产品认证,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如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制度,对于每一产品规定了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声的排放情况等标准,厂商必须向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根据调查,有75%的欧盟消费者愿意购买“贴花产品”,即使“贴花产品”的价格稍高于常规产品,消费者仍倾向于绿色产品。如“贴花纺织品”的价格比普通纺织品要高出20%~30%,但绝大部分欧盟消费者仍愿意购买前者。

参考文献

1 李国平:《我国能矿资源价格改革的构想》,《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

2 郝瑞彬等:《矿产资源价格扭曲:成因、影响及改革建议》,《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3 王春秀:《矿业权市场效果分析》,《中国矿业》2007年第12期

第7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危机,循环经济,延伸产品责任

一、环境危机出现的原因

(一)生产者没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生产者在攫取利润的利益驱动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但其对资源的利用是粗放的,一次性的,完全不考虑回收和循环利用,更不考虑如何妥善处置废弃物。环境污染这种典型的负外部效应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由于一些生产者对某些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事件。如日本20世纪60年代震惊一时的水洖病事件就是源于企业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有害废弃物而造成的汞中毒。

(二)环境资源自身属性。环境资源具有公共产品性或准公共产品性,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种特性造成了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的问题,因为“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略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关联的事物。”

(三)政府监管失职。很多政府官员过于关注经济指标,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和出政绩,对国家环境相关的法律政策的执行严重不到位。

(四)其他方面的原因。资源的利用率低,在当今社会,资源的最高利用率仅为45%,这造成了眼中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且难以修复,“譬如一粒纽扣电池的液体泄漏后可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消费者也是环境危机的一个推手,在如今这个消费时代,很多人在强烈的攀比心理下进行了非常不理性的消费,奢侈浪费之风盛行。

二、环境危机的对策

作为一种理性的动物,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人们开始反思,人类是不能战胜自然的,当人类恶劣的对待环境时,环境给人类的报复是超过人类想象的,所以人们必须善待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世界各国逐渐开始研究循环经济和延伸产品责任制度,期望通过制度规制人类的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下面,笔者对这两种制度做一个简要的介绍,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其关键在于三个环节:1、资源环节,对资源要综合勘察、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以节约资源;2、生产环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减少污染源的产生;3、消费环节,倡导合理适度的“绿色”消费观念和行为。

循环经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深层次协调,目前已被许多发达国家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和促进,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及其成员国均把促进废物的回收、回用和安全处置作为其基本的立法目的,同时也确立了预防优先和回用、回收利用优先于处置的原则。其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抑制废弃物形成制度,预防优先;循环名录制度,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循环目标制度,对需要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的相关产品、材料的规格应当实现的目标,包括重量、体积和其他内容作出规定;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指导制度;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法国就规定,资源回收是全社会的责任;经济刺激制度,手段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等;政府扶持制度和市场准入与许可制度等。对欧盟的经验,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予以了部分借鉴,提出来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但该法在2009年才开始施行,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延伸产品责任制度。当今社会,有必要对产品责任制度予以延伸。产品的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需要历经产品原料获取、产品设计、产品制造、产品储运、产品使用与产品废弃处置等多个阶段,即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过程。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延伸的产品责任模式下,源于产品及最终废物的环境危害责任要由产品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及最终处理单位共同承担,延伸产品责任的目标之一就是识别出最具降低特定产品环境影响能力的主体。

1、延伸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在产品生命周期中有着核心的作用,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决定着产品的可回收、回用或安全处置的可能性,并且因生产产品而受益的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其理应对废弃物的处理负一定的责任,而且这也符合谁污染谁负责的法理。

1988年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教授首次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托马斯教授认为,这种政策是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总处置负责来实现。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五个方面的责任:第一,环境损害责任。第二,经济责任,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第三,有形责任,生产者要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第四,物主责任。第五。信息披露责任。所以建议生产者实行绿色设计,运用绿色技术,进行清洁生产。

2、延伸消费者的环境责任。消费者应当建立适度、循环和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减少一次性和高耗能产品的消费。并有义务在回收循环资源、使用再利用用品方面和企业、国家进行配合。

3、政府的责任。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政府不仅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强制作用,还可制定税收等激励措施,同时,政府还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提高公众环境保护的觉悟。

参考文献:

[1]李艳萍:《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环境保护》,2005年第7期。

[2 ]孙曙生、陈平、唐绍均:《论废弃产品问题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回应》,《绿色经济》。

第8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 产权 制度构建 政府作用

一、引言

“循环经济”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发展的经济 。

循环经济以“3R原则”为行为准则,即“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 。循环经济是探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成果,“它依据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代谢和共生关系,重新构建经济发展流程,以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经济仍然是传统经济为主。经济增长方式以粗放型为主,经济活动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经济增长中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远没有建立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循环经济体系。在新世纪初,我国在冶金、化工、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高于世界先进水平30%~40%;矿产资源回收率约32%,约低于世界先进水平20个百分点;金属资源再生率低,平均只有国外先进水平的5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56%左右,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80%。经济发展、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阻碍因素进行分析,找出阻碍发展循环经济的症结所在--产权制度,引用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模型,从而提出一些关于制度建构及路径选择的建议。

二、国内外理论发展状况

目前,国内外循环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行为上,还鲜有专门的循环经济论著,多是关于生态经济、产业生态学方面的专著或文章。

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了著名的“宇宙飞船论”,最先从经济发展的角度阐述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最先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系统地说明资源环境问题。同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成立并发表《人类环境宣言》,标志着循环经济的诞生。1981年,莱斯特•布朗出版了《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标志经济发展从传统发展模式过渡到可持续增长模式。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文件,提出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

目前国际上关于循环经济的理论主要有:(l)生态效益理念。即要求企业生产过程中要实现物料和能源的循环往复使用以达到废物和污染排放最小化。(2)工业生态系统理念。即要求企业之间产出的各种废弃物要互为消化利用,原则上不再排放到工业园区之外。(3)生活垃圾废物理念。即要求在更广阔的社会范围内或在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有效地组织物质和能量的循环使用。我国的“3+1”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就是在此基础上确立的。

国内学者对循环经济理论的多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迄今为止已发表了多部关于循环经济的论著。学者们对循环经济基本概念的认识在物质循环这一点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循环经济是要打破传统的线性经济流程,建立物质流动闭合回路,以此来降低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同时使经济系统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输出降至最低。但在“用于循环的资源”和“循环方式”上的认识上存在差异,以及在循环范围界定上的不同,有的观点认为是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有的则认为循环是指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闭环流动。在循环经济实践原则方面,学者们基本都坚持“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

从本文作者检索到的文献来看,刘学敏(2004)率先从循环经济挑战现代经济学的思维和理念、挑战既有的市场规律、挑战现代产权理论、挑战现有的环境政策等四个方面对循环经济的基本经济问题进行了讨论;张连国(2005)是从经济学视野对循环经济的认识;王守安(2005)从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污染治理的经济学特征、循环经济的运行原则以及循环经济的战略核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王朝全(2006)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循环经济的特性及其动力机制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李云燕(2007)分析了市场机制的内涵及其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阐明了政府行为的根源、作用及其局限性,论证了政府行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主导意义,探索了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关系,提出了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有机结合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阻碍因素

(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理论障碍

1、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学的假设条件存在不一致

传统经济学有三个核心假设,即经济人假设、资源稀缺性假设和自由经济假设。在当前社会,循环经济只有接受上面三个基本假设才能被主流经济学接受,但循环经济只满足资源稀缺性假设 。

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是个人本位主义,即理性地追求本位利益,任何一个经济人都是利益最大化者。而循环经济的核心是集体主义,这与经济人假设相矛盾。

自由经济假设是指政府只充当“守夜人”,所有经济活动都由市场机制来引导。循环经济强调的是在非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即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

2、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主体存在不一致

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主体是厂商和个人,而循环经济的主体不明确。企业内部循环,更侧重的应该是企业内部员工;企业之间的循环,主体应该是企业;社会大循环,政府和全体民众应发挥主体作用。

3、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学的经济增长要素存在不一致

传统经济学的经济增长要素主要包括劳动力、自然资源、资本和技术,而循环经济倡导的“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不仅强调了使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减量,更加进了环境作为新的经济增长要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把环境纳入生产函数的经济增长模型,即Q=A•F(K,L,R)。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障碍

1、经济、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产权不明晰

国外早就关注到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诺思等经济学家以经济史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提出制度创新能推动经济增长,制度的变化既有改变收入分配,又有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潜在可能性,并将制度因素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即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是制度因素。

我国有关循环经济产权制度的法律法规出台很少,现有法规也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甚至一些政策影响和制约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我国资源税低,这一定程度上间接地鼓励了粗放式经营和企业高能耗;增值税过高,加重了循环经济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经营成本,等等。

2、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经济效益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因素显得越来越重要。技术进步在上世纪作为内生变量被加进经济增长模型后,科技进步已代表着第一生产力。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它的发展离不开技术进步的支持。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是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严重妨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型生产环节有两个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的废弃和排污成本。但目前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障碍和循环过程成本障碍,使这两方面的效益难以显现。

3、产业结构不合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

产业结构的优化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会制约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重工业化趋势仍在加重,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占比重过大。废弃物的回收又是一个薄弱的环节。现有的回收网络不够规范,回收企业能力弱、规模小,同时缺乏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化综合利用企业。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加上循环利用体系的不健全,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4、政绩考核标准扭曲

由于环境没有被纳入增长函数,所以单纯地经济增长率被作为唯一的考核政绩指标。传统的GDP计量,使得人们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有效保护,不利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5、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尚未形成节约型社会的公众意识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人们对循环经济存在一些误区。例如,人们把循环经济简单地理解成只要注意末端处理的“先污染,后治理”,或简单地理解成注重生态与环境保护。人们除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外,参与意识也不强,追求高消费和炫耀型消费方式比较普遍,缺乏绿色消费意识和谁污染谁付费的基本理念。这样导致治理的技术难度大,不但治理成本高,而且生态恶化,难以遏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四、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构建及路径选择

(一)循环经济的制度变迁模型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交换与交易过程。经济发展从传统的“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必然要伴随着制度变迁。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的主体应当涵盖个人、企业、政府和社会。因此,它是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制度变迁,也必然是诺思所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的综合,这样才能降低组织成本和谈判成本,使外部利润内部化,而明晰产权是其保障。

在“3R原则”下,我国在经济产权制度上还存在严重的缺陷。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明显公有化,自然资源配置非市场化,造成资源过度浪费;自然环境产权方面实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由于环境产权界定的困难、交易费用过高以及环境信息不对称等,效率低下;循环经济技术产权制度体现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增加制度供给,完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在于制度创新。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增加制度供给。而制度供给的目的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增加使激励机制更加完善的制度供给。

所谓循环经济激励机制是以调动政府、企业和公众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经济与非经济的手段和措施,达到政府、企业和公众利益与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相结合的综合性运行模式 。

循环经济激励机制所赋予的手段主要分为经济激励手段和非经济激励手段。经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价格激励、税费优惠激励、投资激励和产业激励;非经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舆论导向激励手段、奖励激励、能效认证激励和政绩激励 。

首先,在经济政策的制定上,应明晰环境产权 ,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产权运营体系 ,重点在于利用市场机制,使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进入市场,使其价格正确地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

其次,建立能效认证制度,调整产业结构,抑制污染产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例如,对企业进行能效认证后,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可以征收较高的资源税、环境惩罚税、环境维护税、环境费等税种,而对环保型企业则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征收较低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将绿色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奖励制度。绿色教育政策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带动民众广泛参与环保实践;经常举办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加强环境案件的社会影响;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环境意识。新闻媒体对绿色产品类的广告予以优惠,政府部门应该带头使用绿色产品;增加环保投入,加快信息自动化建设,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等等。奖励制度应对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展循环经济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重点领域、行业的技术创新给予奖励。

(三)构建绿色经济核算制度体系

在我国,除了上述对民众教育和企业进行约束外,更重要的是改革政绩考核标准,建立绿色经济核算制度。绿色经济核算包括绿色GDP、绿色税收、绿色审计和绿色会计,其中绿色GDP最为重要。

绿色GDP是指把资源环境资本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和会计科目中,用以表示社会真实财富的变化和资源环境状况,并设计一系列评估指标来约束和消除社会经济书体的不经济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在计算GDP时,将治理环境恢复生态所付的费用扣除掉。绿色GDP核算是指从传统GDP中扣除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退化成本的核算体系,能够更为真实地衡量经济发展成果。

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保护环境的“绿色”税制。绿色税收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是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核算的必不可少的宏观经济政策手段。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工作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整套较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加强和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有效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显得十分紧迫。

绿色会计则着眼于高效利用资源,从人类的全部活动过程和整个生态环境资源出发,围绕着自然资源的耗费应如何补偿这一主题,力争对环境管理中各个层次的职责履行情况作出确认、计量和报告,它所考虑的是除了资金之外的资源环境、整个社会生产消费以及生态循环价值。绿色会计根本改变了传统会计理论对整个会计要素的界定。资产中增加了自然资产,即全世界所共有的特定财产;负债中将企业承担的环保社会责任加以确认;所有者权益中应将自然资源加入其中;在收入要素中应包括企业在推行环保政策、积极治理污染时所享受到的国家给予的补贴、奖金和税收减免等;而费用不能仅仅计算经济成本,还要包括社会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耗用资源和排污而被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治理费、环境研究与开发费。

绿色审计是针对全球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传统会计核算失真,未将资源环境纳入核算范畴而出现的会计核算虚假等问题,而进行的绿色核算公允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认证审计监督。是为了确保受托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依据环境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受托环境责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鉴证。绿色审计目标是为了开展环境审计所期望达到或应当达到的目的和境地,确保受托环境责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家环保总局、监查局、督查、中央加大对地方政府行为督查,加人中央监督力度。

探索构建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包括绿色税收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和完整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已成必然趋势。我国目前存在发展循环经济的理论与现实障碍,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进行制度创新。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政府应该发挥主体性作用,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建立绿色经济核算体系,这样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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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循环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