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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审计关注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八个高风险领域保持职业谨慎:(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2)涉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预计负债的估计、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的重要会计估计变化;(3)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4)关联方认定及重大的关联交易;(5)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6)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及置换;(7)异常的股权转让;(8)股权激励措施。
注会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今年1月1日起试行。指南重点对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二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中应遵循的主要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化。
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政策出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2007年工作总结透露,由商务部牵头,联合外交部、证监会、国资委等十部委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若干意见》,支持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出去”。目前,中注协已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并逐一征求了有关部委意见,商务部正在组织相关部委的会签工作。该意见将协调解决事务所“走出去”中的财税、金融、外汇、市场准入、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政策问题。
会计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正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会计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据介绍,《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共15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则、种类、具体内容、渠道,以及信息披露各方责任等。
中注协与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今年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约定将开展会计领域的首度合作。根据约定,两会将在会计知识的研究和发展、会计教育、会员职业发展、会计员工及技术、会计考试及资格认定等方面开展一系列的交流与合作。中注协会长刘仲藜表示,这将有利于加快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会长伊泽贝尔・夏浦表示,这份协议能够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分享英国会计行业及会计教育领域内的经验和做法。
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成立
1月16日,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宣告成立,它是由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的,双方各持股50%,根据中瑞岳华提供的材料,合并后的新会所员工2800人,注册会计师逾千人,分支机构18家,年业务收入7亿元。
2008年度审计关注宏观调控落实
日前,审计署编制完成并正式印发了2008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明确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共25项。据介绍,2008年审计项目计划突出特点之一是加强对国家宏观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科学发展,安排的项目主要涉及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支农惠农、节能减排、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等方面;另一大特点是把维护民生摆在重要位置,促进社会和谐,安排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社会保障、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点资金和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政策
559件财政规章文件废止
1月31日的财政部第48号令,公布了第十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298件,失效261件。财政部自1986年起已连续十次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清理,发文公布了总计5838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财政规章文件清理工作实现了经常化、规范化。
财政部明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限售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前明确,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就是说,限售股能不能与公允价值“牵手”,不用看限售期是否已满。
领购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审批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总工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分化肥出口关税提高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即调整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另外,对部分含磷复合肥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大型挖掘机相关部件进口税先征后退
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企业进口申报时间为准,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和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大马力农业装备部件进口税先征后退
财政部于2月中旬通知,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3月1日起,将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自用旧设备实行出口免税不退税
国税总局日前印发的《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增fast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财政将重点支持高效照明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补贴将重点支持的高效照明产品主要包括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
交强险下调
保监会于1月11日公布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本次基础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调整幅度较大的车型有: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下调9.5%,下调后的保费为950元;中小排量摩托车下调33%;36座以上公交车下调26%;20~36座出租租赁车下调31%;20座以上企业非营业客车下调20%;特种车三个车型分别下调39%、18%、30%。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月13日公布的第515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税总等三部门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国税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财经
财政社保工作将推进三大试点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于1月中旬表示,2008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工作将努力推进医疗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大试点。
今年将继续研究调整消费税
国税总局于2月19日的《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称,根据国家今年的产业政策,将研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并提出,要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首批年报出现“无法表示意见”
首批登场的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S*ST鑫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并因连续3年亏损,将成为今年第一家暂停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利润增长属正常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日前表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已经执行了1年,为确保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执行好新会计准则,财政部采用了“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式,跟踪分析每一家上市公司的2007年年报,全面、准确地掌握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情况。从目前情况看,已公布年报公司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因素是营业毛利的增长,属正常经济增长的态势。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将于3月施行
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公布的《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央储备糖是指国家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包括储备原糖和储备成品糖。
央企国有产权转让实行信息联合
国务院国资委决定,3月1日起,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制度。各试点机构应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地方
山东:审计查出违规金额252亿元
2007年山东审计机关共审计8668个单位,查出违规金额252.67亿元,已上交财政38亿多元,归还原资金渠道近10亿元;同时,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04件,涉及人员144人。
上海:基层政府聘请财务顾问
1月下旬,上海市徐汇区政府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约,聘请申银万国担任区政府的财务顾问。据了解,上海已有多个区级基层政府聘请有实力的金融服务机构担任政府的财务顾问,这表明上海基层政府正在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区域经济引导水平。
福建: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日前,福建注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称,将开展对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检查。据悉本此检查的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在册的注册会计师。
数字
2005亿元 2007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为2005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10.2倍,增加1825亿元。
3185亿元
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人3185亿元,增长29.9%,增加733亿元。
声音
杨遂周: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
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副司长杨遂周表示,目前,全国所有的省市已经开始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2008年将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
丛明:金融保险业是新税法最大受益者
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正司级巡视员丛明日前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由于减负效应明显、工资抵扣力度大,金融保险行业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国际
IASB企业合并报表项目阶段完成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3)《企业合并》和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这表明IASB已经完成企业合并项目的第二阶段,两项新修订后的准则将于2009年7月1日起生效,但也允许企业提早采用。
美国审计市场更趋集中
最近,一份由美国政府责任署(GAO)完成的政府调查报告表明,大型公众公司的审计市场已更加集中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根据GAO的研究分析,最大的几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揽了1500多家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大型公众公司中约98%的审计业务。
萨班斯法案遵循成本低于预期
一份新的研究报告发现,小型公众公司遵循萨班斯一克斯利法案第404号条款(SOX 404)关于内部控制审计要求的成本,实际上要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先前的预期低14%。SEC最初估计所有公众公司的遵循成本为91000美元。然而,Lord&Benoit研究公司的一份报告估计,小型公众公司的平均遵循成本大约为78474美元。
信息新技术促使人们改变原先的思维方式,重新考虑新的会计方法。美国前会计学会会长井尻雄士教授在80年代初提出了“三式簿记”新概念,美国的阿妮塔。霍兰德等教授提出基于事件驱动法的事项会计,主张打破原有复式记账原理,变原有的货币反映为多维反映,他们的研究都是建立在信息新技术应用的基础之上的。虽然信息新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会计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重构未来的会计格局,但这种重构必须是会计科学性与信息新技术科学性的相互融合与完美结合,忽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使会计的发展受到影响。基于这一认识,这里对电算会计中的若干会计方法加以探讨。
一、电算会计中借贷记账法是否不适用
在借贷记账法中,“借”既可以表示增,也可以表示减,而“贷”既可以表示减,也可以表示增,卢卡。帕乔利提出的复式借贷簿记方法之所以几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推崇,正是因为其“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锱铢必较、泾渭分明的科学原理。
尽管我国会计实务也曾一段时间对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情有独钟,但最终仍达成共识,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借贷记账法。
本质上说,在借贷记账法中,借和贷只是代表一种符号,而其实质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换句话说,不管是在手工会计中,还是在电算会计中,衡量记账凭证是否采用借贷记账法,主要看其是否体现“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基本原则。在电算会计中,尽管记账凭证库文件的数据结构有“借贷金额”型、“借贷方向”型和“借贷科目”型等几种,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基本实质都是通过记账凭证编号维系着凭证的借贷记账法。
有人以会计软件常以正、负号分别替代借、贷符号为由,企图说服人们相信这一记账法已经难以胜任新形势。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借、贷符号在数据库中不采用“借”和“贷”加以表示,也并不表明借贷记账法就可放弃。不可否认,在将借贷记账凭证的发生额登录到总账之后,对于登账后所结计的期末余额往往以正数表示借方余额,而以负数表示贷方余额,甚至在借贷库文件中只设一个金额字段,在该字段中分别以正负号表示借贷方。但所有这些标记都没能改变“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规则,其实质仍然是借贷记账法。这里的正、负号与增减记账法的增减符号的属性风马牛不相及。
从长远来看,随着原始凭证的逐步电子化,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势在必行,届时,何种记账方法使自动生成更可行,当然要根据其科学性而定。智能软件的设计凭借的是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思维与推断,而经过了数百年磨练的借贷记账法,无疑是未来智能专家设计会计软件的最佳选择。当然,一味否定增减记账法的科学性也是错误的。
在计算机之中,当采用增减记账法填制记账凭证之后,我们完全可以编写一段简短的程序将其转换为借贷记账法下的相应记账凭证。其转换的主要依据是各该科目的记账符号与所属科目类别。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为例,在增减记账法下,增记“现金”,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都是资产类科目,对资产类科目,其增加就转换为“借”,其减少就转换为“贷”。依此,也可将借贷记账法下的凭证转换为增减法下的凭证。
事实上,过多地去研究借贷记账法与增减记账法如何在计算机中运行是不明智的。
因为这两种方法仅是用于数据的输入而并非是用于信息输出,换句话说,记账方法与信息用户的需求无关,信息用户所需要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以会计科目为标识的发生额或余额(至少当前是如此)。
二、“反结账、反记账、取消审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会计核算软件设置“取消审核”、“反记账”、“反结账”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设置的确给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许多方便,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不少实务工作者却对其依依不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计算机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反记账的作用不可替代。其理由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错误的记账凭证,如果不施行反记账的做法,则将导致账簿中存在大量无用的冗余信息,影响对会计信息的使用。
所谓电算化会计中“反记账”,事实上也就是将一批原先已经登录到账簿上的发生额从各该账户再予以扣减,使各该账簿恢复至该批凭证登账之前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毋庸置疑,没有人会赞同手工会计下采用“反记账”。对手工的账簿记录,为了保证其有案可稽,当其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同时,对两种出错情况的更正应当分别加以严格处理:一是登记账簿时所发生的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二是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则“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记账凭证出错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而发生。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红字冲销法,二是补充更正法。这些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所强调的一点,那就是对出错之处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迹。
在电算会计之中,记账错误和记账凭证填制错误仍然在所难免。但由于计算机特定的工作环境,迫使我们不得不改变手工会计原有的更正作法。虽然红线注销法在电算会计中难以操作,但对出错的电子数据,却不能不留下修改的痕迹。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保留错误电子数据,另作更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录账簿,换言之,要将正与误两张凭证同存于会计档案之中,同时,其所登录的正与误两处账簿记录并存于同一账簿之中。《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十八条也作出与上相同的规定:“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
由上可见,不管是手工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对出错的修改均强调留有痕迹。
事实上,在电算化会计中,由于电子数据的修改在技术上可不留痕迹,因而更需要对留有痕迹予以强调。
反结账的错误做法也是显而易见的。当期末已经结账并编制企业会计报表之后,如果将其“反结账”,则意味可以对该给账月继续输入凭证数据,无论这些新凭证是否已经记账,都存在账表不一致的错误,而当根据其登账后的账簿重新编制报表,摆在人们面前的两张报表是绝不相同的。如果某一会计期反复操作结账与反结账,并生成相应会计报表,会计信息的生成不啻是在搞数字游戏!
进而言之,将“取消审核”、“反记账”与“反结账”同时使用,其后果更不堪设想:结账后可以再增减当月经济业务,账簿错误可以在原错误之处不留痕迹加以修改,而业已记账和编制报表的记账凭证在取消审核后又可对该记账凭证的电子数据不留痕迹地修改,承认这种逆操作的合法性,又置会计的证、账、表勾稽关系于何地?
它只会给制假者提供机会,而对电算化内部会计控制百害而无一利。这种只顾及方便操作者而不考虑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做法,还需要会计工作规范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首先要评审,正说明会计软件必须遵守包括证、账、表等操作在内的工作规范之重要。
本质上说,上述所有的逆操作,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对记账凭证库文件上的电子数据作不留痕迹的修改。事实上,发现证、账错误而采用红字(“-”号)更正法或补充更正法填制记账凭证,再据以登记账簿、会计报表,并不会给会计人员带来太多麻烦。无论是结账前作为当月凭证的更改,还是结账后作为下月的凭证的更改,对会计人员来说都是举手之劳,何况证、账的错误毕竟不会太多,因而不至于导致账簿中存在大量无用的冗余信息,影响对会计信息的使用。
三、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改弦易辙
在成本核算过程中,由于各企业生产组织特点和生产工艺流程的不同,致使至今难有通用的成本核算软件面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活动的普遍展开,成本核算受外部环境影响与日俱增。首当其冲的是,定制式的生产方式及由此而形成的“适时生产控制”(JIT)等生产理念和生产模式。在定制式生产情况下,按批量计算的分批法似可适用,然而,由于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除了要考虑生产组织特点之外,还应当视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而定,即使未来企业生产快捷,但其各自的生产工艺流程的差异却永远存在。无论是单步骤连续式生产。还是多步骤连续式生产,抑或是多步骤装配式生产,都必须在这分批法前提之下再根据各自的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管理要求确定各车间、部门的成本计算方法。看来,传统成本计算方法诸如逐步结转分步法、平行结转分步法等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面对日新月异的外部环境,考虑如何将新酒装入旧瓶而已。
成本信息细化也许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未来市场的竞价、压价的竞争使企业不得不从内部挖掘潜力。以产品为主线,集成了产品设计/制造/控制层的“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问世,使产品的管理决策、设计开发、加工制造等过程和经营控制等过程通过计算机科学地联结为一个整体,把管理和技术的信息直接用来控制机器进行加工,最大程度地实现了纵向集成,进而极大地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在这一背景下,以作业成本管理(ABCM)与”成本企画“(TC/CD)为代表的两大成本管理方法崛起并表现出卓越的成效,并以此为基础,”作业量基准成本计算“(ABC)和”目标成本计算“崛起而成为成本计算的生力军,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无论从其形式还是内容都面临着挑战。例如,采用分批法虽然按产品生产周期计算产品成本计算最终产品,但借助于计算机的海量存储的优势,将周期再分割成若干时间段(甚至以天为单位)进行明细计算、汇总与报告,无疑更能适应成本管理的需要。同时,以最终产品为计算对象也显得粗糙与不适时宜,代之而起的则可能是细分至工序、半成品、在产品的成本计算,如此,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也必然要赋予新的内容。
1)总 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 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 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 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 ××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 ××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 ××元
乙2方:×% ××元
乙3方:×% ××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
、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 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 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 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 %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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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 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 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 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间接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