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文化旅游的定义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作为当前旅游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旅游文化的本质及其特征一直是被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在遵循旅游文化的定义原则对其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旅游文化的本质,指出旅游文化实际上是一种文化活动,并对旅游文化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概括总结,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旅游文化;本质;特征;定义原则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我国当前的旅游经济面临着巨大挑战,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促进我国旅游业走向国际化、现代化的步伐,必须将发展旅游文化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去完成,将旅游文化的发展作为保障旅游经济发展的坚实后盾。为了促进旅游文化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对旅游文化的定义原则、内涵、本质和特征等重要内容进行深入探索,从而保证其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一、旅游文化的定义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定义旅游文化的首要原则就是整体性原则,它指的是我们在定义旅游文化时,必须立足于旅游文化的整体性,无论在探究、研讨的过程中经过了怎样的分析讨论,在最后进行定义时都不能将其分成若干个部分去进行分别定义,而是要回归、总结到旅游文化的整体上来。[1]此外,如果我们要对旅游文化的本质进行深入探讨时有必要将其分割成主体部分、客体部分和中介部分,仍要遵循整体性的前提,这是保证对旅游文化定义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前提。我们在对旅游文化进行定义时之所以要强调整体性的重要作用,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因为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它所包含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着一种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为了避免定义过程中忽视了对这种内在联系的描述,就必须时刻注意遵循整体性原则。在旅游文化的定义过程中,一定要十分重视对整体性地把握,从而保证定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逻辑性原则
定义旅游文化时要遵循逻辑性原则,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以偏概全和以点带面等现象应该避免,定义时的每一步推理、每一次判断都应该时刻注意对逻辑规范的遵循。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旅游文化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主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和旅游中介文化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绝不能简单地用“部分+部分=整体”的逻辑去对其进行定义,更不能将其中单独的一部分或单独的两部分等同于旅游文化。其次,在实际的定义过程中,要注意用基本的逻辑规范去约束所使用的语言表述,类似于“旅游文化就是……各种旅游文化现象的总和”之类的存在一定逻辑错误的表述是一定不能出现在最重的定义中的,这要求我们在定义旅游文化时要首先搞清楚基本的逻辑方法和逻辑思维,并在定义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对象性原则
在定义旅游文化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对象性原则,这也就是说,研究视角应该是由所研究的对象来决定的,而绝不能是由研究视角来决定研究对象。我们要下的定义是旅游文化,在这里定义对象已经十分明确,就是旅游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几种完全不同的方法、通过不同的视角来定义旅游文化,但是无论视角如何变化,方法如何不同,定义的对象都始终是旅游文化。在定义旅游文化时之所以要遵循对象性原则,是为了更好地探究旅游文化的本质,并对其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二、旅游文化的内涵与本质
(一)旅游文化的内涵
作为旅游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旅游文化的内涵是研究旅游文化的基础所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相关学者对旅游文化内涵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纷争和不同的看法。但是当前学术界对于旅游文化内涵的共同认识是:旅游文化是一种文化,它是在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并在旅游活动中进行整合。[2]
(二)旅游文化的本质
旅游文化本质是一种人类文化,是伴随着人类旅游活动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融合和发展的一种文化活动,从这一角度来说旅游文化的本质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因为是在具体的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以旅游文化实际上是一种原生性旅游文化,也就是说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伴随着我们人类的旅游活动而产生的,如果没有人类的旅游活动,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旅游文化,人类旅游活动的产生和发展是旅游文化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重要基础;第二,作为旅游文化过程中被整合的一种文化,旅游文化又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非原生性旅游文化,在人类旅游活动的发展过程中,旅游者和旅游业者逐渐将其整合到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中去,从而形成;第三,旅游文化中既有静态的文化现象,也有动态的文化活动,它是一种将二者进行统一的文化,也就是说,旅游文化既可以指旅游文化活动,也可以指旅游文化现象;第四,文化本身就是物质和精神相统一的产物,而旅游文化当然也不例外,它也是物质外显和精神内涵的统一,在物质方面旅游文化主要包括服饰、饮食、园林、建筑等客观有形的存在,在精神方面则包括审美追求、思维方式等无形的事物;第五,创新是文化的本质,因此旅游文化绝不是将旅游和文化简单相加后得出的产物,更不是种种不同文化的杂糅,实际上它是旅游活动和文化相互交融后产生的一种过渡性文化,是全新的文化形态。
三、旅游文化的特征
(一)双向扩散性
旅游文化的第一个特征是双向扩散性。作为一种移动的传播文化,旅游主体的运动往往会带动不同地域的文化在广阔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进行不断的扩散和飘移,在这一过程中,旅游主体身上所带的客源地文化、民族文化和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价值观念、思维和行为方式等都会被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扩散和传播到目的地,从而对目的地文化形成冲击和影响。而与此同时,旅游主体也会受到旅游目的地文化的吸引和反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甚至接受目的地文化,从而反叛和背离自己原有的客源地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主体在从旅游目的地返回自己的客源地之后,目的地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被带入到了客源地之中,并对客源地的旅游文化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是旅游文化的双向扩散性。这种看似平等的双向扩散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因为从较长一段时间来看,目的地文化所受到的旅游主体文化的冲击往往较为严重,甚至其传统文化会被彻底瓦解,而旅游主体和客源地文化所受到的影响则远远没有这么严重。
(二)民族性
民族性也是旅游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旅游文化的表象和内涵往往会因为民族的不同而存在比较明显的民族差异,以旅游性格(指旅游主体的旅游性格)为例,内敛稳健是大多数中国游客的性格特征,而西方旅游者则多表现为热爱冒险、开朗外向;对于中国人来说,内心体现在旅游中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而西方游客多重视外在观察;道德塑造功能在中国人眼里是旅游的重要目的,而西方人多重视旅游的求知价值。这种明显存在的旅游文化的民族差异使得旅游目的地的美景和风土人情对旅游主体具有十分强烈的吸引力,感受异域文化的魅力和韵味成为广大旅游客的精神向往。并且在旅游过程中旅游文化的民族差异让不同民族各具风格和特色的民族风情得以被展示,成为吸引游客的魅力所在。
(三)地域性
地域性是旅游文化的又一重要特征。作为旅游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地域文化的差异也成为旅游文化存在地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旅游文化的地域性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首先,我们可以从旅游资源在空间分布上存在的差异看到,无论是东北还是华北、西北,无论是华东还是华中、华南,地域上的特征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地域上的差异往往具有十分显著的文化韵味和文化魅力,吸引着广大游客纷至沓来;其次,旅游动机的差异也是印证旅游文化存在地域性的有力证据,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大游客出于对原始风貌和原始生存状态的向往,往往会选择去欠发达地区旅游,而欠发达地区的广大游客则始终憧憬着大都市的繁华,从而希望去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旅游;最后,我们还可以从不同地域在文化传统上存在的差异中看到旅游文化存在的地域性,不同地区的文化在其旅游文化中都会有不同的体现和表达,为了和其他文化形成显著区别,不同地区会利用自己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形成吸引游客法宝。
(四)阶层性
从旅游主体的角度出发,旅游文化实际上是带有一定的阶级性的,这是旅游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3]通常来说,相对上层的旅游者往往矜持、端庄、大方、优雅,中层社会的广大游客大多情况下是自信、敢于冒险的,而下层社会的游客则多是怯懦保守的。这也就说明,在实际的旅游活动中,随着旅游者的身份越靠近下层社会,他们对于旅游实用价值的重视程度便会越来越强,反之则越来越重视观赏价值。
(五)大众性
大众性也是旅游文化的重要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现代旅游已经越来越向大众旅游靠拢,旅游文化也更加成为一种大众文化。这并不是说旅游文化越来越好曾宪底层次和低俗化,也不是说原本为少数社会精英和上层社会人们所拥有的雅文化已经被旅游文化所摒弃,而是说旅游文化已经逐渐成为雅俗共赏的大众性文化,这是旅游文化与时俱进的结果,也是旅游文化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在当前旅游经济发展遭遇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旅游文化的重要作用已经开始凸显,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对旅游文化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中国的旅游业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使得文化成为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作者:桑翠红 单位: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何丽芳.试论乡村旅游原生态文化的本质特征[J].商业时代,2012(12):87-88.
关于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地位,1981年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在《旅游与文化》中曾指出:“旅游不仅是一种经济生活,而且也是一种文化生活”、“旅游业不仅是一种经济事业,也是一种文化事业”。林洪贷(1990)也指出,仅对旅游业作经济上的定性和表述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经济分析无法衡量旅游业在社会方面、心理方面,特别是文化方面的影响,也无法阐明这些影响对于经济的反作用,因此需要以经济分析为基础,逐步采用经济分析与文化分析相联系的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但是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发现,对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地位的分析阐述往往是从文化旅游或旅游文化的视角,缺少对旅游者需求和对旅游产品方面的讨论,而且经常混淆使用文化旅游和旅游文化的概念。本文认为如何理解文化是旅游产业之魂,不能简单地从文化旅游或是旅游文化来说,而是应该在清楚地界定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再来探讨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地位。
一、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学术界很多学者和组织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据统计,有关“文化”的各种定义已达二百多种。本文采用的是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给文化下的定义:文化在今天应被视为一个社会和社会集团的精神和物质、知识和情感的所有与众不同显著特色的集合总体,除了艺术和文学,它还包括生活方式、人权、价值体系、传统以及信仰。可以看出,文化是人类历史的积淀、活动的记录、生活的反映,是人们对生活的需要和理想,是人们的高级精神生活。
另一方面,关于文化的最新研究显示,文化不是一个有明确界限、一成不变的实体,它是联系其他事物的纽带和桥梁,并与它们密不可分。当然,这种趋势也会对旅游产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不管文化如何定义,我们都可以说文化包括了已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
明确了文化的定义,我们还要对“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做一个简要说明。“旅游文化”,中心词是“文化”,“旅游”是定语,是把“旅游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体现在旅游产业的方方面面;“文化旅游”:中心词是“旅游”,定语是“文化”,是把“文化旅游”作为一种旅游产品体系。
Jarmison(1994)认为文化旅游应该包括:手工艺、语言、艺术和音乐、建筑、对旅游目的地的感悟、古迹、节庆活动、遗产资源、技术、宗教、教育等。因此,从旅游产品角度看,文化旅游内容非常丰富。
三、文化是旅游产业之魂
在对“文化”、“旅游文化”和“文化旅游”有了清楚的界定后,可以看出我们要探讨的既不是旅游文化、也不是文化旅游,而是文化与旅游的关系中的文化对旅游重要性的认识。《旅游学:要素・实践・基本原理》一书中指出文化与旅游的关系,认为文化实际上涵盖了旅游的各个方面。对于如何准确认识文化对旅游的意义,2011年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旅游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旅游与文化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文化是旅游的灵魂,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文化的旅游就没有魅力。
接下来,本文将通过旅游活动主体――旅游者需求、旅游活动客体――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两个角度来探讨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地位。
(一)旅游者需求的角度
随着生活水平和人们自身素质的提高,当代旅游者开始从传统的物质需求转向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而正是那些富有文化性的旅游产品才可以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动机。文化以多样的形式、深刻的内涵在旅游中展示出无限的魅力与强大的生命力,不论是观光、休闲、度假、探亲或是商务等方式的现代旅游消费,旅游者出游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放松消遣的需要:投身到大自然中欣赏美景获得美的熏陶、洗涤心灵;参与各地民俗文化活动来放松身心、获得愉悦。社交探索的需要:旅途中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结交新朋友;探索未知的事物,更好地了解外面的世界,满足人们的好奇之心。养生健身的需要:跋山涉水,强健体魄;回归自然,消除疲劳、缓解压力。求知启智的需要:零距离接触未知,学习知识,启迪灵感;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这是对旅游知识价值的高度概括。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这些需求都属于高层次的文化需求。
实践表明,对文化的追寻是旅游者出游的最初动机和最终归宿。旅游目的地或旅游企业间的竞争不是资源的竞争,而是文化的竞争。无论是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观,无论是原始景观、还是人造景观,只有充分利用文化特色,赋予旅游产品以更多的文化价值,满足旅游者的文化需求,旅游发展才具有持续性。因此,如何开发、提升旅游景观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角度
从旅游资源的角度看,文化的发展也具有决定作用。历史遗迹、民风民俗等文化资源都已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文化是旅游资源的魅力所在,缺乏文化内涵的旅游产品是很难有吸引力的。由于旅游资源多是大自然赋予或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保留下来的,我们把旅游资源分为人文旅游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
一方面,人文旅游资源本身就属于文化的范畴。大量的文化产物,规划师、旅游商要开发利用,旅游者要欣赏感悟,这些过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宋城以“建筑为形,文化为魂”的经营理念,通过大型歌舞《宋城千古情》的演艺还原了宋代都城的风貌。墨西哥政府借助地域优势、通过对当地“玛雅文化”的挖掘,开辟“玛雅之路”旅游项目,让游客沿着玛雅文化遗址比较集中的地区观光,领略古代玛雅人的生活习俗和灿烂文化。
另一方面,自然旅游资源本身虽然不具有文化属性,但自然风光的美无疑需要从文化层面来鉴赏、用科学知识来解读,而自然山水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开发过程也必须借助文化手段来实现。“烟花三月下扬州”、“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这些诗词影响着旅游者对旅游资源认知;大型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向世人展现了桂林山水的万种风情,这是无形自然美与有形艺术美的完美融合,是渗透于山水景观中一种全新的文化景观。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赖以发展的基础,是遗产资源世代传承、永续利用的关键。文化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旅游者日益增强的环保价值观和追求高品质旅游体验的强烈愿望促成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过程;另一方面,政府行为可以对旅游资源的经营使用者形成一定的约束规范和激励机制。西班牙政府为了保护城堡,以国有方式购买古城堡改建为饭店,还专门成立古建筑饭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样既保护了文化古迹,又得到了经济收益。
不论是旅游资源的开发还是保护,旅游资源与文化密不可分、交相辉映,文化性是旅游资源的本质属性。文化通过辐射效应与渗透效应,提升了旅游资源的品味和内涵,赋予旅游产品差异性,使旅游变得丰富多彩。
四、结论
关键词:博物馆;旅游;发展
1 引言
“博物”作为一个词,最早出现于《山海经》,意义为能辨识多种事物;《尚书》称博识多闻的人为“博物君子”;《汉书・楚元王传赞》中也有“博物洽闻,通达古今”之意。到了19世纪的后半叶,我国模仿口本,把“博物”一词开始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博物”的内容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生理等知识。
国际博协(C工OM)于1995年第18届全体大会上对博物馆给出了如下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非盈利的永久性机构,并为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
我国对于博物馆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其定义也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修改。20世纪30年代中期,强调博物馆实物的论证和作教育工作及探讨学问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博物馆的定义进行了两次大的讨论和修改,最后确定博物馆的内涵是: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C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博物馆与旅游的相互作用机制
由于对象都是指向人的活动,博物馆与旅游存在着诸多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使得两者之间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二者的结合能够使双方得以更好的发展。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博物馆与旅游都是通过游客的参观游览给游客带来心理感受的过程。旅游是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心理感受过程,但是这个过程需要有文化的支撑,否则,整个旅游活动就因空洞乏味而失去吸引力;而博物馆由于展览方式的陈旧,因吸引力丧失而失去了参观者,其功能不能得到发挥,旅游可以使博物馆与人们的接触方式活跃起来,使人们愿意接触博物馆。
从利益的角度看,目前博物馆往往缺乏收入来源,以致出现依靠财政拨款维持运转,难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而博物馆旅游的运作能克服这些困难,反哺博物馆。旅游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因为文化内涵不足而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与博物馆的结合,可以增强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吸引力,获得更大的收益。
从经营的角度看,旅游企业的运作可以为博物馆提供市场信息和新的消费导向,而博物馆能为旅游企业提供消费所依托的产品形式。通过博物馆旅游的发展,博物馆可以达到市场拓展的目的,从而弥补开发手段落后所导致的机会缺失;对于旅游业,通过这种结合可以丰富旅游产品形式,提升产品品位,提高竞争力。
3 博物馆旅游的开发
博物馆旅游是指以博物馆文化及其文化衍生物为对象,利用一定的资金、技术将博物馆的资源优势转化为旅游产品优势,吸引游客以参观游览、假口体闲、修学、提高自身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旅游活动的总称。博物馆旅游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博物馆文化的外延,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
博物馆旅游的开发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开发,从博物馆的不同分类可以有不同的开发形式。本文所探讨的博物馆旅游开发更倾向于博物馆文化的开发,也即通过旅游的形式,拓宽博物馆文化的外延和辐射强度,以业已相对成熟的旅游产品为载体,突破博物馆实体建筑的限制,开发蕴含博物馆文化的旅游产品形式,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注重文化传播的旅游开发。
4 博物馆旅游产品定义
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来分析博物馆旅游产品的定义。
狭义的博物馆旅游产品,是指博物馆经营者依靠博物馆藏品、设施、服务等,为博物馆参观者提供的满足其参观活动的服务的总和。这里的参观活动是涵盖在博物馆这个建筑实体之内的参观活动,是博物馆运营体通过其经营和布展方式,把其收藏的藏品展示给参观者,并通过其设施和服务满足参观者需求的过程。从这个层面上理解博物馆旅游产品,更多的是强调博物馆经营者向参观者提供的各种服务。虽然,作为博物馆吸引物的藏品依然是满足参观的核心利益的部分,但是博物馆的服务和理念往往能提升参观者感知体验,能够使参观者获得更大的满足。
广义的博物馆旅游产品,是指博物馆通过各种展示方式和手段,使旅游者参观或接触博物馆藏品或其复制品,从而获得的博物馆文化的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博物馆旅游产品是博物馆文化的传播载体。关于本定义,应强调以下几点:
博物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广博物馆文化,并不仅仅局限于博物馆建筑实体之内的参观游览。
博物馆藏品复制品可以同样体现博物馆文化,博物馆旅游产品不仅包括博物馆藏品,也包括其复制品。
博物馆旅游产品即文化体验和享受。博物馆提供给旅游者的归根结底是一种文化体验,博物馆不可能把藏品提供给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购买具有象征意义的复制品或纪念品,但是,这更多的是一种欣赏文化的举动。
5 结语
目前博物馆发展状况并不能满足当前旅游消费需求,博物馆业与旅游业并没有通过二者的融合获得各自的巨大发展,这与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博物馆资源是不相称的。博物馆旅游的开发模式问题,影响着博物馆与旅游业结合的形式和效果,对丰富旅游产品形式、增加博物馆经营收入、发展和传承博物馆文化、提升城市休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永文.旅游地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158.
[2]朱路平.旅游跨文化行为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80-100.
[3]涂荣德.科学博物馆家庭观众参与互动式展示研究[D].台湾:中原大学,2003:20-31.
关键词:湿地公园;湿地文化;生态旅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
Abstract: Ecotourism is significant for wetland park.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ncepts of wetland park and ecotourism, and expatiates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tourism in wetland park and summarizes five features of ecotourism in wetland park, which are protection, participation, profession, educ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Beside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even general principles of ecotourism development in wetland park.
Key words:wetland park; wetland culture; ecotourism; longterm benefi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生态旅游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非传统旅游模式,生态旅游把生态保护置于旅游开发的首要位置,强调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因此,在湿地公园中开展生态旅游是湿地保护和利用实现双赢的最佳途径之一。
一、湿地公园与生态旅游的概念界定
(一)湿地与湿地公园
“湿地系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水域。”[1]这是一个已被国内外学者广泛接收的湿地定义。目前对于湿地公园的定义还没有定论。在我国,有众多学者及相关行业部门对湿地公园的概念加以了界定。笔者综观各类湿地公园定义,认为湿地公园概念的界定应满足如下三个标准:
(1)湿地景观在公园中发挥主体性生态作用。湿地公园最根本的属性在于它的湿地特征,不论这种湿地是天然形成或是人工形成的。湿地公园首先是自然的公园,其中的湿地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其湿地特征典型、自然风景优美、美学价值较高、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效益良好。
(2)以湿地保护为前提。湿地资源的保存与保护是湿地公园设立的首要宗旨,其内容主要为通过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以达到维护生态平衡、生态系统功能完整的目的。
(3)具有观赏游憩、科普教育、科学研究等功能。旅游观光是湿地公园作为公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功能,湿地公园的旅游更强调其生态旅游的特色。湿地公园也是作为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科普教育内容的重要基地,游人通过对湿地的了解,加深了保护自然的意识。另外,湿地公园也是科研人员研究湿地自然过程、探索湿地奥秘的重要场所。
(二) 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的定义提出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但其内涵界定依然模糊,众说纷纭。有的学者统计,国际上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概念有140多种,国内学者提出的概念也有近100种,但至今还没有令大多数人信服的统一的定义。[2]卢小丽通过对中外当代近10~15年内40个有影响力的生态旅游概念的分析,提炼出生态旅游概念架构所遵循的8个标准规则。笔者认为这8个标准规则对生态旅游概念的描述较为全面,它们是:以自然为基础、对保护的贡献、当地社区受益、环境教育、道德规范与责任、可持续性、旅游享受体验和文化。[3]二、湿地公园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内涵湿地公园的生态旅游是以湿地为资源基础,对湿地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等进行了解、观察、欣赏和学习的旅游活动,是具有强烈湿地生态保护意识的一种旅游类型,这种旅游活动不改变原有的湿地生态系统,而且还可以促进湿地公园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使当地社区民众受益。湿地公园生态旅游的宗旨是:在保护湿地的自然、文化资源的前提下,提供给生态旅游者高质量的旅游经历,并带动湿地公园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湿地公园生态旅游体现的是人类与湿地自然环境的伙伴关系,两者应协调发展。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既要寻求适宜的经济效益,更要在保护湿地资源环境的基础上实现其生态、社会和美学价值。湿地公园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础上的,其目标是既要使当代生态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得到满足,又要对湿地资源环境进行保护,使后代游客享有同等的旅游机会和权利。湿地公园生态旅游特别关注的是旅游活动的生态合理性。旅游经济收入并不是衡量其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从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多项指标综合评价,从而能够较好地把生态旅游业的当前效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使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沿着可持续性的轨道上发展。
三、湿地公园生态旅游的特点
(1)保护性。以保护为前提是湿地公园建立的基本标准之一,湿地公园生态旅游的保护性包括自然与文化两个方面。湿地公园生态旅游的对象是以湿地为主体的自然环境,这里指的自然环境有时并非一定指纯自然环境。实际上,完全未被侵扰的湿地纯自然环境可能很少存在,多数的湿地自然环境多多少少总会留有人工的痕迹,从而形成独特的湿地文化。生态旅游强调对湿地自然和人文资源的保护,要求生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保护自然、保护资源、保护文化。
(2)参与性。参与性可以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湿地公园生态旅游可以让旅游者从工业化的城市环境中解脱出来,亲自参与到湿地自然与文化生态系统中,在实际中享受和体验湿地自然美与文化美;另一方面,湿地公园生态旅游也是一种旅游者、旅游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政府、社团组织及研究人员广泛参与的旅游活动。[4]
(3)专业性。和一般旅游相比湿地公园生态旅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首先表现在技术层面上,比如要求湿地公园旅游设施、旅游项目、旅游路线、旅游服务的设计和管理均要体现出生态保护技术策略,以保护湿地旅游资源和环境;同时,专业性还体现在游客的旅游心理上,湿地公园生态旅游者是具有欣赏、探索和认识大自然和当地文化的明确要求的较高层次的游客,具有比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
(4)教育性。环境教育既是湿地公园的重要功能,又是生态旅游概念的标准规则之一。生态旅游者通过对大自然的了解,能获得对自然界生态和谐、万物相依相生的深刻体验,并进而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为习惯。湿地公园生态旅游让人们在旅游活动中接受环境教育,提高湿地环境保护意识,将丰富的湿地自然科学知识、环境保护知识与生动的观赏娱乐活动相结合,增强旅游者的环保道德责任感。
(5)负责任性。生态旅游是一种负责任的旅游,旅游者认识并考虑自身行为对当地文化和环境的影响。如国际生态旅游学会在对生态旅游定义时强调:生态旅游是一种对环境负责的旅游和观光行为。国内有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环境中,对生态和文化有着特别的感受并负有责任感的一种旅游活动。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是一种对湿地自然环境负责的旅游形式,它有助于旅游区域湿地资源的保护。[5]
四、开展湿地公园生态旅游的一般性原则
(1)规模控制。湿地公园的游客数量不宜太大,旅行团队也应是小规模、较分散的。当游客数量过大而超过公园生态系统的忍耐程度,其所带来的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靠自然力本身不能恢复时,就会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失调。因此,要解决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必须正确评估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并以此来严格控制游客数量。确定旅游容量是阐述旅游者数量与环境之间适度的量的关系,控制旅游容量是确保湿地公园的资源和环境不受破坏或降低破坏程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2)限制性开放。湿地公园应做到局部开放与管制。根据湿地公园不同地段生态保护状况的要求,结合人为活动的需求一般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外围地带三个区,主要的布局模式以同心圆形态居多。人类的活动强度和频率依外围地带、缓冲区、核心区而递减。大部分的旅游及其他开发活动都在生态较不敏感的外围地带开展;缓冲区作为外围地带和核心区的过渡,其人为活动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核心区一般处于绝对保护状态,禁止游人进入。
(3)注重湿地生态环境的科学监测。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当重要,应在湿地公园各个水域结点处建立水质监测点并派专业人员定时监测公园水文生态环境的动态变化,定期报告水质情况,以随时根据新发生的情况调整湿地的保护措施,达到生态保护的目的。
(4)保护当地的文化与环境。早期的定义将生态旅游的对象界定为相对未被侵扰的自然区域,随着在实践中认识的深入,生态旅游的定义当中也包含了文化的因素。湿地公园一般蕴涵了较高的文化和自然资源,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活动既是一种湿地自然旅游,同时又是一种湿地文化旅游。当地的民俗风情及文化对旅游者有着相当大的吸引力,湿地公园生态旅游要注重对这些人文资源进行维护,并在其基础上开发出相应的文化活动。
(5)旅游行为及管理准则的制定。要特别加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并应制定相应的旅游管理规则,明确对游客的活动行为进行规范,明白告知哪些活动是禁止的,哪些活动是准许的,让公园中的每一个人,包括游客、旅游从业人员都能了解公园生态环境所能接受的程度。
(6)“双赢”策略。湿地公园生态旅游开发应同当地社区发展结合起来,坚持与社区共建(管)的原则。如果得不到当地社区居民的参与和支持并脱离当地社区的发展而孤立地发展生态旅游,其持续发展的前景就十分有限。因此,生态旅游的发展,必须同社区利益需求联系起来,其旅游产品的开发项目必须和社区居民的根本需求相一致。要吸引社区群众参与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旅游活动的组织、旅游服务等方面等一系列的生态旅游活动事务。生态旅游要顾及社区居民的利益,使其真正从旅游中受益。通过生态旅游来增加社区就业机会,改善社区基础设施,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从而使其成为开展生态旅游最有力的支持者,以最终实现生态旅游与社区发展的双赢。[6]
(7)利益的长期性。湿地公园的生态旅游应为旅游资源、公园所在社区提供长期利益,短视且只追求眼前利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过于强调商业性,其结果也和传统旅游没有什么两样了。[7]生态旅游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方式、手段,生态旅游不仅仅局限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还能促进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将自然旅游导向可持续发展,这是生态旅游发展的基本理念。
五、结语
相对于传统旅游,生态旅游的产生是巨大的进步,是当前人类重视环境、保护自然的观念在旅游行业上的反映。生态旅游的对象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湿地公园作为自然的湿地景观,符合生态旅游“以自然为基础”的对象标准。湿地生态保护是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首要目标,这个目标与生态旅游强调“对保护的贡献”这一标准是一致的。湿地公园的生态旅游符合和“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人们提供游憩的场所,享受优美的自然景观”的湿地公园建设宗旨。[7]因此,开展生态旅游是湿地公园必然的、也是唯一正确的旅游开发方式。在湿地公园中,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只有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把握两者的平衡的关系,才能真正建设好湿地公园,营造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区与旅游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禄康. 湿地与湿地公约[J]. 世界林业研究,2001(1):1-7.
[2] 吴楚材,吴章文,郑群明,等. 生态旅游概念的研究[J]. 旅游学刊,2007(1):67-71.
[3] 卢小丽,武春友,HOLLY DONOHO. 生态旅游概念识别及其比较研究:对中外40个生态旅游概念的定量分析[J]. 旅游学刊,2006(2):56-61.
[4]汪辉.需求:设计的原动力:以泰安天平湖公园为例[J].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95-99.
[5] 卢云亭,王建军. 生态旅游学[M]. 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1.
[6] 方躬勇. 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初步研究[D].长沙:中南林学院,2003.
[7] 张建萍. 生态旅游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关键词]甲骨刻辞;商代旅游;巡狩田猎[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5―0091―06
在传世文献里,间或可见古代先民的旅游史料,甚至可以回溯到渺远的五帝时代,所以,学者得以借此编织中国旅游史。然传世文献中的上古旅游史料皆为后世兰台令史追记,且不说其信度如何,单就数量而言,亦足令旅游史家徒兴“左支右绌”之叹。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编织上古旅游史?上古三代的旅游史有无可能结结实实地胖起来?几年前,由于工作的原因,笔者偶入旅游史之迷津,并试图寻找上古三代旅游史的出口。为此,笔者对业已著录甲骨、金文等出土文献试加勘查,结果还好,笔者从中看到一片曙光。甲骨、金文中有关于商周王公贵族巡游田猎的资料数量甚巨,窃以为这就是上古先民的旅游的直接材料。是耶?非耶?虑及对其鉴定标准或有异议者,不敢自专,兹将个人意见刊布出来,以期得方家指教。
一、关于旅游的界说问题
要考察出土文献之旅游资料,首先遭遇到的是鉴定标准问题。究竟哪些是旅游材料?哪些不是旅游材料?旅游材料有哪些特征?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并不简单。也许有人会说,这有何难?凡合乎旅游定义者是,不合旅游定义者非。此言不差,但问题是何谓“旅游”这一旅游学最基本的概念,竟是言人人殊。自旅游学开创以来,关于“旅游”的定义究竟有多少,难以给出一个确切的数据。笔者曾试作统计,然中途而废。废而不作的原因是我们觉得耗费这样的精力毫无意义。众所周知,旅游的研究历史虽然不长,但发展势头强劲,尤其是最近二十年来,旅游著作犹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几乎每个著者都要对旅游的概念谈谈自己见解,粗略盘算,关于旅游的定义少说也有数十上百种。既然如此是否可以宣告这一问题已获解决?我们的回答不止是否定的,甚至是悲观的。彭兆荣先生也有同感,他说:“为旅游下定义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并不是说无法为之下定义,而是由于它涉及的面太宽,很难找到一个公认的、最圆满的、最具概括性的角度。如果我们把旅游当做一种商业性行业,那么,必然会从商业的角度下定义。如果把旅游看作一种现象学,所下的定义便可能充满现象学的色彩。如果把旅游视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所做的定义肯定自成一体……”定义难下,又不能不下,于是就百花怒放起来,形形“自成一体”的旅游定义你方唱罢我登场。旅游的定义可谓多矣,但真正站得住脚的又有多少呢?王洪滨主编的《旅游学概论》曾对八种影响较大的“旅游”定义作了评述,并指出:
上述定义中大多没有强调旅游最本质的属性――审美性和娱乐性,有些只是说,旅游是一种消闲活动或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等等,没有从本质上说明旅游的目的。并且“概念上的差异往往因旅游的目的或旅游产生的结果而容易混淆。如对于以工商事务及出席会议为代表的差旅型外出是否为旅游或者是否应纳入旅游概念,人们并未统一认识。上述有关定义认为,旅游者“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但商务谈判、洽谈合同以及展览推销等工商事务毕竟也是公司企业赚钱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严格按照消遣的定义来界定旅游的话,则会把诸如商务旅游的人们排除在旅游之外。事实上,在工商事务及参加会议等差旅活动中,几乎都伴随有不同程度的消遣旅游活动;任何旅游接待国或地区都把因事来访者消费纳入本国或本地区的旅游收入,不可能把消遣旅游和事务访问分立为两个账户。因为两者的访问目的虽然不同,但他们在目的地的消费对该地经济的客观影响都是一样的;世界旅游组织等国际机构也因此而公认事务访问者属于旅游者。可见,虽然现代旅游的主要构成是消遣旅游,但差旅型访问亦应纳入旅游概念这一点是不无道理的。
看得出该教材对时下流行的八种旅游定义并不满意,因此,编者“又参照世界上现有的较具代表性的各种旅游定义,依据现代旅游发展的客观实际,将旅游的定义归纳为:‘旅游是人们离开常住地到异国他乡的非定居性旅行和暂时停留所产生的审美、社交、求知等综合性消闲活动的总和。’”这一定义是不是就后出转精,臻于完善了呢?我们并不这么看。我们认为这一定义也只是强调了旅游若干重要的方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也有千虑之失。譬如过分强调“旅游”是“消闲活动的总和,”也有把“商务旅游的人们排除在旅游之外”的嫌疑,该定义与其前文的表述自相抵牾。我们赞成该教材将旅游最本质的属性确定为审美性和娱乐性,尤其赞成它对“艾斯特”定义,即旅游者“不从事任何赚钱活动”的批评。我们认为旅游与从事赚钱的商务活动的关系是如影随形,二者每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很难做一个决然的了断。明乎此就不难理解中国古代为什么把“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的贩卖之客既称为“商旅”,又称为“游商”、“进贩”。不能否认这些贩卖之客的商务活动有消闲的机会,但其奔波的主要目的则是为稻粱谋,对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商务活动,尽管商贩的主要目的是赚钱,但在中国人的辞典里却叫着“旅”,叫着“游”。缘何如此?是中国古人糊涂,还是我们今天的概念出了问题?我们究竟是应该相信不远万里舶来的“艾斯特”这个“度”,还是应该相信千百年来所自然形成的历史观念这个“脚”?相信读者不难裁断。
不为“赚钱”,也不为“消闲”的外出求学活动,在中国的辞典里也叫“游”,《墨子・公孟》:“有游于子墨子之门者”即此之谓也。《汉语大词典》谓,离开本乡到外地求学又叫“游学”,古人甚至把就读于府或州县的学宫叫“游庠”或“游泮”。不独商务和游学,即便外出做官,古人也称之为“旅”,也称之为“游”。诸如此类,难以遍举,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旅游”,恐怕还需再三思量。
指摘别人“只强调了旅游若干重要的方面”,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为旅游给出一个更为切实更为全面更为合理的定义来。其实,我们没有也不打算给“旅游”下一个自以为是的定义,何以如此?彭兆荣先生这段话也表明了我们的心迹:
事实上,我们目前并不缺乏定义,而是缺乏共识的、有公信度的定义。难怪有的学者为此颇为踌躇:要概括旅游和旅行者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也许其中“存在着某种误导。我们缺乏一个为大家共同接受的定义,部分原因是旅游者 的活动太复杂,部分原因是由于在旅游活动中卷入了不同方面的不同利益所致”(VanHalssel,1994:3)。毫无疑义,不同的经济利益、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视野是造成对旅游定义上“多元特征”的原因。同理,不同的研究领域、不同的学科在看待旅游现象时也会出现因学科范畴、知识谱系、研究方法上的不同而产生出不同的旅游概念和定义。比如旅游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地理、旅游社会学、旅游人类学、旅游文化学等不同的学科分支都会从学科本位出发,对旅游做出这样或那样的概括和定义。
旅游的定义本已让人眼花缭乱了,我们不想再在其中多添一个花色品种,那样做徒劳无益。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强调,“旅游”是一项动态活动,在为“旅游”下定义时也应该是动态地看待旅游。古往今来,人们由于旅游的条件、旅游的目标、旅游的方式、旅游的项目、旅游的手段、旅游的观念诸方面或有异同,因此对旅游活动的理解也总会有所差别,故此,绝不可把旅游的概念扁平化,固定化,教条化。如果把西方学者“为消遣而进行旅行,在某一国逗留的时间至少超过24小时”的说法视为金规玉律,那么,中国古代的张骞就算不上是旅行家了,因为他不是为消遣而进行旅行。“耕牧河山之阳,年十岁则诵古文,二十而南游江、淮,上会稽,探禹穴,窥九疑,浮于沅、湘;北涉汶、泗,讲业齐、鲁之都,观孔子之遗风,乡射邹、峄,危困鄱、薛、彭城,过梁、楚以归”的司马迁也算不上旅行家,因为他没有出国。如果奉“艾斯特”(AIEST)定义为圭臬,那么,“肇牵牛车远服贾”的商之先公王亥自然也与旅行家无缘了,虽然他“不会永久居留某地”,但他所从事的是赚钱的活动。果若如此,人类的旅游史将不知从何说起?
还有人这样界定旅游:“旅游是作为一种产业来满足游客的需要,或者是作为科学、艺术和商业的角度以吸引游客造访者,并迎合游客的需要和要求。”(McIntosh,R.1977)依此而论,不惟中国,即便是在古希腊、古罗马也找不到“旅游”的影子,因为在19世纪之前,旅游本没有形成一种产业,但我们能不能说古代没有旅游呢?这一说法实际上是将“旅游业”和“旅游”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了,人们言旅游必“Ⅱ战以后”,究其原因是混淆了“旅游学”、“旅游业”、“旅游”这三个本不相同的概念。
研究旅游却说不清楚旅游的定义,面对如此尴尬的遭遇,彭兆荣先生言: 尽管我们要对旅游作一个权威性的定义几乎不可能(至少迄今还未出现),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在进行旅游研究时必须以一个公共概念和定义为逻辑前提和必备条件。就像“文化”的概念和定义有数以百计,却并未妨碍文化研究,文化人类学研究不断地向纵深发展这样一个事实。“历史”的定义也无权威,历史学研究却不断发展,成果卓著。从另一个方面说,没有共识性的权威定义,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便利于研究者在具体的旅游现象、旅游活动、旅游行为、旅游项目等的研究和规划中自主定位,自圆其说。何况,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文化在变迁,社会文化研究领域的某一定义也会因此发生变化。如果我们把19世纪欧洲的贵族阶级、新兴的资产阶级、中产阶级的旅游概念移植到现在,显然已经不适用,把欧洲中世纪“骑士”的“行侠式”云游的方式、概念和意义套用到今天的旅游,更会贻笑大方。
虽然我们认为关于“旅游”至今找不到一个具有公信度的解释,但同时又认为“旅游”一词的意义核心是清楚的,那就是“游”。有学者把空间的位移视为旅游的最为核心的质素,称“旅游”为“位移”――旅者,行旅也;游者,漂游也。且分“被动位移”――迁徙,“主动位移99――游览、游乐两类。”这一说法虽显宽泛,但从研究角度出发,却不无便利之处。无论被动迁徙也好,主动观览游乐也罢,这些位移活动无疑都有助于人类认识自然,开发自然。审美和娱乐内化于位移过程中,人类不断位移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文化的过程。人类在位移的过程中会在对本土与异地的风物加以审视,会在不断的审视中不断深化对于本地、异地及异质文化的认识,并从而领略享受旅游观光的乐趣。“故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镁,不知地之厚也。”不妨把“位移”说之旅游,称为广义的旅游,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正与人类相终始,”“旅游的历史与人类的历史相始终”。
我们赞成彭兆荣先生的旅游发展观,我们一再强调切不可将旅游概念固定化、扁平化、教条化。我想无论中国、外国,还是过去、现在抑或将来,“旅游”的内涵和外延一直都会不断地更新,人类在成长,世界在改变,旅游也会不断增加新的质素,因此,我们主张关于旅游的定义不应该定于一时一地,更不应该定于一尊,而应该以发展的眼光,从更多的角度,更宽阔的视域来看旅游。
二、旅游之于中国上古时代
如前所述,人类旅游绝非始于19世纪,人类的“旅游”踪迹曲折而漫长。
回溯中国“旅游”,“旅游”二字在3000多年的殷商甲骨文字之中即可觅得。“旅”字在甲骨文中出现频率极高,不下582次,“游”字出现频率也不少于70次。不过,甲骨文中的“旅”和“游”与今天所谓的“旅游”并无直接关系,“旅”多是用作人名,也有用作军旅者,“游”皆为地名①。甲骨文中绝无“旅游”二字连属之例。其实,不独“旅游”二字在甲骨文中不相连属,即便现代人编纂的《辞海》、《辞源》也找不着“旅游”的词条。“旅游”二字连属,与今“旅游”意义吻合者,最早大概只能溯自齐梁间沈约《北哉行》的诗句“旅游媚年春,年春媚游人”了。“旅游”一词为何这般晚出?难道古代先民没有旅游过吗?当然不是。历史在不停地演进,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汉语亦然,略具语言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古汉语词汇以单音词为主,复音词为次,在上古汉语中找不到“旅游”这个复音词实属必然。若执意要从上古汉语中寻找“旅游”一词,则难免“刻舟求剑”之讥。由是知,上古汉语无“旅游”一词,实缘于古今指称“旅游”的语码之更易。“盘、敖、远、巡、循、慢、宣、行、出、田”等词用作“进”的修饰成分,组成“盘游”、“敖游”、“远游”、“巡游”、“慢游”、“宣游”、“行游”、“出游”、“田游”诸词,其义与今之旅游仿佛。“观、豫、预、遨、敖、宴、燕、田、畋”诸词作为“进”的补充或并列成分组成“游观”、“游豫”、“游预”、“游遨”、“游敖”、“游骜”、“游宴”、“游燕”、“游田”、“进畋”诸词,其义与今旅游也颇为一致。明乎此,细心钩稽史料,就会发现上古先民不仅旅游,而且他们对旅游之关注,兴趣之盎然,耗时之久长,经费投入比例之庞大,与数千年后 的今人相比毫不逊色。《诗・邶风・泉水》:“驾言出游,以写我忧。”可视为上古先民旅游的旅游宣言。“穷游观之娱,极畋渔之欢。”有人嗜进如命,史载夏启的儿子太康曾因“盘游无度”,导致失国。上古好进者,最知名者,莫过于西周的昭王、穆王父子。《左传・僖公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周穆王满对于旅游之热爱,更是不让乃父。父子二人虽皆嗜K成癖,但结果颇有不同,“昭王南巡狩不反,卒于江上。”周人引以为耻,不愿意张扬此事,史载“其卒不赴告,讳之也。”而穆王畅意西巡则被后人称羡,后“有《周王游行》五卷,说周穆王游行天下事,今谓《穆天子传》。”周穆王与西王母瑶池相会,至今仍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智者乐水,仁者乐山”。古代有识之士,无不爱旅游,孔老夫子周游列国,尽人皆知。不过,圣人“游必有方”,乐而不。
乐山乐水,旅游的本质古今一贯,但必须强调,随着星移斗转,逝者如斯,上古先民与21世纪的旅游不止是术语或异,在形式和内容上也有差别。上古旅游材料,由于种种原因,事关庶民者多已湮灭,帝王公侯之旅游每若隐若现于载籍之中:
舜入于大麓,烈风雷雨不迷,尧乃知舜之足授天下。尧老,使舜摄行天子政,巡狩。
舜……南巡狩,崩于苍梧之野。
帝曰:“毋若丹朱傲,维慢游是好,毋水行舟,朋于家,用绝其世。予不能顺是。
十年,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
武乙猎于河渭之间,暴雷,武乙震死。
从载籍来看,上古旅游,如帝王巡狩,每每是寓进于田,寓进于省,寓乐于狩。也就是说“田游结合,省田结合,狩乐结合”是上古旅游的主要特征。《诗・秦风・驷》云:“驷孔阜,六辔在手。公之媚子,从公于狩。……”依照《诗序》的解释:“驷,美襄公也。始命,有田狩之事,园囿之乐焉。”《诗说解颐》作者认为,该《驷》经旨日:“此刺秦君之用私人恣游猎也。”。
诗刺秦襄公“用私人恣游猎”,其他帝王巡狩省田的真实目的又何尝不是如此?还以大名鼎鼎的穆天子为例,据《史记》记载,穆天子想到犬戎之地去旅游,但无合适的理由,便以犬戎不享为借口。卿士祭公谋父苦劝不从,穆王不考虑政治成本,执意征之,结果“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自是荒服者不至。”还是这个周穆王,为了满足游猎之私欲,置国政于不顾,西行巡狩,几乎重蹈太康失国之覆辙。《史记・秦本纪》这样记载:
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得赤骥、温骊、骅骝、耳之驷,西巡狩,乐而忘归。徐偃王作乱,造父为缪王御,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
类似穆天子这样的君主在中国历史上大有人在,请看《诗・还》:
子之还兮,遭我乎p之闲兮。并驱从两肩兮,揖我谓我儇兮。
子之茂兮,遭我乎猛之道兮。并驱从两牡兮,揖我谓我好兮。
子之昌兮,遭我乎p之阳兮。并驱从两狼兮,揖我谓我臧兮。
《诗・序》云:“《还》刺荒也,哀公好田猎,从禽兽而无厌。国人化之,遂成风俗。习于田猎,谓之贤闲于驰逐谓之好焉……诗人直述其辞,不加一语,刺之之意L然言外。吕记,齐之游畋成俗,其驰驱而相遇也,意气飞扬郁郁见于眉睫之间,染于功利者深矣,岂一朝一夕所能返哉。”
齐国国君好游畋,岂止哀公一人,齐襄公也是一个“田狩毕弋,不听国政”的主。《诗・齐风・卢令》序云:“《卢令》刺荒也,襄公好田猎毕弋而不修民事,百姓苦之,故陈古以风今焉。”
上古王公好游猎,中古此类例子也有不少。《北齐书・元坦传》:“元坦祖魏献文皇帝咸阳王禧第七子……性好畋渔,无日不出。秋冬猎雉罚春夏捕鱼蟹。鹰犬常数百头,自言:‘宁三日不食,不能一日不猎’。”
正是因为历史上有太多国君“游逸无度,不恤国政”的例子,所以,古之圣人才一再强调戒游佚。《尚书》云:“文王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尚书》还记载周公这样告诫成王:“周公曰:“呜呼!继自今嗣王,则其无,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
总的来说,古代,尤其是上古旅游的主要形式是巡狩、畋猎。从古书记载来看,巡狩、畋猎往往与实际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考察经史,凡涉及帝王“巡狩”、“省田”者,历代经学家和史学家多以“观民设教”、“推恩布泽”为辞,后世的研究者也以此为根据,一味强调“巡狩”、“省田”经济目的、军事目的、政治目的或宗教目的,而对帝王公侯乐轶其心的主要动机则有不同程度的忽视。《老子》:“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这句话道出了王公贵族所以热衷田猎的实质。当然,在逸豫其心的同时,还能收到“秋冬顺杀气,春夏保田苗”,习兵演武,获取衣食,平衡生态的多重利益。王公贵族何乐而不为呢?也许正因如此,在全部殷墟甲骨刻辞中十之一是巡省田游刻辞,其数量之多,除祀、戎卜辞之外,别类刻辞罕与其匹。
三、殷墟甲骨之旅游刻辞
由以上讨论可知,“巡狩”、“畋猎”是古代王公贵族旅游的主要形式。对于殷墟甲骨刻辞中的田猎卜辞,甲骨学先哲一向十分关注。早在1915年,甲骨学的开山祖师罗振玉《殷墟书契考释》一书中就着意指出“卜田渔者百九十有六”。其后,王襄在其《室殷契徵文》中亦将135片游田卜辞别为一类。甲骨学四堂的另两位――郭沫若、董作宾都在其著作中对田猎卜辞、气象卜辞有过专论。郭沫若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卜辞之古代社会研究》(1930年)和《卜辞通纂》之中,董作宾的研究见其名文《甲骨文断代研究例》。其后,闻一多、胡厚宣、陈梦家、于省吾、杨树达、张秉权、黄然伟、丁X、姚孝遂、孟世凯、陈等中国学者都对田猎卜辞进行讨论。陈炜湛还著有《甲骨文田猎刻辞研究》一书。国外学者吉卜生、金璋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对田猎卜辞进行过研究,吉卜生的《商代文字中之动物》、《商代的田猎》,分别刊载于《中国杂志》1935年出版的第23卷第6号和1937年出版的第27卷第6号上。金璋的《商王猎鹿之记录》刊登在1939年出版的《英国皇家亚洲文会杂志》上。日本学者岛邦男在其名著《殷墟卜辞研究》中对田猎卜辞做过精深的研究。然而,有意思的是,在许许多多“田省”刻辞研究论著中,鲜见有人提及商代旅游,人们似乎真的相信古代帝王“田省”就是为了“观民设教”、“推恩布泽”。因此,在人们的印象中,殷墟甲骨卜辞与商代旅游犹风马牛不相及也。我们认为,这实在是上了古代兰台令史们的当了,商王武丁的田游与穆天子的田游的主要动机并无本质不同,甚至连文字记载形式也颇为相似。试将甲骨刻辞与《穆天子传》部分文字加以比照:
甲辰,天子猎于渗泽,于是得白狐、玄 焉,以祭于河宗。(《穆天子传》卷之一)
壬午,王田于麦麓,获商哉兕,王赐宰丰寝
小指贶。(《佚》518、《补编》11299)
周王出游的时间是某年某月之甲辰,商王出游的时间是某年某月之壬午;周王“猎于渗泽”,商王“田于麦麓”;周王“得白狐、玄猪焉”,商王“获商哉兕”;周王“以祭于河宗”,商王“赐宰丰寝小(矢旨)贶。”两段文字何其相似乃尔!既然大家承认穆天子西巡是旅游,为什么不可以将商王的巡省田狩作如是观?
《诗・吉日》所记内容与上引甲骨刻辞内容也不无相似:“吉日维戊,既伯既祷。……既张我弓,既挟我矢。发彼小犯,殪此大兕。以域宾客,且以酌醴。”《诗・吉日》是写周宣王因“殪此大兕”而龙颜大悦,遂以大宴享宾客的形式来庆祝胜利,甲骨刻辞所记是商纣王(或其父帝辛)因“获商哉兕”而心花怒放,乃以赏赐宰丰等臣属的形式来旌胜铭功。兕为何物?《尔雅・释兽》云:“兕似牛。”郭璞注云:“犀似水牛,兕亦似水牛,青色,一角,重三千斤。”《说文》云:“兕如野牛,青毛,其皮坚厚,可制铠。”由此可知,兕是凶猛的大型野兽,上古能攫犀搏兕者,为勇武英举。《绎史》云:“楚庄王好猎。大夫谏日:晋楚,敌国也。楚不谋晋,晋必谋楚。今王无乃耽于乐乎?王曰:吾猎将以求士也,其榛q刺虎豹者,吾是以知其勇也;其攫犀搏兕者,吾是以知其劲有力也;罢田而分所得,吾是以知其仁也;因是道也,而得三士焉,楚国以安。故日:苟有志,则无非事者,此之谓也。”。惟兕不易猎获,所以,商王、周王、楚王皆因获兕而豪兴大发。由夏而商,由商而周,由周而楚,历代帝王游幸田猎,线索不绝如缕,这不正是上古旅游材料的绝佳例证吗?面对这些鲜活的材料,还有必要再为“艾斯特”(AIEST)而殉节吗?且不说金文、石刻、简帛文字,但就殷墟甲骨中就有巡省、田猎等旅游卜辞七千余片,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能详加列举。
已有学者将中国旅游的上水之源溯自黄帝时代,那么,千余年之后的殷商时代也有旅游应该是情理之事。然而,事关商代旅游,举凡中国旅游史著作,虽有论列,亦皆为蜻蜓之点。我们身守宝山,却做乞丐之举,实不该辜负皇天后土厚赐之恩。感念及此,笔者不揣简陋,斗胆试作一脔之尝。
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将旅游刻辞分为三类,兹分次于下:
・第一类:巡省、田猎。
此为典型的旅游刻辞。直到清代还设有“秋狩习武,绥服远藩”的木兰围场,至今巡行考察、畋猎垂钓仍是旅游行业的拳头产品。
・第二类:征伐、商贸、游学、贡纳、刍牧、往来、祭祀。
这些可视为旅游相关刻辞。这类刻辞从出行目的看,不是纯粹为了逸乐,行动主体的出行动机可能是以获取实际利益为主的。
关键词:环境科学;生态产业;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旅游
(一)生态旅游的定义
生态旅游作为绿色旅游消费,一经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生态旅游的概念迅速普及到全球,其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针对目前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的状况,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一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回归大自然旅游”和“绿色旅游”;针对现在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二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保护旅游”和“可持续发展旅游”。
(二)生态旅游的特征
1、生态旅游的目的地是一些保护完整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参与者能够获得与众不同的经历,这种经历具有原始性、独特性的特点。
2、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规模的小型化,限定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游人的观光质量,又不会对旅游造成大的破坏。
3、生态旅游可以让旅游者亲自参与其中,在实际体验中领会生态旅游的奥秘,从而更加热爱自然,这也有利于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
4、生态旅游是一种负责任的旅游,这些责任包括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责任,对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由于生态旅游自身的这些特征能满足旅游需求和旅游供给的需要,从而使生态旅游兴起成为可能。
(三)生态旅游的发展目标
生态旅游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可持续,“可持续发展”是判断生态旅游的决定性标准,这在国内外的旅游研究者中均已经达成了共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含义,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概括为,以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方式管理生态旅游资源,保证生态旅游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当代人开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不影响后代人满足其对生态旅游需要的能力,具体而言,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为维护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二、承德的生态旅游
(一)承德市的旅游现状
承德市地处河北省东北部,周围毗邻北京、天津、辽宁、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及河北省唐山、秦皇岛、张家口等地级市。“十一五”全市共接待中外游客4661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303亿元,保持了年均16.8%的增长速度。通过跨越式发展,承德旅游呈现出皇家文化与生态休闲同步、城市与乡村联动的喜人局面。
“十一五”期间,承德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提出了建设国际旅游城市新目标。五年共引进重点旅游项目96个,完成投资218亿元。其中,承德皇家围场体育休闲基地一期、双滦元宝山滑雪场、东杉假日酒店一期、蒙古大汗行宫等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已基本完工,碧峰门民俗文化街、元宝山山地体育文化公园、中国承德鼎盛王朝文化产业园区、隆化御泉湾温泉度假庄园等项目建设正在顺利建设。不断涌现的新项目催生出日益丰富的旅游产品体系,促进承德旅游形成了新的产业布局,加快了食、住、行、游、购、娱旅游产品的发展。
(二)生态产业形式十分多样
生态产业即将成为承德市经济建设中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生态产业的形式已经发展出很多形式,比如现在比较流行的生态种植园、生态餐厅、生态旅游和屋顶绿化等等。农业生态园就是采用生态园模式进行观光园内农业的布局和生产,将农业活动、自然风光、科技示范、休闲娱乐、环境保护等融为一体,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生态餐厅有如将饭桌搬进了森林里,提供一种舒适祥和的就餐环境,这种方式深得大家的喜爱。屋顶绿化是比较新的技术,还未大范围的应用,在屋顶让种植绿色植物,能有效的保护屋顶墙体,能大大增加墙体寿命,并有效减低室内温度节省空调电力。
(三)承德市生态旅游建设应提高的地方
加强项目建设、提高生态旅游产业供给水平是生态旅游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如果旅游供给水平上不去,那么生态旅游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承德与海南、昆明、桂林等旅游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旅游业缺乏资金投入,旅游项目建设相对滞后,旅游资源开发和景区景点建设形不成规模,缺少新的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因此今后要把项目工作作为生态旅游的重点工作,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通过谋划、建设一批能带动全局的大项目,改善旅游产品过于单一的现状,提高生态旅游产业的供给能力。
参考文献:
1、晏路明.人类发展与生态环境[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2、吴楚材,吴章文,郑群明等.生态旅游概念的研究[J].旅游学刊,2007(1).
关键词:旅游活动;属性;构成要素;特征
学术界一直把旅游活动或旅游现象的研究作为认识旅游的起点,通过分析旅游活动的产生、本质、属性、构成要素、特征等方面来深化对旅游的理解,作为建构旅游学科的一个主要方面。
一、旅游活动的产生
旅游活动是人们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其产生是随着旅游的产生而形成的。原始人为了生存繁衍与自然界进行斗争,他们斗争的主要方式是迁徙活动。这种迁徙活动形成了最早的“旅游”。当时所谓的旅游只是为寻找适当的定居场所,一旦找到适合的居处便不再进行,而现代意义上的旅游是寻找一种愉悦的短暂的生活方式。就本质上讲,两种意义上的旅游都是为了更好的生活。
笔者认为,旅游产生的根源是一种人类改善生活水平的本能,由于生活的时空性特点,旅游产生的根源具体是指:人类与生俱来的转换生活空间与开拓生活领域的本能。而每个时代的旅游只是人类转换与拓展生活空间在那个时代的表现形式。
二、旅游活动的属性
旅游活动属性的认识一直存在争议,大概有以下观点:田里先生认为旅游活动是人类在基本生存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后产生的一种高层次的精神文化追求活动,本质属性是文化属性;李天元先生认为旅游活动是涉及经济和政治等许多方面的社会文化活动;还有学者认为旅游活动的属性应该是一种以文化为主,带有经济属性和政治色彩的综合社会现象等。
笔者认为,旅游活动属性是社会文化性、政治经济性、综合的社会现象等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是未能体现其本质属性。旅游活动的属性体现在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谓旅游活动的自然属性是指旅游活动是一种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的经济活动。在旅游业系统内、外的经济运行体中,旅游活动的经济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所谓旅游活动的社会属性是指旅游活动是一种改善生产关系的活动。旅游正是通过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文化等的人文沟通来达到发展人、提高人及改善生产关系的目的。
凡是人类所参加的活动,其本质属性无不是社会属性。笔者认为,旅游活动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即旅游活动是一种改善生产关系的活动。这种属性可以通过文化运动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政治、经济运动来实现,所以旅游活动的本质属性可以体现在属于生产关系方面的,并与旅游有关的所有活动类型中。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对立统一地存在于旅游活动之中,自然属性属于科学范畴,社会属性属于艺术范畴。所以旅游活动具有科学性与艺术性。同时,旅游活动是生活的艺术化,艺术化的生活。
三、旅游活动的构成要素
(一)旅游者
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定义很多,说法不一,其理论定义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旅行和访问的人,其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其外出的目的可以是消遣性旅游,例如观光、度假等;也可以是非消遣性旅游,如公务、会议,但主要不是为了赚钱。其技术性定义是针对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的概念而提出的,概念中定量语言较多,在此不一一叙述。笔者只对旅游者的概念进行理论性定义:旅游者是指出于休闲、娱乐或工作等原因而对自己生活空间进行相对自由的转换或拓展的人。
(二)旅游资源
学术界中很多关于旅游的概念,其核心非常清晰,但边缘很模糊,人们往往是认同某些概念的核心,只是进行关于概念边缘认知的争论。笔者认为,旅游资源的本质是文化资源,可以称为旅游资源的自然存在。
笔者对旅游资源进行了定义:由诸多具有吸引旅游者、可创造价值、可被旅游产业利用的因素所组成的有一定文化背景的旅游时空组合体,包括自然景观、历史遗迹、自然现象及人造景观等。
对本定义的几点解释:旅游资源要具备旅游吸引功能,能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资源的非凡性或差别性越突出,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与价值创造功能就越大;旅游资源是可被旅游产业开发利用的经济资源,并具有价值,能够产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资源的本质是文化资源,没有文化背景与内涵的事物不能称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整体性很强的综合体,综合性包括它的时空性与构成要素的复杂性,时代性很强不是指旅游资源会因时代变迁而消失,只是说它吸引力强弱的增减。
(三)旅游产业
旅游产业是旅游者旅游经历的缔造者,是为旅游者打造新奇的、愉悦的、并有所收获的生活空间的产业。
1.产业定性的双重性。旅游产业是文化与经济融合的具有双重属性的产业。旅游的本质是文化,文化是游客出游的出发点和归宿。旅游者的文化需求是旅游产业必须经营和提供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旅游产品,使旅游产业具有文化属性。另外,旅游产业需要以一定的物质产品为依托,组织旅游活动,形成供需双方,从而产生经济效应,使旅游产业具有经济属性。
2.行业聚集性。这是旅游产业最显著的特征,旅游产业囊括了景点、饭店、宾馆、交通、旅行社等行业,具有行业的综合性特征。从旅游者旅游的需求角度来讲,一次完整的旅游经历要通过多个行业共同打造,这就决定了旅游产业的行业聚集性。
3.产业产品的组合性。整体旅游产品融合了旅游行业及关联部门的单个旅游产品或产品要素,产品具有组合性。旅游产品从构成上可分为核心旅游产品和组合旅游产品。核心旅游产品是旅游产品的初级状态,满足旅游者愉悦需要,而组合或整体旅游产品是旅游产品的完整状态,是旅游企业或旅游相关部门围绕旅游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做的价值追加。
4.效应外部性和关联带动作用。旅游产业的效应外部性主要说明了旅游产业的旅游影响,旅游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由于旅游影响的客观存在,其产业的关联带动作用就表现出来了,主要指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5.产业的永续发展性。旅游产业依托于旅游资源来发展,而旅游资源具有可创造性,虽然自然资源有其发展的生命周期,但某些人造景观可以再生。相对于其他产业所依托资源的有限性,可以得出旅游产业的永续性。另一方面,旅游是人类永远的追求,只要人类生存与发展就有旅游的动机,只要人类生活进行,旅游同样进行。
6.产业结构层次性。游产业有着极其严密的结构体系。横向涵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旅游产业的各个组成部分,虽然规模不一、水平各异,但为旅游者提供满意的旅游产品,都可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纵向上,这些企业或行业因在旅游产业中的地位、作用及发展时序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性,由里向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提供核心旅游产品的旅游观赏娱乐业、提供组合旅游产品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等旅游媒介行业,以及为旅游业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撑的旅游关联行业。
7.产业发展的敏感性与弹性。产业的综合性与旅游的特性决定了旅游产业的敏感性,旅游要借助综合的社会资源,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旅游产业。旅游产业的敏感性主要由社会动乱、经济危机、自然灾害与旅游辅助产业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导致。由于旅游产业的敏感性决定了其弹性较大,其发展有波浪式前进的特性,某个时期旅游进入低谷后,势必迎来一次发展。
四、旅游活动的基本特征
1.异域性。旅游活动一般要离开日常居住地到另一个地方,要有空间位置的移动或变化。可以称为异域活动,这是它的主要特性。
2.暂时性或流动性。旅游是流动的,通过步行或交通工具达到“游”的目的。而且在异地停留时间是暂时的,最终须返回生活常住地。
3.综合性。旅游是人们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一点反映了旅游活动的综合性。
4.审美性或愉悦性。旅游的主要目的是去寻找并感受美、奇特、快乐或愉悦。
5.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旅游活动始终是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是人们不断追求与向往的,是转换生活空间与拓展生活领域的表现,是追求短暂而美好的生活或对生活现状的改善。
参考文献:
[1]宁泽群.旅游经济、产业与政策[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56-85.
[2]保继刚,楚义芬,彭华.旅游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57-64.
[3]林南枝,陶汉军.旅游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18-45.
[4]厉新建,张辉.旅游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106-132.
[5]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76-128.
[6]章海荣.旅游文化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5-156.
[7]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9.
关键词:旅游解说;葡萄酒旅游;质量
收稿日期:2011-04-08
作者简介:刘 蕊(1984―),女,陕西咸阳人,西南林业大学生态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5-0049-02
1 引言
体验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的第4个经济发展阶段。旅游产品的本质就是向旅游者提供一种或多种旅游经历或体验,因此很快地融入到体验经济中。在体验经济时代下,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及水平的提高,对于旅游的要求不再满足于休闲、娱乐或观光活动,而转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提高或者追求,正在日益成为一种个人发展以及生活方式形成的途径。葡萄酒旅游的出现正是顺应了这一转变。到葡萄酒庄旅游,人们可以领略诗情画意的田园风光,欣赏欧式风格的漂亮建筑,品尝葡萄酒高端产品和酒庄自制美酒、美食,体验人工采摘和酿酒,品味一种既悠闲又高雅的休闲生活。
旅游者选择旅游地往往与居住地环境有关,希望领略异质文化寻求不同的体验过程。人们到达一个陌生环境的时候,面临大量的相关信息及新环境、新知识的认识问题,此时旅游解说就成为沟通人与环境的最佳途径。一方面,旅游解说能帮助旅游者更好地理解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从而提升旅游的价值;另一方面,成功有效的解说能够提升旅游地的品质,提高旅游地的管理效率,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
随着葡萄酒旅游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葡萄种植基地和葡萄酒生产商开始加入到葡萄酒旅游的行列。但是更多的是把发展葡萄酒旅游作为一种葡萄酒的营销手段,而忽略了葡萄酒旅游的历史和文化内涵,致使旅游者游览完后没有获得预期的体验值,以至于对品牌产生质疑。本来葡萄酒旅游作为一项强调体验性的旅游,包涵着大量的专项性知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实践性,但是普通的旅游者对其缺乏真正的了解,旅游的体验值难以提高;另外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背景下,管理不当会给当地的葡萄酒旅游埋下隐患。
2 葡萄酒旅游概念的界定
2.1 葡萄酒旅游
葡萄酒旅游是一项相对新的研究领域,研究过程中包含很多的研究对象,所以关于葡萄酒旅游的概念,国内外还存在很大争议。澳大利亚葡萄酒酿造商联合会(Winemakers Federation of Australia)将葡萄酒旅游的定义重点放在游客的体验上:“葡萄酒旅游是游客对葡萄酒厂及葡萄酒产地的访问,以体验其独特的与品尝葡萄酒相关的生活方式,包括饮食,景观及文化活动[1]。如今国内外比较认同的定义是,Hall等将葡萄酒旅游定义为“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的主要目的是游览葡萄种植园,葡萄酒酒庄、参加葡萄酒节和以品尝和体验本地区葡萄酒品质为目的的葡萄酒展示活动”[2]。这个概念把葡萄酒旅游资源的吸引力扩展到了4个方面,即葡萄园、酒厂、葡萄酒节和葡萄酒展览会,分别从农业旅游、工业旅游以及文化旅游和体验旅游4个方面去解释。几乎涉及到了葡萄酒旅游的所有场所和事件,是比较全面的一种定义。
而今,更多的学者把葡萄酒旅游的研究集中于其体验性上。葡萄酒旅游业的增长与现在注重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体验”旅行分不开[3,4]。由此,Williams认为葡萄酒旅游是喜爱葡萄酒的人到葡萄酒地追求与葡萄酒相关的各种体验的一种旅行[5]。这一定义强调的是旅游者通过葡萄酒旅游获得休闲游憩体验和经历,延伸了葡萄酒旅游概念的内涵。
2.2 旅游体验
旅游体验是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的一种特定的心理体验活动,带着旅游者浓厚的个人情感,这种情感包含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和满意程度。Ryan在他们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旅游体验的定义,指出旅游体验是一种多功能的休闲活动,对于个体来说包括娱乐或学习或两者兼有[6]。在国内,较早对旅游体验做出定义的是谢彦君,他认为旅游体验是指旅游个体借助观赏、交往、模仿和消费等活动方式实现的一个时序过程,通过与外部世界取得暂时性的联系而改变其心理水平并调整其心理结构,是旅游者的内在心理活动与旅游客体所呈现的表面形态和深刻含义之间相互交流和相互作用的结果[7]。
3 旅游解说在葡萄酒旅游中的作用
3.1 作为一项教育性活动
Tilden认为解说是一种教育性活动,通过原始物件、亲身体验、说明性方法或媒体的使用,来揭示资源的意义与环境的关系[8]。具体到葡萄酒旅游来说,虽然一般的游客到这里来是为了放松心情、找寻灵感,但还有许多游客也希望能从中学习到有关葡萄和葡萄酒的文化资源的知识,解说就是游客学习这些知识的一个途径。由于葡萄酒旅游是一项包括工业旅游和农业旅游的特殊形式的旅游,无论在葡萄园进行农业观光游还是到酒厂参观了解整个葡萄酒的酿制过程游客都希望通过各种解说媒体对葡萄酒进行深入了解。
3.1.1 葡萄园的农业生态教育
一般酒庄都坐落于葡萄园附近,作为生产葡萄酒的原料,葡萄就成为葡萄酒旅游解说的开始。我国大多数开展葡萄酒旅游的区域,仅仅把对葡萄园的观光当作是农业观光旅游,旅游者去到葡萄园中采、品尝摘葡萄。殊不知这种旅游方式,旅游者不会从中得到关于农业知识的体验,并且对于葡萄园生态环境来说,也是一种威胁。生物安全这个议题对国家葡萄酒工业有着重大意义[9]。人类是导致很多葡萄病菌致病的媒介[10]。不断增加的人类频繁移动,对葡萄酒旅游是一项潜在的威胁[11]。因此在想游客介绍葡萄品种以及哪种葡萄能酿制哪种葡萄酒的知识之外,一些有关环境生态的内容,也应包括在旅游解说之中,使游客对于环境的复杂性有更深的理解。
3.1.2 酒厂的工业旅游教育
在葡萄酒厂的游览围绕着葡萄酒的酿制过程以及葡萄酒的文化及知识。葡萄酒不仅是一种商品,它更是一种文化、一种艺术。红酒营销的最好境界就是知识营销。在葡萄酒旅游中通过旅游解说向游客传播葡萄酒知识,在提升游客知识高度的同时,使游客沉浸在葡萄酒深邃的文化氛围中,这无疑是对游客体验的一种提高。
3.2 作为一种沟通方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旅游解说是游客和自然环境之间的一种沟通方式。解说是一种沟通人与环境之过程或活动,以启发人对环境的认识以及人在环境中所扮演的角色。
当旅游者独自进行葡萄酒旅游时,得到的体验是自我的感受,是片面的,如果没有旅游解说的介入,旅游者的游览会有很多缺失。旅游解说作为旅游者和葡萄酒大环境之间的桥梁,可以使旅游者真正融入其中,增广游客的眼界,对整个资源有更深的理解。旅游解说作为自然环境的代言人,与旅游者进行沟通,通过旅游解说的各种媒介,向旅游者介绍自己,展示其自身的魅力。从而使旅游者更懂自然,对其有更好的理解,又回馈给自然环境。
旅游解说是一种教育活动,是人与周围环境的一种沟通方式。不管是作为教育活动,沟通方式还是管理方法,都是一种联系人与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纽带,经过欣赏和知识性的了解,提升较高品质的旅游体验,并经由新的感受与愉快的体验产生对环境保护的关怀,进而培养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4 结语
旅游者若要在一个陌生环境得到异质的旅游体验,作为人类与环境之间沟通桥梁的旅游解说则成为这其间的连接纽带。解说系统是旅游目的地诸要素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旅游目的地的教育功能、服务功能、使用功能得以发挥的必要基础。葡萄酒旅游作为一项强调体验性的旅游来说,其所包含的知识有很强的专项性,需要旅游解说的介入,帮助游客更好地理解葡萄酒旅游的内涵,从而提升游客的体验质量,同时提升该地区的名声及增加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 丁培毅.澳大利亚葡萄酒旅游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EB/OL].[2005-07-13]..
[2] Hall C M,Sharples L,Cambourne B.Wine tourism around world[M].Oxford:Butterworth Heine-mann,2000.
[3] Carmichael B.Understanding the wine tourism experience for winery visitors in the Niagara Region,Ontario,Canada [J].Tourism Geographies,2005,7(2):185~204.
[4] Mason R,O'Mahony B.On the trail of food and wine:the tourist search for meaningful experience [J].Annals of Leisure Research,2007,10(3):498~517.
[5] Williams P.The evolving images of wine tourism destinations [J].Tourism Recreation Research,2001,26(2):3~10.
[6] Ryan Chris.The chase of a dream,the end of a play,in the tourist experience:new introduction[M].London:Cassell,1997.
[7] 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
[8] Tilden F.Interpreting our heritage[M].Chapel Hill,NC: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2.
[9] C Michael Hall.Biosecurity and wine tourism:is a vineyard a farm? [J].Journal of Wine Research,2003,14(3):121~126.
[关键词]“艾斯特”定义;隐喻;语词定义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7-0082-08
1、引言
近年来,旅游学科建设日益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当前关于旅游学科建设的诸多问题的探讨中,如何认识、评价“艾斯特”定义在旅游学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认为,认识“艾斯特”定义在旅游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必须以认识其自身的性质为基础。由于“定义”是逻辑学中的一个术语,因此首先应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基本属性,在此基础上思考其在旅游学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基于此,本文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工具对以下6个问题展开陈述:“艾斯特”定义的起源和传播过程、性质、作为语词定义的历史意义、与相关定义之间的关系、对国内部分观点的再认识、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如何认识这一定义。希望对以上几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客观认识“艾斯特”定义在旅游学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艾斯特”定义的起源和传播
1942年,两位瑞士学者亨泽克尔和克拉普夫(Hunziker&Krapf)用德语提出了一个关于“旅游”的定义,即“Fremdenverkehr ist somit der Inbegriff derBeziehungen und Erscheinungen,die sich aus demAufenthalt Ortsfremder ergeben,sofern durch denAufenthalt keine Niederlassung zur Austibung einerdauernden oder zeitweilig hauptsachlichenErwerbstatigkeit begrtindet wird”
1954年,“国际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将这一定义翻译为英文并在国际上推广,即“Tourism is thesum of the phenomena and relationships arising fromthe travel and stay of non-residents,in so far as theydo not lead to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are notconnected with any earning activity”,也就是当今所谈论的“艾斯特”定义。
我国旅游学者将“艾斯特”定义引入中国并将之翻译为汉语在国内传播,通常表达为“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
3、“艾斯特”定义的性质:语词定义还是真实定义
笔者曾经按照形式逻辑中关于定义的相关规定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发现其难以达到真实定义的标准,更像是语词定义,即名义定义。近来,国外也有学者提出这一观点(指“艾斯特”定义的德文版)。这就引发出关于“艾斯特”定义的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即“艾斯特”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语词定义。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对“艾斯特”定义性质的确定,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相关探讨。国内存在的关于“艾斯特”定义的质疑也与这一问题有关。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基于逻辑学的理论存在两类定义——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但是对于如何判断一个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语词定义,逻辑学中并不存在明确的标准和方法。虽然关于定义有4条必须遵守的规则,但这4条规则是指一个真实定义应达到的标准,并非判断一个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语词定义的标准。因此关于“艾斯特”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语词定义这一问题,笔者只能先判断其是否达到真实定义的标准,然后判断其是否具有语词定义的特征来说明这一问题。
3.1 “艾斯特”定义不是真实定义
所谓真实定义,也称内涵定义或者内包定义,是指能够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本质属性的定义,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3部分组成,定义项的结构是“属加种差”。逻辑学中规定,下定义(指界定一个真实定义)必须遵守4条规则,即“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同一关系”、“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定义项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语词”、“定义一般采用肯定的形式”。实质上,这4条规则也是一个正确的定义应遵守的规则。本文运用这4条规则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达到一个真实定义的标准。
由于“艾斯特”定义的结构比较复杂,为便于运用前述4条规则对其进行分析,在不改变其原义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表达形式修改为“旅游是由那些不会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的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改写后的定义与“艾斯特”定义的意义基本相同,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更符合一个定义的常规形式。将其作为一个真实定义进行分析,可以初步判定其被定义项为“旅游”,定义联项为“是”,定义项则是“由那些不会长期定居……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定义项中的种差是“由……引起”,属概念是“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运用定义的4条规则以及逻辑学中关于定义的相关规定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会发现其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疑点一:脱离定义项无法判断被定义项的外延
前述关于定义的4条规则之一是“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是同一关系”。运用这一规则对一个真实定义的被定义项和定义项进行判断的前提是——即使不存在定义项,做判断的主体也能够确认被定义项的外延。换言之,确定被定义项的外延不应该根据定义项的内容进行,被定义项可以独立于定义项而存在。
而对于当时的“艾斯特”定义而言,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定义,与在其之前的对“旅游”的定义均不同。如果根据其出现之前的关于“旅游”的定义确定其外延,然后与“艾斯特”定义的定义项的外延相比较,则显然不相同。因此关于“艾斯特”定义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脱离定义项“由……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被定义项“旅游”就失去了其所要表达的含义,即脱离定义项则无法判定被定义项的外延。这一情况显然无法支持“‘艾斯特’定义是一个真实定义”的判断。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国著名已故逻辑学家金岳霖先生指出,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同这一规则不适用于规定的语词定义,因为“一个规定的语词定义的被定义项,是靠定义项来确立它的意义的。一个规定语词定义的被定义项,如果独立于定义项,是没有意义的。”
疑点二:定义中存在隐喻现象
关于真实定义的规则之中还包括一条,即“定义项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语词”。对于“艾斯特”定义的定义项而言,最容易引起质疑的就是其中的表述——“现象与关系的总和”。
“总和”这一词语是根据定义中的英语单词sum翻译而来。在《高阶牛津英语词典》中,sum一词作为名词有4种含义:“(1)金额、款项;(2)和、总和、总数;(3)全部、一切(尤指数量不大);(4)算术、(数字的)简单计算。”显然,除第二种词义“总和”之外,其他三种词义均不适合用于理解“艾斯特”定义中的sum一词,因此翻译非常准确。
根据《辞海》中的解释,“和”这个汉字可以表达很多种含义,其中之一为“若干个数相加的结果称为这些数的‘和’”。相比较于“和”字的其他含义,在“艾斯特”中理解“总和”只能根据这一释义。如此一来,则“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一表述是一个隐喻。其原因在于,根据这一释义的“和”字所表达的概念是数学中的概念——若干个数相加的结果,使用其表达两个社会科学中的概念“现象”和“关系”之间的某种关系,是借用数学概念来表达未知的对象,是一种隐喻现象,属于比喻的范畴。这就违反了前述关于真实定义的规则之“定义项中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语词”。
笔者进一步认为,在“艾斯特”定义中之所以存在隐喻现象并非是此定义创造者的无心之失,而是无奈之举。其原因在于,“现象与关系的总和”所真正要表达的显然不仅仅是“现象”和“关系”的简单加总,即“现象”和“关系”仅仅是两种孤立的、没有联系的构成“旅游”的要素。此定义的界定者所真正要表达的是“现象”和“关系”之间存在各种联系而形成一个“整体”,即“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所表达的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此定义出现后的旅游研究成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但当时只能观察到存在各种“现象”和“关系”,并不清楚由它们构成“整体”的机制,因此只能借用数学概念“和”来比喻这种机制,同时也指出了这种机制的存在以待其后的学者进行研究。
疑点三:定义中存在负概念
定义在一般情况下不应使用负概念,其原因在于负概念只表明事物不具有哪些属性,没有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而在“艾斯特”定义中则使用了负概念进行表达,如“非定居者”、“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是疑点之三。
就“艾斯特”定义而言,使用负概念并非直接说明“旅游”所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只是为了限定“非定居者”的范围,是间接为说明“旅游”的含义服务。但也表明在下定义时,对于“非定居者”所具有的本质特征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应直接使用表示其本质特征的陈述来限定其范围。而“旅游”是由于“非定居者”的活动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如果对“非定居者”的本质属性没有明确的认识,那么对“旅游”的本质属性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和空白。
综合以上几点分析可知,“艾斯特”定义违反了逻辑学中关于真实定义的相关规定,并且存在一些疑点,不能将其视为一个真实定义。
3.2 可以将“艾斯特”定义认定为语词定义
虽然在逻辑学中存在“语词定义”这一概念并且关于这一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即语词定义是指“规定或者说明语词的意义的定义”,但是在逻辑学中并没有关于如何判断一个定义是或者不是语词定义的标准或者规定。因此,判断一个定义是不是语词定义还需要结合关于语词定义的相关认识进行具体辨析。首先,康德(Kant)认为,“一切定义都是语词定义或者是真实定义”。即一切定义不是真实定义就是语词定义。并且在形式逻辑中只有这两种类型的定义。因此,如果已经将一个陈述句作为定义来对待,那么它就只能是真实定义或者名义定义。其次,对于语词定义的作用,目前较为普遍的认识是:“严格地说,语词定义并不是为概念下定义,它不同于揭示概念内涵的属加种差定义,而只是一种说明词义的类似定义的方法。”“语词定义……不是揭示概念的内涵,而是规定或者说明语词的意义”
由此可见,人们运用语词定义的目的并非在于揭示某个概念的内涵,而在于确定一个语词的词义。其所使用的方法类似于下定义,即可能采用“属+种差”的形式或者运用类似的思路。因此,语词定义实质上就是词义,其功能在于说明一个新语词的词义或者为一个已有的语词规定新的词义。并且由于语词定义只是基于约定的定义,其目标应该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认同,并非得到普遍性的承认。
可见,判断一个定义是不是语词定义的标准也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类似于语词定义本身。本文并不探索判断一个陈述是不是一个语词定义的普遍性标准,仅只结合相关的具体情况对“艾斯特”定义的性质进行判断。首先,就“艾斯特”定义而言,作为“国际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这样一个学术组织所推广的定义,已经在一定范围内确立了其作为一个定义的性质,由于前文已经分析了其不能作为一个真实定义的原因,因此只能将其认定为语词定义。其次,“艾斯特”定义的语言表达并不存在语法或者用词方面的错误。使用隐喻以及负概念并不违反相关语言规则,因此其表达的正确性可以被认可。作为“国际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所认可的定义,其内容的合理性也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再次,将“艾斯特”定义判定为语词定义后,前文所分析的诸多疑点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第一,由于词义本身就是对词的解释,因此二者所指代的对象必然是相同,离开词义当然无法得知词所指代的对象。“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定义项的外延是同一关系”的问题则迎刃而解。
第二,由于语词定义的本质是词义,是对一个词的含义的阐释,并不需要严格遵守真实定义所需要遵守的准则,因此使用比喻、使用负概念等情况均可以视情况而定。
综合而论,可以将“艾斯特”定义认定为是语词定义(名义定义)。由于Fremdenverkehr(旅游)以及tourism(旅游)在当时并非是新的语词,“艾斯特”定义只是为其规定了一种新的词义。因此“艾斯特”定义属于规定的语词定义而不属于说明的语词定义。
3.3 关于定义项的一个说明
不同学者可能会对“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部分内容在定义中的功能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这部分内容的主要功能是约束、限制和说明“非定居者”。如果“非定居者”的行动涉及了“长期定居或者赚钱的活动”,那么由于这一部分人的旅行和逗留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就不再成为“总和”中的一部分。因此,“艾斯特”定义的定义项应该包括“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部分,之所以将其后置,应该是出于使表达更加顺畅的目的。
仔细考察“艾斯特”定义的德语和英语表达方式也可以发现,德语定义中sofern与英语定义中inso far as之前是逗号而不是句号,这说明逗号之前的叙述并未结束,逗号之后的内容应该是对逗号之前内容的有机补充。并且两者均表达“假如、只要”的含义,表示其后所叙述的内容是其前述内容的限定条件。就笔者的理解,“艾斯特”定义中所涉及的这部分“非定居者”实质上就是“旅游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表达方式,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旅游者”这一概念,而又无法通过描述旅游者的活动的方式来区别旅游者与其他非定居者,因此需要运用排除法(使用负概念“不”)来限定“非定居者”的范围。
4、“艾斯特”定义作为一个名义定义的历史意义和学术价值
4.1 “艾斯特”定义是对当时主流认识的挑战
“艾斯特”定义的德文原版于1942年出现于欧洲,由两位瑞士学者提出。根据申葆嘉先生的研究,在其出现之前,在当时的欧洲,关于如何认识由于外来的非定居者的旅行及其影响这一问题至少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将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或者经济活动认识,主要研究其带来的经济效应。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有罗马大学的马里奥蒂(Mariotti)、奥地利的施拉德(Schllard)等。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认识由于这一部分人的活动所带来的全面的社会、文化、经济效应,如德国柏林大学葛留克斯曼(Glticksmann)提出了一个在当时遭到了批评的观点——“旅游是在旅居地短时间旅居的人与当地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
时至今日,大量关于旅游社会文化影响的研究表明第一种观点存在严重的局限性,但其在当时的学术界占据主流位置。“艾斯特”定义属于第二种观点,比葛留克斯曼所阐述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的观点更加明确、全面,在客观上是对当时的主流认识的有力挑战。虽然,“艾斯特”定义在当时可能并未在较大范围内受到认可或者重视,但无疑加强了第二种观点。后来这一定义得到了“国际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价值。
4.2 “艾斯特”定义界定了新的认知对象
虽然“艾斯特”定义是一个语词定义而不是一个真实定义,但其意义却不容忽视。基于哲学语义学的理论,一个词的词义就是其所指的对象。由于规定的语词定义所赋予词语的通常是一个新的词义,因此“艾斯特”定义界定了一个新的对象,即定义项所表述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从认知的视角而言,就是指出了一个新的认知对象。历史的发展表明,这一认知对象吸引了大量来自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对其研究并建构出一个规模庞大的知识体系,这正是其学术价值之所在。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这一认知对象就是一种社会现象。由此也奠定了旅游学的社会科学地位。
5、基于逻辑学视角对“艾斯特”定义与其他关于“旅游”定义的比较
无论是在“艾斯特”定义出现之前,还是在其出现之后,关于“旅游”的认识都未曾达到统一。根据国内学者张凌云教授的研究,国外关于“旅游”的定义至少在30种以上。对“旅游”定义的比较和辨析时常见诸论文。但是在对这些定义进行比较之前,必须确定这些定义是否是关于同一个概念的定义。为便于分析,暂且不论这些定义是真实定义还是名义定义,统一将其作为真实定义对待。
5.1 当前定义并非关于同一个概念
当前所存在的关于“旅游”的定义至少可以被分为两类,实质上是关于两个概念的定义。如英国萨利大学的两位享有一定国际声望的旅游学者伯卡特和梅特利克(Burkart&Medlik)认为,“旅游是人们离开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前往某地的旅行和在该地逗留期间的各种活动。”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其进行分析会发现,定义项中的“属概念”是“活动”。因此,虽然这个定义也被称为是关于tourism的定义,但实质上其所界定的是一个人的某些活动,是关于“旅游活动”的定义。在历史上所出现的大多数关于“旅游”的定义属于此类定义,从各个角度阐释人的旅游活动所具有的特征或者规定旅游活动所包括的内容。而“艾斯特”定义实质上是对“旅游现象”的界定,与伯卡特和梅特利克所界定的定义是关于两个不同概念的定义,不宜简单地相互比较。
5.2 对关于“旅游现象”的不同定义的分析
即使同是关于“旅游现象”的定义,也存在由于研究者的主观认识不同而选择的属概念不同的情况;即使选择了相同的属概念,也存在由于观察的视角不同而存在所确定的“种差”不同的情况。因此需要在不同的定义之间进行审慎的比较。比如可以将“人”定义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也可以定义为“人是由蛋白质构成的有机体”(且不论这两个定义的内容是否正确,仅为说明问题)。这两个定义都是为“人”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但属概念不同,不能根据其中某一个定义判别另一个定义的正误。
张凌云认为,“旅游现象是由于人们在非惯常环境下的短暂生活而引发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种观点与“艾斯特”定义虽然界定的都是“旅游现象”,并且所使用的“属概念”基本一致,但是由于所选择的“种差”不同,因而仍然有所区别。不能简单根据其中之一判断另一个定义正确与否。无论是“艾斯特”定义还是张凌云的定义,只要其遵守了关于真实定义的4项规则,并且依据其定义项能够将“旅游现象”与其他概念相区分,就可以认为这个定义正确。
定义项的内容不同反映了研究者的主观认识不同,同时也从多个侧面揭示了“旅游现象”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至于两个定义项的内容之间存在的联系则需要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才能确定。然而可以预见,在此之后仍然会出现关于“旅游现象”的新的定义,其内容可能与已有的定义均不相同,也可能综合了已有定义的内容。无论哪一种情况,对于推动对“旅游现象”的认识都具有积极意义。
5.3 正确的定义均有其价值
无论是关于“旅游活动”的定义还是“旅游现象”的定义,只要是一个正确的定义,就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本文仅以谢彦君、张凌云所界定的“旅游”定义及“艾斯特”定义为例,简要分析其对旅游业发展、旅游学术研究的意义,以说明各个不同的定义都可以具有独特的作用,因而均具有存在的价值。
张凌云认为,“旅游就是人们对非惯常环境(unusual environment)的体验和在此环境下的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谢彦君认为,“旅游是个人利用其自由时间并以寻求愉悦为目的而在异地获得的一种短暂的休闲体验。”
5.3.1 对于旅游业发展的意义
张凌云在定义中侧重强调的“非惯常环境”这一概念对于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义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以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某些不文明行为为例,这些行为可能在其“惯常环境”中不会发生。揭示这一事实,对于接待地预先做好接待工作,采取措施以有效防止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并减少由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消极效应均具有积极意义。谢彦君认为旅游者到异地访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愉悦体验。假设这一论点成立,则此定义对于旅游企业开发旅游产品、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艾斯特”定义则指出,旅游者的活动会对旅游接待地产生各种影响,这对于目的地政府开展旅游宏观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个定义的内容虽不相同,但对于旅游业发展均具有独特的意义。
5.3.2 对于旅游学术研究的意义
“旅游”作为旅游理论体系中最为基础的概念,对于旅游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仅就引导旅游学术研究的方向而言,前述3个定义的作用也体现在不同的方面。张凌云所强调的“非惯常环境”这一概念则首先对旅游者行为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指出对旅游者行为的研究应重视行为产生的“非惯常环境”这一背景。由于谢彦君非常强调“愉悦”这一概念,可能会引领部分研究旅游者心理体验的学者致力于“愉悦”体验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如愉悦体验与满意度、目的地选择的关系等。“艾斯特”定义则强调应以系统的视角理解和认识旅游现象,避免陷入为“唯旅游经济论”的误区。
6、对当前关于“艾斯特”定义几点认识的再认识
自“艾斯特”定义传人国内以来,不少学者在追求真理这一目标的指引下,本着客观、公允的态度对“艾斯特”定义展开学习和探讨,并发表了一些学术性的观点。在这些观点中既有积极肯定的评价,也不乏质疑和批评的意见。就理论发展而言,任何一种观点在客观上都能够促进人们对“艾斯特”定义的关注和思考,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学术进步的体现。
近几年来,质疑与批评“艾斯特”定义的学术观点日益增多。这些质疑与批评性的观点也促使笔者对“艾斯特”定义重新思考。本文根据所知的几种批评性意见,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工具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提出几点新的判断,请相关专家和学者指正,希望能够促进对“艾斯特”定义的全面理解。
6.1 “艾斯特”定义不是循环定义
所谓循环定义是指“定义项中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的一种情况。如果定义项中包含了被定义项,实质是使用被定义项说明被定义项自身,则无法揭示被定义项的本质属性。因此按照逻辑学的标准,循环定义是一个无效的定义。
曾经有观点认为“艾斯特”定义犯了一个循环的错误。其理由是“艾斯特”定义可以被简化为“旅游活动过程=旅游活动过程+旅游效应之类”这个等式,因此是一个循环定义。本文认为这种观点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在分析“艾斯特”定义的性质之前就先根据已有的知识赋予被定义项“旅游”一个含义,在此基础上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判断和评价,得出了“循环定义”的结论。前文已经论证,“艾斯特”定义是一个语词定义而不是真实定义。这一定义的作用在于赋予被定义项“旅游”一个新的词义,在此之前的关于“旅游”的解释不适用于这一词语,也就不能作为标准对“艾斯特”定义进行分析和评价。定义项的内容“由……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就是被定义项“旅游”作为一个语词的词义。所以不存在“循环定义”这一问题。
6.2 “艾斯特”定义不应为相关问题负责
由于“艾斯特”定义产生较早,并且在国际上传播广泛,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后的旅游研究以及旅游学的发展产生影响甚至是意义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在国际上出现的关于“旅游”的种种“泛化”的定义在其产生过程中都受到了“艾斯特”定义的影响;也有观点认为,国内旅游研究选题范围过于宽泛、牵强的现象也与“艾斯特”定义有关系。由此推论,“艾斯特”定义似乎应为相关问题负责。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正确理解“艾斯特”定义对旅游研究、旅游理论发展的影响。由于无法对产生某一个定义、形成某一个旅游研究课题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因此难以判断其是否受到了“艾斯特”定义的影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本文只在一般的意义上对“艾斯特”定义与前述两种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提供几点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
其一,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人是各种社会实践的主体,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旅游研究属于科学实践的一种。因此,导致目前在旅游研究领域存在或者出现诸多问题的最根本的因素应该是人——科学实践的主体,而不是“艾斯特”定义——科学实践的结果。就“艾斯特”定义之后出现的若干关于“旅游”的定义而言,界定其中任何一个定义最起码需要经过研究者观察社会现象、搜集资料、整理加工等环节(基于严谨的科学流程的视角)。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客观事实所提供的资料会对定义的结果产生影响,研究者自身的哲学立场、分析资料时所采用的理论视角以及理论工具都会对结果产生重要的甚至是关键的影响。“艾斯特”定义仅是影响因素之一,并且其发挥的具体作用尚有待考证。
其二,形成一种科学认识通常是一个由模糊走向清晰、由宽泛走向具体的过程,一个学科的成立也是一个类似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研究问题比较牵强等类似的问题。这恰好提供了将旅游研究的“真问题”与“伪问题”相比较的机会,只有经过“去伪”才能“存真”,将真正属于旅游研究的问题分离出来,进一步建构旅游学的知识体系。
其三,较为全面地判断一种理论的价值需要站在历史的角度认识其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根据某一个历史的横断面来判断一种理论的价值,往往会忽视这一理论在其他历史阶段所发挥的作用,难免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
7、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如何认识作为语词定义的“艾斯特”定义
7.1 “艾斯特”定义:真假问题还是妥当问题?
随着世界旅游组织(UNWTO)将旅游活动界定为“人们出于休闲、商务以及其他目的,短期(历时不超过一年)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前往他乡的旅行活动以及在该地的停留访问活动”,“艾斯特”定义似乎就受到某种质疑。其原因在于旅游活动的类型之一商务旅游与“赚钱”发生了某种联系,与“艾斯特”定义中“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陈述似乎出现了矛盾,突破了“艾斯特”定义所包含的限定条件。表面看来,这是两个定义之间的冲突问题,但世界旅游组织所界定的定义是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根据新的事实确定的定义。因此,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新事实”与“旧理论”的关系问题。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处理这一类问题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批判吸收,即扬弃已有理论中所包含的不符合新事实的内容,继承其合理之处,结合新事实推进理论的发展和创新。这一基本原则是普适性原则,但对待“艾斯特”定义——一个语词定义,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金岳霖先生曾经指出,“规定的语词定义虽然有妥当不妥当、可接受性大小的问题,但是却没有真假的问题。”所谓真假,即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由于规定的语词定义只是一种约定,并不是针对某种事实做出判断,因此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的区别。比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一命题是对“人的生命”的某种判断,根据目前的事实这是一个真命题;假若将来人的生命变成无限,则可以认为这一命题是个假命题,因为它与新的事实不相符合。
但不能运用类似的方法处理新事实与“艾斯特”定义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规定的语词定义并非是对某个事实做出判断,因此不存在真假的区别。基于逻辑学的视角,只是这一定义的创立者认为当使用“Fremdenverkehr”一词表达由于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所形成的现象和关系时应如定义所陈述,是一种“约定”而不是“断定”。当社会现象发生变化时,“艾斯特”定义是否还适用,无关乎真假问题,只是一个是否妥当的问题。
7.2 如何认识“艾斯特”定义的“不妥”之处
本文认为,理解“艾斯特”定义应该从两个关键点切入。首先,这一定义是关于一部分非定居者的行为及其影响的陈述;其次,这一定义认为由于这一部分非定居者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多个方面,并且各种影响之间存在联系。认识“艾斯特”定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是否妥当应从分析所出现的新事实是否支持以上两点内容切入。
就“商务旅游”所引起的相关问题而言,即使承认“商务旅游”与“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表述相矛盾,也只是突破了“非定居者”的范围,扩大了非定居者的数量,并未否定由于非定居者的行为所引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是相互联系的这一事实。
就本文所未提及的其他事实而言,恐怕也难以否定由于非定居者的行为所引起的效应涉及相互联系的多个方面这一事实。而这一点恰恰是“艾斯特”定义与在其之前所出现的关于“旅游现象”的定义的不同之处,也是其进步的表现。
另外,就国内旅游学者李天元的阐释,“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强调了“旅游活动的非就业目的”,其表达的真正含义应是“不以就业为目的”。由此则商务旅游与“艾斯特”定义并不相互冲突(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因此,对“艾斯特”定义的认识还有待于研究。即使出现与新事实相冲突的情况,也不宜全盘否定。适当吸取其合理之处对于旅游学术研究、旅游理论发展以及旅游业的实践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