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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法学中一门传统学科,尤其是在中国,由于法起源于刑,中国古代刑律极为发达。在法学中,最初获得话语垄断权的就是所谓刑名之学。可以说,刑名之学是中国古代律学的雏形。在律学中,也大多是对刑法规范的注释,因而刑法学历来是我国法学中的显学。当我进入刑法学这一研究领域的时候,明显地注意到刑法学知识具有未分化的特征。例如, 我国权感刑法教科书将刑法学界定为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认为按研究的方法,可把刑法学分为沿革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和注释刑法学。沿革刑法学主要是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研究历代刑法制度的发生和演变;比较刑法学主要是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阐明其利弊得失和异同之点;注释刑法学主要是对现行刑法逐条进行分析注释,并给以适当理论概括。我国刑法学不是简单地归属于这种分类中的哪一种,而是以研究我国现行刑法为主,同时也适当进行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60这样一种综合的刑法学理论不可避免地具有显浅性,缺乏应有的专业规范。有鉴于此,我提出专业槽与理论层次这两个观点。在《刑法哲学》一书的后记中,我指出:刑法学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应用学科,与司法实践与着直接的关联。然而,学科的实用性不庆当成为理论的浅露性的遁词。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当然,我们并不反对在刑法学理论层次上的区分,由此而形成从司法实践到刑法理论和从刑法理论到司法实践的良性反馈系统。但现在的问题是:理论与实践难以区分,实践是理论的,理论也是实践的,其结果只能是既没有科学的理论也没有科学的实践。61在上述论断中,专业槽的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而理论层次的观点则未能充分引起重视。其实,专业槽的建构是不能离开理论层次的区分的,而这种理论层次的区分,关键在于对刑法概念的多元界定。
对于刑法学理论层次上的区分,我在《刑法哲学》的结束语中,提出可以把刑法哲学分为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与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认为刑法也有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与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之分;同样,刑法哲学也有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与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之别。以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为研究对象,揭示并阐述罪刑关系的内在规律并将其上升为一般原理的刑法哲学,就是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而力图回答为什么人类社会里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谁的允许这样一些处于刑法背后的、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被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称之为刑法的基础要素或者根基的问题的刑法哲学,可以称之为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62其实,上述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才是真正的刑法哲学,而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只不过是刑法哲学才是真正的刑法哲学,而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只不过是刑法法理学而已。这种刑法法理学也可以称为理论刑法学,但绝不能称之为刑法哲学。因此,当我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初版、1999年再版)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两本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以后,才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中,我对刑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进行了相关考察,认为刑法学之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基于其实然性而对其应然性的一种描述。它表明这种刑法理论是源于实然而又高于实然,是对刑法的理论审视,是对刑法的本源思考,是对刑法的终极关怀。刑法的应然性,实质上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刑法的价值考察,是在刑法实然性的基础上,对刑法应然性的回答。刑法的应然性,使刑法的思考成为法的思考,从而使刑法理论升华为刑法哲学,乃至于法哲学。法是相通的,这是重要是指基本精神相通。而刑法的应然性,使我们更加关注刑法的内在精神,因而能够突破刑法的桎梏,走向法的广阔天地。因此,我把自己的研究分为两个领域:刑法的法理探究――刑法的法理学与法量的刑法探究――法理的刑法学。63这里刑法的法理学,其义自明。而法理的刑法学,则出于本人杜撰,其实也就是所谓刑法哲学。
在《刑法哲学》一书的前言中,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体系到内容突破即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现在看来,“转变”一词不尽妥当与贴切,而应当是“提升”。当时,我主要是有感于刑法理论局限于、拘泥于与受擎于法条,因此以注释为主的刑法学流于肤浅,急于改变这种状态,因而提出了从注释形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问题。由于转变一词具有“取代”与“否定”之意蕴,因而这一命题就失之偏颇。64如果使用“提升”一词,就能够以一种公正的与科学的态度处理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的关系;两者不是互相取代,而是互相促进。刑法解释学应当进一步提升为刑法哲学,刑法哲学又为刑法解释学提供理论指导,两种理论形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功能上看,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是完全不同的,刑法哲学的功用主要表现在对刑法存在根基问题的哲学拷问上,从面进一步夯实刑法的理论地基,并从以应然性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评判上对刑法进行理性审视与批判。尽管它对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没有直接关联,但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解释学的功用主要表现在对刑法条文的诠释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因而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就成为司法活动的前提与根本。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活就具有了直接的指导意义,它影响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公允的态度对待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使两种理论各尽所能与各得其所。这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来说,善莫大焉。
刑法解释学是一种对法条的解释,是以规范注释为理论载体的。那么,刑法解释学是否具有科学性呢?这里首先涉及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即立法原意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因为,法律解释无非是对立法原意的一种阐释。如果立法原意是主观的,是立法者之所欲――在法条中所想要表达的意图,那么,刑法解释学就成为对立法意图的一种猜测与揣摸,因而其科学性大可质疑。只有立法原意是客观的,是立法者之所言,――体现在法条中的立法意蕴,刑法解释才有可能立足于社会的的客观需要,基于某种主体的法律价值观念,揭示法条背后所蕴藏的法理。更为重要的是,某门学科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在刑法解释学中采用的主要是注释的方法,当然注释方法本身又是多种多样的,其中采用最多的是分析的方法,即关注于法律规则的内部结构,以经验和逻辑为出发点对法律术语和法律命题进行界定和整理,去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成分。65由此可见,法律解释是使法律更为便利地适用的科学方法,只要使这种解释能够推动法律适用,就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刑法解释学不仅应当,而且能够成为一门科学。
刑法解释学或曰注释刑法学是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的全部内容。换言之,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是否可以等同,这是我所思考的一个问题。我认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应当加以区分。虽然两者都研究刑法规范,但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刑法法理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的原理,而刑法解释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刑法解释学应当坚守的是“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Lex non debet esse ludibrio)的立场。66在刑法解释学的语境中,法律不是被裁判的对象,而是被研究、被阐释,甚至被信仰的对象。通过解释,使刑法规范的内容被理解、被遵行、被适用。由此可见,刑法解释学是与司法相关的,是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对待刑法。刑法法理学虽然也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但它所揭示的是刑法法理。这种刑法法理蕴含在刑法规范背后的,对刑法规范起评价作用的基本原理。这里的法理是相对于法条而言的,法条是刑法规范的载体。而法理虽然依附于法律,但又往往具有自身的独立品格。因此,如果说形法解释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之所然;那么,刑法法理学阐述的是一种自在于法条、超然于刑法规范的法理,揭示的是刑法规范之应然。因此,刑法法理学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在这种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学理论中,刑法的学科体系超越刑法的条文体系,刑法的逻辑演绎取代刑法的规范阐释。因此,这种刑法法理不再以刑法条文为依据,获得了理论上的自主性。这个意义上的刑法学,是一种本体刑法学。在我国刑法学界,大量的是渗杂着某些理论内容的刑法解释学,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法理学著作尚付厥如。换言之,还不存在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的理论分层。正因为如此,在一些刑法著作中,时常发生语境的转换,由此带来理论的混乱。例如,为证明某一理论观点正确,常引用某一法条作为论据;为证明霜一法条正确,又常引用某一理论观点作为论据。这种在理论与法条之间的灵活跳跃,完全是一种为我所用的态度。问题在于:在刑法解释学的语境中,法律永远是正确的,需要通过理论去阐释法条。而在刑法法理学的语境中,法理是优先的,是法条存在的根据,因而可以评判法条。如果这两种语境错位,则只能使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两败俱伤。因此,除刑法法哲学是对刑法的价值研究以外,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虽然同属规范刑法学,又可以区分为两个理论层次。每一个刑法研究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是在上述三种刑法理论形态中的哪个语境说话,遵循由该语境所决定的学术规范。
在刑法学中,除对表现为价值与规范的的刑法研究以外,还存在法社会学的研究。这种对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可能形成刑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67我认为,刑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主要表现为采用社会学方法对刑法的两个基本内容――犯罪与刑罚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犯罪学与刑罚学上。犯罪学位为一门独立学科上刑事法学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是众所周知的。刑罚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以及其学科属性如何,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在我看来,无论是犯罪学还是刑罚学,都是对规范性事实――犯罪与刑罚的经验性、实证性研究。以犯罪为例,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而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正因为存在着上述研究对象上的差别,两者采取的研究方法是各不相同的。刑法学,这里主要是指规范刑法学,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刑法学,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注释,因而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注释,因而规范分析离不开注释,并且这种注释是以法律规范为对象而展开的。在规范刑法学中,通常建构犯罪构成要件,使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实体化,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理论根据。而事实分析,是将犯罪作为社会现象,采取实证分析方法阐明其存在的性质、功能和原因。例如,法国著名学者迪尔凯姆指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然表现为对社会规范的违反,但它又不是单纯地由社会规范所决定的,而是与一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相关联的,可以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甚至有着积极的社会作用。68这种对犯罪的社会学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从犯罪的规范分析中得到的,从而使我们大大地加深了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意大利著名学者菲利也采用社会学方法对犯罪现象作为分析,是一种超规范的分析。当然,菲利在注重犯罪的事实分析的同时,对犯罪的规范分析大加鞭鞑,这表现了其理论上的偏颇。例如菲利指责刑事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菲利指出,除实证派犯罪学外,迄今为止没有科学的标准,也没有对事实做有条理的搜集,更缺乏各种观察和引出结论。只有实证派犯罪学才试图解决每一犯罪的自然根源以及促使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问题。69在此,菲利把刑法学的规范分析与犯罪学的事实分析对立起来。实际上,这两者在两种学科语境中是可以并存的,并且不可互相替代。除犯罪学以外,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也是可能的,由此形成刑罚学。刑法学研究的是法定的刑罚及其制度,主要对法定刑罚及其制度进行规范分析。而刑罚学作为一门实证学科,主要对法定刑罚及其制度进行规范分析。而刑罚学作为一门实证学科,它不以法定刑罚为限,而是研究广义上的刑罚,即作为犯罪的法律效果的各种刑事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在研究方法上,刑罚学对刑罚研究采用的是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刑罚的经验事实为基础,加以实证的研究。例如,刑法解释学对死刑的研究,一般是论述死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执行制度,这是对死刑的规范分析。即使是刑法法理学对死刑的研究,大体上也限于对死刑利弊的分析与死刑存废的论证。而死刑的社会学分析,则是对死刑存在的社会基础的论述,例如德国学者布鲁诺 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一书,虽然名为文化史,实际上包含了对死刑的深刻的社会学分析。通过这种分析,赖德尔得出结论:从死刑的沿革来看,要求死刑的呼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愿望,而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因此,死刑不是也不可能是理性的司法手段,而是充满残虐性的非合理性的表现。70尽管这一分析还只是触及社会心理,尚未深入揭示死刑存在的社会机制。但这足以使其成为最全面论述有关死刑的一切问题的著作之一。正如该书日文版译者西村克彦指出:这是一部独特的著作,是作者炽热的热情和对历史及社会心理进行深刻洞察的产物。作者努力挖掘隐藏在需求死刑的呼声及个个现象形态背后的社会心理的冲动。因此,本书对世界上围绕死刑的讨论有着突出贡献。71这一评价是正确的。相对于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形成蔚为可观的犯罪学而言,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是十分薄弱的,刑罚学也无法与犯罪学一争高低,并且往往在刑事政策学的名义下存在。72我认为,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是极为必要的,是刑法学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知识内容。
四、余论
我国学者梁治平指出:我们所处的是这样一个时代,它一方面要求哲学家、政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其他学科的学者把法律问题纳入他们的思想范围,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律学家能像知识分子那样思考问题,要求他们破除彼此之间的隔膜,共同完成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73在此,梁治平提出了一个如何打破法学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的隔膜,实际上也就是法学知识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相融合的问题。我想,首先需要打破是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例如,法哲学、法理学与以规范研究为主的部门法学之间的隔膜,加强从事各层次的法学研究的学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加深他们之间的互相理解。对于从事法哲学、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看到规范法学对于法治建设的直接作用。可以说,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基于其业务需要,主要接受的是规范法学的研究成果,鲜有直接阅读法哲学、法理学著作的。因此,法哲学、法理学思想只有通过规范法学间接地影响司法实践。而从事规范法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知道,规范法学由于其专业性,实际上难以为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所接受,他们主要是通过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而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因此,法哲学、法理学研究乃是法学知识的前沿与门面,它对于提升法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法学知识虽然分为各种形态与各个层次,但仍然是一个整体。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指出: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封闭的专业限制在被突破,知识正在从狭窄的专业框架中解放出来,形成一些公共的研究领域,通过知识交流,达到知识共有。74知识共有使各学科能够共享作为一种文化思想资源的知识,建立各学科的共同话语。在此,存在一个由小及大、由此及彼的共同知识的形成问题。各部门法学都应当通过努力形成某种共同知识,使部门法的研究提升为一种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争取在法学研究中中话语权。其实,法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点,是人类精神状态的一个侧面,因而对其的研究必然且应当反映出社会与人性的普遍性,从而使其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社会科学是建立在某种普遍性的信念之上的,普遍性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存在着在所有时间和空间中都有效的科学真理。社会知识意味着社会科学家有可能发现解释人类行为的普遍过程,而且任何他们能够证实的假说过去都被认为是跨过空的,或者说应该以适合一切时空的方式来阐述它们。75尽管这种知识普遍性的观念受到质疑,一种以特殊性为基础的地方性知识的理念正在兴起,尤其是文化价值的相对主义正在抗衡着以普遍性为基础的知识体系。但我们仍然坚持一种知识共同性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强调法学研究应当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统属之下进行,使法学真正成为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法的逻辑演绎。对于法治国的建设来说,既需要福柯之所谓discipline (规则,指通过一定的强制使整齐划一从而形成某种秩序),因而需要普适性的共同法律话语,同时也需要对法的人文关怀、对法的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辩,从而在法学知识中内函一种人文精神。由此,需要提升法学知识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法学不仅要分享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应当让这些人文社会科学分享法学研究成果,使之从法学知识中获得某种思想上的灵感与方法上的启迪。只有这样,法学才能说对人文社会科学作出了某种贡献,法学知识才能真正融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注释
1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的提出表明对法理学现状的不满,因此这种应答意味着对法理学走向的期待。当下讨论的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国际化等,都是一种应答方式。
2关于知识形态及其学科的研究,随着知识社会学的兴起一再得以关注。古典知识社会学可以参见以下书籍:[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后现代语境中的知识社会学可以参见以下书籍:[法]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刘锋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刘健芝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美]利奥塔:《后现代知识》,三联书店1997年版。
3休谟主张一种情感主义的伦理学,认为道德必须来自情感,情感是道德的基础。情感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上善恶的源泉,就在于它能借着反对或赞成任何行为,来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休谟的情感主义首先是描述性的:道德判断是描述在某种情况下由某个行为性质所引起的道德情感。休谟的情感主义又是规范性的:通过对行为做出道德上善恶的判断,就是在命令做它或者避免做它。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页以下。
4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吴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5休谟是经验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将道德归结为一种情感,即所谓道德感。参见[英]休谟:《道德原理探究》,王淑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以下。康德是德性主义论理学的代表人物,将道德归结为一种先验的理性法则。参见[德]康德:《法的形面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15页以下。
6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乃至于从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休谟的二元范式的影响。例如,在本体论上,现象与物自体的二元区分。尤其是在道德哲学上,承袭了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
7参见陈嘉明:《建构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8参见张志伟:《康德的道德世界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9参见[英]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页。
10是否存在一种不含规范的伦理学,这仍然是一个讨论中的问题,我国学者赵汀阳提出一种不含规范的伦理学的命题,对于这种不含规范的道德是否可能的讨论,参见赵汀阳、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第一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以下。赵汀阳指出,伦理学问题通常被认为要么是一个“ought to be”的问题,要么是一个“to be”的问题。凭什么要局限于这两种选择呢?To be 和ought to be这种断裂性的区分实际上离间了生活事实。因此,赵汀阳认为伦理学以生活的根本问题为主题,并提出了“可能生活”的命题。参见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0页以下。
11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2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3英国学者梅因认为,所谓“自然法”(Jus Naturale)只是从一个特别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在梅因看来,万民法与自然法之间确切的接触之点是“衡平”(Equitas)。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0-31、33页。
14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页。
15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以下。
16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页。
一、改革开放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
1.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前进动力,丰富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推动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并对发展和完善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提出了时代性的要求。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证明,“改革是中国的第”[1],它引起了社会经济体制、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精神面貌多方面的深刻变化。最突出的就是推动了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多样化发展,从而带来了社会成员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的差异性、多变性。从积极的方面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我们国家和社会催生了一系列包括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民主法制、开拓创新、以人为本、主体意识等富有时代精神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赋予了我国意识形态新的时代内容和生机活力,促使人们从传统观念和习惯思维中摆脱出来,开阔了思维,拓宽了视野。
2.政治体制改革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意识形态作为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制度的集中反映,政治制度特别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对意识形态具有直接影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经过二十多年的艰难推进,取得了不少进展,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我国的政治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增添了新的时代内容和发展活力,为意识形态领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提供了现实条件,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对于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启迪和推动作用。
3.社会阶层结构的发展变化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向现代化、法治型社会的转型期。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战略的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生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和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整个社会呈现出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等一系列“多样化”特点,民主参与意识和利益诉求愿望也日益增长。这些新变化对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经济全球化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
随着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盛行的国际资本大循环、国际经济大分工和生产、贸易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经济全球化是世界范围内各国和各地区经济相互融合,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保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历史过程,它包括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资全球化、消费全球化、劳动力流动国际化等具体内容和具体过程。因而,经济全球化首先是一个经济过程。但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不仅是一个经济过程,还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和经济的统一,政治和技术的统一,这是毫无疑义的”[2]。
经济作为社会因素、决定性因素,总是要决定并需要一定的政治、法律、道德因素为之服务,这是由“政治与经统一”原则决定的。特别是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功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开放正全面深化,正自觉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给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1.在新的空间和领域里传播中国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思想。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随着世贸组织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成员间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加强,各国更多地注重增加经济产品的文化附加值,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更重视对外文化传播,通过频繁的文化交流加深相互间的联系与合作。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辉煌灿烂,在人类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WTO的加入使中国文化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得到传播。世界上将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到社会主义的先进理论和思想,更深入地了解比较两种社会制度,认清社会主义终将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这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的影响和传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思想阵地。
2.有利于人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防范意识。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后,意味着我们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可以更好地学习西方发展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成果,促进中国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可以进一步破除因循守旧、闭关自守、“等靠要”等旧观念,摆脱小富即安、自给自足等小生产意识,进一步冲破“左”的思想束缚,树立民主、平等、自主、法治、竞争、开放等符合时代潮流的观念,增强国人的主体意识、市场意识、科技意识、效益意识、现代管理意识等。作为体现经济全球化的跨国公司,已经涉足我国的一些产业。如何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在参与国际分工的同时保证民族经济的发展,都是人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这种挑战将使人们的战略防范意识和忧患意识得到增强,从而对于我们应对西方的文化渗透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族主义 法治建设 民族意识
作者简介:李会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义的涵义
在当代语境中,民族主义至少有这样几种基本涵义:一是作为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表现出来的认同、归属等强烈情感和持久意识,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会心理;二是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即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维护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潮流,它在不同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焦点和兴奋点;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为谋求民族权益而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对外关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动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往往成为一个民族对待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的重要战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谈及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将民族主义视为单一维度的术语来试图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就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境况。通过对现有的文献检索发现,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以先入为主的“消极意义大于其积极意义,需要审慎的对待民族主义”的观念作为其论证立场。基于这种考究,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民族主义的层次化、多维度的内涵体系,从而进一步的明晰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语境下民族主义的意涵是有差异的。讨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其语境,分层次的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晰这一讨论前提,才能得出尽可能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一)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项中巨大的课题,但出于本文行文与结构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种关系。因此,关于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暂且作一些感性的、简要的梳理。
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在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在于增进整个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塑造一种社会秩序,而在于使得所处此种社会秩序下的民众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的尊严。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开展要走出中国的特色化道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契机,同时也需要关涉身处此民族的个体公民利益主张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观的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撑和正当性基础。
在以单个少数民族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上:首先,明确我国各个民族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其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关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国各个民族整齐划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们能够在符合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的尊严。
(二)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背后的理性支撑和基点问题。选择民族主义作为我国的立法的基点,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中国法治的政治哲学问题,是集体主义亦或是个体主义?其次,对待涉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和司法的理念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将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为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提供中国的现实版本,二是有利于构建体系化的、科学的民族主义认识体系。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民族主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因而很难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目前,民族主义有时被区分为极端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也有时被归结为病态的民族主义和健康的民族主义。这样一来,对民族主义就不能作单一化的理解,应当加以辩证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决不回避民族主义,但我们所要坚持的是健康的、进步的民族主义。
就民族精神建设而言,必须正确对待民族主义并恰当处理好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华和凝结;而民族主义则是一种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运动于一体的社会思潮和行动准则。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民族主义渗透着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台。由于民族主义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因而积极的、健康的民族主义可以振兴一个民族,消极的、病态的民族主义则会葬送一个民族。这样,在民族精神建设问题上,不能无原则地强调民族主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有利于民族进步和人类进步的民族主义。
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和重视健康的民族主义,并且通过相关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为其形成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英]埃里·凯杜里着.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是政治学的基本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政治学的首要问题,是指国家权力被社会大众接受或认可的理由。众所周知,国家权力有三种形态。一是观念上的权力,即各种各样的权力观念。人的观念,对本人来说是主观的,但在别人看来却是客观的,因为不管别人承认与否,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二是形式上的权力,即形式渊源。国家权力存在于社会制度之中,其来源、种类、分配、程序、功能取决于有关制度的规定,在现代主要是法律的规定。三是现实中的权力,即实在力量。社会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建构,最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强制和保障。因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主要体现在观念、形式和现实这三个方面。
在观念层面上。统治者要为行使权力提出正当理由,被统治者也要为服从权力找到合理依据。统治者的观念是统治者整体的意志而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是统治者中的领导者或政治家提出或认可的指导社会行为的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统治者的观念即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思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统治者经常把它宣传成科学和真理而要求人们无条件服从。被统治者的观念或社会舆论往往是分散的意见、观点或看法,当然也有被理论家提升为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的。大多数被统治者持有的相同意见就是通常所说的民意。虽然民意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民意总是能够独立反映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的真实。意识形态只有符合民意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在国家中,虽然存在多种多样甚至相互冲突的合法性观念,但总会有一种观念占据社会主导地位,或者说不同的合法性观念在关于国家权力的基本问题上有着共识。那些非共识观念,可能是共识观念不断修正和发展的动力,也可能是后面某个时代共识观念的渊源,但只有共识观念才能成为判断当时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观念标准。共识观念的不复存在,最终会导致国家政权的更替或国家性质的变化。在现代社会,人民与法治思想是国家权力合法性观念上的共识。
在制度层面上。人民思想必然会同制度关联。没有一定的制度,它只是一个空洞的理论而已,有了一定的制度,人民或多数人才能把握和操作它,才能治理国家和社会。任何时期、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民苦苦求索的,从来就不是人民的口号或理论,而是在于如何争取它、尤其是争取之后建立一套什么样的制度,并使这些制度得到切实遵守,以便人们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它。虽然历史上存在各种形态的人民类型,但它们的主旨在基本方面是一致的,就是围绕人民或多数人的统治如何形成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大贡献是人民的法律化和法治化。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都是无效的。相比中世纪,这是一种高度形式合理化的进步制度。无疑,其形式合理的背后也掩藏着深刻的矛盾与虚伪。
在利益层面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最终要落实到公平对待社会各种利益。现代国家权力即使符合人们民主法治观念上的共识,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影响,也有可能变化无常。甚至在某些方面国家权力还会还出现极端异化的情形:在被统治者看来,民主法治仅仅是美妙的口号,法律制度也仅仅是一种摆设,国家权力不过是统治者侵犯被统治者利益的“合法”工具。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利益,国家权力必须平等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国家权力必须公平对待人们的各种利益及其冲突。唯有如此,国家权力才会得到社会大众的真正接受或认可。
国家权力在观念、制度和利益上的三种形态独立存在但又相互影响。利益是观念和制度的社会合理性基础,尽管基于不同利益甚至相同利益会有多种观念和制度形态,但只有与利益相符的观念和制度才会被大家接受或认可。观念和制度为利益的实现提供正当性辩护和制度保障,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能得到观念和制度的支持。理想的国家权力状况是,共识的权力能通过立法规定下来,然后现实的权力真正依法实施。如果立法远不及共识,现实又远不及立法,此时的国家权力状况是令人忧虑的。如果现实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力,而二者同共识权力差距较大,则说明应当修改立法,不过这种权力状况仍是健康的。三种形态的差别反映了一个国家权力的实际状况,差别越小则一国的权力状况越好。只有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三者关系,才能始终保持国家权力的和谐状态。
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就是坚持为指导,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实现凝心聚力共同致力于促进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精神标杆。自中华民族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来,中华民族各种救国思潮破灭,的人本理念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的互通互融,注定了意识形态成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视人民群众为实践的主体,认为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只有坚持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才能实现推动社会发展的伟大使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必须坚持为人民群众谋利,唯此才能使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
从我国发展现实和趋势看,多元价值取向将在我国长期存在,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必然会受到各种冲击。
因此,必须要探寻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多元价值取向下的冲击消解之道,才能维护我国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以借鉴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经验消解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中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它在内涵、性质、旨趣、传播方式等方面与意识形态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和相融性。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必须借鉴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认同理念、认同经验,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发展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才能赢得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认同,经受起各种冲击。
以提升人民群众对党的政治认同消解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政治认同是指社会成员对其所在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是人从内心深处萌生的对所属政治共同体的情感归属心理。政治认同具有凝聚社会成员组织功能的强大作用。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无法永远依赖暴力方式来维持其统治地位和维护其统治权威,而必须要通过构建最大普适性的意识形态促使人民大众对其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内心上加以认同。跟其他理论和学说一样,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理论和学说,需要意识形态社会化才能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意识形态社会化的过程是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苏共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解释和创新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能解答和破解社会发展中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主流意识形态失去了解答、规范、调控和引领价值。因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要加强理论创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党的政治认同,才能抵御各种冲击、担负凝心聚力和引领的使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正确把握构建和谐社会中意识形态建设的内在规律,大力拓展意识形态的功能作用,积极探索意识形态建设的创新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这一要求,积极探索意识形态建设的创新途径,使意识形态的功能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加强与拓展,已成为时代提出的重要课题。
全面审视构建和谐社会对意识形态建设的新要求
社会意识形态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任务的提出,必然对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对意识形态建设的目标定位提出了新要求。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核心价值目标的确立,但这种价值目标能否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并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南,则取决于意识形态功能和作用发挥得如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意识形态工作应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思想保证。
对意识形态建设的内容任务提出了新要求。具体来说,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始终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不动摇。同时,不断推动理论创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思想保证。二是在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应注重激发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三是在舆论引导上,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赋予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以新的时代内容。舆论引导讲求喜闻乐见、入心入脑,舆论监督着力化解矛盾、推动工作,努力营造“人心顺、士气高、干劲足”的良好舆论氛围。
对意识形态建设的方法途径提出了新要求。好的方法可以充分有效地展现意识形态内容的科学性,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凝聚力。经过长期努力,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人心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证。但也必须看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意识形态工作的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此,应坚持与时俱进,在继承以往好的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新时期意识形态工作的方法和策略,使其在内容、形式和方法上增强亲和力与渗透力。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努力形成有利于意识形态工作保持蓬勃生机与旺盛活力的新机制;紧密结合时展的新特点,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文化需求的新方式;紧密结合现代传媒的发展趋势,根据人们接受信息途径发生的新变化,探索运用高新技术拓展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手段,从而使主流意识形态牢牢掌握思想舆论阵地。
科学把握和谐社会意识形态建设的内在规律
意识形态工作有其特定的规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着重从三个方面来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识形态建设的内在规律。
在为确立社会和谐理念提供理论支撑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表现在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形式中。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意识形态理论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增强人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从而坚定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对社会未来发展的信心。因此,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着眼于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作出新概括,开辟新境界,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为协调多元利益关系提供整合机制的过程中不断拓展。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它通过对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进行舆论引导,使人们对一些问题形成共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成员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整合功能,通过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人们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理性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把人们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先进文化的正确轨道上来。
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形式与方法的创新,既可以充分凸显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内涵与目标导向,又可以有效整合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应积极探索主流意识形态宣传的新形式和新方法,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当前,尤其要充分利用以现代科技为基础的各种信息传播平台,丰富和拓展意识形态工作的载体及领域,进一步扩大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应进一步提高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水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先进性与广泛性统一起来,把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统一起来,切实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时代感和吸引力。
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使意识形态建设富于创造性
创新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所在。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建设,使意识形态工作富于创造性。
正确把握意识形态建设的科学性。意识形态不同于其他阶级意识形态的一个根本特征,就在于它能够正确地反映和说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律,继续推进理论创新。首先,回答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时代课题是实现理论创新的首要途径。对时代课题进行正确的解答和系统的阐述,实质上就是理论创新的过程。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深入阐述党为完成历史任务所提出的纲领、政策和主张,把思想认识从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其次,遵循认识规律是实现理论创新的重要步骤。任何新理论的形成,既要以当时社会实践的新状况和新趋势为基础,又要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汲取前人和同时代人的优秀思想成果。要在批判与继承、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运动中形成创造性的理论成果。再次,指导实践发展是实现理论创新的根本目的。理论创新并不是抽象的纯粹的思辨活动,而是基于对社会实践的概括、服务与指导。只有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才能不断经受社会实践的检验,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充分体现意识形态建设的广泛性。意识形态不同于其他阶级意识形态的又一根本特征,就在于它始终反映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意识形态建设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提供思想保证。必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立足于人民群众创造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努力运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使社会主义思想观念深入人心。理论只有掌握群众,才有战斗力。应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了解群众心理变化的特点和趋势,做到既统一思想又尊重差异,既引导群众又服务群众。应把逻辑的力量与事实的力量结合起来,把思想的严谨与表述的生动结合起来,做到尽可能用通俗的语言解开群众思想上的困惑,用身边熟悉的事例说明深刻的道理,使理论真正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并转化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巨大力量。
[关键词];意识形态;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001―03
一、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考察
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在该文中继续分析道:“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与精神生活明确区别开来,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明确区别开来。他认为意识形态只能属于“精神生活”和“社会意识”的范围,是社会存在在观念上表现并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上层建筑,虽然说内含人们的意志,或者是依赖人才能发生作用,但它毕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无论人们是否承认,它都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样一种物质力量组成的上层建筑,完全不应该把意识形态包括在内。马克思随后还要求我们在考察社会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种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俄国早期著名的理论家普列汉诺夫在其名著《的基本问题》中,依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明确提出并论证了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五项公式”,即“1.生产力的状况,2.被生产力制约的经济关系,3.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4.一部分由经济直接所决定,一部分由生长在经济上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中人的心理,5.反映这种心理特性的各种思想体系”。他认为,五因素的前三项属于社会存在,后两项属于社会意识。普列汉诺夫第一次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作了如此明确、简洁的划分,在思想发展史上有着重大意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它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他指出,在关注经济力量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政权、法律和各种思想观念的重要作用。并指出思想领域有它自己独立的历史发展道路,新的意识形态的产生不仅依赖当时的经济发展的一定状况,还依赖于从以往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并积淀下来的思想内容。恩格斯科学地论述了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既坚持了经济基础决定论,又肯定了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及它与政治上层建筑的不同特征。
斯大林在《和语言学问题》里指出:“经济基础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这种观点显然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思想。在马克思那里,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很明显是三个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范畴,是各种观点和意识形态适应于经济基础。在斯大林这里,意识形态比政治法律设施还重要,因为这里要求政治法律设施去和政治、法律等思想观点相适应。这样一种理论不仅不合乎的基本观点,而且还是各社会主义国家在此问题上造成混乱、发生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以上对意识形态的经典论述,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虽然被经济基础所决定,被上层建筑所制约,但又有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重要推动因素和影响因素。
二、关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错误思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世界范围内所遇到一定的波折,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开始出现了种种错误的思潮,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
1.意识形态终结论。意识形态终结论源于人们对马克思将意识形态归为虚假的意识和阶级偏见的误解。旧意识形态的特点是观念决定历史,英雄史观,个别阶级的阶级思想绝对真理化。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批判,克服其虚假性,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终结论者抓住了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虚假性的刻意强调,同时批判马克思作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阶级性的偏见[1]”
终结论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其意识形态概念纯粹是否定的,实质上是一个“虚无”。实际上,意识形态是一套为人类思想和行为定向的价值体系,在其积极的意义上是一种供人类追求甚至为之献身的理想。人类不能没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作为定向框架和价值理想也永远不会“终结”,人类可以超越意识形态,但仅仅是用一种意识形态来超越另一种意识形态,而不能超越意识形态本身,这是一种没有“终结”的超越[2](P291-294)。
我们认为:意识形态终结是个陷阱。在许多西方国家,他们对意识形态的工作从来都是强化而不是弱化,更不是“非意识形态化”。非意识形态化只能使国家解体和社会动荡,它在实质上是要求丧失、放弃意识形态功能。所以,意识形态终结论实质是要终结,而不是西方意识形态的终结。
2.“全球化”意识形态论。有论者指出,西方国家鼓吹的全球化意识形态,即全球思维,表面上主张全球共同繁荣、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其实质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是西方发达国家借以掩盖其侵略扩张政策的面纱,其目的是为了弱化发展中国家的,从而使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附庸,并实现自己独霸全球的目的。“全球化”意识形态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方式。西方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利益的观念体现,是一种虚假的观念体系,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后殖民时代向发展中国家灌输的一种生活和价值观念[3]”。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意识形态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或者是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这里中间的东西是没有的,因为人类没有创造过任何“第三种”思想体系。而且在为阶级矛盾所分裂的社会中,任何时候也不可能有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思想体系。因此,“全球化”意识形态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3.意识形态“多元论”。在全球化的今天,有
人提出意识形态“多元论”。什么是意识形态“多元论”?有的论者指出,其基本观点表现为:一是把“多元论”当作观察社会问题的一般观点、方法。二是主张是诸多学说中的一种,不应占垄断地位,提出废除“国家意识形态”或“国家哲学”。三是把统一的分割为所谓科学的和意识形态的。四是主张“开放的”,即认为:“不需要重建统一的,把它树立为一种意识形态或正统体制。”[4]意识形态“多元论”的要害是否定的指导地位。有沦者指出,在任何社会,有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就有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关系。在阶级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一定的物质关系表现为一定的阶级关系,而阶级关系又决定着阶级之间的思想关系,所以才有所谓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一规律和事实。用意识形态“多元论”来取消意识形态的“一元论”指导地位是违背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一种虚假的意识:”。
三、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策略
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增强的控制力和导向力,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动摇。为促进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工作,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明确意识形态的定位。我们对待意识形态理论,既不要抬高、又不能忽视意识形态的地位,应给它以适当的位置;既不夸大它的作用,又不忽视它的功能,使其在与经济政治正常关系的轨道上运行。要明确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并不是要搞“思想专制”,而是要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忠于党和人民的人手里;要明确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并不是否定思想的多样性存在,而是要坚持指导思想的一元化;要明确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并不是要搞意识形态至上,而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
2.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原则。新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坚持以为指导,确立科学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要注意和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政治与经济的统一,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摆到重要的位置;二是必须坚持批判与建设的统一,牢牢地用占领思想阵地;三是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丰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四是坚持先进性和层次性的统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五是坚持“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把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者手中[5]。
3.增强舆论工作的导向性和感召力。指出,现代社会,宣传舆论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能不能把宣传舆论工作抓在手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为此,我们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时代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去引导群众、感召群众。在具体工作中,要保持头脑清醒,要将宣传定位在先进生产力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上。要营造有利于发展的氛围,积极宣传先进的经济思想、科学的发展理念以及利用一切合法手段增加收人、积累财富的市场经济观念,着力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良好氛围;具体阐释党委政府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人们自主立业、做强企业、成就事业,着力营造一心一意抓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的良好氛围。
4.正确处理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因素,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国与国之间交往要考察意识形态因素,但不应仅服从意识形态的异同。最终决定国家关系的,是国家利益。所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由于国家民族利益的冲突,难以和平相处而兵戎相见;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则由于有共同利益而和睦相处,产生类似于同盟的紧密联系。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必须坚决反对两种错误倾向:既反对夸大意识形态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把一切国家关系都等同于意识形态的矛盾和斗争,简单地以意识形态的异同作为划分敌友的标准;同时也反对那种只讲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否定意识形态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的错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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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19重要讲话中强调,“必须坚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当前,互联网已成为文化传播的主渠道、舆论争夺的主战场、意识形态工作的最前沿。面对复杂的网上思想舆论生态,我们要以敢于担当、敢于管理、敢于创新的精神,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压缩负面声音传播空间,努力营造清朗、文明的网上精神家园。
塑造清朗、文明的网上精神家园,需要做大做强网上正面宣传,需要增强斗争意识、阵地意识、责任意识。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镜像”,现实中的矛盾问题会在网上相互叠加、集中呈现,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现实中存在的某些不足,在网上造谣惑众,混淆是非,企图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一些北非、中东国家的社会乱局深刻证明,在当今信息时代,原子弹打不倒的国家可能会在互联网渗透面前败下阵来。我们要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网上舆论斗争,严密防范和遏制网上攻击、渗透行为。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的问题上,我们应毫不含糊、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发出声音。要坚持党管互联网、政治家办新闻网站的原则要求,实行网站内容总编辑负责制,加强对网站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党对互联网阵地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要动员全社会一道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大对有害信息处置力度,有效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北京是“中国网都”,在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今年以来,北京互联网战线在深入把握互联网发展、互联网管理、互联网舆情演变、网络舆情处置、主流舆论场建设、互联网法治等六大规律基础上,积极动员全市广大党员、青年团员、社科专家、媒体工作者、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舆论引导,利用政务微博推行政务公开、网络施政,强化主流舆论场的权威信息;突出宣传“三个自信”和中国梦,推荐点击“身边的感动”,打造“互联网文化季”,推动开展各种“微公益”等活动,营造了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思想政治工作 创新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6-000-01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了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同时,又指出,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实现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的重要讲话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加强明确了方向目标、重点任务和基本遵循。那么,如何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职工在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国有企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怎样适应这个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努力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是摆在我们每个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力保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价值取向日趋多样性,这些都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如何面对新情况、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创出新路子,责无旁贷已成为每个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当务之急。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着力于教育人、温暖人、激励人,致力于平心态、暖心房、稳心绪,引领职工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最大限度地凝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应对职工思想意识形态变化的内在需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中,国有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国企工作者们艰苦奋斗、锐意进取的精神也不断得以继承和发扬。但我们应该看到,职工队伍随时代在发生变化,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职工的思想观念也有了转变。针对这些情况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以不断提高职工团队凝聚力和进取精神。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适应国有企业适应发展环境变化的需要
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建立以来,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内、外部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生产理念、职业道德等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对国有企业职工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在这种内外环境巨变的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是确保职工保持正确的价值观,提升思想认识,建立新型生产关系的重要保障。
三、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要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相比其他行业而言,国有企业有其特殊性。尤其是煤炭企业,从工作环境来说,复杂多变的工作环境,使得职工的工作条件相对恶劣、劳动强度大、安全风险较高。因此,要培养职工对工作的吃苦和敬业精神,就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作用的发挥。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大有可为,提升大有作为。”那么,如何推进思想政治工作思维理念、运行模式、指导方式、方法手段创新呢?笔者认为:
(一)要有新的观念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实现创新发展,首先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打破思维定式。一要强化网络思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值得我们积极去开发和运用。二要强化法治思维。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方式调解企业内部矛盾,努力形成依法办事、用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的良好法治氛围,推动国有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和谐发展。三要强化服务意识。企业的中心任务是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有机结合,避免“两张皮”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稳定。
(二)要有新的思路
一要增强工作计划性和条理性。对工作要讲章法,但绝不拘泥于章法,注重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方式方法的变通。二要增强大局意识。要学会从全局和整体出发,来思考和谋划工作,不能够打盆说盆、打罐说罐,头疼治头、脚疼医脚。三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在统筹思考的基础上,要善于抓住“关键少数”,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四要用联系的观点思考工作,为职工在思想上解惑,在精神上解忧,在文化上解渴,在心理上解压,以“供给”激活“需求”,实现“供需两旺”。
(三)要有新的方法
一要集中精力,专注工作,“不需扬鞭自奋蹄”,要把心思用在思考工作上,把精力用在抓工作落实上,脑子里要时刻绷着工作“这根弦”。二要开动脑筋,聪明工作,凡事都要多动脑、多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三要善于总结,灵活工作,要学习经验、积累经验、运用经验,善于从个性中发现共性,善于发现规律、灵活运用规律,提高工作效率。四要虚心学习,改进工作,善于向别人学习,向群众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五要以诚相待,热心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让职工接受、让职工认可,讲职工能够听得懂、听得进的真心话、贴心话、实在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