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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6-0072-05
鉴于市场失灵原因,各国政府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但随之发现政府也存在失灵问题,各国因此先后发展自律监管体系来应对。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刚完成“奠基阶段”,从理论上讲在基本完成“市场化”阶段后,才能更好地实施“国际化”。但目前世界金融形势的变化和中国要把上海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的举措意味着国际化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大大加速,而国际化要求证券市场拥有高效、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比如欧美等世界金融中心均是这样。在这种背景下,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加快改革,即从目前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由于历史原因非常强势的监管体系,要逐步变为政府监管为适度监管,与完善的自律监管共同应对市场问题的体系,与国际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接轨。
一、国内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主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自律性组织;二是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三是市场发行主体和交易主体。
(一)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现状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中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自律监管组织,其自律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独立性,依赖政府过度。这体现在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范围除依照证券法规定之外,首先取决于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不是直接来源于会员的现实需要。再者,协会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也主要由行政机关或由行政编制人员兼任,协会因此失去了相对独立性,背离了民间性本质,难以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
2 未能充分彰显成员利益,缺乏对会员的吸引力。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向成员凸显它的集体利益性。但实际状况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忽视为成员创造利益的功能;成员单位也极少借助证券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使会员单位与协会的关系渐渐疏远,结果对成员失去吸引力,丧失进行自律监管的基础。
3 缺乏自律性管理手段。《证券法》虽明确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权,但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和惩戒力,没有哪些权力能真正对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使其自律流于形式,难以在行业中树立真正的威信。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但在实践中,证券交易所仍难以有效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交易所治理结构受政府干预严重。与英美不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主要来自官方规划和筹办,比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由证监会提名。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总经理的设置也由证监会决定,即高层无不处于证监会的控制之下。政府直接介入交易所内部组织,使其无法真正建立会员制或公司制的治理结构,会员利益无法体现,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自律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2 证券交易所监管范围不明。依照《证券法》,交易所多了很多自,比如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由证监会核准;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授权不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有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权,但如何具体操作,没有明确规定,这极易造成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或监管措施的重复实施。
(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是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具体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在中国上市公司所有必须提供的信息,必须经过有关中介机构的重新认定,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但如果中介机构不遵守制度,不但不及时有效地披露业已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潜在或隐藏的风险,反而帮助上市公司作假,那将必然导致证券市场信用危机。中国许多证券市场违规事件都与中介机构的渎职有关,比如琼民源事件、郑百文、银广夏、科龙电器等都与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有关。财政部200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企业高达70%。可以说沪深股市中,“恶意圈钱”、“虚假包装”、“虚假重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能够大行其道与某些贪婪的中介机构助纣为虐关系极大。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合谋。现在假设即使中介机构有能力获得上市公司的所有信息,它也有可能出于种种考虑和上市公司合谋做不公正准确的信息而从中获利。合谋的原因有许多,概括起来看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的利益直接来自于被监督的对象――上市公司。这样一来,中介机构的所作所为必然要顾及上市公司的利益,自然不可能做出公正准确的信息披露。而中介机构敢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外部监管不够,处罚成本过低;再者是其内部治理机构不够完善,没有起到自律约束作用(2004,沈林、王鹏)。
(四)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现状
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中国上市公司规模逐步发展壮大,不仅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成为中国众多企业中的先行者,而且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排头兵。但它在自律方面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及时。首先是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不够全面,表现在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企业偿债能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以及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不充分等。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其投资收益占到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但究竟是投资何处,收益率多少,风险程度如何均未做相应说明,尤其是2007年证券行情火爆,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均呈现大幅增长,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此类信息往往是公开程度较低的。
其次是披露信息不够及时。中国监管部门有关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中对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做了严格的时间规定。如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会计报表应当在报表鉴证后的两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实际上
只有1/3上市公司满足这一披露要求。
2 对年终分红缺乏自律。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现金分红额由1992年的0.34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54.43亿元。2007年沪深两市共799家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家数的9.5%。综合而言,中国上市公司分红总体表现出如下特点:(1)上市公司不分红现象较为普遍,股利支付率长期偏低。(2)在股利形式上轻现金股利,现金回报率低。
由于股利支付、分红比例较低,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所获投资收益严重不对称,在企盼现金股利而不可得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股票的频繁换手获取短期价差以实现资本利得,助长了投资者的投机行为。
理论和现实都深刻地说明:一个没有建立起投资者回报机制,只知道向投资者“圈钱”的市场,注定是一个缺乏生命力的没有发展前途的市场。尤其是国内证券市场正在面临国际化进程,这种状况会影响到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因为在成熟证券市场,投资者每年分红所得大多数时间都高于银行存款利息,股票投资被看成是投资者的一种稳定投资方式,一般说来,能够连续派现并实施稳定股利政策的公司,通常是业绩优良且稳定增长的公司,投资者对这类公司抱有良好的投资预期,其股价也相应保持稳定。总之,上市公司非理性的股利政策,已经成为市场规范与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
上市公司之所以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和分红比例小,首先就是外部约束太小,违规成本过低纵容他们违规违法,其次是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去要求他们做(2008,顾玉萍)。
(五)投资者自律监管现状
目前中国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上市A股流通市值的近40%,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影响力明显增强。作为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规模、信息采集和分析、专家理财、以及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优势,一般认为机构投资者具有以下三方面好处:(1)从投资行为本身来看,机构投资者的介入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2)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3)从市场定价的角度看,机构投资者可以保证市场定价的合理性,以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但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却与这些相违背,背弃诚信、公平的原则,试图通过操纵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而牟取暴利。如作为中国机构投资者主力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发生异化,“基金黑幕”、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国债回购”的幌子融资融券、南方系、中科系、亿安科技、德隆系等资金链断裂等,不断出现。2008年,原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和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均借用直系亲属及第三方的账户买卖股票牟利,双双因涉嫌“老鼠仓”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落个多败具伤的结局。这些都说明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意识还有待增强。产生这种情况原因包括内外两方面,外部是政府监管不到位或者处罚不力,内部是自身内部治理结构出现问题,没能实现良好自我约束,不能有效自律监管(2008,傅勇)。
证券市场另一个投资群体就是个人投资者。中国个人投资者具有以下特点:过度自信,过度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2007,杨青);过度交易,交易频繁(2008,陈佳)。结果很多个人投资者亏损,盈利的非常少。这种结局除市场不完善外,原因还有大部分投资者虽具备一定程度风险意识,但对损失比对收益更敏感,存在损失厌恶认知偏差,导致非理性投资行为;同时对投资知识不够精通,经验不足,结果盲目追涨杀跌。总之个人投资者缺乏自律监管。
二、完善国内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中国自律监管实际效果并不好。综合国内外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个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一)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1929年的股灾引起了美国对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关注。1932年美国国会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股票市场进行调查,发现华尔街存在许多违规行为,委员会认为没有完善有效的联邦法律的监管,自律监管只能是空话。因此在1933年国会通过《1933年证券法》,1934年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认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进行全面监管。所以自律组织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有强化监管的动力,但这是在社会法规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无序竞争有导致市场失灵的可能,而有序的竞争环境则需要政府来提供,这种环境主要是由政府法律法规组成。对中国来讲完善这种环境主要是对于一些违规违法事件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对于“坐庄”、“老鼠仓”、“黑嘴”问题、上市公司虚假批露信息、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假等,应该除了行政处罚,还要引入刑法处罚。但目前相关法律缺乏,导致违规违法成本低,没有形成外在压力,不能迫使证券行业相关机构努力进行自律监管。比如《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类条文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了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除了加大法律威慑力,还要完善金融市场信用档案征集。通过统一证券乃至整个金融市场诚信档案,运用诚信约束手段,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保证,迫使相关机构加强自律监管,尤其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而言是一个极好的约束工具。
(二)完善证券业协会自律功能
1 增强证券业协会的独立性。要使证券业协会从依赖政府监管走向与政府监管互为补充,这需要还原证券业协会自律法人的地位,改变证券业协会主要职务政府官员兼任的做法,改由会员大会选举,从领导层面保证协会的民间性和独立性。
2 强化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其自律监管能力。证券业协会成立就是要争取行业利益、应对行业风险,客观上需要对成员进行监管、规制和约束。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强化自律监管职能,具体操作上可学习美国、日本等国的实际经验,在证券相关的立法中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职能和组织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赋予证券业协会具体的自律权力,树立起权威性,加强对其会员公司的管理,制订完备的行为规范、惩罚规则和一定的行业规则,可以对违规的会员进行警告、罚款乃至开除会员资格,促使其运作规范化,对会员行为产生约束力,以有效实现协会自律功能。
3 强化为会员服务的职能。证券业协会应具体明确地将会员利益放在首位,不是一味地执行主管部门的意志,可利用自身优势,向会员提供及时、全面的行业信息及其分析研究成果,强化信息服务
职能;推动券商合理竞争、业务创新,为其成员带来商业利益;积极反映证券业的呼声,作证券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在行业内部,充分发挥业内协调功能,最终提高对会员的吸引力,为自律监管打好基础。
(三)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功能
1 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首先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同时要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比如证券交易所可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最终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中国自律监管体系中主要力量的理念。
2 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业务自。只有拥有较多自,才能发挥监管威慑力,最终实现自律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废除证监会对交易所的新业务尤其对于证券交易品种的事先批准;其次,放松上市要求。过多的事先批准程序阻碍了交易所的创新精神,限制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上市条件是证券交易所的经营策略问题,应当允许交易所自行决定,不宜由法律做出统一的规定。
(四)完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的内部治理
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的自律就很难实现。比如通过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规模有助于显著减少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2008,高雷、罗洋)。因此,要提高与加强自律监管能力,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内部制衡作用。对上市公司就是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制衡关系,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全面修改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证券公司,需要引入与完善国际通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完善、优化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此基础上健全与完善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基金公司,今后要发展公司型基金,利用其制度优点实现内部控制;对于契约型基金内部管理,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内部监管制度,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相应地制订营运制度、管理制度,使得基金运作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不给违法操作者可乘之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该在设立时一定要订立规范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对其内部治理起规范、指导和约束作用;应按照自身的组织形式选择合适的表决权分配方式,达到防止预防内部失控的目的。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076-02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
证券市场监管又称证券监管,是监管主体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格规制证券市场主体及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活动,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导致的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价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配置效率下降,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所有活动和过程。证券监管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证券监管一般由民间自律和政府监管两部分组成。民间自律监管同非官方的机构根据机构成员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对行业内部的行为自我约束和管理而政府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市场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纵观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历程,可将其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初始萌芽阶段。1990年、1991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设立,两地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试点。1992年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参与管理,主要进行宏观层面的协调与指导。上海、深圳的地方政府则是证券监管的直接主体,两地政府分别建立起地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我国以地方监管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但始终处于落实于证券市场规模发展的状态。
第二阶段是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探索阶段。在总结沪深两地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及地方监管模式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证券市场由区域性市场逐步转变为全国性市场。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标志着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的正式设立。同时,经证监会授权,部分省(市)成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在证监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监管职能。我国以证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主体共同参与证券监管为特征的多部门证券监管组织系统初步建立。在此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探索中发展,市场监管体系发育仍不成熟,监管效率也不高。
第三阶段是1998年8月至今,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快速发展阶段。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被撤销,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国务院批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决定中国证监会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并在中心城市设立9个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对其实行垂直领导。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央一地方一基层”三位一体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建立。2000年8月,全国证券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再次明确了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趋于完善。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问题
我国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系刚刚建立并处于初始运行阶段,在对证券市场具体监管管理中,在监管体系、监管环节、法律制度、监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证券监管体系仍需不断健全。
1.部分监管环节存在缺陷。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体制来看,部分环节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一,股票发行定价监管存在缺陷,导致出现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情形的出现,抬高了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股价的依据与原动力,加大了二级市场的风险。其二,市场退出监管不力。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ST和PT制度,仅为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警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导致一些本该退市的亏损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挂牌,给股市的规范化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选监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将上市看作是获得了一个可永久融资的渠道,只重视股票的融资功能,忽视公司上市后的运行机制转换、经营业绩提高和社会监督。
2.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滞后。证券市场正常运行,要依靠法律来协调各种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尽管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三个层级,但每个居于较低层级的法律法规都是上一层级法律法规的具体和补充,立法滞后、法律规定空白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不衔接;《刑法》、《行政诉讼法》对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未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对民事赔偿也仅有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与行政权相配套的市场监、检查、处罚等职权等未能真正实现。以上问题直接导致证券市场内部协调差,监管手段不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现象,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3.监管手段行政干预过多。从我国现有证券监管的手段来看,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政干预过多,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审批制代替市场机制。证券发行制度中仍离不开证监会对于发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为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并代替了市场选择。第二,监管行为短期性,政策短时性。市场的经常性变动造成了政府监管行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同时也削弱了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监管手段过于刚性,偏向“政策化”。我国股票市场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被称为“政策市”、“消息市”,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使得股票优劣难分,导致了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和投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证券自律功能未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国学者所言,通过权威而不是市场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组织,在某些方面是臃肿笨拙的,就像一只仅有拇指而无其他手指的手,尽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体系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自律组织不健全,会员发展速度极为缓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乱,各自律主体在实际运行中彼此独立,各有会员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统一体系,难以协调工作。第三,缺少独立性。现有的自律组织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无法独立发挥监管职能。第四,机构形同虚设。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近至今仅召开过一次会员大会,除个别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编写业务手册和简报外,还没有负担起更主要的职责。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相关对策
1.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系。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在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和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尽可能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各种有可能降低资本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人为制度。要完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组织系统,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性质,建立完善系统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管体系,在一些证券市场较发达,监管任务较重省份的大区证管办辖内的若干中心城市设立若干直属监管处。从根本上摆脱地方政府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间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着”的现象。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监管法治化。作为市场经济最前沿的证券市场,把“依法治市”作为自身发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确立以《证券法》为基础的证券法律主体层次,确立《证券法》在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地位;在《证券法》基础上形成各个部门法规的辅助系统,并依据《证券法》基本原则,调整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新的证券部门法,形成有关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以证券自律组织制定自律性规章制度为主的自律制度系统。同时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强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在间接调控引导或较少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协调运行。
3.明确监管目的和范围,规范完善政府监管手段。在证券监管中应当明确,证券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监管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市场秩序和运行环境。因此,作为监管部门不应该直接介入市场,过度介入市场,监管部门尽可能只做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决者,否则监管就会失去公正性。在监管手段上,要规范和完善政府行为,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尽量减少行政监管手段。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进行监管,顺应市场规律而非逆势监管,如此才能减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此外,还要把握好监管尺度,既要防止监管过度,又要防止监管不足。监管主体要认真考虑监督的范围和力度,又要考虑不予干预的各种情形,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能减少证券市场动作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又不抑制证券公司的创新积极性。
证券市场走过了漫漫十年的历程,从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到现在的青春少年,其中经历过了风风雨雨。要想证券市场这一新生儿在中国的大地上健康成长,没用政府的监督、管理是不行的。正像培养一个新生儿一样,证券市场监管需要的是一套合理的、有利于广大投资者的方法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新生儿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但由于中国本身的制度问题和一些偏激的措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上走了许多的弯路,犯了许多的错误,这样一来伤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股市被一小部分的人玩弄手中,使本应该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充斥着种种黑幕。信息的扭曲和恶意的欺骗使得广大的投资者被骗。面对种种的不公平,证券市场的规范操作被大家日益地重视起来,大家都在极力呼唤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这样一来证券市场的监管显得日益重要。长期以来,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一直没有什么有效的措施来遏制一些不合理、违法的行为。所以这是一个一直以来都在探讨的问题。如何监管才能有效,如何监管才能遏制不合理,如何监管才能保护广大的投资者,是监管需要讨论的问题。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需要时间来不断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美的。随着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必定会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生机。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证券法,“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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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证券市场
1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为14560.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④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⑤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著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2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1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从西方各国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
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
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发行、交易监管以及结算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见图)。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负责,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离造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格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指标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标准太严、发行方式陈旧、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格控制下缓慢发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2.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以上的水平。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形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备,证券执法力度空前加强。目前的监管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模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候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重要分支的发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
2.2债券品种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过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在近年银行改革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不断膨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长期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不足。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在2001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不足,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不足。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抑发展。这一点上面已分析得很详细,不赘述。
2.3交易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债券交易的需要从国外的经验看,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广泛采用。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际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义务,而忽略了其做市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做市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对其融券尽管有具体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得到非竞争性投标一定数量配售等优惠,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管理统一起来。三是没有费用优惠。
3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3.1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统一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将债券市场纳入其现行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更多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发展的品种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安排,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
3.2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目前我国除了少量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已经放开,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3.3大力发展公司债,首先必须理顺发行机制,根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根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用,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债券品种和市场规模。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权人信托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创造法律条件。新晨
3.4交易所交易引进做市商制度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债券交易与场外债券交易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来,交易量差距还越来越大。交易所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经验教训,尽快在优势品种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业债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传统品种,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交易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免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巩固交易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快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交易体系进行改造。
参考文献:
[1]周正庆.《证券市场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关健词:自律监管证券监管证券交易所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
今年3月24日,欧盟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特别首脑会议上,批准了由欧洲前中央银行行长拉姆法路西领导的贤人委员会提出的雄心勃勃的欧盟证券市场改革计划,决定成立欧盟证券委员会和欧盟证券管理委员会,确保在2003年底形成统一、高效的欧盟证券市场,为2000年欧盟里斯本首脑会议上提出的到2010年把欧盟建成“世界上最具竞争力和最具活力的知识经济”的实现奠定基础。
一、欧盟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多年来,欧盟证券市场一直超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正式建立后,欧盟先后颁布了“准入指令”、“上市名单指令”和“过渡期报告指令”,分别对欧盟上市公司的最低条件、上市前必须列入上市名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确立了基本规则,用于规范各成员国证券市场。1989年以后,为建立欧盟统一大市场,欧盟通过了“可转换证券共同投资条约”、“投资服务指令”和“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为投资机构在欧盟各成员国建立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实行欧盟内部跨国证券交易扫清的道路。随着欧元的启动,欧洲资本市场的一体化步伐大大加快,2000年4月,巴黎、阿姆斯特丹和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实行合并,组成了欧洲第二大股票市场“欧洲第二”。伦敦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合并虽遭瑞典一家金融机构的敌意收购而搁置,但最近又传出要合并的消息。
在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同时,股东文化在欧盟兴起,欧洲股民迅速增加,股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有价证券交易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提高。目前,欧盟的政府债券市场已超过美国40%,公司债券成倍增长,股市市值总和已超过美国市值的一半,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已有约20%的人持有股票。
二、欧盟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欧盟在证券市场一体化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把欧盟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目前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1.证券市场分散,带来规模不经济和流动性不高。欧盟15个成员国都拥有自己的证券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例,除了位居世界前六名之列的伦敦、法兰克福和巴黎之外,欧洲还有10多家包括米兰、马德里、里斯本等在内的数十家中小型交易所,15国所有的交易市值总合仅相当于纽约股票交易所。不仅如此,一些国家内部的证券市场也相当分散,例如德国,除了法兰克福,还有另外包括斯图加特在内的7家股票交易所。
证券市场分散,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使欧洲的投融资成本一直高于美国,欧盟统一大市场的规模经济优势无法成分发挥,严重阻碍了欧盟经济的发展。
2.欧盟缺乏一套清晰的证券市场运做规则。首先,法规不健全,欧盟制定的力图规范欧盟证券市场的各种规则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不同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各国执行尺度也不一致;其次,各成员国的证券体制和规则存在差异,如跨国担保、投资服务标准、统计和会计制度、投资者资格标准、零售和批发金融市场规则、养老金投资规则、招股说明书内容等不尽一致;第三,欧盟决策程序繁琐复杂,每一项立法平均耗时两年以上,致使欧盟没有抓住欧元启动的机会加快欧盟证券市场的改革,使欧盟在风险投资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创新方面明显落后美国。第四,监管体系混乱,欧盟各成员国内有40个机构从事证券市场的规则制定和监管,相互分割,权利和责任存在较大的差别,欧盟一级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第五,跨国交易和清算系统互不连接,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3.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证券市场一体化发展。各成员国不同的立法体系、税收制度、政治和文化差异等阻碍了欧盟的证券市场发展,其中税制和企业文化不同是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各国证券经营的税种和税率不完全一致,而各国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难以在税制上达成一致。比如由于英国和卢森堡对债券和利息收入免税,导致欧盟其他国家大量资金流入这两个国家,债券交易也基本在这两国进行,当欧盟计划统一证券和利息收入税时,英国和卢森堡坚决反对。各成员国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竞争政策、企业文化等使证券企业跨国经营和兼并困难重重。
4.欧盟成员国加入欧洲货币联盟不同步。随着欧元的启动,欧元区内金融市场的结算和计价都可使用欧元,但在国际金融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英国至今游离于欧元区之外,而且何时加入仍遥遥无期。此外,欧盟东扩后,新成员不会马上加入欧洲货币联盟,货币联盟不同步问题将更趋严重,这势必延缓欧洲证券市场一体化的进程。
三、欧盟证券市场改革的主要举措
面对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美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巨大竞争压力和金融全球化挑战,欧盟决心加快证券市场一体化的步伐,加快证券市场的改革。欧盟证券市场的改革思路就是以欧元启动为契机,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套公开、公平、透明的证券市场立法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欧盟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决策过程和监管的程序化、规则化、透明化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特征之一。
1.加速欧盟证券市场决策程序的改革,使决策程序简单化。针对欧盟立法体系和决策过程繁杂的弊端,欧盟斯德哥尔摩特别首脑会议通过了拉姆法路西提出的欧盟证券市场监管改革计划,把欧盟的证券市场立法和监管体系分解为4个层次,各层次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协调、互相监督,并在2003年底前完成。第一层次,以现有的立法程序为基础,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作为立法机构决定欧盟证券市场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则,集中讨论涉及证券市场的关键问题,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细节问题,以便绕开对每一项立法平均耗时两年的共同决策程序。第二层次,在2001年年底前成立欧盟证券委员会和欧盟证券管理委员会,协助欧盟委员会执行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的指令和决定实施细则,并在三个月内就每一项立法框架的技术问题达成协议。欧盟证券委员会的主要智能是制定证券市场规则、对欧盟委员会提供咨询并通过欧盟委员会给欧盟证券管理委员会下达命令。欧盟证券管理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证券监管当局组成,负责对欧盟证券市场的监管,保障欧盟证券法律的实施。第三层次,强化成员国内部监管机构的合作和网络建设。第四层次,欧盟和各成员国之间各级立法、监管机构进行合作,保证欧盟统一规则在欧盟内部的实行。
2.修改欧盟证券市场监管的指令和措施,使其适用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形成统一的欧盟证券管理规则。具体包括,投资和养老金基金规则的现代化;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股票市场的单一“营业执照”,即一家金融机构只要拥有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营业执照,便可在欧盟境内自由设立分公司,无需所在国认可;发行商统一招股说明书;金融批发服务市场的互认原则;交易所上市原则等,这些改革可望在2003年底完成。同时,加快2000年3月里斯本首脑会议上签署的“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改革零售和批发金融市场42项措施的实施。
3.成员国加快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其基本取向是建立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管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以便明确责任、改进管理、降低成本、增加透明度。英国在欧洲金融改革中首开先河,建立了单一的金融市场全权管理机构金融服务局来监管整个英国金融市场。拉姆法鲁斯领导的贤人委员会认可了英国模式,并提议每个欧盟成员国均建立单一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目前,丹麦和瑞典基本与英国同步;比利时、卢森堡和芬兰也将把证券业与银行业的监管合并;德国已提出将该国的分别管理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三个管理机构合并为一个联邦金融市场监管局的建议;法国也正在讨论合并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市场交易的自律组织金融市场协会和监管银行业的银行业委员会的问题。四、欧盟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景
欧盟证券市场的改革举措和欧元的即将流通为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的深化注入新的活力,欧盟统一证券市场的建立不会逆转,这必将推动欧盟经济的发展,改变目前国际资本市场的格局,加快形成与美国相抗衡的全球另一个证券交易中心的步伐。但在一体化的进程中,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和难以逾越的障碍,完全一体化的证券市场在欧盟形成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1.欧元即将流通将使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程度进一步加深。2002年1月1日欧元将替代12国货币开始流通,从此,所有欧元区发行的证券都使用欧元统一标价、统一结算和交易,消除了汇率风险,减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强资本的流动性,刺激投资者的需求。投资者不再从不同国家的角度来进行投资组合,而是以不同的产业比较进行投资选择,这无疑加快了证券市场一体化的进程。
2.欧洲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将从竞争走向联合。目前,伦敦、法兰克福和以巴黎为首的欧洲第二在欧洲证券市场中呈三足鼎立之势,但随着欧元的启动、欧洲证券市场统一规则的实行以及现代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欧洲各国证券市场的界限将被彻底打破,证券市场交易可延伸到欧盟乃至世界各个角落,以国家为单位的证券市场行将寿终正寝。同时,欧洲的最大竞争对手美国不断渗透欧洲市场,对欧洲证券业形成了严重挑战,这也会促使欧洲证券交易所的联合。而促使欧洲证券交易所联合,提高欧盟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也正是欧盟首脑会议批准拉姆法路西的欧盟证券市场改革计划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证券投资;市场形势;分析;展望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 A
一、证券投资市场概述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价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总称。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较晚。1981年,我国政府开始采用发行国债的形式筹措资金,预示着我国现代的证券市场开始萌芽。1984年,第一支股票在中国大陆开始出现,这便是最为简单的现代证券市场的雏形,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关注证券市场的运营与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随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相继成立。至此,中国证监会作为下属机构开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对证券市场依法进行统一宏观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开始初具模型。1997年8月,证监会开始独立地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统一监管。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合并,中国证监会成为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能。历经数年的筹划与改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日臻完善,并形成了目前中国证券监管体系的基本模式。我国的证券市场虽历时较短,但却经历了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发展历程,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的不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超快发展使得诸多风险并存,不规范问题由此而生。
二、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股权的结构不合理
公司的股权结构指的是在一个股份制企业中各种股权所占的比例。中国证券投资市场的发展经历首先是改造企业股份制的过程,然而企业股份制的改造却面临着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问题。在原有的公有制下,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属于企业集团和国家所有两个主体,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企业资产拆股部分也就相应由企业和国家持有。因此,一家公司出现了法人股、国家股和个人股等不同的股票,而国家股、法人股的比例远远的大于个人股东,当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会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投资品种片面,市场扩容盲目
中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工具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品种相对单一、结构不齐全的特征。以中国香港证券市场为例,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有129种,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而中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其他资本工具和交易工具相对则受到了诸多制约,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解决证券市场的不发达的问题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7日联合公布《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的出现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迎来新一轮的扩容热潮。截至2012年底,已经有135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的投资额度为216.4亿元,QFII总资产达2530亿元。由此而造成的扩容热潮近期达到另一高峰。在面对扩容所带来的一系列暂时性的利好同时,扩容的消极影响也开始出现。盲目的、过快的扩容势造成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出现结构不稳定,而大量游资的进入,上市公司自身的问题等一系列消极影响违背了资本运作的初衷,由此而产生不利因素将会成为制约中国的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3)、市场监管效率低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暴露。政府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制定并没有让投资者感到满意,管理行为的杂乱和无需,对于违法乱纪行为没有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这都为日后证券市场发展埋下隐患。从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可以看出,中国市场监管存在的弱效性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确立一定的监管体制,通过立法、信息公开来实施监管,这在各国都是一样,但监管效果却各不相同,特别是在中国,以政策干预来进行证券监管,表现出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健全、措施相互矛盾等方面的问题。这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对于证券市场监管而言,证券市场发展、经济发展、金融创新、证券监管、市场规律等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得以完善,提高证券投资市场的运行效率。
三、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的发展措施
(1)、优化证券市场结构
正确处理国债、企业债券和股票之间的关系,实现权益类工具和债务类工具的均衡发展。实际上,企业债券对于维护企业控制权和建立稳健的财务结构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从动态和结构的观点看待国债、企业债券和股票三个子市场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关系,使之保持恰当比例,从而增强证券市场的抗冲击能力和稳定性。在目前情况下,应加快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更宽广的平台。其次,积极、稳妥处理好投资主体的深化问题。中国证券市场最终要过渡到以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主要投资主体的时期,“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并非不可取,而是确有必要,关键是要以能提供有效监管为前提,要审慎选定可入市的机构投资者。同时要加强对广大散户投资者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合理的投资方法。在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上,在全面规范主板市场的同时,应在适当时机考虑设立地方性证券市场,健全场外市场,以满足中小企业及新兴高科技企业融资发展需要,同时有效增强我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资源配置能力。
(2)、运用证券市场发展的相关理论
1、波浪理论
美国证券分析家拉尔夫・纳尔逊・艾略特(R.N.Elliott)利用道琼斯工业指数平均(DowJonesIn-dustrialAverage,DJIA)作为研究工具,发现股票及商品价格的波动都像大自然的潮汐那样,一浪紧随一浪,周而复始,具有一定的规律,表现出周期循环的特点。这就是艾略特于1934年提出的著名的波浪理论。波浪理论的基本观点在于:股价指数的上升和下跌将是交替进行的。推动浪和调整浪是价格波动的两种最基本方式。推动浪由五个上升浪组成,即五浪上升模式。一个完整的循环由五个上升浪和三个调整浪组成,即所谓的八浪循环。但波浪理论也存在缺陷,即所谓的大浪和小浪难以区分,浪的形式多样不便判断。
2、K线理论
K线图源于日本德川幕府时代,被当时日本米市的商人用来记录米市的行情与价格波动,后因其细腻独到的标画方式而被引入到股市及期货市场,逐渐形成了如今的K线理论。K线是一条柱状的线条,由影线和实体组成。影线在实体上方的部分叫上影线,下方的部分叫下影线。实体分阳线和阴线两种,又称红(阳)线和黑(阴)线。一条K线记录的是某一种股票一天的价格变动情况。将每天的K线按时间顺序排列在一起,就组成该股票自上市以来每天的价格变动情况,这就是日K线图。K线图就是将各种股票每日、每周、每月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等涨跌变化状况,用图形的方式表现出来。通过K线图能够全面透彻地观察到市场的真正变化。从K线图中,既可看到股价(或大市)的趋势,也可以了解到每日市况的波动情形。但它的绘制方法十分繁复,是众多走势图中最难制作的一种。
3、形态理论
K线理论对有关价格运动方向进行了判断和描述,但是,K线理论的预测结果只适用于其后很短一段时间。为了弥补K线理论的不足,经济学家将K线的根数增加,众多的K线组成了一条上下波动的曲线,即价格在这段时间内移动的轨迹,提供了市场的动态情况。形态理论正是通过研究价格的轨迹,分析曲线背后所隐藏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日益证券化。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创新与监管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矛盾相伴而生,只有不断汲取经验教训、反复调整分析策略,才能使规范证券市场的手段不断地进步、升级。只有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高效率、高标准的资本市场,有利于市场和监管有机结合,共同推进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冬燕.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 经济研究导刊,2013,34:125-126.
[2]张宏良. 证券市场对现代社会的影响[J]. 国企,2012,07:94-97.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 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 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 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 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 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 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 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 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 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 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