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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体育竞赛的好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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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体育竞赛的好处

第1篇:参加体育竞赛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课外活动 体育 运动习惯 组织

众所周知,在中考指挥棒的指引下,中学生的课业负担越来越重,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中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开展好课外活动不仅可以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健康、增进友谊、促进身心和谐发展,而且还是培养学生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树立终身体育思想的有效方式。

课外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提高学校体育整体效益、完成学校体育任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班级课外活动是课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形式、内容上组织良好则对学生运动习惯思想产生较深的影响力。

一、明确班级课外活动的意义

-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增进健康、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提高道德素养和文化成绩;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性格,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几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它是体育课的继续和延伸,绝非是“放鸭式”的自由活动时间;它是师生共同参与的双边活动,是发挥学生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的重要途径。要保证班级课外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必须做到“四落实”:

1、时间落实。

充足的活动时间是搞好班级课外活动的前提,时间过短,运动强度达不到引起学生身体反应的有效阈值强度,也就不能让学生身体得到很好的锻炼。所以班级课外活动的时间一定要由学校统一安排,一般每周安排两次,每次30分钟,同时必须保证按时足时开展,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借用”。

2、内容落实

每学期初应由体育教研组集中全组老师的智慧,依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初中生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活动内容,绝不能单调乏味,而应丰富多彩,集趣味性、娱乐性和健身性于一体。可以遵循以下“五性”的原则:注重提高性,选择与体育课、学校传统体育项目有关的活动内容,既使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能互相促进,又使课外活动与运动训练、竞赛紧密结合。如田径、篮球等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注重群体性与竞争性,选择以身体活动为主,并能使较多人参与的具有一定竞争性的项目,如拔河等,让学生在锻炼身体的基础上培养团结拼搏的精神,使得因学习带来的紧张心理得到调整和放松;注重兴趣性, 在体育运动中,体育兴趣是影响学生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在安排活动内容时不仅要从学生的兴趣出发,更主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才能对运动习惯的养成和意志品质的培养有较深远的影响。初中生进行课外课外活动已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如男生普遍喜欢接触性的、对抗性的练习,象“篮球、足球、武术对练”等,而女生则比较偏爱非接触性的对抗练习,象“羽毛球、排球----”等;注重季节性,选择一些与季节、气候相吻合的项目,便于活动的开展。如冬季选择长跑、跳绳、踢毽子;夏季选择球类、游泳等;注重补充性。一些没有纳入体育教学计划,但易于组织竞赛或有利于终身锻炼的体育运动项目也应作为选择的内容。如健美操、太极拳等。

二、以体育竞赛的方式推动课外课外活动的开展

竞赛不仅是推动课外活动的有力手段,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团结合作,互相帮助,顽强拼搏的优良品质;竞赛的形式应多样化,要力争使课外活动所设项目均列为比赛项目;竞赛规模不要太大,应以班级对抗赛,年级对抗赛为主;参加比赛的人数宜多不宜少,鼓励全体学生积极参加,竞赛的宗旨是“贵在参与”;通过一些小型的竞赛既可以锻炼学生的身体,还能让学生参与到竞赛的组织中,从而学到一些简单的竞赛组织方法。以便于将来走向社会后能组织一些群众课外活动。

四、课外活动的具体组织与落实。

严密的组织是搞好班级课外活动的保证。它应由学校领导、班主任、体育老师、班级体育委员共同进行组织指导,而不是只由体育老师来组织安排。根据活动的内容可将体育教师的人数、特长合理分配,建立若干个专项小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有选择地进行锻炼。这样做有两大好处

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等自由选择锻炼项目,以便于调动其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班级课外课外活动的质量。

锻炼专项小组的设定,有利于场地器材的合理配置,便于学生有组织,较系统地进行练习。

参加辅导的体育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着重指导学生掌握锻炼身体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动中学”,在“动中练”。

三、适合的场地器材。

“巧妇难为无米之吹”,场地器材的落实是搞好班级课外活动的基础。在场地器材落实的基础上,活动表内应明确规定场地的范围和器材的数量,活动前由各班体育委员领取器材,在体育老师指导下合理布置场地,特别是投掷区必须与其它运动场地分开,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免发生误伤。在场地器材不齐全的学校,体育教师一方面要开动脑筋,自制器械,土法上马,保证班级课外活动的顺利开展;二要向学校领导反映,争取购置。课外活动结束后,各班班主任要督促体育委员带领同学按时归还全部活动器材,如有故意损坏或遗失,由班级或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其次,我们要建立健全班级课外活动的评价体系。班级课外活动的评价不但要检查学生的出勤,活动内容的执行与活动时的情况,而且要检查活动的效果,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反馈,其活动质量的好坏应作为以后调控的依据和班级总体工作考评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为以后的活动的开展作指导。评价的方法主要采用“观察法”、“记录法”、“量化评定法”、“模糊等级评定法”等。

第2篇:参加体育竞赛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德育 体育 学生

在学校教育中除了向学生传授知识信息,进行品德教育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培养学生健康强壮的体魄,为学生将来工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担任这个重要工作的课程就是体育教学。因此,体育教学是整个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不能被忽视和歧视的。随着新课改的逐渐深入,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就应该将德育教学的内容纳入计划之内,利用体育课的特殊形式,将德育教育与体育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一、教学中增强学生公平竞争的意识

体育教学比赛能有效地发展身体素质,提高动作技术、技能,以及在复杂的比赛条件下,合理运用技术动作的能力,培养坚毅、勇敢、果断、克服困难、自制能力、集体主义精神等优良品质。竞争是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争取优异成绩的一种有效手段,培养学生遵守规则、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同时在激烈的比赛中,学生通过掩护、策应、传切等战术配合最后精彩得分的喜悦中体会到集体的力量、团结的力量,也能明白“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真谛,还能培养学生胜不骄败不馁的思想品质。

竞赛是体育运动的突出特点,组织好各种各样的竞赛活动,制定合理的规则,使学生明白竞争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成功与失败,机会与风险对所有人是均等的。“公平竞争”不仅是体育竞赛的宗旨,也是一种道德教育,使人们通过体育活动树立“公平竞争”。因此,学校通过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体育竞赛能较好地动员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竞赛或练习中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如在学生跳跃能力的发展教学中,采用跳远教材,不仅比谁跳得远,还要比一比谁助跑节奏好,助跑与起跳衔接好,起跳又准又狠,起跳后的腾空好,更要比比谁牢记老师所教的动作要领,谁在哪方面突出就给予奖励……这种明细的竞争要求,既激发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又促进学生相互学习。

二、游戏中培养相互合作的团队精神

现代社会就是一个竞争与合作的社会,学生们在学校不但要学习知识、技能,还要培养合作的意识与与能力,来锻炼认识事物的能力,关通过合作学会与他人交往、沟通、协作。体育游戏它不仅能有效地发展学生的体力和智力,而且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培养集体主义、同学友谊、自觉遵守纪律、勇敢、果断的道德意志品质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做击中目标(用球代替枪)游戏,不仅能发展学生投准和躲避能力,更使他们能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做到互相协作,团结一致,为集体争取多打猎物而努力。又如,做头上胯下交叉传球游戏,则能培养学生机智活泼、团结负责、乐观进取的优良品质。

三、拼博中增强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荣誉感

良好的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是使教学过程顺利进行,完成教学任务的保证。而学生的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不是自发形成的,它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积极地引导,在运动练习中,要有目的地培养学生关心集体,爱护集体的思想情感以及刻苦耐劳、奋发向上等优良品质。例如:体操的教学通过全体学生配合,协调一致,可培养学生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主义精神;田径的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勇敢顽强、敢于拼搏,球类教材的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共同奋斗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在体育基础知识的教学中,利用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过去与现在的对比,中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勇于拼搏争得奖牌等事例,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

四、结局中对胜利者增加欢呼,失败者增加鼓励

体育教学中,教师要善用表扬,激励后进。“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学生需要关爱,同时也需要赞美。有一位心理学家说过:“如果孩子生活在批评中,他便学会谴责;如果孩子生活在鼓励中,他便学会了自信。”其实,对于学生来说,他们更希望得到老师的注意、尊重和赏识。当他们胆怯时,一句“你能行”使其信心倍增;当他们进步时,一句“真为你高兴”使其无比激动。有时候教师一句微不足道的赞美可以左右学生学习的情绪与积极性。

五、在课程管理细节中促进良好的习惯养成

课前整理场地,领取器材和课后收拾器材,是引导学生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的重要契机。例如,在上课前,老师叫学生们搬运器械(如垫子)时,要求学生不许拖、拉。领取的器材(如篮球、排球、羽毛球拍等)不许用脚踢、不能扔等等,发现有不爱护公物的现象应及时教育制止,对于那些热心协助老师劳动和爱护公物的学生应给予当众表扬。这样,不仅对保护学校体育器材有好处,而且使学生们养成了热爱劳动和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

由此可见,体育教学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和德育分属不同的教育领域,但它们之间有很多互相补充、互相影响的地方。体育能给德育提供理论实践的场地,德育又能指导体育,促进体育的更好发展。在体育教学中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可以从多方面着手,学生在课堂练习中的一些表现,有时看起来似乎是些无关紧要的琐碎小事,若处理的好可以成为教育学生的最好“武器”,但若处理得不好,既会影响课堂教学,也会影响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在我们今后的教学中,可以利用游戏、唱游等活动,启发学生不光在校园内,在体育课上,或是在以后的社会生活、工作中都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思想。“我运动,我快乐”,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追求,成为真正德才兼备,体格健全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

参考文献:

[1]王文生:《中学体育教材教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汪玮琳:《运动竞赛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3]巩献田:《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3篇:参加体育竞赛的好处范文

小学生最主要的成长环境包含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种环境的分工、作用、职能各不相同,但都是小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培养的最主要的途径。

1.家庭体育教中的隐性问题

家庭是小学生成长最重要的环境之一,小学生的思想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成员的影响,家庭体育的实施是小学生终身体育个性化发展及养成终身体育意识、形成体育兴趣和爱好的最佳培育途径,是小学生心智成长和认知定向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体育可持续科学发展的重要一环,是小学生一生中奠定终身体育意识最关键的时期。

意识的培养重在培养人的思维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在对小学生家庭体育现状的调研发现,由于受到家庭格局及家庭成员文化差异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小学生家庭成员对于终身体育的认识和观点存在较大的差异。家庭成员中家长的思想意识往往起主导地位,不同的家长受教育程度、家庭传统、家庭理念、职业等都直接影响家庭体育的理念。现实中家长的体育行为普遍只停留在组织家庭体育活动,或者是借助社会资源为小学生提供一定的体育锻炼环境,但缺乏对小学生的了解及交流,忽视对小学生终身体育思想意识的培养。调研发现小学生对于体育和运动的认知程度很低,表现出没有明确的体育目标和榜样、缺乏参与体育的经历和实践、缺少观看体育的竞赛过程和体育知识的学习。在电子产品充斥家庭精神生活的现状中,小学生更多的是在家里看电视、玩游戏等活动,严重阻碍小学生身心健康地全面发展。而在通过娱乐节目进行休闲的过程中,只有极少部分家长能够陪伴其观看体育类节目,大部分家庭缺乏对小学生体育认知能力的培养。为了引导小学生掌握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小学生体育意识的深层培养,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正确引导小学生的体育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文化氛围,增强小学生在业余生活中对体育的认知,帮助小学生解读体育知识,从而使小学生懂得为什么要参加体育锻炼,认识体育锻炼的好处与作用,树立坚持不懈从事体育锻炼的信心,并且引导小学生合理的安排好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表等。这对于小学生从小懂得怎么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对小学生从小树立终身体育锻炼的意识具有重要及深远的意义。

2.学校体育中的隐性问题

学校是小学生接受体育知识的最佳教育途径,小学生的体育理论知识、体育技能和终身体育意识主要是通过学校体育途径获得的。小学阶段是小学生体育锻炼习惯和体育意识的黄金时期。

当今学校对小学生体育技能的培养日趋成熟,但学校对小学生专业的体育知识培养存在不足。调查发现,一般的体育教育工作者认为小学生的年龄偏小,认知和行为能力较差,对较专业的体育理论知识接受起来很难,因此往往忽视对其竞技体育、体育竞赛和规则、体育社交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培养,而这些是体育和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竞技体育和运动的魅力所在。体育教育工作者应该将这些知识融入体育教学中,以愉快、轻松的方式对小学生进行讲授。引导小学生在课余时间观看专业的体育竞赛节目,使小学生看懂竞技体育比赛,通过竞技体育比赛的感知,小学生树立体育榜样,建立自己的体育信念与立场,发展自己的个性和性格气质,使小学生的体育知识学习更系统、立体和深入。其对小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更深远,为小学生树立终身体育意识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校针对小学生体育及健康教育的问题与家长之间缺乏一定的了解和沟通。实践发现,学校召开的家长会或与家长进行沟通时,很少进行涉及小学生体育及健康教育方面的沟通,家长表现出更关心小学生的学习状况,从而忽视对孩子体育教育情况的互通。家长只能通过体育分数片面地对小学生的体育状况进行了解。学校在对小学生进行体育教育的同时,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并引导家长如何对小学生进行家庭体育教育,使家长在孩子的体育教育理念上与学校保持一致,使家庭体育与学校体育互通、互补、互助,让小学生对体育的认识更深刻,促使家庭体育理念进一步强化。

3.社会体育中的隐性问题

社会对小学生而言是一个未知的最大“舞台”。小学生对于社会体育充满求知欲,希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这对于小学生的体育锻炼意识养成和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实中,由于社会体育市场社会化进程的发展,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机构发展迅速,而公益性的体育文化传播较少,公共体育设施有待进一步得到完善,针对小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与小学生社会体育的发展严重失衡。在公共体育场地的使用中,大部分都是成年人进行体育锻炼的身影,缺乏针对小学生体育的专用场地和专业指导,小学生在从事社会体育锻炼时,只能进行一些少受场地限制的区域和项目,例如轮滑、踢毽子、跳绳等简单的原地或短距离运动。而群众体育、社会体育不应仅仅是成年人的舞台,更应加强对于小学生专门性体育场所的修建,例如:小篮球场(低篮筐)、小足球场、小羽毛球场等。同时加大小学生社会体育指导的力度,使小学生像成年人一样分享社会体育资源,为小学生从小树立健康的体育生活及终身体育意识奠定基础。

古语说得好:“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理念的引领、习惯的养成及终身体育意识的培养应从小学生就开始,小学生不仅是祖国的花朵,更是中国体育的未来和希望。

参考文献:

[1]曹书芳,沈时明,张正民.“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模式对阳光体育运动的促进作用研究[J].体育师友,2010.5.

第4篇:参加体育竞赛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体育文化;新课程;校园体育文化;终身体育;学校体育

前言:《体育与健康》的核心是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这一理念的贯彻,不仅仅局限于体育教学的过程之中,还可以通过体育文化的氛围、环境、活动、学校体育制度等各方面的建设,为体育教育搭建更广阔、更实际的实施平台。而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是贯彻“健康第一”教学理念的一条重要途径,营造浓厚的体育文化氛围,配合学校的体育教学的目标管理,创造学校师生健康的体育培养目标,对和谐校园的构建乃至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校园体育文化的内涵

校园体育文化是指“在学校这一特定的范围内所呈现的一种特定的体育文化氛围,是人们在教学和科研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体育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校园体育文化是有深刻内涵和丰富外延的独特文化现象,它与校园的德育、智育、美育文化等一起构成了校园文化群。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体育文化是指学生在体育教学、健身运动、运动竞赛、体育设施建设等活动中形成和拥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狭义的校园体育文化指学生的体育观念和体育意识。

根据文化学的观点,人们按照文化要素的不同,可以把校园体育文化分为:校园体育意识文化、校园体育行为文化和校园体育物质文化。校园体育意识文化主要反映在学生的体育观念、精神风貌、道德风尚、体育知识等方面。校园体育行为文化的表现包括:学校体育教学、健身锻炼、运动竞赛、体育规章制度等。校园体育的物质文化表现在校园内的体育建筑、环境、场地、器材、服装、用品等。

二、校园体育文化的特点

1.客观性。

由于校园文化是在社会文化环境(文化传统、社会组织方式、社会心理因素等)和学校本身发展的合力作用下形成的,因而,校园文化从总体上看是客观的,独立的。一般情况下,凡是育人工作有特色,对外声誉高的学校,一般都有优良健康的校园文化,更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校园体育文化。

2. 动态性。

校园体育文化形成的主体是学生,而校园的课堂教学活动是一种静态性的教育形式,因此学生在学习之余所钟情的,是既能调剂生活,又能体验充满强烈动感的动态校园体育文化。比如,组织一场别开生面的体育比赛或是赏心悦目的健美操、劲舞表演等,这样既能调节学生的学习生活,又能使学生得到积极性的休息。

3. 继承性。

校园体育文化具有历史延续性,是可以形成传统和风气的。学校体育传统和风气是指学校在体育活动方面逐步形成并延续下来的带有普遍性、重复性和相对稳定的一种集体行为风尚,它是学校教育的一种氛围,是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创建的校园文化。校园体育文化开展得如何,主要是看学校体育传统和体育风气。因此,校园体育文化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形成的,它需要长期的积累和体育工作者坚持不懈的努力,即有继承性和连续性,不是一蹴而就的。

4. 时代性。

在校园体育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中,它的内容和形式都受到一定时代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以及社会结构、文化风尚等的制约,因此,容易受时代特征的影响。

三 、校园体育文化的价值

1. 人文价值。

体育文化是一种关爱人的文化,它维护了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是否崇尚体育锻炼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在校园体育运动中,同学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协作,无不体现人性的温暖和集体力量,使学生在参与校园体育文化活动中实现了人格的完善。

2. 竞争价值。

21世纪全球化浪潮,使整个社会充满竞争,对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求树立广泛参与意识,更要求强化竞争挑战意识。因此,体育文化通过体育竞赛和体育锻炼等形式,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竞争意识,培养学生勇于克服困难、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精神品质,对个人的成才和提高国家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3. 激励价值。

精神生活往往需要理性、信仰和性感的满足。体育的激励作用常常表现为参与者参加体育运动时外界对内心的激励,从而导致人由内而外的积极情绪的迸发。不论是1981年中国男排战胜韩国男排时,北京大学学生喊出的“团结起来,振兴中华”的口号,还是中国女排取得“五连冠”的丰功伟绩;不论是雅典奥运会上刘翔的历史性突破,还是中国残奥代表团的坚韧不拔的突出表现。他们无不体现了中华民族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爱国主义、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这些都极大地激励了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爱国热情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

4. 健康价值。

校园体育文化中的行为文化,就是以身体运动为基本表现形式,由它所构成的体育锻炼过程,给予人体各器官、系统一定量的强度的刺激,使机体在形态结构、生理机能等方面产生一系列的适应性反应,从而对机体产生积极的影响,有效地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通过体育锻炼还有助于调节心理,减轻学生学习压力,释放不良情绪,舒缓紧张的神经,使人心情愉快,满足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此外,还可以培养集体主义精神,锻炼坚强的意志,增进友谊与合作,提高社会和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促进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四、 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措施

(一)加强校园体育文化的认识

1. 重视组织发动工作,提高体育锻炼的群体意识。

校园体育文化本质上体现的是关于学生及教职员工的体育价值观念。当某种先进的校园精神一旦形成,必然会对全体师生的体育行为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校园体育氛围,使生活在该校的人们具有某种特有的“体育精神特质“,更是区别于其他学校的一个个性特征。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离不开学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重视校园体育组织学校的建设,实现校园体育管理网络化,争取学校领导为广大师生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提供经费和创造条件,促进校园体育文化活动的蓬勃发展。

2. 加强舆论导向作用,营造体育锻炼的良好氛围。

校园体育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学校的橱窗、广播、校园网等方式,加大对将要举行的国际国内的赛事的报导,普及体育科学知识,宣传介绍体育锻炼的好处、方法和原则。当然,营造体育锻炼的良好氛围,仅依靠校园内各级领导、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借助校园外的力量与资源,如电视台、报刊、广播、网络等宣传报道,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企业、校友会沟通交流,并赢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学校可以积极开展的“体育文化沙龙”、“体育文化节”等,使校园里年轻一代青春焕发,豪情激荡,奏出一曲人人参与体育、享受体育的新乐章。

(二)加强校园体育意识文化的建设

校园体育意识文化集中反映了文化主体的精神、道德观念、知识等。中学生正是世界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中,应积极倡导健康的体育精神,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拼搏进取精神等,把体育精神与学风建设融为一体。可运用多种传媒,充分发挥宣传工具的作用,来教育和感化学生。如可以开展体育知识讲座和竞赛,培养体育骨干,利用校广播、体育宣传栏来宣传体育知识,宣传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 全面了解我国体育的方针、政策、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为使体育意识文化教育更生动形象, 利用宣传橱窗张贴奥运宣传资料, 并结合我国优秀运动员在国际大赛中为国争光的感人事迹和我校运动员不畏强手奋勇争先的动人事例;宣传学校体育健儿参加各级比赛的拼搏精神,展示学校运动健儿参加各种比赛的精彩图片,设立优秀运动员光荣榜等。以公平竞赛、公开竞争、遵守规则、尊重对手、求真求实的体育道德精神来培养、教育和感化师生,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体育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的教育,使师生员工真正认识到强健的身体是人生的第一财富,是现代人生的基本条件,使之充分了解体育对身体、生活、家庭、社会的影响。培养对体育的兴趣,提高参与程度,使大家都了解体育,参与体育,享受体育。同时也激发学生爱国爱校的热情和自豪感,从而引导学生形成和完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三)加强校园体育行为文化建设

1. 深化校园体育教育教学的改革。

《体育和健康新课程标准》赋予体育教师在执行教学的全过程中,从教学内容到教学形式极大的选择权,其目的在于让教师根据教学环境和条件,结合学生的运动兴趣,体现出教与学双边活动最佳组合的优良结果。体育课程发展应注意体育文化、卫生保健知识的传授,使学生具有全面的体育文化修养;体育课程教材的选择应注意增加教材的科学性、实效性和趣味性,要加强身体锻炼知识、方法等内容的教学;改革体育成绩考评办法,变单纯的技评、达标向技评、达标与增强体质实效相结合转变。各个学校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的兴趣,经过充分的酝酿后,可以开展选项教学的体育课教学模式。在体育课中尽可能地开设学生感兴趣的、乐于接受的体育项目,如排球、篮球、乒乓球、健美操、形体操、交谊舞、瑜珈、跳绳等项目,突出教学内容的健身性、全面性、实用性、终身性,让学生在体育教学中享受身体活动的乐趣,培养学生从事体育活动的愿望和动力。

2. 重视校园体育组织系统的建设。

在校园体育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健全学校的体育运动委员会,支持学生和教工成立各种体育社团并为他们的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体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将规章落到实处,以促进校园体育文化的开展。

3. 建设有特色的校园体育文化。

由于各个学校的类型、规模、办学条件、师生结构不同,加上学校所处的地区、环境、地理、气候等差异,决定了建设校园文化的思路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校园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各个学校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发挥各自学校优势,以及当地的体育文化的特色。发展校园体育文化,最终形成自己的传统和特色。但凡有远见卓识的校长, 在办学目标上都重视传统特色的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办学实践证明, 学校特色项目的运动水平对学校的影响大, 扩大了学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为学校创造了一种无形的资产。走特色体育之路是实施素质教育的窗口, 并要花大力气抓好, 充分发挥这种文化形态的教育、导向、规范和积极进取的作用。在传统特色运动队的建设上, 必须要建立一支既懂教学、又能抓训练的体育教师队伍。这支队伍应既有品德高尚, 事业心强的素质, 又有较高的教学、训练水平和不计个人得失、竭诚奉献的精神;在训练中不守旧, 敢于创新, 各展其长, 创优竞赛活动开展得好;对学生运动员全面关心, 全面培养, 全面负责, 妥善解决学习与训练的矛盾, 学习与休息的矛盾。

五、加强体育物质文化建设

校园里的体育建筑、雕塑、设施、场地等,它们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凝聚和展示着人类的知识、思想和智慧,体现着人们的情操、意志、价值观念等多种文化特质,对人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陶冶作用。此外,体育建筑、设施、场地等,又承受着师生们体育锻炼的实践。因此,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体育物质文化建设,包括建造体育场馆、添置设施和精心合理地使用好已有的场地设施和用品。

六、结束语

南非前总统说过一句话:“体育拥有改变世界的力量!”校园是学生身心发展的园地,体育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素质影响是全面的、潜移默化的。我们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校园体育文化,促进学校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及学生终身体育意识,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健康发展,为学校可持续性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第5篇:参加体育竞赛的好处范文

摘要:竞技活动由于其竞争性和身体活动性,蕴含着伤害的风险,其中以同场竞技运动员间的伤害最具体育特殊性。运动员间的竞技伤害可能会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和违法阻却事由。如果加害人导致受害人受伤的行为是对竞技安全规则和该项目传统、惯例的重大违反,并且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受害人损害严重、违法行为与严重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应对受害人的伤害承担责任。判断对抗性体育竞技中加害人是否存在过失可以考虑下列要素:项目本身特征、运动员特征和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自甘风险是竞技伤害侵权最常用的抗辩事由。

 

关 键 词:体育法;运动员伤害;侵权;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3)01-0048-08

近年来,体育已经成为独立的社会活动和劳动领域,高水平运动员不断挑战身体极限,训练和竞赛强度增加,容易出现伤害事故;在对运动成绩所蕴涵的巨大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追逐中,一旦出现运动伤害,会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产生严重影响,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由于中国相关法律未对竞技伤害做出明确规定,法官对体育特殊性的认识不同,在判决上存在很大差异。本研究将对竞技伤害的侵权法问题进行分析。

 

1 体育竞技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也应是竞技伤害的一般归责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竞技伤害尤其是学校竞技伤害经常会出现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如对抗双方在拼抢中发生冲撞造成伤害,由于受害人无保险、无其他社会救济途径,又遭受了损失,法官往往根据各方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各方分担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研究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竞技伤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滥用公平责任原则。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的名言:“好的政策应当让损失存留于其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之可资改变之事由存在。”[1]在竞技伤害中,当事人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不存在公平分担责任问题。如果参与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必然会加重其负担,打消其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利益和不使无辜加害者背上赔偿负担都是法官需要权衡的利益。中国目前的竞技体育参与率低,如果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显然不利于体育的发展。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应慎用。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种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受害人为了他人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如受害人代表某组织参加竞技活动受伤即为此种情况。在刘涛因替他人球队作守门员扑球时被撞伤诉参赛双方及碰撞者、丁山花园酒店等赔偿案中,星汉美食城作为受益人,对非自己雇员但代替自己上场比赛受伤的刘涛给予了补偿[2],就是典型案例。

 

2 竞技伤害侵权责任构成

2.1 主观过错

在英美法中,体育竞技伤害加害人对被害人行为的意图(伤害的意图)可被分为3个不同层次:故意侵权(攻击和殴打),指故意从事该行为故意伤害被害人;轻率,不计后果的错误行为或重大过失,指故意从事该行为,但是没有伤害的故意;非故意侵权或疏忽,指非故意从事该行为,无意伤害被害人,不具备必要的故意。

 

1)故意案例分析。

tomjanovich案是美国在职业体育中适用侵权法的重要案例。在湖人和火箭的篮球比赛中,湖人队队员kermit washington和对方队员间发生了打斗,击打了原告tomjanovich的头部,导致其头部严重受损。陪审团认为washington应对殴打tomjanovich的行为负责。法院判处被告加利福尼亚体育公司(拥有洛杉矶湖人队)赔偿原告320万美元(其中150万是惩罚性赔偿)。①

 

在业余冰球赛中发生的加拿大agar案也很典型。双方在场上争球,加害人得球后向被害人方球门滑去,被害人用球杆勾住加害人阻止他的行动,在此过程中击打了加害人的脖子后部,加害人停下来转身双手握住球杆击打被害人面部,被害人失去了知觉,右眼不能视物,鼻子破裂。法院判决加害人赔偿被害人5 750加元一般损害赔偿费,但因被害人刺激被告在先,法院将此数量降低了1/3。上诉法院支持了此判决。②此后,加拿大也出现了其他业余冰球中运动员激烈对抗中故意击打伤害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判例。

 

2)一般过失案例分析。

(1)一般过失作为标准。

虽然近年来美国案例似乎都倾向于将重大过失作为判断体育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但在美国体育伤害判例中,仍然有一些是以一般过失作为标准的。如gaspard v grain dealers mutual ins. co.案,在校园进行的一场棒球比赛中,原告被被告手中滑落的球棒击中。原告认为,被告用湿滑的手握着沉重的球棒是一种过失。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被告的判决,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不能认为其存在过失;原告自甘风险,棒球活动中,飞舞的球棒和球是有危险的,原告已经有一定识别能力,参与此活动应甘冒风险。法院将此推演至观众伤害案中,强调“棒球是对球员和观众都具有危险的运动”。如果球员知道并且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则其被认为是甘冒项目中固有的风险。③richmond v employers' fire ins. co.案和此案非常相似。学院的棒球队球员被教练员手中飞出的练习球棒击中面部,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失。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存在过失,参与者也被认为甘冒此项目固有的风险;被其他球员飞出的球棒击中对于棒球活动来说是一种“可以预见的固有风险”。④本案法官似乎认为过失标准可以适用于体育伤害,但却为一般的注意建立了严格的标准,允许使用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⑤

(2)略低的注意标准。

上述案例显示,如果法院将一般过失作为标准,相应会给体育场上的注意义务建立较低标准。其原因在于,竞技运动是一种通过运动技能战胜对手,获得胜利的竞争行为。运动参与者精神高度紧张和兴奋,容易产生错误判断并导致损害发生,这只是一种单纯的错误,不宜作为过失侵权处理[3]。在摄影师遭赛马撞伤案中,⑥法官认为,合理注意的概念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当灵活的,在判断行为是否合理时必须考虑到参赛者专注于比赛,比赛中的很多决定必须在紧急状况的瞬间作出,参赛者在比赛中有压力,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注意标准来认定其责任。若在当时情况下他无时间考虑,并因此采取了错误的措施,不能认为他存在过失。观众应当承担比赛过程中或为了比赛的目的受到参赛者伤害的风险,除非参赛者有不顾观众安全的疏忽

。因为竞技体育的观众希望“运动员能够全身投入到争取胜利之中去”,他们对运动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一定的认识,相应的安全期待也会小一些。这显然为体育观众伤害设定了一个比“适当合理的注意标准”略低的注意标准。在另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把这一略低的标准推广到竞技中的运动员身上,即竞技的共同参赛者或至少可以适用于在那些慌乱而兴奋的比赛中产生的伤害。⑦这意味着在体育活动中合理的注意标准的要求比在日常生活中低,且各类体育参与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受害人对安全的合理期待。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注意义务标准,与运动过程中当事人间的身体碰撞限度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一致有关。

 

3)重大过失案例分析。

通常在物理性损害案件中有过失就足以认定责任,但也存在着一些特定情形,即适用过失标准对被告过于严厉而难谓公正,这种情形下法院更愿意将重大过失作为归责标准。在体育活动中造成的伤害即为此情形之一,许多法院要求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被告具有重大过失为前提。

 

在nabozny v barnhill一场高中业余比赛中,伤害发生了。原告守门员处于罚球区,左膝跪地接到球,并将球抱在胸前。被告是对方球队的前锋,他并没有改变方向,而是继续冲向原告,踢到原告头的左侧,造成脑和颅骨的永久性伤害。所有见证了该过程的证人都同意被告有足够的时间避免与原告的冲撞。法院指出,有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存在法律真空,一些对于公民的约束必须适用于运动场上的每名运动员,有组织的体育竞赛对于青少年的教育价值就是使其能够自律和自我控制。各方都了解包括安全规则在内的项目规则,运动员违反安全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⑧但是,法院似乎并没有适用一般过错责任标准,而是认为如果参与者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漠视了其他参与者的安全,则应承担责任,这作为事实由陪审团裁决。这个案子显示出法院在运动员间伤害中试图用重大过失代替一般过失标准,使标准更为严格。

 

另一个适用重大过失标准的案例是bourque v duplechin案,原告在业余垒球比赛中是二垒手,被对方球队的跑垒员击伤。证据显示,加害人并非故意滑倒在接触中击伤原告的下巴,也非故意转向原告击打他。路易安纳州上诉法院认为,被告在打棒球的时候有责任“以通行方式进行,不应该有不符合运动员精神的行为存在,不能胡乱伤害其他参与者”。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合标准,存在疏忽。而体育伤害适用的标准应为一般过失而不是重大过失或其他标准。原告在比赛中既甘冒被球和球棒击中的风险,也甘冒在跑垒道上被滑向二垒的跑垒员碰撞的风险,但是并不甘冒跑垒员偏离自己的路线而全速冲向原告的风险。法院指出:“体育参与者甘冒项目中明显的、能够被预料的风险;但并不甘冒其他参与者出人意料或者违背体育精神的重大过失,缺乏对他人安全的注意带来的风险造成的伤害。”但是,该案最后却否定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不能认定原告自甘被告一般过失(而不是重大过失)伤害的风险。⑨此后,该法院又有两个矛盾的判决,指出被告的行为既是一般过失又是重大过失。

 

在hackbart v cincinnati bengals案中,原告系丹佛队的防守队员,克拉克是辛辛那提队的进攻队员。在国家橄榄球联赛(nfl)常规赛中,为了拦截克拉克,原告倒在了地上,由于失球后非常气愤,克拉克上前用右前臂击打了跪在地上的原告的头部,原告脖子受伤。法院认为,应将作为商业性娱乐,包含着必要的身体暴力和严重冲撞的橄榄球运动的情况作为考虑因素分析法律责任。虽然橄榄球规则限制冲撞,但是要客观分析很多伤害都是随项目而来的事故,严重的伤害和残疾也会发生;教练员故意将自己运动员的情绪调动起来达到“可以控制的愤怒”的水平;大量嘈杂的观众声音增加了比赛的情绪性,因此爆发的打斗很常见。法院认为,橄榄球是一种“野蛮活动”。nfl橄榄球比赛的暴力水平和情绪失控的经常性使原告必然能够预料和接受加害人的所作所为。因此,原告应风险自担。即使克拉克违反了他对原告所有的责任,由于自担风险,也不能要求赔偿。⑩第10上诉巡回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无法被证据所支持。一是并无法律原则允许法院因这种活动的粗野或难以管理就放弃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管辖。橄榄球运动有规则禁止故意的击打行为。二是克拉克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行为。法院认为,“重大过失”是本案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重大过失案件中的风险显然比一般过失中的风险要大。在本案中,克拉克承认自己是在怒火中烧的情况下打人的,他并没有故意追求击打所引发的严重伤害后果,但他击打的行为却是故意的。法院认为应对此案进行实体审来判断被告是否对原告的安全有重大过失。?这一裁决的隐含意义是重大过失已经发生。

 

nabozny与hackbart案后,santiago v clar案中,一名骑师起诉另一参赛者阻挡了自己的道路导致自己摔倒。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认为原告自甘风险,原告并无伤害的故意,仅仅存在一般过错不能求偿。?类似的在oswald v township high school district案中,一名运动员诉另一名运动员在高中篮球比赛中过失踢了他。法院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因为原告只提出被告存在一般过失。?法院在身体接触性项目和非身体接触性项目间划出了界限,认为,“由于在身体接触性项目中故意或非故意的对项目规则的违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因为此类行为受伤应采用与非身体接触性项目不同的判断标准。”

在ross v clouser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在棒球跑垒时俯冲式撞到了原告的膝盖。美国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拒绝适用一般过失作为标准,认为在竞技中受伤应适用重大过失标准,而非一般过失标准。法院认为应在“竞赛的激烈”与“合理的控制”间找到平衡,而重大过失标准能够平衡竞争中的这两种不同的利益。虽然法院没有遵循niemczyk先例将一般过失作为判断标准,但是还是重申了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因素。?

 

在kabella v bouschelle案中,原告在非正式的冲撞橄榄球比赛中,被被告摔倒,被告压在原告身上,原告髋部脱臼。原告认为被告在自己声明不支后仍然没有停止冲撞,因此存在过失。新墨西哥州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被告的判决。被告对原告伤害的意图可被分为3个不同的水平:(1)故意侵权(攻击和殴打);(2)轻率,不计后果的错误行为或重大过失;(3)非故意侵权或疏忽。同意可以作为故意侵权的抗辩,而一般过失作为在体育伤害案中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与以前的判例存在分歧。现代的判决支持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原告参加的是没有组织的竞技活动,没有裁判也没有明确的规则,同时被告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法院认为公共政策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以免打消公众参与激烈对抗竞技热情。法院还指出当活动有未成年人参与时,并不需要和成年人适用同样标准。?

 

虽然近年来美国的案例似乎都倾向于将重大过失作为判断竞技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但是这些判例并没有解决在竞技这一特殊场合中标准适用的一些重要问题。重大过失作为判断竞技体育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可能要考虑项目的不同。竞技项目千差

万别、规则各异、玩法不同,对抗性和身体接触性不同,参与者对于可能受伤的预期也不同。项目不同,此标准的适用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异。如在拳击等搏击类项目中,参加者不仅了解伤害的风险,而且要故意伤害对手。虽然也有规则和惯例规范着许可行为的尺度,但伤害的意图是此类项目中不可缺少的组成因素。因此,重大过失的尺度可能无法适用于拳击等项目。而像高尔夫、保龄球、网球这些项目,参与者不会预期到会被对手伤害。如果伤害发生,适用重大过失标准判断是否侵权标准太高。因此,重大过失标准可能更适合激烈的同场对抗性项目,如橄榄球、冰球等项目,而不是所有项目。

 

2.2 违法行为

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4]。

1)体育规则的违反:违规就违法吗?

现代竞技项目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则,规则是竞技必须遵循的。凡是被社会认可的比赛,其规则都体现了对运动员权益的平等合理保护,都试图将竞技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所有这些规则都建立在保护体育参与者,尤其是运动员安全的基础上,以保护运动员安全、避免伤害为目的。在竞技中需要遵循的规则有下列几类:体育组织基本规则(章程)、行为规则、惩罚规则与纠纷解决规则。

 

美国法院除了基于传统的侵权法原则对竞技伤害进行法律分析外,还会考察各个项目的内部规则、惯例、传统,将其作为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将项目安全规则作为行为标准。例如,在拳击赛中,击打腰带以下部位,在暂停时袭击都可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在冰球中,违反规则被处罚且导致人身伤害可能构成侵权。简而言之,竞技参与者被赋予了更加严格的责任避免违反项目规则。

 

但这种趋势也存在一定问题,使法院不愿仅仅依靠是否违反竞技规则来判断是否侵权。美国的一些判例中,法官拒绝因为违反竞技规则而判加害人违法。法院不愿意适用竞技规则的原因如下:

 

(1)判断何为侵权行为应依据国家法律,而不能完全被私法人的规则所左右。

(2)认为凡是违反竞技规则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这种看法不符合长期形成的竞技传统。在比赛中,有些手段虽然不为规则所允许,但是为了比赛目的,具有社会相当性,仍然可以成为正当行为。

 

(3)各式各样竞技体育项目很难推演出可以共同适用的规则。例如,在棒球中,击球员被球击中后报复行为很常见;在冰球中,打架虽然违反规则,但是常常发生。但是这一难题不是不可解决的。虽然无法建立统一标准,但是对于每一个单独的案子,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来判断哪些超出项目规则和惯例范围的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

 

(4)依据是否违反项目规则作为客观标准没有考虑参与者在竞技体育中的心理状态。并没有训练运动员在追求竞赛成绩的过程中保持合理的注意和谨慎,相反,他们被训练得比日常活动更剧烈和带有侵略性。只考虑是否违反规则,不考虑被告的心理状态,无视体育活动的特性,对于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利于体育发展的。

 

解决方式是可以将重大过失标准和违反竞技规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加害人存在下列情况则对受害人的伤害承担责任:导致受害人受伤的行为是违反竞技安全规则和该项目传统和惯例的行为(客观标准);该行为是重大过失行为(更加主观的标准)。

 

这一标准的好处是竞技参与者受到违反体育规则和惯例行为的伤害时,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些伤害必须是加害人知道行为违反规则并具有极大的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即构成重大过失。由于竞技体育的特性,合理注意的标准很难在其中适用。将竞技规则与重大过失的法律标准结合考虑使加害人不会因一般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而当加害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项目安全规则,并具有明显的危险性时,加害人则无法免责;对于接触性和对抗性项目来说,如果加害人的重大过失行为在项目传统中是能够被接受的,则加害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院只考虑重大过失标准而无视体育规则、惯例和文化传统,则是失之偏颇。因为:

 

(1)当运动员从事安全规则范围内的行为而伤害他人时,此伤害属于可预见的正常风险,构成对伤害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行为人在此情况下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2)当运动员从事安全规则以外的行为而伤害到对方运动员时,如果这种行为是对该项目规则的严重违反,如果此伤害已经超出项目可预见的风险,如果加害人存在蓄意伤害对方的直接故意或为赢得比赛而利用身体接触机会不计后果地伤害对方的间接故意,这时加害人应对受害人的损伤承担责任。

 

(3)是否“犯规行为或其他违背体育职业道德和职责的行为”造成伤害一定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呢?是否一旦这些行为超出了竞技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就构成侵权呢?并非如此。例如:

 

下意识的犯规。竞技中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很难要求行为人每次在做出下一个动作之前都要经过大脑的慎重考虑[5],正所谓“许多人如此集中注意力于自己的运动上,以至于根本不顾忌旁边的第三人”[6]。运动员在赛场上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常导致下意识的犯规动作,在此情况下运动员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不存在恶意,由此犯规所导致的伤害为非恶意伤害。

 

有意识的技术犯规。在竞技中,运动员常常会采取技术犯规阻止对方的有效进攻。如足球比赛中,冲撞是一种阻止对手、取得对球的控制权的有效手段,合理冲撞是允许的,但有时为了取得优势,运动员会撞向规则不允许的除肩以外的地方,这种冲撞很容易使对手失去平衡甚至受到伤害,但该冲撞是为了比赛的胜利而不是为了故意伤害对手。因此,由于体育竞技的特殊性,即使有一些犯规性的动作、有一定的伤害事实,也可以认定为是该项目的一部分,不构成违法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重大或故意犯规才构成侵权。

 

2)过错判断的综合因素。

在确定运动员的注意标准方面,除了要有客观的竞赛规则作为参考外,还应当深入探寻其他主、客观条件对运动员心理及行为的影响。加拿大学者认为,运动员的注意标准要考虑比赛的速度、身体接触的次数和强度、运动中的压力,以及根据公平比赛的标准和比赛情绪下的行为确定的运动员在比赛中承担的可合理预见的风险[7]。例如,关于竞赛中的压力,对于正式的夺标型比赛和平时的教学、表演赛,无论是赛场气氛或是队员心理,都会有所不同;面对明显弱于自己,且在年龄、知识、经验等方面都不如自己的对手时,和面对与自己各方面都不相上下的对手时的动作标准可能也会有所不同,同样是规则允许范围内的行为,对于后者而言可能被算做没有过错,但对于前者而言,可能就会认为存在过错。即使是构成竞技比赛中的“犯规”行为,也会因为条件及后果的差异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5]。

 

在hackbart案中,形成了判断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海可巴特检验”(hackbart test),即“该行为是否为该项目常见的、能够被接受的、合理的组成部分,通常被认为是项目的一部分?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在应用这一判断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项目规则、运

动员行为、运动员过去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该行为是否为项目的一部分、所有者的义务、运动员的义务、原告的行为。如果参赛者卷入了打斗,则还要考虑:谁引起了争端?原告扮演了什么角色?如何能够避免整个事件?

 

lestina案法官列出了确定身体对抗性体育中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的要素:项目的身体接触性和伤害是否能够被合理预见的事实,它影响着评价运动员行为的方式;项目的规则;项目被公认的习惯与惯例,包括其暴力水平;项目固有的风险和超出预测的风险;是否有保护性装备;案件本身的事实和环境:运动员年龄和体质特征、运动员各自的技术水平、运动员对于项目规则和惯例的了解。16

 

richmond v employers’ fire ins. co.案并未说明什么是某一运动的固有风险。但法院认为确定是否有过失存在应考虑:比赛的性质、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体特征、参与者相应的技术和他们对规则和惯例的了解、是业余球员还是职业球员、项目隐含的风险、是否提供了装备、比赛的白热化程度、其他。④在niemczyk 案中,法院适用了同样的标准。

 

综合以上观点,判断对抗性体育竞技中加害人是否存在过失可以考虑下列要素:

(1)项目本身特征。项目的身体接触性和伤害的合理预见性,项目本身固有的风险是否在正常人的所预期的范围内;项目的规则;项目被公认的习惯与惯例,包括暴力水平;公平比赛的标准;项目固有的风险和超出预测的风险。

 

(2)本次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比赛的速度、身体接触的次数和强度;运动中的压力;是否为比赛情绪下的行为;是否有保护性装备;保护措施是否到位;加害方是否有确定无疑的过失。

 

(3)运动员特征。参赛双方是否为心理和生理均已成熟的成年运动员;运动员年龄和体质特征;运动员各自的技术水平;运动员对于项目规则和惯例的了解;参与者是职业球员还是业余爱好者;参赛者对运动的痴迷程度如何。

 

2.3 损害事实

竞技伤害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但与一般伤害不同的是,职业运动员与一般的员工不同,在任何一个国家,高水平运动员都是稀缺资源,在高水平竞技中,体育明星是赛事的最大看点,没有明星运动员,门票、产品销售、广告、电视转播权都会大受影响。因此,明星运动员在体育竞技中受伤,不但直接影响到其个人的运动成绩和运动生涯,还会间接给其俱乐部或所属单位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在tomjanovich案中,湖人除赔偿被害人外,还赔偿了火箭因被害人不能上场、门票损失和找人替换他的费用。?

 

2.4 因果关系

如果竞技伤害的结果直接来源于过错行为,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竞技伤害侵权的抗辩事由

竞技伤害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甘风险、受害人过错、与有过失和意外事件。其中,自甘风险是最常用,也是争议最大的抗辩事由。

加害人常常以受害人同意或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自甘风险指被告以原告知道或至少应该知道自己所介入的风险,因此不能因风险的实现而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在英美法国家竞技伤害案例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已被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合理的免责事由[6]。通常认为,体育参与者甘冒与比赛有关的通常的能够预料的风险,但并不甘冒根据常识不明显或潜在的缺乏警示的、缺乏个人知识的危险,也不甘冒“其他比赛参与者因轻率和缺乏对其他人的考虑、以超出意料或违反体育道德的方式而导致的伤害的风险”[8]。但这些概念并不很清晰。

自甘风险原则认为所有的运动员都了解并同意项目内部规则和惯例允许的身体接触。但是,竞技参与者常常会辩称自己缺乏项目的有关知识。项目参与者参加竞技活动很难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和共同的期待。例如,冰球比赛中打斗常常发生,打斗显然违反了项目规则,但有人认为这种打斗是可以接受的,有人却认为那是野蛮和非必要的。而且,如果项目参与者知道某种行为是违反规则的行为,那么当他们违反时为何不需要被处罚?总而言之,确定竞技参与者的注意标准和甘冒的风险并非易事,美国的判例没有提供明确的指引。但现在体育伤害案例发展出的趋势就是传统的受害人对风险了解的主观判断逐渐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更乐于考虑被告的注意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对竞技伤害侵权作出单独规定,也没有规定自甘冒险制度(以及与其关系紧密的受害人同意制度)。而此前梁慧星和杨立新都在各自主持的侵权法草案中把自甘冒险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实践中法院判决中也出现了“竞技参与者应自甘风险”的观点。在竞技伤害侵权领域,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有助于弥补当前我国民法理论中受害人同意及与有过失所不能完全涵盖的不足,有一定的适用空间。笔者认为杨立新版侵权法草案第29条的规定比较契合中国现实,即首先规定自甘风险适用的一般情形,然后对竞技中的自甘风险问题做出特别规定:“‘自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受害人明确同意行为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或者自甘风险,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行为超过受害人同意范围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侵权责任法》施行不久,将竞技伤害侵权问题纳入其中显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利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机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入竞技侵权责任相关内容。

 

4 班古拉案的侵权法分析

4.1 案情

2006年7月7日,中超联赛第13轮青岛与金德的比赛中,金德队员将球长传至青岛队禁区前,身高1.68 m的金德几内亚外援班古拉准备用头球将球摆渡给队友,青岛队吕刚突然抬起右脚大力解围,争顶在先的班古拉根本来不及做出躲避的动作,吕刚右脚球鞋的鞋钉重重地踢在了班古拉的左眼上,后者倒地捂住左眼痛苦地打滚。主裁判向抬脚过高的吕刚出示了黄牌。班古拉马上被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医院诊断为:左眼多处破裂,眼内有3个2 cm左右长的口子,晶体完全流干。经过两次手术,班古拉受伤的右眼仍然没有任何光感,彻底失明,其职业足球生涯终结。班古拉事件引起了各方关注。最后,足协宣布此事为意外事故,致害方并非蓄意伤害,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足协也没有处罚致害方,致害方对此事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俱乐部与受害人解约,受害人回国。

 

4.2 过错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竞技伤害案例。在比赛中,一方球员因犯规使另外一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基于传统与竞技的特殊性,竞技活动是一个参与者的一般疏忽可以免责的活动领域,竞技中的犯规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侵权法上的过错。但参与者并不能对竞技中发生的伤害完全免除侵权的法律责任。严重犯规及超出犯规之外的伤害不属于可预知的风险或超出了受害人的承受能力,具有可谴责性,应全部或部分追究致害者的责任。可按照上文确定的标准来判断加害人的过错与受害

人是否甘冒风险:

 

1)项目被公认的习惯与惯例,包括其暴力水平。足球是身体对抗性项目,非常容易出现伤害,但球员眼部严重伤害在足球比赛中比较罕见,在中国有公开报道的只有班古拉案一例,在世界足坛也非常罕见。因此,在足球比赛中被踢伤眼睛,并非足球项目本身的固有风险,也不能认为班古拉从事职业足球就甘冒眼睛受伤的风险。国际足联的竞赛规则规定,足球是一项竞争激烈的体育项目,为了取得比赛的主动,最终获得比赛胜利,比赛双方队员为此都将全力进行竞争拼搏。足球场上严格禁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裁判员也必须对场上出现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依据竞赛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严厉处罚。不少球迷都将这起事件与之前周海滨土伦杯飞脚踢踹对手颈部的事件相提并论,他们认为当前的部分国内球员职业素养缺乏,职业道德严重缺失。

 

2)项目的身体接触性和伤害是否能够被合理预见,它影响着评价运动员行为的方式。加害人吕刚是否能够预见行为的危险性?目睹了班古拉受伤全过程的金德队员说:“太惨了!大家都踢这么多年球了,也不是业余的,什么时候该出脚,什么时候该收脚,谁心里都明白。吕刚这一脚不是把人家踢废了吗……”言下之意,加害人在做动作的时候,应该能够预料到行为的严重后果,但他放任了自己的行为。作者将此观点与一位中立的足球专家印证,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凭借着知识和训练,第一反应就是避免接触。”因此,像加害人这样的职业球员,从小踢球就应当知道此举的危险性。当然,这一观点需要更多证据,证实在此情况下,加害人是否能够预见、并且能够避免此伤害的发生,这成为加害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3)体育项目的规则。这场比赛是按照国际足联的规则进行的,倒勾球或凌空踢球只有在裁判员认为对对方队员不构成危险动作,才是允许的。吕刚的行为显然威胁并且确实危害了对方,因此违反了足球运动的规则,被裁判员出示了黄牌。

 

4)运动员特征。吕刚1985年入选辽宁省少年队,开始专业足球训练,在本案事发时29岁,正处于一个职业球员的黄金年龄,是心理和生理均已成熟的运动员,对于这样一个有着20年专业足球经验的球员来说,他应该相当了解自己行为的危险性。

 

5)案件本身的事实和环境。吕刚是否在班古拉受伤事故中有责任,是否放任了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伤害,还要根据当时比赛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行为是放任或对受害人安全的极度漠视,则应对伤害承担民事责任。

 

5 结论与建议

1)由于竞争性和身体活动性,竞技活动蕴含着伤害的风险,其中以同场竞技运动员间的伤害最具体育特殊性。运动员间的竞技伤害可能会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伤害发生在体育活动中;行为主体为运动员;致害人有主观过错;致害行为属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运动员只有在竞技活动中因其业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才构成竞技致害侵权责任,即伤害发生在竞技中,而且“竞技中”不仅意味着行为发生在比赛中,还包括与比赛相关的时间,如赛中的暂停、休息和赛后发生的行为。

 

3)竞技侵权行为主体为运动员,由于业余竞技与高水平竞技本质的相同,竞技伤害侵权问题应一并考虑业余竞技的运动员。

4)为了在“激烈竞赛”与“合理控制”间找平衡,近年来美国的案例倾向于将重大过失作为判断竞技伤害责任的标准,但重大过失标准可能更适合激烈的同场对抗性项目,如橄榄球、冰球,而不是所有项目。

 

5)在竞技伤害中,违法往往表现为对规则的违反,但法院不会仅仅依靠是否违反竞技规则来判断是否侵权。可将重大过失标准和违反竞技规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加害人导致受害人受伤的行为是违反竞技安全规则和该项目传统、惯例的行为(客观标准),并且该行为是重大过失行为(主观标准),则应对受害人的伤害承担责任。

 

6)判断对抗性体育竞技中加害人是否存在过失可以考虑下列要素:项目本身特征、运动员特征和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

7)过错责任原则应是竞技伤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如对抗双方在拼抢中发生冲撞造成伤害,法官也会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各方分担责任,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侵权法原理也不利于鼓励竞技活动的开展。

 

8)自甘风险是竞技伤害侵权最常用的抗辩事由。应利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机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入竞技侵权责任相关内容。

注释:

① tomjanovich v. california sports,inc. (1979) u.s. dist. lexis 9282 (s.d. tex. 1979).

 

② agar v. canning (1965),54 w.w.r. 302 (man. q.b.),aff'd. (1966),55 w.w.r. 384 (man. c.a.).

 

③ gaspard v. grain dealers mutual ins. co.131 so. 2d 831 (la. ct. app. 1961).

 

④ dillard v. little league baseball,inc.,55 a.d.2d 477,390 n.y.s.2d 735 (n.y. app. div. 1977).

 

⑤ richmond v. employers’ fire ins. co.298 so. 2d 118 (la. ct. app. 1974).

⑥ wooldridge v.summer (1963)2qb43.

⑦ harrisnov.vincnet (1982)trrs.

⑧ nabozny v. barnhill,45 u. mo. k.c. l. rev. 119 (1976).

⑨ bourque v. duplechin 331 so. 2d 40 (la. ct. app. 1976).

⑩ hackbart v. cincinnati bengals,inc. [hackbart i] 435 f. supp. 352(d. colo. 1977).

 

11 hackbart v. cincinnati bengals,inc. [hackbart ii] 601 f. 2d 516(10th cir. 1979).

 

12 santiago v. clark 444 f. supp. 1077 (n.d. w. va. 1978).

13 oswald v. township high school district 84 ill. app. 3d 723,406 n.e.2d 157 (1980).

 

14 ross v. clouser 637 s.w.2d 11 (

mo. 1982).

15 kabella v. bouschelle 100 n.m. 461,672 p.2d 290 (n.m. ct. app. 1983).

16 lestina,501 n.w.2d at 31 (quoting nabozny,334 n.e.2d at 260-61).

参考文献:

[1] 吴兆祥. 侵权行为法上的严格责任[g]//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73.

[2] 祝铭山.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3[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 廖焕国.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d]. 武汉:武汉大学,2005.

[4] 杨立新. 侵权法论[m]. 第3版.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 李婉. 体育伤害侵权行为的法律探析[d]. 湘潭:湘潭大学,2007.

[6]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m]. 焦美华,译. 张新宝,审校.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37.

第6篇:参加体育竞赛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 “体教结合”管理系统完善措施

一、我国“体教结合”状况

(一)江苏省

1.已基本形成了省、市、县(区)三级业余训练网络体系,大、中、小学人才培养梯队已经衔接,“一条龙”的人才培养体系已基本建成,开拓了开展业余训练的新路子,同时也促进了学校的素质教育。

2.发挥体育传统学校、后备人才学校的作用。充分利用体育传统学校和后备人才学校,在“走出体校办体校,进入学校办体校”的指导思想下,开拓了一条发展业余训练的新路。江苏省共有省级传统项目学校130所,在训6000多人;市级传统项目学校649所,在训20000多人;区县级传统项目学校626所,在训14000多人;开设的体育项目主要集中在篮球、排球、足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等近20个训练项目。如2005年,南京四中分校与清凉山体育运动学校重竞技项目的结合,四中分校教学质量进步显著,连续两年中考实现了进两位的佳绩,受到区里表彰。重竞技项目代表南京市参加了省比赛,完成了市下发的任务,得到了市领导的嘉奖。

3.在学校建立青少年俱乐部。江苏省先后共创建了105个青少年俱乐部,其中在传统校和试点校中创建了29个。

4.在高校试办了高水平运动队。2004年,江苏省教育厅20号文,江苏省有23所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其中,2001年,南京工业大学与江苏省体育局正式签订了合办女子垒球队的协议,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省体育局对运动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担正常的运动员、教练员的人员经费,下达指标并对女子垒球队进行定期考核。学校主要负责运动员的学习和训练工作,包括为运动队提供训练场地,制订学习和训练规划,负责运动队的学习、训练,以及运动员日常生活、医疗等具体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女子垒球队是全国普通高校第一支走“省队校办、教体结合”的省级高水平运动队。女垒队上午上课,下午训练,如需要外出比赛、训练,返校后即以集中补课的形式组织教学。通过延长学习年限,采取完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模式,同时还制定出一些奖励政策,对在国内外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适当地减免一部分非主干课程的学分,以充分调动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和学习的积极性,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较好地解决了“训练与学习”的矛盾。也丰富了校园体育文化生活。

(二)浙江省

1.2003年,省体育运动学校、省田管中心、省体训一大队、二大队全部并入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将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使优秀运动队院校化。

2.业余体校模式。浙江省现有省本级体育运动学校1所,市级体育运动学校5所,各级各类青少年业余体校130所。其中由体育部门直接主管并实现读、训、住三集中的业余体校21所,文化课学习由普通中小学承担,实行集中住宿和训练二集中的业余体校19所。以上这40所业余训练情况相对比较稳定的体育运动学校中,有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11所,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9所。其他大多数业余体校已实行体教结合,分散布点在各地普通中小学,只在课余由体育部门专职教练员实行集中训练和指导,这类业余体校共有51所,还有民办体校33所。

3.体育传统学校模式。目前体育传统学校共有省级93所,市级362所,县区级511所,全省三级体育传统学校总计966所。

4.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模式。自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开始这项工作以来,全省已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96个。

5.创新模式。各市县级体校在“体教结合”工作上也采取了不少办法。有4所市级体校已实行了“3+2”教学体制(3年中专+2年大专):杭州市陈经纶体校和杭州师范学院,绍兴市体育运动学校和绍兴文理学院;温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和温州师范学院的“体教结合”的模式是学生上课、关系在体校,日常管理由体校负责,各联办学院提供师资力量,毕业时授予各相应学校的大专文凭。宁波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宁波教育学院的模式是师资文凭、就业由宁波教育学院承担,学生的关系也转到宁波教育学院,体校只提供教室和承担日常管理工作。金华市体育运动学校已被金华教育学院合并,目前暂保留运动学校牌子,今后实行从九年制义务教育到中专、大专的系统学历教育,主管教育局、体育局配合业务指导,有关体校办学、训练经费和原有教练员归属教育部门。衢州、台州等市的业余体育学校许多都已放在中学去承办,办校费用由教育部门负担,体育部门只进行业务指导。

(三)上海市

上海从2000年实施“体教结合”以来,现已形成了以试办二线队学校为龙头,各级传统体校为梯队,各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基础的“体教结合”训练网。上海试办二线学校承办了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网球、射击、击剑11个项目,均是上海的奥运会备战重点项目。2002年上海市政府将原上海体育学院、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和上海体育科研所进行合并。新上海体育学院随即与杨浦区合作建立了一所初高中七年一贯制的附属中学。不仅重组了体育教学、训练和科研方面的资源,而且将中学教育纳入其中,将文化教育贯穿于一条龙的训练管理体制内。目前上海有3所大学试办一线运动队,27所中学试办二线运动队,在训运动员达到1200人,上海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个人会员已达18543人。同时,上海的优秀运动队办到高校去:上海女排进了复旦,男排迁进了上海大学,击剑队去了上海金融专科学校。

(四)台湾省

台湾过去发展竞技体育项目也像大陆一样,比较多地采用专业队的集训方式。但现在已完全放弃了这样的做法,“体教结合”的模式已成为主流。以跆拳道项目为例,已有30多年的历史,台湾所有的小学都在开展,中学阶段每个县市也都会有三至四所开展跆拳道运动的特色学校。另外,台湾有30多所大学开展跆拳道运动,其中6所大学将其作为重点开展。跆拳道因其特殊的励志功能,在台湾拥有众多的爱好者,各种跆拳道馆遍布台湾,跆拳道教练拥有不菲的收入,跆拳道世界冠军也拥有很好的明星效应。中国台北跆拳道协会通过开展训练营等方式,为各个学校选的优秀选手提供进一步的训练和比赛机会,从中挑选佼佼者参加各种国际比赛。跆拳道选手边学习、边工作、边训练和比赛,可谓文武双全。跆拳道运动员除了需要拥有出色的技术外,还需要合理安排好战术打法,及时根据场上不同的情况进行心理调整等,是一种综合实力的竞争。知识结构越合理的队伍,越有机会获得好成绩,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体教结合”状况

(一)美国

美国竞技后备人才主要是通过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体制进行培养的。中小学要求运动员参加运动训练必须以不影响正常的学习为前提,违反者有可能被开除出校运动队,试图进入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National Collegiate Atheletic Association ,简称NCAA)的中学生运动员与其他学生一样,也要参加和通过统一的入学考试。美国中学培养中学生运动员特别强调课余训练和文化学习的结合,在培养学生运动员时坚持“students-athletes”原则,即学生运动员首先是学生,其次才是运动员,真正突出了青少年体育训练的业余性和基础性。

1.中小学体育教育以健身育人夺标一体化为导向。

美国中小学根据全国和州教育部门制定的“体育标准”,结合自身的情况,对全体学生实行夺标健身育人一体化的体育教育,促使学生在体育知识、运动能力、身体素质和行为规范等各方面获得均衡的发展。夺标健身育人一体化的体育教育的最大好处就是把体育活动的知识性、游戏性、竞技性、刺激性等特点与少年儿童活泼、好动、好奇、好强、好胜的特点巧妙地结合起来,使少年儿童在力所能及的身体运动中接受教育,锻炼身体,提高运动技能,培养竞争意识。少年儿童从这种体育活动中获得的进步和快乐又能有效地培养其对体育运动的兴趣,激励他们进一步参加对身体健康水平和运动技能要求更高、竞技性更强的体育活动。

2.后备人才队伍规模庞大。

由于中小学体育教育以健身育人夺标一体化为导向,加上NCAA甲、乙组的500多所会员学校(也是美国排名最靠前的大学)为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扩展生源,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资金,向具有运动特长的学生提供奖学金,美国每年都有1/3以上的中学生参加运动训练,增强自己的运动能力,使得各项目都形成规模庞大、层层衔接的人才梯队。教练员很容易在众多的后备人才当中挑选最优者进行训练,经过多层次的竞争、淘汰与选拔,使真正有运动天赋的青少年最终脱颖而出。

3.美国高校“体教结合”的发展。

高校建立高水平运动队是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NCAA成立于1906年3月31日,基本建立了法规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竞赛规程统一、区域划分清晰、代表资格明确、奖惩力度恰当并与联邦基本法律吻合的竞技体育组织管理体系。NCAA与加盟的成员学校之间保持着相互依存、相对独立和协调发展的关系,校方对学生运动员与普通学生一视同仁,没有特招,不设特班,也不颁发含水分的文凭。现在在美国几乎找不到没有运动队的重点大学,而且所有有运动队的学校都承担了运动队的全部责任和全部经费。

尽管美国的历史只有200多年,但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历史却长达100多年。竞技体育系统只是大教育系统中的子系统,竞技体育被美国人看作是一种公民的义务和独特的宗教崇拜,甚至被称为美国人的“第二宗教”。美国人深信:竞技体育可以培养青年人的性格、意志品质和自信心,有助于提高青年人进入社会生活的能力,还可以使人摆脱日常生活的困扰,增强健康。美国的青少年在传统文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竞争环境中,有着强烈的竞争意识和冒险精神,而竞技体育体现了一种公平的竞争精神,正符合他们的竞争心理。到了大学,学校竞技体育就达到了高级阶段,且在全国竞技体育中占主导地位。由于美国没有像中国的体工队训练形式,而且大学的各种竞赛制度、管理制度、场地设施、科研和教练员的水平都是最适合培养高级运动员的客观条件,于是要成为一名高水平的职业运动员,一般都要经过大学阶段的系统训练,这大大地促进了美国高校“体教结合”的发展。

4.美国高校的竞技体育体制。

美国各高校都有制定本校政策的权利,它是以学校为中心,依靠小学、中学、大学的业余训练来形成整个训练的一条龙体系,通过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运用法律手段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大学生体育,利用奖学金吸引优秀体育人才等,使大学生文化科学知识学习与体育训练、竞赛并行不悖,是一个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高校是绝大多数运动员攀登世界体育高峰的必由之路,且各职业俱乐部的后备人才也从高校来选拔。美国奥运军团中80%以上的运动员是从大学中直接选的,是西方国家高校竞技体育与教育结合的典范。美国拥有一套完善的培养优秀大学生运动员的体制,这一体制最大的特点就是教育和体育的有机结合,使学生运动员在得到文化知识的教育的同时,又能根据个人的特长,不失时机地挖掘自身的运动才能。

5.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的法制保障。

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NCAA运用法律方法在宏观上进行控制,调节各种关系,并建立了正常的体育管理秩序。NCAA的立法和执法是以特别细和特别严而著称,如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有关活动全部用各种表格记录在案以便备查,运动员每年要经历几次法规教育,教练员每年都要通过40道题的年度法规考试才能上岗,在全年的招生、训练、比赛过程中,以及在与营销、赞助、媒体的接触中,任何细小的、即使是无意犯规也将受到处罚。如果故意犯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行政主管人员将被立即开除或要求辞职。这些严格细致的完善的法规制度,通过严密的立法和有效的执法来确保其健康发展。

在美国大学学习是第一位的,校方给学生规定了接受教练辅导的严格时间限制,每周只有20小时,一旦超时并被校方发现,教练将被重罚。大学生运动员拥有大量的比赛机会。一名大学生每学期至少要参加10多次比赛,如全国大学锦标赛、区域大学锦标赛、大学邀请赛、室内外的世界田径锦标赛等。

NCAA规定运动员每天所参加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活动最多为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有1天闲暇时间,不参加运动训练与竞赛。美国的大学普遍实行“补课制”。每个大学生选手都有一个“补课教师”,这些“补课教师”或者是高年级学生,或者就是他的同窗好友。NCAA对各项目运动员每年参赛的场次或天数也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美国大学生运动员在退出运动生涯时,大都能凭借通过文化学习所获得的知识能力,有效地参与社会竞争,而竞技后备人才的出路畅通又吸引了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加入到业余训练的行列。

(二)澳大利亚

体育人才培养由基层体育俱乐部来解决,而基层体育俱乐部的生存由自身的经营、捐助和市场赞助等方式来解决,基层体育俱乐部将优秀的运动员送入州单项运动协会,而单项运动协会则会得到国家的部分经济资助,并且向更高层的体育组织――国家体育学院、职业体育俱乐部。国家体育学院、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重要途径,共同为国家队培养人才。

这种模式充分利用基础的自然环境资源,政府进行少量的资助,靠市场作为辅助支撑,为国家培养人才解决了大量的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基层俱乐部也为培养青少年的体育兴趣,发现体育人才提供了广泛的机会,从而扩大了选才的空间。澳大利亚、英国、日本与美国有共同之处,政府把竞技体育建立在群众体育的基础上,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体育参与机会,培养他们终身从事体育运动的习惯,同时发掘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三)加拿大

游泳队教练安德鲁・科尔说:“我们的队员必须是全职大学生,他们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考试进入大学的。考试通不过,我们是不会招收他们的。在加拿大,有40所大学有游泳队,共约2000名游泳运动员。这些大学都是学术成就较高的,对学生的要求也严格,因此不存在不通过入学考试或降低很多标准去招收学生的情况。”

(四)韩国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由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财团、企业联合培养,国民体育振兴公团为优秀的青少年后备人才支付特别奖学金。为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鼓励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优秀运动员可免试上大学和免服兵役。这一制度对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欧洲

欧洲的一些国家在《体育法》中规定:增加中小学体育课时数,保证大学生自愿开展运动开展俱乐部体育竞赛,使俱乐部成为竞技体育中心,能独立参加各区、全国和国家比赛。前英国体育大臣罗伯特・阿特金斯在《每日电讯报》撰文指出:最高层次体育成功的基础扎根于我国的学校,中小学、大学,对年轻人灌输积极的体育兴趣越多,我国将来体育成功的前景越大。

德国体育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体育俱乐部,它是德国公民从事体育活动的主要载体。德国的宪法允许俱乐部和体育联合会有组织上的“自治”,确定了“独立”和“自我负责”的基本原则。政府把体育管理的任务交给了社会体育组织来完成,政府最重要的体育政策是经济资助,为优秀的青少年运动员提供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优惠条件。

三、结果与分析

(一)举国体制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必然抉择,具有鲜明的时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对我国成功建设“竞技体育大国”功不可没。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必须建立新型的“举国体制”,让全体国民特别是学生都能“动”起来,体现举国体育、全民体育的实质。

(二)体教结合是举国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竞技体育的必然抉择。从世界各国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比较可以看出,真正的体教结合能很好地解决体育资源整合优化问题、学训矛盾、后备人才培养、教练员队伍建设、竞赛制度建设、运动员输出、就业等问题。

(三)体教结合的制度建设必须加强,使之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拓展。参照国外体教结合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构建合适的科学的体教结合管理框架体系,如体育特色学校的评估、审批、实施、动态监督、摘牌取消等程序制度化、法规化、科学合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改进、完善。

四、建议

(一)目前,举国体制要坚持、发展和完善。在保持现有的国家省市两级专业队和县、市、省三级训练网的基础上,加大体教结合的力度,建设好体育特色学校,充分发挥学校在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中的作用,解决竞技体育和教育资源整合优化问题、学训矛盾、后备人才培养、部分运动员输出、就业等问题问题。体育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加强监督和管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体教结合”管理系统的完善措施

1.建立体育人才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一整套计算机化体育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对体育和教育系统各类人才资源信息进行统筹处理,集中存放,即时更新,随时提供最新的体育人才资源状况,为体育人才的培养、培训、引进、招收、发展等一系列人才资源发展计划提供指导和依据。有效地对体育人才资源实施科学的动态管理和组织,以有利于体育组织随时调整战略、制定有的放矢的人才资源发展计划。

2.教育系统管理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的职能。

每年只有10%的退役运动员依靠政府行政指令得到安置,而大多数需要靠自己的个人能力解决就业问题。体育部门担负着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组织比赛,以及运动员流动、退役和日常人事档案管理的职能。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应增加职业生涯规划职能,为运动员在现役、退役时期提供生涯规划指导。在平时对运动员的培养中,引导他们及时作出正确的人生职业规划,让他们尽早学会如何面对社会、选择职业。所谓职业生涯规划,其实就是一种对于自己生活的冷静预判和准备,对自己职业生涯进行设计、规划、执行、评估、反馈和修正的一个综合性过程。运动员对自我和外界有清晰的了解,才能作出抉择,进而制定明确的目标,学会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心理上的成熟,也有利于运动成绩的提高。

3.高校应建立和健全大学生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

特招的大学生运动员,绝大多数学的是文科,就业压力大。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自己进行就业培训,不能满足就业培训需求的,可以和体育系统广泛发动社会,构建社会化、开放式的培训网络。面向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内的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寻求一批培训条件较好、培训质量较高、促进就业效果明显的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联合培养运动员,使之具备“一技多能”。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大学生运动员的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工作能力。如汽车驾驶、服装设计、电脑操作和全民健身辅导员等。

4.建立政府、社会与个人共同筹集培训资金制度。

对于省队校办的高水平运动队,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国家、体育部门、运动员个人和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的制度,由省政府牵头,省体育局负责,设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基金会。(1)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同时,在运动员工资中开设退役保险项目,类似于失业保险的投保形式,在运动员能够承受的基础上,每月征收一定工资比例(如5-10元)的退役保险金,作为退役后的培训专项经费。(2)通过体育彩票的方式进行筹集。(3)通过社会捐助、退役运动员本人自筹等方式进行补充。对于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运动员实施奖励政策,以激励、吸引更多的退役运动员参加到职业培训的队伍中来。

5.制订和完善退役大学生运动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完善退役大学生运动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借鉴退役军官安置管理的意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退役大学生运动员就业的优惠政策,以增强退役大学生运动员自主创业、企事业单位接收退役运动员就业的积极性。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大学生运动员,免征一定年限内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接收退役大学生运动员就业的企业单位,免征一定年限内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根据接收人数比例的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其中具体的年限和比例由各省体育总局、财政部、人事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2)完善退役大学生运动员就业优先政策。国家和政府已经对退役大学生运动员优先就业作出了相关规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场所,根据需要优先安置退役大学生运动员就业;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选用退役大学生运动员;支持退役大学生运动员从事社区体育服务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以及基层体校教练工作。”退役大学生运动员就业享有绝对优先权。如在职业竞争考试中,对退役大学生运动员降低录用标准或给予加分的优惠。

参考文献:

[1]祁社生,朱学雷.上海市优秀运动队“体教结合”运作情况的调查分析[J].体育科研(上海),2003,24,(5):39-41.

[2]陈道裕,周奕君,陈显健.“教体结合”培养高素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研究――以浙江省为例.体育科学,2006,(1):82-85.

[3]张红松,张锡庆.中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比较[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3,23,(6):36-38.

[4]卢志成,刘华荣,裴琨.“体教结合”与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J].辽宁体育科技,2004,(6):7-8.

[5]汪广茂,宋允清,候远峰.广东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与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27,(3):59-65.